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号 项 目 内 容 1、接收质疑函的方式:接收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质疑函联系单位: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2、质疑函的内容、格式:应符合《政 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二、投标人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提出质疑,否则针对再次提出质疑将 不予接收。(采购程序环节分为: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过程、中标结果) 39.4 电子标...
(适用于不进行资格预审的公开招标项目)枣庄市政府采购项目(货物类版本)
招标文件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编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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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 错误!未定义书签。
(项目名称)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x招标项目 (项目名称)招标人为 ,招标项目资金来自 (资金来源),出资比例为 。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
件,现对 (货物名称)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说明、交货期、标段划分和本次 招标采购设备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交货地点、交货期等)。
3. 投标人资格求
3.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列》;
3.2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如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对联合体应提出相关资格要求;如 属于特定行业项目,供应商应当具备特定行业法定准入要求。)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B)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北京时间,下同),登录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B)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年 月
日 时 分,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5.2 (B)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x次招标公告同时在 (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7.1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
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招 标 人: 招标代理机构: 地 址: 地 址: 邮 编: 邮 编: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电 话: 电 话: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货物采购投标邀请书
(被邀请单位名称:)
1. 招标条件
x招标项目 (项目名称)招标人为 ,招标项目资 金来自 (资金来源),出资比例为 。该项目已具备招标 条件,现邀请你单位参加 (货物名称)采购投标。
(说明、交货期、标段划分和本次 招标采购设备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交货地点、交货期等。)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列》;
3.2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如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对联合体应提出相关资格要求;如 属于特定行业项目,供应商应当具备特定行业法定准入要求。)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B)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北京时间,下同),登录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B)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年 月 日 时 分,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 (电子 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名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5.2(B)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给予拒收。
6. 确认
你单位收到本邀请书后,请于 年 月 日 时前,以书 面形式确认是否参加投标。在本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内未表示是否参加投标或明确表示不参加投 标的,不得再参加投标。
7.1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8.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招标代理机构: 地 址: 地 址: 邮 编: 邮 编: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电 话: 电 话: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年 月 日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条款 号 | 项 目 | 内 容 |
1.1 | 采购人 | 名 称: 地 址:联系人:电 话: |
1.2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 称: 地 址:联系人:电 话: |
1.3.4 | 合格供应商还要满足的其它资格 条件 | |
1.3.5 | 是否允许采购进 口产品 | □是 □否 |
1.3.6 | 是否为专门面向 中小企业采购 | □是 □否 |
1.3.7 | 是否有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 | □有,具体产品为 □没有 |
1.4 | 是否允许联合体 投标 | □是 □否 |
1.4.8 | 联合体投标的其 他资格要求 | |
2.2 | 项目预算金额、最高限价 | 预算金额: 元最高限价: 元 |
4 | 计量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其他: |
6.1 | 现场考察、开标前答疑会 | □不组织 □组织,时 间: 地 点: 联系人: 电 话: □组织,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以书面形式通知。 |
10.3 | 核心产品 | (非单一产品采购时,只能设一个核心 产品) |
条款 号 | 项 目 | 内 容 |
11.3 | 样品或演示 | □不需要提供样品 □需要提供样品 1、递交样品的截止时间: 年 月 日 时(北京时间) 递交样品地点: 递交样品联系人: 递交样品联系电话: 2、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 3、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要求: (包含是否要求提供、检测机构要求、检测内容等) 4、样品的封存及退回:中标人的样品将由采购人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未中标的投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由采购人进行保管、封存,中标公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后,由未中标人自行领回或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 □不需要提供演示 □需要提供演示 1、演示时间: 演示地点: 演示顺序: 2、演示要求: (内容、设备等要求) |
12.1 | 投标报价货币要 求 | □所有投标均按 货币进行报价。 □其它: |
13.1 | 投标保证金 | 1、投标保证金金额: 元 2、投标保证金到账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 3、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保函 □支票 □电汇 □其他 保证金收款人银行信息: 开 户 名: 开 户 行: 账 号: 4、保证金退还方式: 5、保证金退还咨询电话: 6、其它: (注:财政部门鼓励采用保函的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 |
15.1 | 投标有效期 | 90 日历日 |
16.1 | 投标文件及电子文档份数 | 正本 份,副本 份 电子文档 份(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需要电子文档) |
号 | 项 目 | |
18.1 | 递交投标文件截 止时间、地点 | 详见招标公告,以招标公告规定时间、地点为准。 |
20.1 | 开标时间、地点 | 详见招标公告,以招标公告规定时间、地点为准。 |
21 | 评标委员会组成 |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 人,评审专家 人组 成,共 人。 |
25.1 | 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 演示的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 | □样品: 1、样品评审方法: 2、样品评审标准: □演示: 1、演示评审方法: 2、演示评审标准: |
27.2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分法 □最低评标价法 |
29.2 | 推荐中标候选人 的数量 | |
31 | 确定中标人的方式 | 中标人数量: □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采购人确定中标人 |
35.1 | 履约保证金 | □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金额: 履约保证金递交时间: 履约保证金递交方式:□保函 □支票 □电汇账户信息: 开 户 名: 开 户 行: 账 号: 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及规定: (注:财政部门鼓励采用保函的方式递交履约保证 金) |
36 | 采购代理服务费 | □本项目不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本项目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x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费由 向采购代理机构予以支付。 支付标准: 支付形式: 支付时间: |
39.3 | 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
号 | 项 目 | |
1、接收质疑函的方式:接收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质疑函 联系单位: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2、质疑函的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 二、投标人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提出质疑,否则针对再次提出质疑将不予接收。(采购程序环节分为: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 标过程、中标结果) | ||
39.4 | 本项目为电子招投标,请各供应商通过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政府采购交易系统投标,供应商应在报价截止时间前按照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办事指南中 《政府采购--供应商操作指南》、《政府采购诚信库注册流程》中相关流程将电子报价文件上传至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系统内,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未完成上传的报价文件将被拒绝; 供应商须到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企业信息入库后再办理 CA 证书。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电话:0000-0000000。”,下载电子投标操作手册及投标文件制作软件,按照操作手册安装投标文件制作软件,使用实名认证证书打开投标文件制作软件,按提示和操作手册导入电子招标文件,编制电子投标文件,使用实名认证证书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签章、加密,生成的电子投标文件(扩展名为.SDTF 文件,不得对已生成的投标文件进行任何修改、压缩、解压等操作),于投标截止时间前自行上传至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如果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需要对已经成功生成并上传系统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使用投标文件制作软件重新制作并生成完整的电子投标文件,重新上传系统。投标截止时间前 未完成上传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
3 注:表格中“☑”项或“■”项为被选中项。
二 总则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投标人
1.1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项目采购人见投标人须知表 1.1 款。
1.2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表 1.2 款。
★1.3 投标人: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本项目的投标人及其投标货物须满足以下条件:
1.3.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本国供应商。
1.3.2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供应商条件的规定,遵守本项目采购人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1.3.3 以采购代理机构认可的方式获得了本项目的招标文件。
1.3.4 符合投标人须知表 1.3.4 款中规定的资格条件。
1.3.5 若投标人须知表 1.3.5 款中写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凡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或加工(包括从境外进口料件)销往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不作为政府采购项下进口产品。对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再经办理报关手续后从海关特殊监管区进入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应当认定为进口产品),投标人应保证所投进口产品可履行合法报通关手续进入中国关境内,但不限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投标。
若投标人须知表 1.3.5 款中未写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如投标人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3.6 若投标人须知表 1.3.6 款中写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如投标人为非中小企业且所投产品为非中小企业产品,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3.7 若投标人须知表 1.3.7 款中写明采购的产品为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发布的品目清单中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如投标人所投产品不具备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4 如投标人须知表 1.4 款中允许联合体投标,对联合体规定如下:
1.4.1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1.4.2 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4.3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对投标人的特殊要求,联合体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相关规定。
1.4.4 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
1.4.5 大中型企业、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投标,共同投标协议中应写明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共同投标协议投标总金额的比例。
1.4.6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较低的资质等级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
1.4.7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1.4.8 对联合体投标的其他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表 1.4.8 款。
★1.5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其相关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6 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他采购活动,否则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7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向采购人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物品,影响其正常决策行为。一经发现,其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2.1 本项目的采购人已获得足以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资金(包括财政性资金和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
★2.2 项目预算金额和分项或分包最高限价见投标人须知表 2.2 款。
★2.3 投标人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分项、分包最高限价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除专用术语外,与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除投标人须知表 4 款中有特殊要求外,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费用。 6.现场考察、开标前答疑会
6.1 投标人须知表 6.1 款规定组织现场考察或开标前答疑会的,采购人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现场考察或开标前答疑会,或者在领取招标文件期限截止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6.2 由于未参加现场考察或标前答疑而导致对项目实际情况不了解,影响技术文件编制、投标报价准确性、综合因素响应不全面等问题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6.3 现场考察及参加标前答疑会所发生的费用及一切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7.适用法律
x项目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的相关行为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本项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关于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约束,其权利受到上述法律法规的保护。
8.招标文件构成
招标文件内容如下:招标公告
★8.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等。如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其投标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9.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9.1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 15 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9.2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及时向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
10.1 项目有分包的,投标人可对招标文件其中某一个分包或几个分包进行投标。
★10.2 投标人应当对所投分包在招标文件中“货物需求”所列的所有货物内容进行投标,如仅响应分包中某一部分内容,其该包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0.3 如一个分包内包含多种产品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投标人须知表 10.3 款中载明核心产品(非单一产品采购时,只能设一个核心产品),多家
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照第四章“评标办法”第 4 款“同一品牌产品”规定处理。
10.4 无论招标文件第三章货物需求中是否要求,投标人所投货物均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11.1 投标人应完整地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及要求编写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包括资格证明文件、符合性证明文件、其它材料三部分。具体见第二章 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
★11.2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编写投标文件。招标文件提供标准格式的按标准格式填列,未提供标准格式的可自行拟定。
11.3 样品或演示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表 11.3 款。
12.1 所有投标均按投标人须知表 12.1 款中要求货币进行报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的规定,为保证公平竞争,如有货物主体部分的赠与行为,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2.2 投标价格(单价及总价)应为投标货物(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的出厂价格(包括已在中国国内的进口货物完税后的交货价)、购买货物和伴随服务需缴纳的所有税费、运输费、保险费、装卸费、安装及调试费、检验费、技术服务费和培训费等完成所需的一切费用。
12.3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关表格中标明投标货物及伴随服务的单价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
12.4 投标人所报的各分项投标单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2.5 每种货物只能有一个投标报价。采购人不接受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
12.6 除非招标文件另有规定,报价原则上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13.1 本项目不向诚信记录良好的投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
13.2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及中标后如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如实上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13.3 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不予退回。
13.4 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不承担相应责任。
14.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投标内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4.2 上款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它包括:
(1)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2)货物从采购人开始使用至招标文件规定的保质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须的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
(3)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及伴随的工程和服务已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xx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
15.1 投标应在投标人须知表 15.1 款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投标,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5.2 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且本须知中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要求须在延长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投标人可以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及时无息退还。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16.1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表 16.1 款中的规定,准备和递交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和电子文档。
★16.2 每份投标文件封皮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6.3 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
(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经其正式委托代理人按招标文件规定在投标文件上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委托代理人须持有书面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并将其附在投标文件中。如对投标文件进行了修改,则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每一修改处签字。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6.4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的规定,准备和递交 1 份加密电子投标文件(.SDTF 格式),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至枣庄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
统。
★16.5 电子投标文件封面应由投标人加盖单位电子公章,投标文件指定位置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加盖单位电子公章。
★16.6 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非电子标
★17.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7.1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密封,将正本和所有的副本、电子文档密封,并进行包封。
17.2 所有包装封皮上均应:
(1)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投标人名称。
(2)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17.3 如果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18.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表 18.1 中规定的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递交到投标人须知表 18.1 款中规定的地点。
18.2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按本须知的规定,延迟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
19.1 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19.2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向投标人出具以下签收回执。
项目编号 | |
项目名称 |
投标人名称 | |
递交时间 | |
19.3 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如果投标人要进行修改或撤回投标,须提出书面申请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开标地点,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规定编制、密封、标记。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接收,并视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否则,修改后的投标文件或撤回行为无效。
19.4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
19.5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所接收并当众宣读投标内容的投标文件概不退回。
19.6 电子标
19.6.1 本项目实行电子投标,投标人无须提交纸质投标文件。投标人应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加密并递交投标文件。投标人在使用系统进行投标的过程中遇到涉及平台使用的任何问题,可致电平台技术支持热线咨询,咨询电话请见招标公告。
19.6.2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接收投标文件。
19.6.3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将记载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向投标人出具枣庄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中生成回执,投标人自行查看、打印。
19.6.4 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如果投标人要进行撤回的,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枣庄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中进行撤回。
19.6.5 如果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需要对已经成功生成并上传枣庄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的,投标人应当先撤回原文件,使用自备计算新上传。
19.6.6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
★20.开标
20.1 电子标
20.1.1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按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并邀请公证员/律师及自愿到场的投标人代表参加,开标过程同时在枣庄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上进行。
投标人不足 3 家的,不得开标。
20.1.2 开标时,工作人员在枣庄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中公布投标人后,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解密,全部投标人解密完成或解密截止时间后,系统予以公开唱标。
未能成功解密或未进行解密的投标文件将被退回。
20.1.3 采购代理机构将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20.1.4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在枣庄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中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
20.2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按投标人须知表 20.1 款中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
投标人不足 3 家的,不得开标。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20.3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记录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当众拆封投标文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对于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的投标声明,在开标时当众宣读,评标时有效。
未宣读投标价格、价格折扣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20.4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投标人未参加开标或未签字确认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20.5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
★21.组建评标委员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本项目评标工作。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组成详见投标人须知表 21 款。
22.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内容,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投标人应按照第二章《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中的相应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材料。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不能进入评标,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不足 3 家的,不得评标。
22.2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一个工作日至资格审查结束前查询投标人的信用记录。投标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22.2.1 不良信用记录指:投标人在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被列入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 或 在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
(xxx.xxxxxxxxxxx.xxx.xx)及“信用山东”网站(xxx.xxxxxxxx.xxx.xx)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以及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记录。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任何成员存在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联合体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任何成员存在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联合体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22.2.2 查询及记录方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经办人将查询网页打印并存档备查。投标人不良信用记录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
在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查询时间之后,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再作为评标依据。
投标人自行提供的与网站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作为资格审查依据。
符合性审查是指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对招标
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投标人应按照第二章《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中的相应要求,提交符合性证明材料。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数量不足 3 家的,不得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
24.1 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将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应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拒不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或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澄清、说明、补正的,其投标将被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4.2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将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24.3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24.4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提交证明材料的合理时间按第四章 评标方法规定执行。
25.1 投标人须知表 11.3 款中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按照投标人须知表 25.1款中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25.2 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
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具体内容见投标人须知表 11.3 条。
25.3 演示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具体内容见投标人须知表 25.1 款。
26.1 在比较与评价之前,根据本须知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实质性要求是指招标文件中带有★号标识内容(包括本级及其下级编号中所有内容)等文字说明的要求。
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进行响应是指与招标文件中带有★号标识内容的文字说明、条款、条件和规格等要求相符。
如果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进行响应,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投标人不得再对投标文件进行任何修正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内容及财政主管部门指定媒体发布的相关信息。
26.2 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2)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3)投标人的报价超过了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4)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5)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6)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
(7)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履约的,且投标人未按照规定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8)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9)属于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投标无效情形; 27.比较与评价
27.1 经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
27.2 评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根据实际情况,在投标人须知
表 27.2 款中规定采用下列一种评标方法,详细评标标准见第四章 评标方法。
(1)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2)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27.3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 68 号)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
★28.废标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将导致项目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 3 家;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9.中标候选人的推荐原则及标准
29.1 除第 32 条规定外,评标委员会将根据评标标准,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按下列方法进行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除了算数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
除外,不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评标结果按修正和扣除后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序。报价相同的,按第四章评标办法规定执行。
(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序。得分相同的,按第四章评标办法规定执行。
29.2 评标委员会将根据评标标准,按投标人须知表 29.2 款中规定的数量推荐中标候选人。
29.3 因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产生其他问题,由评标委员会集体研究处理。
30.1 评标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30.2 有关人员应当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标情况和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须知表 31 中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 5 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时,采购人有权拒绝任何供应商中标,且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3.1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网及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告中标结果。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33.2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34.1 中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与采购人签订书面合同。
34.2 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所
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34.3 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35.1 中标人应按照投标人须知表 35.1 款规定向采购人缴纳履约保证金。
35.2 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履约保证金的规定执行,将视为拒绝签订合同并放弃中标资格,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可确定下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中标人须按照投标须知表 36 款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 37.xx自律规定
37.1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投标人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
37.2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投标人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人或者投标人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投标人认为采购人及其相关人员有法律法规所列与其他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39.1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9.2 质疑投标人应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政府采购网)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要求,在法定质疑期内以纸质形式提出质疑,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一次性提出。
超出法定质疑期的、重复提出的、分次提出的或内容、形式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质疑投标人将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39.3 采购代理机构质疑函接收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 见投标人须知表
39.3 款。 40.履约验收
x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
〔2016〕205 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第二章 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
一、 投标文件、电子文档的外封面、封口、封皮及目录
序 号 | 内容 | 格式 |
1 | 投标文件、电子文档的外封面及封口 | 1 |
2 | 投标文件的封皮 | 2 |
3 | 投标文件的目录 | 3 |
二、资格证明材料(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序 号 | 资格证明材料 | 格式 |
1 |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复印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身份证明仅在自然人作为投标主体时适用) 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上述证明(如适用) | |
2 |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不需提供) 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上述证明(如适用) | |
3 | ||
4 |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自然人投标的 无需提供) | 4 |
5 |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参 加投标的须提供) | 5 |
6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 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如适用) | 6 |
7 | 开标时间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缴款凭据复印件 (注:依法免税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相关法规要求原文及加盖单位公章的情况说明) 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上述证明(如适用) | |
8 | 开标时间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缴款凭据复印件(注: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相关法规要求原文及加盖单位公章的情况说明) 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上述证明(如适用) | |
9 |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声明函 | 7 |
10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上述证明(如适用) | 8 |
序 号 | 资格证明材料 | 格式 |
11 | 联合体协议书原件(如适用) | 9 |
12 | 其它资格证明文件(如适用,按投标人须知表 1.3.4 要求描述) 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上述证明(如适用) | |
13 | 联合体投标的其它资格证明文件(如适用,按投标人须知表 1.4.8要求描述) 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上述证明(如适用) | |
14 | 信用记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审查期间内进行查询) 联合体各方均需查询(如适用) | |
15 | …… |
三、符合性证明材料(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序 号 | 符合性证明材料 | 格式 |
1 | 投标函 | 10 |
2 | 递交投标保证金证明材料复印件 | |
3 | 开标一览表 | 11 |
4 | 分项报价表 | 12 |
5 | 技术规格偏离表 | 13 |
6 | 商务条款偏离表 | 14 |
7 | 投标人关联单位说明 | 15 |
8 | 《品目清单》、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 《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须提供) | |
9 | 其他符合性证明材料: 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产品技术说明书、技术白 皮书、产品彩页等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均可),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检测报告等(如适用)。 |
四、其他材料(如有,请提供;如未提供,投标文件不作无效处理)
序 号 | 其他材料 | 格式 |
1 | 《品目清单》、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可以提供) | |
2 | 进口产品的制造厂家的授权书(如适用)(可调整至符合性证明 材料) | 16 |
3 | 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
序 号 | 其他材料 | 格式 |
4 | 中小企业声明函 | 17 |
5 | 制造商企业(单位)类型声明函 | 18 |
6 |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 19 |
7 | 列入《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内的产品、服务的证明材料(如适用) (此项要求可视实际情况设置在符合性证明材料或其他材料中) | |
...... |
重要提示:
1、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材料,除需要投标人填报或有特殊说明外,均须按要求提供。
2、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对于给定格式的文件内容,必须按照给定的标准格式进行填报;对于没有给定标准格式的文件内容,可以由投标人自行设计。
3、投标文件应用中文书写。投标文件中所附或所引用的材料不是中文时,应附中文译本,并加盖单位公章(自然人投标的,无需加盖单位公章,需要签字)。
4、“资格证明材料”所列内容即为采购项目的资格审查条件,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5、“符合性证明材料”所列内容即为采购项目的符合性审查条件,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6、“其他材料”
(1)综合评分法:投标人可就招标文件要求以及评分细则中各项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2)最低评标价法:投标人可就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第三章 货物需求
采购人应对招标货物提出详细的数量、技术规格及相关要求。本部分一般应包含但不限于如下主要内容:
(1)交货时间及交货地点
(2)付款方式
(3)货物名称、数量、货物用途、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4)技术规格及参数要求、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5)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6)备品备件
(7)安装调试
(8)技术服务及培训
(9)验收标准及方法
(10)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要求,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
第四章 评标方法
本项目将按照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人须知中“六 开标及评标”、“七 确定中标”及本章的规定评标。
x项目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二、评标原则及程序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1、资格审查
1.1 详见投标人须知 22 条。资格审查表详见本章附件 1。
★2、符合性审查
2.1 详见投标人须知 23 条。符合性审查表详见本章附件 2。 3、样品及演示
3.1 投标人须知表 11.3 条中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或演示的,按照投标人须知表
25.1 条中确定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进行评审。(样品或演示属于符合性审查的,按照投标人须知 23 条规定执行)
4.1 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品牌投标人不足 3 家的,按照投标人须知 28 条第(1)款执行。
4.2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按一家投标人计算。
4.3 如一个分包内只有一种产品,不同投标人所投产品为同一品牌的,按如下方式处理:
(1)如本项目使用最低评标价法,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比较及评价;报价相同的,按本章第 8 条“推荐中标候选人的原则”规定执行;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2)如本项目使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按本章第 8 条“推荐中标候选人的原则”规定执行;未规
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4.4 如一个分包内包含多种产品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核心产品,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本章第 4.3 条规定处理。
5.1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5.2 在评标期间,对投标文件的澄清按投标人须知 24 条内容执行。
5.3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接到通知后 小时)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投标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投标人的书面说明材料包含货物本身成本、人工费用、运输、税收等,以及报价不会影响产品质量或诚信履约能力的说明等。
投标人的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负责人或自然人本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投标人提供书面说明后,评标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投标人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投标人比较情况等就投标人的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投标人如有下列情况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1)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
(2)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3)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
★6、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性规定:
6.1 对于中小微企业的相关规定
6.1.1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在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投标文件中按要求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制造商企业(单位)类型声明函》(采购人采购的服务有伴随货物时,投标人所投货物为其它企业生产时须提供此声明函,仅作为价格扣除条件)的,对投标报价给予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投标报价扣除比例如下:
(1)非联合体投标
小型和微型企业相应产品、服务投标报价的 (6-10%)
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报价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报价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投标报价扣除
(2-3%)。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按第本款(1)条规定享受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6.1.2 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在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投标文件中按要求提交了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对其投标报价按本章 5.1.1 条款的比例予以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6.1.3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在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对其投标报价按本章 5.1.1 条款的比例予以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6.1.4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6.2 对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
(1)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供应商应能够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方可对获得证书的产品优先推荐。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对清单中投标产品的报价给予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报价扣除比例为清单中产品报价的 %。
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项目,对清单中产品给予相应的加分。(详见评分细则)
(2)供应商应同时提供品目清单网络截图,并以明确标注所报产品信息和位置的方式,用以方便评审。
( 3 ) 认 证 机 构 和 获 证 产 品 信 息 发 布 媒 体 : 详 见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xxx.xxxx.xxx.xx)建立的与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的链接。
6.3 对于列入《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内的产品、服务的相关规定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对列入《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内的投标产品、服务给予其投标报价 (6-8%)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对列入《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内的投标产品、服务给予 (6-8%)的加分(详见评分细则)。
★7、投标无效情况详见投标人须知。
★8、推荐中标候选人的原则
(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
扣除后的投标报价相同时,按投标报价由低至高排序; 按前款不能区分的,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按前款不能区分的,按技术指标优劣排序;
(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
得分相同的,按扣除后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序;按前款不能区分的,按投标报价由低至高顺序排序; 按前款不能区分的,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保产品; 按前款不能区分的,按技术指标优劣排序;
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并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采购人按照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按顺序确定中标人,或由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一章投标人须知第 31 条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附件 1
序号 | |||||
1 |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执 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 ||||
2 |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 身份证明书 | ||||
3 |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参加投标 的须提供) | ||||
4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 会计制度的承诺函 | ||||
5 | 开标时间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的依 法缴纳税收的缴款凭据 | ||||
6 | 开标时间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的依 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缴款凭据 | ||||
7 |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 技术能力声明函 | ||||
8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 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 ||||
9 | 联合体协议书(如适用) | ||||
10 | 其它资格证明文件(如适用,按投 标人须知表 1.3.4 要求描述) | ||||
11 | 联合体投标的其它资格证明文件 (如适用,按投标人须知表 1.4.8要求描述) | ||||
12 | 信用记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审查期间内进行查询) 联合体各方均需查询(如适用) | ||||
…… | |||||
结论 |
填表说明:1、每项内容审查合格,在表中填写“√”;不合格填写“×” 2、审查结论填写“通过”或“不通过”
审查人签字:
日 期:
序号 | 审查项目 | 审查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
1 | 投标函 | 2.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 |||
2 | 递交投标保证金证明 | ||||
3 | 开标一览表 | 2.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 |||
4 | 2.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 ||||
5 | 技术规格偏离表 | 2.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 |||
6 | 商务条款偏离表 | 2.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 |||
7 | 投标人关联单位说明 | ||||
8 | 《品目清单》.《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 须提供) | ||||
9 | 其他符合性证明材料 | 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 |||
10 | |||||
11 | 样品或演示(如适用) | 所述全部要求 | |||
结论 |
注:1、进口产品的制造厂家的授权书(可视具体情况调整至符合性证明材料及符合性审查表中) 2、《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内产品、服务证明材料(可视具体情况调整至符合性证明材料及
符合性审查表中)填表说明:1、每项内容审查合格,在表中填写“√”;不合格填写“×” 2、审查结论填写“通过”或“不通过”
审查人签字:
日 期:
包号 | |||
项目 | 分项名称 | 评分标准 | 满分 |
价格部分 | |||
其他 | |||
合 计 | - |
(一)基本评分标准
(二)加分项评分标准
评分细则
(综合评分法适用)
加分说明 | |
对于清单中的投标产品价格给予价格部分总分值 %的加分,计算公式 | |
节能 | 如下: |
产品 | 节能产品加分=(节能产品投标报价之和/投标总价)×价格部分总分 |
值 × %。 | |
对于清单中的投标产品价格给予价格部分总分值 %的加分,计算公式 | |
环保 | 如下: |
产品 | 环保产品加分=(环保产品投标报价之和/投标总价)×价格部分总分 |
值 × %。 |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及格式
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x政府采购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政府采购合同”指供需双方依照政府采购程序、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政府采购合同的所有文件。
1.2“政府采购合同价”指根据合同约定供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后,需方应支付给供方的价格。
1.3“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指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清单(同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及其附表,下同)中所约定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硬件、软件、安装材料、备件及专用器具、文件资料等内容。
1.4“服务”指根据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供方应承担的与供货有关的伴随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采购合同货物的运输、保险、安装、测试、调试、培训、维修、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保修期外的维护以及其它类似的义务。
1.5“需方”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中所述取得货物和服务的采购人。
1.6“供方”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中所述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中标人。
1.7“检验”指需方或者需方的最终用户收货后,按照本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标准对政府采购合同货物进行的检测与查验。
1.8“验收书”指需方对供方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情况及结果进行现场检验和评估意见的文件。
1.9“技术资料”指安装、调试、使用、维修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所应具备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和、或使用指南、操作手册、维修指南、服务手册、电路图、产品演示等文件及音像资料。
1.10“保修期”指自验收书签署之日起,供方以自担费用方式保证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正常运行的时期。
1.11“第三人”是指本政府采购合同双方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
或其它经济组织。
1.12“法律、法规”是指由中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1.13“招标文件”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招标文件。
1.14“投标文件”指供方按照采购代理机构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和递交,并最终被评标委员会接受的投标文件。
2.1 交付产品的技术指标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指标要求及投标文件中的“技术规格偏离表及商务条款偏离表”的承诺内容相一致。
2.2 除技术指标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该使用公制。 3.交货
3.1 供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交货
3.2 供方交货的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销售发票,制造厂商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产品合格证以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确定供方应随货物同时提供的其他资料。
根据政府采购合同文件要求,确定政府采购合同的总金额。 5.付款
5.1 付款方式、条件:需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条件付款。 6.验收
6.1 供方提交的货物由需方或者需方的最终用户负责验收。
6.2 需方或者需方的最终用户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等要求的履约情况。
6.3 大型或者复杂的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
6.4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6.5 需方或者需方的最终用户根据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接收货物,在接收时对货
物的品种、规格、性能、质量、数量、外观以及配件等进行验收。需方对货物的规格技术指标如有异议,应从验收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方式提出。
验收通过后,需方向供方收取本政府采购合同第 3.2 款所列明的销售发票等文件并在验收书上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作为验收合格、同意付款的依据。
6.6 货物保修期自验收书签署之日起计算。 7.知识产权及有关规定
7.1 供方应保证其向需方提供的任何货物或其任何部分或该货物与其他货物一起使用后,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权、商业秘密权或其他任何权利。如因上述原因,第三方向需方提起侵权诉讼,供方有义务协助需方。如因此给需方造成损失,供方同意赔付需方遭受的损失。
7.2 一方对另一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样件、图纸及其他与质量、技术、经营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价格、数量)有保密义务。双方应确保其人员及相关协作方承担保密义务。
7.3 供方保证,供方依据本政府采购合同提供的货物及相关的软件和技术资料,供方均已得到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如发生涉及到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争议,供方负责交涉、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对第三人和需方的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
7.4 本合同中涉及保密和知识产权任何条款,在合同期限内及合同终止后持续有效。
8.1 除政府采购合同另有规定外,供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交货地点。如因包装问题导致货物毁损或者品质下降,需方有权要求降价、换货、拒收部分或整批货物,由此造成需方的费用和损失,均由供方承担。
8.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的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书。
8.3 包装费由供方承担,包装物不回收。 9.伴随服务
9.1 供方应提供所交付货物的全套技术文件资料,包括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服务指南等。
9.2 供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9.2.1 货物的现场安装、启动和试运行;
9.2.2 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
9.2.3 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所交付货物提供运行监督、维修、保养等,如果招标文件没有特别要求,以供方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售后服务承诺书为准。如果上述文件规定有不一致之处,以对需方有利的为准。
9.2.4 在制造厂家或在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行、维护等对需方人员进行培训,直至需方人员掌握全部上述技能为止。
9.3 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含在合同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 10.质量保证期
10.1 以招标文件中的规定为准,如果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优于招标文件规定,则以投标文件为准。
10.2 如果招标文件没有特别要求,以供方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制造厂商的有关文件为准。如果上述文件规定有不一致之处,以对需方有利的为准。
11.1 供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是原制造厂商制造的、经过合法销售渠道取得的、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供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确定的性能。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供方应向需方承担质量保证责任,该责任不受质量保证期的限制。
11.2 如果货物的规格型号、配置、技术性能、原产地及制造厂商以及其它质量技术指标与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11.3 如果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在本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响应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需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供方负担,并且需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供方行使的其它权利不受影响。
12.1 供方对政府采购合同货物的保修期,以招标文件中的规定为准,如果投标文
件中的承诺优于招标文件规定,则以投标文件为准。
12.2 供方应按如下内容提供售后服务:
12.2.1 产品经过试运行期,所有性能指标达到技术规范书的要求时,可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内容进行初验。在试运行期间,由于产品质量等造成某些指标达不到要求,供方须更换或进行修复,试运行期重新计算。
12.2.2 初验后,设备再次经过试运行期,所有性能指标达到技术规范书的要求时,可按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内容进行下一步验收工作,进行终验。全部达到要求时,有关方按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关于履约验收规定签署最终验收文件。
12.2.3 保修期间供方要保修除消耗品以外的所有产品。如果系统、设备等发生故障,供方要调查故障原因并修复直至满足最终验收指标和性能的要求,或者修理、更换整个或部分有缺陷的材料。
12.2.4 保修期内,供方提供电话、电子邮件、Web、现场服务等方式的技术支持,对用户的现场服务要求,供方必须按投标文件做出的承诺进行响应。
12.2.5 保修期内,供方应对出现故障无法修复的产品或无法正常运行的系统,提供替代产品以保证系统的正常工作。
12.2.6 保修期内,供方应投标时的承诺提供相关服务。
12.2.7 供方必须为维修和技术支持所未能解决的问题和故障提供正式的免费升级方案和升级服务。在质保期内,供方有责任解决所提供的投标货物和软件系统的任何问题;在质保期满后,当需要时,供方仍须对因投标货物本身的固有缺陷和瑕疵承担责任。
12.2.8 在保修期结束后,产品寿命期内供方必须继续提供对产品备件、故障处理、软件升级等的服务,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或中断对产品的售后服务,响应时间、取费标准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内的相关标准执行。
12.2.9 如果供方提供货物出现质量问题,经需方通知,供方未按时回应、借故推脱、无理由拒绝需方提出的维修、更换服务请求,或者未按照约定期限履行维修、更换义务,需方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维修和备件费用,由供方承担。 需方有权对维修或更换服务以实际发生的费用或按市场价从尚未支付的政府采购合同价款中扣除。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需方有权向供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赔偿
要求。货物经维修或更换后仍无法达到约定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需方有权退货并向供方索赔。
12.2.10 如果供方所提供货物发生质量责任事故,从而导致需方或者第三方发生损失或者需方被第三方索赔或者需方遭受处罚,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他机构认定事故为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则应由供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需方或第三方直接或者间接的损失,赔偿需方因事故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金额,赔偿需方因处理事故所花费的合理费用,赔付需方因事故责任产生的罚款或其他费用。本条款在质保期及合同期届满后持续有效。
13.1 如果供方未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要求交付政府采购合同货物和提供服务;或供方在收到需方要求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的通知后 10 日内或在供方签署货损证明后 10 日内没有补足或更换货物、或交货仍不符合要求;或供方未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任何其它义务时,需方有权向供方发出违约通知书,供方应按照需方选择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13.1.1 在需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交付全部货物、提供服务并承担由此给需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3.1.2 在需方规定的时间内,用符合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零件、部件和货物并修补缺陷部分以达到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要求,供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此时,相关货物的保修期也应相应延长;
13.1.3 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使需方所遭受的损失,经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或赔偿需方所遭受的损失;
13.1.4 供方同意退货,并按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同种货币将需方所退货物的全部价款退还给需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需方为保护货物所支出的其它必要费用;
13.1.5 需方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政府采购合同并要求供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此时需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相关费用由供方承担。
13.2 如果供方在收到需方的违约通知书后 10 日内未作答复也没有按照需方选择
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则需方有权从尚未支付的政府采购合同价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则需方有权先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需方有权向供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赔偿要求。
13.3.1 供方未按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向需方交货时,则每逾期一日,供方应按逾期交付货物价款总值的 0.05%计算,向需方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但不超过政府采购合同总金额的 10%。供方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并不免除供方交货的责任。
13.3.2 如供方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后 10 天内仍未能交货,则视为供方不能交货,需方有权解除政府采购合同,供方除退还已收取的货款外,还应向需方偿付政府采购合同总金额 10%的违约金。
13.4 以上各项交付的违约金并不影响违约方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各项义务。 14.不可抗力
14.1 如果供方和需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政府采购合同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的责任。因供方或需方先延误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而后遇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
14.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
14.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它事项。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5.1 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5.2 需方和供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政府采购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政府采购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
15.3 如果协商不成,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可向需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4 因政府采购合同部分履行引发诉讼的,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
外,本政府采购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6.违约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6.1 在需方因供方违约而按政府采购合同约定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均无效的情况下,需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供方发出书面通知,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政府采购合同。
16.1.1 如果供方未能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限期或需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和服务;
16.1.2 未经需方事先书面同意,供方部分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政府采购合同义务。
除招标文件规定,并经需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供方不得部分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政府采购合同义务。
中标后需要转包或者分包的,招标人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批准后,中标人可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分包金额不得超出采购限额,超出采购限额的,招标人应重新组织招标。分包履行的,中标人和分包人与招标人共同签订分包合同,中标人和分包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分包履行合同实施前,招标人必须将分包情况和分包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本政府采购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19.政府采购合同生效
19.1 本政府采购合同在供需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后生效。
19.2 本政府采购合同一式五份,需方执二份,供方、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各执一份。
下列文件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政府采购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1 招标文件;
20.2 招标文件的更正公告、变更公告;
20.3 中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20.4 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20.5 中标通知书;
20.6 政府采购合同的其它附件。
政府采购合同
项目名称:
合同编号:
采购编号:
(甲方)所需 (项目名称)经 以 (项目编号)招标文件在国内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经评标委员会确定 (乙方)为中标人。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以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如下:
x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一)本项目招标文件
(二)中标人投标文件
(三)合同格式、合同条款
(四)中标人在评标过程中做出的有关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文件
(五)中标通知书
(六)本合同附件
x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三、服务内容
x合同所提供的服务内容详见合同服务清单(附件一)(同投标文件中投标报价明细表,下同)。产品明细表
产品名称 | 型号 | 品牌 | 产地 | 数量 | 单价 | 金额 |
合计 | 大写金额: |
根据上述合同文件要求,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分项价格详见合同服务清单)。
乙方开户单位:开户银行:
帐号:
五、付款途径
□ 国库支付 □甲方支付 □国库与甲方共同支付
预算内资金 元 财政专户资金 元 自筹资金 元六、付款方式
□ 分期支付方式
1、合同生效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 %,即人民币
¥ 元,大写: 元整 ;项目交付后经乙方安装、调试并经双方验收合格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 %,即人民币¥ 元,大写:元整 。
2、其他分期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方式
项目交付后经乙方安装、调试并经双方验收合格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款项,即人民币 元,大写: 。
1、交付日期: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
2、交付地点:甲方指定地点。八、履约验收
x合同为甲方进行履约验收的主要依据。甲方应专门成立履约验收小组,于乙方交付项目时组织验收,验收人员应与采购人员相分离。验收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进行,保证采购项目与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内容的一致。招标文件中的货物按照国标、部标、行业标准或者双方技术协议或者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书面承诺的技术要求制造。货到后,由招标人组织验收小组对货物进行验收。如对货物质量有争议,招标人可委托国家认定的相关部门对货物进行质量检验,以质检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为准,并由责任方承担全部责任。
履约保证金在项目交付验收合格 月无质量问题后,填写省级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验收单》交 后 5 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x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后,经 审核后生效。十一、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具体违约责任由双方按照《政府采购法》、
《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自行约定并在合同中明确。)
十二、凡因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采用下列 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 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十三、合同保存
x合同一式五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 二份 ,财政监督部门一份。
单位名称(公章): 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电 话: 电 话: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封面格式:
投标文件、电子文档外封面、封口格式
投标文件/电子文档
所投包号:第 包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于 年 月 日 时之前不准启封(公章)——
投标文件的封皮
正本/副本
投 标 文 件
所投包号:第 包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投标人名称 :
一、资格证明材料
……
二、符合性证明材料
……
……
我单位的投标文件由资格证明材料、符合性证明材料和其它材料三部分组成,在此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保证投标文件中所有材料真实、有效。
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格式 4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现任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
特此证明。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日期: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授权委托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住址: 电话: 现委托 就(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包号)投标中,以我单位名义处
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或盖章生效,无转委托,特此声明。
(※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委托人(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详细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 传 真: 电 话: 日 期: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
(格式自拟)
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声明函
(格式自拟)
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
在本项目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我单位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 数 额 罚 款 等 行 政 处 罚 的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 通 过 “ 信 用 中 国 ” ( 网 站 : 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 xxx.xxxx.xxx.xx)或 “信用山东”网站(xxx.xxxxxxxx.xxx.xx)等渠道查询,我单位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如发现我单位提供的声明函不实时,我单位将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提供虚假材料的规定,接受处罚。
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经研究,我方决定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项目的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2.
3.
二、(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标义务和中标后的合同,并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五、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按照本条上述分工,联合体成员单位各自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如下: 。
六、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七、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采购人各执 份。
牵头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成员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贵方(项目名称)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编号),签字代表(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投标人(名称、地址)提交下述文件正本 份、副本 份及电子文档 份,并以 形式出具的金额为 人民币元的投标保证金。
据此,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本项目投标总价详见开标一览表。
(2)本投标有效期为自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 90 日历日。
(3)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所有补充通知(如果有的话)。
(4)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后,遵守招标文件中有关保证金的规定。
(5)我方不是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我方不是采购代理机构的附属机构。
(6)在领取中标通知书的同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适用于中标人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情形)。
(7)按照贵方可能要求,提供与其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
(8)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9)我方承诺投标文件中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与本项目有关的一切往来通讯请寄
地址: 传真: 电话: 电子邮件: 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开户银行(全称): 投标人银行账号:
日 期:
包号: 报价单位:
货物名称 | 投标总价 | 投标保证金 | 交货时间 | 交货地点 | 备注 |
小写:大写: |
注:此表中,投标总价应和分项报价表的总价相一致。
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包号: 报价单位:
序号 | 产品名称 | 品牌 | 型号规格 | 数量 | 原产地 | 制造商名称 | 单价 | 总价 | 备注 |
总价 |
注:此表中,总价应和开标一览表的投标总价相一致。
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格式 13
技术规格偏离表
包号/序号:产品名称:数量: 是否为经过审批采购的进口产品: 是否为核心产品(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时适用): | ||||
招标文件要求 | ||||
重要提示:实质性要求及重 | ||||
要指标用★标注(“★”必 须标注在序号前),★标注 | 投标文件响应内容 | 偏离程度 | 偏离说明 | 证明材料 |
项不得负偏离,如果负偏 | ||||
离,则投标文件无效。 | ||||
按采购需求填写 | ||||
其它 | 采购单位未提供需求而投标人认为需说明及补充的内容在此填列 |
填表要求:
1.“投标文件响应内容”一栏由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并进行逐项响应。
2.“偏离程度”一栏根据“投标文件响应内容”与招标文件逐项对照的结果填写。偏离必须用 “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三个名称中的一种进行标注。
3.“偏离说明”一栏由投标人对偏离的情况做详细说明。
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格式 14
包号:
商务条款偏离表
序号 | 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 (实质性要求及重要指标用★标 注,★标注项不得负偏离,如果负偏离,则投标文件无效。) | 投标文件响应内容 | 偏 离 程度 | 偏 离 说明 |
交货时间: | ||||
交货地点: | ||||
付款方式及条件: | ||||
组织验收主体:本项目的履约验收 工作由采购人依法组织实施。 | ||||
保修期内上门免费服务,终身维 修,提供配件:( )年 | ||||
热线支持: 现场支持:( )小时内响应; ( )小时内到达 | ||||
售后服务网络: | ||||
维修技术人员及设备方面的保证 措施及收费标准的要求: | ||||
备品备件供应及优惠价格要求: | ||||
培训人员现场培训(操作、维护 等): | ||||
系统扩展、升级服务要求: | ||||
其它 | 采购单位未提供需求而投标人认为需说明及补充的内容在此填 列 |
填表要求:
1.“投标文件响应内容”一栏由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进行响应。
2.“偏离程度”一栏根据“投标文件响应内容”与招标文件逐项对照的结果填写。偏离必须用 “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三个名称中的一种进行标注。
3.“偏离说明”一栏由投标人对偏离的情况做详细说明。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投标人关联单位的说明
说明:投标人应当如实披露与本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的单位名称:
(1)与投标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
(2)与投标人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
注:若无此情形,写“无”即可
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格式 16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们(制造商名称)是按(国家名称)法律成立的一家制造商,主要营业地点设在(制造商地址)。兹指派按(国家名称)的法律正式成立的,主要营业地点设在(投标人地址)的(投标人名称)作为我方真正的合法的代理人进行下列有效的活动:
(1)代表我方办理贵方 (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包号) 投标邀请要求提供的由我方制造的货物的有关事宜,并对我方具有约束力。
(2)作为制造商,我方保证以投标合作者来约束自己,并对该投标共同和分别承担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义务。
(3)我方兹授予 (投标人名称) 全权办理和履行上述我方为完成上述各点所必须的事宜,具有替换或撤销的全权。兹确认 (投标人名称) 或其正式授权代表依此合法地办理一切事宜。
(4)我方于 年 月 日签署本文件, (投标人名称)于 年 月 日接受此件,以此为证。
制造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签字人职务和部门: 签字人姓名: 签字人(签字): 日期:
(以上格式仅供参考,投标人就以上内容自拟格式,但必须体现出制造商名称及地址、被授权单位名称及地址,授权事项中要求明确体现出制造商同意对投标人提供其制造的货物及相关伴随服务等内容)
中小企业声明函
x公司xxxx,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序号 | 品 名 | 数量 | 规格型号 | 生产厂家 | 备注 |
1 | |||||
2 | |||||
…… | |||||
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以上产品为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如有虚假,我公司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注:投标产品非投标人生产制造的,不须填写此表格) |
注:投标人为非中小企业的,无需填写此声明函。
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日 期:
制造商企业(单位)类型声明函
x企业(单位)作为 单位的 项目的设备制造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以及《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有关规定,作出如下声明:
本企业(单位)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本企业(单位) (请填写:是、不是)监狱企业。后附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本企业(单位) (请填写:是、不是)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本次投标提供的货物(详见下表)是本企业(单位)制造的。
本企业(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序号 | 品 名 | 数量 | 规格型号 | 生产厂家 | 备注 |
1 | |||||
2 | |||||
3 | |||||
…… | |||||
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以上产品为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如有虚假,我公司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
注:投标人所投产品为其它企业生产时须提供此声明函,仅作为价格扣除条件。制造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日 期: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x单位xx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序号 | 品 名 | 数量 | 规格型号 | 生产厂家 | 备注 |
1 | |||||
2 | |||||
3 | |||||
…… | |||||
投标文件中所提供投标的以上伴随产品为我单位生产的产品,如有虚假,我单位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
注:1、供应商为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无需填写此声明函。
2、仅为本项目提供服务,未提供服务所伴随产品的,此表格可不填写。
3、如为本项目提供本单位伴随产品的,请填写此表格。
4、如为本项目提供的伴随产品是其他单位生产的,无需填写此表格,但需生产单位按此格式出具此声明。
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日 期:
附件 2
(适用于不进行资格预审的公开招标项目)枣庄市政府采购项目
(服务类版本)
招标文件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编制单位:
第一章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x招标项目 (项目名称)招标人为 ,招标项目资金来自 (资金来源),出资比例为 。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
件,现对 (货物名称)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围
(说明、交货期、标段划分和本次 招标采购设备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交货地点、交货期等)。
3. 投标人资格求
3.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列》;
3.2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如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对联合体应提出相关资格要求;如属
于特定行业项目,供应商应当具备特定行业法定准入要求。)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B)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北京时间,下同),登录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B)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年 月
日 时 分,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5.2 (B)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x次招标公告同时在 (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7.政策功能
7.1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 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8.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招标代理机构: 地 址: 地 址: 邮 编: 邮 编: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电 话: 电 话: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x招标项目 (项目名称)招标人为 ,招标项目资金来自 (资金来源),出资比例为 。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
件,现对 (货物名称)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说明、交货期、标段划分和本次 招标采购设备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交货地点、交货期等)。
3. 投标人资格求
3.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列》;
3.2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如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对联合体应提出相关资格要求;如 属于特定行业项目,供应商应当具备特定行业法定准入要求。)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B)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北京时间,下同),登录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B)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年 月
日 时 分,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5.2 (B)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x次招标公告同时在 (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7.政策功能
7.1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
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8.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招标代理机构: 地 址: 地 址: 邮 编: 邮 编: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电 话: 电 话: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货物采购投标邀请书
(被邀请单位名称):
1. 招标条件
x招标项目 (项目名称)招标人为 ,招标项目资 金来自 (资金来源),出资比例为 。该项目已具备招标 条件,现邀请你单位参加 (货物名称)采购投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说明、交货期、标段划分和本次 招标采购设备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交货地点、交货期等。)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列》;
3.2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如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对联合体应提出相关资格要求;如 属于特定行业项目,供应商应当具备特定行业法定准入要求。)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B)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北京时间,下同),登录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B)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年 月 日 时 分,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 (电子 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名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5.2(B)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给予拒收。
6. 确认
你单位收到本邀请书后,请于 年 月 日 时前,以书 面形式确认是否参加投标。在本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内未表示是否参加投标或明确表示不参加投 标的,不得再参加投标。
7.政策功能
7.1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
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8.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招标代理机构: 地 址: 地 址: 邮 编: 邮 编: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电 话: 电 话: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年 月 日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本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包括答疑、补充、澄清以及修改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以及格式编制投标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本次政府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指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以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确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采购方式。
本招标文件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即*****采购项目。
2.1.1 前附表
序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及要求 |
1 | 招标人 | 招标人: 联系人: 电话:地址: |
2 | 招标代理机构 | |
3 | 项目名称 | |
5 | 项目内容 | 详见第六章。 |
6 | 招标控制价 | x元 |
7 | 投标人资格要求 | |
8 | 投标人资质资格要求的证明材料 和情况说明 | |
9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自行踏勘。 □ 组织,踏勘时间: 集中踏勘地点: |
10 | 提出招标文件答 疑时间 | 投标截止时间十五日前 |
11 | 招标文件答疑、澄清、修改截止 时间 | 投标截止时间前 |
1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答疑、澄清、修改、补 充的时间 | 自澄清、修改、补充公告发布时间起48小时内。 |
13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 |
14 | ||
15 | 投标报价范围 | 含税全包价,具体要求详见第六章“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 |
16 | 是否允许递交备 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允许,应满足下列要求: 。 |
17 | 格式:未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即nZZTF格式)和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即ZZTF格式)以及电子签章的 PDF 格式投标文件。 [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在生成加密投标文件时,同时生成非加密投标文件,供投标人使用。](投标人须保证启用U 盘能正常读取,否则出现问题,后果自负)。技术支持联系方式:4009980000;介质:U盘; 递交:电子版投标文件同时递交。 | |
18 |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 | |
19 | 纸质版投标文件装订 | 无纸质文件提交 |
20 | 投标文件份数 | 电子文件一份 |
21 | 递交投标文件时间、截止时间、地点及地址 | 网上电子版递交截止时间:详见公告截止时间:详见公告 网上电子版递交地点:网上提交通过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 传,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未完成上传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纸质投标文件递交地点:详见公告。 地址:详见公告。 |
22 | 投标文件是否退还 | 不退还。 |
23 | 开标时间、地点 | 开标时间:开标地点: |
24 | 投标文件密封性 检查 | 以网上递交加密投标文件为准。 |
25 | 唱标顺序 | 以公共资源电子唱标为准。 |
26 | 评标委员会 | 评标委员会构成: 5 人或5人以上单数。 |
27 | 评标办法 | □最低评标价法 ☑综合评分法 |
28 | 技术文件是否采用“暗标” | □是 ☑否 |
29 | 中标人确定 | □确定中标人 □√ 推荐中标候选人 |
30 | 付款方式 | |
31 | 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要求,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将对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之前的信用记录进行查询,查询网址为信用中国(xxx.xxxxxxxxxxx.xxx.xx)或中国政府采 购 网 ( xxx.xxxx.xxx.xx ) 或 “ 信 用 山 东 ” 网 站 (xxx.xxxxxxxx.xxx.xx)],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人,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采取必要方式将做好信用信息查询 记录和证据留存,在评标时提交评审委员会审核,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与其他招标文件一并保存。 | |
32 | ||
33 | 监督 | x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财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
2.1.2 当事人
2.1.2.1招标人:系指
2.1.2.2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和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1.2.3评标委员会:系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以确定中标人或者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临时组织。
2.1.2.4中标人:系指通过公开招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的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要求,并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取得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资格的投标人。
2.1.2.5招标代理机构:系指 。
2.1.3 招标依据及原则
2.1.3.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1.3.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2.1.3.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1.3.4《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2.1.3.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1.3.6《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2.1.3.7《山东省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实施办法》;
2.1.3.8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省市规范性文件。
2.1.4 投标人相关要求
2.1.4.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
2.1.4.2符合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1.4.3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以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以及其控股公司或者存在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都不得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同时投标;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1.4.4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应符合以下规定(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联合体各方应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3)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招标人规定的资格要求。由同一资质条件的投标人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投标人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5)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采购合同,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6)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但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上述规定。
2.1.4.5 招标文件“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中带“★”条款为实质性条款,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投标无效。
2.1.4.6 投标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与为本次招标的服务进行设计、编制规范等文件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者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2.1.4.7 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有效。
2.1.5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当事人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
个人隐私等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1.6 语言文字以及度量衡单位
2.1.6.1 所有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2.1.6.2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计量单位;
2.1.6.3 所有报价一律使用人民币,货币单位:元。
2.1.6.4 上一年度是指从上一年 1 月 1 日至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上两年度是指从上两年 1 月 1 日至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以此类推。
2.1.6.5 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电传、传真、电报、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网站公告(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2.1.6.6 原件系指最初产生的区别于复制件、影印件、传真件、扫描件的原始文件或文件的原本或投标人所在地公证处出具的文件复制件公证书。
2.1.7 踏勘现场(本项目不组织)
2.1.7.1招标文件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以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责任和风险。
2.1.7.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不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
2.1.7.3投标人经招标人允许,可进入项目现场踏勘,但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责任和蒙受损失。除招标人原因外,投标人应对踏勘现场而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由此引起的连带责任和费用负责。
2.1.8 投标答疑
2.1.8.1投标人对招标文件、踏勘现场有询问或者疑问,需招标人解答或者答疑时,应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时间前,在枣庄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中网上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澄清要求并同时以书面形式(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否则不予答复)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澄清要求(同时提供WORD格式电子版发往:)。 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提出的必要的影响投标的询问或者疑问进行综合答复,将在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通知所有购买同一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解答或者答疑内容应在招标文件规定范围内,不得对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进行改动。(若在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出
通知,则视为所有投标人都已收到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
2.1.8.2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询问或者疑问,视为认同招标文件以及答疑文件内的所有要求,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解答或者答疑要求投标的,后果自负。
2.1.9 偏离
招标人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非实质性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幅度和项数。
2.1.10 其他条款
2.1.10.1投标人中标后直至验收止,未经招标人同意,中标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转包或者分包,如出现上述情形,招标人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与其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中标人承担。
2.1.10.2招标文件载明转包或者分包的,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中标后需要转包或者分包的,招标人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批准后,中标人可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分包金额不得超出采购限额,超出采购限额的,招标人应重新组织招标。分包履行的,中标人和分包人与招标人共同签订分包合同,中标人和分包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分包履行合同实施前,招标人必须将分包情况和分包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2.1.10.3不论招标过程和结果如何,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均不退还。
2.1.10.4除非有特殊要求,招标文件不单独提供项目所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投标人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2.2.1 招标文件的构成
招标文件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 2.2.1.1招标公告;
2.2.1.2投标人须知;
(1)总则;
(2)招标文件;
(3)投标报价、投标文件编制以及投标保证金;
(4)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5)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以及地点;
(6)评标、中标、定标以及废标;
(7)xxx监督;
(8)质疑与投诉; 2.2.1.3评标办法;
2.2.1.4合同条款和格式;
2.2.1.5提供服务的期限;
2.2.1.6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
2.2.1.7投标文件格式。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所作的答疑、澄清或者修改,在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告后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2.2.2.1投标人获得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是否齐全。如有残缺、遗漏或者不清楚的,应在获得招标文件后三日内,以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的书面文件提出,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直接送达的形式通知招标代理机构,同时将电子版文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代理机构指定邮箱,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负。投标人有义务对招标文件的准确性进行复核,如发现有任何错误或者前后矛盾的,应在规定提交答疑的时间内提交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否则,投标人应无条件接受招标文件所有条款。
2.2.2.2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代理机构均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修改、补充等。
2.2.2.3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澄清或者修改公告,并在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但不指明澄清或问题的来源。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内容是在招标文件规定范围内对招标文件中表述不清部分进行进一步阐述或者描述,不得对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进行增减或者改动。若澄清或修改内容已构成对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增减或者改动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或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否则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2.2.4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文件在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公告后,方可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并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口头
答复、通知无效。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为准。
2.2.2.5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存在歧视性条款或者不合理要求等需要澄清或修改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全部提出。
2.2.2.6投标人自澄清公告发布时间起48小时内,从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或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下载打印澄清或者修改公告,并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或传真或者直接送达等形式通知招标代理机构。否则,即视为同意和接受该澄清或者修改内容。
2.2.3 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2.2.3.1招标人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在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变更或者更正公告,并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不足三日的,应当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2.2.3.2招标文件的答疑、澄清或者修改内容较多时,招标人应重新组织招标或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招标人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的,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在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变更或者更正公告,并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以给予投标人充足的时间编制投标文件。
2.2.3.3.1 本次的最终解释权归招标代理机构,当对一个问题有多种解释时以招标代理机构的书面解释为准。
2.2.3.3.2 招标文件未做须知明示,而又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对此所做解释以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依据。
2.2.3.3.3 若投标人没有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则视为投标人同意及接受招标文件之全部内容及条款。
2.3.1 投标报价
2.3.1.1投标报价的范围:为含税全包价。 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平台建设涉及的所有第三方软件,均应提供正版软件且应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投标人须就项目中的
所有内容编制报价,并列出明细,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本项目合同实施期间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并承担由此而带来的风险。凡投标人在投标中未列明但又为本次招标所必备的项目或遗漏项目,招标人将一律视为已包括在其投标报价中,在合同执行中将不予考虑。
2.3.1.2本次投标报价为一次不得更改报价,投标人只有一次报价机会。投标报价(即开标报价)不得有选择性报价和附有条件的报价,且不得等于或者高于招标控制价。
2.3.1.3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者方法提供投标内容以外的任何附赠条款。
2.3.1.4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报价文件要求的内容填写报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2.3.1.5投标人须按照附件格式表格要求填写。
2.3.1.6开标时,以上传的电子文件为准。投标报价以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上提交的电子版投标文件,在投标单位开标现场解密后自动唱标为准。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自动唱标内容与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不一致的,以系统自动唱标内容为准;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自动唱标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系统自动唱标内容准;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照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正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按照以上原则对错误报价的修正,投标人应签字确认。
2.3.1.7投标人的中标价格在合同执行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2.3.2 投标文件的签署要求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处,签字的不得由他人代签。授权代表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3.3 投标文件的盖章要求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以及相关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包括印章、公章等)均指与投标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他形式(如带有“专用章”、“合同章”、“财务章”、“业务章”等)的印章。
2.3.4 投标文件的时间单位、有效期以及费用
2.3.4.1除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使用的“天”、“日”均指日历天,时、分均为北京时间。
2.3.4.2投标有效期为90日历天,即自投标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投标文件以及其补充、承诺等部分均保持有效。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可在投标有效期内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以书面通知为准并作为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可以拒绝上述要求而其投标保证金不被没收,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其投标失效;同意上述要求的,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投标文件,有关退还和没收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在投标有效期的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2.3.4.3投标人应自行承担其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所有费用。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费用。
2.3.5 投标文件格式以及编制要求
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若有偏离之处,请如实在资信及商务响应表或者技术偏离表中注明。
2.3.6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以及格式编制投标文件并实质性响应,保证其所提交全部资料真实、准确以及完整。
2.3.6.1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由报价文件、商务文件、技术文件三部分组成: 2.3.6.2报价文件
(1)总投标报价表
(2)分项投标报价分析表
(3)投标人针对报价需说明的其他文件。 2.3.6.3商务文件
(1)商务标书目录
(2)政府采购诚信承诺书;
(3)投标函;
(4)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5)近三年来任意一年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及养老保险证明原件(发票或官网
截图);
(6)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纪录声明
(7)信用记录声明
(8)投标人年 月 日至今同类项目业绩一览表,项目业绩以合同原件为准,投标人应在《同类项目业绩一览表》后附上项目合同的复印件。
(9)加分项业绩一览表
(10)近年来获得的奖项或荣誉(若有)
(11)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代表身份证;
(12)营业执照副本(三证合一的只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13)项目主要实施人员技术资格一览表;
(14)资信以及商务响应表;
(15)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材料(xx);
(16)供应商若有需提供在山东省或枣庄市工商部门注册的分支机构或售后服务机构(提供办事机构固定电话)的营业执照副本;
(17)商务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料。 2.3.6.4技术文件
(1)技术标书目录
(2)服务响应及相关资料。
(4)投标人认为需要的其他技术文件或说明。
证明服务与招标文件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主要包括内容:
①服务主要内容、指标要求;
②保证在服务期内正常、连续使用所必需的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
③对照招标文件服务要求,逐条说明所提供服务是否做出了实质性响应,如有偏离和例外,则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服务响应表或者资信以及商务响应表格式填写清楚,并提供所偏离的具体参数以及要求;
④投标人在详细阐述服务主要内容、指标要求时,应注意招标文件“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中的规定以及要求。
投标人必须对所提供的服务相关的一切产权关系负全部责任,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纠纷以及费用。
2.3.6.4.2技术文件编制要求:
2.3.6.5电子版投标文件
(1)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提交的电子版投标文件、电子版(U盘)投标文件内容与纸质投标文件内容一致。
(2)电子版(U盘)投标文件格式须为未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即nZZTF格式)和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即ZZTF格式)以及电子签章的 PDF 格式投标文件。
(3)电子版(U盘)投标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无论投标结果如何,均不退回。
(4)电子版(U盘)投标文件应与纸质投标文件同时递交。
2.3.7 投标保证金缴纳以及退还
2.3.7.1保证金缴纳金额及方式:同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3.7.2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书面要求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文件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2)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规定在代理机构发放成交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与代理机构联系退还保证金)。
2.3.7.3投标保证金的没收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提供的有关资料不真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2)开标后投标人撤回全部或者部分投标文件的;
(3)损害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合法权益的;
(4)投标人向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专家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5)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有故意哄抬报价、串标或其他违法行为的;
(6)中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签订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2.3.7.4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没收投标保证金后十个工作日内上缴同级国库。
2.3.7.5在招投标过程中,由于投标人的原因给招标代理机构造成损失的,招标代理机构有索赔的权利;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4.1 投标人按照投标文件制作要求提供相应的商务资格、技术支持等证明材料。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完整,其中的字体、印章要清晰。
2.4.2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必须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一并装袋,与投标文件同时递交。
2.4.3相关证件原件在年检期间或者无法提供的,可提供由发证机关出具证明材料原件或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件。
2.5.1 投标文件递交及截止时间
2.5.1.1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网上电子版提交至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未完成上传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纸质版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含证明材料等)。在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证明材料等,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2.5.1.2投标人可对现场工作人员的资格和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进行监督,如有异议,应保留相关证据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反映。
2.5.1.3投标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同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5.2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5.2.1证明材料原件部分单独装袋,与投标文件同时递交。逾期递交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予接受。
2.5.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5.3.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照本招标文件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盖章和递交。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5.3.2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要求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予受理;投标人撤回全部或者部分投标文件的,
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2.5.4 开标时间
开标时间:同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因特殊情况需要推迟开标时间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提前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在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变更公告,并告知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否则必须按时开标。
2.5.5 开标地点:同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6.1 开标程序
开标会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1)宣读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由公共资源工作人员操作进行电子唱标;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章或签字确认;
(5)开标结束。
2.6.2 开标
2.6.2.1开标在招标文件确定的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召开开标会议。届时邀请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参加,参加开标会的法定代表人出具身份证、授权代表出具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且必须签字,并携带企业招投标电子加密锁(各投标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在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上传投标文件),否则,责任自负。
投标人少于三家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退回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并依法重新组织招标,且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
2.6.2.2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以上传加密的电子投标为准。
纸质投标文件不再进行现场密封检查,仅作为评标委员会评审时使用。 2.6.2.3由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唱标。
(1)唱标顺序:以公共资源电子唱标为准。。
(2)唱标内容: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填报内容。
2.6.2.4有下列情况之一,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
(3)违反招标、投标纪律的;
(4)开启投标文件后,投标人再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提出异议的。
2.6.2.5开标和唱标:由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自动唱标和记录,开标记录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或签字确认,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存档备查。
2.6.2.6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场给予答复,并制作记录,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招标人代表、招标代理机构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2.6.3 评标委员会
2.6.3.1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招标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同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6.3.2评审专家的抽取
(1)采用随机抽取方式从财政部门依法设立的专家库中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审专家或干预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
(2)参加评审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的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严格保密。
2.6.3.3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已经进入的必须更换。
2.6.3.4评标委员会负责对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比较、评定,并按本招标文件的规定确定中标人或者推荐中标候选人。
2.6.3.5评标委员会具有依据招标文件进行独立评标的权力,且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扰。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评审或者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2.6.3.6评标委员会的职责:
(1)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并作出评价;
(2)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3)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或者受招标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人;
(4)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2.6.3.7评标委员会的义务:
(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xx地履行职责;
(2)提出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3)严格遵守评标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标情况;
(4)发现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者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5)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6)编写并审定评标报告;
(7)配合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答复投标人提出的质疑;
(8)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招标人、投标人的商业秘密保密;
(9)配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
2.6.3.8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2.6.4 评标程序
(1)宣布评标纪律以及回避提示;
(2)推荐评标委员会组长;
(3)资格性审查;
(4)符合性审查;
(5)技术评审与商务评审;
(6)澄清有关问题;
(7)比较与评价;
(8)确定中标人或者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9)编写评标报告。
2.6.5 评标
2.6.5.1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的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因素祥见评标标准和细则。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投标报价得分情况由招标代理机构汇总计算,在商务、技术打分结束后提交评标委员会审核。
2.6.5.2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库〔2011〕181号)文件规定,投标人属小型或微型企业并以其自身产品和服务投标,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前提下,可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包括相互之间组成的联合体)产品的价格扣除。本项目评审时对小微企业及监狱、戒毒企业给予10%的价格扣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本身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的通知》
(鲁财库〔2007〕32号)规定,对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审的,可给予节能环保产品分别给予价格扣除;对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对技术和价格项目给予一定幅度的加分。本项目在价格评标项及技术评标项中,对节能、环保产品分别给予评标总分值的5%幅度的加分。
如招标文件无特别说明,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参与竞争。进口产品的范围及规定按财库[2007]119号文件及财办库﹝2008﹞248号文件执行,且进口产品的价格不得高于采购主管部门批准的采购价格。
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监狱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均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
2.6.5.3在技术评议时,投标人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能据此对其 作出无效投标处理的决定:
2.6.5.3.1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方案中主要需求(主要需求与一般需求的界定由评审委员会确定)要求或主要需求无技术资料支持的。
2.6.5.3.2投标文件技术方案中一般需求超出允许偏离的最大范围(由评审委员会确定)或最高项数(由评审委员会确定)的。
2.6.5.3.3投标文件技术方案中的响应与事实不符或虚假报价或没有相关技术支持说明的。
2.6.5.3.4评审委员会2/3以上(含2/3)的成员认定供应商的方案、技术含量低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2.6.5.3.5 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无效投标的其它技术条款。
2.6.5.4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照评审后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文件得分由高到低排列。
2.6.5.5评审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出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2.6.6 澄清
2.6.6.1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承诺、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承诺、说明或者纠正应采取书面形式,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6.6.2评标委员会判断投标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投标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因素。未响应实质性条款的,或超出招标文件允许的偏离范围、幅度及项数的,评标委员会有权确定其投标无效,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撤销或者澄清不符之处而使其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评标委员会可以允许投标人修改或者澄清其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或者不规则的地方。
2.6.7 定标
2.6.7.1评标委员会采用综合评分法,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单位。按综合评审得分高低排序,确定第一名为中标候选单位。
2.6.7.2若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单位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