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土 地 買 賣 契 約 書
買方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
賣方 |
立契約書人
茲為下列土地買賣事宜,雙方同意簽訂本契約,協議條款如下:第一條:買賣標的〈標單編號:〉
土地標示及權利範圍:以登記簿登載之面積為準。
土 | 土地座落(臺北市) | 面積 | 權利 | 買賣價款新臺幣 | |||
地標 示 | 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範圍 | (四捨五入至整數) |
第二條:價款議定及付款約定 $
本買賣價款總計新臺幣:零億零仟零佰零拾零萬零仟零佰零拾零元整。(四捨五入至整數)
本契約所訂之買賣價款於賣方完成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後,由賣方將登記完妥之土地登記謄本(即產權己登記為「臺北市」所有)送交買方。買方應於收受登記完妥之土地登記謄本後十五日內,將買賣價款撥入賣方所提供賣方本人之郵局或銀行帳戶。
第三條:移轉登記
得標之土地所有權人,應於簽訂本約後三十日內自行辦理產權移轉登記所有權人為:
「臺北市」,道路用地管理機關:「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用地管理機關:「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土地所欠稅費由得標之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負擔,土地管理機關配合辦理「買受人及權利人」用 印。
第四條:契約之解除與瑕疵擔保:
賣方所出售移轉之土地負民法有關瑕疵擔保之責任,未於期限內完成移轉登記時,買方得不為催告逕解除本契約。
第五條:爭議處理
買方與賣方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 之:
一、依採購法第八十五之一條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二、提起民事訴訟。
三、依其他法律申(聲)請調解。
四、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五、違反投標須知--參、一般條款:第十三條者本契約無效。
第六條:其他約定
履行本契約之各項通知均應以契約書上記載之地址為準,如有變更未經通知他方,致無法送達時(包括拒收),均以第一次郵遞之日期視為送達。
本契約所定之權利義務對雙方之繼受人均有效力。
第七條:契約分存
x契約之附件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習慣及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解決之。本契約壹式兩份,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立契約人
買方(法定代理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處長:xxx
統一編號:03775007 | 蓋章: | |
地 電 | 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 話:02-27208889 |
賣 方: 簽章: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x x:
x x:
xx(xxxxx)
x x: xx:xxxxxxxxx:
x x:
x x:
x 華 民 國 111 年 月 日
領 據
茲收到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新臺幣:零億零仟零佰零拾零萬零仟零佰零拾零元整
上列款項係本人參加「111年度臺北市政府以容積代金基金採購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招標案,標售本市 區 段 小段 地號(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持分 / )之土地價款。
此 致
臺 北 市政 府
領款人姓名: 簽 章:身分證字號:
聯絡地址:聯絡電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