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口区 117 街坊 HK366-01 地块新建学校项目项目周边轨道交通 4 号线地铁监护服务
虹口区 117 街坊 HK366-01 地块新建学校项目项目xx轨道交通 4 号线地铁监护服务
单 一 来 源 采 购
采 购 人: 上海市虹口区教育局
招标代理: 上海祥浦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二零二四年八月
目 录
一、项目概况
1、采购方:上海市虹口区教育局
2、采购项说明
2.1 采购项目名称:虹口区 117 街坊 HK366-01 地块新建学校项目项目xx轨道交通 4 号线地铁监护服务
2.2 服务期:以采购人需求为准
2.3 项目预算及限价:本项目最高限价为 356.5 万元(超过本最高限价的报价将作废标处理)。
2.4 单一来源谈判单位:上海地铁监护管理有限公司
2.5 工作内容:
一 、因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轨道交通四号线穿过本项目地块,本项目根据《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三 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向申通地铁递交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作业方案进行技术审查,并采购轨道交通设施监护监测服务。
二、监护监测服务单位根据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对本项目技术审查意见,对本项目有关作业的安全性进行日常监督;
三、监护监测服务单位对本项目相邻的轨道交通四号线轨道交通设施进行监护监测;
四、监护监测服务单位定期提供监测数据和监护报告,用于指导本项目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施工;如有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提供建议和意见,调整本项目施工流程和施工工艺,避免发生轨道交通事故。
2.6 谈判文件的构成
2.6.1 谈判文件一式三份,壹本正本,贰本副本。
2.6.2 谈判文件用以阐明服务要求等。要求由下述部分组成:
(1) 谈判书
(2) 谈判价格表
(3) 业绩一览表
(4) 法人代表授权书
(5) 承诺书
(6) 服务方案
(7) 其他
3、谈判时间:2024 年 8 月 23 日下午 14 时 00 分
谈判地点:xxx 000 x 000 x
本项目(不允许)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服务需求
一 、因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轨道交通四号线穿过本项目地块,本项目根据《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三 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向申通地铁递交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作业方案进行技术审查,并采购轨道交通设施监护监测服务。
二、监护监测服务单位根据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对本项目技术审查意见,对本项目有关作业的安全性进行日常监督;
三、监护监测服务单位对本项目相邻的轨道交通四号线轨道交通设施进行监护监测;
四、监护监测服务单位定期提供监测数据和监护报告,用于指导本项目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施工;如有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提供建议和意见,调整本项目施工流程和施工工艺,避免发生轨道交通事故。
合同统一编号: [合同中心-合同编码]
合同内部编号:
合同各方:
甲方:[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 | 乙方:[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 |
法定代表人:[合同中心-供应商法人姓名] ([合同中心-供应商法人性别]) | |
地址:[合同中心-采购单位所在地] | 地址:[合同中心-供应商所在地] |
邮政编码:[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邮编] | 邮政编码:[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邮编] |
电话:[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电话] | 电话:[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电话] |
传真:[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传真] | 传真:[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传真] |
联系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 | 联系人:[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1.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1.1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其来源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服务的内容、要求、服务质量等详见合同附件。
2. 合同价格、服务地点和服务期限
2.1 合同价格
本合同价格为[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元整([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大写])。
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2.2 服务地点:虹口区 117 街坊 HK366-01 地块新建学校项目范围内
2.3 服务期限
本服务的服务期限:[合同中心-合同有效期]。
3.质量标准和要求
3.1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家企业标准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3.2 乙方所交付的服务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4.权利瑕疵担保
4.1 乙方保证对其交付的服务享有合法的权利。
4.2 乙方保证在服务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4.3 乙方保证其所交付的服务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4.4 如甲方使用该服务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验收
5.1 服务根据合同的规定完成后,甲方应及时进行根据合同的规定进行服务验收。乙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递交验收通知书,甲方在收到验收通知书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确定具体日期,由双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完成服务验收。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对此乙方应当配合。
5.2 如果属于乙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乙方应当排除故障,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同时进行试运行,直至服务完全符合验收标准。
5.3 如果属于甲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甲方应在合理时间内排除故障,再次进行验收。如果属于故障之外的原因,除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愿或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验收,则由乙方单方面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提交甲方,即视为验收通过。
5.4 甲方根据合同的规定对服务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取发票并签署验收意见。 6.保密
6.1 如果甲方或乙方提供的内容属于保密的,应签订保密协议,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付款
7.1 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单位:元)。
7.2 本合同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
7.2.1 付款内容:(分期付款)
7.2.2 付款条件:
支付批次 | 支付条件 | 支付比例(%) |
1 | 合同签订后 60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 付 100% | 100 |
[合同中心-支付方式名称]
8.甲方(甲方)的权利义务
8.1、甲方有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享受服务,对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服务事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加急提供服务,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8.2 如果乙方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或者服务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造成项目无法正常运行,甲方有权邀请第三方提供服务,其支付的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不支付,甲方有权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扣除其相等的金额。
8.3 由于乙方服务质量或延误服务的原因,使甲方有关项目或设备损坏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经济赔偿。
8.4 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内有义务为乙方创造服务工作便利,并提供适合的工作环境,协助乙方完成服务工作。
8.5 当项目或设备发生故障时,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有关发生故障的相关信息,以便乙方及时分析故障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
8.6 如果甲方因工作需要对原有项目进行调整,应有义务并通过有效的方式及时通知乙方涉及合同服务范围调整的,应与乙方协商解决。
9.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9.1 乙方根据合同的服务内容和要求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果甲方在合同服务范围外增加或扩大服务内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其相应的费用。
9.2 乙方为了更好地进行服务,满足甲方对服务质量的要求,有权利要求甲方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和便利。在进行故障处理紧急服务时,可以要求甲方进行合作配合。
9.3 如果由于甲方的责任而造成服务延误或不能达到服务质量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9.4 由于因甲方工作人员人为操作失误、或供电等环境不符合合同设备正常工作要求、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设备损毁,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9.5 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使用含有可以自动终止或妨碍系统运作的软件和硬件,否则,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9. 6 乙方在履行服务时,发现项目存在潜在缺陷或故障时,有义务及时与甲方联系,共同落实防范措施,保证项目正常运行。
9.7 如果乙方确实需要第三方合作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并由乙方承担第三方提供服务的费用。
9.8 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提供更换的部件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如果或证实服务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 10 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10.补救措施和索赔
10.1 甲方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10.2 在服务期限内,如果乙方对提供服务的缺陷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服务的价格。
(2)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天内,根据合同的规定负责采用符合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在服务中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
(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1.履约延误
11.1 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
11.2 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服务,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或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1.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
12.误期赔偿
12.1 除合同第 13 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可以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天)赔偿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
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
13.不可抗力
13.1 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13.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
13.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4.履约保证金
14.1 在本合同签署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笔金额为 / 元人民币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应自出具之日起至全部服务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三十天内有效。在全部服务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 15 日内,甲方应一次性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14.2 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或者甲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保函。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所需的有关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
14.3 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补偿。履约保证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15.争端的解决
15.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请调解。
15.2 调解不成则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
15.3 如仲裁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6.违约终止合同
16.1 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
(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16.2 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17.破产终止合同
17.1 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18.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 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9.合同生效
19.1 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并且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19.2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送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20. 合同附件
20. 1 本合同附件包括: 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
20. 2 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0. 3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
21.合同修改
21.1 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签约各方: | |
甲方(盖章): | 乙方(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
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 | |
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 |
附件—谈判响应文件格式
附件 1
谈 判 书
致:上海市虹口区教育局
上海祥浦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贵方为 项目相关服务的谈判邀请( 谈判编号) ,签字代表 (全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响应方 (响应方名称、地址)提交下述文件正本一份和副本贰份。
(1)谈判书
(2)谈判价格表
(3)服务方案
(4)质量承诺、处罚承诺措施
据此函,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所附谈判价格表中规定的应提供和交付的服务谈判总价为
即 (文字表述)。 2.响应方将按谈判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3.响应方已详细审查全部谈判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的话)以及全部参考资料和有关附件。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
4.其谈判自谈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起有效期为 个日历日。
5.响应方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谈判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价的谈判或收到任何谈判。
6.与本谈判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通讯请寄:
地址: 电 话: 响应方代表姓名、职务(印刷体):
响应方名称: (公 章)全权代表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 2
谈判价格表
谈判方名称 谈判编号 货币单位
服务内容 | 总报价 | 服务期 | 备 注 |
说明: 1、以上费用已包括税费等所有相关费用。 2、投标人可提供的其他增值服务: |
供应商代表: (签章)供应商: (公章)日 期:
附件 3
业绩一览表
近年来业绩一览表
单 位 | 项目名称及地点 | 合同价格 | 业主评价 |
附件 4
法人代表授权书
本授权书声明:
( 公 司 名 称 ) 法 人 代 表
( 姓名)经合法授权,特代表本公司( 以下称“ 谈判人”)任命: (姓名)为正式的合法代理人,并授权该代理人在有关( )的谈判工作中,以谈判人的名义签署谈判书、进行谈判、签署合同并 处理与此有关的一切事务。
特签字如下, 以资证明。
供应商: (公章)
法人代表章: (签章)
供应商代表: (签章)
地点:时间: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注:本表需法人授权委托人除投标书中需提供外,还需在参加谈判会议时携带。
附件 5
承 诺 书
谈判方名称 谈判编号 货币单位
经过谈判,现我司决定,虹口区 117 街坊 HK366-01 地块新建学校项目项目 xx轨道交通 4 号线地铁监护服务决定最终总报价为 万元(大写: )。并承诺以下优惠措施:
供应商: (公章)法人代表章: (签章)供应商代表: (签章)日 期:
注:本表需法人授权委托人参加谈判会议时携带。
附件 6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xxxx,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 (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属于(建筑业);承建(承接)企业为 (企 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
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xx):
日 期:
1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附件 7
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
我方 (供应商名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条件,具体包括:
1. 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特此声明。
我方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