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承租人依前項規定提前終止租約者,應於終止前三十日,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出租人。承租人死亡,其繼承人得主張終止租約,其通知期限及方式,適用前項規定。 務,爰訂定第二項規定。四、承租人死亡者,其繼承人如無使用租賃住宅需求,允應許其提前終止契約,爰參依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訂定第三項規定。 十七、遺 留物之處理本租賃契約租期屆滿或提前終止租約,依第十三點完成點交或視為完成點交之手續後,承租人仍於本租賃住宅有遺留物者,除租賃雙方另有約定外,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