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2017- 0201)。第一节“合同协议书”、第二节“通用合同条款”、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和附件(除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空的内容和选择性内容外)。填空内容由招标人根据 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招标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使 用 说 明
一、《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编制。
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的电子招标。
三、《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和投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和□标示的,由招标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招标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填写和勾选。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其余内容应当不加修改地直接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引用的政策文件发生了变化的,由招标人进行调整。
四、招标人按照《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一章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附件方式集中列示的否决投标情形、投标报价成本评审办法,以及评定分离工作规则等是对投标人须知和评标办法有关条款的总结和补充,是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
六《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两种评标方法,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规模和文件规定选择使用。
七、《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2017-0201)。第一节“合同协议书”、第二节“通用合同条款”、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和附件(除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空的内容和选择性内容外)。填空内容由招标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招标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八、《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以及国家或湖南省计价规范补充相关内容。
九、《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人应当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补充。
长沙恒伟金垅项目配套智能化工程招标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长沙城发恒坤置业有限公司(盖单位章)日 期:2022 年 08 月 31 日
目 录
☑ 第一章 招标公告(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公开招标项目) 2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202
附件 291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439
1.工程量清单说明 439
2.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说明及公布内容 439
3.投标报价说明 441
4.其他说明 443
5.工程量清单(另册) 443
第 二 卷 444
第六章 图 纸(另册) 445
第 三 卷 449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450
第 四 卷 478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479
第一节 投标函格式 480
一、封面 481
二、投标函 483
三、投标函附录 485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87
五、授权委托书 488
六、联合体协议书 489
七、投标保证 490
5.投标保证 490
八、项目管理机构 495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496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497
九、拟分包计划表 501
十、资格审查等资料 502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503
(二)投标人证件复印件 504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工程业绩情况表 505
(四)投标人奖项情况 506
(五)投标人标准化工地情况 507
(六)投标人信用评价情况 508
(七)投标人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情况 509
(八)拟任项目经理不良行为记录、被列入省公管办或省住建厅发布的黑名单的证明资料复印件 510
十一、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业绩及信用)自评表 511
十二、承诺书 512
十三、投标信息表 513
十四、其他 515
第二节 投标报价格式 516
一、报价部分封面 517
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内容 519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内容 519
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格式 521
第三节 施工组织设计格式(明标) 522
一、施工组织设计封面 523
二、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525
三、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526
四、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527
☑ 第一章 招标公告(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公开招标项目)
长沙恒伟金垅项目配套智能化工程招标公告
1.1 审批、核准或备案情况
项目名称长沙恒伟金垅项目配套智能化工程,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长沙市开福区发展和改革局批文名称及编号开发改备[2021]42 号,项目业主为长沙城发恒坤置业有限公司,招标人为长沙城发恒坤置业有限公司,主要建设内容长沙恒伟金垅项目配套智能化工程,项目总投资为 4067435.72 元,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企业自筹,资金已到位。
1.2 招标项目概况
1.2.1 招标项目或标段(以下简称:招标项目)名称:长沙恒伟金垅项目配套智能化工程;
1.2.2 建设地点:位于开福区芙蓉中路老城区地块,东至东风路,西至家龙路,北靠潘家坪路;
1.2.3 项目基本情况
长沙恒伟金垅项目位于开福区芙蓉中路老城区地块,东至东风路,西至家龙路,北靠潘家坪路,项目占地面积约为 28161.8 xxx,xx 0 xxx、xxxx、xxxxxxx,x建筑面积
x 14.73 万平方米。本次招标范围为长沙恒伟金垅项目智能化工程,建设投资约为 406.75 万元。
1.2.4 标段划分:一个施工标段;
1.3 工期要求:总工期暂定 240 日历天,其中:1、住宅及 S1#部分:工期 120 日历天;2、S2#及商业部分:工期 120 日历天;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开工令日期为准☑ 天(日历日,下同)□月□年;
1.4 招标范围:本次招标范围为长沙恒伟金垅项目智能化工程,承包范围包含但不限于光纤入户系统、信息网络系统、信息发布系统、背景音乐系统、电梯五方对讲系统、数字监控系统、数字可视对讲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停车管理系统、周界防范系统、能耗计量监测管理系统、机房工程(含机房装修)、室外管网及公共桥架等系统材料设备供应、安装、检测、测试、调试及验收,以及完成本工程的深化设计,不含入侵报警及水浸报警系统、户内弱电箱及预埋线管。具体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1.5 /。
2.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
2.2 具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有效期;
2.3 拟任项目经理具备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2.4 拟任技术负责人具备/专业/职称;
2.5 本次招标 □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相关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6 投标人可以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个标段投标,但最多允许中标/个标段(适用于分标段的招标项目);
2.7 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 不要求,
□要求,(由招标人在以下工程业绩中勾选一项)
□企业承担过 1 项类似工程; □拟任项目经理承担过 1 项类似工程
2.8 其他要求:/。
投标人资格具体要求详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本招标项目采用湘建监督〔2021〕107 号文件规定的:☑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
5.1 有投标意愿者, 请于 2022 年 08 月 31 日起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
( xxxx://xxxx.xxxxxx.xx/)下载数据电文形式的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图纸、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合同条款等。
5.2 本招标项目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投标人应当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
( xxxx://xxxx.xxxxxx.xx/)进行注册登记和 CA 认证。
电子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即:投标截止时间,下同)及开标时间为 2022-09-23 09:00
(北京时间,下同)。请投标人登录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 xxxx://xxxx.xxxxxx.xx/)
下载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数据电文形式的投标文件。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予以拒收。
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截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后 40 分钟。请投标人确保投标文件如期解密。在开标现场解密的,请投标人自备解密电脑和网络。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长沙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网》、《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上发布。
本次招标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为长沙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心,电话 0000-00000000。
9.1 省外入湘企业应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进行基本信息登记;
9.2 本招标项目采用电子化招投标,投标人在投标前可在长沙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网
(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 或 长 沙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电 子 服 务 平 台
(xxxx://xxxx.xxxxxx.xx/)下载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图纸。制作本项目投标文件所使用软件版本号:新点投标文件制作工具(长沙工程版),请各投标人及时下载安装正确版本软件。通过以上途径下载的招标文件为 CSGCZF 格式,参与投标的投标人需使用电子标书编制软件制作 CSGCTF 格式投标文件。需要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办理企业 CA 数字证书(含电子印章)、法人 CA 数字证书(含电子印章)、签字章等。具体办理流程详见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数字证书专区相关信息。 CA 数字证书(含电子印章)办理地址: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 CA 办理咨询处,咨询电话: 0000-00000000(xxxxxxxxx 000 x)。
9.3 招标人或行政监管部门需要留存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等纸质文件资料进行归档时,应当由招标代理机构从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下载提供。当提供的纸质文件资料与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记录的电子文件资料不一致时,以电子文件资料为准。
9.4 按照长沙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行公共资源交易事前信用承诺及简化市场主体信息入库流程的通知》要求,投标人应当在参与投标之前,登录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xxxx://xxxx.xxxxxx.xx/),进行事前信用承诺,提交《信用承诺书》。注:本项目投标过程中,电子系统使用操作遇到问题时可及时向软件公司咨询,咨询联系方式:0731-89938899 按 2 转 4009980000。
招 标 人:长沙城发恒坤置业有限公司;
地 址:长沙市岳麓区先导路湘江时代商务广场 A1 座;联 系 人:张先生;
电 话:0731-88222956;
招标代理机构:大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长沙市岳麓区金麓国际写字楼十楼;联 系 人:xxx、方丹;
电 话:0731-88889607。
2022 年 08 月 31 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2 | 招标人 | 名 称:长沙城发恒坤置业有限公司 地 址:长沙市岳麓区先导路湘江时代商务广场 A1 座联 系 人:张先生 电 话:0731-88222956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 称:大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长沙市岳麓区金麓国际写字楼十楼联 系 人:xxx、方丹 电 话:0731-88889607 |
1.1.4 | 招标项目名称 | 长沙恒伟金垅项目配套智能化工程 |
1.1.5 | 建设地点 | 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老城区地块,东至东风路,西至家龙路,北靠潘家坪路 |
1.3.1 | 招标范围 | ☑ 详见招标公告(适用于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招标项目) □详见投标邀请书(适用于邀请招标项目) □/, 关于招标范围的详细说明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及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适用于资格审查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招标项目) |
1.3.2 | 计划工期 | 计划工期:总工期暂定 240 日历天,其中:1、住宅及 S1#部分:工期 120 日历天;2、S2#及商业部分:工期 120 日历天;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开工令日期为准 ☑ 天□月□年 |
1.3.3 | 质量标准和保修要求 | 质量标准:满足设计及有关规范要求,一次性通过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达到国家规定质量评定“合格工程”标准; 保修要求:按建设部 2000 年第 80 号令相关规定保修。 |
1.4.1 | 资质条件 |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 效期;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2.具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有效期; 3. 拟任项目经理具备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4.拟任技术负责人具备/专业/职称; 5.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具体要求详见本表第 10.1.1 项 6.其他根据湘建建﹝2020﹞208 号文件的要求,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的投标函中提供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至少 7 人,含项目负责人)的书面承诺,在工程实施时根据项目需要配备到位,并及 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 不接受 □接受, 应满足下列要求:/ |
1.9.1 | 踏勘现场 | ☑ 不组织 □组织,踏勘时间,踏勘地点:/ |
1.11 | 分 包 | ☑ 不允许 □允许, 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 |
1.12 | 偏 离 | ☑ 不允许 □允许,偏差范围: /偏差幅度:/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澄清、补充等(如有)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 | 截止时间:2022-09-04 17:00:00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招标文件的时间 和方式 | 网 络 方 式 , 提 交 至 长 沙 工 程 建 设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系 统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 |
2.2.2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2-09-23 09:00 |
2.2.3 | 澄清和修改招标文件的 方式 | 在长沙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网》、《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发布。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的其他材料 |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截止之日起 90 天(日历天) |
3.4.1 | 投标保证 | □不要求提交投标担保 ☑ 要求提交投标担保 1.形式: (1)现金 (2)保函(银行业金融机构、专业担保公司开立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独立保函、保险公司开具的无免责条款的保证保险) (3)承诺 □不接受承诺 □接受承诺,适用于所有投标人 ☑ 接受承诺,仅适 用于获得“湖南省建筑强企称号”或者参加“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及监理招标投标信用评价”且取得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时最新公布的信用评价结果满分的投标人以承诺形式递交的投标担保。 2.担保金额:人民币捌万元(¥80000 元)。 3.提交方式: (1)采用现金的,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由投标人通过其基本账户转账到达如下账户 户 名: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潇湘支行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账 号:由投标人登录长沙工程建设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进入所投项目标段的“投标保证金管理”菜单,选择“银行转账方式”,获取该项目标段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唯一子账号 (2)采用保函的,由投标人登录长沙工程建设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进入所投项目标段的“投标保证金管理”菜单,选择“电子担保方式”进入长沙公共资源交易金融服务支撑平台办理,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保函开具。 (3)采用承诺的,应当符合招标文件关于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4.联合体投标的,由牵头人递交。 5.投标担保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采用现金或保函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到账情况,以项目开标时长沙工程建设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公示的保证金到账信息为准。 6.其他要求: (1)采用现金方式的: ① 投标人应按获取的保证金子账号信息正确填写,无需在银行进账单中填写项目、标段名称或与其相关的信息; ②投标保证金应以投标人自身名义提交,提交人名称应与投标单位的名称一致,不得以分支机构等其他名义提交。 (2)采用保函方式的: ① 根据长沙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于 2020 年 7 月 28 日公布的《关于实行投标保证金保函电子化的通知》要求,投标保函实行电子化,不再接受纸质保函的递交。 ② 要求“一标段一保函”,投标人提交的保函须对应到具体项目的具体标段,保函填写的受益人和申请人全称应与招标人和投标人名称一致; ③ 保函开具成功时间应为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保函有效期起始时间应为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含),保函有效期应当不小 于投标有效期。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3)获得“湖南省建筑强企称号”或者参加“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及监理招标投标信用评价”且取得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时最新公布的信用评价结果满分的投标人以承诺形式递交投标担保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建筑强企评审结果或信用评价结果的网页截图。 7.关于投标担保的未尽事宜按《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担保和经评审最低投标 价中标履约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监督[2022]6 号)执行。 | ||
3.6 | 是否允许递交备 选投标方案 | ☑ 不允许 □允许 |
3.7.3 | 签字和(或)盖章要求 | 投标文件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加盖印章),并加盖投标人的单位公章。投标人加盖的单位公章与其营业执照的单位名称应当一致。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评审方式的,详见招 标文件第八章第三节“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格式(暗标)”的规定。 |
3.7.4 | 投标文件份数 | 投 标 人 登 录 长 沙 工 程 建 设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系 统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上传电子投标文件( .CSGCTF 格式)一份 |
4.1.1 | 投标文件加密 要求 | 电子交易系统自动加密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 地点 |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至长沙工程建设电子招标投标系统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 否□是,退还时间: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长沙工程建设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举行,所有投标人应准时在线参加开标。同时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开标会场。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成员 5 人或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 0 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随机抽取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7.1 | 推荐中标候选人和确定中标人 方式 | ☑ 排序法,即: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不超过 3 个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招标人按照相关规定确定中标人。 □评定分离法,即: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不超过 3 个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按下列第种方式确定中标人。 (1)票决法:直接票决。 (2)报价竞争法:最低投标价法。 (3)因素法: □施工组织设计和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两项得分之和由高至低排序确定; □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得分由高至低排序确定。 |
7.3.1 | 履约担保 | ☑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应当提供履约担保, 1.保函形式: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保函、担保公司担保(□融资性担保公司保函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保函)、保险公司保证保险 2.担保金额:中标金额低于最高投标限价 10%以内的,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 10%。中标金额低于最高投标限价 10%以上的,为最高投标限价减去中标合同金额后的差额。 □综合评估法: □不要求提供履约担保; □要求提供履约担保 1.保函形式:银行业金融机构保函、担保公司担保(□融资性担保公司保函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保函)、保险公司保证保险 2. 担保金额:/ |
10.1 补充内容 | ||
10.1.1 | 类似工程业绩 | 1.资格要求:/ ☑不要求类似工程业绩 □要求类似工程业绩(由招标人在以下工程业绩中勾选一项) □投标人 1 项 □拟任项目经理 1 项 2.评审加分要求的类似工程业绩个数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2.1 投标人:□0 个 ☑ 1 个 □2 个 □3 个 2.2 拟任项目经理:☑0 个 □1 个 3.类似工程业绩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资格要求的类似工程业绩:/。 (2)评审加分要求的类似工程业绩:单项合同金额 280 万元及以上的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业绩。 (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提出要求,并符合以下规定:①投标人资格要求的类似工程业绩原则上不超过招标项目相关指标的 50%[四舍五入取整数,下同]②评审加分的类似工程业绩,原则上为招标项目相关指标的 70%。其中:房屋建筑工程,采用层数、高度、建筑面积、结构、跨度、单项合同额等指标中的 1-2 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采用道路长度或者面积、桥梁长度或者面积或者跨度或者结构、管道直径或者压力、隧道和地下交通工程断面面积、供水能力、供气能力、供热能力、污水处理能力、垃圾处理能力、园林绿化规模以及单项合同额等指标中的 1-2 项)。 4.类似工程业绩的考核要求: (1)考核期限:1095 天,自竣工验收资料中建设单位签字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类似工程业绩考核依据中竣工验收备案表未体现建设单位签字之日的以竣工验收备案表“竣工验收日期”栏中注明的时间为准。 (2)考核依据: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标通知书(招标工程提交, ‘招标工程’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的项目)、 合同和竣工验收资料以及答疑文件明确可以作为考核依据的资料的复印件。并提供 “湖南省智慧住建云—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者“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体现其作为承包人或项目经理的项目网页截图。 相关指标不一致时,依次按照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资料 的顺序认定。竣工验收资料是指竣工验收备案表(经建设工程质量监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督部门签字确认)或者竣工验收证明(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盖章认可,下同)。 项目经理姓名不一致时,依次按照竣工验收资料、合同和中标通知书的顺序认定。竣工验收资料、合同和中标通知书等任一考核依据上标明的项目经理超过一个的,仅对排序第一的项目经理计分。 投标人提供的类似工程业绩不符合上述规定,以及类似工程业绩考核依据未标明项目经理的,涉及投标人资格条件时,应当认定该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否决其投标;涉及评审加分时,投标人、拟任项目经理类似工程业绩不予计分。 (3)以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指牵头人的类似工程 业绩。 | ||
10.1.2 | 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的奖 项、标准化工地 | 1.奖项个数: ①国家级(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三星绿色建筑标识):投标人☑ 0 个 □个(1-3 个) 项目经理☑ 0 个 □1 个 ②省级(芙蓉奖、省优质工程奖、□二星绿色建筑标识、□绿色施工工程): 投标人☑ 0 个 □个(1-3 个) 项目经理☑ 0 个 □1 个 2.标准化工地个数: ①国家级(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生产标准化学习交流项目):☑ 0 个 □个(1-2 个) ②省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 0 个 □个(1-20 个) ③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 0 个 □个(1-20 个) 3. 园林绿化工程奖项、标准化工地加分规定 (1)奖项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①国家级,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园林绿化获奖项目):投标人☑ 0 个 □个(1-3 个) 项目经理☑ 0 个 □1 个 ②省级,湖南省园林绿化优质工程奖:投标人☑ 0 个 □个(1-3 个) 项目经理☑ 0 个 □1 个 (2)标准化工地均不加分。 4. 以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奖项及标准化工地指牵头人的奖项及标准化工地。 5.其他/ | ||
10.2.1 | 最高投标限价 | 最高投标限价总价:4067435.72 元 |
10.2.2 | 投标报价计税 方式 | ☑ 一般计税法 □简易计税法 |
10.2.3 | 联合体投标人现场安全管理评价分值和信用评 价分值计取方式 | / |
10.2.4 | 进入详细评审 阶段投标人数量的确定方式 | 1.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 (1)合格投标人在 25 个以下的,全部进入详细评审; (2)合格投标人超过 25 个的,按照投标报价由低至高的顺序确 定 25 个投标人进入详细评审,末位投标人报价相同的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进入详细评审的末位投标人。 2.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 2.1 进入详细评审的合格投标人在 15 个以下时,对初步评审合格的所有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作进一步评审比较。 2.2 进入详细评审的合格投标人超过 15 个时,按照下列第种方式 确定投标人数量: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初步评审合格的所有投标人; (2)按照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得分由高至低的顺序确定; (3)按照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得分由高至低的顺序确定 10 个,其余 5 个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按照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得分由高至低顺序入围的投标人超过规定人数时,得分相同的投标人依次按照信用评价得分、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得分的顺序确定,以上都相同时,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 定。 | ||
10.3 | 施工组织设计的评审 | 1.施工组织设计编制要求 □不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 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采用合格性评审方式(明标),投标人应按照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三节“施工组织设计格式(明标)的编制要求”进行编制。 □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采用计分评审方式(暗标),投标人应按照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三节“施工组织设计格式(暗标)的要求”进行编制。本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不超过页(一般不超过 500页)。 2.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管理体系与措施 □纳入评审标准 ☑不纳入评审标准 |
10.3.1 | 拟任项目经理答辩要求 | ☑不要求答辩 □要求答辩,答辩范围包括:/(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相关规定和实际需要编写答辩范围,主要包括施工方案、安全质量管理和成本控制措施等方面内容)。 1.评标委员会根据答辩范围编写答辩题目,组织拟任项目经理答辩。 2、答辩方式: □现场答辩,具体要求为:/;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答辩,具体要求为:/。 | ||
10.5 | 是否实行 计算机辅助评标 | □否☑ 是,计算机辅助评标方法见投标人须知附件 2-1。 |
10.6 | 委托代理人 (如有)要求 | ☑ 委托代理人必须是本招标项目的拟任项目经理。 |
10.7 | 是否要求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 | 不要求 |
10.8 | 中标公示 | 招标人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将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在本招 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个工作日。 |
10.9 | 省外入湘登记要求 | 省外入湘企业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进行基本信息登记 (按照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一节“投标函格式”规定提供查询网页截图)。 |
10.10 | 知识产权 | 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
10.11 | 同义词语 |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 “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 人”进行理解。 |
10.12 | 监 督 | x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0.13 | 解释权 |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 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
10.14 其他补充内容 | ||
10.14.1 |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 |
10.14.2 | 1.招标文件中所设置的内容、条款及未尽事宜,以国家或省有关规定为准; 2.其它:本项目要求提供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形式及担保金额以合同中专用条款为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7.3.1 条与本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条款为准。 | |
10.14.3 | 本招标文件要求的复印件是指复印件或扫描件或影印件。 | |
10.14.4 | 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向招标代理公司全额支付。交易服务费:由中标人按照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规定全部缴纳。 | |
10.14.5 | 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承诺: 1.依法依规开展招投标活动,不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干预和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的开展。招投标过程中,遇到被“打招呼”的情况,及时填写《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打招呼”登记表》,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2.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没有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违法违规问题。 | |
10.14.6 | □本项目属于园林绿化工程。 | |
10.14.7 | 拟任项目经理在建情况以投标截止时在“湖南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查询信息为准,有在其他项目任关键岗位人员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投标截止时,拟任项目经理在“湖南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之外有在其他项目任关键岗位人员情形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如实注明,并承诺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按期撤离。评标期间,投标文件中注明有在建,但没有承诺能够按期撤离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中标候选公示期间,发现未如实注明有平台之外的在建情况的,招标人提请住房和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定予以信用评价扣分。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拟任项目经理不能按时到岗履职的(含不能从其他项目按期撤离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并提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定予以信用评价扣分。 | ||
10.14.8 | □1、两型产品承诺:须按照《关于进一步在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中落实两型产品采购政策的实施意见》长发改招标〔2019〕169 号文实行采购承诺。 2、招标人在收到履约担保的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3、本项目工程预付款支付比例为%(政府投资工程不低于 10%)。 4、税收征管按照国家、省和我市有关规定要求执行。 5、投标人应如实填写《投标信息表》,招标人将按湘建监督〔2017〕238 号文件对中标候选人的业绩、奖项、项目负责人、投标担保、得分情况等内容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 6、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关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承诺书原件或复印件(格 式附后)。 推荐格式: 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承诺书致: (招标人) : 为贯彻中央、省、市关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坚决贯彻落实《长沙市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若干意见》,我单位特作如下廉政承诺:与业主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并承诺遵守以下但不限于以下作风建设规定: 1、不以任何理由向业主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电子货币、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2、不以任何理由为业主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 人报销和代为报销应由其个人支付的费用。 3、不以任何理由为业主方工作人员装修住房、婚丧嫁娶事宜或为其家人的工作安排等提供资助。 4、不以任何理由邀请业主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参加宴请、国内旅游、健身、娱乐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活动。 5、不以任何理由为业主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人参与工程项目有关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提供便利。 6、主动监督业主方工作人员的履职行为,对不正确执行公务及“索拿卡要”等违规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和反映。 公司党组织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党组织盖章或行政公 章 □7、支持开展党建工作承诺书(或党建工作预案)原件或复印件(格式附后)。党建工作预案(已成立党组织的企业提供) 致:(招标人): 为落实中央、省、市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实现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经我单位党组织集体研究,现提供基本情况并编制预案如下: 一、公司党组织基本情况: 二、拟在该项目开展党建工作预案: 三、拟在该项目开展党建工作初步计划: 同时承诺:没有资质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投标文件所投入的管理、技术人员和党建工作人员均为本公司正式在职人员。 公司党组织负责人签名: 公司党组织盖章 或: 支持开展党建工作的承诺书(没有成立党组织的企业提供)致: (招标人): 我公司拟配备的项目关键岗位人员中,中共党员有 人。我公司承诺: 在该项目的人员配备中,有 3 名及以上正式党员、条件成熟的,支持建立党组织, 提供必要的场地和经费并支持党员参加“三会一课”等组织生活;对党员人数不足 3 人、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支持成立功能型党组织或支持党员参加联合党组织的“三会一课”等组织生活。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行政公章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备注: 党建工作预案包括如下内容: 1、公司党组织基本情况 (1)党组织机构设置、隶属关系情况 (2)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配备情况 (3)在以往项目管理中同步开展党务工作的有关做法(如有) 2、拟在该项目开展党建工作预案 (1)公司拟派同志负责指导该项目的党建工作,该同志基本情况如下:(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入党时间、党内职务等有关情况,该同志须为中共正式党员,不要求常驻工地)。 (2)拟配备的临时党组织(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负责人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入党时间、党内职务等有关情况,该同志须为中共正式党员,要求常驻工地,可为兼职)。 (3)拟在该项目开展党建工作初步计划 项目参建人员中,有 3 名及以上正式党员的,成立临时党组织,并制定初步计划,初步计划内容包括:怎样对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落实相对应的党建工作任务;落实“三会一课”等组织生活制度有关要求;落实阵地建设有关要求;落实以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促进项目建设;参与项目管理和决策等。 项目参建人员中,党员人数不足 3 人、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负责联系就近社 区或参建单位党组织。 | ||
10.14.9 | 1、根据《关于印发<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暂行管理办法>(2021 修订版)的通知》(湘发改公管规〔2021〕648 号)文件规定,本项目 □采用 ☑ 不采用 远程异地评标。 □2、关于渣土处置:本项目将根据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在建设工地推广使用纯电动智慧渣土车参与渣土运输处置试点工作的通知》(长住建发【2021】 51 号)要求处置渣土,具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3、本项目需要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招标人将在施工合同中明确:严格落实《长沙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长住建发【2018】134 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应用工作的通知》(试行)(长住建发【2021】91 号)文 件精神。如中标人拒绝签署,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0.14.10 | 1、关于标准化工地和园林绿化奖项涉及两个以上承建单位的计分问题: 招标项目为总承包工程的,标准化工地的承建单位有两个或以上的,分别按照计分规则分值的 1/2 计取;招标项目为专业工程的,标准化工地的承建单位有两个以上的,按照计分规则分值的计取; 园林绿化获奖项目承建单位有两个及以上的,分别按照计分规则分值的 1/2 计取。标准化工地均不加分。 2、在确定入围投标单位或采用评定分离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时,涉及施工组织设计和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两项得分之和的,应分别乘以相应权数。 3、不将注册造价师签字(盖章)作为否决投标条款。 4、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3 施工组织设计文件页面大小默认为 A4 5、关于园林绿化项目奖项加分的问题:不包含养护项目获奖工程。 | |
10.14.11 | 1、关于“黑名单”相关规定: 列入省公管办或省住建厅发布的黑名单扣分有效期为 365 天,自湖南省公管办或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的黑名单以《关于公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严重失信行为第 XXX 批名单的通知》和《关于公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第 XXX 批失信行为“黑名单”的通知》为准。 2、关于园林绿化工程记录不良行为或者列入失信黑名单是否扣分问题: 招标项目为专业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的,评标时投标人的信用评价统一计 100 分。但是记录不良行为或者列入失信黑名单的,按《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及监理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湘建监督(2021) 26 号文规则进行扣分,即一 般不良行为扣 5 分/条,严重不良行为扣 10 分/条,失信黑名单扣 60 分。 3、获奖项目承建单位有两个以上的,项目经理奖项得分按照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计分表中规定的分值进行计取。 4、关于奖项计分考核期限的要求:获奖文件自发布当天即可作为评审依据进行计分;芙蓉奖的评审计分考核期限为 365 天,自奖项发布之日起进行计算,超过考核期限即 失效。 |
投标人须知
1.1.1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施工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详见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标准和保修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投标人应是收到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单位。
☑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须知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为招标人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xx(xx);
(0)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6)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取消参加本地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投标资格的;
(1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1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的;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1 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执行。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有关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等情况的介绍,供投标人参考。投标人对自身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x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须知第 2.2 项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和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有疑问,应当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之前,按照规定的方式,要求招标人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由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发布;不足 15 日,相应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2.2.3 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由投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上自行查阅。
3.1.1 投标文件由投标函、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三部分内容以及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组成,具体内容详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联合体协议书。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其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要求填写的相应表格中的报价。此修改应当符合本须知第 4.3 项的有关要求。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的有效期,且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递交投标担保,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须知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3.4.3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担保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
3.4.4 中标人的投标担保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
3.4.5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投标担保,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
3.4.6 不接受招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的投标担保,自收到投标人不予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书面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
3.4.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对投标人以现金形式提交的投标担保不予退还;采用投标承诺的,
将提请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投标人不良行为记录;采用保函的,将要求保函开立人支付经济补偿金。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投标人被确定为中标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按新情况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按照本须知第 1.4.1 项的规定提交资格审查资料,具体要求详见第八章 “投标文件—投标函格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编写。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内容作出实质性响应。
3.7.3 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1 投标人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加密投标文件。
4.1.2 未按本须知第 4.1.1 项要求加密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予以拒收。
4.2.1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逾期提交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准时在线参加。
5.2.1 招标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l)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宣布开标人、监督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由招标人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投标报价基准价计算下浮点数并记录在案;
(5)投标人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对已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6)投标人确认开标结果;
(7)招标人在开标记录上确认;
(8)开标结束。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评标委员会成员是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或拟任项目经理的近亲属;
(2)评标委员会成员是本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评标委员会成员是招标人或者其下属单位或者招标项目上级主管部门的人员,但招标人代表除外;
(4)评标委员会成员曾参与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编制或者对投标文件的编制实施指导;
(5)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6)评标委员会成员被主管部门禁止参加本地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评标或者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 “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数量以及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
☑ 7.3.1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的,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须知第 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3.3 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7.4.1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招标人和中标人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l)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3)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 3 个的;
(4)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所有投标文件均被否决的;
(5)有效投标人不足 3 个,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否决本次招标的;
(6)所有中标候选人依法均不能确定为中标人的。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4.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就下列事项投诉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1)认为招标文件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向招标人
提出异议;
(2)认为开标活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 (3)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满意招标人的答复或者认为招标人处理不当的,可以向本项目的招标投
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9.4.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本项目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9.4.3 有关信用评价信息弄虚作假的异议,按《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及监理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处理。经核实后影响到中标结果的,依法取消其中标资格。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件 2-1:计算机辅助评标办法
计算机辅助评标办法
1、制作本项目投标文件所使用软件:为长沙市新版工程建设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投标文件制作软件(长沙工程版),下载栏目为: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交易服务-下载中心,下载链接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xxxxx,请各投标人及时下载安装正确版本软件。 2、通过以上途径下载的招标文件为 CSGCZF 格式,参与投标的投标人需使用长沙市新版工程建
设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投标文件制作软件(长沙工程版)制作 CSGCTF 格式投标文件。
3、投标人需要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办理企业 CA 数字证书(含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 CA 数字证书(含电子印章)、授权委托代理人 CA 数字证书(含电子印章)等。具体办理流程详见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数字证书办理专区相关信息。数字证书(含电子印章)办理地址: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 CA 办理咨询处,咨询电话:0000-00000000(长沙市岳麓xxx路 279 号)。 4、招标人或行政监管部门需要留存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等纸质文件资料进行归档时,应当由
招标代理机构从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下载提供。当提供的纸质文件资料与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记录的电子文件资料不一致时,以电子文件资料为准。
5、投标人在编制电子投标文件时应当将单个节点文档大小控制在 200M 以内,整个投标文件大小控制在 600M 以内,请投标人注意控制文件大小 。
6、投标人因自身原因导致电子投标文件无法导入开标大厅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
7、由于对网上招投标操作不熟悉或自身电脑、个人网络等原因导致不能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完成投标文件上传的,相应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在使用系统过程中有疑问或困难请及时进行咨询。
8、如果开标时出现网络故障、技术故障等情形而影响招投标活动,招标人可采取项目延期、延长投标文件解密时间等相应措施,以保障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投标人不得对此持有异议。
9、开标注意事项:投标人自带电脑,自行完成投标文件解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解密或无法解密的投标文件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相应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否决投标的情形
x附件所集中列示的否决投标情形,是“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投标人须知”和评标办法规定的否决投标情形的总结和补充,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本附件所集中列示的为准。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应当予以否决:
1.1 有本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1.2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
1.3 资格评审时,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或者其说明补正无法证明其为合格投标人的;
1.4 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文件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1.5 已进行资格预审的,当投标人资格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其在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未能通过资格评审的;
1.6 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未能通过评审的(适用于施工组织设计采用合格性评审方式);
1.7 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 1.8 投标人委托代理人不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
1.9 投标报价有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评标办法“附件 3-1 评标详细程序”的有关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和确认,投标人拒不作出澄清说明和确认的;
1.10 投标文件存在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和文件,以及证明资料且对投标人有利的,应当否决其投标。被列为中标候选人的,应当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
1.11 投标截止时,拟任项目经理在“湖南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查询到担任其他项目关键岗位人员的。
1.12 省外入湘企业未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进行基本信息登记的。
☑ 1.13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关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承诺书原件或复印件或□支持开展党
建工作承诺书(或党建工作预案)原件或复印件的。
□1.14 关于本项目“两型产品”的需求,各投标人须按照《关于进一步在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中落实两型产品采购政策的实施意见》长发改招标[2019]169 号文实行采购承诺(承诺书格式自拟)。未按上述要求提供承诺书的,按不合格投标人处理。
附件 2-3:投标报价成本评审办法
投标报价成本评审办法
x附件是“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投标报价成本评审比较时,适用本办
法。
1.启动成本评审工作的前提条件
在满足下列两项条件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启动成本评审,以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
1.1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已经通过“初步评审”和施工组织设计评审(适用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1.2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不含)进入详细评审的有效报价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的 95% 2.评审组织工作
由评标委员会经济类专家组织实施 3.评审方法及标准
对低于进入详细评审的有效报价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的 95%的投标报价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重点评审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含能计量的措施项目)和材料、设备单价(以下简称“重点评审单价”)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重点评审单价评审标准如下:
(一)房屋建筑总承包工程为最高投标限价的%(90%以上 92%以下,具体取值由招标人明确,下同);
含有装配式建筑的,房屋建筑总承包工程为最高投标限价的%(92%以上 94%以下);
(二)市政基础设施总承包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为最高投标限价的%(85%以上 87%以下);
(三)轨道交通工程为最高投标限价的%(88%以上 90%以下);
(四)单独招标的装饰装修工程为最高投标限价的%(92%以上 94%以下);
(五)单独招标的园林景观绿化工程、仿古建筑工程为最高投标限价的%(88%以上 90%以下);
(六)单独招标的安装工程为最高投标限价的 91%(90%以上 92%以下)。 4.低于投标成本报价竞争行为的确认
(一)重点评审单价中,任意一项低于评审标准(不含本数)的,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
本报价竞争,否决其投标。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经评审论证,认定该投标人的报价低于成本的;
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有可能低于成本的,应当要求投标人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认定该投标人的报价低于成本。
(三)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投标报价小于基准价 92%(不含本数)的,视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该投标人报价为无效报价,应当否决其投标。
评标委员会将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等情况作出详细说明并记录在案。评标委员会成
员无法形成一致意见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并予记录。 5.本方法所称的“以下”、“以上”均含本数。
附件 2-4:评定分离工作方案
□评定分离工作方案
(适用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的项目)
说明:本附件的具体内容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及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评定分离”工作规则自行编写。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2.1.1 | 形式评审 |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上的名称一致;省外企业名称与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登记的一致 | |
投标文件签字盖章 | 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加盖印章),并加盖投标人的单位公章。投标人加盖的单位公章与其营业执照的单位名称应当一致。 | |
投标文件 | 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份以上不同内容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 |
投标报价 | 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份以上不同内容的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为本招标项目的拟任项目经理。 | |
联合体投标人 | 提交共同投标协议,且明确了牵头人 | |
2.1.2 | 资格评审 |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
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规定 |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
类似工程业绩 | 企业,拟任 项目经理,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规定 | |
拟任项目经理资格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规定 | |
拟任技术负责人的资格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规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规定 | |
1.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标委员会一般不再对投标人资格进行评审。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了重大变化的,由评标委员会依据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照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的资料以及开标前更新的资料,对其更新的资料进行评审,其变化后的资 |
格条件不得低于原有资格条件要求。 2.未进行资格预审的,由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标准,对投标人资格进行评审。 3.资格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提交的资格审查资料不全时,应当听取该投标人的说明。 | |||
2.1.3 | 响应性评审 | ||
投标内容 | 投标文件载明的投标范围不小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 | ||
投标报价 |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未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招标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投标报价中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安全责任险、环境保护税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增值税按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费用 投标报价中的暂估价或暂列金额与招标人公布的暂估价或暂列金额保持一致 | ||
工期 |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要求的期限 | ||
工程质量和保修 | 投标文件载明的质量标准或保修承诺不低于招标文件的要求 | ||
省外入湘企业基本信息登记(仅省外企业)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规定 | ||
投标保证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保函受益人和投标人的全称与招标人和投标人名称一致;保函有效期起始时间应为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保函有效期应不短于投标有效期。 |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有效期不短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 ||
其他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2.2.1 | 权值构成 (总权值 1) | 业绩及信用评价权重(取值范围:0.05-0.20):0.20投标报价权重(取值范围:0.80-0.95):0.80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计分方式 |
2.2.4 (1) | 施工组织设计(采用合格性评审方式) | ||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 1.施工方案不完整,且缺少关键项目施工技术方案;或者市政项目缺少交通措施(除招标文件明确不需要外) 2.引用强制性技术标准错误,或明显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 不合格 | |
无不合格内容 | 合格 | ||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 1.质量目标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缺少质量保证措施 2.引用强制性技术标准错误,或明显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 不合格 | |
无不合格内容 | 合格 | ||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 1.安全目标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缺少重大危险源识别和控制,缺少施工安全措施; 2.引用强制性技术标准错误,或明显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 不合格 | |
无不合格内容 | 合格 | ||
合格性评审采用明标的方式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评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判定为不合格:(1)①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②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③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④纳入评审的 BIM 技术管理体系与措施,四项评审因素任意一项缺项; (2)四项评审因素中任意一项被评标委员会判定为不合格的,即二分之一以上的评标专家认为施工组织设计某项评审因素不合格的。 | |||
注: 1.施工总承包单项最高投标限价在 5000 万元以下的、专业承包单项最高投标限价在 1500 万元以下的,施工组织设计原则上采用合格性评审; 2.施工总承包单项最高投标限价超过 5000 万元至 20000 万元以下的、专业承包单项最高投标 限价超过 1500 万元至 3000 万元以下的,施工组织设计可以采用合格性评审,也可以采用评审计分的方式。 | |||
条款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计分方式 |
号 | |||||
注: 1.施工总承包单项最高投标限价在 5000 万元以下的、专业承包单项最高投标限价在 1500 万元以下的,施工组织设计原则上采用合格性评审; 2.施工总承包单项最高投标限价超过 5000 万元至 20000 万元以下的、专业承包单项最高投标 限价超过 1500 万元至 3000 万元以下的,施工组织设计可以采用合格性评审,也可以采用评审计分的方式。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计分方式 | ||
2.2.4 (4) | 业绩及信用评审 | ||||
评审因素 | |||||
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 | 施工业绩,每个 3 分 | 加分制 | 0 | 3 | |
投标人信用评价 | 施工招标投标信用评价得分×30% | 加分制 | 0 | 30 | |
项目管理机构 | 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每条扣 6 分; 一般不良行为记录每条扣 3 分。 列入省公管办或省住建 厅发布的黑名单扣 18 分。 | 扣分制 | -18 | 0 | |
1.类似工程业绩以中标通知书(招标工程提交)、合同和竣工验收资料为准。相关指标不一致时,依次按照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资料的顺序认定。并提供“湖南省智慧住建云—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者“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体现其作为承包人的项目网页截图。 类似工程业绩考核期限:1095 天,按工程竣工验收文件中建设单位签字之日起计算。类似工程业绩考核依据中竣工验收备案表未体现建设单位签字之日的以竣工验收备案表“竣工验收日期”栏中注明的时间为准)。投标人提供的类似工程业绩的相关指标应当大于或等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1.1 项的规定。 2. 拟任项目经理在建情况以投标截止时在“湖南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查询信息为准,有在其他项目任关键岗位人员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投标截止时,拟任项目经理在“湖南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之外有在其他项目任关键岗位人员情形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如实注明,并承诺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按期撤离。评标期间,投标文件中注明有在建,但没有承诺能够按期撤离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中标候选公示期间,发现未如实注明有平台之外的在建情况的,招标人提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定予以信用评价扣分。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拟任项目经理不能按时到岗履职的(含不能从其他项目按期撤离的), |
招标人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并提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定予以信用评价扣分。3.信用评价:
1)投标人信用评价情况采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时最新公告的信用评价结果。评标时以在“湖南省智慧住建云—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查询的结果为准;
2)以联合体投标的,其中施工单位有两家(含两家)以上的,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联合体信用评价的计分方式。
3)未参加信用评价的投标人(含联合体各成员方),按照信用评价处于末位的合格投标人的分值计取,其中被列入省公管办或省住建厅发布的失信黑名单的投标人,按照信用评价处于末位的合格投标人的分值扣除 60 分计取。
4)招标项目为专业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的,评标时投标人的信用评价分值统一计 100 分。
4. 不良行为记录:
①拟任项目经理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有效期为 180 天,自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之日起至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列入省公管办或省住建厅发布的黑名单扣分有效期为 365 天,自湖南省公管办或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
②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市场行为等方面的情况。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是确认本省行政区域内不良行为记录的依据。
③与我省签署了招标投标信息共享备忘录的省区市发布的相关不良行为记录按照备忘录要求执行。
5. 园林绿化工程定义
x办法所称园林绿化工程的定义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建城
〔2017〕251 号)相关条款执行。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招标时,应在招标文件载明其属于园林绿化工程,招标人不得将具备原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等其他企业资质作为园林绿化工程投标人资格条件。
2.2.4 (5) | 投标报价评审 | ||
1.适用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法。 2.基准价: Y= A其中: A——进入报价评审环节的有效投标报价中,未偏离 X(1±10%)的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X——进入报价评审环节的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X=( X1+X2+……Xn-1+Xn)/n n——进入报价评审环节的有效投标报价个数 X1、X2、Xn-1、Xn——进入报价评审环节的有效投标报价 3.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为进入报价评审环节的有效投标报价中大于或者等于 X(1-P%)的投标报价中的最低报价,其中,4≤P≤6。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具体情况确定取值范围,本项目P 值为 5。 4.投标报价<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其报价分为 0。 | |||
评审标准 | 计分方式 | 备注 | |
投标报价>基准价 | 100-0.5× 100L1-100 L2 | 基准价-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 L1= ×100%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 |
投标报价-基准价 L2= ×100%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 | |||
投标报价=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 | 100 | 投标报价-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 L3= ×100%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 | |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投标报价≤基 准价 | 100-0.5× 100L3 | ||
投标报价<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 | 0 | ||
条 款 号 | 编列内容 | ||
3 | 评标详细程序 | 详见本章附件 3-1 | |
3.1.2 | 否决投标情形 | 详见第二章附件 2-2 | |
3.2.2 | 判断投标人是否低于成本报价 | 详见第二章附件 2-3 投标报价成本评审办法 | |
3.3.2 | 进入详细评审阶段投标人数量的确定 方式 |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审计分,并按评标总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1.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见本招标项目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标准
1.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2.1 评审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业绩及信用评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2.2 权值构成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评标委员会按评标办法第 1.1 项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应当予以否决。
评标委员会按评标办法 1.2 项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计分,并计算出投标人评标总得分。
2.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2.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
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1 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总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投标人评标总得分相同时,按照其投标报价由低至高排序。投标报价也相同时,按照业绩及信用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确定排序。以上都相同时,由评标委员会投票确定排序。
3.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附件 3-1:评标详细程序
评标详细程序
x附件是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本评标办法规定的评审程序的进一步细化,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附件规定开展评标工作。
评标活动将按以下五个步骤进行:
(1)评标准备;
(2)初步评审:
(3)详细评审;
(4)澄清、说明或补正;
(5)推荐中标候选人及提交评标报告。
2.1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
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2.2 评标委员会的分工
评标委员会首先推举一名评标委员会主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评标活动。评标委员会主任在与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协商的基础上,可以将评标委员会划分为技术组和商务组,但最终评审结果须全体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可。
2.3 熟悉文件资料
2.3.1 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目的、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等,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2.3.2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招标文件、未在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各投标文件、开标会记录、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最高投标限价或标底(如果有)、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定额(如作为计价依据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2.4 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工作(以下简称:清标)
2.4.1 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进行清标,发现并提取
其中可能存在的对招标范围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错漏项、投标报价构成不合理、不xx报价等明显异常的问题,并将这些问题整理形成清标成果。评标委员会对清标成果审议后,对于需要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的问题,形成质疑问卷,向投标人发出问题澄清通知或者质疑问卷。
2.4.2 投标人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提供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资料。
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应当予以否决。
3.1 形式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形式评审。
3.2 资格评审
☑3.2.1 未进行资格预审的,由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评审。
□3.2.1 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标委员会一般不再对投标人资格进行评审。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由评标委员会依据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照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的资料以及开标前更新的资料,对其更新的资料进行评审,其变化后的资格条件不得低于原有资格条件要求。
3.2.2 资格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提交的资格审查资料不全时,应当听取该投标人的说明。
3.3 响应性评审
3.3.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响应性评审。
3.3.2 招标文件设定了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投标价格不得超出(不含等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载明的最高投标限价。
3.4 算术错误修正
评标委员会检查投标人投标报价是否有算术错误,算术性错误分析和修正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通过电子交易平台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应当否决其投
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评标委员会根据算术错误修正结果计算评标价。评标委员会对算术错误的修正应向投标人作澄清。投标人对修正结果应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确认。投标人对修正结果有不同意见或未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重新复核修正结果,再次按上述程序分别进行确认、复核。
3.5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应当根据问题澄清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提供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资料。澄清、说明或补正根据评标办法正文部分的规定进行。
3.6 是否予以否决投标
3.6.1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依据第二章附件 2-2 中规定的否决投标情形,判断是否对投标人的投标予以否决。
3.6.2 第二章附件 2-2 集中列示的否决投标情形如果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列示的否决投标条款相互抵触和矛盾时,以附件 2-2 集中列示的为准。
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进入详细评审。评标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计分,并计算出评标总得分。
4.1 详细评审的程序
4.1.1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确定进入详细评审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按照规定进行详细评审。
(1)施工组织设计评审。
(2)业绩及信用评审计分
(3)投标报价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①是否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
报价评审警戒线为进入详细评审的合格投标人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的 95%。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低于报价评审警戒线的投标人的报价进行评审,以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
本。投标报价成本评审按照评第二章附件 2-3 中的规定进行,对低于成本竞标的投标人予以否决。
②对投标总报价进行评审。
<1>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规定计算“基准价”。
<2>计算报价得分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规定计算通过了初步评审、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并且未被认定为低于成本竞争的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偏差率”。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分标准,对照投标报价的偏差率,分别对投标报价进行计分。
4.2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详细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提供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资料。澄清、说明或补正按照评标办法正文第 2.3 项执行。
4.3 汇总评分结果
详细评审工作全部结束后,汇总评审计分结果,并按照评标总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对投标人进行排序。
C= J1×G+J2×H
其中:C——评标总得分 G——业绩及信用
H——投标报价评 审得分
J1、J2——各项评审因素的权重
4.4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5.1 推荐中标候选人
5.1.1 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1) 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总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根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将排序在前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2) 评标委员会根据规定予以否决投标后,如果因有效投标不足 3 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5.1.2 投标人数量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5.2 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按照相关规定确定中标人。
5.3 编制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否决投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包括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记载评标结果、结论的表格、说明、记录等文件);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6.1 关于评标活动暂停
6.1.1 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除特殊情况外,评标活动不得暂停。
6.1.2 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特殊情况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6.2 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委
6.2.1 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
(1)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
(2)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
6.2.2 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有关规定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6.3 记名投票
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7.1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理解不一致或者不熟悉的问题,应当在现场提请行政监管部门解释。对招标文件中存在的其他问题应当提请招标人澄清。
对上述情形以外的问题,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无法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并予记录。
7.2 评标专家签署评标报告前,评标委员会主任评委应当组织评标专家并邀请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复核。
.......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项目名称: 长沙恒伟金垅项目配套智能化工程
工程地点: 长沙市东风路与潘家坪路交汇处西南角
发 包 人: 长沙城发恒坤置业有限公司
承 包 人:
签订日期: 2022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长沙市岳麓区
目 录
3.3 承包人人员 95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97
3.5 分包 98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00
3.7 履约担保 100
3.8 联合体 101
4. 监理人 101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101
4.2 监理人员 102
4.3 监理人的指示 102
4.4 商定或确定 103
5. 工程质量 104
5.1 质量要求 104
5.2 质量保证措施 105
5.3 隐蔽工程检查 106
5.4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108
5.5 质量争议检测 109
6. 安全xx施工与环境保护 109
6.1 安全xx施工 109
6.2 职业健康 115
6.3 环境保护 117
7. 工期和进度 117
7.1 施工组织设计 117
7.2 施工进度计划 119
7.3 开工 120
7.4 测量放线 121
7.5 工期延误 122
7.6 不利物质条件 123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24
7.8 暂停施工 124
7.9 提前竣工 128
8. 材料与设备 128
8.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128
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129
8.3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129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130
8.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32
8.6 样品 132
8.7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134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135
8.9 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136
9. 试验与检验 136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136
9.2 取样 137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38
9.4 现场工艺试验 139
10. 变更 139
10.1 变更的范围 139
10.2 变更权 140
10.3 变更程序 140
10.4 变更估价 141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42
10.6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143
10.7 暂估价 143
10.8 暂列金额 146
10.9 计日工 147
11. 价格调整 148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48
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152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53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53
12.2 预付款 154
12.3 计量 155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58
12.5 支付账户 163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63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63
13.2 竣工验收 164
13.3 工程试车 167
13.4 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170
13.5 施工期运行 170
13.6 竣工退场 171
14. 竣工结算 172
14.1 竣工结算申请 172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73
14.3 甩项竣工协议 174
14.4 最终结清 175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176
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 176
15.2 缺陷责任期 176
15.3 质量保证金 178
15.4 保修 181
16. 违约 183
16.1 发包人违约 183
16.2 承包人违约 186
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189
17. 不可抗力 189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89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190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90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192
18. 保险 193
18.1 工程保险 193
18.2 工伤保险 193
18.3 其他保险 194
18.4 持续保险 194
18.5 保险凭证 194
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95
18.7 通知义务 195
19. 索赔 195
19.1 承包人的索赔 196
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197
19.3 发包人的索赔 197
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198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 198
20. 争议解决 199
20.1 和解 199
20.2 调解 199
20.3 争议评审 199
20.4 仲裁或诉讼 201
20.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201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202
1. 一般约定 202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202
1.3 法律 203
1.4 标准和规范 204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204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205
1.7 联络 209
1.8 严禁贿赂 210
1.10 交通运输 211
1.11 知识产权 211
1.12 保密 212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213
2. 发包人 213
2.2 发包人代表 213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14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215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216
3. 承包人 216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216
3.2 项目经理 226
3.3 承包人人员 228
3.5 分包 231
3.7 履约担保 231
4. 监理人 233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233
4.2 监理人员 234
4.4 商定或确定 235
5. 工程质量 235
5.1 质量要求 235
5.2 质量保证措施 236
5.3 隐蔽工程检查 236
6. 安全(应急)xx施工与环境保护 237
6.1 安全(应急)xx施工 237
7. 工期和进度 238
7.1 施工组织设计 238
7.2 施工进度计划 239
7.3 开工 242
7.5 工期延误 243
7.6 不利物质条件 246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246
7.8 暂停施工 247
7.9 提前竣工 248
8. 材料与设备 248
8.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248
8.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48
8.6 样品 249
8.7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249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249
9. 试验与检验 249
9.1 试验和检验业务 249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250
10. 变更 251
10.1 变更的范围 251
10.3 变更程序 252
10.4 变更估价 253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255
10.7 暂估价 256
10.8 暂列金额 258
11. 价格调整 258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258
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258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259
12.1 合同价格形式 259
12.2 预付款 261
12.3 计量 261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262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266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266
13.2 竣工验收 266
13.2.1 竣工验收条件 266
13.5 施工期运行 269
13.6 竣工退场 270
14. 竣工结算 270
14.1 竣工结算申请 270
14.2 竣工结算审核 271
14.4 最终结清 274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276
15.2 缺陷责任期 276
15.3 质量保证金 276
15.4 保修 277
16. 违约 278
16.1 发包人违约 278
16.2 承包人违约 281
17. 不可抗力 287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87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88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288
18. 保险 288
18.1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288
18.3 其他保险 288
18.7 通知义务 289
19. 索赔 289
20. 争议解决 289
20.3 争议评审 290
20.4 仲裁或诉讼 291
21.补充条款 291
21.1 文档与信息管理要求 291
附件 291
发包人(全称):长沙城发恒坤置业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长沙恒伟金垅项目配套智能化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
成如下协议:
1.工程名称:xxxxx垅项目配套智能化工程。
2.工程地点:长沙市东风路与潘家坪路交汇处西南角。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
4.资金来源:自筹 。
5.工程内容: 长沙恒伟金垅项目配套智能化工程,包括长沙恒
伟金垅项目住宅、公寓以及商业部分智能化工程深化设计(如需要)、
材料、设备的供应及安装、系统调试检测、竣工验收及售后服务、质
量保修等。
6.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为本工程范围内所有系统的深化设
计、材料设备的供应、安装与调试及弱电机房、安防监控室装修等,
含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交工验收阶段至保修责任期阶段全过程。
承包范围包含但不限于光纤入户系统、信息网络系统、信息发布系统、
背景音乐系统、电梯五方对讲系统、数字监控系统、数字可视对讲系
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停车管理系统、周界防范系统、能耗计量监测
管理系统、机房工程(含机房装修)、室外管网及公共桥架等系统材
料设备供应、安装、检测、测试、调试及验收,以及完成本工程的深
化设计,不含入侵报警及水浸报警系统、户内弱电箱及预埋线管。发
包人有权对承发包范围进行调整,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
总工期暂定 240 日历天,其中:
1、住宅及S1#部分:工期 120 日历天;
2、S2#及商业部分:工期 120 日历天;
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开工令日期为准。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发包人、承包人在确定工程工期时,已充分考虑:(1)可能出现的各种规模的下雨、寒冷、高温天气、停水、停电、节假日、工地及xx环境等影响因素(专用合同条款 7.7 中约定的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除外);(2)承包人不得将劳务市场的变化作为调整工期及费用的理由;(3)在合同约定的总工期不变的情况下,关键节点完工日期调整及采取相应的措施而增加的任何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工程质量:满足设计及有关规范要求,一次性通过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达到国家规定质量评定“合格工程”标准(根据《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大力推进建筑领域向高质量高品质绿色
发展的若干意见》(湘建科〔2018〕218 号)要求需进行绿色建筑建设的还应满足对应绿建验收要求)。
1.签约合同价为:本合同不含税总价暂定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增值税为 元,税率为 %
(如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未开票款项按新规定执行),其价税合计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
其中:
(1)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
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
(3)专业工程/分部分项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
(5)安全责任险、环境保护税:
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
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详见本合同附件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3.本合同项下的合同价款及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均已包含增值税(税率 9 %)。如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未开票款项按新规定执行,涉及调整部分的价款及费用最终核算应根据法规政策规定的适用税种及/或税率变化即时更新调整,调整公式为:调整的部分含税合同价款及价外费用=
(未开票部分的不含税合同价款+不含税的价外费用)*(1+调整后适用税率);对应的支付金额也随之更新调整。
承包人项目经理: ,执业证书: ;电话: 。
技术负责人: ,电话: 。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其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1.发包人承诺根据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4.承包人承诺本合同工程款专用于本项目建设,并保证执行国务院令第 724 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 728 号《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相关规定。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
同。
本合同于 2022 年 月 日签订。
本合同在 长沙市岳麓区签订。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本合同自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且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均签名、盖章时生效。
本合同一式 捌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陆 份,承
包人执 贰 份。
发包人: (xx) 承包人: (xx)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
地 址:长沙市开福区东风路街 地 址:
道东风路 248 号欧波大厦 103 号
邮政编码:410000 邮政编码:
电 话:0731- 88222893 电 话:
传 真: / 传 真: /
电子信箱: / 电子信箱: / 开户银
行: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账 号:519000013114835 账 号: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根据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根据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
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 分包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根据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是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 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根据第 7.3.2 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根据第 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根据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 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 的总金额,包括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是不包括利润。
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是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根据第 15.3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经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
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经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
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14 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根据第 7.5.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 7 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 3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则相关信函等依照本合同约定的联络方式发出或寄出后,自发出或寄出之日起第 5 日视为送达,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
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
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
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2 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根据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3 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 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
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是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
x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
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 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是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是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
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经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经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 给第三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
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根据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是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
润。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xx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
员。
2.4.1 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 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根据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根据合同约定
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 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根据第 6.3 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xx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按第 6.1 款〔安全xx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
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
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是应在 48 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 14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 3.2.1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