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1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06年7月5日证监基金字
[2006]130号文批准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6年8月14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风险高于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基金。本基金以绝对回报为目标,预期风险较低。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与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采用相同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和投资理念,但在投资运作上完全独立。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的过往业绩不预示本基金的未来表现。本基金与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的未来业绩可能存在差异。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1年2月14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2010年
12月31日。(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目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1
三、基金管理人 4
四、基金托管人 11
五、相关服务机构 14
六、基金的募集 4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4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48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等业务 71
十、基金的投资 72
十一、基金的业绩 80
十二、基金的财产 80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81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84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85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6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87
十八、风险揭示 89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1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3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4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1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113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14
二十五、备查文件 114
一、绪言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基金或本基金: 指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本《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发售公告: 指《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的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25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8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证券法》: 指 1998 年 12 月 29 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结算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登记结算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
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满,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和募集金额超过核准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及最低募集金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卖出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转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基金账户: 指登记结算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的开放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有效申请的日期。
T+n 日: 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基金份额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 A 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3 层设立日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法定代表人:范勇宏联系人:崔雁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传真:010-63136700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23800 万元,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持股单位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合计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1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王东明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中信集团公司董事、总经理助理,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中信资本市场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中信证券国际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北京华远经济建设公司副总经理,加拿大枫叶银行证券公司部门副经理,华夏证券公司发行部副总经理,南方证券公司副总裁等职务。
范勇宏先生:董事、总经理,博士。曾任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华北业务总监、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四营业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干部。
王连洲先生:独立董事,学士。现已退休。中国《证券法》、《信托法》、《基金法》三部重要民商法律起草工作的主要组织者和参与者。曾在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印制管理局工作。
龙涛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现任海问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央财经大学会计系副教授。曾在毕马威国际会计纽约分部从事审计和财务分析工作。
涂建先生:独立董事,学士。现任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曾任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资产管理中心主任。
滕天鸣先生:执行副总经理,硕士。曾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和机构理财部总经理等。
王亚伟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现任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后奇先生:副总经理,博士。曾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方瑞枝女士:督察长,硕士。曾在中国金融出版社工作。
周伟明先生:监事,硕士。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发展中心高级研究员、市场研究部经理、副总经理。曾任江苏联合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研究员、上海分部经理。
张鸣溪先生:监事,学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曾任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银行部执行总经理、财务总监,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并购业务管理部常务副总经理、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中华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
瞿颖女士:监事,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稽核部总经理助理。曾就职于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泰康人寿保险公司。
2、本基金基金经理
胡建平先生,硕士。曾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研究员,浙江天堂硅谷创业投资公司投资经理,原浙江证券投资经理、研究员。2007年4月加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7年7月31日起任职)。
张剑先生,清华大学工学硕士。曾任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行业研究员、泰达荷银基金管理公司(现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公司)行业研究员。2007年9月加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现任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2月22日起任职)。
历任基金经理:2006年8月14日至2007年8月17日期间,石波先生任基金经理;2007年7月31日至2009年3月7日期间,颜正华先生任基金经理。
3、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股票投资)成员
范勇宏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王亚伟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刘文动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华夏优势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程海泳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副总监、股票投资部总经理、国际投资总监,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巩怀志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副总经理,华夏优势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郭树强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投资总监,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根据全面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防火墙原则和成本收益原则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由一系列业务管理制度及相应的业务处理、控制程序组成,具体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操作控制、信息沟通、内部稽核等要素。
1、控制环境
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有效的监督管理、合理的组织结构和有力的控制文
化。
(1)公司建立了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在业界最早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目前有独立董事 3 名。董事会下设资格审查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其中审计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管理层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2)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既互相合作,又互相核对和制衡,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
(3)公司坚持稳健经营和规范运作,重视员工的职业道德的培养,制定和颁布了《员工合规行为守则》,并进行持续教育。
2、风险评估
公司各层面和各业务部门在确定各自的目标后,对影响目标实现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对于不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决定是否承担该风险或减少相关业务;对于可控风险,风险
评估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风险程度。风险评估还包括各业务部门对日常工作中新出现的风险进行再评估并完善相应的制度,以及新业务设计过程中评估相关风险并制定风险控制制度。
3、操作控制
公司对投资、会计、技术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在业务管理制度上,做到了业务操作流程的科学、合理和标准化,并要求完整的记录、保存和严格的检查、复核;在岗位责任制度上,内部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1)投资控制制度
①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产配置比例,在债券基金投资方面,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订基金投资组合的久期和类属配置政策,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负责确定与实施投资策略、进行具体的证券选择、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交易管理部交易员负责交易执行。
②投资决策权限控制。基金经理对单只证券投资超过一定比例的,须提交书面报告,经投资总监或投资决策委员会(视投资比例而定)批准后才能执行。
③警示性控制。交易管理部对有问题的交易指令进行预警,并在投资组合中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将达到法规和公司规定的比例限制时进行预警。有问题的交易指令包括有操纵股价嫌疑、有与市场特定价位委托单大量对倒嫌疑的交易指令等,交易管理部发现该类指令时,向投资总监和监察稽核部门及时提出警示,基金经理须及时向投资总监和监察稽核部门说明情况,投资总监和监察稽核部门判断是否违规及是否停止交易。对投资比例的预警是通过交易系统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在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系统自动预警,交易管理部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预警情况。
④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禁止行为,制定证券投资限制表,包括受限制的证券和受限制的行为(如反向交易、对敲和单只证券投资的一定比例等)。基金经理构建组合时不能突破这些限制,同时交易管理部对此进行监控,通过预先的设定,交易系统能对这些情况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
⑤一致性控制。对基金经理下达的投资交易指令、交易员输入交易系统的交易指令和基金会计成交回报进行一致性复核,确保交易指令得到准确执行。
⑥多重监控和反馈。交易管理部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包括上述警示性控制和禁止性控制)。交易管理部本身同时受投资总监、基金经理及监察稽核的三重监控:投资总监监控交易
指令的正确执行和交易管理部监控职能的有效发挥;基金经理监控交易指令的正确执行;监察稽核部门监控有问题的交易。
(2)会计控制制度
①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和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②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的相互核查监督制度。
③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
④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3)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网络安全管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制度。
(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科学的招聘解聘制度、培训制度、考核制度、薪酬制度等人事管理制度,确保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
(5)监察制度
公司设立了独立的法律监察部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和监察工作。监察制度包括违规行为的调查程序和处理制度,以及对员工行为的监察。
(6)反洗钱制度
公司设立了反洗钱工作小组作为反洗钱工作的专门机构,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设立了反洗钱岗位,配备反洗钱负责人员。除建立健全反洗钱组织体系外,公司还制定了《反洗钱工作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关业务操作规程,确保依法切实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信息及时送交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目前公司业务均已做到了办公自动化,不同的人员根据其业务性质及层级具有不同的权限。
5、内部稽核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稽核部,内部稽核人员定期检查和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提出相应的修改意见。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变更注册登记日期:2004 年 8 月 26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法定代表人:肖钢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董杰
托管部门联系人:唐州徽电话:010-66594855
传真:010-66594942
发展概况:
1912 年 2 月,经孙中山先生批准,中国银行正式成立。从 1912 年至 1949 年,中国银行先后行使中央银行、国际汇兑银行和外贸专业银行职能,坚持以服务大众、振兴民族金融业为己任,稳健经营,锐意进取,各项业务取得了长足发展。新中国成立后,中国银行成为国家外汇外贸专业银行,为国家对外经贸发展和国内经济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1994 年,中国银行改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2003 年,中国银行开始股份制改造。2004 年 8 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挂牌成立。2006 年 6 月、7 月,先后在香港联交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挂牌上市,成为首家在内地和香港发行上市的中国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是中国国际化和多元化程度最高的银行,在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及 29 个国家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主要经营商业银行业务,包括公司金融业务、个人金融业务和金融市场业务,并通过全资附属机构中银国际控股集团开展投资银行业务,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集团保险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和联营公司经营保险业务,通过控股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基金管理业务,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从事直
接投资和投资管理业务,通过中银航空租赁私人有限公司经营飞机租赁业务。按核心资本计算,
2009 年中国银行在英国《银行家》杂志“世界 1000 家大银行”排名中列第十一位。
在近百年的发展历程中,中国银行始终秉承追求卓越的精神,稳健经营的理念,客户至上的宗旨和严谨细致的作风,得到了业界和客户的广泛认可和赞誉,树立了卓越的品牌形象,中国银行被 The Banker(英国《银行家》)评为“2009 年中国年度银行”,被 Euromoney(《欧洲货币》)评为“2009 年度最佳私人银行”,被 Global Finance(《环球金融》)评为“2009 年度中国最佳外汇交易银行”,被 Trade Financ(e《贸易金融》)评选为“中国本土最佳贸易服务银行”,被 The Asset(《财资》)评为“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被 Finance Asia(《金融亚洲》)评为 “中国最佳私人银行、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中国最佳外汇交易银行”。面对新的历史机遇,中国银行将坚持可持续发展,向着国际一流银行的战略目标不断迈进。
(二)主要人员情况
肖钢先生,自 2004 年 8 月起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自 2003 年 3 月
起任中国银行董事长、党委书记、行长,自 1996 年 10 月起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期间曾兼任中国人民银行计划资金司司长、货币政策司司长、广东省分行行长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局长。1989 年 10 月至 1996 年 10 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主任、中
国外汇交易中心总裁、计划资金司司长等职。肖先生出生于 1958 年 8 月,1981 年毕业于湖南财经学院,1996 年获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李礼辉先生,自 2004 年 8 月起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行长。
2002 年 9 月至 2004 年 8 月担任海南省副省长。1994 年 7 月至 2002 年 9 月担任中国工商银行副
行长。1988 年至 1994 年 7 月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新加坡代表处首席代表、
福建省分行副行长等职。李先生出生于 1952 年 5 月,1977 年毕业于厦门大学经济系财政金融专业,1999 年获得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和经济学博士学位。
李早航先生,自 2004 年 8 月起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00 年 11 月加入中国
银行并自此担任中国银行副行长。于 1980 年 11 月至 2000 年 11 月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曾工作于多个岗位,先后担任分行行长、总行多个部门的总经理及副行长。1978 年毕业于南京信息工程大学。2002 年 6 月起担任中银香港控股非执行董事。
董杰先生,自2007 年11 月27 日起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
自 2005 年 9 月起任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1983 年 7 月至 2005 年 9 月历任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沙头角支行行长、深圳市分行信贷经营处处长、公司业务处处长、深圳市分行行长助理、党委委员等职。董先生出生于 1962 年 11 月,获得西南财经大学博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部门的情况
中国银行于 1998 年设立基金托管部,为进一步树立以投资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根据不
断丰富和发展的托管对象和托管服务种类,中国银行于 2005 年 3 月 23 日正式将基金托管部更名为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下设覆盖集合类产品、机构类产品、全球托管产品、投资分析及监督服务、风险管理与内控、核算估值、信息技术、资金和证券交收等各层面的多个团队,现有员工 110 余人。另外,中国银行在北京市分行、上海市分行、深圳市分行、广东省分行、江苏省分行等重点分行已开展托管业务。
(四)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止 2010 年 12 月末,中国银行已托管长盛创新先锋混合、长盛同盛封闭、长盛同智优势
混合(LOF)、大成 2020 生命周期混合、大成蓝筹稳健混合、大成优选封闭、大成景宏封闭、
工银大盘蓝筹股票、工银核心价值股票、国泰沪深 300 指数、国泰金鹿保本混合、国泰金鹏蓝筹混合、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海富通股票、海富通货币、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海富通收益增长混合、海富通中证 100 指数(LOF)、华宝兴业大盘精选股票、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华宝兴业先进成长股票、华夏策略混合、华夏大盘精选混合、华夏回报二号混合、华夏回报混合、华夏行业股票(LOF)、嘉实超短债债券、嘉实成长收益混合、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嘉实沪深 300 指数(LOF)、嘉实货币、嘉实稳健混合、嘉实研究精选股票、嘉实增长混合、嘉实债券、嘉实主题混合、嘉实回报混合、嘉实价值优势股票型、金鹰成份优选股票、金鹰行业优势股票、银河成长股票、易方达平稳增长混合、易方达策略成长混合、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易方达积极成长混合、易方达货币、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易方达深证 100ETF、易方达中小盘股票、易方达深证 100ETF 联接、万家 180 指数、万家稳健增利债券、银华优势企业混合、银华优质增长股票、银华领先策略股票、景顺长城动力平衡混合、景顺长城优选股票、景顺长城货币、景顺长城鼎益股票(LOF)、泰信天天收益货币、泰信优质生活股票、泰信蓝筹精选股票、泰信债券增强收益、招商先锋混合、泰达宏利精选股票、泰达宏利集利债券、泰达宏利中证财富大盘指数、华泰柏瑞盛世中国股票、华泰柏瑞积极成长混合、华泰柏瑞价值增长股票、华泰柏瑞货币、华泰柏瑞量化现行股票型、南方高增长股票(LOF)、国富潜力组合股票、国富强化收益债券、国富成长动力股票、宝盈核心优势混合、招商行业领先股票、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华安行业轮动股票型、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诺德中小盘股票型、民生加银稳健成长股票型、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工银全球股票(QDII)、嘉实海外中国股票(QDII)、银华
全球优选(QDII-FOF)、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股票型(QDII)、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股票型(QDII)、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QDII)等 95 只证券投资基金,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市场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和理财品种,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五)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开办各类基金托管业务均获得相应的授权,并在辖内实行业务授权管理和从业人员核准资格管理。中国银行自 1998 年开办托管业务以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并逐步完善了包括托管业务授权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保密守则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在敏感部位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和隔离墙,安装了录音监听系统,以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了有效核对和监控制度、应急制度和稽查制度,保证托管基金资产与银行自有资产以及各类托管资产的相互独立和资产的安全;制定了内部信息管理制度,严格遵循基金信息披露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
最近一年内,中国银行的基金托管业务部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六)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 A 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3 层法定代表人:范勇宏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吴志军
网址:www.ChinaAMC.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田耕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客户服务电话:95599传真:010-85109219
联系人:滕涛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肖钢
电话:010-66596688传真:010-66593777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33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王琳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021-58781234传真:021-58408842
联系人:曹榕
网址:www.bankcomm.com客户服务电话:95559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0755-82090817
联系人:邓炯鹏
网址:www.cmbchina.com客户服务电话:95555
(7)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法定代表人:孔丹
电话:010-65557035/65557066
传真:010-65541281
联系人:朱庆玲、刘新安网址:bank.eciti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8)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传真:021-63602431
联系人:徐伟、汤嘉惠网址:www.spdb.com.cn客户服务电话:95528
(9)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法兰克纽曼
电话:0755-82088888传真:0755-82080714
联系人:周勤
网址:www.sdb.com.cn客户服务电话:95501
(10)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号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电话:021-52629999传真:021-62569070
联系人:刘玲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11)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95传真:010-68560661
联系人:朱红
(12)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教育街三号西楼11层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客户服务电话:95568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董云巍
(1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电话:010-68858095传真:010-68858116
联系人:陈春林
网址:www.psbc.com客户服务电话:95580
(14)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电话:010-66223584传真:010-66226045
联系人:王曦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客户服务电话:95526
(15)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法定代表人:翟鸿祥
电话:010-85238423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陈宇
网址:www.hxb.com.cn客户服务电话:95577
(16)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农林下路83号广发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州市农林下路83号广发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电话:020-38321207、15011838290传真:020-87310955
联系人:韩鹏
客户服务电话:400-803-8003
(17)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电话:0755-22197874、25879591传真:0755-22197701
联系人:蔡宇洲、霍兆龙
网址:www.pingan.com/bank客户服务电话:400-669-9999
(18)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294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294号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电话:96528传真:021-63586215
联系人:胡技勋
(19)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98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8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15层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999传真:021-50105124
联系人:吴海平
(20)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410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9号金融街中心B座法定代表人:乔瑞
电话:010-63229475传真:010-63229478
联系人:王薇娜
网址:www.bjrcb.com客户服务电话:96198
(21)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8号华普大厦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8号华普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广鸿
客户服务电话:96588(青岛)、400-669-6588(全国)传真:0532-85709839
联系人:滕克
(22)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合肥市安庆路79号天徽大厦A座
办公地址:合肥市安庆路79号天徽大厦A座法定代表人:王晓昕
电话:0551-2667819传真:0551-2667684
联系人:王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588(安徽省外)、96588(安徽省内)
(23)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288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288号法定代表人:张达洋
客户服务电话:95527传真:0571-87659188
联系人:吴军阳
(24)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193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193号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电话:13316603168传真:0769-22117730
联系人:胡昱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228
(25)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马时雍
电话:0571-85108195传真:0571-85106576
联系人:陈振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08
(26)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50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50号法定代表人:林复
电话:025-84544021传真:025-84544129
联系人:翁俊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400
(27)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临沂市沂蒙路33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蒙路336号法定代表人:王傢玉
电话:0539-8304657传真:0539-8051127
联系人:寇廷柱
客户服务电话:400-699-6588
(28)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温州市车站大道华海广场1号楼
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华海广场1号楼法定代表人:夏瑞洲
电话:0577-88990082传真:0577-88995217
联系人:林波
客户服务电话:96699(浙江和上海地区)、0577-96699(其他地区)
(29)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933号武汉商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933号武汉商业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陈新民
电话:027-82656224传真:027-82656236
联系人:骆芸
客户服务电话:027-96558(武汉本地)、400-609-6558
(30)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南京市洪武北路5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洪武北路55号法定代表人:黄志伟
电话:025-58588167传真:025-58588164
联系人:田春慧
客户服务电话:96098、400-869-6098
(31)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洛阳市洛阳新区开元大道与通济街交叉口
办公地址:洛阳市洛阳新区开元大道与通济街交叉口法定代表人:王建甫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0155
联系人:胡艳丽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客户服务电话:0379-96699
(32)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8号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8号法定代表人:农惠臣
电话:0991-8824667传真:0991-8824667
联系人:何佳
客户服务电话:0991-96518
(33)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446传真:010-66045500
联系人:潘鸿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3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38676666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韩星宇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88、400-888-8666
(35)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36)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层至26层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0号国际信托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传真:0755-82133302
联系人:齐晓燕
网址:www.guosen.com.cn客户服务电话:95536
(3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40层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95565
(38)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18、19、36、38、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电话:020-87555888传真:020-87555417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或致电各营业网点
(3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层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电话:010-84588266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客户服务电话:各地营业部咨询电话
(40)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电话:010-66568430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田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4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10楼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传真:021-63410456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3、400-888-8001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42)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02、03、04)、17A、18A、
24A、25A、26A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5层、17层、18层、24层、25层、26
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电话:0755-82493561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盛宗凌
网址:www.lhzq.com客户服务电话:95513
(43)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传真:021-54030294
联系人:李清怡
网址:www.sw2000.com.cn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5
(4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68419974传真:021-68419867
联系人:谢高得
客户服务电话:021-68419393转1098
(45)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传真:027-8548110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79、400-888-8999
(46)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网址:www.essence.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47)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2号合景国际大厦22-25层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2号合景国际大厦22-25层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客户服务电话:023-63786397传真:023-63786312
联系人:杨卓颖
(48)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座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座法定代表人:刘军
电话:0571-85783715传真:0571-85783771
联系人:王勤
网址:www.bigsun.com.cn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98
(49)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021-68634518-8631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李梦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50)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中山二路18号广东电信广场36-37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中山二路18号广东电信广场36-37层法定代表人:李舫金
电话:020-37865070传真:020-37865008
联系人:罗创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33
(51)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寿春路179号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电话:0551-2207938
传真:0551-2634400-1171
联系人:祝丽萍
客户服务电话:全国:400-888-8777、安徽地区:96888
(52)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滨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军电话:022-28451861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王兆权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53)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893传真:025-84579879
联系人:程高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68、025-84579897
(54)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703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张治国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55)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办公地址:青岛市东海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史洁民电话:0532-85022026传真:0532-85022026
联系人:丁韶燕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56)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法定代表人:崔海涛
电话:010-66555835传真:010-66555246
联系人:黄英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57)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商旅大厦18-21层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客户服务电话:0512-33396288
(58)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5号中商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5号中商大厦10层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010-88656100传真:010-88656290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59)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电话:021-63325888传真:021-63326173
联系人:吴宇
网址:www.dfzq.com.cn客户服务电话:95503
(60)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2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2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法定代表人:雷杰
电话:13857135668传真:0571-87782011
联系人:邢铁英
网址:www.foundersc.com客户服务电话:95571
(61)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联系人:匡婷
客户服务电话:0755-33680000、400-666-6888
(62)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电话:021-22169089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10108998、400-888-8788
(63)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五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六楼法定代表人:吴志明
电话:020-87322668传真:020-87325036
联系人:樊刚正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64)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电话:0431-85096709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潘锴
客户服务电话:0431-96688、0431-85096733
(65)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南京市鼓楼区大钟亭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大钟亭8号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客户服务电话:025-83364032传真:025-83364032
联系人:石健
(66)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法定代表人:蒋元真
电话:021-51539888传真:021-65217206
联系人:谢秀峰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67)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大厦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大厦15层法定代表人:马金声
客户服务电话:010-68084591传真:010-68084986
联系人:戴荻
(68)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山西省大同市大北街13号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青年路8号法定代表人:董祥
客户服务电话:0351-4167056传真:0351-4192803
联系人:苏妮
(69)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国联大厦6-8楼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电话:0510-82831662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徐欣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288
(70)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6-7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6-7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电话:0571-87901053传真:0571-87901913
联系人:谢相辉
网址:www.stocke.com.cn客户服务电话:967777
(71)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0755-22626172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周璐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6168
(72)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57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166号润安大厦A座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5161821传真:0551-5161672
联系人:甘霖
客户服务电话:0551-96518、400-809-6518
(73)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0771-5539262传真:0771-5539033
联系人:覃清芳
客户服务电话:全国:400-888-8100、广西:96100
(74)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27、28楼法定代表人:周晖
客户服务电话:0731-4403319传真:0731-4403349
联系人:郭磊
(75)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游锦辉
电话:0769-22119426、0769-22119351传真:0769-22119423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30
(76)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市经三路15号广汇国际贸易大厦办公地址:郑州市经三路15号广汇国贸11楼法定代表人:石保上
电话:0371-65585670传真:0371-65585665
客户服务电话:967218、400-813-9666
(77)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法定代表人:常喆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黄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78)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楼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519-88157761传真:0519-88157761
联系人:李涛
客户服务电话:021-52574550、0519-88166222、0379-64902266、400-888-8588
(79)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法定代表人:唐新宇
电话:021-68604866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张静
客户服务电话:各地营业部咨询电话
(80)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电话:021-68405273传真:021-68405181
联系人:张同亮
客户服务电话:0471-4961259
(81)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15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15号信达大厦10-13楼法定代表人:管荣升
客户服务电话:0791-6285337传真:0791-6288690
联系人:徐美云
(82)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239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239号法定代表人:胡关金
电话:028-86126218传真:028-86155733
联系人:王京红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18
(83)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路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43号金运大厦B座6层法定代表人:汤世生
电话:010-62294608-6240传真:010-62296854
联系人:李茂俊
客户服务电话:010-62294600
(84)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8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8号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81283906传真:0531-81283900
联系人:吴阳
网址:www.qlzq.com.cn客户服务电话:95538
(85)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楼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199511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刘军辉
(86)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层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5832494传真:0755-25831718
客户服务电话:0755-25832523
(87)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层法定代表人:陆涛
电话:0755-83025666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金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88)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0791-6768763传真:0791-6789414
联系人:余雅娜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89)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珠海市拱北夏湾华平路96号二层202-203房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5楼法定代表人:段文清
电话:0755-82707853传真:0755-82707850
联系人:骆扬
客户服务电话:各地营业部客户服务电话
(90)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号城建大厦26楼法定代表人:方加春
电话:021-68761616传真:021-68767981
联系人:罗芳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91)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232号信托大厦16-17楼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232号信托大厦16-17楼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电话:029-87406488传真:029-87406387
联系人:冯萍
网址:www.westsecu.com.cn客户服务电话:029-95582
(92)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10层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张腾
网址:www.gfhfzq.com.cn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
(93)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100
联系人:李昕田
客户服务电话:0931-4890619、4890618、4890100
(94)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电话:010-65051166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罗春蓉
客户服务电话:010-65051166
(95)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杭州市解放路111号金钱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解放路111号金钱大厦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电话:0571-87925129传真:0571-87828042
联系人:乔骏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336
(96)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5号深业大厦25层2512、2513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
法定代表人:王文学
电话:021-64339000-826、021-64374864传真:021-64374864
联系人:杨小江
客户服务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
(97)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法定代表人:刘弘
电话:010-58328752、010-58328725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谢亚凡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98)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与福华三路交界处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8-5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至20层法定代表人:杨小阳
电话:0755-82026521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刘权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99)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2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29层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电话:0755-82570586传真:0755-82960582
联系人:李珍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100)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拉萨市北京中路10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永和路118弄东方企业园24号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电话:021-36533016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王伟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1177
(101)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号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号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电话:010-88086830传真:010-66412537
联系人:陈韦杉
客户服务电话:010-88086830
(102)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电话:0451-82336863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徐世旺
网址:www.jhzq.com.cn客服电话:400-666-2288
(103)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A座6层-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A座6层-9层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电话:010-59355941传真:010-66553791
联系人:李微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104)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2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27层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50122107传真:021-50122078
联系人:楼斯佳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105)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17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17楼法定代表人:傅毅辉
电话:0592-5161642传真:0592-5161140
联系人:卢金文
客户服务电话:0592-5163588
(106)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南京西路758号23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758号20-25楼法定代表人:张建华
电话:021-32229888传真:021-62878783
联系人:陈敏
客户服务电话:021-63340678
(107)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6号法定代表人:丁之锁
电话:010-58568007传真:010-58568062
联系人:梁宇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68118
(108)天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法定代表人:余磊
电话:027-87618882传真:027-87618863
联系人:翟璟
客户服务电话:028-86711410、027-87618882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二)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 A 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3 层法定代表人:范勇宏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张金锋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十二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十二层负责人:王丽
联系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
联系人:戴钦公
经办律师:李晓明、戴钦公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法定代表人:葛明
联系电话:010-58153000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 2006 年 7 月 5 日证监基金字[2006]130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本基金自 2006 年 7 月 14 日至 2006 年 8 月 9 日进行发售。
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共募集6,327,080,611.08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153,494户。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06 年 8 月 14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南京分公司、杭州分公司,设在北京、广州的投资理财中心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1 层(100033)电话:010-88087226/27/28
传真:010-88087225
(2)北京海淀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11 号光大国信大厦一层(100081)电话:010-68458998/68458698/68458718
传真:010-68458598
(3)北京朝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4 号双井乐成中心 B 座 1 层 102(100022)电话:010-67718442/49
传真:010-67718470
(4)北京东中街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 29 号东环广场 B 座一层(100027)电话:010-64185181/82/83
传真:010-64185180
(5)北京科学院南路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科学院南路 9 号(新科祥园小区大门口一层)(100190)电话:010-82523197/98/99
传真:010-82523196
(6)北京崇文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崇文区广渠门内大街幸福家园 4 号楼一层(100062)电话:010-67146300/400
传真:010-67133146
(7)北京世纪城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时雨园甲 2-4 号(100097)电话:010-88892832/33/35
传真:010-88892830
(8)北京西三环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甲 35 号(100089)电话:010-68460370/0639/0796
传真:010-68460232
(9)北京亚运村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忠里 103 号洛克时代广场 A 座一层(100101)电话:010-84871036/37/38/39
传真:010-84871035
(10)北京望京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南湖东园 122 楼博泰国际商业广场一层 F-36 号(100102)电话:010-64743055/2505/0335/5375
传真:010-64746885
(11)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115 号(200135)电话:021-68547366/7586/7566
传真:021-68547277
(12)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新华保险大厦 108 室(518026)电话:0755-82033033/88264716/88264710
传真:0755-82031949
(13)南京分公司
地址:南京市长江路 69 号江苏保险大厦一楼(210005)电话:025-84733916/3917/3918
传真:025-84733928
(14)杭州分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105 室(310007)电话:0571-89716606/6607/6608/6609
传真:0571-89716611
(15)广州天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579-B 号协和新世界一层(510630)电话:020-38460001/1058/1152
传真:020-38461077
(16)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网上交易网址:www.ChinaAMC.com。
2、代销机构
本基金代销机构的名称、住所等信息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中“(一)销售机构”的相关描述。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在开放日为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开放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在开放日的其他时间受理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但是对于投资者在非开放时间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本基金已于2006年8月31日开放申购业务,于2006年9月20日开放赎回业务,于2007年1月23日开放基金转换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 3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00元(含申购费,定期定额不受此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与通知
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投资者应在T+2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或到其办理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打印确认单。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受理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的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相关机构划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应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2.0%
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500 万元以下 1.6%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1000 万元以下 1.0%
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 每笔1,000元
(1)本基金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需交纳前端申购费,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具体如下: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2)本基金申购费由基金管理人支配使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率为 0.5%。其中,须依法扣除所收取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基金资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销售手续费等各项费用。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将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前端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净申购金额及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申购 1 | 申购 2 | 申购 3 | |
申购金额(元,A) | 1,000.00 | 1,000,000.00 | 5,000,000.00 |
适用前端申购费率(B) | 2.0% | 1.6% | 1.0% |
净申购金额(C=A/(1+B)) | 980.39 | 984,251.97 | 4,950,495.05 |
前端申购费(D=A-C) | 19.61 | 15,748.03 | 49,504.95 |
申购份额(E=C/1.200) | 816.99 | 820,209.98 | 4,125,412.54 |
例一:假定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若三笔申购金额分别为1,000元、100万元、500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前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若申购金额为1000万元,则申购负担的前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4
申购金额(元,A) | 10,000,000.00 |
前端申购费(B) | 1,000.00 |
净申购金额(C=A-B) | 9,999,000.00 |
申购份额(D=C/1.200) | 8,332,500.00 |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二: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
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00×1.250=12,500.00元赎回费用=12,500.00×0.5%=62.50 元
赎回金额=12,500.00-62.50=12,437.50 元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4)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有能力兑付时,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受理赎回申请人的部分赎回申请,其余赎回申请则延期办理,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赎回申请的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两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基金份额的转换
1、基金转换的原则
(1)投资者只可在同时销售转出基金及转入基金的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2)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
(3)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转换申请受理当日转出、转入基金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投资者T日申请基金转换后,T+1 日可获得确认。
(5)基金份额持有人单笔转出申请遵循转出基金有关赎回份额的限制,单笔转入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
(6)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可根据投资者事先的选择和代销机构的相关规定予以顺延或撤销基金转换。
(7)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由于各代销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可能开展基金转换业务的时间有所不同,投资者应参照各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应最迟在调整生效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2、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基金转换业务: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接受该基金份额的转出申请。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换申请。
(5)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
(6)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申购或赎回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于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
3、基金转换费用
(1)基金转换费:无。
(2)转出基金费用:按转出基金赎回时应收的赎回费收取,如该部分基金采用后端收费模式购买,除收取赎回费外,还需收取赎回时应收的后端申购费。转换金额指扣除赎回费与后端申购费(若有)后的余额。
(3)转入基金费用:转入基金申购费用根据适用的转换情形收取,详细如下:
①从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均适用比例费率。
费用收取方式:收取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转出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最低为 0。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一。
②从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
费用收取方式:如果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比转出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高,则收取的申购费用为转入基金适用的固定费用;反之,收取的申购费用为 0。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二。
③从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后端
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
费用收取方式:前端收费基金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时,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三。
④从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
费用收取方式:不收取申购费用。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四。
⑤从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
费用收取方式:收取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转出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最低为 0。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五。
⑥从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均适用固定费用。
费用收取方式:收取的申购费用=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转出基金申购费用,最低为 0。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六。
⑦从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后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
费用收取方式:前端收费基金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时,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七。
⑧从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
费用收取方式:不收取申购费用。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八。
⑨从后端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后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
费用收取方式:收取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转出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最低为 0。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九。
⑩从后端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后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
费用收取方式:如果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比转出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高,则收取的申购费用为转入基金适用的固定费用;反之,收取的申购费用为 0。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十。
⑪从后端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后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后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
费用收取方式:后端收费基金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时,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十一。
⑫从后端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后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基金份额。
费用收取方式:不收取申购费用。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十二。
⑬从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
费用收取方式:收取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转出基金的持有时间(单位为年),最低为 0。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十三。
⑭从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
费用收取方式:收取的申购费用=固定费用-转换金额×转出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转出基金的持有时间(单位为年),最低为 0。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十四。
⑮从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后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
费用收取方式: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时,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十五。
⑯从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转出,转入其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基金份额。
费用收取方式:不收取申购费用。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十六。
⑰对于多笔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转出情况的补充说明
上述为处理申(认)购时间不同的多笔基金份额转出的情况,对转出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的持有时间规定如下:
(i)对于华夏债券(C 类)、华夏现金增利货币、中信现金优势货币,每当有基金新增份额时,均调整持有时间,计算方法如下:
调整后的持有时间=原持有时间×原份额/(原份额+新增份额)
(ii)对于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华夏希望债券(C 类),其持有时间为本次转出委托中多笔份额的加权平均持有时间。
(4)上述费用另有优惠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基金转换的有关业务规则。
4、业务举例
例一:假定投资者在 T 日转出 1,000 份甲基金基金份额(前端收费模式),该日甲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甲基金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 1.5%,赎回费率为 0.5%。
项目 | 费用计算 |
转出份额(A) | 1,000.00 |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 1.200 |
转出总金额(C=A*B) | 1,200.00 |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 0.5% |
转出基金费用(E=C*D) | 6.00 |
转换金额(F=C-E) | 1,194.00 |
转入时收取申购费率(G) | 2.0%-1.5%=0.5% |
净转入金额(H=F/(1+G)) | 1,188.06 |
转入基金费用(I=F-H) | 5.94 |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J) | 1.300 |
转入基金份额(K=H/J) | 913.89 |
(1)若 T 日转入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且乙基金适用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 2.0%,该日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300 元。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 费用计算 |
转出份额(A) | 1,000.00 |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 1.200 |
转出总金额(C=A*B) | 1,200.00 |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 0.5% |
转出基金费用(E=C*D) | 6.00 |
转换金额(F=C-E) | 1,194.00 |
转入时收取申购费率(G) | 0.00% |
净转入金额(H=F/(1+G)) | 1,194.00 |
转入基金费用(I=F-H) | 0.00 |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J) | 1.300 |
转入基金份额(K=H/J) | 918.46 |
(2)若 T 日转入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且丙基金适用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 1.2%,该日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300 元。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例二:假定投资者在 T 日转出 10,000,000 份甲基金基金份额(前端收费模式),甲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该日甲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甲基金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 1.5%,赎回费率为 0.5%。
项目 | 费用计算 |
转出份额(A) | 10,000,000.00 |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 1.200 |
转出总金额(C=A*B) | 12,000,000.00 |
(1)若 T 日转入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且乙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用为 1,000 元,乙基金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 2.0%,该日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300 元。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 0.5% |
转出基金费用(E=C*D) | 60,000.00 |
转换金额(F=C-E) | 11,940,000.00 |
转入基金费用(G) | 1,000.00 |
净转入金额(H=F-G) | 11,939,000.00 |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I) | 1.300 |
转入基金份额(J=H/I) | 9,183,846.15 |
项目 | 费用计算 |
转出份额(A) | 10,000,000.00 |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 1.200 |
转出总金额(C=A*B) | 12,000,000.00 |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 0.5% |
转出基金费用(E=C*D) | 60,000.00 |
转换金额(F=C-E) | 11,940,000.00 |
转入基金费用(G) | 0.00 |
净转入金额(H=F-G) | 11,940,000.00 |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I) | 1.300 |
转入基金份额(J=H/I) | 9,184,615.38 |
(2)若 T 日转入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且丙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用为 1,000 元,丙基金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 1.2%,该日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300 元。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 费用计算 |
转出份额(A) | 1,000.00 |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 1.200 |
转出总金额(C=A*B) | 1,200.00 |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 0.5% |
转出基金费用(E=C*D) | 6.00 |
转换金额(F=C-E) | 1,194.00 |
转入基金费用(G) | 0.00 |
净转入金额(H=F-G) | 1,194.00 |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I) | 1.500 |
转入基金份额(J=H/I) | 796.00 |
例三:假定投资者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成功提交了基金转换申请,转出持有的前端收费基金甲 1,000 份,转入后端收费基金乙,该日甲、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 1.200、1.500 元。 2010 年 3 月 16 日这笔转换确认成功。甲基金适用赎回费率为 0.5%。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若投资者在 2011 年 1 月 1 日赎回乙基金,则赎回时乙基金持有期在 1 年之内,适用后端申购费率为 1.2%,且乙基金不收取赎回费,该日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300 元。则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项目 | 费用计算 |
赎回份额(K) | 796.00 |
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L) | 1.300 |
赎回总金额(M=K*L) | 1,034.80 |
赎回费用(N) | 0.00 |
适用后端申购费率(O) | 1.2% |
后端申购费(P=K*I*O/(1+O)) | 14.16 |
赎回金额(Q=M-N-P) | 1,020.64 |
项目 | 费用计算 |
转出份额(A) | 1,000.00 |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 1.300 |
转出总金额(C=A*B) | 1,300.00 |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 0.5% |
转出基金费用(E=C*D) | 6.50 |
转换金额(F=C-E) | 1,293.50 |
转入基金费用(G) | 0.00 |
净转入金额(H=F-G) | 1,293.50 |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I) | 1.500 |
转入基金份额(J=H/I) | 862.33 |
例四:假定投资者在 T 日转出前端收费基金甲 1,000 份,转入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乙。T日甲、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 1.300、1.500 元。甲基金赎回费率为 0.5%。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例五:假定投资者在 T 日转出 10,000,000 份甲基金基金份额(前端收费模式),甲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该日甲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甲基金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 1.2%,赎回费率为 0.5%。
项目 | 费用计算 |
转出份额(A) | 10,000,000.00 |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 1.200 |
转出总金额(C=A*B) | 12,000,000.00 |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 0.5% |
转出基金费用(E=C*D) | 60,000.00 |
转换金额(F=C-E) | 11,940,000.00 |
转入时收取申购费率(G) | 1.5%-1.2%=0.3% |
净转入金额(H=F/(1+G)) | 11,904,287.14 |
转入基金费用(I=F-H) | 35,712.86 |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J) | 1.300 |
(1)若 T 日转入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且乙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乙基金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 1.5%,该日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300 元。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转入基金份额(K=H/J) | 9,157,143.95 |
项目 | 费用计算 |
转出份额(A) | 10,000,000.00 |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 1.200 |
转出总金额(C=A*B) | 12,000,000.00 |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 0.5% |
转出基金费用(E=C*D) | 60,000.00 |
转换金额(F=C-E) | 11,940,000.00 |
转入时收取申购费率(G) | 0.00% |
净转入金额(H=F/(1+G)) | 11,940,000.00 |
转入基金费用(I=F-H) | 0.00 |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J) | 1.300 |
转入基金份额(K=H/J) | 9,184,615.38 |
(2)若 T 日转入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且丙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丙基金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 1.0%,该日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300 元。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例六:假定投资者在 T 日转出 10,000,000 份甲基金基金份额(前端收费模式),该日甲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甲基金赎回费率为 0.5%。
项目 | 费用计算 |
转出份额(A) | 10,000,000.00 |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 1.200 |
转出总金额(C=A*B) | 12,000,000.00 |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 0.5% |
转出基金费用(E=C*D) | 60,000.00 |
转换金额(F=C-E) | 11,940,000.00 |
转入基金费用(G) | 1,000-500=500.00 |
净转入金额(H=F-G) | 11,939,500.00 |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I) | 1.300 |
转入基金份额(J=H/I) | 9,184,230.77 |
(1)若 T 日转入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甲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用为 500 元,乙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用为 1,000 元,该日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300 元。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 费用计算 |
转出份额(A) | 10,000,000.00 |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 1.200 |
(2)若 T 日转入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甲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用为 1,000 元,丙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用为 500 元,该日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300 元。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转出总金额(C=A*B) | 12,000,000.00 |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 0.5% |
转出基金费用(E=C*D) | 60,000.00 |
转换金额(F=C-E) | 11,940,000.00 |
转入基金费用(G) | 0.00 |
净转入金额(H=F-G) | 11,940,000.00 |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I) | 1.300 |
转入基金份额(J=H/I) | 9,184,615.38 |
例七:假定投资者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成功提交了基金转换申请,转出持有的前端收费基
项目 | 费用计算 |
转出份额(A) | 10,000,000.00 |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 1.200 |
转出总金额(C=A*B) | 12,000,000.00 |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 0.5% |
转出基金费用(E=C*D) | 60,000.00 |
转换金额(F=C-E) | 11,940,000.00 |
转入基金费用(G) | 0.00 |
净转入金额(H=F-G) | 11,940,000.00 |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I) | 1.500 |
转入基金份额(J=H/I) | 7,960,000.00 |
金甲 10,000,000 份,转入后端收费基金乙,甲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该日甲、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 1.200、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笔转换确认成功。甲基金适用赎回费率为 0.5%。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 费用计算 |
赎回份额(K) | 7,960,000.00 |
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L) | 1.300 |
赎回总金额(M=K*L) | 10,348,000.00 |
赎回费用(N) | 0.00 |
适用后端申购费率(O) | 1.2% |
后端申购费(P=K*I*O/(1+O)) | 141,581.03 |
赎回金额(Q=M-N-P) | 10,206,418.97 |
若投资者在 2011 年 1 月 1 日赎回乙基金,则赎回时乙基金持有期在 1 年之内,适用后端申购费率为 1.2%,且乙基金不收取赎回费,该日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300 元。则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项目 | 费用计算 |
例八:假定投资者在 T 日转出前端收费基金甲 10,000,000 份,转入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乙,甲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T 日甲、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 1.300、1.500 元。甲基金赎回费率为 0.5%。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转出份额(A) | 10,000,000.00 |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 1.300 |
转出总金额(C=A*B) | 13,000,000.00 |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 0.5% |
转出基金费用(E=C*D) | 65,000.00 |
转换金额(F=C-E) | 12,935,000.00 |
转入基金费用(G) | 0.00 |
净转入金额(H=F-G) | 12,935,000.00 |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I) | 1.500 |
转入基金份额(J=H/I) | 8,623,333.33 |
例九:假定投资者在 T 日转出 1,000 份持有期为半年的甲基金基金份额(后端收费模式),转出时适用甲基金后端申购费率为 1.8%,该日甲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甲基金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 1.5%,赎回费率为 0.5%。申购日甲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 元。
项目 | 费用计算 |
转出份额(A) | 1,000.00 |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 1.200 |
转出总金额(C=A*B) | 1,200.00 |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 0.5% |
赎回费(E=C*D) | 6.00 |
申购日转出基金基金份额净值(F) | 1.100 |
适用后端申购费率(G) | 1.8% |
后端申购费(H=A×F×G/(1+G)) | 19.45 |
转出基金费用(I=E+H) | 25.45 |
转换金额(J=C-I) | 1,174.55 |
转入时收取申购费率(K) | 2.0%-1.5%=0.5% |
净转入金额(L=J/(1+K)) | 1,168.71 |
转入基金费用(M=J-L) | 5.84 |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N) | 1.300 |
转入基金份额(O=L/N) | 899.01 |
(1)若 T 日转入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且乙基金适用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 2.0%,该日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300 元。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 费用计算 |
转出份额(A) | 1,000.00 |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 1.200 |
转出总金额(C=A*B) | 1,200.00 |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 0.5% |
赎回费(E=C*D) | 6.00 |
申购日转出基金基金份额净值(F) | 1.100 |
(2)若 T 日转入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且丙基金适用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 1.2%,该日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300 元。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适用后端申购费率(G) | 1.8% |
后端申购费(H=A×F×G/(1+G)) | 19.45 |
转出基金费用(I=E+H) | 25.45 |
转换金额(J=C-I) | 1,174.55 |
转入时收取申购费率(K) | 0.00% |
净转入金额(L=J/(1+K)) | 1,174.55 |
转入基金费用(M=J-L) | 0.00 |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N) | 1.300 |
转入基金份额(O=L/N) | 903.50 |
例十:假定投资者在 T 日转出 10,000,000 份持有期为半年的甲基金基金份额(后端收费模式),转出时适用甲基金后端申购费率为 1.8%,该日甲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甲基金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 1.5%,赎回费率为 0.5%。申购日甲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 元。
项目 | 费用计算 |
转出份额(A) | 10,000,000.00 |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 1.200 |
转出总金额(C=A*B) | 12,000,000.00 |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 0.5% |
赎回费(E=C*D) | 60,000.00 |
申购日转出基金基金份额净值(F) | 1.100 |
适用后端申购费率(G) | 1.8% |
后端申购费(H=A×F×G/(1+G)) | 194,499.02 |
转出基金费用(I=E+H) | 254,499.02 |
转换金额(J=C-I) | 11,745,500.98 |
转入基金费用(K) | 1,000.00 |
净转入金额(L=J-K) | 11,744,500.98 |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M) | 1.300 |
转入基金份额(N=L/M) | 9,034,231.52 |
(1)若 T 日转入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且乙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用为 1,000 元,乙基金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 2.0%,该日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300 元。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 费用计算 |
转出份额(A) | 10,000,000.00 |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 1.200 |
转出总金额(C=A*B) | 12,000,000.00 |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 0.5% |
赎回费(E=C*D) | 60,000.00 |
(2)若 T 日转入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且丙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用为 1,000 元,丙基金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 1.2%,该日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300 元。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日转出基金基金份额净值(F) | 1.100 |
适用后端申购费率(G) | 1.8% |
后端申购费(H=A×F×G/(1+G)) | 194,499.02 |
转出基金费用(I=E+H) | 254,499.02 |
转换金额(J=C-I) | 11,745,500.98 |
转入基金费用(K) | 0.00 |
净转入金额(L=J-K) | 11,745,500.98 |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M) | 1.300 |
转入基金份额(N=L/M) | 9,035,000.75 |
项目 | 费用计算 |
转出份额(A) | 1,000.00 |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 1.300 |
转出总金额(C=A*B) | 1,300.00 |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 0.5% |
赎回费(E=C*D) | 6.50 |
申购日转出基金基金份额净值(F) | 1.100 |
适用后端申购费率(G) | 1.0% |
后端申购费(H=A×F×G/(1+G)) | 10.89 |
转出基金费用(I=E+H) | 17.39 |
转换金额(J=C-I) | 1,282.61 |
转入基金费用(K) | 0.00 |
净转入金额(L=J-K) | 1,282.61 |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M) | 1.500 |
转入基金份额(N=L/M) | 855.07 |
例十一:假定投资者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成功提交了基金转换申请,转出持有期为 3 年的后端收费基金甲 1,000 份,转入后端收费基金乙,转出时适用甲基金后端申购费率为 1.0%,该日甲、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 1.300、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笔转换确认成功。申购当日甲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 元,适用赎回费率为 0.5%。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 费用计算 |
赎回份额(O) | 855.07 |
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P) | 1.300 |
赎回总金额(Q=O*P) | 1,111.59 |
赎回费率(R) | 0.5% |
赎回费(S=Q*R) | 5.56 |
适用后端申购费率(T) | 1.2% |
若投资者在 2012 年 9 月 15 日赎回乙基金,则赎回时乙基金持有期为 2 年半,适用后端申购费率为 1.2%,且乙基金赎回费率为 0.5%,该日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300 元。则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后端申购费(U=O*M*T/(1+T)) | 15.21 |
赎回金额(V=Q-S-U) | 1,090.82 |
项目 | 费用计算 |
转出份额(A) | 1,000.00 |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 1.200 |
转出总金额(C=A*B) | 1,200.00 |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 0.5% |
赎回费(E=C*D) | 6.00 |
申购日转出基金基金份额净值(F) | 1.100 |
适用后端申购费率(G) | 1.0% |
后端申购费(H=A×F×G/(1+G)) | 10.89 |
转出基金费用(I=E+H) | 16.89 |
转换金额(J=C-I) | 1,183.11 |
转入基金费用(K) | 0.00 |
净转入金额(L=J-K) | 1,183.11 |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M) | 1.500 |
转入基金份额(N=L/M) | 788.74 |
例十二:假定投资者在 T 日转出持有期为 3 年的后端收费基金甲 1,000 份,转入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乙。T 日甲、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 1.200、1.500 元。申购当日甲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 元,赎回费率为 0.5%,转出时适用甲基金后端申购费率为 1.0%。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 费用计算 |
转出份额(A) | 1,000.00 |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 1.200 |
转出总金额(C=A*B) | 1,200.00 |
转出基金费用(D) | 0.00 |
转换金额(E=C-D) | 1,200.00 |
销售服务费率(F) | 0.3% |
转入基金申购费率(G) | 2.0% |
收取的申购费率(H=G-F*转出基金的持有时 间(单位为年)) | 1.88% |
净转入金额(I=E/(1+H)) | 1,177.86 |
转入基金费用(J=E-I) | 22.14 |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K) | 1.300 |
转入基金份额(L=I/K) | 906.05 |
例十三:假定投资者在 T 日转出持有期为 146 天的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甲 1,000 份,转入前端收费基金乙。T 日甲、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 1.200、1.300 元。甲基金销售服务费率为 0.3%,不收取赎回费。乙基金适用申购费率为 2.0%。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 费用计算 |
转出份额(A) | 10,000,000.00 |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 1.200 |
转出总金额(C=A*B) | 12,000,000.00 |
转出基金费用(D) | 0.00 |
转换金额(E=C-D) | 12,000,000.00 |
销售服务费率(F) | 0.3% |
转入基金申购费用(G) | 500 |
转入基金费用(H=G-E*F*转出基金的持有时 间(单位为年)) | 6.85 |
净转入金额(I=E-H) | 11,999,993.15 |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J) | 1.300 |
转入基金份额(K=I/J) | 9,230,763.96 |
例十四:假定投资者在 T 日转出持有期为 5 天的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甲 10,000,000 份,转入前端收费基金乙。T 日甲、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 1.200、1.300 元。甲基金销售服务费率为 0.3%,不收取赎回费。乙基金适用固定申购费 500 元。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 费用计算 |
转出份额(A) | 1,000 |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 1.200 |
转出总金额(C=A*B) | 1,200.00 |
转出基金费用(D) | 0.00 |
转换金额(E=C-D) | 1,200.00 |
转入基金费用(F) | 0.00 |
净转入金额(G=E-F) | 1,200.00 |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H) | 1.500 |
转入基金份额(I=G/H) | 800.00 |
例十五:假定投资者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成功提交了基金转换申请,转出持有的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甲 1,000 份,转入后端收费基金乙,该日甲、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 1.200、1.500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笔转换确认成功。甲基金不收取赎回费。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 费用计算 |
赎回份额(J) | 800.00 |
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K) | 1.300 |
赎回总金额(L=J*K) | 1,040.00 |
若投资者在 2013 年 9 月 15 日赎回乙基金,则赎回时乙基金持有期为 3 年半,适用后端申购费率为 1.0%,且乙基金赎回费率为 0.5%,该日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300 元。则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费率(M) | 0.5% |
赎回费(N=L*M) | 5.20 |
适用后端申购费率(O) | 1.0% |
后端申购费(P=J*H*O/(1+O)) | 11.88 |
赎回金额(Q=L-N-P) | 1,022.92 |
项目 | 费用计算 |
转出份额(A) | 1,000.00 |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 1.300 |
转出总金额(C=A*B) | 1,300.00 |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 0.1% |
转出基金费用(E=C*D) | 1.30 |
转换金额(F=C-E) | 1,298.70 |
转入基金费用(F) | 0.00 |
净转入金额(G=E-F) | 1,298.70 |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H) | 1.500 |
转入基金份额(I=G/H) | 865.80 |
例十六:假定投资者在 T 日转出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甲 1,000 份,转入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乙。T 日甲、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 1.300、1.500 元。甲基金赎回费率为 0.1%。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等业务
(一)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遗赠、强制执行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的、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遗赠”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立遗嘱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
4、“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二)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向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符合要求的相关资料。
(三)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业务的销售机构时,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手续。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原销售机构办理转托管转出手续后20个工作日内到其新选择的销售机构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对于有效的基金转托管申请,基金份额将在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销售机构。投资者办理转托管转出、转托管转入业务时,需要交纳手续费,具体标准由销售机构确定。
(五)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有关规定来决定是否冻结。
(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登记结算机构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尽量避免基金资产损失,追求每年较高的绝对回报。
(二)投资范围
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包括可转债)等。
(三)投资理念
正确判断市场走势,合理配置股票和债券等投资工具的比例,准确选择具有投资价值的股票品种和债券品种进行投资,可以在尽量避免基金资产损失的前提下实现基金每年较高的绝对回报。
1、回报来自于对市场的正确判断
证券市场是不断波动的,收益必然伴随风险。积极管理人总是试图正确判断收益的主要来源,有效控制损失风险。国内外投资经验证明,判断股票、债券等投资工具的市场走势并进行合理配置对投资收益的贡献最为显著。我们相信,对经济和市场基本面进行深入研究,能够正确判断各市场走势,从而实现基金较高的回报。
2、合理配置资产类别实现目标回报
我国证券市场将伴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而不断得到成长,股票的收益在长期来看高于储蓄存款利率。但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属于新兴市场,还存在一些市场发展初级阶段不可避免的结构性问题,需要在发展中逐步完善。在其发展、完善过程中,其每一次结构性变化都有可能
引起市场的大幅波动,导致股票短期亏损的风险较大。相反债券的收益相对稳定,因此合理配置股票和债券的投资比例,可以尽量避免基金资产损失,实现每年较高的绝对回报。
3、精心选择价值型股票品种和债券品种进行投资能够提高投资回报
在基金确定持有的资产类别内,重点选择价值相对低估、有较高升值潜力的股票品种和债券品种进行投资,能够实现基金的较高回报。
(四)投资风格
本基金属于股票、债券混合型基金,股票部分投资风格为价值型,债券部分投资风格为高信用等级。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重点投资于价值型股票,投资于价值型股票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股票资产的 80%;债券部分投资于国债及信用等级为 BBB 级或以上(或者有高信用等级机构或相当优质资产担保)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包括可转债)等债券。
(五)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基金管理人分析判断证券市场走势,在遵守有关投资限制规定的前提下,合理配置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现金等各类资产间的投资比例。基金管理人还将采用分析市场价值均衡点等定量方法,辅助判断市场趋势的变动。
(1)在股票市场处于低风险区域或预期股票市场趋于上涨时,基金将采取积极的做法,主要投资于股票市场,分享股票市场上涨带来的收益,实现较高回报。
(2)预期股票市场处于震荡运行时,基金将采取波段操作策略。在市场震荡、调整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整个资产类别、部分行业或个股投资价值被低估的短期失衡现象,如投资者因恐慌心理而过度抛售导致股票价值被低估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将发现、确认并利用这些市场失衡机会,重点选择被低估的资产类别、行业、个股进行投资,以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
(3)在股票市场处于高风险区域或预期股票市场趋于下跌时,基金将采取保守的做法,大幅减少股票投资比例,甚至不再持有股票,而主要投资于债券市场,以回避股票市场下跌的系统性风险,避免组合损失。
(4)在预期利率上升、债券价格将下降时,组合将增加现金持有比例,并将债券资产主要投资于短期债券和浮息债券;在预期利率下降、债券价格将上升时,组合将降低现金持有比例,并将债券资产主要投资于中长期债券,以实现较高的回报。
此外,基金还将积极参与风险低且可控的新股申购、债券回购等投资,以增加收益。基金管理人在确保与基金投资目标相一致的前提下,可本着谨慎和风险可控的原则,为取得与承担风险相称的收益,投资于权证、资产支持证券。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主要采取价值型投资策略。达到以下标准的股票,将是本基金重点关注的对象:
(1)总市值达到 20 亿元及以上、流通市值达到 8 亿元及以上的股票。
(2)市盈率(P/E)低于市场平均水平,尤其是与公司未来的业务发展相比,市盈率水平偏低的股票,具体表现为经过成长性调整后的市盈率(P/E)/G 偏低。
大盘股票占股票市场总值的比重较高,能够更好地体现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投资于大盘股票,可以更充分地分享中国经济成长的成果。此外大盘股票价格的波动性相对较小,可预测性相对较强,有利于分析判断,选择投资。而经过成长性调整后的市盈率偏低的股票具有更高的投资价值,我们预期这些股票能够取得较高的绝对收益,有利于基金实现取得较高绝对回报的投资目标。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部分主要通过对利率、利差等因素变化趋势的判断采用久期偏离策略、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和类属配置策略提高债券投资收益率。
本基金债券投资部分投资于国债及投资级债券。即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债券,将是本组合债券投资重点关注的对象:
(1)有较好流动性的债券。
(2)到期收益率相对类似信用质量和期限债券较高的债券。
(3)风险水平合理、有较好下行保护的债券。
(4)期限结构和收益风险特征符合对市场预期的债券。
(5)同等条件下信用质量较好或预期信用质量将得到改善的债券。
(六)决策和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总监是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执行代表。
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总监的主要职责是确定基金的资产配置政策,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等。
基金经理的主要职责是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资产配置范围内,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并向交易管理部下达投资指令。
交易管理部负责交易执行和一线监控。通过严格的交易制度和实时的一线监控功能,保证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
(七)投资程序
1、资产配置: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通过对政治、经济、政策、市场的综合分析,判断今后一段时间内证券市场的基本走势,决定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等资产类别间的分配比例范围。如遇重大情况,投资决策委员会也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做出决策。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的资产配置比例范围内,决定基金的具体资产配置。
2、组合构建:基金经理借助内外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结合自身对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分析判断,决定具体的股票和债券品种并决定买卖时机。本基金组合构建注重分散化和流动性,严格控制个股集中度,以便根据市场时机灵活调整资产分配比例。
3、交易执行:交易管理部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交易管理部同时还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4、组合监控与调整:基金经理将跟踪经济状况、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结合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风险与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同时,基金管理人将使用适用于股票债券混合组合的风险分析模型,基于统计分析和积极判断确定模型参数,综合考虑组合中股票、债券组合的持仓比例和拟持仓时间确定投资策略的年投资收益率风险,必要时调整组合,使年投资收益率低于零的概率较小。
5、风险报告与绩效评估:风险评估小组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风险和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风险报告使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能够随时了解组合承担的风险水平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策略。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收益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以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八)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绝对回报标准,为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基金应在以较高的概率水平超过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的基础上,争取获得较高绝对回报。其中,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是指人民银行规定的居民储蓄存款利率。未来,如果商业银行可以自由调整存款利率,管理人将与托管人协商确定基准利率。
本基金追求每年较高的绝对回报,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是普通投资者用来衡量每年投资回报的最基础、最常用的标准,作为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具有合理性。
在合理的市场化利率基准推出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目标和投资政策,确定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九)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风险高于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基金。本基金以绝对回报为目标,预期风险较低。
(十)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7)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3、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十一)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十二)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三)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1 年 1 月 18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 项目 |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
1 | 权益投资 | 4,402,623,814.47 | 66.71 |
其中:股票 | 4,402,623,814.47 | 66.71 | |
2 | 固定收益投资 | 1,565,607,351.10 | 23.72 |
其中:债券 | 1,565,607,351.10 | 23.72 | |
资产支持证券 | - | - | |
3 |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 - |
4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
5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 592,883,307.68 | 8.98 |
6 | 其他各项资产 | 38,212,236.18 | 0.58 |
7 | 合计 | 6,599,326,709.43 | 100.00 |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 行业类别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A | 农、林、牧、渔业 | 3,506,804.07 | 0.05 |
B | 采掘业 | 8,781,940.44 | 0.13 |
C | 制造业 | 2,518,979,388.62 | 38.55 |
C0 | 食品、饮料 | 586,644,136.56 | 8.98 |
C1 | 纺织、服装、皮毛 | - | - |
C2 | 木材、家具 | - | - |
C3 | 造纸、印刷 | 1,638,936.00 | 0.03 |
C4 |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 265,994,160.99 | 4.07 |
C5 | 电子 | 112,388,628.73 | 1.72 |
C6 | 金属、非金属 | 227,967,142.84 | 3.49 |
C7 | 机械、设备、仪表 | 743,009,711.31 | 11.37 |
C8 | 医药、生物制品 | 581,336,672.19 | 8.90 |
C99 | 其他制造业 | - | - |
D |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11,164,253.10 | 0.17 |
E | 建筑业 | 84,854,846.80 | 1.30 |
F | 交通运输、仓储业 | 56,558,223.54 | 0.87 |
G | 信息技术业 | 418,719,805.08 | 6.41 |
H | 批发和零售贸易 | 204,079,077.68 | 3.12 |
I | 金融、保险业 | 705,859,362.95 | 10.80 |
J | 房地产业 | 164,593,408.30 | 2.52 |
K | 社会服务业 | 68,131,522.40 | 1.04 |
L | 传播与文化产业 | 11,080,219.20 | 0.17 |
M | 综合类 | 146,314,962.29 | 2.24 |
合计 | 4,402,623,814.47 | 67.38 |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 股票代码 | 股票名称 | 数量(股)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1 | 601939 | 建设银行 | 89,475,325 | 410,691,741.75 | 6.29 |
2 | 600887 | 伊利股份 | 8,986,110 | 343,808,568.60 | 5.26 |
3 | 601398 | 工商银行 | 69,615,005 | 295,167,621.20 | 4.52 |
4 | 000063 | 中兴通讯 | 7,728,418 | 210,985,811.40 | 3.23 |
5 | 000895 | 双汇发展 | 1,996,472 | 173,693,064.00 | 2.66 |
6 | 600499 | 科达机电 | 6,823,661 | 162,676,078.24 | 2.49 |
7 | 000651 | 格力电器 | 8,186,434 | 148,420,048.42 | 2.27 |
8 | 000581 | 威孚高科 | 3,523,035 | 130,880,750.25 | 2.00 |
9 | 600276 | 恒瑞医药 | 2,020,255 | 120,326,387.80 | 1.84 |
10 | 600585 | 海螺水泥 | 3,905,204 | 115,906,454.72 | 1.77 |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 债券品种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1 | 国家债券 | 481,442,643.70 | 7.37 |
2 | 央行票据 | 268,180,000.00 | 4.10 |
3 | 金融债券 | 686,789,500.00 | 10.51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686,789,500.00 | 10.51 | |
4 | 企业债券 | 19,500,000.00 | 0.30 |
5 |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 - |
6 | 可转债 | 109,695,207.40 | 1.68 |
7 | 其他 | - | - |
8 | 合计 | 1,565,607,351.10 | 23.96 |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 债券代码 | 债券名称 | 数量(张)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1 | 060208 | 06国开08 | 3,000,000 | 300,090,000.00 | 4.59 |
2 | 080216 | 08国开16 | 2,050,000 | 212,154,500.00 | 3.25 |
3 | 020028 | 10贴债02 | 2,000,000 | 197,520,000.00 | 3.02 |
4 | 100234 | 10国开34 | 1,500,000 | 150,615,000.00 | 2.31 |
5 | 020042 | 10贴债16 | 1,500,000 | 148,575,000.00 | 2.27 |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 名称 | 金额(元) |
1 | 存出保证金 | 1,747,544.90 |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20,346,010.84 |
3 | 应收股利 | - |
4 | 应收利息 | 15,013,204.02 |
5 | 应收申购款 | 1,105,476.42 |
6 | 其他应收款 | - |
7 | 待摊费用 | - |
8 | 其他 | - |
9 | 合计 | 38,212,236.18 |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 债券代码 | 债券名称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 |
值比例(%) | ||||
1 | 110009 | 双良转债 | 5,108.80 | 0.00 |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阶段 | 净值增长 率① |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④ | ①-③ | ②-④ |
2006 年 8 月 14 日至 2006 年 12 月 31 日 | 39.20% | 0.93% | 0.96% | 0.00% | 38.24% | 0.93% |
2007 年 1 月 1 日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 | 113.61% | 1.71% | 3.25% | 0.00% | 110.36% | 1.71% |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 -31.47% | 1.34% | 3.96% | 0.00% | -35.43% | 1.34% |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 38.59% | 1.13% | 2.25% | 0.00% | 36.34% | 1.13% |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 4.38% | 0.93% | 2.30% | 0.00% | 2.08% | 0.93% |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上述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等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开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资产。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或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②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的理由认为按本项第(1)
-(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成本或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的理由认为按本项第(1)
-(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的理由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约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7)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场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3、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成立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4 个月内完成。在已实现收益水平超过业绩比较基准时,本基金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6、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取得现金或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分红资金将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具体以届时的分红公告为准)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基金份额;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默认为现金方式。
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同一基金的同一费用类别(前收费或后收费)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则登记结算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登记结算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具体以届时的分红公告为准)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运作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基金运作过程中,从基金财产中支付的费用包括: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的费率、计提标准、计提方式与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一)款第1项中第(3)至第(8)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并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第 1 项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4、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销售费用
1、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中的“(六)申购费与赎回费”与“(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中的相关规定。
2、本基金转换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中的“(十)基金份额的转换”中的相关规定。
(三)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 日内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及其实施准则、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正文、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临时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0、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19、基金更换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20、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1、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2、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3、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4、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十八、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
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5)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3、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4、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5、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
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6、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销售,但是,本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3、本基金与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采用相同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和投资理念,但在投资运作上完全独立。由于两只基金推出时的证券市场环境不同、建仓时机不同、资产规模不同等因素,因此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的过往业绩不预示本基金的未来表现。本基金与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的未来业绩可能存在差异。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但如属于基金合同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规定和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时,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以下内容摘自《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经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登记结算代理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结算
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登记结算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依据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基金托管人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