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徵 收 土 地 計 畫 書
x府為辦理「旗山區兒3開闢工程」需要,擬徵收坐落xxxxxxxxx0000xx等3筆公私共有土地,私有地持分面積0.001206公頃,茲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13條及第13條之1規定,擬具計畫書並檢同有關附件計12份,請准予照案徵收。
此請
內 政 部
一、徵收土地原因
為辦理「旗山區兒 3 開闢工程」,必需使用本案土地。二、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圍及面積
(一)擬徵收坐落本市xxxxxx 0000 xx等 3 筆公私共
有土地,私有地持分面積 0.001206 公頃,詳如徵收土地清冊與徵收土地圖說。
(二)本案勘選徵收用地範圍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本案土地屬都市計畫內之兒童遊樂場用地,並已依作業要點第 2 點規定檢視需用土地範圍位置之適當性及必要性。
三、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
(一)興辦事業之種類:其他依法得徵收土地之事業(兒童遊樂場用地)。
(二)興辦事業之法令依據: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10
款及都市計畫法第 48 條規定。
(三)奉准興辦事業文件:本案土地係屬都市計畫內之兒童遊樂場用地,本府本於權責辦理本工程開闢,依法無須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該項工程所需總經費約 93,550,000 元,分 3 年(106 年至 108 年)編列預算,本
次工程徵收用地補償費經調幅計算後為 481,207 元,由 108 年度「旗山區兒 3 開闢工程」第 3 期土地補償費
55,000,000 元項下支應,所需經費已足敷支應。四、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一)本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連理由:
本計畫係屬旗山區都市計畫劃設之兒童遊樂場用地,該都市計畫區內綠資源嚴重不足,周遭地區居民、兒童欠缺休閒遊憩空間及緊急避難處所,本計畫工程開闢後,可提供xx居民運動休閒場所,綠美化市容景觀,提升區域生活品質及公共安全空間,對鄰近居民皆有正面影響及助益,故本計畫徵收私有土地確實有合理關聯性。
(二)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本計畫範圍經考量土地使用現況、用地方整、民眾爭議最小、住戶拆遷最少及環境改善最大化等,已儘量優先利用公有土地,並減少徵收私有土地,又本案係依據都市計畫辦理開闢及用地取得,徵收私有土地已達最小限度範圍。
(三)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本計畫範圍係經都市計畫整體規劃,並考量地形現況、土地利用完整性及使用私有土地最少等因素進行用地勘選,又本案現況已開闢作為兒童遊樂場使用,用地位置經勘選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四)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
否。「旗山區兒 3 開闢工程」係永久使用性質,為符合工程設計永續使用目的,並保障公共利益,經評估應取得工程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不宜以租用或物權設定等方式取得土地;本府經綜合考量工程實際需要,依土地徵
收條例第 11 條規定,申請徵收土地前,以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惟協議不成,爰依上開規定申請徵收。未能以其他方式取得之原因概述如下:
1.設定地上權、租用:
本案工程係屬永久使用性質,無法於一定時間歸還原土地所有權人,考量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避免市庫無限制支出及為符合長期使用需要,採設定地上權或租用方式取得均不符工程設施永續使用之目的。
2.聯合開發:
本案工程係無償提供公眾使用之公共設施,非屬營利性質,本案工程之興闢並無金錢或其他收益可供分配,因此本案工程所需土地不適用聯合開發方式取得。
3.捐贈:
私人捐贈雖係公有土地來源之一,仍視土地所有權人意願主動提出,本府樂觀其成,並願配合完成相關手續,惟本案並無所有權人願意捐贈土地。
4.公私有土地交換:
本府無其他公有非公用土地可供交換,故本案工程所需土地無法以此方式取得。
5.區段徵收、市地重劃:
本案工程係單一公共設施之興建,非大範圍整體開發,不宜以區段徵收、市地重劃方式取得土地。
6.容積移轉:
本案土地所有權人尚無人提出容積移轉申請。
綜上所述,本案工程所需土地,除徵收取得土地所有權外,尚無其他取得方式。
(五)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
本計畫用地南側緊鄰大面積住宅區,開闢完成後,可改善原有雜亂環境,藉由綠地面積增加使空氣清淨、減緩地球暖化,並提供居民運動休憩空間,美化市容景觀,促進市區整體發展,故本計畫實有開闢之必要性及效益。
五、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一)社會因素:
1.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
本計畫土地位於本市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截至 000 x 0 xx,xxxxx 0,000 x,xx男性人口為 954 人(50.61%)、女性人口為 931 人(49.39%);另旗山區人口年齡結構 20歲以下佔 14.91%、20-40 歲佔 25.30%、40-65 歲佔 38.91%、65 歲以上佔 20.88%,壯年人口比例較高。計畫完成後,藉由綠化環境及公共空間的提供,可提升xx居民生活品質。
2.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之影響:
本計畫土地為都市計畫劃定之兒 3 用地,為配合旗山地區整體規劃發展,闢建兒童遊樂場用地以改善當地居民生活環境,提升公共設施服務品質,促進鄰里交流及美化周遭環境,對當地居民有正面影響及助益。
3.徵收計畫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之影響:
(1)本計畫勘選範圍土地,以對當地居民生活影響最少為原則,工程開闢完竣後,除可改善環境景觀外,亦可提升當地生活機能及生活品質。
(2)徵收計畫範圍內無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情境相同之弱勢族群。
4.徵收計畫對居民健康風險之影響程度:
本計畫性質屬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10 款規定之其他依法得徵收土地之事業,本工程開闢後,藉由綠化空間改善空氣品質,並提供市民良好的運動休憩空間,促進市民身心健康。
(二)經濟因素:
1.徵收計畫對稅收影響:
本工程開闢後,可提升整體環境條件與生活品質,助於地方發展、土地合理利用及改善生活機能,使居住環境更為優質,帶動地區發展,提升周圍土地開發價值,有利於地方稅收增加。
2.徵收計畫對糧食安全影響:
本計畫土地係屬都市計畫劃定之兒童遊樂場用地,現況無農業使用,無造成農業損失,故無糧食安全問題。
3.徵收計畫造成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
本計畫範圍用地施工前為鐵皮店鋪及平房,均已自行拆遷完成,並未產生就業人口減少或轉業問題,本工程開闢完竣後,可提升區域生活品質及公共安全空間,對鄰近居民皆有正面影響及助益,進而促進當地經濟發展,有利當地就業人口增加。
4.徵收費用及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及負擔情形:
本計畫開闢總經費約 93,550,000 元,分 3 年編列預算, 而本次徵收用地補償金額經調幅計算後為 481,207 元,
已編列 108 年度「旗山區兒 3 開闢工程」第 3 期土地
補償費 55,000,000 元支應之。
5.徵收計畫對農林漁牧產業鏈影響:
本計畫土地非屬農業區,且範圍內無供農業、林業、養殖、畜牧生產使用之土地,故對農林漁牧產業鏈不會造成影響。
6.徵收計畫對土地利用完整性影響:
本計畫範圍內土地目前多為高雄市政府所有,僅 3 筆
公私共有土地(私有地持分面積 0.001206 公頃)尚未取得。本計畫私有土地徵收後,促使土地利用更加完整。
(三)文化及生態因素:
1.因徵收計畫而導致城鄉自然風貌改變:
本工程之興闢並無破壞城鄉風貌之虞,對當地環境之衝擊甚小,且可有效改善市容景觀及當地生活環境品質,創造優良居住空間。
2.因徵收計畫而導致文化古蹟改變:
本計畫範圍內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故未對文化古蹟造成改變。
3.因徵收計畫而導致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
本工程開闢後,可增加城市活動空間,提升居住生活環境品質,對於xx居民生活機能及鄰里網絡關係均有正面助益。
4.徵收計畫對該地區生態環境之影響:
(1)本計畫範圍內無公告生態保護區,工程開闢後增設植栽綠帶、休憩廣場及步道等開放空間,結合旗山第五號排水水岸空間,可提供更優質生態環境及改善空氣品質,對該地區生態未造成不良之影響。
(2)依本府環境保護局 107 年 12 月 20 日高市環局綜字
第 10746263600 號函示,本案開發行為屬「公園兼
兒童遊樂園」,非屬「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道(公)路興建或延伸工程之開發行為,故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5.徵收計畫對xx居民或社會整體之影響:
本工程開闢後,為當地居民及兒童增添優質、便利及安全的運動休憩場所,而綠覆率增加,有效美化市容及改善xx居民生活環境條件,進而吸引到訪旗山老街等景點之觀光客順道前來,對xx居民或社會整體環境之發展有正面效益。
(四)永續發展因素:
1.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本計畫係依照都市計畫法進行都市發展,城鄉發展地區應以永續發展、成長管理為原則,創造寧適的生活環境。本計畫工程開闢後為市民增添一處舒適的運動休憩場所,有助於土地之完整利用、都市防災功能,改善居民生活環境及提升生活品質,增加國民生活便利性,符合永續發展建設政策之理念。
2.永續指標:
本計畫範圍鄰近旗山第五號排水,完工後與整治後之河川生態景觀串聯整合,提供當地居民及觀光客寬闊的視野,同時增加都市綠色空間,對於永續指標內環境、節能減碳、國土資源、健康、城鄉文化等面向均有正面效果。
3.國土計畫:
本計畫土地係旗山都市計畫劃定之兒童遊樂場用地,業依都市計畫法及相關規定完成法定程序公告在案。本計畫範圍內無國土復育方案禁止開發土地,亦非位
屬國家公園計畫範圍,為落實國土保育及保安,避免造成環境破壞,並無使用優良農田及農業設施,且與鄰近農地有適當區隔,不影響農業經營管理,符合國土計畫原則。
(五)其他因素:
本計畫土地係旗山都市計畫劃設之兒童遊樂場用地,配合旗山第五號排水整治案之xx環境地區,進行全面性的整體規劃開發,完成後除提供市民優質安全之運動休閒空間外,亦藉由帶狀水岸空間銜接至旗山老街等景點,創造當地開放公共空間,滿足大眾親近自然與休憩之需求。
(六)綜合評估分析: 1.公益性:
本計畫係配合都市整體發展辦理兒 3 開闢,完工後整
合西側旗山第五號排水水岸空間,串連至xx旗山老街、天后宮等觀光景點。除改善原有環境雜亂之情形外,更藉由植栽綠化空間之增加,改善市區環境及公共設施服務品質,為當地居民及觀光客增添一處優質且舒適的運動休憩及活動交流場所。
2.必要性:
本計畫係旗山都市計畫劃設之兒童遊樂場用地,該都市計畫區內綠資源缺乏,居民無公共活動空間及緊急避難之處所。本工程開闢完成後,可改善原有雜亂環境,藉由綠地面積增加使空氣清淨、減緩地球暖化,並提供居民運動休憩空間,美化市容景觀,促進市區整體發展,是本計畫開闢及徵收私有土地確有其必要性。
3.適當性:
本計畫工程完工後,可適當滿足鄰近居民日常休憩的需求,提供居民散步、兒童遊憩空間,確實完備地方公共設施,提升公共設施服務水準,長期而言,可改善該地區xx居民生活條件,創造更優質、安全的生活居住環境,對社會整體環境之發展有助益,故顯無損害與利益失衡之情況。
4.合法性:
本計畫土地已劃定為兒童遊樂場用地,為公共建設需要並保障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0 條
及第 11 條規定,就事業計畫之需要舉行公聽會,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意見,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規定辦理協議價購,協議不成爰依規定辦理徵收。
綜觀上列敘述本計畫符合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經評估應屬適當。
六、土地使用之現狀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
(一)土地使用現狀:
本案施工前為鐵皮店鋪及平房使用,均非合法建築改良物並已完成拆遷,其協議價購價格依「高雄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及救濟自治條例」所訂查估標準計算。現況已為兒童遊樂場。
(二)使用人之姓名住所:
無。
七、土地改良物情形無。
八、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無。
九、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
x計畫位於本市旗山區,東側臨台 3 線(中華路)、西側緊鄰旗山第五號排水、南側臨住宅區、北側臨接廣場兼停車場用地。
十、徵收土地區內有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並註明其現狀及維護措施
無,本計畫徵收土地範圍內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故無須維護措施。
十一、舉行公聽會、說明會、聽證之情形,並應檢附會議紀錄及出席紀錄
(一)業於 106 年 6 月 14 日、106 年 7 月 24 日將舉辦第 1
場、第 2 場公聽會之事由、日期及地點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高雄市政府、旗山區公所及旗山區湄洲里辦公處、瑞xx辦公處等之公告處所,與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依土地登記簿所載住所通知有關之土地所有權人,且刊登新聞紙及張貼於本府網站,並於 106 年 6 月 28 日及 106 年 8 月 9 日舉行公聽會。
(二)公聽會業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項第 3款規定說明興辦事業概況與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並已拍照及錄影存檔。
(三)公聽會會議紀錄已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並於 106 年 7
月 20 日及 106 年 9 月 4 日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高雄市政府、旗山區公所以及旗山區湄洲里辦公處、瑞xx辦公處等之公告處所,與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及張貼於本府網站,並書面通知xx意見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盧○任為廣場兼停車場用地所有權人,故本案不寄送)。
(四)已於 106 年 8 月 9 日第二場公聽會針對 106 年 6 月 28日第一場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xx意見進行明確回應及處理(由於本計畫與北側廣場兼停車場用地為相鄰兩基地,為使該區域整體開發,因此工程一
併規劃設計及完工,又因該兩案有部分所有權人相同,為避免民眾舟車勞頓,因此第一、二場公聽會均合併辦理)。
十二、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經過情形及所有權人xx意見之情形
(一)本工程案徵收前分 3 次協議價購,相關內容分述如下:
1.第 1 次協議價購
x府以 106 年 9 月 5 日高市府工養字第 10674706500
號開會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協議,並於 106 年 9 月 14
日假本市旗山區公所 3 樓中正堂進行協議。本次協議價格係委託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依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進行估價,並參考周遭地區土地實際成交價格等資料,與土地所有權人進行協議價購。本案私有土地共 13 筆,面積 0.228142 公頃,原土地所有權人共
26 人,本次協議所有權人xxx等 23 人同意價購,共計價購完成 10 筆全土地、3 筆部分持分土地,面積 0.226936 公頃(約佔私有土地總面積 99.47%),尚餘中華段 1005、1013 及 1014 地號等 3 筆土地之私有持分部分面積 0.001206 公頃未能價購取得。
2.第 2 次協議價購
本案徵收市價業經評定完成後,因協議價購市價略高於徵收市價,本府為踐行協議價購立法目的與精神,復以 107 年 12 月 5 日高市府工養字第 10776949900號開會通知再次通知尚未完成價購之土地所有權人於 107 年 12 月 19 日假本市工務局養工處研討室續行協議價購,本次協議價格係委請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就尚未全筆取得之中華段 1005、1013 及 1014 地號等 3 筆土地出具市場價格變動意見書,並經本府簽准以
前次協議價格每平方公尺 40,000 元作為本次協議價格,惟因土地所有權人xxx已死亡未辦繼承登記、xxx及x○讚等 2 人送達處所不明,致無法完成協
議價購。
3.第 3 次協議價購
因本案於 107 年 12 月 19 日辦理協議價購會後,至提 送徵收土地計畫書已逾六個月,為維護所有權人權益,經審慎評估後復以 108 年 7 月 8 日高市府工養字第
10873718900 號開會通知再次通知尚未完成價購之土
地所有權人於 108 年 7 月 19 日假本市工務局養工處研討室續行協議價購。本次協議價格業經本府委託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提出不動產市場價格變動意見書,參酌各項評估條件後並經本府簽准維持前次協議價格每平方公尺 40,000 元,惟土地所有權人因與前次價購有相同原因,致無法完成協議價購。
(二)本案於申請徵收前,已依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規定於協議價購併予通知土地所有權人xx意見,並均已合法送達。其中所有權人xxx、xxx、xxx、xxx、xxx、xxx於會議中有xx意見,經由本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及相關單位代表於現場說明,並均已記載於會議紀錄,另xxx、王○x、xxx、余○長於協議價購會後有xx意見,本府針對上述xx意見之所有權人均以書面個別函復及處理,其餘所有權人於得提出xx意見期限內均未提出xx意見。
(三)協議價購通知已依土地登記簿所在住址辦理送達,惟案內部分所有權人通知遭退回或無法送達,本府函請戶政、稅捐機關查址,經旗山戶政事務所查復洪○雄xx死亡,本府遂就查得繼承人住址寄送通知價購及xx意見,另洪○雄、張○讚依查得新址寄送,仍無法送達。嗣因洪
○雄部分之繼承人、xxx、x○讚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等因素,本府爰依法向xxx、張○讚、xxx及其全體繼承人辦理公示送達。
十三、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姓名住所詳附徵收土地清冊。
十四、被徵收土地之使用配置詳如土地使用計畫圖。
十五、有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
無,案內無原住民土地。十六、安置計畫
無,本案土地無合法建築物被徵收,故本案無土地徵收條例第 34 條之 1 規定需安置情形,無須向社會單位查詢及訂定安置計畫。
十七、興辦事業概略及其計畫進度
(一)計畫目的:
本計畫範圍緊鄰旗山第五號排水、廣場兼停車場用地、住宅區等,為配合該區域整體規劃開發,使土地效用最大化,以利該區域有效提升居住環境,開闢完成後,提供當地居民休閒活動空間及兒童遊憩處所,創造更優質、安全的生活品質。
(二)計畫範圍:詳如徵收土地圖說。 (三)計畫進度:
本工程已於 107 年 3 月 31 日開工,107 年 11 月 2 日完工。
十八、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其分配
(一)應需補償金額總數 481,207 元
(二)地價補償金額 481,207 元
(三)土地改良物補償金額 | 0 | 元 |
(四)遷移費金額 | 0 | 元 |
(五)其他補償費 | 0 | 元 |
十九、準備金額總數及其來源
(一)準備金額總數:55,000,000 元。
(二)經費來源及概算:
1.兒 3 用地開闢總經費約 93,550,000 元,分 3 年編列預
算,而本次徵收用地補償金額經調幅計算後為 481,207
元,由 108 年編列之「旗山區兒 3 開闢工程」第 3 期
土地補償費 55,000,000 元項下支應之,所需補償經費已足敷支應。
2.本計畫用地由高雄市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徵收市價,詳如后附 107 年 12 月 20 日高市地政價
字第 10733541306 號函影本。原估價基準日為 107 年
09 月 01 日,核准徵收發價日期已逾 108 年 06 月 30日,故須辦理市價變動幅度調整,並已由本市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 108 年度第 2 次會議評定通過,徵收補償市價評定變動幅度為 100.06%。
需用土地人:高雄市政府代 表 人:市長韓國瑜
中 華 民 國 1 0 8 年 9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