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投標)契約編號:107A040C004
國道 1 號xx休息站新建工程規劃設計及後續擴充(監造)委託技術服務
技術服務契約
甲 方: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乙 方:xxx建築師事務所
美商美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共同投標)契約編號:107A040C004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國道 1 號xxxx站新建工程規劃設計及後續擴充(監造)委託技術服務
目 錄
一、技術服務契約書主文
二、決標通知、決標(議價)紀錄表、服務費用明細表
三、報價單、廠商聲明書、切結書、授權書、共同投標協議書、契約廠商廉政相關規定告知書
四、招標書 五、投標須知
六、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七、服務建議書
國道 1 號xxxx站新建工程規劃設計及後續擴充
(監造) 技術服務契約
立契約人:委託人: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以下簡稱甲方)受託人:xxx建築師事務所
美商美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共同投標)
(以下簡稱乙方)
茲為辦理【國道 1 號xx休息站新建工程規劃設計及後續擴充(監造)】案(以下簡稱本案),甲乙雙方同意共同遵守訂立本委託契約。
第一條 契約文件及效力
一、 契約包括下列文件:
(一) 招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二) 投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三) 決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四) 契約本文、附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五) 依契約所提出之履約文件或資料。
二、 契約文件,包括以書面、錄音、錄影、照相、微縮、電子數位資料或樣品等方式呈現之原件或複製品。
三、 契約所含各種文件之內容如有不一致之處,除另有規定外,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 招標文件內之投標須知及契約條款優於招標文件內之其他文件所附記之條款。但附記之條款有特別聲明者,不在此限。
(二) 招標文件之內容優於投標文件之內容。但投標文件之內容經甲方審定優於招標文件之內容者,不在此限。招標文件如允許乙方於投標文件內特別聲明,並經甲方於審標時接受者,以投標文件之內容為準。
(三) 文件經甲方審定之日期較新者優於審定日期較舊者。
(四) 大比例尺圖者優於小比例尺圖者。
(五) 決標紀錄之內容優於開標或議價紀錄之內容。
(六) 同一優先順位之文件,其內容有不一致之處,屬甲方文件者,以對乙方有利者為準;屬乙方文件者,以對甲方有利者為準。
(七) 本契約之附件與本契約內之乙方文件,其內容與本契約條文有歧異者,除對甲方較有利者外,其歧異部分無效。
(八) 招標文件內之標價清單,其品項名稱、規格、數量,優於招標文件內其他文件之內容。
四、 契約文件之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如仍有不明確之處,由甲乙雙方依公平合理原則協議解決。如有爭議,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之規定處理。
五、 契約文字:
(一) 契約文字以中文為準。但下列情形得以外文為準:
1. 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
2. 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公會或商會所出具之文件。
3. 其他經甲方認定確有必要者。
(二) 契約文字有中文譯文,其與外文文意不符者,除資格文件外,以中文為準。其因譯文有誤致生損害者,由提供譯文之一方負責賠償。
(三) 契約所稱申請、報告、同意、指示、核准、 通知、解釋及其他類似行為所為之意思表示,除契約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同意外,應以中文(正體字)書面為之。書面之遞交,得以面交簽收、郵寄、傳真或電子資料傳輸至雙方預為約定之人員或處所。
六、 契約所使用之度量衡單位,除另有規定者外,以法定度量衡單位為之。
七、 契約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該無效之部分,甲方及乙方必要時得依契約原定目的變更之。
八、 經雙方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署契約正本 2 份,甲方及乙方各執 1
份,並由雙方各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副本 10 份,由甲方、乙方及相關機關、單位分別執用。副本如有誤繕,以正本為準。
第二條 履約標的
一、 甲方辦理事項:
(一) 審查核可:甲方應於收受乙方提送各項報告、成果初稿或定稿後
30 日內(含通知送達乙方之日)提出書面審查意見,通知乙方修正。若甲方之書面審查意見通知超過 30 日時,其超過日數不計入乙方之工作期限,應予扣抵工期。
(二) 工作許可證:甲方於必要時得協助乙方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取得其為承作本技術服務工作所必須之工作許可證,但申領證件之費用由乙方負擔。
(三) 甲方需協助乙方在作業期間,進入作業現場。
(四) 為便利乙方進行各項外業調查工作需要,經乙方申請,甲方應出具公函交由乙方,執以向有關機關請求協助之用。
(五) 甲方為協助完成本契約約定之工作,得提供或協助乙方取得必要之資料。
(六) 第(二)、(三)、(四)款資料及各項應辦手續之提供,乙方應及時以書面送達甲方,甲方並應於乙方送達之翌日起 15 日內備妥交付乙方,或在申辦文件上簽名或蓋章,如須補件或補正時亦同。
(七) 甲方所提供之文件與資料均屬甲方所有,乙方不得主張保留任何權利,並應於本案技術服務工作完成或契約終止、解除時,將所有相關之資料交還甲方。
(八) 本技術服務工作全部成果經甲方認可後,依乙方需求發給中、英文技術服務證明。
二、 乙方應給付之標的及工作事項:
(一) 詳投標須知、技術服務招標書、補充說明等。
(二) 成果報告應含會議紀錄及審核意見答復表,所有成果份數,甲方得視需要增減,所增加提送成果費用,包含於本契約承攬總服務費用內,不另給付。
第三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
一、 契約價金結算方式:
(一) 履約標的如涉規劃者:總包價法
(二) 履約標的如涉設計者:總包價法
(三) 履約標的如涉前條其他服務項目,甲方另行支付費用:單價計算法
二、 計價方式:
(一)總包價法:
1. 本技術服務費用,採用總包價法及單價計算法,依決標時議定服務費用(含顧問公司部分百分之五營業稅)總計新臺幣xx壹拾萬元整(NT$5,100,000 元整),即服務費新臺幣xx萬
零貳仟捌佰伍拾柒元整(NT$5,002,857 元整),營業稅新臺幣玖 萬柒仟壹佰肆拾參元整(NT$97,143 元整)。
2. 本技術服務全部以前目所定服務費用承攬,凡於第二條所列乙方應給付之標的及工作事項、招標文件、投標文件所列工作項目,以及未列工作項目而為完成本工程服務案件所必需,或工程慣例所應提供之技術服務工作,均已包括在本契約承攬總服務費內,除第四條各款約定之情形,由雙方協議調整服務費用外,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調整服務費用,或請求額外服務費用或任何補償。
第四條 契約價金之調整
一、 契約價金採總價給付者,未列入標價清單之項目或數量,其已於契約載明應由乙方施作或供應或為乙方完成履約所必須者,仍應由乙方負責供應或施作,不得據以請求加價。
二、 履約標的如涉及實作數量計價者,且因工作需要而超出表列工作數量,乙方應先提送工作計畫書及費用明細表,經甲方核可後辦理。
三、 契約價金,除另有規定外,含乙方及其人員依甲方之本國法令應繳納之稅捐、及強制性保險之保險費。
四、 甲方之本國以外其他國家或地區之稅捐,由乙方負擔。
五、 乙方履約遇有下列政府行為之一,致履約費用增加或減少者,契約價金得予調整:
(一) 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
(二) 稅捐或規費之新增或變更。
(三) 政府公告、公定或管制費率之變更。
六、 前款情形,屬甲方之本國政府所為,致履約成本增加者,其所增加之必要費用,由甲方負擔;致履約成本減少者,其所減少之部分,得自契約價金中扣除。屬其他國家政府所為,致履約成本增加或減少者,契約價金不予調整。
七、 履約期間遇有下列不可歸責於乙方之情形,經甲方審查同意後,契約價金應予調整:
(一) 於設計核准後須變更者。
(二) 超出技術服務契約或工程契約規定施工期限所需增加之監造及相關費用。
(三) 修改招標文件重行招標之服務費用。
(四) 超過契約內容之設計報告製圖、送審、審圖等相關費用。第五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一、總包價法之給付
(一) 申請候選綠建築標章證書作業服務費如有實作執行,於審查合格函核發時給付。(綠建築認證審查規費等,檢具憑據實報實銷辦理)
(二) 本技術服務案件服務費用於減除前開費用契約金額新臺幣拾貳萬伍仟元整後之服務費淨額分期估驗給付,各期付款方式如下:
1. 第 1 期:完成簽約手續且依第八條第一項、第十六項第(一) 款及第十條規定,將相關文件資料送達後,付服務費淨額百分之十,計新臺幣肆拾玖萬柒仟xx元整(NT$497,500 元整)。
2. 第 2 期:完成並提送規劃成果報告初稿,經甲方審核同意備查函送達後,付服務費淨額百分之十五,計新臺幣柒拾肆萬 陸仟貳佰伍拾元整(NT$746,250 元整)。
3. 第 3 期:完成並提送初步設計成果初稿,經甲方審核同意備查函送達後,付服務費淨額百分二十,計新臺幣玖拾玖萬伍 仟元整(NT$995,000 元整)。
4. 第 4 期:完成並提送細部設計成果初稿,經甲方審核同意備查函送達後,付服務費淨額百分二十,計新臺幣玖拾玖萬伍 仟元整(NT$995,000 元整)。
5. 第 5 期:完成並提送全部設計成果及發包文件,經甲方簽核確認後,付服務費淨額百分二十,計新臺幣玖拾玖萬伍仟元 整(NT$995,000 元整)。
6. 末期款:完成建造執照申請、水、電、空調、消防或電信之工程設計圖說資料送審,經甲方審核同意備查函送達後,付服務費淨額百分十五,計新臺幣柒拾肆萬陸仟貳佰伍拾元整 (NT$746,250 元整)。,並於請領末期款時開具保固保證金,保固保證金請依投標須知捌、保證金相關規定辦理。
(三) 保固保證金:
依技術服務廠商遴選投標須知八、保證金之相關規定辦理。二、乙方履約有下列之情形者,甲方得暫停給付契約價金至情形消滅為
止:
(一) 履約實際進度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落後預定進度達 20%
以上者。
(二) 履約有瑕疵經書面通知改善而逾期未改善者。
(三) 未履行契約應辦事項,經通知仍延不履行者。
(四) 乙方履約人員不適任,經通知更換仍延不辦理者。
(五) 其他違反法令或契約情形。
三、契約價金總額曾經減價而確定,其所組成之各單項價格得依約定或合意方式調整;未約定或合意調整方式者,如乙方所報各單項價格未有不合理之處,視同就乙方所報各單項價格依同一減價比率(決標金額/投標金額)調整。投標文件中報價之分項價格合計數額與決標金額不同者,依決標金額與該合計數額之比率調整之。
四、乙方計價領款之印章,除另有約定外,以乙方於投標文件所蓋之章為之。
五、乙方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及採購法規定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僱用不足者,應依規定分別向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及原住民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 金,定期繳納差額補助費及代金;並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甲方應將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之廠商資料公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以供勞工及原住民主管機關查核差額補助費及代金繳納情形,甲方不另辦理查核。
六、契約價金總額,除另有規定外,為完成契約所需全部材料、人工、機具、設備及履約所必須之費用。
七、乙方請領契約價金時應提出電子或紙本統一發票,無統一發票者應提出收據。
八、乙方對其派至甲方提供勞務之受僱勞工,其屬派遣勞工性質者,於最後一次向甲方請款時,應檢送提繳勞工退休金、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繳納勞工保險費、就業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之繳費證明影本,供甲方審查後,以憑支付最後一期款。
乙方有繳納履約保證金且涉及上述派遣勞工性質者,於最後一次向甲方請款時可具結已依規定為其派遣勞工(含名冊)繳納上開費用之切結書,供甲方審查後,以憑支付最後一期款。其尚未發還之履約保證金,應於檢送履約期間提繳勞工退休金、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繳納勞工保險費、就業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之繳費證明影本,供甲方審查後,始得發還。
九、乙方履約有逾期違約金、損害賠償、不實行為、未完全履約、不符契約規定、溢領價金或減少履約事項等情形時,甲方得自應付價金
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乙方給付。有履約保證金者,並得自履約保證金扣抵。
十、服務範圍包括代辦訓練操作或維護人員者,其服務費用除乙方本身所需者外,有關受訓人員之旅費及生活費用,由甲方自訂標準支給,不包括在服務費用項目之內。
十一、分包契約依採購法第 67 條第 2 項報備於甲方,並經乙方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者,該分包契約所載付款條件應符合前列各項規定(採購法第 98 條之規定除外)或與甲方另行議定。
十二、甲方得延聘專家參與審查乙方提送之所有草圖、圖說、報告、建議及其他事項,其所需一切費用(出席費、審查費、差旅費、會場費用等)依招標文件規定,已包含在契約總價內,由乙方負擔。
十三、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依下列條件辦理付款:乙方依契約約定之付款條件提出符合契約約定之證明文件後,甲方應於 15 工作天內完成
審核程序後,通知乙方提出請款單據,並於接到乙方請款單據後 15工作天內付款;屬驗收付款者,於驗收合格後,甲方於接到乙方請款單據後 15 工作天內,一次無息結付尾款。但涉及向補助機關申請
核撥補助款者,付款期限為 30 工作天。
十四、甲方辦理付款及審核程序,如發現乙方有文件不符、不足或有疑義而需補正或澄清者,甲方應ㄧ次通知澄清或補正,不得分次辦理。其審核及付款期限,自資料澄清或補正之次日重新起算;甲方並應先就無爭議且可單獨計價之部分辦理付款。
十五、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甲方有延遲付款之情形,乙方投訴對象:
(一) 甲方之政風單位;
(二) 甲方之上級機關;
(三) 法務部廉政署;
(四) 採購稽核小組;
(五) 採購法主管機關;
(六) 行政院主計總處。(延遲付款之原因與主計人員有關者)
第六條 稅捐及規費
一、 以新臺幣報價之項目,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應含稅,包括營業稅。由自然人投標者,不含營業稅,但仍包括其必要之稅捐。
二、 以外幣報價之勞務費用或權利金,加計營業稅後與其他廠商之標價比較。但決標時將營業稅扣除,付款時由甲方代繳。
三、 外國廠商在甲方之本國境內發生之勞務費或權利金收入,於領取價款時按當時之稅率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上述稅款在付款時由甲方代為扣繳。但外國廠商在甲方之本國境內有分支機構、營業代理人或由國內廠商開立統一發票代領者,上述稅款在付款時不代為扣繳,而由該等機構、代理人或廠商繳納。
四、 與本契約有關之證照,依法應以甲方名義申請,而由xxxx提出申請者,其所需規費由甲方負擔。除已載明於契約金額項目者外,不含於本契約價金總額。
第七條 履約期限
一、 履約期限係指乙方完成履約標的之所需時間,各項工作履約分段進度詳技術服務招標書、伍、工作期限之相關規定。
二、 本契約所稱日(天)數,除已明定為日曆天或工作天者外,係以日曆天計算,所有日數均應計入。但投標文件截止收件日前未可得知之放假日,不予計入。
三、 契約如需辦理變更,其履約標的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或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變更設計,變更部分或變更設計部分之履約期限由雙方視實際需要議定增減之。
四、 履約期限延期:
(一) 契約履約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確非可歸責於乙方,而需展延履約期限者,乙方應於事故發生或消失後,檢具事證,儘速以書面向甲方申請展延履約期限。甲方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達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一日者,以一日計。
1. 發生契約規定不可抗力之事故。
2. 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
3. 甲方要求全部或部分暫停履約。
4. 因辦理契約變更或增加履約標的數量或項目。
5. 甲方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6. 由甲方自辦或甲方之其他廠商因承包契約相關履約標的之延誤而影響契約進度者。
7. 其他非可歸責於乙方之情形,經甲方認定者。
(二) 前目事故之發生,致契約全部或部分必須停止履約時,乙方應於停止履約原因消滅後立即恢復履約。其停止履約及恢復履約,乙方應儘速向甲方提出書面報告。
五、 期日:
(一) 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起算者,應將當日算入。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後起算者,當日不計入。
(二) 履約標的須於一定期間內送達甲方之場所者,履約期間之末日,以甲方當日下班時間為期間末日之終止。當日為甲方之辦公日,但甲方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時間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時間代之。
六、 甲乙雙方同意於接獲提供之資料送達後儘速檢視該資料,並於檢視該資料發現疑義時,立即以書面通知他方。
七、 除招標文件已載明者外,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因素而須修正、更改、補充,雙方應以書面另行協議延長期限。
第八條 履約管理
一、 乙方應依招標文件及服務建議書內容,於契約生效日起 10 日內,提出「服務實施計畫書」送甲方核可,該服務實施計畫書內容至少應包括計畫組織、工作計畫流程、工作預定進度表(含分期提出各種書面資料之時程)、工作人力計畫(含人員配當表)、辦公處所等。甲方如有修正意見,經甲方通知乙方後,乙方應於 7 日內改正完妥,並送甲方審核。乙方應依工作預定進度表所列預定時程提送各階段書面資料,甲方應於收到乙方提送之各階段書面資料後 30 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其需退回修正者,乙方應於甲方給予之期限內完成修正工作;乙方依契約規定應履行之專業責任,不因甲方對乙方書面資料之審查認可而減少或免除。
二、 與契約履約標的有關之其他標的,經甲方交由其他廠商辦理時,乙方有與其他廠商互相協調配合之義務,以使該等工作得以順利進行。工作不能協調配合,乙方應通知甲方,由甲方邀集各方協調解決。乙方如未通知甲方或未能配合或甲方未能協調解決致生錯誤、延誤履約期限或意外事故,應由可歸責之一方負責並賠償。
三、 工程規劃設計階段,接管營運維護單位提供與契約履約標的有關之意見,得經甲方交由乙方辦理,乙方有協調配合之義務,俾使工程完工後之該等工作得以順利進行。工作不能協調配合,乙方應通知甲方,由甲方邀集各方協調解決。
四、 乙方接受甲方或甲方委託之機構之人員指示辦理與履約有關之事項前,應先確認該人員係有權代表人,且所指示辦理之事項未逾越或未違反契約規定。乙方接受無權代表人之指示或逾越或違反
契約規定之指示,不得用以拘束甲方或減少、變更乙方應負之契約責任,甲方亦不對此等指示之後果負任何責任。
五、 甲方及乙方之一方未請求他方依契約履約者,不得視為或構成一方放棄請求他方依契約履約之權利。
六、 契約內容有須保密者,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將契約內容洩漏予與履約無關之第三人。
七、 乙方履約期間所知悉之甲方機密或任何不公開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均應保密,不得洩漏。
八、 轉包及分包:
(一) 乙方不得將契約轉包。乙方亦不得以不具備履行契約分包事項能力、未依法登記或設立,或依採購法第 103 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作為分包廠商之廠商為分包廠商。
(二) 乙方擬分包之項目及分包廠商,甲方得予審查。
(三) 乙方對於分包廠商履約之部分,仍應負完全責任。分包契約報備於甲方者,亦同。
(四) 分包廠商不得將分包契約轉包。其有違反者,乙方應更換分包廠商。
(五) 乙方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時,甲方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
(六) 前目轉包廠商與乙方對甲方負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再轉包者,亦同。
九、 乙方及分包廠商履約,不得有下列情形:僱用無工作權之人員、供應不法來源之履約標的、使用非法車輛或工具、提供不實證明、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或其他不法或不當行為。
十、 甲方於乙方履約中,若可預見其履約瑕疵,或有其他違反契約之情事者,得通知乙方限期改善。
十一、 履約所需臨時場所,除另有規定外,由乙方自理。
十二、 乙方履約人員對於所應履約之工作有不適任之情形者,甲方得要求更換,乙方不得拒絕。
十三、 勞工權益保障:
(一) 乙方對其派至甲方提供勞務之受僱勞工,應訂立書面勞動契約,並將該契約影本或其他可證明之文件送甲方備查。
(二) 乙方對其派至甲方提供勞務之受僱勞工,應依法給付工資,依法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並依規定繳納前述保險之保險費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三)乙方應於派至甲方提供勞務之專業技術人力經甲方同意後 30日內,檢具派至甲方提供勞務之受僱勞工名冊(包括勞工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及住址)、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影本及切結書(具結已依法為其受僱勞工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並依規定繳納前述保險之保險費及提繳勞工退休金)送甲方備查。
(四)甲方發現乙方未依法為其派至甲方提供勞務之受僱勞工,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者,應限期改正,其未改正者,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十四、 本案委託技術服務範圍若包括監造者,xxx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十五、 乙方於設計完成經甲方審查確認後,應將工程決標後契約圖說之電子檔案(如 CAD 檔)交予甲方。
十六、 乙方承辦技術服務,其實際提供服務人員應於完成之圖樣及書表上簽署。其依法令須由執(開)業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辦理者,應交由各該人員辦理,並依法辦理簽證。各項設施或設備,依法令規定須由專業技術人員安裝、施工或檢驗者,乙方應依規定辦理。
依本契約完成之圖樣或書表,如屬技師執行業務所製作者,應依技師法第 16 條規定,由技師本人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有關應由技師本人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之圖樣、書表及技師簽署方式,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8 年 12 月 2 日工程技字第
09800526520 號令,該令公開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資訊網站 xxxx://xxx.xxx.xxx.xx/ 法令規章/ 技師法/ 技師法相關解釋函)。其簽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本契約實施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xxx於簽約後 15 日內提報其實施簽證之執行計畫,經甲方同意後執行之。
1.上述執行計畫如屬設計簽證者,應包括施工規範與施工說明、數量計算、預算書、設計圖與計算書,並得包括補充測量、補充地質調查與鑽探、施工安全評估、工地環境保護監測與防治及其他必要項目。
2.上述執行計畫如屬監造簽證者,應包括品質計畫與施工計畫審查、施工圖說審查、材料與設備抽驗、施工查驗與查核、設備功能運轉測試之抽驗及其他必要項目。
(二) 技師執行簽證時,應親自為之,並僅得就本人或在本人監督下
完成之工作為簽證。其涉及現場作業者,技師應親自赴現場實地查核後,始得為之。
(三) 技師執行簽證,應依技師法第 16 條規定於所製作之圖樣、書表及簽證報告上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
(四) 本契約執行技師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規定,就其辦理經過,連同相關資料、文件彙訂為工作底稿,並向甲方提出簽證報告。
十七、 其他:
(一)乙方所提出之圖樣及書表內如涉及施工期間之交通維持及安全衛生設施經費者,應以量化方式編列。
(二)乙方履約期間,應於每月 5 日前向甲方提送工作月報,其內容包括工作事項、工作進度(含當月完成成果說明)、工作人數及時數、異常狀況及因應對策等。
(三)乙方所擬定之招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形。其有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之情形時,應於提送履約成果文件上敘明理由。
(四)如係辦理公有新建建築物,其工程預算達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上者,建築工程於申報一樓樓版勘驗時,應同時檢附合格級以上候選綠建築證書;工程契約約定由施工廠商負責取得綠建築標章者(如約定為乙方辦理者,招標時由甲方於第 2 條附
件一第 2 款第 4 目之(7)勾選),於工程驗收合格並取得合格級以上綠建築標章後,始得發給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但工程驗收合格而未能取得綠建築標章,其經甲方確認非可歸責於施工廠商者,仍得發給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另乙方於辦理變更設計,應併同檢討與申請變更候選綠建築證書。
(五)如係辦理公有新建建築物,建築物使用類組符合內政部「公有建築物申請智慧建築標章適用範圍表」規定,且工程預算達新臺幣 2 億元以上者,除應符合前目候選綠建築證書及綠建築標章之取得要求外,建築工程於申報一樓樓版勘驗時,應同時檢附合格級以上候選智慧建築證書;工程契約約定由施工廠商負責取得智慧建築標章者(如約定為乙方辦理者,招標時由甲方於第 2 條附件一第 2 款第 4 目之(9)勾選),於工程驗收合格並取得合格級以上智慧建築標章後,始得發給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但工程驗收合格而未能取得智慧建築標章,其經甲方確認非可歸責於施工廠商者,仍得發給工程結
算驗收證明書;另乙方於辦理變更設計,應併同檢討與申請變更候選智慧建築證書。如屬國家機密之建築物,得免適用本目之約定。
(六)如係辦理公有新建建築物,其工程預算未達新臺幣 5 千萬元
者,自 103 年 1 月 1 日起,應通過日常節能與水資源 2 項指標,由乙方承辦建築師以自主檢查方式辦理,甲方必要時得委請各地建築師公會、內政部指定之綠建築標章評定專業機構或其他方式,於填發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前完成確認。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依本目約定辦理:
1.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98 條第 3 款規定免檢討建築物節約能源者。
2.建築物僅具有頂蓋、樑柱,而無外牆或外牆開口面積合計大於總立面面積三分之二者。
3.建築法第 7 條規定之雜項工作物。
4.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 500 平方公尺以下者。
5.屬國家機密之建築物。
6.其他經內政部認定無須辦理評估者。
(七)工程有土石方出土達 3 千立方公尺以上或需土達 5 千立方公尺以上者,乙方應就圖樣及書表內有關土石方規劃設計內容及收容處理建議提出完整詳細之說明,送甲方審查。
(八)乙方履約內容涉及架設網站開放外界使用者,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2 條之 2 規定辦理。
(九)乙方進行規劃設計作業時,應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6
年 4 月 11 日「公共工程落實生態檢核機制」研商會議結論,於工程計畫核定、規劃、設計、施工與維護管理等作業階段將『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機制』納入環評書件,並配合環評時的環境保護對策進行各作業階段之檢核。
(十)乙方擬定之招標文件應規定承攬本案施工廠商,應使用第 3
期(加裝濾煙器,符合第 4 期、第 5 期排放標準)以上排氣管制標準之柴油車輛進行載運。
(十一)乙方擬定之招標文件應規定承攬本案施工廠商需依「交通部大型車輛裝設車輛安全設備推動計畫」所屬大貨車應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等相關安全設備。
第九條 履約標的品管
一、 乙方在履約中,應對履約規劃設計監造品質依照契約有關規範,
嚴予控制,並辦理自主查核。本案委託技術服務,如包括設計者,乙方所為之設計應符合節省能源、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保護環境、節約資源、經濟耐用等目的,並考量景觀、自然生態及性別、身心障礙、高齡、兒童等使用者友善環境。
二、 甲方於乙方履約期間如發現乙方履約品質或進度不符合契約規定,得通知乙方限期改善或改正。乙方逾期未辦妥時,甲方得要求乙方部分或全部停止履約,至乙方辦妥並經甲方書面同意後方可恢復履約。乙方不得為此要求展延履約期限或補償。
三、 乙方不得因甲方辦理審查、查驗、測試、認可、檢驗、功能驗證或核准行為,而免除或減少其依契約所應履行或承擔之義務或責任。
四、 乙方之建築師、技師或其他依法令、契約應到場執行業務人員,其應到場情形及未到場之處置如下。同次應到場執行業務包含下列 2 種以上情形而未到場者,其懲罰性違約金分別計算,其總額以契約價金總額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規劃設計執行計畫內涉及現況調查、鑑界、現地會勘、各階段說明會議及審查會議時,經甲方通知應到場說明者。未到場之處置:每人次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伍仟元。
第十條 保險
一、 乙方應於履約期間辦理下列保險,其屬自然人者,應自行另投保人身意外險。
(一)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及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投保專業責任險。包括因業務疏漏、錯誤或過失,違反業務上之義務,致甲方或其他第三人受有之損失。
(二)雇主意外責任險。
二、 乙方依前款辦理之保險,其內容如下:
(一)承保範圍:契約工作項目。
(二)保險標的:履約標的。
(三)被保險人:以乙方為被保險人。
(四)保險金額:契約價金總額。
(五)每一事故之自負額上限:不得超過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三十。
(六)保險期間:自契約生效日起至契約所定履約期限之日另加 2 年止,有延期或遲延履約者,保險期間比照順延。
(七)未經甲方同意之任何保險契約之變更或終止,無效。
三、 保險單記載契約規定以外之不保事項者,其風險及可能之賠償由乙方負擔。
四、 乙方向保險人索賠所費時間,不得據以請求延長履約期限。
五、 乙方未依契約規定辦理保險、保險範圍不足或未能自保險人獲得足額理賠者,其損失或損害賠償,由乙方負擔。
六、 保險單正本一份及繳費收據副本一份應於辦妥保險後即交甲方收執。
七、 乙方應依甲方之本國法規為其員工及車輛投保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汽機車第三人責任險。其依法免投保勞工保險者,得以其他商業保險代之。
八、 本契約延長服務時間時,乙方應隨之延長專業責任保險之保險期間。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須延長履約期限者,因而增加之保費,由契約雙方另行協議其合理之分擔方式。
九、 依法非屬保險人可承保之保險範圍,或非因保費因素卻於國內無保險人願承保,且有保險公會書面佐證者,依第 1 條第 7 款辦理。
十、 機關及廠商均應避免發生採購法主管機關訂頒之「常見保險錯誤及缺失態樣」所載情形。
第十一條 保證金
乙方依第五條、一、(三)及技術服務廠商遴選投標須知、八之規定所應繳納之保固保證金,於保證期限屆滿時,無息發還,其保證期限詳技術服務廠商遴選投標須知。保證期滿後,若有屬於乙方責任所應辦理之成果修正工作或造成甲方之損失,乙方仍應負責修正及賠償。
第十二條 驗收
一、 驗收時機:
乙方完成履約事項後辦理驗收。二、 驗收方式:
得以書面或召開審查會議方式進行,審查會議紀錄等同驗收紀錄。三、 履約標的部分完成履約後,如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應先就該
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審查、查驗供驗收之用。
四、 乙方履約結果經甲方審查有瑕疵者,甲方得要求乙方於一定期限內改善。逾期未改正者,依第 13 條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
五、 乙方履約所完成之標的需另行招標施工,甲方未能於乙方履約完
成六個月內完成招標工作且非可歸責於乙方者,乙方得要求甲方終止契約,並辦理結算。
六、 乙方履約結果經甲方查驗或驗收有瑕疵者,甲方得要求乙方於主驗人所定之期限內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以下簡稱改正)。逾期未改正者,依第 13 條遲延履約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但逾期未改正仍在契約原訂履約期限內者,不在此限。
七、 乙方不於前款期限內改正、拒絕改正或其瑕疵不能改正者,甲方得採行下列措施之一:
(一)自行或使第三人改正,並得向乙方請求償還改正必要之費用。 (二)解除契約或減少契約價金。但瑕疵非重要者,甲方不得解除
契約。
八、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履約有瑕疵者,甲方除依前二款規定辦理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十三條 遲延履約
一、 逾期違約金,以日為單位,乙方如未依照契約規定期限完工,應按逾期日數計算逾期違約金,所有日數(包括放假日等)均應納入,不因履約期限以工作天或日曆天計算而有差別。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契約者,逾期違約金應計算至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日止。該違約金計算方式:
每日依契約價金總額千分之一計算逾期違約金。但未完成履約/初驗或驗收有瑕疵之部分不影響其他已完成部分之使用者,得按未完成履約/初驗或驗收有瑕疵部分之契約價金,每日依其千分之一計算逾期違約金。
二、 逾期違約金之支付,甲方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通知乙方繳納或自保證金扣除。
三、 逾期違約金之總額(含逾期未改正之違約金),以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四、 甲方及乙方因下列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者,得展延履約期限;不能履約者,得免除契約責任:
(一)戰爭、封鎖、革命、叛亂、內亂、暴動或動員。
(二)山崩、地震、海嘯、火山爆發、颱風、豪雨、冰雹、水災、土石流、土崩、地層滑動、雷擊或其他天然災害。
(三)墜機、沉船、交通中斷或道路、港口冰封。
(四)罷工、勞資糾紛或民眾非理性之聚眾抗爭。
(五)毒氣、瘟疫、火災或爆炸。
(六)履約標的遭破壞、竊盜、搶奪、強盜或海盜。
(七)履約人員遭殺害、傷害、擄人勒贖或不法拘禁。
(八)水、能源或原料中斷或管制供應。
(九)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十)非因乙方不法行為所致之政府或機關依法令下達停工、徵用、沒入、拆毀或禁運命令者。
(十一)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
(十二)甲方之本國或外國政府之行為。
(十三)其他經甲方認定確屬不可抗力者。
五、前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事由發生或結束後,其屬可繼續履約之情形者,應繼續履約,並採行必要措施以降低其所造成之不利影響或損害。
六、乙方履約有遲延者,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但經乙方證明縱不遲延給付,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七、契約訂有分段進度及最後履約期限,且均訂有逾期違約金者,屬分段完成使用或移交之情形,其逾期違約金之計算原則如下:
(一) 未逾分段進度但逾最後履約期限者,扣除已分段完成使用或移交部分之金額,計算逾最後履約期限之違約金。
(二) 逾分段進度但未逾最後履約期限者,計算逾分段進度之違約金。 (三) 逾分段進度且逾最後履約期限者,分別計算違約金。但逾最後履約期限之違約金,應扣除已分段完成使用或移交部分之金額計算
之。
(四)分段完成期限與其他採購契約之進行有關者,逾分段進度,得個別計算違約金,不受前目但書限制。
八、契約訂有分段進度及最後履約期限,且均訂有逾期違約金者,屬全部完成後使用或移交之情形,其逾期違約金之計算原則如下:
(一) 未逾分段進度但逾最後履約期限者,計算逾最後履約期限之違約金。
(二) 逾分段進度但未逾最後履約期限,其有逾分段進度已收取之違約金者,於未逾最後履約期限後發還。
(三) 逾分段進度且逾最後履約期限,其有逾分段進度已收取之違約金
者,於計算逾最後履約期限之違約金時應予扣抵。
(四) 分段完成期限與其他採購契約之進行有關者,逾分段進度,得計算違約金,不受第 2 目及第 3 目之限制。
九、乙方未遵守法令致生履約事故者,由乙方負責。因而遲延履約者,不得據以免責。
十、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履約進度,情節重大者之認定,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適用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111 條規定。
第十四條 權利及責任
一、 乙方應擔保第三人就履約標的,對於甲方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二、 乙方履約,其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應由乙方負責處理並承
擔一切法律責任及費用,包括甲方所發生之費用。甲方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三、 乙方履約結果涉及智慧財產權者:甲方取得全部權利。
四、 有關著作權法第 24 條與第 28 條之權利,他方得行使該權利,惟涉有政府機密者,不在此限。
五、 除另有規定外,乙方如在履約使用專利品、專利性履約方法,或涉及著作權時,有關專利及著作權,概由乙方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處理,其費用亦由乙方負擔。
六、 甲方及乙方應採取必要之措施,以保障他方免於因契約之履行而遭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其有致第三人損害者,應由造成損害原因之一方負責賠償。
七、 甲方對於乙方、分包廠商及其人員因履約所致之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八、 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或管理之契約,乙方因規劃設計錯誤、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致甲方遭受損害,乙方應負賠償責任之認定,有爭議者,依照爭議處理條款辦理。
(一)損害賠償之範圍,依民法第 216 條第 1 項規定,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二)除懲罰性違約金及逾期違約金外,損害賠償金額上限為契約價金總額。
(三)前目訂有損害賠償金額上限者,於法令另有規定,或乙方隱瞞工作之瑕疵、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對智慧財產權或對第三人發生侵權行為,對甲方所造成之損害賠償,不受賠償金
額上限之限制。
九、 甲方依乙方履約結果辦理採購,因乙方計算數量錯誤或項目漏列,致該採購結算增加金額與減少金額絕對值合計,逾採購契約價金總額百分之五者,應就超過百分之五部分占該採購契約價金總額之比率,乘以契約價金規劃設計部分總額計算違約金。但本款累計違約金以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十為上限。本款之「採購契約價金總額」,係指依乙方履約結果辦理工程採購決標時之契約價金總額。
十、 甲方不得於本契約納列提供甲方使用之公務車輛、提供甲方人員使用之影印機、電腦設備、行動電話(含門號)、傳真機及其他應由甲方人員自備之辦公設施及其耗材。
十一、 甲方不得指揮乙方人員從事與本契約無關之工作。
第十五條 契約變更及轉讓
一、 甲方於必要時得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乙方變更契約,乙方於接獲通知後,除雙方另有協議外,應於 10 日內向甲方提出契約標的、價金、履約期限、付款期程或其他契約內容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契約價金之變更,由雙方協議訂定之。
二、 乙方於甲方接受其所提出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前,不得自行變更契約。除甲方另有請求者外,乙方不得因前款之通知而遲延其履約期限。
三、 甲方於接受乙方所提出須變更之事項前即通知乙方先行辦理,其後未依原通知辦理契約變更或僅部分辦理者,應補償乙方所增加之必要費用。
四、 如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辦理契約變更,需廢棄或不使用部分已完成之工作者,除雙方另有協議外,甲方得辦理部分驗收或結算後,支付該部分價金。
五、 履約期間有下列事項者,應變更契約,並依相關條文合理給付額外酬金或檢討變更之:
(一)甲方於履約各工作階段完成審定後,要求乙方辦理變更者。
(二)甲方對同一服務事項依不同條件要求乙方辦理多次規劃或設計者。
(三)甲方因故必須變更部分委託服務內容時,得就服務事項或數量之增減情形,調整服務費用及工作期限。
(四)契約執行中涉及應執行其他之工作內容而未曾議定者。
六、 契約之變更,非經甲方及乙方雙方合意,作成書面紀錄,並簽名或蓋章者,無效。
七、 乙方不得將契約之部分或全部轉讓予他人。但因公司分割或其他類似情形致有轉讓必要,經甲方書面同意轉讓者,不在此限。
乙方依公司法、企業併購法分割,受讓契約之公司(以受讓營業者為限),其資格條件應符合原招標文件規定,且應提出下列文件之一:
(一)原訂約廠商分割後存續者,其同意負連帶履行本契約責任之文件;
(二)原訂約廠商分割後消滅者,受讓契約公司以外之其他受讓原訂約廠商營業之既存及新設公司同意負連帶履行本契約責任之文件。
第十六條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一、 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乙方因此所生之損失:
(一)違反採購法第 39 條第 2 項或第 3 項規定之專案管理廠商。
(二)有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之情形者。
(三)有採購法第 59 條規定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四)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五)乙方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92 條規定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六)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七)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八)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
(九)審查、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者。
(十)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
(十一)乙方未依契約規定履約,自接獲甲方書面通知之次日起
10 日內或書面通知所載較長期限內,仍未改善者。
(十二)違反本契約第 8 條第 13 款第 1 目至第 3 目情形之一,經甲方通知改正而未改正,情節重大者。
(十三)違反環境保護或職業安全衛生等有關法令,情節重大者。
(十四)違反法令或其他契約約定之情形,情節重大者。
(十五)契約約定之其他情形。
二、 甲方未依前款規定通知乙方終止或解除契約者,乙方仍應依契約規定繼續履約。
三、 契約經依第一款約定或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者,甲方得依法自行或洽其他廠商完成被終止或解除之契約;其所增加之費用及損失,由乙方負擔。無洽其他廠商完成之必要者,得扣減或追償契約價金,不發還保證金。甲方有損失者亦同。
四、 契約因政策變更,乙方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甲方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補償乙方因此所受之損失。但不包含所失利益。
五、 依前款規定終止契約者,乙方於接獲甲方通知前已完成且可使用之履約標的,依契約價金給付;僅部分完成尚未能使用之履約標的,甲方得擇下列方式之一洽乙方為之:
(一)乙方繼續予以完成,依契約價金給付。
(二)停止履約,但乙方已完成部分之服務費用由雙方議定之。六、 非因政策變更而有終止或解除契約必要者,準用前 2 款規定。
七、 乙方未依契約規定履約者,甲方得通知乙方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至情況改正後方准恢復履約。乙方不得就暫停執行請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增加契約價金。
八、 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情形,甲方通知乙方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應補償乙方因此而增加之必要費用,並應視情形酌予延長履約期限。
九、 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情形而造成停工時,乙方得要求甲方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監造工作。
十、 依前 2 款約定暫停執行期間累計逾 6 個月者,乙方得通知甲方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
十一、 乙方不得對本契約採購案任何人要求期約、收受或給予賄賂、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xx、回扣、餽贈、招待或其他不正利益。複委託分包廠商亦同。違反上述約定者,甲方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或將 2 倍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
十二、 本契約終止時,自終止之日起,雙方之權利義務即消滅。契約解除時,溯及契約生效日消滅。雙方並互負相關之保密義務。
第十七條 爭議處理
一、 甲方與乙方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
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一)提起民事訴訟,並以甲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二)依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技術服務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甲方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乙方提付仲裁,甲方不得拒絕。
(三)經契約雙方同意並訂立仲裁協議後,依本契約約定及仲裁法規定提付仲裁。
(四)依採購法第 102 條規定提出異議、申訴。
(五)依其他法律申(聲)請調解。
(六)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二、 依前款第 2 目後段及第 3 目提付仲裁者,約定如下:
(一)由甲方於招標文件及契約預先載明仲裁機構。其未載明者,由契約雙方協議擇定仲裁機構。如未能獲致協議,屬前款第 2 目
後段情形者,由乙方指定仲裁機構;屬前款第 3 目情形者,由甲方指定仲裁機構。上開仲裁機構,除契約雙方另有協議外,應為合法設立之國內仲裁機構。
(二)仲裁人之選定:
1. 當事人雙方應於一方收受他方提付仲裁之通知之次日起 14日內,各自從指定之仲裁機構之仲裁人名冊或其他具有仲裁人資格者,分別提出 10 位以上(含本數)之名單,交予對方。
2. 當事人之一方應於收受他方提出名單之次日起 14 日內,自該名單內選出一位仲裁人,作為他方選定之仲裁人。
3. 當事人之一方未依 1.提出名單者,他方得從指定之仲裁機構之仲裁人名冊或其他具有仲裁人資格者,逕行代為選定一位仲裁人。
4. 當事人之一方未依 2.自名單內選出仲裁人,作為他方選定之仲裁人者,他方得聲請指定之仲裁機構代為自該名單內選定一位仲裁人。
(三)主任仲裁人之選定:
1. 二位仲裁人經選定之次日起 30 日內,由雙方選定之仲裁人共推第三仲裁人為主任仲裁人。
2. 未能依 1.共推主任仲裁人者,當事人得聲請指定之仲裁機構為之選定。
(四)以甲方所在地為仲裁地。
(五)除契約雙方另有協議外,仲裁程序應公開之,仲裁判斷書雙方均得公開,並同意仲裁機構公開於其網站。
(六)仲裁程序應使用國語及中文正體字。
(七)甲方不同意仲裁庭適用衡平原則為判斷。
(八)仲裁判斷書應記載事實及理由。
三、 依採購法規定受理調解或申訴之機關名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3 號 9 樓;電話:(00)00000000。
四、 履約爭議發生後,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 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應繼續履約。但經甲方同意無須履約者不在此限。
(二) 乙方因爭議而暫停履約,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無理由者,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但結果被認定部分有理由者,由雙方協議延長該部分之履約期限或免除該部分之責任。
五、 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第十八條 其他
一、 乙方對於履約所僱用之人員,不得有歧視婦女、原住民或弱勢團體人士之情事。
二、 乙方履約時不得僱用甲方之人員或受甲方委託辦理契約事項之機構之人員。
三、 乙方授權之代表應通曉中文或甲方同意之其他語文。未通曉者,乙方應備翻譯人員。
四、 甲方與乙方間之履約事項,其涉及國際運輸或信用狀等事項,契約未予載明者,依國際貿易慣例。
五、 甲方及乙方於履約期間應分別指定授權代表,為履約期間雙方協調與契約有關事項之代表人。
六、 乙方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請查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1 年 1 月 13 日工程企字第 10100017900 號函(公開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資訊網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採購法規相關解釋函),乙方人員及其他技術服務或工程廠商應遵守法令規定,善盡職責及履行契約義務,以免觸犯法令或違反契約規定而受處罰。
七、 依據「政治獻金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與政府機關(構)
有巨額採購契約,且於履約期間之廠商,不得捐贈政治獻金。八、 本契約未載明之事項,依採購法及民法等相關法令。
立契約書人
甲方:中華民國代表授權機關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法定代理人:局長xxx
地址:新北市泰山區xx里半山雅 70 號
電話:00-00000000 傳真號碼:02-29093218
機 關
用 印
乙方(共同投標):
成員一:xxx建築師事務所負責人:周祖珍
地址:台北市大安區新生南路二段 2 號 12 樓之一電話:00-00000000 傳真號碼:02-23931012
廠 商
用 印
公司統一編號:14307706
成員二:美商美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責人:xxx
廠 商
用 印
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 3 段 208 號 8 樓電話:00-00000000 傳真號碼:00-0000-0000
公司統一編號:080810891
中華民國 107 年 06 月 11 日
;G%4-05:3
7.1ýƜĪfƻ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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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ÁhMöĪf | 1,035,000 | 592,857 | 1,627,85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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ƣâũ$Ī | 0 | 188,700 | 188,700 | Ȭ7.4 | |
ŚŖũ$ƕÆ˅Ī | 0 | 90,000 | 90,000 | Ȭ7.5 | |
ɾÈÿȔƚ;Ơøƾĸ āýƜĪ | 50,000 | 0 | 50,000 | ||
ɾÈÿȔƚ;Ơøƾĸˇ $ȞĪ̲ƠøƕƾĸĠfĪ | 75,000 | 0 | 75,000 | ||
ɾÈƚ;ɜč'̲̲Ć ũ̲˦Ǽ̲̲̕ŗDŽı ·¾ƀęÞnđˇ | 320,000 | 0 | 320,000 | ||
ǗƐĪ | 30,000 | 4,857 | 34,857 | ||
ŹĠfĪ | 40,000 | 10,000 | 50,000 | ||
ŁφȼȨĪ | 150,000 | 20,000 | 170,000 | ||
ƚ;Čƕ·¾@ČãƾĪf | 320,000 | 50,000 | 370,000 | ||
äāȱĵėǸĪ | 10,000 | 2,000 | 12,000 | ||
ɚãy9ȍTƕƿėĪ | 40,000 | 5,000 | 45,000 | ||
MöĪfφę=(A+B) | 2,385,000 | 1,492,857 | 3,877,85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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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 °ĪD=(A)*10% | 135,000 | 90,000 | 225,000 | |
þ | gā@5% | 0 | 97,143 | 97,143 | džȞ¦ƚ;ČnƜ £ĨFu;ŵ̄g ā@ |
ýƜĪfφę(S+;+m+þ) | 3,060,000 | 2,040,000 | 5,100,000 |
18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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ƚ;ƀęČ/ǛT ãƦČ/įǠãƦ Č(@Ɓ5@Y h) | ; g | 3.6 | 2.4 | 60,000 | 216,000 | 144,000 | |
ƚ;˞ÞĈ/ǛT ˞ÞĈ/įǠ˞Þ Ĉ/şĈ | ; g | 3.6 | 2.4 | 45,000 | 162,000 | 108,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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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ŚÂ{Ī | dz | 15 | 100 | 1,5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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Łφ̊ŝ(ȹ@ČãƾƕĊȗɑøwǛ ƁɛĴƵãƦ]ľʆ̗ƁƼˉƚʵ) | | | 1 | 50,000 | 50,000 | |
Ô ę | 222,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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ƀęÎŖʫǖƣâ | °ff | 500 | 30 | 15,000 | |
ƀęÎŖʎǖƣâ | °ff | 500 | 30 | 15,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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Æ˅ʤ(ĭÛ2~3°ff) | Đ | 3 | 10,000 | 3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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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 通 部 高 速 x x 局
國道1 號楊梅休息站新建工程規劃設計及後續擴充(監造)委託技術服務
技術服務招標書
中華民國 107 年 2 月
交 通 部 高 速 x x 局
國道1 號xxxx站新建工程規劃設計及後續擴充(監造)委託技術服務
技術服務招標書
目錄
有鑑於國道收費站因應計程收費後,既有房舍有閒置狀況,遂針對本局收費站探討改建為休息站利用之可行性,經可行性xx報告評估,將楊梅收費站改建為休息站,可提供用路人緊急如廁及休息功能,故辦理本計畫規劃設xx宜。
本計畫楊梅xx站位處桃園市楊梅區,隸屬於本局北xx護分局,位處楊梅交流道及湖口交流道之間,為五楊高架終點,統一里程為STA.71.4k 處,現況無設置地磅站。往北距離最近的國道 1 號服務區為中壢服務區(里程 55 公里處),往南為湖口服務區(里程 86 公里處),如圖 1、2。
圖 1 國道 1 號楊梅收費站與鄰近服務區及休息站位置圖
圖 2 基地現x
本計畫xx為原國道 1 號楊梅收費站範圍內建物,含既有收費站辦公室、宿舍、倉庫、終端機房、電機x、車庫及公警局楊梅分隊辦公室、停車場、宿舍及扣車場出入道路等(如圖 3),並於範圍內辦理下列工程之規劃設計事宜:
(一) 主線進出休息站區之動線規劃設計
(二) 站區動線之規劃設計(含停車位與廁所之配置分析)。
(三) 道路線形及交通設施檢討與改善(含車輛分匯流處理)。 (四) 拆除既有建築物之減帳及拆除執照申請
(五) 新建公警隊辦公廳舍、停車棚及休息站廁所、汙水處理設施等建築物之規劃設計,各幢樓地板面積詳下表。本表之樓地板面 積及建造費用為估計值,規設廠商應評估提出最佳規劃方案、其所需樓地板面積及建造費用建議值。(含需求量訪談或座談等使用現況分析,以推估未來空間需求)
(六) 休息區停車場、廁所及相關附屬(如水塔、汙水處理設備、中水回收系統及廢棄物堆置處等)設施規劃設計。
(七) 基地開放空間與景觀之規劃設計。 (八) 整體排水規劃設計。
(九) 辦理上開工程所涉及環保法規、都市計畫法規、建築法規(綠建築)、水土保持法規…相關許可申請等事宜。
廠商應就本案之可行性評估、基地現況及休息區運作模式充份瞭解,必要時應至現場辦理調查作業,規劃設計時得參考可行性研究之基地配置(採用可行性評估方案三為優先),惟可行性評估方案均非最佳方案,廠商應至少提出 2 個規劃設計方案(含建築基地配置、建築物之平面及立面規劃設計),以符合使用需求。
x 0 計畫範圍
楊 梅 休 息 站 各 幢 建 築 物 需 求 面 積 及 內 x |
公警局辦公廳舍 構造:鋼筋混凝土造或鋼骨造 建築規模:地上 3 或地上 4 層 建築高度:不限 總樓地板面積:約 1,200 平方公尺(概估) 建造經費:約 4,200 萬(概估) |
使用功能 |
地上 1 層為簡易保養間、嫌疑人留置室、辦公室(含分隊長室)、會客室、偵訊室、值班台、槍械室,地上 2~4 層: 餐廳、寢室、浴室、廁所及儲物室 |
說明 |
本案預計拆除既有建築物並新建辦公廳舍,各空間配置原則說明如下: 1. 本案以半半施工之方式辦理,先拆除既有保養廠、部分停車棚,並於新建辦公廳舍後拆除既有之辦公室(如圖 4)。 2. 男、女寢室及晒衣場需各自獨立,並配置門禁設施,具體分隔使用空間。 3. 寢室規劃以 2 人 1 間設置套房,數量初步規劃以女性 10 人、男性 50 人配置,各寢室內需有獨立衛浴設備,另於男性使用空間設置公共浴室。 4. 廠商可參考公警局使用現況(如圖 5)配置。 |
圖 4 施工示意圖
圖 5 使用現況
公共廁所(含汙水處理設備) 構造:鋼筋混凝土造或鋼骨造建築規模:地上 1 層 建築高度:不限 總樓地板面積:約 300 平方公尺(概估) 建造經費:約 2,200 萬(概估) | ||
樓層 | 樓地板面積 m2 | 使用功能 |
地上 001 層 | 300 | 洗手台、小便斗、蹲式及坐式大便器、無障礙廁所、親子廁所及汙水處理設備等 |
1. 勘察工程基地。
2. 繪製工程基地位置圖。
3. 基地測量、地質調查、鑽探及試驗。
4. 計畫相關資料之補充、分析及評估。
5. 製作規劃圖說。如配置圖(含設置、建築物)、平面圖、立面圖、透視圖及具代表性之剖面圖等草案構想。
6. 製作工程計畫書。如設計準則、規範等級說明、構造物型式及施工法(含特殊構造物方案及比較)、材料種類、結構及設備系統概要說明、構造物耐震及防蝕對策、營建土石方處理(土石方交換供需研擬)、工程計畫期程、工程經費概算等初步建議。
7. 休息站出入動線及停車場交通動線之檢討及對策。
8. 排水規劃之檢討及對策。
9. 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等之檢討。
10.提出規劃報告。
11.現況基地內樹木移植(含移植他處計畫)、植栽及整體景觀計畫。
12.公共管線調查及遷移。
13.施工計畫(含工期、工法、分標計畫及其他注意事項)與交通維持。
14.建設時程、工程經費評估及建設計畫。
15.替代可行方案與選擇方案經濟效益評估。
16.地方政府、x意代表及人民陳情事項之評估規劃。 (二) 工程設計(應提基本設計、細部設計報告書)
1. 基本設計:
(1) 規劃報告及設計標的相關資料之檢討及建議。
(2) 休息站出入道路、休息站內道路改善及停車場道路路面工程基本設計。
(3) 休息站出入口動線及休息站內交通、交控工程基本設計。
(4) 辦理水土保持及排水基本設計。
(5) 構造物及其環境配置規劃設計圖。
(6) 構造物基本設計圖。如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及招標文件所載其他基本設計圖。
(7) 結構及設備系統研擬。
(8) 整體景觀基本設計。
(9) 植栽工程基本設計。
(10)工程材料方案評估比較。
(11)構造物型式及工法方案評估比較。
(12)特殊構造物方案評估比較。
(13)構造物耐震對策評估報告。
(14)構造物防蝕對策評估報告。
(15)綱要規範。
(16)量體計算分析及法規之檢討。
(17)細部設計準則之研擬。
(18)營建剩餘土石方之處理方案。
(19)施工規劃及施工初步時程之擬訂。
(20)成本概估。
(21)採購策略及分標原則之研訂。
(22)基本設計報告。
(23)廠商應依「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提送相關成果並配合辦理審議相關事宜,及基本設計階段替選方案評估自我檢核表。另依「重大公共工程開工要件注意事項」辦理工程開工管制條件規設階段應辦事項及檢核表
2. 細部設計圖文資料:
(1) 工程圖文資料。如配置圖、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排水配置圖、室內裝修、地質柱狀圖等。
(2) 結構圖文資料。如結構詳圖、結構計算書等。
(3) 設備圖文資料。如給水、排水、污水、電力、空調、消防、電信、機械、儀控、瓦斯、照明等設備詳圖、計算書、規範等(以上均為休息站整區之設備圖文)。
(4) 休息站出入口道路、休息站內通路改善及停車場道路路面工
程細部設計。
(5) 休息站出入口動線及休息站內交通、交控工程細部設計。
(6) 辦理水土保持及區域排水基本設計。
(7) 整體景觀細部設計。
(8) 植栽或移植工程細部設計。
(9) 有關專業技術之資料與報告之研究、評審及補充。
(10)替代方案、工程設計及施工可行性之審查及建議。
(11)施工或材料規範之編擬。
(12)工程或材料數量之估算及編製。
(13)成本分析及估算。
(14)施工計畫及交通維持計畫之擬訂。
(15)分標計畫及施工進度之擬訂及整合。
(16)發包預算及招標文件之編擬。
(17)施工安全衛生
A.xxxx措施:
對於施工風險評估對策之安全措施如安全上下設備、施工架、防止墜落災害設施及其他相關勞工安全衛生設施之要求,以設計圖說展現,並納入工程契約執行。施工安全衛生設計圖說應包括以下重點,但不限於下列各項:
(A) 墜落防止:安全上下設備、護欄、安全網、水平安全母索、護籠及護蓋之安全施工圖說。
(B) 倒塌崩塌防止:施工架、擋土支撐、模板支撐,及基礎施工、開挖支撐等之安全施工圖說。
(C) 感電防止:臨時用電之漏電斷路器、電焊機之自動電擊防止裝置之安全施工圖說。
(D) 特殊路段之作業安全衛生設計:如地質敏感區、路線跨越交流道或匝道及臨水作業等。
(E) 其他必要之施工安全衛生設計圖說。
上述圖說展現方式,除基本安全設施施工部分,並應針對各標段不同工程性質之施工危害有因應之施工安全衛生設
計圖說。
對於重要假設工程(模板支撐、施工架、開挖擋土支撐等)及高危險作業(如基礎開挖、鋼構組配、施工架、模板及支撐組拆作業、起重吊掛作業、管線遷移作業、侷限空間作業、交通維持等)設定檢查程序、檢驗標準、查驗點及查驗表單,並整合納入施工標相關招標文件中,供施工廠商落實辦理。
B.施工安全衛生管理:
(A) 參照行政院勞委會及工程會頒定最新法令及本計畫與各施工標特性及風險評估對策,提出各施工標安全衛生管理規範,如警告標示、施工安全組織、安全衛生協議規章、安全作業標準、教育訓練、自動檢查、緊急應變計畫、危險物危害物管理、勞工健康管理、醫療及急救系統及其他必要之管理控制。
(B) 參照行政院工程會函頒之「公共工程安全衛生項目編列參考附表」相關規定、勞安相關法令,及整合工程施工風險評估成果,並將假設工程安全納入設計考量,進行施工模擬,提出相關安全衛生規範圖說、分析及量化施工安全衛生費用,納入工程招標相關文件中據以執行。
C.綜合上述工作成果及彙整述明施工標之安全衛生措施與注意事項,提出本計畫「施工安全衛生報告書」,併各批次基設成果初稿、招標文件提送。並於施工計畫-「安全衛生計畫」章節摘要說明辦理情形。
D. 設計期間應由具施工安全衛生管理相關經驗人員參與安全衛生設計工作及規範圖說之訂定。
配合本計畫各批次細設成果初稿提送時,另將各施工標施工安全衛生規範與圖說整合成「高速公路安全衛生設計規範圖說彙編」專冊(包括施工技術規範、設計圖(A3附圖)、預算計價編列項目與內容)一併提送審查,經審查接受後,提送書面定稿及原始文字電子檔(word 檔)及原始圖檔(CAD 及PDF 檔) 各 5 份。
(18)工程施工風險管理
設計階段即需進行施工安全風險辨識,對於施工中可能產生
的風險設法予以排除、降低或控制,及研擬相關配合措施。並參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與勞委會有關法規進行施工風險管理。考量工程本質安全(如工址施工環境、施工方案、施工方法進行風險清除或取代)、安全設施(如施工機械設備安全、安全防護設施進行風險隔離與工程控制),及施工安全管理(各種管理控制作為)。
A. 依計畫特性及各標段設計案之潛在風險因子進行施工風險評估,並針對擬執行之設計方案可能造成之風險危害提出因應對策。
B.施工風險評估應包括具體之施工安全評估,如主要工程之施工方法、施工模擬(必要時以矩陣表列)、規劃安全衛生注意事項。
C.本計畫之工程施工風險評估小組成員,應具有高速公路工程之設計或施工與安全專業素養及經驗。小組成員應具安全衛生管理相關經驗。領隊應具有工程與施工風險管理整合相關經驗。
D.針對本計畫提出之設計方案,應經此領域專家進行檢討,確認殘餘風險可接受及因應對策可行;上述辦理方式、項目、擬邀請專家名單及工程施工風險評估小組成員需於契約生效日起 30 日內提送「工程施工風險評估工作計畫書」
(5 份),經核定後據以辦理,並將辦理過程與成果納入評估報告中。
工程施工風險評估報告初稿併各細部設計成果初稿提送,並擇期辦理簡報,俟審查核定後,將評估報告原始文字與圖說電子檔,併書面成果 5 份提送。至於工程施工風險評估對策需行繪製之相應主要安全設施圖說、訂定安全衛生規範及編列經費明細表等,納入「施工安全衛生報告書」及工程招標相關文件中。
3. 代辦申請建築執照與水、電、空調、消防或電信之工程設計圖說資料送審、申請公有建築物候選綠建築證書等。
4. 協辦下列招標及決標有關事項:
(1) 各項招標作業,包括參與標前會議、設計、施工說明會。
(2) 招標文件之釋疑、變更或補充。
(3) 投標廠商、分包廠商、設備製造廠商資格之審查及諮詢。
(4) 開標、審標及提供決標建議。
(5) 契約之簽訂。
(6) 招標、開標、審標或決標爭議之處理。
(7) 其他與設計有關且載明於招標文件或契約之技術服務。 (三) 施工監造暨專業技術服務(後續擴充)
1. 本規劃設計後續擴充之施工監造暨專業技術顧問服務,其中施
工監造部分,高公局得保留該項是否後續擴充之權利,即高公局得採其他方式辦理施工監造。
2. 本案委辦監造費(詳投標須知)應配合細部設計定稿之施工期程、發包工程費,再詳予編列,並需符合「政府採購法」及「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
1. 電腦 3D 動畫模擬製作(含 3D 靜態模擬圖至少 2 張以上)。
2. 測量、大地工程調查。
3. 管線調查及試挖。
4. 施工期間替代路線及交通動線方案研擬。
5. 相關xx案件建議及配合設計。
6. 配合出席相關會議、說明會、準備簡報資料及簡報工作。
7. 其他依慣例應包含之工作。
8. 工程施工期間協助成果釋疑、諮詢、勘誤及設計理念溝通。
9. 環境及生態調查與監測(視需要辦理)。
10. 水土保持計畫(視需要辦理)。
1. 工程規劃報告(含相關會議紀錄及審核意見答覆表及電腦檔光碟)15 份。
2. 管線調查資料 5 份,並概估管線遷移各單位應分擔費用。
3. 地質鑽探試驗成果(含電子檔光碟片)5 份(詳震測鑽探、土壤及岩石試驗作業規範)。
4. 測量成果(含電子檔光碟片)5 套(詳中山高速公路拓寬工程測量作業規範規定)。
5. 其他慣例必須之圖說文件與報告。報告內圖片以彩色印製為原則,封面採本局制式封面。
6. 水土保持計畫及對策檢討報告 15 份(視需要提送)。
1. 植栽移植成果及發包文件 2 份。
2. 管線調查資料 5 份,並概估管線遷移各單位應分擔費用。
3. 地質鑽探試驗成果(含電子檔光碟片)5 份(詳震測鑽探、土壤及岩石試驗作業規範)。
4. 測量成果(含電子檔光碟片)5 套(詳中山高速公路拓寬工程測量作業規範規定)。
5. 基本設計報告(含電子檔光碟片)及設計圖各 15 份。
6. 工程細部設計報告 15 份(含相關會議紀錄及審核意見答覆表及電腦檔光碟)。
7. 細部設計透明原圖(除一般工程所需資料外,另應含基準點、管線、安全衛生設施設計、各施工階段交通維持計畫佈設等資料) 及第二原圖各 1 套。
8. 細部設計圖之電子圖檔及各張設計圖之電子檔名稱及其相對應各圖層名稱之書面資料各 3 套。
9. 電腦成果 5 份。
10. 招標書 15 份。
11. 設計 A3 縮影圖、特訂條款各 15 份。
12. 設計計算書、數量計算書、施工計畫書、工程預算書、施工期間交通維持作業大綱及佈設圖各 10 份。
13. 發包文件電腦檔 3 套。
14. 借棄土區計畫 5 份、管線調查資料、處理計畫書及經費概估各 5 份。
15. 設計成果檢核表。
16. 監造工作計畫書 1 套。
17. 其他慣例或涉及工作內容必須之圖說文件與報告。報告內圖片以彩色印製為原則,封面採本局制式封面。
上述成果之發包文件本局得視實際需要請廠商增加提送份數,費用包含於契約總價。
(一) 依技術服務廠商遴選投標須知、拾、三之規定完成簽約手續,並於契約生效日起 10 日內(○○年○○月○○日前)提送服務實施計畫書,服務實施計畫書內容至少應包括計畫組織、工作計畫流程、工作預定進度表(含分期提出各種書面資料之時 程)、工作人力計畫(含人員配當表)、辦公處所及服務費用明細表等。
(二) 於契約生效日起 15 日內(○○年○○月○○日前)提報實施簽證之執行計畫以及所屬辦理本案技師之技師證件影本及技師執業執照影本,上述執行計畫如屬設計簽證者,應包括施工規範與施工說明、數量計算、預算書、設計圖與計算書,並得包括測量、地質調查與鑽探、施工安全評估、工地環境保護監測與防治及其他必要項目。另本案涉及主線進入休息站之交通動線之規劃設計,就此節應由交通工程技師辦理及簽證。
(三) 於契約生效日起 20 日內(○○年○○月○○日前)將測量、地質鑽探、試驗等計畫書及「工程安全風險評估及安全衛生工作計畫書」提送本局。但於辦理地質鑽探或管線試挖前,應先函知管線單位始得進行鑽探、試挖等工作。
(四) 於契約生效日起 2 個月內(○○年○○月○○日前)辦理提送工程規劃報告書(初稿)。
(五) 契約生效日起第 4 個月內(○○年○○月○○日前)提送初步設計成果(初稿)及工程安全風險評估報告(初稿) 、地質鑽探、管線調查及試挖報告。
(六) 初步設計報告及初步設計圖經審核後,廠商應於本局通知之規
定之期限內提送基本設計圖說及工程建造經費概算供本局辦理經費審議作業。
(七) 初步設計報告及初步設計圖提送後之審查期間廠商仍應持續進行細部設計作業,於本局初設審核同意備查函送達後 1.5 月內提送細部設計成果初稿及施工安全衛生報告書(初稿),本局於 1 個月內完成審查。
(八) 細部設計成果初稿審查會議紀錄送達後,廠商應儘速將修正成果隨時面交或傳真請本局複核確認,並於 1 個月內將簽認定稿提送本局。
(九) 簽認定稿提送經本局簽字(約 10 日)後 20 日內,廠商應提送所有正式成果。
(十) 廠商履約期間,應於每月 5 日前向本局提送工作月報,內容包括工作事項、工作進度(含當月完成成果說明)、工作人數及時數、異常狀況及因應對策等。
承辦本案之廠商應協助本局辦理各項說明會或簡報,場次視需要而定,其所需費用及審查費應估算含於總報價之內。
交 通 部 高 速 公 路 局
國道 1 號xxxx站新建工程規劃設計及後續擴充(監造)委託技術服務
技術服務廠商遴選投標須知
中華民國 107 年 2 月
交 通 部 高 速 公 路 局
國道 1 號xx休息站新建工程規劃設計及後續擴充(監造)委託技術服務
技術服務廠商遴選投標須知
目錄
附件一~1:遴選廠商投標資格證明文件審查表附件一~2:投標廠商計畫主持人資格保證書 附件一~3:投標廠商聲明書
附件一~4:切結書 1、2(投標時檢附)附件一~5:共同投標協議書
附件一~6:外標封封貼附件二~1:報價單
附件二~2:服務費用明細表(含附件二~2 附表 1、2、3、4 及 5)附件三 :授權書
附件四 :遴選廠商評選作業程序附件四~1:評選評分表
附件四~2:評選評分彙總表
附件五~1:定期存款單質權設定申請書格式附件五~2:定期存款單質權設定覆函格式 附件五~3:實行質權通知書格式
附件五~4:質權消滅通知書格式 附件五~5:保固保證金連帶保證書
附件五~6:保固保證金連帶保證保險單(含條款)附件六 :廠商問題傳真表
國道 1 號xx休息站新建工程
規劃設計及後續擴充(監造)委託技術服務
投標須知
一、依據
(一) 本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及其主管機關所訂定之規定。
(二) 招標方式為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之限制性招標,經公開客觀評選優勝者後議價。
(三)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布「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規定辦理。
二、一般規定
(一) 本採購案屬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採購。
(二) 本採購案之預算金額為新臺幣xx伍拾貳萬陸仟玖佰零壹元整
(5,526,901 元整);另後續擴充(監造)金額為新臺幣xxx拾萬 捌仟元整(6,908,000 元整)。
(三) 投標廠商之資格應符合下列規定,經政府機關核准登記有案,得提供規劃設計等技術性服務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技師事務所、建築師事務所、法人、機構或團體。
(四) 本採購允許廠商共同投標,廠商家數上限為 2 家。建築師事務所得單獨投標。共同投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投標:
1. 本採購之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不得對同一採購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
2. 本採購規定共同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所指定之代表人簽署。投標文件之補充或更正及契約文件之簽訂、補充或更正,亦同。
3. 本採購規定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所指定之代表廠商繳納押標金及保證金,其必須提供擔保者,亦同。
4. 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並於得標後列入契
1-1
約(單獨投標者免附)。
5. 本採購規定共同投標協議書以中文書寫(如附共同投標協議書)。
6. 本採購規定機關對共同投標廠商之代表人之通知,與對共同投標廠商所有成員之通知具同等效力。
7. 本採購契約價金之請領,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所指定之代表廠商向機關請領。
8. 共同投標廠商之各成員於得標後連帶負履行契約責任,成員中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共同履約者,同意將其契約之一切權利義務由其他成員另覓之廠商或其他成員繼受。共同投標廠商之其他成員得經機關同意,共同提出與該成員原資格條件相當之廠商,共同承擔契約之一切權利義務。機關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9. 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有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機關應視可歸責之事由,對各該應負責任之成員個別為通知。
(五)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以下簡稱本局或高公局)請求釋疑,其期限及本局公告補充說明方式詳招標公告。
(六) 本採購不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惟廠商投標文件缺漏印信、負責人簽名或蓋章或騎縫章等事,本局將請廠商於技術評選前補正。
(七) 投標文件使用中文,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投標文件不可使用鉛筆或其他易被塗改、消失、模糊不清之書寫工具,因此造成權利受損由廠商自行負責。
(八) 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事實及理由將通知廠商,並附記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1.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
2. 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加投標、訂約或履約者。
3. 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4. 偽造、變造投標、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者。
5. 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
6. 犯採購法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
7. 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
8. 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
9. 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者。
10.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11. 違反採購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轉包者。
12.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者。
13. 破產程序中之廠商。
14. 歧視婦女、原住民或弱勢團體人士,情節重大者。
(九) 經依採購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1. 有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有期徒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
2. 有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七款至第十四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拘役、罰金或緩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機關採購因特殊需要,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十) 廠商履行本技術服務案,若違反採購法第六十五條不得轉包之規定者,本局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
(十一)廠商對於招標文件之爭議,得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提出異議及申訴。
(十二)依採購法第四十八條,本採購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開標決標外,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
1. 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
2. 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
3. 依採購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暫緩開標者。
4. 依採購法第八十四條規定暫停採購程序者。
5. 依採購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由招標機關另為適法之處置者。
6. 因應突發事故者。
7. 採購計畫變更或取銷採購者。
8. 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特殊情形。
9. 因上述情形之一不予開標決標時,投標者不得要求補償。
(十三)廠商投標無論得標與否,除依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外,均不得要求任何費用。
三、招標文件
招標文件包括下列各項:
(一) 技術服務廠商遴選投標須知。 (二) 技術服務招標書。
(三) 技術服務契約(草案)。
(四) 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 (五) xx收費站改建為休息站可行性評估。
四、工作內容
詳技術服務招標書。
五、投標規定
各廠商之投標文件應包含下列各項文件,缺一即資格不符: (一) 資格證明文件
1. 資格證明文件須依招標文件之「遴選廠商投標資格證明文件審查表」(附件一~1)所列項目(附件一~2 至附件一~4)核實填寫、提列,並須加蓋廠商印信(得於資格審查時補蓋)以資確認及保證,連同已填妥之「遴選廠商投標資格證明文件審查表」裝入標封內,並按本須知五(四)規定提送。如為共同投標廠商者,「遴 選廠商投標資格證明文件審查表」(附件一~1)及所列項目,應由共同投標之各別廠商分別填寫,並加蓋廠商印信(得於資格審查時補蓋)以資確認及保證。
2. 參加本案投標之技術服務廠商(以下簡稱廠商),為未在停業處分期間,且須具備下列條件:
(1) 本案允許共同投標,共同投標廠商家數上限為 2 家,廠商資格為下列之一:
A. 建築師事務所單獨投標者:
提送「建築師開業證書」、「當年度有效公會會員證」及最近納稅證明文件。
B. 建築師事務所與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共同投標者:
(A) 提送建築師事務所之「建築師開業證書」、「當年度有效公會會員證」及最近納稅證明文件。
(B) 提送共同投標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及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C) 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正本。協議書應載明下列事項(如附件一~5),於得標後列入契約:
I. 招標案號、標的名稱、機關名稱及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之名稱、地址電話、負責人。
II. 共同投標廠商之代表廠商、代表人及其權責。 III.各成員之主辦項目及所占契約金額比率。
IV. 各成員於得標後連帶負履行契約責任。
V. 契約價金請(受)領由代表廠商檢具各成員分別出具之發票及相關文件向機關統一請領。
VI. 成員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共同履約者,同意將其契約之一切權利義務由其他成員另覓之廠商或其他成員繼受。
(2) 自本案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票據交換機構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 3 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3) 參與本案之計畫主持人(即計畫經理)須具有建築師資格。本項須提送「投標廠商計畫主持人資格保證書」(附件一~2)。
(4) 無「政府採購法」第十五條第四項、第三十八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至
五款所規定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
廠商須填具「投標廠商聲明書」(附件一~3),加蓋廠商印信,並由負責人xx(未依此規定辦理者視同無效),並自行負責所聲明之事項。未填寫完全,為資格不符廠商;其內容若有虛假,一經舉發,亦不得作為決標對象。並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二) 技術服務建議書 12 份(正本 2 份,副本 10 份)(含光碟 1 份)
1. 服務建議書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1) 廠商組織與經驗實績
A. 廠商簡介
B. 廠商公司組織
C. 實際參與本案人員學經歷、專長(含各專長人力人月配置表)
D. 廠商近年內曾完成類似服務工作之業績證明(不限國內)
(2) 對本計畫及現況之瞭解
A. 基地現況(都市計畫圖說、地形圖…等資料)
B. 基地環境及氣候
C. 就可性行評估報告之建議事項,於執行規劃設計時應考量之設計構想及注意事項
D. 規設需求及未來功能
(3) 計畫構想
A. 基地整體配置
(A) 規劃基地配置圖(比例 1/1200 以上)及說明
(B) 配置建築面積、樓地板面積及停車格數
(C) 基地人行、車行及停車動線規劃及檢討
B. 建築特色、規設內容及建物使用機能
(A) 整體建築物規劃設計特色、風格及理念
(B) 整體建築物設計構想圖說(平面圖、立面圖、透視圖等)(比例 1/500~1/800 以上)
(C) 建築物內部動線檢討
(D) 特殊創意
C. 規設期程及工程費用估算
(A) 工作進度(內容需含分項工作名稱、權重、預定累計進度及工作組織(含聯絡電話)
(B) 規劃設計內容之工程造價及施工期限預估
(C) 品管計畫
(4) 服務費用成本分析
A. 報價單(附件二~1)其報價金額須以國字大寫填列,並加蓋廠商印信及負責人簽名或蓋章
B. 成本分析即為廠商所提送之服務費用報價,並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布之「機關委託技術服務評選及計費辦法」,以總包價法計算,並依所附表格(附件二~2 及其附表)填列,所有價格均以新臺幣報價
C. 服務費用明細表(附件二~2)應載明各細項費用、營業稅及服務費總價,直接薪資部分人員薪資、數量附表亦應填列。
2. 服務建議書應以 A4 紙張(圖表可除外),中文橫式撰寫(若有專有名詞或單位非用英文不可,則不在此限),服務建議書頁數以 100頁為原則(含圖、表,但不含目錄、附錄),以連續方式編列頁碼。服務建議書引用相關資料應加註引用書籍名稱。上揭各項均由評選委員納入評分考量。
3. 服務建議書正本首頁須加蓋廠商印信,並由負責人簽名或蓋章,各頁加蓋騎縫章。
(三) 領取補充說明
廠商對招標文件有疑義時,應於招標公告規定之期限前提出書面文件,逾期不予受理。本局將依招標公告所定日期刊登政府採購網及本局外網。
(四) 投標文件提送方式
資格文件及服務建議書正本(內含服務費用成本分析)裝入廠商自備之外標封內密封處理。外標封應標示標案名稱、廠商名稱(全銜)及地址(附件一~6),未依此項規定辦理者視同無效;服務建議書正副本 12 份(含成果光碟片 1 份)得另外包裝,但均須依規定於投標截止前送達。
六、收件
(一) 投標收件截止日期:
以郵遞或專人於規定截標時間前送達收件地點,逾時送達者視為資格不符廠商(本案若有補充說明,依補充說明規定之截止收件日期)。投標廠商若以郵遞方式送達者,因本局位處郊區,投標廠商應自行考量合理郵遞時間酌予提前交寄,或改以專人送達,以免發生逾時送達情形而影響權益。惟截止收件日若遇天災等不可抗拒之因素,本局因而停止上班時得以順延至恢復上班日收件。
(二) 本案不允許電子投標。
七、開標及決標
(一) 投標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至八款之情形之一者,其所投之標不予開標決標;有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一至七款之情形之一者,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第五十條第一項情形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
(二) 本標案採一次投標,依資格審查、技術服務評選、議價及決標等程序進行。
1. 資格審查
(1) 時間及地點:依招標公告所訂之時間與地點開標。
(2) 審查投標廠商所附投標文件是否符合投標須知規定之條件,所有於規定時間前收到且合乎規定之標封,將於規定之時間與地點當眾開標,投標者得不到場。有權參加開標之每一投標廠商人數為 2 人。如為共同投標廠商,得為 4 人。
(3) 檢查投標文件外標封、資格文件、服務建議書等三項是否完備。審查資格文件,並審查服務建議書,不符投標規定者,領回所提送之投標文件並離場,未到場者,本局將另行通知領回其所提送之投標文件。
(4) 資格審查不符者,本局將以書面通知不符合原因。
(5) 經資格審查合格之廠商,依其投標文件送達時間先後順序,決定評選簡報之順序。
(6) 出席開標之人員,應為該廠商之負責人或投標授權書(附件三)所指定之被授權代表人,授權書須加蓋廠商印信,並由負責人
簽名或xx(未依此規定辦理者視同無效)。負責人請攜帶身分證、公司章及負責人章。被授權代表人須攜帶身分證、公司章 (或被授權印信)及被授權代表人章。
2. 技術服務評選
(1) 本局就廠商所提送之服務建議書,將邀請專家學者及本局業務相關人員等組成評選委員會評選出優勝廠商及優勝序位(家數由評選會議決定)。評分項目及權重詳見本局遴選廠商評選作業程序(附件四)。
(2) 評選時間與評選地點由本局以書面通知。有權參加開標之每一投標廠商人數為 10 人。出席開標之代表,應為該廠商之負責人或投標授權書(附件三)所指定之被授權代表人,授權書須加蓋廠商印信,並由負責人簽名或xx(未依此規定辦理者視同無效)。參加開標代表須攜帶身分證,另準備簡報光碟 1 份予承辦單位。
(3) 廠商簡報人員須於簡報前 5 分鐘到場安排簡報事宜,較原訂簡報時間遲到 10 分鐘以上,視為自動放棄簡報權利,不得參與簡報,簡報評分以零分計。
(4) 各廠商依序由計畫主持人或協同主持人,全程就其服務建議書內容,以國語使用自備之簡報設備,提出 15 分鐘簡報,第 12分鐘按第一次鈴,第 15 分鐘按鈴即應結束簡報。採統問統答方式,於評選委員詢問後,廠商綜合答覆 10 分鐘,第 8 分鐘按第一次鈴,第 10 分鐘按鈴即應結束答覆,廠商若非由計畫主持人或協同主持人全程簡報,則(簡報及答詢)項次分數最高分 5 分。每家廠商簡報時,其他廠商應予退席。(詳見附件四遴選廠商評選作業程序)。
(5) 評選委員之審查、議決等評選作業以不公開方式辦理。
(6) 評選結果另行函告。
(7) 經評選出優勝廠商,依優勝序位,自最優勝者起,擇期依優勝序位辦理議價作業。
3. 議價
(1) 本局將依評選優勝序位,以書面通知最優勝之廠商辦理議價,被通知廠商必須準時到場,並攜帶下列文件正本:
A. 下列廠商資格文件之一:
(A) 建築師事務所單獨投標者:攜帶「建築師開業證書」、「當
年度有效公會會員證」。
(B) 建築師事務所與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共同投標者:攜帶「建築師開業證書」、「當年度有效公會會員證」、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B. 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免納營業稅之證明文件,事務所為最近納稅證明文件。
C. 領標繳費收據正本(電子領標者免送)。
D. 計畫主持人開業證書正本(須與投標文件所送影本相符)。
E. 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票據交換機構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 3 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前列 A~D 項若與原提送影本不符,即取消議價資格並依相關規定追究責任。
(2) 經本局通知卻未前來議價之廠商或議價不成者,取消其議價資格由次一優勝序位廠商遞補。
(3) 以服務建議書所列之報價單上所載國字之總價為準,進行議價。
(4) 出席開標之人員,應為該廠商之負責人或投標授權書(附件三)所指定具有投標及減價權利之被授權代表人,授權書須加蓋廠商印信,並由負責人簽名或蓋章(未依此規定辦理者視同無效)。負責人請攜帶身份證、公司章及負責人章。被授權代表人須攜帶身份證、公司章(或被授權印信)及被授權代表人章。
4. 決標
(1) 報價或議減價結果在底價之內為原則,並以議減三次為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七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採議價方式辦理採購,廠商標價超過底價,經洽減結果,廠商書面表示減至底價,或照底價再減若干數額者,機關應予接受。
(2) 廠商報價已在底價之內,即逕行交其承辦並訂定契約;如其報價超過底價,經議減結果仍超過底價而不願再減時,或已達議減次數上限仍未進入底價,由次一優勝序位廠商遞補,餘類推。
八、保證金、廠商資格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
(一) 保固保證金
得標廠商應於請領本案末期款服務費用之同時,開具總服務費用百分之三(3%)之保固保證金(於請款時自行轉為保固保證金),作為廠商對本工程技術服務保固之保證。保證廠商於保固期間能按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以下簡稱高公局)之要求辦理廠商應負責之工作。保固期為至本工程施工驗收完成為止,或至高公局通知保證人解除本保證責任時為止,或以不超過設計作業完成後 3 年為止,該保證金於保固期滿後無息發還。
(二) 保固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為之。保證金得以廠商名義繳納並可依上述規定以兩種以上方式繳納。其已繳納者,並得經高公局同意更改繳納方式。
1. 保證金以銀行本票或支票或保付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並以「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全銜)為受款人。
2. 以設定質權之銀行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書、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交保證金時,其格式應按本投標書所附格式(附件五~1至附件五~6)辦理,未按規定格式辦理者高公局不予接受。
3. 以設定質權之定期存款單、金融機構保證書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交者,均應加註拋棄行使抵銷權。
4. 保證金以設定質權之銀行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或其他擔保繳納者,依其性質,應分別記載以高公局為質權人、受益人、被保證人或被保險人。
5. 以保證書方式提出保證金時,應檢附金融機構向主管機關辦理設立(或變更)登記之「設立(或變更)登記事項卡」影本 (非公司組織並使用機關關防之公營金融機構不必提送),未按規定辦理者高公局不予接受。
6. 保證金如係偽造或變造者,除依規定取消得標資格外,將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三) xxxx、之用辭定義如下:
1. 銀行:依銀行法第二條之規定。
2. 銀行本行本票:指銀行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或分支機構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3. 銀行支票:指金融機構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其他銀行於見票時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4. 銀行保付支票:指銀行於支票上記載照付或保付或其他同義字樣並簽名者。
5. 無記名政府公債:指我國政府機關或公營所發行之無記名債票。
6. 設定質權之銀行定期存款單:指設定質權予招標機關之銀行定期存款單,或無記名可轉讓銀行定期存款單。
7. 銀行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指未經我國政府認許並在我國境內登記營業之外國銀行所開發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經銀行保兌者。
8. 保險公司:指依保險法經設立許可及核發營業執照者。
(四) 本技術服務不能如期完成或有任何缺失或未履行保固責任時,除依契約規定辦理外,高公局得採取必要措施予以完成或改善缺失,並動用各項保證金及尚待支付廠商之價金支付一切費用,及抵充應繳高公局之罰款與賠償高公局所受之損害,如仍不足支付上開費用、罰款及損害賠償時,仍應由廠商負責給付。
九、報告簽署及簽證
(一) 本技術服務案件乙方完成之圖說及書表,應由實際提供服務之人員簽署,並依法辦理簽證。
(二) 本案規劃、設計報告應由得標廠商之計畫主持人(建築師)辦理執業簽證,但相關結構、設備及各專業領域(如土木、結構、交通、水保、環工、景觀、電機、消防設備…)應委由各類專業工程技師負責簽證,計畫主持人並負連帶責任。
註:參與本案之計畫主持人須具有建築師資格。
(三) 本案若需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或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水土保持計畫之簽署,應依環評法、水土保持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十、其他
(一) 本技術服務尚有後續擴充委託監造暨專業技術服務工作,詳技術服務招標書相關規定。本案後續擴充之監造技術顧問服務之一部
分或全部如仍須委託廠商辦理,本局得與本案得標廠商優先議價,完成議價後屆時另訂契約辦理。若無法達成協議,廠商視同放棄後續各階段之優先議約議價權。
(二) 本局得因特殊情事,視事實需要停止招標作業或展延開標,投標者不得要求補償。
(三) 廠商應於機關通知開工日起 10 日內提送技術服務工作計畫書、工作預定進度表及服務費用明細表送本局審查,並於 1 個月內依本局認可之技術服務計畫書、工作預定進度表及服務費用明細表與本局完成簽約手續,否則除取消其受委託資格外,並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辦理。而本次招標由次一序位優勝廠商取得議價資格。
(四) 廠商進行之相關調查計畫應經甲方審查同意後始得作業。
(五) 投標之廠商對本投標文件及本局提供之其他相關資料應予詳閱,並自行前往現場勘查,且應完全瞭解上述文件之內容。
(六) 廠商未經本局同意,對本案相關事宜擅自作任何承諾或發佈消息,而影響或侵犯本局權益時,其責任由廠商負責。
(七) 投標文件除本須知另有規定者外,一經提出後不得要求退還、抽換、補正及修改。
(八) 投標文件中需由廠商簽署處,應由廠商負責人簽名或蓋章,加蓋廠商印信〔須與向主管機關辦理之「設立登記事項卡(未辦理變更者)」或「變更登記事項卡(開標前最後一次變更者)」所載相符〕或機關關防。
(九) 廠商如對本採購案有任何疑問,應按招標公告規定方式於規定日期前以本局提供之「廠商問題傳真表」(附件六)填寫,以不記名方式電傳本局。本採購疑義及異議受理窗口為本局綜合組採購科。
(十)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電話: (00)0000-0000、傳真:(00)0000-0000,地址:000 xxxxxxxxx 0 x 0 x。
(十一)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電話: (000)000-0000 ,傳真: (049)239-1508,地址:540 xxxxxxxxx 0x。
(十二)檢舉機關:
檢舉不法人人有責,發現綁標、圍標情事,請向下列各機關檢舉:
1.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 xxxxxxxxx 0x、xx:000-0000000、傳真:049-2391517)
2.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 xxxxxxxxx 00 x;新店郵政 60000 號信箱、電話:00-00000000、傳真:02-29188888)
3. xxxxxx(xx:220 xxxxxxxxxx 000 x 0 x;板橋郵政 60000 號信箱、電話:00-00000000)
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 xxxxxxxxx 000 x;10099 國史館郵局第 153 號信箱、電話:0000000000、傳真:02-23811234)。
5.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 臺北市xxxxxx 0 x 0 x、xx:00-00000000、傳真:02-87897554)。
(十三)本投標須知如有未盡事宜或與相關法令相抵觸,以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法令為準。
十一、附件
附件一~1:遴選廠商投標資格證明文件審查表附件一~2:投標廠商計畫主持人資格保證書 附件一~3:投標廠商聲明書
附件一~4:切結書 1、2(投標時檢附)附件一~5:共同投標協議書
附件一~6:外標封封貼附件二~1:報價單
附件二~2:服務費用明細表(含附件二~2 附表 1、2、3、4 及 5)附件三 :授權書
附件四 :遴選廠商評選作業程序附件四~1:評選評分表
附件四~2:評選評分彙總表
附件五~1:定期存款單質權設定申請書格式附件五~2:定期存款單質權設定覆函格式 附件五~3:實行質權通知書格式
附件五~4:質權消滅通知書格式 附件五~5:保固保證金連帶保證書
附件五~6:保固保證金連帶保證保險單(含條款)附件六 :廠商問題傳真表
附件一~1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遴選廠商投標資格證明文件審查表
標的名稱:國道1號xx休息站新建工程規劃設計及後續擴充(監造)委託技術服務
(資格文件審查)日期: 年 月 日
審 查 項 目 | 審 查 結 果 | 備 註 | ||
1.投標廠商名稱 | 1.左列各欄除審查結果欄及審查人簽名欄外,其餘各欄必須填寫。 2.審查項目 4-(1)(2)(3)(4)項提送證明影本及填列各相關機關核發證明字號或填稅籍編號。 3.審查項目 4-(5)及 6 、7 項須加蓋廠商印信及廠商負責人簽名或蓋章。如為共同投標廠商 4-(5)計畫主持人 資格保證書之投標廠商、廠商印信及廠商負責人簽名或蓋章,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指定代表廠商及代表人簽署。 4.審查項目 5 項提送證明影本及填列查詢簡覆單編號。 5.共同投標廠商,應由共同投標之各廠商分別填寫本審查表及檢附本表之相關文件(審查項目 4-(5)、8 可由共同投標廠商檢附)。 | |||
2.負責人 | ||||
3.地址及電話 | ||||
4 建築師事務所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相關證件 | (1)建築師開業證書(字號)---如為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免 | |||
(2)當年度有效公會會員證 如為工程技 術顧問公司免 | ||||
(3)最近納稅證明文件,如為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為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 ||||
(4)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如為建築師、技師事務所免 | ||||
(5)計畫主持人資格保證及聲明書(附件一~ 2) | ||||
5.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票據交換機構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 3 年內無退票紀錄證 明(號碼) | ||||
6.投標廠商聲明書(附件一~3)(正本,已否簽 名或蓋章) | ||||
7.切結書(附件一~4)(含切結書 1 及切結書 2, 均為正本) | ||||
8. 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正本---共同 投標應檢附(附件一~5) | ||||
廠商/代表廠商印信 | 廠商/代表廠商負責人簽章 | 審查人員簽名 | ||
□合格 □不合格(請註明原因) |
1-16
附件一~2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投標廠商計畫主持人資格保證書
標的名稱:國道1號xx休息站新建工程規劃設計及後續擴充(監造)委託技術服務
姓名 | 出生年月日 | 身分證字號 | 執業( 開業) 證書字號 | |
計畫主持人 (即計畫經理) 限建築師 | ||||
協同主持人 |
一、 茲保證上列資料均屬事實,若有虛假不實,願自負一切責任。二、 附計畫主持人之開業證書影本(xxx「與正本相符」章及廠商
印信)。
投標廠商 :
法定負責人:
(職 銜) (姓 名) (簽名或xx)
(投標廠商印信)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一~3
投 標 廠 商 聲 明 書
x廠商參加交通部高速公路局招標採購國道 1 號xx休息站新建工程規劃設計及後續擴充(監 造)委託技術服務之投標,茲聲明如下:
項次 | 聲明事項 | 是(打V) | 否(打V) |
一 | x廠商之營業項目不符合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規定,無法於得標後作為簽約廠商,合 法履行契約。 | ||
二 | x廠商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33 條之情形。 | ||
三 | x廠商或負責人與招標機關之首長/採購案之洽辦機關之首長/受委託辦理採購之法人或團體之負責人,有採購法第 15 條第 4 項規定之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 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之情形。 | ||
四 | x廠商是採購法第 38 條規定之政黨或與政黨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 | ||
五 | x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是採購法第 39 條第 2 項所稱同時為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 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 | ||
六 | x廠商是採購法第 39 條第 3 項所稱與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同時為關係企業或 同一其他廠商之關係企業。 | ||
七 | x採購案如係以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辦理,或係以公開招標辦理但投標廠商未達 3 家之情形,本廠商之得標價款會有採購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稱高於本廠商於同樣市場 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之情形。 | ||
八 | x廠商已有或將有採購法第 59 條第 2 項所稱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xx 或其他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之簽訂之情形。 | ||
九 | x廠商、共同投標廠商或分包廠商是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及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38 條 第 1 項所規定之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廠商。【投標廠商應於投標當日遞送投標文件前至工程會網站 xxx.xxx.xxx.xx 查詢自己(包括總公司及各分公 司)、共同投標廠商、分包廠商是否為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之拒絕往來廠商】 | ||
十 | x廠商就本採購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 條及第 3 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 關係人,涉及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 條『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違反者,依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5 條規定處罰】 |
十一 | x廠商是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且合於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關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中小企業。(該認定標準第 2 條摘要如下:一、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實 收資本額在新臺幣 8,000 萬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 200 人者。二、除前款規定 外之其他行業前一年營業額在新臺幣 1 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 100 人者。) (答「否」者,請於下列空格填寫得標後預計分包予中小企業之項目及金額,可自備附件填寫)項目╴╴╴╴╴╴╴╴╴╴╴╴╴╴╴ 金額╴╴╴╴╴╴╴╴╴╴ 項目╴╴╴╴╴╴╴╴╴╴╴╴╴╴╴ 金額╴╴╴╴╴╴╴╴╴╴ 合計金額╴╴╴╴╴╴╴╴╴╴ | ||
十二 | x廠商目前在中華民國境內員工總人數逾 100 人。 (答「是」者,請填目前總人數計╴╴╴╴人;其中屬於身心障礙人士計╴╴╴╴人,原住民計╴╴╴人。) |
十三 | x廠商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不得從事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上開業務範疇及陸資資 | ||
十四 | x廠商是原住民個人或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 (答「否」者,請於下列空格填寫得標後預計分包予原住民個人或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之項目及金額,可自備附件填寫。如無,得填寫「0」) 項目╴╴╴╴╴╴╴╴╴╴╴╴╴╴╴ 金額╴╴╴╴╴╴╴╴╴╴項目╴╴╴╴╴╴╴╴╴╴╴╴╴╴╴ 金額╴╴╴╴╴╴╴╴╴╴ 合計金額╴╴╴╴╴╴╴╴╴╴ |
附註 | 1. 第一項至第十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2. 第十一項、第十二項、第十四項未填者,機關得洽廠商澄清。 3. 本採購如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第十 | |
三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如非屬上開採購,答「是」、「否」 | ||
或未答者,均可。 4.本聲明書填妥後附於投標文件遞送。 | ||
投標廠商名稱: | ||
投標廠商章及負責人章:日期: |
(106.6.28 版)
附件一~4
切結書 1(投標時檢附)
本廠商 參與交通部
高速公路局辦理國道 1 號xxxx站新建工程規劃設計及後續擴
充(監造)委託技術服務招標案,對於廠商之責任,包括刑事、民
事與行政責任,已充分瞭解相關之法令規定,並願確實遵行。
立書人
投標廠商: | (蓋章) | |
負責人: | (xx) | |
中華民國 年 | 月 | 日 |
切結書 2(投標時檢附)
本人 受聘於 (工程
技術顧問公司、建築師事務所),為承辦交通部高速公路局辦理國
道 1 號xxxx站新建工程規劃設計及後續擴充(監造)委託技術
服務之執業技師(開業建築師),對於執業技師(建築師)之責任,
包括刑事、民事與行政責任,已充分瞭解相關之法令規定,並願確實遵行。
立書人
技師(建築師): (蓋章)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一~5
共同投標協議書
立共同投標協議書人(以下簡稱共同投標廠商)
(廠商名稱)(以下簡稱第 1 成員)、 (廠商名稱) (以下簡稱第 2 成員)
同意共同投標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以下簡稱機關)之國道 1 號xx休息站新建工程規劃 設計及後續擴充(監造)委託技術服務(案號 )並協議如下:
一、共同投標廠商同意由 (廠商名稱) 為代表廠商,並以代表廠商之負責人為代表人,負責與機關意見之聯繫,任何由代表廠商具名代表共同投標廠商之行為
,均視為共同投標廠商全體之行為。機關對代表廠商之通知,與對共同投標廠商所有成員之通知具同等效力。
二、各成員之主辦項目:
第 1 成員: 、第 2 成員: 三、各成員所占契約金額比率:
第 1 成員: ﹪、第 2 成員: ﹪ x、各成員於得標後連帶負履行契約責任。
五、成員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共同履約者,同意將其契約之一切權利義務由其他成員另覓之廠商或其他成員繼受。
六、共同投標廠商契約價金由代表廠商檢具各成員分別出具之發票及相關文件向機關統一請領。
七、本協議書於得標後列入契約。協議書內容與契約規定不符者,以契約規定為準。協議書內容,非經機關同意不得變更。
八、本協議書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簽署,分別加蓋廠商印信並經公證或認證後生效。
九、其他協議事項(無者免填):
第 1 成員廠商名稱: | 第 2 成員廠商名稱: | ||
負責人(或其代理人): | 負責人(或其代理人): | ||
地址: | 電話: | 地址: | 電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一~6
注 標意 案事 名項 稱
: :「
本 國
件 x
1
非
在 號開 xx x時 x
間 息
標 封
郵票正貼 新
市
北
限時掛號 交 泰
投 | 投 | 投 | 投 |
標 | 標 | 標 | 標 |
廠 | 廠 | 廠 | 廠 |
商 | 商 | 商 | 商 |
成 | 成 | 成 | 成 |
員 | 員 | 員 | 員 |
2 | 2 | 1 | 1 |
地 | 名 | 地 | 名 |
址 | 稱 | 址 | 稱 |
: | : | : | : |
通 山
(
投 區
(24303)
不 站 x
得 新 欄
拆 建 務
封 工 必
程 填
規 寫
劃 ,
設 否
計 則
及 視
後 為
續 資
擴 格
(
充 不符
監 廠
)
)
造 商
委託技術服務
標 部
高
方
式
□
□ : 速
公
共 單
同 獨
路
投 投
標 標
局
( (
請 請
填 填
寫 寫
公
投 投
標 標
啟
廠 廠
商 商
成 成
員 員
1 1
、 )
2
)
xxxxxx
送
親 70
3
號
(
總
收
發
)
投標文件請至本局第四辦公室
樓綜合組採購科
附件二~1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報價單
標的名稱:國道 1 號xx休息站新建工程規劃設計及後續擴充(監造)委託技術服務
投標人對委辦案件之內容與成果及有關招標文件(含補充說明)等,均已完全明瞭接受,投標人今願承辦本委辦工作,總價為:
新臺幣 元整 (金額用中文大寫填寫,塗改時應加蓋廠商印信。)
(新臺幣 元)
(金額用阿拉伯數字填寫,塗改時應加蓋廠商印信。)
(廠商印信)
投標廠商名稱:
負責人姓名: 簽名xx
職 稱:
地 址: 電話:
(投標廠商及負責人印信應與「資格證明文件審查表」相同)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二~2
服務費用明細表
採購名稱:國道 1 號xx休息站新建工程規劃設計及後續擴充(監造)委託 技術服務
項次 | 項 目 | 小 計 | 備 註 |
一 | 直接費用部分 | ||
A.直接薪資 | 附件二~2 附表1 含例假、退休支出 | ||
B.其他直接費用 | 附件二~2 附表2 | ||
直接費用合計=(A+B) | |||
二 | 管理費用C=(A)×40% | ||
三 | 公費D=(A)×10% | ||
四 | 營業稅(一+二+三) ×5% | 自然人單獨投標者免 填。倘為共同投標者,依繳納所占比例填寫。 | |
服務費用合計(一+二+三+四) | 應與「報價單」服務 費用報價金額相符 |
附註:
一、 本技術服務案採總包價法計價決標,並結算核銷給付,服務範圍或內容未經雙方同意變更,廠商不得以本報價做為要求增加服務費之理由。
二、 直接薪資部份請依附表填列人員薪資、數量。
附件二~2 附表 1
直接薪資詳細價目表
採購名稱:國道 1 號xx休息站新建工程規劃設計及後續擴充(監造)委託 技術服務
職稱 | 單位 | 數量 | 單價(元) 需為以下價格增減 10%範圍內 | 複價(元) | 備註 |
計畫主持人/協同主持人 | 人月 | 120,000 | |||
各類執業技師 (土木、結構、 交通、水保、環工、景觀、電 機、消防設備… 等) | 人月 | 120,000 | |||
建築設計師/土木工程師/各類工程師等(年資 10 年以上) | 人月 | 100,000 | |||
建築設計師/土木工程師/各類工程師等(年資 6~10 年) | 人月 | 80,000 | |||
建築設計師/土木工程師/各類工程師等(年資 5 年以下) | 人月 | 65,000 | |||
建築繪圖員/土木繪圖員/各類繪圖員/打字員 | 人月 | 45,000 | |||
雇員/辦事員 | 人月 | 35,000 | |||
合 計 | 應與直接薪資數目 相符 |
1-25
附件二~2 附表 2
其他直接費用詳細價目表
採購名稱:國道 1 號xx休息站新建工程規劃設計及後續擴充(監造)委託 技術服務
項目名稱 | 單位 | 數量 | 單價(元) | 複價(元) | 備註 |
地質鑽探及試驗費 | 式 | 1 | 附件二~2 附表3 | ||
測量調查費 | 式 | 1 | 附件二~2 附表4 | ||
管線調查及試挖費 | 式 | 1 | 附件二~2 附表5 | ||
申請候選綠建築標章 證書作業服務費 | 式 | 1 | 實作執行才給付 | ||
申請候選綠建築標章證書審查規費、標章 及證書使用費 | 式 | 1 | 實報實銷(檢據核銷) | ||
申請建築執照與水、電、空調、瓦斯、汙水、消防或電信等相 關設計圖說送審 | 式 | 1 | |||
差旅費 | 式 | 1 | |||
電腦使用費 | 式 | 1 | |||
報告印刷費 | 式 | 1 | |||
建築師及相關技師簽 證費用 | 式 | 1 | |||
專業責任保險費 | 式 | 1 | |||
勞工安全衛生及環保 費 | 式 | 1 | |||
合 計 |
附件二~2 附表 3
地質鑽探及試驗費詳細價目表
採購名稱:國道 1 號xx休息站新建工程規劃設計及後續擴充(監造)委託 技術服務
項目名稱 | 單位 | 數量 | 單價(元) | 複價(元) | 備註 | |
一、現場鑽探及取樣 | ||||||
機具搬運及整地 | 式 | 1 | ||||
移孔費(含搭架) | 孔 | 3 | ||||
給水費 | 孔 | 4 | ||||
一般土層鑽探 | m | 10 | ||||
礫石層鑽探 | m | 40 | ||||
標準貫入(SPT)試驗費 | 次 | 29 | ||||
劈管取樣費 | 組 | 15 | ||||
3 吋薄管取樣 | 支 | 2 | ||||
水位觀測井裝設及觀測 | 孔 | 4 | 量測 3 個月 | |||
鑽孔測量(xyz 座標) | 孔 | 4 | 獨立點座 標測量 | |||
鑽孔回填(含 3/8" ∮PVC 管) | m | 50 | ||||
小 | 計 | |||||
二、室內試驗室工作 | ||||||
一般物理試驗 | 組 | 15 | ||||
直接剪力強度試驗 | 組 | 0 | ||||
單向度壓密試驗 | 組 | 0 | ||||
土壤三軸不壓密不排水試驗(SUU) | 組 | 0 | ||||
土壤三軸壓密不排水試驗(CIU) | 組 | 2 | ||||
小 | 計 | |||||
三、報告撰寫 | ||||||
報告撰寫(含技師簽證及需按經濟部國土資訊系統工程地質探勘資料庫建檔) | 次 | 1 | ||||
總 | 計 |
註:1.表列項目名稱廠商得視需要增加項目及數量,並得依計畫構想增加表列數量,惟不得減少項目及減少表列數量。
2.按實做數量計價,如因工作需要經核逾越招標所訂範圍而超出表列工作數量,乙方應先提送工作計畫書及費用明細表經甲方核可後辦理。
附件二~2 附表 4
地質鑽探及試驗費詳細價目表
採購名稱:國道 1 號xx休息站新建工程規劃設計及後續擴充(監造)委託 技術服務
項目名稱 | 單位 | 數量 | 單價(元) | 複價(元) | 備註 |
已知控制點檢測 | 式 | 1 | |||
已知水準點檢測 | 式 | 1 | |||
導線測量 | 公里 | 2.5 | |||
水準測量 | 公里 | 2.5 | |||
石樁埋設 | 座 | 2 | |||
鋼樁埋設(含鋼片樁) | 座 | 2 | |||
1/500 數值地形圖測繪 | 公頃 | 6.5 | |||
設計路線縱斷面測量 | 公尺 | 500 | |||
設計路線橫斷面測量 | 公尺 | 500 | |||
斷面基準點 | 點 | 10 | |||
獨立點座標 | 點 | 4 | |||
測量成果 | 式 | 1 | |||
總 計 |
註:1.表列項目名稱廠商得視需要增加項目及數量,並得依計畫構想增加表列數量,惟不得減少項目及減少表列數量。
2.按實做數量計價,如因工作需要經核逾越招標所訂範圍而超出表列工作數量,乙方應先提送工作計畫書及費用明細表經甲方核可後辦理。
附件二~2 附表 5
地質鑽探及試驗費詳細價目表
採購名稱:國道 1 號xx休息站新建工程規劃設計及後續擴充(監造)委託 技術服務
項目名稱 | 單位 | 數量 | 單價(元) | 複價(元) | 備註 |
試挖溝(深度 2~3 公尺) | 處 | 3 | |||
管線調查 | 式 | 1 | |||
總 計 |
註:1.表列項目名稱廠商得視需要增加項目及數量,並得依計畫構想增加表列數量,惟不得減少項目及減少表列數量。
2.按實做數量計價,如因工作需要經核逾越招標所訂範圍而超出表列工作數量,乙方應先提送工作計畫書及費用明細表經甲方核可後辦理。
附件三
局附件 05070A
版本:2(100.08)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授權書
一、茲
(廠商/代表廠商名稱)
設址於 為
投標國道 1 號xx休息站新建工程規劃設計及後續擴充(監造)技術服務案,特指定
先生/小姐 (出生日期民國 年 月 日,身分證統一編
號: ) 為被授權代表人全權處理 之
一切事宜。
(開標/評選/議價)
二、本授權書自簽發之日起生效。
廠商/代表廠商:
(廠商/ 代表廠商印信)
法定負責人: |
|
|
(職 銜) | (姓 名) | (簽名xx) |
被授權代表人:
(職 銜) (姓 名) (簽名xx)
(被授權印信)
(廠商/代表廠商及負責人印信應與「資格證明文件審查表」相同)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四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遴選廠商評選作業程序
委辦案件名稱:國道1號xxxx站新建工程規劃設計及後續擴充(監造)委託技術服務
一、法令依據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之「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規定辦理。
二、評選委員會之組成
x委員會置評選委員七人,由本局邀請局內、外相關業務及領域專家、學者共同組成,於開標前成立,並由委員互相推舉產生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人,評選委員會於完成評選事宜無待處理事項後解散。
三、擇期召開評選會議
(一) 評選委員均須親自出席,出席委員須達應出席人數二分之一,其中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出席委員人數之三分之一,且至少需 2 人,始得召開。本委員會會議之決議,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二) 本委員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主席,同時指定本局工作人員協助辦理評選事宜。
(三) 委員確認評選作業流程及辦法。
(四) 廠商準備簡報事宜。
(五) 主席說明簡報相關規定,廠商遲到超過 10 分鐘,則視為自動放棄簡報權利,簡報分數得分為零分。
(六) 各廠商依序由計畫主持人或協同主持人,全程就其服務建議書內容,以國語使用自備之簡報設備,提出 15 分鐘簡報,第 12 分鐘按
第一次鈴,第 15 分鐘按鈴即應結束簡報。採統問統答方式,於評
選委員詢問後,廠商綜合答覆 10 分鐘,第 8 分鐘按第一次鈴,第
10 分鐘按鈴即應結束答覆,廠商若非由計畫主持人或協同主持人
全程簡報,則本項(簡報及答詢)分數最高分 5 分。
(七) 廠商簡報時,其他廠商人員應退席;評選委員評分時,所有廠商人員一律退席。
(八) 本評選評定方式採序位法價格納入評比,所有廠商簡報結束後,由評選委員當場進行各項目之評分並排定名次後(附件四~附表一),以記名方式填寫評分彙總表(附件四~附表二)。
(九) 評分彙總表其合計欄係由各評選委員之評選評分表評定之序位加總而得,合計最低者,議價順序為第一優先,依此類推。序位加總相同者,以報價金額低者優先議價,若再相同者,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得分合計值較高者優先議價,得分仍相同者,則由廠商推派代表抽籤決定之,若廠商未推派代表則由會議主席代為抽籤決定之。此彙總表經填寫評選結果後由工作人員及評選委員審核簽認。
四、評分準則
(一) | 廠商組織、經驗實績、計畫主持人及主要工作人員之學 經歷、相關證照與是否具備政府採購法專業知識 | 佔 10% |
(二) | 對本計畫及現況之瞭解 | 佔 20% |
(三) | 計畫構想 | 佔 40% |
1.基地整體配置 | ||
2.建築特色、規設內容及建物使用機能 | ||
3.規設期程及工程費用 | ||
(四) | 服務費用報價及成本結構合理性 | 佔 20% |
(五) | 簡報及答詢 | 佔 10% |
五、其他
(一) 評選委員評分時所有廠商人員一律退席,但可指派投標授權書所指定之被授權人代表在場外招標單位提供場所等候,於須抽籤決定議價順序時進場抽籤,若廠商代表人員已離開,則由評選委員會主席代抽。
(二) 各廠商經評選之總分、名次及評語等文件除法規另有規定者外,將不對外公開,經簽奉機關首長核定後,本局除公告優勝廠商名單及議價順序外,並函知各參加評選廠商。
(三) 本作業程序如有未盡事宜,得另行召開評選委員會議或於廠商評選前討論決議後補充或修訂之。
(四) 出席評選委員過半數評分未達 75 分以上者,不得列為優勝廠商。
附件四~附表 1
局附件 05070D
版本:3(105.03)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評選評分表
年 月 日
標的名稱:國道 1 號xx休息站新建工程規劃設計及後續擴充(監造)委託技術服務 評選委員代號:
第 頁 共 頁
評 | 分 | 項 | 目 | 權重 | (廠商名稱) | (廠商名稱) | (廠商名稱) | (廠商名稱) | (廠商名稱) | |
% | 得分 | 得分 | 得分 | 得分 | 得分 | |||||
廠商組織、經驗實績、計畫主持人及主要工作人員之學經歷、相關證照與是否具備政府採購法專業知識 | 10 | |||||||||
對本計畫及現況之瞭解 | 20 | |||||||||
計畫構想 | 基地整體配置 | 40 | ||||||||
建築特色、規設內容及建物使用機能 | ||||||||||
規設期程及工程費用 | ||||||||||
服務費用報價及成本結構合理性 | 20 | |||||||||
簡報及答詢 | 10 | |||||||||
合計得分 | 100 | |||||||||
廠 | 商 | 標 | 價 | |||||||
名 | 次 | |||||||||
審 查意見 |
註:(1)合計得分高於 90 分或低於 70 分,應說明理由。
(2)委員應依序評定各廠商名次,名次不得重複。第一名序位為 1;第二名序位為 2;第三名序位為 3,第四名以後依此類推。 (3)出席評選委員過半數評分未達 75 分以上者,不得列為優勝廠商。
(4)本表於評選完畢後密封存檔備查。 評選委員簽名:
附件四~附表 2
局附件 05070E
版本:3(105.03)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評選評分彙總表
標的名稱:國道 1 號xx休息站新建工程規劃設計及後續擴充(監造)委託技術服務 日期: 年 月 日
廠商 | (廠商名稱) | (廠商名稱) | (廠商名稱) | (廠商名稱) | (廠商名稱) | |||||
得分、序位 評選委員 | 得分 | 序位 | 得分 | 序位 | 得分 | 序位 | 得分 | 序位 | 得分 | 序位 |
委員代號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序位合計 | ||||||||||
廠商標價 | ||||||||||
議價順序 | ||||||||||
工作人員簽名: | ||||||||||
全部 評選委員 | 姓名 | |||||||||
職業 | ||||||||||
委員簽名 |
註:(1)序位合計欄係由各評選委員對廠商之「技術服務評選評分表」評定之序位加總而得,合計最低者,議價順序為第一優先,依此類推。但有二家以上廠商為同ㄧ優勝序位者,以標價低者為優先議價。
(2)序位加總相同者,依招標文件所載評定方式,決定之。
(3)出席評選委員過半數評分未達 75 分以上者,不得列為優勝廠商
附件五~1
定期存款單質權設定申請書格式
一、貴行開發後列定期存款存單(以下簡稱存單)業由存款人(出質人) 為債務人 (投標廠商/得標廠商) 提供質權人 (招標 機關)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作為質物,以擔保質權人對於 (採購標的)之(押標金/ 保證金)之質物債權,茲由存款人申請辦理質權設定登記,請 貴行於註記後將該存單交付存款人提供質權人,嗣後非經質權人向 貴行提出質權消滅通知,不得解除其質權之登記,請 查照辦理見復為荷。
二、存款人茲聲明:除依 貴行規定不得中途解約提取之存單外,茲授權質權人得就本設定質權之存單隨時向 貴行表示中途解約,以實行質權,並由 貴行逕依質權人提出之實行質權通知書所載實行質權金額而為給付, 貴行無需就該實行質權為實體上之審核,存款人絕無異議。
三、後列存單, 貴行同意於質權消滅前不對質權標的物之存款債權行使抵銷權。四、後列存單質權設定後,質權人同意存款人向 貴行辦理續存。但應領之中間
利息,非經質權人同意,出質人不得向 貴行領取。此致
銀行
存款人(出質人) (請加蓋原留存單印鑑)地址
債務人(投標/得標廠商)
地址
質權人(招標機關)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請加蓋印鑑)
地址 新北市泰山區(24303)xx里半山雅 70 號
存單 種類 | 帳號或 存單號碼 | 起訖日期 | 利率 | 存單本金金額 (大寫) | 備註 |
新臺幣 | |||||
新臺幣 | |||||
新臺幣 |
質物明細表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92.10.30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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