产品销售的全球性条款与细则以及服务规定(GTC)
产品销售的全球性条款与细则以及服务规定(GTC)
ComAp 为我们全球的客户提供智能电控产品和解决方案。本全球性条款与细则会协助我们的全球业务合作伙伴与 ComAp 取得联系,并以一种简单的全球化方式来维护我们的客户需求。Com Ap 还确保在本全球性条款与细则中,考虑我们全球业务合作伙伴的合法和当地的业务需求。
通用条款
本全球性条款与细则构成 ComAp 和客户就销售产品、提供服务以及完整解决方案所订立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图 1:ComAp 集团
即使客户的订单另有规定,但是缔约方的权利与义务仍受本全球性条款与细则的约束。就遵守本全球性条款与细则而言,除本全球性条款与细则或协议中包含的条款以外的任何其他条款均应被忽略。ComAp假定客户熟悉、理解并同意本全球性条款与细则。ComAp 有权随时修改本全球性条款与细则。
本全球性条款与细则的任何修改将在其生效日期之前至少提前 30 天由 ComAp 宣布,通过 ComAp 网站和/或其他合适的渠道进行。若客户不同意本全球性条款与细则的拟议修改,则GTC的原始版本截止本全球性条款与细则生效之日将保持有效。若客户同意本全球性条款与细则的修改,或者在被告知修改的30天内未做答复,则意味着客户同意拟议修改并受其约束。
客户无权提出任何修改,无权变更本全球性条款与细则的现有/拟议措辞。除非由 ComAp 书面批准,否则 ComAp 会预先排除由客户提出的本球性条款与细则的更改、修改或变更。
对客户情况无影响的语法/输入/计算错误更正、当局证明、工作岗位、产品名称或 ComAp 的必备文件、ComAp 集团架构,以及本全球性条款与细则其他部分的更正或者完善均不被视为对本全球性条款与细则的修改。
若根据协议制定的文件存在不一致,应按以下顺序为准:
1.具体协议, 2.订单确认函, 3.全球性条款与细则, 4.《201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及 5.与具体业务案例有关的其他必备文件。若本全球性条款与细则的条款存在不一致,应按以下顺序为准:
1.(在与本全球性条款与细则不一致时,在适用的情况下)澳大利亚特别条款和美国特别条款,和 2.许可协议。为免生疑,
除非具体协议另有约定,否则协议所载之《201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定不得导致上条所列之文件的约束性顺序被影响。
本全球性条款与细则的有效版本可通过 xxx.xxxxx-xxxxxxx.xxx. 获取。
1. 定义
附加服务 – 是指根据本全球性条款与细则第 4 条规定单独下达的订单,由 ComAp 提供的、不属于《工作合同》范围的安装、布线、调试、咨询、培训等服务;
协议 - 是指 ComAp 和客户之间的双边法律关系,详细载于订单确认函和/或具体协议中,以及与买卖产品和/或提供服务有关的 ComAp 各个业务的所有有关必备文件和本全球性条款与细则中;协议必须以书面(纸质或者电子)形式做出;
澳大利亚特别条款 – 是指适用于在澳大利亚领土范围内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澳大利亚专用条款;
ComAp – 是指 ComAp a.s.(地址:U Xxxxxx 0000/00x, 000 00 Xxxxxx),或者(如果本全球性条款与细则或协议中有规定)其子公司以及属于 ComAp 集团的销售关联方;
ComAp 云身份 –ComAp 云身份是指 ComAp 某些数字服务的单一接入点。完整解决方案 – 是指旨在完成工作的活动;
缔约方 - 是指 ComAp 和客户;
工作合同 – 是指 ComAp 和客户就 ComAp 履行完整解决方案(包括作为其不可分割组成部分的本全球性条款与细则,以及作为业务合同必备文件组成部分的文件列表)范围内的工作而订立的具体协议。除另有明确约定以外,交货并非为“交钥匙”工程。
客户 - 是指 ComAp 向其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任何人或公司;
经销商 - 是指与 ComAp 进行合作,根据经销协议销售 ComAp 的产品和/或服务的任何人或公司;
必备文件 - 是指在 ComAp 开始履约之前(若有必要),或在 ComAp 履约期间的任何时候,应由客户自费且自行负责获取的所有许可证和同意函,ComAp 有权随时要求客户提交必备文件。ComAp 或者 ComAp 的缔约承运人还可要求提交协议所述之所有文件,并要求以提交这些文件作为开始交货的先决条件,此外,就完整解决方案而言,必备文件是指工作设计必备文件和导则。必备文件包括关于新功能和更新功能的设置、配置、测试、服务与发布以及各个产品参数的重要说明;
导则 - 是产品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各个经授权的客户均可通过网站 www.comap- xxxxxxx.xxx (的各产品页面)获取。 导则包含产品的操作状态、配置、测试和服务的重要指示说明。产品的某些新特征可由 ComAp 不时地发布与公布在该网站中,可通过该网站获取;
移交协议 – 是指在完成(部分)工作以及对(部分)工作进行调试并将其移交给客户后,或者在根据本全球性条款与细则第 4 条履行附加服务后,由 ComAp 代表和客户代表签订的书面文件;
《201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 是指国际商会发布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安装现场 – 是指客户为了履行工作或附加服务而确定的场所,详见《工作合同》之所述;
知识产权 - 是指商标、地理标识、工业设计、专利、集成电路的版图设计(地形图),即注册知识产权、以及此类权利、版权、设计权、专有技术、机密信息、商号和字号、数据库权利、基本算法、导则等知识产权和类似权利在任何国家的的申请权。
许可协议 – 是指由 ComAp 创建、提供和公开的、与 ComAp a.s. 的知识产权和其他无形财产权利的保护相关的 ComAp 控 制系统软件和必备文件的书面使用条款,被称为“COMAP 许可协议”。许可协议是本全球性条款与细则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未经 ComAp a.s. 书面同意不得减损。鉴于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类型,许可协议可能会有不同;
订单确认函 - 是指 ComAp 针对客户购买产品和/或服务出具的书面确认函和同意函;
价格/款 - 指客户就购买协议所载之产品、和/或提供协议所载之服务和附加服务、和/或履行协议所载之工作,而向 ComAp
支付的总金额;
产品/货物 – 是指 ComAp 同意根据 i)协议和/或 ii)许可协议向客户供应的与完整解决方案有关的产品,该等产品为工
作 的 组 成 部 分 ;
服务 – 其含义见《ComAp 的服务定义》这一文件,就完整解决方案而言,是指旨在对工作进行集成的 ComAp 服务,在本全球性条款与细则第 4 条有要求时,还可能指附加服务,在适用时,还指 ComAp 承诺在《工作合同》范围内向客户提供的其他服务;
发货日期 – 是指将产品和子交付物运送至工作履行或安装地点的估计日期;
具体协议 – 是指除订单确认函以外,由缔约双方订立的、包含与本全球性条款与细则不同之条款且与完整解决方案相关的各书面协议,工作合同被视为具体协议;
规范 - 是指与产品、服务和完整解决方案相关的 ComAp 具体必备文件;
技术文件 - 是指操作、维护及维修产品所需要的一套书面或电子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导则和规范;技术规范–是指工作合同所述之工作规范(若有且有必要);
商标 - 是指任何标志,或任何标志(尤其是文字)组合,包括任何形式的个人姓名或商号、字母、数字、图形要素、颜色组合、以及此类标志的任何组合【包括 ComAp 用于其产品的图形化描述(商标)和 ComAp 商号】。
美国特别条款 – 是指适用于在美国领土范围内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美国专用条款;工作 – 是指《工作合同》中约定的产品与服务。
2. 协议的订立
订单要求
在将订单发送给 ComAp 之前,ComAp 和客户会商定订单的基本条款,例如:(适用时)客户的姓名/名称、开票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交货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价格、付款方式、增值税号、产品和/或服务的识别信息、数量、预计发货日期、适用的《201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定、订单编号和具体的要求(例如:原产地证、商会)。任何其他要求可由缔约方根据本全球性条款与细则商定。若某些规定与本全球性条款与细则的规定不同,则应进行协商,这些有争议的内容(注:要求以书面形式做出)可在订单确认函或具体协议中反映。本全球性条款与细则是所有协议的强制性组成部分。
报价
在订单的基本条款经缔约方初步同意后,ComAp 会将报价发送给客户。若报价未规定其他有效期,则报价自其发出后的 30 天内有效。
订单
客户应在自发出报价起的 30 天内或另行载明的期限内,向 ComAp 发送书面订单。在客户通过向 ComAp 发送书面订单的方式确认报价时,ComAp 可以书面形式接受该订单。
只有在 ComAp 事先同意的情况下,客户方可在 ComAp 事先未提供报价的情况下向 ComAp 发送订单。一经向 ComAp 发送此类订单,即表示客户同意产品的销售和/或服务的提供将受本全球性条款与细则的约束。客户的订单应包含该订单的所有基本条款。为免生疑,如果客户将订单发送给 ComAp,则只有在 ComAp 根据本协议发送订单确认函时,方可视为 ComAp 接受该订单。ComAp 无义务接受客户发送的订单。
订单确认
若 ComAp 向客户发送订单确认函,则订单被接受,否则,视为客户的订单被拒绝。ComAp 在向客户发送订单确认函后会开始履行协议。在本全球性条款与细则允许的情况下,订单确认函的内容应与本全球性条款与细则不同。
价目表
如果根据价目表(或先前的购买价格)订购产品或服务,则客户确认已遵守本全球性条款与细则。
如果价目表由 ComAp 提供,客户理解该价目表将来可能会发生更改。虽然 ComAp 会尽一切努力在价目表所示日期之前维持价格,但是 ComAp 可能会在三十(30)天的通知期后提高产品的价格。
客户的采购订单或工作合同订单
在向 ComAp 订购产品或工作时,客户仅可出于方便管理之目的,使用其采购订单文件或工作合同文件。尽管有前述规定,但除了所订购的产品或工作的数量和类型以及客户要求运送的地点以外,客户的采购订单或工作合同订单所包含的其他条款
(包括但不限于预先打印条款)无效,ComAp 特此明确拒绝该等客户采购订单条款或工作合同订单条款。
3. 发货与交货
3.1. ComAp 应合理努力交付产品。交货应根据协议进行。对于本协议项下之交货目的而言,时间不是至关重要的。如果客户的逾期发票需要注册,则 ComAp 有权暂时交货。
3.2. 客户会在协议中规定的地点收货。客户的收货地点、运输方式和选择的缔约承运人将在协议中约定。
3.3. ComAp 或 ComAp 的缔约承运人可根据客户有义务提交的必备文件的提交情况,决定运输的开始。未提供必备文件会导致 ComAp 有权延迟交付产品,直至提交必备文件。ComAp 可代替客户来获取必备文件,费用由客户承担,或者可终止协议。一旦终止协议,ComAp 即有权获得未交付之产品的所有有关费用赔偿,例如:支付的产品价款(包含因运输及退回产品而发生的所有费用),无论是否已开始装运。由此引起的任何损失将全部由客户承担。若产品在欧洲以外的地区交货,客户应为非欧洲国家提交一份出口确认函给 ComAp。
3.4. 在开始发货后,客户可要求变更产品的交货地点和/或时间。ComAp 可完全酌情决定是否接受该等变更。如果 ComAp 接受产品的交付地点和/或时间变更,则客户应支付 ComAp 发生的与前述变更有关的所有额外费用。
3.5. 产品还可由客户承担运费,通过其缔约承运人来运送。在这种情况下,出于本全球性条款与细则的目的,发送参考日期应当是由客户的缔约承运人或者由客户直接接收产品的日期。客户提供所有必要的必备文件的义务被保留。本条规定还适用于根据价目表交付的内容。
3.6. 除非协议另有明确规定,否则产品可分批装运。一旦任何产品的交付被取消,也不会影响产品剩下批次的交付,除非另有规定。
3.7. 若产品 i) 未按时被交付至交付地点;
ii) 或交付数量有差异;或 iii)与协议中规定的产品类型不对应,客户应当立即通知 ComAp。在这种情况下,ComAp 会更换产品,除非协议中规定产品的更换已经取消或者由于其他的理由不能进行更换。
3.8. 若产品的包装在交付的时候就出现了明显可见的损坏,客户应当在 ComAp 缔约承运人或者由 ComAp 授权的其他人员在场的情况下检查产品。一旦产品有可见的损坏,i) 客户应当在缔约承运人的相应交接文件中以书面的形式描述损坏;ii) 应立即书面通知 ComAp 有关损坏的事宜;iii) 向 ComAp 提供充分的书面证据(包括图片证据),和 iv)立即告知 ComAp 客户是否已经接受受损产品。若信息和上述证据未被及时发送给 ComAp, 保修申请可能会被拒绝,并且 ComAp 也不应当承担与此相关的任何损坏。同样的程序适用于客户的缔约承运人用于转移产品。
3.9. 不管是由客户自身或者由其缔约承运人来出口产品,都有义务进行产品的申报。当产品被出口至欧洲以外的区域时,客户应当有证据证明所有相关的海关程序已经办理。自产品离开 ComAp 之时起,客户应当在 10 天内以电子形式向 ComAp 提交一份 .xml (WCD) 格式的要求提供的书面海关申报表。x WCD 的签发需要很长的时间,ComAp 可书面给予合理的延期;但是,总的时间不应当超过自产品从 ComAp 出口之日起的 60 天。若客户未能在上述提及的时间内提交 WCD,则客户应当支付一笔产品价格 25% 的费用。客户有义务支付所发生的与有关税费和海关程序有关的、超出前述条款所述之费用的所有费用。
4. 服务
4.1. ComAp 提供与产品有关的服务 (为软硬件提供各种服务),就完整解决方案而言,主要包括产品支持、附加产品服务、项目和完整解决方案、以及客户培训。根据本全球性条款与细则规定,“服务”一词还包括保修和保修后维修。
4.2. 若客户要求服务,此类服务应当在协议中表示出来,并且客户将向 ComAp 提供所有有关服务条款的必要信息,如产品的认证、证明产品合法购买的文件、以及产品所在的地方和/或服务提供提在地。
4.3. 提供的服务类型有 i) 同产品一同提供的服务和包含在产品价格中的服务
- 规范所载之产品支持,和 ii) 按照客户的要求提供的其他服务。价格会单独确定,并以 ComAp 提供的价格为依据。最低的价格是每人每天 1,200.00 欧元,除非在协议中另有规定。
4.4. 其他服务范围、其价格、履行地点及其提供日期均应包含在协议中。
4.5. 客户确认可使用自治系统(所谓的人工智能)来提供技术支持。更多详细信息见自治系统的使用条款。
4.6. 客户可向 ComAp 订购与完整解决方案有关的附加服务。
4.7. 如果客户向 ComAp 订购附加服务,则必须按照 ComAp 的要求,在适当的情况下,向 ComAp 提供此类要求的详细信息,包括所需要的附加服务及其提供地点的详细信息。
4.8. ComAp 可全权酌情批准或拒绝提供附加服务。如果 ComAp 与客户未以书面形式商定附加服务的技术参数、范围、日期和价格,则 ComAp 无义务提供该附加服务。
4.9. ComAp 应合理努力遵守服务和附加服务的约定履行日期。ComAp 应告知客户附加服务的履行对工作合同时间表所述之里程碑事件的影响。在经客户同意之前,ComAp 无义务开始履行附加服务。
4.10. 某些数字服务仅提供给通过 ComAp 云身份注册的客户。 ComAp 云身份和通过 ComAp 云身份访问的数字服务可能会根据不同于本全球性条款与细则的具体条款和条件或使用条款来提供。多因素身份验证用于登录 ComAp 云身份。
5. 价格和付款条款
价格
5.1. 产品的价格和/或服务的价格在协议中有规定。若适用的话,其他的花费也会被添加至价格中,包括:i) 增值税;ii)
(若由 ComAp 的缔约承运人提供交货)与交付产品有关的费用(包括海关费);iii)与提供服务有关的费用;和/或 iv)相关机构征收的其他费用。
5.2. 客户发生的、并非由 ComAp 要求、导致或控制的费用均应由客户承担。
5.3. 若在最终价格商定后有任何额外的要求,这些要求,包括它们对价格的影响,必须由缔约方进行商定。
5.4. 影响产品和/或服务价格的税费上调(若适用)无需征得缔约方的额外同意(该同意将在产品和/或服务价格中反映)。如果代扣代缴税或类似税费适用于许可证,则 ComAp 将从客户处收到全额发票金额,该金额不会因该等税费而减少。
5.5. 客户必须考虑到,如果客户取消已确认的协议(订单确认函),客户将有义务支付与已取消的协议有关的 ComAp 的实际费用(即:包括但不限于行政管理费、海关费用和税费、与所订购之产品的生产、服务的准备、运输、存储、包装等相关的费用)。更多详细条款可在 ComAp 的取消政策中进行调整。
付款条款
5.6. 产品和/或服务的价格应当由 ComAp 开具发票,在客户通过银行转账向 ComAp 支付全额价款之前,不会交付产品/提供服务,除非缔约方根据协议另行约定。
有关价格的所有细节都会在协议中有规定。与所选择之付款方式有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所有费用)应当由客户承担。
5.7. 除非协议中另有规定,否则客户应当在自出具发票起的 14 天内或于发票规定的到期日,向 ComAp 支付每张发票(包括以标准电子形式出具的电子发票)的总额。开票的进一步细节都会在协议中有规定。如果有付款平台可用,则将在付款之前说明使用条款。
5.8. ComAp 接受以下货币: 美元、欧元、xxxx、英镑、澳元、新加坡元、捷克克朗以及 ComAp 批准的其他可兑换货币。货币币种在协议中有规定。
5.9. ComAp 有权在协议中使用以下货币条款:
就本汇率条款而言,在协议中选用之货币的基本货币币种为欧元。有效汇率的日期为根据在客户注册时有效的中央汇率订立协议的日期。若货币在订立协议后发生变更,则客户应支付相应价款,确保协议中的货币被视为保留与截至协议订立之日的欧元相同的汇率价值。
5.10. 客户确认,如果以发票所载之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付款,则汇率由 ComAp 确定。如果在汇率转换过程中出现欠款, ComAp 有权要求客户付款。如果在汇率转换过程中有多付费用,ComAp 会在扣除与退款有关的费用后,将其退还至客户的账户中。
5.11. 即使产品和/或服务的价格很低,由 ComAp 开具发票的最小金额为 40.00 欧元。
5.12. 客户不能够以任何理由保留 ComAp 发票的任何付款。
5.13. 未经 ComAp 事先书面同意,客户不得抵消 ComAp 的到期或未到期索赔,也不得将 ComAp 的任何索赔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5.14. 若款项被记入 ComAp 不时指定的账户的贷项,则该款项视为已支付。
5.15. ComAp 可要求支付预付款。
5.16. 若客户的付款逾期,或者 ComAp 酌情确定存在款项无法及时支付的疑问,则 ComAp 有权暂停交付产品或暂停提供服务,直至 ComAp 完全酌情确定已进行付款和/或疑问不复存在。
5.17. ComAp 有权为客户提供信用额度。
金额和条件完全由 ComAp 确定。若满足信用额度条件,则客户有权获得产品和服务,直至达到所提供的信用额度金额。如果超过信用额度,ComAp 有权暂停交付产品和/或提供服务,并有权要求立即支付超过信用额度的金额。
违约赔偿金
5.18. 若客户延迟支付产品和/或服务的价款,则客户应支付逾期款项的 15%。支付该费用并不免除客户支付产品和/或服务价款的义务。
5.19. 对于每次违反本全球性条款与细则和/或协议,ComAp 会要求客户支付价款的 50% (但不低于 10.000,00 欧元)作为违约金,违反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5.19.1. 违反知识产权;
5.19.2. 客户(经销商除外)违反禁止性规定转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产品;
5.19.3. 损害 ComAp 的声誉;
5.19.4. 违反国际贸易进/出口规则;
5.19.5. 将货物/服务交付至受国际制裁的地点和/或交付给受国际制裁之人,违反进/出口规则;
5.19.6. 违反环境规则(例如:未以环境友好方式处理产品);
5.19.7. 未确保获得出口至欧洲以外的授权;
客户特此同意,该等违约金总额等于 ComAp 所遭受之损失的真实预估额。
5.20. 对于每次违反本全球性条款与细则和/或协议,ComAp 会要求客户支付价款的 10% (但不低于 1.000,00 欧元)作为违约金,违反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5.20.1. 未提供要求提供的文件,用于交付或发运产品;
5.20.2. 在交货时未告知 ComAp 产品的损坏情况;
5.20.3. 在将所有权转移给客户之前,客户违反与产品有关的义务。
5.21. 客户确认并同意,对于实际或潜在违反本全球性条款与细则所述之义务的情形,仅支付损害赔偿金不足以进行补救。该等违约会给 ComAp 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 ,因此,一旦出现该等(潜在)违约情形,则除了可享受的其他救济权以外, ComAp 还有权获得适当的公平救济,包括禁令和具体履约。
5.22. 本条款根据地区减损:澳大利亚特别条款
消费税:
a) 消费税的定义见《消费税法案》的第 195-1 节;
b) 《消费税法案》是指一个新的税收制定(商品及服务税)法案 1999(Cth)以及相关或类似法规;
c) “供应”的含义与《消费税法案》的第 9-10 节所述之含义相同,不包含“免消费税的供应品”和“需缴税的供应品”
(这些术语的定见见《消费税法案》第 195-1 节之所述);以及消费税的总额计算:
d) 除另有规定以外,客户因协议项下的供应品应向 ComAp 支付的对价或与之相关的对价不含消费税。
e) 客户必须就有关供应品向 ComAp 支付因消费税产生的额外费用,其金额等于 ComAp 应支付的金额乘以现行消费税率。
f) 客户必须在 ComAp 提出要求后的 7 天内,向ComAp 支付该额外费用。
g) 如果客户根据本条款向 ComAp 付款,则 ComAp 将向客户提供符合《消费税法案》要求的税费发票。
美国特别条款
5.23. 产品和服务可能会通过由美国银行开具的支票,以美元支付。
6. 风险与所有权
6.1. 产品风险应在根据协议将产品提供给客户时,或在交付给客户时,转移给客户。如果缔约方根据本协议达成一致,则产品可以由 ComAp 直接交付给客户,也可以通过 ComAp 的实体、ComAp 的授权经销商、ComAp 或客户的缔约承运人交付给客户。
6.2. 当产品的总价格(包含因协议产生的所有额外费用)记入 ComAp 账户的贷项时,产品的所有权转移给客户,除非协议中另有(保留所有权的)约定。
6.3. 如果产品已经提供给客户和/或产品已经交付,但产品的所有权尚未由 ComAp 转移给客户,则客户有义务:
6.3.1. 作为受托人或以另行约定的身份代表 ComAp 对产品进行信托保管;
6.3.2. 以可识别 ComAp’s 财产的方式,将产品与客户的其他商品和所有物或第三方的商品或所有物分开储存
(ComAp 无需承担费用);
6.3.3. 不会破坏、污损或者导致产品上的或与产品相关的识别标志/包装变得模糊;以及
6.3.4. 确保满足当地法律要求,使上述保留所有权的条款对客户和第三方可执行。
6.3.5. 按照 ComAp 所建议的储存条件,在令人满意的条件下维护产品,并按照 ComAp 合理满意的方式,根据产品的价格全额,代表 ComAp 对产品投保所有风险,费用由客户承担。客户应根据要求,向 ComAp 出示保险单。
6.4. 如果未根据协议或已开具的发票按时就产品或服务付款,则 ComAp 有权暂停向逾期付款的客户提供产品和/或所有的服务。ComAp 有权要求该客户退还产品。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客户或第三方可能在这方面发生的损害,ComAp 概不负责。
6.5. 即使在协议终止以后,ComAp 在第 6 条项下的权利也应保留。
6.6. 本条款根据地区减损:澳大利亚特别条款
动产担保法与安全
6.7. 在客户以全额净款支付产品的价款以及客户欠 ComAp 的其他款项之前,这些产品的财产权以及合法实益所有权归
ComAp 所有。
6.8. 客户确认并同意,一经同意协议(根据《2009 年动产担保交易法》,该协议构成安全协议),即表示:
a) 在 ComAp 和客户的关系持续的过程中,以及产品收益的过程中,客户将目前或以后由 ComAp 供应给客户(或其账户)的所有产品的担保权益授予 ComAp;
b) 客户根据信贷条款或在依据协议保留所有权的情况下进行的购买,将构成《动产担保交易法》所述之“购买价金担保权”
(PMSI),该购买价金担保权将继续适用于在协议订立当日或之后出现的货物和货物销售收益。
c) 在产品的所有权转移给客户之前,客户将(确保)在产品不被设置抵押、留置权或担保权益的情况下,保管 ComAp 供应的所有产品,也不会以对 ComAp 在协议或《动产担保交易法》项下之权利存在影响的方式,来处理产品;以及
d) 除了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或以其他方式产生的权利以外,ComAp 还可行使其作为受担保方在《动产担保交易法》项下的任何及所有的救济权,包括但不限于进入客户拥有、占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场所,去搜寻、获得及处理或保留那些客户已向 ComAp 授予担保权益的有关产品。
6.9. 客户将在根据本协议提供产品之前或之后,采取 ComAp (完全酌情决定)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并提供 ComAp (完全酌情决定)认为必须提供的信息(客户保证该等信息在所有方面均为完整、准确和最新的信息),以便使 ComAp 能够根据
《动产担保交易法》规定,完善因本协议所产生的担保权益。
6.10. 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客户放弃《动产担保交易法》第 157 节(或其他章节)规定的接收核实声明副本的权利,并同意 ComAp 和客户订立的受本协议管辖的产品供应合同,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约定不受《动产担保交易法》第 115(1)条所准许的每个条款的约束,但第 115(1)(g)条除外,以便 ComAp 有权扣押担保物,同时,客户还同意放弃第 115(1)条所述之其权利。
6.11. 客户承诺:
a) 不会(允许)登记 ComAp 根据本协议享有其担保权益的产品的出资变更表(定义见《动产担保交易法》之所述);
b) 在 ComAp (完全酌情决定)认为有必要时,至少提前 7 天,向 ComAp 提供事先书面通知,告知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经营方式的拟议变更或《动产担保登记表》上登记的客户详细信息的其他变更,以便 ComAp 登记出资变更表(定义见《动产担保交易法》之所述)。
6.12. 客户同意支付因为了登记出资(变更)表或因 ComAp 为了遵守《动产担保交易法》或保护其在《动产担保交易法》项下的地位所采取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客户同意支付 ComAp 因与对 ComAp 所提供之货物主张权益的第三方发生的争议或进行的协商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在律师自有客户基础上产生的法律费用。
7. 专有权利和对第三方的诉讼
7.1. 根据有关许可协议的条款规定,与产品相关的世界各地的任何性质的知识产权均为有关许可协议所述之 ComAp a.s. 的财产。若 i) 许可证的价款根据协议和许可协议进行支付,或者 ii) 许可证的价款被视为产品的组成部分,或者 iii) 许可证由 ComAp 免费提供,或者 iv) 许可证由 ComAp 在服务期间提供,则客户可使用权利。
7.2. 附属或运用于产品的商标声誉仅以 ComAp 或其他商标拥有者为受益人。
7.3. 产品可配备 ComAp 控制系统软件。
客户不得移除产品的版权声明、机密/专有详细信息、或标识信息。
7.4. 若客户发现非法或未经授权使用全部或部分产品或其知识产权的情形,包括商标侵权或涉嫌假冒产品,客户应立即通知 ComAp,并协助 ComAp 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来捍卫其权利,费用由 ComAp 承担。
ComAp 有权(专属权)采取措施捍卫其权利,客户应根据 ComAp 的要求尽全力协助 ComAp。
7.5. 客户确认,软件和/或必备文件和/或任何其他的知识产权都不是定制材料,未准备好满足客户的个人要求。客户确认其了解导则和产品规范。
7.6. 客户确认,只有安装在产品上的软件及其必备文件预期适合用来控制及监控 ComAp 控制系统以及 ComAp 的产品,而不适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7.7. 客户确认,软件和必备文件只能由合格的人员和已经经过培训并有能力使用的人员使用。
7.8. 如果客户要求使用标志、名称、商标或其他信息来标记产品,则客户同意 ComAp 进行此类标记。同时,客户声明,其有权这样做,不受任何限制。
8. 终止
8.1. 在协议期限到期后,ComAp 可提前 30 天向客户发出书面通知,在履行协议后单方面终止协议,或者发出第 8 条所载之终止通知终止协议。
8.2. 若发生以下情形,ComAp 可向客户发出书面通知,立即终止协议:
8.2.1. 违反协议,并且客户在收到 ComAp 书面通知起 30 天内未进行补救;
8.2.2. 如果:
a) 客户进入破产程序;
b) 客户进入清算;
c) 任何人承担或者售卖客户的财产、资产或者负债;
d) 客户或其任何员工、承包商或代理商因犯有与其业务活动有关的罪行而被判刑;或者
e) 任何人以管理人、受托人或应收账款优先权持有人的身份或因类似原因(例如:根据 1986 年的《英国破产法》附件 B1
第 14 条所述之原因,所谓的“浮动抵押”),直接或间接地代表客户。
8.3. 若协议因以下原因提前终止:
a) 若因客户原因提前终止,则因协议产生的所有未付款项立即到期及应付,包括所有未交付和/或未提供的产品、服务、罚款和配件的价款。
ComAp 要求客户对损害进行赔偿的权利不受影响;
b) 若因 ComAp 的原因提前终止,如果客户已经支付了因提前终止协议而未交付的产品和/或未提供的服务的款项,则在抵消客户欠 ComAp 的所有款项(包括 ComAp 向客户提出的未实现主张)以后,ComAp 应以已支付之价款的相同货币将有关金额退还至客户的账户。
8.4. 因协议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应在协议提前终止的生效日之前履行。
9. 保修
9.1. ComAp 为其产品提供保修服务。
保修期和保修范围可根据交货地点而有所不同。保修在产品和/或服务的购买地点提供(本地保修)。其他地点提供的保修根据
ComAp 的价目表和/或协议(全球保修)进行收费。
9.2. 如果第三方产品与产品一同提供,则 ComAp 有权按以下规定为其提供保修:
i)在与其产品相同的范围内提供保修,或者 ii)在生产厂家为这些产品所提供的相同的期限和范围内提供保修,或者 iii)在 ComAp 酌情决定的期限和范围内提供保修。第三方产品是指 ComAp 在协议或要约中明确指定的产品,并且在适用时,协议载明了不同的保修期。
9.3. 所提供的产品基本保修期为 24 个月,自产品风险转移给客户时开始。可在协议中规定不同的保修期。服务的保修期在具体协议中载明,否则服务保修期不超过3个月。如果所提供的服务是支持服务,则本规定不适用,该等支持服务按“现状”提供,无保修责任,除非适用管辖权另有规定。完整的保修仅适用于原销售产品。如果本产品在保修期内被另一产品更换,则原销售产品的剩余保修期将适用。软件的保修条款在许可协议中载明。
9.4. 客户可针对产品缺陷申请保修,但前提是:
a) 该申请与产品有关;
b) 保修申请在保修期内提出;
c) 客户提供已合法获取产品的证据;
d) 客户在保修期到期之前,自费将产品运送到 ComAp 或经销商指定的地点;
e) 客户提供缺陷的充分说明,以便识别缺陷;以及
9.5. 拒绝对缺陷进行保修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a) 保修申请在保修期满后提出;
b) 客户没有产品软件的有效证书;
c) 缺陷因客户的错误安装、错误调试、或违反口头或书面的产品正确使用说明而不正确使用造成;
d) 使用过时版本的软件;
e) 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对产品进行机械或软件干预;
f) 故意或因疏忽损坏产品、自然磨损、不当储存、或在不合适的条件下使用;
g) 在发现缺陷后继续使用产品;
h) 该缺陷因产品正确运行所需要之设备的故障造成,包括因该等设备的不当操作或使用错误电源、频率或电压造成的故障;
i) 缺陷因不可抗力造成;
j) 使用非原装备件。
9.6. ComAp 应在收到产品后,在合理的情况下尽快对缺陷保修申请进行评估。
9.7. 与将申请保修的产品运送给 ComAp 有关的费用或(包括但不限于)对保修申请进行评估的其它费用应由客户支付。如果缺陷保修申请被受理,则将由 ComAp 解决。如果缺陷无法解决,或者如果维修比产品价格贵,则 ComAp 将向客户提供与原产品相同或比原产品更好的新产品或替代产品。提供新产品或替代产品不会导致违反本全球性条款与细则,也不会导致 ComAp 向客户承担任何责任,即使新产品或替代产品被客户拒绝。ComAp 不会赔偿与更换或维修产品有关的任何其它直接或间接费用作为保修申请的组成部分,如果约定对产品进行预防性更换或维修,ComAp 也不会赔偿该等其它直接或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差旅费用、差旅津贴、或第三方或客户发生的与消除或预防所提出之缺陷及其后果相关的费用,无论是在产品所在地发生,还是在远程履行所在地发生。
9.8. 为免生疑问,在接受缺陷保修的情况下, ComAp 将不会支付 ComAp 代表前往客户的客户或客户的现场的任何相关费用。这也同样适用于客户或任何其他第三方前往 ComAp 或客户或客户的现场的差旅。诸如此类差旅不在保修范围之内,与此类差 旅相关的费用应由客户全额承担。
9.9. 如果提出的缺陷不在保修范围内,则 ComAp 只能在可进行维修的情况下,按照客户的明确要求维修产品。ComAp 和客
户应就该等维修订立协议。产品无论是已维修,还是未维修,均应以环保方式进行处理,除非客户明确要求退还产品。在这种情况下,产品将退还给客户,费用由客户承担。如果发生与保修期后维修有关的费用,或者发生与保修被拒理的维修有关的费用,则将向客户开具发票。发票必须根据 ComAp 确定的付款条件进行付款。
9.10. ComAp 有权因客户提供不正确或不真实的信息或因不可抗力,尤其是在缺陷因客户未配合 ComAp 而造成时,拒理缺陷保修申请。
9.11. 产品在其交货所在辖区的本地保修包含在价格中,而全球保修可能需要额外费用。
9.12. ComAp 有权出售非全新或已维修且符合特定类型产品的所有技术与安全要求的产品。对于此类产品,ComAp 可能会指定不同的保修期。
9.13. 如果所提出的缺陷被 ComAp 认可,则保修期将在 ComAp 评估该缺陷以及后续解决该缺陷的整个期间中断。保修期根据其中断时间延长。
9.14. 加长保修期或超过保修范围的其他服务可由 ComAp 提供,但需收取额外收费。
9.15. 本条款根据区域减损:澳大利亚特别条款
保修和责任限制
9.16. 只有在向《澳大利亚消费者法》所定义的“消费者”提供货物或服务时,这些条款方才适用。
9.17. 我们的货物所含的保证不能根据《澳大利亚消费者法》被排除。您(消费者)有权更换存在重大故障的产品或获得其退款,并有权就其他合理可预见的损失损害获得赔偿。如果货物未达到可接受的质量同时故障未构成重大故障,则您(消费者)有权要求维修或更换货物。
9.18. 除了本全球性条款与细则中具体列出的情况以外,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如果 ComAp 因违反向客户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的有关条款或明示/暗示担保,而导致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承担责任,则 ComAp 的责任将由 ComAp 自行决定,限于以下任一处理方式:
a) 就提供货物而言:
(1) 更换货物,或提供同等货物;
(2) 维修货物;
(3) 支付更换货物或获取同等货物的费用;
(4) 支付货物的维修费用;以及
b) 就提供服务而言:
(1) 再次提供服务;
(2) 支付再次提供服务的费用。
9.19. 如果客户对 ComAp 采取任何行动,则根据《澳大利亚消费者法》第 5.4 部分第 1 条,ComAp 将按照《澳大利亚消费者法》第 5.4 部分第 1 条的规定承担责任。
9.20. 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客户赔偿 ComAp 及其高级职员、雇员、顾问和代理人,使其免于因客户违反其在本文第一款项下所做出的保证而造成的或与之相关的损失、死亡、伤害、疾病、费用或损害,而可能导致根据法规等对其提出的所有诉讼、索赔和要求(包括第三方提出的诉讼、索赔和要求),无论是单独提出的,还是与客户一起提出的,无论是依据普通法或侵 权行为(包括疏忽)提出的,还是依据衡平法提出的。
9.21. 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对于(包括但不限于)因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特殊、间接或后果性损害、利润损失(不论是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或商业机会损失,ComAp 根据任何诉讼理由或责任理论概不对客户负责,无论是怎样产生的。
10. 责任
10.1. 对于因产品和/或服务造成的损害,ComAp 概不负责,除非本全球性条款与细则或协议另有规定且适用法允许该等免责。损害赔偿责任只能在出示证明以后并在其与产品和/或服务直接相关的情况下提出,除非协议另有规定。
10.2. 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对于每次损害,损害赔偿金不得超过各相应产品或服务价格的 20%,所有损害赔偿金
合计不得超过各有关产品或服务价格的 100% 服务。协议可载明不同的限额。
10.3. 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对于经济损失、利润损失、合同损失、机会损失、业务损失、商誉损失或损耗、管理费用增加、管理时间、储蓄损失、数据丢失、律师/法律费用、或任何性质的任何类型的特殊、间接或后果性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因第三方提起的诉讼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ComAp 概不对客户负责,即使此类情形可合理预见,或者 ComAp 已被告知客户可能会遭受该等损失,或出于其他类似原因。
10.4. 因产品和/或服务造成的损害导致 ComAp 对客户产生的责任不包括在内,原因是所提出的维修申请可能会被拒绝,
(其中)包括因客户或第三方的未经授权或不当行为或疏忽造成损害的情形,或者因客户违反协议造成损害的情形。
10.5. 与作为 ComAp 产品组成部分的第三方产品相关的损害赔偿责任受此类第三方的相关条款的约束,且仅限于此类第三方规定的对其产品的责任限额。ComAp 的损害与保修责任不包括在内。
10.6. 除本全球性条款与细则或协议所述之损害赔偿条款以外,任何其他损害赔偿条款均不予理会。
10.7. 客户有义务立即告知 ComAp 产品的缺陷和/或损坏情况,和/或因 ComAp 的产品和/或服务造成的缺陷和/或损坏情况,并在发现缺陷和/或发生损坏后停止使用产品和/或服务。
10.8. 对于因权力机关(包括海关)的行政管理要求导致的产品延迟交付所造成的损害,ComAp 概不负责。
10.9. 对于因客户使用不支持的软件所造成的损害,ComAp 概不负责。
11. 客户确认
客户确认、同意、声明并保证:
a) 产品和/或服务的使用在 ComAp 的控制范围以外,并且客户相信,产品和/或服务(除非产品和/或服务在协议允许的情况下被退回)具有相关状况、特性、质量和属性,使其适合用于这些产品和/或服务必须适用的目的,即使该等目的由他人告知 ComAp;
b) 客户已/将及时进行所有的强制性或审慎测试,并应用所有的强制性或审慎质量控制检查和程序,以确保产品和/或服务及其生产的产品不存在缺陷并适用于其必须适用的目的;以及
c) 除协议明确所述之内容以外,其未依赖于 ComAp 或任何人代表 ComAp 或代表其自身就产品和/或服务做出/提供的任何其他声明、陈述、担保、保证、条件、建议、意见、信息、协助或服务。
12. 不可抗力
12.1. 缔约方有义务采取最大限度的预防措施,防止不可抗力对所提供的产品/服务产生不利影响,并尽可能地防止这些不利影响。
12.2. 若因以下阻碍发生违反义务的情形,不构成违反义务:i)非因缔约方的意愿造成的阻碍,ii)在订立协议时无法预测的阻碍,iii)不可避免或缔约方无法克服的阻碍。在阻碍存续期间,无需承担责任。如果不可抗力持续超过 30 个营业日,则未受不可抗力直接影响的缔约一方可发出通知,立即终止协议。在这种情况下,缔约方完全无需承担责任。
12.3. 不可抗力应给予考虑,包括但不限于:
12.3.1. 战争、内乱和革命、海盗袭击、政治动荡、自然灾害(洪灾、地震、火山爆发、海啸、飓风、火灾、风暴等)、抵制、禁运等权力机关限制措施、恐怖袭击、流行病、大流行病。
12.4. 拒绝提供履约所需要的进出口许可证不被视为不可抗力。
12.5. 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其合同义务的缔约一方有义务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缔约方这一事实,并说明可能会给另一缔约方造成的履约影响。
如果未将不可抗力告知另一缔约方,则造成不可抗力的情形将被忽略,缔约方有义务像未发生不可抗力一样履约。
12.6. 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以上规定适用于产品的承运人以及涉及履约的其他第三方(制造商、经销商)。
12.7. 客户确认可能存在非不可抗力但会影响产品和/或服务的交付日期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会告知客户并努力尝试为客户找到满意的解决方案。遇到此类情况, ComAp 不应被视为逾期,也不应承担任何损害赔偿责任。
13. 其他
13.1. ComAp 对客户在协议项下之义务弃权不得被视为生效,除非 ComAp 以书面形式表示弃权,ComAp 对违约行为弃权不得被视为构成对客户后续违反其义务的行为弃权,也不得被视为同意客户于后续违反其义务。
13.2. 以下全球性条款与细则条款在协议终止(包括到期)后仍然存续有效:
13.2.1. 权利与义务根据其性质将在协议终止后仍然存续有效;
13.2.2. 知识产权及其产生的权利与义务;
13.2.3. 禁止扣留 ComAp 出具的发票款项;
13.2.4. 禁止抵消客户对 ComAp 提出的索赔;
13.2.5. ComAp 事先书面同意转让 ComAp 的索赔;
13.2.6. 保修条款;
13.2.7. 责任条款;和
13.2.8. 本全球性条款与细则或协议所载之所有其它条款。
13.3. 根据协议进行的或与之相关的通知或其他通信应以书面形式(纸质或电子形式)做出,并通过亲自送达方式或挂号件方式(若需寄送海外,则通过航空邮件),发送给应接收该等通知的缔约一方,发送地址为其注册地址或其以书面形式告知另一缔约方的其他地址,或者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如果通知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则在当日被视为已送达, 若通过普通邮件发送,则在发出后 5 个营业日视为已送达。
13.4. 全球性条款与细则以英文编制。如果本全球性条款与细则被翻译成另一种语言,则在任何情况下均以英文版本为准。
13.5. 可分割条款。如果全球性条款与细则的任何条款全部或部分无效、不切实际或不可执行,其他条款的有效性不受其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无效、不切实际或不可执行的条款应被视为被(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与该无效、不切实际或不可执行之条款的目的最为接近的条款所替换。
13.6. 协议条款仅适用于缔约方。
13.7. 除另有规定以外,在本全球性条款与细则中:
13.7.1. 提及 ComAp 和客户时,包括其允许的继承人和受让人;
13.7.2. 条款标题仅供方便使用,不影响对本全球性条款与细则的解释;
13.7.3. 表示单数的词汇包括复数;
13.7.4. 提及“人”时,包括公司和其他非法人团体或机构(视情况而定),反之亦然。
13.8. 任何管辖区的消费者法律规定均不适用于本全球性条款与细则,除非本全球性条款与细则另有约定。客户同意,其不被视为该等消费者法律项下的消费者。
13.9. ComAp 可自行决定,为合法获取的软件生成新访问数据,无论是单独使用,还是与 ComAp 的产品一起使用,但前提是:
13.9.1. 客户已要求 ComAp 提供访问数据,并已证明享有访问数据权之人已经不存在且不存在法定继承权,或者在无具体原因的情况下,明显地拒绝与客户进行沟通;或者
13.9.2. 符合公共利益。在这些情况下,只有在生成及提供新访问数据不被视为知识产权侵权和/或第三方或客户的其他权利侵权的情况下,才可生成及提供该等新访问数据。
13.10. 客户确认其有义务向产品的新授权所有者提供访问密码。
13.11. 客户确认其当前遵守并会继续遵守适用的欧盟和/或美国制裁政策和/或其他适用的出口管制政策,并确认客户不受制裁。客户理解,禁止直接或间接向受制裁国家/地区转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产品来直接或间接地向受制裁国家/地区提供产品或服务。
13.12. 客户声明,其未直接或间接地参与资助、委托或支持恐怖主义活动,也未参与开发或生产核武器、化学武器、生物武器或导弹技术计划,并且硬件、软件、技术或服务不会被出口、再出口、转让或下载给任何此类实体。
13.13. 客户及其员工、分包商和/或代理应遵守所有的反贿赂和反腐败法律法规(包括英国的 2010 年《反贿赂法》),以符 合道德规范的方式行事,因此,尤其是在与国家管理机关打交道时,禁止提供、接受或要求提供具有重大价值、被视为贿赂、佣金或费用的付款或资产。如果在英国有发生过构成违反 2010 年《反贿赂法》第 1 条、第 2 条或第 6 条规定的活动、行 动或行为,则客户不得从事该等活动或行动,也不得发生该等行为,同时,应及时向 ComAp 汇报客户收到的与履行协议有关的不当经济利益要求或任何种类的其它利益要求。
13.14. 客户应遵守所有适用的数据保护法。
13.15. 客户在使用和处理 ComAp 的产品时,应遵守当地的健康安全法规。
13.16. 客户应对 ComAp 提供的不为公众所知的信息或被合理认为是机密的信息保密。如果 ComAp 和客户在签署协议之前已签署独立的保密协议,则客户有义务遵守该保密协议约定的规则。
13.17. 使用的适合性。除针对具体产品另有说明以外,客户确认:i)ComAp 声明其产品不适合用于单点故障就可能使人类生命或健康受到威胁的系统;以及 ii)本产品未经核应用认证。如果客户对本条款提及的系统或应用程序在使用中有所疑问,客户应事先与 ComAp 联系以确认客户的预期用途是否适当。
13.18. 客户有义务遵守适用的法律、技术标准、手册以及与产品在实际情形中的使用有关的所有其他必备文件。
13.19. 客户应考虑到,ComAp 因设置、调试和操作原因,需要访问产品数据。
13.20. 无论数据如何获取,只要数据是由客户创建的,则数据归客户所有。ComAp 可根据法律处理数据,也可以为了履行其合同义务而处理数据。客户授权(永久权利) ComAp 出于任何目的【包括但不限于提供附加服务、设置、调试产品、监视
(若适用)、操作、改进、增强等目的】,来使用这些数据进行进一步的处理。更多详细信息可能会在其它文件(许可协议、
订单、报价单、导则、技术规范等)中进行说明。客户无权就 ComAp 收集和/或使用数据而获得任何报酬。客户不会要求
ComAp 删除、提供或退还根据本条规定获得的此类数据(或部分数据),除非具体法规另有要求。转售禁令
13.21. 未经 ComAp 事先书面同意,客户不得转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产品,或将产品提供给任何第三方使用。否则客户确认可
能会因此失去产品保修, ComAp 对缺陷保修不再负责,以及产品支持可能被停止。
13.22. 客户有义务告知第三方因本全球性条款与细则、协议、许可协议和文档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包括保留所有权),并将本全球性条款与细则、协议、许可协议和文档连同产品一起提供给第三方。
13.23. 客户确认,未经 ComAp 实现书面同意,其无权转让 ComAp 知识产权的使用权,否则将构成对 ComAp 知识产权的侵犯。
13.24. 备件。客户确认,产品只能使用 ComAp 的原装备件。除非另有说明,所提供的备件享有6个月的保修期,自发货之日起生效。未经 ComAp 事先书面同意,禁止向第三方转售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转让备件。使用非原装的 ComAp 备件将导致不再享有保修,并免除 ComAp 对因使用非原装备件而造成损害的责任。
线上商店
13.25. ComAp 还可能通过自己或合作伙伴的线上商店提供产品和/或服务。为此, ComAp 保留在考虑电子销售的特定条件时偏离本全球性条款与细则的权利。
13.26. 客户禁止通过任何电子平台(包括线上商店、电子市场或集市)提供产品和/或服务。本条款不适用于在分销协议或协议中以书面形式约定例外的任何经销商或客户,即便如此,例外也仅适用于协议约定的地区。
13.27. 如果未经授权提供 ComAp 的产品和/或服务,客户确认 ComAp 有权酌情决定限制全部或部分保修、技术支持的提供、及其他服务等,并对任何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
更环保的 ComAp
13.28. ComAp 的产品应符合以下文件的最新版本:i)限制在电气和电子设备中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经修订的欧盟指令
(RoHS),以及与冲突矿产的采购和使用有关的法律,以及 ii)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REACH)的欧盟法规,客户可通过其销售渠道,就产品的 RoHS 和 REACH 合规性问题与 ComAp 联系。
13.29. ComAp 履行其废料管理义务,包括收集、储存、处理、运输和/或处置因供应产品和/或服务而产生的废料。如有必要, ComAp 将以环保方式处置可能会构成环境污染的物质、材料或物品,或根据适用法律(包括但不限于指令2008/98/EC)对其 加以管制。可能会收取与废料处理相关的费用。
14. COMAP 的完整解决方案
14.1. 本全球性条款与细则是工作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用于管理 ComAp 和客户之间与 ComAp 完整解决方案有关的商业关系。
14.2. 在完整解决方案范围内向客户履约时需要遵守的所有其他商业条款和技术条款均载于工作合同中。
14.3. 本条款进一步载明了完整解决方案的适用条款,并对全球性条款与细则的条款进行了补充。若发生不一致,以第 15
条规定为准。变更管理
14.4. 如果一方建议变更履约内容,其应以书面形式,将变更详情提交给另一方。
14.5. ComAp 应在合理时间内,为客户编制一份书面建议,说明以下内容:
14.5.1. 实施变更可能需要的时间;
14.5.2. 因该变更导致的价格调整;
14.5.3. 变更对技术规范的影响,以及
14.5.4. 变更对工作合同条款的其他影响。
14.6. 如果客户希望 ComAp 进行变更,在缔约方就价格的必要调整、技术规范、发货日期、以及(适用时)工作合同适用条款的变更达成书面一致之前,ComAp 无义务进行变更。该等协议应以工作合同的修订形式订立。
14.7. 只有在因客户未提供准确/完整的信息或协助,或者因为在签署本工作合同之前未告知 ComAp 其他信息或要求,而导致有必要时,并且在该等新解决方案仅以客户为受益人的情况下,Com Ap 方可在未获得客户同意的情况下,变更服务的范围或履行。
14.8. 在“完整解决方案”这一条款中,提及书面形式时,还包括电子邮件沟通方式,但对工作合同的修订除外。风险与所有权
14.9. 产品和子交付物的风险与责任应在其交付至履约现场时,或在根据工作合同被接管时,转移给客户。
14.10. 工作或其组成部分的所有权应在根据 ComAp 的发票付款后,转移给客户。
14.11. 在产品、子交付物、工作或其完成部分的所有权转移给客户之前,客户应:
14.11.1. 作为 ComAp 的保管人,对产品和子交付物进行保管;
14.11.2. 根据类似种类货物的储存条件以及 ComAp 的建议,使产品和子交付物保持合适的状态,安排全险,并按照其价格全额以 ComAp 为受益人办理全险。客户应根据要求,向 ComAp 提交正确签署的保险单。
14.12. 客户根据风险与所有权条款保管产品的权利应在发生以下情形时,立即消失:
14.12.1. 客户及其财产被强制执行,客户违反或未履行其在本全球性条款与细则或客户与 ComAp 订立的其它协议项下的义务,无法偿还其债务,停止营业,或在任何辖区内提出破产等类似申请;或者
14.12.2. 客户试图以任何方式对产品和子交付物设置权利负担,或以其他方为受益人对产品和子交付物设置抵押。
14.13. ComAp 有权要求支付及收取产品和子交付物的款项,无论其是否拥有产品和子交付物的所有权。
14.14. 本条款所述之 ComAp 的权利在工作合同因任何原因终止后,仍然存续有效。保修
14.15. 如果工作的履行情况与工作合同约定的结果不符,则该工作存在缺陷,因此,其不能用于约定目的。ComAp 还应对可能会防碍工作的使用且将在移交给客户之日后的 24 个月内被发现的潜在缺陷负责。
14.16. 客户一旦发现保修范围内的缺陷,则有义务:
14.16.1. 在发现缺陷后的 5 天内,立即以书面形式向 ComAp 汇报该事实;
14.16.2. 允许 ComAp 在安装现场对工作进行核实,以及:
14.16.3. 如果 ComAp 认为其无需出现在安装现场,则客户有义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并付诸必要的努力,进行更加详细的检查或诊断,或按照 ComAp 的指示继续对缺陷进行维修。
14.17. 如果客户未履行上一条载明的其义务,则 ComAp 不会对保修范围内的缺陷负责。
14.18. 如果发生以下情形,ComAp 对缺陷概不负责:
14.18.1. 尽管 ComAp 禁止,但客户仍继续使用工作的受损部分;或者
14.18.2. 缺陷因客户不遵守工作合同、必备文件、有关该工作或其零件的储存、安装、调试、处理、使用或维护的
ComAp 书面或口头说明所载之条款产生;
14.19. 在证明工作不存在缺陷时,ComAp 应第一时间做出决定:
14.19.1. 在合理时间内消除缺陷(若该缺陷不妨碍将工作用于约定目的);
14.19.2. 在向 ComAp 提交缺陷通知之日后的 30 天内(除非缔约方在具体情况中,就更长的时间达成一致),毫不迟延地为工作的缺陷部分提交新交付物。
14.20. 本条上款所述之消除缺陷的方法和程序是 ComAp 可获得的唯一补救。在因缺陷责任导致的权利的解决期间,工作各部分的保修期暂停。如果根据本条第 15.18 款和 15.19 款规定,客户未因缺陷责任而产生权利,则 ComAp 应根据本全球性条款与细则第 4 条规定,向客户提供支持与服务。
责任与损害赔偿
14.21. 本条款规定了 ComAp 对客户承担与以下内容有关的全责:
14.21.1. 工作、产品、子交付物、服务和附加服务;
14.21.2. 违反 ComAp 因工作合同产生的合同义务;
14.21.3. 因法律或本工作合同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声明、通知(故意和经证明的虚假声明除外)或不合法法行为或不作为,包括疏忽或违反义务的行为。
14.22. ComAp 应在 ComAp 的责任范围内,始终以工作合同范围内的交付物价值为限,对因违反其义务而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14.23. 对于因以下原因(因未履行合同、违反法律或法定义务、违反私法,包括疏忽等)造成的损失、损害或其他费用,
ComAp 对客户概不承担责任:
14.23.1. 客户在违约移交后使用工作,包括正常磨损;
14.23.2. 故意损坏工作;
14.23.3. 客户、其代表或员工存在疏忽或违反工作合同;
14.23.4. 客户向 ComAp 提供不正确、不准确或不完整的信息;
14.23.5. 未遵守关于产品安装和工作使用的 ComAp 指示,或者未遵守必备文件规定的程序;
14.23.6. 偏离条件与工作合同所载之技术等条件不一致;
14.23.7. 雷击,或者使用具有不正确的电压和质量的电流,来向工作或其组成部分供电;
14.23.8. ComAp 延迟或违约;
14.23.9. 除 ComAp 或 ComAp 授权人员以外的任一方对工作进行修改、变更或维修;
14.23.10. 客户在签署移交协议以及接管之前,对工作或其组成部分进行操作的事实。
14.24. 尽管本全球性条款与细则有其他规定,但 ComAp 不得试图限制或排除其对客户的责任;
14.25. 客户确认,免责和责任限制已在工作、产品和服务的价格中得以充分体现,ComAp 可在 ComAp 对客户的责任被限制在较低程度的情况下,以较高的价格提供工作、产品和服务。
15. 法律与司法管辖权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将不适用于协议。如有争议,缔约方将首先努力友好达成一致。
缔约方有可能事先已商定是否要通过法庭或仲裁解决争端。如无协议,则争端的解决应遵循本条规定。对于逾期债务,债权人发出催款函。在这种情况下,索赔权利在催款函送达的10年内都不得失效。
ComAp 对客户的任何诉讼或法律程序均可由 ComAp 向客户住所所在国家/地区的首都法院提起。或 ComAp 可自行决定根据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员人数将为三人。仲裁地点将在伦敦。在适用的情况下,诉讼程序的管辖权和语言将由 ComAp 全权决定。在不影响上述规定的前提下,以下规定将适用:
欧洲
15.1. 本全球性条款与细则以及争议或主张(包括非合同性争议或主张)在所有方面(包括其形成)均受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律管辖,并据其解释,而不考虑可能会使某些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适用的法律原则(法律冲突)。
15.2. 如果本全球性条款与细则的缔约方因本全球性条款与细则或其有效性或因本全球性条款与细则产生的文件、本全球性 条款与细则的组成文件或其修订,而产生争议或歧异或与之相关的争议或歧异,则缔约方应努力友好达成一致,但如果在首 次通知争议原因后的 30 天内未达成一致,则因本全球性条款与细则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所有争议、争论或索赔,或本全球性条款与细则的违约、终止或无效性,均应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通过仲裁解决,但不包括普通法院。仲裁员为三名。
15.3. 缔约方同意上述仲裁员的裁决为具有约束力的终局裁决。缔约方特此放弃以任何形式对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作出的裁决行使追索权,但前提是该弃权根据适用法有效地做出。
15.4. 与本协议项下的仲裁程序有关的所有费用均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地在捷克共和国布拉格。仲裁程序使用的语言为英语。
美国
15.5. 本全球性条款与细则在所有方面(包括其形成)均受伊利诺斯州法律管辖,并据其解释,而不考虑可能会使某些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适用的法律原则(法律冲突)。
15.6. 如果本全球性条款与细则的缔约方因本全球性条款与细则或其有效性或因本全球性条款与细则产生的文件、本全球性条款与细则的组成文件或其修订,而产生争议或歧异或与之相关的争议或歧异,则缔约方应努力友好达成一致,但如果在首次通知争议后的 30 天内未达成一致,则因本全球性条款与细则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所有争议、争论或索赔,或本全球性条款与细则的违约、终止或无效性,均应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通过仲裁解决,但不包括普通法院。仲裁员为三名。
15.7. 缔约方同意上述仲裁员的裁定为具有约束力的终局裁决。缔约方特此放弃以任何形式对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作出的裁决行使追索权,但前提是该弃权根据适用法有效地做出。与本协议项下的仲裁程序有关的所有费用均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或者以书面方式另行约定。仲裁地在美国芝加哥。仲裁程序使用的语言为英语。
澳大利亚
15.8. 本全球性条款与细则(除其法律冲突规定以外)受南澳大利亚州法律管辖,客户必须服从该州法院的非专属管辖权或行使该州的管辖权,同时,客户对(不限于)因无管辖权或法院不便利性而产生的主张或异议弃权。
阿拉伯联盟
15.9. 协议受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律管辖,并据其解释。
15.10. 对于因协议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诉讼程序以及与之相关的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各缔约方就其自身及其财产而言,特此不可撤销且无条件地服从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的非专属管辖,同时,各方特此不可撤销且无条件地同意,在适用法允许的最大范围内,与该等诉讼程序有关的所有索赔均可在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进行听审。各缔约方同意,该等诉讼程序的最后判决为最终判决,可根据该诉讼判决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在其他管辖区执行。
15.11. 协议的所有内容均不限制或影响 ComAp 向对客户或其财产具有管辖权的其他法院,对客户或其财产,提起因协议而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诉讼程序的权利。
15.12. 如果缔约方因协议或其效力、或因协议产生的文件、协议的组成文件或其修订,而产生争议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则缔约方应在一方首次通知另一方具有争议的事件后的 30 天内,努力友好达成一致。
15.13. 如果各方在首次通知争议后的 30 天内未就争议事项达成一致,则任一方均可将该事项提交仲裁。仲裁规则和管理如下:
a) 本全球性条款与细则项下的仲裁应由根据仲裁规则指定的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小组,根据迪拜国际金融中心伦敦国际仲裁院的程序、规则和规定(以下称“仲裁规则”)进行;
b) 仲裁地为迪拜国际金融中心(DIFC),所有的仲裁听证会均应在阿联酋迪拜举行,除非缔约方另行约定;
c) 各方同意,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律为对仲裁行为和仲裁程序进行管辖的程序法;以及
d) 此类仲裁采用英语进行,仲裁员的裁决以及裁决理由应采用英语书写。
15.14. 缔约方同意,仲裁员的所有临时或最终决定和/或裁决
(1) 对缔约方具有约束力,
(2) 有效并由其实施,
(3) 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不得进行司法上诉或复审(缔约方对所有该等权利弃权),并且
(4) 可在任何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执行。
15.15. 与本全球性条款与细则项下的仲裁程序有关的所有费用均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或者另行达成书面约定。
亚太地区
15.16. 本全球性条款与细则在所有方面(包括其形成)均受英国法律管辖,并据其解释,而不考虑可能会使某些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适用的法律原则(法律冲突)。
15.17. 如果本全球性条款与细则的缔约方因本全球性条款与细则或其有效性或因本全球性条款与细则产生的文件、本全球性条款与细则的组成文件或其修订,而产生争议或歧异或与之相关的争议或歧异,则缔约方应努力友好达成一致,但如果在首次通知争议后的 30 天内未达成一致,则因本全球性条款与细则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所有争议(包括有关其存续、有效性或终止的问题)均应提交给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进行管理,根据届时有效的《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本条款一经提及该规则,即视为该规则包含在内),最终解决。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语言为英语。仲裁地点为新加坡。
拉丁美洲
15.18. 本全球性条款与细则在所有方面(包括其形成)均受巴西法律管辖,并据其解释,而不考虑可能会使某些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适用的法律原则(法律冲突)。
15.19. 如果本全球性条款与细则的缔约方因本全球性条款与细则或其有效性或因本全球性条款与细则产生的文件、本全球性条款与细则的组成文件或其修订,而产生争议或歧异或与之相关的争议或歧异,则缔约方应努力友好达成一致,但如果在首次通知争议后的 30 天内未达成一致,则因本全球性条款与细则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所有争议、争论或索赔,或本全球性条款与细则的违约、终止或无效性,均应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通过仲裁解决,但不包括普通法院。仲裁员为三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