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数样本空间由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非 ST、*ST 沪深 A 股和红筹企业发行的存托凭证组成: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210331 更新)
基金管理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取消分级运作机制,其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投资限制、风险收益特征、基金资产估值、收益分配原则等相关事项相应发生变 更;基于该等变更,《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亦进行相应修改。上述基金转型事项于 2020 年 11 月 18 日生效。自 2020 年 12 月 18 日起,《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中国证监会对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及其变更为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 险、流动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其他风险及本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等。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以及混合型基金。本基金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公司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或违约等潜在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健康产业指数。
(1)指数样本空间
同中证全指指数的样本空间。
指数样本空间由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非 ST、*ST 沪深 A 股和红筹企业发行的存托凭证组成:
1)科创板证券:上市时间超过一年。
2)其他证券:上市时间超过一个季度,除非该证券自上市以来日均总市值排在前 30
位。
(2)选样方法
1)对样本空间内证券按照过去一年的日均成交金额由高到低进行排名,剔除排名后
20%的证券;
2)对样本空间内剩余证券,将属于药品零售、医疗保健设备与服务、制药、生物科技等行业的上市公司作为医疗保健产业公司;将属于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动物保健、乳品用品、制冷设备等行业的上市公司 作为 食品健康产业公司;将属于环保设备、环保服务、水公用事业、园林工程等行业的上市公司作为环保产业公司;
3)从上述各个产业中,选取每个细分行业内市值最大的一只证券优先入选指数,再从剩余证券中依次选取市值最大的证券入选指数,直至该产业在指数中的样本数量满 30 只
(医疗保健产业为 40 只);
4)上述三个产业共入选 100 只证券作为指数样本。
(3)指数计算 指数计算公式为:
报告期指数=报告期样本的调整市值/除数×1000
其中,调整市值=∑(证券价格×调整股本数×权重因子)。调整股本数的计算方法、除数修正方法参见计算与维护细则。xxxx介于 0 和 1 之间,以使所有样本权重相等。
(4)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查询路径
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官网(xxxx://xxx.xxxxxxx.xxx.xx/)。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
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不属于基金托管人法定复核责任范围且其不掌握相关信息的内容除外),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 言 4
二、释 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10
四、基金托管人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22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38
七、基金的存续 39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40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1
十、基金的投资 52
十一、基金的财产 64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65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0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2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5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76
十七、侧袋机制 81
十八、风险揭示 83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90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2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6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2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124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28
二十五、备查文件 129
一、绪 言
x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
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
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
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销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7、基金销售网点:指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8、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机构和场所
29、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机构和场所
30、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
31、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购或买入的本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32、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和/或深圳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3、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4、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登记结算系统
35、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系统
3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日,原《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终止
3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9、存续期:指《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1、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2、T+n 日:指自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6、上市交易:指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4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跨系统转托管和系统内转托管
51、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2、场外份额:指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3、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4、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
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7、元:指人民币元
5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3、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6、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7、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3、设立日期:2013 年 1 月 23 日
4、法定代表人:xxx
0、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751 号
6、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7、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06 号万科富春东方大厦 22 楼
8、电话:0000-00000000 传真:0755-83181169
9、联系人:xxx
00、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11、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12、股权结构: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25%,北京市中盛金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 25%,北京长和世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资 25%,深圳市和合投信资产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出资 2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xxxxx,董事长,本科学历,国籍:中国。历任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市分行职员,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开发区支行副行长、分行信贷处处长,华夏证券西安营业部总经理、华夏证券济南管理总部党委书记兼总经理、华夏证券总裁助理兼重庆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华夏证券总裁助理,开源证券董事长兼总经理,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xxxxx,荣誉董事长,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金融经济学博士。国籍:中国香港。历任美国联邦储备银行经济学家,美国银行首席策略师、全球货币及利率市场策略部联席主管,xx大通中国区研究部主管、首席策略师、首席大中华区经济学家、中国综合公司(企业)投融资主席,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荣誉董事长。
xxxxx,联席董事长,西安交通大学经济学硕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深圳特区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投资总监、副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执行总经理(ED)、交易与衍生产品业务部行政负责人。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联席董事长。
xx女士,副董事长,硕士研究生,国籍:中国。历任南方证券广州分公司营业部电脑部主管、经纪业务部主管、电子商务部副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代表处首席代表、南方区域总部高级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南营销中心(广州)副总经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曾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xx先生,董事,北京大学 DBA,国籍:中国。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信证券产品委员会委员、中信金石不动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理,信保股权投资基金董事、全国工商联商业地产专家委员会委员、中房协养老地产专委会副主任委员。现任北京中联国新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xx先生,董事,本科学历,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分行、华安保险北京分公司、交通银行天津分行、北京长和世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xxxxx,董事、执委会委员、分管投资研究交易及公募 REITs 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xxxxxx,xxxxxxx,xx:中国。历任中国银行湖南分行信托咨询公司技术员,中国东方信托湖南证券营业部部门经理,银河证券湖南证券营业部部门经理,亚洲证券湖南证券营业部部门经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副总经理、总经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华安财保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华安汇富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xxxxx,董事、总经理、执委会委员。硕士研究生,国籍:中国。曾任职中国银行营业部、人力资源部、中国银行办公室高级经理、办公室董事长秘书;中国证监会办公厅秘书处处长;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秘书长、党委委员;同时兼任中国天使投资联席会荣誉秘书长;中国光大银行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北京龙萨资本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 伙)总经理。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xxx先生,独立董事,中国工业经济学会副会长,管理学博士学位,经济学教授。国籍:中国。历任陕西财经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工业经济系副主任、研究生部主任、MBA 中心主任、院长助理;曾任陕西省审计厅副厅长、长安银行监事长、民建陕西省委员会副主委;曾任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
xxxxx,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纽约大学 STERN 商学院商业管理博士学位。历任 ARGONAUT 资本管理公司(对冲基金)分析员、美林证券全球科技策略师、中国人寿资产管理公司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及项目部副总经理、北京春湖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天津汇通太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Xxxxxxx Xxxxxx 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学历。国籍:美国。历任哈佛大学国际发展研究所项目经理,联合国 GeSCI 组织全球新兴市场政府顾问及开发专家,哥伦比亚大学国际
和公共事务学院副院长等职务,现任美国数字金融集团-DFG Fund 首席执行官、普通合伙人。
Xxxxxx X. Xxxxxxxxx 先生,独立董事,本科学历。国籍:美国。在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先后工作 25 年,现任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对外事务副院长。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xxx女士,监事会主席,经济学硕士,经济师,国籍:中国。历任民政部外事处处长、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xx先生,监事,理学学士和工学硕士学位。国籍:中国。历任xx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研发工程师,项目研发组组长,南方基金风险管理部, 2015 年 10 月加入前海开源基 金,担任金融工程部总监。
xx先生,监事,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执行总监,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核算部总监。
xxx女士,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曾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2014 年
4 月加入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交易部总监。
汤力女士,硕士研究生。国籍:中国。历任中青国际出版集团法务部主任,xx路透法律集团产品培训师,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高级经理。2013 年 11 月起加入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担任监察稽核部副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xxx先生,董事长,本科学历,国籍:中国。历任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市分行职员,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开发区支行副行长、分行信贷处处长,华夏证券西安营业部总经理、华夏证券济南管理总部党委书记兼总经理、华夏证券总裁助理兼重庆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华夏证券总裁助理,开源证券董事长兼总经理,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xxxxx,董事、总经理、执委会委员。硕士研究生,国籍:中国。历任中国银行营业部、人力资源部、中国银行办公室高级经理、办公室董事长秘书;中国证监会办公厅秘书处处长;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秘书长、党委委员;同时兼任中国天使投资联席会荣誉秘书长;中国光大银行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北京龙萨资本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 伙)总经理。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xx先生,执委会委员、首席信息官、首席运营官、轮值首席执行官。硕士研究生。国籍:中国。历任国信证券信息技术部经理,汉唐证券红岭中路营业部副总经理、深圳、东莞银证通负责人,华泰联合证券部门总经理,华林证券总裁助理。2016 年 6 月加入前海开
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担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首席运营官、执委会轮值首席执行官。
xxxxx,督察长、执委会委员。硕士研究生,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科技部软件开发工程师,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助理、监察稽核部副总监、执行总监。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xxxxx,董事、执委会委员、分管投资研究交易及公募REITs 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xxxxxx,xxxxxxx,xx:中国。历任中国银行湖南分行信托咨询公司技术员,中国东方信托湖南证券营业部部门经理,银河证券湖南证券营业部部门经理,亚洲证券湖南证券营业部部门经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副总经理、总经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华安财保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华安汇富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4、本基金基金经理
x基金历任基金经理为:xxx先生,管理时间为 2015 年 4 月 16 日至 2017 年 5 月
31 日、xxxxx,管理时间为 2017 年 2 月 14 日至 2017 年 12 月 14 日、xxxxx,
管理时间为 2017 年 12 月 14 日至 2020 年 12 月 18 日、xxx先生,管理时间为 2020 年
12 月 18 日至今。
xxx先生,中山大学硕士研究生。曾任招商基金基金核算部基金会计,2015 年 6 月加入前海开源基金,现任公司权益投资本部基金经理。2020 年 5 月 7 日至今,任前海开源
中证 50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5 月 14 日至今,任前
x开源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5 月 25 日至今,任前海开源黄
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8 月 12 日至今,任前海开源沪
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12 月 18 日至今,任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12 月 18 日至今,任前海开源 MSCI 中国 A 股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xxxxx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情况
投资决策委员会名单如下:曲扬、邱x、吴国清、王霞、xx、xxx、xxx。曲扬为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xxxx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xxx为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募集、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xx自律,勤勉尽责。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 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3、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纲要和总揽;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第三个层面是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第四个层面是业务操作手册,是各项具体业务和管理工作的运行办法,是对业务各个细节、流程进行的描述和约束。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2)内部控制组织架构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监察及风险控制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监察及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批准公司风险管理系统文件,即负责确保每一个部门都有合适的系统来识别、评定和监控该部门的风险,负责批准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级别。负责解决重大的突发的风险。
3)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按季向监察及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风险管理报告和风险管理建议。
4)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
5)风险合规本部风险管理团队
风险合规本部风险管理团队负责公司投资管理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日常风险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
6)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 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4、内部控制措施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交易部完成;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交易部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
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
任;
(2)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
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法定代表人:何如
成立时间:1994 年 6 月 30 日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96.12 亿元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张正男
联系人:0755-22941292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666 号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信证券”)前身是 1994 年 6 月 30 日成立的深圳国投证券有限公司。公司总部设在深圳,法定代表人何如。
经过 20 多年的发展,国信证券已成长为全国性大型综合类证券公司:截至 2020 年 9
月底,注册资本 96.12 亿元;员工总数 11964 人;在全国 117 个城市和地区共设有 55 家分公司、177 家营业部。拥有国信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国xx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信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等 4 家全资子公司;50%参股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及子公司经营范围涵盖: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金融产品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基金托管业务和基金服务业务,股票期权做市,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香港证券经纪业务、融资业务及资产管理业务,股权投资、科创板跟投业务等。
2014 年 12 月 29 日,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证券代码“002736”。根据中证协发布的数据,近年来公司的总资产、净资产、净资本、营业收入、净利润等核心指标排名行业前列;公司在北、上、广、深等经济发达城市设立的营业部均保持强劲的竞争实力,多家营业部长期领先当地同业;累计完成 IPO 项目排名行业第一。截至 2020 年 9 月底,公司总资产 2731.67 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
793.52 亿元。
2020 年前三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140.00 亿元,同比增长 42%,实现净利润 54.77亿元,同比增长 47%。公司前三季度代理买卖手续费净收入(不含基金分仓)市场份额 5.06%,排名行业第三,与去年持平;共计完成股票承销项目 18.8 个,同比增长 21%;顺利发行 13 支“疫情防控债”,成为行业中“金融抗疫”的典范。
展望未来,国信证券将继续弘扬“合规自律、专业务实、诚信稳健、和谐担当”的文化理念,始终秉持“创造价值、成就你我、服务社会”的价值观念,开拓进取,不断创新,全力打造国际一流综合服务型投资银行。
(二)主要人员情况
国信证券托管部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具有十年以上银行、财务、证券清算等金融和证券从业经验,可为客户提供更多安全高效的增值服务。同时,资产托管部拥有自主开发团队,具备为托管客户提供个性化产品处理的能力。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托管业务规模超 3000 亿元,存续产品数量约 3000 只。与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及以上公司的子公司均有深度合作。
资产托管业务一直坚持以科技创新引领业务规范发展,国信证券自主研发流程化估值系统,实现估值流程化、自动化处理,大大提高估值效率:如自主研发“鑫管家”管理人服务平台,实现 T+0 估值,服务覆盖客户产品运作的各个业务节点,受到客户的广泛认可;自主研发异常监控、估值核对等模块,有效防范、控制风险。
先后荣获多项奖项:包括由《中国基金报》主办的“英华榜”2018 与 2016 年度“最佳私募基金托管券商大奖”;由《21 世纪经济报道》主办的 2016 年度中国券商/基金“xx奖”之“最佳主经纪商大奖”;“鑫管家”管理人服务平台 2016 年入围由深圳市金融办主办的“深圳市金融创新奖”。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国信证券作为基金托管人:
(1)托管业务的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持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效。
(3)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使托管业务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安全完整,实现托管业务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4)不断改进和完善内控机制、体制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提高业务运作效率和效果。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公司针对资产托管业务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持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效。
公司监察稽核总部、风险管理总部、合规管理总部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开展该业务的相关部门进行稽核检查,评估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对发现的问题,要求相关部门及时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国信证券托管部制定投资监督标准与监督流程,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履行对托管资产投资运作的监督职责。
投资监督可以为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主要内容包括:(一)对托管资产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进行监督;(二)对托管资产的核算估值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进行监督;(三)对托管资产的资金运用、计提和支付各类费用等情况进行监督;(四)对托管资产是否存在透支行为、应收款项是否及时足额到账进行监督;(五)对托管资产的收益分配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托管协议的约定进行监督;(六)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约定的监督事项。公司在对托管资产的投资运作监督过程中,发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约定的事项,应当履行通知管理人、报告监管部门等程序,并持续跟进管理人的后续处理,督促管理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06 号万科富春东方大厦 10 楼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传真:0755-83180622
联系人:xx
0)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交易客服电话:0000-000-000
网址:xxx.xxxxxxxx.xxx微信公众号:qhkyfund
(2)代销机构:
序号 | 代销机构 | 销售机构信息 |
1 | 南京xx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南京xx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xx大道 1-5 号法定代表人:xx 客服电话:95177 |
2 |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 办公楼二期 53 层 5312-15 单元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3 | 北京xxx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北京xxx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区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法定代表人:xxx传真:9,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4 | 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 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xx区北京东路 666 号 H 区(东座)6楼 A31 室 法定代表人:xxx |
客服电话:000-00000000 | ||
5 | 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xx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47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 105 号中环国 际 1413 室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黄子珈 客服电话:000-00000000 |
6 |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 33 号腾讯滨海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xxx 传真:9,00000000 客服电话:95017(拨通后转 1 再转 8) |
7 |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阳光金融 广场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 12 号院 1 号 昆泰国际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xx x真:9,00000000000 客服电话:95510 |
8 |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xx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9 |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10 | 乾道盈泰基金销售 (北京)有限公司 | 乾道盈泰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11 |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
12 | 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用房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 法定代表人: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13 | 北京懒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北京懒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xxx区金府路 32 号院 3 号楼 9 层 940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xxx区金府路 32 号院 3 号楼 9 层 940 室 法定代表人:赵劲松 |
14 |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 厦 2 层 202 室 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15 |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法定代表人: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0 |
16 |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区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88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17 | 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 3088 号中洲大厦 3203A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 3088 号中洲大厦 3203A 单元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00 |
18 |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19 |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xxx xx电话:000-000-0000 |
20 |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 场西座 1501-1504 室法定代表人:xxx xxxx:000-000-0000 |
21 |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 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xxx x服电话:000-0000-000 |
22 |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23 |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楼 soho 现代城 C 座 18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24 |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25 |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95563 |
26 |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蜀山区南二环路 959 号财智中心华安证券 B1 座 0327 室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客服电话:95318 |
27 |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 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28 |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法定代表人:陈牧原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29 |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30 |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xxxxx南路 88 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xxxx电话:95357 |
31 |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大连期货大厦 38、39 层 办公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大连期货大厦 38、39 层 法定代表人: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32 |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xx |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
33 |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xxx客服电话:95396 |
34 |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客服电话:95531;000-0000-000 |
35 |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xx xx电话:000-000-0000 |
36 |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xx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法定代表人:xxx x服电话:0000-000-000 |
37 |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38 |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法定代表人:xx x服电话:000-000-0000 |
39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法定代表人:xx 客服电话:95577 |
40 |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 |
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法定代表人: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0 | ||
41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95321 |
42 | 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法定代表人:xx 客服电话:95323;0000-000-000 |
43 |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xx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xx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xxx客服电话:95329 |
44 |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法定代表人:xx |
45 |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察古大道 1-1 君泰国际 B 栋一层 3 号 法定代表人: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46 |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198 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198 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00 |
47 |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华远华中心 4、5 号楼 3701-3717 法定代表人:xx客服电话:95571 |
48 |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 |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
49 | 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唐延路 5 号(陕西邮政信息大 厦 9-11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xx区唐延路 5 号陕西邮政大厦 9-11 层 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50 |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95372 |
51 | 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52 |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 厦 27 层 2704 法定代表人: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53 |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18 号 1 号楼 11 层 B-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 1012 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54 |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法定代表人: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0 |
55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31 号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95580 |
56 |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
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
57 | xxx源证券有限公司 | xxx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xx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95523;0000-000-000 |
58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28 层 A02 单元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59 |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95573 |
60 | 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2 号楼 10 层 1001 号 04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航资本大厦 10 层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61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客服电话:95565 |
62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服电话:95562 |
63 |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95579 |
64 |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
(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法定代表人:赵芯蕊 客服电话:000-00000000 | ||
65 |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66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 0 x 000 x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5、18、 19、36、38、39、41-43 楼 法定代表人:xxx客服电话:95575 |
67 |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 0 x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68 |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 x法定代表人:xx 客服电话:95538 |
69 |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xx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法定代表人: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70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00 x法定代表人:xx 客服电话:95525 |
71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xxxxxxxxxxx 000 x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客服电话:95559 |
72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
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
73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74 |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xx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法定代表人:xx 客服电话:95532;0000-000-000 |
75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 0 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 00 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95548 |
76 | xxx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 xxx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xxx 000 xxxxxxx 00 x 0000 x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77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法定代表人:xx 客服电话:95553 |
78 |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xx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xxx客服电话:95548 |
79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28 层 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80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 00 x法定代表人:xxx |
客服电话:95599 | ||
81 |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82 |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表人: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83 |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 0 x 000 x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84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 000 x法定代表人:xx 客服电话:95597 |
85 |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00 x平安金融中心 61-6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xx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xxx客服电话:95511-8 |
86 |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xxx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xxx客服电话:95358 |
87 |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 60 号开发区金控中心 21、22、23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2002 号中广核大厦 北楼 10 层 法定代表人:xxx客服电话:95564 |
88 |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0 x 0 x 0000 x xxxx:上海市xx区长阳路 1687 号 2 号楼法定代表人:xxx |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
89 | 一路财富(xx)xxxxxxxx | xxxx(xx)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 0 xx 00 xx 0 x 101-14 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90 |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xxxxxxxxx 000 x 00 xx 0 x 00 x 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91 |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0 x 0 xxxx xxxx:上海市xx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95021 |
92 |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13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13 室法定代表人: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93 |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 0 xxxxx X x 00、00 x 法定代表人:xxx客服电话:95309 |
94 |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xx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95 |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96 |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法定代表人:xx |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
97 |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18、19 楼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95322 |
98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 厦 16-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客服电话:95536 |
99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 000 xxxxxx x 00 x xxxx:xx(xx)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法定代表人:xx 客服电话:95521 |
100 | 京东xx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京东xx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 00 x 00 x xx 000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00 x院京东集团总部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王xx 客服电话:95118;000-000-0000 网址:xxxxxxxx.xx.xxx |
101 | 中民财富基金销售 (xx)xxxx | xxxxxxxx(xx)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xx区中山南路 100 号 07 层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 传真: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102 |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 00 xxxx 0 x x 0 x 000 x 办公地址:xxxxxxxxxxx 00 xxxx 0 x x 0 x 000 x 法定代表人:xx 传真:9,00000000000 客服电话:95055-4 |
103 | 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 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xx路 707 号 1105 室 法定代表人:xxx传真:9,00000000000 |
客服电话:000-00000000 | ||
104 |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 0 x 0 xx 0-00 x xxxx: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新华社第三工作区 5F 法定代表人:xxx传真:9,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105 | 华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华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xxx 00 x 0#x 0 x、0 x、0 x xxxx:xxxxxxxxxxxx 0000 xxxx xxx 00 x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客服电话:95547 |
106 | xxx龙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沈阳麟龙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 00-0 x X x 601 办公地址:xxxxxxxxxxxxxx 00-0 x X x 601 法定代表人:xxx |
2、场内销售机构
x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xxxxxxxxxxx 00 x
xxxx:xxxxxxxxxxx 00 x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010)00000000传真:(010)59378907联系人:xxx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负责人:xxx
联系人:xx
经办律师:xx、xx电话:000-00000000 传真:021-31358600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xx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 2 座 11 楼首席合伙人:xx
联系人:xxx
经办会计师:xxx、xx电话:(000)00000000
传真:(000)00000000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经 2015 年 1 月 28 日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证监许可[2015]139 号文注册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5 年 3 月 30 日至 2015 年 4 月 10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4 月 16 日生效。
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取消分级运作机制,其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投资限制、风险收益特征、基金资产估值、收益分配原则等相关事项相应发生变更;基于该等变更,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亦进行相应修改。上述基金转型事项于 2020 年 11 月 18 日生效。自 2020 年 12 月 18 日起,《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七、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进行本基金份额的更名以及必要信息的变
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或者需要决定是否上市,若基金管理人选择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申请。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至证券登记系统后,再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规定媒介刊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x基金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x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x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本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x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公告。
七、其他事项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登记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当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将变更为非上市基金,本基金的基金费率,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均不变,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x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其中,场外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投资人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办理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人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本基金已于 2020 年 12 月 21 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7 日 (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除外。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不设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场外首次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含申购费)。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子直销交易系统和销售机构场外首次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投资人场外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但每笔最低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0 份;账户最低余额为 10 份基金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
人在某一场外销售机构的单个交易账户的单只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时,该笔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基金份额,否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强制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等,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费率
(1)场外申购费率
1)投资人通过场外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 M(元) (含申购费) | 申购费率 |
M<50 万 | 1.20% |
50 万≤M<250 万 | 0.80% |
250 万≤M<500 万 | 0.40% |
M≥500 万 | 每笔 1,000 元 |
2)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和电子直销交易系统申购的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或相关公告。
部分销售机构如实行优惠费率,请投资人参见销售机构公告。
(2)场内申购费率
x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参照场外销售机构申购费率执行。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人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基金的申购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1)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为: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剩余金额退还投资者;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举例一:某投资者在场内申购本基金 8 万元,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2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80,000/(1+1.20%)=79,051.38 元申购费用=80,000-79,051.38=948.62 元
申购份额=79,051.38/1.0800=73,195.72 份
因场内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 73,195 份,不足 1 份部分对应的剩余金额返还给投资者。
实际净申购金额=73,195×1.0800=79,050.60 元退款金额=80000-79,050.60-948.62=0.78 元
举例二:某投资者在场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 8 万元,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2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80,000/(1+1.20%)=79,051.38 元申购费用=80,000-79,051.38=948.62 元
申购份额=79,051.38/1.0800=73,195.72 份
即:若该投资者在场外申购本基金 8 万元,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00 元,
则可得到基金份额 73,195.72 份。
4、赎回费率
(1)场外赎回费率
x基金场外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 D(天) | 赎回费率 |
D<7 | 1.50% |
7 ≤D<365 | 0.50% |
365≤D<1095 | 0.20% |
D≥1095 | 0 |
(2)场内赎回费率
x基金场内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 D(天) | 赎回费率 |
D<7 | 1.50% |
D≥7 | 0.50%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的赎回费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7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5、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基金的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举例三:某投资者在场外赎回本基金 1 万份,持有时间为 100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80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10,000×1.0880=10,880.00 元
赎回费用=10,880.00×0.50%=54.40 元
净赎回金额=10,880.00-54.40=10,825.60 元
即,若该投资者在场外赎回本基金 1 万份,持有时间为 100 天,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880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825.60 元。
6、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9、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结算系统、证券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指数编制单位或指数发布机构因异常情况使指数数据无法正常计算、计算错误或发布异常时。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对于场外赎回申请,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
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受理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场外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出现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x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场外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可以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
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延期办理过程中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在 3 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0 年 12 月 21 日起开通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旗下其他基金之间的
转换业务,具体内容详见 2020 年 12 月 18 日在规定媒介上发布的《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场外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定办理。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0 年 12 月 21 日开通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内容详见
2020 年 12 月 18 日在规定媒介上发布的《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x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x基金紧密跟踪标的指数---中证健康产业指数,通过严谨数量化管理和投资纪律约束,力争保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
(二)投资范围
x基金投资于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健康产业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固定收益资产(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质押及买断式回购、银行存款等)、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将持有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x基金采用动态复制标的指数的投资方法,参照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以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本基金在严格控制基金的日均跟踪偏离度和年跟踪误差的前提下,力争获取与标的指数相似的投资收益。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或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本基金力争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增长率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1、资产配置策略
为实现跟踪标的指数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将以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的比例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并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股票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
x基金在建仓期内,将参照标的指数各成份股的基准权重对其逐步买入,在力求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本基金可采取适当方法,以降低买入成本。当遇到成份股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其他市场因素而无法依指数权重购买某成份股及预期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即将调整或其他影响指数复制的因素时,本基金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结合研究分析,对基金财产进行适当调整,以期在规定的风险承受限度之内,尽量缩小跟踪误差。
(2)股票投资组合的调整
x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将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新股增发因素等变化,对其进行适时调整,以保证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基金管理人将对成份股的流动性进行分析,如发现流动性欠佳的个股将可能采用合理方法寻求替代。由于受到各项持股比例限制,基金可能不能按照成份股权重持有成份股,基金将会采用合理方法寻求替代。
1)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的预期,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调整。
2)不定期调整
根据指数编制规则,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因增发、送配等股权变动而需进行成份股权重新调整时,本基金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因其它特殊原因发生相应变化的,
本基金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3、债券投资策略
x基金可以根据流动性管理需要,选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进行配置。本基金债券投资组合将采用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根据宏观经济分析、资金面动向分析等判断未来利率变化,并利用债券定价技术,进行个券选择。
(四)投资决策依据及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法及调整公告等;
(3)对证券市场发展趋势的研究与判断。
2、投资决策流程
(1)基金经理依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名单及权重,进行投资组合构建;
(2)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以降低跟踪误差,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
1)指数编制方法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将评估指数编制方法变更对指数成份股及权重的影响,适时进行投资组合调整。
2)指数成份股定期或临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将预测指数成份股调整方案,并判断指数成份股调整对投资组合的影响,在此基础上确定组合调整策略。
3)指数成份股出现股本变化、增发、配股、派发现金股息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这些情形对指数的影响,并据此确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4)当因法律法规限制本基金不能投资指数成份股时,基金管理人研究制定成份股替代策略,并适时进行组合调整。
5)基金参与新股申购、股票长期停牌、股票流动性不足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分析这些情形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3)金融工程部对基金的日常投资和交易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进行独立监督检查;并定期对投资组合的跟踪误差进行跟踪和评估,提供基金经理参考;
(4)基金经理参考有关研究报告及投资风险管理部的报告,及时进行投资组合调
整。
(五)投资限制
1、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 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本基金投资单只中期票据的额度不得超过其发行总额度的 10%,并且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14)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7)、(11)、(12)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且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并提前公告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x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健康产业指数。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健康产业指数收益率×95%+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
(税后)×5%。
中证健康产业指数以全部 A 股为样本空间,选取医疗保健、食品安全、环保等三大产业中市值最大的 100 只股票作为样本股,并以等权重加权,以便综合反映沪深两市具有健康产业或相关行业特征的公司股票的整体走势。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履行对应适当程序,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x基金为股票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同时本基金为指数基金,通过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公司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x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一)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号 | 项目 |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
1 | 权益投资 | 495,979,966.13 | 85.52 |
其中:股票 | 495,979,966.13 | 85.52 | |
2 | 基金投资 | - | - |
3 | 固定收益投资 | 116,000.00 | 0.02 |
其中:债券 | 116,000.00 | 0.02 | |
资产支持证券 | - | - | |
4 | 贵金属投资 | - | - |
5 |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 - |
6 | 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 | - |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 | - | - | |
7 | 银行存款和结算 备付金合计 | 82,669,837.60 | 14.25 |
8 | 其他资产 | 1,179,944.68 | 0.20 |
9 | 合计 | 579,945,748.41 | 100.00 |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 码 | 行业类别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
A | 农、林、牧、渔 业 | 63,305,340.43 | 12.02 |
B | 采矿业 | - | - |
C | 制造业 | 273,819,589.26 | 52.00 |
D | 电力、热力、燃 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18,737,768.90 | 3.56 |
E | 建筑业 | - | - |
F | 批发和零售业 | 17,883,288.80 | 3.40 |
G | 交通运输、仓储 和邮政业 | - | - |
H | 住宿和餐饮业 | - | - |
I | 信息传输、软件 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 - |
J | 金融业 | - | - |
K | 房地产业 | - | - |
L | 租赁和商务服务 业 | - | - |
M | 科学研究和技术 服务业 | 16,211,279.76 | 3.08 |
N | 水利、环境和公 共设施管理业 | 73,473,056.34 | 13.95 |
O | 居民服务、修理 和其他服务业 | - | - |
P | 教育 | - | - |
Q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28,132,615.19 | 5.34 |
R | 文化、体育和娱 乐业 | - | - |
S | 综合 | - | - |
合计 | 491,562,938.68 | 93.34 |
2.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 码 | 行业类别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
A | 农、林、牧、渔业 | - | - |
B | 采矿业 | - | - |
C | 制造业 | 2,096,602.15 | 0.40 |
D | 电力、热力、燃气 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 - |
E | 建筑业 | - | - |
F | 批发和零售业 | 16,322.72 | 0.00 |
G | 交通运输、仓储和 邮政业 | 19,998.88 | 0.00 |
H | 住宿和餐饮业 | - | - |
I | 信息传输、软件和 信息技术服务业 | 423,937.16 | 0.08 |
J | 金融业 | 1,714,383.21 | 0.33 |
K | 房地产业 | - | - |
L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 - |
M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 务业 | - | - |
N | 水利、环境和公共 设施管理业 | 145,783.33 | 0.03 |
O | 居民服务、修理和 其他服务业 | - | - |
P | 教育 | - | - |
Q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 - |
R | 文化、体育和娱乐 业 | - | - |
S | 综合 | - | - |
合计 | 4,417,027.45 | 0.84 |
2.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无。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3.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 号 | 股票代码 | 股 票名称 | 数量 (股) | 公允价值 (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 300087 | 荃 银高科 | 231,800 | 7,100,034.0 0 | 1.35 |
2 | 600882 | 妙 可蓝多 | 123,300 | 7,040,430.0 0 | 1.34 |
3 | 603882 | 金 域医学 | 49,467 | 6,337,712.0 4 | 1.20 |
4 | 600276 | 恒 x医药 | 56,060 | 6,248,447.6 0 | 1.19 |
5 | 002773 | x x药业 | 125,187 | 6,027,754.0 5 | 1.14 |
6 | 300760 | 迈 瑞医疗 | 14,085 | 6,000,210.0 0 | 1.14 |
7 | 002041 | x | 266,600 | 5,950,512.0 | 1.13 |
海种业 | 0 | ||||
8 | 600436 | 片 仔癀 | 22,182 | 5,933,906.8 2 | 1.13 |
9 | 300347 | 泰 格医药 | 36,366 | 5,877,109.2 6 | 1.12 |
1 0 | 603259 | 药 x康德 | 43,181 | 5,817,344.3 2 | 1.10 |
3.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 号 | 股票 代码 | 股票 名称 | 数量 (股) | 期末公允 价值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
1 | 6019 95 | 中金 公司 | 24,9 51 | 1,714,38 3.21 | 0.33 |
2 | 3008 66 | xx 创新 | 4,82 7 | 753,880. 86 | 0.14 |
3 | 6885 08 | 芯朋 微 | 3,72 9 | 342,732. 39 | 0.07 |
4 | 6885 59 | 海目 星 | 5,92 4 | 183,466. 28 | 0.03 |
5 | 6883 35 | 复洁 环保 | 4,07 6 | 149,548. 44 | 0.03 |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 债券品种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1 | 国家债券 | - | - |
2 | 央行票据 | - | - |
3 | 金融债券 | - |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 - | |
4 | 企业债券 | - | - |
5 |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 - |
6 | 中期票据 | - | - |
7 | 可转债(可交换债) | 116,000.00 | 0.02 |
8 | 同业存单 | - | - |
9 | 其他 | - | - |
10 | 合计 | 116,000.00 | 0.02 |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 债券代码 | 债券名称 | 数量(张) | 公允价值(元) | 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 113614 | 健20转债 | 1,160 | 116,000.00 | 0.0 2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仅持有以上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无。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无。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无。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无。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无。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无。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无。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无。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 名称 | 金额(元) |
1 | 存出保证金 | 388,922.61 |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413,433.58 |
3 | 应收股利 | - |
4 | 应收利息 | 14,401.30 |
5 | 应收申购款 | 363,187.19 |
6 | 其他应收款 | - |
7 | 其他 | - |
8 | 合计 | 1,179,944.68 |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无。
11.5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无。
11.6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无。
11.7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 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阶段 | 净 值增长率① | 净 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 业 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 业 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 ①- ③ | ②- ④ |
2020.12.18- 2020.12.31 | - 0.36% | 0.9 6% | - 0.54% | 0.9 5% | 0.1 8% | 0.0 1% |
注:2020 年 12 月 18 日(含当日)起,本基金转型为"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健康产业指数收益率×95%+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x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 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同一股票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股票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x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或标的指数供应商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x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并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且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x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对于场外份额,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
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对于场内基金份额,则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x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x、律师x、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的上市费和年费(若有);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x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x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 4 万元,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季度末,按季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数使用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前 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标的指数使用相关费用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标的指数使用相关费用。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公告中披露本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本基金由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基金转型前的信息披露费、律师x和会计师费以及相关费用按照《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处理。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刊登公告。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x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七)基金税收
x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会计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x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xx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xx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本基金由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且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规定将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上市公告交易书(如有)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或者需要决定是否上市。若基金管理人选择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且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4、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6、临时报告
x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本基金上市交易、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1)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7、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如有)。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9、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0、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x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
(如有)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如有),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相关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十七、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x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和托管费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十八、风险揭示
x基金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 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5、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二)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同时,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四)流动性风险
1、我国证券市场作为新兴转轨市场,市场整体流动性风险较高。基金投资组合中的股票和债券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此外,基金投资者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基金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防范和控制,但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
2、本基金主要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方法说明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在申购、赎回安排方面,本基金将加强对开放式基金申购环节的管理,合理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大额申购申请,在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x基金为被动指数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其中,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健康产业指数。该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选取医疗保健、食品安全、环保等三大产业中市值最大的100只股票作为样本股,以便综合反映沪深两市具有健康产业或相关行业特征的公司股票的整体走势。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数量多、流动性高,因此本基金受到单一股票或者行业的流动性风险的影响较小。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为更好地实现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将少量资产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和债券。
股票投资方面,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市值规模较大、日均成交金额较高,历史流动性较好。当部分成份股因停牌等原因导致流动性不足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 况,结合研究分析,对基金财产进行适当调整。因此正常情况下,本基金能够满足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需求。极端市场行情下,当A股市场出现系统性的流动性风险时,本基金资产组合的变现能力也将受到系统性影响。
现金管理方面,为保持基金的资产流动性,本基金可适当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具体而言,本基金将根据基金资产组合中的现金存量水平、申购赎回情况及基金跟踪误差控制情况,在确定总体流动性要求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宏观经济形势、市场资金面走向、交易对手的信用资质以及各类资产收益率水平等,确定各类货币市场工具的配置比例,并定期对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及投资品种比例进行适当调整,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和流动性。
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债券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降低跟踪误差。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根据宏观经济分析、资金面动向分析等判断未来利率变化,并利用债券定价技术,进行个券选择。
(3)巨额赎回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实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具体内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九章。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x基金可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更好地应对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延期办理场外巨额赎回申请
(场内巨额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4)收取短期赎回费,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费;5)暂停基金估值,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将暂停基金估值;6)摆动定价机制; 7)实施侧袋机制。
当基金管理人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可能对投资者具有一定的潜在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不能申购本产品、赎回申请不能确认或者赎回款项延迟到账、如持有期限少于7日会产生较高的赎回费造成收益损失等。提示投资者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合理做好投资安排。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 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
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 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此外,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
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与指数化投资方式相关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被动指数基金,以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为投资目标,在基金的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指数基金特有的风险。
(1)系统性风险
x基金为股票型被动指数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同时,本基金主要采取动态复制法进行投资,被动跟踪标的指数。为实现投资目标,当股票市场发生系统性的下跌时,本基金不会采取防守策略,由此可能对基金资产价值产生不利影响。
(2)投资替代风险
通常情形下,本基金主要采取动态复制法进行投资。当出现较为特殊的情况(例如成份股停牌、股票流动性不足以及其他影响指数复制效果的因素),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合理方法寻求替代,但可能对基金资产价值产生不利影响。特殊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投资组合规模较小,不适合采用完全复制法;2)法律法规的限
制;3)标的指数成份股因长期停牌等原因导致流动性不足;4)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发生分红、配股、增发等行为;5)标的指数编制方法发生变化;6)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7)其他可能严重限制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合理原因等。
(3)与标的指数相关的风险
1)标的指数变更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2)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风险
标的指数所包含的成份股是股票市场的子集,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的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4)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x基金的跟踪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以对标的指数尽可能小的跟踪误差为投资目标,因此其也具有普通股票型基金所不具备的特有风险。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及其权重或变更编制方法,使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使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值配售收益将导致基金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偏离,产生跟踪偏离度。
4)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等费用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在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7)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赎回与转换带来的现金变动;因基金保留部分现金资产造成的跟踪误差;如果本基金采取成份股替代策略,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构
成的差异可能导致基金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偏离;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5)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本基金约定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6)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x基金的标的指数编制机构可能停止该指数的服务,从而会对基金投资运作造成不利影响。此外,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出现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停止指数发布等情形,基金可能变更标的指数,从而可能面临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7)成份券停牌或违约的风险
x基金的标的指数成份券可能出现停牌或违约,从而使基金的部分资产无法变现或出现大幅折价,存在对基金净值产生冲击的风险。此外,根据相关规定,本基金运作过程 中,当指数成份券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或违约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可对相关成份券进行调整,从而可能产生跟踪偏离、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2、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x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风险及证券化风险。资产风险源于资产本身,包括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证券化风险主要表现为信用评级风险、法律风险等。
3、投资于流通受限证券的风险
x基金投资范围包括流通受限证券,由于流通受限证券具有锁定期,存在潜在的流动性风险。因此可能在本基金需要变现资产时,受流动性所限,本基金无法卖出所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4、其他投资风险
x基金的投资风格和决策过程决定了本基金具有其他投资风险。
5、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
x基金并不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但若本基金参与科创板股票的投资,将面临相关风险:
(1)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及生物医药等xx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未来盈利、现金 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个股上市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在正负20%以内,个股波动幅度较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2)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交易满两年并且资金在50万以上才可参与,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机构投资者在投资决策上具有一定的趋同性,将会造成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3)信用风险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财务数据造假的企业实行严格的退市制度,科创板个股存在退市风险。
(4)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市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存在趋同,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著。
(6)政策风险
国家对xx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八)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
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九)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其持有的本基金上市交易份额,依法申请赎回基金份额,或在条件允许下以其他方式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3)销售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8)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9)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1)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销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份额的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
《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