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上海波克公益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波克公益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会”)专项公益基金的设立、实施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波克公益基金会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x制度所称的专项基金是指专项基金捐赠人或专项基金发起人(以下简称“捐赠人”)以符合基金会的公益理念、宗旨与业务范围为前提,以支持公益事业为目的,在本基金会的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基金科目,按照捐赠者的意愿专款专用,并遵守本制度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为规范专项基金的设立与运作,本基金会的秘书长负责专项基金的设立、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四条 境内外热心公益、慈善事业的组织机构、企业和个人,可依法向本基金会申请发起设立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多种形式的专项基金。
第五条 设立专项基金的发起资金数额最低为十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发起资金应当在设立之日起 1 年内到账且首期发起资金不低于发起数额的 50%。冠名专项基金的发起资金数额最低为三十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发起资金应当在设立之日起 1 年内到账且首期发起资金不低于发起数额的 50%。
第六条 专项基金设立流程
(一) 捐赠人向本基金会提交下列材料:
1. 专项基金设立申请;
2. 设立专项基金的方案;
3. 捐赠人的法人营业执照(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税务登记证(如有)、组织机构代码证(如有)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以上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捐赠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字。
(二) 本基金会秘书长将相关材料统一汇总后,召开专项基金评审会,进行评审。专项基金的发起资金数额在十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经秘书长审议后报理事长决定,并报理事会备案;专项基金的发起资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报理事会会议决定。本基金会应与捐赠人签署专项基金设立协议,明确专项基金的设立目的、财产使用方式、各方的权利责任、终止条件和剩余财产的处理,协议签订并收到首期发起资金后专项基金正式设立。
(三) 由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核准的专项基金建立档案,向上级主管机关备案,并进行日常管理与定期披露。
第七条 冠名专项基金的名称应根据专项基金设立的目的,由捐赠人提出,经本基金会审核后命名;经本基金会审核同意,捐赠人可拥有冠名专项基金的冠名权。冠名专项基金的正式名称应使用带有本基金会全称的规范名称,应为“上海波克公益基金会**专项基金”。捐赠人不得使用“**基金”或“**专项基金”等任何其他未带有本基金会全称的称谓。
第八条 专项基金捐赠到账后,本基金会应向捐赠人开具正式捐赠票据。
第九条 专项基金是在本基金会下设的分支机构,不具独立法人性质。专项基金不得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与其他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其他活动;未经党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同意,不得以其名义对外宣传或开展业务活动。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十条 专项基金一经设立,即应成立管委会,管委会是专项基金管理和专项基金使用的决策机构。
第十一条 管委会应由本基金会和捐赠人共同派员组成。捐赠人或其委派人员作为该专项基金管委会组成成员,是专项基金事务的核心决策人之一。管委会成员 3-5 人,设主席 1 人,具体人数和组成结构由捐赠人和本基金会具体商定。各成员具有同等表决权,主席具有一票否决权。
第十二条 管委会可根据需要设立非常设性的工作办公室,在管委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专项基金的内部管理、宣传推广、筹款联络等工作。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 保证基金的使用及所资助的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及《上海波克公益基金会章程》和专项基金的宗旨;
(二) 制定专项基金的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
(三) 审议和批准专项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提交的年度预算和资助计划;
(四) 对拟开展项目活动的立项和相应的执行方案、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并提交本基金会审议;
(五) 拟定专项基金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工作计划,并提交本基金会审议;
(六) 拟定专项基金的终止及其他重大事项,并提交本基金会审议;
(七) 安排对专项基金进行年度财务审计;
(八) 对专项基金的筹集、使用方向和项目实施进行审核、监督与管理;
(九) 其它需要管委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委会主席负责召集,须有 2/3 以上管委会成员出席,并且有 2/3 以上出席的管委会成员同意,才能形成决议。主席具有一票否决权。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的捐赠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联的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本基金会、专项基金、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专项基金的捐赠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联的人员与专项基金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专项基金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在经本基金会同意的前提下,可聘请人员担任其专项基金的荣誉职务。
第四章 专项基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的使用与管理必须遵守《上海波克公益基金会章程》《财务管理制度》《公益项目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等其他本基金会的内部规章制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的收支应当全部纳入本基金会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开设独立账户和刻制印章。专项基金不得再设立专项基金。专项基金使用情况纳入本基金会的审计中,审计结果在本基金会年度审计报告中公开发表;如果涉及到专项基金的单独审计,专项基金管委会须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 x基金会对专项基金实行动态管理,每次使用后及时合算基金金额。
捐赠人可以对专项基金的管理等有关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条 经本基金会及捐赠人协商,本基金会可从公益项目专项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工作经费,用于内部审计、行政性工作支出等开支。工作经费提取比例具体在双方签订的专项基金协议中规定。专项基金列支管理成本时,捐赠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捐赠协议未约定的,除了为实现专项基金公益目的确有必要之外,一般不超过该专项基金年度总支出的 10%。
第二十一条 在符合《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规定》以及本基金会相关制度的前提下,经专项基金管委会的同意,本基金会有权对专项基金内的资金进行保值增值活动。
第二十二条 与专项基金、各公益项目有关的捐赠、资助、合作等协议均由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秘书长直接签订,并加盖本基金会公章,除本基金会前述人员外,专项基金管委会的相关人员无权代表本基金会对外签订相关协议。
第五章 专项基金的存续与终止
第二十三条 如遇下列情况,本基金会有权终止该专项基金:
(一) 所资助的公益项目已经全部终止且不再开展资助新的公益项目,或专项基金使命已经完成的;专项基金持续六个月账面余额低于一万元人民币;
(二) 专项基金运作中或专项基金款项的使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且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三) 专项基金长期不开展活动、管理不善的;
(四) 经捐赠人申请且经本基金会同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