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房地产转让合同( 样稿)
签约日期:2021 年 11 月 24 日
本合同当事人
转让方:温岭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地址:温岭市太平街道人民东路 2 号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电话: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所有的坐落在
商品房的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房屋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转让标的
x合同转让标的为:位于 商品房壹套,已取得浙( )温岭市不动产权证 号,房屋用途为 ,建筑面积 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类型为 ,土地用途为 ,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为 平方米;及编号为 号,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的储藏室壹间。
第二条 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1、对转让标的拥有合法、有效的处分权;
2、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
3、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4、给予一切合理及必要的协助,以完成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所需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变更。
第三条 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1、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2、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3、乙方受让标的没有违反对受让方具有约束力的合同、协议等所有法律文件。第四条 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方式及时间
1、转让价格:人民币(大写) ,¥ 元整。
2、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及时间为:乙方在 2021 年 12 月 1 日前付清全部成交款项和相关配套设施费用。
第五条 转让标的的交割事项
1、乙方在付清所有款项后三个月内,带《房地产转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相关证件到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产权证,若因乙方原因逾期不办理产权的,相关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2、本次拍卖房屋成交后的产权登记手续,按二手房手续办理。
3、甲方对其提供的上述表册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所提供表册与对应的转让标的一致性负责,并承担因隐瞒、虚报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4、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第六条 转让涉及的有关费用负担
在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产权交易过程中,涉及到产权变更、过户等相关税费及其他费用等,甲、乙双方按照税法规定各自缴纳相应的税(费)。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温岭市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八条 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无故提出终止合同,应向对方支付转让价款10%的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的,竞买保证金抵作违约金不予退还,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还可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3、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交割转让标的的,乙方除有权解除本合同,还可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4、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被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无效时,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则由双方按责任大小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法律适用
x合同的适用和解释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的;
2、另一方丧失实际履约能力的;
3、另一方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或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
x合同自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除外)。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二份,台州市浙东拍卖有限公司执一份。
转让方(甲方):温岭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签署日期:2021 年11 月24 日
受让方(乙方):联系电话:
签署日期:2021 年11 月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