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新北市立淡水古蹟博物館xxx店自動販賣機合約書
立約人:新北市立淡水古蹟博物館(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同意訂立本合約書,並共同遵守,其條款如下:
一、寄賣商品項目:依甲方審核同意之「寄賣清冊」為準。二、寄賣方式
(一)自動販賣機機臺商品依每份售價之35%或30%歸甲方,依本合約書第4條辦理拆帳。
(二)經本館授權標誌和圖像設計之商品,另須符合下列規範: 1.設計內容須經甲方同意。
2.須於甲方授權同意後始可使用甲方標誌或圖像製作商品。
3.商品打樣須經甲方確認。 三、寄賣期間專賣權利及履約保證金:
(一)寄賣期間自107年6月30日至108年6月30日止。
(二)每臺自動販賣機收取 一萬元 之履約保證金(或其他租用方 式),並於續約時自動轉為當期履約保證金,於雙方終止合約時
無息退還乙方。惟紅毛城交流之門旁及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進駐後即通知乙方,乙方須於15日曆天(含假日)內自行取回該二處自動販賣機機臺,不得向甲方請求因而增加支出之費用。
(三)乙方於前揭期間取得甲方自動販賣機商品寄賣專賣權利,惟若乙方於該期間未履行本合約書相關規定,則此專賣約定不適用。
四、寄賣拆帳方式:
(一) 紅毛城園區內自動販賣機機臺商品每份售價之 35% 歸甲方, 65% 歸乙方。
(二) 前清淡水關稅務司官邸、滬尾礮臺、海關碼頭園區內自動販賣機機臺商品每份售價之 30% 歸甲方, 70% 歸乙方。
五、甲方於商品銷售期間,保有自動販賣機位置調整權利,乙方得協助商品之適當陳列。
六、銷售價格:商品之銷售價格以乙方之統一銷售為基準,且售價不得高於淡水區其他通路,甲方不得任意調降或調漲銷售價格。
七、付款方式
(一)甲、乙雙方之計帳方式係以以合約簽訂完後,實際銷售作為付款依據。寄賣未滿 1 個月,以實際銷售期間之銷售金額(稅由乙方負擔)按拆帳比例結算。(乙方拆帳金額遇小數點後以四捨五入法計)
(二)乙方應每個月月底進行銷售金額結算,並於結算次月15日曆天(遇
假日順延)內,依拆帳比例,一次匯入甲方指定帳戶,並提供當月全數貨品銷售收據供甲方核對與給付金額是否相符,甲方覆核無誤後,於7工作天內寄出收據予乙方,逾期匯款以違約論,應依下列各款加收違約金:
1.逾期匯款未滿1個月者,照該期欠額加收10%。
2.逾期匯款在1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者,照該期欠額加收15%。
3.逾期匯款在3個月以上者,照該期欠額加收20%,另每逾1個月,再加收5%,最高以欠額之1倍為限。
惟每年底配合關帳月,結帳日須於5工作天內完成,或提前於該年度12月25日結算。
(三)甲方保有隨時至乙方查帳之權利。
八、乙方提供之自動販賣機,須為雙方議定之型號,並依甲方擇定位置及數量裝設,由甲方提供設計稿,乙方負責製作大圖包覆自動販賣機機臺,以美化並融入甲方意象,並於裝機時再由甲方確認乙方以適當方式裝設(含配電管線)。
九、商品交貨與驗收
(一)乙方應依雙方協議之交貨日期,如期交貨至甲方;乙方並得依據甲方之需求提供必要之商品數量,簽收商品出貨單予甲方留存為憑。如遇無法提供之情況,乙方應對甲方提出說明。
(二)乙方應負責自動販賣機之保養、修護、管理、貨款回收、商品卡
機退費等相關問題,甲方對於乙方所有之自動販賣機,應具善良管理者之注意:甲方場所設置乙方所有自動販賣機如發現損壞、竊盜事故或其他異常狀況時,甲方應儘速通知乙方。
(三)乙方提供之自動販賣機及販售之貨品,須具備商品標示法之標示
內容,陳列用樣品、損耗品、盤損及不可抗力之天然災損等,概由乙方自行負擔損失,甲方不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四)甲方可視展售空間、行銷活動、品項銷售狀況等,彈性調整自動販賣機放置數量及進貨量或不予進貨。乙方應提供甲方需求之自動販賣機數量、叫貨品項、數量、日期交貨至甲方,並附送貨單。陳售貨品如不符銷售利益,甲方得通知乙方更換。
十、行銷合作
甲方為提升商品銷售額或增加其品牌曝光率進行之促銷或宣傳活動,乙方需無條件提供商品予甲方活動宣傳使用,唯使用方式及數量需雙方同意後,始得實行。
十一、合約終止
(一)甲或乙方欲提前終止合約時,必須於解約日15日曆天(含假日)前,以書面正式通知另一方,經甲方查核乙方無任何未清償債務後,於解約當日終止本合約之效力。
(二)甲方因故無法繼續提供場所予乙方設置自動販賣機時,甲方應於15日曆天(含假日)前通知乙方,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因而增加支出之費用。
(三)在雙方結清所有貨款,經甲方通知後,乙方應於15日曆天(含假日)內將置放於甲方之自動販賣機及貨品取回,在未依規定時間內取回商品,且未事先有合理之說明告知甲方時,甲方得逕行處理該批自動販賣機及貨品,乙方不得異議。
(四)本契約書之權利與義務,非經甲方同意不得轉讓或授權第三人,非經甲方同意之轉讓,除對甲方不發生效力外,亦不能排除乙方應履行之合約義務。
十二、瑕疵擔保
(一)乙方保證於甲方設置之自動販賣機及交付之所有商品與相關內容,均合乎國家各項消費安全之規定及政府頒布之法令規章,並提出證明文件或切結書予甲方。如有違法或不實概由乙方自行負責。
(二)乙方所設置之自動販賣機及交付之商品,若違反任何政府法令之規定或發生足以影響消費安全之問題,及與提報甲方核可之規格與品質不符等情況,統稱為不良品。當乙方所交付之商品為不良品時,乙方需無條件接受消費者或甲方之意願,於甲方通知收取退、換貨日起算20個工作天內,完成退貨或換貨之配送作業,並擔負因退換貨而產生之運費或其他費用。
(三)乙方保證提供予甲方銷售之商品,皆係由其創作絕無抄襲之情,若甲方因販售乙方提供之商品而遭第三人主張著作權或其他權利時,乙方應自行解決糾紛,並賠償甲方因此所受之損害(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十三、違約責任
任一方違反本合約書之約定,經他方限期催告而仍未改善者,他方得以書面終止或解除本合約書,並請求損害賠償。
十四、本合約書,若有未盡事宜或須修改者,應經雙方協議修訂之。
十五、本合約書正本一式2份,甲乙雙方各執1份,副本3份,由甲方分別轉存備用。
立契約人
甲 方:新北市立淡水古蹟博物館代表人:館長 xxx
x x:00000 xxxxxxxxx 0 x 0 x 00-0 x 0 xx x:(00)00000000
乙 | 方: | |
代 | 表 | 人: |
地 | 址: | |
聯 | 絡 | 人: |
電 | 話: | |
中 華 民 | 國 | 1 0 7 年 6 月 2 9 日 |
附件 1
新北市立淡水古蹟博物館xxx店─自動販賣機徵件企劃
項目 | 說明 |
寄賣品項 | 見商品清冊。 |
可提供之寄賣拆帳方式 | |
機臺保證金及其他租用方式 | |
販賣機付款方式 (零錢等) | |
其他 (販賣機優勢等) |
附件 2
新北市立淡水古蹟博物館xxx店 自動販賣機徵件清冊
委 賣 人:
商品類別:□主題商品 □衍生性文化紀念商品 □在地性食品特產類 ■其他類型商品
編號 | 商品名稱 | 照片電子檔 | 售價 | 商品標示內容(須符合商品標 示法規定) | 備註 |
1 | |||||
2 | |||||
3 | |||||
4 | |||||
5 |
表格若不足請自行延伸或影印使用
附件 3
新北市立淡水古蹟博物館xxx店-自動販賣機徵件品牌介紹
完 整 品 牌 名 稱 (若有中英文請將優先使用的排前 面) | |
創作官方網站或 部落格 | |
品牌理念 | |
商品特色 | |
其他 |
附件 4
新北市立淡水古蹟博物館xxx店自動販賣機廠商資料表
基 本 資 料 | |||
公司名稱 | 業務聯絡人 | ||
電話 | 手機 | ||
公司地址 | 請填寫郵遞區號+地址 | ||
電子信箱 | |||
單據地址 | 請填寫郵遞區號+地址 | 負責人 | |
傳真 | 統一編號 | ||
填寫日期 | |||
營業項目 |
商品安全保證切結書
立切結書人: 茲此聲明保證,本公司所製造、進口、代理或銷售等提供貴館販售、陳列之商品、商品證明文件及文宣,皆符合中華民國所有法令規定,本公司擔保前開商品已經完成必要之檢驗,且符合中華民國所有之法令規範。以上承諾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立切結書人願自負一切行政罰責及民、刑事責任。
立切結書人(公司名):
法定代理人(負責人):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1 0 7 年 6 月 2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