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江门市公安局2024至2026年执勤执法查扣车辆拖车和保管服务项目采购需求书(仅供参考)
一、项目内容
(一)采购人:江门市公安局
(二)项目名称:江门市公安局2024至2026年执勤执法查扣车辆拖车和保管服务项目
(三)采购标的:执勤执法查扣车辆拖车和保管服务
(四)采购数量(规模):1项
(五)预算金额:12560000 元(其中车辆拖车服务536万元,车辆保管服务720万元)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供应商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
条规定的条件;
(1)供应商应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自然人,投标(响应)时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身份证等相关证明)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投标的,须提供总公司和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总公司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授权书。
(2)供应人应当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3年度或2024年1月至今任意1个月的财务状况报告或基本开户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
(3)供应商应当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关于资格的声明函》)。
(4)供应人应当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4年1月至今任意1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5)供应人参加招标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库〔2022〕3号文,“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提供《关于资格的声明函》)。
(6)供应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关于资格的声明函》)。
2.供应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开启供应文件当日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查询供应人信用记录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复印件)。
3.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供应。(提供《关于资格的声明函》)。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三、商务条款要求
(一)供应报价应为人民币含税全包价,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全部费用。
(二)服务期限:本期服务有效期为 24个月(两年),从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三)服务范围:
1.执勤执法查扣车辆拖车服务范围:负责蓬江区、xx区及江门大道的拖车服务。
2.执勤执法查扣车辆保管服务范围:负责蓬江区、xx区及江门市各高速公路车辆保管场(包括广海、开阳和三江保管场)的车辆保管服务,需在上述单位附近设立保管场。
(四)付款方式:按季度分期结算。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每3个自然月为一个结算季度,服务款项按季度结算。每个季度服务费金额=成交总金额÷8个季度。本期服务共分8个季度,供应商应于每季度10日前按采购人要求提供上一季度真实有效的结算清单、明细表以及正规发票申请结算。
注:因采购人使用的是财政资金,采购人在规定的付款时间为采购人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采购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采购人已经按期支付。供应商不得以未收到款项为由,拒绝配合甲方有关工作。
(四)供应商在服务期内,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1.供应商应为所有作业人员提供安全作业所需的一切设备,确保作业人员人身安全,务必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下才能进行作业。在整个作业期间(含上下班期间)若发生作业人员意外伤残、身故及财物或其它损失的,无论何种原因所致,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均不负责,一切由供应商负责。
2.供应商应当定期召开作业人员工作会议,并邀请采购人代表人参加,认真听取采购人的建议和意见,及时分析总结作业期间存在的问题,并定期落实整改措施。
四、技术服务要求
(一)执勤执法查扣车辆拖车服务要求:
1.供应商必须按照拖移清障操作规范和要求开展工作,服从采购人的工作安排,按时、按质量完成各项清障救援和设卡驻点查扣车辆批量拖移;
2.供应商必须具备清障、拯救的硬件设备和运力,具有不同吨位的拯救车辆。参与清障、拯救作业的车辆具有合法、完备的证照,并购买相应的保险,除交强险外,还应购买保险理赔金额不少于人民币2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且保险理赔时限在本项目服务期限内持续有效。
3.供应商应至少配备10台核定载重3吨以上(含)平板拖车,核定吊力7吨以上(含)吊托车1台,配备50吨以上重型吊车1台(50吨以上重型吊车可采取第三方租赁),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关车辆操作作业证。
4.如出现清障、拯救作业需求超出供应商作业能力的,由供应商委托第三方协助作业,并按本服务要求实施,所产生的相关费用、责任等由供应商负责。
5.参与清障、拯救作业的车辆必须随车配备足够、完好的交通清障辅助设备(包括枕木、警示筒、警示带等反光标志,拖车辅助轮、磅秤、千斤顶、木屑、细沙、扫把,具夜间拍摄和摄录功能的相机等)及通讯工具。
6.每次清障、拯救作业必须有2名或以上有经验工作人员随车作业。
7.供应商提供的清障、拯救车辆必须安装行车记录仪,行车记录仪必须配备三个摄像头,满足日间、夜晚的记录要求,能清晰摄录从采购人将暂扣车辆移交给成交供应商起至成交供应商将暂扣车辆拖移至成交供应商停车场并移交完毕的整个过程。具体安装要求由采购人指定,摄录数据至少保存90天。
8.供应商提供的车辆必须统一车身颜色、喷涂供应商单位名称及投诉电话(如车辆属租赁的,供应商应在车辆明显位置标示出成交供应商单位名称及投诉电话)。
9.供应商必须提供24小时清障、拯救服务,供应商接到由采购人电话发出的清障、拯救指令起,立即做出响应2分钟内完成出车,蓬江、xx主城区及江门大道20分钟内到达现场提供服务,蓬江、xx镇区30分钟内到达现场提供服务。供应人三次以上未能按时限要求提供服务或因响应不及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合约。
10.供应商在蓬江、xx市区和江门大道分别至少设置一个执勤办公点,用于拯救人员和车辆24小时备勤休息。
11.供应商作业中必须对车辆拖移前、拖移后分别对车辆外观,车辆内部进行拍照记录。因作业不规范造成车辆损坏丢失及车主损失的,由供应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2.供应商应配套建设拖车管理系统,能通过移动端上传拖车、入场照片,便于采购人记录、核对拖移车辆状况等信息,并将数据信息与车辆保管系统对接,实现查扣车辆从拖车、入场至出场形成闭环管理。
13.采购人有重要执勤任务需驻点执勤的,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要求安排人员和车辆到指定地点配合做好驻点执勤。
14.供应商在拖移车辆和物品时,应向被拖移车辆驾驶员了解确认车辆物品,并与现场执勤民警就车辆、物品损坏的状况进行确认;拖移至指定的停车场时做好交接手续,不得擅自处置、使用被拖移车辆物品;不得将车辆转移至非指定地点。
15.供应商在拖移车辆期间,应当保证车辆及车内物品、设施安全、完好。如造成损坏、丢失的,由供应商负全部责任。
16.供应商要保管好《拖移违章(肇事)车辆交接登记表》和所有单据,并记录好被拖移车辆的详细情况,一车一单,规范填写,拖移车辆交接入场前后必须交由指定的停车场保管,同时做好验车及签收手续。
17.采购人委托供应商进行违法查扣或涉案车辆需司法鉴定的拖移业务,费用由采购人支付,供应商不得再重复向涉案车辆当事人收取车辆拖移清障费用,如有违反,采购人具有无条件解除合同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18.供应商不得在被拖移车辆过程中,私自翻动车内物品以及抽取车内油料。
19.承接任务期间,供应商雇佣人员费用、车辆燃料、日常维修、维护、检验、保险及交通事故、车辆违章和营业运行中引发的经济纠纷等法律责任及日常开支、损失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与采购人无关。
20.合同履行期间,在处置复杂交通事故中,如需第三方单位协助施救的,由供应商委托第三方进行协助,相关费用由供应商与第三方协商解决,采购人无需承担相关费用。
21.如供应商违反服务条款要求的,采购人具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若供应商触犯法律的,采购人可将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二)执勤执法查扣车辆保管服务要求:
1.供应商必须提供24小时车辆保管服务,保证全天候能够办理车辆进场交接和提取车辆业务。供应商必须确保满足采购人所有的业务车辆停放需要。
2.供应商提供的保管场必须设置固定的办公场所,并在办公场所配置相应的专用计算机。
3.供应商提供的保管场必须配备齐全的消防设施,定期开展消防隐患排查。
4.供应商提供的保管场必须配备照明、监控设备,保证24 小时能够开展工作,照明和监控设备必须能覆盖场内全区域。监控录像数据至少保存90天。保管场应设置部分户外遮雨棚或提供盖车膜,对玻璃破碎或车身损坏车辆提供遮雨条件。车辆在保管过程中如出现损坏或丢失的,供应商须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
5.供应商提供的保管场场内应设置明显的停车场标志,根据车辆类别设立不同的停车区域对应的标志牌,保证入场车辆能按照车型和暂扣、拖移、收缴等案件性质分区有序停放,方便迅速查找车辆。
6.供应商提供的保管场应对外公告保管场有效的营业执照、经营收费许可证、收费标准和依据、监督投诉电话,还应明确公告车辆放行流程。
7.供应商提供的保管场必须安排足够值班人员,涉案车辆入场时,因对车外、车内及油量情况进行拍照保存。对场内所有车辆进行“一车一档”登记管理(包括车辆类型、号牌、车架码、发动机码、缺件情况等)并拍照,以及嫌疑车辆拓码。
8.配备专用车辆保管系统。可对车辆入场、出场实现线上审批,具有车辆信息、图片登记、车辆离场、超期预警等功能,并向采购人开放,确保采购人能够随时查阅查扣车辆相关信息。
9.成交供应商确定后,成交供应商需负责将采购单位已查扣的所有暂扣车辆、货物,在30个日历日内,由原保管场所拖运到成交供应商停车场内,并有序摆放,并与原保管场交接做好车辆档案登记手续,期间所产生的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负责。
五、终止合同及保管车辆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终止合同,取消成交供应商服务资格:
(一)不按上级公安机关执法办案暂扣车辆管理规定进行管理,经二次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
(二)因各种原因失去经营能力停止营运、设施损毁、搬迁等造成保管场不符合保管条件的;
(三)成交供应商违反服务承诺、采购要求及三次无正当理由拒绝响应的或三次响应后无法按时完成工作的;
(四)如上级有关公安机关部门要求调整车辆保管业务工作,本次确定的成交供应商服务资格即告终止的;
(五)如成交供应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六)合同终止后,成交供应人停车场内的所有暂扣车辆、货物由成交供应商在30个日历日内无偿运到采购人指定停车场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