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富聚盈封闭式净值型 HF2102 理财产品(私募)说明书理财产品登记编码:C1309221A000007
汇富聚盈封闭式净值型 HF2102 理财产品(私募)说明书理财产品登记编码:C1309221A000007
产 品 代 码:HF2102
【重要须知】
1.本产品说明书与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客户权益须知共同组成投资者与海南银行之间理财产品合同的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
2.本理财产品不等同于银行存款,海南银行不保证本理财产品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本理财产品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可以购买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发售。
4.投资者承诺其用于认购理财产品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本理财产品的情形。
5.投资者承诺投资本理财产品使用的资金为投资者合法持有,不存在代他人持有或投资理财产品的情形;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属于依据联合国、中国政府、美国政府、欧盟等国际组织或政府制裁范围;仅为合法目的投资本理财产品;如发生异常情况,投资者将配合海南银行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及尽职调查等反洗钱活动,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提供身份信息及资金来源等信息。
6.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请投资者仔细阅读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确保自己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本理财产品的投资方向、风险类型,完全理解该项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并充分、慎重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者若对本产品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向海南银行各营业网点咨询。
7.除本产品说明书中明确规定的收益及收益分配方式外,任何业绩比较基准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海南银行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客户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海南银行实际支付的为准。
8.海南银行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并根据本《产品说明书》所载要求管理和运用理财产品资产。
风险级别:R2 级 | 较低风险产品 | 总体风险程度较低,收益波动较小,虽然存在一些可能对产品本金和收 益安全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但产品本金出现损失的可能性较小。 |
流动性评级:中 | 存续期间不能提前赎回,可能不能满足投资者的流动性需求 | |
适合客户类别 | 经海南银行风险评估,评定为谨慎型、稳健型、进取型、积极型的投资者 |
9.本理财产品的风险收益评级为较低风险(R2),收益特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您的本金有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蒙受重大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10.在本产品存续期内,如出于维持本产品正常运营的需要且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或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海南银行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单方对本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海南银行决定对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的,将提前2个工作日在海南银行官方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上以公告的方式通知投资者。
11.为贯彻落实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发布的“理财中心发〔2018〕18号”文件的精神及相关实施细则的要求,我行将对成立的理财产品,向监管机构报送投资者身份信息、每日持仓信息。投资者签署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即视为已经同意海南银行将投资者身份信息及每日持仓信息报送相关监管机构。
12.根据监管机构要求,管理人(特指除本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人海南银行之外的其他管理人,包括但不限于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的受托人、相关投资顾问等,下同)有可能需要向监管机构报送投资者身份信息、持仓信息等相关信息,海南银行将应管理人申请,在必要范围内向管理人提供相关信息,并要求该等管理人履行投资者信息保密义务。投资者签署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即视为已经同意海南银行在前述范围内向相关方提供投资者身份信息、xxxx等相关信息。
13.海南银行有权依法对本产品说明书进行解释。
【基本定义】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约定,下列用词将具有如下含义: 1.参与主体用语
1) 海南银行:指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理财产品管理人:指海南银行。
3) 托管人:指南京银行。
4) 认购人:指在认购期期间签署理财产品销售协议并向理财产品管理人交付认购资金的个人和机构投资者。 5)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持有人/投资者:指其认购/申购申请,经过海南银行确认认购/申购成功,从而持有
理财产品份额的投资者。
6)个人投资者/个人客户:指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武警证、护照等证件的中国居民。
7)银保监会: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用语
1)《产品说明书》:指《海南银行汇富聚盈封闭式净值型HF2102理财产品说明书》,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2)《风险揭示书》:指作为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不可分割组成部分的风险揭示书,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3)《客户权益须知》:指作为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不可分割组成部分的客户权益须知,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4)《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指作为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不可分割组成部分的协议书,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5)理财产品合同:指《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和《客户权益须知》、《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四个部分。
3. 理财产品用语
1)理财产品/理财产品:指海南银行汇富聚盈封闭式净值型HF2102理财产品。
2)认购资金:指在认购期,认购人为认购理财产品份额而向管理人交付的货币资金。为免疑义,认购资金不包含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所产生的利息。
3)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指认购人按照理财产品合同的约定交付,并经管理人确认认购成功而进入理财产品账户的认购资金的总和。
4)理财产品资金:指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以及管理人管理、运用、处分该等理财产品募集资金而取得且归于理财产品所有的货币资金。
5)理财产品费用:指管理人为成立理财产品及处理理财产品事务目的而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收取的固定投资管理费、浮动投资管理费(如有)、运营服务年费、托管人收取的托管费、销售服务机构收取的销售服务费、投后管理费、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佣金、撮合费用等)、理财产品验资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清算费、执行费用等相关费用,具体以实际发生为准。
6)执行费用:指与标的资产或标的资产投资相关且为理财产品利益目的而进行的诉讼或仲裁等法律程序相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和执行费,以及因诉讼或仲裁之需要而委托中介机构或司法机构进行鉴定、评估等而产生的费用。
7)理财产品税费:指根据适用法律和理财产品文件规定, 理财产品应缴纳和承担的税收和有权政府部门向理财产品征收的规费。
8)清算收益分配:指本产品在清算期对经清算的剩余理财产品资产进行的分配。
9)理财产品份额:指管理人依据理财产品文件向投资者发行的一种资产受益凭证。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基于其所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享有理财产品利益、承担理财产品资产风险。
10)理财产品份额净值:指理财产品份额的单位净值,即每1份理财产品份额以人民币计价的价格。
11) 理财产品份额累计净值:指某一估值日的理财产品份额净值与产品成立后截至该日每个理财产品份额历次
分配收益的累计数之和。
12)理财产品估值:指计算评估理财产品资产以确定理财产品份额单位净值的过程。
13)业绩比较基准:指管理人基于过往投资经验及对产品存续期投资市场波动的预判而对本产品所设定的投资目标,业绩比较基准不代表本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或投资管理人对本产品进行的收益承诺。
14)认购:指投资者根据《产品说明书》约定申请购买本产品理财产品份额的行为。
4.相关账户用语
理财托管账户:指理财产品管理人以理财产品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单独开立的资金管理账户,理财产品资金的一切收支活动,均必须通过该账户进行。
5.期间与日期
1)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开盘交易日。
2)工作日/银行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外的其他日。
3)认购期/募集期:指理财产品成立前,理财产品管理人接受理财产品认购的时间。但在该期间内如认购人提交认购申请的认购份额提前达到《产品说明书》所载的发行规模上限的,管理人有权宣布认购期提前结束,停止接受认购申请,该情况下,产品登记日和产品成立日,维持《产品说明书》 的约定,保持不变。
4)理财产品成立日:指达到《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成立条件后理财产品成立的日期。
5)理财产品预计到期日:指理财产品的预定期限届满之日。
6)理财产品到期日/终止日:在本理财产品正常结束的情况下,为理财产品预计到期日;如本理财产品根据产品说明书提前终止或延期,则为海南银行根据本产品说明书约定宣布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之日或宣布本理财产品延长后的实际到期日。
7)产品期限:指自理财产品成立日起,至理财产品实际到期日的期间。
8)估值日: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每周至少估值一次。
9)清算期:自本理财产品到期日或终止日至投资者理财本金及收益到账日之间为本理财产品的清算期。清算期原则上不得超过5日,清算期超过5日的,理财产品到期或终止前,管理人将提前2个交易日通过海南银行官方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发布相关信息公告通知投资者。
10)T日:指某一事件或行为发生的当日,具体以相关条款约定为准。
11)T+n日:指T日后(不包括 T 日)的第n个交易日。
12)T-n日:指T日前(不包括 T 日)的第n个交易日。
6.相关事件用语
不可抗力:指理财产品各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依相关理财产品文件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地震、台风、海啸、洪水、火灾、停电、瘟疫;
2) 战争、政变、恐怖主义行动、骚乱、罢工;
3) 新的适用法律或国家政策的颁布或实施、对原适用法律或国家政策的修改;
4) 金融管理部门强制要求终止理财产品(该等强制要求不可归咎于任何一方);
5) 因理财产品各方和/或其关联方运营网络系统遭受黑客攻击、电信部门技术调整或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理财产品各方和/或其关联方之服务、营业的中断或者延迟。
7.其他
1)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理财产品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2)元:指人民币元。
3)适用法律:指在理财产品文件签署日和履行过程中,中国任何立法机构、政府部门、银行间交易商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计算机构、基金业协会依法颁布的,适用于本理财产品相关事宜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委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则、通知、须知、业务指南、指引或操作规程,及其有效的修改、更新或补充。
一、产品概述
为便于投资者了解本理财产品的概要,管理人列举以下核心要素, 但本要素表信息并非管理人向投资者披露信息之全部。投资者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须全面阅读并确保充分知悉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各部分信息,以全面了解本理财产品的所有事项。
产品名称 | 汇富聚盈封闭式净值型HF2102理财产品 |
产品代码 | HF2102 |
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登记编码 | 投 资 者 可 依 据 本 产 品 的 登 记 编 码 【 C1309221A000007 】 在 “ 中 国 理 财 网 (xxx.xxxxxxxxxxx.xxx.xx)”查询产品信息 |
发行人及投资管理人 | 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理财产品托管人 | 南京银行 |
投资及收益币种 | 人民币 |
产品风险评级 | R2(本产品的风险评级仅是海南银行内部测评结果,仅供客户参考) |
产品类型 | 固定收益类 |
收益类型 | 非保本浮动收益 |
产品运作模式 | 封闭式净值型 |
销售对象 |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理财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1.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 2.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3.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
销售范围 | 海南省 |
发行方式 | 私募 |
产品期限 | 182天,实际产品期限受制于提前终止条款。 |
产品募集期 | 2021年3月11日-2021年3月16日 |
撤单截止日 | 2021年3月17日 |
投资冷静期 | 根据监管要求,本产品提供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在投资冷静期内,如果投 资者改变投资意愿,应及时发起撤单申请,我行将配合投资者解除已签订的销售文件,并及时解冻投资者的全部投资款项。投资冷静期自销售文件签字确认后起算。 |
产品成立规模 | 300万元人民币,如产品募集规模低于300万元,则投资管理人可宣布本产品不成立, 并在募集期结束的次工作日进行认购资金解冻,在产品认购至募集失败期间客户资金按活期计息。 |
产品发行规模 | 3亿元人民币。根据产品实际运作情况产品管理人有权调整产品规模上限。当产品规模超过规模上限时,银行有权暂停购买。银行亦有权根据市场或监管政策变化情况 暂停或停止购买。 |
产品成立日 | 计划为2021年3月18日,为保护客户利益,投资管理人可根据市场变化情况缩短或延长募集期并提前或推迟成立,产品提前或推迟成立时投资管理人将调整相关日期并 进行信息披露。 |
产品到期日 | 计划为2021年9月16日。为保护客户利益,产品成立后,如产品投向资产到期或市场情况变化,投资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部分或全部理财产品份额,并以回收款项向产品持有人兑付应付本金和投资收益。如所投资资产无法全部或部分变现,为保护客户利益,本产品可延期。如提前终止或延长理财产品期限,海南银行将通过信息公 告的形式向投资者公告。 |
资金到账日 | 到期日后1个工作日内(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
收益发放日 | 收益发放日为产品到期日后1个工作日内(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
认购面值 | 认购面值为1元/份 , 即单位份额初始净值为1元/份。 |
投资者认购金额 | 个人投资者认购金额30万元人民币起,以1万元人民币整数倍递增;机构投资者起购金额100万元,以1万元的整数倍递增。 |
业绩比较基准 | 本产品业绩比较基准为4.05%(年化),该业绩比较基准不构成海南银行对该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和保证,投资者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银行根据理财产品说明书支付给客户的为准。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海南银行将根据市场利率变动及资金运作 情况不定期调整和公布本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 |
费用 | 1. 本理财产品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 2. 托管费年费率为0.01%/年; 3. 固定管理年费率为0.10%/年; 4. 运营服务年费率为0.008%/年; 5. 投资顾问费:本产品若聘请投资顾问,则收取年化0.1%的固定投资顾问费,每日计提,按自然季支付,投资顾问费的计算基准为理财产品前一日资产净值(具体以签订的投资顾问协议为准,如有变更以管理人公告为准),如有超额投资顾问费则以相关协议约定为准。若未聘请投资顾问,则不收取投资顾问费。 6. 其他费用: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佣金、撮合费用等)、清算费等费用。 7. 扣除托管费、固定管理费、运营服务费、投资顾问费和其他费用后,本产品实际投资收益年化收益率低于或等于业绩比较基准时,管理人不收取浮动管理费;本产品实际投资收益年化收益率大于业绩比较基准时,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部分,管理 人按照100%的比例提取浮动管理费。 |
收费方式 | 浮动管理费于产品到期日(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收取;固定管理费、托管费、运营服务费按托管合同约定的方式收取。 |
募集期是否允许撤单 | 是 |
税款 |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本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相应的附加税费等)由产品承担,由投资管理人代扣代缴。前述税费具体的计算、提取及缴纳,由投资管理人按照应税行为发生时有效的相关税收法规确定。本理财产品的实际收益为扣除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后的收益。投资者取得理财收益产生的纳税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所得税等,如有), 由投资者自行缴纳,海南银行不承担代扣代缴义务,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
其他约定 | 认购日至募集期结束日之间,资金按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在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提前赎回日)(含)至资金到账日(含)之间,客户资金不计投资收益及利息。客户若购买本产品后欲办理销户或调整理财交易账户等操作,需确保在全 额赎回本产品份额后办理。 |
工作日 | 国家法定工作日 |
对账单 | 本理财产品不提供对账单 |
二、投资对象
本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投资于现金、存款、拆借、债券回购、同业存单、债券借贷、货币基金、同业借款、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公司债、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项目收益票据、项目收益债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永续债、次级债、可转债、可交换债等符合监管认定标准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底层资产为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信托计划、券商及其资管公司资管计划、基金公司资管计划、保险资管计划,符合监管要求的非标准化资产等。
资产类别 | 资产种类 | 投资比例 |
固定收益类 | 货币市场工具类 | 100% |
债券类 | ||
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债权类资产 |
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对以上投资范围和配置比例有另行规定的,按照监管最新规定执行。如监管对投资比例无其他明确规定和要求的,由产品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确定。如遇市场变化导致各类投资品投资比例暂时超出以
上范围,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管理人将在15个工作日内调整至上述比例范围。本产品所投资的资产或资产组合均严格经过海南银行审批流程审批和筛选,在投资时达到可投资标准。
三、投资管理人
本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人为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银行负责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运作和产品管理,投资者在此授权并同意海南银行享有以下权利:
1.按照本理财产品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理财产品资金;
3.管理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垫付因处理本理财产品相关事务所支出的理财产品费用及税费的,对理财产品资金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4.管理人有权根据本理财产品文件的约定提前终止或延长本理财产品的期限;
5.管理人有权调整本理财产品的认购规模上限、认购起点、认购金额上限、认购资金的最低金额等要素;
6.管理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投资者的信息向有权部门或相关机构披露;
8.以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人的名义,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以及代表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代为追索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仲裁、申请保全/执行的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1.投资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机构、根据合同约定从事理财产品受托投资的机构以及与理财产品投资管理相关的投资顾问等;主要职责为进行受托资金的投资管理,根据合同约定从事受托投资或提供投资顾问等服务,具体职责以管理人与投资合作机构签署的合同为准。本理财产品投资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信证券、广发资管。
四、托管人
本理财产品的托管人为南京银行。
托管人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xxx |
住所 | xxxxxxxxx000x |
主要职责 | 由南京银行提供包括账户开立、资金保管、资金清算等理财产品托管服务。 |
主要职责:
1.根据托管合同保管托管账户内的理财资金;
2.执行投资管理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托管合同约定的理财资金管理运用指令,办理理财资金的收付,核对理财资金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账目;
3.记录理财资金划拨情况;
4.合同终止时向投资管理人出具托管报告,说明托管合同履行的情况;
5.按托管合同约定对投资管理人相关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
6.发现投资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托管合同操作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资管理人限期纠正,当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或者发生严重影响理财产品财产安全的事件时,及时报告投资管理人住所地银监局;
7.因为单方无正当理由解除托管合同给理财产品财产和投资管理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对理财产品投资人及投资管理人予以赔偿;
8.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如有)本理财产品的资金划出账户应与本理财产品到期或期间赎回(如有)接收资金的账户相同。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除非经管理人同意,该账户不得变更、注销。如发生投资者账户被有权机关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的,投资者不得申请对投资者账户予以变更或注销。
六、产品认购
1.认购/申购期间内投资者先到先得,认购/申购期间募集资金累计金额接近预期规模上限后,管理人有权酌情停止接受认购/申购,认购/申购期间提前结束。
2.认购/申购撤单:在认购/申购期间允许认购/申购撤单,但认购/申购申请日管理人(海南银行)营业场所规定的交易截止时点之后不得撤销认购/申购申请。
3.认购/申购程序
(1)投资者应在其资金账户中预留足够的认购/申购金额,预留资金不足的,视为认购/申购无效。投资者的认购/申购申请获得海南银行受理后,海南银行有权冻结投资者资金账户中相应认购/申购金额,并于投资收益起算日当天从投资者资金账户扣除,认购/申购生效后至投资收益起算日(不含)期间按照活期存款利率在认购/申购账户中计息,不计入投资本金。该投资者资金账户在投资本产品期间不得销户,因投资者自行销户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2)投资者提交的认购/申购申请金额以海南银行营业场所打印的《海南银行个人/机构理财产品协议书》(业务类型:认购)为准。
(3)投资者如需撤销认购/申购申请,需持认购/申购时签署的《海南银行个人/机构理财风险揭示书》及《海南银行个人/机构理财产品协议书》(业务类型:认购)前往海南银行营业场所办理,撤销结果以海南银行营业场所打印的《海南银行个人/机构理财产品协议书》(业务类型:撤单)为准。
4.投资者的认购获得海南银行确认后,自理财产品认购确认日起视为加入理财产品。
七、产品单位净值及份额的计算
1.理财产品单位净值=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理财产品份额;
2.认购份额=认购金额/1元,认购份额保留至0.01份理财产品份额,小数点后两位以下四舍五入。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产品单位净值/(1+申购费率);
3.理财产品单位净值为提取各项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应缴增值税、应付销售手续费、托管费、管理费等)后的净值,投资人按该单位净值进行申购、赎回和提前终止时的分配;
4.理财产品累计净值是指理财产品单位净值加上成立以来每份累计分红的金额,累计净值只作为一个参照值存在,能够体现产品的真实业绩水平和营业能力,不代表未来投资收益。
八、理财产品到期日
1.本理财产品的到期日逢非工作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下同)。如因理财产品所投资的标的资产因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原因造成理财产品不能按时还本付息,理财期限将相应延长。
2.投资者持有本理财产品期间及到期时,海南银行不承诺保证本金安全且不保证理财收益,投资者在到期日的应得收益(如有)随投资盈亏水平浮动。
3.理财产品项下财产正常变现情况下,投资者理财产品预计到期日可得资金(如有,下同)计算公式如下:投资者可得资金 = 投资者理财产品到期日持有理财产品份额×理财产品到期日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税费(如有)
4.理财产品项下财产正常变现情况下, 理财产品预计到期日实际收益的计算公式
(1)每份额收益 = 理财产品到期日份额净值-认购日份额净值-税费(如有)
(2)投资者总收益 = 投资者理财产品到期日持有理财产品份额×每份额收益
5.理财产品预计到期日,如理财产品项下财产全部变现,海南银行在理财产品预计到期日后2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可得资金划转至投资者账户。清算期超过2个工作日的,海南银行将提前2个工作日根据约定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6.理财产品预计到期日,如因理财产品所投资的标的资产因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原因导致理财产品项下资产不能全部变现,则海南银行将现金类资产扣除应由理财产品承担的费用、税款(如有)后向投资者分配。对于未变现资产部分,海南银行将以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寻求未变现资产变现方式,在资产变现后5个工作日内,扣除应由理财产品承担的费用、税费后向投资者分配。
九、理财产品提前到期
1.本理财产品成立后,如出现但不限于如下情形,海南银行有权但无义务在理财产品预计到期日之前终止本理财产品,且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将以理财产品项下资产组合提前到期时实际出让或处分情况来计算:
(1)如遇国家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或宏观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并影响到本理财产品的正常运作时,海南银行有权在理财产品到期日之前终止本理财产品;
(2)因本理财产品投向的金融资产所涉及的相关主体信用恶化,市场利率大幅下滑,或出现金融资产项下借款企业提前还款,理财产品投向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等提前终止等情况,海南银行亦有权在理财产品预计到期日之前终止本理财产品;
(3)海南银行有合理理由认为将影响本理财产品正常运作的其他情形。
2.海南银行若在理财产品预计到期日之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将提前 2 个工作日通过海南银行官方网站
(www.hnbankchina.com.cn)发布相关信息公告通知投资者。在资产可全部及时变现的情况下,海南银行将在理财产品提前到期之日后 5 个工作日内扣除应由理财产品承担的费用后向投资者返还投资者可得资金,投资者可得资金计算公式如下:投资者可得资金=投资者持有理财产品份额×理财产品提前到期日份额净值-税费(如有)。
3.如因理财产品所投资的标的资产因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原因导致理财产品项下资产不能全部变现,则海南银行将现金类资产扣除应由理财产品承担的费用、税费(如有)后向投资者分配。对于未变现资产部分,海南银行以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寻求未变现资产变现方式,在资产变现后 5 个工作日内,扣除应由理财产品承担的费用、 税费后向投资者分配。
十、理财产品费用及收益分配计算 1.费用
(1)理财产品费用指投资管理人为成立理财产品及处理理财产品事务目的而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管理人收取的固定投资管理费、托管人收取的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 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佣金、撮合费用等)、理财产品验资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清算费、执行费用等相关费用,具体以实际发生为准。本理财产品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
(2)托管费:本理财产品按前一日产品资产净值收取托管费,托管费率 0.01%/年,每个自然日计提,托管费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舍位;本产品成立日不计提费用;
(3)投资顾问费:本产品若聘请投资顾问,则收取年化0.1%的固定投资顾问费,每日计提,按自然季支付,投资顾问费的计算基准为理财产品前一日资产净值(具体以签订的投资顾问协议为准,如有变更以管理人公告为准),如有超额投资顾问费则以相关协议约定为准。若未聘请投资顾问,则不收取投资顾问费。
(4)运营服务年费:本理财产品按前一日产品资产净值收取托管费,费率0.008%,运营服务年费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舍位;
(3)固定投资管理费:本理财产品按前一日产品资产净值收取固定管理费,每个自然日计提,固定投资管理费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舍位;
(5)浮动管理费:扣除包括但不限于托管费、固定管理费和运营服务费等费用后,本产品实际投资收益年化收益率低于或等于业绩比较基准时,管理人不收取浮动管理费;本产品实际投资收益年化收益率大于业绩比较基准时,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部分,管理人按照100%的比例提取浮动管理费;
(7)扣除上述费用后,其余投资收益归客户所有。 2.收益分配原则
(1)产品净值大于1时,进行收益分配。
(2)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收益分配资金于收益发放日日终返回到投资者资金账户。
(3)产品净值低于1时不得进行收益分配;
(4)每一产品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对收益分配原则的约定不构成对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或者保证。 3.理财收益计算案例
(1)情景一:投资收益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以某客户投资100万元为例,购买时产品净值为1.00元,折算份额为1000000.00份,投资期限为182天,产品业绩基准为4.05%。产品到期时,若客户持有的份额依然为1000000.00份(即存续期中未发生提前终止或提前赎回),扣除包括但不限于托管费、运营服务费、固定管理费等费用后,如产品净值为1.05,此时,(1.05/1.00-1)×365/182
×100%=10%>4.50%,则投资管理人对超过业绩比较基准部分的收益收取浮动管理费,浮动管理费为:1000000.00× [1.05-1.00×(1+4.05%×182/365)]×100%=30000(元),扣除浮动管理费后,客户最终收益为:1000000.00×
(1.05-1.00)-30000=20000(元)。
(2)情景二:投资收益未达到业绩比较基准。
以某客户投资100万元为例,购买时产品净值为1.00元,折算份额为1000000.00份,投资期限为182天,产品业绩基准为4.05%。产品到期时,若客户持有的份额依然为1000000.00份(即存续期中未发生提前终止或提前赎回),扣除包括但不限于托管费、运营服务费、固定管理费等费用后,如产品净值为1.01,假设投资期限为182天,此时, (1.01/1.00-1) × 365/182=2.0%<4.50%, 则投资管理人不收取浮动管理费, 客户最终收益为: 1000000.00 × (1.01-1.00)=10000.00(元)。
(3)情景三:投资发生亏损。
以某客户投资100万元为例,购买时产品净值为1.00元,折算份额为10000000.00份,投资期限为182天,产品
业绩基准为4.05%。产品到期时,若客户持有的份额依然为1000000.00份(即存续期中未发生提前终止或提前赎回),扣除包括但不限于托管费、运营服务费、固定管理费等费用后,如产品净值为0.9955,假设投资期限为182天,则投资管理人不收取浮动管理费,客户最终收益为:1000000.00×(0.9955-1.00)=-4500.00(元)。
上述情况与举例仅为向客户介绍收益计算方法之用,并不代表以上的所有情形或某一情形一定会发生,或海南银行认为发生的可能性很大。在任何情况下,客户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海南银行的实际支付为准。
十一、收益情况分析
投资管理人将合理设计产品,投资团队将尽职管理和有效运作,力求为客户取得满意的投资回报。最终收益以产品到期或提前终止或提前赎回时海南银行实际支付的收益为准。
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主要体现为:一是产品到期可能发生的延期支付;二是产品投资的资产折价变现,可能影响产品收益实现乃至本金的全额收回。产生上述可能结果的原因主要包括:一是投资的资产或资产组合目前受限于二级流通市场缺失,存在流动性风险;二是投资的债券或股票品种受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存在市场风险;三是投资的资产或资产组合涉及的融资人和债券发行人因违约造成的风险。如发生上述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 ,客户将面临本金和收益损失的风险。
十二、理财产品估值
理财产品某一类份额的份额净值指1份理财产品该类份额以人民币计价的价格。
理财产品某一类份额的份额净值=[理财产品该类份额总财产-理财产品该类份额应承担的费用-税费(如有)]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期货、互换、期权、权证等衍生金融工具场内交易以交易所最近交易日结算价或收盘价进行估值,场外交易按照第三方机构(上海清算所等)提供的估值数据、或我行认可的模型估值和参数处理模式进行估值。
1)按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案,以信托计划的受托人、资产管理计划或基金的管理人等和资产托管人共同确认的净值或投资收益情况进行估值。
2)如合同未约定估值方案,但有确定的预期收益率的,则按成本法估值,定期计提预期收益。如该类资产存续期间发生影响资产未来现金流的重大事件的,经管理人合理判断对资产价值进行重估。
(7)若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持有其他投资品种,以理财产品管理人和理财产品托管人共同认可的方法估值。
(9)对于以上估值方法,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另行规定的,按照监管最新规定执行。如监管并无明确规定和要求的,由产品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确定计算方法。
(10)按以上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理财产品单位资产净值错误处理。
(11)扣除项:应由理财产品承担的理财产品费用和税费(如有)。 2.暂停估值的情形
(1)理财产品投资所涉及的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暂停估值,该种情况理财产品估值日期顺延到下一交易日;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人、理财产品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资产价值时;
(3)投资管理人、理财产品托管人有合理理由认为将影响本理财产品估值的其他情形发生。 3.估值错误的处理
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人和理财产品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理财产品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理财产品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理财产品份额净值错误。
1)由于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人或理财产品托管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按照过错程度各自对该估值错误导致投资者遭受的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人和理财产品托管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3)根据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人和理财产品托管人协商的方法,由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人和理财产品托管人共同进行更正,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赔偿损失。
十三、投资者声明与承诺
投资者签署海南银行理财产品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和风险揭示书即代表做出如下声明和承诺:
(1)投资者具有合法的参与受托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有关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受托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形;
(2)投资者保证以真实身份参与受托资产管理业务,保证提供给资产管理人、托管人的信息和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如发生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及托管人;
(3)投资者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和用途合法,本委托资产未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
(4)投资者签署和履行协议书、产品说明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
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且不会违反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投资者已经取得签订和履行协议书、产品说明书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
(5)投资者声明已听取了资产管理人指定的专人对相关业务规则和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的讲解,已充分理解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已清楚认知委托资产投资所存在的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其他风险以及所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已签署了资产管理人制作的风险揭示书,并承诺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
(6)投资者承认,资产管理人、托管人未对委托资产的收益状况做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7)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过程中销售环节的录音录像为自愿过程。
(8)投资者授权资产管理人按照监管部门要求上报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
十四、风险揭示
本产品类型是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章的有关规定,特向您提示如下:与银行存款比较,本产品存在投资风险,您的本金和收益可能会因市场变动等原因而蒙受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本期理财产品可能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本产品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如遇到国家宏观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影响本产品的发行、投资和兑付等,可能影响本产品的投资运作和收益,甚至本金损失。
2.信用风险:客户面临所投资的资产或资产组合涉及的融资人和债券发行人的信用违约。若出现上述情况,客户将面临本金和收益遭受损失的风险。
3.市场风险:本产品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由于市场的变化会造成本产品投资的资产价格发生波动,从而影响本产品的收益,客户面临本金和收益遭受损失的风险。
4.流动性风险:预约申赎期外,客户不得提前赎回本产品,面临需要资金而不能变现的风险或丧失其它投资机
会。
5.产品不成立风险:如果因募集规模低于说明书约定的最低规模或其他因素导致本产品不能成立的情形,客户
将面临再投资风险。
6.提前终止风险:为保护客户利益,在本产品存续期间海南银行有可能根据本产品说明书的约定提前终止本产品。客户可能面临不能按预期期限取得业绩比较基准的风险以及再投资风险。
7.交易对手管理风险:由于交易对手受经验、技能、执行力等综合因素的限制,可能会影响本产品的投资管理,从而影响本产品的收益,甚至本金损失。
8.兑付延期风险:如因本产品投资的资产无法及时变现等原因造成不能按时支付本金和收益,则客户面临产品期限延期、调整等风险。
9.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或系统故障、通讯故障、投资市场或投资品无法正常交易等意外事件的出现,可能对本产品的成立、投资、估值、兑付、信息披露、公告通知等造成影响,客户将面临本金和收益遭受损失的风险。对于由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导致的任何损失,客户须自行承担,银行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10.信息传递风险:海南银行将按照本说明书的约定进行产品信息披露,客户应充分关注并及时主动查询海南银行披露的本产品相关信息。客户预留的有效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亦应及时通知海南银行。如客户未及时查询相关信息,或预留联系方式变更未及时通知海南银行,导致海南银行在其认为需要时无法及时联系到客户的,可能会影响客户的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
十五、信息披露
1. 如本产品提前成立或提前终止, 海南银行将在提前成立或终止日前3 个工作日, 在海南银行网站
(www.hnbankchina.com.cn)、海南银行网上银行或海南银行相关营业网点发布相关信息。
2.本产品正常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海南银行将在海南银行网站(www.hnbankchina.com.cn)、海南银行网银或海南银行相关营业网点发布产品成立报告。
3.本产品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海南银行将在海南银行网站(www.hnbankchina.com.cn)、海南银行网银或海南银行相关营业网点发布产品到期报告。
4.理财产品净值披露
日常净值披露:本产品至少每季度在海南银行网站(www.hnbankchina.com.cn)、海南银行网上银行、海南银行手机银行或海南银行相关营业网点公布本周第二个工作日的产品净值,若本周不存在第二个工作日(逢假期),本周产品净值不披露。
5.当出现暂停认购申请的情况时,将提前3日在海南银行网站(www.hnbankchina.com.cn)、海南银行网上银行、
海南银行手机银行或海南银行相关营业网点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6.如投资管理人决定进行分红时,将于分红前3个工作日,在海南银行网站(www.hnbankchina.com.cn)、海南银行网上银行、海南银行手机银行或海南银行相关营业网点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7.海南银行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产品季度报告,向投资人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并将季度报告正文通过海南银行网站(www.hnbankchina.com.cn)进行公告。
8.海南银行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产品半年度报告,向投资人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通过海南银行网站(www.hnbankchina.com.cn)进行公告。
9.海南银行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产品年度报告,向投资人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并将年度报告正文通过海南银行网站(www.hnbankchina.com.cn)进行公告。
10.逢半年末,半年报与当季季度报告合并;逢年末,年度报告与半年度报告合并。理财产品成立不足90个工作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90个工作日的,海南银行可以不编制理财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
11.在本产品存续期间,海南银行可以提前通过海南银行网站(www.hnbankchina.com.cn)或海南银行相关营业网点发布相关信息,对本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或产品说明书其他条款进行补充、说明和修改。客户如不同意补充或修改后的说明书,可根据海南银行的通知或公告在补充或修改生效前赎回本产品,客户理财资金和收益(如有)将在赎回日后3个工作日内划转至客户账户。本产品存续期间如发生海南银行认为可能影响产品正常运作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包括但不限于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投资资产质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其它可能对客户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时, 海南银行可视情况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告知客户: 海南银行网站
(www.hnbankchina.com.cn)、海南银行相关营业网点发布、电子邮件、电话、以信函形式邮寄、手机短信等,并在2个工作日内发布重大事项公告。
十六、重要须知
1.本理财产品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理财产品说明书规定可以购买本理财产品的合格客户发售。客户保证理财资金系其合法拥有,且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客户应根据自身判断审慎做出投资决定,不受任何诱导、误导。客户若对本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在购买前详细咨询海南银行专职人员。
3.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十七、特别提示
1.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四条,“资产管理产品按照投资性质的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产品投资于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混合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
2.本《产品说明书》、《海南银行个人/机构理财产品协议书》、《客户权益须知》以及与本产品相对应的《海南银行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等业务凭证共同构成一份完整的关于投资者所购本理财产品的法律文件,共同规范投资者与产品管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本《产品说明书》与《海南银行个人/机构理财产品协议书》不一致的,以本《产品说明书》为准。投资者签署《海南银行个人/机构理财产品协议书》以及与本《产品说明书》相对应的《海南银行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后,即表示对本说明书全部内容已全部阅读知晓,并视为投资者授权及同意海南银行作为本理财产品的管理人,代表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将募集资金进行投资和执行相关操作,并且有权代表投资者行使募集资金进行交易所享有的全部权利。
3.本产品业绩比较基准仅供客户参考,并不作为海南银行向客户支付本产品收益的承诺;客户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海南银行的实际支付为准。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客户在投资前,请仔细阅读本产品说明书,并作出独立的投资决策。海南银行将恪守勤勉尽责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组合,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的理财服务。
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税收监管政策的规定,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计算并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海南银行作为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人,将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应缴纳的税费,并从理财产品财产中支付。后续国家法律法规如对相关税收政策进行调整,海南银行有权根据税收政策相应调整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税费的承担方式。
5.海南银行应就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获知的客户信息承担保密义务。非经客户事先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另有要求的除外。客户在此同意并授权,海南银行可根据监管要求,为理财产品登记等需要,
向登记部门或监管机构提供客户相关信息。 6.理财产品风险评级及含义
本风险评级为海南银行内部评级结果,评级结果的含义请参见以下说明。该评级仅供参考,不具备法律效力。
风险级别 | 风险程度 | 风险程度描述 |
R1 | 低 | 总体风险程度低,收益波动小,产品本金安全性高,收益不能实现的可 能性很小。 |
R2 | 较低 | 总体风险程度较低,收益波动较小,虽然存在一些可能对产品本金和收 益安全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但产品本金出现损失的可能性较小。 |
R3 | 中等 | 总体风险程度适中,收益存在一定的波动,产品本金出现损失的可能性 不容忽视。 |
R4 | 较高 | 总体风险程度较高,收益波动较明显,产品本金出现损失的可能性高。 |
R5 | 高 | 总体风险程度高,收益波动明显,产品本金出现损失的可能性很高,产 品本金出现全部损失的可能性不容忽视。 |
7.客户应密切关注我公司与本产品有关的信息公告,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十八、咨询(投诉)电话:96566。
理财产品认购产品要素表
尊敬的投资者:
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相关规定,我行现将“理财产品”的认购要素公告如下,请投资者关注:
理财登记编码 | C1309221A000007 |
产品代码 | HF2102 |
成立规模 | 300万元 |
发行规模上限 | 30000万元 |
本产品认购日期 | 2021年3月11日上午8:30-2021年3月16日下午18:00 |
本产品认购确认日/收益起始日 | 2021年3月18日 |
本产品计划到期日 | 2021年9月16日 |
产品期限 | 182天,实际产品期限受制于提前终止条款。 |
业绩比较基准 | 4.05% |
特别提示:
1.本认购产品要素表为理财产品协议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2.海南银行将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对理财产品进行管理,但投资周期内实际投资运作的理财产品实际年化收益率有可能会低于公布的业绩比较基准。
3.投资者可根据该产品理财登记编码【C1309221A000007 】在“ 中国理财网 www.chinawealth.com.cn”查询该产品信息。
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