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编号:中长资( )合字[ ] 号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福州】办事处与【 】
【 】年【 】月【 】日
x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签署:
甲 方: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办事处(转让方)
负 责 人: 职 务: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乙 方: (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 职 务: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鉴于:
1、甲方作为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依法享有债务人福建仁文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本金为¥433,499,715.00元的债权(见附件一:《债权明细表》),甲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府部门的规定,采取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方式处置该债权;
2、甲方已向乙方充分揭示了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与风险,并应乙方要求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说明,且甲方已事先向乙方声明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基于不良资产的特性,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甲方对转让的债权的瑕疵及预期利益不做任何保证与承诺,乙方对此予以认可,乙方声明其已对本协议项下债权实施其认为必要的尽职调查,自主决定参加该债权的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活动;
3、乙方凭借其承诺的价格等交易条件,被甲方确认为本次债权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的买受人;
4、乙方声明并保证,乙方自愿独立承担债权的瑕疵或风险和预期利益无法实现的风险,乙方保证不因任何原因主张协议无效或要求撤销本协议或要求甲方回购或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债权转让相关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
x协议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定义所指的特定涵义,协议正文另有规定的除外:
1.1 主债权:指甲方对债务人福建仁文建设有限公司享有的并依法可向乙方转让的债权本金、利息(系指甲方与债务人签订的《债务重组协议》中长资(2011)重组字[1123]号项下的资金占用费,下同)及罚息、财务顾问费及滞纳金。
1.2 担保权利:指与主债权相关的保证债权、抵押权、质押权等附属权利。
1.3 债权:指作为本协议标的的主债权、担保权利以及由此派生或与此相关的其他权益的统称。
1.4 转让价款:指乙方受让债权所应支付的价款。
1.5债权证明文件:指甲方在基准日实际持有的、且将于交割日移交给乙方的,与主张和行使债权有关的法律文件(见附件二《债权证明文件清单》),但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债权证明文件以其预先披露并在交割日继续持有的全部法律文件为限,甲方未对债权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做出任何保证或承诺。
1.6 基准日:指甲方确定且为乙方认可的计算债权项下主债权本金、利息、财务顾问费和逾期支付利息、财务顾问费而产生的滞纳金余额的截止日,即2016年3月20 日。
1.7 报价日:指乙方在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活动中所报最高应价的日期,即 年 月 日。
1.8 交割日:指债权转移之日,但任何情况下,甲方于交割日向乙方转移债权均需以本协议第7.2款约定的交割条件成就为前提。
1.9 过渡期:指自基准日起至交割日止的期间。
1.10 处置费用:指甲方在过渡期内管理、维护、处置债权实际发生并在交割时由乙方承担一切费用。
1.11 瑕疵:指债权自身存在的影响其回收价值的各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主体因素、时效因素、债权证明文件因素、诉讼效果因素等各种因素。
1.12 风险:指乙方受让债权后,由于各种主观、客观原因,导致预期利益不能实现的可能性。
第二条 瑕疵和风险揭示
2.1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债权,存在或可能存在下列瑕疵或风险,且因甲方并非债权的原始权利人,甲方无法对其承继的、由任何第三方制作的债权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供保证,以至于乙方受让债权的预期利益可能无法实现。该等瑕疵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2.1.1由于可能存在的计算误差、计算口径不同或其他原因等,乙方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附件一《债权明细表》载明的金额可能不完全一致;基于有关司法政策文件,乙方受让债权后向债务人或担保人所能主张并获得司法支持的利息可能与《债权转让协议》附表中所列明的利息不完全一致;
2.1.2 债权项下的抵押物厦门“金帝.中洲滨海城”B1-5和B1-8子地块在建工程已被其他民间借贷债权人查封,且停工多年,现刚逐步复工;抵押物福州“大儒世家”417个地下车位已被法院强制执行拍卖解押了69个,成交的拍卖款项可能存在难以优先受偿的风险,剩余的抵押车位法院仍在强制执行拍卖中,且可能存在被其他债权人查封的风险;
2.1.3 担保物可能存在拖欠工程款、欠缴税费、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或其他减损担保物价值的相关情形;
甲方对上述瑕疵或风险不发表任何判断性结论,由xx自行作出判断,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2 乙方声明:乙方已被告知仔细审阅本协议的条款,并在全面理解全部协议条款内容后,经独立慎重判断作出签署本协议的决定,乙方对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或风险完全理解并予以认可,同意按照现状受让债权。乙方承诺不因上述瑕疵或风险而要求甲方赔偿、回购或承担任何责任,并放弃主张转让协议无效或要求人民法院撤销转让协议,或以债权存在上述瑕疵或风险作为减轻或免除其义务和责任的抗辩理由。乙方同时承诺,其从甲方处受让债权后将该等债权再行转让给第三方的,若第三方在主张权利过程中不能实现债权而发生纠纷的,由xxxx责任,不向甲方追偿。
第三条 债权金额
3.1 截至基准日,债权账面本金余额为人民币肆亿叁仟叁佰肆拾玖万玖仟柒佰壹拾xx整(小写:¥433,499,715.00),利息余额为人民币贰亿玖仟玖佰零壹万伍仟柒佰陆拾柒元柒角捌分(小写:¥299,015,767.78),结欠利息的罚息为人民币陆仟xx陆拾贰万陆仟贰佰陆拾柒元捌角捌分(小写:¥65,626,267.88),财务顾问费余额为人民币伍仟玖佰陆拾伍万捌仟零捌拾元伍角贰分(小写:¥59,658,080.52),结欠财务顾问费的滞纳金壹仟陆佰捌拾xxx仟叁佰柒拾捌元陆角贰分(小写:¥16,856,378.62),债权总额合计为人民币捌亿柒仟肆佰陆拾xxx仟贰佰零玖元捌角(小写:¥874,656,209.80)。债权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协议附件一(债权明细表)。
3.2 过渡期内与主债权相关的利息,在相关司法政策允许的前提下,在交割日一并转移给乙方。
第四条 债权转让
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向乙方转让债权;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受让债权。在遵守本协议条款和交割条件的前提下,交割后,甲方将自基准日起的债权的权利、权益和利益均转让给乙方。
第五条 风险转移
交割后,乙方应独立承担该等债权于基准日后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任何已知或未知的损失、损害、风险或责任。乙方对此予以认可,乙方承诺对于本协议2.1款的瑕疵或风险,不因任何原因向甲方主张赔偿、回购或要求甲方承担责任。
第六条 转让价款、其他费用及支付
6.1 转让价款
乙方确认,其因受让债权而需按照本条约定向甲方支付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元(小写: )。
6.2 履约保证金
6.2.1 甲方确认,其已于报价日前收到乙方交纳的参加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组织的公开挂牌转让活动的交易保证金人民币伍仟万元整(小写:¥50,000,000.00),该交易保证金(不计利息),在本协议签署日可等额冲抵为其应支付的履约保证金金额。
6.2.2 乙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可相应充抵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转让价款。
6.3 转让价款及其他款项的支付
6.3.1乙方确认将采取一次性付款的方式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及其他款项,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柒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
(境外投资者受让债权的,必须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
6.3.2乙方确认将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叁个工作日内向甲xxx首期付款不低于人民币壹亿元整(小写:¥100,000,000.00),且在2016年12月31日前累计支付不低于人民币贰亿元整(小写:¥200,000,000.00),在2017年6月30日前累计支付不低于人民币叁亿元整(小写:¥300,000,000.00),余款在2017年12月31日前全部付清。除首期付款及最后一期付款之外,每期付款宽限期为30天,最后一期付款宽限期为60天。在宽限期内不计收罚息。
在上述各支付期限内,乙方应从首期付款支付日起按未付转让价款实际占用天数的10%/年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于每自然季21日支付。
6.4 付款账号
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应支付的全部款项以电汇立即可用资金形式划付至甲方指定的下列账户:
户 名: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鼓屏支行
账 号:13003101040006887
乙方支付的款项金额均以甲方开户银行确认的实际到账金额为准,与付款、结汇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款项有欠付时,乙方应在交割日前补清欠付款项,否则甲方有权选择推迟交割日至乙方补清全部欠款之日,或以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予以弥补。
第七条 债权的交割
7.1 交割日的确定
7.1.1 甲乙双方一致确认,第7.2款约定的交割条件全部成就后的第10个工作日为交割日。
7.1.2 甲方有权在第7.2款规定的交割条件成就后,单方指定一个早于第7.1.1款约定日期的交割日,但应当提前书面通知乙方。
7.2 交割条件
在符合下述全部条件的前提下,双方应进行债权的交割:
7.2.1 甲方已经足额收到乙方按照第6.3款约定的全部转让价款和若采取分期付款的全部资金占用费,以及第10.3款约定的罚息等全部款项。
7.2.2 截至交割日,乙方已经履行并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约定的交割前的全部承诺或约定。
7.2.3截至交割日,乙方在本协议项下所作的声明和保证在交割日是真实准确的,如同该等声明和保证系于交割日作出的一样。
7.3 交割前的准备
交割前,甲方应向乙方提交一份《回收及费用结算明细表》,列明基准日后对本次交割的债权进行处置实现的现金及非现金回收、发生的处置费用并附相关的证明材料。
甲方在过渡期内取得的与主张和行使债权有关的法律文件及服务协议应制作成《债权证明文件补充清单》(见附件三)在交易日一并移交乙方。
7.4债权的交割及债权证明文件的移交
7.4.1 双方确认,在交割日,债权按照交割日的现状一次性地从甲方转移至乙方。即乙方应无条件接受基准日至交割日债权发生的任何变化。若在过渡期内债权实现现金回收的,应优先用于冲抵乙方未付的资金占用费、罚息和转让价款后,剩余款项在交割时扣除甲方已发生的处置费用后的余额(不含利息)在交割日后10个工作日内移交给乙方。
7.4.2乙方在对甲方移交的债权证明文件核对无误后,应按本协议附件四规定的格式向甲方出具债权证明文件收据,确认其已收到相应的债权证明文件。该收据一经签署并交付,即无条件地证明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债权证明文件)交付义务已履行完毕。若乙方延迟签发或拒绝签发债权证明文件收据的,甲方有权将交割日顺延至乙方签发债权证明文件收据之日,并在该日向乙方交付债权证明文件。
7.4.3 交割日后,乙方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债权涉及的债务人、担保人行使债权人的一切权利,并自行承担债权处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任何费用、责任、风险和损失。
7.5.1 甲乙双方应在债权全部交割后,采取公告通知的方式在 (福建日报)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将债权转让给乙方的事实通知债务人、担保人,通知费用由乙方承担。
7.5.2 如受案法院或债务人否认甲方通知债务人、担保人贷款债权转让事宜效力的,甲方可在乙方的要求下,采取书面或法院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债权转让事项通知债务人、担保人,但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乙方进一步确认,甲方的通知义务只限于进行上述适当的通知行为,无论债务人、担保人对债权转让的通知是否签收和确认,不影响甲、乙双方之间就债权进行转让的效力。
7.5.3 交割后,必要时甲方可应乙方要求并按照本协议附件五规定的格式出具《债权转让确认函》。
7.5.4 交割日后,甲方将根据相关规定,出具必要的债权转移证明文件,配合和协助乙方办理已转让的债权所涉及的诉讼(含执行)主体变更手续,但甲方不对是否能够实现变更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亦不得因为不能变更诉讼(含执行)主体而向甲方主张回购该项债权或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7.5.5 除本条另有约定外,甲方在任何时间均无须为履行本条所述协助义务承担任何费用。
第八条 过渡期贷款债权的管理
8.1 双方确认,在交割前,相应的债权仍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对债权进行管理和维护。在过渡期内,甲方拥有对债权的自主处置权,但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不良贷款处置的规定处置债权。
8.2 自本协议生效日至交割日期间,乙方可就管理和处置债权向甲方提出书面处置预案,甲方有权依据其自身判断决定是否执行该等预案。
第九条 声明与保证
9.1甲方的声明和保证
9.1.1 签约和履约资格保证:甲方保证具有签署本协议的主体资格,并已获得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相应授权或批准。
9.1.2 诚信管理的保证:自本协议生效日至交割日期间,甲方将严格遵循国家及内部相关规定管理与处置债权,除本协议第八条约定情形外,甲方不采取任何可能妨碍或限制乙方受让债权后权利行使的单方行动。
9.2 乙方的声明和保证
9.2.1 签约和履约资格保证:乙方保证具有签署本协议的主体资格,有权受让债权,并已获得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相应授权或批准。乙方承诺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所规定的“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机构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等受限制的受让主体,亦不与本次“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存在任何直系亲属关系并不属于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不良资产的主体,亦不属于前述主体投资、控制或享有其他权益的企业或其他实体,并进一步保证不向前述主体或其投资、控制的实体转让债权。
9.2.2 非欺骗保证:乙方保证其为签署、履行本协议而向甲方提供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信息,均在提供资料的当日和适用/使用期内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故意隐瞒和欺骗的情况。
9.2.3审慎调查和独立判断保证:乙方确认,在参与转让活动前已认真审阅了债权证明文件,对债权的现状进行了审慎的调查,并自行估计了债权可能的可收回性,乙方参与转让活动,即视为已经完全接受并知悉债权存在或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或瑕疵。乙方进一步确认并保证,基于债权的特殊性及现状出售的性质,甲方未就本协议项下债权的诉讼时效、担保效力、可回收性或乙方受让债权后的预期收益等向乙方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声明和保证,乙方是在独立判断债权法律上的有效性和商业价值后自主作出报价,并独自承担因其判断失误而可能遭受的一切风险。
9.2.4 乙方特别承诺:
9.2.4.1 乙方同意并保证,如果债权项下存在能够追究甲方前手权利人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乙方承诺自交割日起自动全部放弃该等权利,乙方及其后手不以任何方式向前手权利人及甲方主张本条项下已放弃的全部权利,或要求前手权利人或甲方承担与此有关的任何法律责任。
9.2.4.2 乙方同意并保证,如果债权中存在能够追究中国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乙方承诺自交割日起自动全部放弃该等权利,乙方及其后手不以任何方式向中国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追究任何法律责任,同时保证不对外披露及做出任何有损于中国外债偿还信誉的行为,或通过本协议项下交易从事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及从事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9.2.4.3 乙方确认知悉本协议第二条所揭示的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和风险,乙方接受债权按照交割日现状予以转让的事实,基于转让债权不良资产的特性,甲方亦对债权清收的困难性和可回收性未作出任何承诺或保证,乙方对该等事实予以确认,乙方自愿承担受让该等债权后可能承受的一切风险以及由该等风险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或无法实现的预期利益。本协议一经签署,乙方不可撤销地承诺其将放弃以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其他任何理由主张变更、撤销、解除本协议或减损本协议效力的其他任何权利。
9.2.4.4 除本协议第10.2款明确规定的以外,乙方保证不因任何原因要求甲方对债权进行回购,赔偿或要求甲方承担责任。
9.2.5 乙方承诺若本协议非因甲乙双方原因而被解除或无效的,在乙方向甲方返还债权(含乙方对债权实现的回收)的前提下,甲方向乙方返还的金额以乙方实际支付的转让价款及按照活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到截止返还日的利息为限;乙方进一步承诺若在乙方受让债权后发生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债权灭失等情形的,乙方确认在返还时,甲方有权在不超过该部分债权本金限额内扣减相应转让价款及利息,甲方应将扣减后的余额后向乙方返还。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在本协议非因双方原因而被解除或无效的情况下,不影响本款约定的有效性。
9.2.6 依法行使权利保证:乙方保证在债权交割后,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主张和行使债权项下的任何权利,因乙方违法行使权利导致甲方利益受损的,乙方将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以及因此所支付的费用。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或者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视为违约,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向对方赔偿因此受到的直接损失和合理费用损失。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违反本协议义务,经乙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间内未能补救或无法补救,而致使乙方在交割日后不能主张债权的,甲方应按照转让价款的20%向乙方予以退还。
10.3 乙方的违约责任
10.3.1 乙方违反付款义务,未能按时(含超过6.3.2款约定的宽限期)足额支付相应款项的,甲方除扣收乙方缴纳履约保证金外,对超过宽限期的,有权加收从超过之日起按当期应付未付转让价款的日万分之三的罚息,同时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履约保证金及罚息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如甲方委托中介机构将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再行公开转让的,乙方除应当补足再行公开转让成交价款低于本协议约定转让价款的差额,还应支付公开转让活动中甲、乙双方应当支付的佣金等。
10.3.2 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声明和保证或其它义务,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扣收履约保证金,若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保密
x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其对本协议签署和履行过程中得到的对方的有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非因履行本协议需要或非经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披露;双方进一步确认,其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止其任何关联公司、雇员、代理人或任何其他人员非法使用或披露任何保密信息资料。任何一方违反本条约定的保密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及法律适用
双方就本协议的解释和履行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未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的争议,双方选择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x协议所指不可抗力系指:地震、风暴、水灾、战争、暴乱等任何一方无法预见、无法控制和无法避免的情况。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的 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应尽其最大努力终止不可抗力事件或减少其影响。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双方应立即磋商以寻求一个公平的解决方法,并应尽所有合理努力以减轻不可抗力的影响。
第十四条 通知和通讯
14.1 本协议项下双方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以专人送达、挂号信件或传真方式递送。
14.2甲方的联络方法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
14.3 乙方的联络方法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
14.4 任何一方的联络方法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其他方。在被通知方收到有关通知之前,被通知方根据变更前的联络方法所做出的联络和通讯应视为有效。
第十五条 附则
15.1 本协议签署前形成的任何文件如与本协议相冲突,以本协议为准。
15.2 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5.3 在如下全部条件满足之日,本协议生效:
15.3.1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
15.3.2 乙方按照本协议第6.2款约定支付了足额履约保证金。
15.4 本协议双方均确认其充分知晓并理解本协议中全部条款的实质含义及其相应的法律后果,并基于此种理解,签署本协议。
15.5 本协议采用中文订立,一式 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持 份,乙方持 份。
(此页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甲方(盖章):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办事处
负 责 人 或
授权代表签字:
开户银行:
账 号: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开户银行:
账 号:
附件清单
附件一:债权明细表
附件二:债权证明文件清单
附件三:债权证明文件补充清单
附件四:债权证明文件收据
附件五:债权转让确认函
附件六:协议条款说明记录单
附件一:债权明细表
金额:万元
序号 |
贷款合同编号 |
借款人名称 |
担保人名称 |
币种 |
账面本金余额(原币种) |
账面本金余额(人民币) |
账面利息(人民币) |
本息合计(人民币) |
备 注 |
累计 |
附件二:债权证明文件清单
资产文 件类别 |
序号 |
资产文件名称 |
有无 |
份数 |
原件 |
复印件 |
备注 |
借款人、担保人主体资格材料 |
1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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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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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及协议类文 件 |
1 |
借款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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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借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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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垫款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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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其他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文件(不含重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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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文件 |
1 |
保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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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抵押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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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抵押物权属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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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抵押权利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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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质押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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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质物(权利)权属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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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质押登记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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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其他担保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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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收文件 |
1 |
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回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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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其他催收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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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重组文件 |
1 |
分期还款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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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债务减让(折扣变现)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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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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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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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以物(股权)抵债协议(含债权转股权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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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抵债资产权属证书或证明文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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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其他重组类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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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破产类文 件 |
1 |
起诉状/仲裁申请书/支付令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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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立案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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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答辩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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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上诉状/再审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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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财产保全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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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财产保全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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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判决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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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执行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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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执行中查封、冻结、扣押裁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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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中止、终结执行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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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债权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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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破产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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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破产宣告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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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破产债权申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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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及破产清算工作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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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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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类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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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债权转让通知或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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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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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同一名称项下存在多份资产文件且部分为复印件的,应在备注中单独说明复印件的名称和数量;
2、甲方于基准日实际持有的超出本清单范围的材料(如有),可在交割日一并交付给乙方,但该等交付不构成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甲方: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办事处(盖章)
经办人(签字):
乙方:【 】(xx)
经办人(签字):
附件三:债权证明文件补充清单
序号 |
名称 |
债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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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办事处(盖章)
经办人(签字):
乙方:【 】(xx)
经办人(签字):
附件四:债权证明文件收据
致: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办事处
根据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办事处与 (乙方名称)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 (乙方名称)对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办事处于 年 月 日(交割日)向其移交的编号自 至 的贷款债权证明文件进行了核对, (乙方名称)特此确认已收到该协议附件二《债权证明文件清单》、《债权证明文件补充清单》(如有)项下的全部文件;本收据一经签署并交付,即无条件地证明甲方在该《债权转让协议》项下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债权证明文件)移交义务已履行完毕。
乙 方: (xx)
经 办 人: (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五:债权转让确认函
致: (“受让方”)
根据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办事处(“转让方”)与 (“受让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转让方”已经将其于下述贷款债权项下拥有的全部权益,于 年 月 日依法转让给“受让方”。“转让方”特此确认该等贷款债权已向“受让方”转让的事实。
序号 |
借款人名 称 |
借款合同编号(或合同签订时间) |
担保人名 称 |
担保合同编号(或合同签订时间) |
贷款行 |
未偿账面本金余额(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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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办事处(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六:协议条款说明记录单
甲方对协议的主要条款,特别是免除或限制甲方责任的黑体部分向乙方进行了提示,提请乙方予以关注,乙方已认真阅读了债权转让协议的全部条款,对包括黑体条款在内的协议全部内容有如下问题需要甲方进行解释说明:
1、
2、
3、
甲方应乙方要求,对以上问题进行了解释说明,在此基础上,乙方确认已知悉并全面理解协议条款尤其是黑体部分的确切含义并予以接受。
甲方: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办事处(盖章)
经办人(签字):
乙方:【 】(xx)
经办人(签字):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