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利视频监控系统实施项目二期 III 标租用服务
广东省水利视频监控系统实施项目二期 III 标租用服务
合 同 书
合同编号:
甲方:广东省防汛抢险技术保障中心乙方: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签约地点:广东省广州市
注:本合同仅为合同的参考文本,合同签订双方可根据项目的具体要求进行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广东省水利视频监控系统实施项目二期 III 标租用服务”的招标结果和招标文件的要求,甲、乙双方经协商确定,就乙方向甲方发提供“广东省水利视频监控系统实施项目二期 III 标租用服务”签订本合同,以便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具体条款如下:
1. 总则
1.1. 名称:广东省水利视频监控系统实施项目二期 III 标租用服务
1.2. 本合同甲、乙双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并各自履行应负的全部责任。
1.3. 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
1.3.1. 中标通知书;
1.3.2. 招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
1.3.3. 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
1.3.4. 合同的所有附件。
1.4. 乙方根据甲方的需要和委托,按照甲方提出的租赁要求,购买、建设和提供本合同第 2 条规定的租赁物出租给甲方,并由甲方承租。
2. 租赁物
2.1. 乙方提供的租赁物包括前端系统、前端视频监控点至省水利厅的视频监控系统专线两个部分。
2.2. 前端系统
2.2.1. 租赁xx流域、重点区域、沿海防台风及全省大中型水库等重点防汛关键区 807 个高清视频监控点、附属设施及服务,租赁期为 5 年(视频监控点以勘察报告中的清单为准);
2.2.2. 视频监控点:包括前端网络高清摄像机、立杆、防雷接地、控制箱、供电线路以及相关土建基础工作。
2.2.3. 附属设施及服务:
(1)为充分运用现有政务云和政务外网资源,本期租用属地云服务设备需在水利厅部署,实现视频数据通过政务外网中转至政务云,其中:云计算规模为 200 核 400GB 内存,存储容量为 135TB,并可分配至少为 25 台 8 核 16GB 内存服务器;视频专用存储两台,用于视频监控点历史数据存储,每台存储容量为 192T。
(2)为保障广东省水利视频监控系统公网访问服务,租赁一条上下行速率均为 2Gb/s 互联网专线(8 个以上互联网固定 IP 地址),链接本项目的云服务设备。
(3)为提高租用广东省水利视频监控点的利用效率,需开展广东省水利视频监控系统运营服务。
(4)完成广东省水利视频监控系统的国产密码服务评估、测评等。
(5)需对前端监控点的进行准入控制,确保接入的设备是真实的视频点,防止网络安全事件发生。
2.3. 前端视频监控点至省水利厅的视频监控系统专线
2.3.1. 租赁前端视频监控点至广东省水利视频监控系统专线,每条专线通信带宽不低于 20Mpbs,租赁期 2 年;
2.3.2. 乙方需在自有机房汇聚本期 807 路 20Mpbs 专线后,再从乙方机房通过一条上下行均万兆以上专线传输到本期项目中转设备。
2.3.3. 本合同租赁物使用乙方的线路资源(包含光纤、无线),项目所需的接入线路及网络传输设备均由乙方投资建设。
3. 租赁物产地及标准
3.1. 租赁物中所有设备为全新(原装)产品。
3.2. 标准
x合同所指的租赁物应符合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和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相关标准的,则采用租赁物来源国适用的官方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3.3. 货物必须具备设备原厂证明、出厂合格证、产品检测报告等。
3.4. 乙方交货时应将所供租赁物经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产品鉴定证书、使用许可证、用户手册、产品合格证、保修手册、有关图纸、资料及配件、随机工具等一并交付给甲方。
4. 租赁物的购买、建设和提供
4.1. 甲方以租赁物的独占使用权为目的,向乙方承租本合同第 2 条规定的租赁物;乙方根据甲方的上述需求提供租赁物,同时提供租赁物运行维护。
4.2. 乙方的施工建设方案须经过甲方与监理评审通过后方可实施。(包括产品测试)
4.3. 乙方应自行负责筹措购买租赁设备、运行维护等所需的资金,履行相关义务。
4.4. 乙方向供货商购买选定的设备,并与设备供货商签订购买合同。凡是甲方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品牌参数、性能或外观的设备(如客户端电脑、立杆、外挂设备箱、机架等),乙方按其投标文件对设备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技术标准、技术服务等的承诺购买设备,购买的设备不能低于乙方中标的投标文件中提供产品的性能指标。
4.5. 如发生供货商延迟交货或者供货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技术标准等与本合同第 2 条规定的内容不符或在购买合同保质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均由乙方向供货商进行索赔。
5. 租赁物的产权
5.1. 本合同列出的所有内容都由乙方按甲方的要求建设,建设完成后甲方向乙方租用。租赁期满后前端系统的设备设施(不含网络线路、供电设备设施,如光端机、供电电缆)产权均属甲方所有。
5.2. 乙方保证,甲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起诉。如发生此类纠纷,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负责全额赔偿。
5.3. 在租赁期内,乙方负责设备及系统的所有维护、维修、设备更换和系统优化等工作,保证甲方能正常使用系统。在建设期和租赁期间,由于雷击、被盗、被破坏和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其他由于甲方(或最终用户)使用不当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5.4. 无论租赁期内,或是租赁期后,系统中的声音、图像和数据等信息的所有权和唯一使用权(如甲方不继续使用租赁物,则乙方不得将租赁物挪作他用或提供给除甲方以外的单位使用)及衍生的所有权永久属于甲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无权使用、转让或处理系统中的声音、图像和数据等信息。乙方应按照保密协议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和手段维护和管理租赁的设备和系统,使系统中的声音、图像和数据等信息得到妥善的保存,使之不被破坏和未经甲方授权的删除,且不得向甲方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即第三方)提供设备和系统中保存的有关信息。
5.5. 乙方应该提供合适的技术手段,使甲方(或最终用户)能使用、传送、处理和备份系统中的声音、图像和数据等信息。
5.6. 在建设期和租赁期,所有的方案文档、设计文档、设备使用说明书、施工设计方案、施工图纸、维护手册、运维文档、项目管理文档等与本项目有关文档的知识产权属于甲方所有。
6. 租赁物的灭失及毁损
6.1. 在本合同的建设期和租赁期间,乙方承担租赁物灭失或毁损的风险,包括由于雷击、被盗、被破坏和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6.2. 如租赁物灭失或毁损,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费用(如甲方自身原因导致租赁物灭失或毁损的,乙方应按本款及时进行更换或修复处理,但由甲方承担相关费用),如因乙方原因未能及时更换或修复处理,由此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6.2.1. 将租赁物复原或修理至可正常使用之状态;
6.2.2. 更换与租赁物同等状态和性能的物件。
7. 租赁物的交付与验收
7.1. 设备到货和验收
7.1.1. 交货地点:安装现场或甲方指定的地点。
7.1.2. 设备到货验收:甲方、监理方和乙方将在货物运抵甲方指定地点后 5日内,共同检查货物的外观并根据乙方提供的装箱单及合同设备及软件清单检查货物的数量。设备到货验收的结果不能视为甲方对设备质量的最终认可和对项目工程的认可,整个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应按第 7.2 款的规定进行。
7.1.3. 设备到货验收前,乙方应提供材料设备清单、设备原厂证明、产品合格证、材料自检证明等资料。
7.2. 项目验收
项目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分部验收、合同完工验收等阶段。
7.2.1. 初步验收:
合同签订后分批次下达任务,具体以监理单位发出的任务单为准。该部分建设完成后,经监理方确认,招标人组织对该部分的初步验收。初步验收时,乙方向甲方和监理方提交至少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的文件:
(1)初步验收阶段工作计划;
(2)初步验收申请;
(3)项目实施工作(施工)报告;
(4)该部分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详细说明;
(5)建设成果满足本合同要求程度情况说明;
(6)本合同和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这些文件经甲方和监理方审查同意后,由甲方组织召开初步验收会。初步验收会将根据本合同和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建设成果进行现场详细检验、测试和评审。甲方、监理方、设计方、xxx应派代表参加验收会。
初步验收会将形成并由参会各方共同签署初步验收意见,作为甲方签署初步
验收报告的依据。甲方对该部分初步验收报告的签署是该部分建设任务初步验收获得通过的标志。
7.2.2. 分部验收:
该部分建设任务初步验收通过后开始为期 6 个月的试运行,试运行达到验收要求后,甲方组织分部验收,分部验收通过后进入租赁期。乙方需向甲方和监理方提交至少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的文件:
(1)分部验收阶段工作计划;
(2)分部验收申请;
(3)项目实施工作(施工)报告;
(4)该部分建设任务完成情况、乙方履行合同义务责任情况详细说明;
(5)建设成果满足合同要求程度情况说明;
(6)该部分建设任务结算报告。
由甲方组织召开分部验收会。验收会将邀请国内有关专家、相关单位代表,根据本合同和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规范,对建设成果进行全面的现场详细检验、测试和评审。甲方、监理方、设计方、xxx应派代表参加验收会。分部验收会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分部验收会将形成并由参会各方共同签署分部验收意见,作为甲方签署分部验收报告的依据。乙方根据分部验收意见对合同项目的遗留问题(若有)进行完善后甲方将签署分部验收报告。甲方对分部验收报告的签署是分部验收获得通过的标志。
7.2.3. 合同完工验收:
乙方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全部建设任务,完成了各部分分部验收,且满足运营服务条件,向甲方和监理方提交至少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的文件:
(1)合同完工验收阶段工作计划;
(2)合同完工验收申请;
(3)项目实施工作(施工)报告;
(4)合同约定的建设任务完成情况、乙方履行合同义务责任情况详细说明;
(5)建设成果满足合同要求程度情况说明;
(6)本合同结算报告;
(7)按《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及行业有关规范规定和广东省水利厅有关规定要求整编的完整的本合同项目完工档案;
(8)本合同项目招标文件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由甲方组织召开合同完工验收会。验收会将邀请国内有关专家、相关单位代
表,根据本合同和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规范,对建设成果进行全面的现场详细检验、测试和评审。甲方、监理方、设计方、xxx应派代表参加验收会。合同完工验收会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合同完工验收会将形成并由参会各方共同签署合同完工验收意见,作为甲方签署合同完工验收报告的依据。乙方根据合同完工验收意见对合同项目的遗留问题(若有)进行完善后甲方将签署合同完工验收报告。甲方对合同完工验收报告的签署是合同完工验收获得通过的标志。
8. 租赁期限及建设期
8.1. 视频监控点、附属设施及服务租赁期为 5 年,前端视频监控点至省水利厅的视频监控系统专线租赁期 2 年(租赁期限及租赁费用起始时间为通过分部验收次日起算)。
8.2. 合同生效之日起 36 个月内完成实施建设,合同签订后分批次下达任务,具体任务以监理单位发出的任务单为准。该部分建设完成后,经监理方确认,招标人组织对该部分的初步验收。
8.3. 初步验收通过后的第 2 天开始,该部分进入为期 6 个月的试运行。中标人应在试运行期内,结合试运行情况,对该部分进行全面完善,使建设成果的状态和指标完全满足合同要求,达到分部验收条件。
8.4. 试运行期结束后的 14 天内,经招标人和监理方审查同意后进行分部验收,分部验收通过后进入租赁期。
8.5. 所有分部验收完成后,招标人组织整体合同的完工验收。
8.6. 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分部验收通过之日为该部分建设期。
8.7. 建设期和租赁期之和为本合同的有效期限。
9. 建设管理要求
9.1. 建设期内乙方必须按照本合同要求及勘察报告进行系统建设,包括设备
购买和集成、施工、运行管理、验收和培训等内容。
9.2. 乙方必须安排固定的项目管理团队与甲方对接。乙方确有必要更换项目管理团队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时,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如果项目管理团队成员更换联系电话、邮箱等联系方式,应及时提前通知甲方,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9.3. 乙方主要产品定型、项目深化设计方案以及主要的项目工程变更,必须先书面报送甲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9.4. 建设期内乙方必须按照国家标准《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
(GB/T50326-2006)的要求进行项目管理,及时向相关部门和甲方(包括甲方的监理方)递交各种工程过程文档。
10. 租赁金额和支付方式
10.1.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价款将由甲方遵照本合同第10.2 条约定的比例按项目实施进度分期向乙方支付。每笔款项达到支付条件时,乙方应提交支付申请、与支付金额相同的发票、以及本合同规定当前该笔款项支付所需要的相关文件,经监理方审核通过后,甲方在 14 天内完成对乙方支付申请的审批。
10.2. 根据项目建设工程进度分为预付款、中期支付和最终支付。
10.2.1. 预付款
签订合同后,在监理人发出开工令,且乙方向甲方提交金额为合同总价 10%的履约保函(有效期三十六个月)后,委托人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 18%作为预付款。
10.2.2. 中期支付
中期支付将按视频监控点建设进度分期支付,乙方向甲方提交经监理单位核准的视频监控点建设进度款申请(每年最多可提交两次中期支付申请)。甲方将根据支付申请进行审批支付。
预付款加中期进度款累计总额度不超过应支付合同总额的 85%。
10.2.3. 最终支付
最终支付合同款以结算审核为准,在合同完工验收通过及乙方向甲方提交经甲方认可的国内银行出具的符合以下要求的质量保函后,委托人向乙方支付合同余款。
A、质量保函金额为结算总额的 3%; B、质量保函在视频监控点租用期内;
在视频监控点租用期满后,乙方向委托人提出申请,委托人退还乙方质量保函。
10.2.4. 本项目使用的是财政资金,支付时间以财政经费拨款到位时间为准。因政府财政部门审查、财政支付管理流程及预算下达导致支付延期,支付期限自动顺延,甲方不承担责任,乙方不得以此为由迟延履行或不履行合同义务。
10.2.5. 在合同期内,因财政预算调整等因素,甲方认为剩余视频监控点建设任务难以继续履行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调整租用新建的视频监控点数量,未下达任务的视频监控点不再实施。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调整合同租用新建的视频监控点数量事宜,并根据乙方已完成且通过验收的工作量占总工作量比例,结算合同款项。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且乙方应根据合同要求继续为甲方提供已通过验收并交付甲方使用租赁物的有关服务。
11. 安全及保险
11.1.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所涉及的设备安全和人身安全责任全部由乙方负责。
11.2. 租赁期内租赁物产生的人身安全和其他风险责任全部由乙方负责。
11.3. 乙方应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设备运输、安装、调试所涉及的人身安全及第三者责任等进行保险,对上述过程的风险负全部责任。
12. 税费
12.1. 根据国家有关税务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应该交纳与本合同有关的税费由乙方承担。
12.2. 本合同价格为含税价。乙方提供的设备、技术资料、服务(也包括运输)、
第三方检测、进口设备/部件等所有税费(包括保险费)已全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由乙方承担。
13.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3.1. 甲方享有以下权利
13.1.1. 在租赁期内,享有对租赁设备、音视频信号和数据信息的独占使用权。在租赁期内,甲方享有由于使用租赁物及其信息而获取的收益的支配权。
13.1.2. 甲方可以与乙方共同参加订货谈判,在设备购买过程确认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技术标准、技术服务及设备的品质,以及 考察设备供货商的信誉和能力,保证系统建设符合甲方的需求。
13.1.3. 因乙方迟延交付租赁物或租赁物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甲方享有向乙方追究违约责任和索取赔偿权利。
13.2. 甲方应履行以下义务:
13.2.1. 依合同约定按期支付租金。
13.2.2. 在租赁期限内,甲方有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的义务。
13.2.3. 在租赁期限内,甲方除非征得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有转让、转租、抵押租赁物或将其投资给第三者或其他任何侵犯租赁物所有权的行为。
14.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4.1. 乙方享有以下权利:
14.1.1. 在租赁期限内,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
14.1.2. 享有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额、方式收取租金的权利。
14.2. 乙方应履行以下义务:
14.2.1. 负责租赁物保管、维修、保养并承担其全部费用,负责检查租赁物的使用和保养情况,定期向甲方提供相关报告。如需更换租赁物的零件,原则上乙方应使用原制造厂提供的零件更换,如确需使用其他厂家产
品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14.2.2. 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在租赁期间改变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权,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14.2.3. 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乙方上市、被收购、与第三方合并、名称变更等事由,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以将其在本合同中的权利和/或义务转让给相应的承受者,但应保证甲方在本合同中的权益不会因此而受到不利影响。
14.2.4. 合同有效期内,因乙方的建设、运行维护行为和租赁物给第三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乙方应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如由甲方自身原因导致前述损害的,甲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4.2.5. 项目租赁期满后 2 个月内,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不低于本项目要求的全过程服务,满足过渡期间用户的连续使用要求,不另外收取费用。
15. 合同生效
x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之日起生效,合同生效日期以最后一个签字日为准。
16. 合同变更
16.1. 凡对本合同进行修改、补充或变更,须以书面形式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后生效,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同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的不同文件中表述同一问题的有关条款或者约定若有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以文件制定日期较后者为准。
16.2. 在建设期和租赁期,甲方可以就下列情形(但不限于)向乙方提出变更:
16.2.1. 增加或减少前端高清视频视频监控点数量。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进行适量增减,乙方必须响应,甲方向乙方按单点租赁价格支付或扣除高清视频视频监控点的租金。
16.2.2. 调整前端高清视频视频监控点的安装地点和位置。在建设期内提出的变更,乙方应该无条件接受,甲方无需支付迁移费用;在租赁期内提
出的变更,变更比例在本项目高清视频监控点总数量 5%以内(含 5%)的变更由乙方免费迁移。
16.2.3. 调整监控点专线接入地点。在建设期和租赁期内专线接入地点发生变更的,中标人以汇聚成不多于两对光纤的方式 1 个月内迁移至招标人指定的地点,并同时完成网络的优化配置。
16.3. 其他可能的变更。
在甲方提出变更需求后,乙方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启动相关的变更处理流程,尽快处理和实现变更,满足甲方的使用要求。
17. 合同分包
17.1. 乙方任何形式的分包须通过甲方书面同意。
17.2. 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其在本合同中所分包的全部分包合同,但此分包通知并不能解除乙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17.3. 分包必须符合合同条款规定。
18. 合同到期或终止
18.1. 合同到期
在租赁期届满后,除线路、供电以外的设备设施产权均属甲方所有。乙方应在甲方需要的情况下,以租赁或其他方式继续向甲方及其委托人提供本项目涉及的管线(网络线路、供电设备设施)使用租赁服务,租赁费用不高于中标价。
18.2. 合同终止
在建设期和租赁期间,若发生以下情况,可以合同终止:
乙方因上市、业务分拆、被收购、与第三方合并等原因,使得其本身或其合同权利义务转让承受者的履约能力存在下降的可能性,或者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乙方被禁止承担本项目,甲方为了规避风险,可提出合同终止要求,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20%作为违约金,且没收银行履约保函中的金额。
18.3. 合同到期或终止后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合同到期或者终止后,双方应设定 2 个月的交接期。在交接期间,乙方应继续为甲方提供不低于本项目系统使用水平的全过程服务,并配合甲方做好交接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主要包括:
18.3.1. 对甲方有关系统的业务、技术和服务的咨询及时回复;
18.3.2. 按甲方的书面指示将属于甲方所有的设备、设施和信息移交给甲方;
18.3.3. 将系统中的所有声音、图像和数据等信息按照甲方的规定进行备份,或者以电子方式转移到甲方的系统中,以及其他处理方式。
18.3.4. 将双方共同所有的文件资料和软件(纸质和电子介质)移交给甲方。乙方在交接期提供的服务和配合工作,且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如果交接期未能完成交接,由甲方与乙方协商解决。
19. 违约责任
19.1. 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在履行中采用欺诈、胁迫或者暴力的手段,另一方均可以终止本合同并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19.2. 乙方保证在通过合同完工验收后的租赁期内,所租用的视频监控站点畅通率不低于 92%(畅通率是指检查或抽查时在线的站点数占所有租用总站数的百分比,若不在线站点在 8 小时内修复并上线,则该站点可按在线站计算,以日历周为单位(7 天)进行统计,一周内多次检查的以最低的一次为本周畅通率)。在本项目建设的水利视频监控系统上能正常显示实时视频的,认为是在线的,否则认为是不在线的(非乙方原因造成监控点不在线除外,如监控点所在位置拆除、甲方需求变更等)。乙方每周开展自查,提交自查周报,每月提交自查月报。乙方发现视频监控点出现故障时,应及时采取措施排除故障,保证系统运行正常。
19.3. 视频监控点图像质量不达标或不符合甲方要求,如图像有遮挡、图像模糊不清等,视同视频监控点掉线。
19.4. 甲方不定期对视频监控站点进行抽查,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生效期间加密
对视频监控站点进行检查和抽查。按照建设的任务清单,分批次计算,如果该批次畅通率低于 92%,该批次监控点(包括附属设施和服务)及线路租赁期自动顺延,出现一周,租赁期顺延一周,如果该批次畅通率低于 80%,出现一周,批次监控点(包括附属设施和服务)及线路租赁期顺延两周(非汛期仍是顺延一周),所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如果单个视频监控点不在线时间超过 N 周,该监控点视为 N 个监控点不在线计算畅通率。
19.5. 对掉线的视频监控点进行延期补偿(非乙方原因造成监控点不在线除外),掉线的视频监控点在两周内恢复,每掉线 1 天补偿 1 天;超过两周恢复,超过部分按每掉线 1 天补偿 2 天,每月统计 1 次,所有视频监控点延期 补偿天数=∑该批次单个视频监控点补偿天数/该批次建设数量,租赁期
(含前端监控点及其附属设施和服务、线路)按所有视频监控点延期补偿天数顺延,所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19.6. 合同租赁期顺延时间为畅通率不达标顺延和掉线顺延时间之和。
19.7. 平台运营根据相关管理办法及要求进行考核,不达标按照相关规定处罚。
19.8. 乙方因自身原因不能按照合同规定完成系统建设任务,达到合同初步验收和/或完工验收条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以如下方式对甲方补偿:每延迟一周,合同租赁期(含前端监控点及其附属设施和服务、线路)延长两周,延迟不足一周的时间计为一周,所产生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20. 项目监理
20.1. 甲方有权聘请项目监理单位,协助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
20.2. 监理机构将在甲方的委托下,对项目的设计方案、实施方案、进度计划进行审核、同意后乙方才能付诸实施。监理机构并对项目质量、进度、验收等进行全方位的监督。
20.3. 乙方必须接受甲方及甲方监理对于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向甲方和甲方监理同时提交各种设计方案、实施方案、报告等项目文档。对于甲方监理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指出的问题,应该积极给予答复并解决。对于甲方监理提出的合理的整改要求,积极实施落实整改措施。
21. 争议及解决方式
21.1. 如甲乙双方对项目系统及设备的性能质量发生争议,在争议无法协商解决时,由乙方出资聘请经双方认可的具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相关系统及设备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21.2.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在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要求协商的书面通知后 1 个月内仍不能解决争议,则应就该争议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诉讼。
21.3. 在诉讼期间,除有争议部分的事项外,合同其他部分仍应继续履行。
22. 通知
22.1. 本合同一方给对方的通知,应用书面形式送达合同中规定的对方地址。传真要经对方书面确认。
22.2. 通知以送到日期或通知书的生效日期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晚的日期为准。
23. 保密
23.1 乙方对甲方所提供的资料及本合同执行过程中接触或产生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如果因乙方原因造成发生任何有损于其保密性的事件,乙方有责任采取补救措施,直至就此向甲方赔偿损失。
23.2 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如软硬盘、闪盘、光盘、纸质文件、图纸、彩样、照片、菲林、光盘等)留存本合同项目中属于甲方所有的相关图文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素材、半成品、成品),上述资料应在完成委托事项或合同解除后的 14 天内全部移交甲方或按照甲方要求的方式销毁。
24. 不可抗力
24.1 如果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因为不可抗力,如:战争、动乱、火灾、台风、洪水、冰雪、地震等双方共同认为属于不可抗力且足以引起被迫停止或推迟合同执行的原因,则合同执行相应顺延,顺延的时间等于不可抗力发生作用的时间。
24.2 受影响的一方应将不可抗力的出现尽快通过电传或传真通知另一方。在不可抗力出现 14 天内,受影响的一方应提供一份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书并通过快件或挂号信寄至对方以便其检验和确认。
24.3 受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终止或被排除后尽快通过电传或传真通知另一方,并通过挂号信通知对方不可抗力已终结或排除。
24.4 如果不可抗力持续作用超过 120 天,双方将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未来的合同执行问题。
25. 权利保留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或义务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过失,不应视为对任何其他权利或追究任何其他过失的放弃。所有放弃应书面作出。
26. 其他
26.1. 本项目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附件均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解释的顺序除特别说明外,以文件发生效力时间先后为准。
26.2. 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有经甲乙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往来信函)即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其生效日期为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日期。
26.3. 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
26.4. 本合同一式捌份,甲方伍份,乙方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6.5. 本合同签约地点为广州市。
27. 合同附件
附件一:广东省水利视频监控系统实施项目二期 III 标租用服务报价表;
甲方(发包人): 乙方(承包人):
(盖单位公章) (盖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
(签字)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
(签字)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