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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大都会[2010]终身寿险 01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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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财富赢家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阅 读 指 南
本阅读指南为帮助您理解本条款而设,对保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利
您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您有权在签收保险合同后 10 天内解除合同,并获取全额退还的保险费 第十条
您指定的受益人可以享受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障利益 第十七条
您有权申请保险单贷款 第二十三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特定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第四、十、十一、十八条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抉择 第十条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第十一条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义务 第四条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一部分 共同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第三条 受益人
第四条 保险事故通知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 第六条 保险金给付 第七条 诉讼时效
第八条 保险费的支付第九条 合同终止
第十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第十一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第十二条 年龄及性别错误
第十三条 地址变更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第十五条 争议处理
第二部分 特殊条款
第十六条 承保范围 第十七条 保险责任 第十八条 责任免除 第十九条 保险期间 第二十条 保险费分配
第二十一条 保单管理费第二十二条 保单结算 第二十三条 保险单贷款第二十四条 年金转换权
第三部分 释义条款 第二十五条 释义
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财富赢家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第一部分 共同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前述保险单或凭证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协议。
在本合同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保险人,即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您和我们”统称“双方”。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我们将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后,自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单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份和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保险单生效日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第三条 受益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
丧失受益权。
第四条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
一、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身故保险金的申请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5)申请人与被保险人的相关关系证明(如有需要)。二、其他
上述相关证明和资料,除保险合同外,我们审核原件,审核完毕后留存复印件,原件返还给申请人或受托人。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除上述相关证明和资料外,我们如认为必要,可以对被保险人的身体进行检查,相关检查
费用由我们承担。
第六条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申请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
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
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天内退还我们已支付的保险金。
第七条 诉讼时效
申请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您一次性支付。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约定的保险费应不低于 20000 元人民币,且须为 1000 元人民币的整数倍。
第九条 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即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且我们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了全部保险金;二、您于保险期间内申请解除本合同;
三、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四、因本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第十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申请解除本合同或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或部分领取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如您在犹豫期内申请解除本合同,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并将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无息退还已收保险费。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您可以在犹豫期后书面通知我们要求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每次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应不低于 2000 元人民币,且须为 1000 元人民币的整数倍,部分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应不
低于 2000 元人民币。
当您要求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时,我们将扣除部分领取部分对应的保单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作为退保费用,具体扣除比例如下表所示:
保单年度 | 扣除比例 |
第一年 | 9% |
第二年 | 9% |
第三年 | 8% |
第四年 | 7% |
第五年 | 6% |
第六年 | 5% |
第七年 及以后 | 0% |
第十一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
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二条 年龄及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及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或性别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或性别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上述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第十三条 地址变更
如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应及时通知我们。
如您未及时通知我们,我们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您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给您。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时,应当由我们在原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不接受本合同任何内容(包括本合同的权益转让及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等)的变更申请。
第十五条 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当事人应根据本合同约定选择下列两种方式之一予以解决: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机构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部分 特殊条款
第十六条 承保范围
一、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在本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或经被保险人同意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合同。
二、被保险人范围:凡身体健康并符合我们规定的投保条件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三、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十七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保单账户价值的两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xx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保单账户价值的 1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八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十九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第二十条 保险费分配
本合同的趸交保险费将全部分配进入您的保单账户,我们不收取任何初始费用。
第二十一条 保单管理费
我们每月按以下金额收取保单管理费:
本合同的趸交保险费的 0.96%的三百六十五分之一乘以当月实际天数
我们在每月评估日从您的保单账户中扣除保单管理费,保单账户价值相应减少。保单管理费按当月评估日至下月评估日前一日的实际天数收取。
在您投保时,我们按本合同生效日至第一个评估日前一日的实际天数收取相应的保单管理费。
第二十二条 保单结算
为履行万能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我们根据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为万能保险产品设立单独账户,该账户资产的投资组合及运作方式由我们决定。
我们将根据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及万能保险单独账户的实际投资状况,每月公布一次结算利率。结算利率为日利率,折合年结算利率保证不低于本合同的年保证利率 2.5%。
在每月公布结算利率后,我们将按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结算利率及计息天数结算保单利息。计息天数为本合同上个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为公布的结算利率。
在本合同终止时,我们将按本合同终止日前一次公布的结算利率结算保单利息,计息天数为本合同终止日前一个评估日次日至本合同终止日的实际经过天数。
在每月结算保单利息后,保单账户价值按结算的保单利息等额增加。
如果保单账户价值总额不足以支付保单管理费以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各项费用,本合同将自当月评估日的次日零时起终止。
我们每年将至少向您提供一份保单状态报告。
第二十三条 保险单贷款
您可在犹豫期后凭保险单向我们申请保险单贷款。贷款金额以贷款时保单账户价值净额的 80%为最高限额。
您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为六个月。保险单贷款利率按贷款期间“中国人民银行每月第一个营业日颁布的二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 + 2%”换算成月利率,按月以单利累积计算。
您申请保险单贷款时须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单、您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贷款本金与利息应在贷款期满之日偿付,如果逾期未付或未全部偿付的,则未偿付的贷款本金与利息将被并入贷款金额中,在下一贷款期内按该期间的贷款利率计息。保险单贷款本金、利息与本合同其他各项欠款的本息和达到保单账户价值总数的次日零时,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如发生任何赔偿或给付,应先从该赔偿金或给付金中扣除未偿还的保险单贷款本金、利息以及其他各项欠款的本息和。
第二十四条 年金转换权
在本合同生效满六年且继续有效的前提下,您可选择将本合同转换为我们届时提供的年金保险产品,但必须满足我们届时相应的管理规定。
第三部分 释义条款
第二十五条 释义
有效身份证件:是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正式评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之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若国家有关部门对于医院的评级标准有更改或取消,我们保留调整医院定义的权利。犹豫期:是指您在书面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的十日内(含第十日)。
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毒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用于治疗疾病的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是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无有效行驶证: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机动车行驶证或已被依法注销登记;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评估日:每月的第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