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编号:【】号
中信银行个人汽车消费借款及抵押合同
(2.0 版,2022 年)(线下版)
客 户 须 知
为了维护您的利益,请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的各条款,并特别注意如下事项:
1.您已经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已经知悉其含义,尤其是本合同中关于借款人、抵押人的义务及责任承担条款。
2.请确保您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3.您已经确保提交的文件及资料真实、合法、有效。
4.您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签订并依约履行本合同。
5.请您使用蓝色或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需要您填写的内容。
6.在订立本合同过程中,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的需要您承担的费用外,贷款人未通过其他任何方式、渠道或授权任何机构、个人向您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
您应在签署本合同前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并确保清楚相应法律后果等内容。如您对本合同有疑问,请通过 95558 客户服务电话或中信银行工作人员进行咨询。您有权选择接受或不接受本合同条款,但在签署本合同后即视为同意并接受本合同全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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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借款人/□抵押人):【】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工作单位:【】住 所:【】联系电话:【】
甲方(共同借款人/□抵押人):【】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工作单位:【】住 所:【】联系电话:【】
乙方(贷款人):【】负 责 人:【】
住 所:【】联系电话:【】
第一条 定义
1.1 “贴息”是指汽车生产厂商或经销商为甲方分担本合同下部分贷款利息的行为。贴息金额计算方式按照乙方与汽车生产厂商或经销商的约定,采用固定金额、贷款金额的固定比例、固定年化利率或其他方式进行。具体贴息金额以乙方系统所出具的业务凭证为准。
1.2 “个人贷款线上服务平台”是指中信银行通过个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微信小程序、中信银行开放银行等渠道在线提供贷款额度申请、额度审批、贷款申请、贷款审批、贷款发放、贷款还款等个人消费贷款或个人经营贷款服务的平台。
第二条 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
x合同项下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详见第十八条约定,第十八条约定与借款凭证(借据)不一致的,具体以借款凭证(借据)约定为准。
第三条 借款利率
3.1 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为甲方承担利率与贴息利率(如有)之和,其中甲方承担利率的确定与调整方式详见本合同第十八条,贴息利率保持不变。
3.2 如遇国家取消定价基础利率、市场不再公布定价基础利率或者目前的贷款利率不能满足乙方筹措资金的成本,乙方有权根据同期的国家利率政策,按照公平诚信的原则,并参照行业惯例、利率状况等因素,重新确定贷款利率后通知甲方。甲方有异议的,应与乙方协商。自乙方发出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协商不成的,乙方有权宣告本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甲方应立即清偿剩余贷款本息。
3.3 若贷款期间出现利率优惠活动,包括利率折扣、利息优惠券补贴等情况,贷款执行利率按照利率优惠的活动方案相应阶段性调整,具体活动方案以乙方通过网上银行、网站、其他电子渠道或营业网点等适当方式公告的内容为准。
第四条 借款发放与支付
4.1 除非乙方书面豁免如下一项或几项条件,乙方发放本合同项下借款的前提是以下条件得到全部满足:(1)甲方提供了符合乙方要求的借款申请及借款用途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第十八条特别条款中约定的放款材料),并经乙方审核同意;(2)本合同已经甲方、乙方签署生效,且甲方没有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3)甲方履行了乙方要求的申请借款手续;(4)甲方已支付本合同项下借款所购车辆的首期付款,该首付款比例应满足乙方要求;(5)甲方借款所购车辆无任何瑕疵(必要时,乙方或其委托第三人可进行实地检查),若所购车辆为二手车的,车辆状况应满足乙方对于二手车行驶里程、车龄或其他车况方面要求(乙方或其委托第三人有权进行现场确认);(6)双方已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办理完成车辆抵押登记手续,且乙方已取得相应的证明文件(乙方同意在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前放款的除外);(7)乙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4.2 本合同项下借款采用乙方受托支付。甲方购买一手车的,乙方经审核同意向甲方发放借款的,甲方委托乙方直接将借款发放至本合同第十八条约定的账户;甲方购买二手车的,甲方在使用借款时应向乙方提交附件《支付申请书/委托书(适用银行受托支付情形)》及乙方要求的其他文件,乙方经审核同意向甲方发放借款的,将该等借款资金划至甲方在《支付申请书/委托书(适用银行受托支付情形)》中列明的指定收款账户;贷款资金从乙方账户划出即视为乙方的贷款发放义务履行完毕,贷款划出日即为实际贷款发放日,乙方自此日起开始计收利息。
4.3 由于指定收款账户有误或指定收款账户的开户行退款等原因导致乙方无法及时、准确将借款资金划至指定收款账户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不受影响。对于从指定收款账户退回的款项,未经乙方审核同意,甲方不得使用该款项。
第五条 借款偿还
5.1 甲方选择的还款方式详见第十八条约定,甲方每期应还款金额及日期以还款计划表为准,还款计划表将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还款方式包括:
5.1.1 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即贷款期限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偿还贷款本息,借款到期时利随本清,计算公式为:
5.1.2 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即贷款期限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并逐月结清,借款到期时利随本清,计算公式为:
5.1.3 按月付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法,即每月偿还贷款利息,到期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及当期利息,借款到期时利随本清。
5.1.4 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法,到期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及所有利息,借款到期时利随本清。
5.1.5 分阶段/弹性还款法,即按月偿还贷款利息,并按月/季度/半年/年为周期偿还部分贷款本金,期末一次性偿还剩余贷款本金(该金额详见本合同第十八条约定的“尾款金额”)的还款方式;每月偿还利息的日期为本合同第十八条约定的还款日;还本周期为本合同第十八条约定的还本周期,其中:
①按月还款:首次还本日期为贷款发放月后的第 1 个自然月,该月的还款日为首次还本日;后续每月还本日期均为上一次还本日在当月的对日,但最后一期的还本日为贷款到日期;
②按季还款:首次还本日期为贷款发放月后的第 3 个自然月,该月的还款日为首次还本日;后续每季还本日期均为上
一次还本日在 3 个自然月后的对日,但最后一期的还本日为贷款到日期;
③按半年还款:首次还本日期为贷款发放月后的第 6 个自然月,该月的还款日为首次还本日;后续每半年还本日期均
为上一次还本日在 6 个自然月后的对日,但最后一期的还本日为贷款到日期;
④按年还款:首次还本日期为贷款发放月在次年的对月,该月的还款日为首次还本日;后续每年还本日期均为上一次还本日在当年的对日,但最后一期的还本日为贷款到日期。
5.1.6 其他还款方式,以乙方相关业务规定为准,详见本合同第十八条约定。
5.1.7 采用上述 5.1.1 至 5.1.6 款还款方式的,于每期固定日偿还贷款本金及/或利息。各方确认,还款当月没有还款日对应日的,则以当月最后一日为还款日。无论甲方选择上述第几种还款方式,利息均按照本合同约定计算。
5.2 每期还款日前,乙方有权通过甲方预留的手机号码向甲方发出短信还款提醒通知。若因通讯故障等原因造成短信未能送达或因预留手机号码错误等因素造成甲方未能及时收到短信通知的,乙方不承担责任。甲方不得以未收到贷款还款提醒短信为由拒绝还款。贷款发放后,甲方需及时登录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查询贷款还款计划并按期还款。
5.3 若因甲方自身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挂失、密码输入错误等情况)导致扣款账户被乙方采取临时性冻结措施从而导致甲方贷款到期时或提前还款时乙方无法正常扣收,或者甲方的扣款账户被国家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而导致乙方无法正常扣收,或者存在其他影响乙方扣收操作正常进行的非乙方过错的情况,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5.4 甲方不能按期支付其应付款项时,乙方有权向甲方发出催收函,乙方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现场调查,甲方应予以配合。
5.5 如甲方未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或费用的,甲方授权乙方无需通知即可直接冻结并从甲方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何营业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收相应的金额,甲方应予配合。乙方在甲方账户中扣收款项时,账户中的币种与借款币种不同的,按扣收当日乙方公布的牌价折算,汇率等风险由甲方承担。如该等账户余额不足以清偿乙方全部贷款本息的,乙方仍享有向甲方追偿的权利。
5.6 乙方为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而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均由甲方负担。乙方有权对垫付的上述费用自垫付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借款利率向甲方收取利息。
5.7 甲、乙双方同意遵循先还息后还本的原则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乙方按照“费用(指本合同第 5.6 款约定的全部费用)-违约金(含补偿金、赔偿金)-逾期利息(含罚息、复利)-逾期本金-当期利息-当期本金”的顺序扣划甲方还入款项。如果甲方还款账户中的款项不足以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到期应付款项,乙方有权决定费用、利息(包括罚息、复利)、本金的清偿顺序及比例,同时乙方有权随时从还款账户中划收甲方应付款项。
第六条 提前还款及合同变更
6.1 提前还款
甲方可采取柜面提前还款、自助提前还款两种提前还款方式,提前还款日前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作调整。甲方的提前还款资金到账时间以乙方扣款交易时间为准,每一笔贷款的归还均以乙方系统记录作为依据,甲方应及时查询还款交易是否成功。若由于甲方的过错(包括但不限于未按相关渠道提示操作或未及时查询还款交易是否成功等原因)导致贷款未能及时归还,甲方应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损失。提前还款违约金及有关约定详见本合同第十八条具体约定。
6.1.1 柜面提前还款
甲方如欲在乙方营业网点柜面提前还款,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通过乙方营业网点柜面向乙方提交提前还款申请书,经乙方审核同意后方可提前还款。乙方经审核确认甲方未有拖欠贷款本息并已还清当期本息,并同意甲方提前还款申请的,甲xx可提前还款,甲方提前还款申请经乙方审核同意后即为不可撤销。
6.1.2 自助提前还款
(1)甲方可通过乙方个人贷款线上服务平台申请提前偿还贷款,甲方需根据系统的提示输入提前还款的金额,经乙方审核无误后,扣收提前归还本息及相应的提前还款违约金(如有)。甲方的自助提前还款账户为本合同第十八条约定的
还款账户。
(2)如遇乙方系统阶段性维护、升级等可预测情形,乙方将通过个人贷款线上服务平台提前通知甲方。
6.2 甲方选择提前还款的,对提前归还的贷款本金,从前一还款日至提前还款日按日计收利息。甲方提前归还部分贷款的,提前还款后的每月还款金额和贷款期限根据剩余贷款本金和剩余贷款期限重新确定,但贷款利率不因提前还款而发生变化。
6.3 如甲方在乙方尚有多笔贷款未清偿,甲方如欲提前还款的,按照贷款发放时间顺序按照先还息后还本的原则进行还款,同时乙方有权决定提前清偿的各类贷款的还款顺序。
6.4 甲方如欲修改约定的还款方式、尾款比例等合同要素,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
6.5 甲方如欲延长借款期限,需正常还款 6 个月(含第 6 月)之后,同时至少在借款期限届满前 15 个工作日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展期(展期是指延长合同期限),展期的具体安排另行签署协议约定。若甲方所购车辆为二手车的,不得办理借款展期。
6.6 如本合同项下借款担保方式包含车辆抵押担保,但在乙方发放贷款后 30 日内仍未能办妥抵押登记手续的,乙方有权对甲方承担利率进行调整,无需另行通知甲方,即自超期之日(贷款发放日后第 31 日)起将甲方承担利率在原利率的基础上上浮 10%;如超期之日后第 30 日仍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自超期之日后第 30 日起将甲方承担利率在原利率的基础上上浮 20%;如超期之日后第 60 日仍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的,自超期之日后第 60 日起将甲方承担利率在原利率的基础上上浮 50%;如超期之日后第 90 日仍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 13.2 款的约定采取措施。
第七条 借款担保
7.1 本合同下借款的担保方式详见本合同第十八条的约定。
7.2 本合同项下担保的担保范围为甲方于本合同项下所应支付的借款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差旅费、过户费、公告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
7.3 乙方与甲方变更本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借款金额、期限、利率、结息方式、还款方式、还款期数、每期还款额),只要不加重抵押人的责任,无需征得抵押人同意,抵押人仍承担担保责任;如乙方与甲方变更本合同后加重抵押人责任但未经抵押人同意的,抵押人继续按照本合同约定对变更前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7.4 车辆抵押担保(如适用)
7.4.1 抵押人自愿以本合同第十八条中所列明之车辆(以下简称“抵押物”)向乙方提供抵押担保,乙方要求另行签署抵押合同的,抵押人应根据乙方要求另签抵押合同。
7.4.2 抵押人应向乙方提供抵押物的所有权证明文件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和相应资料,本合同签署前,除抵押人已向乙方披露外,抵押人承诺该抵押物不存在其他任何争议或任何权属瑕疵,未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质押、抵押或其他担保,或设立租赁权等其他任何形式的权利负担,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如抵押物上存在其他共同共有人或按份共有人,则抵押人应向乙方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关于共有的所有事实情况,并按照乙方要求获得该共有人所有的必要的同意和批准。本合同签署后,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变更抵押物共有性质和状态(包括但不限于共同共有转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转为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份额发生变化)。抵押人协助乙方依照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物的登记手续,抵押人应在本合同第十八条约定的抵押登记办理地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完成后,相关证明文件正本应提交乙方留存。
7.4.3 乙方可选择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受偿、拍卖受偿、变卖受偿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实现抵押权。
7.4.4 甲方还清全部借款本息及其它应付款项,并履行了本合同的全部义务,则可以向乙方申请办理解除抵押。
7.4.5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应将其所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对抵押权产生或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或因抵押人的
行为使抵押物价值因非正常损耗原因而减少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有权要求抵押人和甲方在限定日期内恢复抵押物价值或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因此导致乙方损失的,抵押人应在抵押担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7.4.6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对抵押物应当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持抵押物完整、状况完好且无非正常损耗的义务,并随时接受乙方的监督与检查。
7.4.7 抵押权存续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出租、变卖、赠与抵押物)。如抵押人已将抵押物出租的,在签署本合同前抵押人应将设立抵押事宜书面告知承租人,并向乙方提供抵押人与承租人签署的书面协议及/或有关出租情况书面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抵押物的承租人、承租期限、租金支付安排,并留有承租人联系方式。抵押人承诺,在本合同项下债务结清前,抵押物的出租合同因任何原因解除、终止的,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续租或再行出租。
7.4.8 抵押权存续期间,经乙方同意的抵押物转让所得价款,应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或根据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定期存单质押。
7.4.9 如甲方出现违约事项,抵押权人有权为偿还贷款之目的保管和处置抵押物,抵押人有义务将车辆及车辆行驶证、养路费缴纳证明、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全套钥匙等交付给抵押权人。抵押权人依据本合同处置抵押物时,抵押人不得设置任何障碍(包括来自任何第三方的干预),或采取任何可能妨碍或迟延抵押权人根据本合同处置抵押物的任何行动。如抵押物上存在其他按份共有人,则抵押人应在抵押物转让条件确定后的3日内,将抵押物转让条件通知其他共有人;抵押人逾期未通知的,抵押权人有权代抵押人履行前述通知义务,上述通知行为对抵押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抵押人承诺按抵押权人的要求予以积极协助,以使抵押权人尽快实现其抵押权。如果抵押人拒绝履行前述义务的,抵押权人可以使用任何其他合法的方式处置抵押物,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抵押物内置的定位系统查找抵押物的位置,并要求抵押人承担抵押权人为保管和处置抵押物所发生的费用。抵押人特此授权抵押权人及其关联方及/或服务提供商在借款人出现违约事项时,使用抵押物内置的定位系统查找抵押物的位置。
7.4.10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为偿还担保债务之目的,抵押权人在保管抵押物后有权以任何合法的方式处置抵押物。如处置抵押物后的所得不足以清偿担保债务的,抵押权人有权另行追索,甲方仍有义务向抵押权人偿还差额部分;如有剩余,抵押权人应将剩余部分退还给抵押人。如果在抵押物被处置前抵押人愿意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抵押权人有权自行决定是否接受清偿及是否将抵押物交还抵押人。在抵押权人控制抵押物过程中和占有抵押物期间,抵押权人将对抵押物尽合理谨慎的义务,对合理谨慎所不能避免的抵押物损坏或灭失,抵押权人不承担责任。
7.4.11 抵押人保证不存在未向乙方告知存在未结清抵押物购买款项及购买该抵押物的融资款项的情形,且承诺不以抵押物为其购买价款设定抵押担保。
7.4.12 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人应定期向乙方书面报告抵押物状态(包括但不限于抵押物是否已毁损、查封、扣押、转让、拍卖等情况)。如抵押物发生被查封、扣押、留置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权属发生争议、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安全或完好状态受到或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等情况时,抵押人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并视乙方需要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因此导致乙方的损失,抵押人应在抵押担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7.4.13 抵押人同意,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抵押权人无需另行得到抵押人的授权即可控制、占有和处置抵押物,如抵押权人为控制、占有和处置抵押物需要抵押人另行签署任何其他合同或文件,抵押人特此确认并同意其有义务签署此等合同或文件。
7.5 其他担保(如适用)
7.5.1 甲方或第三人以房产或其它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的,需与乙方另行签订《抵押合同》;提供存单质押或其他质押担保的,需与乙方另行签订《权利/动产质押合同》。
7.5.2 如本合同第 7.5.1 款项下所列《抵押合同》中附担保物明细的,此明细为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7.6 抵押人承诺:当甲方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无论乙方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
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和/或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保证、保函、备用信用证等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担保方式)或增信方式,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任一抵押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无需事先行使其他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先行处置甲方和/或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如本合同的担保范围包含多笔债权的,乙方有权决定债权之间的清偿顺序及比例。
第八条 保险条款
x合同项下保险条款详见第十八条的约定。
第九条 甲方的声明和保证
9.1 甲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且甲方及其经营实体(如有)承诺其信用记录符合乙方要求,无犯罪记录,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关于借款人应当具备的全部条件。
9.2 甲方承诺已按乙方要求如实披露其婚姻状况。
9.3 甲方完全出自真实意愿签署和履行本合同,并承诺将以最大的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本合同,甲方已经向甲方配偶及其他财产共有人披露甲方签订本合同的事实,且甲方签订及履行本合同不会违反甲方所适用的任何法律规范规定、判决、裁定、授权及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不会对任意第三人构成违约或侵权。
9.4 甲方提供的一切资料、信息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并同意为办理相关业务必须时乙方与乙方合作方共享甲方因办理合同项下贷款所提供的信息。除已向乙方书面披露的情形以外,甲方没有任何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其他任何重大负债(包括或有负债)、违约行为、诉讼、仲裁事项或其他影响其资产的重大事宜未向乙方披露。
9.5 甲方承诺在本合同签署后,如经乙方核实,甲方不符合贷款发放条件而未予放款时,甲方无异议。
9.6 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合同时,未向乙方隐瞒任何已经或将要对第三人负担的债务,亦未向乙方隐瞒任何对外担保事实。
9.7 甲方同意乙方将其信贷信息提供给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授权并同意乙方为本合同之目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下载、复制、打印、使用其征信信息,并用于与本合同相关的授信申请与审批、用信、授信后管理、信贷服务或其他监管机构允许的用途;如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由此产生的不良信用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甲方同意乙方可以按照有关授权文件的授权向其他合法机构查询甲方的相关必要信息。
9.8 甲方授权乙方有权查询、下载、复制、打印、使用甲方账户信息及资信、经济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流水、对账单,用于乙方审查审批、贷后管理或办理必要的公证手续使用,及作为资料/证据材料向监管机关、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提交。
9.9 甲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律法规,不参与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主动配合乙方客户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客户资料,遵守乙方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相关管理规定。对具备合理理由怀疑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的客户,乙方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规定采取必要管控措施。
第十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0.1 甲方的权利
10.1.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提供贷款。
10.1.2 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使用贷款及贷款额度。
10.1.3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甲方所提供的财产信息、账户信息等个人资料情况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甲方、乙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0.2 甲方的义务
10.2.1 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如实提供文件资料,并配合乙方的调查、审查和检查以及乙方贷款发放后的管理工作,接受乙方对其贷款使用情况和有关个人财务活动的监督。甲方知悉并同意乙方为开展上述调查、审查和检查以及贷后管理工作,有权查询其在乙方保存的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业务项下的个人信息及金融交易信息(包括账务信息)并作为乙方对其个人财务分析的依据/参考。
10.2.2 甲方应定期或随时应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真实反映甲方财务状况或收入情况的文件或证明。
10.2.3 甲方应按本合同及其他有关材料的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同时,应妥善保管贷款用途相关证明材料,配合乙方贷后对资金用途的核查工作。甲方不得将贷款挪用于本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用途。甲方贷款不用于购买本合同约定的车辆、退掉或转让所购车辆,视为改变贷款用途。
10.2.4 甲方应按本合同、还款计划表、借据(如有)、乙方记账凭证及相应凭证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和相关费用。
10.2.5 乙方要求甲方对记载贷款情况的对账单签署签收回执的,甲方有义务予以配合。
10.2.6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项下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10.2.7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甲方发生对本合同项下贷款及抵押车辆产生或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国籍变更、姓名变更、住所地变更、联系方式变更、婚姻情况变动、失业、伤残、重大疾病、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任何诉讼、仲裁、刑事、民事、行政处罚及经济纠纷,或发生死亡、被宣告死亡、失踪、被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形时,甲方或其继承人、代理人等主体应在前述情形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根据乙方要求提前清偿全部贷款本息或落实担保措施。
10.2.8 甲方同意,在本合同项下贷款存续期间,乙方有权将本合同项下债权及对应的担保权利转让给第三方,在乙方转让债权及担保权利时,甲方有义务配合办理相应的债权与担保权利转让及登记手续(如有)。抵押人同意继续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债权受让方承担担保责任。
10.2.9 甲方应在结清本合同项下全部应付款项后 3 个月内自行至乙方处领取车辆登记相关证书;如甲方在结清本合同项下全部应付款项后 6 个月内仍未至乙方处领取的,乙方有权自行处理上述资料。
10.2.10 甲方不得以其与第三方就本合同项下贷款车辆发生的任何纠纷为由拒绝履行其还款义务。
第十一条 乙方的声明与保证
11.1 乙方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商业银行,具有充分的权利和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合同。
11.2 乙方承诺将以最大的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本合同。
第十二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2.1 乙方的权利
12.1.1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期偿还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息并支付相关费用。
12.1.2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与本合同项下贷款申请、使用及担保有关的资料。
12.1.3 乙方有权调查、了解甲方的资信状况和经济状况,有权查询甲方在各个合法征信机构的资信资料和甲方在乙方及乙方合作方的信息资料,并有权向合法的征信机构和合作方提供甲方的资信资料,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2.1.4 乙方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监督或检查甲方按本合同及配套受托支付等文件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并要求甲方提供与贷款资金使用有关的资料。
12.1.5 乙方有权根据宏观经济情况、市场情况、甲方资信情况和授信担保条件的变化、乙方自身经营情况及其他乙方认为必要情况,对本合同项下贷款的额度和贷款期限进行调整,并有权暂停或终止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发放。
12.1.6 乙方有权在甲方提款前对甲方个人信用等状况进行重新评估或审批。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支付方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乙方有关贷款支付的规定,或乙方规定的各项放款条件未完全满足前,或贷款审批未通过的,乙方有权不
发放贷款。
12.1.7 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收取贷款本息、罚息、复利及违约金,并有权按约定行使担保权利。
12.1.8 乙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电话、信函、手机短信、电子邮件、面访、公告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甲方催缴欠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2.1.9 甲方未能履行本合同和/或各具体业务申请书规定的义务的,乙方有权停止提供本合同项下甲方尚未使用的贷款,要求甲方提前归还已发放的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12.1.10 如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的,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行使抵押权。
12.1.11 如除抵押物外的担保财产价值减少或有价值减少的可能,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抵押物价值减少或有价值减少的可能,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如甲方、抵押人不提供的,乙方有权行使担保权,并将所得款项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提存或者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或直接存入抵押人在乙方处开立的保证金账户,继续为本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12.1.12 乙方可以合法筹集的来源于第三方的资金发放贷款。
12.1.13 乙方无需取得甲方同意即有权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债权及对应的抵押权利,并办理相应的转让及变更登记手续(如有)。
12.1.14 若甲方所购车辆为二手车的,乙方有权单方选择其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甲方所购车辆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本合同项下车辆价格以该等评估价格与购车发票价格的较低者为准(车辆价格详见本合同第十八条约定)。
12.2 乙方的义务
12.2.1 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受理甲方的贷款申请并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12.2.2 在甲方清偿完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且已全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各项义务之后,乙方应协助抵押人办理抵押车辆的解除抵押手续。
12.2.3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有关甲方的资料、文件、信息保密,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有权机关要求应当予以查询或者披露的除外。
12.2.4 乙方应对甲方因办理贷款及车辆抵押手续而提供的相应文件负有保管义务,如文件在传递过程中遗失,若无足够证据证明遗失行为确因乙方原因导致的,则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12.2.5 乙方系统因临时维护、突发故障等不可预测原因暂停个人贷款线上服务平台有关服务功能时,无须提前通知甲方。但如遇乙方系统阶段性维护、升级等可预测情形,乙方可通过自身网站等渠道提前公告通知甲方。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3.1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即视为发生违约事件:
13.1.1 甲方改变借款用途;
13.1.2 甲方未按约定的金额或期限归还借款本息;
13.1.3 甲方或担保人提供的证明、资料等文件存在不完整、虚假、非法或故意使人误解的情况;
13.1.4 甲方拒绝或阻挠乙方对借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13.1.5 甲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中断、撤销第八条约定的保险或擅自变更保险的第一受益人的;
13.1.6 甲方、担保人在本合同贷款期限内无法联络,或发生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或其他担保合同的,或本合同项下任何担保财产发生本合同或其他担保合同约定的相关不利情形且甲方未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的;
13.1.7 甲方在与乙方或其他债权人签署的其他债务文件下出现违约的;
13.1.8 甲方低价、无偿转让财产;放弃债权担保;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减免第三方债务;恶意延长第三方债务的履行期限;怠于行使债权或其他权利;
13.1.9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担保人擅自将本合同项下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抵押人/出质人将抵押物/质押财产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质押的;
13.1.10 甲方如遇任何诉讼、仲裁、刑事追究、行政处罚、财务状况恶化或其他可能影响归还乙方借款的情形;
13.1.11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出质人擅自处分抵押物/质押财产,或者抵押物/质押财产价值减少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甲方未按乙方要求恢复原状、提供新的担保的;
13.1.12 甲方/出质人妨碍乙方办理抵/质押相关手续,或出现影响抵押权/质权实现的行为,或拒绝、阻挠乙方对抵
/质押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13.1.13 甲方或担保人发生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13.2 发生违约事件时,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
13.2.1 限期甲方、担保人纠正违约行为;
13.2.2 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计收罚息和复利;
13.2.3 停止发放借款,宣布本合同项下已发放部分或全部借款提前到期,要求甲方立即偿还部分或全部到期借款本息以及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而发生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的款项;
13.2.4 无需通知即可直接冻结并扣收甲方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何营业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内的存款,以清偿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或要求甲方将其账户上存款转为定期存单,作为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质押担保;
13.2.5 行使抵押权、质权;
13.2.6 行使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可获得的任何其他权利和救济措施。
13.3 乙方出现下列任一情况造成甲方实际经济损失的,由乙方赔偿损失:
13.3.1 非不可抗力造成的系统故障及系统错误。
13.3.2 乙方其他违约行为。
13.4 由于乙方软件系统故障、网络通讯故障、黑客攻击或其它不可抗力事件、突发事件导致乙方贷款发放失败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系统故障、通讯故障除外。
第十四条 公证、登记等办理及费用承担
14.1 凡与本合同有关的公证、登记、鉴定、评估、保管、过户、提存等事项请见本合同第十八条约定。
14.2 本合同经公证后即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甲方承诺在各自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无条件同意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并放弃一切抗辩,于此情形下不再适用本合同第十五条之约定。
第十五条 法律适用和纠纷解决
15.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15.2 本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详见本合同第十八条约定。
第十六条 合同生效和终止
16.1 本合同自甲方签字、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签字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至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16.2 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的外,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各方协商一致,并另行签署书面协议。
第十七条 其他
17.1 本合同作为《个人授信合同》(如适用,详见本合同第十八条约定)项下具体业务合同,与《个人授信合同》
(如适用)构成一个完整的合同体系,不可分割,本合同项下贷款占用《个人授信合同》(如适用)项下综合授信额度。
《个人授信合同》(如适用)中的定义及其他相关约定适用于本合同。
17.2 本合同各方同意,车辆销售合同是与本合同无关的独立合同,其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不影响本合同项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均不对车辆的质量承担任何责任,也不承担车辆销售合同项下其他义务和责任,所有有关车辆的问题,甲方应仅向车辆制造商、销售方、销售渠道方或其他第三方提出主张,且此种主张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影响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7.3 在本合同生效后,如甲方要求更换车辆,应征得销售方及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和销售方履行完相应的换车手续,应与乙方重新签订《中信银行个人汽车消费借款及抵押合同》,并就更换后的车辆按合同规定购买保险、办理抵押后,方可办理原车辆的解除抵押和退保手续。
17.4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与本合同相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向乙方提交的申请借款文件、资料、证明、凭证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一旦提交,乙方有权不予退还。
17.5 共同借款人(如有)承诺其同意甲方向乙方申请本合同项下借款以及本合同约定的担保,并同意不分份额地与甲方连带承担本合同项下甲方应承担的全部义务。本合同项下各抵押人承担的担保责任均为第一顺位担保责任,乙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约定要求本合同项下任一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抵押人不得以乙方未行使其他担保权或对共同借款人的债权而予以抗辩。
17.6 贴息特殊约定:甲方向乙方申请借款时,如汽车生产厂商或经销商承诺进行贴息,但未在承诺的期限内向乙方支付贴息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另行按贴息金额支付利息,或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全部借款提前到期。乙方通知借款提前到期的,甲方应当于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借款本金及按照甲方承担利率计算的实际发生的利息偿还给乙方。乙方根据本条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且甲方及时偿还本息的,双方均无需因此向另一方承担任何形式的违约责任。
17.7 通知与送达
17.7.1 各方就本合同中涉及各类通知、函件、附件、协议等文件以及就本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送达时的送达地址(含联系方式,下同)为本合同第十八条所约定的送达地址。
17.7.2 本合同第十八条中各方确认的送达地址如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三日内通过书面方式通知其他方,但各方同意并认可,乙方通过中信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官方网站等渠道展示与本合同相关的提示、公告、通知、联系地址及邮政编码变更等信息的,该等信息一经展示(如展示信息载明生效日期的,以该载明日期为准)即视为已通知/送达其他方。在涉及仲裁及民事诉讼、执行程序时,任何一方送达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发生变更当日通过书面方式告知仲裁机构、法院。任何一方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告知义务的,该方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
17.7.3 各方在本合同第十八条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各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的各类通知、函件、附件、协议等文件以及就本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向各方的送达,包括在争议进入公证、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重审、再审和执行程序(含处置抵押物等)等各个阶段相关案件材料和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各类程序性文书,如起诉状、仲裁申请书、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传票、举证通知书、缴费通知书等;各类法律文书,如仲裁裁决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向各方的送达。除第 17.7.2 款另有约定外,一方按照送达地址发送上述文件,即应视作在下列日期被送达:
(1)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以投递之日后的第三日视为送达日;
(2)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微信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以发送之日视为送达日;
(3)专人送达,以收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收件人拒收或无人接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
过程,并将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
(4)同时采用上述几种方式的,以其中最快达到对方者为准。
因任何一方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通知或告知其他方、法院、仲裁机关或公证机关的,或任何一方或其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执行文书、仲裁裁决或公证机关执行证书等各项法律文书或有关文件无法送达、未及时送达或未能被该方实际接收的,其他方、法院、仲裁机关或公证机关按照上述有效送达规则进行送达即视为有效送达,该方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各方同意法院、仲裁机关或公证机关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送达法律文书,送达时间以上述送达方式中最先到达的为准。
17.7.4 本条约定内容为本合同各方均明确同意的特别条款,效力独立于本合同其他条款。不论本合同其他条款因为任何原因被法院、仲裁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为无效或者被撤销,本条约定内容均为有效。如本条约定与本合同中其他条款约定冲突的,应以本条约定为准。
17.8 乙方不行使或延迟行使任何上述权力、权利或救济不构成对该等权力、权利或救济的放弃,乙方行使任何一项或一部分权力、权利或救济也不构成其他权力、权利或救济的排除。
17.9 甲方对乙方业务咨询与投诉可通过乙方统一客户服务热线 95558 进行反馈,或根据本合同第十八条约定的渠道进行反馈。
17.10 乙方已采取文字加粗、加黑、突出显示等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同意遵守本合同条款。甲方、乙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第十八条 具体约定
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 | |||
借款期限:【】个月 | 还款日:□每月【】日; □每月放款日对日 | ||
还款方式:□等额本息 □等额本金 □按月付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法 □分阶段/弹性还款法分阶段/弹性还款法适用: 还款方案名称:【】 还本周期(尾款金额除外):□按月还款 □按季度还款 □按半年还款 □按年还款期末一次性偿还的尾款金额:【】 甲方应在还款日 17 点(北京时间)之前存入还款账户,且有义务在乙方最终扣划前保持该账户内资金足以偿付本期 应付款项。具体还款计划以贷款发放时的还款计划表为准。 | |||
借款用途:仅用于购买本条所述的机动车壹辆 | |||
车辆信息 | 车辆类型:□一手车 □二手车 | 机动车型号:【】 | |
车辆价格:【】 | 车牌号:【】 | ||
车身颜色:【】 | 车架号码:【】 | ||
发动机号:【】 | |||
《个人授信合同》 (如有) | 合同编号 | 【】 | 本合同项下贷款占用该合同约定授信额度 |
借款利率 | 1、本合同借款利率为甲方承担利率与贴息利率(如有)之和,为年化单利。甲方承担利率按约定进行调整时,贴息利率不予调整,本合同借款利率以甲方承担利率与贴息利率之和为准相应进行调整。 2、本合同项下甲方承担利率为年化单利,采用以下第【】种方式确定: (1)固定利率模式:以【】的定价基础利率【】(加/减)【】个基点(1 基点=0.01%),即本合同的甲方承担利率为【】%。本合同借款利率为【】%/年,其中贴息利率为【】%/年。 (2)浮动利率模式:以【】的定价基础利率【】(加/减)【】个基点(1 基点=0.01%),为本合同的甲方承担利率,本合同的贴息利率为【】%/年。 如实际单笔借款发放日与本合同签订日间隔超过六个月时,乙方有权按照届时乙方相关利率政策调整该笔借款利率,该笔贷款的首期利率以借款凭证(借据)记载为准。 利率折算公式为:季利率=年利率÷4,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
3、本合同项下甲方承担利率采用以下第【】种方式确定利率调整方式。 (1)固定利率,贷款期内利率保持不变。 (2)浮动利率,按照以下第【】种方式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率为利率调整日所适用的定价基础利率按照第 2 款约定的方式进行浮动后所确定的利率,利率调整日如遇定价基础利率发布日,则利率调整时点为当日日终。 ①自首次提款日起,每(大写)【】(1 个月/3 个月/6 个月/12 个月)调整一次利率,利率调整日为 首次提款日在调整当月的对应日,调整当月没有首次提款日对应日的,则调整当月最后一日为利率调整日。 ②固定日调整,利率调整日为每年【】。 ③自首次提款日起,定价基础利率调整日为甲方承担利率的调整日。 4、本贷款所适用的定价基础利率为对应时点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最新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 年/5 年以上)期限档次。 5、如贷款期间出现利率调整或提前还款等情况,贷款本息按照本合同约定自动进行相应调整;罚息、 复利计收方式或计收标准按照本合同约定、中国人民银行及乙方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调整。乙方无需征求甲方的意见,亦无需通知甲方。 | ||||
放款 材料 | [√]借款合同及借款凭证(借据);[√]首付款证明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车辆保险单;[ ]机动 车登记证书;[ ]车辆已抵押给乙方的证明材料;[ ]进账单;[ ]电汇凭证;[ ]其他材料:【】 | |||
收款账户 | 账户名称:【】 开 户 行:【】;账号:【】 | |||
还款 账户 | 账户名称:【】 账 号:【】 | |||
罚息与复利 |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归还贷款的,乙方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对甲方逾期贷款计收罚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在该类贷款届时执行的利率基础上上浮一定百分比或 BPs;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乙方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对甲方挪用贷款计收罚息,挪用贷款罚息利率在该类贷款届时执行的利率基础上上浮一定百分比或 BPs。 对逾期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 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完毕为止。对于既逾期又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择罚息利率较重者计收罚息,不予并罚。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以及罚息,均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 |||
逾期贷款罚息利率 | 合同利率的【】% | 挪用贷款罚息利率 | 合同利率的【】% | |
保险约定 | 1、甲乙双方协商,对借款所购车辆的保险按以下第【】种方式执行: (1)甲、乙双方根据借款的具体情况及乙方的信贷政策确定保险的险种、保险期限、投保金额; (2)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无需为借款所购车辆办理保险。 2、以下条款适用于需要办理保险的情形: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保费承担按以下第【】种方式执行: ①保险费由甲方承担; ②保险费由乙方承担; ③保险费由甲、乙方按合理比例共同承担,其中甲方承担全部保险费的【】%。 (2)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乙方权益的条款。为保障贷款安全,贷款未结清前,不得退保且经乙方同意方可变更保险的优先受偿人(第一受益人)。抵押物保险单和续保单由乙方保管。 (3)如甲方没有按本条前款约定办理保险或支付保险费的,乙方有权办理抵押物投保手续。 (4)在本合同项下债务清偿完毕前,为借款所购车辆购买财产保险,保险险种包括但不限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大于等于 10 万元人民币)、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或乙方认可的其他替代险种)、不计免赔险等,并在保单中与保险人进行特别约定: ①本保单第一受益人为【】,未经其书面同意,本保单不得被退保、减保或批改(不影响第一受益人权益的批改除外); ②单次理赔总额超过车损险保额的 20%时,保险人需按照第一受益人的书面指示支付保险赔款。 (5)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借款所购车辆发生保险事故,乙方有权要求保险赔偿金优先用于提前清偿本借款合同项下甲方尚未偿还的全部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 (6)本合同履行期间,必须以车辆重置价为所购车辆办理符合乙方要求的保险,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保险的优先受偿人(即第一受益人)、不得中断、撤销保险。 (7)甲方有义务按乙方要求提交续保证明材料,如续保保单等,续保保单特别约定仍按前述约定执 |
行。 (8)当地监管机构有特别规定的,从监管规定。 | ||
提前还款 | 贷款期限内未满【】天(含)不得部分或全部提前还款;经乙方审核同意,甲方提前还款的,按照以下第【】项的约定处理: (1)不收取提前还款违约金; (2)甲方充分知晓并同意乙方依据为甲方提供贷款服务产生的乙方内部相关费用、业务合作方服务费、外部作业机构服务费等核定相应标准,按提前还款金额的【】%向甲方收取必要的提前还款违约金; (3)还款期数在【】期内(含)还款的,按提前还款金额的【】%向甲方收取必要的提前还款违约金,超过上述还款期数提前还款时不收取提前还款违约金; (4)按已优惠利息收取提前还款违约金。提前还款违约金=提前还款本金对应已优惠利息=提前还款本金按优惠前贷款利率计算所得利息-提前还款本金按优惠后执行利率计算所得利息。 甲方应在提前还款日前支付提前还款违约金。 | |
抵押信息 | 对于乙方同意在办妥抵押登记前放款的,甲方需在乙方借款发放之日起【】日内,将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的相关材料提交至乙方;甲方委托授权乙方代为办理抵押登记相关手续,本合同项下车辆抵押登记办理地为【】,未经乙方许可,不得变更抵押地。 | |
公证、登记、鉴定、评估、保管、过户、提存等事 项 | 凡与本合同有关的以下事项由甲方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凡与本合同有关的以下事项由乙方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凡与本合同有关的以下事项由【】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①公证 ②登记 ③鉴定 ④评估 ⑤保管 ⑥过户 ⑦提存 | |
投诉与咨 询渠道 | 【】 | |
争议解决方式 | 凡因本合同订立、履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方均同意采取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向【】申请仲裁,仲裁地为【】,并适用申请仲裁时该机构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 (2)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本合同其他约定事项为:【】 如本条约定与其他条款约定冲突的,应以本条约定为准。 | ||
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担保方式为:[ ]车辆抵押担保 | [ ]其他担保 | |
x合同一式【】份,甲方持【】份、乙方持【】份、【】持【】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
借款人(□抵押人):【】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及邮编:【】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手机:【】 传真:【】 微信号:【】 | 电子邮箱:【】 | 签字: 日期: |
共同借款人(□抵押人):【】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及邮编:【】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手机:【】 传真:【】 微信号:【】 | 电子邮箱:【】 | 签字: 日期: |
抵押物共有人:【】身份证件号码:【】承诺如下: 本人与【】以【】方式共有本合同抵押物,本人作为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共有人,亦作为抵押人同意以本合同项下抵押物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为乙方对甲方在本合同项下享 有的全部债权向乙方提供抵押担保,乙方对本合同项下抵押物享有全部优先受偿权,未 | 签字: 日期: |
经乙方书面同意,本人不得变更抵押物共有性质和状态(包括但不限于共同共有转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转为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份额发生变化)。本人已知悉并同意接受本合同全部条款。 联系电话:【】 手机:【】 电子邮箱:【】 传真:【】 微信号:【】 | |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联系地址及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 签章(签字或加盖名章)/盖章: 日期: |
附件:
支付申请书/委托书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适用银行受托支付情形)
根据贵行与我方签订的编号为【】的《中信银行个人汽车消费借款及抵押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我方申请并委托贵行于【】年【】月【】日将金额为【】元人民币的借款资金划转至如下账户,相关交易合同见随附文件。
收款方全称: | 【】 |
开户行: | 【】 |
账号: | 【】 |
支付金额: | 【】 |
借款用途 | 【】 |
我方确认:
(1)在本申请书/委托书作出的当日,我方在借款合同中所作的xx仍是真实和准确的;
(2)我方没有发生借款合同所约定的任何违约事件或潜在的违约事件;
(3)我方向贵行提供的全部信息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我方与车辆销售方之间任何的纠纷或法律追索均与贵行无关,均不会构成对贵行的任何约束或成为贵行的义务、责任;
(4)我方已支付借款所购车辆的首付款,且借款所购车辆无任何瑕疵;
(5)本申请书/委托书自我方签署之日起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
申请人/委托人(借款合同之借款人)(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银行审批栏
经办: 复核: 审批:
日期: 日期: 日期: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