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招商公告
主旨:東岸機車站及鄰近空地租賃經營案公告招商。
依據:商港法第 10 條規定及「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商港設施作業辦法」辦理。
公告事項:
一、租賃經營標的:現況出租東岸機車站及鄰近空地。二、租賃期限:6 年。
三、營業項目及經營限制:
(一) 營業項目:符合港埠用地(港三)使用項目,若涉及變更使用,投資人應依現行相關法令辦理並負擔費用。
(二) 經營限制:
契約存續期間,非經本分公司書面同意,不得將租賃物分租、轉租、或將本契約之權利義務轉讓第三人或增列共同使用人。
四、投資人資格:參與本案之投資人應為依公司法登記之公司組織。
五、甄選方式:單項評比。以管理費為評比標的,並以土地租金及設施租金總和之 20%作為底價,標價以整數為最小單位,由投資人填寫百分比進行競比,由管理費高於底價最高者取得優先簽約權利。
六、購領招商文件日期及地點:
(一) 親自購取:自公告之日起至民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止,辦公時間內親至xxxxxx 0 xxxxx 0 x x分公司業務處契約管理科(電話: 00-00000000 )洽購,工本費每份新台幣 300 元整。
(二) 郵購:書明欲購之招商標的、案號,並自行估計郵遞時間、貼足郵資、書妥限時掛號A4大型回郵信封(郵資不足或回址寫錯致無法寄達者自行負責),附工本費新台幣 300 元整【限現金或郵局匯票(抬頭: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來函購取,逾期不受理。(郵購地
址: xxxxxx 0 xxxxx 0 x xxxxxxxxxx契約管理科)
七、投標截止時間:
甄選文件應於 106 年 11 月 16 日上午 09 時 30 分以前,寄達「 基隆市港西 街 郵局第 2 之 13 號郵政信箱」(以密封「掛號」或「快捷」郵件向中華郵政投寄標封),逾時視為無效。
八、押標金:新台幣 210,000 元整。
九、開標日期:民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上午 10 時 00 分。
十、開標地點: xxxxxx 0 xxxxx 0 x視訊會議室。
十一、投資人應辦理租賃房屋修繕、裝潢等工程,本分公司給予免計六個月設施租金及管理費。
十二、投資人於簽約後滿一年,非因可歸責於投資人之事由,而遲未獲主管機關核定,致投資人無法進行營運,投資人得主張終止契約,本分公司將無息退還已繳納之履約保證金,惟投資人不得據此要求任何補償。
十三、有關招商詳細規定詳甄選須知及契約草案。
十四、本件公告之租賃契約草案,須經本分公司與優先簽約權人雙方簽署後方為有效。
東岸機車站及鄰近空地租賃經營案甄選須知
第一節 總則
一、依據「商港法」第 10 條規定及「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商港設施作業辦法」辦理。
二、租賃經營標的:現況出租東岸機車站及鄰近空地。三、租賃期限:6 年。
四、營業項目及經營限制:
(一) 營業項目:符合港埠用地(港三)使用項目,若涉及變更使用,投資人應依現行相關法令辦理並負擔費用。。
(二) 經營限制:契約存續期間,非經本分公司書面同意,不得將租賃物分租、轉租、或將本契約之權利義務轉讓第三人或增列共同使用人。
五、租金費用:
(一)土地租金:新台幣 498,053 元/年。
(二)設施租金:新台幣 1,247,640 元/年。
(三)管理費:按土地租金及設施租金總和百分比計收,由投資人填寫百分比進行競比,標價以整數為最小單位,其百分比不得低於 20%,由管理費高於底價最高者取得優先簽約權利。
六、投資人應辦理相關事項:
(一)投資人應辦理租賃房屋修繕、裝潢等工程,本分公司並給予免計六個月設施租金及管理費。
(二) 投資人就租賃房屋為室內裝修時,應遵守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二規定。 (三) 投資人應依建築法規定,維護租賃房舍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七、購領招商文件日期、地點等:
(一) 親自購取:自公告之日起至民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止,辦公時間內親
至xxxxxx 0 xxxxx 0 x x分公司業務處契約管理科(電話:
00-00000000 )洽購,工本費每份新台幣 300 元整。
(二) 郵購:書明欲購之招商標的、案號,並自行估計郵遞時間、貼足郵資、書妥限時掛號A4大型回郵信封(郵資不足或回址寫錯致無法寄達者自行負責),附工本費新台幣 300 元整【限現金或郵局匯票(抬頭:臺灣
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來函購取,逾期不受理。(郵購地址:xxxxxx 0 xxxxx 0 x xxxxxxxxxx)
(x)招商文件含招商公告、甄選須知、契約草案、空白印模單、空白標單、切結書、退還押標金申請單、資格封、價格封、標封等共 10 項。本項文件工本費,無論任何原因售出後均不予退還。
八、投資人應詳細閱覽招商文件,如有疑問或需澄清者,為利本分公司修正作業,請於甄選日 5 日前 (以總收文章日期為憑),以書面檢具說明理由向本分公司業務處契約管理科提出,逾期或未以書面提出者不受理。前述本分公司針對各投資人所提疑問或需澄清者之說明,得視需要函覆或逕公告於本分公司網頁。
九、本須知所稱日(天),均係指日曆天,即期間連續計算,包含星期假日、國定假日、選舉投票日、彈性放假日、民俗節日及其他休息日。
第二節 甄選資格及文件
十、甄選方式及底價:單項評比。以管理費為評比標的,並以土地租金及設施租金總和之 20%作為底價,以整數為最小單位,由投資人填寫百分比進行競比,由管理費高於底價最高者取得優先簽約權利。。
(一)投資人資格:參與本案之投資人應為依公司法設立登記之公司組織。
(二)甄選文件: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2、公司章程。
3、股東或董監事名冊(任期須在有效期限內)。
4、營業計畫書:
(1)營業目標說明。
(2)經營業務內容說明
(3)投資效益分析。
(4)場地配置規劃。
(5)租賃設施管理方式(含交通動線規劃)及人員配置情形。
5、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文件影本(營業稅申報書或繳款書收據聯,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請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代之)。
6、繳納押標金票據證明(以現金繳納者免附)。
7、印模單、切結書、退還押標金申請單及標封(得自備並註明案名)、資格封。
8、上列文件各 1 份,依序分別裝訂成冊送審,投資人所附各項文件或資格如不符合上述規定者,喪失甄選資格。
十一、投資人應提出之證明文件,除招商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以影本為原則。十二、投遞文件以繁體中文為之,如附有外文譯本,該譯本僅供參考。
十三、投資人應依本須知填妥各項招商文件(不得使用鉛筆),所附各項招商文件一律裝封,以郵寄投遞。
十四、投資人應將有關招商文件(詳資格封上所示)裝入資格封內,另將本分公司發給之標單,依標單說明清晰填寫裝入標單封內,其標單標價應以繁體中文大寫填明。
十五、價 格 封、資格封、標封均應密封,且價格封及資格封之封面均應加蓋與印模單相符之負責人印章,未按規定者,喪失甄選資格。
十六、標封應密封,甄選文件應於 106 年 11 月 16 日上午 09 時 30 分以前,寄
達「 xxxxxxxx 0 x 00 x郵政信箱」(以密封「掛號」或「快捷」郵件向中華郵政投寄標封),逾時其所投之標視為無效。
十七、本招商案不允許投資人共同投標,同一投資人之投遞文件並以 1 份為限,如有違反並於甄選前、後發現者,喪失甄選資格。如有下列情形者,亦同:
(一)投資人與其分支機構分別投遞者。
(二)屬同一投資人之分支機構二個(含)以上分別投遞者。
(三)不同投資人,但負責人相同者。
第三節 押標金
十八、金額:新台幣 210,000 元整。(以租金費用總和 10%取整數計算)
十九、押標金應由投資人名義以現金(於甄選當日截標時間前,向本分公司業務處營運管理科辦理繳款作業,逾時不予受理)、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為之。
二十、押標金應以「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為受款人,甄選後取得優先訂約權者得移作履約保證金,並於簽約前補交履約保證金之
差額;或於簽約前繳交履約保證金後無息退回押標金。停止甄選及未取得優先議約權且無本須知第 23 條所列情形者,投資人所繳押標金當場退還或依其申請退還方式無息退還。
二十一、 投資人所繳納之押標金票據,如係偽造、變造,本分公司除依法處理外,並取消其甄選資格。
二十二、押標金票據應為即期,並應由發票人在票據上加註「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為受款人。為防止遺失,得劃線或加註禁止背書轉讓,但加註禁止背書轉讓者,甄選後未取得優先訂約權時,不得申請當場退還,請投資人審慎採用。(押標金票據除由本分公司直接或交換承兌者外,為預防遺失、被變造冒領,請投標人自行與付款銀行約定承兌方式。)
二十三、 甄選結果未取得優先訂約權者,其押標金無息退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押標金不予退還,其已退還者,並予追繳:
(一)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二)投資人冒用、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三)取得優先訂約權者拒不議約或簽約。
(四)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履約保證金或提供擔保。
(五)不同招商文件顯由同一人或同一業者繕寫、備具或其他重大異常關聯者。
(六)其他顯有影響甄選公正之行為者。
二十四、當場退還押標金時,應憑身分證明文件及與印模單相符之印章,加蓋
「退還押標金」字樣後領回原票據。
第四節 甄選程序
二十五、甄選前本分公司對甄選事項如有變更,另行公告之。
二十六、本分公司業務處應會同政風處於收件截止時間後 30 分鐘內完成取件,並於標封編以代號,凡經寄出之甄選文件,投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更改、補正、撤銷、作廢或退還。
二十七、甄選日當天,若因天災等因素停止上班,其已投遞文件由 本分公司業務處會同政風處派員於次一個上班日全部領回,並予以加封簽章後存 x 分公司政風處 ,本分公司擇期通知已遞件投資人甄選時間、地點。
二十八、甄選時投資人是否親自出席,得自行決定,亦可檢具委託書由他人代
理,投資人或其代理人均應攜帶國民身份證及其他附有相片足資證明本人之身份證件供本分公司查核確認無誤後,方得進入甄選地點;若未派員參加時,對於本分公司甄選當場說明決定事項,不得異議。
二十九、甄選時發現投資人有串通圍標,圖以詐術取得不法利益之嫌疑者,本分公司除得當場宣布停止甄選外,並將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甄選後經檢舉查明屬實者,亦同。
三十、公告招商後至甄選日當天,如有特殊原因而影響程序之公平、公正,本分公司有權作出延長公告期間或停止甄選重新辦理公告招商等決定,並將押標金依本須知第三節規定辦理。
三十一、有一家以上(含)業者投遞時,即進行資格及其所遞招商文件審查,經審查合格者始取得單項評比項目之甄選,不合格者喪失甄選資格。若無合格標,即予停止甄選,如無人遞件即予流標,擇期再公告招商。
三十二、符合評比標準且比序最優者取得優先簽約權利;倘評比結果二家以上
相同者,則當場由投資人或其代表人以該項目內容重新填報後評比,重新評比次數最多以 3 次為限,結果均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投資人未到場或未派代表人者視同放棄。
三十三、 甄選結果均未達評比基準者,即宣告甄選停止。
三十四、評比後,由主持人當場宣佈優先簽約權人。優先簽約權人當場需以與印模單相符之印章加蓋或簽名於甄選紀錄之適當位置上;惟若優先簽約權人不在場,由本分公司以雙掛號發文通知,於文到 7 日內補辦上列手續,逾期不辦者視同放棄優先簽約權,押標金不予返還。
三十五、甄選後,優先簽約權人應於以上列方式獲悉 7 日內,將各項證件正本送本分公司查驗,如正本不符規定或影本與正本不符者,或係偽造或變造者,取消優先簽約權資格,押標金不予返還。
三十六、投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於甄選時發現者,其所遞送招商文件不予審查及甄選;於審查及甄選後發現者,應取消簽約權利、解除契約或終止契約:
(一)未依招商文件之規定參與甄選。
(二)營運計畫書應包含之內容缺少 1 項(含)以上者或投遞文件內容不符合招商文件之規定。
(三)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與甄選。
(四)偽造或變造甄選文件。
(五)不同招商文件顯由同一人或同一業者繕寫、備具或其他重大異常關聯者。
(六)其他顯有影響甄選公正之行為。
三十七、投資人所遞送之文件於甄選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投文件視為無效,押標金無息退還:
(一)價格封、資格封、標封未密封,且價格封及資格封之正封面未加蓋與印模單相符之負責人印章者。
(二)投資人投有效標封 2 封以上者。
(三)未用本分公司發售之標封及未按規定封裝者。
(四)標封逾越甄選截止收件時間寄達者。
(五)公司或負責人名稱與登記證明文件不符者。
(六)標封、資格封、價格封上未填寫公司名稱、負責人姓名、公司地址或標單未填寫公司名稱、負責人姓名者。
(七)標封、標單內另附條件者。
(八)未依規定繳納押標金,或押標金不足。
(九)未附切結書或切結書未經蓋章者。
(十)未用本分公司之標單者。
(十一)變更標單式樣或塗改標單字句者。
(十二)標單以鉛筆或可擦拭之筆填寫者,或標單未依標單說明填寫,字跡模糊或塗改後未於塗改處蓋印章或不能辨認者。
第五節 履約保證金
三十八、履約保證金金額:取得優先簽約權人應於簽約前繳納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以租金費用總和 50%另加 5%營業稅計算。
三十九、履約保證金得由取得優先簽約權人之押標金逕行轉移,其不足數,於契約簽訂前一併補足。
四十、履約保證金應由取得優先簽約權人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立連帶保證書繳納。履約保證金應以優先簽約權人名義繳交,再憑訂立契約。
四十一、履約保證金於契約終止後,由本分公司無息退還;投資人如不履行契約所訂各條款或拖欠權利金及其他欠款,本分公司得於履約保證金內
扣繳,若遇履約保證金不足扣繳時,投資人仍應補足差額。契約存續期間,履約保證金如遭扣繳,投資人應依本分公司所訂期限內補足履約保證金,否則本分公司得終止契約。
第六節 簽訂契約
四十二、投資人應自取得優先訂約權之翌日起 14 日內提報詳細之營業計畫書,並應依本分公司審核意見於1個月內完成修訂報本分公司,俟本分公司審核通過後,自核定日起 7 日內繳交履約保證金,並完成契約簽訂。
四十三、投資人違反前條期限規定,除有正當理由經本分公司同意外,本分公司得取消議(簽)約權利、解除契約或終止契約,並由本分公司重新辦理公開招商,其已繳交之押標金或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七節 契約終止租賃標的歸還
四十四、契約屆滿或終止時,如本分公司、投資人雙方未另訂租賃契約或另有協議時,投資人應於契約屆滿或終止翌日將租賃物保持完整可用返還本分公司,投資人不得藉故推諉或主張任何權利。租賃物返還時如有損壞,投資人應於本分公司通知期限內負責修復,否則由本分公司代為修復,費用由投資人負擔。如確實無法修復,投資人應按契約屆滿或終止時租賃物之帳面價值賠償本分公司。
投資人如未於契約屆滿或終止翌日將租賃物返還本分公司,除仍應給付本分公司租金及管理費外,每逾 1 日應另給付本分公司按每日租金
及管理費標準 2 倍之懲罰性違約金。
第八節 其他事項四十五、本案租賃標的以現狀點交。
四十六、投資人應依法、依約或自行依業務需要投保各類保險。
四十七、參與甄選之相關文件(除押標金依本須知第三節處理)均不予退回。上述文件(含至少乙份投資經營計畫書)均於密封後送本分公司檔案室妥為保管存證。
四十八、本須知具有補充契約之效力,投資人除按契約規定辦理外,並應遵守本分公司一切有關港埠管理規章。
四十九、若投資人未曾於 3 年內與本分公司有履約爭議之情事者,契約中之公證條款將予以刪除。
五十、投資人於簽約後滿一年,非因可歸責於投資人之事由,而遲未獲主管機關核定,致投資人無法進行營運,投資人得主張終止契約,本分公司將無息退還已繳納之履約保證金,惟投資人不得據此要求任何補償。
五十一、其他規定詳如契約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