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勤集团印尼 OBI 镍钴项目三期工程银团贷款
合同编号:
宁波力勤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xx区支行作为贷款代理行
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xx区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作为初始贷款人
780,000,000 美元等值人民币
力勤集团印尼 OBI 镍钴项目三期工程银团贷款
保证合同
2023年 月 日
目 录
标题 页码
本保证合同于 2023 年 月 日由下列各方订立:
(1) 宁波力勤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201684250085X,注册地址位于xxxxxxxxxxxxx 000 xxxxxxx,作为保证人(“保证人”);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xx区支行,作为贷款代理行(“贷款代理行”);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作为初始贷款人;
(4)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xx区支行,作为初始贷款人;
(5)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作为初始贷款人;
(6)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作为初始贷款人;
(7)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作为初始贷款人;
(8)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作为初始贷款人;
(9)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作为初始贷款人;(上述第(3)-(9)项,单称或合称“初始贷款人”)
鉴于:
(1) 牵头行、各副牵头行、贷款代理行、各贷款人、担保代理行与 PT OBI Nickel Cobalt(中文名称:奥比镍钴有限公司,“借款人”)作为借款人于 年 月
日签订了《780,000,000 美元等值人民币力勤集团印尼 OBI 镍钴项目三期工程银团贷款合同》(包括此后不时对其进行修改或补充的文件,“贷款合同”),各贷款人同意根据贷款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资金用于贷款合同规定之用途;作为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贷款资金的先决条件之一,保证人应与贷款代理行和各初始贷款人签署本保证合同。
(2) 保证人已同意,为贷款人之利益,按照本保证合同的条款和条件,为借款人在融 资文件项下的义务提供保证担保。
各方经友好及平等协商,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立约如下,以昭信守。
1 定义及解释
1.1 定义
在本保证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本保证合同中使用的但未定义的加下划线的词语具有贷款合同所约定的含义。
1.2 解释规则
在本保证合同中:
(a) 本保证合同条款的目录及标题仅为阅读方便而设,在解释合同条款时可予以忽略。
(b) “资产”应当理解为包括所有目前和将来的、有形或无形的资产、财产、收入、收益、应收账款以及任何资产中的各种权益。
(c) “人”应当理解为包括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独资企业或任何其他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或任何其他法律实体。
(d) 一个“月”指开始于一个公历月的一天,结束于下一个公历月中对应之日的一段期间,但是,下一个公历月中没有该对应之日时,该期间应当结束于下一个公历月的最后一日。
(e) 任何人的“停业”“解散”“清算”“破产”“重整”“和解”或“整顿”应当理解为包括依照该人成立地的或业务经营地的法律进行的任何相同或类似的法律程序, “进入”该等法律程序包括该人通过决议或任何人申请开始该等法律程序。
(f) 本保证合同的一方或者任何其他人,包括其法律上的继承人和许可的受让人。
(g) 本保证合同、任何其他协议或文件应当理解为包括其本身,以及符合其条款约定而对该等文件不时做出的任何修订、修改、替代或补充。
(h) 除上述解释规则外,贷款合同第1.2条所规定的各项解释的规则须(变通地)适用于并被视为并入本保证合同中。
2 主债权及保证范围
2.1 主债权种类、金额及期限
x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各贷款人依据贷款合同承诺发放的金额不超过 780,000,000 美元等值人民币的贷款资金,以及借款人在有关融资文件项下应付各银团成员行的利息、费用及其他应付款项(“主债权”);主债权的履行期限依贷款合 同及其他融资文件之约定。
2.2 本保证合同的保证范围
保证人同意,就任何主债权对应的任何融资文件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贷款资金的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借款人应向银团成 员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向贷款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3 保证方式
保证人在本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4 保证期间
保证人认可并同意,其在本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担保:
(a) 本保证合同保证期间为自本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贷款合同项下最终还款日起三年。
(b) 如贷款合同项下的任何债务发生展期的,保证期间应为展期后的最终还款日之日三年。
为避免歧义,上述第(a)段至第(b)段关于保证期间的规定并不互相排斥,而是补充适用。
5 保证人的xx和保证
5.1 xx和保证
保证人应被视为在本保证合同项下自行作出在贷款合同第13条(事实xx)中的所有xx,如同该等xx经适当变通被全文列在本保证合同中,其中对“本合同”或任何贷款合同的指代应被视为对本保证合同的指代。除保证人在贷款合同中做出的xx外,保证人向各银团成员行作出本第5.1条(xx和保证)所述的以下xx和保证:
(a) 保证人清楚地知悉银团成员行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b) 保证人确认其对借款人的资产、债务、经营、信用、信誉等情况、是否具备签订相关融资文件的主体资格和权限已经充分了解。
(c) 保证人已阅读本保证合同及融资文件所有条款。应保证人要求,银团成员行已经就本保证合同及融资文件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保证人对本保证合同及融资文件条款的含义的理解与各银团成员行一致,并且保证人对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d) 保证人已就项目以及融资文件项下的融资事宜已取得了中国法律相关的所有政府许可、备案、批准和登记等手续,该等手续符合相关司法管辖区法律的要求,且持续有效。
(e) 保证人为签署、履行和送达本保证合同,已经或者将在适当的时候合法有效地获得所需的相关部门的行政审批或登记(如适用)及其它任何必需的文件。
(f) 保证人已经按照相关法律的要求报送年度报告,并且保证人并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5.2 作出xx和保证的时间
上述第 5.1 条(xx和保证)中的xx和保证在本保证合同的签署日做出,并在保证 人承担本保证合同下的义务存续期间内持续有效,并就届时存在的事实及情况由保证人在前述有效期间内每一日重复做出。
6 保证责任
(a) 如果融资文件项下债务到期或者贷款代理行(为其自身及代表其他银团成员 行)根据融资文件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履行,或者借款人违反融资文件的其他约定的,保证人应在保证范围内立即承担保证责任。
(b) 不论任何银团成员行对融资文件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任何银团成员行是否向其他债务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融资文件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借款人自己所提供,保证人在本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均不因此减免,贷款代理行(为其自身及代表其他银团成员行)均可直接要求保证人依照本保证合同的约定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将不提出任何异议。
(c) 在任何主债权未被全部得到清偿前,
(i) 保证人同意不向借款人或其他债务人或借款人的其他债务人主张代位权或追偿权;如因任何原因,保证人实现了上述权利,则应将所获款项转付给贷款代理行,用于优先清偿银团成员行尚未获偿的任何主债权;
(ii) 融资文件项下的债务如有物的担保,保证人同意不以行使代位权为由或任何其他原因对该担保物或其处分后所得价款提出权利主张,上述担保物及所得价款应用于优先清偿银团成员行尚未获偿的任何主债权;
(iii) 若借款人或其他担保人为保证人提供了反担保,则保证人不得执行其在反担保项下权利,若由于任何原因反担保得以执行,保证人基于上述反担保执行而获得的款项应转付给贷款代理行,用于优先清偿银团成员行尚未获偿的任何主债权;
(iv) 在借款人、其他担保人或借款人的其他债务人出现破产的情形下,保证 人同意不向借款人、其他担保人或借款人的其他债务人或破产管理人或
清算人提出任何可能导致任何银团成员行利益受到损害的主张,并不接受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清偿;如因任何原因,保证人实现了上述权利,则应将所获款项转付给贷款代理行,用于优先清偿银团成员行尚未获偿的任何主债权。
(d) 保证人已充分认识到利率风险。如果银团成员行根据国家的利率政策变化而调整利率水平、计息或结息方式,导致借款人应偿还的利息、罚息、复利增加的,对增加部分,保证人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 如果除融资文件项下的债务外,借款人对银团成员行还负有其他到期债务,银团成员行有权划收借款人在任何银团成员行开立的账户中的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款项首先用于清偿任何一笔到期债务(无论该等债务是否在融资文件项下),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银团成员行的上述选择而受到任何影响。
7 保证人的其他义务
保证人应被视为在本保证合同项下自行承诺在贷款合同第14条(约定事项)中的所有事项,如同该等承诺经适当变通被全文列在本保证合同中,其中对“本合同”或任何贷款合同的指代应被视为对本保证合同的指代。除保证人在贷款合同中作出的承诺外,保证人向银团成员行作出本第7条(保证人的其他义务)所述的以下承诺:
(a) 保证人应对借款人借款使用情况(包括用途)进行监督,并接受贷款代理行(为其自身及代表其他银团成员行)对保证人资金、财产和经营状况的监督;未经贷款代理行(为其自身及代表其他银团成员行)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担保(包括抵押、质押、保证或其他方式)。
(b) 未经贷款代理行(按照多数贷款人的指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得减少注册资本金、发生联营、合并、兼并、收购重组、分立、合资等行为。
(c) 保证人发生承包、托管(接管)、(被)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被撤销、(被)申请破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或重大资产转让、停产、歇业、被有权机关施以高额罚款、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涉及重大法律纠纷、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任何原因丧失或可能丧失担保能力,保证人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代理行,并按照贷款代理行(为其自身及代表其他银团成员行)要求落实本保证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承担、转移或承继,或者为融资文件的履行提供贷款代理行(为其自身及代表其他银团成员行)认可的新担保。
(d) 保证人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或公司 (企业)章程等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的,或在财务、人事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提前20个营业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代理行,并根据贷款代理行的要求向其提供有关资料。
(e) 除非中国法律另有规定或各方另行约定,因签订和履行本保证合同发生的任何税费等一切费用由保证人承担。
(f) 保证人应根据贷款代理行(为其自身及代表其他银团成员行)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及有效性。
(g) 对贷款代理行(为其自身及代表其他银团成员行)发出的催收函或其它任何形式的催收文件,保证人有义务签收并在签收后立即寄出回执。并在贷款代理 行(为其自身及代表其他银团成员行)向其发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通知后 20个营业日内,将通知中所要求支付的金额付到境内账户代理行指定的账户中。
(h) 在本保证合同项下,保证人应当全额支付保证范围内所有债务,不得提出抵销的主张。
8 合同条款的独立性
x保证合同中的各条款在效力上相互独立。本保证合同的任何条款的全部或部分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不影响或损害本保证合同其余各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或可执行性。本保证合同的条款在任何适用法律下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不影响或损害该条款在任何其他适用的法律下的有效性、合法性或可执行性。
9 融资文件变更
(a) 如果银团成员行与借款人协议变更融资文件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偿还币种、还款方式、贷款账号、还款账号、用款计划、还款计划、起息日、结息日、在债务履行期限不延长的情况下债务履行期限的起始日或截止日变更),保证人同意对变更后的融资文件项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b) 保证人明确确认本保证合同应不时延伸至(不论是否为根本性的, 也不论性质为何或是否承担更大责任)任何融资文件和/或任何融资文件下授予的任何贷款资金的任何变化、提高、展期或增加,以及贷款利率的任何变化、提高。
(c) 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出现下列任一情况而减免:
(i) 任何银团成员行或债务人发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减资本、合资、联营、更名等情形;
(ii) 任何第三方履行任何债务人在融资文件项下的义务。
(d) 融资文件项下债权或债务的转移行为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保证 人仍按照本保证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0 通知
10.1 书面通知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任何与本保证合同相关的通知应以书面方式作出并通过传真、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至收件方,同时注明通知应当送达的部门或工作人员。
10.2 地址
任何一方为本保证合同所发出的通知,或依据本保证合同所递交的任何文件的送达地址、传真号码及电子邮件地址(和通知应当送达的部门或工作人员)应与下述名称一致,或在不少于 20 个营业日前通知他方的其他地址等相关信息。
对于保证人:
宁波力勤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姓名:xx
职位:副总经理部门:/
地址:xxxxxxxx 000 x X00 x 00 xx 00 x电话:0000-00000000
传真:0574-27702205
电子邮件: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xx区支行姓名:xxx
职位:/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 325 号电话:00000000
传真:/
电子邮件: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姓名:xxx
职位:/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 518 号电话:00000000
传真:/
电子邮件: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xx区支行
姓名:xxx职位:/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 325 号电话:00000000
传真:/
电子邮件: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姓名:xx
职位:行长
地址:xxxxxxxxxxxx 000 x电话:0000-00000000
传真:/
电子邮件:/对于贷款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姓名:xx
职位:对公客户经理
地址:宁波市海曙区镇明路 36 号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574-83873971
电子邮件:xxxxx_xx@xxxxxxxxx.xxxxxxxx: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姓名:xxx
xx:客户经理
地址:宁波市海曙区江厦街 21 号电话:00000000000
传真:/
电子邮件:liuyl-nbo@spdb.com.cn对于贷款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姓名:xxx
职位:总经理助理
地址:xxxxxxxxxx 000 x电话:00000000
传真:/
对于贷款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姓名:xxx
职位:行长
地址:宁波市江北区大庆南路 11-27 号(单)号电话:0000-00000000
传真:/
电子邮件:/
10.3 送达
(a) 任何通知或依据本保证合同或与本保证合同有关的由一方向其他方发出的文件在下述情形下有效:
(i) 如果系以传真方式发出,需以可阅读的形式被收悉;
(ii) 如果采用信函方式,则为将该信函寄送至上述通知地址或在装入写有上述通知地址的已付足额邮资的信封中投递到邮局7个营业日之后;
(iii) 如果上述地址明确指示应送达至该部门或工作人员的,则应送达至该部门或工作人员;
(iv) 如果系以电子邮件传送,在按照正确邮件地址发出后传输至对方邮箱系统的时间(北京时间)被视为收悉。
(b) 除本条前款约定的情形外,应向贷款代理行或各贷款人做出或投递的其他文件只有在贷款代理行或各贷款人收到之后才被视为有效,并且应清楚标明由在上述贷款代理行或各贷款人处签字的部门或工作人员(或者贷款代理行或各贷款人为此目的指定的其它部门或工作人员)收讫。
(c) 任何按照本条作出或交付的通讯或文件如在收件之日收件所在地下午5点之后收到,则视为在下一个营业日生效。
(d) 本保证合同任何一方确认各方在本第10.2条所列的联系方式为本保证合同项下争议所涉诉讼或者仲裁文书的送达地址,并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10.4 语言
(a) 任何依据本保证合同作出或与本保证合同相关的通知必须使用中文。
(b) 任何依据本保证合同作出或与本保证合同相关的其它文件必须:
(i) 使用中文;或者
(ii) 如未使用中文,必须附有经认证的中文译本。在此情形下,除非该文件具有法定优先效力,否则中文译本具有优先效力。
11 保密义务
11.1 保密范围
x保证合同各方应当对其他方或代表其他方按照本保证合同向其提供的任何注明为保密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是,该方有权进行以下任何一项披露:
(a) 披露已为公众所知的该等信息(不包括由于该银团成员行违反本条而使公众所知的该等信息);
(b) 在任何诉讼或仲裁中披露该等信息;
(c) 依照任何法律法规并在法律法规要求的范围内披露该等信息;
(d) 依照其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规则披露该等信息;
(e) 向任何政府、金融、税务或其他行政机关并在该等行政机关要求的范围内披露该等信息;
(f) 向其董事、管理人员、员工或专业顾问(包括但不限于律师、审计师等)披露该等信息,前提是被披露方已经向该银团成员行承诺遵守本保证合同第11条(保密)的保密义务;
(g) 在本保证合同第11.2条(其他披露范围)允许的范围内披露该等信息;
(h) 各银团成员行在贷款债权证券化交易中向相关评级机构披露;及/或
(i) 经保密信息提供方同意后披露该等信息。
11.2 其他披露范围
任何银团成员行可以向可能或已经与该银团成员行订立关于融资文件项下的任何转让、间接分贷的协议的任何人披露:
(a) 本保证合同的复印件;
(b) 该银团成员行已经获得关于借款人、本保证合同及或/本保证合同项下交易相关的任何信息;
(c) 但是,被披露方必须在收到任何该等信息之前,向该银团成员行承诺遵守本保证合同第11条(保密)的保密义务。
12 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12.1 适用法律
x保证合同适用中国法律并依照该等法律解释。
12.2 争议解决
凡因本保证合同引起的或与本保证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所有当事方应当争取在收到任何其他当事方发出的书面通知后 15 日内友好协商解决。在该期限内协商不成的,任一当事方有权将该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3 其他事项
13.1 合同未尽事宜的处理
x保证合同未尽事宜,应根据本保证合同所担保的融资文件的有关条款予以解释或处理。
13.2 应付款项的划收
(a) 对于保证人在本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应付款项,贷款代理行(为其自身及代表其他银团成员行)有权从保证人在任何银团成员行的银行系统开立的账户中划收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相应款项,且无须提前通知保证人;
(b) 因任何债务人履行融资文件项下的任何义务需要办理结售汇或外汇买卖手续的,保证人应协助贷款代理行(为其自身及代表其他银团成员行)办理,汇率风险和任何税费由各债务人承担。
13.3 保证人信息的使用
(a) 保证人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银团成员行将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1号)、《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4号)以及相关司法管辖区其他适用法律的要求,有权将有关保证人与银团 成员行签署的全部合同/协议/承诺的信息,包括与上述全部合同/协议/承诺的履约信息的相关情况,以及保证人提供的企业基本信息及其他信息,提供给有关征信机构和相关政府部门;同时,银团成员行亦有权查询和使用已经录入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中有关保证人的任何信息,包括授信情况。该授权事项覆盖本保证合同签署前后银团成员行对本保证合同项下业务进行必要管理的各个环节,有效期随本保证合同实际终止而失效。
(b) 保证人并同意,银团成员行为业务需要也可以合理使用并披露保证人信息。
13.4 贷款人记录的证据效力
(a) 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银团成员行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账务记载,银团成员行制作或保留的借款人办理提款、还款、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银团成员行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融资文件项下任何主债权关系的确定证据;
(b) 保证人同意,其不能且不会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银团成员 行单方制作或保留,而对上述第(a)段提及的任何证据以及证据的内容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提出异议。
13.5 权利保留
(a) 任何银团成员行在本保证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不影响和排除其根据任何法律和其它融资文件所享有的任何权利。任何对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保证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能视为对本保证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或对任何违反本保证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影响、阻止和妨碍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它权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导致该银团成员行对保证人承担义务和责任;
(b) 如果银团成员行不行使或延缓行使融资文件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未用尽融资文 件项下的任何救济,保证人在本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并不因此减免。
13.6 借款人解散或破产
(a) 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进入解散或破产程序或借款人与其任何股东、债权人达成任何关于解散或破产程序的决议、备忘录或协议后,应当立即通 知贷款代理行;
(b) 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进入解散或破产程序或借款人与其任何股东、债权人达成任何关于解散或破产程序的决议、备忘录或协议,但未能及时行 使追偿权或任何救济权利的,其损失由保证人自行承担;
(c) 尽管有第13.5条(权利保留)的约定,在借款人破产程序中,如果贷款代理行(为其自身及代表其他银团成员行)与借款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同意重整计划,不意味着相关银团成员行对任何主债权的放弃或不追偿,其在本保证合同项下的权利不因任何类型的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而受到损害,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予以减免。保证人不得以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规定的条件对抗各银团成 员行的权利主张。各银团成员行在和解协议、重整计划中对借款人作出让步而未能获得清偿的主债权部分,仍有权要求保证人继续予以清偿。
13.7 保证人解散或破产
保证人发生解散或破产的,贷款代理行(为其自身及代表其他银团成员行)有权参加保证人清算或破产程序,申报其在本保证合同以及其他融资文件项下的权利。
13.8 通知地址或联系方式变更
保证人的通知地址或联系方式如发生变动,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代理行,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保证人自行承担。
14 合同的生效
(a) 本保证合同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本保证合同第2.2条(保证范围)下所有债务得以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清偿之日终止。
(b) 本保证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c) 本保证合同正本一式十五份,具有同等效力。
签 字 页
保证人
宁波力勤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表:
姓名:职务:
贷款代理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xx区支行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表:
姓名:职务:
贷款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表:
姓名:职务:
贷款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xx区支行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表:
姓名:职务:
贷款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表:
姓名:职务:
贷款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表:
姓名:职务:
贷款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表:
姓名:职务:
贷款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表:
姓名:职务:
贷款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表:
姓名: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