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县新成工业园北园污水厂(一期)BOT 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xxx
xxxxxxxxxxxxx(xx)BOT 项目
BOT 项目合同
甲方: 佛山顺德(云浮新兴新成)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
乙方:中标社会资本
签订日期:
目 录
第十一章 履约担保和保障 53
第十二章 政府承诺 55
第十三章 保险 55
第十四章 法律变更 56
第十五章 不可抗力 57
第十六章 政府方的监督和介入权 59
第十七章 违约、提前终止及终止后的处理机制 66
第十八章 项目的移交 71
第十九章 适用法律、合同变更及争议解决 75
第二十章 合同附件 77
第二十一章 其他 78
附件 3 项目地理位置(或区域图示) 94
附件 4 技术规范和要求 95
附件 5 政府提供的服务和设施及前期费用支付 99
附件 6 技术方案 100
附件 7 项目公司初始股东名单 102
附件 8 保险 103
附件 9 项目公司需获得的批准、登记和验证 107
附件 10 履约保函格式 109
附件 11 维护保函格式 111
附件 12 终止补偿金额 113
附件 13 污泥处理与安全处置方案 115
附件 14 项目财务和融资方案 116
附件 15 乙方财务报表格式和管理人员名单 117
附件 16 出水水质超标违约金 118
附件 17 绩效考核办法和标准 119
附件 18 项目服务费、调价公式和程序 125
附件 19 应急预案 130
附件 20 授权文件 131
第一章 项目合同概述
一、 项目概述
2015 年,广东省发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5〕131 号),敏感区域(供水通道沿岸、重要水库汇水区、近岸海域直接汇水区等)、建成区水体水质达不到地表水 IV 类标准的城市等区域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应达到一级 A 标准及广东省地方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DB44/26-2001)的较严值。新建、改建和扩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全面执行一级 A
标准及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的较严值。
2020 年,云浮市印发《云浮市 2020 年水污染防治攻坚工作方案》,强化工业污染防治。健全涉水工业企业“全链条”监管体系,压实企业治污主体责任。强化企业废水处理设施及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确保工业废水达标排放。组织对水质未达标流域开展定期与突击执法,坚决查处偷排、超排、漏排等环境违法行为。建立健全重污染行业退出机制,以及防止“散乱污”“十小企业”回潮的长效监管机制。 2020 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及登记管理工作,督促企业按证排污,推动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涉水企业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督促涉水重污染行业加快推进清洁生产和落后产能退出,支持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
新成工业园北园(以下简称“北园”),位于现新成工业园的北侧,现新成工业园已经配套建成一座污水处理厂。
2019 年 5 月 7 日,针对新兴县新成工业园北园的一、二期建设,组织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该评价《新兴县新成产业集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中计划将新成工业园北园产生的污水,通过新建污水管网,排入新成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处理,经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簕竹河。
2020 年 12 月 23 日,针对新兴县新成工业园北园的一、二期建设,环境影响评价补充分析报告《新兴县新成产业集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补充分析报告》,补充分析报告称考虑到原计划将污水排入已建成的新成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处理,此方案污水管网施工难度大,距离长,因此修改原规划,拟在新成工业园北园园区范围内选址自建污水处理站,接纳规划区内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经处理达标后排入簕竹河。自建污水处理站用地由原工业用地调整为公用设施用地,根据《新成工业园·北园控制性详细规划》自建污水处理站用地面积为 9267.4 平方米;规划区污水管网布设与原规划一致,
新增一个提升泵站,用地面积为 3335.23 平方米。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 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 号)、《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财金[2016]90 号)、《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发改投资[2016]2231 号)、《关于政府参与的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全面实施 PPP 模式的通知》(财建[2017]455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持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力度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01 号)、《关于依法依规加强 PPP 项目投资和建设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19]1098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本项目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的模式实施。
二、 合同主体
本项目合同由新兴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授权,由佛山顺德(云浮新兴新成)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下称“甲方”或“管委会”)作为项目实施机构负责项目具体实施。本合同由xxxx(云浮新兴新成)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
与
x项目社会资本(下称“乙方”),注册地址:,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
于 2021 年 月 日在中国广东省新兴县签署。
三、 合同主要内容和条款
本合同主要内容和条款包括定义和解释;项目合作范围和合作期限;声明与保证、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项目融资、再融资及财务管理;土地使用权及项目设施的权属;项目建设;项目运营与维护;股权变更限制;计费与支付机制;履约担保和保障;政府承诺;保险;守法义务及法律变更;不可抗力及政府行为;政府方的监督和介入权;项目绩效评价与中期评估、违约、提前终止及终止后处理机制;项目的移交;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合同附件;环境保护;声明;通知;合同可分割;合同修订等。
四、 风险分配
本合同的目的是在双方之间合理分配风险,明确本合同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确保本项目顺利实施并实现物有所值。
本项目的核心风险按以下原则分配:
(1) 勘察设计、融资、建设、财务、运营、维护、移交、环境责任等风险由乙方承担;
(2) 政策、法律和最低污水需求量等风险由甲方承担;
(3) 不可抗力等风险由甲方和乙方合理共担。
第二章 定义和解释
鉴于:
(1) xxxxxxxxxxxxxxx(xx)BOT 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或“本项目”)已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且本项目的实施方案已于 ()年()月()日由( )批复同意项目已纳入全国 PPP 综合信息平台项目管理库管理。
(2) 根据本项目实施方案,新兴县人民政府授权甲方作为实施机构负责本项目的具体实施。
(3) 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原则的基础上,佛山顺德(云浮新兴新成)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于 2021 年()月()日至 2021 年
()月()日,经过公开招标,确定由()公司,注册地点: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为本项目的中标社会资本,并于( )年( ) 月( )日发出中标通知书。
(4) 《xxxxxxxxxxxxxxx(xx)BOT 项目合同》已于()年
()月()日经新兴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签署。
甲、乙双方遵循平等、合作、守信的原则,就本项目实施相关事项协商一致,并根据有关适用法律规定,共同达成协议如下:
第1条 术语定义
在本合同中,下述术语具有下列含义:
“项目”或“本项目” | 指第 2.1 条定义的相关术语。 |
“项目设施” | 指与本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相关的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污水处理厂、泵站及配套污水输送管在内的全部构筑物、建筑物、设施、设备等财产。 |
甲方乙方 政府方 政府部门 项目公司 “本合同” | 指本项目中经新兴县人民政府授权确定的项目实施机构。 指政府方就本项目通过法定采购程序选定的中标社会资本,如中标社会资本为多个成员组成的联合体的,指联合体全体成员。 指新兴县人民政府或其依法授权的实施机构,可指其中之一,也可统指政府和实施机构。 指(1)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行,中国的任何立法、司法或军事当局,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他行政实体;(2)本项目所在区域的任何地方立法、行政、司法部门。 指乙方为实施本项目而按照适用法律规定及采购文件要求组建的特殊目的公司。 指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本项目合同,包括附件 1 至附件 20,以及日后双方签订的任何本项目合同之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上述每一文件均被视为并入本合同。 |
“出水水质超标” | 指在出水采样点检测到的任何一项指标超过附件 2 规定的 |
出水水质质量指标。 | |
“出水采样点” | 指本项目污水处理厂排水口。 |
“法律变更” | 指: (1) 在本合同生效之后, 任何政府部门颁布、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或 (2) 在本合同生效之后,任何政府部门修改任何批准的重要条件或增加任何重要的额外条件。 并且,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导致: (i) 适用于乙方或由乙方承担的税收、税收优惠、关税或(外汇兑换率)发生任何变化;或 (ii) 对项目的投资、融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的要求发生的任何变化。 |
“工作日” | 指法定的正常工作日。 |
“化学品” | 指附件 6 中所述的用于污水处理的化学药品、药剂。 |
“建设期” | 指项目从工程建设开工日期(下称“建设期起始日”)开始,至开始商业运营日(不含)的日期。 |
“谨慎工程运行惯例” | 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指可以合理期望的对同一项业务在相同或类似情形下熟练和有经验的承包商或操作者的技能、勤勉、谨慎和预见能力的惯例标准。就本项目而言,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应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合理的步骤,以确使: (1)在满足正常条件下及合理预测的非正常条件下本项目拥有所需要的充足材料、资源和供应品; (2)拥有足够数量、充足经验并经过适当培训的工作人员,以恰当有效地按照相应的手册和技术规范运营本项目 并能够处理紧急情况; |
(3)由有知识并受过培训和有经验的人员进行预防性日常和非日常维护和修理,以确使本项目长期、可靠和安全地运营。 | |
“进水水质未达标” | 指在进水采样点检测到的污水进水的任何一项指标低于附件 2 规定的进水水质设计指标。 |
“进水采样点” | 指经双方认可的为检测本项目污水进水水质对进水进行采样之处。 |
“交付点” | 指粗格栅集水井。 |
“开工日期” | 开工日期详见附件 6,以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为准。 |
“开始商业运营日” | 指满足第 8.2 条的规定,项目视为开始商业运营之日。 |
“履约保函” | 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第 12.1 条规定向甲方提供的保函。 |
“批准” | 指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乙方为项目进行前期工作、设计、建设、融资、运营、维护和/或移交而需从政府部门获得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或批准,包括附件 9 所列的批准文件。 |
“生效日期” | 本合同 29.5 条款中约定的合同生效日期。 |
“实质性差异” | 指对进水或出水的水质检测,甲方的核实结果与乙方的自测结果中的一个显示超标而另一个显示未超标;或指对进水或出水的水量测量,甲方的核实结果与乙方的自测结果中的一个显示超额/不足而另一个显示未超额/不足; |
“投标保函” | 指社会资本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提交的保函。 |
“运营维护保函” | 指按照本合同第 12.2 条款向甲方提供的保函。 |
“违约” | 指本合同签约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这种违约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不可抗力等。 |
“违约利率” | 指违约当时适用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利率(N%)加 2%,即 N%+2% 。 |
“污水” | 指经污水管道收集输送至项目接收点未经本项目处理的园区内生活污水和各企业处理后达到其行业排放标准的生产废水。 |
“污水处理厂建设规模”/“处理规模”/“设计规模” | 指本项目污水处理厂的额定处理能力。 |
“配套污水输送管用地” | 指乙方按照本合同建设运营提升泵站配套污水输送管,必须使用或进出的该管道所在的土地。 |
“污水处理服务费” | 指甲方根据本合同就项目应向乙方承担污水处理服务支付的费用,包括可用性付费和运营维护费。 |
“污水处理运营服务单价” | 指处理每立方米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包括可用性付费单价和运营维护费单价。 |
“运营年” | 指运营期内任一公历年度期间,但第一个运营年的开始应自开始商业运营日始,最后一个运营年的结束应在项目合作期的最后一日结束。 |
“运营月” | 指运营期内任一个公历月期间,但第一个运营月的开始应在开始商业运营日始,最后一个运营月的结束应在项目合作期的最后一日结束。 |
“运营日” | 指运营期内每日从 00:00 时开始至同日 24:00 时结束的二十四小时期间。 |
“运营期” | 指自开始商业运营日起至项目合作期结束日的期间。 |
“试运营开始日” | 指最终完工通水运行日的次日。 |
“试运营期” | 指试运营开始日起至开始商业运营日(不含)的期间。 |
“移交日” | 指项目合作期结束后的第一日,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移交项目设施的其它日期。 |
“政府部门” | 指 (a)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行,中国的任何立法、司法或军事当局,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它行政实体; (b)本项目所在区域的任何地方立法、行政、司法部门,包括甲方。 |
“最终完工日” | 指根据第 8.1 条款规定的工程完工之日。 |
在本合同中:
(1) “元”指“人民币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2) 除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一方”、“双方”或“各方”应为本合同的一方、双方或各方;本合同、或融资文件的各方均包括其它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
(3) 所指的日、星期、月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星期、月和年;
(4) 除非标明(不含),所指期间的起始日和终止日均含在该期间内;
(5) 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包括”一词在任何时候应被视为与“但不限于”连用;
(6) 所指的合同是指有关的合同和合同附件,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指对该合同不时所作的补充或修改;
(7) 所指的法律、法规或其他乙方在实施本项目中应遵守的文件,在任何情况下均包括有权机构所作的修订或更替;
(8) 所指的“维护”应始终解释为包括修理和更新,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
第三章 项目合作范围和合作期限
第2条 项目合作范围、合作期限
2.1.1 本项目的定义
x项目指依照适用法律和本合同的规定,甲方授予乙方在本项目合作期内享有本项目的实施权,并承担相关义务、责任、费用和风险,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取得项目服务费。
具体建设内容和规模见附件 4 规定,其中:
xxxxxxxxxxxxxxx(xx)新建污水处理厂一座,设计总规模 7500m3/d,(预留二期建设用地);场外污水提升泵站一座,土建按 5000m3/d 设计,一阶段设备安装按 2500m3/d 设计,预留二阶段设备安装容量 2500m3/d。本项目不包括污水厂出水达标排放后的排污管道。
2.1.2 本项目污水处理服务范围
提升泵站及配套污水输送管:新成工业园北园一二期建设范围内地势较低的企业。一期污水处理厂:新成工业园北园一、二期建设范围内生产企业所排放的经预处理达标的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
2.1.3 其他经营性业务
(1)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开展其他经营性业务,否则甲方有权扣除或提取履约担保的全部金额。
(2) 如未来乙方根据适用法律、甲方要求拟利用本项目设施开展本合同约定内容以外的经营性业务的,必须事先报经甲方书面同意。未来收益分享等有关事宜由甲、乙双方届时协商确定,且乙方必须保证此等经营性业务不得影响本项目的实施,也不得有任何影响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的行为,否则甲方有权扣除或提取履约担保的全部金额。
2.2.1 除非依据本合同进行延长或第 16 条、第 20 条而终止,本项目的项目合作期应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年(含 1 年建设期)。
2.2.2 项目合作期满的处理
x项目合作期限届满时,乙方应向甲方无偿移交所有项目设施及相关权利。甲方
有权依照届时适用法律规定选择社会资本,如乙方在上述合作期限内履约记录良好,则在同等条件下可享有优先权。
乙方应保证在合作期满时清偿其所有债务,解除在项目设施及相关权益上设置的任何担保。在合作期满后不论是否继续经营本项目,其债权债务均由xxxx和承担,与甲方无关。
第四章 声明与保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3条 声明与保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在生效日期:
(1) 甲方已获新兴县人民政府授权管理和实施本项目,有权签署本合同,并可以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
(2) 甲方根据附件 5 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如果甲方在此所作的声明被证实在作出时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并且该等不属实声明严重影响本合同项下项目的顺利进行,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在生效日期:
(1) 乙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正式成立的合法机构,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其它与本项目有关的合同和融资文件的法人资格和权利;
(2) 乙方应确保在项目合作期内的任何时候,本项目资本金以及乙方的注册资本应高于或等于项目暂定投资总额的 20%,其中首期实缴的注册资本应高于或等于注册资本总额的 40%,并于乙方项目公司注册成立时一次性到位;
(3) 乙方已收到本合同和融资文件所要求的所有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和出资证明;
(4) 在项目公司成立之日起 3 个月内完成融资手续并且融资贷款文件已经或者同时生效;
(5) 在项目公司成立之日起 1 个月内按照本合同的要求获得有效的保险;
(6) 乙方已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要求,向甲方或其指定单位支付了前期费用,具体金额见附件 5。
如果乙方在此所作的声明被证实在作出时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并且该等不属实声明严重影响项目的顺利进行,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1) 按 5.1 条的规定向乙方提供项目用地。
(2) 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将本项目的政府跨年度财政支出责任纳入中期财政规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3) 完成项目立项工作。
(4) 负责协助乙方落实项目正式动工前的场地平整、进场道路、临水、临电(“三通一平”)等建设条件,所产生的费用,计入项目总投资。
(5) 根据本合同第 13 条的规定向乙方履行承诺及提供配套支持。
(6) 对乙方履行本合同实施监管和考核,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投资和融资、工程建设进度和质量、产品和服务质量,项目经营状况、项目设施维护情况、环境治理、公众满意度和环境保护措施、运行效果和安全防范措施,并依据附件 17的监管考核办法和标准进行评价和采取相关措施,以及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企业投资、运营成本等。
(7) 甲方本着尊重社会公众的知情权,鼓励公众参与监督的原则,有权及时将
产品和服务质量检查、监测、评估结果和整改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受理公众对乙方的投诉,并进行核实处理,作为本项目绩效考核的一部分内容。
(8) 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可依法对乙方进行介入本项目的建设、运营和养护或临时接管。
(1) 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乙方应在项目合作期内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项目勘察设计、投资、融资、建设,以及对项目设施进行运营、维护和移交。
(2) 乙方应接受甲方已代为开展的前期工作并办理投资主体变更,向甲方或其指定的单位支付为此已发生的工程建设前期费用或技术咨询,具体金额和支付时限见附件 5。
(3) 乙方应负责落实项目正式动工前的场地平整、进场道路、临水、临电(“三通一平”)等建设条件,项目实施机构需提供必要的协调及协助工作。
(4) 运营维护期间涉及的供水、排水、电力、通信、燃气等由乙方负责实施并承担费用。
(5) 乙方应确保本项目建设资金按照本项目建设进度以及融资匹配资金的要求,足额、及时到位。
(6) 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方式取得项目服务费。
(7) 乙方应配合甲方按合同约定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承担绩效考核服务费用。
(8) 乙方分包本项目项下的非主体工作,应合法合规。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不会因分包而减少。乙方应承担分包方引起的任何责任及损失。乙方应确保分包方具有从事相关工作的法定资质和经验、能力,并应确保在分包方签署的分包合同中明确规定本合同项下设计、建设、运营和/或维护项目工程应尽的义
务和责任。在发生应急事件的情况下,乙方应作为现场的第一责任人,并且不得因分包而不作为。
(9) 乙方应对履行本合同和具体实施本项目,提供资金、技术、管理、经验等各方面的支持,确保达到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各项标准和目标。
(10) 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甲方的合同履约管理、绩效评价机构进行的绩效考核、公众的监督,提供安全、环保、全面、高效、优质的污水收集和处理服务,服从社会公共利益,致力于环境质量改善,履行对社会公益性事业所应尽的义务和服务,并承担甲方聘请第三方绩效评价机构的服务费,计入运营成本。
(11) 如果因可归责于其他第三方的原因导致乙方履约不能的,则乙方有权和甲方就有关事宜进行沟通,如经甲方确认确属其他第三方原因,且乙方已为避免此种情形采取必要的措施,则甲方有权酌情考虑对应绩效考核指标的达成率。
(12) 乙方拟利用本项目达标出水开展中水回用等经营性业务的或者对污泥进行资源化利用等处置行为的,必须报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
第五章 项目的融资与财务管理
第4条 融资义务、融资完成及融资利率差的处理
出于本项目融资的目的,乙方可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将本合同项下的预期收益等作为本项目的融资质押等担保,乙方设置该担保权益不应损害甲方的权利或利益。如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在合作期限内设置项目设施抵押或项目收益权等权利质押的,乙方应在移交日前解除全部项目设施的抵押和项目收益权等权利的质押或等担保措施。
甲方应配合乙方落实本项目融资的相关事宜,包括以预期收益质押、配合乙方向金融机构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除非融资所需政府批文审批延误,乙方应确保于项目公司成立之日起 3 个月内实现
融资完成,在融资完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书面确认融资完成,并交付所有签署的融资文件的复印件,以及甲方可能合理要求的表明融资完成已实现的其它证明文件。
本项目具体的融资方案及融资文件需经甲方审核同意。
(1) 第 4.1 条所指融资完成为乙方与贷款人签署并递交所需的有效融资文件(包括满足或放弃该融资文件要求的获得本项目资金的每一前提条件),用以证明乙方为本项目获得举债融资所需的全部交易办理完毕,同时乙方应一并收到本合同和融资文件可能要求的股权投资人的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或股权出资)。
(2) 第 4.1 条所指融资文件,指与项目的融资或再融资相关的贷款协议、保函、外汇套期保值协议和其它文件,但不包括:
1)与股权投资人的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或股权出资相关的任何文件,
2)与提供履约保函和运营维护保函相关的文件。
(3) 乙方应确保贷款协议中包含有贷款人承诺的下述条款:
1)只要本合同(含附件)有效,贷款人不得采取任何行动影响、干扰、损害或终止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以其他方式对本合同造成不利影响。
2)当乙方违反贷款协议或乙方出现重大经营或财务风险,威胁或侵害债权人利益时,贷款方可以代位行使乙方的股东权利,要求乙方改善管理、增加投入,或请求甲方认可的合格机构接管本项目,但应以下述为前提:
(i) 贷款人通过书面方式将乙方在贷款协议下的违约通知甲方;
(ii) 给予甲方在收到上述违约通知后 90 日内纠正乙方此类违约的权利;
(iii) 在上述纠正期间不行使贷款人对违约的任何权利或补救;
(iv) 纠正期满时,乙方违约事件未能改善的,贷款人行使权利应以不妨碍和损害甲方在本合同下的权利和项目的正常运营为前提。如在纠正期内,贷款方的重大风险解除的或者提供贷款方能接受的补充担保措施后,贷款方应停止介入。
乙方承担本项目的融资风险与责任。如果新兴县人民政府协助获得用于本项目的农发行、国开行等政策性银行的优惠利率贷款,比乙方在投标文件中使用的融资利率更低,双方同意,其差值将用以降低项目服务费或其他双方商定的方式折现返还给甲方。
如果乙方未能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完成融资相关义务、项目建设资金链中断或将融资资金用于本项目以外的其他目的,乙方应在甲方要求整改之日起 30 日内限期改正;超
过 30 日的,乙方应按未到位或挪用金额的 5‰/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超过 60 日以上未改正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
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通过股权、债权、项目收益证券化等方式进行再融资。
4.5.1 再融资的条件
乙方进行再融资,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为本项目融资之目的,且所融资资金用于本项目;
(2)应增加项目收益或者降低项目成本且不影响项目的实施及甲方的权益;
(3)签署再融资协议前须取得甲方书面同意。
(1)双方在此确认,在本合同生效日后,为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乙方应按规定及时开设项目资金专用账户,在不影响项目建设和运营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对专用账户中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乙方应予以配合。
(2)乙方对工程相关单位的款项支付,须按相关合同的约定执行,不得违约拖欠。对支付情况,甲方有权核实。对不按时支付又无正当理由的,经甲方书面告知后仍不支付影响项目进度的,甲方有权从其履约担保中扣除相应金额并代乙方支付,不足部分将从应向乙方支付的服务费中扣除。
(3)乙方应独立进行建设期和运营期的资金使用和财务核算,项目资金不得用于与本项目无关的经济活动。
第六章 项目土地使用权及项目设施的权属
第5条 土地使用权
(1) 甲方应确保乙方有权获得使用污水处理设施项目用地的权利(以下简称“使用土地的权利”),但乙方应根据适用法律规定支付在使用该等土地、房产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土地使用税费。为避免疑义,双方明确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
权不转移乙方所有,政府仅按土地现状提供给乙方使用,由甲方完成项目用
地的填土平整。
(2) 甲方应确保乙方,以符合适用法律为前提,在按照本合同建设运营厂外提升泵站及配套污水输送管期间,有权获得该管道用地的地役权,以进出并临时使用该等管道用地。但由于使用第三方土地引起的使用费、赔偿费和/或对相
关第三方土地上的附属设施恢复原状的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3) 如果本项目合作期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延长,甲方应确保第 5.1(1)和(2)款赋予乙方对应子项目的权利期限相应延长。
(4) 乙方被视为已分别查看并检查了本项目用地,并已对该等土地及其周围的状况,包括地下土壤状况、通道和设施关联物表示满意。关于上述任何土地的状况,甲方不对乙方做出任何声明和保证。乙方接受该等土地的现状(包括地下土层条件)以及所有缺陷。在建设过程中遇到涉及土地的不良状况,经乙方申请,甲方可以协调,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5) 甲方提供的有关本项目用地或其周围的状况的任何文件、材料或任何其他资料中含有的任何错误、不正确、遗漏或判断错误不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尽管该等文件、材料或其他资料据甲方所知是完善的,对该等文件、材料或其他资料的验证为乙方的单独责任。但甲方应配合乙方更正、补充其提供的文件、材料或其他资料中的错误、不正确、遗漏或判断错误。
乙方不得将第 5.1 条项目土地和/或使用土地的权利用于项目之外的其它任何目的。乙方不得将政府有关部门所拥有的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或转包给第三方或用于本项目以外的其他用途。
在合作期内,项目设施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第七章 项目的建设
第6条 设计
根据适用法律和发改部门的立项批复,乙方应尽职开展污染源调查、地质勘察、当地规划调查等工作,并按附件 4 规定以及适用法律及审批程序,选择有相应资质并经甲方同意的设计单位进行本项目新建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本项目社会资本依法能够自行设计的,由社会资本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联合体一方进行本项目的设计),并承担相应费用,甲方不得无理由不批准。本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价格、造价等应经有关政府部门法定审批。
乙方应确保社会资本或其选定的设计单位在进行本项目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过程中,应从最大程度地节约利用建设资源和最高效地环保运营本项目工程的角度进行设计,并符合下列要求:
(1) 与周围景观相协调,注重绿化美化原则。从“以人为本、统筹协调人与自然和谐”的理念出发,在防治措施配置上,不仅能有效地防治水土流失,还应注重环境的绿化、美化。
(2) 在确保水土保持功能发挥的前提下,防治措施体系配置不宜追求外观效果,而应注重防治效果;工程措施应尽量做到就地取材;植物措施应从适应性、和谐性、抗逆性和自我维持性等方面选择当地适生的树草品种,减少建设投入和运营期的管护工作量。
(3) 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原则。包括合理配置水土保持措施;实行永久性措施和临时性措施相结合;做好土石方的合理调配和利用,减少临时堆放的时间,采取临时防治措施;缩短地表裸露时间;优化施工组织形式,规范施工行为;施工中做到“先拦后弃”等。
(4) 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原则。结合本地同类型工程的水土保持经验,因地制宜地优化配置工程措施、植物措施、临时防护措施,建立选型正确、结构合理、措施配套、功能齐全、成效显著的综合防治体系;植物措施要做到适地适树;效果要达到标本兼治。
(5) 全面防治、突出重点原则。本项目为线状工程,一定要在全面防治的基础上,因地、因类而异,突出防治重点。
(6) 与主体工程相衔接的原则。乙方应对本项目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
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乙方应对本项目设计及其任何缺陷和问题负全责,无论政府部门是否对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设计文件及其变更提出意见、异议或同意。政府部门对设计文件的审批、同意或未提出意见或异议,不应被视为对本合同项下其权利的放弃,或以任何方式解除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本合同签署后,乙方应对本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包括进一步勘察、地质调查、污染源调查,了解和分析项目的建设要求和条件,针对投标阶段提交设计方案存在的缺陷,乙方需对技术方案进行纠正、优化、深化、细化,以满足甲方的项目建设需求,提出完善的设计方案。设计方案的审查应报甲方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审批。否则造成的后果和一切费用应由乙方承担。甲方收到乙方的设计方案后 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乙方(如需要技术评审的,回复时间顺延)。如果甲方未在上述期间内回复,上述设计方案应视为被同意。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或视为被同意,乙方不得按该设计方案实施,并应对甲方提出的问题和澄清的要求给予答复。如果甲方同意设计方案,乙方应按法定程序进行设计和报批,甲方应予以协助。
乙方应根据经批准的设计方案、初步设计和附件 4 中列明的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提供给甲方及具有施工图审查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建设前审查。如果在施工图设计中需要对初步设计进行重大变更则应提出变更理由。有内容变更的施工图设计,必需经甲方同意方可以据此施工。如申报后 20 个工作日内甲方未书面拒绝,视为甲方同意该施工图的内容变更。
第7条 建设
乙方应依照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和建设程序以及本合同的要求,负责本项目的建设,并承担建设工程中应承担的费用和风险,包括:
(a) 按照适用法律法规选定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进行项目建设施工的全过程监理,监理费用计入项目总投资,由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按进度支付给监理公司。
(b) 在本合同附件 6 规定的项目预定开工日期或之前,开始工程建设,在本合同附件 6 规定的项目预定完工日期或之前完工,并按附件 6 和经甲方确认调整后(如有)的进度日期按期完成每一项工程和工作。
(c) 进行施工前准备,及时提供所有必要的施工设施。
(d) 根据适用法律、基本建设程序和发改部门的立项批复,以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本合同附件 4、附件 6 规定的施工标准和规范、本合同的其它要求,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项目施工建设。在施工工程中安装的所有设备必须是全新的,使用的所有材料必须经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检验是合格的。
(e) 乙方应在设计和建设前,对本项目开展尽职调查,确保完全有效根据适
用法律和本合同规定全面收集和处理所有污水。
(f) 乙方应在建设前对管道设施工程开展尽职调研,对沿线施工条件、地质情况等内容复查,并根据第 6.2 条完成设计方案。
(g) 配套污水输送管的开挖、回填、路面修复、管道与阀门井的接驳等,管道施工的测量、降水、开槽、沟槽支撑和管道交叉处理等应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本合同附件 4 和附件 6 的规定,并在附件 6 规定的进度计划内完工。
(h) 一体化污水提升泵站的施工需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设备供应商二次深化后进行设备安装,设备参数应满足施工图实际参数要求、并按本合同附件 4 和附件 6 的规定,并在附件 6 规定的进度计划内完工。
(i)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乙方应及时申请并获得需要在建设期内获得对本项目的所有批准(包括本附件 9 所列的批准),并使其在此之后保持有效。在签署、取得或完成各种合同、审批等文件后,应于 5 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有关项目建设的文件(包括各种合同)之复印件报甲方备案。
(j) 在工程建设完成后,按照本合同第 7.8 条的规定交付有关完工图纸和技术资料。
(k) 在施工过程中建立完善的安全保障体系,严格遵守适用法律的规定保护生命、健康、财产和环境。
(l) 在建设期间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少对公众、当地居民和商业的干扰和不便。
(m)提供履行建设工程的所有必需的合格的人员名单,并应要求向甲方提供所有人员资格的复印件,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更换。
(n) 项目建设涉及的配套污水提升泵站及污水输送管应公开采购,提升泵站及输水管供应商应受政府监管,定时将全部供应管材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质量标准、检测结果及数量等资料提供给甲方备案。
(o) 相关设备和器材的采购应具有可靠性及有效性,以减少日常维护检修工作量。本项目配套污水输送管材应选用钢管,管径采用 DN300。
(p) 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到人员招录、材料或设备采购的,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招录新兴县当地人员,优先采购新兴县当地产品或材料。
(q) 本项目所包含的设计、监理等合同价款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令第 16 号)的,乙方需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取。
(a) 在建设期内协助乙方办理有关政府部门所要求的批准和保持批准有效。
(b) 如果乙方已经及时、正确的提交了向甲方申请和保持其批准所需的有关申请、要求和文件,并且符合获得该等批准所要求的条件,甲方应给予属于甲方批准权限内的批准并保持批准有效。
(c) 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在乙方提出验收要求时,及时组织验收。
在工程建设开始日之前,乙方应根据附件 6 制定工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计划并报甲方批准,在工程建设进度月报表中反映工程质量监控计划执行情况。
7.4.1 项目计划
x项目总建设工期为 12 个月(自监理公司发出开工令之日起开始)。
如果出现下列情况,附件 6 规定的项目的进度计划日期的最后期限将延长或修改:
(a) 不可抗力事件;
(b) 由于第 7.9 条所述的发现文物使工程建设的实施延误;
(c) 由于第 7.10 条所述的为保护地下管线等障碍物导致的延误;
(d) 由于甲方的违约造成无法施工,从而导致乙方的延误。
7.4.2 进度日期的延长
第 7.4.1 条所述的事件发生后,一方应在实际发生延误的 2 个工作日之内,向另一方提出书面延期要求,并说明对相应进度日期的影响以及具体延期时长的建议,并向另一方证明该延期是已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后所无法回避的延期。
收到延期要求的一方应积极同提出要求的一方就延期事项进行协商,并达成书面意见。如提出书面要求的一方在 15 个工作日之内没有收到另一方对延期表示异议的书面意见,将被视为另一方对延期的要求已表示同意。
7.4.3 甲方的原因导致最终完工日的延误
如果由于政府未能按照第 5.1(1)条履行,造成本项目最终完工日的任何延误,附件 6 规定的进度计划日期应作适当延长,甲方应按照相应延长(按延误时间计算)项目的项目合作期。
7.4.4 乙方导致的最终完工日的延误
如果因乙方的原因导致项目的最终完工日或开始商业运营日的延误,乙方除继续承担规定的建设义务之外,还应自预定最终完工日或开始商业运营日起向甲方按下述方式支付违约金:
(a) 延误第一个三十日按每日伍仟(5000)元;
(b) 上述延误第三十日后按每日壹万(10000)元。
甲方可以从履约保函中兑取上述违约金,在延误 90 个日历日之后,甲方有权在提取履约保函的全部剩余金额后行使合同终止权。如果甲方决定不行使终止权,乙方应立即全额补足履约保函至原金额,同时,
(c) 如果甲方决定继续由乙方实施建设,甲方对乙方的延误将按每个日历日三万元提取履约保函的金额,在继续延误 50 个日历日之后,甲方有权行使合同终止权,履约保函的全部剩余金额的保证期限应延长到移交日
后 12 个月;或
(d) 如果甲方决定由其他机构实施建设,乙方应做好交接工作,配合该机构的建设,并承担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乙方每月应向甲方提交监理公司确认的工程建设进度月报,该月报应反映已完成的和在建的建设工程进度和质量、预计完成工程的时间,如果进度和质量发生问题,应提出挽回的措施和计划。
如果因为乙方的原因,乙方未能按其提交的投标文件和有效的补充文件承诺的工期开始或完成相应阶段的施工,甲方有权参考第 7.4.4 条的标准要求乙方支付项目进度延误违约金。
乙方在获悉建设工程不能如期开工或完工或可能导致项目在预定完工日前不能完工的任何事件发生时,应于三(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向甲方发出延迟通知,通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i) 延迟事件发生的原因、时间、过程;
(ii) 延迟或延迟事件的责任者;
(iii) 预计延迟时间;
(iv) 对本合同的任何违约或预期违约;
(v) 乙方关于减轻和纠正延迟或延迟事件影响的计划。
乙方在发出延迟通知后,应定期(至少应每星期)就相关情况向甲方提供事件的最新进展报告。
7.6.1 对建设工程的检查
甲方有权在不影响工程施工的前提下,检查乙方建设进度和质量控制检验方法及结果,以确认工程建设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进度和质量要求。乙方应派代表陪同检查,提供检查工作的必要条件,包括与检查目的相关的所有方案、设计、文件和资料的复印件。若检查工作中涉及专有资料的保密问题,应按保密条款执行。
7.6.2 不符合质量和安全要求
如果工程建设不符合本合同的质量或安全要求,甲方可以就此向乙方提出警告及其依据和修正原则。如果乙方在甲方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不能或拒绝修正缺陷,甲方有权要求停止施工,责成乙方进行整改,直到安全得到保证、缺陷得到修补、质量得到控制方可恢复施工。停工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整改或整改效果不能满足质量或安全要求的,甲方有权视违约的具体情况和严重程度要求乙方支付至少一万(10000)元/次的违约金。
如果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 5 个工作日内未进行整改,则甲方有权自己进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必要的纠正,一切风险与费用由乙方承担。在这种情况下,乙方须允许甲方或其委托的承包商为此目的而出入项目用地。若乙方拒绝甲方或其委托的第三方进入项目用地进行纠正工作,或未能按照甲方的要求偿还甲方为此而付出的成本与费用,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函项下提取相应金额。
不论甲方是否监督、检查建设工程的任何部分,都不应视为放弃其在本合同下的任何权利,也不能免除乙方在本合同下的任何义务。
在开始商业运营日之后一个月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下列资料:
(a) 项目设施的全套施工和竣工图纸、验收记录;
(b) 所有设备技术资料和图纸的复印件(包括设备平面图、说明书、使用和维护手册、质量保证书、安装记录、测试记录、质量监督和验收记录);
(c) 甲方合理要求的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技术文件或资料。
如果乙方在项目设施建设运营和维护过程中,发现考古文物、化石、古墓遗址、及具有考古学、地质学和历史意义的任何物品,乙方应立即停工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如果上述发现导致建设工程的延误,按第 7.4.2 条执行。
乙方应在厂外泵站配套污水输送管段开工前,安排专业人员对施工范围内可能遇到的建筑物、原有排水管道和管线等地下障碍物做全面调查,对应设计图纸,充分了解地下原有市政排水管道、供水供电、电力电信、天然气管道等管线的走向和位置,以及附近建筑物基础的位置和埋深。如果输送管段设计的管道与地下管线或其他障碍物相碰,乙方应及时上报甲方,决定合理的应对方案后再进行开挖施工。如果上述事件导致建设工程的延误,按第 7.4.2 条执行。
7.11.1 放弃
乙方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本项目的投资或建设。
7.11.2 视为放弃
除不可抗力或甲方违约的情况外,如果乙方出现下列情况,则本项目的建设应视为已被放弃:
(i) 书面通知甲方其已终止任一建设工程,且不打算重新开始施工;
(ii) 由于乙方原因未能在开工日期之后三十(30)天内开始项目的建设;
(iii) 由于乙方原因未能在任何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三十(30)天内恢复建设工程施工;
(iv) 乙方出于任何其他原因在最终完工日前停止工程建设(含测试),直接或通过分包商撤走场地全部或大部分的工作人员。
7.11.3 甲方介入完成建设
如果出现第 7.11.1 条或第 7.11.2 条的情况,甲方有权指定第三方取代乙方承担项目的任何必要的建设,以便实现完工。
甲方介入建设后,乙方应与甲方及其指定第三方合作,向其提供所有合理的协助,并让贷款人在其融资文件中作出具有相同效果的承诺,以确保项目的建设和完工。
甲方介入项目的建设,不应被视为根据本合同受让了项目资产或承担了乙方的义务。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甲方及其指定第三方介入建设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在向乙方提供详细的费用和支出记录后,从履约保函项下提取该部分款项。如果乙方已采取了切实可行的措施或提供了有效充分的担保,甲方应撤出项目的建设。xxx在此时恢复承担全部责任,直至任何一方发出终止通知为止。
7.12.1 甲方要求的变更
(1) 甲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项目提出变更,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2) 乙方应尽责就变更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文件(附变更事由、方案、预算、设计和监理单位意见),获得变更所需要的批准文件。若乙方的申请被政府有关部门拒绝,视为甲方对变更的放弃,乙方须书面告知甲方。
(3) 因甲方要求的变更致使项目完工日期的推迟,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给予相应的宽限期限。
(4) 甲方提出的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的,工程数量由乙方编制,经监理工程师初审,报甲方审核同意。
(5) 甲方提出的变更导致项目建设费用增加的,应按本合同第 11.3 条调整及
确定项目建设总投资。上述费用的调整应控制在本项目立项批复的投资
额度范围内。
7.12.2 乙方要求的变更
乙方在项目开工后,可根据项目需要,在不降低原有设计标准和项目采购需求的前提下,基于下述优化条件和原则,提出项目工程变更方案;
(1) 项目原设计文件存在的缺陷,乙方需进行纠正和优化;和/或
(2) 在满足下述原则的前提下对工程进行改进:
(a) 符合新兴县政府的有关规划和要求;
(b) 符合国家或地方颁布的技术规范中适用于本项目的技术规范;并且
(c) 能够加快本项目的建设速度、降低建设、运营或维护成本或提高工艺技术或建设质量。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工程变更方案后 15 个工作日内回复乙方。如果甲方未在上述期间内回复,上述工程变更方案应视为被同意。未经甲方同意或视为被同意,乙方不得按该工程变更方案实施,并且应对甲方提出的问题和澄清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为做出上述澄清答复而导致的拖延或支出,乙方不能得到任何补偿。如果甲方同意工程变更方案,乙方应按法定程序进行报批,甲方应给予协助。
本项目的施工须达到安全xx施工要求,确保无安全事故发生,乙方负责安全xx施工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1) 乙方应编制安全xx管理规划及安全应急预案。
(2) 乙方应根据安全xx施工要求配置必要的资源,确保施工安全。
(3) 乙方应不定期组织工地安全xx检查,会同承包单位处理各种纠纷。
(4) 乙方应当将安全管理体系上报甲方备案审查,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1) 乙方不应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
(2) 乙方应当执行适用法律规定、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规定或要求,公布相应的环保信息。
(3) 乙方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报xxxxxxxx。
(0) x方在项目设施的建设期间应根据本合同技术要求及国家的有关规定,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来避免或尽量减少对项目周围设施、建筑物和居民区的干扰。环境保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扬尘防治措施:
1)平整场地、开挖基础作业时,应经常洒水使作业面土壤保持较高的湿度;对施工场地内裸露的地面,也应经常洒水防止扬尘。
2)施工场地产生的多余土方应尽量用于填方,并注意填方后要随时压实、洒水防止扬尘。
3)平整场地、开挖基础作业时,土方应随挖随装车运走,不要堆存在施工场地,以免风吹扬尘。
4)运土及运粉状建筑材料的运输车辆应采用加盖专用车辆或者配置防洒落装置,车辆装载不宜过满,保证运输过程中不散落;
5)在施工场地边界建设临时围墙,整个施工场地只设一个供人员和车辆出入的大门。在大门入口设临时洗车场,车辆出施工场地前必须将车辆冲洗干净,然后再驶出大门。
6)对运输过程中散落在路面上的泥土要及时清扫,以减少运行过程中的扬尘。
7)各建、构筑物四周在施工过程要设置防护网,防护网材料和质地要密实。
8)施工过程中,应严禁将废弃的建筑材料焚烧。工地食堂应使用液化石油气或电灶具,不能使用燃油灶具。
9)粉状建材应设临时工棚或仓库储存,不得露天堆放。
10)采用商品混凝土,不在现场搅拌混凝土,防止水泥粉尘产生。噪音防治措施:
1)在施工开始前,建设单位要制定包括噪声污染控制在内的“施工期环境保护方案”,并上报至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在距施工场界较近的企事业单位张贴“施工告示”,解释某些原因并予以致歉,争取取得谅解。
3)加强施工管理,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将施工机械的作业时间严格限制在七时至十二时,十四时至二十二时。不进行夜间施工,不在作息时间(中午或夜间)使用高噪声设备作业。
4)尽量选用低噪声系列工程机械设备。
5)将大于 80dB(A)的施工设备布置在施工场地远离声环境敏感点的地方。
6)在有市电供给的情况下不使用柴油发电机组。
7)按照施工规范要求,对项目进行围蔽。
8)作业时在高噪声设备周围设置屏蔽。
9)采用商品混凝土,不在现场搅拌混凝土。
10)加强运输车辆的管理,建材等运输尽量在白天进行,并控制车辆鸣笛。
施工现场废物处理:
及时清理施工现场的生活废弃物;工程承包单位应对施工人员加强
教育,不随意乱丢废弃物,保证工人工作生活环境卫生质量。
除工期延误及质量不合格外,建设期其他违约行为及处理方式如下:
7.15.1 甲方违约情形及处理
建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的,视为甲方违约:
(1)甲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移交前期工作成果;
(2)甲方无正当理由要求停止建设。
甲方发生本条约定的违约情形的,乙方有权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改正,甲方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改正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支出和费用 ,并相应顺延项目合作期限。如甲方逾期改正超过 90 日,则乙方有权提出提前终止合同。
7.15.2 乙方违约情形及处理
建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的,视为乙方违约:
(1) 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方式使用项目建设资金,影响项目建设进度或建设质量的;
(2) 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项目建设或建设质量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
(3) 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要求开展安全保障和环境保护工作的。
乙方发生本条约定的违约情形的,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改正,乙方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改正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支出和费用,甲方有权扣除或提取建设履约担保项下的相应金额。如乙方逾期改正超过 60 日,则甲方有权提出提前终止合同。
第8条 完工和验收
乙方应在项目设施最终完工日前 15 个工作日向甲方发出完工验收的书面申请。 乙方在通知的完工验收日组织由甲方和其他有关部门参与的完工验收。如果验收结
论认为完工验收合格,乙方将验收结果报甲方审核备案,甲方核备通过后,应获得颁发完工通知,验收通过之日视为最终完工日。如果验收结论认为完工验收部分或全部不合格,乙方应采取所有必要的改正措施补救不合格情况,并应在再次组织完工验收前 10个工作日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乙方应对因不合格而导致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承担全部责任。如果甲方在收到乙方将验收结果备案申请后 15 个工作日内未发出有关不同意
核备的书面通知,则再次完工验收结束后第 16 个工作日视为最终完工日。
(1) 乙方自本项目的最终完工日的次日起开始水质自检。
(2) 如果乙方认为项目已达到环保验收条件,乙方应按照适用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自主验收或向甲方申请环保验收,并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验收、公示及信息填报。环保验收完成后,乙方应书面告知甲方,并提交相关资料,甲方对此进行确认后,向乙方出具验收确认函。
(3) 如果乙方收到甲方出具的验收确认函,并且甲方已收到或放弃收取表明本合同附件 9 载列的运营项目所需的所有批准的复印件和证明运营保险完全有效并符合本合同要求的证明复印件后,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就本项目申请正式开始商业运营。本项目的污水处理服务费从开始商业运营日或视为开始商业运营日开始计费。
(4) 甲方应自接到开始商业运营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是否同意开始商业运营,如不同意须同时xx理由。如果不同意原因是由甲方造成的,
甲方应在收到申请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解决。如 15 个工作日内仍未能解决,则视为甲方同意开始商业运营。
(5) 乙方应确保项目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 12 个月内开始商业运营(政府方责任造成的延误除外)。
(6)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该同意可由其单独决定拒绝给予),开始商业运营不应在预定最终完工日之前发生。
(7) 甲方检查和接受建设工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颁发完工通知以及同意开始商业运营的行为均不得解除乙方在设计或建设方面的缺陷或延误的任何责任。
第八章 项目的运营与维护
第9条 运营与维护
在整个项目合作期内,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自行承担费用(包括税费)和风险,管理、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乙方应确保在整个项目合作期内,始终根据下列规定运营并维护项目设施:
(a) 国家、广东省、云浮市现行的企业运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污水处理及泵站输水管段有关的运营维护及其他与本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本项目有关批准文件的要求。国家或者地方已经颁布实施的和之后不时颁布实施的本项目有关的法规、规章与标准的规定若有与现行标准不一致之处时应适用相对较新的标准;
(b) 附件 6 规定的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的要求;
(c) 运行维护手册以及项目设施设备制造商提供的说明手册和指导;
(d) 谨慎工程运行惯例。
乙方应确保项目设施始终处于良好营运状态并能够安全稳定地处理污水和污泥,使其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和噪声满足环保要求。
在项目合作期内,如需对污水处理厂进行二期建设,
甲方有权要求一期污水厂内粗格栅、事故应急池、紫外消毒渠、巴氏计量槽、加药间、鼓风机房及变配电室、污泥脱水机房、生产管理用房与二期共享,乙方应予以协助。
在项目合作期内,乙方应只对本项目收集的污水提供处理服务,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为任何第三方提供的污水进行处理服务(项目自身产生的污水除外)。
在不超过设计处理规模及项目进水水质的前提下,乙方不得拒绝为甲方要求的
第三方提供的污水进行处理服务。
(1) 甲方应按照第 11 条的规定支付项目服务费。
(2) 根据第 17.1 条向乙方派驻专员或第三方监管机构、在每个运营日不间断或定期运行和监测远程监测系统,并根据附件 17 定期核查和考核。
(3) 协助乙方处理突发事件和意外事故。
(4) 与乙方共同组织成立协调委员会。
(1) 自开始商业运营日起,乙方应连续处理污水(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将收
集到的污水经处理达到附件 2 规定的出水质量标准后,排放至交付点。
(2) 在整个运营期内,乙方应按照附件 6 的规定运营和维护泵站配套输水管段收集系统。
(3) 乙方应定期检查泵站配套污水输送管,清理淤积物,及时修补已损坏和疏通已堵塞的管道,保持过流通畅。
(4) 乙方应按适用法律和合理的商业标准以及谨慎运行惯例认真而有效地处理其业务与事务,按附件 15 向甲方提交反映其经营情况的财务报表,并保证其真实性。
(5) 采用现代化手段,实现园区污水处理厂网络化互联网监控和管理。
(6) 对于进厂水质达到设计要求的污水,全年处理达标率应为 100%。
(7) 厂区道路通常,道路设施完好,照明设施分布整齐完好。
(8) 污水处理设施无渗漏、螺栓齐全牢固、转动部位不失油,电气设备符合安全要求,附属设备工作正常,征集运行平稳可靠,仪器仪表准确。
(9) 乙方应在运营过程中注重泵站输水管段的维护管理,确保管段的污水收集和质量,减排效应满足国家、省市环保部门考核要求。
(10) 乙方应按照第 9.6 条的规定建立健全水样采集和储存及水质检测制度,并按照第 9.7 条的规定建立健全水量计量制度。
(11) 乙方应根据附件 6 的要求制定运营与维护手册对项目设施进行运营与维护。
(12) 项目污水处理设施及设备的大修及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13) 乙方在整个项目合作期内,应按照第 9.9 条的规定,充分考虑项目运行对环境的影响,维护生态环境,有效改善环境质量,提高污染物减排效果。
(14) 乙方应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机制,在工程最终完工日前 30 日按照附件 19 的规定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和应急预案提交甲方备案。
(15) 乙方应接受并配合甲方根据本合同规定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依据适用法律实施的监管、评估和绩效考核。
(16) 乙方应确保受损部位经维修后,其标准不得低于原结构设计标准,并使新老结构良好结合。
(17) 污泥处理应符合本合同附件 13 的规定。
(18) 乙方应在本项目运营期内,始终保持具备下列资质和条件:
(a) 有本项目所有必需的合格的运营维护人员,并向甲方提供该等人员资格的复印件,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更换;
(b) 有与本项目运营维护作业相适应和匹配的技术设施设备;
(c) 有与本项目运营维护作业相适应的安全高效的生产作业程序和应急处理制度。
在工程最终完工日前 30 个工作日,乙方应根据本合同附件 6 的规定编制运营与维护手册并提交甲方备案。该手册应根据项目设施的运营和维护的实际情况随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手册内容应包括生产运行、日常维护、正常运营所需的消耗性备品备件和事故抢修的备品备件、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年度检查、设施及设施检修内容及频率和大修的程序和计划、信息化监督管理制度、日常水质检测制度、每月运营报表制度、报告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工作人员劳动安全与保障制度、重大事故报告、服务保障情况、应急服务预案等。运营与维护手册自甲方备案之日起,被视为并入本合同附件 6 的一部分。
(1) 水样的采集和储存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同时还应当遵循生态环境保护部门
的要求;
(2) 用于检测水质的进水水样和出水水样应分别在污水进水采样点和污水出水采样点采集;
(3) 对进水水质、出水水质进行检测的指标、项目、检测周期、频次和检测方法、标准应符合附件 4 的规定并执行最新颁布实施的国家和行业标准;
(4) 乙方应于每个运营月结束后 5 个运营日内向甲方提交上一运营月的进水和出水日常检测报表;
(5) 乙方发现任何一种进水水质或出水水质指标超标,应立即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形式通知甲方,并在 48 小时之内寄送书面通知至甲方。上述通知应包括所有有关测试结果以及就此等超标情况所作的其他有关调查的结果的详情。针对出水水质超标,还应包括乙方对超标情况可能持续的期限所作的最佳和最坏预测,以及引起此等情况的原因,包括乙方声称的任何有关不可抗力的详情和所采取的补救措施的详细描述;
(6) 甲方或其指定的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有权对乙方的检测程序、仪器、设备和结果进行现场检查检测和核实。该等检查或核实的费用应由甲方承担,但如果检查或核实的结果与乙方自检的结果有实质性差异的,且证实乙方自检结果有误时,则由乙方承担该等费用。
(7) 甲方核实或检查的结果与乙方自检结果存在实质性差异时,甲方应将其核实或抽查的结果报告在结果出来后 5 个工作日内提供给乙方,乙方在收到该等结果报告后的 5 个工作日内未表示反对的,视为其同意甲方的核实结果,否则双方应聘请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检测,以第三方结果为准。聘请第三方检测的细则由双方另行约定。
(1) 乙方应按附件 4 或有关部门的规定,安装计量检测装置,连续测量、计算和记录污水处理厂的进水量及出水量,包括瞬时流量和时、日、月、年的累计流量。在商业运营开始日或双方约定的时间,双方应将所有安装的流量计设
定一个基础读数,以确定每一流量计的原始值。
(2) 在整个运营期内,乙方应于每个运营月结束后 5 个运营日内向甲方提交上一运营月的进水和出水流量报表,水量以立方米计算。如果根据第 9.14 条或第
9.15 条的规定,核实该运营月发生了污水进水水量不足(超额)或污水出水水量不足的情况,乙方应如实向甲方报告,并按 9.14 条或 9.15 条处理。
(3) 进水和出水流量应分别在污水进水采样点和污水出水的采样点安装设备计量。
(4) 乙方应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对水质检测设备进行校验,该等核准的费用应由乙方予以承担。协调委员会应在计量检测装置安装后以及此后每年至少一次对流量表进行检查、校准和测试。若发现任何流量表不准确,应尽快由乙方承担费用将其修理或更换。
(5) 甲方有权核查流量计读数及乙方的抄表记录。该等检查或核实的费用应由甲方承担,但如果检查或核实的结果与乙方自测的结果有实质性差异的,且证实乙方结果有误,则由乙方承担该等费用。
(6) 甲方核实或检查的结果与乙方自测结果存在实质性差异时,甲方应将其核实或检查的结果报告在结果出来后 5 个工作日内提供给乙方,乙方在收到该等结果报告后的 5 个工作日内未表示反对的,视为其同意甲方的核实结果,否则双方应聘请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核测,以第三方核测结果为准。聘请第三方检测的细则由双方另行约定。
发生计划内暂停服务,乙方应于每年 1 月 10 日前提交本年度维护计划,将重大维护和更新内容上报甲方。甲方应在预计的计划内暂停服务开始之前给与书面答复或批准,乙方应尽最大努力使计划内暂停服务的影响降低到最小。各子项目每一运
营年计划内暂停服务不得多于 15 个运营日。
若发生计划外暂停服务,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解释其原因并尽最大努力在 48
小时内恢复正常服务。若因乙方原因计划外暂停服务超过 48 小时,乙方应按第 9.18
条款支付处理出水水量不足违约金。
乙方应始终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适用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
乙方不应因项目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而造成污水处理厂场地、泵站配套输水管段(包括土壤、地下水或地表水及空气)或周围环境的污染。
乙方在项目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期间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来避免或尽量减少对项目设施周围建筑物和居民区的干扰。
但乙方对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不承担责任:(1)生效日期前已经存在的或潜在的环境污染问题;或者(2)因第三方的作为或不作为引起的环境污染问题。
甲方在监管、考核、评估和检查过程中发现乙方有违反适用法律或本合同规定的情形,或乙方提供的污水处理或维护服务不符合适用法律或本合同规定的标准或考核指标,甲方有权给予乙方口头或书面警告,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期限内纠正其行为,如果乙方仍出现违反情况或未在规定时间内纠正的,甲方有权依据违反事件重大程度,要求乙方支付违约惩罚金,但非乙方原因造成的除外:
(1) 首次要求支付的违约金不超过五万(50,000)元人民币;
(2) 对同一违约事项第二次要求支付的违约金不超过拾万(100,000)元人民币;
(3) 对同一违约事项第三次要求支付的违约金不超过贰拾万(200,000)元人民币。
(4) 乙方未能在收到甲方书面要求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违约金的,甲方有权从运营维护保函或应付的项目服务费中提取相应的金额。
自开始商业运营日起至项目合作期结束,本项目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处理水量见附件 4 的规定。乙方应在项目准备阶段进行排污口摸查、地质勘察、水量调查,充分了解污水处理设施服务区域的污水产生情况,预测管网的收集水量,若乙方通过尽职调研并充分论证后,有充足理由证明附件 4 的设计规模与实际情况或需求相差过大,乙方可以提出调整设计处理规模的优化设计方案及论证依据,并报甲方审查,经甲方书面批准同意后可按新确定的设计规模建设。调整设计处理规模后导致的进水水量超额、进水水量不足、出水水质超标等一切针对本合同各方和其他第三方产生的任何直接和间接后果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自开始商业运营日起,本项目最低污水需求量为 5205 立方/日。
(1) 乙方应根据附件 4 和附件 6 的规定,对泵站配套输送管进行检查和维护,使其保持良好的水力功能和结构状况。
(2) 配套的巡查内容包括污水冒溢、晴天雨水口积水、井盖缺损、管渠塌陷、违章占压、违章排放、私自接管、雨污混接以及影响管渠排水的工程施工情况等。
(3) 管渠及输送管设施的完好率要求达到 90%以上。
(4) 乙方应关注污水提升泵泵站扩容,确保进厂水量满足污水厂处理负荷要求。
(5) 乙方应按下述要求进行配套污水输送管的维护:
(a)定期巡视,及时发现和修理管道裂缝、腐蚀、沉降、变形、错口、脱节、破
损、孔洞、异管穿入、渗漏、冒溢等情况;
(b)按照实际需要定期冲洗养护压力管,确保管道满足使用要求; (c)定期清除透气井内的浮渣;
(d)保持排气阀、压力井、透气井等附属设施的完好有效;
(e)定期开盖检查压力井盖板,发现盖板锈蚀、密封垫老化、井体裂缝、管内积泥等情况应及时维修和保养。
(6) 乙方应按下述要求进行泵站维护:
(a)泵站机组的完好率应达到 95%以上。
(b)泵站内的水位仪、流量计每年应校验一次。
(c)泵站机电设备、设施、管配件外表应每二年进行一次除锈、防腐蚀处理。 (d)泵站内设置的易燃、易爆、有毒气体监测装置,安全阀、起重设备、压力
容器等每年应按规定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e)泵站的围墙、道路、泵房及附属设施,应经常进行清洁保养,如出现损坏应立即修复。
(1) 乙方与甲方签订项目合同之后 20 个工作日内,双方应成立一个由三名乙方代表、三名甲方代表组成的协调委员会。任何一方均可在任何时间经通知另一方后更换其协调委员会成员。该委员会应制订其召开会议、保存会议纪要及建立专业分会(如有必要)和分会运作的程序。首届协调委员会主席应由甲方指定。协调委员会的主席的任命权应由双方每十二个月轮流享有。该委员会的任何决定应得到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一致通过。
(2) 协调委员会应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监督、管理本项目的建设、运营及维护,并协助解决相关的争议。
(3) 双方应要求其在协调委员会的成员以诚信的态度处理该委员会所涉及的事务。
乙方应尽其合理的努力在本项目的运营、维护中采纳该委员会的决定。根据协调委员会的决定作出的行动也必须符合本合同条款规定。
(4) 协调委员会应尽最大努力解决所出现的争议。
(5) 协调委员会的相关费用(各方代表的工资除外)应由乙方承担。
(6) 协调委员会不应被解释为董事会、管委会及股东会。协调委员会的决定不应解除任何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亦不应损害双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
在运营期内,双方仅按以下方式确定污水进水水量的超额量和期间:
(1) 乙方根据第 9.7(2)条书面通知甲xxx水量出现超额的情况后,如果甲方在收到该等通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未进行核实,污水进水水量的超额量和期间以乙方的通知描述的为准;
(2) 乙方根据第 9.7(2)条书面通知甲xxx水量出现超额的情况后,如果甲方在收到该等通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了核实,并且根据第 9.7(5)和第 9.7(6)条规定核实的结果表明污水进水水量存在超额,污水进水水量的超额量和期间以甲方或第三方机构核实的为准。
在运营期内,双方仅按以下方式确定污水出水水质/量的超标值/不足量和期间:
(1) 如果乙方根据第 9.6(4)条/第 9.7(2)条提交的出水日常检测报表显示污水出水水质/量存在超标/不足,污水出水水质/量的超标值/不足量以该报表为准;
(2) 如果乙方根据第 9.6(5)条/第 9.7(2)条书面通知甲方出水水质/量存在超标/不足,污水出水水质/量的超标值/不足量以乙方的通知描述的为准;
(3) 如果甲方根据第 9.6(6)和第 9.6(7)条/第 9.7(5)和第 9.7(6)条规定核实的结果表明污水出水水质/量存在超标/不足,污水出水水质/量的超标/不足的期间为上次核实之运营日(如在本月份没有,则为本月份第一个运营日),至本次核实之运营日之间的时间段,污水出水水质/量的超标值/不足量以甲方或第三方机构核实的为准。
(4) 上述 3 款如有冲突,以第(3)款为准。
在运营期内,如果污水出水水质超标,按下列方法处理:
(1) 进水所有指标平均浓度均未超过附件 2 进水浓度上限时,如果出水水质超标,视乙方违约,乙方应接受环保部门依据适用法律对乙方进行的罚款,并根据附件 16 第 1 项向甲方支付出水水质超标违约金。同时,该运营月应付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应在根据本合同第 11 条和附件 18 规定计算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基础上再扣除 10%。
(2) 进水某一指标平均浓度超过附件 2 进水浓度上限时,或非乙方原因造成未达到相关行业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 的工业废水排入污水收集系统,且影响污水处理厂/设施正常运行时,乙方应立即将该情况报告甲方,如果乙方按照谨慎工程运行惯例进行污水处理后的出水水质不达标,不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可协助乙方对相关环保处罚进行说明。
9.19.1 污水进水水量超额
自商业运营日起,乙方任一运营年的实际进水水量大于该运营年项目设计处理水量,即当运营年的每个运营日的实际进水水量之和大于该运营年每个运营日项目
设计处理水量×运营日数,为污水进水水量超额。
9.19.2 污水进水水量超额的后果
当某运营月污水处理标准设施日平均污水进水量大于设计规模时,乙方应立即向甲方发出书面申请。甲方经核实,污水进水水质达到一定浓度且减排效应明显,同时污水进水水量充足的情况下,甲方可以批复同意下一运营月超设计规模污水处理运营,乙方应全部处理下一个运营月的全部进厂污水。
如项目公司连续两个运营年污水处理厂的实际进水水量大于该项目设计规模的 110%,则项目公司应向项目实施机构发出书面通知,详述其认为必要合理的扩建方案以扩大项目处理能力,由项目实施机构确定是否实施升级改造,并双方依据相关法律和法定基建程序的要求为前提,协商确定扩建方案。
9.19.3 污水进水水量不足
自开始商业运营日起,乙方任一运营月的实际进水水量小于该运营月适用的最
低污水需求量,即当运营月的每个运营日的实际进水水量之和小于该运营月每个运
营日适用的最低污水需求量×运营日数,为污水进水水量不足。
9.19.4 污水进水水量不足的后果
污水进水水量不足时,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全部处理,污水处理服务费按最
低污水需求量计算。
在运营期内,如果污水出水水量不足,按下列方法处理:
9.20.1 污水出水水量不足
指当某运营日的实际污水进水量未超过该运营日项目设计处理水量(,乙方未能处理完毕该等实际污水进水量。
9.20.2 污水出水水量不足的后果
如因乙方原因发生污水出水量不足时,甲方有权收取二倍的污水处理不足量对
应的污水处理服务费(按设计水量和服务费折算)作为违约金。
9.21 合并计算和支付
本合同规定的违约金可以合并计算。如果该月没有应支付的服务费,或者应支付的服务费金额低于违约金,甲方可以从运营维护保函中提取相应款额,乙方应在发生任何一笔扣除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补足运营维护保函。如果运营维护保函因此被提取完毕且乙方未按时补足的,甲方有权因乙方违约事件终止本合同。
第九章 股权变更限制
第10条 股权转让的限制
附件 7 是乙方原始股东的名单及各自在注册资本中所占的份额。乙方应在公司章程
中作出规定,确保在本合同生效日起至开始商业运营日后 3 年内(含),除非适用法律的要求,任何股东都不得将股权进行转让,也不得变相转让(乙方内部股东互相转让除外);确保在开始商业运营日起的 3 年后,经甲方事先书面批准,任何股东均可以对股权进行转让。在本项目合作期内,除非适用法律的要求,乙方不得将其持有的乙方股权设定任何担保等权利负担。
乙方应在章程中作出规定,乙方为各股东履行本合同而专门设立,乙方不得从事与本项目无关的其他经营活动。
乙方转让其在乙方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的前提是:受让方应满足本合同约定的技术能力、财务信用、运营维护经验等基本条件,并已经以书面形式明示,在其成为乙方股东后,督促并确保乙方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该等股权转让不会对乙方及甲方履行本合同和实施本项目产生任何影响。
尽管有前述规定限制,为满足政策性贷款的需求,经政府批准的第三方有权受让股权成为乙方的股东;如果政府获得省环保基金支持,省环保基金资金可按《省环保基金
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以政府参股的形式作为股权投入。
第十章 计费与支付机制
第11条 费用的计算和支付方式
本项目服务费,具体计算标准和方式详见附件 18 的规定。项目服务费由可用性付费和运营维护费构成。可用性付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总投资(含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融资成本、税费及合理利润。项目建设总投资指项目竣工验收后经政府财政部门审定后的总投资。项目建设或运营期间,若有上级项目奖补资金投入本项目,奖补资金专款专
用于本项目。
运营维护费为项目运营的日常运行费用、维护费用、税费及合理利润等。
本合同所述的项目服务费,指乙方中标时所报的成交价,详见附件 18,但应按下述规定进行调整。
(1)审定的项目建设总投资对可用性付费的调整
项目的实际投资以审定的项目建设总投资为准。若审定的项目总投资少于暂定的项目总投资的,少于的部分按政府方核算的结果在向项目公司应支付的可用性付费中(按月)扣除;由于政府提出的变更使得审定的项目总投资超过暂定的项目总投资的,超过的部分将由政府方向项目公司作另行补偿,上述扣除或补偿的金额可按以下公式计算:
= × ÷12
式中:
1) A:扣除或补偿的金额(万元/月);
2) P:审定的项目总投资与暂定的项目投资的差值(万元);
3) n:剩余的完整运营年数(年);
4) i:投资利率,以实际中标利率为准。
BOT 项目合作期内,可用性付费按新兴县财政局最终审定价执行,不予调整。
(2)运营维护费的调整
运营服务费调价公式包括广东省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CPI)、广东省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和广东省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指数等变化因子。
运营维护费调价依据其调价公式,调价系数计算周期为 2 年。乙方有权根据附
件 18 的规定对甲方提出运营维护费调整的申请,甲方应根据附件 18 的规定进行调整。
(3)建设总投资的最终确定对相关费用的调整
项目建设总投资应根据 11.3 条调整并最终确定。
(4)绩效考核对污水处理服务费的调整
根据第 17 条规定,甲方或其指定单位每年聘请第三方机构对乙方进行绩效考
核评价,主要评价标准照附件 17 进行,根据附件 18 的计算方法核算该运营年甲方需要支付的项目服务费。乙方未达到绩效标准的,根据未达情形对项目的影响程度扣减相应的污水处理服务费。
(5)违约金或补偿金对项目服务费的影响和调整
项目服务费应根据本合同和/或适用法律的规定计算的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进行结算。
项目总投资是指为建设内容而筹集、投入并经政府确认的全部费用,包括项目前期
和期间费用、建设工程费、设备及安装费、工程其它费用、预备费、建设期利息等。工程竣工后,乙方应将相关的工程量、材料用理及价差、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定额的套用、附属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工程合同等全部项目资料提交甲方、财政、审计部门
(如需要)进行审核/审计,以核算项目总工程投资。招标文件中确定的项目建设总投资作为“暂定的项目总投资”(如中标总价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总投资不同,则以中标价为准)。项目最终总投资数额为经财政、审计部门(如需)核算的金额,即“审定的项目总投资”。项目总投资由四部分组成:
项目结算时的投资调整机制如下:
1. 一类费用(工程费):工程费按审定的预算金额±符合以下规定的调整金额,最终以经财政、审计部门(如需)为准。
◼ 政府方提出的工程变更导致工程费增减;
◼ 与其他工程交叉施工引起的费用增减;
◼ 政府方违约导致的工程费增加;
◼ 法律变更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工程费增减;
◼ 合同约定的其他调整因素
2. 二类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图审查、环境评价、工程管理等,以及与项目相关或政府方要求项目公司承担的前期费用、期间费用等,直接认定或参照相关行业取费标准计算,最终以经财政、审计部门(如需)的金额为准。
3. 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和涨价预备费,其中基本预备费为一、二类费用之和的
8%,暂不考虑涨价预备费。
4. 建设期利息:项目资本金不计利息,项目融资部分的利息按贷款利率(不超上限)以及工程建设资金实际投入结算,本项目融资成本上限设置为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中长期的贷款利率4.65%,如超过融资成本上限,超出部分则由乙方自行承担。
5. 项目的实际投资以审定的项目建设总投资为准,但因项目公司的原因导致的项
目总投资超过暂定的项目总投资的,超过部分由项目公司承担。待项目投资结算由财政部门审核定案后,总投资按最终审定的结算定案价进行调整。
由于政府的原因导致的设计变更使得项目总投资超过投标时暂定的总投资,超过的部分政府应向乙方支付可用性付费,采取逐年支付方式;由于乙方的原因导致的设计变更使得项目总投资超过投标时暂定的总投资,超过的部分由乙方承担。
(a) 乙方应通过银行开立资金专用帐户使用投资资金。
(b) 乙方应保证按照资金使用计划按时将项目资金存入项目专用帐户,并依照资金使用计划和合约计量情况按时、足量予以支付。
项目总投资包括前期咨询服务费、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它费用、铺底流动资金及建设期利息等为项目建设所投入的所有费用及本合同约定的纳入项目总投资的费用。工程费用的调整和追加按(1)实际工程量(项目施工图纸及变更图纸);
(2)依据最新版的《市政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广东省建设工程概算编制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与规范》(GB50500)、《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
《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广东省市政工
程综合定额》、《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等有关规定进行计算。以上文件有
新发布的版本,按新版文件规定的执行之日起开始执行;(3)材料价及人工费格执行项目实际开工日的云浮市造价信息等相关配套计价文件的规定。云浮市工程造价信息材料价格缺项的或处于偏远地区的材料价格,由双方按照预算价格确定的办法结合市场调查价格执行。
结算原则如下:
一类费用(工程费):工程费按财政部门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价±符合以下规定的
调整金额,最终以财政部门审定为准。
⮚ 政府方提出的工程变更导致工程费增减;
⮚ 与其他工程交叉施工引起的费用增减;
⮚ 政府方违约导致的工程费增加;
⮚ 法律变更、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工程费增减;
⮚ 合同约定的其他调整因素。
二类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根据相关行业取费标准计算,最终以财政部门审定为准。
建设期利息计算基础为项目银行贷款(不含资本金部分),按实际长期贷款基准利率 4.65%、实际借款本金和到位时间结算。
项目服务费按月度支付。乙方应在每个运营月度结束后在下一月度的前 5 个工作日内按照前述条款计算的项目服务费金额,经甲方审核同意后,向甲方开具账单或付款通知,并同时向甲方提供当月度运营和维护报告,包括第 9.7 条规定的处理
水量、第 9.6 条规定的水质检测情况、设施运行维护状态等情况报甲方。甲方在收
到相关资料后的 10 日内按照本条计算核定应支付的项目服务费总额,并将支付报
告上报新兴县财政局审核,财政在 10 日内审批完毕再报新兴县人民政府审批,县
政府在 10 日内出具审批意见。通过审批后,通知乙方提供发票办理拨付手续(支付程序最终以项目执行时当地的规定执行)。如甲方对账单有争议,应在收到付款通知后 10 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双方提请协调委员会协商解决。甲方在收到相关资料后对资料无异议,应及时上报拨款资料,不得无故拖延拨付乙方根据本合同应得的项目服务费。
本项目在每个季度/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甲方或其聘请的第三方机构对上季度/半年度的运营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在绩效评价结束后且下个季度第一个月/
下半年度第一个月结束前 10 日前,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向甲方开具季度/半年度结算账单,进行该季度/半年度的费用结算,作为下一个季度/半年度的月付费依据。
乙方需配合政府部门申请省、国家有关于本项目的补贴,所得到的补贴金额属于新兴县政府所有,专款用于本项目支付,不提前还款。
第十一章 履约担保和保障
第12条 履约保函和维护保函
(1) 在本合同生效日期前或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按照附件 10 的格式出具的履约保函。履约保函的金额为人民币叁佰万元,应由甲方可接受的金融机构出具,以保证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有关本项目设计和建设的义务。
(2) 履约保函的有效期为自生效日期起至乙方按第 12.2 条的规定提交的维护保函的生效之日。甲方在收到维护保函后或第 12.1(4)项下的期满日后, 15 个工作日内应解除履约保函。
(3) 甲方在收到履约保函后 15 个工作日内,应解除投标保函。
(4) 如果项目合作期于上述第(2)款所述的履约保函到期日前结束,履约保函应延续至移交日后满 12 个月终止。
(5) 如果甲方在工程建设期内兑取履约保函项下的款项,乙方应确保在甲方兑取款项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函的金额恢复到第(1)款规定的金额,并向甲方提供履约保函已恢复的证据。
12.2.1 维护保函的出具
在本项目正式开始商业运营日之前,乙方应向甲方出具一份维护保函,其格式为甲方可接受的涵盖除履约保函担保期限外的整个项目合作期限的银行保函,保函的有效期自履约保函解除之日起至移交日后满 12 个月,具体见附件 11。维护保函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项目运营、维护、移交、保证期的保证。
维护保函的金额为人民币壹佰万元。移交日前 12 个月(含)至移交日后 12
个月(含)的期间,保函的金额应增至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
12.2.2 恢复维护保函的数额
如果甲方在项目合作期内兑取维护保函项下的款项,乙方应确保在甲方兑取款项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将维护保函的金额恢复到第 12.2.1 款规定的金额,并向甲方提供维护保函已恢复的证据。
12.2.3 维护的责任
甲方行使兑取维护保函项下款项的权利不损害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其它权利,且不应解除乙方履行本项目运营、维护、移交、保证期的义务。
甲方应在移交日起 12 个月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解除所有或届时未兑取完的维护保函的余额。
12.4 保函的兑取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甲方有权就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违约行为,通过兑取保函金额的方式,收取违约金。
本合同第 7.4.4 条和第 9.20 条的情况除外,如果因乙方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甲方有权兑取该阶段应提交的保函项下的全部款项作为提前终止违约金。如果保函
尚未提交或保函金额不足,甲方有权从其应向乙方支付的款项中扣除或以其他方式要求乙方支付。如果保函金额不足以补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不利影响以及有关支出和花费,乙方应全额补足。
第十二章 政府承诺
第13条 政府承诺履行的义务及提供的配套和支持
1. 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项目服务费。
2. 在项目合作期内,协助乙方办理有关政府部门要求的各种与本项目有关的批准和保持批准有效。
3. 协助乙方完成项目正式动工前的场地平整、进场道路、临水、临电(“三通一平”)等建设条件的建设。
4. 协助乙方根据适用法律获得税收优惠,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即征即退、三免三减半等。如因政府的原因导致无法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由甲方协调解决,对乙方所受损失参照第 15 条进行补偿。
第十三章 保险
第14条 保险
(1)项目合作期内,乙方必须按照附件 8 的规定自费购买保险。在合理的商业条件下,应遵照可保风险均应投保的原则进行投保。乙方购买保险后,应将保险合同复印件交甲方备案。
(2)乙方应:
a) 被正式许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的信誉良好的保险商处购买上述
所有保险;
b) 使甲方包括在附件 8 注明的保险单上的被保险人之列;
c) 使所有保险单均要求保险商按照附件 8 在取消保险或对之进行重大改变之前至少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甲方;
d) 为了甲方的利益,促使保险商根据附件 8 的规定放弃代位追偿权。
(3) 如果乙方不购买或维持本合同所要求的保险,则甲方有权购买该保险,并且有权根据本合同从履约保函或维护保函款中兑取需支付的保险费金额。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投保的险种和数额不得随意变更。如果并非乙方的疏忽或故意行为,而无法投保某种特别险种,不视为乙方违约。
(5)乙方应向甲方及时通报保险人的报告通知(如危险整改通知)并提交相应的副本,如果乙方未及时提供通知而造成保险单失效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章 法律变更
第15条 法律变更
(1) 如果(i)连续三年期间,由于发生一项或多项法律变更使乙方在剩余的项目合作期内对项目的投资成本增加相当或超过人民币叁佰万元,和/或(ii)在任何一年期间,由于发生一项或多项法律变更使年运营成本增加相当或超过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并且上述增加未因对乙方有利的法律变更而得到补偿,且前述增加额经双方认可的在中国有执业资质的审计机构予以认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当年以延长项目合作期或其他双方商定的方式,由甲方对乙方进行相应补偿,以使其达到未发生这些法律变更之时基本同样的经济地位。前述聘用审计机构发生的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2) 如果乙方的经济地位未能恢复且限于因法律变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
行,视此项法律变更如不可抗力。
(1) 如果(i)连续三年期间,由于发生一项或多项法律变更,使乙方项目合作期剩余期间对项目的投资成本的减少相当或超过人民币叁佰万元,和/或 (ii)任何一年内,一项或多项法律变更使年运营成本支出减少相当或超过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并且该项减少未因其它法律变更造成的任何投资或支出的增加而抵消,且前述减少额经双方认可的在中国有执业资质的审计机构予以认定,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以降低项目服务费或抵消应付的项目服务费或抵消甲方应付的补偿/违约金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使乙方的经济地位基本保持在如没发生该项法律变更时基本相同的状况。前述聘用审计机构发生的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2) 如果乙方的经济地位未能恢复且限于因法律变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视此项法律变更如不可抗力。
第十五章 不可抗力
第16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合同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1) 雷电、干旱、火灾、地震、火山爆发、山崩、滑坡、水灾、暴风雨、海啸、台风或龙卷风;
(2) 流行病、饥荒或疫情;
(3) 战争行为(无论是否宣战)、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禁运、暴乱或民众骚乱、恐怖行为、军事演习或政变;
(4) 化学或放射性污染或核辐射。
(1) 尽快向对方通告事件或情况的发生,对事件或情况的预计持续时间和其在本合同项下履行义务的可能影响作出估计;
(2) 作出一切合理努力以继续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3) 尽快采取行动纠正或补救造成免于履行义务的事件或情况;
(4) 作出一切合理努力以减轻或限制对对方造成的损害;
(5) 将其根据上述(2)( 3)和( 4)款采取的行动或行动计划定期通告对方,并在导致它免于履行义务的事件或情况不再存在时立即通知对方。
(6) 如因一方不作为,致使损失扩大的,不作为方对扩大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如果声称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已履行了第 16.2 条的程序,则本合同中规定的履行某项义务的任何期限,经受到影响的一方请求,应根据不可抗力对履行该项义务产生影响的相同时间相应顺延。
如果在运营期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且声称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已履行了第
16.2 条的程序,则运营期必须延长与因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中止义务的时间相等的时间。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任一方必须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支出和费用。乙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应由保险获得补偿。
如果任何不可抗力事件阻止一方履行其义务的时间自该不可抗力发生日起连
续超过 180 日,双方应协商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和时间或同意终止本合同。如
果自不可抗力发生后 240 日之内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的条件和时间或终止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并且该不可抗力事件如果不能一致解决将会对项目的顺利进行造成实质性影响时,任何一方均可以按 20.3 条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合同。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甲方可以依法对本项目实行国有化、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乙方予以全力配合。发生政府行为导致乙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任何一方均可以按 20.3 条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合同。
第十六章 政府方的监督和介入权
第17条 政府方的监督
17.1.1 监管原则
(1) 甲方及其委派的专员或第三方监管机构应有权在任何时候进入项目设施,按照适用法律和本合同的规定对项目设施的运营和维护进行监察,并依据本合同或适用法律就相关违约或违法行为要求乙方改正,乙方应接受并配合该等监督和检查,但甲方不得干涉、延误或干扰乙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2) 乙方应自本合同生效日起 60 日内根据适用法律制定污水处理服务承诺,经甲方批准后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的监督。
(3)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交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报表、报告和资料,但应予保密,不得向任何无关的第三方泄漏(政府相关管理机构行使行政职权的除外)。乙方应就甲方提出的问题进行及时回复,该等回复在任何情况下不应超过 5 个工
作日。
(4) 乙方应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和甲方的要求将涉及污水处理服务质量、污水处理服务承诺、污水处理技术标准以及其他关系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告。
(5) 乙方应向根据届时有效的适用法律和政府部门的指令成立的公众监督机构通报乙方的经营情况以及污水处理服务的标准和质量,接受公众监督机构的监督。
(6) 甲方发现乙方有违规行为的,有权现场制止,并通知乙方主要负责人,乙方应及时组织整改,并在两个工作日之内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甲方。如果甲方发现乙方有明显违规或违约行为或运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有权要求乙方停产整改,直至符合运行要求,由此所引发的相关支出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17.1.2 绩效评价
甲方或其聘请的第三方机构在每季度/半年度运营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根据本
合同第 9.6 条和第 9.7 条及附件 17 进行本项目绩效评价。双方同意,按照 11.5 条规定,绩效考核情况应与项目服务费支付相挂钩。
根据实际情况和用户需求的变化,经乙方书面申请并详述理由和证明,或经甲方自行调查发现,甲方有权对绩效考核各项指标和标准进行调整和增减,乙方应通过完善已有设施设备、提升自身管理水平,严格遵守并实施。如果该等调整涉及新增工程量费用,且不属于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应履行并承担的义务和责任范围内的,有关投资费用经政府相关部门审定后支付,有关运营维护费的调整由乙方提出申请,甲方根据第三方机构的评估报告决定。
17.1.2.1 绩效考核结果的确认
乙方应在甲方发出考核通知后的 10 日内向绩效考核第三方机构提交《运营情况报告》,绩效考核第三方机构通过①阅读《运营情况报告》、②调取环保局(或三
方认可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监测数据、③查验运营现场、④走访利益相关方等多种方式开展绩效考核工作,并在绩效考核实施后的 15 日内完成《绩效考核结果报告书》(审议版),提交至甲方。
甲方对《绩效考核结果报告书》(审议版)进行审核,如有疑问,可要求绩效考核第三方机构予以澄清和说明;如无异议,则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报告书》(审议版)的内容组织编写《绩效考核结果通知书》,并应确保在收到绩效考核结果报告书》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将上述《绩效考核结果通知书》送达乙方。如乙方无异议,应签字确认《绩效考核结果报告书》,双方各持一份存档备案。如乙方有异议,按照 17.1.2.2 款的相关规定解决。
17.1.2.2 绩效考核结果异议的处理
如乙方对甲方针对常规绩效考核出具的《绩效考核结果通知书》有异议,应在接到考核结果告知后的 5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并列明异议事项、异议理由和建议的解决方式。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交的书面异议后,由甲方代表和绩效考核第三方机构一起,对乙方所持异议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重新出具《绩效考核结果通知书》,并经乙方签字确认。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乙方应接受甲方认定的绩效考核结果。
补充论证如需对相关考核指标重新进行技术检测的,由双方共同委托(其他,如适用)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费用与检测结果相悖的一方支付。如第三方检测结果与甲方出具的通知一致,则以甲方的绩效考核结果作为项目服务费的计算依据;如第三方检测结果与甲方出具的通知不一致,则以第三方的绩效考核结果作为项目服务费的支付依据。
17.1.3 中期评估
(1) 评估内容及程序
在不妨碍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下,甲方应自行承担费用制定评估方案,并定期会同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应包括拥有类似项目专业经验
和资质并熟知本项目合同规定及情况的技术、财务、法律专业机构)对乙方进行评估并考察以下全部或部分内容。
a.实际服务质量及执行约定标准的情况; b.项目设施运行、维修养护情况; c.服务费的执行及调价申请情况;
d.关于项目设施的年度投资、建设、运营计划是否满足合作范围内的污水收集、处理及达标排放,以及对污水处理工程专项规划的响应情况;
e.公益性义务的承担情况; f.利益相关方的投诉情况及其处理效果; g.是否发生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的临时接管; h.评估期限内履约担保的提取和扣除情况;
i.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案、运营维护方案、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事故的发生情况;
j. 企业年度经营规划、年度经营计划的执行或完成情况;
k.乙方财务会计制度是否健全,提供财务报表、成本分析和经营情况报告的及时、准确、完整情况;
l.应急预案的日常演练情况;
m.报告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 n.甲方认为需要评估的其他事项。
(2) 评估的周期
项目合作期前三年每年评估一次,以后每二年一次,在甲方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实施临时评估。
当乙方在某一年度发生导致需要调整服务费的事项、不可抗力事件、项目设施新建等重大投资、临时接管等重大事件时,甲方有权决定在该等重大事件发生之前
或之后对乙方实施综合的或专项的年度评估。
(3) 限期纠正
甲方在评估过程中发现乙方有违反适用法律和本合同及其附件规定的情形,或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适用法律以及本合同及其附件规定的标准,甲方应根据评估方案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期限内纠正其违反适用法律或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行为,并有权在期限内未完成纠正时根据乙方的违约情况提取维护保函项下的相应金额。
17.1.4 公众投诉处理
乙方应根据适用法律和甲方的要求制定公众投诉处理制度,自生效日起 60 日内向社会公开,接受并处理公众对乙方污水处理服务的质量、价格、项目运营维护的投诉。公众投诉情况纳入对乙方的考核评分因素。
乙方应按照适用中国法律和合理的财务和商业标准及惯例认真而有效地处理其业务与事务,并应至少每年一次准备和向甲方提交全面反映其经营情况各个方面的下列财务报表,以便甲方及相关政府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乙方的各方面财务状况进行监管:
(a) 按普遍认可的会计惯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司法律(可不时修正的)的适用条款做出的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并经有资格的独立的审计师审核;
(b) 乙方现金收入和支出的季度报表;
(c) 甲方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可能不时合理要求的有关乙方财务状况的其他资料以监督乙方遵守中国法律和本合同。
乙方应在每个月 5 日前,向甲方报备上个月用款情况、银行对账、财务报表,
以及本月的用款计划,并确保账户余额高于本月的用款计划。
第18条 介入或临时接管、公众监督
18.1.1 甲方介入运营和维护或临时接管的权利
甲方根据适用法律和本合同约定,制定临时接管项目设施的应急预案,以保证社会公众的利益。乙方应接受甲方根据适用法律和本合同的规定对其进行的临时接管和其他管制措施。
如果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或适用法律的规定对任何一个子项目进行运营、管理和维护、提供服务,或乙方没有能力处理紧急突发状况,并导致或可能导致公共利益、项目安全受到危及,甲方有权就此向乙方发出违约通知。乙方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设施的运营和维护或服务提供进行必要的纠正和补救,或者及时向甲方说明其对通知内容有异议的理由。如果乙方未能及时纠正或补救,或者甲方认为乙方的理由不成立,则甲方有权决定介入运营和维护或临时接管。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1)建设期内乙方书面表示放弃项目或被视为放弃项目建设;
(2)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建设、运营维护项目:
a.因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影响本项目正常运营的;
b.因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污水处理厂和管网项目设计、施工等存在重大缺陷,影响本项目正常运营的;
c.擅自转让、出租项目经营权的;
d.擅自将所经营的项目设施或收益权进行处置或者设置抵押或质押的; e.因管理不善,发生较大或重特大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的;
f.擅自停业、歇业;
g. 连续或者持续合计 5 日污水处理不达标的;
h. 被司法机关判定为污水处理不达标危害环境构成犯罪的。
(3)存在危及社会公众人身健康或安全、财产安全或环境安全的情形,且乙方不具备应对能力的。
(4)发生紧急情况或危机,且甲方有理由认为该紧急情况或危机将导致人员伤亡、严重财产损失或造成环境污染且乙方不具备应对能力的。
乙方应准许甲方及其授权代表及其使用的必要工具、设备和仪器及派遣必要的人员进出项目设施。甲方应确保介入运营和维护或临时接管工作尽量减少对乙方日常运营的干扰,并遵守乙方应当遵守的各项适用法律、规范、谨慎工程运行惯例和要求等。
甲方行使介入权的,有权采用增加监管方式、监管频次、替代部分履行、整顿或临时接管等方式,以保证项目顺利运行。甲方行使介入权,不应被视为根据本合同受让项目资产或承担乙方的义务。甲方行使介入权后,乙方应配合甲方及其指定第三方,并向其提供所有合理的协助。双方明确,甲方的介入权不包括任何取代乙方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的权利。
18.1.2 介入或临时接管的费用和支出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提供的费用和支出的详细记录后支付进行上述工作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和支出。如果乙方未能在收到该等详细记录后 20 个工作日内支付该等费用和支出,则甲方有权从维护保函中提取相同金额的款项,或在应付的项目服务费中直接扣除。
本款规定不影响甲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要求乙方补偿其所遭受的任何其他损失或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18.1.3 甲方不适当的介入或临时接管
如果乙方对甲方介入或临时接管的行为或介入的费用有异议,有权提起本合同规定的争议解决机制。如果甲方的介入或临时接管经法定程序被确定是违背本合同或适用法律规定并给乙方造成了损害,则甲方应负责赔偿乙方由于甲方的介入运营和维护或临时接管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双方明确,在甲方介入或临时接管期间发生的或由于甲方的介入或临时接管导致的项目设施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但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损失除外。
18.2 公众监督
18.2.1 乙方应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依法依规公开披露本项目相关信息,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国家秘密、影响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的信息、应该保守的商业秘密除外。
18.2.2 公众监督的实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公众问卷调查以及举行环境影响听证会等。
18.2.3 社会公众及项目利益相关人发现项目存在违法、违约情形或公共产品和服务不达标准的,可向政府职能部门提请监督检查或向乙方提出投诉及意见;乙方应接受并妥善处理利益相关人的投诉和意见,利益相关人包括但不限于受本项目影响的组织或个人,并将对公众投诉的处理情况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开。
第十七章 违约、提前终止及终止后的处理机制
第19条 违约赔偿
任一方应有权获得因违约方违约而使该方遭受的任何损失、支出和费用的赔
偿,该项赔偿由违约方支付。
由于另一方违约而遭受损失的一方应采取合理行动减轻损失。如果一方未能采取此类措施,违约方可以请求从赔偿金额中扣除应能够减轻或减少的损失金额。
受损害的一方应有权从另一方获得为减轻损失而采取行动所发生的合理费用。
如果造成损失的部分原因是由于受损害方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赔偿的数额应扣除这些因素应承担的损失。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各方均不应对由于或根据本合同产生的或与其相关的任何索赔为对方的任何间接、特殊、利润损失或附带损失或惩罚性损害赔偿负责。
第20条 提前终止
尽管有其他规定,本合同项下所指的“本合同终止”、“终止本合同”或“终止”均针对各子项目而言,即某个子项目的提前终止并不影响其他子项目的正常实施。
下述每一条款所述事件,如果由于甲方或政府方原因或由于不可抗力所致,如果有允许的纠正期限而乙方在该期限内未能纠正,即构成乙方违约事件,甲方有权
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并兑取履约保函或维护保函中的保证金:
(a) 乙方未按时实现融资完成(因政府方原因导致不能按期完成融资的除外);
(b) 乙方未能根据本合同约定提交履约担保、运营维护担保并保持其有效的;
(c) 乙方擅自转让、出租、质押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设定权利负担的;
(d) 乙方擅自将所经营的项目财产进行处置、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
(e) 乙方因管理不善,发生特别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
(f) 乙方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
(g) 根据中国法律乙方进行清算或资不抵债;
(h) 乙方在第3.2条中的任何声明被证明在做出时即有严重错误,使乙方履行本合同的能力受到严重的不利影响;
(i) 乙方在项目投资建设期间内抽回、侵占或挪用项目资本金或者项目资本金未能按期足额到位,经甲方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j) 乙方因自身原因导致延迟开工,经甲方书面催告要求乙方在规定时间内开工,乙方逾期仍未开工的,或擅自连续停工超过60日;
(k)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与第三方以合作或其它名义转让乙方股权或转让、变相转让本工程项目的;
(l) 乙方的原因导致最终完工日或开始商业运营日延误超过60天;
(m) 乙方未能按经甲方确认的进度计划实施各项工程,并经甲方书面函告后
20日内仍未有实质进展;
(n) 乙方未能根据本合同规定提交并保持履约保函和维护保函足额有效;
(o) 根据附件17进行考核平均评分低于60分;
(p) 融资方开始行使其担保协议项下的担保权利,或融资方行使介入权未能有效补救乙方出现的重大经营或财务风险,或融资方选择不行使介入权进行补救,并可能造成项目无法正常运营;
(q) 乙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其它义务,构成对本合同的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甲方说明其违约并要求补救的书面通知5个工作日内仍未能补救该实质性违约。
下述每一条款所述事件,如果不是由于乙方的违约或由于不可抗力所致,如果有允许的纠正期限而在该期限内未能纠正,即构成甲方违约事件,乙方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a) 甲方在第 3.1 条中的任何声明被证明在做出时即有严重错误,使甲方履行本合同的能力受到严重的不利影响;
(b) 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向乙方支付项目服务费的义务且在双方商定的宽限期内仍未支付的;
(c)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在本项目合作期限和合作范围内,就本项目设施引入其他第三方负责实施本项目的;
(d) 甲方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其它义务构成对本合同的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乙方说明其违约并要求补救的书面通知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未能补救该实质性违约。
20.3.1 终止意向通知
按照第 16.5 条、第 20.1 条或 20.2 条发出的任何终止意向通知应表述违约事件的详细情况并给出必要的协商期。
在终止意向通知发出之后,双方应在协商期内为避免本合同终止采取措施,如果双方就将要采取的措施达成一致意见,并且在相应的协商期内纠正了违约事件,终止意向通知应立即自动失效。
20.3.2 终止通知
在协商期届满之时,除非:
(i) 双方另外达成一致;或
(ii) 导致发出终止意向通知的违约事件得到纠正,发出终止意向通知的一方有权发出终止通知。
如果本合同提前终止,则自任何一方发出终止通知起,至双方商定的提前终止
日止,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下的权利和义务。
本合同终止后,双方在本合同项下不再有进一步的义务,但根据第 20.6 条可能到期应付的任何款项,以及本合同到期或终止之前发生的而在本合同到期或终止之日尚未支付的付款义务除外。本合同的终止不影响本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和任何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的其它条款。
20.5.1 乙方违约事件导致的终止
在生效日期后,如果甲方根据本合同第 20.1 条(a)项乙方违约事件终止本合同,甲方将全额兑取乙方和/或乙方提交的保函金额,除此之外双方不再承担进一步责任和义务。如果甲方因其他乙方违约事件而终止本合同,则甲方应有权收回乙方对该项目的相关权益。乙方将项目设施移交甲方并将该项目的相关权益转归甲方所有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附件 12 补偿表第 1 项(建设期间)或第二条第 1 项(运营期间)所列的补偿金额。
20.5.2 甲方违约事件导致的终止
在生效日期后,如果乙方因甲方违约事件而终止本合同,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补偿并收回该项目的相关权益。乙方将在该项目中的相关权益及项目设施转归甲方所有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附件 12 补偿表第 2 项(建设期间)或第二条第 2项(运营期间)所列的补偿金额。
20.5.3 不可抗力事件、政府行为或法律变更导致的终止
如果因不可抗力事件、政府行为或法律变更导致任何一方依据第 20 条终
止本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附件 12 补偿表第 3 项(建设期间)或第二条第 3 项
(运营期间)所列的补偿金额。乙方将该项目中的相关权益及项目设施移交给甲方后,甲方应支付相应的补偿金额。
20.6.1 乙方根据20.6.2 条款向甲方移交参照第21.2 条规定的项目所有设施的权利和权益。
20.6.2 乙方应于提前终止日后第一日向甲方移交项目的占有权和运营权。甲方和乙方应于 10 个工作日内按照 20.5 条款确定终止补偿金额。乙方应在确定终止补偿金额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设施的所有的权利和权益全部移交给甲方。甲方应在项目设施的所有的权利和权益全部移交后 15 个工作日内全部支付终止补偿金。
第十八章 项目的移交
第21条 项目合作期期满时项目设施的移交
项目合作期期满 18 个月前,由甲方和乙方各自派员组成移交委员会,具体负责和办理移交工作,双方代表人数应当相同。移交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甲方指派,组织必要的会议会谈并商定项目设施移交的详尽程序,确定移交仪式,最后将移交信息在省级报上刊登,向社会公告。
在项目合作期期满后的第一日为移交日,再向甲方无偿移交:
(1) 乙方对项目设施的所有权利和利益,包括:
(a) 项目设施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b) 与项目设施使用相关的所有机械和设备;
(c) 项目设施相关的附属配套设施;
(d) 第 21.4 条要求的所有零备件和配件、化学药品以及其它动
产;
(e) 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所要求的所有技术和技术诀窍、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包括以许可方式取得的)。如果移交时项目运营所需的知识产权使用期限等已经届满或即将届满,乙方应当负责许可展期,或配合甲方办理完成相关知识产权的许可展期。
(2) 在用的各类管理章程、印章和运营手册包括专有技术、生产档案、技术档案、 文秘档案、图书资料、设计图纸、文件和其它资料,以使项目能平稳地正常地继续运营;
(3) 使用土地的权利及与项目场地有关的其它权利;
这些资产在向甲方移交时应不存在任何留置权、债权、抵押、担保物权或任何种类的其它请求权。项目场地在移交日应不存在任何环境问题和环境遗留问题。
双方在办理移交工作的同时,应明确项目合作期期满后妥善安置原乙方雇员的办法。
乙方应确保于移交日后 12 个月内其债权、债务、现金、存款应依合同和章程清算处理完成,确保各项目累计盈余资金为正。
21.3.1 最后恢复性大修
(a)在移交日之前不早于 12 个月,乙方应按照移交委员会商定的最后恢复
性大修计划对项目设施进行大修,此大修必须于移交日之前 3 个月完成。
(b)通过最后恢复性大修,乙方应确保项目设施关键设备的整体完好率达到 100%、其它设备的整体完好率达到 80%、项目设施构筑物不存在重大破损。
(c)如果乙方不能根据上述要求进行最后恢复性大修或达到大修标准,甲方有权兑取相应维护保函金额自行进行大修。在此情况下,应向乙方提供所发生的支出的详细记录。
21.3.2 性能测试
在移交日之前,移交委员会应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制定性能测试要求和计划并进行项目设施的性能测试。乙方应确保测试所得各项性能测试都能符合附件 6的要求。如果性能测试存在差距,甲方有权从维护保函中支取相应费用以修正上述缺陷。如果保函金额不足使用的,甲方承担费用以后有权向乙方追偿。
21.4.1 在移交日,乙方应向甲方无偿移交按附件 6 要求的在 12 个月期间项目设施正常运行需要的消耗性备件和事故抢修的零备件,并提交备件的详细清单。
21.4.2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生产、销售项目设施所需全部备品备件的厂商名单。
xxx在移交日后 12 个月的保证期内,承担项目设施质量缺陷的保修责任
(因接受移交的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除外),乙方在收到该通知后,应在 2 个工作日之内自费进行保修。
在紧急情况下,或乙方没有在 2 个工作日之内保修,甲方有权兑取维护保函的相应金额进行保修,但应将支出的情况通知乙方。
在移交时,乙方有义务将所有承包商、制造商和供应商提供的尚未期满的担保及保证在可转让的范围内分别无偿转让给甲方,并促成供应商以过去同样的优惠价格供应设备,在移交时,甲方有权选择是否接受合同延续和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
xxx在移交日 3 个月前提交一份当时的乙方员工名单,包括每位员工的资格、职位和收入的细节。甲方有权选择在移交日后优先继续聘用或不聘用全部或部分员工。
甲方或其指定机构需要在移交日前派驻人员到项目设施所在地进行培训或学习的,应在移交日 6 个月前向乙方说明情况及拟派驻人员名单,乙方负责为上述人员提供培训,使之达到熟练操作和管理要求。作为移交的一部分,甲方和乙方应联合考试,以确定被指定人员经过培训合格,可以接管本项目的独立运营维护。对于前述派驻人员的培训费用承担方式,双方约定如下:
乙方免费负责为上述人员提供培训;
移交后,乙方有义务免费提供不低于 3 个月的技术支持。
除 21.5 条规定以外,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随移交的完成而终止,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甲方应接管项目的运营及享有项目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甲方承担移交日后项目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或损坏的风险,除非损失或损坏是由乙方的过错或违约所致。
以第 21.2 条和第 21.6 条为前提,乙方应取消其签订的、于移交时仍有效的设备合同、供货合同和所有其他合同。甲方对于取消合同所发生的任何费用不负责任,同时乙方应保护甲方使之不为此受到损害。
甲方及乙方应负责各自的因移交和转让发生的费用。甲方应自费获得所有的批准或使之生效,并采取其他可能为移交和转让所必需的行动。如果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和内容进行移交,甲方为此发生额外支出或遭受损失的,甲方有权从运维履约担保及移交履约担保中扣除相应的金额。
合作期届满前项目提前终止,乙方向接收人移交项目的,双方参照合作期届满时移交的相关约定确定项目移交方式、移交程序和移交要求。
(1)因甲方原因未完成移交的,构成甲方违约,由此增加的移交费用由甲方承担,如造成其他损失的甲方应当另行承担赔偿责任。
(2) 因乙方原因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移交的,构成乙方违约,由此增加的移交费用由乙方承担,如造成其他损失的乙方应当另行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章 适用法律、合同变更及争议解决
第22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的适用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部门颁布的所有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以及所有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国家或者地方针对已经颁布实施的适用法律进行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或之后不时颁布实施新的适用法
律,如果与现行标准和要求不一致,应以相对较新的标准和要求为准。
22.2.1 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对本合同进行单方修改或变更。
22.2.2 本合同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字盖章后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根据届时有效的适用法律的规定而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则自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之日起相应变更对甲、乙双方产生约束力。
22.2.3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22.2.4 合作期内,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则
(1) 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和执行;
(2) 双方应商定对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的条款进行修改,使之合法、有效、合理并可执行。
若双方对本合同条款的解释(包括关于其存在、有效或终止的任何问题)产生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则应尽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该争议、分歧或索赔。若在 15
个工作日内该争议未能得到解决,则应适用第 22.4 条的规定。
若双方不能根据第 22.3 条规定解决争议、分歧或索赔,任何一方可将争议、分歧或索赔提交协调委员会解决,该委员会应及时会晤,并尽力通过协商解决该争议、分歧或索赔。所有争议应通过协调委员会成员之间的协商友好解决,协调委员会的一致决议对各方均有约束力。若在提出上述要求后 20 个工作日内该争议未能得到
解决,则应适用第 22.5 条的规定。
若双方不能根据第 22.4 条规定解决争议、分歧或索赔,任何一方可将争议、分歧或索赔提交根据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
在争议、分歧或索赔作出最终裁决前,各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并继续享有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在最终裁决作出后按裁决进行最终调整。
第 22 条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有效。
第二十章 合同附件
第23条 合同附件目录
本合同附件如下:
附件 1 本项目立项及实施方案的批复
附件 2 污水处理项目进出水水质指标
附件 3 项目地理位置(或区域图示)
附件 4 技术规范和要求
附件 5 政府提供的服务和设施及前期费用支付
附件 6 技术方案
附件 7 项目公司初始股东名单
附件 8 保险
附件 9 所需的项目和企业相关文件
附件 10 履约保函格式
附件 11 维护保函格式
附件 12 终止补偿金额
附件 13 污泥处理与安全处置方案
附件 14 项目财务和融资方案
附件 15 项目公司财务报表格式和管理人员名单
附件 16 出水不符合标准违约金
附件 17 绩效考核办法和标准
附件 18 项目服务费、调价公式和程序
附件 19 应急预案
附件 20 授权文件
第二十一章其他
第24条 甲方和乙方共同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任何一方或其雇员、承包商、顾问或代理人获得的所有资料和文件(不论是财务、技术或其它方面,但不包括与项目进展有关的非敏感信息),如果尚未公布即应保密,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在项目合作期结束之后的 5 年期间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公开,但是法律要求的信息除外。本承诺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
双方应相互合作以达到本合同的目的,并应善意地行使和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在此前提下,双方同意:
(1)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当一方要求取得另一方的同意时,被要求方应在
10 个工作日或其它合理所需的时间内给予同意或批准,而不可以无理拒绝或迟延给予该等同意或批准;及
(2) 如果任何一方获悉的任何事件或情形属于:
(a) 经该方合理预计将对任何一方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实施项目的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或情形;及
(b) 合理预计另一方不可能获悉该事件或情形;则该方应尽快将该事件或情形通知另一方。
第25条 甲方的一般义务
甲方不得干预乙方内部管理事务,但依据法律和本合同条款的规定除外。
如果甲方兑取了乙方提交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和维护保函中的款项,之后乙方通过裁决或其它方式确定甲方无权兑取,甲方应退还兑取的金额,并应补偿乙方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以及支付自兑取之日至退还之日的利息,该利息按当时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一年期的贷款利率的上限执行。
第26条 乙方的一般义务
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时应始终遵守适用法律的规定。
乙方应遵守现行的劳动保护法规,尊重职工的权利和严格执行安全法规及有关标准。
乙方应确保融资文件、股东之间的任何合同、乙方章程、合作合同、本合同项下的保险单以及由乙方签订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其它合同都能符合本合同的规定和都能够履行本合同。
乙方应按照适用法律缴纳所有税金、关税及行政性收费。
乙方雇用任何承包商和其雇员及其代理人,不应解除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承包商和其雇员及其代理人为本合同目的的所有作为或不作为视同乙方的作为或不作为。
乙方应对本项目在建设、运营和管理工作中可能发生的侵犯知识产权而引起的诉讼负责应诉和赔偿。
第27条 变更和资产权益的处置
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授让或转让其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的权利或义务。由于政府机构改革造成甲方的变更,新的接替政府部门应:
(a)具有承担原甲方对项目的所有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能力,并重新得到政府的授权,以及,
(b) 接受并完全承担原甲方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
此种情形下,在可提前透露的前提下,甲方应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为本项目融资的目的,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可以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对本项目的收费权进行质押。甲方不得无理由不同意。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出让、转让、出租、抵押、质押或转包本项目的资产、土地等所有权利、协议和/或利益,也不得在上述资产、权利、协议和/或利益上设置任何留置权或担保权益或者以其它方式处置这些资产、权利、协议和
/或利益。
第28条 解释规则
本合同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只有以书面形式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方可生效并具约束力。
如果本合同任何条款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或者被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宣布为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则
(a) 其它条款仍然有效和可执行;
(b) 双方应对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的条款进行修改,使之合法、有效并可执行,并且这些修改应尽可能xx双方之间的利益。
(c) 本合同所有条款只针对民商事的权利和责任,不影响行政、刑事权利和责任的享有和承担。同时,乙方不能以合同有约定为由,主张超出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期限以外的权利。
本合同由以下部分组成。合同解释顺序从先到后依次如下:
(a)对 BOT 项目合同的补充协议、双方签署的备忘录等具有合同性质的文件;
(b)BOT 合同承继协议;
(c)BOT 项目合同及附件、合作协议
(d)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备忘录;
(e)公开招标记录和补充文件;
(f)对公开招标文件的澄清更正文件;
(g)公开招标文件;
(h)投标文件。
第29条 其他条款
本合同项下的通知,通过专人递交、快递、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按下述地址送至或发至对方:
甲方: 地址: 邮编: 收件人:传真:
电子信箱:
乙方:
地址: 邮编: 收件人:传真:
电子信箱:
一方的收件人地址、电传传真号码或电子邮箱若有变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下述情况应视为已送达:(i)如用信件进行任何通讯,在由专人递交、快递或邮寄方式(挂号、要求回执)发送至上述地址时;和(ii)如用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在准确发送至上述传真号码或电子邮箱时。
任何一方均不被视为放弃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除非一方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任何一方未坚持严格履行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或未行使其本合同中规定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对任何上述条款的放弃或对今后行使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
本合同以中文订立,正本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项下任何逾期未付款项,应从到期应付之日起至收款方收到款项之日止按违约利率计息。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支付一律以人民币支付。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xx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约定设立项目公司,并于设立之日起的 30日内与甲方、中标社会资本签署本合同的承继协议。
甲方:法定代表人:日期:
乙方:法定代表人:日期:
附件 1 本项目立项批文、实施方案批文
(一) 立项批文
(二) 实施方案批文
附件 2 污水处理项目进出水水质指标
1、设计进水水质
规划区内生产废水主要为日化用品生产废水和金属表面处理清洗废水,根据《新兴县新成产业集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补充分析报告》要求,规划区涉及金属表面处理的企业尾水预处理达到相应标准后方能排放至园区污水处理站,其中涉及阳极氧化、磷化、钝化工艺的废水可能含有镍、锌、铬等重金属,其一类污染物浓度需达到广东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1597-2015)表 2 非珠三角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pH 排放限值达到 6-9,其他污染物的排放不得超过该标准表 1 现有项目非珠三角相应排放限值的 200%,并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较严值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站,其他生产废水经预处理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站。
根据《新兴县新成产业集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针对一二期规划区域内生产废水以及生活污水污染排放分析,结合相应生产废水与生活污水的排放水量比例,得到本污水处理项目的进水水质。
园区内各纳污企业所排污水达到项目设计进水水质标准后,方可进入污水厂进行处
置。
表1-1 园区污水处理站接管标准(单位:mg/L)
污水类别 | CODcr | BOD5 | SS | NH3-N | TN | TP | pH | 色度 | LAS | 备注 |
x项目进水水质 | 450 | 200 | 270 | 25 | 35 | 5 | 6-9 | 50 | 10 |
2、出水水质
园区污水处理站出水水质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 A 标准及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较严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