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Money Laundering Act)第 6308 條及其他國內外法令、我國與外國政府簽訂之條約、協定或協議等)之目的,得依國內外法令、機關之 裁判(定)、命令或要求,將與甲方、保證人本人或帳戶有關之銀行紀錄(包括但不限於乙方所提供之產品服務及往來紀錄等)、簿冊或其他資料,提供(包含國際傳輸)予我國或 外國政府機關(包括但不限於司法、行政、稅務或其他主管機關等)。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
借 款 契 約 書
編 號:客戶名稱:
(信用貸款)
113.9 version
借 款 契 約 書
立約人甲方:
連帶保證人:一般保證人:
乙方: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雙方約定遵守下列各條款:
第一章 借款條件:
第一條(借款金額及交付方式)
甲方向乙方借款新臺幣(以下同) 元整,乙方應依下列勾選之方式撥
款,作為本借款之交付:
□一、憑借款支用書撥付甲方在乙方開設之 存款第 號帳戶。
□二、甲方自行動撥或提領,視為本借款之交付。
□三、甲方於乙方第 號支票存款帳戶無存款餘額或餘額不足支付票款時,由乙方先予
墊付票款,即視為本借款之交付。
□四、 (由甲方與乙方個別約定):
第二條(借款用途)
本借款用途如下列第 款之記載:一、個人或家庭理財。
二、修繕房屋。
三、繳付甲方或甲方子女學費。四、購置耐久性消費財。
五、其他:
第三條(動用方式、動用期限及借款期間)
甲方應依下列第 款方式支用本借款:一、一次撥付型(適用於中、長期借款):
自簽約日起 個月內,憑借款支用書一次支用 元整。借款期限為 年,至民國年 月 日止到期。
二、 循環動用型(適用於短期借款):
(一)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之 個月內, 在
元整額度內,憑借款支用書循環支用本借款,上述期間屆滿日即為借款到期日。
(二)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之 個月內,在
元整額度內,以金融卡、網路銀行或存摺與取款憑條於乙方第 號存款
帳戶為存款額以外循環支用本借款,上述期間屆滿日即為借款到期日。
(三)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之 個月內,在
元整額度內,簽發乙方第 號存款帳戶之支票委託乙方付款,於該帳戶存款額以外透支,上述期間屆滿日即為借款到期日。
三、(由甲方與乙方個別約定):
前項第二款之借款於契約期限屆滿前,甲方倘不同意續約,其不再續約之意思表示應於契約期限屆滿日(不含契約期限屆滿當日)起算前三十日至前七日止向乙方為之;乙方倘不同意續約,應至遲於契約期限屆滿之三十日前(不含契約期限屆滿當日),以書面通知甲方,乙方倘未依前述約定辦理,甲方得主張依同一契約內容續約一年,不另換約,但延長次數以貳次為限。惟本借款倘有徵提連帶保證人或一般保證人(以下均稱「保證人」)時,乙方需取得保證人同意,始生自動延長之效力。
倘乙方於「相對立約日」(倘遇非銀行營業日,則為其前、後一個銀行營業日)查得甲方為乙方依銀行法或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四條所稱之利害關係人,且依前述相關規定,甲乙雙方必須重新立約者,則前項自動延長期間之約定不生效力。
前項所稱「相對立約日」係指本契約所載簽約日次一年度相對應之日期。次一年度未有相對應之日期者,以次一年度相對應之該月份末日為相對立約日。
第四條(借款本息攤還方式之約定)
本借款本息攤還方式約定如下列第 款:
一、自撥款日起,按月付息一次,(民國 年 月 日)到期還清本金。二、自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
三、自撥款日起,前 年( 個月)按月付息,自第 年( 個月)起,再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
四、(由甲方與乙方個別約定):
乙方應提供甲方借款本息計算方式及攤還表,並應告知網路或其他查詢方式。倘未依第一項約定時,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但如經乙方同意,甲方得隨時請求改依第一項所列方式之一還本付息。本借款除上列償還方式外,得於本借款未到期前陸續或一次償還借款本金。
乙方提供「無限制清償期間」與「限制清償期間」二種方案,甲方同意勾選下列之內容:
□「無限制清償期間」:甲方同意按本章第五條計付借款利息,甲方並得隨時償還借款或結清帳戶,無須支付違約金。
□「限制清償期間」:甲方同意按本章第五條計付借款利息,並同意如於本借款撥款日起二年內提前清償本金時,給付提前清償違約金,但甲方因「借款人死亡或重大傷殘並取得證明」或「乙方主動要求還款」致須提前清償借款者,不在此限。上開提前清償違約金之計收方式如下:
一、自撥款日起一年內提前還款者(第一年還款),得就甲方提前償還之本金按 1% 計收。
二、自撥款日起超過一年未滿二年內提前還款者(第二年還款),得就甲方提前償還之本金按 0.5%計收。三、其他:
甲方為便於日後償付本借款有關之債務及費用,茲授權乙方就甲方於乙方開立之第 號帳戶內存款逕行提領轉帳繳付甲方(1)每期(月)應付之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債務及(2)下列約定之一次性費用,乙方無需向甲方補徵取款憑條。
本借款費用以收取一次為限,並約定如下,甲方不得以提前清償或其他理由要求全部或部分退還本項費用;且除本項費用外,乙方不得另外收取其他費用:
一、開辦手續費: 元二、信用查詢費: 元
三、甲方如有就本借款申請續約、變更授信條件(包括但不限調降利率、更換保證人、展延寬限期或借款期限等)或貸款餘額證明書,甲方並同意支付乙方續約作業費 元、變更授信條件手續費 元及證明書費用 元。
第五條 (借款計息方式之約定)
本借款依下列勾選之方式計算利息:
□一、甲方同意選擇乙方提供須「限制清償期間」之優惠利率,其利息之計算,按下列第 目方式為之:
(一)第 個月至第 個月按 %固定計息。
第 | 個月至第 | 個月按乙方公告之消費金融放款指標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 | 浮動計息。 |
第 | 個月至第 | 個月按乙方公告之消費金融放款指標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 | 浮動計息。 |
第 | 個月至第 | 個月按乙方公告之消費金融放款指標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 | 浮動計息。 |
乙方消費金融放款指標利率每月調整乙次,調整時借款利率隨同調整,並於每屆滿一個月之日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息。
訂約時乙方消費金融放款指標利率為年利率 %。 (二)其他:
□二、甲方同意選擇乙方提供得隨時清償之利率,其利息之計算,按下列第 目方式為之:
(一)按乙方公告之消費金融放款指標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 計算;嗣後隨乙方消費金融放款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之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憑支票、金融卡、網路銀行或存摺與取款憑條動用,以當日透支、支用最高額計息;憑借款支用書動用,以當日最終借款餘額計息。
(適用於短期借款)。
(二)按乙方撥款當日公告之消費金融放款指標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 計算;嗣後隨乙方消費金融放款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並於每屆滿一個月之日按當日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適用於中、長期借款採浮動利率者)。
(三)按乙方撥款當日公告之消費金融放款指標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 計算;採固定利率(適用於中、長期借款採固定利率者)。
(四)甲方申辦乙方之員工貸款者,按乙方撥款當日公告之消費金融放款指標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
計算(目前為 %);嗣後隨乙方消費金融放款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並於每屆滿一個月之日按當日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除甲方因公死亡或退休者外,本貸款自乙方認定之甲方離職日起(甲方離職事由包括但不限於留職停薪、辭職、退職、資遣、死亡等),改按乙方公告之消費金融放款指標利率加年利率 3%浮動計息。乙方消費金融放款指標利率每月調整乙次,調整時本貸款利率隨同調整,並於每屆滿一個月之日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息。
訂約時乙方消費金融放款指標利率為年利率 %。 (五)其他:
□三、由甲方與乙方個別約定:
本借款利息計算之方式,依借款產品之不同分為下列二種方式:
一、按日計息者,一年(含閏年)以三百六十五日為計息基礎,以每日最高借款餘額(適用於憑支票、金融卡、網路銀行或存摺與取款憑條於存款帳戶存款額之外,以透支方式動用者)或最終借款餘額(適用於憑借款支用書動用者)乘以年利率,再除以三百六十五即得每日之利息額。
二、按月計息者,本金乘以年利率,再除以十二即得每月之利息額。不足一個月之畸零天數部分,則按日計息,即:一年(含閏年)以三百六十五日為計息基礎,以本金乘以年利率、天數,再除以三百六十五即得畸零天數部分之利息額。
第六條 (利率調整之通知)
乙方應於消費金融放款指標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不含借款利率完全由政府依照法令決定者)調整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甲方調整後之指標利率,未如期告知者,利率調升時,利息、遲延利息或違約金之計算仍按原約定利率,利率調降時,按調降之利率。
前項告知方式,乙方除應於營業場所或網站公告外,雙方另約定以(擇一)□簡訊□書面□電子郵件為之,未約定者,由乙方以簡訊或書面或電子郵件擇一通知方式為之(利率調整公告日與實際登錄或收受通知日會有時間上之落差)。
乙方調整上述指標利率時,甲方得請求乙方提供該筆借款按調整後利率計算之本息攤還方式及本息攤還表。
□連帶保證人保證條款:
乙方經向連帶保證人宣告保證責任、保證範圍、代位權如下:
一、保證責任:甲方到期(含喪失期限利益之視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除銀行法第十二條之一或其他法律另
有規定外,乙方得逕向連帶保證人求償,並得依第二章第四條約款,就連帶保證人寄存乙方之存款及對乙方之一切債權行使抵銷權。若抵銷金額不足抵償連帶保證人所應負擔之債務時,連帶保證人仍應負責償
雙方個別約定利息計算方式者,其利率調整時,準用前三項之約定。第七條(保證條款)
還。 二、保證範圍: □理財型貸款(不循環動用) 包含主債務 元暨主債務之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手續費、訴訟費用、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 □理財型貸款(循環動用) 包含主債務 元限額內暨主債務之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手續費、訴訟費用、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 三、保證人之代位權:主債務未全部清償前,倘由連帶保證人代甲方對乙方清償時,連帶保證人茲同意於代償之範圍內對甲方所取得之求償權及代位權應次於乙方對甲方得請求之剩餘債權而受償。 四、以上宣告內容業經乙方向連帶保證人宣讀(宣讀行員: ),連帶保證人茲聲明已充分瞭解其內容後始親自簽名(簽章)。 (連帶保證人: 親自簽名或簽章) |
□一般保證人保證條款:
乙方經向一般保證人宣告保證責任、保證範圍、代位權如下:
一、保證責任:甲方到期(含喪失期限利益之視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經乙方對甲方之財產強制執行後而無效果時,一般保證人應代負履行之責任。乙方並得依第二章第四條約款,就一般保證人寄存乙方之存款及對乙方之一切債權行使抵銷權。
二、保證範圍:
□消費性放款(不循環動用)
包含主債務 元暨主債務之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手續費、訴訟費用、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
□理財型貸款或消費性放款(循環動用)
包含主債務 元限額內暨主債務之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手續費、訴訟費用、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
三、保證人之代位權:主債務未全部清償前,倘由一般保證人代甲方對乙方清償時,一般保證人茲同意在代償之範圍內對甲方所取得之求償權及代位權應次於乙方對甲方得請求之剩餘債權而受償,但以該債權經一般保證人保證者為限。
四、以上宣告內容業經乙方向一般保證人宣讀(宣讀行員: ),一般保證人茲聲明已充分瞭解其內容後始親自簽名(簽章)。
(一般保證人: 親自簽名或簽章)
第二章 一般約定事項
第一條 (名詞定義)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契約用詞定義如下:
一、 消費金融放款指標利率:指以臺灣銀行、土地銀行、合作金庫、華南銀行、第一銀行及彰化銀行等六行庫每月二十日(遇假日時為次營業日)之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平均數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三位(小數點後第四位四捨五入),並以次一營業日為生效日之指標利率。以上六行庫日後倘有合併、消滅、停
業、破產、重整或銀行法第六十二條勒令停業、監控、接管等情形,全體立約人茲同意由乙方變更指標利率銀行之成員。
二、 保證人:指連帶保證人及一般保證人。第二條(遲延利息及違約金)
甲方倘遲延還本時,本金自到期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原借款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
分,按原借款利率之百分之二十,按期計付違約金。
第一章第四條僅付息未還本之期間,甲方倘遲延付息,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原借款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原借款利率之百分之二十,按期計付違約金。
持續違約時,第一項或第二項違約金自首期違約時起計付,至多不逾九期。 甲方未依約清償本金時,除第一項違約金外並應依原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
第三條(加速條款)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無須經乙方事先通知或催告,乙方得隨時減少本借款之額度,或縮短本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
一、甲方對乙方任何一宗債務(不限本借款)不依約清償本金時。
二、依破產法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和解、聲請宣告破產、聲請民事更生或清算,或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或清理債務時。
三、因刑事而受沒收主要財產之宣告時。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經乙方以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後,乙方得減少本借款之額度,或縮短本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
一、甲方對乙方任何一宗債務(不限本借款)不依約支付利息、費用、其他應付款項時。二、甲方對乙方所負債務,實際資金用途與本契約約定用途不符時。
三、受強制執行或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致乙方有不能受償之虞時。
倘甲方於本借款期間內死亡,其繼承人仍同意依約履行者,乙方同意得不主張本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但甲方之繼承人未依約履行或聲請進行限定繼承清算程序者,乙方得主張本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第四條(抵銷條款)
甲方不依本契約之約定按期攤付本息時,債權債務屆期或依本章第三條規定視為到期,乙方得將甲方及保證人寄存乙方之各種存款及對乙方之其他債權期前清償,並將期前清償款項抵銷甲方對乙方所負本契約之債務。但甲方之存款及其對乙方之其他債權足以清償本契約之債務者,則乙方不得對一般保證人行使抵銷權。甲方了解並同意與乙方簽訂之任何契據產生任何違約情事,經乙方依約主張減少借款額度或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時,甲方與乙方簽訂之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暨往來約定書當然失其效力,乙方應立即返還該支票存款戶所餘存之款項,並得將所應返還之款項逕行抵銷甲方對乙方所負之一切債務。
乙方依前項為抵銷,其抵銷之意思表示應以書面方式通知甲方及保證人,其並溯及最初得為抵銷時發生效力,同時乙方發給甲方之存款憑單、摺簿、支票或其他憑證,於抵銷之範圍內失其效力。上開書面意思表示之內容應包括行使抵銷權之事由、抵銷權之種類及數額,並以下列順序辦理抵銷:
一、甲方或連帶保證人對乙方之債權先抵銷,一般保證人對乙方之債權於乙方對甲方強制執行無效果後抵銷。
二、已屆清償期者先抵銷,未屆清償期者後抵銷。三、抵銷存款時,以存款利率低者先抵銷。
第五條(抵充條款)
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倘不足清償甲方對乙方所負擔之全部債務時,其抵充之方法及順序依照民法規定。惟甲方積欠違約金時,清償抵充順序依次為費用、違約金、利息、本金。
第六條(個人資料之利用)
乙方僅得於履行本契約之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甲方及保證人之個人資料及與金融機構之往來資料。但相關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甲方及保證人同意乙方為遵循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國內外法令規定(包括但不限於美國洗錢防制法
(Anti-Money Laundering Act)第 6308 條及其他國內外法令、我國與外國政府簽訂之條約、協定或協議等)之目的,得依國內外法令、機關之裁判(定)、命令或要求,將與甲方、保證人本人或帳戶有關之銀行紀錄(包括但不限於乙方所提供之產品服務及往來紀錄等)、簿冊或其他資料,提供(包含國際傳輸)予我國或外國政府機關(包括但不限於司法、行政、稅務或其他主管機關等)。
甲方及保證人:(下列二者擇一勾選;未勾選者,視為不同意)
□同意
□不同意(甲方或保證人倘不同意,乙方將無法提供本項借款服務)
乙方得將甲方及保證人與乙方之個人及授信往來資料提供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受乙方遵循相關法令委任代為處理事務之人。乙方發現提供予前述機構之甲方及保證人之個人資料及與xx授信往來資料倘有錯誤或變更時,乙方應主動適時更正或補充,並要求前述機構或單位更正或補充,及副知甲方及保證人。
甲方及保證人:
□同意
□不同意
在乙方所屬之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各子公司之客戶資料保密措施下,乙方得將其持有、建檔之甲方及保證人姓
名及地址以外之其他個人基本資料、帳務、信用、投資或保險等資料,基於宣傳推廣、進行行銷或提供業務服務等目的,揭露、轉介予乙方所屬之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轄下列之子公司,或供其彼此交互運用: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或保證人提供乙方之相關資料,倘遭乙方以外之機構或人員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者,應儘速以適當方式通知甲方或保證人,且甲方或保證人向乙方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流向情形時,乙方應即提供甲方或保證人該等資料流向之機構或人員名單。
兆豐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雍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銀凱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及保證人縱使同意前項條款,倘日後變更上開同意時,可利用電話、網路、書面或親洽乙方營業單位告知 |
乙方,乙方將通知其所屬之金融控股公司及所有子公司,不再寄送相關資料,並停止交互運用甲方及保證人之上開資料。倘甲方及保證人明確表示僅停止乙方所屬之金融控股公司或部分子公司交互使用其資料時,得依甲方及保證人及通知義務人表示之意旨辦理。 甲方: (親自簽名或簽章)/保證人: (親自簽名或簽章)註 1:不同意者無須親自簽名或簽章。 註 2:倘未勾選「同意」或「親自簽名或簽章」欄位有留白之情形,一律視為「不同意」。 註 3:乙方所屬之金融控股公司因組織異動,致本項所列子公司增減時,應於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網站公告。 |
第七條(委外業務處理)
乙方依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規定,得將交易帳款收付業務、電腦處理業務或其他與本契約有關之附隨業務,委託第三人(機構)處理。
乙方依前項約定委外處理業務時,應督促並確保該等資料利用人遵照銀行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保密規定,
不得將該等有關資料洩漏予第三人。
受乙方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甲方或保證人權利者,甲方或保證人得依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法令規定,向乙方及其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請求連帶賠償。
第八條(委外催收通知)
甲方倘發生遲延返還本金或利息時,乙方得將該應收債權催收作業委外處理,並應於應收債權委外催收前以書面通知甲方與保證人。通知內容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載明受委託機構名稱、催收金額、催收錄音紀錄保存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
乙方應將應收債權催收作業之受委託機構基本資料公佈於乙方營業場所及網站。
乙方未依第一項約定通知或受委託機構未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催收,致甲方或保證人受損者,乙方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第八條之一(向保證人通知借款人逾期還款)
□ 向保證人通知借款人逾期還款:
甲方倘發生遲延返還本金或利息超過三十日時,乙方應於前述期間經過後起算三十日內通知保證人其保證債務遲繳情事。
前項通知方式,保證人同意以(擇一)□簡訊□電子郵件□無須通知為之,未約定者,由乙方以簡訊或電子郵件擇一通知方式為之。
保證人: (親自簽名或簽章)
第九條(住所變更告知)
甲方、保證人之住所或通訊處所或乙方之營業場所倘有變更,應即以書面或甲乙雙方及保證人約定之方式告知對方。倘未為告知,當事人將文書於向本契約所載或最後告知對方之通訊地址發出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視為到達。
第九條之一(通知方式變更之告知)
甲方欲調整第一章第六條第二項之告知方式或保證人欲調整本章第八條之一第二項之通知方式,應主動告知乙方。倘未為告知,乙方依原約定方式或原未約定而以擇一方式通(告)知時,以簡訊或電子郵件為之者,以發出日視為已通(告)知;以書面為之者,以平信方式向本契約所載或最後告知乙方之通信地址寄出後視為已告知。
第三章 其他約定事項、個別商議條款
第一節 其他約定事項
第一條(服務管道)
乙方之服務管道如下:
□ 電話: □ 傳真: □ 電子信箱(E-Mail):
□ 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xx □ 客服中心 24 小時免付費電話:0000-000000
□ 其他:
上開資料變更時,乙方應於營業場所及官方網站公告。
第二條(管轄法院)
本契約涉訟時,除法律規定具管轄權之法院外,甲乙雙方及保證人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或
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律有專屬管轄法院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三條(契約交付)
本契約正本壹式 份,由甲乙雙方、保證人及其他關係人各執乙份為憑。但經保證人及其他關係人要求或徵得其同意者,得交付影本並由乙方註明『與正本完全相符』及加蓋使用於本契約之印信。
第二節 個別商議條款
第一條 甲方及保證人同意乙方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之規定將對甲方之債權(含該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權利)信託或讓與第三人時,得以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規定之公告方式取代債權讓與之通知。 |
第二條 甲方及保證人同意乙方為債權讓與需要之特定目的,得將甲方及保證人債務相關資料提供予該債權受 讓人及債權鑑價查核人,惟乙方應督促該資料利用人遵照銀行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保密規定,不得將該等有關資料洩漏予第三人。 |
第三條 本契約書上之簽名及印鑑,係甲方或保證人親自同時為之,嗣後甲方及保證人與xx之授信往來,悉憑簽名或印鑑任擇乙式,即生效力。 |
第四條 本借款所提供服務項目收費標準,其後倘有調整或變更時,甲方同意乙方得於其營業場所及網站公告以代通知,甲方同意適用修改後之各項收費項目、標準及約定事項,並受其拘束。 |
第五條 甲方及保證人同意就債之履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申請評估代償甲方對乙方所負債務之目的範圍內,乙方得提供甲方所負債務之總額,或依債務種類分別告知該第三人該貸款案尚待清償之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費用等餘額。 |
第六條 甲方已知悉負擔之利率及各項費用,且經核算總費用年百分率為 %(依「銀行業暨保險業辦理消費者信用交易廣告應揭示總費用範圍及年百分率計算方式標準」計算,總費用年百分率計算基準日及日後總 費用年百分率將依實際借款期間、利率調整等因素而變動)。 |
第七條 甲方同意於全體金融機構之無擔保債務歸戶總餘額(包括信用卡、現金卡、各種信用貸款,及擔保放款餘額加上部分擔保、副擔保貸款餘額後扣除擔保品鑑估值之金額,並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查詢所得者為準)逾其月平均收入之 22 倍時(簡稱 DBR22 倍),乙方得依該計算基礎調減或取消甲方之 |
借款額度,或於不增加借款金額且甲方依約定攤還本息、保證人(倘有)同意之情況下辦理續約。 |
前項所稱副擔保債務,係指由甲方或第三人提供非屬銀行法第十二條所稱之擔保或提供財產餘值而向各金融機構申借貸款所負之債務。 撥款前,倘經乙方發現甲方有其他新增核准應計入 DBR22 倍規範之授信額度者,乙方得保留撥貸與否 之權利,甲方絕無異議。 |
第八條 本借款倘為共同借款,甲方茲聲明各共同借款人就本契約所負之一切債務,對乙方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 |
第九條 有關第一章第六條利率變動情事之告知,倘以簡訊或電子郵件為之者,以發出日視為已告知;倘以書面通知為之,並以平信方式郵寄者,以寄出日視為已告知。 乙方已依雙方約定方式發送利率變動通知而甲方未收到,或甲方對乙方利率變動有疑義者,應於每個月應還款日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向乙方原承貸單位申請查處,逾期未申請者,視為甲方同意按調整後之利率 計息。 |
第十條 甲方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無需經乙方事先通知或催告,乙方得逕為停止撥款,並得主張本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以遵循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等相關法令規範: 一、甲方不配合乙方定期審視、對交易之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不願配合說明等。 二、 甲方係受經濟制裁、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或法務部依「資恐防制法」公告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 |
第十一條 甲方知悉乙方有人員收受佣金、回扣或其他不正當利益之情事時,應立即據實將此等人員之身分及提供、承諾、要求或接受之方式、金額或其他不正當利益告知乙方,並提供相關證據且配合乙方調查。 甲方倘以不誠信之方式取得本借款,經乙方事後發現,乙方得隨時無條件終止或解除本契約;經乙方通知後甲方應立即清償案下全數未償款項。 甲方: (親自簽名或簽章)/保證人: (親自簽名或簽章) |
註一、本契約於民國 年 月 日經甲方及保證人攜回審閱(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倘甲方或保證人「自願拋棄(或縮短)審閱期」,甲方或保證人應於下方親自簽名或簽章欄位空白處以自行書寫方式聲明「自願拋棄(或縮短)審閱期」並加註日期。)
註二、經乙方指派專人說明本契約,甲方及保證人已充分瞭解本契約各項條款及約定計息指標利率之內容,並同意本契約之內容及遵守約定,特此聲明並親自簽名或簽章於後。
立約人
甲 方: 親自簽名或簽章 (借款人) | 對保地點: | |
身分證字號: | 對保人: | 對保日期: |
地 址: | ||
□一般保證人 □連帶保證人 親自簽名或簽章 | 對保地點: | |
身分證字號: | 對保人: | 對保日期: |
地 址: | ||
□一般保證人 □連帶保證人 親自簽名或簽章 | 對保地點: | |
身分證字號: | 對保人: | 對保日期: |
地 址: |
乙方: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
地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簽收單
甲方(借款人): |
本人已收到下列文件: □本契約書正本壹份。 □本契約貸款之本息攤還表壹份。 □其他文件: 甲方(借款人): (親自簽名或簽章) |
本人同意以郵寄方式交付下列文件: □本契約書正本壹份。 □本契約貸款之本息攤還表壹份。 □其他文件: 甲方(借款人): (親自簽名或簽章) |
連帶保證人(或一般保證人)及其他關係人: |
□本人已收到本契約書正本壹份 □本人已收到本契約書影本壹份 連帶保證人(或一般保證人)及其他關係人: (親自簽名或簽章) |
□本人同意本契約書正本以郵寄方式交付。 □本人同意本契約書影本以郵寄方式交付。 連帶保證人(或一般保證人)及其他關係人: (親自簽名或簽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