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原农险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地方财政萝卜种植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附件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是从事萝卜种植生产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或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与被保险人保持一致。
保险标的
第四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萝卜,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萝卜”):
(一)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属于政府鼓励和支持种植的优质萝卜种类;
(二)种植技术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三)移栽定植成活后或直播出齐苗且生长正常;
(四)种植密度要达到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在正常条件下的合理保苗密度;
(五)种植地块应位于当地洪水警戒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非行洪区、非泄洪区内。
第五条 下列作物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与其他作物一起间种或套种的作物;
(二)种植在房前屋后、零星土地的作物;
保险责任
第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萝卜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且损失率达到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起赔点,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高温、冻灾、旱灾、地震等自然灾害;
(二)重大病虫鼠害、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等意外事故;
(三)野生动物损毁。
责任免除
第七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萝卜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或其雇用人员的故意、管理不善、重大过失行为;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主义活动;
(四)技术管理不当造成的保险萝卜等级下降以及农药、化肥残留和植物生长调节剂等使用不当。
第八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人为因素、技术水准与通行标准不符及管理不善导致的损失;
(二)因种子、化肥、农药等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
(三)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萝卜种植或改种其他作物的;
(四)因保险萝卜市场价格波动造成的损失;
(五)因保险萝卜成熟后不及时采收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 本保险条款其他条目中约定的不属于保险标的的部分,不承担、免除或减少保险责任的部分,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第十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 保险萝卜参考种植投入的直接物化成本,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保险面积以保险xxx为准。
保险期间
第十二条 保险萝卜的保险期间一般为从出苗或移栽定植成活起至首茬成熟采收期止;具体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具体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条款的内容,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五条 保险人按照本条款合同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
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
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中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萝卜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自缴部分保险费。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萝卜种植管理的规定,搞好种植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田间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农业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灾防损工作,维护保险萝卜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保险萝卜转让的,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第二十二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或保险凭证;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
赔偿处理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萝卜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五条 保险萝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损失率达到第二十六条约定的起赔点,且达到80%(含)以上的,即视为全部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款金额=单位保险金额×受灾面积×保险萝卜不同生长期赔偿比例保险萝卜不同生长期赔偿比例详见下表:
保险萝卜不同生长期赔偿比例表
生长期 | 赔偿比例 |
定植缓苗期 | 60% |
生长期 | 80% |
采收期 | 100% |
第二十六条 保险萝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且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 外)、内涝、风灾、雹灾损失率在20%(不含)以上或旱灾、冻灾、高温、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病虫鼠害、野生动物损毁损失率在30%(不含)以上的,视为达到部分损失的起赔点,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款金额=单位保险金额×损失率×受灾面积
损失率=单位面积平均损失产量/单位面积平均正常产量×100%
保险人对受损的保险萝卜进行现场勘查后进行初步定损登记;作物连续受损,保险人可连续勘查定损。对于部分受损设恢复生长观察期,待保险萝卜收获后进行最终定损。
单位面积平均正常产量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承保时协商确定,或按承保当地(县级)统计部门公布的该品种保险萝卜前三年平均产量确定。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
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八条 保险萝卜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第二十九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及法律适用
第三十二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保险萝卜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日比例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释义
第三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 16 毫米以上,或连续 12 小时降雨量达 30 毫米以上,
或连续 24 小时降雨量达 50 毫米以上的降雨。
(二)洪水:指山洪暴发、xx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或暴雨积水。规律性涨潮、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常年水位线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政府行蓄洪不属于洪水责任。
(三)内涝:由于降水过多,地面积水不能及时排除,农田积水超过作物耐淹能力,造成作物减产。
(四)风灾:指风力达 6 级、风速在 12 米/秒以上的自然风。
(五)雹灾:指在对流性天气影响下,积雨云中凝结生成的冰块从空中降落,造成作物严重的机械损伤而带来的灾害。
(六)冻灾:指春末秋初,由于冷空气的入侵,使土壤表面、植物表面以及近地面空气层的温度骤降到 0℃以下,使植物原生质受到破坏,导致植株受害或者死亡的一种短时间低温灾害。
(七)旱灾:指因自然气候的影响,土壤水与农作物生长需水不xx造成植株异常水分短缺,从而直接导致农作物减产和绝收损失的灾害。
(八)地震:是地壳快速释放能量过程中造成振动,期间会产生地震波的一种自然现象。
(九)火灾: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构成本保险的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
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
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十)泥石流: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十一)山体滑坡:山体上不稳的岩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
(十二)病虫鼠害:大面积、集中连片发生的,并造成农作物严重损失的保险萝卜常见病虫鼠害。以县级以上农牧部门出具证明认定为准。
(十三)野生动物损毁:在大自然环境下生长且未被驯化的动物通过踩踏、啃食等形式对保险标的破坏、毁坏造成保险标的减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