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财信证券财富 90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变更征询及生效公告
财信证券财富 90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成立于
2020 年 12 月 2 日,经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现拟对《财信证券财富 90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变更,相关条款的具体修改详见附件 1,本次合同变更未改变本集合计划的风险等级。
一、合同变更的程序
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第二十四章“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的有关约定,我司已就本次合同变更事宜与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达成一致。同时,管理人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对不同意变更的投资者,管理人保障其退出集合计划的权利。投资者可于征询意见期,即 2022 年 11 月 29 日至 2022 年 12 月 2 日的交易时间内对本次合同变更做出如下选择:
2、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合同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书面达成一致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管理人须在公告后 5 个工作日内以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或书面等方式向投资者发送合同变更征询意见函。
①投资者不同意变更的,应在开放日(即 2022 年 12 月 2 日)的交易时间内退出本集合计划。
②投资者未在规定的期间内回复意见也未退出集合计划的,则投资者已以行为表明其同意公告中载明的全部变更事项。
③对于明确答复不同意合同变更但在规定期限内仍未退出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者,管理人将有权在规定期限届满后将相关份额做强制退出处理(以实际退出日前一工作日集合计划单位净值计算退出金额),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及或有损
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同意,无论其是否提出退出申请,管理人经与托管人书面达成一致后根据本合同规定变更本合同的行为均不应被视为或裁定为管理人或托管人的
违约行为。
二、合同变更的生效
x次合同变更的内容将于征询意见期限届满的次一工作日(即 2022 年 12 月 5 日)生效,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如有疑问,请您致电咨询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客户服务电话 0000-00000000。
2022 年 11 月 28 日
附件 1:《资产管理合同》变更条款对照表附件 2:《征询意见函》样本
附件 1:《资产管理合同》变更条款对照表
(本附件仅列举关键变更条款,详情请参考《财信证券财富 901 号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更新)》、《财信证券财富 90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
明书》、《财信证券财富 90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
《财信证券财富 90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 |
变更前 | 变更后 |
二、xx | x、释义新增: 《民法典》:指 2020 年 5 月 28 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证券法》:指 1998 年 12 月 29 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4 年 8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5 年 10 月 27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3 年 6 月 29 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4年8 月31 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2019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并于 2020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个人信息保护法》:指 2021 年 8 月 20 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关联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 关联方披露》的规定定义。 | |
三、承诺与声明 (一)管理人xx | x、承诺与声明 (一)管理人承诺新增: 5、管理人尊重并保护投资者隐私,在投资者购买本资管计划时,管理人将按照 《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以下简称“《个人信息处理规则》”,详见 xxxxx://xxxxx.xxxxxxxxx.xxx)收集、使用、共享、转让、公开披露、存储、保护客户信息。请投资者在使用管理人的服务前仔细阅读相关条款,并确认已经充分理解条款全部内容。 管理人承诺对投资者的信息进行严格保密,如确需公开披露时,除法律、法律程序、诉讼或政府主管部门强制性要求 的情况下,管理人会征得投资者同意。 |
三、承诺与声明 (三)投资者声明 | 三、承诺与声明 (三)投资者声明新增: 4、投资者同意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要求提供和处理个人信息,并同意管理人基于为投资者提供产品或服务、本产品成立、备案、投资运作需要以及有权机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向投资者提供各类产品和服务及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与投资者进行联络、沟通,了解投资者的需求,建立、复查、维护、发展与投资者的关系,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人应履行的反洗钱、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合格投资者管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持续信息服务等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为订立、履行投资者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产品合同所必需,以及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为提升投资者对管理人服务的使用体验、增强管理人的安全机制等目的,使用并处理投资者提供的个人信息,并向司法机关、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中介机构、投资相关对手方、托管机构及其他在合法合规前提下需取得个人信息的机构或组织提供管理人处 理的个人信息。 |
如管理人处理的个人信息不限于投资者自身且投资者同意提供超出投资者自身的个人信息,投资者保证其向管理人提供该等超过投资者自身的个人信息前,已经合法取得该等个人信息且已经告知该等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并已经取得了 信息主体的授权与同意。 | |
四、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当事人权利义务 1、投资者的权利义务 (1)投资者的权利 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四、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当事人权利义务 1、投资者的权利义务 (1)投资者的权利 6)《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知情权、决定权、查阅、复制、请求转移、更正、补充、删除、撤回同意等,权利行使方式以管理人《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为准; 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 定的其他权利。 |
八、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退出与转让 (二)参与和退出的时间 | 八、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退出与转让 (二)参与和退出的时间新增: 3、违约退出 出于人道及社会关怀考虑,当投资者于封闭期内出现身患重疾、突发意外等急需使用资金的情形时,在提供情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后,可以向管理人书面申请违约退出。收到投资者的申请违约退出的书面文件后,管理人有权为投资者办理份额强制退出,也有权拒绝办理投资者的违约退出申请。违约退出费率参考本合同的退出费率,退出违约金(如 有)应当全额归入本集合计划财产。 |
八、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退出与转让 (四)参与和退出的方式、价格、程序及确认 2、集合计划参与和退出的程序及确认 (1)参与的程序与确认 ④ 投资者参与申请确认成功后,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当日办理业务申请仅能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内撤销。 | 八、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退出与转让 (四)参与和退出的方式、价格、程序及确认 2、集合计划参与和退出的程序及确认 (1)参与的程序与确认 ④ 销售机构在 T 日的规定时间内受理投资者申请,管理人在收到投资者参与申请的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参与申请确认成功后,其 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当日办 |
理业务申请仅能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内撤销,具体以管理人和销售机构业务办 理规则为准。 | |
八、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退出与转让 | 八、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退出与转让 |
(十三)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非交易 | (十三)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非交易 |
过户和冻结 | 过户和冻结 |
1、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 | 1、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 |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在具备可交易条件 |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在具备可交易条件 |
时,经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三方协 | 时,经管理人同意后,投资者可以通过 |
商一致,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以 | 证券交易所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
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向合格 | 方式,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集合 |
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集合资产管理计 |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份额转让应遵守交 |
划份额,份额转让应遵守交易场所相关 | 易场所相关规定及要求,并按规定办理 |
规定及要求,并按规定办理份额变更登 | 份额变更登记手续。转让后,持有本集 |
记手续。转让后,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 | 合计划份额的合格投资者人数合计不得 |
的合格投资者人数合计不得超过 200人。 | 超过 200 人。 管理人应当在份额转让前,对受让人的 |
管理人应当在份额转让前,对受让人的 | 合格投资者身份和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者 |
合格投资者身份和本集合计划的投资 | 人数进行合规性审查。受让人首次参与 |
者人数进行合规性审查。受让人首次参 | x集合计划的,应先与管理人、托管人 |
与本集合计划的,应先与管理人、托管 | 签订资产管理合同。 |
人签订资产管理合同。 | 管理人不得通过办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管理人不得通过办理集合资产管理计 | 的份额转让,公开或变相公开募集资产 |
划的份额转让,公开或变相公开募集资 | 管理计划。 |
产管理计划。 | |
十五、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 十五、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
(二)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经理 | (二)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经理 |
1、姓名、从业简历、学历及兼职情况 | 1、姓名、从业简历、学历及兼职情况 |
(1)姓名:xx | (1)xx,2016 年加入xxxxxx |
(2)从业简历:2014 年加入财信证券 | 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债券交易员;宏观 |
有限责任公司,历任固定收益总部研究 | 与债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20 年 |
员;投顾业务部投资助理;固定收益产 | 加入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任资管 |
品投资部投资经理;现任固收配置部投 | 投资部投资经理。北京大学软件工程硕 |
资经理。 | 士,无兼职情况。 |
(3)学历:南开大学区域经济学硕士。 | (2)xx,2016 年加入财信证券股份 |
(4)兼职情况:无。 | 有限公司,历任固定收益部交易员、投 |
2、投资经理的投资管理、投资研究、 | 资顾问业务部投资经理助理,现任资管 |
投资咨询等相关业务经验 | 投资部投资经理。北京大学管理学硕士, |
本集合计划投资经理拥 5 年债券研究 | 无兼职情况。 |
和投资经验,对债券市场收益走势、债 | 2、投资经理的投资管理、投资研究、投 |
券品种、利率波动、宏观经济等有深入 | 资咨询等相关业务经验 |
研究。充分了解债券交易规则和业务流 | (1)xx:拥有 6 年固定收益从业经验, |
程,积累了丰富的投资交易经验和广泛 | 入行开始,坚持撰写超 50 万字债市投资 |
的市场资源,投资业绩良好。 | 笔记,对债券投资和信用分析具有较为 |
丰富的经验和心得,善于结合宏观、政策、资金等多重因素寻找资产配置机会,投资风格均衡稳健,工作业绩良好。 (2)xx:拥有数年的债券交易、债券投资经验,对宏观经济形势、债券收益率走势、债券品种有深入研究,能够捕 捉债券市场的投资机会,风格稳健。 | |
十七、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二)投资指令的内容 | 十七、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二)投资指令的内容增加: 管理人有权使用托管网银或电子直连等 方式发送电子指令。 |
十七、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时间与程序 3、指令的执行 (2)托管人在复核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有效指令,不得延误。指令执行完 毕后,托管人应通知管理人。 | 十七、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时间与程序 3、指令的执行 (2)托管人在复核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有效指令,不得延误。 |
十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与会计核算 (一)集合计划财产的估值 3、估值方法: (1)投资债权类资产的估值方法 ①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②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或者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③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 | 十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与会计核算 (一)集合计划财产的估值 3、估值方法: ①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B、交易所上市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C、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债、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债和私募债券等,选取估值日第 三方估值机构(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 |
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 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
大变化的,可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 | D、对于已申报成功回售登记的含投资人 |
有关规定,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 回售权的债券(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 | 外),按债券回售实施公告约定的回售 |
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 价格估值。在选择债券回售时或回售期 |
④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 | x,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显著增加 |
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 或发生其他可能导致债券回售失败的突 |
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 | 发、异常情形,按管理人、托管人协商 |
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 | 一致的方法处理估值相关事宜。 |
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 |
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 | 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 |
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 | 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 |
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应采用估值技 | 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 |
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 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 |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 | 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 |
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 | 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 |
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 | 少的情况下,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 |
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 公允价值。 |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 | ③全国银行间市场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
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A、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 |
⑤在对银行间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估 | 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
值时,应主要依据第三方估值机构公布 |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 |
的收益率曲线及估值价格估值。 | 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 |
⑥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私募债 |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 |
券,鉴于目前尚不存在活跃市场而应采 | 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
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如管理人 | B、对于已申报成功回售登记的含投资人 |
认为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管理 | 回售权的债券(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
人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 | 外),按债券回售实施公告约定的回售 |
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 价格估值。在选择债券回售时或回售期 |
⑦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 | x,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显著增加 |
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 | 或发生其他可能导致债券回售失败的突 |
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 | 发、异常情形,按管理人、托管人协商 |
值。 | 一致的方法处理估值相关事宜。 |
⑧持有的银行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 | C、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 |
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 | 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应采用估 |
收入。如提前支取或利率发生变化,管 |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如估值技术难以 |
理人应及时通知托管人,双方及时进行 | 实现的,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 |
账务调整。 | 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 |
⑨持有的债券逆回购(正回购)以本金 | 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列示,按约定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 管理人持续评估该估值方式的适当性, |
(利息支出)。 | 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
D、原则上,第三方估值机构选取中债金 | |
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 | |
④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 |
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⑤持有的银行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如提前支取或利率发生变化,管理人应及时通知托管人,双方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⑥持有的债券逆回购(正回购)以本金 列示,按约定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利息支出)。 | |
二十、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一)本集合计划的各项费用 3、管理费:0.5%/年; (二)集合计划费用支付标准、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时间 2、管理费 x集合计划的年管理费率为 0.5%,每 日管理费计算方法如下: T=E×0.5%÷365; | 二十、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一)本集合计划的各项费用 3、管理费:0.6%/年; (二)集合计划费用支付标准、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时间 2、管理费 x集合计划的年管理费率为 0.6%,每日 管理费计算方法如下: T=E×0.6%÷365; |
二十二、信息披露与报告 (六)管理人、托管人应当根据《指导意见》、《管理办法》、《运作规定》等监管要求履行报告义务,并将向投资者提供的信息披露文件及时报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 二十二、信息披露与报告 (六)管理人、托管人应当根据《指导意见》、《管理办法》、《运作规定》等监管要求履行报告义务,并将向投资者提供的信息披露文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报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如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自律组织对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履行的信息披露及报告、报备 义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二十三、风险揭示 | 二十三、风险揭示新增: 个人信息(含敏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风险 x资产管理计划在运作过程中,可能需要针对个人信息进行必要的收集、存储、传递、分析、利用、处理,可能存在由于物理、技术或管理防护设施遭到破坏、信息技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个人信息被非法授权访问、泄露、篡改或损毁、丢失的风险。 敏感个人信息是指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 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 |
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相比其他个人信息,敏感个人信息可能对投资者的个人权益影响更大:敏感个人信息的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个人的人身安全受到危害;其不当处理将容易导致个人财产遭受他人侵害,使得个人的财产安全面临威胁;敏感个人信息与个人的人格尊严高度相关。对于投资者而言,需在谨慎考虑后 再向管理人提供敏感个人信息。 | |
二十三、风险揭示 如下风险揭示条款做出调整(序号未按照合同原文): 1、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所涉风险 x集合计划成立后,在具备可交易条件时,经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三方协商一致,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可能存在投资者通过交易平台转让份额的价格和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不一致的风险。 2、集合计划提前终止的风险 集合计划运作期间,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提前终止情形,本集合计划有提前终止的风险。 | 二十三、风险揭示 如下风险揭示条款做出调整(序号未按照合同原文): 1、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所涉风险 x集合计划成立后,在具备可交易条件时,经管理人同意后,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可能存在投资者通过交易平台转让份额的价格和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不一致的风险。 2、集合计划提前终止的风险 集合计划运作期间,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提前终止情形时,本集合计划有提前终止的风险。提请投资者特别注意,如果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总份额低于 1000万,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本集合计划。届时,投资者(特别是新参与的投资者)将面临本集合计划短期内终止且委托财产进入清算程序,导致委托财产难以及时退出、财产本金和收益发生损失的风 险。 |
二十四、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 二十四、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新增: (三)集合计划/合同的终止 (12)本集合计划总份额低于 1000 万,且管理人决定终止本集合计划的情形; |
二十五、违约责任 6、投资者的债权人通过司法机关对集合计划资产采取强制措施,由此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管理人和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在投资者的集合计划资 产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政府机构扣押和 | 二十五、违约责任 6、投资者的债权人通过司法机关对集合计划资产采取强制措施,由此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管理人和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投资者承担相关责任。 在投资者的集合计划资产被司法机关或 |
查封的情况下,管理人和托管人没有义 | 其他政府机构扣押和查封的情况下,管 |
务代表投资者就针对集合计划资产所 | 理人和托管人没有义务代表投资者就针 |
提起的司法或行政程序进行答辩,但是 | 对集合计划资产所提起的司法或行政程 |
可以提供必要的协助。 | 序进行答辩,但是可以提供必要的协助。 |
管理人指定网站、管理人网站: xxxxx.xxxx.xxx | 管理人指定网站、管理人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 |
附件 2:《征询意见函》样本
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投资者确认,已充分阅读并理解《财信证券财富 90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变更征询及生效公告》及其附件的相关内容,承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本投资者 □同意 □不同意 (请打勾)此次合同变更。
投资者
个人填写:
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住所: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通讯地址:
联系人:
机构填写:
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通讯地址: 联系人:
投资者(签字/xx):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征询意见函》请本人签字/盖章后扫描发送至 xxxx@xxxxxxxx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