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萧山机场有限公司:http://www.hzairport.com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http://www.chinabidding.com.cn
浙江航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财产一切险及物流责任险项目
浙江航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二○二○年七月
目录
附件二:物流责任险条款 34
第一部分招标公告
浙江航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一切险及物流责任险即将到期,该业务续转在即,为做好保险招标工作,欢迎符合资格要求的单位参与投标:
1、投保人投保的险种:1)财产一切险;2)物流责任险
2、资格条件:1)投标人必须为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杭州市经营财产保险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总公司可直接参与投标。如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参与投标,必须为省级分公司或市级分公司,且必须取得其总公司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2)投标人无不良记录(指近三年内未被国家或省、市行政主管部门、保险监管部门通报停止其参加招投标活动的)。
3、招标文件获取
凡符合资格条件并有投标意向的金融机构,请通过杭州xx机场有限公司主页或中国采购与招标网自行下载招标文件。
杭州xx机场有限公司:xxxx://xxx.xxxxxxxxx.xxx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招标文件下载
4、投标文件的递交
(1)当面递交或以特快专递方式提交密封的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竞投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2)投递地址:杭州xx国际机场药品仓储基地二号库东一楼办公室 xxx收
(3)截止日期:2020年8月10日上午9:00时(北京时间)
5、联系方式
保险经纪人:航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00
投标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招标监督人:x 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
序号 |
内 容 |
1 |
项目名称:浙江航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一切险及物流责任险项目 |
2 |
投保人:浙江航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 |
3 |
保险经纪人:航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000x0xxxxxxXx000x 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00 |
4 |
投保险种:1)财产一切险;2)物流责任险 |
5 |
项目地点:杭州市 |
6 |
投标人的总报价必须在招标单位项目预算以内(380,000.00元人民币(含税) |
7 |
投标人资质条件:
|
8 |
保险期限:一年,自2020年10月29日00时起至2021年10月28日24时止。 (实际起保日期以出单指示为准) 本项目结果2年有效,分年签订合同。如续签合同前保险服务通过投保人满意度考评,经双方协商,可续签2021年10月29日00时起至2022年10月28日24时止的保险合同。 |
9 |
招标文件澄清截止时间: 2020年7月27日17:00前(北京时间) |
10 |
标书送达截止时间:2020年8月10日上午9:00时(北京时间) 递交地点:杭州xx国际机场药品仓储基地二号库东一楼办公室xxx收 评标地点:杭州机场招标中心 |
11 |
标书份数:正本壹份,副本陆份 |
1.公司概况
浙江航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是杭州xx国际机场的直属企业,是经国家商务部和民航局批准的,具有一类、二类航空货运代理资格的销售代理人,是国际航协(IATA)注册货运代理人,注册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是在杭州xx国际机场运营的所有航空公司的指定代理商。
浙江航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全方位的国际、国内航空货物代理运输服务,包括上门取货、订舱、仓储、中转、报关报验、到达货物派送、代理保险、国际国内特快专递、外贸进出口业务等,并开展
“24小时服务”、“精品时效服务”、“快速通道服务”及“特别业务的专项服务小组”等特色服务。
公司拥有全国各地运输服务网络和世界各地机场的网络服务,拥有各类厢式货车、冷藏车20多辆,其中海关监管车6辆。自营仓库面积20000平方米。目前公司正在策划建设杭州xx国际机场空港物流园区。
浙江航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会员,浙江省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常务理事成员、浙江省国际货代仓储协会常务理事单位、“中国国际货代空运50强企业”。
2.投保人、保险经纪人、保险人
2.1本次保险招标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投保人为浙江航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保险经纪人为航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保险经纪人的佣金由中标的保险人支付。保险人为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的中标人。
2.2 保险经纪费率:全部总保费(含税)的15%,包含在总保费中。
3. 投保险种
不允许只投标该项目中的某项内容,必须对所有内容进行报价,且投标人无权对拟投保险种、标的范围和投保方式进行调整。
4. 本项目结果有效期
4.1本项目结果2年有效,分年签订合同。续签合同前应通过投保人满意度考评,考评未通过应重新招标。保费将根据客户的业务内容及经营情况发生变化。
4.2 考评方式:中标单位自评,投保人评价。包括但不限于所提供服务的专业程度,所承诺服务计划的履行情况,服务人员配备情况,服务响应时间等。
5.投标人资格
5.1投标人必须为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杭州市经营财产保险的财产保险公司。投标人必须向投保人领取招标文件,履行招标文件中的各项规定,对招标文件中的各项要约做出承诺。保险公司总公司可直接参与投标。如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参与投标,必须为省级分公司或市级分公司,且必须取得其总公司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5.2投标人无不良记录(指近三年内未被国家或省、市行政主管部门、保险监管部门通报停止其参加招投标活动的)。
6.投标人确认
6.1 招标文件中已经阐明招标内容、招标程序和本项目概况。投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保单明细表; (4)标书格式;
(5)附件。
6.2投标人为投标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投标人承担。
6.3投标人应该详细阅读招标文件所有须知、格式、条款、要求。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和标书,若提交的资料未对招标文件作出全部响应,那么投标人将承担其风险,并根据本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可能导致标书被拒绝。
6.4投标人从投保人处获得的关于本项目的投保信息是全面、真实和有效的,投保人关于本项目信息的披露与有意隐瞒或虚假提供无关。本须知所列各项条件,只是同意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条件;一旦投标人成为本项目保险人,则他在投标时同意的本须知所列条件以及本标书所做出的书面承诺,自动构成保险合同的一部分,因而必须在处理涉保事宜时严格遵守,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7. 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7.1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提出澄清的投标人,至少应在招标规定的日期内按标书中注明的联系方式同时通知投保人和保险经纪人。
7.2 投保人和保险经纪人对招标规定的日期内收到的澄清要求视情况将以补充公告的形式予以答复,并不注明问题来源,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网站公告,投保人不再一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7.3 在2020年7月27日17:00前(北京时间),投保人和保险经纪人可主动或在答复投标人提出澄清问题时对文件进行修改。
7.4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补充公告的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网站公告,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7.5 为使投标人在准备标书时有合理的时间考虑招标文件的修改,投保人、保险经纪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推迟招标截止日期,并及时以补充公告的形式发布。投标人不同意推迟招标截止日期的,视为自动放弃此次招标。
8. 现场查勘
8.1 在招标文件发出后,投保人不组织现场查勘,需要到现场查勘风险的,请告知投保人,查勘现场发生的费用投标人自理,并自行负责在查勘过程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9. 语言
9.1 投标人准备的标书和投标人与投保人和保险经纪人之间往来的所有与投标有关的函电文件以中文书写,如果投标人提供的文件资料以其他语言书写,投标人应将其译成中文作为投标的语言,如有差异,以中文为准。
10. 标书的组成
10.1投标人应按下述内容和顺序编制标书(特别说明:如有不实,一旦查证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或取消中标资格):
第一部分 报价资质文件
投标函(按格式1)
授权委托书(按格式2)
资质证明文件,包括报价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第二部分 报价公司情况介绍
报价公司基本情况表;
2019年12月底资产负债表;
项目服务团队介绍
重大物流责任险保险项目承保实例,需附上相关保单页复印件;
重大物流责任险保险项目理赔实例,需附上相关保单页复印件、赔款计算书复印件等材料。
第三部分保险保障方案及承保报价
投标报价表(按格式3)
保险方案与保险条款
报价公司无法满足本文件提出的保险保障要求的,须在《差异表》中列明;
第四部分 x项目服务承诺
包括但不限于投保服务、理赔服务、培训服务、资讯服务和其他服务等;
需提供具体服务承诺,如理赔时限等。
第六章 声明
对招标文件中承保条件是否全部接受的声明。如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中承保条件有修改,请在本章节中以差异表(按格式4)形式单独列明,不列明者视为无效标书。
10.2 投标人应充分理解招标文件中的全部内容,标书一经提出即表明投标人已经充分理解,完全确认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投标人确认的标书具有法律效力,与投保人和保险经纪人的口头协议不能影响标书的任何条款和内容。
11. 标书的编制
11.1 投标人应编写招标文件中“投标须知”第10条所要求的所有文件。
11.2 投标人应报送柒份书面标书(一份正本、陆份副本,用WORD或EXCEL软件制作)和一份标书的电子版,正本、副本、电子版必须一致。
11.3 标书正本和副本须打印,并由法人或经正式授权的投标人代表签字或盖章,后者须将“授权委托书”以书面形式附在标书中。
11.4 标书中一般不允许有加行、涂抹或改字,若有修改须由签署标书人进行签字,否则可将所作修改视为无效。
11.5 投标人如对招标文件中的条款进行不利于投保人的修改,将可能影响投标人中标。
12.投标价格
12.1 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表上分别标明投保险种的费率和保险费总金额。
12.2投标人在中标成为本项目保险人后,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承保。
12.3投标价格不得违反相关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
13. 投标报价货币
13.1投标报价货币应用人民币表示。
14.标书有效期
14.1 自规定的招标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内为标书有效期。
14.2 如遇特殊情况,投保人可在投标有效期满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但投标人不能对标书进行修改,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传真/信件)往来。
15.标书的递交、密封与标记
15.1 投标人应在标书正本和副本加盖骑缝章,并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及文件内规定处加盖投标人公章,标书必须密封并在密封处加盖投标人公章。
15.2 标书应:
由授权代理人持身份证在规定时间内按指定的地点送达标书;
标书封面注明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正本和副本;
15.3标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视为无效标书。
16.提交标书的截止日期
16.1 所有标书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递交。
16.2 根据第6条的规定,由于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投保人和保险经纪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标书的截止日期。因此,业已规定的投保人和保险经纪人和投标人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将按延期后的投标截止日期履行。
16.3 投保人和保险经纪人可拒绝接受迟到的标书。
17.标书的修改和撤消
17.1 如投保人要求修改标书,投标人可在标书截止时间前修改。
17.2 投标人对标书的修改应按第11条和第15条进行准备、密封、标注和递送。
17.3 投标人不得在标书递交后撤销标书。
18.无效标书
18.1 标书未密封、标注等。
18.2 标书未按规定加盖印章和签字。
18.3 标书未按规定格式、内容填写。
18.4 未按规定时间送达标书。
18.5其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标书。
19.有效标书的确定
19.1 在对标书进行详细评议前,将审查标书是否对招标文件的要求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实质性的响应系指标书符合招标文件的所有主要条款、条件及规定而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权,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19.2重大偏离或保留权系指标书与招标文件有实质性不一致,限制了合同项下投保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而重大偏离或保留权将影响投标人的竞争地位。
19.3 投保人报价总价在项目预算以内。
19.3 决定标书的响应性是基于招标文件本身而不依靠外部的证据。
19.4被定为非实质性响应的标书为无效标书,投标人不能通过修正和撤销不符合之处而使其标书成为响应性标书。
20.标书的评议
20.1 将按第19条规定对被定为实质响应的标书进行评议。
20.2评审小组由投保人相关人员组成,评审小组成员将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事前确定的评审办法对标书进行审查、质疑、评审。
20.3 中标人的确定依据:
(1)投标报价
如果单价(指保险费率)和总价(指保险费总额)有差异,以总价为准,并对费率进行修改,若数字和文字表示的金额之间有差异,以文字金额为准,并对数字作相应修改;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是否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所有主要条款、条件及规定;
(3)基本和特别服务承诺;
(4)其他方面。
21.标书的澄清
21.1 为有助于标书的审查,投保人和保险经纪人有权要求投标人以书面形式对其标书进行澄清。
21.2 澄清的书面资料必须经授权代理人签字后方为有效,与标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2.保密原则
22.1 招标文件发出之前,投保人和保险经纪人等有关人员不得向投标人透漏任何招标文件的内容,一经发现,首先取消投标人的投标资格。
22.2从招标截止日起到合同签署时止,有关标书的审核、澄清、评议以及有关授予合同的意向等一切情况都不得透露给投标人或与上述评审工作无关的人员。
22.3 投标人以任何方法去影响招标评议或授予合同工作的行为,将可能导致其投标资格被废除。
22.4本项目不论在保险履行过程中还是履行结束后,关于本保险项目的保险出险及赔付情况在未征得投保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宣传和披露。
22.5未中标的标书,投保人不予退还,招标有效期满后,投保人按规定统一销毁。
23.中标通知
23.1 招标结束后,投保人或保险经纪人将向中标人发送书面中标通知,并对评标、定标结果不负责解释。
24.签订合同
24.1 投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和保单明细表后,必须在30日内签发保单,并送至保险经纪人处,由保险经纪人复核后交给投保人。
保险方案-财产一切险
被保险人名称和地址
被保险人名称:浙江航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保险人地址:xxxxxxxxxxxxxxxx0、0、0x库
保险期限
1年,2020年10月29日00:00时起至2021年10月28日24:00时止
实际起保日期以出单指示为准,按日比例计算保费
营业性质
物流仓储
保险项目、保险金额、费率及分项保费(人民币)
项目 |
币种 |
保险金额 |
x率 |
保险费(含税) |
仓储物(药品,疫苗、医疗设备) |
RMB |
300,000,000 |
|
|
共计 |
RMB |
300,000,000 |
|
|
每次事故免赔额
1)火灾、爆炸、水损:RMB50000,或损失的20%以高者为准
2)其他损失:RMB5000
总保险费
使用条款:财产一切险条款
司法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台除外)司法管辖
扩展条款
1)罢工、暴乱及民众骚乱扩展条款
2)专业费用扩展条款(限额:损失金额的10%)
3)盗窃、抢劫扩展条款
4)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5)残骸清理费用扩展条款(限额:损失金额的10%)
6)灭火费用扩展条款条款A(限额:损失金额的10%)
7)预付赔款条款A(30%)
8)不受控制条款
9)错误和遗漏条款
10)车辆装载物扩展条款
11)非故意延误报案可赔偿条款
12)增值条款 (限额:总保险金额的10%)
13)冷藏库暂停供电扩展条款
14)资产增加条款(不超过保险金额的25%)
15)完全置换价条款(重置价值条款)
16)时间调整条款(72小时)
17)经纪人条款
扩展条款(供参考,请提供保监会报备的相应条款)
1. 罢工、暴乱及民众骚乱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地点范围内由于罢工、暴乱或民众骚动造成的损失,包括在此期间罢工人员在本保险单列明地点范围内的行为造成的损失,以及在罢工、暴乱或民众骚动期间,因发生抢劫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但本扩展条款对由于政府或公共当局的命令、没收、征用或拆毁造成的损失以及因罢工人员或任何人故意纵火造成的损失不负责赔偿。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均不变。
2. 专业费用扩展条款(限额:损失金额的10%)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人保险单项下承保风险造成保险财产损失后,在重置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设计师、检验师及工程咨询人费用,但不包括被保险人为了准备索赔或估损所发生的任何费用。上述赔偿费用应以财产损失时适用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收费规定为准,但保险人在本扩展条款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得超过以下列明的限额。
赔偿限额:损失金额的10%。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均不变。
3. 盗窃、抢劫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保险人对加保盗窃险的财产,在保险期限xx被抢劫、偷窃或盗贼暴力侵入保险财产存放处所(以下简称 “盗窃” ) 而造成的灭失或损坏 (以下简称 “损失” ) 负责赔偿。加保盗窃险的财产需在特别约定或保险单、批单上载明。保险人对下列各项财产损失不负责赔偿:1、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2、被保险人的家属或雇用人员、同住人、寄宿人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保险财产造成的损失;3、在保险财产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看管超过七天的情况下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损失;4、在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时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5、在发生火灾时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6、对保险财产进行盘点时发现的短缺或损坏。保险财产若遭盗窃,被保险人应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追查损失财物,同时应即通知保险人,并在保险人认为有必要派员进行现场调查时给予便利。被保险人应在通知保险人后十天内提出索赔。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下列单证:1、保险财产被盗窃的事实经过报告;2、向公安部门报案的报告副本;3、损失清单及有关帐册、单据;4、其他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保险人认为必要的单证。如发现被保险人提供的单证有任何虚假、欺骗或夸大,保险人对该项索赔不负责赔偿。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4. 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保险人对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财产的损失予以赔偿后,原保险金额自动恢复。但被保险人应按日比例补缴自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单终止之日止恢复保险金额部分的保险费。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5. 残骸清理费用扩展条款(限额:损失金额的10%)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项下承保的风险造成保险财产损失而发生的清除、拆除或支撑受损财产的费用,但是本扩展条款项下的全部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以下列明的限额。
赔偿限额:损失金额的10%。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均不变。
6. 灭火费用扩展条款条款A(限额:损失金额的10%)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
1. 参加救火的被保险人雇员,但不包括工厂消防队专职队员的工资。
2. 除非另有其他保险,补充消防器具及损毁材料(包括雇员的衣服及私人物品)的费用,以及重置或修理救火过程中使用的材料或设备的费用。
3. 所有其他有关救火或防止火势蔓延,或因火或其他承保风险受损或存在受损的威胁,而提供临时安全装置的费用。
但是,保险人对于上述工资及费用的责任限于,扑灭发生在本保险单项下保险财产所在地或其附近的,或即将危及保险财产的火灾过程中,必要和合理的支出。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损失金额的10%。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7. 预付赔款条款A(30%)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如保险财产遭受保险单项下承保责任的损失,应被保险人的要求和理算师的建议,保险人可以同意预付百分之30的赔款。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8. 不受控制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在占用或使用营业场所时,由于不知情或远非其所能控制的事件发生造成的遗漏申报或任何行为,不会影响本保险单的有效性,一旦被保险人知道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按要求支付适当的附加保险费。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9. 错误和遗漏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因被保险人非故意地延迟、错误或遗漏向保险人申报有关新取得的或所占用的场地、保险财产价值的变更或其他有关信息而被拒付,一旦被保险人发现其疏忽或遗漏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快向保险人申报,并根据保险人要求支付自风险增加之日起的适当的附加保险费。
不正确的、有缺陷的或错误的评估不可视为非故意的错误与遗漏。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0. 车辆装载物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装载保险标的物之车辆或货柜暂时停置于保险单所载明处所内时,保险人对该保险标的物于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保险事故所致损坏或灭失,也负赔偿责任。
11、非故意延误报案可赔偿条款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并非故意延误报案时间的,保险人予以赔偿。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2、增值条款 (限额:总保险金额的10%)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在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财产的实际重置价值高于其保险金额,但增幅不超过其保险金额的10%,则本附加险自动承保其增值部分。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13、冷藏库暂停供电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由于下列原因而导致的被保险财产的损失:(1)主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2)罢工、暴动、民变;(3)公共事业当局的非故意行为、非抑制或管制供应的行为导致不能供电,导致与被保险财产在同一地点的冷藏设备、机器的供能失效而造成温度变化。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14、资产增加条款(不超过保险金额的25%)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生效后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增加的资产,但不包括财产的自动升值,增加资产的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的25%为限。如超过规定限额,必须及时通知保险人,并经过保险人同意并缴付相应保费后才可承保。
本保险单终止后,被保险人须申报止期前一月的最后一天的资产价值,并按以下方法精算保险费:
发生退还保费的情况:
应退保费=(保险始期的保险金额-保险止期的申报金额)÷2×保险费率
发生追收保费的情况:
应补缴保费=(保险止期的申报金额-保险始期的保险金额)÷2×保险费率
15、完全置换价条款(重置价值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如果保险财产遭受全损而无法修理,则本保险单项下的赔偿金额的基础应为受损财产的完全置换价。“完全置换价”是指在损失发生之际,以相同型号、性能、规格和质量的新财产置换该受损财产所需要支付的费用。
16、时间调整条款(72小时)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 本保险单项下保险财产因在连续72小时内遭受暴风雨、台风、洪水或地震所至损失应视为一单独事件, 并因此构成一次意外事故而扣除规定的免赔额, 被保人可自行决定72小时期限的起始时间,但若在连续数个72小时时间内发生损失, 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的72小时期限不得重复。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7、经纪人条款
x项目指定航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为保险经纪人。
保险方案-物流责任险
投保人:浙江航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保险人:浙江航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保险人地址:杭州xx国际机场浙航大道药品基地
条款:物流责任保险条款
物流责任保险附加盗窃、抢劫责任保险条款
附加提货不着责任保险条款
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
累积赔偿限额 |
其中扩展冷藏运输的药品、疫苗特约的赔偿限额 |
x率 |
保费(含税) |
100x |
300x |
100万 |
|
|
盗窃、抢劫事故的单次赔偿限额:人民币20万元
盗窃、抢劫事故的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40万元
营业额:
4400万元人民币:药品、疫苗3200万,海关监管运输、快件运输1200万(服装、配件、普货、电子设备、服装布料)
每次事故免赔:
人民币2万元
对于非长期运输合同供应商(即浙江航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作下游运输企业)承运的货物,即临时外包车辆的保险事故,允许转包一次,以后每转包一次免赔上浮2万元人民币。
保险期限:1年,自 2020年10月29日零时起至2021年10月28日24时止
实际起保日期以出单指示为准,按日比例计算保费
保费:人民币
特别约定:
1、保险合同其他部分与本特别约定相抵触之处,以本特别约定为准;本特别约定未尽之处,以保险合同其他部分为准;
2、任何情况下,因驾驶人员不符合安全驾驶规定或要求、驾驶员失踪、承运车辆失踪、货物遭遇哄抢、承运车辆或货物遭遇恶意破坏、承运车辆无法满足货物安全运输要求、实际承运人或被保险人员工道德风险、因非保单责任事故原因造成的货物被滞留或处置、承运车辆或货物无人看管、无法解释的情况造成的货物损失等原因造成的,或在其过程中或期间发生的损失,均不属于本保险覆盖的范围;
3、保单覆盖地域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在保单覆盖地域范围以外地区发生的事故及造成的损失均为本保单除外责任;
4、本保险覆盖的运输方式:仅限符合安全运输要求的公路运输及航空运输;
5、仓储:本保单仅覆盖运输过程中的临时仓储,临时仓储时限为24小时(货物起运地及目的地的仓储、以及仓储期间的火灾事故,均为本保险除外责任);
6、在任何情况下,货主,或被保险人的上家物流公司,或其他相关方,对被保险人采取的运费缓结、押金没收、运费抵扣等行为,均不能约束保险人对事故及损失的认定;
7、若附加盗窃、抢劫风险,该类案件必须提供警方出具的立案证明和未破案证明;
8、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不就条款规定的除外货物或被保险人不具承运资质的货物进行赔付,也不就被保险人不具承运资质的任何货物造成的其他货物的损失进行赔付,同时还特别列明下列货物及下列货物造成的其他货物的损失,均不在本保险覆盖范围内:
a)
对运输有特殊的防震动,或防倾斜,或防尘要求的货物,或对运输有湿度要求的货物;
b)
受损后无法在国内进行检测,或定损,或维修的货物;
c)
工艺品(包括各类雕刻、编织、刺绣、古董、字画、瓷器、玉石、盆景、摆件等等)、现金、有价证券、珠宝首饰以及计算机软件等难以客观确定保险价值的货物;
d)
新鲜水果、新鲜蔬菜、鲜花、鲜活动植物、血液制品、人工或天然石材、烟花爆竹;
e)
大型港口机械设备、风力发电机所使用的主机及叶片、太阳能面板及太阳能产品的生产设备、汽车、汽车用气囊、游艇;
9、本保单扩展冷藏运输的药品、疫苗,除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赔偿需要冷藏机器或隔温设备运输的药物、疫苗,因未达药品、疫苗温控要求造成的货物损坏或失效而导致的直接损失,针对此类事故每次免赔人民币50,000元或损失的20%,以高者为准。赔偿限额:100万元
10、保险人同意:带有明显表示的生产商身份的品牌或标签或者其他永久标示的货物,或其销售明示默示带有供应商或者生产商销售担保证的货物,在受到损失的情况下,生产商对其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保险人负责全额赔偿运输时因本保险单承保的风险造成的本保单承保范围内任何或全部货物以及/或货物包装的损失,生产商可以选择销毁货物,或者退回生产厂商,或者修理货物,并且保险人有权取得残值。生产商有权运用合理的判断力断定受损商品是否适合销售;任何生产商确认认为不适合销售的商品,除生产商自己或得到生产商同意外,不得出售或转让。但生产商应该让保险人取得上述货物被出售或转让得到的残值。当生产商选择销毁货物,保险人在第三方的参与下监督此类货物的销毁。本特别约定仅适用“杭州民生药业有限公司、杭州中美华东制药有限公司、杭州默沙东制药有限公司、浙江金华康恩贝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浙江英诺珐医药有限公司、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等与被保险人签署有相关合同的货物。
11、保险双方均有权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中止本保险,保险人提出的,保险人按照短期费率结算保费;被保险人提出退保的,须另支付保费的15%作为保险人的管理费用。
12、保险人保留对投保人以外的其他实际承运人追偿的权利。
13、本项目指定航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为保险经纪人。
第四部分标书格式
格式1:投标函
致投保人:浙江航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已收到的浙江航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一切险及物流责任险项目招标文件,遵照规定经认真研究上述招标文件后,我方严格遵照其内容并愿意以中标价格和各项承保条件承保上述保险。
如被中标,我方愿意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将按中标通知书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及时签订保险合同和办理承保手续,并且严格履行保险合同义务,提供优质的服务。
我方同意在贵方招标文件规定的标书有限期内遵守本投标书规定。在该期限满期之前,本标书对我方具有约束力,并可随时被接受。
在正式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本标书连同投保人的中标通知书应成为约束贵方、我方的合同文件。
完全理解和接受招标文件的一切规定和要求。
报价在标书有效期内固定不变。
在整个招标过程中及结束后,未经同意,我方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次招标的任何信息资料及内容。
本投标函与保险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我方保证,标书中所列资料真实,如有不实,一旦查证将导致我司投标被拒绝或投标报价结果作废。
投标人(盖章):
法人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日期 : 年 月 日
格式2:授权委托书
致投保人:浙江航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x授权委托书声明:
我(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人代表人(负责人),现授权委托(姓名)为我公司授权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浙江航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保险招标活动。
兹授权代理人在投标、询问、合同谈判过程中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相关的一切事务,我方均予以承认。
授权代理人: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特此委托。
投标人(盖章):
法人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格式3:投标报价表
报 价 项 目 |
报 价 |
||||||||||||
浙江航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一切险及物流责任险项目 |
|
注:
1. 投标价格不得违反相关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
2. 我方保证在收到投保人的中标通知书后,按标书规定期限签发保险合同。随同标书提交的报价资料中的任何部分,经投保人确认后可作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3. 我方完全理解投保人不保证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
4. 我方同意负担为此项报价所支付的一切费用。
投标人(盖章):
法人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格式4:差异表
序号 |
招标文件 |
标书 |
|
|
条目 |
内容 |
内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格式5:xx自律承诺书
浙江航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我单位响应贵公司项目招标要求,参加项目投标。在投标过程中及中标后,我们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并xxxx:
一、不以任何形式向贵公司有关人员及部门赠送礼金礼物或其它代币券、回扣、中介费、咨询费等好处费;
二、不以任何名义为贵公司有关人员及部门报销应由贵公司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向贵公司有关人员及部门提供有可能影响公正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不为贵公司有关人员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五、不为贵公司有关人员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工作安排等提供好处;
六、严格遵守国家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合同法等法律规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坚决抵制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若发现贵公司有关人员有故意设置障碍或推诿刁难我方人员参与正常投标及项目建设活动以索要好处等行为将及时向贵公司纪检监察部门举报,举报电话:0571-00000000。
如违反上述承诺,贵公司有权立即取消我单位投标、中标或在建项目的实施资格,有权拒绝我单位在一定时期内进入贵公司进行项目建设或其它经营活动,并扣除我方xx保证金。由此引起的相应损失均由我单位承担。
承诺人单位名称(xx):
法定代表人 :
或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第五部分附件
附件一:财产一切险条款(供参考,请提供保监会报备的相应条款)
财产一切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x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三条 x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 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
(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
(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第四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
(二)矿井、矿坑;
(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
(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五)枪支弹药;
(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
(八)动物、植物、农作物。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格式政变、谋反、恐怖活动;
(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五)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
(七)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烘焙;
(八)盗窃、抢劫。
第八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 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造成保险标的本身的损失;
(三)广告牌、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物内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由于雷电、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沙尘暴造成的损失;
(四)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造成其本身的损失;
(五)非外力造成机械或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操作不当、技术缺陷造成被操作的机械或电气设备的损失;
(七)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八)任何原因导致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能源供应中断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九)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九条 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出险时的账面余额、出险时的市场价值或其他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第十一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四条 x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 保险人依据第十九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五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七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九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 投保人应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保险标的占用与使用性质、保险标的地址及其他可能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必要的账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六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七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一)货币赔偿: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
(二)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标的,该实物应具有保险标的出险前同等的类型、结构、状态和性能;
(三)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标的。
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二十八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九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价值;
(二)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三)若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约定处理。
第三十条 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其保险价值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小于其保险价值时,上述费用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与其保险价值的比例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
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与全部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三十一条 每次事故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根据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的金额,或者为根据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该金额与免赔率乘积后的金额。
第三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三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五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六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七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保险合同依据前款规定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第三十九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四十条 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释义
第四十一条 x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火灾
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构成本保险的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
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
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因此,仅有燃烧现象并不等于构成本保险中的火灾责任。在生产、生活中有目的用火,如为了防疫而焚毁站污的衣物,点火烧荒等属正常燃烧,不同于火灾责任。
因烘、烤、烫、烙造成焦糊变质等损失,既无燃烧现象,又无蔓延扩大趋势,也不属于火灾责任。
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孤花、漏电、自身发热所造成的本身损毁,不属于火灾责任。但如果发生了燃烧并失去控制蔓延扩大,才构成火灾责任,并对电机、电器、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负责赔偿。
(二)爆炸
爆炸分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
1.物理性爆炸:由于液体变为蒸汽或气体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大大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因而发生爆炸。如锅炉、空气压缩机、压缩气体钢瓶、液化气罐爆炸等。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爆炸的定义是:锅炉或压力容器在使用中或试压时发生破裂,使压力瞬时降到等于外界大气压力的事故,称为“爆炸事故”。
2.化学性爆炸:物体在瞬息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如火药爆炸、可燃性粉尘纤维爆炸、可燃气体爆炸及各种化学物品的爆炸等。
因物体本身的瑕疵,使用损耗或产品质量低劣以及由于容器内部承受“负压”(内压比外压小)造成的损失,不属于爆炸责任。
(三)雷击
雷击指由雷电造成的灾害。雷电为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雷击的破坏形式分直接雷击与感应雷击两种。
1.直接雷击:由于雷电直接击中保险标的造成损失,属直接雷击责任。
2.感应雷击:由于雷击产生的静电感应或电磁感应使屋内对地绝缘金属物体产生高电位放出火花引起的火灾,导致电器本身的损毁,或因雷电的高电压感应,致使电器部件的损毁,属感应雷击责任。
(四)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
(五)洪水:指山洪暴发、xx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但规律性的涨潮、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在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不属于洪水责任。
(六)暴风:指风力达8级、风速在17.2米/秒以上的自然风。
(七)龙卷风:指一种范围小而时间短的猛烈旋风,陆地上平均最大风速在79米/秒-103米/秒,极端最大风速在100米/秒以上。
(八)冰雹:指从xx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直径大于5毫米,核心坚硬的固体降水。
(九)台风、飓风: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级或以上,即风速在32.6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飓风是一种与台风性质相同、但出现的位置区域不同的热带气旋,台风出现在西北太平洋海域,而飓风出现在印度洋、大西洋海域。
(十)沙尘暴:指强风将地面大量尘沙吹起,使空气很混浊,水平能见度小于1公里的天气现象。
(十一)暴雪:指连续12小时的降雪量大于或等于10毫米的降雪现象。
(十二)冰凌:指春季xx解冻期时冰块飘浮遇阻,堆积成坝,堵塞江道,造成水位急剧上升,以致江水溢出江道,漫延成灾。
陆上有些地区,如山谷风口或酷寒致使雨雪在物体上结成冰块,成下垂形状,越结越厚,重量增加,由于下垂的拉力致使物体毁坏,也属冰凌责任。
(十三)突发性滑坡:斜坡上不稳的岩土体或人为堆积物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
(十四)崩塌:石崖、土崖、岩石受自然风化、雨蚀造成崩溃下塌,以及大量积雪在重力作用下从高处突然崩塌滚落。
(十五)泥石流: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十六)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地壳因为自然变异,地层收缩而发生突然塌陷。对于因海潮、河流、大雨侵蚀或在建筑房屋前没有掌握地层情况,地下有孔穴、矿穴,以致地面突然塌陷,也属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但未按建筑施工要求导致建筑地基下沉、裂缝、倒塌等,不在此列。
(十七)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指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石坠落,吊车、行车在运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人工开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块、土方飞射、塌下,建筑物倒塌、倒落、倾倒,以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十八)自然灾害:指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沙尘暴、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十九)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十)重大过失行为:指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规范对其较高要求,甚至连人们都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标准也未达到的行为。
(二十一)恐怖活动:指任何人以某一组织的名义或参与某一组织使用武力或暴力对任何政府进行恐吓或施加影响而采取的行动。
(二十二)地震:地壳发生的震动。
(二十三)海啸:海啸是指由海底地震,火山爆发或水下滑坡、塌陷所激发的海洋巨波。
(二十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指各级政府部门、执法机关或依法履行公共管理、社会管理职能的机构下令破坏、征用、罚没保险标的的行为。
(二十五)简易建筑: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1)使用竹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塑料膜、尼龙布、玻璃钢瓦等材料为顶或墙体的建筑;(2)顶部封闭,但直立面非封闭部分的面积与直立面总面积的比例超过10%的建筑;(3)屋顶与所有墙体之间的最大距离超过一米的建筑。
(二十六)自燃:指可燃物在没有外部热源直接作用的情况下,由于其内部的物理作用(如吸附、辐射等)、化学作用(如氧化、分解、聚合等)或生物作用(如发酵、细菌腐败等)而发热,热量积聚导致升温,当可燃物达到一定温度时,未与明火直接接触而发生燃烧的现象。
(二十七)重置价值:指替换、重建受损保险标的,以使其达到全新状态而发生的费用,但不包括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二十八)水箱、水管爆裂:包括冻裂和意外爆裂两种情况。水箱、水管爆裂一般是由水箱、水管本身瑕疵或使用耗损或严寒结冰造成的。
附录
短期费率表
保险 期间 |
一 个 月 |
二 个 月 |
三 个 月 |
四 个 月 |
五 个 月 |
六 个 月 |
七 个 月 |
八 个 月 |
九 个 月 |
十 个 月 |
十 一 个 月 |
十 二 个 月 |
年费率的百分比 |
10 |
20 |
30 |
40 |
50 |
60 |
70 |
80 |
85 |
90 |
95 |
100 |
注: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收。
附件二:物流责任保险条款(供参考,请提供保监会报备的相应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合法经营物流业务的企业,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x合同所称物流是指被保险人接受委托,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和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施有机结合,使物品从供应地向接收地实体流动的过程。
本合同所称物流货物是指被保险人接受委托进行物流的物品。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因下列意外事故造成物流货物的毁损、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下同)(以下简称为“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出轨、倾覆、坠落、搁浅、触礁、沉没,或隧道、桥梁、码头坍塌或在驳运过程中驳运工具搁浅、触礁、沉没、碰撞;
(三)运输过程中碰撞、挤压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散落、渗漏、包装破裂或容器破坏;
(四)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
(五)装卸货物或转载时发生的意外事故。
第五条 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与保险事故直接相关的诉讼费、律师费、仲裁费以及其他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统称为“法律费用”),保险人将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中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无论任何原因造成物流货物的损失,或因此而产生的任何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物流货物设计错误、工艺不善、本质缺陷或特性、自然渗漏、自然损耗、自然磨损、自燃或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腐烂、变质、伤病、死亡等自身变化;
(二)被保险人自有的运输或装卸工具不适合运输或装载物流货物,或被保险人自有的仓库不具备存储物流货物的条件;
(三)物流货物包装不当,或物流货物包装完好而内容损坏或不符,或物流货物标记错制、漏制、不清;
(四)发货人或收货人确定的物流货物数量、规格或内容不准确;
(五)物流货物遭受盗抢或不明原因地失踪以及物流车辆被盗抢;
(六)驾驶人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或无有效驾驶证,或持未审验的驾驶证或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
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自然灾害
x合同所称自然灾害是指雷击、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沙尘暴、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火山爆发、地面突然塌陷、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三)承运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或合理损耗;
(四)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
(五)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主义活动
(六)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七)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
(八)放射性污染及其他各种环境污染;
(九)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的公共能源中断;
(十)接触、使用石棉、石棉制品或含有石棉成份的物质。
第八条 下列物流货物的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事先提出申请并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不在此限: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贵重金属;
(二)古玩、古币、古书、古画;
(三)艺术作品、邮票;
(四)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五)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账册、图纸。
第九条 对于下列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驾驶员或押运人员自有、租用财产的损失及私自、免费捎带的货物损失;
(二)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
(三)储存在露天的物流货物的损失或费用;
(四)盘点时发现的损失,或其他不明原因的短量;
(五)在水路运输过程中存放在舱面上的物流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但集装箱货物不在此限;
(六)任何精神损害赔偿和间接损失;
(七)保险单中载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
(八)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合同或协议,被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在本款责任免除范围内。
第十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和免赔额
第十一条 x合同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载于保险单明细表中。
本合同的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协商确定,并于合同中载明。
保险费
第十二条 保险人以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预计发生的物流业务营业收入为基础计收预付保险费。
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申报的实际发生的物流业务营业收入作为计算实际保险费的依据。实际保险费高于预付保险费的,被保险人应补交其差额部分;实际保险费低于预付保险费的,保险人退还其差额部分,但实际保险费不得低于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最低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订立本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五条 x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六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六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七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直接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第三者或其他索赔权利人(以下简称为“索赔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九条 订立本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 投保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付保险费。本合同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或对保险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没有约定的,投保人应在保险责任起始日前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约定以分期付款方式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按期交付第一期保险费。投保人未按本款约定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不生效,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发生投保人未按期足额交付保险费或不按约定日期交付第二期或以后任何一期保险费的情形, 从违约之日起,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收已经承担保险责任期间的保险费和利息,本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在本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投保人已付保险费占保险单中载明的总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收到索赔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索赔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和保险费交付凭证;
(二)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以按照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依据:
(一)被保险人与索赔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条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九条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保险人对物流货物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对被保险人在每次事故中实际发生的法律费用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之外计算赔偿,但最高不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30%。
在本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物流货物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法律费用在累计赔偿限额之外计算赔偿,但累计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的30%。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含法律费用)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三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一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二条 保险赔偿结案后,保险人不再负责赔偿任何新增加的与该次保险事故相关的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
当一次保险事故涉及多名第三者时,如果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已经确认了其中部分第三者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可根据被保险人的申请予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保险人不再负责赔偿与这些第三者相关的任何新增加的赔偿金。
第三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四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中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中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也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 x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x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本合同自保险人收到书面申请时终止。
第三十七条 x合同成立后,保险人根据保险法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要求解除本合同的,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投保人最后所留通讯地址时终止。
第三十八条 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按照保险费5%的比例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后解除本合同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如果解除时,本合同项下仍有尚未赔偿结案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可在赔偿结案后再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释义
第三十九条 除非另有约定,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保险人:
第三者:是指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代表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每次事故:是指一名或多名索赔人基于同一原因或理由,单独或共同向被保险人提出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项或一系列索赔或民事诉讼,本合同将其视为一次保险事故,在本合同中简称为每次事故。
未满期保险费:是指保险人应退还的剩余保险期间的保险费,未满期保险费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剩余保险期间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累计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金额)/累计赔偿限额
其中,累计赔偿金额是指在实际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已支付的保险赔偿金和已发生保险事故但还未支付的保险赔偿金之和,但不包括保险人负责赔偿的法律费用。
附件三: 评审办法
一、评审原则
1、本评审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以投标报价、承保条件、服务承诺等关键因素进行综合评审。
2、严格按照“保险招标文件”的内容要求对浙江航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保险招标文件进行评审。
3、评委对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有效标书按评分办法逐项打分,总得分最高的为中标单位。若总得分相等,则以商务部分得分高者为中标单位;若商务部分得分仍相等,则以服务工作方案得分高者为中标单位。
4、如经评审小组评审有效标书少于3个的,应由评标委员会确认是否具有竞争性,如果有竞争性,则评标继续进行。
5、严格遵守保密原则,对各家投标及评审过程严保机密。
二、审查文件各项内容,确定有效标书
有效标书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有效标书是指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文件,包括条款、投标报价要求、标书格式、包装和送达要求等。
2、不属于招标文件中列举的无效标书情形。
3、符合投保人对投标人资格的要求。
4、投标人的总报价必须在招标单位项目预算以内(380,000.00元人民币(含税))。
5、投标价格不得违反相关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
三、本评审办法采取百分制,各主要评分因素及其分值如下:
(以财险公司总公司数据为准)
技术标 40分 |
||||
序号 |
评分要素 |
主要内容 |
分值 |
方法 |
1 |
报价公司 综合实力 (10分) |
资信情况 |
5分 |
公司运营十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违规从业及其他不良记录,5分; 公司运营期限少于十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违规从业及其他不良记录,3分; 公司运营期限少于十年,行业内有不良信用记录,0 分。 (须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否则不予计分。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查询,查询结果以网站页面显示内容为准,投标时提供查询结果并加盖投标人公章作为证明材料或在投标函中承诺投标人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
公司规模 |
5分 |
2019年保费收入500亿元(含)以上,在全国设有分支机构,5分;
2019年保费收入50亿元(含)至100亿之间,在全国设有分支机构,1分;
(须提供保监会公布的上一年度年保费数据材料,否则不予计分。若投标前银保监会官网仍未披露2019年全年保费收入,可提供银保监会官网已披露的2018年全年保费收入) |
||
2 |
服务工作 方案 (15分) |
服务方案 |
10分 |
服务内容丰富、合理,投保理赔程序清晰简便迅速,各类培训和增值服务丰富实用,7-10分; 服务内容一般,投保、理赔、培训等服务欠缺或可操作性低,0-3分。 |
特色服务 |
5分 |
特色服务丰富、合理,对本项目及投保人贡献突出,4-5分; 特色服务合理,对本项目及投保人有一定贡献,2-3分; 没有特色服务或特色服务意义不大,0-1分。 |
||
3 |
业务经验 (10分) |
人员专业素质 |
2分 |
杭州地区设有专门的服务团队,服务人员中有超过10年的物流责任险从业经验,2分;
杭州地区设有专门的服务团队,服务人员中有物流责任险从业经验,1分;
(须提供具有物流责任险从业经验人员的工作部门、工作内容等相关证明,否则不予计分。) |
类似项目承保和理赔经验 |
8分 |
1)近十年重大物流责任险项目承保经验(首席或独家),满分4分 被保险人年营业额超过5000万元(含)人民币的项目,每个计2分; 被保险人年营业额2000万元(含)-5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每个计1分 被保险人年营业额1000万元(含)-2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每个计0.5分。 被保险人年营业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不得分。 以投标人总公司的数据为准,需附上相关保单页复印件,同一客户同一项目只计算一次。
2)近十年重大物流责任险项目理赔经验(首席或独家),满分4分 单次理赔金额超50万元(含)人民币的赔案,每个计1分 单次理赔金额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赔案,每个计0.5分 以投标人总公司的数据为准,说明时需附上相关赔款计算书复印件等材料。 |
||
4 |
现场xx (5分) |
对业主需求的理解 |
3分 |
熟悉各险种保障内容,对本项目需求理解清晰,3分;
对各险种保障内容比较陌生,对本项目需求理解不够0-1分 |
xx的清晰 |
2分 |
清晰准确,2分; 基本清晰,有少量未明确问题, 1分; 不清晰,有多数未明确问题,0分。 |
||
商务标 60分 |
||||
5 |
项目报价 (40分) |
保费、费率 |
40分 |
采用均等权重平均法,进入评分范围的投标评标价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 投标评标价少于5个时,直接计算所有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若投标评标价大于等于5个时,去掉一个最高价以及一个最低价之后,再计算算数平均值。 a.投标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时,得40分; b.投标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2个百分点,扣0.5分; c.投标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2个百分点,扣1分。 若偏离度不足2个百分点时,按2个百分点计算。 此部分最低得分0分。 |
6 |
保障范围(20分) |
保障范围 |
20分 |
保障范围完全符合/高于询价文件要求,措辞严谨,描述清晰,保障全面,15-20分; 保障范围基本符合询价文件要求,措辞无歧义,保障基本完整,10-14分; 保障范围与询价文件要求差别较大,措辞模糊易混淆,保障不全面,0-9分。 |
|
|
|
|
|
|
|
|
|
|
|
|
|
|
|
- 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