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总金额:人民币 万 仟 佰 拾 元整(¥xx.00)。 交货或提供服务地点:宏路观测站(G104线K2380+430)。
附件3
福州市福清公路事业发展中心2022年宏路交通量自动观测站点运维项目(范本)
合同号:
甲方(招标人): 签定地点:
乙方(中标人): 签定日期:2022年 月 日
根据福州市福清公路事业发展中心2022年宏路交通量自动观测站点运维项目招标结果,乙方 为中标人,现依照竞争性谈判文件及相关文件的内容,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合同标的和合同价格
合同总金额:人民币 x 仟 佰 拾 元整(¥xx.00)。
清单详见附件1。
交货(或提供服务)方式和交货(或提供服务)地点
交货或提供服务地点:宏路观测站(G104线K2380+430)。
如需另行收费的设备技术参数及指标:详见附件一。
付款方式与条件
3.1货物交货付款: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即本项目无预付款。
3.2站点运维付款方式:
3.2.1、站点保修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起5年,正常履约情况下,在每个保修年度结束并且期间核查结果合格后,按合同总金额的五分之一分期支付,分期支付金额计人民币(¥ )。
3.2.2五年运维服务未到期:①如该自动观测站需迁改地点,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完成站点迁改工作,设备迁改安装的费用由甲方另外支付,所需增加的设备单价按控制价细目单价乘投标下浮K值后计取,运维工作延至该合同期满。②如取消该自动观测站,则取消当年运维费用按每个保修年度费用*已运维月份/12计算支付(最后月份的运维天数大等于15天,按1个月计取;最后月份的运维天数小于15天,不计取当月运维费)。
完成相应阶段工作条件下,乙方应提交下列单证和文件。
a.金额与该付款阶段相对应的正式发票。
b.制造厂家出具的货物质量合格证书(视具体阶段情况)。
c.甲方签发的验收合格文件(视具体阶段情况)。
3.3乙方交付的运维服务应当完全符合本合同的或者招标文件所
规定的货物(或服务)、数量和规格要求,并提供厂家出具的货物质量合格证书。乙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招投标文件和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货物,由此引起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4站点设备维护保修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起5年。
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
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执行。
售后服务及培训要求
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执行。
验收
验收方式:甲方根据所签合同进行整体验收。验收结果经双方
确认后,双方代表必须按规定的验收交接单上的项目对照本合同填好验收结果并签字盖章。
验收参考依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机
电工程)》(JTG F80/2)、厂家货物技术标准说明及交通运输部《公路交通情况调查固定式交通流量调查设备安装验收与期间核查检测规程》等国家有关的质量标准规定、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均为验收依据。
验收时乙方必须派代表参加。验收过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
方承担。货物验收后2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对货物、货物质量及其它方面有异议的,乙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负责解决。
乙方应将所提供站点货物的供货清单、货物质量合格证书、原
厂保修卡、随机备件、专用工具等交付给甲方,乙方不能完整交付货物及本款规定的单证及工具的,视其未按合同约定交货或提供服务,乙方负责补齐,因此导致逾期交付的,由乙方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
质量保证
8.1设备工作方式为线圈+压电组合。
8.2乙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原装合格正品,并完全符
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货物验收后,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所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8.3站点运维质保期为验收核查合格交付使用之日起 5 年。在质量保证期内设备运行发生故障时,乙方在接到甲方故障通知后48小时内应委派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免费提供咨询、维修和更换零部件等服务,在乙方到达现场后的24小时内修复并及时填写维修报告(包括故障原因、处理情况及甲方意见等)报甲方备案。特殊情况在24小时内无法恢复的,质保期内乙方应予以更换新设备或提供代用设备;在维修及维护期内应予提供代用设备或使设备可正常运转的措施。其中发生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质量保证期内乙方有责任对设备进行不定期的巡查检修。乙方视自身能力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更优、更合理的维修服务承诺。
8.4保修期内,乙方负责对其提供的货物进行维修和系统维护,不
再收取任何费用。
8.5要求乙方一季度至少巡检一次。
9.知识产权
乙方须保障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与甲方无关,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全部责任与一切费用。如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的,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0.违约责任
10.1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时足额交货或提供服务(不可抗力除外),在乙方书面同意支付延期交货或提供服务违约金的条件下,甲方有权选择同意延长完工时间还是不予延长完工时间,甲方同意延长完工时间的,延期交货或提供服务的时间由双方另行确定。延期交货或提供服务违约金的支付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扣除。延期交货或提供服务违约金比率为每迟交1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1000 元违约金。若乙方逾期交货或提供服务达30天(含30天)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自到达乙方时生效,乙方仍应按上述约定支付延期交货或提供服务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
10.2乙方在承担上述一项或多项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解除合同除外)。
10.3甲方逾期付款的(有正当拒付理由的除外)应按照逾期金额的每日0.1%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但是违约支付金额不得超过相应支付金额的 5 %。
11 违约终止合同
11.1在补救违约而采取的任何其他措施未能实现的情况下,甲方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30天内仍未纠正其下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合同:
11.1.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双方另行确定的延期交货或提供服务时间内交付合同约定的货物。
11.1.2乙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其它义务。
12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以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本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在保修期因不可抗力及人为破坏所发生的设备损坏、故障维修费用由甲方负责。
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者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者控制的事件。
13 合同纠纷处理方式
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事项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 乙方对施工安全负全部责任。
15 其他约定
15.1在保修责任期限内,设备运行发生问题需要维修,经甲方通知后,乙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应尽的维修或更换故障配件的义务,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且乙方应承担甲方另行聘请第三方进行维修或更换设备的费用,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合同总额的20%。同时由于乙方未及时维修或更换故障配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一式肆份,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甲方、乙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xx) 乙方:(xx)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开 户银 行: 开 户银 行:
账 号: 账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