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
二 00 五年五月十八日
目 录
一、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特别
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自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募集,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释 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指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基金。本基金所投资的货币市场工
具详见本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的投资”等相关部分的约定内容。
基金或本基金: 指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每六个月
的定期更新;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 2004 年 6 月 1 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有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之修订与补充;
《运作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有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之修订与补充;
《销售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25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有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之修订与补充;
《信息披露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
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有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之修订与补充;
《暂行规定》: 指 2004 年 8 月 16 日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发布并
于 2004 年 8 月 16 日起施行的《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及有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之修订与补充;
《管理规定》: 指 1999 年 8 月 27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转发)并于 1999 年
8 月 27 日起施行的《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及有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之修订与补充;
《通知》 指 2005 年 3 月 25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05 年 4 月 1日起施行的《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及有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之修订与补充;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指 2005 年 3 月 25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05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及有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之修订与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
院授权的有权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法或依据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更新招募说明书取
得和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销售代理人: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及转托管等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
业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
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
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
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权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的条件,经监管部门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它资产管理机 构;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并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后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并收到其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存续的不定期之期
限;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
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日/天: 指公历日;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转换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 日: 指 T 日后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元: 指人民币元;
认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销售机构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卖出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非交易过户: 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
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账户转移到其他账户的行为;销售服务费用: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固定基金份额净值交易: 指本基金存续内,无论基金投资是否盈利或亏损,投资者申
购、赎回本基金份额,均适用固定基金份额净值进行交易。本基金的固定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
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指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收益分配: “每日分配收益,按月结转份额”。本基金收益根据每日基金
收益公告,以每万份基金单位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以分红再投资方式支付收益。投资者当日收益的精确度为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三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
摊余成本法: 指本基金资产的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
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停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行政命令的颁布或变更或其它突发事件;
指定报刊和网站: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用于进行信息披露的报
纸、互联网站等媒体;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四)投资目标
在保证本金安全和资产流动性最大化的前提下,追求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五)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最低募集份额为 2 亿份,最低募集金额为人民币 2 亿元。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每份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本基金免收认购费。
(七)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按照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0.25%的年费率收取基金销售服务费,专门用于基金的销售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基金销售服务费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基金管理人将在本基金年度报告中对基金销售服务费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交易方式
本基金存续期内,采用固定基金份额净值交易方式,即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始终保持适用1.00元的基金份额净值进行交易。
(九)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每份基金份额净值始终保持在人民币1.00元。
(十)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05 年 4 月 25 日证监基金字[2005]66 号文批准发起募集设立。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一)基金份额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发售公告。
(二)基金份额发售方式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发售方式为:基金管理人直销和销售代理人代销。
(三)基金份额发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投资证券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四)基金认购的数额约定
本基金认购限额为:本基金每个基金账户最低单笔认购金额为1000元;直销中心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万元,追加认购每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
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上限的限制。
(五)发售渠道
本公司的直销网点和销售代理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等相关公告)
(六)认购的时间
投资者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七)认购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2、认购款项支付:基金投资者认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该退回款项所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八)认购方式及确认
2、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认购的确认以基金合同生效后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4、投资者在当日(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通常可在 T+2 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交易受理情况。
(九)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按面值发售,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包括认购金额和认购金额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认购份额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 0.01 份,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五、基金合同的备案与生效
(一)基金合同备案及生效的条件
投资者缴纳认购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基金管理人验资报告和基金备案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确认;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在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的基金募集专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限制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财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业务办理的场所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在北京、上海的直销中心;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的指定网点。基金管理人可以增加或减少符合条件的代理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代理销售机构可以增加或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时间及原则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代销机构约定。基金管理人不在开放日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赎回,投资者如果在开放日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性影响,基金管理人将有关调整的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从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
(3)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赎回从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
(4)在确定了基金开始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在开放前的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固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基金份额价格以 1.00 元人民币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一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即不可撤销;
(4)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5)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该赎回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将与赎回款项一起结算并支付;
(6)投资者在全部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将自动结转当前未结转份额;投资者部分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剩余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未结转份额为负值时的损益;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者 T 日提交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可于 T+2 工作日到其办理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方式与时间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3 个工作日内划往赎回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四)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代理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通过直销中心申
购本基金,首次最低金额为 1 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的最低份额必须不少于 100 份基金
份额;但当账户余额少于 100 份基金份额时,单笔赎回应该包括账户内所有基金份额。
3、申购份额的计算:本基金的申购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 1.00 元确定,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0.01 份),第三位四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4、赎回金额的计算:本基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计算并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0.01 元),第三位四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调整前三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费用
无论本基金财产投资是否盈亏,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根据固定基金份额净值 1.00元进行计算。
本基金免收申购费、赎回费。
(六)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七)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1、暂停或拒绝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影响到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拒绝该笔申购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暂停申购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或拒绝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基金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2、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者延迟支付赎回款: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应当按单个账户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4、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重新开放前 2 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八)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该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或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进行公告。
(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暂停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前一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前一日的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后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前一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前一日的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后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前一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前一日的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七、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与基金转换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国有资产无偿转让、股权变更、机构合并与分立、资产售卖、机构清算、企业破产清算、司法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只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或他人的情形;“遗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立遗嘱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自愿离婚”指原属夫妻共有财产的基金份额因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愿离婚而使原在某一方名下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划转至另一方名下;“分家析产”指原属家庭共有(如父子共有、兄弟共有等)的基金份额从某一家庭成员名下划至其他家庭成员名下的行为;“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指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或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作为国有资产的基金份额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机构合并或分立”指因机构的合并或分立而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资产售卖”指一企业出售它的下属部门(独立部门、分支机构或生产线)的整体资产给另一企业的交易,在这种交易中,前者持有的基金份额随其他经营性资产一同转让给后者,由后者一并支付对价;“机构清算”指机构因组织文件规定的期限届满或出现其他原因解散,或因其权力机构作出解散决议,或依法被责令关闭或撤销而导致解散,或因其他原因解散,从而进入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程序除外),清算组(或类似组织,下同)将该机构持有的基金份额分配给该机构的债权人以清偿债务,或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中的基金份额分配给机构的股东、成员、出资者或开办人;“企业破产清算”是指一企业法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的有关规定被宣告破产,清算组依法将破产企业持有的基金份额直接分配给该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所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司法执行”是指相关主体依据生效司法文书要求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按《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
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除司法执行外,前述其他非交易过户情形均需提供必要的公证文书或主管机关的相应文件。
基金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
之间不能通买通卖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单位的转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持有人需在原销售机构(网点)办理转托管转出手续后到其新选择的销售机构(网点)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对于有效的基金转托管申请,基金份额单位将在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销售机构(网点)。
本基金暂不与本公司现有其他开放式基金转换。时机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开放本基金与本公司其他开放式基金之间转换业务,具体业务规则和办理时间在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转换开始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成立时间: 1998 年 3 月 5 日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募集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1 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冻结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获得基金管理费,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及其它事先经证监会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销售基金份额;
(6)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并有权依照代理销售协议对基金销售代理人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进行融资;
(11)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
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账、进行基金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及基金报告;
(4)充分考虑本基金的特点,并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或委托
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与过户登记工作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除依据《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
(9)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不得委托第三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10)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13)严格按照《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它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或为了基金审计目的而作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
(17)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9)组织并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4)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5)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6)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按规定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并承担发行费用;
(27)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及进行不公平的资源分配;
(28)不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 23 号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机关及文号: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企业注册资本:1338.65 亿元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 23 号
电话:010-68424199 传真:010-68424181
联系人:李芳菲
经营范围:主营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贴现业务;汇兑、旅行支票、信用卡业务;代理收付和资产保管业务;经济担保和信用见证业务;经济咨询业务;外汇有价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外币兑换;出口信贷等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且投资指令未生效的,不予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及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若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且投资指令依据交易程序已生效的,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约定,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依法持有基金财产;
(3)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4)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有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 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按照相关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间债券托管帐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11)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本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本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
(14)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人报告;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按有关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 15 年以上;
(18)依基金管理人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0)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5)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26)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成功认购、申购或以其他合法方式获得了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购买或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也就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有效赎回的款项;
(4)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查阅或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时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9)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注册登记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并要求予以赔偿;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涉及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一)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2、终止基金合同;
3、变更基金类别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与其他基金合并;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
2、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3、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率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费率和/或收费方式;
5、发生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修改基金合同的其他情形;
6、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召集人选择确定。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不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不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不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
(不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载明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
7、与会者须准备的文件或须履行的手续;
8、召集人认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送达地址和收取方式。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不含 50%)。
2、通讯方式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时,为基金管理人,下同)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不含 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如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议通知前提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不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但应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审议,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不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二个工作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与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不含 50%)通过。
(2)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通过。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有充分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其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意见模糊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仅限一次。重新清点完成后,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九)其他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基金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特别决议解任的;
(3)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并依法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的;
(4)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基金托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特别决议解任的;
(3)中国证监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并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的;
(4)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新基金管理人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出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2日内公告。原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 值;
(5)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更换后的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项决议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新基金托管人须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方可出任,;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2日内公告。原基金托管人应妥善管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2日内在指定的媒体上联合公告。
十一、基金的托管
本基金的财产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并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办理。根据业务需要也可以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代理办理注册登记业务。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了专门的注册登记部门负责本公司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存管、清算、交收以及持有人名册的建立和保管等业务。
(二)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法律法规规定及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三)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法律法规规定及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十三、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保证本金安全和资产流动性最大化的前提下,追求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货币市场工具,主要包括以下: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三)投资理念
价格终将反映价值,即在市场定价的不均衡中寻求投资收益和组合流动性的均衡。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为投资者提供流动性现金管理工具,主要结合短期利率变动,合理安排债券组合期限和类属比例,在保证本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获得超过基准的较高收益。根据对宏观经济指标长期趋势的判断、市场预期相对于趋势偏离的程度和各类金融工具的流动性特征,决定组合中债券与其他资产的比例分布。考虑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各类属资产的到期收益率、税收、相对收益差额及不同类属资产的流动性指标等因素决定债券组合的类属配置。通过期限配置和收益率曲线配置来建立债券组合。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的税后利率:
(1-利息税率)* 一年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高流动性、低风险的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都低于股票基金、债券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七)风险控制工具
本基金使用国泰基金风险控制系统(基于State Street Askari Truview 7.0R)进行投资组合的动态风险监测,评估内容包括投资组合的VaR分析、流动性分析与评价、业绩的归因分析等。
(八)投资决策和交易机制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通知》以及基金合同中关于货币基金投资的规定;
(2)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研究部宏观经济分析员、策略分析员、债券市场分析员对未来宏微观经济和市场运行的独立研究分析报告;
(3)公司风险稽核部根据国际先进软件系统定期出具的组合风险报告;
(4)公司金融工程小组对基金投资情况定期出具的业绩评价报告;
(5)货币基金管理小组对市场资金、收益率曲线和个券的定量定性分析。
2、决策程序与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总监是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执行代表。
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总监的主要职责是确定基金的投资策略和在不同阶段的重大资产配置比例,包括资产的平均剩余期限、各类属资产比例等;审批基金经理提出的投资组合计划和重大单项投资。
基金经理小组在公司宏观经济研究员、固定收益研究员和金融工程小组的支持下,拟定资产投资计划,执行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的投资组合计划以及其他决策,实施投资策略和构建具体投资组合,严格按照投资流程,规范、安全、有效地管理基金资产。
中央交易室接受基金经理下达的投资指令,在投资指令规定的时间、投资规模和价格范围内下单操作,保证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执行。
(九)基金投资限制
1、本基金的基金财产不得投资于下列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本基金的基金财产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禁止的其他投资或活动。
如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上述禁止行为应相应变更。 3、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不得超过该短期企业债券的10%;
(3)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
(4)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
(5)短期债券、央行票据、债券回购和现金的投资比例应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限制;
(6)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80天。
(7)本基金不得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8)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的投资组合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9)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10)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11)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12)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建仓期最长不超过1个月,建仓期完毕后应达到上述比例限制。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比例的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4、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如下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天)
(1)计算公式:平均剩余期限(天)=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期限+ ∑债券正回购× 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债券正回购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
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
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十四、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包括该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包括: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基金申购款;
6、中央银行票据投资;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其构成主要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基金份额所支付的款项;
2、运用基金财产所获得收益(亏损);
3、以前年度实现的尚未分配的收益或尚未弥补的亏损。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按照相关规定为基金开立基金资金账户、基金证券账户和银行间债券托管帐户,并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固有财产,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它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它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等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运用基金资产所购买的一切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本基金目前投资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
1)基金持有的短期债券采用折溢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计提应收利息;
2)基金持有的贴现债券采用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列示,按投资成本和到期兑付面值之间的收益,在剩余期限内每日计提应收利息;
3)基金持有的回购协议(质押式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4)买断式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所产生的利息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回购期间对涉及的金融资产根据其资产的性质进行相应的估值。回购期满时,若双方都能履约,则按协议进行交割。若融资业务到期无法履约,则继续持有现金资产;融券业务到期无法履约,则继续持有债券资产,实际持有的相关资产按其性质进行估值。
5)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同期挂牌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市场利率或交易价格,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
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在发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者超过 0.5%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事件发生之日起两日内就此事项进行临时报告,至少披露发生日期、偏离度、原因及处理方法,并按规定的的内容和格式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的重大事件揭示中进行披露。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4、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或不利于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件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的估值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四位或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基金管理人确认已经发生估值错误情形时,基金管理人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本基金合同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
1、赔偿原则
因基金资产估值错误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在赔偿基金投资者后,有权向有关责任方追偿。赔偿原则如下:
(1)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保留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3)基金管理人仅负责赔偿在单次交易中给单一当事人造成 10 元以上的损失。
(4)上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2、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
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差错责任方不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而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本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 项中的 1)、2)、3)、4)规定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差错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战争、火灾、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及收益率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投资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办法按中国证监会的具体规定及本基金合同约定执行;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的费率、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1)费率:年费率 0.33%
(2)计提标准: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3)计提方式与支付方式: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1)费率:年费率 0.10%
(2)计提标准: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3)计提方式与支付方式: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1)费率:年费率 0.25%
(2)计提标准: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3)计提方式与支付方式: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其他费用
本章第(一)条第 3、4、5、6、8 款约定的费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按照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基金费率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可磋商酌情调整基金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费率。调高该费率的,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调低费率的,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调整后新费率实施日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体刊登公告。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列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基金投资中央银行票据所得收益;
2、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3、买卖证券已实现价差;
4、银行存款利息;
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收入。
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每日分配收益,按月结转份额”。本基金收益根据每日基金收益公告,以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为基准,每日为投资者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支付收益。收益分配计算结果计算至小数点后第二位,投资者当日收益的精确度为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
2、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3、本基金每日收益计算并分配时,以人民币元方式簿记,每月累计收益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者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将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
4、本基金收益每月集中结转一次。基金管理人正式运作基金财产不满一个月的,不结转。每月结转日,若投资者账户的当前累计收益为正收益,则该投资者账户的本基金份额体现为增加;反之,则该投资者账户的本基金份额体现为减少;除了每月的例行收益结转外,每天对涉及有赎回等交易的帐户进行提前收益结转,处理方式跟例行收益结转完全一致;
5、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并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按日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十八、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3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2、本基金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6、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7、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基金会计,但该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同时从事本基金的审计业务。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 日内公告。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将更新招募说明书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合同生效的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收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7日年化(含节假日)收益率或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前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的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将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投资组合报告部分予以披露;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作出专项披露说明;出现本基金合同约定的使用特殊估值方法的特殊情形时,将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部分予以披露。
(七)临时报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即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重大事件
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其他应披露信息
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管理规定》以及本基金合同要求进行披露的其他信息。
(十一)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内容发生如下情形变更,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2)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3)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变更基金类别;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以上基金合同变更,召集人应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或备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无异议的,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确认无异议之日起生效。
2、除上述第1条规定的情形外,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基金合同终止的,应当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本项第(1)至(3)小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的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一、违约责任
(一)基金合同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基金合同的,由该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基金合同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四)本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第三方的原因而导致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并造成其他当事人损失的,违约方并不因此免除其赔偿责任。
(六)当事人之一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其他受损方获得赔偿。
二十二、争议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二)本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本基金合同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报送中国证监会。投资者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生效。
(二)基金合同是基金当事人、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基金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三)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基金合同当事人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四)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捌份,其中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各壹份,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两份由基金管理人留存备用,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四、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遵守《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该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并由其解释与修改。规则的修改若实质性地修改了基金合同并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造成实质性损害,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合同的修改达成决议。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二十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章、签约地、签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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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地:
签订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