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介面讀卡機、直立式掃描器、平台式掃描器、A 3 平台式掃描器、視訊攝影機、指紋機、條碼掃描器)。
戶役政作業單位網路及資通訊設備使用規範
一、為對戶役政系統內網內相關資通訊設備進行管控,特訂定本規範以確保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戶役政系統持續安全穩定運作。
二、名詞定義如下:
( 一)戶役政作業單位:戶役政系統內網內使用及管理戶役政系統的各機關或單位。
( 二)戶役政系統內網:係指連線戶役政系統所使用的內部專用網路
(V i r t u a l P r i v a t e N e t w o r k ,V P N ),不含對網際網路環境。
( 三)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所有中國大陸廠牌者,無論其原產地於境內、大陸地區或第三地區等產品。
( 四)戶役政作業人員:戶役政系統內網內使用及管理戶役政系統的各個人員。
( 五)戶役政工作站:戶役政系統內網內所使用的電腦設備。
( 六)戶役政行動工作站:戶役政系統內網內所使用的筆記型電腦設備。
( 七)網路儲存設備:儲放數位檔案的儲存裝置並透過戶役政內網存取檔案。
( 八)可攜式儲存媒體:指各種可隨身攜帶、隨插即用的儲存裝置,例如各式磁碟片、光碟片、磁帶、記憶體卡、隨身碟、行動碟、外接式磁碟機或其他型式的資料儲存裝置等。
( 九)印表機:指連接戶役政工作站或戶役政行動工作站的印表機。 ( 十)xx設備:接取戶役政工作站或行動工作站的相關資訊設備(如
雙介面讀卡機、直立式掃描器、平台式掃描器、A 3 平台式掃描器、視訊攝影機、指紋機、條碼掃描器)。
三、資通訊設備及網路連線管理
( 一)各戶役政作業單位置於戶役政系統內網內的實體設備(含電腦、伺服器、網路相關設備及通訊纜線等)應安置在適當的地點並予
以保護,以減少環境不安全引發之危險及減少未經授權存取系統的機會;各戶役政作業單位應指定專人管理、列冊管控。
( 二)戶役政系統內網內的資通訊設備禁止使用及採購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
( 三)戶役政作業單位中設虛擬專用網路連線戶役政系統內網前,須
以支援簡易網路管理通訊協定(S i m p l e N e t w o r k M a n P r o t o c o l ,以下簡稱 S N M P )功能的網路設備連接,並配合本監控需求進行相關設定。
( 四)戶役政作業單位連線戶役政系統內網,須透過防火牆設備連接戶役政虛擬專用網路專線,如該專線電路流量月平均速率超過申請速率百分之三十以上,經本部通知時須配合升速。
( 五)防 火牆設備須啟用入侵偵測系統( I n t r u s i o n - d e t e s y s t e m ,I D S ) 、入侵預防系統( I n t r u s i o n P r e v I P S ) 功能,且須定期自行或委託廠商更新設備韌體,更新前應先
測試正常無虞。
( 六)網通設備及相關資訊設備須定期保養,遇有障礙須自行維修,另
於接獲設備或軟體的產品壽命結束(E n d o f L i f e ,E O L )時規劃汰舊換新,如無法更換,應先獲得本部許可始得加入戶役政
系統內網。
( 七)戶役政系統內網的網際網路協定位址(I n t e r n e t P r o t o A d d r e s s ,以下簡稱I P )管控,由本部配發各戶役政作業單位使用,後由各戶役政作業單位再依設備維護需求自行分配及列冊
管理;本部對配發各戶役政作業單位的 I P ,如發現三個月未使用,得隨時收回。
( 八)戶役政系統內網內的相關資通訊設備如有異動,其異動資訊須告知本部。
( 九)含有儲存媒體的設備項目(如硬碟),在報廢與汰除前應先拆除相關儲存媒體施以實體破壞並保留相關紀錄。
( 十)戶役政作業人員於每日下班前,應關閉戶役政工作站及xx設備電源。
( 十一)戶役政系統內網內的相關設備,非經報廢不得移出作為其他用途。
( 十二)戶役政作業人員如不當使用戶役政作業設備,因而影響戶役政系統正常運作,其權責人員應負相關責任。
四、戶役政工作站使用管理
( 一)戶役政作業人員使用設備,均應具備合法作業系統、軟體授權,不得安裝非本部同意的軟體,並應安裝本部指定的端點防護軟體,如因系統相容性或其他因素無法安裝,應經本部核可後始可使用。
( 二)增設或異動設備前,應先確認未遭到病毒或惡意程式感染,始得接取戶役政系統內網。
( 三)各戶役政工作站連線戶役政系統前,其作業系統及相關應用程式等應先更新至本部公告版本以上,始得連線。
( 四)工作站不得任意安裝或下載非本部同意的軟體,亦不得以軟體移除、停用或以其他方式影響防毒軟體、資產管理軟體、及政府組態基準設定管理軟體等正常運行狀態,或修改其監控防護設定。
( 五)如發現戶役政工作站異常連線行為,本部得視情況阻擋連線,戶役政作業人員應依瀏覽器提示頁面進行通報,並配合執行相關更新或移除等作業後始可提出開通申請。
五、戶役政行動工作站使用管理
( 一)除本部核准增設的戶役政行動工作站外,其他如智慧型手機、平板電腦等可攜式設備均不得接取戶役政系統內網。
( 二)戶役政行動工作站應專機專用,且僅能用於提供戶政行動化相關業務。
( 三)戶役政行動工作站應遵循本規範的「資通訊設備及網路連線管理」及「戶役政工作站使用管理」,且須安裝本部零信任管理軟體。
( 四)行動工作站不得以軟體移除、停用或以其他方式影響防毒及虛
擬加密私有網路(S e c u r e S o c k e t s L a y e r V P N
程式等正常運行,或修改其監控防護設定。
( 五)戶役政作業單位須指定行動工作站保管人,保管人應善盡保管責任,並設定系統登入密碼以保護裝置,密碼設定長度應為十二碼(含)以上,且須為數字、英文字母大小寫及特殊字元組合。
( 六)戶役政行動工作站連線戶役政系統內網內僅能透過行動通訊網
路,並使用 S S L V P N 連線程式驗證,或經本部核准的行動數據群組網路網卡設備連接戶役政系統內網。
( 七)使用戶役政行動通訊網路辦理戶政業務前,應於一工作日前至
「業務應用軟體線上簽核系統」的「行動化服務申請」進行申請;如遇電力、網路等因素無法於前揭作業進行申請,請填寫「戶役政行動工作站連線申請表」(附件 1 )。
( 八)使用戶役政行動工作站前應關閉無線網路(W i - F i )及其他無線
通訊功能如紅外線( I r D A ) 、藍芽( B l u e t o o t h ) 、近場通訊以避免遭受中間人攻擊( M a n - i n - t h e - m i d d l e ) 或竊聽用有線網路。
( 九)使用戶役政行動工作站後,應進行病毒掃描,並確實刪除使用過程所留下的資料。
( 十)戶役政行動工作站不得瀏覽與公務無關之網站。六、網路儲存設備使用管理
( 一)網路儲存設備應安置在適當的地點並予以保護,以減少環境不安全引發的危險及減少未經授權存取系統的機會。
( 二)網路儲存設備完成安裝後,應立即更改預設帳號的密碼。
( 三)網路儲存設備作業系統及韌體須更新至本部公告版本以上。七、可攜式儲存媒體使用管理
( 一)可攜式儲存媒體指各種可隨身攜帶、隨插即用的儲存裝置,例如各式磁碟片、光碟片、磁帶、記憶體卡、隨身碟、行動碟、外接式磁碟機或其他型式的資料儲存裝置等。
( 二)資料管理
1 、嚴禁將未經授權存取或與職務無關的資料儲存至可攜式儲存媒體,避免資料被任意複製、傳遞或不當外流。
2 、可攜式儲存媒體使用時,應慎防資料被竊或洩漏,對敏感、機密資訊或個人業務相關資訊儲存前,應加密處理,不得以明文方式儲存;使用完畢應予清除,以防資料外流。
( 三)使用管理
1 、可攜式儲存媒體應由專人列冊控管,並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管控所轄戶役政作業單位可攜式儲存媒體清冊。
2 、使用可攜式儲存媒體,應於「業務應用軟體線上簽核系統」登載「戶役政系統可攜式儲存媒體使用申請單」(申請單格式及使用流程圖如附件 2 ),經戶役政作業單位主管核可後使用,依相關使用規範執行。
3 、委外廠商因公務需要使用可攜式儲存媒體時,應由戶役政作業單位之人員於「業務應用軟體線上簽核系統」登載「戶役政系統委外廠商可攜式儲存媒體使用申請單」(申請單格式及使用流程圖如附件 3 ),經戶役政作業單位主管核可後使用,並依相關使用規範執行。
4 、如發現同仁或委外廠商未經授權使用可攜式儲存媒體時,應立即通報戶役政作業單位主管處理。
5 、可攜式儲存媒體申請流程以線上簽核為主,如「業務應用軟體線上簽核系統」無法使用時,始使用紙本。
( 四)連接管理
1 、嚴禁私自使用可攜式儲存媒體連接至戶役政系統內網的戶役政工作站。
2 、可攜式儲存媒體使用前應先於外網進行第一次掃描,再於戶役政工作站拔除網路線後,進行第二次掃描,且掃描前應先更新防毒軟體病毒碼,如均未發現病毒,始可接回網路線連接至戶役政工作站。如第二次掃描發現病毒,須於戶役政資訊系統可攜式儲存媒體使用申請單註明,應於移除該病毒後,重新掃描確認該媒體無病毒,並掃描該工作站確認無相關感染後,經主管核可後始可使用。
3 、各戶役政作業單位僅可設置一臺資料交換工作站(I P 位址最
後一碼為 2 1 、8 1 及 2 3 6 )開啟資料儲存( S t o r a g e ) 類型埠介面;其餘工作站資料儲存類型的 U S B 埠介面須關閉存取
權限,不得使用。
( 五)委外廠商使用可攜式儲存媒體時,相關人員須全程陪同監看。八、印表機使用管理
( 一)印表機與影印機宜考量設置適當存取控制,並於列印或影印機敏性文件時,儘速自印表機或影印機取回資料。
( 二)印表機等設備完成安裝後,應立即更改預設帳號的密碼。九、xx設備接取管理
( 一)戶役政作業單位為辦理戶役政業務,接取戶役政工作站或行動工作站的設備須造冊列管。
( 二)戶役政工作站或行動工作站的xx設備禁止使用及採購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
( 三)戶役政工作站或行動工作站的xx設備遇障礙須自行維修,另
於接獲設備或軟體的產品壽命結束(E n d o f L i f e ,E O L )時規劃汰舊換新。
十、戶役政作業單位自建系統接取管理
( 一)戶役政作業單位自建的系統如欲連入戶役政系統內網前應先進行資安評估,未經本部核可前不得連入戶役政系統內網。
( 二)申請連入系統須提供「資通系統防護基準」控制措施自評表、弱點掃描報告、原碼檢測報告、滲透測試報告送本部審查同意。
十一、 設備異動申請流程說明
( 一)於戶役政系統內網內各項設備異動,均須依本規範進行申請。 ( 二)於戶役政系統內網增設非戶役政工作站的資通訊設備,應經本
部核可後始可使用。
( 三)設置戶役政工作站,應依戶役政單一入口網公告的「戶役政工作站軟硬體相關設備配置實況及基準表」(附件 4 ),配置相關的環境及工具軟體。
( 四)申請流程如下:
1 、戶役政作業單位須進行軟硬體設備調整時,應填寫「戶役政
系統軟硬體相關設備異動申請單」(附件 5 ),填寫完畢後交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
2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審核所管機關(單位)提報的申請表,審查通過於同意選項打勾並核章後,函報本部。
xx、 戶役政作業人員如欲執行批次作業,請配合於下班後執行,相關 批次作業詳「戶政批次作業(附件 6 )」及「役政批次作業(附件 7 )」。
戶役政作業單位網路及資通訊設備使用規範
附件 1、戶役政行動工作站連線申請表
填寫日期: 年 月 日
申 | 請 單 | 位 | |||||
申 | 請 | 人 | 聯 絡 | 電 話 | |||
行使 | 動 化 服用 時 | 務段 | 年 至 年 | 月 月 | 日 日 | 時 時 | |
1. ( | ) | 6. ( | ) | ||||
使 | 用 人 員 帳 | 號 | 2. ( | ) | 7. ( | ) | |
(請使用戶役政單一 | 3. ( | ) | 8. ( | ) | |||
簽 | 入 系 統 帳 號 ) | 4. ( | ) | 9. ( | ) | ||
5. ( | ) | 10. ( | ) | ||||
使用前確認項目 | □ 行動工作站作業系統已更新 □ 行動工作站防毒軟體已安裝並完成更新病毒碼 □ 行動工作站已執行防毒系統掃描確認無病毒或其他惡意程式 □ 行動化服務使用者帳號及角色之作業權限均已設定妥 適 | ||||||
使用後確認項目 | □ 行動設備無遺失且相關零件無短少或破損 □ 行動工作站機敏資料(含個人資料)已刪除 □ 紙本個人資料項目 (_ _份_)由_ _ _ _ _ _保_管_ _ _ _ □ 紙本個人資料已切實銷毀 | ||||||
申請人簽章 | 單位主管核章 | ||||||
*單位主管核章後請以電子郵件送內政部資訊服務司 m o i 6 1 9 0 @m o以i進.g o v .t w
行帳號開通作業,並副知內政部戶政司 m o i 6 1 6 1 @m o備i查.g。o如v電.子t 郵w 件
無法傳送,以傳真方式進行申請,傳真電話:(0 2 )2 -52 12 3,7 聯0 絡電話:(0 2 )0 0- 0 0 0 0 0 0
1 1 63版.
1
附件 2、戶役政資訊系統可攜式儲存媒體使用申請單及流程圖
案件編號:
使 | 用 者 姓 | 名 | 可攜式儲存媒體名稱 | |||||||||||
使 | 用 用 | 途 | ||||||||||||
使用地點及電腦名稱 | 檔 | 案 | 名 | 稱 | ||||||||||
申 | 請 | 時 | 間 | 年 月 日時 分 | 使 | 用 | 方 | 式 | □下載檔案 □上傳檔案 | |||||
使 | 用 | 者 | 確 | 認 | 項 | 目 | □使用者借出 □使用者未借出 (使用其他機關提供之媒體) | 使用者簽章 | ||||||
主管簽章 | ||||||||||||||
保 | 管 | 人 | 確 | 認 | 項 | 目 | 可攜式儲存媒體 借出時間: 年 時 | 月分 | 日 | 保管人簽章 | ||||
開 | 始 | 使 用 | 時 | 間 | 年 | 月 | 日 | 時 | 分 | |||||
使 | 用 | 前 | 確 | 認 | 項 | 目 | □儲存媒體中原檔案已完全清除 □已經過二次防毒軟體掃描未發現病毒 □第二次掃描發現病毒已經清除 | 主管簽章 | ||||||
使 | 用 | 後 | 確 | 認 | 項 | 目 | □儲存媒體中檔案已完全清除 □歸還前再經防毒軟體掃描 | |||||||
結 | 束 | 使 用 | 時 | 間 | 年 月 | 日 | 時 | 分 | ||||||
媒 | 體 | 歸 還 | 時 | 間 | 年 | 月 | 日 | 時 | 分 | |||||
使用者簽章 | 保管人簽章 | 主管簽章 | ||||||||||||
附件 3、戶役政資訊系統委外廠商可攜式儲存媒體使用申請單及流程圖
案件編號:
公使 | 司用 | 名者 | 稱姓 | 及名 | 可攜式儲存媒體名稱 | ||||||||||
使 | 用 | 用 | 途 | ||||||||||||
使電 | 用 腦 | 地 | 點名 | 及稱 | 檔 | 案 | 名 | 稱 | |||||||
申 | 請 | 時 | 間 | 年 月 日時 分 | 使 | 用 | 方 | 式 | □下載檔案 □上傳檔案 | ||||||
申請人簽章 | 主管簽章 | ||||||||||||||
開 始 使 用 時 間 | 年 | 月 | 日 | 時 | 分 | ||||||||||
使用前確認項目 | □已經過二次防毒軟體掃描未發現病毒 □第二次掃描發現病毒已經清除 | 主管簽章 | |||||||||||||
使用後確認項目 | □儲存媒體中無機敏性資料檔案 □攜回前再經防毒軟體掃描 | ||||||||||||||
結 束 使 用 時 間 | 年 | 月 | 日 | 時 | 分 | ||||||||||
申請人簽章 | 主管簽章 | ||||||||||||||
附件 4、戶役政工作站軟硬體相關設備配置實況及基準表
設備名稱 | 現行硬體配置說明 | 現行軟體配置說明 |
戶役政工作 站 | 一、規格: 1. 微處理機須為核心數 4 個(含)以上, 「S P E C i n t _ 」r 值a,t該e項2效0能0指標結果(R e s )u值l須t可達 1 8(1含)以上或依效能軟體 P a s s M網a站r (h t t p s : / / w w w . c )p公u 布之 C P U Ma值r達k 7 2 (0 0含)以上及快取記憶體 6 M B含()以上。 2. 記憶體模組:8 G B以上。二、參考機型: 1. 廠牌/型號:A c e r V e r i t o n 2. 廠牌/型號:A c e r V e r i t o n 3. 廠牌/型號:A s u s S D 3 3 0 | 1. 網 際 網 路 瀏 覽 器 : Mi c r oEsg o4e f4版t 本以上 及 Mo z i l l a 10 2 .版本6 以上 2. 資產管理軟體:S m a r 1 0 .版本0 以上 3. 防 毒 軟 體 : A p e x 1 4 .1. 版0 本以上 4. O D F文書編輯軟體(國發會版本)6 . 版3本以上 5. H i C O卡S片管理工具: H iC O S P K I S m a C l i e n 版t 本3 以. 上0 . 3 6. 中推會輸入法安裝工具、 |
中推會字型更新工具、中 | ||
推會罕用字延伸工具 7. O p e n J D K 1 .-1-8 . o j d k b u i l d 8. 端末伺服器服務(c o r s 9. 本部政府組態基準 G C B 1 . 1版.本6以上 | ||
行動工作站 | 一、規格: 1. 處理器快取(c a c 記h 憶e 體) 1 2 M含B )(以上時脈最高可達 4 . 4 G含H)z以(上。 2. 記憶體模組:8 G B以上。二、參考機型: 1. 廠 牌 / 型 號 : F u j i t s u L E 5 4 -P1 r2 o 5 2 1 2. 廠 牌 / 型 號 : G e n u i 捷n 元e G N B 1 4 X P l u s 1 2 3. 廠牌/型號:D y n a b o o k T50E- K | 1. 網 際 網 路 瀏 覽 器 : Mi c r oEsg o4e f4版t 本以上 及 Mo z i l l a 10 2 .版本6 以上 2. 防 毒 軟 體 : A p e x 1 4 .1. 版0 本以上 3. O D F文書編輯軟體(國發會版本)6 . 版3本以上 4. H i C O卡S片管理工具: H i C O S P K I S m C l i e n 版t 本3 以. 上0 . 3 5. 中推會輸入法安裝工具、 |
中推會字型更新工具、中 | ||
推會罕用字延伸工具 6. O p e n J D K 1 .-1-8 . |
o j d k b u i l d 7. 端末伺服器服務(c o r s 8. 零信任網路系統 xT r u s | ||
系統印表機 | 一、規格: 1. 具備中文處理功能: (1) 字型:採用明體外框字(S c a F o r),m預設字型大小為 8 0 * (6 0 0 D下P)。I 若為更高之解析度則須提供相當大小之中文字型。 (2) 中文內碼、字集與造字:符合現行戶役政資訊系統中文字之處理能力。 2. 可以控制碼控制以下列印功能: (1) 放大功能:字寬、字高各須能由 2 4~1 0 2點4任意組合。 (2) 可用程式控制直向、 橫向 ( P o r t r a i t )/ 列L a印n功d 能。 (3) 可用程式控制字體旋轉的功能,旋轉的角度須包括向左 9 0度、向右 9 0度及 1 8 度0 。 (4) 網 點 底 色 之 列 印 ( S h a d D r a w)i。n g (5) 游 標 定 位 之 功 能 ( C u r P o s i t )i。o n i n g (6) 劃橫、直、斜線之功能(須能另行描述,不佔字體位置)。 (7) 正常、反白列印功能。 (8) 字距、行距的功能。 (9) 支援 A d o b e ® P o s 3t ™S c 3. 記憶體:6 4 M以B 上。二、參考機型: 1. 廠牌/型號:F u j i x e r o x P h 2. 廠牌/型號:H P L a s e r J e t M 8 0 6 | 無。 |
身分證彩色 | 一、規格: 1. 尺寸:A 4及 A 5。 | 無。 |
雷射印表機 | 2. 列印速度:全彩 A 4 尺寸彩色列印 2 0 P P以M上。 3. 記憶體:2 5 6 M以B上。 4. 最大真實解析度:6 0 0 x 6 0以0上。d 5. 介面:具 U S B或 C e n t r 介o 面n ,i 並具 F a s t E t網h路e介r面n。e t 6. 須提供條碼列印的功能。 7. 手動送紙匣紙張容量需達 1 0 頁0 以上(一般 A 4紙張厚度)。 8. 自動送紙匣紙張容量需達 5 0 頁0 以上(一般 A 4紙張厚度)。 9. 可利用自動送紙匣自動雙面列印A 5 尺寸 1 0 磅0 厚度的紙張。 10. 程式介面:P C L 以5 上及 P o s t s L e v e正l式3原廠或模擬。 二、參考機型: 1. 參 考 機 型 : F u j i x e r o x C 2 2 0 0 | |
第二層交換 器 ( L 2 S w i )t c h | 一、規格: 1. 具 2 4 個 以 上 獨 立 頻 寬 之 1 0 / 1 0 0 / 1 -0T 0X0自動B 偵a 測s 交x x換埠與 2 個(含)以上 1 0 G E S F連P接埠,可支援 1 0 0 0 B-Sa Xs、e 1 0 0 0 B-La Xs等e光d纖介面。 2. 背板頻寬: 1 2 8 G b含p) 以s 上( , 6 4 B y t封e包傳輸速率為 6 5 Mp 含p )以s (上。 3. 具有實體堆疊(S t a 或c 跨k 機) 箱複合鏈 路 聚 合 (Mu l t i c h a s a g g r e g功a能t,i堆o疊n(S) t a 或c 跨k機箱複合鏈路聚合後之交換器至少須提供 9 6 個 以 上 1 0 / 1 0 0 B a s-Te Xd 自動偵測高速乙太網路交換埠。 4. 具 T e l n及eWtE B b a s管e理d功能,並具備 N e t f 或l os wF l 流o 量w 統計功能以利流量管理分析。 5. 支援 R P M (R -et ai lm e P e r f | 無。 |
Mo n i t或oI rP)S L A (I P S e r A g r e e m或e Cn at b) l e D i a等g線路品質監控機制,以保障線路品質。 6. 具備 S N MP v及2 S N MP v網3管功能。 7. 具備系統日誌功能, 並可透過 S Y S L O格G式傳送至日誌系統進行分析。 8. 設備支援t e l 或n Se St H v管2理功能,使用者可遠端連線至設備進行管理。 二、參考機型: 1. 廠牌/ 型號: C i s c o C a t a -l 2 4-4TX 2. 廠牌/型號:F o r t i n e t F o r | ||
防火牆或具 存 取 控 制 ( A c c e c o n t r ,o l A C )L 網路設備 | 一、規格: 1. 「防火牆效能可達 1 . 1 G b含p) 以s 上 」 或 「 網 路 轉 送 效 能 可 達 3 G b 含p )s以(上」。 2. 具備本地儲存媒體或遠端軟體更新之功能。 3. 具備封包過濾(P a c k e t 或F存i取l控制(A C L功) 能, 可根據 I P及 S e r v i c來e過P濾o封r包t。 4. 支援 I P v 4 /通I訊P協v定6。 5. 支 援 靜 態 路 由 通 訊 協 定 (S t a R o u 以t e及) 動 態 路 由 通 訊 協 定 R I P / R、IOPSvP。2F 6. 設備整體容量須提供 1 G b 網E 路介面合計 6 個(含)以上。 7. 管理能力 (1 支) 援網路管理協定 S N MP v或2 S N MP 網v 管3 功能。 (2 具) 備系統日誌功能, 並可透過 S Y S L O格G式傳送至日誌系統進行分析。 (3 設) 備支援 t e l 或n Se St H v管2理功 |
能,使用者可遠端連線至設備進行管理。 二、參考機型: 1. 廠牌/型號:F o r t i n e t F o r 2. 廠牌/型號:P a l o A l t o N e- 4 1 0 3. 廠牌/型號:C i s c o C a t a l |
附件 5、戶役政系統軟硬體相關設備異動申請單-1
工作站及筆電工作站
□新增□異動□刪除
使用單位 (機關名稱) | 申請日期 | 年 月 日 | |
硬體類別 | □工作站 □筆電工作站 | ||
設備名稱 (h o s t n a | I P位址 | ||
MA C | |||
廠牌 | 型號 | ||
作業系統版本 | □Wi n d o w s□W1 i0 n d o1w s 1 | ||
附屬軟體 | □已依「戶役政系統電腦軟硬體相關設備配置實況及基準表」安裝軟體 □未完全依「戶役政系統電腦軟硬體相關設備配置實況及基準表」安裝軟體: □其他: □無 | ||
用途說明 | |||
使用單位申請前確認 | □具備合法作業系統及軟體授權,且符合可於戶役政資訊系統正常運作之產品與版本。 □啟用軟硬體增設設備前,已確認未遭到病毒感染、植入後門程式,並符合資安使用相關規範。 □如不當使用軟硬體增設設備,因而影響戶役政資訊系統正常運作,其權 責人員應負相關責任。 | ||
使用單位承辦人核章 | 使用單位主管核章 | ||
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意見 | □同意,已確認下列事項: 具備合法作業系統及軟體授權,且符合可於戶役政資訊系統正常運作之產品與版本。 已確認軟硬體增設設備未遭到病毒感染、植入後門程式,並符合資安使用相關規範。 如不當使用軟硬體增設設備,因而影響戶役政資訊系統正常運作,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負連帶責任。 申請之硬體設備已符合上述本部規格要求。 □不同意,原因: | ||
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人員核章 | 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核章 | ||
內政部審核意見 | □同意 □不同意,原因: | ||
內政部承辦人核章 | 內政部主管核章 | ||
填寫說明:
1. 各戶役政作業單位自行增設之電腦軟硬體設備,均應具備合法作業系統、軟體授權,且均使用戶役政資訊系統全國一致性之標準產品與版本。
2. 增設之硬體設備名稱、I P位址、M A C、作業系統等欄位應確實填寫,如該設備另有安裝「附屬軟體」,亦須詳實勾選並填寫軟體廠牌版本。
3. 「戶役政資訊系統電腦軟硬體設備申請單」由使用者填寫完畢,交由單位主管簽章後,函報本部審核通過後,方可架設。
附件 5、戶役政系統軟硬體相關設備異動申請單-2
行動化設備
□新增□異動□刪除
使用單位 (機關名稱) | 申請日期 | 年 月 日 | |
硬體類別 | □行動工作站 □其他: | ||
設備名稱 (h o s t n a | I P位址 | ||
MA C | |||
廠牌 | 型號 | ||
作業系統版本 | □Wi n d o w s□W1 i0 n d o1w s 1 | ||
附屬軟體 | □已依「戶役政系統電腦軟硬體相關設備配置實況及基準表」安裝軟體 □未完全依「戶役政系統電腦軟硬體相關設備配置實況及基準表」安裝軟體: □其他: □無 | ||
用途說明 | |||
使用單位申請前確認 | □具備合法作業系統及軟體授權,且符合可於戶役政資訊系統正常運作之產品與版本。 □啟用軟硬體增設設備前,已確認未遭到病毒感染、植入後門程式,並符合資安使用相關規範。 □如不當使用軟硬體增設設備,因而影響戶役政資訊系統正常運作,其權 責人員應負相關責任。 | ||
使用單位承辦人核章 | 使用單位主管核章 | ||
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意見 | □同意,已確認下列事項: 具備合法作業系統及軟體授權,且符合可於戶役政資訊系統正常運作之產品與版本。 已確認軟硬體增設設備未遭到病毒感染、植入後門程式,並符合資安使用相關規範。 如不當使用軟硬體增設設備,因而影響戶役政資訊系統正常運作,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負連帶責任。 申請之硬體設備已符合上述本部規格要求。 □不同意,原因: | ||
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人員核章 | 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核章 | ||
內政部審核意見 | □同意 □不同意,原因: | ||
內政部承辦人核章 | 內政部主管核章 | ||
填寫說明:
1. 各戶役政作業單位自行增設之電腦軟硬體設備,均應具備合法作業系統、軟體授權,且均使用戶役政資訊系統全國一致性之標準產品與版本。
2. 增設之硬體設備名稱、I P位址、M A C、作業系統等欄位應確實填寫,如該設備另有安裝「附屬軟體」,亦須詳實勾選並填寫軟體廠牌版本。
3. 「戶役政資訊系統電腦軟硬體設備申請單」由使用者填寫完畢,交由單位主管簽章後,函報本部審核通過後,方可架設。
附件 5、戶役政系統軟硬體相關設備異動申請單-3
網路設備及自建系統設備
□新增□異動□刪除
使用單位 (機關名稱) | 申請日期 | 年 月 日 | |
硬體類別 | □伺服器□網路設備□網路儲存設備(如 N a 主s 機)□其他: | ||
設備名稱 (h o s t n a | I P位址 | ||
MA C | |||
S N M設P 定 | □已設定 SN M Pc o mm u n i t □不適用 | ||
廠牌 | 型號 | ||
用途說明 | |||
使用單位申請前確認 | □具備合法作業系統及軟體授權,且符合可於戶役政資訊系統正常運作之產品與版本。 □啟用軟硬體增設設備前,已確認未遭到病毒感染、植入後門程式,並符合資安使用相關規範。 □如不當使用軟硬體增設設備,因而影響戶役政資訊系統正常運作,其權責人員應負相關責任。 □申請之硬體設備已符合上述本部規格要求。 | ||
使用單位承辦人核章 | 使用單位主管核章 | ||
直轄市、縣 ( 市) 政府審 核意見 | □同意,已確認下列事項: 具備合法作業系統及軟體授權,且符合可於戶役政資訊系統正常運作之產品與版本。 已確認軟硬體增設設備未遭到病毒感染、植入後門程式,並符合資安使用相關規範。 如不當使用軟硬體增設設備,因而影響戶役政資訊系統正常運作,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負連帶責任。 申請之硬體設備已符合上述本部規格要求。 □不同意,原因: | ||
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人員核章 | 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核章 | ||
內政部審核意見 | □同意 □不同意,原因: | ||
內政部承辦人核章 | 內政部主管核章 | ||
填寫說明:
1. 各戶役政作業單位自行增設之電腦軟硬體設備,均應具備合法作業系統、軟體授權,且均使用戶役政資訊系統全國一致性之標準產品與版本。
2. 增設之硬體設備名稱、I P位址、M A C等欄位應確實填寫。
3. 「戶役政資訊系統電腦軟硬體設備申請單」由使用者填寫完畢,交由單位主管簽章後,函報本部審核通過後,方可架設。
附件 5、戶役政系統軟硬體相關設備異動申請單-4
印表機及其他連網xx設備
□新增□異動□刪除
使用單位 (機關名稱) | 申請日期 | 年 月 日 | |
硬體類別 | □網路印表機□系統印表機□其他: | ||
設備名稱 | I P位址 | ||
MA C | |||
S N M設P 定 | □已設定 SNMP community □不適用 | ||
廠牌 | 型號 | ||
用途說明 | |||
使用單位申請前確認 | □具備合法作業系統及軟體授權,且符合可於戶役政資訊系統正常運作之產品與版本。 □啟用軟硬體增設設備前,已確認未遭到病毒感染、植入後門程式,並符合資安使用相關規範。 □如不當使用軟硬體增設設備,因而影響戶役政資訊系統正常運作,其權責人員應負相關責任。 □申請之硬體設備已符合上述本部規格要求。 | ||
使用單位承辦人核章 | 使用單位主管核章 | ||
直轄市、縣 ( 市) 政府審 核意見 | □同意,已確認下列事項: 具備合法作業系統及軟體授權,且符合可於戶役政資訊系統正常運作之產品與版本。 已確認軟硬體增設設備未遭到病毒感染、植入後門程式,並符合資安使用相關規範。 如不當使用軟硬體增設設備,因而影響戶役政資訊系統正常運作,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負連帶責任。 申請之硬體設備已符合上述本部規格要求。 □不同意,原因: | ||
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人員核章 | 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核章 | ||
內政部 審核意見 | □同意 □不同意,原因: | ||
內政部承辦人核章 | 內政部主管核章 | ||
填寫說明:
1. 各戶役政作業單位自行增設之電腦軟硬體設備,均應具備合法作業系統、軟體授權,且均使用戶役政資訊系統全國一致性之標準產品與版本。
2. 增設之硬體設備名稱、I P位址、M A C等欄位應確實填寫。
3. 「戶役政資訊系統電腦軟硬體設備申請單」由使用者填寫完畢,交由單位主管簽章後,函報本部審核通過後,方可架設。
附件六、戶政批次作業
作業代碼 | 作業名稱 |
R L _ 0 5 2 4 0 | 列印兵役課對戶所通報未處理清單 |
R L _ 0 5 2 7 1 | 製作出境滿二年未入境人口通報表 |
R L _ 0 5 2 7 2 | 製作出境滿二年再入境人口通報表 |
R L _ 0 5 2 8 1 | 警政對戶政失蹤人口與撤銷 |
R L _ 0 5 2 C 1 | 製作定居人口通報表 |
R L _ 0 8 1 1 D | 製作戶籍登記案件及核發證明文件日統計表(前一日) |
R L _ 0 8 1 1 M | 製作戶籍登記案件及核發證明文件月統計表(上個月) |
R L _ 0 8 1 4 0 | 製作工作站受理案件日報表 |
R L _ 0 8 1 7 1 | 登錄戶政受理案件統計數(去年) |
R L _ 0 8 1 8 3 | 製作戶政罰款統計表(上個月) |
R L _ 0 8 2 B 0 | 遷徙統計資料轉錄 |
R L _ 0 8 3 1 0 | 製作轉錄年終人口靜態統計 |
R L _ 0 8 9 3 0 | 各鄰住戶人口統計表 |
R L 0 1 6 4 0 | 製作門牌編釘報告表 |
R L 0 1 6 5 0 | 製作門牌改編通報單 |
R L 0 2 C 3 0 | 製作行政區域調整及門牌整編戶口名簿改註及換證通知單 |
R L 0 4 1 2 0 | 製作新舊里鄰門牌對照表 |
R L 0 4 2 2 0 | 製作新舊門牌對照表 |
R L 0 4 2 5 0 | 街路門牌整編通報單 |
R L 0 4 3 0 0 | 製作歷史門牌初編資料表 |
R L 0 4 4 0 0 | 製作村里鄰及街路門牌變更資料表 |
R L 0 4 5 0 0 | 製作里鄰門牌資料表 |
R L 0 4 6 0 0 | 製作全戶基本資料表 |
R L 0 4 7 0 0 | 製作全戶基本門牌及里鄰門牌資料核對表 |
R L 0 4 9 2 0 | 製作跨行政區域調整新舊里鄰門牌對照表 |
R L 0 4 9 5 0 | 製作跨鄉鎮市區行政區域調整通報單 |
R L 0 5 2 4 0 J | 兵役課對戶所通報未處理清單 |
R L 0 5 2 A 6 | 已接收出生通報未辦理出生登記清冊(依父母現住地) |
R L 0 5 2 A 7 | 已接收出生通報未辦理出生登記清冊(依接收通報地) |
R L 0 8 1 1 0 | 製作戶籍登記(註記)案件及核發證明文件月統計表 |
R L 0 8 1 1 1 | 核發證明文件及處理戶籍資料統計表 |
R L 0 8 1 1 X X | 製作戶籍登記案件及核發證明文件日統計表(前一日) |
R L 0 8 1 2 0 | 製作戶籍人口統計月報表 |
R L 0 8 1 4 0 | 製作工作站受理案件日報表 |
R L 0 8 1 4 0 J | 每日轉錄工作站受理案件記錄 |
R L 0 8 1 5 0 | 製作戶籍登記案件索引(目錄)冊 |
R L 0 8 3 1 0 | 轉錄年終人口靜態統計資料 |
R L 0 8 3 5 0 | 轉換未詳年終人口靜態統計資料 |
R L 0 8 K 2 0 | 選務作業_選舉(投票、投票權)人資料轉錄 |
R L 0 8 K 3 0 | 選務作業_空白名冊 |
R L 0 8 K 3 1 | 選務作業_選舉(投票、投票權)人名冊 |
R L 0 8 K 3 2 | 選務作業_未滿選舉(投票)居住期間者名冊 |
R L 0 8 K 3 3 | 選務作業_造冊封面 |
R L 0 8 K 3 4 | 選務作業_選舉(投票、投票權)人名冊異動清單 |
R L 0 8 K 3 5 | 選務作業_名冊檢索對照名冊 |
R L 0 8 K 3 6 | 選務作業_臨時證明書清冊 |
R L 0 8 K 4 0 | 選務作業_空白投票通知單 |
R L 0 8 K 4 1 | 選務作業_投票通知單 |
R L 0 8 K 4 2 | 選務作業_增印戶籍異動投票通知單 |
R L 0 8 K 5 0 | 選務作業_空白統計表 |
R L 0 8 K 5 1 | 選務作業_選舉(投票、投票權)人人數初步/確定統計表 |
R L 0 8 K 5 2 | 選務作業_名冊起迄頁次明細及各鄰人數統計表 |
R L 0 8 K 5 3 | 選務作業_選舉(投票、投票權)人人數統計表(選委會) |
R L 0 8 K 5 4 | 選務作業_選舉(投票、投票權)人人數初步/確定統計表(選 委會) |
R L 0 8 K 5 5 | 選務作業_申請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人數統計表 |
R L 0 8 K 5 6 | 選務作業_各年齡層選舉(投票、投票權)人人數統計表 |
附件七、役政批次作業
作業代碼 | 作業名稱 |
ML 1 8 3 | 國民兵役除役 |
ML 2 1 1 | 名冊轉錄 |
ML 2 1 5 | 列印兵籍調查通知書 |
ML 2 1 6 | 列印兵籍表副表 |
ML 2 1 7 | 列印徵兵及齡男子兵籍調查統計表 |
ML 2 1 8 | 列印徵兵及齡男子名冊(重編列管編號) |
ML 2 1 I | 清除非列管役男資料 |
ML 2 1 J | 列印兵籍表(一) |
ML 2 6 9 | 列印常備役體位役男徵處情形統計表 |
ML 2 7 6 | 列印役男徵兵檢查人數統計表 |
ML 2 7 A | 列印役男徵兵檢查名冊 |
ML 2 7 J | 列印役男申請複檢案件統計表 |
ML 2 7 L | 列印役男徵兵檢查身高人數統計表 |
ML 2 7 M | 列印役男徵兵檢查體重人數統計表 |
ML 2 7 O | 列印申請複檢及複檢結果病名人數統計表 |
ML 2 7 V | 列印役男專科檢查人數統計表 |
ML 2 7 Y | 列印各大學、學院醫學系、中醫學系、牙醫學系役男體位判等病因 分析統計表 |
ML 2 B 4 | 列印優先入營申請統計表 |
ML 2 B 4 | 列印延緩入營申請統計表 |
ML 2 B D | 列印下梯次可徵人數統計表 |
ML 2 B P | 列印徵集人數統計表 |
ML 2 B Q | 列印替代役可徵人數統計表 |
ML 2 B R | 列印列管未役役男清查人數統計表 |
ML 2 H A | 僑民役男除役處理 |
ML 2 J 3 | 役男出境及逾期不歸人數統計表 |
ML 4 6 6 | 後備軍人列管動態統計表 |
ML 4 6 7 | 列印後備軍人資料清查成果統計表 |
ML 4 7 5 | 後備軍人除役處理 |
ML 4 8 4 | 列印後備軍人緩召處理情形統計表 |
ML 4 C 4 | 替代役備役除役 |
ML 4 E 3 | 列印召集令 |
ML 4 E 7 | 列印替代役備役召集未到召名冊 |
ML 4 E 8 | 列印替代役備役召集成果統計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