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安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国联安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3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20年1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准予国联安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76号文)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0年
3月20日正式生效。2023年3月19日,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2023年3月20日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调整为“国联安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接受场外、场内申购赎回,并适用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封闭运作期届满开放后的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份额价格存在波动,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期货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运作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及合规性风险,以及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xxxxxxxx,xxxxxxxxx,x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其所面临的风险包括杠杆风险、强制平仓的风险、无法平仓的风险、强行减仓的风险、政策变化的风险、连带风险及合作方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资产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3年03月16日,此次招募说明书根据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自动转为“国联安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事宜,对相关信息进行更新。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2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十八、风险揭示 101
十九、基金终止与清算 109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11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25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46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148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50
二十五、备查文件 151
一、绪言
《国联安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联安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联安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x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联安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或国联安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国联安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国联安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更名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国联安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基金更名后,基金合同相应修订为《国联安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联安科技创新
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基金更名后,托管协议相应修订为《国联安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联安科技创新 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基金更名后,招募说明书相应修订为
《国联安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联安科技创新 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基金更名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应修订为《国联安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联安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国联安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7、场外: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其他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28、场内:指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9、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和/或上海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0、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1、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上海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时需持有上海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系统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若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
44、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月份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若该日历月份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
45、封闭运作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至3年后的年度对日前一日止的期间,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开放申购与赎回。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国联安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46、《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2、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3、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在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6、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57、元:指人民币元
5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3、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4、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并得到公平对待
6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8、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的交易机制,或有权机构对该交易机制的修改或调整 69、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
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70、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 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法定代表人:xxx
成立日期:2003年4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电话:000-00000000
传真:021-50151880
联系人:xxx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51% |
德国安联集团 | 49% |
(二)主要成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xxx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高级会计师。历任宝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华宝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太保产险董事,太保寿险董事,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等职。现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Xxxxxxx Xx(xxx)女士,副董事长,德国洪堡大学工商管理学士。历任美国克xx勒汽车集团市场推广及销售部学员、戴姆勒东北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及监
控部成员、忠利保险公司内部顾问、安联全球车险驻中国业务发展主管兼创始人、安联集团董事会事务主任等职。现任安联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董事兼中国业务发展总监、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xxxxx,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美国通用再保险金融产品公司副总裁助理、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用管理中心副总经理,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运营总监、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合规审计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现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合规负责人、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
Xxxx Xxxxxx Herken女士,董事,剑桥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美利坚大学法学硕士。历任世界银行监察组顾问、柏林上诉法院书记员、柏林联邦经济技术部政务主任、世界银行监察组助理执行秘书长、欧洲复兴开发银行秘书长办公室首席顾问、柏林xx梯行政学院董事总经理、德国xx·x拉xx资本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首席运营官及授权代表等职。现任安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业务部门主管。
xx女士,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部处长,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用管理中心综合业务处处长,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市场营销部副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市场营销部总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合规负责人。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xxxxx,独立董事,工学博士。2016年4月退休前,历任国家开发银行华东地区信贷局副局长,国开行兰州分行行长、党委书记,甘肃省省长助理、党组成员,甘肃省省长助理兼贸易经济合作厅厅长、党组书记,甘肃省商务厅厅长、党组书记,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长、党委书记,中央汇金投资公司副总经理,中国银河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国银河证券董事长、党委书记等职。
xxx先生,独立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野村证券国际金融部中国部负责人,野村国际(香港)中国投行部总经理、野村中国区首席执行官,美国华平投资集团董事总经理、全球合伙人等职。现任正大光明集团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
xx先生,独立董事,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美国伊利诺伊大学(UIUC)工商管理硕士(MBA)、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工程博士。历任纽约银行梅隆资产管理公司 Standish Mellon量化分析师、公司副总裁,Coefficient Global公司创始人之一
兼基金经理、梅隆资产管理中国区负责人、纽银梅隆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等职。现任上海系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总经理。
2、监事
段xx先生,监事会主席,会计专业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平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财务分析主管、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企划部项目负责人、平安集团财务上海分部预算管理室主任、财务管理室主任,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负责人、首席财务官等职。现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Xxx Xxxxxx先生,监事,法律硕士。历任慕尼黑Allianz SE亚洲业务部主管、主席办公室主管、Allianz Life Insurance Japan Ltd.主席及日本全国主管、德国慕尼黑Group OPEX安联集团内部顾问主管等职。现任Allianz SE常务副总裁兼亚洲业务部负责人。
xx女士,职工监事,经济学学士,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副总监。
xxx女士,职工监事,大学本科,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综合部资深行政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xxx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高级会计师。历任宝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华宝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太保产险董事,太保寿险董事,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等职。现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xx女士,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部处长,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用管理中心综合业务处处长,太平洋 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市场营销部副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市场营销部总 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首席风险管 理执行官、合规负责人。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xx先生,常务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平安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经理、华宝兴业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兴业先进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投资副总监、国内投资部总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 理、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等职。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并兼 任国联xxx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核心资产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和国联安核心趋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xxxxx,副总经理,首席市场官,经济学博士。历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与营销部副总经理兼零售部副总经理、交银施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总监、泰康资产管理公司公募事业部市场业务负责人等职。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xx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历任北京大学经济管理系讲师、广东省南方金融服务总公司基金部副总经理、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规划发展部总经理、广州鼎源投资理财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兼广东南方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董事长、天一证券有限公司华南业务总部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及监事、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等职。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xxxxx,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首席运营官,会计学荣誉学士。历任香港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副高级经理、安联保险(香港)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财务官、首席合规官、董事会秘书、投资者关系负责人、太保安联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财务官、首席营运官等职。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xx先生,硕士研究生。曾任计算机科学公司咨询师,摩托罗拉公司高级行政工程师,xx斯投资管理公司投资分析师,短剑投资公司执行董事,指导资本公司基金经理兼大宗商品研究总监,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GCS母基金公司、 GCS有限公司、GCS有限责任合伙公司独立董事,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助理、投资经理。2013年12月起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监等职。2014年2月起担任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4月至2018年7月兼任国联xxx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4月至2017年2月兼任国联安主题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1月起兼任国联安科技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20年3月起兼任国联安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3年3月20日由国联安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的基金经理; 2021年5月起兼任国联安匠心科技1个月滚动持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22年9月起兼任国联安气候变化责任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主管投资的副总经理、权益投资部负责人、固定收益部负责人、研究部负责人及高级基金经理组成。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xx(投资总监、常务副总经理)权益投委会主席xxx(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xxx(研究部副总经理)
xx(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xx(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xx(投资总监、常务副总经理)固收投委会主席xx(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xx(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基金经理)xxx(基金经理)
xxx(基金经理)
固收+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xx(常务副总经理)
xxx(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固收+投委会主席xx(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xx(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基金经理)xx (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风险控制体系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两个方面。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运行制约关系;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防范金融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施而制定的各种业务操作程序、管理方法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1、内部控制的目标
x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具体来说,必须达到以下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则和自律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机制的原则
公司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1)必须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1)建立以一线岗位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建立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
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公司督察长、风险管理部和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2)必须建立科学的授权批准制度和岗位分离制度。各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必须在适当的授权基础上实行恰当的责任分离制度,直接的操作部门或经办人员和直接的管理部门或控制人员必须相互独立、相互牵制。
(3)必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在明确不同岗位的工作任务基础上,赋予各岗位相应的责任和职权,建立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作关系。通过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度、严格的操作程序和合理的工作标准,大力推行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的目标管理。
(4)必须真实、全面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充分发挥会计的核算和监督职能,健全会计、统计、业务等各种信息资料及时、准确报送制度,确保各种信息资料的真实与完整。
(5)必须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包括主要业务的风险评估和监测办
法、分支机构和重要部门的风险考核指标体系以及管理人员的道德风险防范系统等。通过严密的风险管理,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的弱点,以便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6)必须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设定具体的应急应变步骤。尤其是投资交易等重要区域遇到断电、失火等非常情况时,应急应变措施要及时到位,并按预定功能发挥作用,以确保公司的正常经营不会受到不必要的影响。
5、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内部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1)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
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5)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监察稽核控制制度,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住所:xxxxxxxxxx00x
xxxx:xxxxxxxxxxx0xx0xx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xx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xx整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联系人:xx
联系电话:(000) 0000 0000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全球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新兴业务处、运营管理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社保及大客户服务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合规监督处等12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300余人。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 “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 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 (R)QDII、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
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0000xxxxx,xx建设银行已托管1120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
了业内的高度认同。截至目前,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多次被《全球托管人》、 《财 资》、《环球金融》杂志及《中国基金报》评选为“最佳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优秀托管银行”奖项、并在2017、2019、2020、2021年分别荣获《亚洲银行家》颁发的“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大型银行)”以及“中国最佳数字化资产托管银行”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业务确保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勤勉尽责,恪尽职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保障所托管基金的稳健运行,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规范业务操作,严格按规程进行业务处理和操作,有效管控托管业 务风险;确保所披露信息的完整、及时,保证客户信息不泄漏。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管理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的研究、议事和协调工作。内部控制管理部门是牵头内部控制管理的职能部门,牵头内部控制体系的统筹规划、组织落实和检查评价。资产托管业务部设置专门负责内部控制工作的处室,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
3、内部控制原则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业务内部控制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适应性和独立性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和渗透于托管业务各项流程和各个环节,覆盖所有的机构、岗位,约束所有托管业务人员。
2)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的托管业务事项和高风险托管业务领域。
3)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坚持风险为本、审慎经营的理念,设立托管机构和开办托管业务均坚持内控优先,在组织机构、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
4)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与托管业务管理模式、业务规模、产品复杂程度、风险状况等相匹配,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5)独立性原则。保证客户资产与建设银行自有资产、托管的其他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客户的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内部控制措施
1)托管资产保管控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托管人安全保管可控制账户内托管资产的职责,所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自有资产、托管的其他资产严格分开,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独立和完整。
2)授权控制。托管业务纳入全行统一的授权管理体系,严格在授权范围内执行,严禁超范围经营。明确业务处理岗位权限,各级人员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明确不相容岗位,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3)规章制度控制。制定系统化、规范化的托管业务管理制度,并定期重检与
修订,持续维持托管业务规章制度的适应性和有效性,严格保障托管业务规范运营。 4)流程控制。严格指令接收、清算、核算、监督的流程化管理,控制关键风
险点。
5)信息系统控制。持续加强内控手段的新技术运用,提高内控自动化水平和有效性。
6)业务连续性控制。建立托管业务应急响应及恢复机制,实现对运营中断事件的快速响应和及时处置。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保障托管业务持续运营。
7)运营环境控制。托管业务工作环境符合监管和控制要求,运营环境独立,录音、录像及门禁持续有效。系统实现独立与隔离,建立安全的数据传输通道和数据备份机制,保障数据传输和存储安全。
8)员工行为管理控制。明确员工行为守则,规范员工日常行为,加强职业道德和员工操守教育,培育忠于所托、勤勉尽责的合规文化。
自2007年起,资产托管业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均获无保留意见,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托管协议规定的,应当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每个工作日对基金投资运作比例等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改正,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 提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对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应及时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的事项,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0,000-000-0000(免长途话费)联系人:xxx
网址:xxx.xxxxxxxxx.xxx 2、其他销售机构
(1)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xxxxxxxxxxxx0x
xxxx: xxxxxxxxxxxx0x法定代表人: xxx
电话:000-00000000
联系人: xxx客服电话:95568
(2)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xxxxxxxx00x
xxxx:xxx中山东一路12号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00-00000000
联系人:xxxxx电话:95528
(3)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xxxxxxxxx0x
xxxx:xxxxxxxxx0xxxx X x 0-0 x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联系人:xx
(4)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xxxxxxxxxx00x
xxxx:xxxxxxxxxxx0xx0xx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000-00000000
联系人:xxx客服电话:95533
(5)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
联系人:xxx客服电话:95511
(6)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xx)xxxxxxxxxxx000x
xxxx:xx(xx)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电话:000-00000000
联系人:高天
客服电话:95559
(7)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xxxx0000xxxxxxx
xxxx: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
联系人:xxx客服电话:95555
(8)名称: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xxxxxxx0000x00x
xxxx:xxxxxxx0000x00x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00-00000000
联系人: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0
(9)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xxxxxxxxxx000x国泰君安大厦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00-00000000
联系人:xx镇
客服电话:95521,000-000-0000
(10)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联系人:xxx
客服电话:95531
(11)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000-00000000
联系人:xx
客服电话:95330
(12)名称:xxx源证券有限公司住所:xxxxxxxxx000x00x
xxxx:xxxxxxxxx000x00x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联系人:xx
客服电话:95523,000-000-0000
(13)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00-00000000
联系人:xxx客服电话:95553
(14)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xxxxxxxxx0000x
xxxx:xxxxxxxxx0000x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联系人:xx
客服电话:95525
(15)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0000xxxxxxxxxxxxxxxxxxx:xx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电话:0000-00000000
联系人:xx
客服电话:95536
(16)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xxxxxxxxx00x0xx
xxxx:xxxxxxxxxxxx000x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联系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95587
(17)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xxxxxxxxxx00x0-0x
xxxx:xxxxxxxxx0xx0x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联系人:辛国政
客服电话:95551,000-0000-000
(18)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xxxXx38-45层
办公地址:xxxxxxxxxxxxxXx38-45层法定代表人:霍达
电话:0000-00000000
联系人:黄婵君
客服电话:95565,000-0000-000
(19)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xxx0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0xxxxxxx、xxxxxxxxxx00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电话:000-00000000
联系人:xx
客服电话:95548
(20)名称:xxx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xxx(xxx)xxxx000xxxxxxx00x 0000x
xxxx:xxxxxxxxxx(xxx)xxxx000xxxxxxx00x0000x
法定代表人:xxx电话:000-00000000
联系人: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21)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xxx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xxx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5-20楼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
联系人:xx
客服电话:95358
(22)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x0xx0xx
xxxx: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联系人: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23)名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xxxxxxxxx0000xxxxxxx21、22层
办公地址:xxxxxxxxx0000xxxxxxx21、22层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
联系人:xxx客服电话:95329
(24)名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xxxxxxx0xxxxxxx(xx)xx00x0000-0000、 00x
xxxx:xxxxxxxxxx0xxxxxxx(xx)xx00x0000- 0000、14层
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00-00000000
联系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25)名称: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000xxxx0x
xxxx:xxxxxx000xxxxxxx00x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联系人: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26)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xxxxxxx000x
xxxx:xx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000-00000000
联系人:xxx客服电话:95597
(27)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xxxxxxxxx00x
xxxx: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23层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00-00000000
联系人:xxx客服电话:95538
(28)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xxxxxxxxxx00x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联系人:xxx客服电话:95562
(29)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0000xxxxxxx00x-00x
xxxx:xx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61层-64层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
联系人:xxxxx电话:95511
(30)名称: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xxxxxx000x
办公地址:xxxxxxxxxxxxxxxx000x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
联系人:xx
客服电话:95318
(31)名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xxxxxxxxxx000x0x
xxxx:xxxxxxxxxx000x0x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00-00000000
联系人:xxx xx电话:962518
(32)名称:北京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xxxxxxxxx0x北京英蓝国际中心18层
办公地址:xxxxxxxxx0x北京英蓝国际中心18层法定代表人:章星
电话:000-00000000
联系人: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33)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0000xxxxx00x、00xX00xxxxxx:xx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xxx电话:0000-00000000
联系人:xxx客服电话:95517
(34)名称: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xx)xxxxxxxxxxx000x00x
xxxx:xx(xx)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7层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联系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35)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xxxxxxxxxx00xxxxx0xxx0x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
联系人:xxx客服电话:95548
(36)名称: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501房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5层
法定代表人:xxx电话:000-00000000
联系人:xx
客服电话:95548
(37)名称: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xxxxxxxxxxxXx第18-21层及第04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第18-21层及第 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000-00000000
联系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95532
(38)名称: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00xx0xx00x0000x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融新科技中心c座22层
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00-00000000
联系人:xxx
xx电话:000-000-0000
网址: xxxxx://xxxxxx.xxx
(39)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xxx0x0x401-2
办公地址:xxxxxxxxxxxxx0xxxxxxxXx401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000-00000000
联系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40)名称:京东xx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xxxxxxxxxxx00x0xx00x0000-06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联系人: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400-098-8511
网址:xxxxxxxx.xx.xxx
(41)名称:凤凰金信(海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xxxxxxx00xxxxxxxxxxxxXx0x
xxxx:xx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142号14层 1402(750000)
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00-00000000
联系人: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42)名称: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方财富证券)住所:xxxxxxxxxxxxxxxxx00xx
xxxx:xxxxxxxxxx00xxxxxxx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00-00000000
联系人:付佳
客服电话:95357
(43)名称: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xxxxxxxxxxx0xxxxxxxxx00xX0000-1203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00-00000000
联系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0
(44)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000x0xxxx
xxxx:xxxxxxxxxx00xxxxxxx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00-00000000
联系人: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45)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000x00xx0x00x
xxxx:xxxxxxx0000xxxxxxxxx903—906室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联系人:王诗屿
客服电话:000-000-0000
(46)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xxxxxxx000x0x0x000x办公地址:xxxxxxxxxxxx000x
法定代表人:xx联系人:xxx
客服电话:95188-8
(47)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0xxxxx000x
xxxx: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000-00000000
联系人:xx
客服电话:952555
(48)名称:南京xx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南京市玄武区xxxx0-0x
xxxx:南京市玄武区xx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联系人:xxx客服电话:95177
(49)名称: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xx0000x00x00xxxxxx:xxxxxxxxxxxx0000x00x 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联系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50)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000x00x0000xx
xxxx:xxxxxxxxxxx000xxxxxxx0000x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00-00000000
联系人:xxx
xx电话:000-000-0000
(51)名称: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000x0x0000x
xxxx:上海市xx区长阳路1687号2号楼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xxx
(52)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xx00x0x000x
办公地址:xxxxxxxxxx0000xxxxxxxxx00x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址: xxx.xxxxxxxx.xxx.xx
(53)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000x0x000x
xxxx:xxxxxxxxxx0000xxxxxxxxxxxx00x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x.xxx
(54)名称: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办公地址:xxxxxxxxxx0000xxxxx00x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 000-00000000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址:xxx.000xxxx.xxx.xx
(55)名称: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2室办公地址:xxxxxxxxxxx0x0x
法定代表人:xxx电话:000-00000000
联系人:毛林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xx.xxx
(56)名称: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住所:xxxxxxxxxx0000x000x
xxxx:xxxxxxxxx000x0xx0000、0000x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00-0000-0000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
(57)名称: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xx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xxxxxxxxxxxx 000 x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 000-000-0000网址:xxx.00xxxxxxx.xxx
(58)名称: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x 00 xxxx 0 xx 0 x 000 x
办公地址:xxxxxxxxxxx 00 xxxx 0 x楼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00-00000000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055
(59)名称: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xxxxxx 00 xxx 0000 x办公地址:xxxxxxxxx 00 xxxxx X x 00、00 x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电话:000-0000-000
联系人:夏海峰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x
(60)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13 室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13 室
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000-00000000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xxxxxxxxxxx00x
xxxx: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
传真:010-59378907
(三)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负责人:xx
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xx,xx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xxxxxxxxxxxx0000xxxxxxx0xxxxx:xxxxxxxxxxxx000xxxxx00xxxxx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xxx
经办会计师:xxx、xxx
x、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于2020年1月7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76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募集期为2020年2月25日至2020年3月17日。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本基金募集期间共募集份基金份额 556,025,745.68份,有效认购总户数为10,254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2020年3月20日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运作期内,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本基金将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自动转为“国联安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转型后本基金继续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x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确定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场外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证券登记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x基金的上市交易需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修订稿)》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通知、指引、指南等有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x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
x基金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等按照《基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通知、指引、指南等有关规定执行。
当本基金发生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所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将变更为非上市基金,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届时,本基金的名称、投资范围、比例和限制以及申购赎回的相关规定等保持不变。 基金终止上市后场内份额的处理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制定并公告。
(六)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从其规定。
(七)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本基金可以增加相应功能,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基金在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x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其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非直销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指定的登记机构认可的会员单位。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x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三年为封闭运作期。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x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可在3个月内开始办理场内/场外申购、赎回。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
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时,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进行更新;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 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
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其他销售机构场外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每次单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0元(含申购费),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机构有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含申购费);本基金直销机构最低申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
本基金场内申购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 元,超过1,000 元的须为1元的整数倍;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对于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通过红利再投资方式转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本基金直销机构最低赎回份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一次性同时全部赎回。
4、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等,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
x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场内申购费率与场外申购费率相同: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 申购费率 |
M<100 万 | 0.60% |
100 万≤M<500 万 | 0.40% |
M≥500 万 | 每笔 1,000 元 |
2、赎回费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场内赎回费率与场外赎回费率相同:
持有时间(T) | 赎回费率 |
T<7 天 | 1.50% |
7 天≤T<1 个月 | 0.75% |
1 个月≤T<6 个月 | 0.50% |
T≥6 个月 | 0 |
注:此处一个月按30日计算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30日、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3个月但少于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本基金按照新
规定执行,基金合同可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持续营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持续营销活动。在基金持续营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份额的计算,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份额的计算,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但申购份额采用截位方式保留到整数位,整 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
例:某投资者分别投资10,000元场外申购本基金和10,000元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00元,则两笔申购中投资者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场外申购1:申购金额10,000元,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60%。净申购金额=10,000/(1+ 0.60%)= 9,940.36(元)
申购费用=10,000- 9,940.36 = 59.64(元)申购份额=9,940.36/1.1200= 8,875.32(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场外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6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00元,可得到8,875.32份基金份额。
场内申购1:申购金额10,000元,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60%。净申购金额=10,000/(1+ 0.60%)= 9,940.36(元)
申购费用=10,000- 9,940.36 = 59.64(元)
申购份额=9,940.36/1.1200=8,875.32(份)(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 8,875(份)(保留至整数位)
退款金额=0.32×1.1200=0.36(元)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场内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6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00元,可得到8,875份基金份额,退款金额0.36元。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型后,某投资者在T日通过场外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20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7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元,则投资者可得到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1.1200=11,200.00(元)赎回费用=11,200.00×0.75%=84.00(元)
赎回金额=11,200.00-84.00= 11,116.00(元)
即投资者通过场外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20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7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116.00元。
例: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型后,某投资者在T日通过场内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20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7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元,则投资者可得到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1.1200=11,200.00(元)赎回费用=11,200.00×0.75%=84.00(元)
赎回金额=11,200.00-84.00=11,116.00(元)
即投资者通过场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20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7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116.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x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开放期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x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x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对于场内赎回申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x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上述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 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本基金上市交易或基金份额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具体办理方法参照登记机构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x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健回报。
(二)投资范围
x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科创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政府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等)、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含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100%,投资于科技创新主题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投资于科技创新主题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受前述5%的限制,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宏观经济发展环境、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决策机制
x基金的投资决策机制为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战略和原则;审定基金资产配置和调整计划;决定基金禁止的投资事项等。
基金经理负责资产配置、行业配置和个股/个债配置、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
(3)投资决策程序
1)由基金经理对宏观经济和市场状况进行考察,进行经济与政策研究;
2)数量策略部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对市场预期风险和投资组合风险进行风险测算;研究员对信用债的信用评级提供研究支持;每日提供基金申购赎回的数据分析报告,供基金经理决策参考;
3)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资产配置政策的制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依据上述报告对资产配置提出指导性意见;如遇重大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做出决策;
4)结合投资委员会和风险管理部的建议,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状况进行投资组
合方案设计;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参考上述报告,制定资产配置、类属配置和个债配置和调整计划,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
5)进行投资组合的敏感性分析;
6)对投资方案进行合规性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满足基金合同规定和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
7)基金经理进行投资组合的实施,设定或者调整资产配置比例、单个券种投资比例,交易指令传达到交易部;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通过交易系统执行投资组合的买卖。交易情况及时反馈到基金经理;
8)投资组合评价。风险管理部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和调整提出风险防范建议;对投资组合进行评估,并对风险隐患提出预警;对投资组合的执行过程进行实时风险监控等。基金经理依据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四)投资策略
1、封闭运作期内投资策略
x基金投资策略的核心在于重点关注并跟踪具备较强盈利能力和可持续成长能
力的科技创新主题上市公司,挖掘其中具备核心竞争优势的个股,通过积极的股票选择,采取以合理价格买入的投资方式,通过上市公司价值的回归或兑现,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1)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宏观经济发展趋势、政策面因素、金融市场的利率变动和市场情绪,综合运用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对股票、债券和现金类资产的预期收益风险及相对投资价值进行评估,确定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及现金类资产等资产类别的分配比例。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形成大类资产的配置方案。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主要依据股票基准指数整体估值水平在历史数据中的分位值排序,相应进行股票仓位调整。其中,股票基准指数为中国战略新兴产业成份指数,估值水平主要使用股票基准指数的市销率 PS(TTM)。
上月中国战略新兴产业成份指数平均市 销率所处区间 | x月股票资产比例(S) |
处于历史的前 20%分位 | 0%≤S<50% |
处于历史的后 10%分位 | 50%<S≤100% |
其他 | 30%<S≤80% |
注: 历史的前 20%分位指将中国战略新兴产业成份指数历史市销率PS(TTM)从大到小进行排序,排位在该数列的前20%;历史的后10%分位将中国战略新兴产业成份指数历史市销率 PS(TTM)从大到小进行排序,排位在该数列的后10%。
由于流动性受限资产原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比例,并应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转让或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本基金将严格遵守投资纪律并进行仓位调整,力求通过仓位控制降低基金资产收益的波动性。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股票基准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上述股票基准指数或更改股票基准指数名称、或者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上述策略的股票基准指数或随着市场环境、相关政策的不断变化,上述策略或使用的股票基准指数不再适用,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告。
(2)股票投资策略
x基金所指科技创新主题企业主要是指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主要服务于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
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具体而言,科技创新主题企业相关的行业或产业主要有: 1)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主要包括半导体和集成电路、电子信息、下一代信
息网络、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新兴软件、互联网、物联网和智能硬件等; 2)高端装备领域,主要包括智能制造、航空航天、先进轨道交通、海洋工程
装备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3)新材料领域,主要包括先进钢铁材料、先进有色金属材料、先进石化化工新材料、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高性能复合材料、前沿新材料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4)新能源领域,主要包括先进核电、大型风电、高效光电光热、高效储能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5)节能环保领域,主要包括高效节能产品及设备、先进环保技术装备、先进环保产品、资源循环利用、新能源汽车整车、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动力电池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6)生物医药领域,主要包括生物制品、高端化学药、高端医疗设备与器械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7)符合科创板定位的其他领域。
同时,本基金将对科技创新企业的发展进行密切跟踪,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相关上市公司的范围也会相应改变。在履行适当必要的程序后,本基金将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科技创新主题的界定标准。
在股票投资中,本基金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重点关注科技 创新主题上市公司,选择其中经营稳健、公司治理较好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其间,本基金也将积极关注上市公司
基本面发生改变时所带来的投资交易机会。 I、定量分析
x基金将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估值指标,同时兼顾上市公司的成长性指标和财务指标,以挑选具有估值优势、成长优势和财务优势的个股。
本基金考察的估值指标主要包括:市盈率、市盈率/净利增长率。对于估值指标重点进行横向(不同行业间)与纵向(行业内不同时期)分析。
本基金考察的成长指标主要包括:主营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本基金考察的财务指标主要包括: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
II、定性分析
x基金将从行业发展前景及地位、公司管理水平和治理结构、核心竞争力等几个方面对个股进行定性分析,以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
行业发展前景及地位:关注公司所处行业的周期特征、行业景气度和行业集中度等,关注公司是否具备行业领先地位。
公司管理水平和治理结构:关注公司是否具有诚信、优秀的公司管理层和良好的治理结构。
核心竞争力:关注公司主营业务可持续发展能力及在行业中的地位,包括公司主营产品或服务是否具备良好的发展前景,是否具备成本优势,是否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和创新能力等。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不使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本基金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将综合考虑行业特性和公司基本面等因素,寻找具有相对估值优势和长期投资价值的投资标的。在行业特性方面,将优先选择行业发展空间大,符合国家政策鼓励、扶持方向的行业;公司基本面方面,优选公司业绩可持续稳定增长、公司治理结构较为完善、财务指标较为稳健的公司;在估值方面,综合考虑市盈率、市净率、重置价值、A-H溢价率等估值指标,选择具有相对估值优势的公司。通过对备选公司以上方面的分析,本基金将优选出具有综合优势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并根据行业趋势、估值水平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3)科创板股票投资策略
科创板上市公司以科技创新企业为主,并且允许暂未盈利的公司上市,考虑到科创板上市公司的特殊性,本基金将从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两方面入手,进行研究筛选。
定性方面,本基金重点关注以下方面:科创板企业所处行业及其发展趋势与国家战略的匹配程度、行业里的影响力及行业地位;企业拥有的核心技术和核心竞争力,研发投入、研发团队等研发体系情况;公司治理结构及管理团队情况。
定量方面,本基金将对反映上市公司质量和增长潜力的成长性指标、研发指标和估值指标等进行定量分析,以挑选具有成长优势、研发优势和估值优势的个股。
成长性指标:主营收入增长率、研发费用增长率等。 研发指标:研发费用/营业收入、研发费用/总市值等。
估值指标:市销率(P/S)、市现率(P/CF)、市值/交易流水(P/GMV)等。
(4)战略配售股票投资策略
x基金可以投资通过战略配售取得的股票。本基金将积极关注、深入分析并论证战略配售股票的投资机会,通过综合分析行业景气度、公司基本面、公司估值水平、公司业务持续性和盈利确定性等多方面因素,并结合市场未来走势等判断,精选战略配售股票。
在战略配售股票锁定期结束后,本基金将根据对证券内在投资价值和成长性的判断,结合市场环境分析,选择适当的时机卖出。
(5)债券投资策略
首先,本基金在宏观周期研究的基础上,决定整体组合的久期、杠杆率策略。 其次,本组合将在期限结构策略、行业轮动策略的基础上获得债券市场整体回报率,通过息差策略、个券挖掘策略获得超额收益。
1)期限结构策略。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和变化趋势,对各类型债券进行久期配置;当收益率曲线走势难以判断时,参考基准指数的样本券久期构建组合久期,确保组合收益超过基准收益。具体来看,又分为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和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子弹策略、杠铃策略及梯式策略。
2)个券挖掘策略。本部分策略强调公司价值挖掘的重要性,在行业周期特征、公司基本面风险特征基础上制定绝对收益率目标策略,甄别具有估值优势、基本面 改善的公司,采取高度分散策略,重点布局优势债券,争取提高组合超额收益空间。
(6)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基于控制风险需求,本基金将综合研究及跟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方面的因素,结合发行人资产负债状况、盈利能力、现金流、经营稳定性等综合评估结果,适当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7)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价值主要取决于其标的股权的价值、债券价值和内嵌期权的价值,本基金将对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价值进行评估,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进行投资。此外,本基金还将根据新发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预计中签率、模型定价结果,积极参与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新券申购。
(8)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
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质量和构成、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等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全方面分析,评估其相对投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力求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的提高本基金的收益。
(9)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在股指期货投资上,本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标,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谨慎适 当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中,将分析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研究现货和期 货市场的发展趋势,运用定价模型对其进行合理估值,谨慎利用股指期货,调整投 资组合的风险暴露,及时调整投资组合仓位,以降低组合风险、提高组合的运作效 率。
(10)转融通证券出借
为更好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可 根据投资管理需要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情况、投资者类型与结构、基金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例。
2、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投资策略
x基金投资策略的核心在于重点关注并跟踪具备较强盈利能力和可持续成长能力的科技创新主题上市公司,挖掘其中具备核心竞争优势的个股,通过积极的股票选择,采取以合理价格买入的投资方式,通过上市公司价值的回归或兑现,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1)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宏观经济发展趋势、政策面因素、金融市场的利率变动和市场情绪,综合运用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对股票、债券和现金类资产的预期收益风险及相对投资价值进行评估,确定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及现金类资产等资产类别的分配比例。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形成大类资产的配置方案。
(2)股票投资策略
x基金所指科技创新主题企业主要是指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主要服务于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具体而言,科技创新主题企业相关的行业或产业主要有:
1)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主要包括半导体和集成电路、电子信息、下一代信息网络、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新兴软件、互联网、物联网和智能硬件等;
2)高端装备领域,主要包括智能制造、航空航天、先进轨道交通、海洋工程装备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3)新材料领域,主要包括先进钢铁材料、先进有色金属材料、先进石化化工新材料、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高性能复合材料、前沿新材料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4)新能源领域,主要包括先进核电、大型风电、高效光电光热、高效储能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5)节能环保领域,主要包括高效节能产品及设备、先进环保技术装备、先进环保产品、资源循环利用、新能源汽车整车、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动力电池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6)生物医药领域,主要包括生物制品、高端化学药、高端医疗设备与器械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7)符合科创板定位的其他领域。
同时,本基金将对科技创新企业的发展进行密切跟踪,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相关上市公司的范围也会相应改变。在履行适当必要的程序后,本基金将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科技创新主题的界定标准。
在股票投资中,本基金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重点关注科技 创新主题上市公司,选择其中经营稳健、公司治理较好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其间,本基金也将积极关注上市公司
基本面发生改变时所带来的投资交易机会。 I、定量分析
x基金将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估值指标,同时兼顾上市公司的成长性指标和财务指标,以挑选具有估值优势、成长优势和财务优势的个股。
本基金考察的估值指标主要包括:市盈率、市盈率/净利增长率。对于估值指标重点进行横向(不同行业间)与纵向(行业内不同时期)分析。
本基金考察的成长指标主要包括:主营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本基金考察的财务指标主要包括: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
II、定性分析
x基金将从行业发展前景及地位、公司管理水平和治理结构、核心竞争力等几
个方面对个股进行定性分析,以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
行业发展前景及地位:关注公司所处行业的周期特征、行业景气度和行业集中度等,关注公司是否具备行业领先地位。
公司管理水平和治理结构:关注公司是否具有诚信、优秀的公司管理层和良好的治理结构。
核心竞争力:关注公司主营业务可持续发展能力及在行业中的地位,包括公司主营产品或服务是否具备良好的发展前景,是否具备成本优势,是否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和创新能力等。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不使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本基金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将综合考虑行业特性和公司基本面等因素,寻找具有相对估值优势和长期投资价值的投资标的。在行业特性方面,将优先选择行业发展空间大,符合国家政策鼓励、扶持方向的行业;公司基本面方面,优选公司业绩可持续稳定增长、公司治理结构较为完善、财务指标较为稳健的公司;在估值方面,综合考虑市盈率、市净率、重置价值、A-H溢价率等估值指标,选择具有相对估值优势的公司。通过对备选公司以上方面的分析,本基金将优选出具有综合优势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并根据行业趋势、估值水平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3)科创板股票投资策略
科创板上市公司以科技创新企业为主,并且允许暂未盈利的公司上市,考虑到科创板上市公司的特殊性,本基金将从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两方面入手,进行研究筛选。
定性方面,本基金重点关注以下方面:科创板企业所处行业及其发展趋势与国家战略的匹配程度、行业里的影响力及行业地位;企业拥有的核心技术和核心竞争力,研发投入、研发团队等研发体系情况;公司治理结构及管理团队情况。
定量方面,本基金将对反映上市公司质量和增长潜力的成长性指标、研发指标和估值指标等进行定量分析,以挑选具有成长优势、研发优势和估值优势的个股。
成长性指标:主营收入增长率、研发费用增长率等。 研发指标:研发费用/营业收入、研发费用/总市值等。
估值指标:市销率(P/S)、市现率(P/CF)、市值/交易流水(P/GMV)等。
(4)债券投资策略
首先,本基金在宏观周期研究的基础上,决定整体组合的久期、杠杆率策略。 其次,本组合将在期限结构策略、行业轮动策略的基础上获得债券市场整体回报率,通过息差策略、个券挖掘策略获得超额收益。
1)期限结构策略。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和变化趋势,对各类型债券进行久期配置;当收益率曲线走势难以判断时,参考基准指数的样本券久期构建组合久期,确保组合收益超过基准收益。具体来看,又分为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和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子弹策略、杠铃策略及梯式策略。
2)个券挖掘策略。本部分策略强调公司价值挖掘的重要性,在行业周期特征、公司基本面风险特征基础上制定绝对收益率目标策略,甄别具有估值优势、基本面 改善的公司,采取高度分散策略,重点布局优势债券,争取提高组合超额收益空间。
(5)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基于控制风险需求,本基金将综合研究及跟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方面的因素,结合发行人资产负债状况、盈利能力、现金流、经营稳定性等综合评估结果,适当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6)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价值主要取决于其标的股权的价值、债券价值和内嵌期权的价值,本基金将对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价值进行评估,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进行投资。此外,本基金还将根据新发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预计中签率、模型定价结果,积极参与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新券申购。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质量和构成、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等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全方面分析,评估其相对投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力求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的提高本基金的收益。
(8)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在股指期货投资上,本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标,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谨慎适 当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中,将分析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研究现货和期
货市场的发展趋势,运用定价模型对其进行合理估值,谨慎利用股指期货,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及时调整投资组合仓位,以降低组合风险、提高组合的运作效率。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封闭运作期内,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100%,投资于科技创新主题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50%;
2)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①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②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④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⑤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
16)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0%,出借到期日不得超过封闭期到期日,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7)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20%;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4)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2)封闭运作期届满后,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投资于科技创新主题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5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①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②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④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⑤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4)、15)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七)业绩比较基准
x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国战略新兴产业成份指数收益率×50%+恒生指数收益率(使用估值汇率折算)
×1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40%
中国战略新兴产业成份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选取节能环保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生物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能源产业、新材 料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数字创意产业、高技术服务业等领域具有代表性的 100家上市公司,采用自由流通股本加权方式,以反映中国战略新兴产业上市公 司的整体走势。
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以香港股票市场中的 50 家 上市公司股票为成分股样本,以其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是反映香 港股市价幅趋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价指数。
中债综合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等)、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
若未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
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本业绩
比较基准停止发布,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风险收益特征
x基金为混合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汇率风险、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等风险。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x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2年03月31日,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审计师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 项目 |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 权益投资 | 435,804,143.33 | 79.73 |
其中:股票 | 435,804,143.33 | 79.73 | |
2 | 基金投资 | - | - |
3 | 固定收益投资 | 72,927,611.57 | 13.34 |
其中:债券 | 72,927,611.57 | 13.34 | |
资产支持证券 | - | - | |
4 | 贵金属投资 | - | - |
5 |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 - |
6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 - | |
7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 37,624,263.79 | 6.88 |
8 | 其他各项资产 | 243,658.67 | 0.04 |
9 | 合计 | 546,599,677.36 | 100.00 |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 行业类别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A | 农、林、牧、渔业 | - | - |
B | 采矿业 | - | - |
C | 制造业 | 408,706,400.14 | 74.99 |
D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560,728.00 | 0.10 |
E | 建筑业 | - | - |
F | 批发和零售业 | - | - |
G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 - |
H | 住宿和餐饮业 | - | - |
I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26,537,015.19 | 4.87 |
J | 金融业 | - | - |
K | 房地产业 | - | - |
L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 - |
M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 - |
N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 - |
O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 - |
P | 教育 | - | - |
Q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 - |
R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 - |
S | 综合 | - | - |
合计 | 435,804,143.33 | 79.96 |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x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 股票代码 | 股票名称 | 数量(股)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1 | 002920 | 德赛西威 | 306,900 | 38,859,678.00 | 7.13 |
2 | 603290 | 斯达半导 | 94,600 | 36,572,360.00 | 6.71 |
3 | 300750 | 宁德时代 | 67,400 | 34,529,020.00 | 6.34 |
4 | 600460 | 士兰微 | 592,400 | 28,731,400.00 | 5.27 |
5 | 688187 | 时代电气 | 516,390 | 28,272,352.50 | 5.19 |
6 | 300661 | 圣邦股份 | 81,300 | 26,546,076.00 | 4.87 |
7 | 688005 | 容百科技 | 197,383 | 25,545,307.86 | 4.69 |
8 | 300260 | 新莱应材 | 456,300 | 24,635,637.00 | 4.52 |
9 | 002371 | 北方华创 | 82,900 | 22,714,600.00 | 4.17 |
10 | 688533 | 上声电子 | 480,855 | 21,349,962.00 | 3.92 |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 债券品种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 国家债券 | - | - |
2 | 央行票据 | - | - |
3 | 金融债券 | - |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 - | |
4 | 企业债券 | - | - |
5 |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 - |
6 | 中期票据 | - | - |
7 | 可转债(可交换债) | 72,927,611.57 | 13.38 |
8 | 同业存单 | - | - |
9 | 其他 | - | - |
10 | 合计 | 72,927,611.57 | 13.38 |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 债券代码 | 债券名称 | 数量(张)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1 | 128035 | 大族转债 | 144,240 | 16,601,933.11 | 3.05 |
2 | 113577 | 春秋转债 | 132,200 | 15,922,175.24 | 2.92 |
3 | 113619 | 世运转债 | 134,180 | 15,784,045.57 | 2.90 |
4 | 113602 | 景 20 转债 | 129,280 | 15,013,197.85 | 2.75 |
5 | 123083 | 朗新转债 | 53,290 | 9,606,259.80 | 1.76 |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x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x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股指期货。
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x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在股指期货投资
上,本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标,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谨慎适当参与股指期货的投 资。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中,将分析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研究现货和期货市场的发展趋势, 运用定价模型对其进行合理估值,谨慎利用股指期货,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 及时调整投资组合仓位,以降低组合风险、提高组合的运作效率。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x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没有相关投资政策。 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x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x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没有相关投资评价。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本报告期内,经查询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机构公开信息披露平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序号 | 名称 | 金额(元) |
1 | 存出保证金 | 243,658.67 |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 |
3 | 应收股利 | - |
4 | 应收利息 | - |
5 | 应收申购款 | - |
6 | 其他应收款 | - |
7 | 待摊费用 | - |
8 | 其他 | - |
9 | 合计 | 243,658.67 |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 债券代码 | 债券名称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1 | 128035 | 大族转债 | 16,601,933.11 | 3.05 |
2 | 113577 | 春秋转债 | 15,922,175.24 | 2.92 |
3 | 113619 | 世运转债 | 15,784,045.57 | 2.90 |
4 | 113602 | 景 20 转债 | 15,013,197.85 | 2.75 |
5 | 123083 | 朗新转债 | 9,606,259.80 | 1.76 |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x报告期末本基金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日期 |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 率① | 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③ | ①-③ |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 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 ②-④ |
2020-03-20 至 2020-12-31 | 19.15% | 30.28% | -11.13% | 1.19% | 0.87% | 0.32% |
2021-01-01 至 2021-12-31 | 6.90% | 1.27% | 5.63% | 1.49% | 0.92% | 0.57% |
2022-01-01 至 2022-03-31 | -23.04% | -10.30% | -12.74% | 2.11% | 1.05% | 1.06% |
2020-03-20 至 2022-03-31 | -1.98% | 18.34% | -20.32% | 1.48% | 0.92% | 0.56% |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x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的债券(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
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该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股指期货合约按照结算价估值,如估值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港股通投资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在港交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 规定进行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x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
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在符合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收益分配,每次收益分配比例等具体分红方案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分红公告;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登记结算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基 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 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基金收益 的分配原则,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x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规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对于场外份额,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对于场内份额,现金分红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x、律师x、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基金上市初费及上市月费;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x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划款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x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划款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x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 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x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xx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xx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3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5、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8、临时报告
x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0)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1)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基金估值时;
(22)本基金停复牌或终止上市;
(23)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国联安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2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1、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2、股指期货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3、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14、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