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台中商業銀行
結構型商品交易合約書
立合約書人 (以下稱投資人),與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台中銀行)就「結構型商品」交易事宜簽訂本合約書,並願遵守下列條款:
一、 各項定義
1. 「結構型商品」:係指台中銀行以交易相對人身分與客戶承作之結合固定收益商品或黃金與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組合式交易。
2. 衍生性金融商品係指其價值由利率、匯率、股權、指數、商品、信用事件或其他利益及其組合等所衍生之交易契約。
3. 「結構型產品說明書暨風險預告書」:係指台中銀行提供予投資人為指示承作結構型商品交易之參考條件、內容說明及風險告知之文件。
4. 「金融交易進/扣帳授權書」: 投資人於參考結構型產品說明書暨風險預告書後,授權並指示台中銀行逕自其存款帳戶扣款以利承作結構型商品投資交易之文件。
5. 指定商品:係指由投資人詳閱各結構型產品產品說明書及風險預告書後,同意指示台中銀行承作特定之結構型商品。
6. 客戶有權交易及確認人員授權書:係指投資人為載明其授權之有權交易人員,得代表投資人向台中銀行申請承作結構型商品,並約定投資人與台中銀行簽訂相關交易合約(包括但不限於「結構型產品說明書暨風險預告書」、「金融交易進/扣帳授權書」等)、確認交易或進行相關指示等之書件時,悉憑簽蓋授權書約定之有權簽章印鑑樣式即為有效之授權文件。投資人就被授權人員代表投資人所為之交易請求或相關交易指示及憑交易授權書約定之有權簽章印鑑樣式簽署之文件,日後不得以任何理由否認其效力。
7. 結構型商品交易確認書:係指台中銀行依指示承作指定商品後,所出具載有結構型商品之幣別、金額、生效日、到期日、稅前收益金額計算方式等相關事項通知書,以下簡稱「交易確認書」。
8. 外匯:指台中銀行依投資人指示承作結構型商品交易之非本國貨幣。
9. 投資本金:指客戶同意承作並載於各結構型產品說明書暨風險預告書上之投資金額。
10. 投資生效日:係指載於各結構型產品說明書暨風險預告書上之生效日。
11. 投資到期日:係指載於各結構型產品說明書暨風險預告書上之到期日。
12. 交易確認書:指台中銀行依投資人指示承作結構型產品後,所出具載有投資人所為之交易條件(包括連結標的、投資金額、產品生效日、到期日、到期本金與收益之條件說明等)及相關約定事項之通知書。
13. 募集期間:台中銀行為達成指定商品之預定募集金額所需募集之期間,台中銀行有權變更其募集期間。
14. 預定募集金額:指台中銀行於募集期間屆滿時所需向投資人募集之最低總額,台中銀行有權變更預定募集金額。
15. 實際募集金額:投資人簽訂「結構型產品說明書暨風險預告書」及「金融交易進/扣帳授權書」並經台中銀行銀行完成扣款後,該授權扣款金額即列入實際募集金額之統計。
16. 「交易日」、「生效日」、「到期日」:係指各結構型產品說明書暨風險預告書或交易確認書所示之交易日、生效日及到期日。
17. 營業日:係指各該指定商品相關國家依國際慣例所認定金融機構營業之日。
18. 比價日:就市場價格與締約價格進行比較的營業日,通常為投資到期日之前二個營業日。
19. 收益:指投資人以結構型商品投資於標的所孳生之收益;其收益計算依各結構型產品說明書暨風險預告書或個別交易確認書上載明之收益計算方式為準。
二、 交易指示
投資人或其授權代表應以書面方式指示台中銀行為交易相關行為,不論投資人或其授權代表有無於該指示後另以書面向台中銀行確認其交易指示,投資人皆承認其效力,且願承受其所生之風
險。但台中銀行對投資人或其授權代表有關交易之指示,仍有權視情況決定是否接受或為若干限制。
投資人同意:
投資人或其授權代表之交易指示一經發出即對投資人產生拘束力,惟在台中銀行尚未依該指示進行交易前且經台中銀行同意者,投資人或其授權代表得撤銷之。
三、 合約雙方同意
1. 投資人同意依本合約書之條款,指示台中銀行承作結構型商品,台中銀行並同意依本合約書之條款接受投資人之交易指示。
2. 投資人同意於交付台中銀行「結構型產品說明書暨風險預告書」、「金融交易進/扣帳授權書」,經一定作業程序扣帳,若扣帳不成功,「結構型產品說明書暨風險預告書」、「金融交易進/扣帳授權書」不生效力。除發生該「結構型產品說明書暨風險預告書」、「金融交易進/扣帳授權書」依約自動失效之情形外,在指定商品投資金額範圍內之存款,投資人不得提領之。
3. 投資人另授權台中銀行得於投資生效日當日,將投資人於「金融交易進/扣帳授權書」中記載之投資金額,自投資人於台中銀行之外匯活期/綜合存款帳戶扣取投資金額轉為結構型商品投資,且於投資到期日將該投資本金及扣除相關稅賦後之收益金額轉回原外匯活期/綜合存款帳戶;或於投資到期日前,因有提前終止或視為提前終止之情事,得將該投資本金及扣除相關稅賦及原建立之結構型商品部位反向平倉損失後之金額轉回原外匯活期/綜合存款帳戶(因提前終止之價格計算涉及複雜之衍生性商品計算與風險,將導致可領回金額低於原始投資金額,在最壞情形下,領回金額甚至可能為零,或者根本無法提前終止)。
四、 承作方式
1. 投資人應於本合約書簽訂之同時,另簽訂「結構型產品說明書暨暨風險預告書」,並於台中銀行開立外匯活期/綜合存款帳戶及簽立開戶相關契約。
2. 投資人應於指定結構型商品之募集期間內,按其指定結構型商品之產品說明書所載事項,與台中銀行個別簽訂「金融交易進/扣帳授權書」。
3. 投資人同意於簽訂「結構型產品說明書暨風險預告書」、「金融交易進/扣帳授權書」予xxxxx,xxxxxxxxxx,仍得變更該結構型產品之募集條件,最終交易條件以「交易確認書」為準,惟若變更付息條件及收益率應通知投資人,投資人如於台中銀行通知書中指定之日期前簽回變更條件後之結構型產品說明書暨風險預告書者,即視為同意;另投資人如於上述期間內未簽回變更條件後之結構型產品說明書暨風險預告書者,即視為提前終止,台中銀行不另收取提前終止手續費。
五、 募集未達成
1. 台中銀行不保證投資人之指定結構型商品於募集期間內達成預定募集金額。如募集期間屆滿仍未達預定募集金額,或雖已達募集金額,但因市場劇烈波動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指定商品於募集達成日依台中銀行計算之年收益率低於結構型產品說明書所載之水準時,台中銀行保留最後發行權,並視為募集未達成。
2. 募集未達成時,投資人同意就該指定結構型商品所簽訂之「結構型產品說明書暨風險預告書」、「金融交易進/扣帳授權書」自動失效,台中銀行應即以電話、電子郵件或書面通知投資人,並將已圈存之申請承作金額解除,對於投資人不負其他任何賠償責任。
六、 交易確認
台中銀行於投資生效日後,除另有約定外,應寄發「交易確認書」予投資人。如投資人對於交易確認書上所載事項有疑義時,應立即以電話向台中銀行提出異議。台中銀行對於投資人所提疑義之交易條件應進行查證,投資人如於交易確認書送達後未於三個營業日內表示異議者,即視為投資人已完全知悉並同意交易確認書所載之事項正確無訛。
七、 違約及賠償
1. 投資人有下列任一情事發生時,均屬本合約書所稱之違約(下稱「違約情事」):
(1) 投資人未如期支付本合約書或與台中銀行簽訂其他契約所應支付之款項。
(2) 本合約書或個別交易契約之履行,對投資人變為不合法、給付不能或給付有顯著困難。
(3) 台中銀行獲悉投資人所提交與交易有關之契約或文件有內容不實或有足以引起誤解之處。
(4) 投資人未能按期支付與他人締結之契約所應付之款項,或投資人(不論係以主債務人或保證人之身分)之金錢債務已發生加速到期或准予加速到期之情事者;台中銀行依合理判斷認為投資人有將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本合約、任一交易或任何與交易有關之義務情事發生者。
(5) 投資人就本合約書及/或個別結構型產品說明書暨風險預告書所做出之事實xx、聲明或承諾、或所提交之帳目或其他資料,有虛偽不實或隱匿或有誤導成份等違背誠信之行為,或客戶有違反約定或承諾之情事。
(6) 投資人自行聲請或被聲請宣告破產或依公司法規定自行或遭他人聲請公司重整、解散、清算或遭撤銷登記,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無論是否已恢復往來),股票下市/下櫃或遭相關交易所停止交易、停止營業或要求清理債務。
2. 如有任一違約情事發生,投資人無權再與台中銀行為任何交易,台中銀行並有權(但無義務)隨時為下列任一行為:
(1) 主張並通知投資人就本合約書、結構型產品說明書暨風險預告書、交易確認書及其他任何交易而應付台中銀行之款項立即全部到期;
(2) 取消投資人之交易請求及/或依市場慣例或台中銀行認為適當之匯率,逕行平倉結算尚未結清之交易;並將款項兌換成客戶應履約之幣別,投資人無權要求僅就對客戶有利之部位履行義務;
(3) 台中銀行取消並結算客戶未結清之交易時,台中銀行與投資人就結清交易後之唯一義務為支付經銀行結算交易損益後之淨額。
3. 當台中銀行知悉投資人有違約情事,而決定取消並結算交易時,台中銀行將儘快通知投資人此一決定及投資人應支付台中銀行之款項;台中銀行向投資人為此通知與否不影響、限制或減少台中銀行之任何權利或投資人依本合約書所應履行之任何義務。
4. 投資人因未履行本合約及/或個別交易契約及/或任何交易或其他有關交易之義務或發生前項 任一違約情事者,致台中銀行所發生之支出、損害、費用、債務及損失,應負賠償之責任,且投資人授權台中銀行於各支付日,得自投資人另立之授權扣款所示之外幣存款帳戶內逕行扣除,涉及不同幣別轉換時,匯率由台中銀行依前一營業日關帳匯率決定。
5. 投資人之賠償責任,除前項規定外,應包括但不限於因投資人未依交易之規定收付或交付款項,導致台中銀行因而支付或應支付之成本、費用,或台中銀行因以自己之資金或自第三人取得之資金,以支付或抵付因本合約及/或個別交易契約或任何交易已到期或即將到期之款項所發生之損失(包括所失利益)或罰款。
八、 提前終止
1. 投資人於投資結構型商品到期日前得填具「提前終止申請書」,向台中銀行申請提前終止依本合約書所訂個別結構型商品交易契約,惟台中銀行有權決定是否准許,投資人絶不異議。
2. 結構型商品投資人如發生第七條第一項所示之任一違約情事、結構型產品說明書暨風險預告書或個別結構型商品交易確認書所定之提前終止情事,或個別結構型商品如有遭強制執行、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時,台中銀行亦有權(但無義務)將當時未到期之結構型商品交易契約提前終止。
3. 前二項提前終止金額,將依終止當日由台中銀行依市場價格計算平倉所生實際損失及稅賦,自投資人投資本金中扣除。上述損失之計算由台中銀行認定計算之。
4. 另該提前終止不論係個人因素、法令規定及法令更改所導致,投資人需負擔因提前終止而產生之市場損失及導致台中銀行所蒙受之損失及相關費用,且任何結構型商品皆不得部分解約。
九、 設定質權、擔保或轉讓之禁止
非經台中銀行之同意,投資人不得將「結構型商品」之一切權利義務設定質權予其他第三人或作為擔保,且不得將本合約及個別結構型商品交易契約項下之權利義務轉讓與第三人。
十、 抵銷權
倘投資人未依本合約書或雙方當事人間之其他契約約定,按期給付款項時,投資人同意台中銀行有權(但無義務)在法律許可之最大範圍內(且不限於其於本合約書及其他契約下已有之權利),將 1.投資人存放台中銀行總行及所屬各分支機構之各種存款或其他款項 2.台中銀行對投資人之任何應付款項或債務(二者皆不論係因本合約書或其他契約而發生,亦不論係何幣別及其金額大小)與上述應付未付之款項互相抵銷。
十一、 聲明與保證
投資人於締結本合約書、個別結構型產品說明書暨風險預告書及其相關文件時,茲聲明與保證:
1. 投資人得合法簽署本合約書及其他相關文件。
2. 投資人已採取必要之行為,有完全且適當之權限簽署及履行本合約及個別結構型商品交易契約。
3. 投資人有能力自行評估及分析(或透過獨立的專業建議),並瞭解且接受個別結構型產品說明書暨風險預告書之交易條款、條件及風險;亦有能力承擔因進行個別結構型產品說明書暨風險預告書所生之財務風險及其他風險。
4. 投資人在簽訂任何結構型商品交易或指示前,應詳閱並了解各結構型產品說明書暨風險預告書內容後始得為之。
5. 投資人履行及完成本合約及個別結構型商品交易契約,並不違反任何法規或構成投資人於其他合約之違約情形。
6. 投資人已閱讀並瞭解本合約之條款,且具有充分之金融知識及資金遵守此等條款之規定,投資人並明瞭台中銀行所提供的意見或看法僅具參考性質,投資人仍應自行判斷並自負法律上之責任。
十二、 通知
依本合約書所為之通知,除另有約定外,應以書面為通知且依下列方式送達:
1. 以郵寄方式者,於已付郵資交寄時,於寄發後三日視為送達;如派人親送者,則送交時視為送達;如以電子郵件寄送者,則寄送時視為送達。
2. 投資人與台中銀行之地址或聯絡資料以本合約書所列或最後書面通知之地址為準;該資料如有變更,投資人應即以書面通知台中銀行,如未為通知,台中銀行得將有關文件(包括但不限於交易確認書)按本合約書所示或台中銀行所知悉之最後地址或聯絡資料依本條規定之方式通知,並依前項約定即視為送達。
3. 台中銀行之通知地址為各投資人承作之台中銀行所屬分支機構,該地址如有變更,另以書面通知投資人。
十三、 不可抗力或法令變更
倘因天災地變、戰爭、暴動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件,或因政府法令變更,致台中銀行無法履行本合約書之義務時,台中銀行亦無須負任何賠償責任。
十四、 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x合約書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之規定。因本合約而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中或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 47 條或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9 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十五、 其他約定事項
1. 本合約條款如有增刪修改者,台中銀行應以第十二條約定方式、電子郵件或法令允許之方式通知投資人,或於台中銀行網站上公告,以代通知。台中銀行以上開方式通知投資人後,投資人未於十五日內以書面為反對之意思表示者,即視為同意。
2. 除本合約書另有約定外,投資人在台中銀行之結構型商品,亦適用投資人開立外匯存款帳戶所簽立有關約據之相關規定,嗣後投資有關結構型商品業務所為之一切意思表示,除投資人親自辦理外(包括親自授權他人辦理),應憑外匯活期/綜合存款留存之印鑑樣式或其他約定之方式辦理始生效力。
3. 投資人若已經與台中銀行簽妥「金融交易總約定書」或 ISDA 主契約、附約等,本合約書優先適用。
4. 本合約書、個別之結構型產品說明書暨風險預告書與交易確認書構成投資人合法有效之債務
,且個別之結構型產品說明書暨風險預告書與「交易確認書」均為本合約書之一部份,與本合約書有同一效力;惟,若交易確認書與個別之結構型產品說明書暨風險預告書、本合約書內容有歧異時,以「交易確認書」為準。本合約未盡事宜,悉以交易確認書、產品說明書或市場慣例為準。
5. 投資人如因主管機關之規定或命令而被要求暫停本合約書或任何交易時,台中銀行得立即平倉並交割或結算本合約書下之所有交易。投資人應自行負擔因此所產生之所有損失,並不得就此事項向台中銀行主張任何權利或提出任何請求。就本合約書與個別交易契約所涉及之各項金額,以台中銀行為計算機構。
十六、 交易糾紛申訴管道
投資人瞭解 1.台中銀行交易糾紛之申訴專線如下:申訴窗口電話:0000000000;服務電子信箱 xxxxxxx@xxxxxxx.xxx.xx。0.xxxxxxxxxxxxxxxxxxxx:(1)台中銀行與金融消費者之交易糾紛,如向台中銀行申訴未獲適當處理時,得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專業投資機構及專業客戶不適用)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2)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訴。
此致
台中商業銀行
x合約書業經立約人於簽約前,經七日以上之期間審閱並充分了解及確認,始簽章於後,特此聲明。立合約書人簽章: (請蓋外匯活期/綜合存款原留印鑑)
身分證統一編號/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地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臨櫃收單:客戶身分確認人
□行外收單:行外收單人員 ,經單位主管指派 單位主簽名或蓋章:
核對印鑑人員: 理財業務人員(見簽人): 經辦: 覆核主管:
(本合約書填寫一式二份,一份交由客戶收執,一份交由營業單位留存)
台中商業銀行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告知義務 (結構型商品業務專用)
台中商業銀行(以下簡稱本行)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向 臺端(即立合約書人)告知下列事項,請 臺端詳閱:
一、蒐集之目的、個人資料類別、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受告知對象 | 特定目的說明 | 蒐集類別 | 利用期間 | 利用地區 | 利用對象 | 利用方式 | ||
業務類別 | 業務特定目的及代號 | 共通特定目的及代號 | ||||||
立合 | 一、 | 022 外匯業務 036 存款與匯款 044 投資管理 094 財產管理 068 信託業務 166 證券、期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相關業務 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例 如:新增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等) | 059 金融服務業 | 自 臺端處 | 1.個人 | 右揭 | 1.本行國內總分支機 | 符合 |
約書 | 結構型 | 依法令規定及 | 蒐集 臺端 | 資料蒐 | 「利 | 構、本行國外分支機構、 | 個人 | |
人 | 商品業 務 二、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 項目或 | 金融監理需 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060 金融爭議處理 061 金融監督、 管理與檢查 063 非公務機關 | 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國籍、美國稅籍編號、職 業、聯絡方 | 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 2.依相關法令 所定(例 | 用對象」欄位所列之利用對 象其 | x行子公司或關係企業 (例如:台中銀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台中銀租賃事業股份有限公 司、台中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等)。 2.本行委託處理事務之 | 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以自動化 機器 | |
組織章 | 依法定義務所 | 式、財務情 | 如商業 | 國內 | 委外機構。 | 或其 | ||
程所定 | 進行個人資料 | 況、移民情 | 會計法 | 及國 | 3.依國內法令規定利用 | 他非 | ||
之業務 | 之蒐集處理及 | 形、旅行及 | 等)或契 | 外所 | 之機構、其他業務相關之 | 自動 | ||
,或經 | 利用 | 其他遷徙細 | 約所定 | 在 | 機構(例如:金融消費爭 | 化之 | ||
中央主 | 069 契約、類似 | 節及其他得 | 保存年 | 地。 | 議處理機構等)。 | 利用 | ||
管機關 | 契約或其他法 | 以直接或間 | 限。 | 4.依國內外法令規定有 | 方式 | |||
核准辦 理之其他有關業務 | 律關係管理之 事務 090 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 091 消費者保護 098 商業與技術 資訊 | 接方式辨別之個人資料詳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所定資料。 | 3.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以上期 | 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例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等)。 | 包含自動化剖析。 | |||
104 帳務管理及 | 間以最 | |||||||
債權交易業務 | 長者為 | |||||||
136 資(通)訊與 | 準。 | |||||||
資料庫管理 | ||||||||
137 資通安全與 | ||||||||
管理 | ||||||||
157 調查、統計 | ||||||||
與研究分析 | ||||||||
182 其他諮詢與 | ||||||||
顧問服務 |
二、 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 臺端就本行保有 臺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 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本行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本行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 得向本行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 臺端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三) 本行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
臺端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蒐集。
(四)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 臺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本行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 臺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 臺端如欲行使上述個資法第三條規定之各項權利,有關如何行使之方式得向本行24小時客服中心服務電話全台市話直撥:0000000(行動電話及離島地區請加04)、04-22216188及24小時市話免付費申訴專線0809-096888撥通後按99#詢問或於本行網站(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x)查詢。
四、 臺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惟 臺端拒絕提供之個人資料、未提供正確之個人資料或提供後向本行請求刪除部分或全部個人資料時,如果是辦理業務審核或作業所需之資料,本行可能無法進行必要之業務審核或作業而無法提供 臺端相關服務或無法提供較佳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