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夏季:值勤 PM18:00~AM09:00
臺鹽公司總公司、研發處、生技一、二、三廠、七股鹽場
駐警保全管理說明書
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委託廠商(以下簡稱乙方)承攬甲方廠區警衛工作,經雙方議定共同遵守條約如下:
一、工作地點:
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總公司(地址:xxxxxxxxxx 000 x)
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研發處(地址:xxxxxxxxx 00 x)
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生技一廠(地址:xxxxxxxxx 00 x)
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生技二廠(地址:xxxxxxxxxx 00 x)
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七股鹽場(地址:xxxxxxxxx 00 x)
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生技三廠(地址:xxxxxxxxxxxxxx)以上工作地點為該管理單位之管轄區域。
二、乙方履約應提供符合下列條件之服務人員:
(一)健康狀況良好,無不良嗜好,具行為能力者。 (二)年齡:限二十歲至六十五歲間。
(三)性別:限男性(國中以上學歷且無前科紀錄)。
(四)決標後乙方於契約生效日起十五日內將派駐人員之資料提供甲方審查,無法派駐人員則取消其得標資格並沒收押標金,乙方不得異議。
(五)服務人員需檢送當地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資料。(符合保全業法)
三、契約期限:民國 109 年 01 月 01 日起至民國 110 年 12 月 31 日止。四、勤務時間:
(一)七股鹽場: (七股鹽場單哨)七股鹽場為每日十五小時夜間駐留每班至少一人
(春夏季:值勤 PM18:00~AM09:00
/秋冬季:值勤 PM17:30~AM08:30)依甲方適情況彈性調配。
(二)七股鹽場以外之其它地點(共五區): (全天候單哨)每日皆為全天候二十四小時每班至少一人。
(三)巡邏:每晚 22 時起至次日上午 6 時實施公司(廠區)定點巡邏至少四次,或依各廠區機動調整時間次數。
五、服裝配備:值勤人員依規定穿著制服、制帽、領帶、黑色皮鞋、警棒、警笛等。配備由承攬商負責。
六、勤務規範應依「臺鹽公司總公司、研發處、生技一、二、三廠、七股鹽場保全勤務作業實施要點」之規定辦理。
七、賠償責任:
(一)乙方警衛人員違反勤務規範,及不法原因侵害甲方權益,致甲方受有損害,乙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如乙方未能派駐警衛人員執行勤務而致影響甲方門禁管制時,其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
八、設備供應:
(一)休息處所、辦公桌椅、行政用品等用具由甲方提供。 (二)警衛人員在廠內之水電及公務電話費用由甲方負擔。 (三)警衛人員之膳食由乙方自行負擔。
九、解約規定:
(一)乙方如違反契約規定致嚴重影響廠區安全守衛任務時,甲方得隨時終止契約,並要求乙方賠償所受損失。
(二)xxx依規定辦理守衛人員投保及繳費事宜時,甲方得終止契約。
(三)xxx未依約定時間內發給警衛人員每月薪資,嚴重影響駐廠警衛人員之基本權益時,甲方得終止契約。
十、責任區分:
(一)守衛人員在執勤中發生事故,意外事件或牽涉法律上之各種問題時,概由乙方負責自行解決,與甲方無涉。
(二)守衛人員保險、醫療及其他福利事項等一律由乙方自行負責。十一、執勤紀錄:
(一)乙方應派駐本廠守衛人員以履行乙方之契約義務,倘若履約情況不佳,甲方得要求乙方改善,乙方如不改善,甲方得終止契約。
(二)守衛人員執勤中應受甲方管理單位等單位人員之指揮監督。 (三)各種執勤紀錄(登記)簿應每日送交甲方核閱。
(四)乙方相關主管人員每週需對本廠警衛實施兩次勤務督導(含例假日)並將督導記錄交由甲方核閱。
十二、工業安全與災害責任:守衛人員應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及相關規定」及甲方各廠區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切實遵守。
十三:保險事宜:乙方應依保全業法第九條規定投保責任保險。十四、付款方式:按月給付。
十五、甲方若因工作需要而增加或減少守衛人員時,乙方需無條件接受不得有異議。十六、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協議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