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和泰人寿[2018]两全保险 002 号
和泰好运来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阅 读 指 引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和泰好运来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本.主.险.合.同.的.交.费.方.式.为.趸.交.。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15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仅扣除工本费 2.4
✰ 本主险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1.4
✰ 您有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
✰ 您有退保的权利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
✰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6.2
2.5
1.5
4.2
3.1
7.4
2.5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8
✰ 我们对可能影响本主险合同保障的重要内容进行了显著标识,请您仔细阅读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2.5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 6 | 现金价值权益 | |||||
险 | ||||||
和泰好运来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和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主险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和泰好运来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
1 您的保障权益
1.1 基本保险金额 (1)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
(2)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指我们根据本主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
1.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额限制
前述限额。
1.3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5 年。
1.4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日已交保费的一定比例与现金价值(见 8.1)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具体比例如下:
身故时被保险人年龄 | 已交保费的比例 |
0-17 周岁 | 100% |
18-40 周岁 | 160% |
41-60 周岁 | 140% |
61 岁及以上 | 120% |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8.2);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8.3)、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8.4),或驾 驶 无有效行驶证(见8.5)的机动车(见8.6);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若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我们将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的
遗产,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退还给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 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2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2.1 合同构成 本主险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主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本主险合同的成立日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为准。
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主险合同生效,本主险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为准。
除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保单年度(见8.7)均根据该日期计算。
2.3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在 0 周岁(见8.8)至 70 周岁之间均可投 保,被保险人为 0 周岁的,应当为出生满 28 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
2.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在扣除 10 元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电子保险合同不扣除工本费。
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 8.9)。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
2.5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请填写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保险合同变 更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主险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3 您如何支付保险费
3.1 保险费的支付 本主险合同的交费方式为趸交,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交清。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按照约定的保险责任、保险金额和费率标准确定。
4 您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除本主险合同另有指定外,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您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 ||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 | ||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 ||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 | ||
在先。 | ||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 ||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 ||
4.2 | 请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10 日内通知我们。 | |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 | ||
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 | ||
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 | ||
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的除外。 | ||
4.3 |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
身故保险金 |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
申请 | (1)保险合同; | |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 | ||
险人的死亡证明; | ||
(4)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 ||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满期保险金 | 在申请满期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
申请 |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
(3)被保险人的生存证明。 | ||
特别注意事 |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 |
项 |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 | |
料。 | ||
4.4 |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 | |
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 | ||
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 ||
若我们在收齐相关证明和资料后 30 日内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 | ||
将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 ||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 | ||
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 ||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 | ||
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 | ||
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 ||
4.5 |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 | |
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 |
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应于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的效力由您与我们依法协商处理。
4.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5 保单红利
5.1 现金红利 本主险合同为分红型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本公司的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红利分配是本公司根据每个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的,是 不保证的。
红利分配日为本主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与本公司的红利公布日两者之中的较迟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现金红利分配方案,并采取短信或微信通知、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年度分红业绩报告,本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向您实际分配盈余的比例不低于当年全部可分配盈余的 70%。
者。
5.2 现金红利的领取方式
本主险合同的红利领取方式为累积生息:即将现金红利储存在本公司,按照本公司当年公布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的方式计息。您可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申 请提取累积的红利,或者在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时一并申请提取。
6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本主险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现金价值不包含红利。
6.2 保单贷款 您可使用现金价值的保单贷款功能。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您贷款时本主险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未还款项(见7.7)后的 80%, 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贷款利率按我们当时确定的利率执行,并在贷款协议中载明。在保单贷款里您需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见 8.10),也可以提前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及利 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之和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未还款项达到本主险合同现金价值的当日 24 时 起,本主险合同的效力中止。
7 您需关注的其他事项
7.1 效力中止 在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主险合同不再参与红利 分配。
7.2 效力恢复 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本主险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
主险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时的现金价值。
自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本
7.3 合同效力终止 发生下述情况之一,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1)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本主险合同被解除;
(2)本主险合同其他条款所列合同终止情形。
7.4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 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 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费。
我们在本主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本主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7.5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7.4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主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投 | |
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 |
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7.5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 |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 | |
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被保险人已经发生保险事故, | |
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
7.6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2)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投保人。
(4)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与实际不符的,本公司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调整现金价值。
7.7 未还款项 本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保单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者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保单贷款或者其他各项欠款,本公司在扣除上述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7.8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主险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 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7.9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7.10 争议处理 本主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8 释义
8.1 |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 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 |
8.2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 | |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 | ||
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 ||
8.3 |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 | |
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 | ||
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 ||
8.4 | 指下列情形之一: | |
驶证驾驶 |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 |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包括驾驶证已过有效期的; | ||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 | ||
习驾车。 | ||
8.5 | 指下列情形之一: | |
(1)未取得行驶证; | ||
(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 ||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
8.6 |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 | |
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 ||
8.7 | 指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至下一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的期间 | |
为一个保单年度。 | ||
8.8 |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 0 周岁,每经 | |
过 1 年增加 1 岁,不足 1 年的不计。 | ||
8.9 |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 | |
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
8.10 利息 保单贷款及欠款的利息将根据保单贷款及欠款的数额、经过的天数和当时的贷款利率按复利计算。贷款利率按您与本公司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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