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银华-道琼斯 88 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0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银华-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04年6月8日证监基金字[2004]82号文批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4年8月11日正式生效。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相关内容。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0 年 3 月 30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 2019 年 6 月 30 日,所披露的投资组合为 2019 年第 2 季度的数据(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6
二十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1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113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14
二十五、备查文件 115
x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等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华-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发行。本招募说明书由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本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人取得依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x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银华-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合法有效的修改及补充
招募说明书:指《银华-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国证券监管机构: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相关管理机构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法》:指1998年12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信托法》:指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定的《银华-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销售代理协议:指基金管理人和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签定的《银华-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对该等协议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法或依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和持有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
业务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指依据有关销售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
构
直销机构: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确认及清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法或依据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和持有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净认购额超过人民币2亿元,且认购户数达到1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银华
-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指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赎回有效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有效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转换或基金间转换: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要求基金管理人接受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指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申请,约定每月扣款时间、扣款金额、扣款方式,由指定销售机构于每月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元: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
过程
基金份额:指 A 类基金份额、H 类基金份额以及本基金未来增设的其他类别份额
A 类基金份额:指依据《基金法》、《销售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中国内地销售的、为中国内地投资者设立的份额类别
H 类基金份额:指依据《基金法》、《销售办法》、《通函》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香港销售的、为香港投资者设立的份额类别
香港证监会: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通函》:指香港证监会 2015 年 5 月 22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有关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的通函》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香港代表:指按照《通函》等法律法规担任本基金在香港地区的代表,负责接收香港地区投资者/机构的申购赎回申请、协调基金销售、向香港证监会进行报备和香港基金投资人的信息披露和沟通工作等依据香港法规应履行的职责
香港销售机构:指经香港证监会批准的,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办理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相关销售机构
名义持有人:指依据香港市场的特点,香港代表或香港销售机构等相关机构将代表投资者名义持有“内地互认基金”(H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并出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中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银华-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注册地址 | xxxxxxxxxx0000xxxxxxx00x | ||
办公地址 | xxxxxxxxxx0xxxxxxxxxxX0xxx00x | ||
法定代表人 | xxx | 设立日期 | 2001年5月28日 |
批准设立机 关 | 中国证监会 | 批准设立文 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 号 |
组织形式 | 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资本 | 2.222亿元人民币 |
存续期间 | 持续经营 | 联系人 | xx |
电话 | 000-00000000 | 传真 | 010-58163090 |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28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基金字[2001]7号文)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222亿元人民币,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44.10%)、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6.10%)、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18.90%)、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0.90%)、珠海银x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3.57%)、珠海银华致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 3.20%)及珠海银x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3.22%)。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名称已于2016年8月9日起变更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四个专业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4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一部、投资管理二部、投资管理三部、量化投资部、境外投资部、FOF投资管理部、研究部、市场营销部、机构业务部、养老金业务部、交易管理部、风险管理部、产品开发部、运作保障部、信息技术部、互联网金融部、战略发展部、投资银行部、监察稽核部、内部审计部、人力资源部、公司办公室、财务行政部、深圳管理部等24个职能部门,并设有北京分公司、青岛分公司和上海分公司。此外,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投资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同时下设“主动型A股投资决策、固定收益投资决策、量化和境外投资决策、养老金投资决策及基金中基金投资决策”五个专门委员会。公
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公司投资业务理念、投资政策及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管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xxx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曾任甘肃省职工财经学院财会系讲师,甘肃省证券公司发行部经理,中国蓝星化学工业总公司处长,蓝星清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西南证券副总裁,中国银河证券副总裁,西南证券董事、总裁;还曾先后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委员会委员、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现任公司董事长,兼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并购融资委员会执行主任、中国证券业协会绿色证券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副理事长、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财政部资产评估准则委员会委员。
xx女士:董事,法学硕士、清华五道口金融EMBA。曾x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支持部经理,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席律师、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合规总监、副总裁,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合规总监。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xxxxx:董事,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曾任一汽集团公司发展部部长;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长春市副市长;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吉林省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政策咨询委员会委员。
xx先生:董事,中共党员。曾任重庆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科员,重庆市证券监管办公室副处长,重庆证监局上市处处长,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重庆东源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重庆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重庆上市公司董事长协会秘书长,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重庆直升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华融渝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委副书记,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西证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西证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重庆仲裁委仲裁员,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
xxx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最早的从业者,已从业20年。他参与创始的南方基金和目前领导的银华基金是中国优秀的基金管理公司。曾就读于北京大学哲学系、中央党校研究生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部、长江商学院EMBA。先后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参与筹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历任南方基金研究开发部、市场拓展部总监。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
经理、银华资本管理(珠海横琴)有限公司董事长。此外,兼任中国基金业协会理事、香山论坛发起理事、秘书长、《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年鉴》副主编、北京大学校友会理事、北京大学企业家俱乐部理事、北京大学哲学系系友会秘书长、北京大学金融校友联合会副会长。
xxxxx: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副院长,欧洲所副所长,拉美所所长和美国所所长。现任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保监会重大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在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国家行政学院、武汉大学等十几所大学担任客座教授。
xx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全国先进会计(教育)工作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现任中国会计学会理事,中国会计学会对外学术交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会计学会教育分会前任会长,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优选法统筹与经济数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xxxxx: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律师。曾任职于司法部中国法律事务中心(后更名为信利律师事务所),并历任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金融部负责人,同时兼任北京朝阳区律师协会副会长。
封和平先生:独立董事,会计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职于财政部所属中华财务会计咨询公司,并历任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合伙人,普xxx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主管合伙人,xx士丹利中国区副主席;还曾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第29届奥运会北京奥组委财务顾问。
xxx先生:监事会主席,经济学硕士。曾任北京京放投资管理顾问公司总经理助理;佛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裁、党委书记,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裁。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第一创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xx先生:监事,管理学博士。曾任四川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教师,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证券营业部咨询部分析师、高级客户经理、总经理助理、业务总监,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此外,还曾先后担任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评价处(企业监管三处)副处长、企业管理三处副处长、企业管理二处处长、企业管理三处处长,并曾兼任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总经理。
xx女士:监事,硕士学历。曾x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财务负责人,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业部副总经理,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核经理,交银施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经理,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现任公司机构业务部总监。xxxxx:监事,大专学历。曾任五洲大酒店财务部主管,北京xx饭店财务部主管、主
任、经理助理、副经理、经理。现任公司行政财务部总监助理。
xx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曾任美国普xxx金融服务部部门经理、巴克莱银行量化分析部副总裁及巴克莱亚太有限公司副董事等职,曾xxx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及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和公司总经理助理职务。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公司量化投资总监、量化投资部总监以及境外投资部总监、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并同时兼任银华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中证800等权重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
xxxxx: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机械工业部、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01年起x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xxx先生:副总经理。博士研究生,获得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清华大学法律硕士、英国剑桥大学哲学硕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经济学博士(金融学专业)学位。曾先后担任福建日报社要闻采访部记者,中国银监会政策法规部创新处主任科员,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综合处副处长,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产品创新处处长,中国银监会湖北银监局副局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xxxxx,督察长,法学博士。曾任职于北京市水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中国证监会。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任银华资本管理(珠海横琴)有限公司董事、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本基金基金经理
xx女士,硕士学位。曾就职x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8 月再次加入银华基金,现任投资管理一部基金经理。自2018年11月12日起担任银华-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12月27日起兼任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xxx先生,管理本基金时间为 2004 年 8 月 11 日至 2005 年 3 月 15 日。xx先生,管理本基金的时间为2005年3月15日起至2009年11月26日。
xxx先生,管理本基金时间为 2009 年 6 月 8 日至 2010 年 9 月 20 日。
xxxxx,管理本基金时间为 2009 年 11 月 26 日至 2011 年 1 月 7 日。
xxxxx, 管理本基金时间为 2010 年 9 月 8 日至 2017 年 3 月 17 日。
xxxx, 管理本基金时间为 2017 年 3 月 15 日至 2018 年 3 月 28 日。
xx先生,管理本基金时间为 2017 年 11 月 24 日至 2019 年 4 月 26 日。
xxxxx,管理本基金时间为 2017 年 12 月 8 日至 2019 年 4 月 26 日。 3.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xxx
委员:xx、xx、xxx、xx、xxx、xxx、xxx
xxx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xx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xx先生,硕士学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曾任职于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00年10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先后在研究策划部、基金经理部工作,曾xxx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富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回报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逆向投资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优质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管理一部总监、投资经理及A股基金投资总监。
xxxxx,硕士学位。2001年至2005年曾就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组合经理等职。2005年9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养老金管理部投资经理职务。曾担任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银xxx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中证转债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永泰积极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基金投资总监及投资管理三部总监、投资经理以及银华资本管理(珠海横琴)有限公司董事。
xx先生,经济学博士;曾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分析工作,历任债券信用分析师、债券基金助理、行业研究员、股票基金助理等职,并曾任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2011年4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投资管理一部副总监兼基金经理。曾xxx内需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现任银华核心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领先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战略新兴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xx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银华稳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xxxxx,博士学位;曾任五矿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业务员。2010年10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部助理研究员、行业研究员、研究部副总监。现任研究部总监。
xxxxx:硕士研究生。曾在南方证券武汉总部任投资理财部投资经理,天同(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天同180指数基金、天同保本基金及万家货币基金基金经理,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中心任投资经理管理企业年金,在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投资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分管投资和研究工作)。2016年8月加入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任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
xxxxx,硕士学位,2006年8月至2011年2月任职于ABB(中国)有限公司,历任运营发展部运营顾问、集团审计部高级审计师等职务。2011年3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职务,现任投资管理一部基金经理。现任银华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xx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xxx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xxx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战略新兴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及银华稳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
和运用基金资产;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3、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4、根据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对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0、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依法为基金融资;
11、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基金法》,代表基金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14、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
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委托其他人运作基金资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9、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10、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
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7、保管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8、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因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其受到的损失,应以自身财产承担,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
25、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基金管理人承诺
(一)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
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二)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三)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本基金投资于其他基金;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4、将基金资产用于非法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6、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7、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9、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10、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11、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2、通过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13、因基金投资股票而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与上市公司董事会或其他持有5%以上投票权的股东恶意串通,致使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侵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利益;
14、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6、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7、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
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x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声誉风险和外部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本公司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什么样的风险,为什么会存在以及如何引起风险。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时适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A.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B.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C.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D.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达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E.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F.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A.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在特殊情况下,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职权,在上报董事会的同时,对公司业务进行一定的干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 A 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境外投资决策委员会、特定客户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B.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C.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D.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E.监督与内部稽核
x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督察长、董事会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A.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B.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C.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xx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xx整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联系人:x x
联系电话:(000)0000 0000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总
部设在北京。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
2018年末,集团资产规模23.22万亿元,较上年增长4.96%。2018年度,集团实现净利润2,556.26亿元,较上年增长4.93%;平均资产回报率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1.13%和14.04%;不良贷款率1.46%,保持稳中有降;资本充足率17.19%,保持领先同业。
2018 年,本集团先后荣获新加坡《亚洲银行家》“2018 年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2018年中国全面风险管理成就奖”;美国《环球金融》“全球贸易金融最具创新力银行”、《银行家》 “2018 最佳金融创新奖”、《金融时报》“2018 年金龙奖—年度最佳普惠金融服务银行”等多项重要奖项。本集团同时获得英国《银行家》、香港《亚洲货币》杂志“2018 年中国最佳银行”称号,并在中国银行业协会 2018 年“陀螺”评价中排名全国性商业银行第一。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与合规管理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养老金托管处、全球托管处、新兴业务处、运营管理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跨境托管运营处、合规监督处等11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
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30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xxx,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资金计划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以及中国建设银行重组改制办公室任职,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公司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xx,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部、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xxx,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xxx,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托代理部、战略客户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长期从事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9 年二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924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先后 9 次获得《全球托管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4 次获得《财资》“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连续 5 年获得中债登“优秀资产托管机构”等奖项,并在 2016 年被《环球金融》
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在 2017 年荣获《亚洲银行家》“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 ||
电话 | 000-00000000 | 传真 | 010-58162951 |
联系人 | 展璐 |
(2)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 |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
移动端站点 | 请到本公司官方网站或各大移动应用市场下载“银xx利宝”手 机 APP 或关注“银华基金”官方微信 |
客户服务电话 | 000-00000000, 0000000000 |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续,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代销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 ||
法定代表人 | 田国立 | ||
客服电话 | 95533 | 网址 |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 ||
法定代表人 | xxx | ||
客服电话 | 95566 | 网址 |
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 ||
法定代表人 | xxx | ||
客服电话 | 95588 | 网址 |
4)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 ||
法定代表人 | xxx | ||
客服电话 | 95599 | 网址 |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 ||
法定代表人 | xx | ||
客服电话 | 95559 | 网址 |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 ||
法定代表人 | xxx | ||
客服电话 | 95555 | 网址 |
7)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 ||
法定代表人 | xx | ||
客服电话 | 95568 | 网址 |
8)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中国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 ||
法定代表人 | xxx | ||
客服电话 | 95511-3 | 网址 |
9)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 ||
法定代表人 | 高国富 | ||
客服电话 | 95528 | 网址 |
10)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 ||
法定代表人 | xxx | ||
客服电话 | 95595 | 网址 |
11)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 ||
法定代表人 | xxx | ||
客服电话 | 000-000-0000 | 网址 |
12)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 ||
法定代表人 | xx | ||
客服电话 | 95577 | 网址 |
13)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 ||
法定代表人 | 金子军 | ||
客服电话 | 0000-00000;000-000-0000 | 网址 |
14)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 ||
法定代表人 | xxx | ||
客服电话 | 95580 | 网址 |
15)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四路35号 | ||
法定代表人 | 王西省 | ||
客服电话 | 96779 | 网址 |
16)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 ||
法定代表人 | xxx | ||
客服电话 | 95526 | 网址 |
1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 ||
法定代表人 | xxx | ||
客服电话 | 95558 | 网址 |
18)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6号 | ||
法定代表人 | xxx | ||
客服电话 | 95352 | 网址 |
19)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 ||
法定代表人 | xxx | ||
客服电话 | 95541 | 网址 |
20)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 ||
法定代表人 | xxx | ||
客服电话 | 40011-96228 | 网址 |
21)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
法定代表人 | xxx |
网址 |
22)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 ||
法定代表人 | xxx | ||
客服电话 | 0000-00000 ; | 网址 |
000-0000-000 |
23)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吉林省长春市经开区东南湖大路1817号 | ||
法定代表人 | 唐国兴 | ||
客服电话 | 000-00-00000 | 网址 |
24)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 ||
法定代表人 | xxx | ||
客服电话 | 95574 | 网址 |
25)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8号 | ||
法定代表人 | xxx | ||
客服电话 | 96588 ( 青 岛 ) ; 000-000-0000(全国) | 网址 |
26)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15-20楼、22-27楼 | ||
法定代表人 | xxx | ||
客服电话 | 021-962999; 000-000-0000 | 网址 |
27)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 | ||
法定代表人 | xx | ||
客服电话 | 000-000000 | 网址 |
28)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8号 | ||
法定代表人 | xx | ||
客服电话 | 96518 | 网址 |
29)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天安国际大厦49楼 | ||
法定代表人 | xxx | ||
客服电话 | 000-000-0000 | 网址 |
30)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大良新城区拥翠路2号 | ||
法定代表人 | xxx | ||
网址 |
31)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60号 | ||
法定代表人 | xx文 | ||
客服电话 | 95537;000-000-0000 | 网址 |
32)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郑州市xx新区商务外环路22号 | ||
法定代表人 | xxx | ||
客服电话 | 967585 | 网址 |
33)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53号 | ||
法定代表人 | 马千真 | ||
客服电话 | 96899(重庆地区); 000-000-0000 ( 其他 地区) | 网址 |
34) 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克拉玛依市世纪大道7号 | ||
法定代表人 | xxx | ||
客服电话 | 40066-96869 | 网址 |
35)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 ||
法定代表人 | xxx | ||
客服电话 | 000-0000-000 | 网址 |
36)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A座-大连期货 大厦38、39层 | ||
法定代表人 | xx | ||
客服电话 | 0000-000-000 | 网址 |
37)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
法定代表人 | xx | ||||
客服电话 | 000-000-0000 | 网址 |
38)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 ||
法定代表人 | xxx | ||
客服电话 | 95360 | 网址 |
39)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 ||
法定代表人 | xxx | ||
客服电话 | 0000-000-000 | 网址 |
40)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 ||
法定代表人 | xxx | ||
客服电话 | 000-000-0000 | 网址 |
41)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D座 | ||
法定代表人 | xxx | ||
客服电话 | 000-000-0000 | 网址 |
42) xxx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新疆乌鲁木齐市xx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 2005室 | ||
法定代表人 | xxx | ||
客服电话 | 000-000-0000 | 网址 |
43)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 ||
法定代表人 | xxx | ||
客服电话 | 95368 | 网址 |
44)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 ||
法定代表人 | xxx | ||
客服电话 | 95390 | 网址 |
45)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四川省成都市xx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 ||||
法定代表人 | xxx | ||||
客服电话 | 95584 | 网址 |
46) xx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 ||
法定代表人 | xxx | ||
客服电话 | 000-000-0000 | 网址 |
47)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西安市xx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 ||
法定代表人 | xx | ||
客服电话 | 000-000-0000 | 网址 |
48)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 ||
法定代表人 | xxx | ||
客服电话 | 95564 | 网址 |
49)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 ||
法定代表人 | xx | ||
客服电话 | 95538 | 网址 |
50)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号 | ||
法定代表人 | xxx | ||
客服电话 | 000-000-0000 | 网址 |
51)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 ||
法定代表人 | xxx | ||
客服电话 | 000-000-0000 | 网址 |
52)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 ||
法定代表人 | xx | ||
客服电话 | 000-000-0000;95573 | 网址 |
53)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 ||||
法定代表人 | xx相 | ||||
客服电话 | 000-00000000 | 网址 |
54)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西安市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层 | ||
法定代表人 | xxx | ||
客服电话 | 95582 | 网址 |
55)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 ||
法定代表人 | xxx | ||
客服电话 | 0000-00-00-00 | 网址 |
56)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 ||
法定代表人 | xxx | ||
客服电话 | 95321 | 网址 |
57)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 ||
法定代表人 | xxx | ||
客服电话 | 000-000-0000 | 网址 |
58)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 ||
法定代表人 | xxx | ||
客服电话 | 000-000-0000 | 网址 |
59) 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辽宁省xx市和平区光荣街23号甲 | ||
法定代表人 | 马功勋 | ||
客服电话 | 95346 | 网址 |
60)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 ||
法定代表人 | xxx | ||
客服电话 | 000-0000-000 | 网址 |
6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 ||||
法定代表人 | xxx | ||||
客服电话 | 95548 | 网址 |
62)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 ||
法定代表人 | xxx | ||
客服电话 | 95548 | 网址 |
63)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郑州市xx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 ||
法定代表人 | 菅明军 | ||
客服电话 | 95377 | 网址 |
64)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世纪大道1600号32楼 |
法定代表人 | x华 |
网址 |
65)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 ||
法定代表人 | xxx | ||
客服电话 | 000-000-0000 | 网址 |
66)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201、501、502、1103、1601-1615、 1701-1716 | ||
法定代表人 | xxx | ||
客服电话 | 95336;000-000-0000 | 网址 |
67)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 ||
法定代表人 | xx | ||
客服电话 | 0000-00000000 ; 000-0000-000 | 网址 |
68)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
法定代表人 | xxx |
客服电话 | 95579;000-0000-000 | 网址 |
69)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普陀区xx路510号南半幢9楼 | ||
法定代表人 | xxx | ||
客服电话 | 000-000-0000 | 网址 |
70)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田xxx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 ||
法定代表人 | xxx | ||
客服电话 | 95358 | 网址 |
71)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29层 | ||
法定代表人 | xxx | ||
客服电话 | 95503 | 网址 |
72)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东莞市莞城可园南路一号 | ||
法定代表人 | xxx | ||
客服电话 | 95328 | 网址 |
73)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 ||
法定代表人 | xx | ||
客服电话 | 95531;000-0000-000 | 网址 |
74)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东吴证券大厦 | ||
法定代表人 | xx | ||
客服电话 | 95330 | 网址 |
75)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1层 | ||
法定代表人 | 高利 | ||
客服电话 | 95571 | 网址 |
76)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
法定代表人 | xx | ||||
客服电话 | 95525;000-000-0000 | 网址 |
77)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广州市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 | ||
法定代表人 | xxx | ||
客服电话 | 00000 xxxxxx 业网点 | 网址 |
78)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 ||
法定代表人 | xxx | ||
客服电话 | 95396 | 网址 |
79)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 ||
法定代表人 | xxx | ||
客服电话 | 95563 | 网址 |
80)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 ||
法定代表人 | x云 | ||
客服电话 | 95310 | 网址 |
81)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 ||
法定代表人 | xxx | ||
客服电话 | 000-0000-000 | 网址 |
82)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 ||
法定代表人 | xxx | ||
客服电话 | 95521 | 网址 |
83)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 ||
法定代表人 | 何如 | ||
客服电话 | 95536 | 网址 |
84)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 ||||
法定代表人 | xx | ||||
客服电话 | 000-0000-000 | 网址 |
85)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 ||
法定代表人 | xx | ||
客服电话 | 00000 xxxxxx 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 网址 |
86)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9楼 | ||
法定代表人 | 况雨林 | ||
客服电话 | 000-000-0000 | 网址 |
87)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 ||
法定代表人 | xx | ||
客服电话 | 95318 | 网址 |
88)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 ||
法定代表人 | xx | ||
客服电话 | 000-000-0000 | 网址 |
89)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 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 ||
法定代表人 | 黄金琳 | ||
客服电话 | 96326(福建省外请先 拨0591) | 网址 |
90)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察古大道1-1君泰国际B栋一层3号 | ||
法定代表人 | xx | ||
客服电话 |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188-3888 | 网址 |
9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
法定代表人 | 周易 | ||||
客服电话 | 95597 | 网址 |
92) 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单元 | ||
法定代表人 | xx | ||
客服电话 | 000-00000000; 000-00000000; 000-000-0000 | 网址 |
93)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层 | ||
法定代表人 | xxx | ||
客服电话 | 000-000-0000 | 网址 |
94)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 ||
法定代表人 | 步国旬 | ||
客服电话 | 95386 | 网址 |
95)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xx大厦16-20层 | ||
法定代表人 | xxx | ||
客服电话 | 95511-8 | 网址 | xxxxx.xxxxxx.xxx |
96)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17楼 | ||
法定代表人 | xx | ||
客服电话 | 0000-0000000 | 网址 |
97)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xx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 ||
法定代表人 | xxx | ||
客服电话 | 000-000000 | 网址 |
98) xxx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xx区长乐路989号45层 |
法定代表人 | xx |
客服电话 | 95523;000-000-0000 | 网址 |
99)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 |
法定代表人 | 姜昧军 |
网址 |
100)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号志远大厦18层 | ||
法定代表人 | xxx | ||
客服电话 | 000-000-0000 | 网址 |
101)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4楼 | ||
法定代表人 | xx | ||
客服电话 | 000-00000000 ; 000-00000000 | 网址 |
102)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xx置地广场18、19层 | ||
法定代表人 | xxx | ||
客服电话 | 000-0000-000 | 网址 |
103)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xx经贸中心办公楼47层01单元 | ||
法定代表人 | 赵立功 | ||
客服电话 | 000-000-0000 | 网址 |
104)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中路101号 | ||
法定代表人 | xx | ||
客服电话 | 000-000-0000 | 网址 |
105)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 ||
法定代表人 | xxx | ||
客服电话 | 000-000-0000 | 网址 |
106)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 ||||
法定代表人 | xxx | ||||
客服电话 | 95351 | 网址 |
107)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 ||
法定代表人 | xxx | ||
客服电话 | 95562 | 网址 |
108)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30、31层 | ||
法定代表人 | xx | ||
客服电话 | 0000-000-000 | 网址 |
109)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 ||
法定代表人 | 宫少林 | ||
客服电话 | 000-0000-000;95565 | 网址 |
110)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 | ||
法定代表人 | xxx | ||
客服电话 | 95345 | 网址 |
111)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xx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 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 22、23单元 | ||
法定代表人 | xx | ||
客服电话 | 95532 | 网址 |
112)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 ||
法定代表人 | xxx | ||
客服电话 | 000-0000-000 | 网址 |
113)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xx发展大楼7层、8层 |
法定代表人 | xxx |
客服电话 | 95329 | 网址 |
114)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 ||
法定代表人 | xx | ||
客服电话 | 000-000-0000 | 网址 |
115)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号 | ||
法定代表人 | xx | ||
客服电话 | 000-000-0000 | 网址 |
116)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 室、14层 | ||
法定代表人 | xx | ||
客服电话 | 000-000-0000 | 网址 |
117)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楼 | ||
法定代表人 | xx | ||
客服电话 | 000-000-0000 | 网址 |
118)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圣廷苑酒店B座26楼 | ||
法定代表人 | xxx | ||
客服电话 | 000-000-0000 | 网址 |
119)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 ||
法定代表人 | xx | ||
客服电话 | 95510 | 网址 |
120)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 ||
联系人 | xxx | ||
客服电话 | 0000-000-000 | 网址 |
121)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 ||||
联系人 | xxx | ||||
客服电话 | 000-000-0000 | 网址 |
122)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 ||
联系人 | xxx | ||
客服电话 | 000-000-0000 | 网址 |
123)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楼(200120) | ||
联系人 | x梦 | ||
客服电话 | 000-000-0000 | 网址 |
124)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 | ||
联系人 | xx | ||
客服电话 | 0000-000-000 | 网址 |
125)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 上海市xx区龙田路195号3C座9楼 | ||
联系人 | xxx | ||
客服电话 | 000-0000-000 | 网址 |
126)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 上海市xx区昆明路508号北美广场B座12F | ||
联系人 | xx | ||
客服电话 | 400-821-5399 | 网址 |
127) 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 ||
联系人 | xx | ||
客服电话 | 000-000-0000 | 网址 |
128)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1809 | ||
联系人 | xxx | ||
客服电话 | 000-0000-000 | 网址 |
129)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9层 | ||||
联系人 | xx | ||||
客服电话 | 0000000000 | 网址 | x.xxx.xxx |
130)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 ||
联系人 | xxx | ||
客服电话 | 0000000000 | 网址 | xxxxxxx.xxxxx.xxx |
131)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 ||
联系人 | xx | ||
客服电话 | 000-000-0000 | 网址 |
132) 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室 | ||
联系人 | xx | ||
客服电话 | 000-0000-000 | 网址 |
133)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 13 号楼 6 层 616 室 | ||
联系人 | 魏争 | ||
客服电话 | 000-000-0000 | 网址 |
134)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6 层 | ||
联系人 | x勤雯 | ||
客服电话 | 000-000-0000 | 网址 |
135)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A 座 23 层 | ||
联系人 | 马鹏程 | ||
客服电话 | 000-000-0000-0 | 网址 |
136) 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 3 号新恒基国际大厦 15 层 |
联系人 | xx | ||||
客服电话 | 000-0000-000 | 网址 |
137) 北京创xxx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经济日报社A 座综合楼 712 号 | ||
联系人 | xxx | ||
客服电话 | 000-00000000 | 网址 |
138)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 16 楼 | ||
联系人 | xxx | ||
客服电话 | 000-000-0000 | 网址 |
139)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 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658 弄 2 号楼 B 座 6 楼 | ||
联系人 | xxx | ||
客服电话 | 0000-000-000 | 网址 |
140) 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 北京市xxx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金融商业楼 341 室 | ||
联系人 | 季长军 | ||
客服电话 | 0000-000-000 | 网址 |
141) 北京辉腾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办公楼一座 2202 室 | ||
联系人 | xx | ||
客服电话 | 000-000-0000 | 网址 |
142)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裙楼二层 | ||
联系人 | xxx | ||
客服电话 | 000-000-0000 | 网址 |
143)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 1333 号 14 楼 |
联系人 | xxx | ||||
客服电话 | 000-000-0000 | 网址 |
144) 大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 ||
联系人 | xxx | ||
客服电话 | 000-00000000 | 网址 |
145)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 上海市xx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 ||
联系人 | xxx | ||
客服电话 | 0000-000-000 | 网址 |
146)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08 | ||
联系人 | xxx | ||
客服电话 | 000-000-0000 | 网址 |
147) 北京xx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 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A 座 4 层 A428 室 | ||
联系人 | x卉 | ||
客服电话 | 0000000000 | 网址 | xxxx.xx.xxx |
148)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公司
办公地址 | 上海市xx区昆明路 518 号北美广场 A1002-A1003 室 | ||
联系人 | xx | ||
客服电话 | 000-00000000 | 网址 |
149) 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 | ||
联系人 | xx | ||
客服电话 | 0000000000 | 网址 |
150)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xx时代广场 B 座 6F |
联系人 | xxx | ||||
客服电话 | 0000-00000000-00000 | 网址 |
151)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 B 座 19 层 | ||
联系人 | xxx | ||
客服电话 | 000-000-0000 | 网址 |
152)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 ||
联系人 | xxx | ||
客服电话 | 000-000-0000 | 网址 |
153)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杨高南路799号3号楼9楼 | ||
联系人 | 云澎 | ||
客服电话 | 95156转6 或 000-00-00000 转6 | 网址 |
154)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楼01、02、03室 | ||
联系人 | xx | ||
客服电话 | 000-00000000 | 网址 |
155)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 上海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 ||
联系人 | xxx | ||
客服电话 | 000-000-0000 | 网址 |
156) 南京xx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xx大道1-5号 | ||
联系人 | xx | ||
客服电话 | 95177 | 网址 |
157)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 ||||
联系人 | xxx | ||||
客服电话 | 000-000-0000 | 网址 |
158)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 ||
联系人 | xxx | ||
客服电话 | 000-00000000 | 网址 |
159) 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田xxx路 4001 号深圳市世纪工艺品文化市场 313 栋 E-403 | ||
联系人 | xxx | ||
客服电话 | 000-000-0000 | 网址 |
160)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望京 SOHOT3A 座 19 层 | ||
联系人 | xxx | ||
客服电话 | 000-000-0000 | 网址 |
161) 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7层 | ||
联系人 | xx | ||
客服电话 | 000-00000000 | 网址 |
162) 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 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国际1413室 | ||
联系人 | xx | ||
客服电话 | 000-00000000 | 网址 |
163) 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 ||
联系人 | xxx | ||
客服电话 | 95055-4 | 网址 |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注册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 ||
法定代表人 | xxx | 联系人 | xxx |
电话 | 000-00000000 | 传真 | 010-58162951 |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 ||
住所及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39 号建外 SOHO A 座 31 层 | ||
负责人 | xx | 联系人 | xxx |
电话 | 0000-00000000 | 传真 | 0755-22163380 |
经办律师 | xxx xxx |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 xxxx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住所及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xxx | 联系人 | xx |
电话 | (010)00000000 | 传真 | (010)85188298 |
经办注册会计师 | xxx、xx |
(1) 基金募集的依据
x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82号《关于同意银华-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批复》批准(核准日期2004年6月8日),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2) 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3) 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x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04 年 8 月 11 日正式生效。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存续期间内,连
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但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100 人,或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本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除本基金的有关公告(例如本基金为在香港销售编制的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另有专门规定外,本基金H类基金份额在香港的申购、赎回及转换等销售业务,应当根据本招募说明书办理。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x基金的投资者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申购、赎回与转换办理的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本基金H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为经香港证监会批准的,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办理本基金H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相关销售机构。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委托的代销机构。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本招募书第五章第(一)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基金转换业务适用的销售渠道以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为准。
(三)申购、赎回与转换办理的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x基金A类基金份额为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发售公告及招募说明书中规定。H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详见招募说明书或其补充文件。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本基金的开放时间和开放次数,由基金管理人在调整前的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时间
x基金A类基金份额自2004年9月13日起开始办理申购。 3.赎回的开始时间
x基金A类基金份额自2004年10月21日起开始办理赎回。
4.转换的开始时间
x基金A类基金份额自2004年10月22日起开始办理转换业务。
5.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和转换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6、H类基金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时间具体在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或其他相关公告中载明。
(四)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和转换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H类基金份额的赎回可不适用“先进先出”原则。
4、当日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接受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
6、 投资者可在任一同时代理拟转出基金及转入目标基金销售的销售机构处办理基金转换。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下进行;
7、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程序 1、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规定的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否则其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不予成交。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可用基金份额余额。否则其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不予成交。
基金转换只允许在前端收费基金之间或者后端收费基金之间进行,不允许将前端收费基金转换为后端收费基金,也不允许将后端收费基金转换为前端收费基金。
2、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确认
对投资人在T日规定时间内被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内为投资人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应在T+2日后(含当日)到销售网点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赎回或转换的确认情况。
H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与A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有所不同,因此本基金H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的具体时间见本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的规定或另行公告。
3、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赎回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转换申请注册登记机构于T+1工作日确认,转入份额于T+2工作日可进行赎回。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六)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数额限制
1、每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元。直销中心或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本基金H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限制具体详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约定或另行公告。
2、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为1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本基金H类基金份额赎回份额限制具体详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约定或另行公告。
3、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转换的最低份额为1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其它基金;本基金H类基金份额转换份额限制具体详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约定或另行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6、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7、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七)本基金的申购费、赎回费 1、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 申购费率 |
申购金额 < 100万 | 1.5% |
100万≤申购金额 < 1000万 | 1.2% |
申购金额 ≥1000万 | 固定收取1500元 |
x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的形式收取申购费用,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的大小分为三档,最高不超过1.5%,对于申购金额为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前端申购申请,固定收取1500元申购费。具体如下表所示:
自 2013 年 1 月 25 日起,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在直销业务中对于养老金客户的前端收费模式实施特定申购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 前端特定申购费率 |
M<100万元 | 0.45% |
100万元≤M<1,000万元 | 0.36% |
M≥1,000万元 | 固定收取1,500元申购费 |
x基金H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由香港销售机构自行规定。 2、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 赎回费率 |
持有期 >两年 | 0% |
一年 <持有期 ≤两年 | 0.20% |
7天≤持有期 ≤一年 | 0.50% |
持有期 < 7天 | 1.50% |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归入基金资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用的75%用于注册登记费及相关手续费,25%归基金资产。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随投资者持有本基金的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注:1年指365天,2年指730天。
持有期Y(日历日) | 特定赎回费率 |
Y< 7天 | 1.50% |
7天≤Y≤一年 | 0.125% |
一年< Y≤两年 | 0.05% |
Y>两年 | 0% |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直销业务中对于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赎回费率。对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赎回费率而收取的赎回费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具体如下表所示:
注:1年指365天,2年指730天。
本基金H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0.125%,赎回费全部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费率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水平,最新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将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八)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A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投资者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2、A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者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投资者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3、H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或其补充文件。
4、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有权在开放日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3、投资者基金转换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相关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有效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有效申购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转入第二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依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香港销售机构对持有H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对发生巨额赎回时部分顺延赎回的选择权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3)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20%时,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提出的赎回申请中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部分(不含20%),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提出的赎回申请中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部分(含 2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的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并且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采取相同的处理方式。对于前述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一)暂停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和暂停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5)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除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中规定的上述拒绝或暂停申购情形外,当发生以下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H类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不含利息)将退还给投资人。
(1)全部内地互认基金的人民币跨境金额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的总额度;
(2)本基金H类基金资产规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高于50%;
(3)法律法规规定或香港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通知香港代表根据香港证监会的要求完成备案,由香港代表或基金管理人告知香港销售机构,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应当按单个账户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和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和转换业务的办理。
3、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4、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公告。
5、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的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的公告,并公布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两周,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日的前1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的公告,并于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基金管理人应在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调整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开通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部分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业务规则已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已公告。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更新基金转换业务规则并及时公告。
(十四)本部分约定的部分业务暂不向H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开通,具体请见招募说明书或其补充文件规定或另行公告。
(一)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本业务暂不向H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开通,具体请见招募说明书或其补充文件规定或另行公告。
(二)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本业务暂不向H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开通,具体请见招募说明书或其补充文件规定或另行公告。
(一)投资目标
x基金将运用增强型指数化投资方法,通过严格的投资流程和数量化风险管理,在对标的指数有效跟踪的基础上力求取得高于指数的投资收益率,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理念
以指数化投资分享中国经济的发展成就,以适度增强实现对标的指数的适度超越。
本基金认为,中国经济增长将保持持续稳定的向上发展态势,为指数投资获取长期稳定收益奠定了良好的宏观经济基础。本基金力求通过充分的分散化投资实现非系统风险的有效降低和流动性的提高,并以深入的基本面研究为基础,通过适度增强的投资方法,力求取得高于标的指数的投资收益率,为投资者分享中国经济增长和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带来的长期收益提供良好的机会。
(三)标的指数
x基金以道琼斯中国88指数(简称道中88指数)为标的指数。
道中88指数是第一个由全球指数编制机构道琼斯公司为中国大陆股票市场编制的指数,由道琼斯中国指数中按照自由流通市值和交易流动性综合排名的前88名家上市公司构成。为了准确代表投资者可实际交易的股票数量,道中88指数为挑选成份股而计算自由流通股本时,排除了持股超过整个市值5%的个人、其它公司以及政府持有的股份。道中88指数每季度进行一次成份股的调整,同时道中88指数成份股缓冲区的建立将适当保证道中88指数具有较低的指数换股率。
道中88指数以人民币元计算,基期均为1993年12月31日,基数定为100。
(四)业绩基准
本文中,业绩基准与标的指数的定义相同。
(五)投资对象及投资范围
x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道琼斯中国 88 指数的成份 A 股及其备选成份股、新股(首发或增发)、债券资产(国债、金融债、企业债 、可转债等债券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
(六)投资风格
x基金的投资风格定位于增强型指数基金,并选择了以市值代表性强、流动性高为特色的道琼斯中国88指数为基金投资组合的跟踪标的,因此,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具有大盘蓝筹指数组合的
风格特点,通过买入并持有的长期投资策略,力争获取中国经济长期高速增长带来的资本市场收益。
(七)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构建
x基金为增强型指数基金,以道中88指数为基金投资组合跟踪的标的指数,股票指数化投资部分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增强部分主要选择基本面好、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价值型企业的股票,在控制与标的指数偏离风险的前提下,力求取得超越标的指数的投资收益率。
1、资产配置
x基金以追求标的指数长期增长的稳定收益为宗旨,采用自上而下的两层次资产配置策略:第一层,资产类别配置,确定基金资产在不同资产类别之间的配置比例;第二层,股票和债券的个券选择与组合管理,在不同类别资产配置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各资产类别中不同证券的配置比例,在降低跟踪误差和控制流动性风险的双重约束下构建跟踪标的指数的投资组合。
在资产类别配置上,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上限为95%,且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股票资产配置策略
在股票资产的配置上,本基金采用增强型指数化投资方法,以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为基础构建指数化股票投资组合,并选择基本面好、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价值型企业的股票对指数进行适度增强。
3、增强投资的标准
x基金增强部分的投资,是指基于价值选股原则在对企业基本面情况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在控制跟踪误差的基础上投资于核心竞争力增强,投资价值上升的股票。
本基金将充分利用投资研究团队在投资和研究方面的经验和实力,对宏观经济走向、产业发展演变及上市公司的基本面进行深入的分析,对上市公司未来业绩进行预测,并在此基础上,通过一定的价值评判标准对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分析。
4、债券资产的配置策略
x基金债券投资为在跟踪误差与流动性风险双重约束下的投资。本基金将以降低基金的跟踪误差为目的,在考虑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5、投资组合调整原则
x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的调整原则包括: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根据企业基本面情况的变化降低对基本面恶化企业的投资比重,提高核心竞争力增强企业的投资比重;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新股增发因素等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适时调整,以保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为流动性风险约束下的被动式投资,债券投资组合将根据组合对基金整体跟踪误差的边际贡献率进行相应调整。同时,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等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适时调整,以保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6、增强性投资管理的限度和控制
x基金的股票选择主要依据入选道琼斯中国88指数的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且对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投资不少于62只,对标的指数成分股以外的股票投资不高于股票投资资产总额的40%。
为控制由于增强型投资可能带来的过分偏离指数的风险,本基金力求将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增长率间的年跟踪误差控制在6%。
(八)标的指数的更换
1、更换基金标的指数,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同时按照有关法定程序修改基金合同;
2、当且仅当出现下列原因:
(1)证券交易所停止向标的指数供应商提供标的指数所需的数据、限制其从该交易所取得数据或处理数据的权利;
(2)任何法律法规的出台导致标的指数供应商合理的认为其授权管理人使用标的指数的能力已被实质性削弱;
(3)任何直接或间接地针对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供应商而产生的诉讼或行动已经开始,或任何此类诉讼行动已威胁到并且标的指数供应商合理地认为此类诉讼或行动可能对标的指数或授权基金管理人使用标的指数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任何法律法规的出台使得基金管理人不能发行、促销或推广本基金或任何针对本基金的重大诉讼或监管行动已经开始;
(5)标的指数供应商确定标的指数不再符合或将无法符合标的供应商为维持指数所订的标
准;
导致现有标的指数供应商停止编辑、计算和公布标的指数价值或停止对基金管理人的标的指数使用授权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标的指数,并应提前15个工作日进行公告。
标的指数更换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标的指数相关的商号或字样。
代表本基金10%(不含10%)以上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变更标的指数有异议的,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可按照本基金合同第八章中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立即着手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变更标的指数的提案进行表决,表决生效后5个工作日之内,基金管理人遵照表决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发布公告。
3、当出现任何可能导致标的指数供应商停止编辑、计算和公布标的指数价值或停止对基金管理人的标的指数使用授权的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应在获悉事实的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
(九)投资决策及投资操作流程
x基金的投资决策的主要信息依据有:1、金融工程小组的数量化风险分析报告,金融工程小组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对市场预期风险和指数化投资组合风险进行风险测算,由此提供数量化风险分析报告;2、行业研究员对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企业情况提供的研究分析报告;3、市场部每日提供基金申购赎回的数据分析报告。
1、基金资产分布决策
基金资产分布决策由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做出。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分管研究和投资的副总经理任主席,成员由投资管理部总监、风险管理负责人、基金经理代表组成。
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听取公司投资管理部关于宏观、中观和微观经济的分析,结合证券市场发展趋势和标的指数的最新动态等因素,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框架下,制定基金的投资战略。
2、基金投资组合决策
基金经理在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下,根据研究员提供的数量化风险分析报告和标的指数成份股研究报告及市场部提供的基金申购赎回报告,在考虑基金合同规定的股票债券资产比例范围的前提下,决定对债券和股票投资的具体比例。
评估和调整决策程序: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的需要调整决策的程序。 3、风险控制决策
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非常设机构,其成员由董事长、总经理、独立董事、监事、督察长组成。其主要职责为:制定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检查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和落实情况;并对公司投资管理中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做出决定。
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根据市场变化对指数化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和调整提出风险防范建议。
在执行 A 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本基金的风险控制决策的基础上,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将对投资组合的偏离度风险进行实时跟踪和评估,并对风险隐患提出预警;监察稽核部将对指数化投资组合的执行过程进行实时风险监控;基金经理将依据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指数化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十)基金投资过程中的研究支持
在本基金的投资过程将得到以下技术/研究支持:本基金的投资核心工具和平台为银华指数投资管理系统,金融工程小组负责指数投资优化模型的设计,该模型中包括了股票组合和债券组合的投资管理、交易成本和价格的市场冲击研究、控制跟踪误差的风险管理措施、绩效评估和日常个股市场风险研究支持;交易部负责交易成本的研究和现场控制;投资管理部负责控制个股和个券的基本面风险,对样本股的可能调整进行事前研究。
(十一)基金投资的绩效评估
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负责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投资绩效评估,研究基金投资组合的变化及由此带来的收益或损失;同时,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还必须对基金资产组合的将对投资组合的偏离度风险进行实时跟踪和评估,并对风险隐患提出客观的评价和预警。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依据投资绩效评估运行规则,定期向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投资管理部提供绩效评估报告,对基金投资收益与风险情况做出反馈,如有必要还需提出在分析基础上的修正意见。
(十二)建仓期
x基金建仓时间为 3 个月,3 个月之后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已达到本基金合同相关规定。
(十三)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 80%;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的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十四)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投资于其他基金,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4、将基金资产用于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6、向他人贷款;
7、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8、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9、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11、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2、通过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13、因基金投资股票而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与上市公司董事会或其他持有 5%以上投票权的股东恶意串通,致使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侵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14、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五)风险收益特征
x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
金。
(十六)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 1、不谋求对所投资企业的控股或者进行管理;
2、所有的参与均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维护基金投资人利益并谋求基金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十七)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本报告相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 项目 |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 权益投资 | 1,871,593,926.14 | 85.85 |
其中:股票 | 1,871,593,926.14 | 85.85 | |
2 | 基金投资 | - | - |
3 | 固定收益投资 | 15,015,000.00 | 0.69 |
其中:债券 | 15,015,000.00 | 0.69 | |
资产支持证券 | - | - | |
4 | 贵金属投资 | - | - |
5 |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 - |
6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 - | |
7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 261,856,686.89 | 12.01 |
8 | 其他资产 | 31,629,524.25 | 1.45 |
9 | 合计 | 2,180,095,137.28 | 100.00 |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 行业类别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 农、林、牧、渔业 | - | - |
B | 采矿业 | 23,590,370.18 | 1.09 |
C | 制造业 | 433,885,306.78 | 20.14 |
D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供应业 | 1,790.00 | 0.00 |
E | 建筑业 | 1,879.16 | 0.00 |
F | 批发和零售业 | 1,021.00 | 0.00 |
G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167,724,969.53 | 7.78 |
H | 住宿和餐饮业 | - | - |
I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 | 45,160,693.00 | 2.10 |
J | 金融业 | 484,961,519.83 | 22.51 |
K | 房地产业 | 44,496,238.04 | 2.06 |
L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529.00 | 0.00 |
M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 - |
N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 - |
O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 - |
P | 教育 | - | - |
Q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 - |
R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 - |
S | 综合 | - | - |
合计 | 1,199,824,316.52 | 55.68 |
2.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 行业类别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 农、林、牧、渔业 | - | - |
B | 采掘业 | 363,431.25 | 0.02 |
C | 制造业 | 469,526,485.91 | 21.79 |
D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 产和供应业 | 11,202,625.80 | 0.52 |
E | 建筑业 | - | - |
F | 批发和零售业 | 39,358,163.35 | 1.83 |
G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21,163,574.00 | 0.98 |
H | 住宿和餐饮业 | - | - |
I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 术服务业 | 27,522,279.76 | 1.28 |
J | 金融业 | 13,589,507.59 | 0.63 |
K | 房地产业 | 89,020,435.36 | 4.13 |
L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 - |
M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 - |
N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 理业 | - | - |
O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 务业 | - | - |
P | 教育 | - | - |
Q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 - |
R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23,106.60 | 0.00 |
S | 综合 | - | - |
合计 | 671,769,609.62 | 31.17 |
2.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投资。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 股票代码 | 股票名称 | 数量(股)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1 | 601318 | 中国平安 | 2,043,367 | 181,062,749.87 | 8.40 |
2 | 601628 | 中国人寿 | 3,393,127 | 96,093,356.64 | 4.46 |
3 | 601336 | 新华保险 | 1,622,710 | 89,297,731.30 | 4.14 |
4 | 600115 | 东方航空 | 13,864,703 | 86,931,687.81 | 4.03 |
5 | 600519 | 贵州茅台 | 83,672 | 82,333,248.00 | 3.82 |
6 | 600029 | 南方航空 | 10,465,451 | 80,793,281.72 | 3.75 |
7 | 600036 | 招商银行 | 2,065,663 | 74,322,554.74 | 3.45 |
8 | 600104 | 上汽集团 | 2,181,142 | 55,619,121.00 | 2.58 |
9 | 600031 | 三一重工 | 4,229,935 | 55,327,549.80 | 2.57 |
10 | 600276 | 恒瑞医药 | 771,301 | 50,905,866.00 | 2.36 |
3.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 股票代码 | 股票名称 | 数量(股)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1 | 603517 | 绝味食品 | 2,696,085 | 104,904,667.35 | 4.87 |
2 | 600346 | 恒力石化 | 7,704,697 | 93,689,115.52 | 4.35 |
3 | 000961 | 中南建设 | 10,279,496 | 89,020,435.36 | 4.13 |
4 | 601799 | 星宇股份 | 623,175 | 49,205,898.00 | 2.28 |
5 | 000401 | 冀东水泥 | 2,484,895 | 43,759,000.95 | 2.03 |
3.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 债券品种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 国家债券 | - | - |
2 | 央行票据 | - | - |
3 | 金融债券 | 15,015,000.00 | 0.70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15,015,000.00 | 0.70 | |
4 | 企业债券 | - | - |
5 |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 - |
6 | 中期票据 | - | - |
7 |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 - |
8 | 同业存单 | - | - |
9 | 其他 | - | - |
10 | 合计 | 15,015,000.00 | 0.70 |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 债券代码 | 债券名称 | 数量(张)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1 | 108901 | 农发 1801 | 150,000 | 15,015,000.00 | 0.70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仅持有上述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包括中国人寿(证券代码:601628)。
• 根据中国人寿 2018 年 7 月 29 日披露的公告,由于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等行为,该公司被人民银行出具《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决定书》。
• 上述处罚信息公布后,本基金管理人对上述公司进行了进一步了解和分析,认为上述处罚不会对投资价值构成实质性负面影响,因此本基金管理人对上述公司的投资判断未发生改变。
•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其余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情形。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 名称 | 金额(元) |
1 | 存出保证金 | 745,966.39 |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0,400,207.02 |
3 | 应收股利 | - |
4 | 应收利息 | 329,817.10 |
5 | 应收申购款 | 153,300.49 |
6 | 其他应收款 | 233.25 |
7 | 待摊费用 | - |
8 | 其他 | - |
9 | 合计 | 31,629,524.25 |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1.5.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1.5.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 净值增长率① |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 ①-③ | ②-④ |
2005 年 | 10.26% | 1.08% | -13.69% | 1.31% | 23.95% | -0.23% |
2006 年 | 142.87% | 1.35% | 96.96% | 1.39% | 45.91% | -0.04% |
2007 年 | 118.86% | 2.03% | 150.57% | 2.29% | -31.71% | -0.26% |
2008 年 | -54.02% | 2.18% | -65.36% | 3.04% | 11.34% | -0.86% |
2009 年 | 82.46% | 1.92% | 84.25% | 2.01% | -1.79% | -0.09% |
2010 年 | -18.01% | 1.43% | -19.18% | 1.58% | 1.17% | -0.15% |
2011 年 | -21.53% | 1.33% | -20.14% | 1.27% | -1.39% | 0.06% |
2012 年 | 5.06% | 1.14% | 10.93% | 1.22% | -5.87% | -0.08% |
2013 年 | -0.79% | 1.26% | -12.88% | 1.49% | 12.09% | -0.23% |
2014 年 | 34.34% | 1.21% | 57.50% | 1.34% | -23.16% | -0.13% |
2015 年 | -2.30% | 2.23% | -3.18% | 2.50% | 0.88% | -0.27% |
2016 年 | -3.75% | 1.14% | -7.84% | 1.27% | 4.09% | -0.13% |
2017 年 | 28.54% | 0.62% | 28.87% | 0.70% | -0.33% | -0.08% |
2018 年 | -21.25% | 1.21% | -24.21% | 1.40% | 2.96% | -0.19% |
2019.1.1 至 2019.6.30 | 24.01% | 1.50% | 29.84% | 1.55% | -5.83% | -0.05% |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2004.8.11)至 2019.6.30 | 408.69% | 1.50% | 178.04% | 1.73% | 230.65% | -0.23% |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x基金财产以基金的名义开立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形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运用基金资产所购买的一切有价证券。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或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计量;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净价估值;
(3)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按成本或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计量;
(4)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
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公告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上述第3项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还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及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净值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净值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1.差错类型
x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 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有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净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净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通报基金托管人,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处理原则、方式适用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制订的业务规则中的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责任分担按照相互间签订的托管协议的相关约定。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按照股票估值方法(3)、债券估值方法的(7)和权证估值方法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注: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告[2008]38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自 2008 年 9 月 16 日起本基金对长期停牌股票等估值日无市价的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参照《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关于停牌股票估值的参考方法》确定。)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基金收益包括:
1.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2.买卖证券价差;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5.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节余应计入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投资者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者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分红现金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单位净值转成相应的基金单位;本基金分红的默认方式为现金方式;目前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仅为现金分红;如未来条件允许,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可增加红利再投资的收益分配方式供 H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该项调整须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后实施,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增加红利再投资的收益分配后,如 H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3、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4、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该类基金份额的面值;
6、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7、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一次,成立不满 3 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8、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注册登记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须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x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H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分别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由基金管理人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则可从分红现金中提取一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用于支付注册登记作业手续费,如收取该项费用,具体提取标准和方法在招募说明书规定。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投资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x和律师x;
7、基金分红手续费;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基金运作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由基金管理人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由基金管理人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本条第(一)款第 3 至第 8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x、会计师x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三)税收
x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中国、中国香港及投资人所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报告义务,
如遇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3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实施;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
认。
8、上述规定因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而发生调整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进行年度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根据有关法定程序办理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x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须在指定媒介公告。但 H 类基金份额的信息披露人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的披露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xx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一)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发布《发售公告》。
(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
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xx的基金概要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三)定期报告
x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进行编制并公告。
1、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2、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3、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的次日披露该工作日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人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四)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两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事项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3、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4、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
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5、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7、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8、《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9、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0、基金暂停申购或赎回;
11、开始或者重新开始申购、赎回等一项或多项业务的办理;
12、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3、基金投资限额的调整;
14、基金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相关机构出现有关事项,可能影响投资人对基金风险和未来表现的评估;
15. 标的指数的更换;
16、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17、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18、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1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20、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21、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22、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标的指数的信息发布
指数编制人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标的指数的前日收盘。指数编制人和基金管理人的网站将发布标的指数,指数编制人的网站为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为 xxx.xxxxxx.xxx.xx.
(七)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本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5)购买力风险: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权证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本着谨慎和风险可控的原则进行权证投资,但仍具有以下风险:
(1) 价格风险
由于权证的高杠杆性,权证价格可能会剧烈波动。权证价格与标的证券价格及波动率、利率水平、权证剩余存续期等因素高度相关;同时,权证价格可能会受权证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权证价格存在因上述因素变化导致的风险:
①标的证券价格及波动率的下降,可能会导致权证价格的下降;
②利率水平的下降,可能会导致权证价格的下降;
③权证剩余存续期的缩短,可能会导致权证价格的下降。
(2) 流动性风险
受权证规模及权证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权证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3) 时效性风险
权证具有一定的存续期,存续期满后权证将不具有任何价值,存在时效性风险。
(4) 杠杆风险
由于权证的杠杆效应,权证价格的波动将远远大于其标的股票的波动而带来的风险。
(5) 信用风险
在权证持有人行权时,存在发行人无法履约的风险。 3.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4.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5.与标的指数偏离风险
x基金采用的增强性投资策略将产生跟踪误差,基金的风险特征可能有别于指数本身。
为控制由于增强型投资可能带来的过份偏离指数的风险,本基金力求将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增长率间的年跟踪误差控制在6%,但由于以下原因可能造成两者间偏离度增加的风险:
(1)标的指数成份股的调整以及指数计算方法的变更;
(2)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
(3)因缺乏卖空和对冲机制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加大;
(4)当基金投资组合中按基准权重投资的资产类别或单个证券超过规定比例限制时进行的被动性卖出调整;因债券投资比例限制,在债券或股票资产净值变动较大时造成的被动仓位调整;
(5)基金持有股票/债券的增发、分红送配造成基金组合的比例变动;
(6)标的指数成份股中停牌、摘牌等突发因素;
(7)基金买卖股票时产生的交易冲击成本;
(8)申购赎回资金变动带来的跟踪误差增加;
(9)基金资产中需扣除管理费用和托管费用;
(10) 标的指数选择所带来的系统性风险。 6.基金价格变动风险
x基金因股票资产投资比例较大,当所追踪之标的指数因市场原因出现大幅下跌时,会造成基金份额净值的相应下跌,产生跌破基金发行价的风险。
7.更换标的指数风险
x基金管理人在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特定情况下有权更换标的指数,由此可能产生风险。
8. 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
(1)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及生物医药等xx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个股上市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在正负 20%以内,个股波动幅度较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2)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交易满两年并且资金在 50 万以上才可参与,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机构投资者在投资决策上具有一定的趋同性,将会造成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3)信用风险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财务数据造假的企业实行严格的退市制度,科创板个股存在退市风险。
(4)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市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存在趋同,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著。
(6)政策风险
国家对xx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9.其他风险
(1)因为开放式基金后台运作中的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
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金融市场危机、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
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100 人,或连续 60 个工作日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可以宣布本基金终止; 2、基金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管理人,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托管人,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6、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基金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自基金终止之日,与基金有关的所有交易应立即停止。在基金清算小组组成并接管基金资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二)基金的清算 1、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资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基金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5)公布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6)对基金剩余资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资产按前款 1-4 项规定依顺序清偿,在上一顺序权利人未得以清偿前,不分配给下一顺序权利人。
5、基金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6、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3)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4)根据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对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
管人,或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0)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依法为基金融资;
(11)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14)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7)除依据《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委托其他人运作基金资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9)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10)严格按照《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7)保管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8)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因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其受到的损失,应以其自有财产承担,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
(25)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除非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基金托管人将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得将任何基金资产转为其自有财产,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所涉及的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5)除依据《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8)对基金商业秘密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者进行基金交易有关情况负有保密义务,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投资者的相关情况及资料等;除《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本基金的单位资产净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11)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
(12)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3)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事务的完整记录15年以上;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16)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7)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8)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因违背托管职责或者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其受到的损失,应以其自有财产承担,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2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按基金合同的规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按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查询或获取公开的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
(5)在不同的基金直销或代销机构之间转托管;
(6)获取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7)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义务;
(8)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时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承担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以其对基金的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同一类别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更换基金管理人;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6)更换标的指数,但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涉及本基金的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对有关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基金合同修改,本基金合同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0)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需要决定下列事项之一时,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5)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3、召集
(1)在正常情况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间及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