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与Marc O'Polo International GmbH签署合作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63 证券简称:森马服饰 公告编号:2013-43
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Xxxx X'Xxxx International GmbH签署合作协议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马服饰”、“公司”)于近日与 Xxxx X'Xxxx International GmbH(以下简称“Marc O'Polo”)签订《XXXX X’POLO总代理合作协议(休闲系列)》(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协议双方介绍
1、Xxxx O'Polo International GmbH地址:Hofgartenstraße 1
83071 Stephanskirchen 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
2、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温州市瓯海新桥六虹桥路 1189 号法定代表人:xxx
注册资本:67,000 万元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服装、鞋帽、针织品、皮革制品、羽绒制品、箱包、玩具、眼镜、工艺美术品(除金银)、纸制品、文具(不含危险品)、笔、教学用模型及教具的制造与销售;服装设计开发,技术转让;衣架、陈列架、模特儿道具、灯具、音响设备的销售;自有房产租赁;室内外装潢(凭资质经营);展览展示服务、图文设计,物业管理,影视策划咨询服务,版权信息咨询服务,经营进出口业务。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1、Marc O'Polo 选择森马服饰作为中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以
下简称“区域”)总代理,经营 Xxxx X'Polo 品牌休闲服饰产品。Marc O'Polo授权森马服饰在区域内独占使用 Marc O'Polo 知识产权、Xxxx X'Polo 商标,同时,也可允许二级代理使用 Marc O'Polo 知识产权、Xxxx X'Polo 商标,在 Marc O'Polo 特许经营体系内运营 Marc O’Polo 特许经营店。
2、森马服饰应在区域内引入 Marc O’Polo 特许经营体系。经 Marc O’Polo事先批准,森马服饰有权授权二级代理在区域内根据手册的规定并在 Marc O’Polo 特许经营体系框架内运营 Marc O’Polo 特许经营店。
3、为双方利益之目的,森马服饰应保证由总代理及二级代理在区域内开设的 Xxxx O’Polo 特许经营店最低开店数量。双方同意以下增长率:
自合作协议生效之日起每 12 个月为一个合同年度。第 1 个合同年度:开设 2 家 Marc O’Polo 特许经营店;第 2 个合同年度:开设 10 家 Marc O’Polo 特许经营店;第 3 个合同年度:开设 15 家 Marc O’Polo 特许经营店(在第 3 个合
同年度年底前的期间内开设的所有Xxxx X’Polo 特许经营店均应为公司直营店);第 4 个合同年度:开设 30 家 Marc O’Polo 特许经营店;第 5 个合同年度:开设 43 家 Marc O’Polo 特许经营店。
森马服饰若在第 1 个合同年度内未完全(100%)实现开设 Marc O’Polo 特许经营店的目标,或在第 2-5 个合同年度内,未达到开设目标的至少 75%,则 Marc O’Polo 有权在每个合同年度结束后提前六个月通知解除合作协议。
4、双方就 Marc O’Polo 出售给森马服饰的 Xxxx X'Polo 休闲类产品系列年最低采购额达成一致意见,该金额在总批发价(包括二级代理通过总代理采购的产品批发价)基础上计算。前 5 个合同年度内最低采购额如下:第 1 个合同年度:
320 万元人民币;第 2 个合同年度:1600 万元人民币;第 3 个合同年度:4000万元人民币;第 4 个合同年度:8000 万元人民币;第 5 个合同年度:1.36 亿元人民币。
森马服饰若在第 1 个合同年度内未完全(100%)实现最低采购额目标,或在第 2-5 个合同年度内,未达到最低采购额目标的至少 75%,则 Marc O’Polo 有权在每个合同年度结束后提前六个月通知解除合作协议。
5、自第 6 个合同年度至第 15 个合同年度,双方同意每合同年度开设店铺的增长率为 10%,森马服饰采购额目标的增长率为 12%。
自第 6 个合同年度起的每个合同年度内,若未达到每合同年度开设店铺的增
长率目标或采购额目标的至少 75%,则 Xxxx X’Polo 有权在每个合同年度结束后提前六个月通知解除合作协议。
6、合作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15 年,自生效之日起算。双方应尽快向中国商务部或者其省级部门办理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手续,登记合作协议。
如双方均未于合作协议有效期限或任何展期期限届满前提前六个月内以通知的形式向对方提出终止合作协议,则合作协议应每次自动续展 5 年。
三、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Marc O’Polo 创立于 1967 年,总部位于德国南部xx凡斯基兴,是欧洲高端休闲服饰品牌。2012 年,Marc O’Polo 在全球拥有销售点近 2600 家,遍布 30 多个国家,销售收入超过 4 亿欧元。
Marc O’Polo 定位于打造现代休闲生活方式品牌,其产品包含以下系列:休闲服、鞋类、沙滩装、眼镜、首饰、童装、袜、内衣、家居等。Marc O’Polo以创意及高端品质产品体现都市人优雅、休闲的生活方式,目标消费群为追逐时
尚、重视品质的消费者。
森马服饰积极实施多品牌战略,通过以代理、投资、并购等多种合作模式开展新业务,努力将公司打造成为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多品牌服饰集团,公司通过此次合作,能够抓住中高端休闲装市场快速增长的机遇,加强公司中高端业务,推动公司多品牌战略的实施。
森马服饰与 Marc O'Polo 合作,开展品牌代理业务,公司预计在合作期内该业务不会对公司销售收入及利润构成重大影响。
合作协议中约定了森马服饰在协议期间的采购金额,受经济形势、消费者购买力、市场竞争等因素影响,公司实际销售情况具有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本次签署的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特此公告
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 O 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