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项目编号:2023DFWAZ02472/JG2023-17-2534)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医算中心附楼(人体解剖楼)项目工艺工程设备采购及安装
(招标项目编号:2023DFWAZ02472/JG2023-17-2534)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人: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盖单位章)日 期:2023 年 11 月 9 日
目 录
第五章 供货要求 104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105
投标文件(商务文件) 106
投标文件(技术文件) 130
投标文件(报价文件) 139
第一章 招标公告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医算中心附楼(人体解剖楼)项目工艺工程设备采购及安装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1.1 项目名称: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西校区医算中心附楼项目
1.2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合肥市蜀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3 批文名称及编号:《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西校区医算中心附楼项目备案表》
(2106-340104-04-05-525938)
1.4 招标人: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1.5 项目业主: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1.6 资金来源:自筹
1.7 项目出资比例:100%
1.8 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招标项目名称: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医算中心附楼(人体解剖楼)项目工艺工程设备采购及安装
2.2 招标项目编号:2023DFWAZ02472/JG2023-17-2534
2.3 标段划分:本项目共 1 个标段
2.4 招标项目标段编号:无
2.5 建设地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西校区
2.6 建设规模:医算中心附楼项目占地面积 607.64 ㎡,总建筑面积 2200.00
㎡。地上一层,地下一层。
2.7 合同估算价:1000 万元
2.8 交货期:合同签订后 150 日历天完成交货及安装,并通过招标人验收合格。
2.9 交货地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西校区医算中心附楼,招标人指定地点。
2.10 招标范围: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医算中心附楼(人体解剖楼)负一层人
体解剖工艺设备等等采购及安装。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2.11 项目类别:工程货物
2.12 其他:/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应依法设立并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的如下条件:
3.1.1 投标人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1.2 投标人业绩要求: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须具备包含尸库或解剖室工艺设备供货业绩(至少包含空气净化及福尔xx污水处理设备)。
3.1.3 财务要求:无
3.1.4 信誉要求:投标人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开标日前(含当日)6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10 分的;
(2)开标日前(含当日)12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15 分的;
(3)开标日前(含当日)18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20 分的;
(4)开标日前(含当日)24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25 分的。
3.1.5 本招标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2 投标人不得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第 1.4.4 项规定的情形。
3.3 其他要求:/
4.1 获取时间:2023 年 11 月 9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
4.2 获取方式:
(1)本招标项目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2)潜在投标人可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电子服务系统”)查阅招标文件,如参与投标,则须在本条第 4.1 款规定的
(3)招标文件获取过程中有任何疑问,请在工作时间(9:00-17:30,节假日休息)拨打技术支持热线(非项目咨询):000-0000-000。项目咨询请拨打电话:0000-00000000、62220269、15256319963。
4.3 招标文件价格: 0 元。
5.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3 年 11 月 30 日 10
时 00 分,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优质采电子交易系统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6.资格审查方式
本招标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
7.评标办法
本招标项目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一次平均)。(见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
8.开标时间及地点
8.1 开标时间:2023 年 11 月 30 日 10 时 00 分。
8.2 开标地点:
xxxxxxxxxx 0000 x要素交易市场A 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 2 楼 7 号开标室。
本招标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方式,具体操作见电子交易系统不见面开标系统相关操作手册。
9.招标文件的异议、投诉
9.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规定时间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提出。
9.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
者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网上投诉系统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监管部门提出投诉。
9.3 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见招标公告 11.1 和 11.2。
10.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
11.联系方式
11.1 招标人
招 标 人: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地 址:xxxxxx 00 x邮 编:230026
联 系 人:周老师
电 话:0551-63606605
11.2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 址:xxxxxxx 000 x
邮 编:230051
联 系 人:xx、xxx
电 话:0551-62220292、62220269、15256319963
11.3 电子交易系统
电子交易系统名称:优质采电子交易系统电子交易系统电话:000-0000-000
11.4 电子服务系统
电子服务系统名称: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服务系统电子服务系统电话:0000-00000
11.5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地 址:xxxxxxxxxxxxx 0000 x
12.其他事项说明
12.1 投标人应合理安排招标文件获取时间,特别是网络速度慢的地区防止在系统关闭前网络拥堵无法操作。如果因计算机及网络故障造成无法完成招标文件获取,责任自负。
13.投标保证金账户
户名: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号:178253456240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合肥庐阳支行户名: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号:1023701021001095993247506
开户银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3.4 | 技术性能指标 | 见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1)资质条件:见附录 1 (2)财务要求:见附录 2 (3)业绩要求:见附录 3 (4)信誉要求:见附录 4 (5)其他要求:见附录 5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 体投标 |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
1.4.3 (17) | 投标人不得存 在的其他情形 | / |
1.4.4 (4)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不良状况或不良信 用记录 |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投标人自行踏勘。踏勘联系人: 王老师 联系电话: 00000000000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形式:/ |
1.10.2 | 投标人在投标 预备会前提出 | 时间:/ 形式:/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问题 | ||
1.11.1 | 分包 |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中标人不具备能力的装饰或安装内容,经招标人确认后方可分包。 分包金额要求:/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分包单位的资 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需报招标人、监理单位审 核确认。 |
1.12.1 | 实质性要求和 条件 | 见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 |
1.12.3 | 其他可以被接受的技术支持 资料 | 经评标委员会认可的其他资料 |
1.12.4 | 偏差 | □不允许 ☑允许,偏差范围: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2.1(7) | 构成招标文件 的其他材料 | 图纸、工程量清单、补疑、最高投标限价等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 清招标文件 | 时间:2023 年 11 月 13 日 17 时 00 分前 形式: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 发出的形式 | 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出 |
2.3.1 | 招标文件修改 发出的形式 | 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出 |
3.2.1 | 增值税税金相关要求 | (1)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 □简易计算方法 (2)发票类型: ☑增值税专用发票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增值税普通发票 (3)增值税税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注册地不在合肥市行政区域范围(含四县一市)的中标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在建筑服务发 生地及时足额预缴增值税。 | ||
3.2.4 | 最高投标限价 | □无 ☑有,最高投标限价:9825269.72 元(其中含暂列金额 330000.00 元) |
3.2.5 | 投标报价的其 他要求 |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120 日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是否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不要求 ☑要求,具体如下: (1)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 18 万元 (2)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现金(银行转账、银行电汇) ☑银行保函 ☑担保机构担保 ☑保证保险 ☑电子保函 (3)具体要求: ①采用现金形式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基本存款账户转出,投标保证金的到账截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保证金转出账户与投标人投标文件提供的基本存款账户不一致的,视为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开户银行及账号见 招标公告(选择任何一家银行提交即可)。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②采用银行保函的,应为投标人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出具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 ③采用担保机构担保的,应为经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依法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担保机构出具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 ④采用保证保险的,应为保险公司出具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保证保险。 ⑤采用电子保函的,请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安徽省•合肥市)(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通知公告”栏目查看《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操作手册》并按照操作手册规定内容办理。 (4)是否适用免缴投标保证金政策: □不适用 ☑适用,适用免缴投标保证金的情形:投标人按第六章格式须在投标文件中进行相应承诺。 (5)其他要求: ①特别提醒 投标人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如出现本招标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 3.4.4 项所列情形的,提供担保的银行、担保机构及保险机构将无条件向招标人支付保函所列的全部投标保证金金额,该支付行为视同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②投标保证金弄虚作假情形 投标人采用虚假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除依法承担弄虚作假、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骗取中标的法律责任外,还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承担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民事责任,其承担方式为限时足额缴纳招标文件所列全部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招标人发出追缴通知后的规定缴纳时间内不能足额支付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将依法提起诉讼追缴,招标人因此发生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均由投标人承担。 (6)投标保证金注意事项: ①投标人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形式的,须提供明确有效的查询途径(网址链接及查询方式),否则无效。 ②保函存在明显异常情形的(如多家投标人的保函编号相同;保函存在明显伪造痕迹、内容前后矛盾等情形),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查询途径进行核查,并在评标报告中予以记录。 ③中标候选人须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将其开具至本招标项目的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原件提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且原件须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扫描件一致,如存在未按照规定提交或提交内容不一致,或发现弄虚作假的,招标人 (或招标代理机构)应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 门。 | ||
3.4.3 |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 按照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进一步优化投标保证金退还流程的通知》(合公中心〔2023〕3 号)执行。 (如有最新规定,按照最新规定执行) |
3.4.4 (3) | 其他不予退还 投标保证金的 | /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情形 |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 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允许,具体要求:/ |
3.7.4 | 非加密投标文件递交 | ☑不允许。 □允许,具体要求如下: 非加密投标文件由投标人自行确定是否递交。 如递交,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开标地点递交,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否则招标人不予接收。 (1)法定代表人亲自递交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委托代理人递交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非加密投标文件介质:光盘或 U 盘 |
4.1.2 | 非加密投标文件密封和标记要求 | 非加密投标文件封套:投标人名称: (招标项目名称) 标段投标文件 (非加密投标文件)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
4.2.2 | 递交非加密投 标文件地点 | 同开标地点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 文件 | ☑否 □是,退还安排:/ |
5.1 | 开标时间和地 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见招标公告 |
5.2 | 开标程序 | (3)解密时间:30 分钟(以电子交易系统解密倒计时为准); □(5)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报价。 ☑(5)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商务、技术文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件评审完成后,根据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再公布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多标段开标顺序:/ |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 荐中标候选人的数量 | 不超过 3 家 |
6.4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期限及其他要求 | (1)公示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2)公示期限:3 日(公示期截止时间在法定休息日的应顺延至首个工作日) (3)其他要求: ①进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或委托代理机构)在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时应当同时公开以下评标情况: a.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投标文件被否决的原因及依据; b.评标委员会的评分情况。包括商务文件、技术文件、报价文件评分,其中技术文件还需公开采用编码标注的各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分; c.中标候选人经评审通过的投标人业绩(如要求)、项目经理名称及项目经理业绩(如要求); ②中标候选人通过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证明材料。 (如有最新规定,按照最新规定执行)。 |
7.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 标人 | □是 ☑否 |
7.2 | 中标结果公示 媒介 | 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7.3 | 中标通知书和中标结果通知发出的形式 | (1)中标通知书发出的形式:☑数据电文 ☑纸质 (2)中标结果通知发出的形式:☑数据电文 □纸质特别提醒: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投标人应主动登录电子交易系统查询,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不承担投标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引 发的相关责任。 |
8.1.1 | 履约保证金 |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履约保证金: □不要求 ☑要求,具体如下: (1)履约保证金金额:中标金额的 2 % (2)履约保证金形式: ☑现金(银行转账、银行电汇) ☑银行保函 ☑担保机构担保 ☑保证保险 (3)具体要求: ①采用银行保函的,应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银行保函应为中标人基本账户银行出具。 ②采用担保机构担保的,应为经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依法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担保机构出具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 ③采用保证保险的,应为保险公司出具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保证保险。 ④采用银行转账或银行电汇的,履约保证金应当从中 标人基本账户转出。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4)本招标项目是否减免履约保证金: ☑不减免 □减免,适用减免履约保证金的情形:/ (5)其他要求: ①提交时限:在中标通知书发放 7 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提交履约担保,若中标人在规定时限内未提交担保的,招标人将书面通知中标人,5 日内不能办理的,招标人将有权提请合肥市公管局,取消其中标资格。 ②退还:担保有效期满 7 日内。担保有效期自履约保证金递交之日起至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为止。 ③履约保证金缴纳账号信息: 单位名称: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不能用简称) 地 址 、 电 话 : x x x x x x x x x 00 x 0551-63607262 开户行及账号: 中国银行合肥蜀山支行营业部 184203468850 纳税人识别号:12100000485001086E | ||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 获取与查看通知 | 本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澄清及修改等相关资料均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布;投标人应当及时登录电子服务系统自行查看并 下载。 |
10.2 | 电子招标 | 本招标项目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要求见本章附件《合肥市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规程》。 |
10.3 | 相关政策要求 | 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执行。 |
10.4 | 评标过程中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 (1)评标委员会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将需要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以询标函的形式发送给投标人,投标人应安排专人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状态,以便及时接收评标委员会可能发出的询标函。 (2)因投标人未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导致无法及时接 收询标函(远程网上询标)或未在规定时间(15 分钟)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内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内容 的,视同投标人放弃澄清、说明或补正内容的权利, 评标委员会可按照对投标人不利的解释进行判定。 | ||
10.5 | 投标人对所提供材料应承担的责任 | (1)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处理,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予以披露。 (2)投标人对所提供的材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和法律责任。若投诉人或举报人对前述材料存在争议,进行有效投诉或举报,被投诉人、被举报人应当主动配合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在规定期限内举证,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拒绝配合调查,且未在规定期限内举证、提供证明材料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 管理部门将依法处理。 |
10.6 | 中标人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责任 | 中标人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对中标人进行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1)中标后,中标人被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查实存在违法行为,不满足中标条件的,由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做好项目后续工作; (2)中标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若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合同,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3)合同签订后,中标人存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人员进场开工、不履行合同义务等情况,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并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 理部门。 |
10.7 | 同义词语 |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 合同条款”和“供货要求”等章节中“买方”和“卖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方”,等同于招标投标阶段的“招标人”和“投标人 /中标人”。 | ||
10.8 | 解释权 | (1)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 (2)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 (3)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 (4)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照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 (5)按照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 人负责解释。 |
10.9 | 异议提出方式 | 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提出 |
10.10 | 招标代理服务费及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费 | (1)招标代理服务费: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须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参照关于印发《招标(采购)代理行业服务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合公协〔2023〕03 号)规定收费标准 80%计取,投标人在报价单中不单列,包含在投标总价中,招标人不再单独计量支付; (2)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编制费: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须向造价咨询机构缴纳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费用,造价咨询服务费参照皖价服【2007】86 号文规定收费标准 80% 计取,投标人在报价单中不单列,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招标人不再单独计量支付。 | ||
10.11 | 投标所需资料 | (1)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投标文件进行电子签章并使用数字证书加密,并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上传。投标人应合理安排投标文件递交时间,特别是网络速度慢的地区防止在系统关闭前网络拥堵无法操作。如果因计算机及网络故障造成无法完成投标文件递交情形,责任自负。 (2)投标人应及时查看上传的相关资料,如出现上传的相应投标资料不全、模糊不清、超出有效期等情况,评标委员会将作出对投标人不利的认定,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投标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职称证书等证书证件应在有效期内,若法律法规或发证机构或相关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或经询标被评标委员会认定符合相关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予以认可。 (4)具体资料以第三章“评标办法”和第六章“投 标文件格式”要求为准。 |
10.12 | 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 (1)人员要求: 1)投标人一旦中标,投标时所报的本项目的人员及施工机械等在整个项目施工期内必须在位。 2)中标人不得擅自更换投标时所报人员,否则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中标人自行承担并赔偿全部损失。确需更换时,须报经招标人同意,更换后人员不得低于中标人投标时所报人员资质和技术水平。招标人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对上述人员中的部分人员作出更好的调整。 3)中标人未能按照承诺到岗尽职的,招标人将视情况严重程度对其作出相应处理,给予警告并发出整改通知。如仍未及时整改,招标人有权责令其停工整改、直至解除合同,引进新的承包商。招标人还将停止支 付工程款项,扣留任何未付的工程进度款项补偿招标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人的有关损失或工期延误的损失,并就此向中标人索赔。 (2)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1)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招标文件所列招标范围要求的全部内容。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2)投标人应先到项目所在地踏勘,以充分了解项目位置、地质地貌、气候与水文条件、交通状况、电力、上水、下水、热力和天然气等市政基础设施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其提交设计及施工的可实现性和投标价的情况。任何因中标人忽视或误解项目基本情况,而使招标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蒙受的损失,将由中标人对招标人进行赔偿。 3)本项目施工现场平面宽度较小,场地受到限制,安全xx施工要求高、质量要求严、工期要求紧,仅校区大门可作为进出通道,且现场场地狭小,中标人不能在现场搭设施工临时设施、加工厂及工人生活区,投标人自行考虑,中标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要求发包人提供搭设场地,相关费用均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投标人应考虑各种潜在风险因素、认真仔细踏勘现场,充分考虑抢工措施费,根据自身实力合理报价, 中标后不得以未踏勘现场为由增加费用 4 ) 该项目位于科大校园内, 施工期间( 8 : 00-12:00,14:00-19:00)不得影响学校正常教学及办公秩序,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费用由投标人自行考虑,不得影响总工期,相关费用均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5)中标人进场后应使用石膏板或木工板对原有建筑进行成品保护(包括但不限于地面、楼梯、电梯、门窗、阳角、墙面等),上述部位如有破坏的由中标人自行修复。施工中不得影响原有建筑的外观性、安全性和使用功能。室内装修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同时不能影响结构安全和损害水电设施。 6)投标人应认真核对招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图纸、清单、技术规范书等),发现存在误差、遗漏项目的,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修正要求,否则招标人可不予答复;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或修正的,中标后,投标人必须按其报价完成项目所需的所有内容,满足项目及招标人需求;如存在缺项、漏项,缺漏项费用视为含在投标报价中,投标人须无条件完成所有工作,招 标人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7)价格清单中的单价为全费用综合单价,应包含设备及材料采购、安装、施工、调试、运行、竣工验收、培训、税金等完成本项目交钥匙的全部费用。 (3)系统保修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 2 年。设备质保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 2 年,范围包括所有设备及服务。投标人可自报更长的质保期。投标人应在接到报修通知后 1 小时内响应,3 小时内派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到达现场,3 小时之内排除故障;需要更换设备、配件或易损易耗件的应在 1 个工作日之内修复 (从提出现场服务要求开始算起),1 个工作日内不能修复的须及时提供备用设备。设备质保期内更换后的零部件免费质保期从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质保期外卖方仍然有义务承担其供货设备的技术服务。 (4)招标人对主要材料、设备的技术性能指标的特殊要求,在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技术要求品牌推荐表中推荐不少于三个品牌。对于招标人推荐品牌的材料、设备,投标人可选用推荐品牌或选用不低于推荐品牌技术性能指标的其他品牌;采用其它品牌的应在报价文件《招标人推荐的材料品牌响应表》中注明并提供相关技术性能指标、业绩等供评标委员会评审,未在《招标人推荐的材料品牌响应表》中注明或未提供相关技术性能指标、业绩,或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推荐品牌中进行选择,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5)水电费由中标人按招标人要求缴纳,资料移交完成、结算审计定案后 7 天内,中标人按照结算价 0.7%结清水电费。招标人不提供水电费发票,可提供水电费收据。 (6)为保证工程整体施工质量和工期要求,中标人应主动做好各单位的配合工作,明确施工范围、工期、安全、xx和成品保护等要求,明确责任,杜绝发生纠纷影响工程进度。进场后,服从统一安排、统一调配,分阶段安排综合进度计划,并互为其他专业施工单位提供工作面创造施工条件。施工组织上服从管理,所有进场材料按总体规划定点堆放。设备进场安装前提前告知,以便留出施工面,确保设备准确按时就位。 (7)投标文件前后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为准。 (8)合同签订前,中标人应提供 4 套与加密电子投 标文件一致的纸质版投标文件。 |
1.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2.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见招标公告)
资质证书及其他要求
注:投标人应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无需提供。
□需提供以下材料:
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要求
注:证明材料的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证明满足评审需要。
见招标公告。
投标人业绩要求
注:
1.投标人应提供下列勾选的业绩证明材料:
☑(1)合同;
☑(2)供货完毕并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如验收证书或合同甲方开具的证明等);
□(3)其他材料:/
2.业绩需在商务文件中“资格审查资料”栏“投标人业绩情况表(资格审查)”中注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未能完整或充分反映评审因素的,应另附合同甲方证明材料(须加盖合同甲方单位章)或设备供货清单予以明确说明,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3.本招标项目投标人业绩(资格审查)数量:1 个。
见招标公告。
信誉要求
注:投标人无需提供证明材料,由评标委员会通过电子服务系统查询。
1.投标人不得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第 1.4.4 项规定的情形。
其他要求
注:
1.投标人应按照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诚信投标承诺书”承诺。如投标人承诺与实际不符,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或中标候选)资格,并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投标人须知正文条款内容修改如下:
条款 编号 | 示范文本中条款内容 | 修改后条款内容 |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招标项目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招标公告。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招标公告。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招标公告。
1.1.5 建设地点:见招标公告。
1.2.1 资金来源:见招标公告。
1.2.2 出资比例:见招标公告。
1.2.3 资金落实情况:见招标公告。
1.3 招标范围、交货及安装周期、交货及安装地点和技术性能指标
1.3.1 招标范围:见招标公告。
1.3.2 交货及安装周期:见招标公告。
1.3.3 交货及安装地点:见招标公告。
1.3.4 技术性能指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为代理经销商的,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可包含对制造商的资质要求,对投标人的业绩要求可包含对投标货物的业绩要求。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联合体协议约定同一专业分工由两个以上成员共同承担的,按照承担该专业工作的资质等级最低的成员确定联合体该专业的资质;不同专业分工由不同成员分别承担的,按照各自的专业资质确定联合体的资质;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被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1.4.3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6)为本工程项目的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7)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8)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0)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1)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且在处罚期和处罚范围内(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2)在最近三年内(自投标截止之日向前追溯 3 年)有骗取中标或串通投标或严重违约或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的(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前述行政处罚已完成信用修复的,但自行政处罚作出机关或信用修复主管部门同意修复之日起满一年的,不受三年期限限制;
(1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1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5)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在近三年内(自投标截止之日向前追溯 3 年)有行贿犯罪行为;
(1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投标的情形;
(1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4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xx.xx/)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2)在“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在“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中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
(4)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部分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项目场地和相关的xx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5 无论投标人是否到项目现场实地踏勘,中标后签订合同时和履约过程中,投标人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或现场情况与招标文件描述不一致等为由,提出任何形式的增加合同价款或索赔的要求。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按照本章第 2.2款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货物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货物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
1.11.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
标人应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2.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货物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支持资料及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内容已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1.12.3 投标文件中应针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中列明的技术要求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支持资料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的其他形式为准,不符合前述要求的,视为无技术支持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
1.12.4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了可以偏差的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偏差应当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偏差范围和最高项数,超出偏差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投标将被否决。
1.12.5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全部偏差,均应在投标文件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中列明,除列明的内容外,视为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供货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有疑问,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向招标人发出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要求。
2.2.2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向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澄清文件,澄清文件一经发出则视为送达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因投标人未及时查阅上述澄清文件而导致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2.3 澄清文件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将相应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
2.3.1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向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修改文件,修改文件一经发出则视为送达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因投标人未及时查阅上述修改文件而导致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3.2 修改文件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将相应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商务文件;
(2)技术文件;
(3)报价文件。
3.1.2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说明和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照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报价文件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分项报价表。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本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如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报价文件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分项报价表”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120 日。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银行转账、银行电汇)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4.1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提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境内投标人以现金(银行转账、银行电汇)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出。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均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人如果按照本章第 3.3.3 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3.4.2 投标人不按照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招标人最迟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银行转账、银行电汇)形式提交的,招标人应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且退还至投标人的基本存款账户。其他形式的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有效期届满时自动失效的,无需退还。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1 投标人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要求提供资格审查资料,内容及格式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
3.5.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资格审查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3 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材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材料,其投标将被否决;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中标候选人、中标人提供了虚假材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候选资格、中标资格。同时招标人将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供货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1 投标文件应按照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函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交货及安装周期、投标有效期、供货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投标文件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3 投标文件的制作应满足以下规定:
(1)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使用电子交易系统提供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可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下载。
(2)在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盖单位章和(或)签字处,投标人应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章。联合体投标的,除联合体协议书外,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照上述规定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章。
(3)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投标人应对投标文件进行文件加密,形成加密的投标文件。采用数字证书加密的,加密时投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均只能使用同一
把数字证书进行加密,否则引起的解密失败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投标文件中的证明材料接受扫描件(包括电子证照等电子件)形式。
(5)投标文件制作的具体方法见“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的帮助文档。
3.7.4 “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生成加密投标文件时,同时生成非加密投标文件,作为加密投标文件无法解密、导入时的补救措施。非加密投标文件递交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5 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而导致投标文件(指解密后的投标文件或启用补救措施下的非加密投标文件)无法导入电子交易系统电子开标、评标系统,该投标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
4.1.1 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要求制作并加密,未按照要求加密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4.1.2 非加密投标文件密封和标记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非加密投标文件应在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未按照规定封装或加写标记,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未被开启或提前开启的责任。
4.2.1 投标人应当在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加密投标文件在电子交易系统上传。
4.2.2 投标人递交非加密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招标人收到非加密投标文件后由投标人代表登记或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以接收到电子签收凭证为准),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未按照规定加密或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应当拒收。
4.2.5 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递交非加密投标文件,投标人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非加密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接收,但不影响其已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从电子交易系统递交的加密投标文件的有效性。未从电子交易系统递交加密投标文件的,投标人递交的非加密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4.2.6 投标人在本章第 5.2 款规定的解密开始规定时间(以电子交易系统解密倒计时为准)内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未能成功解密的投标人,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使用非加密投标文件作为备份,并且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到达开标现场并递交非加密投标文件,则可导入非加密投标文件继续开标。若电子交易系统识别出非加密投标文件和加密投标文件识别码不一致,电子交易系统将拒绝导入。
4.3.1 在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对加密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在电子交易系统直接进行撤回操作;投标人对加密投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应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成完整的投标文件,并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规定进行编制、加密和递交。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非加密投标文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书面通知应由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准时参加。
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主持人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投标文件递交的投标人名称;
(2)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非加密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如有);
(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
(4)招标人完成解密工作,导入并读取所有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或招标人成功导入现场递交的非加密投标文件;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公布投标文件相应内容;
(6)开标结束。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过程中提出;招标人当场对异议作出答复,并记入开标记录。异议与答复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数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
介和期限依法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
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依法公示中标结果。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8.1.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8.1.2 中标人不能按照本章第 8.1.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8.2.1 中标人和招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8.2.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应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存在前述情形的,由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 10‰以下的罚款;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2.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8.2.4 招标人将及时主动公开合同订立信息,并积极推进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公开。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 “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通过网上投诉系统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招标投标效率,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和《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 20 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进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的电子招标投标,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交易系统和电子服务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活动。
第四条 电子交易系统是招标投标当事人通过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系统。
电子交易系统要具备在线完成招标投标全部交易过程,编辑、生成、对接、交换和发布有关招标投标数据信息的功能,并为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监督和受理投诉提供所需的信息通道。
第五条 电子服务系统是满足与各电子交易系统之间电子招标投标信息对接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交换、整合和发布的系统。
电子服务系统要具备与各电子交易系统之间招标投标相关信息对接、交换、发布、资格信誉和业绩公开、行业统计分析、连接评标专家库、提供行政监督通道等服务功能。
第六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电子招标投标的组织实施,电子交易系统建设单位负责电子交易系统的服务保障,电子服务系统建设单位负责电子服务系统的服务保障。
第七条 电子招标投标各方主体(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取得和使用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通过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系统或电子服务系统进行操作。各方主体在系统中所有操作都具有法律效力,并承担法律责任。
投标人应妥善保管数字证书,由于数字证书遗失、损坏、更换、续期等情况导致投标文件无法上传或解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
第八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项目采取电子招标投标方式,并按相关流程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制作招标文件。
第九条 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应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其中招标文件须加盖电子签章。
第十条 投标人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服务系统获取招标文件。
第十一条 澄清、修改文件应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投标人应及时查阅相关澄清、修改信息。
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使用电子标书制作软件制作投标文件,电子标书制作软件应允许投标人离线制作投标文件,并且具备分段或整体加密、解密功能。
第十三条 投标人必须对投标文件进行电子签章并使用数字证书加密,并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上传。
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进行撤回操作;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
第十四条 投标截止时间以电子交易系统显示的时间为准,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 未完成上传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第十五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解密时间完成投标文件解密,加密和解密须用同一数字证书。投标人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解密的视为其放弃投标。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完成解密,导入并读取所有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应自动记录开标过程。
招标文件约定须到达指定地点或线上进行演示、答辩、磋商、谈判等情形的,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或登录电子交易系统保持在线。
第十六条 未能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如招标文件中允许使用电子光盘或 U盘作为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并且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到达开标现场并成功递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导入电子光盘或 U 盘中非加密投标文件继续开标。若系统识别出电子光盘或 U 盘中未加密的投标文件和网上递交的加密投标文件识别码不一致,电子交易系统应拒绝导入。
第十七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评标,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
的评标办法进行电子评标,并对评标结果签字或电子签名确认。多次报价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将需要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以询标函的形式发送给投标人,投标人应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状态,以便及时接收评标委员会可能发出的询标函,并在规定时间内回复,若投标人未及时回复,视为放弃澄清、说明或补正。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交评标报告。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评标报告及时交互至电子服务系统。
第二十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示和公布中标候选人及中标结果。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如对招标投标活动有异议(质疑),在规定时限内,可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交异议(质疑)材料。投标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异议(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在线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导致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影响招标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经第三方机构认定后,各方当事人免责:
(一)网络、服务器、数据库发生故障造成无法访问或使用的;
(二)电力系统发生故障导致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无法运行的;
(三)出现网络攻击、病毒入侵以及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安全漏洞导致无法正常提供服务的;
(四)其他无法保证招标投标过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上述情形,系统建设方应及时组织相关方查明原因,排除故障。若能保证在开标前恢复系统运行的,招投标程序继续进行;若导致开评标程序无法按时开展,但能在原开标时间后 1 小时内恢复系统运行的,招投标程序
继续进行;若导致开评标程序无法按时开展,在原开标时间后 1 小时内无法恢复系统运行的,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项目中止,中止期限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中止期限届满后中止情形尚未消除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延长中止期限。决定延长中止期限的,应向投标人发出延长中止期限通知,并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布。
(二)项目恢复,导致项目中止的情形消除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尽快恢复招投标程序,向投标人发出恢复交易通知,并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布;已发出延长中止期限通知的,按通知执行。
第二十五条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出现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意外情形时,如部分投标人未完成投标文件解密的,系统恢复后,允许投标人继续解密,解密时限重新计时;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外出现上述情况的,系统恢复后,除原已解密文件无法恢复外,将不再允许未解密的投标人进行解密。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由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2 年。原《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规程》(合公法〔2020〕16 号)同时废止。
第三章 评标办法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1.2 | 中标候选人 排序方法 | 由评标委员会抽签决定排序 |
1.3 | 推荐中标候选人先后顺 序 | 本项目不适用 |
1.3 | 最多可中标 段数量 | 本项目不适用 |
2.1 | 初步评审标准 | 见“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标准”表、“报价文件初步评审标准”表。 |
2.2.1 | 分值构成 (100 分) | 技术文件: 27 分 商务文件: 43 分报价文件: 30 分 |
2.2.2 | 评分标准 | 见“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表。 |
3.2.2(1) | 技术文件详细评审得分 计算规则 | 见附件 1。 |
3.7.2 | 否决投标的 其他情形 | 见附件 2。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
签字盖章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3 项规定。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关键字 迹清晰可辨。 | ||
联合体投标人 | 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联合体协议书,明确 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 ||
备选投标方案 | 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 不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 ||
未出现异常情形 | 不同投标人未出现使用相同的投标文件制作 机器码进行投标的情形。 | ||
未出现投标报价 | 商务及技术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 容。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规定,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 |
资质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投标货物制造商的 资质要求(如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具备有效的生产/制造许可证(如要求)。 | ||
财务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投标人业绩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投标货物的业绩要 求(如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信誉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联合体投标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 | ||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 |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或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投标人应按照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诚信投标承诺书承诺。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
交货及安装周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 ||
交货及安装地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 ||
技术性能指标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4 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符合免缴投标保证金的须满足免缴条件且须进 行相应承诺)。 | ||
投标货物及技术服 务和质保期服务 | 符合第五章“供货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 件。 | ||
技术支持资料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3 项规定 | ||
其他实质性要求 | 符合招标文件的其他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注:
1.评审因素“投标人业绩”,投标人应按照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并附相应业绩证明材料。
2.评标委员会应按照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投标人业绩情况表(资格审查)”列明的业绩序号先后顺序依次进行评审,且仅评审“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规定数量的业绩,超出规定数量部分或未在表中列明的业绩均不作为资格审查投标人业绩予以评审。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
投标文件格式 | (1)报价文件电子文件可以正常读取; (2)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关键字迹清晰可辨。 | ||
备选投标方案 | 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 不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 ||
签字盖章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3 项规定。 | ||
未出现异常情形 | 不同投标人未出现使用相同的投标文件制作 机器码进行投标的情形。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
投标报价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 款规定。 | ||
其他情形 | (1)投标文件中不得存在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他实质性条件;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分值 | 评审标准 | |
2.2.2 (1) | 技术文件评分标准 | 演示 | 10 分 | 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技术规范书中“●”条款要求提供视频演示资料(视频时长不超过 10 分钟),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视频演示资料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综合评审。优秀的得 8-10 分,良好的得 5-6 分, 一般的得 1-3 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注:无需投标人现场演示,投标人需提供演示过程的视频资料(mp4 格式)。视频演示资料需通过投标文件附件上传。投标文件及投标文件附件大小总和建议限制在 300M 以 下。 |
实施方案 | 10 分 | 根据投标人安装实施方案与工艺、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安全xx施工保证体系、项目进度及资源配备进行评审。优秀的得8-10 分, 良好的得 5-6 分,一般的得 1-3 分,未提供 的不得分。 | ||
售后服务 | 7 分 | 根据投标人是否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认证,是否配备有资质能力的人员,并有切实可行的售后服务计划及可靠的技术支撑进行综合评审。优秀的得 6-7 分,良好的得 3-4 分,一般的得 1-2 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 ||
2.2.2 (2) | 商务文件评分标准 | 投标人业绩 | 9 分 | 1、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具备拟投福尔xx废液处理设备供货业绩得 3 分; 2、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具备拟投语音交互版智慧物联实验室核心监控系统供货业绩得 3 分; 3、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具备拟投移动式微方导流净化系统供货业绩得 3 分。 注: (1)业绩须提供资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附录 3; |
(2)资格评审业绩不予计分,同一业绩不重 | ||||
复计分。 | ||||
1、投标人提供拟投智慧物联实验室核心监 | ||||
产品证书 | 4 分 | 控系统软件产品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得 | ||
2 分。 |
2、投标人提供拟投空气品质远程控制软件 | ||||
产品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得 2 分。 | ||||
注:提供证书。 | ||||
投标人具有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 ||||
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 | ||||
(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 2 分; | ||||
(2)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 | ||||
2 分; | ||||
投标人认证 | 6 分 | (3)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 2 分; 注:须提供认证证书,证书中应能体现发证 | ||
机构已获认监委认证或能体现该证书可在认 | ||||
监委网站查询,否则须同时在投标文件中提 | ||||
供在认监委网站对证书发证机构的查询截图 | ||||
作为评审依据,同一类型证书不重复计分, | ||||
仅记取一次。 | ||||
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 | ||||
项目负责人 | 2 分 | 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得 2 分。 | ||
注:提供证书。 | ||||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设备质保期(不少 | ||||
质保期 | 2 分 | 于 2 年)的基础上,质保期每延长一年得 2 分,本项满分 2 分。 | ||
注:投标人自行承诺,未提供的不得分。 | ||||
投标人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 | ||||
技术规范书中标注“★”的技术参数及要求 | ||||
的得 20 分,每一项负偏离扣 2 分,扣完为止。 | ||||
技术评审 | 20 分 | 注:以第五章供货要求、技术规范书中“★” | ||
条款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作为评审依据。未 | ||||
提供证明材料或达不到招标文件要求的,均 | ||||
视为负偏离。 | ||||
2.2.2 (3) | 报价文件评分标准 | 投标报价 | 30 分 | 1)确定评标价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2)评标价平均值计算 ①当通过报价文件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数量≤5 家时,取通过报价文件初步评审且商务及技术文件得分大于等于招标项目标段商务及技术文件总分*60%的投标人评标价进行算术平均得出评标价平均值。(如通过报价文件初步评审且商务及技术文件得分大于等于招标项目标段商务及技术文件总分*60%的投标人为 1 家时,则该投标人评标价即为评标价平均值) 注:如出现无法计算评标价平均值的情 |
况,评标委员会将否决所有投标。 ②当通过报价文件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数量>5 家时: a.其中通过报价文件初步评审且商务及技术文件得分大于等于招标项目标段商务及技术文件总分*70%的投标人数量>5 家,取通过报价文件初步评审且商务及技术文件得分大于等于招标项目标段商务及技术文件总分 *70%的投标人评标价进行算术平均得出评标价平均值。 b.其中通过报价文件初步评审且商务及技术文件得分大于等于招标项目标段商务及技术文件总分*70%的投标人数量≤5 家时,取通过报价文件初步评审且商务及技术文件得分大于等于招标项目标段商务及技术文件总分*60%的投标人评标价进行算术平均得出评标价平均值。(如通过报价文件初步评审且商务及技术文件得分大于等于招标项目标段商务及技术文件总分*60%的投标人为1 家时,则该投标人评标价即为评标价平均值) 注:如出现无法计算评标价平均值的情况,评标委员会将否决所有投标。 3)确定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评标价平均值*C 值 C 值确定如下: 将在投标截止时间后系统成功接收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总数(无论是否成功解密)除以 5,根据余数对应取 C 值,见下表(多标段按各自标段在投标截止时间后系统成功接收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总数(无论是否成功解密)计算选取)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对评标基准价进行复核,存在计算错误的应予以修正并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除此之外,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 |
对应的 C 值 余数 | C 值 |
0 | 0.95 |
1 | 0.96 |
2 | 0.97 |
3 | 0.98 |
4 | 0.99 |
因素发生变化。 4)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 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偏差率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 “四舍五入”),即为*.**%。 5)评标价得分计算 ①当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价得分=F-偏差率*100*E1 ②当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价得分=F+偏差率*100*E2 本招标项目E1=0.5;E2=0.3 其中:F是评标价所占的权重分值。E1是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 值,E2是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 当评标价得分为负时,均按 0 分计算。评 标价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三位 “四舍五入” |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 |
附件 1:技术文件详细评审得分计算规则
针对评标办法正文“3.2 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中“技术文件详细评审得分计算”规则,具体如下,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技术文件详细评审得分计算如下:
①首先,根据评委技术文件详细评审打分汇总(以下简称“技术打分”),计算偏差率
根据评委对其评审的各投标人的技术打分进行排序,计算该评委最高与次高技术打分的纵向偏差率(该评委最高与次高技术打分的差值占该评委最高技术打分的百分比);
针对上述评委确定的最高技术打分的投标人,计算该投标人最高技术打分与其他评委对该投标人平均技术打分(技术打分的算术平均值)的横向偏差率(该投标人最高技术打分与其他评委对该投标人平均技术打分的差值占其他评委对该投标人平均技术打分的百分比;出现同一评委不同投标人的最高技术打分相同时,分别计算确定);
当纵向偏差率达到或超过 20%,同时横向偏差率达到或超过 15%时,该评委的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当出现 2 名或以上评委技术打分同时出现上述情况时,纵向偏差率最大的评委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如纵向偏差率最大的相同时,以横向偏差率最大的评委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如横向偏差率最大的也相同时,则计算该情形评委最高与次次高技术打分的偏差率,该偏差率最大的评委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若最终仍然无法判断的,由评标委员会随机确定 1 位该情形评委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
注:技术打分相同的,一并纳入同情形偏差率计算(见示例标示)。上述差值按照绝对值计算;
示例:如某项目的投标人共 6 家,共有 5 位评委参与评审,评委进行技术打
分分值见下表,现列举其中 1 位评委相关计算,具体如下:
技术打分分值 | |||||
评委名称 | 评委 1 | 评委 2 | 评委 3 | 评委 4 | 评委 5 |
投标人 1 | 28.0 分 (最高分) | 30.0 分 (最高分) | 22.0 分 (最低分) | 25.0 分 (最高分) | 20.0 分 (最低分) |
投标人 2 | 28.0 分 (最高分) | 28.0 分 (次高分) | 28.0 分 (最高分) | 24.0 分 (次高分) | 22.0 分 (次次高分) |
投标人 3 | 26.0 分 (次高分) | 28.0 分 (次高分) | 25.0 分 (次高分) | 25.0 分 (最高分) | 23.0 分 (次高分) |
投标人 4 | 24.0 分 (次次高分) | 24.0 分 (次次高分) | 28.0 分 (最高分) | 23.0 分 (次次高分) | 20.0 分 (最低分) |
投标人 5 | 22.0 分 (最低分) | 22.0 分 (最低分) | 24.0 分 (次次高分) | 22.0 分 (最低分) | 22.0 分 (次次高分) |
投标人 6 | 22.0 分 (最低分) | 22.0 分 (最低分) | 22.0 分 (最低分) | 22.0 分 (最低分) | 30.0 分 (最高分) |
列举评委 1 纵向偏差率计算 | |||||
评委 1 的纵向偏差率 | 【(28.0-26.0)÷28.0】×100%=7.14% | ||||
列举评委 1 横向偏差率计算 | |||||
评委 1 的横向偏差 | 对投标人 1 计算横向偏差={28.0-[(30.0+22.0+25.0+20.0)÷4]}÷ [(30.0+22.0+25.0+20.0)÷4]×100%={28.0-24.25}÷[24.25]×100%=15.46% | ||||
对投标人 2 计算横向偏差={28.0-[(28.0+28.0+24.0+22.0)÷4]}÷ [(28.0+28.0+24.0+22.0)÷4]×100%={28.0-25.50}÷[25.50]×100%=9.80% |
②其次,根据评委技术文件详细评审打分汇总(以下简称“技术打分”),计算打分差值
a.当未出现上述①中评委的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的情形时,根据评委对其评审的各投标人的技术打分进行排序,计算该评委最高与最低技术打分的差值;
所有评委中技术打分差值最大的,其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当出现技术打分差值最大的评委为 2 名或以上时,则计算该情形的评委次最高与最低技术打分的差值,次差值最大的评委的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如次差值也相同时,则计算该情形的评委次次最高与最低技术打分的差值,次次差值最大的评委的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以此类推。若最终仍然无法判断的,由评标委员会随机确定 1 位该情形评委的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
注:技术打分相同的,一并纳入同情形差值计算(见示例标示)。
b.当出现上述①中评委的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的情形时,不再计算技术打分最大差值,直接进入下一步计算。
③再次,计算技术文件详细评审得分
依据上述①②的判断,按照剩余各评委的技术文件详细评审(本章第 2.2.2
(1)目)中对应的各评分(评审)因素的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
后计算算术平均值,为该评分(评审)因素的得分;
投标人第 2.2.2(1)目得分 A 为该目中对应各评分(评审)因素得分的和;投标人技术文件详细评审得分=A。
附件 2:否决投标的其他情形
1.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①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②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③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④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⑤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②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③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④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⑤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⑥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①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②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③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④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⑤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⑥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①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②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③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④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⑤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⑥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1.1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一次平均)。
1.2 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按规定递交并成功导入评标系统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依次进行商务技术文件及报价文件初步评审、商务技术文件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并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综合得分相等时,中标候选人排序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确定为中标人的情形见本章第 3.7 款、第 3.8.1项。
1.3 本次推荐中标候选人的先后顺序及最多可中标段数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标段个数已达到最多允许中标的标段个数的投标人,在后续标段不再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但仍参与评审。
1.4 评标结束后如有某标段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发生变化的情况,不影响其他标段排序。
1.5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评标办法正文及前附表中列明所有否决投标的情形;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列明的否决投标的情形,一律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详细评审标准
2.2.1 商务、技术和报价文件分值构成: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分标准
(1)技术文件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商务文件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报价文件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1 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2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2 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对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商务及技术文件综合评估得分。
(1)按照本章第 2.2.2(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计算出技术文件得分 A;
(2)按照本章第 2.2.2(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计算出商务文件得分 B。
3.2.2 得分计算的确定
(1)技术文件详细评审得分计算
本章第 2.2.2(1)目属于技术文件详细评审内容,技术文件详细评审得分计算规则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商务文件详细评审得分计算
本章第 2.2.2(2)目属于商务文件详细评审内容,投标人第 2.2.2(2)目的得分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对该目的打分平均值确定。
3.2.3 评委对技术文件打分在招标文件第 2.2.2(1)目规定评审总分的 90%以上(含)、60%以下(含)的投标人,评委应提出充足的理由,该理由在评标委员会集体讨论并确认后记入评标报告,否则该评委应当且仅就评分理由重新提出充足的理由。
3.2.4 投标人商务及技术文件综合得分=A+B。
3.3 报价文件公布
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公布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3.4 报价文件初步评审
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照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
(4)如果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
3.4.3 投标人投标报价明显缺乏竞争性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3.5 报价文件详细评审
3.5.1 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2.2.2(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计算出投标报价得分 C。
3.5.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5.3 投标人综合得分=A+B+C。
3.5.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否决其投标。
3.6 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6.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6.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6.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1 投标人不符合本章第 3.1 款、第 3.4 款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7.2 否决投标的其他情形,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7.3 投标人未通过本章第 3.5.4 项评审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8 评标结果
3.8.1 评标委员会对拟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查询,存在投标人须知第
1.4.4 项规定情形的,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查询要求如下:
(1)评标委员会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拟推荐中标候选人是否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将查询截图及查询结果在评标报告中予以记录;
(2)评标委员会仅通过“信用中国”查询拟推荐中标候选人是否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并将查询截图及查询结果在评标报告中予以记录;
(3)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4.4(4)目。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的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排序。
3.8.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商务和技术偏离表、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供货要求、分项报价表、中标货物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买方和卖方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买方通知卖方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由卖方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 商务和技术偏离表: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商务和技术偏离表。
1.1.1.6 供货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供货要求”的文件。
1.1.1.7 中标货物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投标货物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1.1.1.8 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1.1.9 分项报价表: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分项报价表。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
1.1.2.1 合同当事人:指买方和(或)卖方。
1.1.2.2 买方:指与卖方签订合同协议书,购买合同货物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3 卖方:指与买方签订合同协议书,提供合同货物和技术服务和质保
期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3 合同价格
1.1.3.1 签约合同价:是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1.1.3.2 合同价格: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金额。
1.1.4 合同货物: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应向买方提供的设备、装置、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配套使用的软件或其他辅助电子应用程序及技术资料,或其中任何一部分。
1.1.5 技术资料:指各种纸质及电子载体的与合同货物的设计、检验、安装、调试、考核、操作、维修以及保养等有关的技术指标、规格、图纸和说明文件。
1.1.6 安装:指对合同货物进行的组装、连接以及根据需要将合同货物固定在施工场地内一定的位置上,使其就位并与相关设备、工程实现连接。
1.1.7 调试:指在合同货物安装完成后,对合同货物所进行的调校和测试。
1.1.8 考核:指在合同货物调试完成后,对合同货物进行的用于确定其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考核。
1.1.9 验收:指合同货物通过考核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后,买方作出接受合同货物的确认。
1.1.10 技术服务: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货物验收前,向买方提供的安装、调试、培训等,或者在由买方负责的安装、调试、考核中对买方进行的技术指导、协助、监督和培训等。
1.1.11 质量保证期:指合同货物验收后,卖方按合同约定保证合同货物适当、稳定运行,并负责消除合同货物故障的期限。
1.1.12 质保期服务:指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向买方提供的合同货物维护服务、咨询服务、技术指导、协助以及对出现故障的合同货物进行修理或更换的服务。
1.1.13 工程
1.1.13.1 工程: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安装运行合同货物的工程。
1.1.13.2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施工现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工程所在场所。
1.1.14 天(或称日):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
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1.1.15 月:按照公历月计算。合同中按月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1.1.16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供货要求;
(8)分项报价表;
(9)中标货物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10)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1)其他合同文件。
1.4 合同的生效及变更
1.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和卖方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4.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对合同进行变更,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
1.5 联络
1.5.1 买卖双方应就合同履行中有关的事项及时进行联络,重要事项应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联络或确认。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任何联络及相关文件的签署,均应通过专用合同条款指定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进行。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增加或变更指定联系人。
1.5.2 合同履行中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联络,送达到第 1.5.1 项指定的联系人即视为送达。
1.5.3 买方可以安排监理等相关人员作为买方人员,与卖方进行联络或参加合同货物的监造(如有)、交货前检验(如有)、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等,但应按照第 1.5.1 项的约定事先书面通知卖方。
1.6 联合体
1.6.1 卖方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买方签订合同,并向买方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1.6.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经买方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中关于联合体成员间权利义务的划分,并不影响或减损联合体各方应就履行合同向买方承担的连带责任。
1.6.3 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与买方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牵头人在履行合同中的所有行为均视为已获得联合体各方的授权。买方可将合同价款全部支付给牵头人并视为其已适当履行了付款义务。如牵头人的行为将构成对合同内容的变更,则牵头人须事先获得联合体各方的特别授权。
1.7 转让
未经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和
(或)义务。
2. 合同范围
卖方应根据供货要求、中标货物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合同文件的约定向买方提供合同货物、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
3. 合同价格与支付
3.1 合同价格
3.1.1 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合同价包括卖方为完成合同全部义务应承担的一切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卖方的合理利润。
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签约合同价为固定价格。
3.2 合同价款的支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应通过以下方式和比例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3.2.1 预付款
合同生效后,买方在收到卖方开具的注明应付预付款金额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向卖方支付签约合同价的 10%作为预付款。
买方支付预付款后,如卖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则买方有权收回预付款;如卖方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则预付款抵作合同价款。
卖方按合同约定交付全部合同货物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全部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 60%:
(1)卖方出具的交货清单正本一份;
(2)买方签署的收货清单正本一份;
(3)制造商出具的出厂质量合格证正本一份;
(4)合同价格100%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正本一份。
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货物验收证书或已生效的验收款支付函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 25%。
3.2.4 结清款
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方签署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或已生效的结清款支付函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 5%。
如果依照合同第 9.1 项,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费用的,买方有权从结清款中直接扣除该笔费用。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买方向卖方支付验收款的同时或其后的任何
时间内,卖方可在向买方提交买方可接受的金额为合同价格 5%的合同结清款保函的前提下,要求买方支付合同结清款,买方不得拒绝。
3.3 买方扣款的权利
当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项下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时,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应付款中予以直接扣除和(或)兑付履约保证金。
4. 监造及交货前检验
4.1 监造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对合同货物进行监造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履行。
4.1.1 在合同货物的制造过程中,买方可派出监造人员,对合同货物的生产制造进行监造,监督合同货物制造、检验等情况。监造的范围、方式等应符合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的约定。
4.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买方监造人员可到合同货物及其关键部件的生产制造现场进行监造,卖方应予配合。卖方应免费为买方监造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监造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
4.1.3 卖方制订生产制造合同货物的进度计划时,应将买方监造纳入计划安排,并提前通知买方;买方进行监造不应影响合同货物的正常生产。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 7 日将需要买方监造人员现场监造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监造人员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货物及其关键部件的制造或检验,但买方监造人员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相关制造或检验记录。
4.1.4 买方监造人员在监造中如发现合同货物及其关键部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货物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1.5 买方监造人员对合同货物的监造,不视为对合同货物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货物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
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货物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4.2 交货前检验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参与交货前检验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履行。
4.2.1 合同货物交货前,卖方应会同买方代表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货物进行交货前检验并出具交货前检验记录,有关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应免费为买方代表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代表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
4.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 7 日将需要买方代表检验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代表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货物的检验。若卖方未依照合同约定提前通知买方而自行检验,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暂停发货并重新进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2.3 买方代表在检验中如发现合同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异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货物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2.4 买方代表参与交货前检验及签署交货前检验记录的行为,不视为对合同货物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货物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货物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5. 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5.1 包装
5.1.1 卖方应对合同货物进行妥善包装,以满足合同货物运至施工场地及在施工场地保管的需要。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他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合同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长途运输并适宜保管。
5.1.2 每个独立包装箱内应附装箱清单、质量合格证、装配图、说明书、操
作指南等资料。
5.1.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无需将包装物退还给卖方。
5.2 标记
5.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个侧面以不可擦除的、明显的方式标记必要的装运信息和标记,以满足合同货物运输和保管的需要。
5.2.2 根据合同货物的特点和运输、保管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对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大超重件,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如果发运合同货物中含有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应在包装箱上标明危险品标志。
5.3 运输
5.3.1 卖方应自行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及线路安排合同货物运输。
5.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每件能够独立运行的货物应整套装运。该货物安装、调试、考核和运行所使用的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应随相关的主机一齐装运。
5.3.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合同货物预计启运 7 日前,将合同货物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 m3 表示)、每箱尺寸(长×宽
×高)、装运合同货物总金额、运输方式、预计交付日期和合同货物在运输、装卸、保管中的注意事项等预通知买方,并在合同货物启运后 24 小时之内正式通知买方。
5.4 交付
5.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和批次在施工场地车面上将合同货物交付给买方。买方对卖方交付的包装的合同货物的
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核验后应签发收货清单,并自负风险和费用进行卸货。买方签发收货清单不代表对合同货物的接受,双方还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后续的检验和验收。
5.4.2 合同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自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合同货物交付给买方之前包括运输在内的所有风险均由卖方承担。
5.4.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如果发现技术资料存在短缺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 7 日内免费补齐短缺和(或)损坏的部分。如果买方发现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有误,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7 日内免费替换。如由于买方原因导致技术资料丢失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 7 日内补齐丢失和(或)损坏的部分,但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理的复制、邮寄费用。
6. 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
6.1 开箱检验
6.1.1 合同货物交付后应进行开箱检验,即合同货物数量及外观检验。开箱检验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时间进行:
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货物交付时进行,买方应在开箱检验 3 日前将开箱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卖方。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货物的开箱检验应在施工场地进行。
6.1.3 开箱检验由买卖双方共同进行,卖方应自负费用派遣代表到场参加开箱检验。
6.1.4 在开箱检验中,买方和卖方应共同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报告应列明检验结果,包括检验合格或发现的任何短缺、损坏或其他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
6.1.5 如果卖方代表未能依约或按买方通知到场参加开箱检验,买方有权在卖方代表未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开箱检验,并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对于该检
验报告和检验结果,视为卖方已接受,但卖方确有合理理由且事先与买方协商推迟开箱检验时间的除外。
6.1.7 如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中约定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合同货物进行开箱检验或在开箱检验过程中另行约定由第三方检验的,则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验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6.1.8 开箱检验的检验结果不能对抗在合同货物的安装、调试、考核、验收中及质量保证期内发现的合同货物质量问题,也不能免除或影响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买方负有的包括合同货物质量在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6.2 安装、调试
6.2.1 开箱检验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货物进行安装、调试,以使其具备考核的状态。安装、调试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方式进行:
(2)买方或买方安排第三方负责合同货物的安装、调试工作,卖方提供技术服务。
6.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装、调试中合同货物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买方承担。
6.2.3 双方应对合同货物的安装、调试情况共同及时进行记录。
6.3 考核
6.3.2 如由于卖方原因合同货物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卖方应在双方同意的期限内采取措施消除合同货物中存在的缺陷,并在缺陷消除以后,尽快进行再次考核。
6.3.4 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货物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卖方应协助买方安排再次考核。由于买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买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
6.3.5 考核期间,双方应及时共同记录合同货物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有)的使用及货物考核情况。对于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应如实记录货物表现、可能原因及处理情况等。
6.4 验收
6.4.1 如合同货物在考核中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考核完成后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合同货物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验收日期应为合同货物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日期。
6.4.2 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货物在三次考核中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卖双方应在考核结束后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 12 个月内应买方要求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货物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方应承担卖方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在上述 12 个月的期限内,如合同货物经过考核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
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按照第 6.4.1 项的约定签署合同货物验收证书。
6.4.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由于买方原因在最后一批合同货物交货后 6 个月内未能开始考核,则买卖双方应在上述期限届满后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 6 个月内应买方要求提供不超出合同范围的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货物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方无需因此向卖方支付费用。
在上述 6 个月的期限内,如合同货物经过考核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
指标,则买卖双方应按照第 6.4.1 项的约定签署合同货物验收证书。
6.4.4 在第 6.4.2 项和第 6.4.3 项情形下,卖方也可单方签署验收款支付函提交买方,如果买方在收到卖方签署的验收款支付函后 14 日内未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则验收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6.4.5 合同货物验收证书的签署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对合同货物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7. 技术服务
7.1 卖方应派遣技术熟练、称职的技术人员到施工场地为买方提供技术服务。卖方的技术服务应符合合同的约定。
7.2 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
7.3 卖方技术人员应遵守买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买方的现场管理。
7.4 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在不影响技术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也可自负
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
8. 质量保证期
8.1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合同货物整体质量保证期为验收之日起 12 个月。如对合同货物中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有特殊要求的,买卖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合同第 6.4.2 项情形下,无论合同货物何时验收,其质量保证期最长为签署验收款支付函后 12 个月。在合同第
6.4.3 项情形下,无论合同货物何时验收,其质量保证期最长为签署验收款支付函后 6 个月。
8.2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合同货物出现故障,卖方应自负费用提供质保期服务,对相关合同货物进行修理或更换以消除故障。更换的合同货物和(或)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应重新计算。但如果合同货物的故障是由于买方原因造成的,则对合同货物进行修理和更换的费用应由买方承担。
8.3 质量保证期届满后,买方应在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向卖方出具合同货物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
8.4 在合同第 6.4.2 项情形下,如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 12 个月内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货物仍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该 12 个月届满后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结清款支付函。
8.5 在合同第 6.4.3 项情形下,如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 6 个月内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货物仍未进行考核或仍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该 6个月届满后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结清款支付函。
8.6 在第 8.4 款和第 8.5 款情形下,卖方也可单方签署结清款支付函提交买方,如果买方在收到卖方签署的结清款支付函后 14 日内未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则结清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9. 质保期服务
到买方通知后 48 小时内到达,并在到达后 7 日内解决合同货物的故障(重大故障除外)。如果卖方未在上述时间内作出响应,则买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解决相关问题或查找和解决合同货物的故障,卖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
9.3 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在不影响质保期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
9.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就在施工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的情况进行记录,记载合同货物故障发生的时间、原因及解决情况等,由买方签字确认,并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提交给买方。
10. 履约保证金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合同货物验收证书或验收款支付函签署之日起 28 日后失效。如果卖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买方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11. 保证
11.1 卖方保证其具有完全的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11.2 卖方保证其所提供的合同货物及对合同的履行符合所有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
11.3 卖方保证其对合同货物的销售不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任何第三方不会因卖方原因而基于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或其他任何权利或事由对合同货物主张权利。
11.4 卖方保证合同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标准、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等,能够安全和稳定地运行,且合同货物(包括全部部件)全新、完整、未使用过,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
11.5 卖方保证,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完整、清晰、准确,符合合同约定并且能够满足合同货物的安装、调试、考核、操作以及维修和保养的需要。
11.6 卖方保证合同范围内提供的备品备件能够满足合同货物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正常运行及维修的需要,如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因卖方原因出现备品备件短缺影响合同货物正常运行的,卖方应免费提供。
11.7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如果在合同货物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发生合同项下备品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卖方应事先将拟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考虑备品备件的需求量。根据买方要求,卖方应:
(1)以不高于同期市场价格或其向任何第三方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提供合同货物正常运行所需的全部备品备件;或
(2)免费提供可供买方或第三方制造停产备品备件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以便买方持续获得上述备品备件以满足合同货物在寿命期内正常运行的需要。卖方保证买方或买方委托的第三方制造及买方使用这些备品备件不侵犯任何人的知识产权。
11.8 卖方保证,在合同货物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如果卖方发现合同货物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存在足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卖方将及时通知买方并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等措施消除缺陷。
12. 知识产权
12.1 买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卖方的全部图纸、文件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其知识产权属于买方。
1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不因签署和履行合同而享有卖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买方的图纸、文件、配套软件、电子辅助程序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的知识产权。
12.3 如合同货物涉及知识产权,则卖方保证买方在使用合同货物过程中免
于受到第三方提出的有关知识产权侵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的伤害。
12.4 如果买方收到任何第三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卖方在收到买方通知后,应以买方名义并在买方的协助下,自负费用处理与第三方的索赔或诉讼,并赔偿买方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卖方拒绝处理前述索赔或诉讼或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28 日内未作表示,买方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这些索赔或诉讼,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均应由卖方承担。
13. 保密
合同双方应对因履行合同而取得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等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与履行合同无关的目的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资料。
合同当事人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信息:
(1)非因接受信息一方的过失现在或以后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
(2)接受信息一方当事人合法地从第三方获得并且据其善意了解第三方也不对此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
(3)法律或法律的执行要求披露的信息。
14. 违约责任
14.1 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违反合同项下所作保证的,应向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修理、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4.2 卖方未能按时交付合同货物(包括仅迟延交付技术资料但足以导致合同货物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的,应向买方支付迟延交付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交付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从迟交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货物价格的 0.5%;
(2)从迟交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货物价格
的 1%;
(3)从迟交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货物价格的 1.5%。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时,迟交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的
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 10%。
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支付不能免除卖方继续交付相关合同货物的义务,但如迟延交付必然导致合同货物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相关工作应相应顺延。
14.3 买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向卖方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从迟付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 0.5%;
(2)从迟付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 1%;
(3)从迟付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 1.5%。
在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时,迟付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 10%。
15. 合同的解除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有下述情形之一,当事人可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地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全部或部分地解除:
(1)卖方迟延交付合同货物超过 3 个月;
(2)合同货物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或在合同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均未能达到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卖双方未就合同的后续履行协商达成一致;
(3)买方迟延付款超过 3 个月;
(4)合同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合同项下任何其他义务(细微义务除外),或在未事先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从事任何可能在实质上不利影响其履行合同能力的活动,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通知后 14 日内或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期限内未能对其行为作出补救;
(5)合同一方当事人出现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可
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且未能提供令对方满意的履约保证金。
16. 不可抗力
16.1 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受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例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受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应立即将此类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28 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
16.2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该方当事人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消除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17. 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本《专用合同条款》是根据本项目特点对《通用合同条款》的具体补充和细化,如有不一致,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就有关工程洽商、变更 达成的书面协议 。
1.1.13 工程
1.1.13.1 工程: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医算中心附楼(人体解剖楼)项目 工艺工程设备采购及安装 。
1.1.13.2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施工现场):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西校区医算中心附楼,买方指定地点。
对通用合同条款中词语定义的不同约定: / 。
1.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执行通用条款,在合同文件及其解释顺序作如下 进一步约定:
(1)供货要求与投标文件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要求较严格者为准; 合同价已包括按照较高或较严者执行的费用。
(2)如果在不同的合同文件之间、同一个合同文件的不同部分之间或任何 合同本身出现模糊、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且根据上述解释顺序仍不足以澄清的,应以买方的书面澄清为准。
(3)当投标人提交了更有利于招标文件要求的内容时,经买方确认后,按 投标人提交的更有利于招标文件要求的内容执行;无论何种原因,当投标人投标
文件中描述低于招标文件要求时,应按招标文件中更高的要求标准执行。
(4)除上述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外的投标文件中其他内容,作为卖方的单方 承诺,卖方应当遵守,若买方根据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要求调整的,卖方应无条件予以调整 。
1.4 合同的生效及变更
1.4.1 合同生效条件: 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
1.4.2 合同变更的方式: / 。
1.5 联络
买方指定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卖方指定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
1.6 联合体
1.6.3 联合体各方对联合体牵头人的授权范围: 不适用 。
3. 合同价格与支付
3.1 合同价格
3.1.2 合同价格形式: ☑固定价格 □可调价格 。
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时,采用以下第 /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 1 种方式:
(1)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①卖方在分项报价表中载明的货物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货物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或货物单价跌幅以分项报价表中载明货物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卖方在分项报价表中载明的货物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货物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货物单价涨幅以分项报价表中载明货物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卖方在分项报价表中载明的货物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货物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
整。
第 2 种方式: 。
3.2 合同价款的支付
买方应通过以下方式和比例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3.2.1 预付款
支付时间: / ;
支付比例或金额: /;支付单据: / 。
支付时间: / ;
支付比例或金额: / ;支付单据: / 。
支付时间: / ;
支付比例或金额: /;支付单据: / 。
支付时间: / ;
支付比例或金额: / ;支付单据: / 。
在不适用通用合同条款所约定的支付方式时,其他支付方式的约定:
(1)合同签订且卖方提供预付款等额的银行保函(保函须为在全部货物到 货并经验收合格前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无条件保函,且须为卖方基本账户开户行出具)后,买方支付合同总价(不含暂列金)的 30%作为预付款。预付款从前 1至 N 次进度款中扣回(每次全额扣回,直至扣回全部预付款为止);
(2)买方收到当月进度款发票后,于次月 25 日前(国家法定假日顺延)支 付上月已完成部分实际工程量的 85%作为进度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全部已完成工程量的 90%;
(3)资料移交完成、结算审计定案、卖方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须为卖方
基本账户开户行出具的见索即付无条件保函,金额为结算审定价格的 3%)后 28 天内付至审定结算价款的 100%。
(4)待设备质保期满且双方无异议并扣除因卖方违约或因卖方原因造成的 质量问题而由买方或委托他人进行维护的费用后退还质量保证金。
4. 监造及交货前检验
4.1 监造
买方是否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 否 。
4.1.1 监造范围、方式: / 。
4.1.2 监造场所及配合: / 。
买方监造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承担: / 。
4.1.3 卖方提前通知买方监造的期限的约定: / 。
4.2 交货前检验
买方是否参与交货前检验: 否 。
4.2.1 买方代表的交通、食宿费用承担: / 。
4.2.2 卖方提前通知买方检验的期限的约定 / 。
5. 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5.1 包装
5.1.1 包装的其他要求: 卖方交付的货物应具有坚固包装, 卖方应根据 货物的不同特性和要求采取防潮、防雨、防锈、防震、防磁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到达交货地点。因卖方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的任何损失和质量缺陷,卖方承担相应的责任或费用 。
5.1.3 买方是否需将包装物退还给卖方: 否 。
5.2 标记
5.2.1 标记要求: / 。
5.2.2 超大超重件: / 。
5.3 运输
5.3.2 整套装运要求: / 。
5.3.3 装运通知
通知时间: / 。通知内容: / 。
5.3.4 超大超重包装: / 。
5.4 交付
5.4.1 交付时间、批次: 根据现场进度及甲方需求,卖方应考虑到分批 供货的风险,买方不承担因要求分批供货而发生的各类费用,该风险产生的费用包含在合同价中 。
交付地点: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买方指定地点 。
交付方式: 交付至买方指定地点,所有费用均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
5.4.3 技术资料免费补齐的时间: / 。
6. 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
6.1 开箱检验
6.1.1 开箱检验的时间按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
(1)合同设备交付时;
(2)合同设备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 买方应在开箱检验 3 日前将开箱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卖方。
6.1.2 合同设备的开箱检验地点: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买方指定地 点 。
6.1.6 合同设备的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 如开箱检验 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则合同设备交付以后到开箱检验之前,应由卖方负责按交货时外包装原样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保管。开箱检验中发现的合同设备的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由卖方负责,卖方应补齐、更换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6.1.7 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委托要求、费用承担和检验效力: 由第三方检测
机构对合同货物进行开箱检验或在开箱检验过程中另行约定由第三方检验的,则 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验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
6.2 安装、调试
6.2.1 安装、调试按照下列 (1) 方式进行:
(1)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
(2)买方或买方安排第三方负责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卖方提供技术服务。
买方或买方安排的第三方未按照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导致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出现合同货物损坏的责任承担: / 。
6.2.2 安装、调试所需的动力、耗材和原材料(如需要):由卖方承担。
6.3 考核
6.3.1 考核所需的动力、耗材和原材料(如需要)的承担: 由卖方承担 。
6.3.2 技术性能考核指标: 详见卖方投标文件 。
6.3.3 对卖方进行考核的次数:买方另行决定次。
考核均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处理办法:买方有权不接受 卖方产品,并要求卖方更换符合合同约定技术性能的产品,直至通过考核,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由卖方承担。
视为合同货物已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的减价或向买方支付补偿金的标准: / 。
如果买方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合同设备进行技术性能考核,则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验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检测费用由卖方承担。
6.4 验收
6.4.1 签署合同货物验收证书的时间: 执行通用条款 。
6.4.2 由于买方原因造成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签署验收款支付函的时间: 执行通用条款 。
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卖方提供的技术服务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 款 。
6.4.3 由于买方原因未进行考核时验收款支付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
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卖方提供的技术服务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
7. 技术服务
7.2 卖方技术人员的费用承担: 由卖方承担 。
8. 质量保证期
8.1 合同货物整体质量保证期: 设备质保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 年,范围包括所有设备及服务 。
关键部件质保期的特殊约定: 无 。
系统保修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 2 年,范围包括系统保修。
8.3 出具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的时间: / 。
8.4 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货物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签署结清款支付函的期限: / 。
8.5 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货物未进行考核或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签署结清款支付函的期限: / 。
9. 质保期服务
9.1 质保期服务响应、到达现场和解决问题的时间: 卖方应在接到报修通 知后 1 小时内响应,3 小时内派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到达现场,3 小时之内排除故障;需要更换设备、配件或易损易耗件的应在 1 个工作日之内修复(从提出现场服务要求开始算起),1 个工作日内不能修复的须及时提供备用设备。设备质保期内更换后的零部件免费质保期从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质保期外卖方仍然有义务承担其供货设备的技术服务 。
9.2 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 由卖方承担 。
9.4 质保期服务情况记录: 。
10. 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 ☑要求 □不要求。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注:
(1)采用银行保函的,应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银行保函应为中标人基本账户银行出具。
(2)采用担保机构担保的,应为经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依法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担保机构出具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
(3)采用保证保险的,应为保险公司出具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保证保险。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中标合同金额的 2 %。
履约保证金提交期限的要求:在中标通知书发放7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提交履 约担保,若中标人在规定时限内未提交担保的,招标人将书面通知中标人,5日内不能办理的,招标人将有权提请合肥市公管局,取消其中标资格。
履约担保的期限: 担保有效期自履约保证金递交之日起至本项目验收合格为止 。
11. 保证
11.4 合同货物技术规格、质量标准的特殊要求: 详见供货要求 。
11.7 合同货物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备品备件停止生产时卖方的通知和配合义务: / 。
12. 知识产权
12.2 卖方提供给买方的图纸、文件、配套软件、电子辅助程序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的知识产权: 买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投标货物、资 料、技术、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享有不受限制的无偿使用权,不会产生因第
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或经济纠纷。如卖 方不拥有相应的知识产权,则在投标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一切相关费用。如因此导致买方损失的,卖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 。
12.4 卖方应当对买方收到任何第三方有关知识产权导致的主张、索赔或诉讼进行处理的期限: / 。
14. 违约责任
14.2 迟延交付违约金的计算方法:(1)合同交货及安装周期每延误一天, 处以 10000 元/天的违约金。误期时间为合同约定交货及安装周期时间起到实际交货及安装周期日期之间的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扣除买方同意的非承包人责任引起的顺延天数。
(2)卖方应根据交货及安装周期严格制定各节点周期、月进度计划、周进 度计划,如不能按时完成经买方审核的周进度计划的,处以 1000 元/次的违约金。当月如能完成月进度计划的,当月周进度违约金返还。不能完成月进度计划的,处以 2000 元/次的违约金。累计两次无法完成经买方审核的月进度计划的,发包人可要求更换主要项目管理人员,并处以 10000 元/次的违约金。如卖方能在合同要求的交货及安装周期内完成全部合同内容,此违约金完工时返还。
(3)卖方应加强对分包人的进度管理,卖方在制定周、月、季度工作进度 计划时,应组织所有分包人讨论并协调后确定项目进度计划,各分包人无法按时完成计划的,卖方和分包人共同承担进度延误责任,并按上述第(2)条处理 。
14.3 迟延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卖方应充分考虑买方办理付款手续所 需时间,由此导致的迟延付款,买方无须向卖方支付违约金 。
15. 合同的解除
合同解除的其他情形: / 。
16. 不可抗力
16.1 不可抗力的其它情形: / 。
16.3 可以解除合同的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持续期限: / 。
17. 争议的解决
因合同引起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18.其他
(1)人员要求:
1)投标人一旦中标,投标时所报的本项目的人员及施工机械等在整个项目施工期内必须在位。
2)中标人不得擅自更换投标时所报人员,否则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中标人自行承担并赔偿全部损失。确需更换时,须报经招标人同意,更换后人员不得低于中标人投标时所报人员资质和技术水平。招标人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对上述人员中的部分人员作出更好的调整。
3)中标人未能按照承诺到岗尽职的,招标人将视情况严重程度对其作出相应处理,给予警告并发出整改通知。如仍未及时整改,招标人有权责令其停工整改、直至解除合同,引进新的承包商。招标人还将停止支付工程款项,扣留任何未付的工程进度款项补偿招标人的有关损失或工期延误的损失,并就此向中标人索赔。
(2)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1)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招标文件所列招标范围要求的全部内容。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2)投标人应先到项目所在地踏勘,以充分了解项目位置、地质地貌、气候与水文条件、交通状况、电力、上水、下水、热力和天然气等市政基础设施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其提交设计及施工的可实现性和投标价的情况。任何因中标人忽视或误解项目基本情况,而使招标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蒙受的损失,将由中标人对招标人进行赔偿。
3)本项目施工现场平面宽度较小,场地受到限制,安全文明施工要求高、
质量要求严、工期要求紧,仅校区大门可作为进出通道,且现场场地狭小,中标人不能在现场搭设施工临时设施、加工厂及工人生活区,投标人自行考虑,中标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要求发包人提供搭设场地,相关费用均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投标人应考虑各种潜在风险因素、认真仔细踏勘现场,充分考虑抢工措施费,根据自身实力合理报价, 中标后不得以未踏勘现场为由增加费用
4)该项目位于科大校园内,施工期间(8:00-12:00,14:00-19:00)不得影响学校正常教学及办公秩序,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费用由投标人自行考虑,不得影响总工期,相关费用均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5)中标人进场后应使用石膏板或木工板对原有建筑进行成品保护(包括但不限于地面、楼梯、电梯、门窗、阳角、墙面等),上述部位如有破坏的由中标人自行修复。施工中不得影响原有建筑的外观性、安全性和使用功能。室内装修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同时不能影响结构安全和损害水电设施。
6)投标人应认真核对招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图纸、清单、技术规范书等),发现存在误差、遗漏项目的,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修正要求,否则招标人可不予答复;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或修正的,中标后,投标人必须按其报价完成项目所需的所有内容,满足项目及招标人需求;如存在缺项、漏项,缺漏项费用视为含在投标报价中,投标人须无条件完成所有工作,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7)价格清单中的单价为全费用综合单价,应包含设备及材料采购、安装、施工、调试、运行、竣工验收、培训、税金等完成本项目交钥匙的全部费用。
(3)系统保修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 2 年。设备质保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不
少于 2 年,范围包括所有设备及服务。投标人可自报更长的质保期。投标人应在接到报修通知后 1 小时内响应,3 小时内派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到达现场,3 小时之内排除故障;需要更换设备、配件或易损易耗件的应在 1 个工作日之内修复
(从提出现场服务要求开始算起),1 个工作日内不能修复的须及时提供备用设备。设备质保期内更换后的零部件免费质保期从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质保期外卖方仍然有义务承担其供货设备的技术服务。
(4)招标人对主要材料、设备的技术性能指标的特殊要求,在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技术要求品牌推荐表中推荐不少于三个品牌。对于招标人推荐品牌的材料、设备,投标人可选用推荐品牌或选用不低于推荐品牌技术性能指标
的其他品牌;采用其它品牌的应在报价文件《招标人推荐的材料品牌响应表》中注明并提供相关技术性能指标、业绩等供评标委员会评审,未在《招标人推荐的材料品牌响应表》中注明或未提供相关技术性能指标、业绩,或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推荐品牌中进行选择,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5)水电费由中标人按招标人要求缴纳,资料移交完成、结算审计定案后 7 天内,中标人按照结算价 0.7%结清水电费。招标人不提供水电费发票,可提供水电费收据。
(6)为保证工程整体施工质量和工期要求,中标人应主动做好各单位的配合工作,明确施工范围、工期、安全、文明和成品保护等要求,明确责任,杜绝发生纠纷影响工程进度。进场后,服从统一安排、统一调配,分阶段安排综合进度计划,并互为其他专业施工单位提供工作面创造施工条件。施工组织上服从管理,所有进场材料按总体规划定点堆放。设备进场安装前提前告知,以便留出施工面,确保设备准确按时就位。
(7)本项目允许分包内容:卖方不具备能力的装饰或安装内容,经买方确认后方可分包。分包单位的资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需报买方、监理单位审核确认。
附件
附件 1:合同协议书
附件 2:履约保证金格式附件 3:廉政协议
附件 4:供货要求
附件 5:分项报价表(详见投标文件)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买方名称,以下简称“买方”)为获得 (招标项目名称)合同货物和相关服务,已接受 (卖方名称,以下简称“卖方”)为提供上述合同货物和相关服务所作的投标,买方和卖方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
(3)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供货要求;
(7)分项报价表;
(8)中标货物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9)相关服务计划;
(10)其他合同文件。
2.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 )。
4.卖方承诺保证完全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同货物和相关服务并修补缺陷。
5.买方承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6.本合同协议书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 份。
7.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位章)
(签字)
买方: (盖单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章)
(签字)
卖方: (盖单位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