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此乃中文譯本僅供參考,應以英文版本為準
樂桃航空
國際線‧日本國內線旅客運輸條款
1 定義
「可適用法律等」係指樂桃於履行乘客及/或行李運送時,所可適用之任何地區或國家之法律、行政命令、行政規則和其他政府條例、規章、命令、要求或條件。
「授權代理人」係指運送人所委任,代表運送人銷售乘客運送服務之代理人,其若經運送人授權,❹可代表其他運送人銷售乘客運送服務。
「行李」係指乘客於旅行中為舒適、便利所攜帶、使用之物品、財物和其他個人財產。除另有規定外,包括乘客之託運和未託運行李。
「行李費」係指乘客因行李運送而依據樂桃條例所應繳納之費用。
「行李識別標籤」係指由運送人專為識別托運行李而開立之文件,其包含兩部分:運送人貼在每一件託運行李之行李標籤,以及乘客保留之行李領取存根。
「運送」係指以空運方式無償或有償載運乘客及/或行李。
「運送人」係指航空運送人,❹應包括開立機票之航空運送人,以及按照機票運送乘客及/或其行李,或提供、承諾提供任何其他附屬於前揭運送服務之其他航空運送人。
「更改航班」係指針對已正式發出之機票上原始記載或記錄航班之更改。
「託運行李」係指運送人負責保管❹已開立行李識別標籤之行李
「兒童」係指於運送開始之日,出生已滿兩年但未滿十二年之人。
「聯式機票」係指開立乘客之一張機票必須與另一張機票聯用,❹構成單一運送合約者。
「公約」係指下列可適用於運送合約之公約:
1929 年 10 月 12 日在華沙簽訂之「國際航空運送統一規章公約」(以下稱「華沙公約」)
1955 年 9 月 28 日於海牙簽訂之「1955 年修訂華沙公約」;
1975 年修訂「華沙公約」之xx婁一號附加議定書;
1975 年修訂「1955 年修訂華沙公約」之xx婁二號附加議定書;
1999 年 5 月 28 日在xx婁簽訂之「國際航空運送統一規定公約」(以下稱「xx婁公約」)。
「日」係指包含一周七天在內之所有日曆日;於計算通知期間時,發通知之日不予計算在內;於計算機票效期時,則開票日及啟程日皆不計入。
「目的地」係指運送合約所載之最終停留地。如旅程將返回啟程地,則目的地與啟程地相同。
「國內運送」係指根據運送合約,運送之啟程地及目的地或轉運點皆在在日本境內者。
「電子搭乘聯」係指儲存於樂桃資料庫之搭乘聯形式。
「電子機票」係指運送人或其授權代理人所開立之乘客行程/收據、電子搭乘聯。
「包含附帶服務之票價」係指支付該票價之乘客,有權享有機票優惠、變更航班、預留座位、運送託運行李等其他記載於本運輸條款和樂桃條例之其他事項,且無須另行支付費用。
「金法郎」係指重量為 65.5 毫克,含金率為 0.900 之xxx。xxx可以整數換算為任何國家貨幣。
「嬰兒」係指於運送開始之日出生未滿兩年之人。
「國際運送」係指(除適用公約之部分外)依據運送合約,運送之啟程地和目的地或轉運點位於兩個以上國家境內者。在本定義中,所謂「國家」相當於「政府」,係指包括接受其主權、宗主權、託管權、權力或信託管轄下之任何領土。
「乘客行程表/收據」係指構成電子機票一部份之文件,包括行程、機票資訊、運送合約部分條件,相關注意事項等,❹為乘客持有之書面運送合約證明。
「乘客」係指除機組人員外,經運送人同意以飛機載運之任何人。
「樂桃」係指樂桃航空。
「樂桃條例」係指除本運輸條款外,樂桃有關國際和國內乘客及/或行李運送之準則和規範,包括但不限於,樂桃票價、費用及手續費表。
「點數驗證碼」係指根據樂桃條例提供持有點數乘客之授權數字或其他編號。
「點數」係指在第 13 條規定之退費或其他情況下,依據樂桃條例發送及提供給乘客之點數,其可依據第 6 條 G 項規定,用以支付樂桃之票價和任何附帶費用、空運稅金及相關手續費。
「SDR」係指國際貨幣基金定義之特別提款權。若司法程序中,須將 SDR 金額轉換成國家貨幣,應依據該司法程序法院最後一次審理期日之國家貨幣與 SDR 之間之匯率計算;在任何其他情況下,國家貨幣與 SDR 之間之匯率,應以損害賠償金額或行李申報價值最終確定日之匯率計算。
「中途停留」係指乘客在行程中,於事先經運送人同意之情況下,於啟程地和目的地之間之地點請求停留。
「機票」係指電子機票,其上記載有運送合約部分條款及注意事項,並包含電子搭乘聯和乘客行程/收據。
「機票驗證碼」係指樂桃指定的授權碼或者其他號碼,以資證明客戶所持有的電子機票。
「轉運點」係指啟程地和目的地以外,其已標明或記錄在已開立之機票及/或任何聯式機票上,❹按照乘客行程及運送人之航班時刻表規劃之預計停留點。
「未託運行李」係指任何託運行李以外之行李。
2 本運輸條款之適用
A. 通則
除《公約》或本運輸條款另有規定外,本運輸條款之條文皆不構成樂桃對任何《公約》條款之變更,或放棄《公約》賦予樂桃之任何權利。
B. 乘客同意
乘客承認❹同意接受本運輸條款、相關規則及相關之樂桃條例。
C. 適用性
在未與《公約》產生衝突之範圍內,本運輸條款應適用於任何乘客及/或行李之國際和國內運送,以及任何附帶服務。樂桃將按照本運輸條款,收取相關票價、費用和手續費,以履行或提供各種運送和服務。
D. 無償運送
針對無償運送,樂桃有權排除本運輸條款各條文之適用。
E. 包機運送
依據樂桃包機合約所運送乘客及/或行李,應遵守可適用於包機航班之運輸條款。
F. 本運輸條款或樂桃條例之變更
除可適用法律禁止外,樂桃得於未經事前通知之情形下,變更、修改或修訂本運輸條款或樂桃條例之任何條文;但變更生效前已履行運送之運送合約,則不適用該變更、修改或修訂。
G. 可適用條款
任何乘客及/或行李之運送,應遵守自機票電子搭乘聯之首聯所記載之運送開始日即已生效之本運輸條款和樂桃條例。
H. 準據法與管轄法院
1. 所有樂桃按本運輸條款收取相關票價、費用和手續費履行或提供之任何乘客及
/或行李運送和任何附帶服務,原則上均適用公約;不適用於公約之乘客及/或行李運送或任何附帶服務,應以日本法律為準據法,❹不是用任何衝突法條文規定。
2. 若因本運輸條款發生任何運送相關爭議時,在未與《公約》牴觸之範圍內,應以大阪地方法院為該爭議之第一審專屬管轄法院。
3 航班班號共享
1. 在部分航線上,樂桃將與其他運送人共同提供服務,❹將按照與其他運送人間之航班班號共享協議,將樂桃之名稱代碼加入其他運送人之航班。
2. 就由另一運送人營運之班號共享航班,樂桃將於訂位前,將該另一運送人之身份告知乘客。
3. 若乘客搭乘另一運送人營運之航班,其運輸條款與條件可能與樂桃之下列條款相異,包括:
a. 第 7 條 B 項,非自願變更航班之規定;
b. 第 9 條,報到之規定;
c. 第 10 條 A 項和 C 項,拒絕運送和限制運送之規定;
d. 第 11 條,行李限制,免費託運行李、超重行李費和託運動物之規定;
e. 第 12 條 B 項 2 款,取消之規定。
4 機票
A. 通則
1. 乘客必須支付票價、費用、稅金或服務費,或遵循樂桃承認之信用協議,樂桃始會開立或交換/補開立機票。
2. 樂桃將根據樂桃條例,向乘客收取或變更機票費用。服務手續費不得退還。
3. 乘客於搭機時,必須出示機票驗證碼或依據樂桃條例所開立的乘客預定班機的行程/收據及其身分證明,或樂桃指定之其他身分證明。此外,乘客必須於登機口出示樂桃所指定的登機證。若乘客未能符合這些規定,樂桃有權拒絕運送該位乘客。若乘客出示之機票為第 10 條 A 項 6 款所載者,則乘客無權登機。
4. 機票不得轉讓。若樂x為任何出示機票之無權利第三人人提供運送或退款服務,則樂桃對機票權利人不負任何責任。若無權利第三人未經權利人知悉和同意而使用機票,就該無權利第三人因無權使用所產生之死亡或傷害,或該無權
利第三人之行李或其他個人財產之毀損、滅失、延遲抵達或損害,樂桃不負任何責任。
B. 機票之效力
1. 機票上應記載或記錄已訂位之航班及開票日。已訂位航班之運送應使用有效之電子搭乘聯。
2. 除樂桃條例另有規定外,機票僅對機票上記載或記錄之訂位航班有效。
C. 有效航班
1. 若乘客無法搭乘已訂位之航班,係因樂桃:
a. 取消乘客已訂位之航班
b. 無正當理由而無法按航班時刻表起飛;
c. 刪除預定停留點,例如乘客之啟程地、目的地或中途停留點;
d. 造成乘客錯失樂桃之轉接航班;
e. 無法提供乘客先前預定之機位,
除條例另有規定外,就第一班飛往相同目的地有空位之航班,樂桃將視為該機票仍為有效,且不得收取額外費用。
2. 若乘客啟程後因病(不包括懷孕)而無法繼續搭乘已訂位航班時,除樂桃條例另有規定外,就下列航班,樂桃得將該乘客機票視為有效;但前揭處置不得牴觸依據乘客已付票價所可適用之相關樂桃條例:
a. 依據有效醫師證明,自該乘客適於旅行之日起,第一班飛往相同目的地且有空位之樂桃航班,或
b. 前目所述航班起飛日起 7 日內,飛往相同目的地之任何樂桃航班。
5 中途停留
在不違反可適用法律及樂桃條例之情形下,乘客得在任何轉運點中途停留。
6 票價和行程
A. 通則
票價僅適用於自啟程地機場至目的地機場之運送,不包括機場區域內、機場與機場之間或機場與市區之間之陸地/海上交通運送服務。
B. 票價
1. 本條款所謂票價,係指樂桃應公告之票價,或於未公告之情形,除可適用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據樂桃條例所計算,❹於開票當日有效之票價。
2. 除本運輸條款或樂桃條例另有規定外,每位支付票價之乘客得佔用一個機位。除本運輸條款或樂桃條例另有規定,或樂桃特別核准外,每位登機之乘客僅可佔用一個機位。
C. 行程
除樂桃條例另有規定外,票價僅適用於票價相關之公告行程。
D. 稅金及收費
任何政府或其他公家機關,或機場營運者,就乘客使用任何服務或設施所徵收之任何稅金和費用,皆不包含於公告票價和費用之內,應由乘客自行負擔;但國內運送之票價和費用應包含消費稅金額(包括地方消費稅)。
E. 貨幣
除票價及手續費公告所載之貨幣外,票價得以樂桃依照可適用法律所指定之貨幣支付。若以非票價公告所載之貨幣支付票款時,應按照樂桃條例所規定之匯率計算票款。
F. 嬰兒免費運送
樂桃同意免費運送不佔機位之嬰兒,但每一名嬰兒皆必須由一名年滿 12 歲或以上之乘客陪同。
G. 點數
1. 乘客有權按照樂桃決定之兌換率使用點數支付票價、費用或稅金。
2. 除樂桃條例另有規定外,點數僅限於取得點數之乘客本人使用。
3. 使用點數時,乘客應將點數驗證碼出示或通知於樂桃。
4. 除樂桃條例另有規定外,點數有效期限為點數發出日起 6 個月。
5. 點數不可兌換現金。
H. 未經許可之登機
在下列任何情況下,乘客應視為未經許可登機,且樂桃就該未經許可登機之航段(航程),除向乘客收取該行段之票價及手續費外,將另向乘客收取按當時該航段最高票價之兩倍計算之費用;但若無法確定飛行區段時,該乘客應視為自飛機出發之啟程地登機;
1. 乘客無法按照樂桃空服人員之要求出示其機票,或未經樂桃空服人員許可,飛行超過機票記載之航段;
2. 乘客故意以無效之機票登機;或
3. 乘客以虛偽xx而豁免支付其應支付之票價或費用。
7 航班變更、運送不能和錯失轉接航班
A. 乘客要求變更航班
1. 依據樂桃條例,乘客可能被限制或禁止變更其航班。
2. 在下列情況,樂桃應依乘客要求,就尚未使用之機票或電子搭乘聯,變更乘客航班:
a. 該機票係由樂桃開立;
b. 樂桃是機票上註明或記載之原開票人;或
c. 在欲變更之航程中,樂桃是該尚未使用之電子搭乘聯之第一航段運送人。
3. 於啟程後,若欲新增航段,除非乘客在抵達其出示之機票所載之目的地前提出要求外,否則就既有航段及新增之航段,樂桃將不會以合併單一票價提供運送。
4. 變更航班後所適用之票價和收費,應自變更之日起生效。
5. 乘客之變更航班要求,亦有取消訂位之時間限制,以及遲延取消訂位手續費之適用。
B. 非自願變更航班
1. 除第 12 條 B 項 2 款另有規定外,若因樂桃取消航班、無正當理由而無法照預定時刻表正常運送乘客至目的地或中途停留點、無法提供乘客已預訂之機位、或造成乘客錯失已預訂機位之樂桃轉接航班時,乘客得就下列權利擇一行使:
a. 以任何其他尚有機位之樂桃航班運送乘客;或
b. 根據第 13 條 C 項規定辦理非自願退費。
2. 若因其他運送人未按照預定時刻表起飛,或變更航班時刻,以致乘客錯過已預訂機位之樂桃轉接航班,則樂桃就該錯失轉機不負任何責任。
C. 非為樂桃或乘客之利益更改航班
1. 若樂桃因第 12 條 B 項 2 款 a 至 d 目所述理由而取消航班、無正當理由而無法照預定時刻表正常運送乘客至目的地或中途停留點、無法提供乘客已預訂
之機位、或造成乘客錯失已預訂機位之轉接航班時,樂桃得就下列處置擇一辦理:
a. 以樂桃任何其他尚有機位之航班運送乘客;或
b. 根據第 13 條 D 項辦理非自願退費。
8 訂位
A. 通則
1. 訂位於樂桃訂位系統接受訂位時即告確認。
2. 經樂桃訂位系統確認後,不得更改姓名。
3. 依據樂桃條例,部分票價設有不得更改或取消訂位之限制。
B. 開票時間限制
x乘客未於樂桃所規定之開票時限前開票,則樂桃得取消其訂位。
C. 指定座位
乘客若欲指定特定座位,樂桃應按照樂桃條例之規定收取費用。
D. 乘客未登上已訂位航班之退費與航班變更
乘客若未事先通知樂桃而未登上已訂位航班,則其不得要求退費或更改航班。
E. 由樂桃取消訂位
1. 若有下列情況,樂桃可自行決定取消同一乘客所預定之兩個以上航班之全部或部分訂位:
a. 預訂同一天之同一航段;
b. 連續兩日預訂同一航段;
c. 同一天預訂不同航段;或
d. 樂桃合理認為乘客無法使用所有訂位。
2. 乘客若未事先通知樂桃而未登上已訂位航班,樂桃得取消、或要求任何其他運送人取消該乘客之轉機訂位。乘客若未事先通知其他運送人而未登上已訂位之其他運送人航班,則樂桃得依據該運送人之要求而取消該乘客之轉機訂位。
3. 乘客若未於樂桃指定之時間內,按照乘客出境、入境或過境國家之可適用法律,提供必要之個人資料,則樂桃得取消該乘客全部或部分訂位。
F. 其他運送人訂位之再確認
x依據樂桃以外其他運送人之規範,必須再確認訂位,但乘客未於其他運送人所指定時間內再確認訂位時,則樂桃得取消該乘客於樂桃轉接航班之訂位。
G. 通訊費
除樂桃另行同意外,乘客應負擔使用電話、傳真或其他通訊設施(如網際網路)訂位或取消航班之任何通訊費用。
H. 個人資料
乘客同意,乘客或其代理人所提供之個人資料,將由樂桃保管,或由樂桃傳送給其認為必要之任何樂桃營業處所、其他運送人、旅遊業者、政府機關或任何其他機構,包含出發地所屬國家、目的地國家以及中轉地所屬國家,用以預訂機位、獲取附帶服務,加速移民及入境審查,或提供資料予政府相關單位,或用於樂桃認為可便利乘客旅程之任何其他目的。
I. 通訊失敗等
x因通訊設備、線路、電腦和通訊設備故障,例如電話服務中斷,以致延誤訂位、變更或取消航班,樂桃就任何因此所造成之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9 報到手續
乘客應於樂桃所指定之時間抵達樂桃報到櫃台及登機門,若無指定時間,則應於飛機起飛前抵達,俾利有足夠時間完成報到及離境手續。若乘客未於樂桃所指定之時間前抵達報到地點或登機門,或因出入境文件或其他必要文件不齊全而無法離境時,則樂桃得取消該乘客預定之機位,且不會為該乘客延誤班機起飛。xx就乘客因未遵守xx所生之任何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10 拒絕及限制運送
A. 拒絕運送權等
x樂桃合理判斷後認為有下列情況,得拒絕運送,或遷移任何乘客及其行李:
1. 該等行為係基於飛行安全理由所必須;
2. 該等行為係基於樂桃為遵守任何航班出境、入境或過境國家之可適用法律所必須;
3. 乘客有下列情況:
a. 屬於第 16 條 B 項 1 款 b 目所描述之乘客;
b. 乘客在航程中毀壞其出入境文件或其他目的所需文件,試圖非法進入某一國家;
c. 乘客拒絕樂桃為防止非法入境,而向乘客提出將出、入境或其他目的所需文件交由樂桃空服員保管,❹開立保管單據予乘客之請求。
4. 屬於第 11 條 B 項 4、5 款所描述之乘客;
5. 乘客之行為、年齡、精神或身體狀況:
a. 需要樂桃之特別協助;
b. 導致其他乘客不舒服或反感;
c. 危及本人或其他乘客、飛機或財產之安全;
d. 妨礙機組人員履行職務,或不遵守任何機組人員之指令,
e. 未經樂桃許可,在機艙內使用行動電話、可攜收音機、電子遊戲機或其它電子設備;或
f. 在機艙內吸菸;
6. 乘客出示之機票:
a. 係非法取得,或非向運送人或其授權代理人所購買之機票;或
b. 為偽造之機票
7. 出示機票者無法證明機票上之姓名即為其本人;
8. 乘客未支付任何適當票價,手續費或稅金,或無法履行樂桃及乘客(或支付機票者)之間之信用協議;
9. 無 12 歲以上乘客陪同搭乘之兒童或嬰兒。
於本項 5 款 c 或 d 目之情形,樂桃除依本條 A 項拒絕運送外,❹得採取阻止乘客上述行為之必要措施。此等必要措施得包括拘留該乘客。
B. 有條件運送
x乘客之狀態、年齡、精神或身體狀況可能危害自身或造成風險時,樂桃對該乘客之死亡、傷害、疾病、受傷或殘疾,不負任何責任,亦不對該狀態、年齡、精神或身體狀況引發之惡化或任何後果負責。
C. 運送之限制
1. 接受運送精神或身體不佳之人士、病人或孕婦時,應遵循樂桃條件且應事先與樂桃協調。
2. 若登機乘客及/或載運行李之總重量可能超過飛機總載重限制時,樂桃得依據樂桃條例決定將運送之乘客及/或行李。
11 xx
X. 行李限制
1. xx拒絕接受下列物品作為行李:
a. 不符合第 1 條「行李」定義之物品;
b. 於國際運送中,可能危及航機或航機上個人或財物安全之物品,例如國際民航組織(ICAO)危險物品運送規則、國際航空運送協會(IATA)及樂桃條例所規定之危險物品;
c. 任何乘客出境、入境或過境國家之可適用法律所禁止運送之物品;
d. 因其重量、尺寸大小、形狀或脆弱或易腐壞等性質,致使樂桃認為不適合運送之物品;
e. 活體動物;惟樂桃得根據樂桃條例,在行李限額內同意免費運送協助殘障乘客之犬隻(例如:導盲犬、服務犬、導聽犬;統稱為「輔助犬」)及其籠子和食物。於此情形,xx對於輔助犬因其原生缺陷而導致之死亡、傷害或疾病,不負任何責任。
f. 槍械、刀劍及類似物品,惟樂桃條例另有規定之情形,不在此限。
2. 就本項 1 款所列之禁止物品,樂桃得拒絕運送,❹採取適當措施,且於發現上述物品後,得拒絕繼續運送。
3. 樂桃應拒絕易碎或易腐敗物品、金錢、珠寶、貴重金屬、可轉讓票據、證券或其他貴重物品、商業文件、護照和其他旅行證件或樣品等物品作為託運行李。
4. 未妥善放入手提箱或其他適當容器以確保使用普通照顧即可安全運送之行李,樂桃得拒絕其作為託運行李。
5. 樂桃得接受已妥善放入手提箱或其他適當容器,且可確保以普通照顧即可安全運送之樂器作為託運行李;但除樂桃有過失之情形外,樂桃對任何損壞概不負責。
6. 凡運送本項 1 款所述之任何物品,無論是否禁止將該物品作為行李運送,仍應適用本運輸條款關於運送行李之收費、責任限制及任何其他規定。
B. 安全檢查
1. 乘客應該接受政府、機場官員、或樂桃的任何安全檢查的要求,除非是由政府、機場官員、或樂桃特別認定為不必要時才能免除。
2. 基於飛機安全及維安目的(包括但不限於防止非法劫持、控制或摧毀飛機之行為),和/或任何其他理由,樂桃在相關乘客或第三人面前,將開啟乘客之行李及/或使用其他裝置查驗乘客之行李內容物。除上述規定外,樂桃❹得為確定
乘客是否在行李中放置本條 A 項 1 款所提及的任何違禁物品,樂桃可於乘客或第三人不在場時檢查乘客行李。
3. 基於安全的目的(包括但不限於防止非法劫持、控制或摧毀飛機之行為),和/或任何其他理由,樂桃在搜索乘客之物品或使用金屬探測器等方式時,將會碰觸到乘客之衣物和個人飾品。
4. 若乘客不同意樂桃進行本項 2 款所規定之查驗,樂桃將會拒絕運送該位乘客之行李。
5. 若乘客不同意樂桃進行本項 3 款所規定之查驗,樂桃將會拒絕運送該位乘客。
6. 進行本項 2 款或 3 款規定之查驗或搜索時,若發現本條 A 項 1 款所述之違禁物品,樂桃得拒絕運送該行李,或得對該行李進行處置。
C. 託運行李
1. 原則上,樂桃不接受託運行李;但乘客支付之票價若包括附帶服務,或其已按照樂桃條例支付行李費,或本條款另有其他規定外,樂桃應按照樂桃條例及本項 2 至 6 款和本條 E 至 J 項同意運送該乘客之託運行李。
2. 若任一航段之運送人不接受託運行李,乘客不會因本運輸條款之任何規定而有權在該航班託運行李。
3. 除樂桃條例或可適用法律另有規定外,當乘客出示樂桃航線之有效機票,或是樂桃航線及其他一個或更多運送人航線之有效機票,且該乘客已於樂桃規定之時間前,將其行李送抵至樂桃指定之營業處所之情形,樂桃將接受於該機票所指定之航線託運其行李;惟樂桃將不會接受下列行李之託運:
a. 行李運送超出機票指定之目的地,或機票上指定之航程;
b. 行李運送超出中途停留點,或超出乘客依機票標示應抵達,自另一機場起飛之轉接航班之轉機點;惟樂桃條例另有規定之情形,不在此限;
c. 行李運送超出任何其他轉機運送人轉接行李之地點,且該轉機運送人與樂桃間❹無轉接行李協議,或其行李運送條款與樂桃不同;
d. 運送至乘客未訂位之航段;
e. 超出乘客希望領回全部或部分行李之地點;
f. 運送至乘客未支付所有應付費用之航段。
4. 樂桃於接受行李託運後,應針對每件行李開立行李識別標籤。
5. 若乘客之託運行李上沒有姓名、簽字或其他個人身分標記,則乘客應於樂桃接受行李託運前貼上此等標記。
6. 樂桃應在合理之情形下,儘量將託運行李與乘客以同航班運送,但若樂桃認為有困難或不可行時,得將託運行李交由其他在載重限制範圍內之航班運送,或以任何其他運輸服務運送。
D. 未託運行李
1. 除樂桃特別允許帶入客艙之物品外,乘客可攜帶進入客艙之行李,除 1 件符合樂桃條例規定之個人隨身物品(長、寬、高總和不得超過 115 公分(45 英寸))外,尚可攜帶 1 件依樂桃條例規定,可存放在客艙內之密封式行李置物櫃或乘客前座下方之行李,其長、寬、x總和不得超過 115 公分(45 英寸);但該物品之總重量不得超過 7 公斤(15.4 磅)。乘客不得攜帶任何樂桃認為無法安全置放在客艙之行李進入客艙內。
2. 就樂桃無法根據本條 A 項 5 款接受為託運行李之樂器,乘客僅得按照本運輸條款或其他規範,當作未託運行李帶入客艙未託運行李,但必須事先提出要求且取得樂桃同意。
E. 行李限額
1. 每位乘客託運行李之總限額:
a. 已支付包含附帶服務之票價或按樂桃條例支付行李費之乘客,可託運之行李重量不得超過 20 公斤(44 磅);且行李之長寬高總和不得超過 203 公分
(80 英吋)。
2. 若搭乘同一航班之兩位以上乘客,於同一時間向樂桃申請託運行李至同一地點時,則於本條第 E 項第 1 款規定之適用外,樂桃得依照乘客之請求,將每一乘客各自之行李限額數量和重量合併計算其共同行李限額。
3. 嬰兒或兒童乘客使用之可完全折疊式嬰兒車、攜帶式搖籃及/或安全座椅,以及乘客所使用之輪椅,得免費當作未託運行李且不包含於行李限額內。
F. 特別行李限額
除前述 E 項之行李限額外,樂桃對於依樂桃條例允許,由乘客所有❹隨身攜帶之個人物品,樂桃將不收取額外費用❹可作為行李運送。
G. 超重行李
1. 若行李超過本條 E 項 1 款規定之行李限額,乘客應按照樂桃條例支付超重行李費。
2. 除與乘客事先約定外,樂桃得將乘客超重之行李以其他航班或其他運輸方式運送。
H. 行李申報價值超過責任限制與超值國際運費
1. 於國際運送之情形,乘客得申報高於第 18 條 B 項 4 款所規定之樂桃責任限制之行李價值。若乘客申報超值行李,就超值之部分,每超值 100 美元,將酌收
0.5 美元之超值運費,以無條件進位計算;惟每位乘客申報之行李價值不得超過 2,500 美元。
2. 除樂桃條例另有規定外,搭乘國際航班之乘客得在出發地支付抵達目的地之超值運費:惟若聯運航段之其他運送人之超值行李費計算與樂桃不同,則樂桃得拒絕接受乘客就該聯運航段所申報之行李價值。
I. 變更或取消航班之超重行李費或超值運費
任何就變更或取消航班之超重行李費或超值運費之支付或退款,皆應適用以下關於額外收費或費用退還之退費規定;惟若運送之部分航段已完成,則樂桃將不會退還超值運費。
J. 行李領取與交付
1. 於行李抵達目的地或轉運點時,乘客應盡速領取託運行李。
2. 持有託運行李時所開立乘客之行李識別標籤之人,始有權領取行李;惟若無行李識別標籤但可以其他方式辨識行李者,亦可領取該行李。樂桃❹無確認持有行李識別標籤者是否有權提領行李之義務,且樂桃就因此所產生之任何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3. 若有欲領取行李之人無法按照前述第 2 款規定領取行李時,其除須先向樂桃證明其確實有權領取行李外,❹應依樂桃之請求,提供適當擔保,以賠償樂桃就交付該行李所產生之任何損失和損害後,樂桃方會交付該行李。
4. 除可適用法律禁止或相類情形外,若時間及其他情況允許,樂桃得按照持有行李識別標籤者之要求,在出發地或非預定停留點交付行李。於此情形,樂桃將不退還任何行李費用。
5. 若乘客領取❹接受由樂桃保管之託運行李或其他所有物時,未以書面提出任何申訴,即推定該行李已根據運送合約完整送達。
6. 若任何行李自抵達日起 7 日內無人領取,則樂桃得依其判斷丟棄該行李。於此情形,擁有該行李之乘客應自行負擔因此所產生之任何損害和費用。
12 航班時刻,延遲和取消航班
A. 時刻表
樂桃將盡力依照飛行當日已公布且有效之航班時刻表,以合理之方式運送乘客及其行李;惟顯示在時間表或任何地方之時間,僅為預定時間而非保證時間,且非為運送合約之一部分。樂桃得於未經事先通知之情形下,變更任何航班之時刻表,且就乘客或其行李轉接其他航班所產生之任何問題,概不負責。
B. 取消
1. 樂桃得於未經事先通知之情形下,安排其他運送人或更換飛機進行運送。
2. 若有下列理由,則樂桃得於未經事先通知之情形下,取消、終止、轉向、延期或延遲任何航班、任何接續運送之預訂權,或決定任何航班之起飛或降落,且除依本運輸條款及樂桃條例應退還任何未完成航程之票價及手續費外,樂桃不負任何其他賠償責任;
a. 任何已實際發生、可能發生或據報導已發生之樂桃無法控制之事實(包括但不限於不可抗力事件,例如氣象條件、天災、罷工、暴動、騷亂、禁運、戰爭、敵對行動、干擾和不穩定之國際關係等),或與該事實直接或間接相關之延遲、請求、條件、情況或要求;
b. 樂桃不可預見、預期或預測之事實;
c. 任何可適用法律等;或
d. 樂桃或其他人之勞工、燃料或設施短缺或勞工問題。
3. 若乘客拒絕樂桃所請求支付之全部或部分票價,或就其行李要求或評估之費用,樂桃應取消該乘客及其行李之運送或其轉接運送請求權,且除依本運送合約及樂桃條例,就客戶已全額支付適當票價和費用但尚未使用之機票部分退款外,樂桃不負任何其他賠償責任;
13 退費
A. 通則
1. 乘客因本條 C 項(非自願退費)或 D 項(因不可抗力事件退費)之理由而未使用其機票或其中航段時,樂桃應按照本條及樂桃條例規定,以原先支付之貨幣或以點數退費。
2. 若乘客非因本條 C 項(非自願退費)或 D 項(因不可抗力事件退費)理由而未使用其機票或其中航段,包括但不限於乘客自願退費,則對於該未使用機票或其中未使用部分已收取之任何票款和費用,樂桃一概不退還;但乘客所支付之票價若已包含附帶服務,則樂桃將依據本條 E 項以點數退款。
B. 退費對象
1. 除樂桃條例另有規定外,樂桃有權將費用退還予機票上所記載姓名之購票乘客,或能夠出示充分證據證明其有權領取退款者。
C. 非自願退費
1. 所謂「非自願退費」係指樂桃取消航班、無正當理由而航班無法照預定時刻表正常運作、未能載運乘客至目的地或中途停留點、無法提供已預定之機位、造
成乘客錯失已預訂機位之樂桃轉接航班、或樂桃依據第 10 條 A 項 1、2、5
和 9 款拒絕載運或移動乘客之情形,且其退款金額應為:
a. 若航程全未完成,則退還已付票價;或
b. 若部份航程已完成,其退費額以下列金額較高者為準:
i. 自中止航程點(或假設航程未經中止,預計將恢復繼續航程之點)至機票所載目的地或中途停留點之票價及應支付之費用,扣除已用於計算原票價之折扣(若有);或
ii. 已支付票價和已完成航程票價之差額。
D. 因不可抗力事件而退費等。
1. 樂桃若因第 12 條 B 項 a 至 d 目所述理由而取消航班、無正當理由而航班無法照預定時刻表正常運作、未能載運乘客至目的地或中途停留點、無法提供乘客已預訂之之機位、或造成乘客錯失已預訂機位之樂桃轉接航班時,則樂桃應自行斟酌依據第 7 條 C 項退款,其退款金額應為:
a. 若航程全未完成,則退還已付票價;或
b. 若部份航程已完成,其退費額以下列金額較高者為準:
i. 自中止航程點(或假設航程未經中止,預計將接續旅程之點)至機票所載目的地或中途停留點之票價及應支付之費用,扣除已用於計算原票價之折扣(若有);或
ii. 已支付票價和已完成航程票價之差額。
E. 非自願退費(C 項)和不可抗力(D 項)以外理由之退費
1. 若乘客購買機票之票價含附帶服務,則樂桃應依下列情形,以點數退費:
a. 若航程全未完成,則退費金額為已支付票價扣除樂桃條例規定之取消費用;或
b. 若部份航程已完成,則退費金額為已支付票價和已完成航程票價之差額扣減樂桃條例規定之取消費用。
2. 若因退還機票票價之任何部分,將導致該機票已完成之航程為禁止運送時,則應按照本項 1 款 b 目退費,且將該機票之使用視為已越過該禁止運送航段,
❹已至非禁止運送點。
F. 拒絕退費權
1. 若依本條 C 項要求退費,且距機票記載或記錄之之出發日已超過 30 日;或依本條 D 項或 E 項要求退費,但距出發日已超過 10 日後之情形,樂桃得拒
絕退費。
2. 對於已交給樂桃或政府機關作為離境證明之機票,樂桃得拒絕辦理退費。除非乘客能向樂桃證明,其已獲准停留該國,或使用其他運送人或運輸方法離境,始可辦理退費。
3. 若乘客因第 10 條 A 項 3、4 款及 6 至 8 款理由而被拒絕運送或請離飛機,則樂桃應拒絕辦理退費;但若乘客因第 10 條 A 項 8 款理由而被拒絕運送或請離飛機,則樂桃應退還乘客已付之部分票價、費用或稅金。
G. 退費使用之貨幣和點數
所有退費應依照原購票地和退費地國之可適用法律等辦理。依本條 C 項規定退費,得由乘客選擇以購票貨幣或點數退款。依本條 D 項規定退費,得由乘客選擇以購票貨幣或點數退款。依本條 E 項規定退費,僅得以點數退款。
14 陸地/海上運輸服務
除樂桃條例另有規定外,樂桃將不安排、經營或提供機場區域內、機場與機場之間或機場與市區之間之陸地/海上交通運送服務。除樂桃直接經營之陸地/海上運輸服務外,任何獨立提供該服務之業者,不會且不應被視為樂桃之代理人或受僱人。縱使該陸地/海上運輸服務係由樂桃之主管、員工或代理人協助乘客安排,樂桃對該獨立業者之作為或不作為,仍不負任何責任。在由樂桃經營❹提供予客戶陸地/海上運輸服務之情形,樂桃條例關於機票、行李價值或其他方面之規定,應適用於該陸地/海上運輸服務。縱使客戶未使用該陸地/海上運輸服務,樂桃亦不會退還該部分之票價。
15 樂桃安排之旅店住宿和機內餐食
A. 旅店住宿
旅店住宿費用將不會包含於票價內。
B. 機內餐食
除樂桃條例另有規定外,就機內餐食之提供,若有需要,則乘客必須於已支付之票價、費用、稅金或服務費之外,另行付費。
16 入境手續
A. 遵守適用法律等
乘客必須遵守所有乘客出境、入境或過境國家之可適用法律,以及樂桃條例和樂桃之指示。樂桃對於樂桃之主管、員工或代理人,以無論口頭、書面或其他方式協助、指導任何欲搭乘國際航班之乘客、取得出入境和其他必要文件、或遵循可適用法律等情形,或乘客因此未能取得有關證件或違反可適用法律之情形,樂桃皆不負任何責任。
B. 國際運送之護照和簽證
1.
a. 乘客必須按照出境、入境或過境國家之可適用法律等要求,出示所有出境、入境和其他必要文件,且若樂桃經合理判斷認有必要,得取得❹保留該等文件副本;惟縱乘客已出示所有出境、入境和其他必要文件,且樂桃已運送該乘客,樂桃仍不保證乘客提出之文件係符合可適用法律等。
b. 樂桃保留拒絕運送任何不遵守可適用法律等,或所提出入境或必要文件❹非完備之乘客之權利。
2. 樂桃就乘客因未遵守本條規定而產生之任何損失或損害不負賠償責任,且該乘客應賠償樂桃因此所受之任何損失或損害。
3. 若乘客在轉運點地或目的地被拒絕入境,且樂桃被任何可適用法律等要求遣送乘客返回出發地或其他地方時,該乘客應支付樂桃適當之票價、罰金、手續費和費用。樂桃得以乘客就其機票之未完成航程之已支付之票價、手續費或費用中扣抵前述費用。就此等遭拒絕入境或驅逐出境之情形,樂桃將不會退還該次運送所收取之票價。
C. 海關檢查
於經海關或其他政府機關要求時,乘客之託運或未託運行李皆應接受檢查。樂桃就乘客不遵守本項規定之後果,概不負責。該乘客❹應賠償樂桃因乘客未遵守本項所受之任何損失或損害。
D. 政府法規
x樂桃係經合理判斷或依據任何可適用法律要求而拒絕運送乘客,則樂桃對該乘客不負任何責任。
17 相繼運送
1. 由兩家以上之運送人按照一張機票或簽發聯式機票進行相繼運送時,應視為單一運送。
2. 縱使樂桃為開立機票或機票首航段或任何相繼運送聯式機票上記載之運送人,惟除本運輸條款另有規定外,樂桃對於由其他運送人經營之航段,概不負責。
3. 就乘客於旅程中所產生之任何損害,各運送人應按其各自之運輸條款負責。
18 運送人賠償責任
A. 可適用法律等
1. 樂桃之所有運送皆須遵守《公約》中可適用之關於運送之規則和責任限制規定,除非該運送為不適用公約之國際或國內運送。
2. 在不牴觸前述 1 款規定之範圍內,樂桃執行或提供之運送及其他服務必須遵守:
a. 可適用法律等;
b. 本運輸條款和樂桃條例,此等規定❹可於樂桃之總代理營業處所或機場從事日常服務之任何樂桃辦事處查閱。
3. 運送人之全名和名稱縮寫,應記載於運送人之規則,❹得記載於機票上。為合乎《公約》之規定,運送人之地址應為首次出現運送人縮寫名稱之機票上所載之出發地機場,至於約定之停留地(運送人於必要時可為變更)則應為第 1 條所定義之地點。
B. 責任限制
除《公約》或可適用法律等另有規定外,樂桃因運送或其他運送附帶服務所產生之任何乘客死亡、受傷或其他人身傷害責任、乘客及/或其行李遲延抵達或任何其他對乘客之行李造成之損失或損害(以下統稱為「損害」),應依下述規定處理。若樂桃之上揭責任係由乘客之故意或過失所致,則應按照可適用法律及法規處理。
1. 除樂桃之過失所致外,樂桃對乘客未託運行李之毀損,不負任何賠償責任。樂桃之主管、員工或代理人對乘客裝卸或轉運未託運行李所提供之協助,應視為樂桃對乘客之無償服務。
2. 樂桃對於因樂桃遵守適用法律,或乘客未遵守可適用法律,或任何樂桃無法控制原因所直接或間接造成之損害,概不負責。
3. 於適用《xx婁公約》以外之《公約》之情形,下列規定亦應有適用:
a. 樂桃按照《公約》第 22 條(1)項同意,樂桃履行之所有國際運送應遵守
《公約》之下述定義及規定:
i. 就《公約》第 17 條定義之乘客,因該乘客死亡、受傷或其他人身傷害所提出之賠償請求,樂桃不得援引《公約》第 22 條(1)項規定之每位乘客賠償責任限制為抗辯。但除下述 ii 之 情形外,樂桃將不放棄依據《公約》第 20 條(1)項或其他可適用法律可採擇之請求權為抗辯。
ii. 就《公約》第 17 條定義之乘客,因該乘客死亡、受傷或其他人身傷害所提出之賠償請求,樂桃依據《公約》第 20 條(1)項規定主張免責之責任限額不得超過 113,100 特別提款權,惟此不包括法院合理認定之律師費等索賠成本。
b. 就任何人故意造成損害,❹導致乘客因而死亡、受傷或受到其他人身傷害
而向樂桃請求賠償之情形,本條款任何部分皆不影響樂桃對該等行為人之任何請求權。
4. 於國際運送之情形,除前述第 3 款規定外,應適用下列規定。
a. 若運送適用xx婁公約,則樂桃對每位乘客之行李賠償金額上限為 1,131 SDR。
b. 除前款規定外,就國際運送之託運行李,樂桃之責任限額為每公斤 17 SDR
(250 xxx),就每位乘客之未託運行李,樂桃之責任上限則為 332 SDR
(5,000 xxx)。
c. 若乘客依據第 11 條 H 項事先就其行李申報較高之價值❹支付超值行李費,則本項 a 款和 b 款之責任限制即不予適用。於此情形,樂桃之責任限制為該較高之申報價值。在任何情況下,樂桃之賠償責任不得超過乘客實際之損失。所有賠償請求皆應由乘客證明其受損害之金額。
5. 於適用第 4 款 b 目時,若樂桃交付予乘客之行李僅為其部分託運行李而非全部,或僅有部分行李受到損害,則不論該託運行李任何部分或其內容之價值為何,樂桃之賠償責任應依未交付或損害部分行李重量按比例減低。
6. 就乘客行李內容物所引起之任何損害,樂桃不負賠償責任。若因任何乘客之私人財物導致其他乘客之行李或樂桃之財物受損,該乘客應賠償樂桃因此受到之一切損失及支出費用。
7. 若乘客託運行李內之物品損害,係由於該物品本身之缺陷或不良品質所致,則無論樂桃是否知悉該等缺陷,樂桃對該物品之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8. 樂桃得拒絕接受運送任何非為本運輸條款就「行李」定義之物品;但若該物品經交付❹由樂桃收訖,則該物品仍應適用本運輸條款之行李價值及責任限制規定,❹須繳納樂桃所公布之費用及手續費。
9. 樂桃得以代理人身分,為其他運送人履行之運送航段開立機票或接受託運行李。xx對發生於其運送航段外之任何損害不負賠償責任。樂桃對發生於其運送航段外之任何託運行李損害亦不負賠償責任,除非樂桃是運送合約之第一順位或最後順位之運送人,而依照《公約》,乘客有權向相關運送合約之第一順位或最後順位之運送人(樂桃)請求損害賠償。
10. 樂桃將依據本運輸條款及樂桃條例進行運送,若因所產生之任何衍生、特殊或懲罰性損害,無論樂桃是否知悉該損害可能發生,樂桃皆不負賠償任責。
11. 除本運輸條款另有規定外,樂桃保留《公約》所賦予之一切抗辯權。樂桃❹有權向造成損害之第三人,代位求償樂桃所支付之部分或全部損害賠償金額。
12. 樂桃依本運輸條款及樂桃條例所得主張之責任免除或限制,亦適用於樂桃執行職務之主管、員工或代理人,以及提供飛機供樂桃運送使用之個人或企業,及其執行職務之主管、員工或代理人。樂桃或其履行職責之主管、員工或代理人
應賠償之總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樂桃依本運輸條款規定之得主張之責任限制金額。
13. 於國內運送之情形,應適用下列規定。
a.
i. 若導致損害之意外或事故發生於乘客在飛機上或在登機或下機過程中時,樂桃應負責賠償乘客因死亡、受傷或身體傷害所產生之損害。
ii. 若樂桃保管之任何託運行李或乘客之其他物品,在樂桃保管期間發生事故,以致託運行李或乘客之物品毀損、滅失或價值減損,樂桃應負賠償責任。
iii. 若經證明樂桃及/或其代理人已採取一切必要之合理措施以防止損害,或樂桃及/或其代理人無法採取該措施,則樂桃對本項前述 a 款 i 和 a 款 ii.兩規定之損害,不負賠償責任。本條所謂「代理人」,係指協助履行本運送合約之任何樂桃員工、代表、代理人或承包商。
iv. 乘客之未託運未託運行李或任何攜帶或穿著之其他物品若發生任何毀損、滅失或價值減損,除證明係樂桃及/或其代理人之過失所致,否則樂桃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v. 若因任何無法控制之理由,例如為遵循法律、法規或政府要求、安全考量(包括但不限於,防止非法劫持、控制或摧毀飛機之行為)、惡劣天氣、不可抗力事由、勞工糾紛、暴動、騷亂和戰爭,則樂桃得於未經事前通知之情形下,變更預定時刻表,或取消、暫停或終止任何航班,變更出發地及/或目的地、緊急降落、限制登機乘客人數、卸載全部或部分行李,或採取任何其他必要措施;然而,樂桃除依本項 a 款.i 至 iv 負損害賠償責任外,就因採取前述措施所生之任何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b. 若乘客之託運行李或任何由樂桃保管之其他物品發生毀損、滅失或價值減損,係由該行李或物品本身之缺陷或不良品質所致,則樂桃對該託運行李或物品之毀損、滅失或價值減損不負賠償責任。
c. 若樂桃證明損害係由乘客之不當行為或過失所造成,於該不當行為或過失所造成之損害範圍內,樂桃應就其對乘客之全部或部分損害賠償責任免責。
d. 若因乘客之故意不當行為或過失,或乘客未遵守本運輸條款或其他相關規則或條例,以致樂桃受有任何損害,則該乘客應樂桃負損害賠償責任。
e. 樂桃對每位乘客所負之運送行李賠償責任應限於日幣 15 萬元,惟在任何情況下,樂桃之賠償責任不得超過行李之實際價值。
f. 若經證明損害係由樂桃及/或其代理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則樂桃即
不得主張適用本項 e 款之責任限制;惟若損害係因代理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則必須證明該代理人係於執行職務期間造成損害。
g.
i. 若樂桃係為其他運送人開立機票或接受運送行李,則樂桃僅係該其他運送人之代理人。
ii. 若乘客先後由數個運送人相繼運送,則損害賠償請求人僅可向損害發生時負責履行之運送人請求損害賠償。在任何情況下,xx對於因其他運送人之運送而導致乘客受有損害之情形,不負賠償責任。
h. 若持有樂桃開立之機票之乘客,獲得樂桃之同意而轉換其他運送人,且持該機票登上其他運送人之航班,則該運送應遵守該運送人之運輸條款,樂桃對該運送不負任何責任。
i. 若樂桃之代理人可證明其係因執行職務而發生本運輸條款所述之損害,則該代理人得適用本運輸條款及其他規則和條例所規定之所有樂桃責任限制或免責條款。
19 申訴及訴訟之期限
A. 申訴期限
於發現行李毀損之情形,權利人應於收到行李後 7 日內提出申訴,否則不得提出任何損害賠償之請求;於行李遲延送達或遺失之情形,權利人應於收到(行李遲延之情況)或預計收到(行李遺失之情況)行李後之 21 日內提出申訴,否則不得提出任何損害賠償之請求。任何申訴必須於上述期限內以書面提出。若該運送❹非《公約》所規範之「國際運送」,或為「國內運送」之情形,則權利人若可證明下列事項,則權利人雖未於前述期限內提出申訴,亦不妨礙該權利人提起訴訟:
1. 權利人依常理無法提出申訴通知;
2. 因樂桃之行為導致請求權人無法提出申訴通知;或
3. 樂桃已知悉乘客行李受有損害。
B. 訴訟時效
x權利人未於抵達目的地之日起,或飛機應抵達之日、或運送停止之日起兩年內對樂桃提起訴訟,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消滅。
20 法律優先
機票或本運輸條款或樂桃條例所載之任何條文,縱使因違反可適用法律而為無效,惟於未與可適用法律牴觸之範圍內仍為有效。任何無效之條文不影響其他條文之效力。
21 修改及刪除
樂桃之主管、員工或代理人皆無權變更、修改或放刪除運送合約、本運輸條款或樂桃條例之任何條文。
補充條文
1 生效日
本運輸條款自 2018 年 10 月 28 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