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专利类型 专利号 专利名称 应用领域 1 实用新型 ZL202020498986.0 一种免造粒轻质物料气化燃烧装置专利 轻质有机物处理领域 2 实用新型 ZL202020499449.8 一种分段式热修复有机污染土壤的装置专利 土壤修复领域 3 实用新型 ZL202020499754.7 一种高有机物浓度难处理废水能量自持强氧化装置专利 高难废水处理领域 4 实用新型 ZL202020504449.2 一种餐厨垃圾快速处理系统专利 餐厨垃圾处理领域 5 实用新型...
证券代码:000890 证券简称:法尔胜 公告编号:2022-041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拟签署专利权转让合同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大连广泰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泰源”)因加强技术和拓展业务的需要,拟与大工能源环境科技(大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工能源”)、大连理工大学(以下简称“大连理工”)签署《专利权转让合同》,大工能源及大连理工拟将五项共有专利转让给广泰源,转让费为 140 万元人民币。该合同待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签署。
本次交易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一)大工能源环境科技(大连)有限公司 1、法定代表人:刑恩希
2、注册资本:1,000 万元人民币
3、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xx 000 xxxxx 00 x
4、成立日期:2019 年 12 月 9 日
5、经营范围:能源与环境、污水、固体废物处理、生态修复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推广;国内一般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大连理工大学
1、法定代表人:xxx
序 | 专利类型 | 专利号 | 专利名称 | 应用领域 |
1 | 实用新型 | ZL202020498986.0 | 一种免造粒轻质物料气化燃烧装置专利 | 轻质有机物处理领域 |
2 | 实用新型 | ZL202020499449.8 | 一种分段式热修复有机污染土壤的装置专利 | 土壤修复领域 |
3 | 实用新型 | ZL202020499754.7 | 一种高有机物浓度难处理废水能量自持强氧化装置专利 | 高难废水处理领域 |
4 | 实用新型 | ZL202020504449.2 | 一种餐厨垃圾快速处理系统专利 | 餐厨垃圾处理领域 |
5 | 实用新型 | ZL202021273628.6 | 一种渗滤液与干垃圾协同全量化处理工艺系统专利 | 渗滤液及生活垃圾处理领域 |
2、通信地址:大连市xx园区凌工路 2 号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四、拟签署专利权转让合同的主要内容
甲方 1(转让方):大工能源环境科技(大连)有限公司,一家依照中国法律组建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地址位于xxxxxxxxxxxxxxxx 000 xxxxx 00 x(0000 x),其法定代表xxxxx。
xx 0(xxx):xxxxxx,xx地位于xxxxxxxxxxxxx 0 x,x法定代表人为xxx。
乙方(受让方):大连广泰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一家依照中国法律组建并 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地址位于xxxx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为xxx。
甲方 1、甲方 2 系本合同项下五项专利的共有人。甲方 1、甲方 2 以下合称 “转让方”,并且转让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均应被视为甲方 1、甲方 2 的连带的责任、义务和权利。乙方以下称“乙方”或“受让方”。
鉴于转让方拥有下述五项专利(以下简称“标的专利”,具体详见本合同附件 3《转让专利证书明细》):
1.一种免造粒轻质物料气化燃烧装置专利(专利号 ZL202020498986.0);
2.一种分段式热修复有机污染土壤的装置专利(专利号 ZL202020499449.8);
3. 一种高有机物浓度难处理废水能量自持强氧化装置专利( 专利号 ZL202020499754.7);
4.一种餐厨垃圾快速处理系统专利(专利号 ZL202020504449.2);
5. 一种渗滤液与干垃圾协同全量化处理工艺系统专利( 专利号 ZL202021273628.6).
甲方 1 及甲方 2 作为标的专利的共有专利权人,共同向乙方确认并承诺,上述标的专利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权属瑕疵、权利负担、侵权风险等情形,该等标的专利不存在任何纠纷或仲裁,亦未被任何人提出无效宣告程序,截至本协议签署日,该等标的专利不存在任何在先许可的情形。
受让方对上述专利了解并希望获得该专利权,转让方同意将其拥有的标的专利的专利权转让给受让方。双方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转让方向受让方交付资料
为保证受让方有效拥有标的专利,转让方应向受让方提交以下技术资料:
1.1 转让方就标的专利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递交的全部专利申请文件(附件 1),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摘要及摘要附图、以及著录事项变更、权利丧失后恢复权利的审批决定等。
1.2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标的专利发给转让方的所有文件(附件 2),包括受理通知书,中间文件,授权决定,专利证书及副本等。
1.3 转让方就标的专利已许可他人实施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书,包括合同书附件(即与实施该专利有关的技术,工艺等文件)。
1.4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标的专利出具的专利权有效的证明文件。包括最 近一次专利年费缴费凭证(或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专利登记簿),在专利权撤 销或无效请求中,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或人民法院做出的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决定等。
1.5 除前述文件以外的其他与标的专利相关的纸质文件或证明文件原件。
第二条 交付资料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2.1 交付资料的时间
x合同生效后,转让方收到受让方支付给转让方的第一期转让费后 3 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向受让方交付本合同第一条所述的全部资料。
2.2 交付资料的方式和地点
转让方将上述全部资料以面交方式交给受让方。全部资料的交付地点为受让方所在地或双方约定的地点。
第三条 标的专利的转让登记
3.1 本合同各方确认并同意,本合同生效后且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第一期转让费后 7 日内,转让方应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起办理标的专利的转让过户及登记公告手续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受让方对此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应资料。
3.2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关于标的专利的转让未能在国务院专利 行政部门登记并公告的,甲乙双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退还已收取的乙方支 付的标的专利的转让费,乙方退还标的专利相关的全部资料并停止实施标的专利。
第四条 标的专利实施和实施许可的情况及处置办法
4.1 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转让方须停止实施该专利。在本合同签订前,转让方已经许可他人实施的许可合同,其权利义务关系在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转移给受让方。
4.2 各方确认知悉并同意,在本合同生效后,受让方即有权立即实施标的专
利。
第五条 转让费及支付方式
5.1 本合同涉及的标的专利合计转让费为 140 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佰肆拾万元整),共分叁笔支付。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7 日内,受让方将第一期转让费合计 28 万元(大写人民币贰拾捌万元整)汇至转让方的账户,其中受让方向甲方 1 汇款 22.4 万元,受让方向甲方 2 汇款 5.6 万元。
5.2 在转让方向受让方交付合同第一条所述的全部资料后_3 日内,受让方即将第二期转让费合计 56 万元(大写人民币伍拾xxx整)汇至转让方的账户,其中受让方向甲方 1 汇款 44.8 万元,受让方向甲方 2 汇款 11.2 万元。
5.3 在双方配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完成本合同涉及的专利权的转让过户及登记公告手续后 3 日内,受让方将剩余转让费合计 56 万元(大写人民币伍拾xxx整)汇至转让方的账户,其中受让方向甲方 1 汇款 44.8 万元,受让方向甲方 2 汇款 11.2 万元。
第六条 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的处理
6.1 在本合同成立后,标的专利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以及标的专利被宣告无效或部分被宣告无效时,转让方应返还已收取的全部或部分转让费。
6.2 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撤销全部或部分标的专利,或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全部或部分标的专利宣告无效或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在本合同成立并完成专利转让过户手续后,由受让方和转让方共同负责答辩或应诉,但应由转让方负责承担由此发生的请求或诉讼费用。
第七条 过渡期条款
7.1 在本合同签字生效之日起至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公告之日止,转让方应维持专利的有效性,在这一期间,所要缴纳的年费、续展费由转让方支付。
7.2 本合同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公告后,受让方负责维持专利的有效性,如办理专利的年费、续展费、行政撤销和无效请求的答辩及无效诉讼的应诉等事宜。
7.3 在过渡期内,因不可抗力,致使转让方或受让方不能履行合同的,本合同即告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发票
8.1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 1 及甲方 2 向乙方提供第四条转让费对应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后的 10 日内,乙方向甲方 1 及甲方 2 账号汇入相应的转让费。
第九条 违约及索赔
9.1 对转让方:
转让方无正当理由,逾期向受让方交付资料、办理专利权转让手续(包括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专利登记事项变更),自逾期交付资料、办理专利权转让手续之日起至实际交付资料、办理专利权转让手续之日止,每逾期一日,按已
支付的专利转让费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逾期两个月,受让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返还转让费和支付相当于已支付转让费金额的违约金。
9.2 对受让方:
受让方逾期支付转让费,自逾期支付转让费之日起至实际支付转让费之日止,每逾期一日,按应支付的专利转让费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逾期两个月,转让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不予返还已支付的转让费。
除上述约定外,本合同任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办法
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应尽量按照本合同条款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受让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
x合同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标的专利转让相关事项进行登记并予以公告之日起,标的专利权转让发生法律效力。
五、对公司的影响
大连广泰源为探索拓展土壤修复、餐厨垃圾处理等业务,提升高盐废水处理技术水平,拟通过购买专利的方式,加强相关技术积累和储备。本次交易涉及的
《一种分段式热修复有机污染土壤的装置》、《一种免造粒轻质物料气化燃烧装置》有助于大连广泰源探索土壤治理、垃圾焚烧等领域技术;本次交易涉及的《一种高有机物浓度难处理废水能量自持强氧化装置》、《一种渗滤液与干垃圾协同全量化处理工艺系统》、《一种餐厨垃圾快速处理系统》有助于大连广泰源高盐废水治理技术升级,并探索与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的协同处理技术,拓展业务领域。
综上,本次交易涉的专利与公司做强环保产业战略发展方向一致,有利于推动大连广泰源技术升级和业务拓展,预计对公司经营产生积极影响。
六、备查文件
1、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2、专利权转让合同。
特此公告。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