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S2021 合同编号:车抵借
QS2021 合同编号:车抵借
个人购车抵押(保证)借款合同
借款人:
签约重要提示
为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仔细阅读以下事项:
一、请您在签约前,再次检查并确认以下事宜:
(一)您有权签署本合同,并知悉签署本合同后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若依法需要取得他人同意的,您已经取得充分合法的授权;
(二)您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签订并依约履行本合同;
(三)您已经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并特别注意了其中有关责任承担、免除或限制对方责任,以及字体加粗部分的内容;
(四)您已经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接受这些条款的约束;
(五)您已确知任何欺诈、违约行为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本合同文本仅为示范文本,目的为金融消费者提供便捷信贷,
为充分尊重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合同的特别约定条款中留有空白行,在合同中增设了“其他修订及约定事项”/增加补充协议,供各方对合同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使用。
三、请您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或打印需要您填写的内容。本合同应填写要素完整,字迹清楚工整,多余及无实质内容的空格可划折线、斜杠“/”或加盖“此栏行空白/以下空白”印章。
四、如对本合同有任何疑问,务必在签署前向齐商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咨询清楚。
个人购车抵押(保证)借款合同
(一)债务人:
1、借款人(主债务人)/抵押人: 身份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指定代收人: 传真接收,号码: 电子邮件,地址: 手机短信接收,号码: QQ 接收,号码: 微信接收,号码:
借款人同意并确认上述任一通讯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
2、共同债务人: 身份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指定代收人: 传真接收,号码: 电子邮件,地址: 手机短信接收,号码: QQ 接收,号码: 微信接收,号码:
共同债务人同意并确认上述任一通讯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
(二)抵押物共有人(抵押人): 身份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三)保证人: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理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指定代收人: 传真接收,号码: 电子邮件,地址: 保证人同意并确认上述任一通讯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
(四)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理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恪守信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各方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术语具有如下明确含义:
一、借款人是指借款主申请人,共同债务人为自愿与借款人共同承担债务的其他人。借款人和共同债务人均应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本合同中的借款人与共同债务人统称为债务人。
二、抵押人,指为本合同借款提供抵押担保的自然人,在本合同中,抵押人为主借款人及抵押物共有人。
三、抵押权人,指本合同中的贷款人。 四、抵押物,指本合同中所购买的汽车。
五、担保方式,本合同的担保方式可以是抵押担保,也可以是抵押和保证的组合担保。抵押人和保证人在本合同中均称担保人。
第二条 借款金额
见本合同第十五条特别约定条款一(一)。
借款金额涉及到外币的,按照借款发放当日齐商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现汇(钞)买入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
第三条 借款期限
一、借款期限见本合同第十五条特别约定条款一(二)。
二、若前款约定的借款期限起止日与借款借据所记载的借款期限起止日不一致的,则以借款借据等债权凭证中的记载为准。
三、若贷款人提前收回借款的,则视为借款到期日相应提前。
第四条 借款用途及相关纠纷处理方式
一、本笔借款用于借款人支付购车款,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借款挪作他用,否则由此引起的责任由债务人承担。具体见本合同第十五条特别约定条款一(三)。
二、本合同签订后,借款发放前,借款人与车辆经销商(代购商)就本合同项下车辆有关质量、交车条件、权属或其他事宜发生任何纠纷的,本合同自动中止。贷款人有权视上述纠纷的解决情况,在半年内决定是否解除或继续履行本合同。贷款人不承担由此给合同他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三、借款发放后,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本合同项下车辆买卖合同的效力,该车辆买卖合同发生变更、延期执行或被宣布无效等情况的,均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车辆买卖合同发生的任何纠纷,包括但不限于有关质量、交车条件、权属等方面的纠纷,均与贷款人无关,本合同应正常履行,借款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息、支付有关费用。如车辆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解除后,本合同也被解除的,借款人应积极配合贷款人向
车辆经销商(代购商)追索其所收受的购车借款本金及利息。
一、贷款定价基准:借款利率参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LPR”指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计算并公布的 T-1 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其中,“T”为借款利率确定当日,“T-1”为当日的前一个工作日。
二、借款利率定价公式:LPR 加/减点确定。
三、日利率=年利率÷360(人民币按照 360 天计算,其他币种按市场惯例计算),月利率=年利率÷12。
四、借款利率可采用以下浮动方式:
(一)借款利率浮动,即浮动利率,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则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执行,不分段计息;如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借款利率按照借款实际发放日和利率调整日贷款定价基准和定价公式确定,分段计息。借款期间,贷款定价基准调整的,不再通知债务人。如遇国家取消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或者市场不再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贷款人有权根据同期的国家利率政策,按照公平诚信的原则,并参照行业惯例、利率状况等因素,重新确定借款利率后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有异议的,应及时与贷款人协商。自贷款人发出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协商不成的,贷款人有权提前收贷,债务人应当立即清偿剩余的借款本息。
1.满周期浮动,借款利率自借款发放起每满一个周期与借款实际发放日相对应的日期为利率调整日。无对应日的,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利率调整日。
2.固定日浮动,借款利率自借款发放之日起每个公历月、季、半年或年的固定日为利率调整日。
(二)借款利率不浮动,即固定利率,亦即借款利率按照借款实际发放日贷款定价基准和定价公式确定,并在借款期限内保持不变。
本笔借款利率的执行方式见本合同第十五条特别约定条款二(一)、(二)、(三)。
(四)。
第六条 借款发放
一、本合同签订后,借款发放前,如遇国家调控政策以及监管部门贷款政策变化,原合同约定的借款金额以及借款利率浮动方式等不符合外部监管政策要求的,贷款人有权单方根据发放当时的贷款政策重新确定借款金额及借款利率浮动方式等借款要素,借款人对此有异议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或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与借款借据记载不一致时,以借款借据记载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
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借款发放见本合同第十五条特别约定条款三。
二、借款人应在齐商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用于借款的发放和归还。三、借款人同意并授权贷款人直接将款项划至收款人账户。
四、贷款人有权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借款人自主支付或贷款人受托支付与借款人自主支付相结合的方式对借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一)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将借款资金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在借款资金发放前,借款人应提供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相关交易资料,经贷款人审核同意后,将借款资金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由于非贷款人责任发生对手账户开户行退款,导致贷款人无法及时按照借款支付委托将借款资金支付给其交易对手的,贷款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在借款资金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后,如果由于基础交
易合同被撤销、解除、被确认无效等原因,导致借款资金退回的,贷款人对于该退回的借款资金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提前收贷。
(二)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将借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三)贷款人“受托支付”与借款人“自主支付”相结合是指借款资金一部分由贷款人 “受托支付”,另一部分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支付方式。
借款人同意借款资金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或部分自主支付方式的,借款人承诺如借款资金的实际支付情况违反本合同协议约定的,将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同时,贷款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借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四)在借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或使用借款资金的,应根据贷款人要求补充借款发放和支付条件,贷款人有权采取更为严格的借款发放及支付条件,并有权停止借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根据本合同约定采取相应的违约救济措施。
第七条 借款偿还和计息、结息
一、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起息日为借款实际发放日。借款人应按约定日期向贷款人还本付息。本笔借款的还本付息日期见本合同第十五条特别约定条款四(一)。
(一)本合同项下,对一年期(含)以下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借款利息采取积数法计算利息,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借款天数×日利率。对其他借款利息采取对年对月对日的逐笔计息法计算利息,如果不能对年对月对日的,以月末最后一日为对日。计息周期满年的按年利率计算,满月的按月利率计算,不满月的以零头天数按日利率计算。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本金×零头天数×日利率。
(二)不同的计息周期对应不同的期利率,其换算公式为: 计息周期为月或月的整数倍,期利率=年利率÷12×每期月数
计息周期小于一个月,期利率=日利率×每期天数。
二、还款方式可采用以下方式,本笔借款的约定借款偿还方式见本合同第十五条特别约定条款四(二)。
(一)等额本息偿还法
每期本息还款额=
借款本金×期利率×(1+期利率)还款期数
(1+期利率)还款期数-1
每期本息还款额=
借款本金还款期数
+(借款本金-归还本金累计额)×期利率
(二)等额本金偿还法
(三)到期还本法:借款本金在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归还,借款利息可以按约定的周期归还,也可以在借款到期日同本金一并归还。此方式仅适用于期限小于或等于一年期的借款。
(四)其他还款法。
三、放款后,借款人必须在每个还款日的北京时间 17 点前将足额款项存入约定还款账户。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在本合同规定的还款日直接从该账户中扣收有关款项,若借款人约定还款账户中款项不足以扣收的,贷款人有权直接或委托其他银行在其开立的其他个人结算账户中扣收,直至借款人还清全部借款本息以及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责任和义务完全履行完毕之日为止。
借款人归还最后一期借款时,必须到贷款人处办理柜面还款及借款结清手续。
约定还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止付、结清,或借款人需要变更约定还款账户的,借款人应到贷款人处办理约定还款账户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生效前,若原约定还款账户已无法足额划款,借款人应到贷款人处办理柜面还款。借款人未及时办理约定还款账户变更手续或未及时到贷款人处柜面还款导致未按期足额清偿到期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借款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本笔借款的约定还款账户见本合同第十五条特别约定条款三(二)。
四、借款人提前部分或全部归还借款本息的,应提前 15 个银行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取得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前归还部分借款本息的,应与贷款人协商确定此后的还款期限或还款金额。提前归还本金部分的应付利息依借款利率按上一还款日至提前还款日的实际天数计收。
本笔借款提前还款的,收取违约金的执行方式见本合同第十五条特别约定条款四(三)。五、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有权对被挪用的借款计收罚息;
借款人未按期还款且又未就展期事宜与贷款人达成协议,即构成借款逾期的,贷款人有权对逾期的借款计收罚息;借款人不能按时支付利息的,贷款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逾期罚息利率对欠息计收复利。罚息和复利的计结息方式与本合同约定的借款计结息方式一致。
六、所扣划款项按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本金顺序依次清偿。款项不足于结清全部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自主调整清偿顺序。
第八条 抵押担保
一、借款由抵押人以其有处分权的汽车为抵押物提供抵押担保。抵押人应及时办理抵押登记事宜。若本合同项下借款以由贷款人认可的担保公司提供保证担保为贷款发放条件的,抵押人应当在贷款发放之日起三个月内办妥以贷款人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期间自抵押登记之日起至主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抵押期限届至,债务人未还清主债务的,则抵押权人依法享有的抵押权不变,同时抵押人应办妥续抵押登记手续。
本笔借款的抵押物基本情况及抵押登记状况见本合同第十五条特别约定条款五(一)、
(二)。
三、抵押期间,抵押人应将抵押物的抵押权利凭证、保险单据、汽车买卖合同等正本文件交抵押权人占管。
四、抵押期间,抵押人应妥善保管抵押物,负责日常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抵押人应自觉接受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检查,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出借、赠与、转让、重复抵押他人或以其他方式处分,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以转让、出租、再抵押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但实际转让价款低于授信时评估价且所得价款不足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补充提供差额价值新的足额、有效的担保,抵押人不能提供的,承诺对差额价值对应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五、抵押期间,抵押人死亡或失踪的,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上设立的抵押权继续有效,抵押人的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无权就此提出抗辩。
六、如借款人未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到期债务(包括抵押权人因借款人、抵押人违约而要求提前收回的债务)或者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况,抵押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无须经过诉讼或仲裁等法律程序有权以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直接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在优先支付抵押物处分费用和本合同项下抵押人应支付或偿付给抵押权人的费用后,用于清偿担保债务。
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及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七、本合同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附和物、混合物、加工物和孳息等。
八、当抵押物或抵押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抵押权人有权暂停发放借款乃至终止发放借款或提前收回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时抵押权人可直接或委托其他银行从借款人账户中扣收,或处置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一)抵押人对抵押物保管不当或抵押物价值有减损时,抵押权人要求抵押人恢复原状,或追加或变更抵押权人认可的其他担保,抵押人未执行;
(二)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将抵押物出租、出售、出借、赠与、转让、重复抵押他人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三)抵押人拒绝抵押权人检查抵押物;
(四)抵押人未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或虽办理抵押登记但抵押权人不为贷款人;
(五)抵押期间抵押人不将抵押物的抵押权利凭证、保险单据、汽车买卖合同等正本文件交抵押权人占管;
(六)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擅自修改或变更保险单的条款或对保单作任何改变,中断或撤销保险,或任凭及允许该保险被撤消、取消、终止或过期失效;
(七)抵押人发生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八)抵押权人认为危及借款资金安全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保证担保
一、保证人系独立的法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法律规定的保证人资格和代为清偿能力,自愿承担并履行保证责任。保证人完全知悉债务人具备签订主合同的资格和权限并对其财务、经营、信用、信誉等情况充分了解;保证人完全知悉借款人向债权人提供的证件、收入等申请贷款资料,认可真实性,知悉借款人的借款用途。
(一)保证人为法人的,则:
1.保证人是依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合法实体,具有法律规定的保证人资格和代为清偿能力,自愿承担并履行保证责任。
2.保证人签署本合同已依法得到上级主管部门等有权机构的批准,并取得必要的授权,且完全符合保证人有关章程、内部决定以及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签署本合同也不与保证人之任何章程、合同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以及本公司的政策相冲突或相违背,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如果上述声明有虚假或隐瞒,保证人愿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3.保证人为上市公司的,除上述承诺外,保证人保证按照《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及时就本合同担保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因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影响贷款人担保债权的实现,保证人愿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二)保证人知悉并同意本合同的全部条款,自愿为本合同债务人提供保证,并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连带清偿义务。保证人为自然人的,保证人进一步承诺,如发生保证人失踪或被
宣告失踪、无法正常联系、下落不明、丧失必要的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形,则将由其监护人、财产接管人以保证人的财产为限对贷款人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如保证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将以其遗产对贷款人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
(三)保证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任何对其资产有约束力的规定或约定,不违反任何保证人与他人签署的担保协议、其他协议以及其他任何对保证人有约束力的文件、约定和承诺的内容。
(四)保证人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并接受贷款人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检查、监督。
(五)保证人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有可能使贷款人不接受其为保证人的下列事件:
1.与保证人或其主要领导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
2.未结案的诉讼、仲裁事件;
3.保证人承担的各类债务、或有负债或向第三人提供的保证、抵(质)押担保;
4.保证人在与贷款人或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合同项下所发生的违约事件;
5.其他影响保证人财务状况或担保能力的情况。
二、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人无论何种原因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包括贷款人因借款人或担保人违约而要求提前收回的借款本息),保证人都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清偿责任。
(一)保证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执行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处置费、过户费等),因借款人、保证人违约而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合同约定到期一次付清借款本金时,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主债务为分期履行的,则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提前收贷,或发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情况下主债务履行期提前届满时,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贷款人与借款人协议变更本合同中的借款条款,但未加重借款人的责任的,无须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应继续按照约定履行保证责任。
(五)保证人承诺,当借款人未依约履行本合同项下债务时,无论贷款人对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证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方式),贷款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而无须先行行使其他担保权利。
(六)本合同因任何原因而发生的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
的,保证人应向债权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主合同解除的,保证人对于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如主债务被确认无效,则保证人对借款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七)在本合同项下全部担保义务履行完毕之前,保证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转移、隐匿财产,或放弃、消极行使债权,或者以其他行为造成财产减少。
(八)保证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在不影响借款人今后偿还债务能力的前提下,有权向借款人追偿款项。但如果借款人同时面临保证人的追偿和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支付要求的,保证人同意借款人优先偿付其对贷款人的债务。
(九)如借款人与保证人已经或将要就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签订反担保合同的,则该反担保合同不得在法律或事实上损害贷款人在本合同保证条款项下享受的任何权利。
(十)在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履行完毕之前,保证人如进行任何产权变动、股权变更(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托管、代管、质押等)或经营方式调整(包括但不限于与外商、港澳台商签订合资、合作合同;撤销、关闭、停产、转产、变更;分立、合并、兼并、被兼并;重组、组建或改建为股份制公司、投资公司;以房屋、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或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入股或投资于股份公司,以租赁、承包、联营、托管等方式进行产权、经营权的交易;进行其他任何机构变更或改变经营性质),保证事先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贷款人。如贷款人要求追加或更换担保方式和主体,保证人保证落实为贷款人所接受的新的担保方式和主体。
(十一)保证人对在本合同项下及与贷款人任何部门或机构、其他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位签订的合同、担保合同或其他合同项下所发生的违约事件,保证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贷款人。
(十二)保证人如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国家其他有关部门进行任何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保证立即将有关登记副本送达贷款人。
(十三)保证人为单位的,承诺其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是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保证人承诺持续地同意贷款人查询该系统中企业选择公示及不公示的信息。若贷款人要求验资,保证人同意按照贷款人的要求进行验资并提供专业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十四)保证人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财务状况恶化,和任何第三方发生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或其他重大纠纷,或保证人重大资产被扣押、查封、冻结、强制执行或被采取了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措施,或发生任何可能影响或严重影响其责任承担能力的其他重大事件,均应在事件发生之日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
(十五)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第三人债务加入后,无论债权方如何向债务加入方主张权利或部分/全部放弃向债务加入方所享有的权利,保证人仍以本合同约定条款承担全额连带保证责任。
三、保证人承诺在本合同保证条款项下的债务均为见索即付,即只要贷款人向保证人提交借款催收通知文书,保证人就应当在收到之日履行清偿责任。
四、当保证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追加担保或变更保证人,借款人应按贷款人要求办理,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或提前收回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时,贷款人可直接或委托其他银行从借款人或保证人账户中扣收,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一)与保证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
(二)未结案的诉讼、仲裁事件;
(三)贷款人认为保证人承担的各类债务、或有负债或向第三人提供的保证、抵(质)押担保影响了保证人的财务状况、担保能力;
(四)保证人在与贷款人或其他任何贷款人的合同项下所发生的违约事件;
(五)保证人经营亏损或经济效益(收入)急剧下降;
(六)保证人改变经营机制,发生兼并、破产、股份制改造、承包、租赁、联营、合资
(合作)、分立、产权转让、解散等情况;
(七)自然人保证人或单位保证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正当理由长期滞留境外、或者出现严重负面新闻报道;
(八)其他影响保证人财务状况或担保能力的情况。
五、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无须经过法律程序有权从保证人的任何账户中扣款。债权人有权从保证人在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有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划相应款项用以抵销或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全部或部分债务,并按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利息、本金顺序依次清偿。款项不足于结清全部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自主调整清偿顺序。账户中的未到期款项视为提前到期,账户币种与贷款人业务计价货币不同的,按扣收时债权人适用的结售汇牌价汇率折算,需要办理结售汇或外汇买卖手续的,保证人有义务协助,汇率风险由保证人承担;本款约定的账户若涉及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等产品,保证人在此一并不可撤销的授权债权人有权直接代为发起相关产品赎回申请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确保债权人顺利扣划上述款项,保证人应提供一切必要配合。
第十条 主要权利与义务
一、借款人、担保人应向贷款人提供真实资料。
二、贷款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发放借款,但在本合同项下抵押权生效前,贷款人有权暂停发放借款。如本合同项下抵押权不可能生效的,则贷款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借款人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借款人应在齐商银行开立账户用以偿还借款本息。借款人应将其与汽车销售商之间的往来账款,包括但不限于向汽车销售商缴纳的购车款、定金、费用以及汽车销售商向其支付的违约金、违约利息、保险赔偿金等,通过其开立在齐商银行的上述账户进行结算。
四、借款人应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若借款人挪用借款,担保人不能免除其担保责任。
五、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本合同涉及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借款的,任一借款人均应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贷款人有权要求任一借款人清偿未偿还的借款本息和应付而未付的其他费用。
六、债务人、担保人同意贷款人就借款使用情况、其收入、财产和就业状况、担保实力等情况进行必要调查。根据政府部门、银行监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建设个人征信工作的需求,债务人应允许贷款人向上述部门、机构所建立或认可的信用征信系统报送信用信息,并允许相关信息被合法查询。一旦借款发生逾期等不良记录的,贷款人有权将借款的不良信息上报上述信用征信系统,征信上报规则以信用征信系统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则为准。
七、如贷款人要求各方对本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的,在办理公证手续后,借款人、担保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时,贷款人可以依法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八、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贷款人有权暂停发放借款乃至终止发放借款或提前收回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时贷款人可直接或委托其他银行从借款人或保证人账户中扣收,或行使担保权,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一)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
(二)借款人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事件或缺乏偿债诚意;
(三)借款人与他人签订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协议等;
(四)借款人已涉入、即将涉入或可能涉入诉讼、仲裁或其他行政、法律纠纷;
(五)借款人、担保人提供的资料不真实;
(六)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七)借款人或保证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其收支情况或借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八)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以及被宣告失踪或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为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义务;
(九)借款人未及时到贷款人处办理借款手续;
(十)借款人未按约定在齐商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十一)借款人违反合同条款的其他情况;
(十二)贷款人认为危及借款资金安全的其他情况。
九、本合同各方同意,贷款人有权在任何时候将本合同项下的借贷债权以及相关的担保权益转让给第三方,而无须经过其他合同各方的同意,并且有权在认为必要时向任何存在或潜在的受让方或相关人士披露借款的有关信息。贷款人转让本合同项下的借贷债权及担保权益的(或设立信托等特殊目的载体),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一并由受让方承接,贷款人将通过全国性媒体、债权人网站等渠道发布公告或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其他合同各方,其他合同各方仍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和担保责任。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若贷款人因业务需要须委托齐商银行其他机构履行本合同项下权利及义务,借款人对此表示认可。
贷款人授权的齐商银行其他机构有权行使本合同项下全部权利,有权就本合同项下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提交仲裁机构裁决;在不影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情形下,本合同对各方及各自依法产生的承继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在本合同中既有抵押担保又有保证担保的,贷款人有权在行使担保权时进行选择,既可以先行使抵押担保,也可以先行使保证担保,还可同时行使抵押担保和保证担保以清偿合同项下的债权债务。
十一、借款人以自有的财产设定抵押的,贷款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同意并不因此在贷款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仍然提供合同项下约定的担保。
十二、借款本息清偿前,借款人发生下列事由,应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
(一)个人收入明显减少,财务状况不佳;
(二)因疾病等原因可能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涉入或即将涉入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纠纷;
(四)取得出国(境)资格后计划出国(境);
(五)婚姻状况发生变化;
(六)其他可能影响借款收回的事件。
十三、贷款人解除合同应通知借款人,本合同自解除通知按约定的方式送达借款人之日起解除。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发生下列任一事件即构成违约:
(一)借款人不按本合同规定按时偿还借款本息;
(二)借款人、担保人违反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义务;
(三)借款人、担保人违反本合同的其他条款;
(四)借款人在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出现违约的,也将视为对本合同的违约;
(五)贷款人认为借款人、担保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二、违约发生后,贷款人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限期纠正违约;
(二)停止发放本合同项下未发放的借款;
(三)解除借款合同,要求借款人清偿所有到期或未到期的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
(四)要求借款人、担保人支付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一定比例的违约金(见本合同第十五条特别约定条款六);
(五)要求借款人、担保人赔偿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的实际损失;
(六)要求依法撤销借款人、担保人损害或可能损害贷款人债权的行为;
(七)从借款人、担保人的任何账户中扣划款项用以清偿借款人、担保人应承担的债务及其他费用。
三、抵押期限内,因抵押人以外的其他因素致使或可能致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按本条第二款的约定采取措施。
四、借款人在此特别声明,一旦借款人违约或借款人未偿还到期债务(包括本金、利息和费用),而借款人本身又无足够的财产偿还债务时,对于借款人拥有的任何针对第三方的债权、应收账款以及其他财产权益,贷款人均有权优先行使代位权。
五、担保人在此特别xx,一旦担保人未能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本身又无足够的财产偿还债权人时,对于担保人拥有的任何针对第三方的债权及其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担保、利息、违约金)、其他财产权益,债权人均有权优先行使代位权。担保人将自愿放弃针对债权人的抗辩。
六、本合同针对债务人、担保人的具体违约行为有具体违约责任约定的,适用相应具体违约责任约定,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第十五条特别约定条款中的贷款用途挪用、逾期情形下的罚息利率、提前还款违约金以及其他违约行为适用的违约金等约定。
七、为免歧义,本合同立约各方特别确认:适用本合同项下关于债务人、担保人的违约责任条款时,如出现重复计收违约金的情形,并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不得重复计收的,以本合同约定的较高标准违约金执行。
第十二条 文件往来、通讯、通知和送达
一、各方确认的送达地址为本合同首页填写的送达地址,各方同意并确认其任一通讯地址亦为有效送达地址,各方同意并确认该地址作为本合同项下通知事项以及发生纠纷时相关诉讼、仲裁、公证等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签约各方的各类通知、文件;法院或仲裁庭送达的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及证据、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支付令、判决书(裁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通知书等诉讼或仲裁审理、实现担保物权程序以及执行阶段法律文书;公证机构送达的各类通知和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二、本条第一款约定的送达地址适用期间包括非诉阶段和争议进入仲裁、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执行、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督促程序以及强制执行公证等所有阶段。债务人和担保人如送达地址有变更的,应当提前以书面方式通知贷款人(诉讼或仲裁期间还应提前书面通知仲裁庭或法院,已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还应书面通知原公证机构)重新确认送达地址并取得回执。如未提前通知的,贷款人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发送的所有通知或文书,视同送达,相关责任由债务人和担保人自行承担。
三、任何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只要按照约定的送达地址(通知地址变更的,则按变更后的地址)发送,即应视作在下列日期被送达:
(一)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以邮寄之日后的第五个工作日视为送达日;如实际签收日少于五个工作日以实际签收日为准;
(二)传真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以发送之日视为送达日;
(三)专人送达以收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收件人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
贷款人以在其网站、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或营业网点发布公告的方式发送通知的,以公告发布之日视为送达日。贷款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需对邮递、传真、电话或任何其他通讯系统所出现的任何传送失误、缺漏或延迟承担任何责任。
四、因债务人和担保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不真实,或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通知贷款人和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公证机构导致无法实际送达的,债务人和担保人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并视为已有效送达:
(一)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日;
(二)专人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日; (三)电子方式送达的,以发送之日为送达日。
五、本条约定为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条款,不受本合同及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影响。
第十三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一、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
二、争议的解决方式见本合同第十五条特别约定条款十。
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以及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自立约各方签名、盖章(或以加盖公章的文件确认的合同专用章)或者按指印时生效,如贷款人要求对本合同进行公证,则本合同在依法办理公证后生效,至借款人还清或担保人代为还清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其他费用之日终止。
二、在本合同生效期间,贷款人给予借款人的任何宽容、宽限,或贷款人延缓行使其在本合同中享有的权益或权利的,均不损害、影响或限制贷款人依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利,也不应视为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不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任何义务。
三、如本合同经各方当事人自愿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的,若借款人违约,则借款人及共同债务人均愿意放弃诉权、抗辩权而直接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
四、如因国家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发生变更,导致贷款人按本合同约定履行放款义务不符合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时,贷款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停止发放借款,宣布已发放的所有借款提前到期,借款人应按贷款人要求立即偿还。
五、因不可抗力、通讯或网络故障、贷款人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未按时发放借款或办理支付的,贷款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借款人。
六、贷款人有权根据经营管理需要授权或委托齐商银行其他分支机构履行本合同项下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授权或委托齐商银行其他分支机构签订相关合同等),或将本合
同项下贷款划归齐商银行其他分支机构承接管理,债务人、担保人对此表示认可,贷款人的上述行为无需另行征得债务人、担保人同意。
七、除非有确定的相反证据,贷款人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账务记载,以及贷款人制作或保留的债务人办理提款、还款、付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贷款人催收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主合同项下债权债务关系的确定证据,借款人不因为上述记载、单据、凭证由贷款人单方面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八、费用承担
(一)因债务人违反本合同任一约定导致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执行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评估费、保险费、保管费、登记费、鉴定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处置费、过户费等)均由债务人承担。
(二)双方应各自承担其在本合同项下应缴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印花税、增值税)。政府或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权的机构征收的税和行政费用等(依法由贷款人须自行承担的税费除外)由借款人承担。
(三)对于其他费用,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别约定条款八。
九、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特别约定条款
(一)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实际借款起始日期以放款日为准,如实际放款日迟于前款记载的借款放款日,则借款到期日期相应顺延。
(三)借款用途为购买 (消费类汽车/营运类汽车)。二、借款利率
(一)借款利率参照贷款发放日前一个工作日□一年期□五年期以上(择其一)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二)借款利率定价公式按下列第 种方式确定:
壹、固定利率:年利率 %,LPR 加 基点或减 基点 ,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
贰、浮动利率:借款利率等于 LPR 加 基点或减 基点。
(三)借款利率浮动方式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
壹、满周期浮动,利率浮动周期为 (月/季/半年/年);
贰、固定日浮动,利率调整日为自借款发放之日起每个公历 (月/ 季/半年/年)的第 天;
叁、其他利率浮动方式: 。
(四)罚息利率
1.借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 50%。
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 100%。
3.对既逾期又未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按照未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
三、借款发放
本合同借款采取下列第 项支付方式:壹、贷款人受托支付;
贰、借款人自主支付;
叁、贷款人受托支付与借款人自主支付相结合。
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基于下列第 项原因采用自主支付方式或部分自主支付方式:壹、借款人事前无法确定具体交易对象及交易金额;
贰、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
叁、其他情况: 。
(二)还款(放款)账户信息
1.贷款人受托支付:借款人同意并授权贷款人将全部借款直接划至借款人指 定经销商或售车单位/ 售车者的专用账户( 收款人账户名称 ;账号为: ;开户银行: )。
2.借款人自主支付:贷款人将全部借款划入借款人在贷款人处或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中(账户名称 ;账号为: ),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借款人应定期向贷款人报告或告知借款资金支付情况。
3. 还款户名: 还款账号:
四、借款偿还和计息、结息
壹、固定日还本付息的,自借款发放起每月的 日及借款到期日为还款日。
贰、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按月付息的,自借款发放起每月的 日及借款到期日为还款日。
叁、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借款到期日为还款日。肆、其他: 。
(二)借款人愿意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偿还借款本息,直至借款人还清全部借款本息为止。
壹、等额本息偿还法;贰、等额本金偿还法;叁、到期还本法;
肆、其他还款方式: 。
(三)借款人如提前归还借款本息的,按照以下第 项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壹、不收取违约金。
贰、自贷款发放之日起 个月内申请提前还款的,按提前还款本金的 % 支付违约金;贷款发放满 个月后申请提前还款的,贷款人不再收取违约金。
叁、其他: 。五、抵押物基本情况、抵押登记状况及保险
(一)所购(抵押)汽车的基本情况如下:
车牌号码 | 车辆类型 | ||
厂牌型号 | 车架号码 | ||
发动机号 | 购车价款(元) | ||
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 | |||
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 |||
保险险种 |
(二)抵押登记。抵押权与主债务同时存在,主债务清偿完毕后,抵押权才消灭。抵押期限登记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如抵押期限届至,借款人未还清主债务的,则:
1.抵押权人依法享有的抵押权不变;
2.抵押人应办妥续抵押登记手续。
(三)抵押物保险。保险方式为下列第 种:壹、购买保险;
贰、不购买保险;
叁、其他方式: 。
(四)债务人以自有的财产设定抵押或质押的,债权人放弃该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变更担保物权的,其他担保人同意:并不因此在债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仍然提供合同约定的担保。
六、借款人、担保人违约的,贷款人可要求借款人、担保人支付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 %的违约金。
七、 公证(作选择性填写,选择请打√,不选择打×)本合同是否需办理公证: □是 □否
如本合同经各方当事人自愿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的,若债务人违约,则债务
人、抵押物共有人及保证人均愿意放弃诉权、抗辩权而直接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八、费用承担(适用时选择)
双方约定以下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九、其他修订及约定事项
十、争议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也可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壹、双方同意选择向□ 贷款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贷款人总行住
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作选择性填写,请打√表示选择适用,不适用打×)。双方同意选用小额诉讼程序或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且相关法律文书的送交以邮件快速专递寄送本合同记载的对方当事人通讯地址(该地址如有变更,应毫不延迟地书面通知对方及人民法院),即视为送达;
贰、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提交仲裁时,双方同意选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且相关法律文书(含仲裁法律文书)的送交以邮件快速专递寄送本合同记载的对方当事人通讯地址(该地址如有变更,应毫不延迟地书面通知对方及仲裁委员会),即视为送达。
叁、其他方式: 。在争议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十一、本合同壹式 份,合同当事人和 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担保人对本合同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借款人、担保人的要求作出详实的解释和说明,借款人、担保人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各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
本页无正文,为签署页
借款人/主债务人(抵押人)(签名): 共同债务人(签名): |
抵押物共有人(抵押人)(签名): |
保证人(法人)(公章)/(自然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
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理人(签章): |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