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分项名称 制造商 产地 型号 单价(元) 数量 分项总价(元) 1 核医学专用专业会诊显示器 南京巨鲨显示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 S8610 449,600 1 套 449,600 2 核医学专用诊断专业显示器(4M) 南京巨鲨显示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 JUSHA-C42E 29,600 4 套 118,400 3 核医学专用诊断专业显示器(6M) 南京巨鲨显示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 JUSHA-C61E 55,000 6 套 330,000 合计总价(元) 898,000
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积水潭医院回龙观院区二期开办费-一般设备信息硬件设备
货物名称:放射科核医学科阅片设备 2
买 方: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积水潭医院
卖 方:北京胡桃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
一、合同书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积水潭医院 的 积水潭医院回龙观院区二期开办 费-一般设备信息硬件设备 中所需 放射科核医学科阅片设备 2经北京中兴恒达招标有限公司以 ZXHD23158 招标文件在国内公开招标。经评定,北京胡桃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 为中标供应商。买、卖双方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1.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为便于解释,组成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支配地位的次序如下:
a.本合同书 b.中标通知书
c.合同专用条款 d.合同通用条款
e.投标文件 (含澄清文件)
f.招标文件 (含招标文件补充通知) 2.货物名称和数量
本合同货物名称:放射科核医学科阅片设备 2数量:11 套
3.合同总价
序 号 | 分项名称 | 制造商 | 产地 | 型号 | 单价 (元) | 数 量 | 分项总价 (元) |
1 | 核医学专用专业 会诊显示器 | 南京巨鲨显示 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 | S8610 | 449,600 | 1 套 | 449,600 |
2 | 核医学专用诊断 专业显示器(4M) | 南京巨鲨显示 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 | JUSHA-C42E | 29,600 | 4 套 | 118,400 |
3 | 核医学专用诊断 专业显示器(6M) | 南京巨鲨显示 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 | JUSHA-C61E | 55,000 | 6 套 | 330,000 |
合计总价(元) | 898,000 |
本合同总价为 898,000.00元人民币。分项价格:
4.付款条件
本合同的付款条件为: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 5.本合同货物的交货时间及交货地点
交货时间:合同签订,接到采购人通知后 30 天内完成供货与安装调试 。交货地点: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积水潭医院指定院区
6.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全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单位印章后生效。
买方:首都医科大学附属 卖方:北京胡桃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积水潭医院
名称:(印章) 名称:(印章) 日 期: 日期: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 地址:xxxxxxxxxxxxx xx 00 x xxxx 00 xx 0 xx 0 x 000
邮政编码: 100035 邮政编码:100176
电话: 000-00000000 电话:000-00000000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紫竹桥支行帐号: 帐号:8110701053502628250
二、合同通用条款
1. 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 “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1.2 “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约定,卖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价格。
1.3 “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约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包括工具、手册等其它相关资料。
1.4 “服务”系指根据合同约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及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售后服务、培训和其他类似的服务。
1.5 “买方”系指与中标人签署供货合同的单位(含最终用户)。
1.6 “卖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货物及相关服务的中标人。
1.7 “现场”系指合同约定货物将要运至和安装的地点。
1.8 “验收”系指合同双方依据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约定,确认合同项下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活动。
2. 技术规范
2.1 提交货物的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投标文件的技术规范偏差表(如果被买方接受的话)相一致。若技术规范中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
3. 知识产权
3.1 卖方保证买方及其用户在使用本合同项下产品、服务及其任何部分时,不会受到任何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或知识产权的质疑。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质疑,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买方利用卖方提交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买方所有。
3.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卖方利用买方提供的知识类资料所完成的知识类成果,归买方所有。
3.4 由各方各自独立开发的专利以及其他知识产权归属各自所有。
4. 包装要求
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本行业通用的方式进行包装,且该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包装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4.2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5. 装运标志
5.1 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的四侧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下列标记:
收货人: 合同号: 装运标志: 收货人代号: 目的地: 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 毛重/净重: 尺寸(长×宽×高以厘米计):
5.2 如果货物单件重量在 2 吨或 2 吨以上,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明“重心”和“吊装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 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有“小心轻放”、 “防潮”、 “勿倒置”等字样和其他适当的标志。
6. 交货方式
6.1 交货方式一般为下列其中一种,具体在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
6.1.1 现场交货: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现场。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所有货物运抵现场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6.1.2 工厂交货:由卖方负责代办运输和保险事宜。运输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
运输部门出具收据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6.1.3 买方自提货物:由买方在合同规定地点自行办理提货。提单日期为交货日期。
6.2 卖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时间以电报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包装箱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交货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挂号信将详细交货清单一式 6 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包装箱件数和每个包装箱的尺寸(长
×宽×高)、货物总价和备妥待交日期以及对货物在运输和仓储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通知买方。
6.3 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卖方应对超运部分引起的一切后果负责。
6.4 其他交付要求详见 “合同专用条款 ”。
7. 装运通知
7.1 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的货物,卖方通知买方货物已备妥待运输后 24 小时之内,应将合同号、货名、数量、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装运日期,以电报或传真通知买方。
7.2 如因卖方延误将上述内容用电报或传真通知买方,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损失应由卖方负责。
8. 付款条件
付款条件见 “合同专用条款 ”。
9. 技术资料
9.1 合同项下技术资料(除合同特殊条款规定外)将以下列方式交付:
在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时间内,卖方应将每台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资料一套,如目录索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指南和/或服务手册和示意图寄给买方。
9.2 另外一套完整的上述资料应包装好随同每批货物一起发运。
9.3 如果买方确认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完整或在运输过程中丢失,卖方将在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时间内将这些资料免费寄给买方。
10. 质量保证
10.1 卖方须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规范等的要求。
10.2 卖方须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须具有符合质量要求和产品说明书的性能。在货物质量保证期之内,卖方须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10.3 根据买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委托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发现货物的数量、质量、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卖方在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时间内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10.4 如果卖方在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由此引发的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
10.5 除非“合同专用条款”另有规定,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自货物通过最终验收之日起 36 个月。
10.6 运维保障要求见 “合同专用条款 ”。
11. 检验和验收
11.1 在交货前,卖方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文件。该文件将作为申请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
11.2 货物运抵现场后,买方在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时间内组织验收,依法邀请相关方参加。验收将制作验收备忘录,签署验收书。
11.3 买方有在货物制造过程中派员监造的权利, 卖方有义务为买方监造人员行使该权利提供方便。
11.4 制造厂对所供货物进行机械运转试验和性能试验时,卖方必须提前通知买方。
11.5 检验和验收标准、程序等具体内容按合同约定执行。
12. 索赔
12.1 如果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等与合同不符,或在第 10.5 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存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有权根据有资质的权威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向卖方提出索赔(但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除外)。
12.2 在根据合同第 10 条和第 11 条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对买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2.2.1 在法定的退货期内,卖方应按合同规定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如已超过退货期,但卖方同意退货,可比照上述办法办理,或由双方协商处理。
12.2.2 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或由有权的部门评估,以降低后的价格或评估价格为准。
12.2.3 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和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第 10 条规定,相应延长修补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12.3 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卖方在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时间内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买方将按照本合同第 12.2 条规定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合同款或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保函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补偿。
13. 延迟交货
13.1 卖方应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中买方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
13.2 如果卖方无正当理由迟延交货,买方有权提出违约损失赔偿或解除合同。
13.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预期延误时间通知买方。买方收到卖方通知后,认为其理由正当的,可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14. 违约赔偿
14.1 除合同第 15 条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可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周迟交货物或未提供服务交货价的 0.5%计收。一周按7天计算,不足7天按一周计算。如果达到最高限额,买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迟交货物或没有提供服务对应合同价的 5%。
15. 不可抗力
15.1 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
15.2 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尽快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时间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另一方。
15.3 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 双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终止。
16. 税费
16.1 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17. 合同争议的解决
17.1 因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2 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当事人一方在规定时间内不履行仲裁机构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3 仲裁费用和诉讼费用除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
18. 违约解除合同
18.1 在卖方违约或出现下列情形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部
分或全部终止合同,同时保留向卖方追诉的权利。
18.1.1 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买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全部或部分货物,按合同第 18.1 的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
18.1.2 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主要义务的;
18.1.3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的。
18.1.3.1 “腐败行为”和“欺诈行为”定义如下:
18.1.3.1.1“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买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
18.1.3.1.2“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以谎报事实的方法,损害买方的利益的行为。
18.2 在买方根据上述第 18.1 条规定,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之后,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部或部分购买与未交付的货物类似的货物或服务,卖方应承担买方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部分解除合同的,卖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解除的部分。
19. 破产终止合同
19.1 如果卖方破产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买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单方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但买方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不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20. 转让和分包
20.1 政府采购合同不能整体转让。
20.2 经买方同意,卖方可以将合同项下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但必须在投标文件中载明。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分包后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接受分包的人与卖方共同对买方连带承担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20.3 买方允许分包的内容,可在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
21. 合同修改
21.1 买方和卖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但合同继续履行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如必须对合同条款进行改动
时,当事人双方须共同签署书面文件,作为合同的补充,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2. 通知
22.1 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而另一方也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
23. 计量单位
23.1 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
24. 适用法律
24.1 本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5. 履约保证金
25.1 卖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
25.2 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买方因卖方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25.3 履约保证金应使用本合同货币,按下述方式之一提交:
A.买方可接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银行,按招标文件提供的要求,或其他买方可接受的格式。
B. 支票、汇票。
C. 政府采购利用担保试点范围内的项目,中标人可以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供合格的履约担保函。
25.4 履约保证金在法定的货物质量保证期期满前应完全有效。
25.5 如果卖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买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质量保证期结束后三十(30)天内,买方将把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卖方。履约担保函不予退还。
26. 合同生效和其它
26.1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内容的确定应以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为基础,不得违背其实质性内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买方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合同将在双方签字盖章后开始生效。
26.2 本合同份数按“合同专用条款”规定。
26.3 软件要求见 “合同专用条款”。
26.4 卖方应确保所提供成果和技术服务满足买方的信息集成要求,具体信息集成要求见 “合同专用条款”。
26.5 保密要求见 “合同专用条款”。
三、合同专用条款
合同专用条款是对合同通用条款的补充和修改。如果两者之间有抵触,应以合同专用条款为准。合同专用条款的序号将与合同通用条款序号相对应。
1. 定义
1.1 买方:本合同买方指: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积水潭医院 。
1.2 卖方:本合同卖方指: 北京胡桃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 。
1.3 现场:本合同项下的货物安装和运行地点于:买方指定地点。
2. 交货方式
2.1 本合同项下的货物交货方式为: 现场交货 。
2.2 卖方应在货物发出 7 天前以电话、电报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包装箱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交货日期通知买方。
2.3 其他交付要求
(1)提供项目建设方案,包含系统部署的架构图、拓扑图、硬件配置清单(包含但不限于服务器数量、操作系统、CPU、内存、存储容量、数据库版本)等。
(2)提供详细的不同权限操作人员的项目工作说明书(SOW)、需求规格说明书、涉及二次开发的接口说明书、项目主体计划、开发明细计划、需交付的代码 QC 报告、项目验收报告等。
(3)提供项目管理文档、培训文档,包含但不限于项目计划、周报、培训方案、培训演示文稿、系统操作手册、系统配置手册、系统部署手册,提供承诺函。
(4)提供软件系统概要设计、表结构说明、数据库用户及密码。
(5)提供测试用例、测试计划,在招标人标准测试环境进行集成测试、功能测试、性能测试、安全测试,并出具相应的测试报告。
(6)提供卖方项目组成员明细表及上线部署正式告知邮件(说明部署内容、部署时间、注意事项等)。
(7)提供历史数据迁移及查询方案。
(8)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通知后 30 天内完成供货与安装、部署、调试、培
训、试运行。须在 90 日(日历日)内完成系统接口验收并测试合格。
3. 付款条件:
(2) 双方签订合同后,卖方需要向买方提供相当于合同总金额5%的履约保函,以银行履约保函形式提交。具体开具起始日期,以银行书面保函为准,不作为买方付款条件。
A.卖方具有所供货物生产厂家或国内总代理商质量保证承诺书的,需向买方提供有效期1年的履约保函。
B.卖方所供货物无生产厂家或国内总代理商质量保证承诺书的,需向买方提供有效期满足合同约定的维保期限时长的履约保函。
4. 技术资料
4.1 合同生效后 7 天之内,卖方应将每台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资料一套,如目录索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指南和/或服务手册和示意图寄给买方。
4.2 如果买方确认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完整或在运输过程中丢失,卖方将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7 天内将这些资料免费寄给买方。
5. 质量保证:
5.1 卖方在收到通知后 7 天内应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5.2 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 7 天内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
5.3 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自货物通过最终验收之日起 60个月。
5.4 运维保障要求:
(1)质量保证期内若系统出现异常,卖方应当按照以下期限解决问题:
①紧急事件半小时内处理。
②非紧急事件 24 小时内处理。
(2)免费提供软件、硬件五年维保,及软件免费升级。
(3)买方质量保证期满后,每一年的维修、维护内容,收费情况,服务方式、服务范围(产品、技术、模块、部件):
维修、维护内容:对核医学专用会诊显示器、4M 诊断专业显示器、6M 诊断专业显示器进行整机质保,如在质保期内发生故障,若远程可以解决,则电话半小时内响应,远程支持,如无法解决,则工程师在 2 小时内上门服务。
收费费用:超过五年质量保证期后的运维费用不得高于合同总额的 8.5%,以实际产生服务价值为准。
服务方式:7*24 小时保证工程师上门维护及官方远程维护服务。
服务范围(产品、技术、模块、部件):对核医学专用会诊显示器、4M 诊断专业显示器、6M 诊断专业显示器进行整机质保。
(4)次年 2 月底提交上一年度总结。
6. 检验和验收:
6.1 货物运抵现场后,买方应在 甲方规定时间 内组织验收。验收时间 : 甲方规定时间 ,
验收地点 : 甲方指定地点 ,
验收程序 : 根据甲方验收程序执行 ,
7. 索赔:
7.1 索赔通知期限: 28 天。
8. 不可抗力:
8.1 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尽快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 14 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另一方。
8.2 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 双方应通过协商在 14 天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终止。
8.3 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的,合同当事人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以以下第 (2) 种方式解决:
(1)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 履约保函:
金额:合同金额的 5%
形式:银行履约保函
10. 合同生效和其它
10.1 本合同一式 肆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买方执叁份,卖方执壹份。
10.2 软件要求
(1)卖方安装在服务器上的信息系统软件、数据库、操作系统等需提供正版授权。
(2)软件加密策略不可使用加密锁等拔插式外设。
(3)可根据业务人员需求,定制化修改或开发相关功能。
(4)在合同期和维保期内,产品可免费升级软件版本。
(5)由于软件的漏洞或其他原因导致买方数据泄露以及所产生的安全隐患,其损失由卖方承担。
10.3 信息集成要求
(1)业务字典需通过买方信息集成平台、主数据系统、数据中台对接;
(2)业务数据要求需按照买方标准接口定义通过信息集成平台进行对接,并将数据对接入数据中台;
(3)信息系统中业务数据需根据买方需求,支持但不限于数据库同步、视图、接口等集成方式开放;
(4)支持 HL7 V3、HL7 FHIR 等国家或行业标准,以及买方自定义标准接口对接;
(5)支持各类传输访问协议,包括但不限于 HTTP/HTTPS、TCP/IP、SFTP、 SOAP/HTTP;
(6)支持满足安全要求的数据存储及传输的加密/解密;
(7)支持根据买方需要的数据或业务功能提供符合需求的 API 服务;
(8)需按照买方需求与其它信息系统进行表示、数据、控制、业务流程等方式的集成;
(9)在卖方的全服务周期,相关接口费用由卖方承担。
10.4 保密要求
保密信息是指甲乙双方各自专有的、或提供给对方的并明确标有“保密”
字样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及其签订、许可软件、数据等。甲乙双方承认保密信息构成有价值的商业秘密。甲乙双方同意严格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使用对方的保密信息,未经对方的事先书面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或允许向第三方直接或间接地透露保密信息。本合同的保密义务为永久。无论本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本条款保持有效。
货物明细如下:
序号 | 分项名称 | 制造商 | 产地 | 型号 | 数量 |
1 | 核医学专用专业会诊显 示器 | 南京巨鲨显示科技 有限公司 | 中国 | S8610 | 1 套 |
2 | 核医学专用诊断专业显 示器(4M) | 南京巨鲨显示科技 有限公司 | 中国 | JUSHA-C42E | 4 套 |
3 | 核医学专用诊断专业显 示器(6M) | 南京巨鲨显示科技 有限公司 | 中国 | JUSHA-C61E | 6 套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积水潭医院网络、数据安全及隐私保护承诺书
为确保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积水潭医院(以下简称:院方)所属的网络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我单位严格遵守院方网络安全管理规定和管理办法,合理、规范、安全地使用计算机、网络、数据和隐私信息资源。我单位需提供联系人与联系方式,以便院方第一时间联系到我单位工作人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落实系统各项安全保护措施,保障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我单位需如实提供操作系统版本、数据库版本、应用系统版本、中间件版本、使用到的IP地址和服务端口号等。我单位承诺在管理、开发、实施、维护维修项目的过程中,承担安全责任如下:
第一条 我单位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及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
第二条 我单位承诺遵守信息产业部等国家相关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保证不利用网络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不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条 我单位承诺不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四条 我单位对系统的硬件、操作系统、网络承担安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1)保障硬件系统的安全运行状态;
(2)对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应用系统进行漏洞修补、安全更新;
(3)不得关闭操作系统防火墙,可以对系统所需的服务端口进行安全设置;
(4)对数据定期进行备份并加密;
(5)对病毒、木马程序及网络上出现的各类攻击手段进行事前防范、应急响应、事后处置等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系统所用软硬件环境的安全。
第五条 我单位对所提供的业务系统及相关辅助软件承担安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1)符合院方网络安全技术要求,对院方网络安全环境和其他系统不造成负面影响;
(2)系统上线前对其进行安全基线检查、代码审计、漏洞扫描、渗透测试等工作,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
(3)定期对系统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测、并对安全事件和隐患进行处置∶
(4)负责落实院方对系统提出的安全工作指令和要求。
第六条 我单位对我单位工作人员的技术行为承担安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1)在对系统进行建设、开发、安装、维护等各类必要的工作过程中,不得在服务器上安装各类与建设维护内容无关的软件;
(2)不得在服务器上进行与建设维护内容无关的各类操作;
(3)必须按照院方提供的登录方式进行工作,不得擅自开启任何后门程序进入;如果需要远程维护还需遵守如下要求:VPN、堡垒机账户实名制管理,申请人在账户交付后须尽快修改登录口令,口令须由数字、大写字母、小写字母、特殊符号中四种组成,长度不得低于 12 位;VPN、堡垒机账户仅限申请人本人使用,若用户名密码被他人获取后造成院方信息的泄露,由该账户申请人承担相关责任。
(4)在系统上线之后进行维护操作对系统访问产生影响的,应向院方提供书面申请和计划,以便院方安排合理的业务处置时间;
(5)做好账号管理工作,防止账号泄露、侵入等事件的发生;
(6)所运维的所有业务系统前后台登陆口令不得少于 12 位,口令应包含数字、大写字母、小写字母、特殊符号中四种组成。由于未设置强口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我单位自行承担。
(7)履行院方的安全责任有关要求。
第七条 我单位将遵守《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积水潭医院网络安全管理制度》《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积水潭医院外包运维管理规定》《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积水潭医院办公场所安全保护管理规定》《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积水潭医院机房管理规定》《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积水潭医院信息备份管理规定》等相关制度。做好如下网络、数据安全及隐私保护工作:
(1)我单位遵守业务操作规范,严格执行操作流程。驻场人员进场时需登记并办理门禁卡,离场时需签字并归还门禁卡;
(2)涉及患者隐私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就诊卡号、病人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工作单位、单位电话、单位邮编、户口或家庭所在、家庭电话、户口或家庭邮政编码、联系人姓名、联系人电话、联系人住址、联系人关系、合同单位号、合同单位名称、医疗证号、医疗费用、门诊病历号、住院号、单位地址、社保卡卡号、医联卡号、乡镇街道、现住址乡镇街道、其他患者 ID
(影像、病理等)。
(3)我单位及我单位工作人员所有自带设备接入网络必须进行全盘检测和杀毒,并分配固定 IP 地址进行内网访问,记录并签字,离开时删除取消分配 IP。发现携带病毒的设备,有权拒绝其接入本院网络。存储设备接入前一律进行检查,只有通过信息中心检查的存储设备才可接入。
(4)我单位及我单位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对系统进行修改以及添加删除更新程序,一经发现,严肃处理,院方将追究我单位及我单位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5)对工作中接触到的隐私信息负有保密与保护义务,包括所有的记载于各个介质或载体上的数据资料信息、患者信息及其他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未经允许不得将涉及院方管理、人员、医疗业务或患者信息的任何文档、照片、数据以任何形式导出、对外提供或公布。
(6)我单位承诺除为履行我单位在前述项目中的义务外,不以任何方式利用工作过程中知悉获得的设备口令、账户信息、任何加解密程序和软件、加解密数据文件、测试工具和软件以及业务合作中知悉获得的任何客户信息等。
(7)可能成为院方秘密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卫生医疗业务数据、采购资料、招投标项目信息、招投标标书、项目合同内容、项目组人员构成、费用预算资料、信息系统相关信息及理的网络和数据内容、部署设备的相关参数、信息系统设计架构等。
(8)我单位在院方任职期间内(工作时间和非工作时间)在职务内的工作成果、专利技术及著作权应归属院方所有。
(9)院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不明确之处,我单位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院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院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或其他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10)院方依照法律规定,如在缔约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的秘密和有关协议的约定,如技术合同等,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亦属于保密范围。
(11)我单位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院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院方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12)我单位工作人员因故离开本项目或公司,离开之后仍应遵守本承诺书内容,并承担如同在院期间一致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我单位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下列第 2 种,没有选择的,视为无限期保密:
A.无限期保密,直到院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 B.有限期保密,保密期限自离职之日起,计算到五年为止。
第八条 由于我单位及我单位工作人员未按照院方要求落实网络、数据安全及隐私保护管理义务,导致院方在监督检查中被通报批评、处罚,或造成数据泄漏、隐私信息泄露、网络安全事件等问题,将视情节严重情况,扣除我单位当年服务费(维保费)一万至五万元。
第九条 签署本承诺书后,无论申请方是否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积水潭医院存在合同关系,均不影响信息保密义务和相关安全责任的承担。
第十条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积水潭医院信息中心保留本承诺书最终解释权。
信息系统名称:
承诺单位名称(xx):单位负责人(签字): 运维人员(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