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A3302810380021940002)
余姚市第四人民医院(前湾新区医院)建设工程-装修 工程
(招标编号:A3302810380021940002)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招标人:xxxxx投资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余姚市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2024 年 5 月 6 日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评标办法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编制第六章 图纸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招标公告见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2 | 招标人 | 名称:余姚市杏林投资有限公司地址:xxxxxxx 000 x 联系人:杨科 电话:00000000000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余姚市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xxxxxx 00 x 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0 |
1.1.4 | 项目名称 | 余姚市第四人民医院(前湾新区医院)建设工程-装修工程 |
1.1.5 | 工程建设地点 | 位于泗门镇水阁周村 |
1.1.6 | 工程承包方式 | 施工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上级补助及市财政筹措,财政资金占比 100%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见招标公告 |
1.3.2 | 计划工期要求 | 计划工期:330 日历天,投标承诺工期不得超过该计划工期。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
1.3.3 | 质量要求 | 达到现行国家质量检验与评定标准 |
1.3.4 | 安全目标 | 符合国家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要求 | 见招标公告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1.4.2 (4) | 联合体投标的其他要求 | (1)招标人支付项目各项费用的约定: □a.各项费用由招标人直接支付给牵头人,再由牵头人按工作内容分配; |
□b.各项费用由招标人按联合体成员职责分工,分别支付给联合体各成员; □c.中标后由发承包双方另行约定; □d.其他约定:/。 (2)其他:/。 | ||
1.4.3 | 资格审查方式 | 资格后审 |
1.4.4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 投标人不得具有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且限制投标的违法行为记录,并在处罚有效期内的情形。 |
1.9.1 | 踏勘现场 | 投标人自行踏勘 |
1.10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1.11 | 分包 | 不允许 |
1.12.1 |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所列任一否决投标情形,均属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其他:/ |
1.12.2 | 偏差 | 允许,偏差的内容、范围和幅度:投标报价算术性差错累计± 1%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招标控制价及明细 |
2.2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 截止时间:见招标公告(投标人在截止时间以后提出的澄清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可以拒绝受理) 提交形式:在“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中提出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以电子文件形式发布至“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 投标人在“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中下载澄清资料,无需向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因未及时浏览、下载而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
2.3.1 | 招标人修改文件发出的形式 | 以电子文件形式发布至“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
3.1 | 投标文件的组成 | (1)组成形式: 单信封:包括资格审查资料、技术标、资信标、商务标。 |
(2)组成内容: ①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拟派项目负责人简历表其他:/ ②技术标: 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保证金 投标承诺书 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其他:/ ③资信标: 资信标自评分表其他:/ ④商务标: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
3.2.1 |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 一般计税法 |
3.2.3 |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 综合单价法 |
3.2.4 | 最高投标限价(即招标控制价) | 最高投标限价11150.5744万元,其中暂估价62.8068万元、暂列金额为1000万元,暂估价、暂列金额占招标控制价比例为 9.53%,除暂估价、暂列金额外的其他不可竞争费为0万元。 |
3.2.5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1)投标总报价以“元”为单位,小数点后第一位“四舍五入”保留整数; (2)投标人不得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 (3)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不得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适用于投标文件采用双信封形式的); (4)未超出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 |
3.3.1 | 投标有效期 | 9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起算)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 ☑要求: (1)金额:不少于人民币 50 万元整 (2)形式: |
①银行转账:柜面转账(电汇)、网银支付 a.投标人应通过“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获取收款银行、收款户名、收款账号等信息; b.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见招标公告,下同)前将投标保证金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以资金到账时间为准; c.转账不得采用“宁波同城实时清算系统”转账方式; d.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出具的“基本存款账户 信息”)的复印件应当编入投标文件。 ②投标保证保险 a.投标人应通过“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递交投标保证保险; b.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保证保险,以保单生效时间为准; c.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出具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保险费用转账凭证的复印件应当编入投标文件。 ③银行保函 a.投标人可通过“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递交银行保函; b.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银行保函,以保函生效时间为准; c.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出具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银行保函费用凭证的复印件应当编入投标文件(投标人通过线下方式递交纸质银行保函的,银行保函应由其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其费用凭证无需编入投标文件,但应将银行保函复印件编入投标文件)。 ④担保保函 a.投标人应通过“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递交担保保函; b.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担保保函,以保函生效时间为准; c.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出具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担保保函费用转账凭证的复印件应当编入投标文件中。 (3)其他要求: ①投标保证金及保险、保函费用应当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 ②银行保函、担保保函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出具; ③投标保证保险绝对免赔率为 0; ④投标人不通过“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递交银 |
行保函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保函原件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送达招标人,递交时间以送达时间为准: 送达地址:xxxxxxx 000 x联系人:杨科 联系电话:00000000000其他: / | ||
3.4.4 |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1)经查实,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行贿的; (2)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有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的。 本招标文件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是指: ①以电汇形式,汇款不予退还; ②以银行保函形式,招标人作为受益人向银行提起索赔; ③以保证保险形式,招标人作为被保险人(受益人)向保险人提起索赔; ④以担保公司担保形式,招标人作为受益人向担保人提起索赔。 |
3.5 | 资格审查资料 | (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 投标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按照“三证合一”或 “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 投标人参与投标资质的“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证明”,核查证明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下载打印,核查证明的发布日期须在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至投标截止日期间。 □(2)“业绩汇总表(资格审查业绩的汇总)”应附: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7.3(3)款规定的资格审查业绩证 明材料的复印件。 (3)“拟派项目负责人简历表”应附: 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证、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 特别说明事项: ①投标人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已申请延续并经资质许可部门核查准予延续,经公告但暂未获得延期后的新资质证书的,投标人应提供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s:/ /xxxx.xxxxxx.xxx.xx/xxxx)查询的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准建筑 |
业企业资质延续的单位名单或资质证书有效期的网页截图的复印件; ②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 〔2021〕40 号)的有关规定; ③联合体投标的,资格审查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 ||
3.7.3 (1) | 电子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要求 | (1)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盖单位章和 (或)签字(或盖章)的地方,投标人均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 (2)联合体投标的,除联合体协议书外,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 (3)招标文件中盖单位章指盖单位法人章。 |
3.7.3 (2) | 电子投标文件制作要求 | (1)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使用“宁波投标工具”制作生成; (2)投标文件中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均为“原件的扫描件”; (3)其他:/ |
3.7.3 (3) | 业绩证明材料要求 | □业绩汇总表须按所附证明材料如实填写。业绩证明材料: □资格审查业绩:/ □资信评分业绩:/ |
4.1 | 电子投标文件加密要求 | 投标人应当使用“ 宁波投标工具” 制作生成后缀名为 “.NbTbs”的电子投标文件。 |
4.2.1 | 投标截止时间/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时间 | 见招标公告 |
4.2.2 | 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平台 | 上传至“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 |
4.2.3 | 投标文件退还 | 不予退还 |
4.2.5 | 电子投标文件的拒收情形 | (1)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上传)的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上传的; (2)投标人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应当拒收并提示; (3)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因电子交易系统故障、网络安 |
全问题等非投标人原因导致的除外),视为拒收: ①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 ②投标文件解密后无法正确读取的; ③投标文件无法导入成功的; (4)未被邀请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适用于邀请招标或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5)未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6)其他:/ |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1)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2)开标地点:余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xxxxxxxx0x0xxxx)。 (3)开标平台:“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投标人使用数字证书(CA)自行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选择本项目进入在线开标室,在线等待开标。) (4)其他:若投标文件采用双信封形式的,第二个信封开 标时间为第一个信封评审结束后。 |
☑5.2 | 开标程序 | 5.2.1 招标人按下列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以及招标人代表、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 (3)投标人代表解密加密的投标文件; (4)导入并读取所有解密成功的投标文件的内容; (5)公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6)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等有关人员确认开标记录; (7)开标结束。 5.2.2 在开标过程中,若招标人公布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疑问,经招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公布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疑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公布的内容。 特别说明事项: □①多标段项目,投标文件统一开标,按各标段最高投标 限价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评审,若投标人被推荐为某 1 个标段的中标候选人,则不再参与后续标段的评审。 ②投标文件解密 招标人发起解密指令后,投标人应使用生成投标文件的数字证书(CA)在线解密投标文件,投标人须在指令发出后 30 |
分钟内完成解密。全部投标人解密完成后或投标文件解密时间结束,招标人公布投标文件解密成功的投标人名单。若成功解密的投标人少于 3 家,招标人宣布本次招标失败。 ③开标结果确认 开标结果公布后,投标人应在 5 分钟内对开标结果进行确认,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在线确认的视为自动确认。 ④系数抽取 线下抽取:招标人在线下开标室通过摇球抽取相关系数,抽取过程现场直播。 | ||
5.3 | 开标异议 |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提交、截标时间、开标程序、唱标内容、开标记录等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结果公布后 5 分钟内通过在线开标室“发起异议”窗口提出。 |
5.4 | 特殊情况处置 | 因电子交易系统故障、网络安全问题等非投标人原因,导致投标人无法按时完成投标文件上传、解密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调整开标时间或延长解密时间。采取补救措施时,必须对原有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7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2 人,专家 5 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依法从相应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人数为 15 人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公示期限:不少于 3 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
7.2.1 | 确定中标人 | 评定分离的,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组建定标委员会,召开定标会议确定中标人。 |
□7.2.3 | 是否组织开展考察及考察内容 | □是,考察内容:/ □否 |
□7.2.4 | 按原定标方法确定中标人的其他情形 | / |
□7.2.5 | 重新定标的其他情形 | / |
7.4 | 履约担保及工程款支付担 | 履约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形式:现金、银行保函、保险公 |
保 | 司保证保险或担保公司保函 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总价的 2% 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金额:与履约担保同比例。 | |
8.1 | 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 | (1)招标投标过程中,因项目发生变更,现有招标资格条件与项目工程规模不符的; (2)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8.2 | 不再招标的情形 |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
9.5.2( 1) | 投诉受理部门 | 投诉受理部门:余姚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地址:余姚市行政服务中心(xxxxxxxx 0 x)0 x电 话:0574-89553699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 否决投标的情形 | 投标文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审核并经过询标程序,作否决投标处理: (1)形式评审内容: ①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一致的; ②投标文件签字盖章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3 项规定的; ③投标文件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签署,未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或投标文件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未提交授权委托书的; ④投标文件格式不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且影响实质性内容响应的; ⑤投标文件中投标函或投标承诺书未按要求填写的; ⑥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未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联合体协议书的; ⑦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 |
⑧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唯一标识符相同:网卡 MAC地址;或硬盘(含 U 盘、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序列号(Optane_000 0、类似 0100_0000_0000_0000 或 0000_0100_0000_0000 或FFFF _FFFF_FFFF_FFFF 等采用硬盘加速技术产生的序列号除外);或互联网接入 IP 地址;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XML 电子文档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请投标人谨慎使用下列产品,由此造成唯一标识符相同导致投标被否决的,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随身 WIFI(可能造成 MAC 地址相同);小厂或无牌的移动存储介质(可能造成硬盘序列号相同);动态 IP 地址的网络、公共、他人 WIFI 网络或手机热点网络(可能造成互联网接入 IP 地址相同);盗版计价软件(可能造成计价软件加密锁号序列号相同)。) ⑨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否决投标情形的; ⑩其他:招标文件要求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投标文件时, 投标人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读取的。 (2)资格评审内容: ①投标人不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 ②投标人不满足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的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人员资格、业绩条件(如有)及其他要求的; 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参与投标资质的“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证明”或提供的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处于 “不合格”状态的; ③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的; ④投标人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禁止投标情形的; ⑤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未提交更新资料或提交的更新资料未通过资格审查的(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⑥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否决投标情形的; ⑦其他:投标人未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3)响应性评审内容: ①投标内容、工期、工程质量、安全目标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 款规定的; ②投标报价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 款规定的; ③投标有效期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 |
定的; ④投标人未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 ⑤权利义务不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⑥投标文件未响应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 款规定的; ⑦技术标不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a.项目管理班子配备不能满足要求的; b.关键施工技术方案不可行的; c.生产措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d.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不能满足施工需要的; e.采用的验收标准或主要技术指标达不到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招标文件要求的; f.采用的施工工艺、方法或质量安全管理措施不能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要求的; □g.主要材料(设备)品牌未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 □h.未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响应承诺书的; 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a.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与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不一致的; b.安全xx施工费用(包括安全xx施工基本费和创建 安全xx施工标化工地增加费)未按照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要求填报的; c.规费、税金报价不符合现行规定的; d.改变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含分部分项工程及措施项目、其他项目清单项目的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数量、项目特征描述)的; e.改变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明确的暂列金额、暂估价及其他不可竞争费的; f.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 g.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 h.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 ⑨其他:/。 | ||
10.2 | 电子招标投标 | (1)CA 锁办理: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数字 |
证书互认; (2)投标工具: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服务指南→应用程序→工具下载; (3)服务热线: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服务指南→咨询服务→联系方式; (4)特别说明事项: ①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操作手册-投标人篇》,提前准备好相关软硬件设施,因投标人自身软硬件设施不匹配导致投标文件制作、上传、解密、导入失败或其他后果的,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交易主体应使用数字证书(CA)登录系统,并进行相关操作,所有操作均被视为交易主体的行为,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得以不承认交互人员的资格或身份等为借口推脱。 | ||
10.3 | 在建合同工程的认定及变更证明 | (1)对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合同工程”的认定标准: a.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尚有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的情形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b.其他工程项目,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建设工程,不受地域、行业和投资性质的限制。 c.在建合同工程的时间界定: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验收或合同解除之日。 以下情形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a.合同协议书尚未签订的,中标通知书中载明的项目负责人; b.合同协议书已经签订,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负责人; c.项目负责人发生更换的,以现任项目负责人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d.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或“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或“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未解锁的项目负责人(因特殊情况未能解锁的,须提供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相关机构确认的项目完工证明材料)。 (2)在建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办理更换后,投标时须提供的 |
资料: a.项目业主同意更换的证明; b.原项目负责人在建项目信息有备案在建设主管部门的,应提供建设主管部门同意更换的证明或网上变更信息截图。 | ||
10.4 | 投标文件的澄清、质询 | 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说明、补正或者向投标人进行询问核实,应通过“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投标远程异地评标系统”(以下简称“评标系统”)“远程询标”窗口通知投标人。投标人应当在要求澄清、说明、补正或者询问核实的通知发出后 15 分钟内予以回复,在规定时间内不回复的,视作接受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论。 |
□10.5 | xx或答辩 | (1)xx或答辩人: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拟派项目负责人。 (2)xx或答辩方式:□现场xx □现场答辩 (3)xx或答辩通知方式及相关规定: ①通知方式:/; ②项目负责人未按通知要求的时间到达指定地点的,视为自动放弃xx或答辩,该项按 0 分处理。 (4)xx或答辩地点:/。 (5)xx内容或答辩题目:/。 (6)参加xx或答辩人员在进入答辩区域后须缴存通讯工具,进场不允许携带资料。 (7)xx或答辩人应在xx内容和答辩题目的范围内进行xx或答辩。 (8)其他:/。 |
10.6 | 严重失信、失信被执行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和行贿犯罪查询 | 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招标人将对中标候选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查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 (1)被列入建筑市场严重失信名单(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黑名单记录、失信联合惩戒记录和“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严重失信名单的信息为准); (2)在“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x .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 ttp://xxx.xxxx.xxx.xx)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4)近三年(2021 年 1 月 1 日以来)有行贿犯罪行为的(行贿犯罪行为的认定以中国裁判文书网(xxxx://xxxxxx.xxxxx.x |
xx.xx/)查询结果为准)。 | ||
10.7 | 定标时核查 | 定标时,招标人将对中标候选人进行核查: (1)核验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无效的,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 (2)核验参与投标资质动态核查结果。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处于“不合格”状态的,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 |
10.8 | 中标后须提交的纸质投标文件份数 | 要求提交,四份。 |
☑10.9 | 关于社保的说明 | 投标人拟派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的社会保险如未能按要求提交或者提交的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投标人不一致的,应将证明资料编入投标文件或在澄清、补正时提供证明材料,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认定。以下情形时,原则上视作社会保险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2)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 (3)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 (4)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 (5)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 (6)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 |
10.10 | 特别说明 | (1)本前附表是投标人须知正文内容的补充和细化,应当与正文内容一致。 (2)商务标编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建设主管部门对造价从业人员执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投标报价的编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①投标报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②投标文件的编制人不得接受同一工程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文件(含招标控制价),并不得接受其他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文件。 ☑(3)暂估价: ①内容:详见电子清单; |
②金额:62.8068 万元; ③占招标控制价比例:0.56%; □④招标计划及内容:/。 ☑(4)监测设施经费保障要求:本工程处于安装监测设施工程范围,投标人扬尘控制及在线监测设施安装、运行费用应充分考虑并列入报价,在合同签订前应向招标人提供对应的实施方案。 (5)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经费保障要求:按相关文件执 行。 (6)价款结算方式: ☑竣工后一次性结算 □施工过程分段结算: □房建工程分段节点按/划分(如可按桩基工程、地下室工程、地上主体结构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划分,或分专业、分单项等);□市政工程分段节点按/划分(如道路工程、给排水燃气工程、隧道工程、河道护岸工程、综合管廊工程等市政工程可按施工段合理划分过程结算周期节点;水处理构筑物工程和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可参照建筑工程划分过程结算周期节点;桥梁工程可按下部结构、上部结构、附属工程划分过程结算周期节点)。 (7)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①投标人应在投标前仔细核查本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情况,应按当地有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执行; ②农民工工资支付按照当地相关文件执行,具体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 (8)招标人应当按规定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9)实施 BIM 的内容:/。 (10)投标人存在撤销投标文件和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不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等情形或被行政部门查实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重新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拒绝投标人再次投标该项目。 (11)创安全xx标准化工地等级要求:达到浙江省xx 标化工程。 (12)建筑垃圾处置内容:按相关文件执行。 (13)工伤保险按相关规定要求执行。 (14)本招标文件项目负责人一般情况下是指项目经理。 (15)招标代理费:本项目招标代理费按照浙价服[2003]77号文件和浙价服(2011)151 文件规定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 |
标准计取,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费按照浙建价协 (2021)13 号文件的收费标准计取,上述费用由中标人支付。该费用中标人须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一次性支付给招标代理人,招标代理服务费及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费不另列项目,但其费用在投标报价时由投标人综合考虑,即投标报价中已包含上述所有费用。 (16)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服务费:中标人按《宁波市物价局关于明确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甬价费〔2017〕46 号)的规定支付。 (17)中标单位如为未办理进浙备案的省外企业,须在签订本招标项目合同前办理进浙备案相关手续。 (18)中标价如出现《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 版) (以下简称《2018 版计价规则》)所列的异常报价情形,招标人可与中标人协商确定合理单价,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协商确定的单价仅用于工程量调整和变更后综合单价的确定。 (19)投标人应在投标前自行做好“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和“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相关信息的维护工作,并对企业资质、人员资格、项目状况、信用评价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20)其他:/。 | ||
10.11 | 其他 |
序 号 | 单位工程 名称 | 安全xx施工 费费率下限 | 规费费 率下限 | 税金 费率 |
1 | 装修工程 | 4.02% | 8.38% | 9% |
2 | 安装工程 | 5.33% | 9.19% | 9% |
3 | 暂列金额 | 0% | 0% | 0% |
1.总则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项目施工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工程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工程承包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安全目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联合体的各专业资质等级,根据联合体协议约定的专业分工,分别按照承担相应专业工作的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投标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3 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4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3)不同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互相存在控股(含法定代表人控股)、管理关系的;
(4)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5)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6)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7)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10)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11)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3)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4)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xx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差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投标人应响应评标委员会要求,对存在的细微偏差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定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编制;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及其他资料;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要求提疑,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招标文件的澄清将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布,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文件的组成形式和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2.1 投标人应按照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投标报价。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 “投标报价”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3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编制”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具体表式按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提供并报价。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或电子交易平台)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递交投标保证金,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1)未中标单位的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退还;
(2)中标单位的在合同签订后退还。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撤销其投标文件的;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
(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3.5.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发生可能影响其投标资格的新情况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
3.5.2 如果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或发生重大安全或质
量事故,或由于其他任何情况,导致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各项资格条件或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时,投标人必须在其投标文件中对上述情况进行如实说明,否则,招标人一经查实,将视为投标人弄虚作假,其投标将被否决。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 1.4 款规定的资质、业绩、信誉等要求。
3.6.1 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组织设计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安全目标、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电子投标的要求
(1)电子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的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电子投标文件制作的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电子投标文件所附业绩证明材料的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 3.1 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投标文件的密封、标记和电子投标加密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平台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递交回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4.2.5 电子投标文件的拒收情形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加盖单位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通知后,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4 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加密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时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
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3.3 评标及补救措施
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6.3.1 项的规定在电子评标系统上开展评审工作。如果评标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导致无法继续评审工作的,可暂停评标,对原有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待电子评标系统恢复正常之后,应重新组织评审。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1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除评定分离外,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7.2.2 定标活动遵循招标人负责制、公开透明、诚信守约的原则。
7.2.3 招标人可自行组织或委托有相应能力的人员组成 3 人及以上考察小组,对所有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考察小组出具的考察报告作为定标委员会定标的重要参考依据。是否组织开展考察及考察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4 定标后且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组织原定标委员会从其他中标候选人中按原定标方法确定中标人:
(1)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或者拒不签订合同的;
(2)中标人被查实存在违法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
(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7.2.5 定标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新定标:
(1)查实定标委员会未按定标办法公正履职的;
(2)有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且未申请回避的;
(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4.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形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要求。
7.4.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4.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5.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7.5.4 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
(1)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小于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为准;
(2)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大于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分项报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1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2.2 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将有串标嫌疑的投标文件送有关部门进行后续调查,即使最终无法认定串通投标行为成立,也不影响其作否决投标处理(如有)的结果。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1 异议
(1)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投标人认为开标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在开标时提出异议。招标人将当场对异 议给予处理或者告知处理的办法。异议和答复应记入开标记录或者制作专门记录以存档备查。
(3)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9.5.2 投诉
(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资料,具体要求按国家、省及当地招投标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定。投诉受理部门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9.5.3 上述时限最后一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的,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评标方法
本项目采用“评定分离”模式招标。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以不排序的形式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
除“评标办法”中规定的否决投标情形外,招标文件中其他条款均不得作为否决投标的依据。凡评标委员会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的,应先向投标人进行询问核实。未进行询问核实程序的,
不得作出否决投标决定,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4 款规定的时间内投标人不参加询问核实或未出具答复意见的除外。
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未否决或者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
由于评标标准和方法前后内容不一致或者部分条款存在易引起歧义、模糊的文字,导致难以界定投标文件偏差的性质,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利于投标人的原则进行处理。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并签字确认。评 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2.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1 款规定的形式评审内容。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1 款规定的资格评审内容。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1 款规定的响应性评审内容。
2.2.1 评分标准
☑(1)资信标评分标准:见附表二;
□(2)商务标评分标准:见附表三。
2.2.2 定性评审因素
定性评审因素:见附表五。
3.评标程序
3.1.1 投标人提交的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 款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复印件不清晰的,评标委员会可通过“评标系统”交换数据电文方式要求投标人澄清。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幅度;
(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1.4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1.5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评审和商务标得分的计算。
3.1.6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2.1 初步评审结束后,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选择进入定性评审的投标人:
(1)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数量≤15 家的,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均进入定性评审。
(2)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数量>15 家的,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进行资信或资信与报价评审,按评审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选择前 15 家投标人进入定性评审:
☑a.按本章第 2.2.1(1)目规定的评分标准对资信标计算出得分 A;
□b.按本章第 2.2.1(2)目规定的评分标准对商务标计算出得分 B;
☑c.评审得分=A;
□c.评审得分=A× %+B× %;
d.投标人的资信标、商务标、评审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e.评审得分相同的,采用随机方式,先抽到的投标人排序在前。
3.2.2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评审因素对进入定性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指出各投标文件中的优点和缺陷、签订合同前应当注意和澄清的事项等。
3.2.3 评标委员会在定性评审过程中,如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的,则按资信评审排名依次替
补。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通过“评标系统”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1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详细评审的投标人,以投票并说明理由的方式,按票数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若通过详细评审的投标人不多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6.3.2 项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推荐人数,则通过详细评审的投标人全部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1.定标方法
本次定标采用票决价格法。定标委员会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按照本章规定的定标因素和程序确定中标人。
中标候选人不足 3 家的,由定标委员会决定是否重新招标。
2.定标因素
①企业实力;
②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
③投标报价;
3.定标程序(按甬资交管办【2022】2 号规定)
3.1、第一阶段:票决阶段
各定标委员会成员根据定标因素对所有进入定标程序的中标候选人采用记名并说明理由方式进行投票。各定标委员会成员择优选择 9 家(如有效家数少于等于 9 家大于等于 3 家则全部作为
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进行投票,9 家(如有效家数少于等于 9 家大于等于 3 家则全部作为中
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各得 1 票。
中标候选人的得票数为定标委员会成员所有票数之和。按得票数从高到低顺序排名,排名前 9
(如有效家数少于等于 9 家大于等于 3 家则全部作为中标候选人)的中标候选人进入第二阶段价格竞争。若出现得票数相同的且影响第二阶段入围的,由定标委员会对其中并列票数的中标候选人再次进行票决确定排名。
3.2、第二阶段:价格竞争阶段
投标评审价=投标报价-不可竞争费(即:10628068 元)
进入第二阶段价格竞争的中标候选人且投标报价在投标合理报价范围的投标报价均进入定标衡量值的计算并按以下方法计算最终得分:
定标衡量值=进入第二阶段价格竞争的投标评审价的算术平均值×权重 B+招标人意向投标评审价 A×(1-权重 B)
招标人意向投标评审价 A:将投标评审价区间划分为十等份后产生的 11 个数值(89781132.0 元、89579376.6 元、89377621.2 元、89175865.8 元、88974110.4 元、88772355.0 元、88570599.6
元、88368844.2 元、88167088.8 元、87965333.4 元、87763578.0 元)中随机确定 1 个数;权重 B:从 30%、32%、34%、36%、38%、40%、42%、44%、46%、48%、50%中随机确定 1 个数。定标衡量值计算公式中的招标人意向投标评审 A、权重 B 应在确定进入价格竞争的中标候选人后随机摇号确定。
定标衡量值、进入第二阶段价格竞争的投标评审价的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保留整数,单位为 “元”。
当投标评审价等于定标衡量值的,最终得分为 100 分;
当投标评审价高于定标衡量值的,最终得分=100-2×(投标评审价-定标衡量值)/1 个投标报价偏离单位;
当投标评审价低于定标衡量值的,最终得分=100-1×(定标衡量值-投标评审价)/1 个投标报价偏离单位;
1 个投标报价偏离单位=(100409200 元-98391646 元)/10=201755.4 元
最终得分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 2 位小数,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出投标合理报价区间但未被否决投标的,最终得分 60 分。
按最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人,最终得分相同的,采用抽签形式先抽中的排名在前。
4、定标委员会由建设单位(政府指定的代建单位)负责组建。定标委员会成员原则上从建设单位(政府指定的代建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经营管理人员、工程技术经济人员中产生,成员总数为 5 人及以上单数。本单位人员不足的,可以从上级单位或下属单位中选取符合条件的人员作为定标委员会成员。招标项目对技术、商务有特别要求的,也可邀请与投标人无利害关系的专家参与定标,专家人数不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定标委员会组长由建设单位(政府指定的代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担任。
5、中标价以该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为准。
6、定标会议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 3 个工作日内召开,如公示期间否决其投标的,则不作替补。
7、招标人在定标后 3 日内将定标结果(中标结果)进行中标结果公告。
8、本办法由招标人负责解释。定标过程中如有异常情况,由定标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附表二:资信标评分标准
评审项 | 评分标准 | |
基本分 ( 35 分) | 投标人统一得 35 分 | |
投标人的建筑市场信用等级 ( 60 分) | 投标人统一得 60 分 | |
其他 (5 分) | 投标人提供针对本项目的合同履约能力说明。具体材料由投标人自行提供。评标委会员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材料统一综合评定。 | 评定为优的,得 5 分(含)-4 分(不含) |
评定为良的,得 4 分(含)-3 分(不含) | ||
评定为一般的,得 3 分(含)-2 分(不含) | ||
评定为差的,得 2 分(含)-1 分(不含) | ||
未提供材料的,得 0 分 |
注:
1.投标人应在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资信标自评分表”后附证明材料复印件,其中投 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类似项目经验的业绩证明材料附到“业绩汇总表(资信评分业绩的汇总)”后,相关复印件已在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资格审查资料”处提供了的除外。
2.投标人机构发生合并或变更或重组或名称变更的,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或其它相关材料。
附表五:定性评审因素
评审项 | 评审因素 |
技术标 | (1)总体施工部署; (2)主要施工方案; (3)工程质量保障措施; (4)施工进度计划和保障措施; (5)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措施; (6)项目管理人员配置情况; (7)主要施工设备配置情况; (8)针对本工程的重点、难点和关键部分进行分析并阐明可行的施工组织方案; (9)对投标人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能力的评价。 |
商务标 | (1)报价的合理性及存在的风险; (2)投标合理报价范围:本招标文件设置投标报价区间,投标报价区间为 100409200 元至 98391646 元(含该范围上下限本数,含不可竞争费)。 |
注:评标委员会成员按评审因素进行独立评审,提出各投标文件的评审意见,指出其中的优点和缺陷、签订合同前应当注意和澄清的事项等。评标委员会将各成员的意见汇总,对汇总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汇总表中注明不同意见,并说明其不同意见的理由。
合同协议书直接引用建市〔2017〕214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附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内容。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各方就余姚市第四人民医院(前湾新区医院)建设工程-装 修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名称: 。
2.工程地点: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 。
5.工程内容: 。
6.工程承包范围: 。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具体以开工报告为准)。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330 日历天。
质量要求:达到现行国家质量检验与评定标准。安全要求:符合国家建筑工程安全标
准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元整(¥ 元);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已含税金):
人民币(大写) 元整(¥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详见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详见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元整
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综合单价合同。
承包人项目经理: 。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其附录;
(3)招标文件及其附件;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全部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图纸;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0)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各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本合同在浙江省余姚市签订。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本合同自 合同当事人签字并盖章,且承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后生效。
本合同正本二份,发包人执一份,承包人执一份;副本八份,发包人执五份,承包人执三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通用合同条款直接引用建市〔2017〕214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附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内容。
以下主要专用合同条款根据建市〔2017〕214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附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2017-0201)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的格式与内容确定,除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谈判期间有补充约定外,本合同的专用合同条款按以下条款执行。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招标文件(含统一口径)、施工组织设计、合同当事人在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会议纪要及设计变更联系单等、工程质量保修书格式、《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安全生产合同》。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合同标段范围内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以及作为永久工程 的配套地,一般是指工程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均作为永久占地范围,详见工程规划红线图,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同当事人不得在永久占地范围之外修建永久工程。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由合同当事人通过租赁或 借用方式从第三方处获得,主要用于施工用临时工程的建设或者用于仓储、装配等,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食堂、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地、拌和场、仓库、进场道路(如有)等,临时占地的面积和使用期应满足工程需要。承包人在利用临时占地时应考虑租赁或借用的费用及工程建设完成后,除法律另有规定及合同另有约定外,临时占地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应予以拆除,并做好场地复原工作。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由宁波及余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行业主管 部门发布的有关政策、文件等。当有关规定相冲突时,以有利于发包人的规定作出解释。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详见施工图中的有关说明,若图纸中没有注明工程 质量标准的,则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如果在图纸中注明了工程质量标准,但该标准低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性标准时,就高标准要求验收;当该标准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性标准时,按图纸中注明的标准验收。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详见施工图中的有关说明。
发包人在合同签订后,单方面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提出高于或严于合同约定 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应由发包人承担。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其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发包人最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 的开工日期前 14 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若部分图纸对工程开工未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则根据设计供图计划,在不影响施工进度的情况下,按下列要求逐步提供图纸,发包人不承担因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责任;
在发包人批准合同条款第 7.2.1 项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或者合同条款 7.2.2 款约定的 施工进度计划修改后 7 天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本项约定的图纸提供期限和数量,编制或者修改图纸供应计划并报送监理人,其中应当载明承包人对最新版本图纸(包括合同条款第 1.6.3 项约定的图纸修改图)的最迟需求时间,监理人应当在收到图纸供应计划后 7 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图纸供应计划视为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最新的图纸供应计划对合同各方有合同约束力,作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主要依据。承包人未按照本目约定的时间向监理人提交图纸供应计划,致使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相应图纸或者承包人未按照图纸供应计划组织施工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8 套(已包含制作竣工图的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 图纸套数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施工图、修改图等。
1.6.2 图纸的错误
其他约定:开工前,承包人应对施工图纸认真核查,积极配合发包人组织的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指出图纸上任何不符合施工常规、惯例或规范之处,以及图纸中的错、漏、
碰问题,并做好各系统综合平衡工作。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专项施工方案、资 金使用计划等、以及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本项约定的其他应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必要的加工图和大样图,除工程量清单中另有约定外,均不是合同计量与支付的依据 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在开工前 7 天内,专项施 工方案及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最迟应在相应工程部位施工前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送;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4 套;发包人或监理人需要增加数量的,承包人应免费增 加提供;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版本和电子版本,纸质版本盖技术专用章,并经项 目经理签字;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监理人报送的文件后 7 天内审查完毕,作出“同 意”或者“不同意”的批复意见。被批复为“不同意”的文件,承包人应重新报送,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及费用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由承包人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 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3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合同约定了通知、 提供或者报送期限的,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即为送达期限。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工地现场办公室;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合同中写明的或经变更后的业主代表,其联系电话等详见通 讯录。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承包人工地现场项目部;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合同中写明的或经变更后的项目经理,其联系电话等详见通 讯录。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监理人工地现场项目部;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合同中写明的或经变更后总监理工程师,其联系电话等详见 通讯录。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在发包人已提供三通一平的前提下,如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 施工所需修建道路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所涉交纳的相关手续费用、借用、租赁费用和政策处理及出入现场所需的建设、拆除、恢复等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内,不另行增加。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建设工程规划用地红线图为准,红线以外 的为场外交通,红线以内的为场内交通。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⑴发包人已建成通行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供承包人免费使用,承包人应保证不对已
建道路和交通设施等造成损坏,若有损坏,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
⑵已建成未使用或由其他承包人正在建设,在不影响其他单位施工的情况下,由承包 人自行负责协调使用,或委托发包人进行协调,以上所涉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⑶其他需新建的场内道路及交通设施等,均由承包人负责场内道路和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等,所涉的相关费用均已包括在合同价内。
增加:承包人应允许与发包人签订有承包合同的其他承包人或其工作人员使用由承包 人 修 和 维 护的临时道路等设施;如其他承包人或其工作人员在使用中对临时设施有损坏时,承包人可通过监理人提出由其他承包人给予修复或赔偿的要求。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 。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本招标项目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凡工 程量有偏差超出规定范围的,均应调整合同价格。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具体详见结算条款。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发包人负责本工程项目的管理与协调,负 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凡与本项目有关的需发包人签认的各种文件、签证及指令等均须经发包人代表签署后才有效,但发包人代表签署相关文件、签证及指令时,应符合发包人内部有关规定及相关权限的制约,特别是涉及价格、设计变更、工期、质量标准、安全责任等重大调整,最终需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及盖章后才有效。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已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现场,发包人应最迟于 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部分前期政策处理还在进行的施工现场,承包人在按第 7 条规定提交施工进度计划的同时,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施工先后次序所需的永久
占地计划。监理人应在收到此计划后的 14 天内审核并转报发包人审核,发包人按监理人转 报并审核同意的施工进度计划的安排,分期(也可以一次性)将施工所需的其余永久占地办妥征用及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连续不间断地施工。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提交占地计划,影响发包人办理永久占地征用手续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及市政道路(含设施)的保护工作:委托承包人按相关部门的要求做好相应保护措施,保护措施方案须经发包人、监理人签证确认后方可实施,其保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费用需经发包人及其跟踪协审单位(如有)审核并签证确认。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同通用条款的相关规定,但不包括:工 程量清单中所列的由承包人报价的临时工程,所涉的临时工程由承包人负责实施并按规定提供,发包人负责协助。
本项目的临时设施费用由投标人综合考虑,已全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与其相关费用
不再另行计取。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不提供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
(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按相关规定提交。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4 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按相关规定提交。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按相关规定提交。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按相关规定提交。
(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①临时占地由承包人向相关权益人申请,并办理租用或借用手续,承包人按有关规定 直接支付其费用,发包人对此予以协调,临时地上的面积和使用期应满足工程需要,费用包括临时占地数量、时间及因此而发生的协调、租用、借用、地面附着物(电力、电信、房屋、坟墓除外)的拆迁补偿等相关费用,上述该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内,不另行增加。
②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 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建设市场信用管理系统。
③项目审计、稽查和检查等的配合:
a.与本工程项目相关的审计和稽查,承包人应高度重视并委派专人积极予以配合。 b.有关单位对本项目的各种检查和视察等活动,承包人有义务予以积极配合开展各种
工作。
c.本工程项目有关的各类统计报表、汇报材料包括交(竣)工验收和项目后评价报告等, 承包人有义务配合发包人做好编制工作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d.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监理人和有关文件要求,建立相应的计量、支付和变更台帐, 同时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监理人建立相应的其他台帐,并保持其持续有效直至工程决算
完成。
④地方道路的维护和管理:
a.承包人在使用地方道路过程中,采取措施确保车辆正常通行。 b.配备场内交通管理标志,指定专人维护场内交通秩序。
C.由于承包人措施不力,导致阻车和事故频发或损坏地方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正常 运行,并造成重大影响,引起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工程拖延或施工费用增加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
⑤几个承包人在同一区域内施工时,监理人有权协调工程的实施,并对工程衔接作出 指示,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统一协调下工作,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如工程量发生变化时,按实计取。
⑥工程完工后,承包人所在标段的遗留问题,如(不限于):渣土清运、赔偿、场地 清理等,承包人应积极主动进行处理和解决,并承担所有费用。如果上述问题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不能解决,发包人有权单独或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处理,发生的全部费用从应付承包人的当期工程款中抵扣,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
⑦对于施工合同没有约定,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或施工合同的特点需由承 包人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仍应履行,承包人不得以合同未作约定为由拒绝履行,否则,应承担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
⑧承包人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合同 约定与法律强制性规定相冲突,则合同约定无效,承包人应依据法律规定履行,反之,如果仅是与法一般性规定相冲突,在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承包人应当以合同约定为准。
3.2.1 项目负责人:
姓 名: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全面负责本项目实施、代表承包人对工程项目 施工进行全面的管理。
关于项目负责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每月不得少于 21 天。 承包人未提交劳 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发包人、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更换后的项目经理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 有的资格和业绩条件(如有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 。
项目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 。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每月不得少于 21 天(月天数不足 30 天的, 按实际天数的 70%计,下同)。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发包人、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更换后的项目经理不得
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业绩条件(如有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 工期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3.2.2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 的不计 到岗率。如应到任的项目经理每月到岗不足 21 天的,缺勤的按每天 1000 元扣除违约金。如应到任的项目经理每月到岗不足 15 天(月天数不足 30 天的,按实际天数的 50%计,下同)的,每次另扣违约金 1 万元。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对承包人擅自更换的项目经理,发包人、 监理人不予认可,擅自更换的项目经理不计到岗率。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拒绝更换的项目经理不计到 岗率, 并按项目经理缺勤处理。
3.2.5 项目经理更换要求详见补充条款第 5 条。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承包人应接到开 工通知后 7 天内提交与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的项目管理机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并同时提交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暂停工程款支 付,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和(或)延误的工期责任等均由承包人承担。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 。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对承包人擅自更换的某个主要施 工管理人员,发包人、监理人不予认可,擅自更换的某个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不计到岗率。如应到任的某个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月到岗不足 21 天的,缺勤的按每人(次)每天 500 元扣除违约金。如应到任的某个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月到岗不足 15 天的,每人(次)另扣违约金 5000 元。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即关键岗位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某个主要 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不计到岗率。
关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本项所指主要施工管理人员 是指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质量员、施工员和分包工程项目负责人(如有)以及发包人认为需要考勤的其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项目技术负责人、 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每月到岗均不得少于 21 天。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 。
3.3.6 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更换要求详见补充条款第 5 条。
中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在施工期间每月到场 1 次(每次到场时间不少于 4 小时),否则扣 20000 元/次。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装修工程、安装工程。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装修工程、安装工程。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承包人分包工程只能分包法律及合同约定的非主体和非关键性工 程,并且只有在取得发包人审核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分包工程,分包人应当具备承包分包
工程的资级等级条件。分包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专业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含安全 生产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规模相适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分包不得再次分包;劳务分包人应具有劳务分包资质,劳务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承包人与专业分包人(劳务分包人)依法签订专业(劳务)分包合同。承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总责,并对分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培训和管理。发包人对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如有违反,按《余姚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制订“治理招投标‘顽症规定’若干规定”的协调会议纪要》([2014] 01 号)文件有关条款执行。若发包人、监理人发现承包人有转包或违法分包现象时,有权责令承包人改正,承包人拒不改正的,发包人、监理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停工,直至发包人单方面终止合同,另对承包人转包或违法分包施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同时还将报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其进行查处。承包人有转包行为的,扣除其 100%的履约保证金。承包人有违法分包行为的,扣除其 50%的履约保证金。当履约保证金不足合同规定的要求及额度时,承包人应予以及时补足。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由承包人与分包人自行约定,与发包人无关。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 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成品,如有损坏按原标准恢复至原样,其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每次扣款 1000 元)。运行一个周期并交付使用后,成品保护由发包人负责,如有损坏,仍由承包人按原标准恢复至原样,其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是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本合同生效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履约 担保,履约担保采用保函、保险或现金、支票形式,履约担保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 2%(其中:质量履约保证金限额为履约担保金额的 25%,工期履约保证金限额为履约担保金额的 25%,主要机械设备到场履约保证金限额为履约担保金额的 20%,安全文明施工履约保证金限额为履约担保金额的 20%,项目负责人(即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场履约保证金限额为履约担保金额的 10%)。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监理人签认并由发包人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施工全过程监理,包括质量控制、进度控制、造价控制、安 全文明施工管理和合同管理及资料管理等。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规定及相关文件和本合同条款中关于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权限。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提供
2 间,所涉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内。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职 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的争议,发包人授权总监理工程师进行先行确定,最后以 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
(2)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既无相同项 目也无相似项目的,发包人授权总监理工程师进行先行确定,最后以发包人、跟踪协审单位(如有)出具的咨询报告为准(涉及按余政发[2015]50号文件规定的重大变更的除外)。
(3)因变更等非承包人原因导致需要重新测算相应价格时,合同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 意见,发包人授权总监理工程师进行先行确定,最后以发包人、跟踪协审单位(如有)出具的咨询报告为准(涉及按余政发[2015]50号文件规定的重大变更的除外)。
(4)因变更等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工期变化的,需要延期或缩短工期的,合同当事人不 能达成一致意见,发包人授权总监理工程师进行确定, 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5)合同解除后,合同当事人对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发 包人授权总监理工程师进行先行确定,最后以发包人、跟踪协审单位(如有)出具的咨询报告为准。
(6)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发包人授权总监理工 程师进行先行确定,各方未能达成意见一致时,最终以政府和政府相关部门裁定为准。
(7)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需要审计等部门最终确定的,以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意见为准。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 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所有有异议的项目所涉及的工程款支付,均待按 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完毕后支付。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同专用条款第 1.4.1 项约定。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完成后验收前 48 小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监理人验收。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24 小时。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达到浙江省文明标化工地要求。
(1)承包人施工期间须遵守有关规范、规定和文件要求,做好施工现场的清洁卫生和施工现场治安管理,并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等相关安全施工标准及浙江省实施意见;若承包人违反安全文明施工规定,除承担项目工程或发包人受到政府管理部门的处罚外,须支付发包人违约金 1000元 - 5000 元/次。
(2)承包人必须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安全文明生产及必要的安全围护工作,悬挂安全及文明施工标志,遵守有关职能部门及社会治安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如因违章罚款或发生伤亡安全事故,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与发包人无涉,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且发包人有权从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予以直接扣除。
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包含在承包人报价的工程施工措施费用中;如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发生安全事故均由承包人负责,与发包人无涉,且发包人有权对其追责。
(3)承包人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工程施工的安全。承包人应教育其职工进行文明施工,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具。承包人应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人员和设备(包括发包人的人员和设备及第三方人员)以及工程的安全负责,应负责做好其所辖人员的工作场所和居住区的日常治安管理和安全保护工作(如警卫)并提供相应设施(如护板、围栏),在工地现场做好警戒告示牌,提醒进入施工现场人员的注意,如施工期间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或其它安全责任事故,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与发包人无涉。
承包人应按 GB50720-201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做好现场各项工作,设置必要的消防水源和消防器材及设备。承包人必须对施工现场的用电安全负责。施工现 场用电必须遵照宁波 市建委颁布的施工现场用电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对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均由承 包人承担、负责,承包人应加强施工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工程施工 的安全,承包人应教育其职工进行文明施工,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具。 承包人应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人员和设备(包括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的人员和设备)以及工程 的安全负责,应负责做好其所辖人员的工作场所和居住区的日常治安管理和安全防护工作, 设置必要的消防水源和简易消防设备。承包人必须注意保护工地邻近建筑物和附近居民的安全,防止因施工措施不当使附近居民的人员财产遭受损失。承包人必须对施工现场的用电安全负责。施工现场用电必须遵照施工现场用电管理条例执行。在工地现场做好警戒告示牌,提醒进入施工现场人员的注意。承包人须确保工地治安情况良好,自来水、燃气、供电等专业单位的电气设备材料进场施工前工地应具备封闭式围墙并配备足够的巡逻人员,所涉及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中。如承包人未具备上述治安条件导致专业单位无法进场施工或者进场施工后所发生的材料设备盗窃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承包人在进场后七天内编制完成并交监理人 审核后报发包人审定。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本项目的施工现场管理必须达到达到浙江省文明标化工 程,所需费用已包括在签约合同价中,承包人已在投标报价时充分考虑了前述安全文明施工费,结算时不另增加费用。平时,如承包人不按浙江省文明标化工程的要求进行现场管理的,监理人、发包人有权责令其改正;承包人不在约定期内改正的,监理人、发包人可责令其停工,直至其改正为止。并视情节每次扣除承包人违约金 1000 元-10000 元不等,直至合同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全部扣完为止(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如承包人原因造成自身或第三者人员重大安全事故的,或在检查中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列入重点安全监管单位的,合同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将被全部扣完(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除此外承包人还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责任事故及其相关费用(包括罚款)。
安全文明施工违约,承包人应承担未履行安全文明施工承诺的违约金上限:安全文明施工履约保证金限额。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前预付安 全文明施工费(含定型式围挡费)的 8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承包人未及时提交
支付申请单或审核未通过的除外)。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在财务账目中应 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
6.1.7 建设工程围档及外观造型符合余整治办〔2018〕1 号文件要求,所需费用已包括在签约合同价中,承包人已在投标报价时充分考虑了前述围档施工等设置费用,结算时不另增加费用。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工程,承包人在施工组织中还应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规定,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合同签订的次日起 5 日内。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发包人或监 理人收到的次日起 5 日内。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7 天内。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如施工组织设计中没有约定期限,则至迟不 得晚于开工日期前 7 天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1 年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 。
对于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存在错误,承包人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虽然 发现但没有及时指出的,承包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人民币合同价的万分之三、 以天累计。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工期履约保证金限额。该项限额不足以扣罚或补偿发包人损失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并在结算款中予以扣除。因承 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采取合理的赶工措施并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如有约定节点工期违约责任的,还应承担节点工期违约责任。
增加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自行配备发电机组,以防断电,自发电增加的费用由承包
人自行承担,同时工期不作顺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①对于发包人提供的图纸、管线资料、地质勘察报告及技术交底资料等基础资料已经 明确指出的不利物质条件,无论承包人是否有其经历和经验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并已在签约合同价中计入因其影响而可能发生一切费用和工期的延误,由此而产生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均由承包人承担。
②上述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中未明确指出,但是在不利物质条件发生之前,监理人 已经指示承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损失和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③当不利物质条件发生时,承包人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若 承包人未履行减损义务,则无权就损失扩大部分获得补偿。
④为处理不利物质条件而增加的费用,发包人无需支付承包人利润。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日气温超过 40℃的高温连续超过 7 天; (2)日气温低于零下 10℃严寒连续超过 7 天; (3)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
(4)当地气象部门认定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其他情形。
增加:(1)若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生于因承包人的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之后,承包人 无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其工期;若当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生时,承包人未履行减损义务,则承包人无权就损失扩大部分获得补偿。
(2)若异常恶劣气候只是对局部工程有影响,承包人应采取合同措施予以弥补,而不能推迟工程的总工期。
(3)受本款所述的恶劣气候影响的分项工程,必须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 上,发包人方能考虑延长工期。
⑷发包人只对为克服异常恶劣气候而增加的相关措施费用作适当补偿,对于异常恶劣 气候造成的承包人的损失不作补偿,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7.8.1 暂停施工的书面指示及补偿
暂停施工也称中止施工,是由于发包人或承包人原因或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 当事人的原因导致的合同范围内项目全面暂停施工,具体以监理人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下达的书面暂停施工指示为准,若承包人未收到书面指示而自行暂停施工的,则发包人不予认可,承包人也不能获得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补偿。
承包人应合理预见本项目前期政策处理的有关问题及由此给施工带来的相应的影响及 损失,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在书面暂停施工指示发出之日起持续 56 天内仍未复工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要求自书面暂停施工指示发出之日起持续 56 天后引起的涉及项目现场人员和施工机械设备的闲置费、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费、管理费,但该费用也仅局限于约定期限之后,承包人停工期间各项资源投入的实际数量、价格和实际支出,并经监理人签证和发包人确认的费用,工期顺延。在书面暂停施工指示发出之日起持续 56 天内,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及相关设备资源的闲置、工程照管费等,已包括在签约合同价内,发包人不作另行补偿,但工期相应顺延。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发包人在合同工期内要求提前竣工的,则所涉奖励另行协商; 承包人要求提前竣工的,所涉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 。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①、招标文件中明确品牌、规格型号的材料按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品牌、规格、型号采 购,承包人在采购材料前及施工前须经发包人和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书面同意。
②、新增材料在采购材料前,承包人应进行送样,会同发包人、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 看样、初审价格,并经发包人和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书面同意后订货。
③、进场材料和设备应有合格证和检测报告,并经发包人质量管理代表和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
④、承包人在使用合同明确的“主要材料(设备)品牌表”中的主要材料或设备时,“主 要 材 料 ( 设备)品牌表”中的品牌中只有一家在生产,或全部品牌或厂家都不生产时,允许承包人在“主要材料(设备)品牌一览表”以外的品牌或厂家中进行选择,选择的品牌或厂家必须与招标时发包人提供的品牌或厂家相同等级(或高于)标准,并上报监理审核,报发包人书面签字确认,经审批同意后方可采购及使用。在申报过程中,承包人应上报所申报品牌或厂家的合理市场综合单价,并附上相关的询价资料,随同申报资料同时报监理和发包人进行审核,经审核确定申报品牌或厂家综合单价高于承包人投标时的综合单价的,按照承包人投标时的综合单价不予调增,低于承包人投标时的综合单价的,按实调减。特殊情况由承包人说明原因并附相关详细证明性资料、报监理审核,并报发包人书面签字确认。若发包人不同意承包人调整后所选择的品牌或厂家、规格及型号的,则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同意监理单位、发包人选定的品牌或厂家、规格及型号。
⑤、承包人在使用合同明确的“主要材料(设备)品牌表”中的主要材料或设备时, 未经监理审核及发包人审批同意,擅自使用“主要材料(设备)品牌表”以外的品牌或厂家、规格及型号的,由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因返工而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损失,造成的工期延期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且每发现一次从质量违约金中扣除壹拾万元,质量违约金限额不足时,发包人有权在结算价款中扣除。
⑥、其他的有关要求按施工及验收规范的相应规定。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 时占地的,应由承包人按第3.1.(10)项①目的规定办理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本工程禁止使用海砂及其制品且必须采用闽江砂中砂或 长江砂中砂。建筑材料的采购、检验和使用必须符合相关的技术要求,材料进场前接受监理人组织的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合格材料,经监理标识后,限时运出场外,场内严禁堆放不合格材料。招标文件中明确品牌、规格、型号的材料按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品牌、规格、型号采购,承包人在采购材料前及施工前须经发包人和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书面同意。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施工及验收规范的相应规定。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施工及验收规范的相应规定。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按施工及验收规范的相应规定。
9.3.4 施工过程中发生按规定由发包人委托的相关检测由发包人直接委托,所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按施工及验收规范的相应规定,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工 艺试验,承包人应当根据要求实施,并且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费用和工期。发包人对于超出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工艺试验或对于监理人超出法律规定要求实施的工艺试验,承包人也应当实施,但所涉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9.5.1 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需要安排材料分批进场,并承担《关于建设工程质量 检验试验费计价规定的通知》(建建发[2008]22 号中规定的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一般鉴定费、检查费等应由承包人承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试验费(若遇政策变化,按照最新文件规定进行检验试验)。当承包人开展的本合同有关的各种试验、试样、检测工作不符合有关规定(包括不及时开展相关工作)时,发包人有权直接指定符合相关资质等级的试验检测机构进行相关试验、试样、检测工作,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5.2 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和建设工程质量专项检测项目的划分按《浙江省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浙建法[2006]47 号)规定执行。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增加:
①、当本工程需要变更时,由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联合签发工程洽商单或发包人 出具现场鉴证。结构变更或其他重要部分变更应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单,并经发包人签字认可。设计变更单、工程洽商单由监理人统一发放。上述变更应及时办理,未办妥变更之前承包人不得组织施工,特殊情况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另行协商后执行,并按规定及时补办。未按前述规定办妥变更手续的无效。
②、变更费用按合同价款及调整中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③、对于工程变更,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接受。若工程变更或发包人提出使工程量减少, 承包人也不得索赔管理费等其他一切费用。
10.2 变更权
10.2.1 变更应及时办理,未办妥变更之前承包人不得组织施工,特殊情况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另行协商后执行,并按规定及时补办变更手续。未按前述规定办妥变更手续的无效。
10.2.2 对于工程变更,发包人认为需要和可行的,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接受。
10.2.3 工程单次变更费用应按《余姚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余政发
〔2015〕50 号)文件规定办妥变更手续。未按前述规定办妥变更手续的无效。
10.4.1 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一)、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调整如下: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项目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若合同中存在二个或以上相同项目且单价不同时,按其中价格较低项目的单价确定,下同)。但是,如果合
同的工程量清单中该支付子目所列的“合价”超过该子目所在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项目和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项目合价的 2%,而且该支付子目变更后的实际工程数量增加或减少(包括取消项目)超过工程量清单中数量的 15%以上时;或合同的工程量清单中该支付子目所列的“合价”未超过该子目所在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项目和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项目合价的 2%,但该支付子目变更后的实际工程数量增加或减少(包括取消项目)超过工程量清单中数量的 25%及以上时;上述两种情况出现时恰好该项目单价不合理或不适用,此时应该遵循第 3 条规定的方法重新进行组价。【实际工程数量增加或减少未超过工程量清单中数量的 15%部分的采用原投标单价;实际工程数量增加或减少(包括取消项目)超过工程量清单中数量的 15%以上部分采用新组价单价(在符合调价的前提下:①如合同工程数量为 100 份,实际完成工程数量为 120 份,则 115 份执行原投标单价,5 份执行新组价单价;②如合同工程数量为 100 份,实际完成工程数量为 30 份,则 85份执行原投标单价,(30-85)份执行新组价单价)。关于 25%的调价方式与上方法相同】。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项目
合同中有类似综合单价的,可以参照合同中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确定(合同中存在二个及以上类似工程项目且单价不同时,以其中价格较低的单价为准),对于综合单价明显高于市场价的,由发包人结合工程实施期间的市场价签证确认,无价材料由发包人结合市场行情签证。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或类似项目
3.1 、计价依据:《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浙江省建设工 程计价规则》(2018 版)、《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浙江省通用 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浙江省园林绿化 及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8 版)及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3.2、 取费标准:企业管理费(其中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按市建管[2024]12 号文件要求计取)、利润按相应工程类别中值计取,不计施工组织措施费及规费,税金费率为 9%(工程结算造价根据国家政策税率调整作相应调整)。
3.3、 工程材料价格按 2024 年 3 月信息价除税价(取用优先次序为:发包人除税签证价、《宁波造价》余姚栏除税价,《宁波造价》宁波栏除税价、《浙江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如信息除税价格缺价时,由发包人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签证确认)执行;人工单价按 2024 年 3 月信息价《宁波造价》执行。
3.4、总价下浮率=[100-(按中标价-1000 万元)/(11150.5744 万元-1000 万元)*100]%
4.变更引措施项目估价
4.1 施工技术措施项目估价,参照第 1~3 条的规定执行。
4.2 施工组织措施项目及规费、税金估价,参照合同专用条款第 5 条约定执行。
5. 措施项目费用及规费、税金的调整
5.1 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减导致造价发生变化时(材料价格调差除外)施工组织措施费及规费结算办法:如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合计调整比例在±5%范围内(含
±5%),则施工组织措施费及规费按投标文件中报价结算;如超过±5%,则施工组织措施费及规费增减按同比例调整,计算公式为:施工组织措施费、规费={结算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合计÷[投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合计×(1±5%)]×投标施工组织措施费、规费合计}(当结算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合计小于投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合计时取负值;当结算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合计大于投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合计时取正值)。(以各专业为单位进行调整)
5.2 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减导致造价发生变化时税金结算办法:以
调整后的各项费用之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合计+措施项目清单合计+规费(含施工组织措施费和规费)为基数按比例调整。
(二)、变更项目综合单价的组价方式:
1、如变更项目与原有项目关联性比较强时,即仅是在原有项目上的主要材料变更,确定综合单价时应以原综合单价为基础(其中变更前的主要材料单价参照业主标底价进行调整),仅就变更部分相应定额子目调整综合单价,变更后的材料单价在施工前由发包人、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承包人四方共同签证确定,变更后的主要材料单价不得高于业主标底价,变更后的材料品质不得低于原来材料的档次。
2、 如变更项目与原有项目关联不强时,则按新增项目综合单价的组价方式计算。
(三)、暂定综合单价的结算办法:工程量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则及定额规定计算,暂定综合单价项目差价=工程量×(签证价-暂定综合单价),另计 税金,该部分差价不下浮,签证价由发包人、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 单位、承包人四方共同签证确定。
(四)、暂定主要材料的结算办法:工程量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则及定额规定计算,暂定主材差价=工程量×(签证价-暂定主材单价),另计税金,该 部分差价不下浮,签证价由发包人、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承 包人四方共同签证确定。
(五)、以“项”为单位计价的项目价格(除暂定内容、安装的技术措施及组织措施外)一次性包干,不作调整。
10.4.2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 14 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单位 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 7 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单位对变更估 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 14 天 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不视为认可承包人的变更估价申请, 承包人可以书面催告发包人及时作出答复;发包人仍未作出答复或提出异议的,承包人应该先执行发包人的变更指示,变更部分估价争议留待结算时解决。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另行协商。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工程量清单。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3 种方式确定。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 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
10.7.3 暂估价材料单价项目的结算办法:详见 10.4。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 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
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 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具体使用由发包人掌握,在预付款中不予列支。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调整。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 3 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一) 、本工程以下材料作动态管理(含工程变更或新增项目) ,其余材料按投标价一次性包干,具体调整方式如下:
1.1、主要材料价格(指型钢、镀锌钢管、桥架、钢筋、水泥、黄砂、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轻钢龙骨、JDG 管)价格调差:
1.1.1 调差种类及风险范围:型钢、镀锌钢管、桥架、钢筋、水泥、黄砂、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轻钢龙骨材料价格以 2024 年第 3 期《宁波造价》计取;JDG 管价格以 2024 年第 3 期《浙江造价信息》的相应项目信息价计取。实际施工期间信息价的平均值超过基期价± 5%的,应作调整(±5%以内的不调整,下同)。补差单价=实际施工期间信息价的平均值-基期价×(1±5%)(当施工期间的信息价的平均值小于基期价取负值;当施工期间的信息价的平均值大于基期价取正值),材料调差费只计取税金且不作下浮。
1.2、以上可调材料数量按《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浙江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浙江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中的定额含量计算。
1.3、以上动态管理部分如遇施工单位原因工期延误,按有利于发包人的原则确定,即如遇材料涨价不补差,材料跌价则由发包人收益的原则确定(指受影响部分)。
1.4、某种材料实际施工期间的调差时间界定由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共同确定。
(二)、人工价格进行动态管理(含工程变更或新增项目),具体调整方式如下:人工价格以各专业工程进行调整,合同期间人工价格波动引起合同价格的调整办法为:当人工价格波动幅度超过±5%时,允许承包人对超过±5%部分进行补差调整, 调整方法为合同工期(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签证后的有效工期)内的《宁波造价》发布的相应人工市场信息价的平均值与《宁波造价》(2024 年第 3 期)人工信息相比进行补差调整。
当人工价格上涨且涨幅超过 5%时,A=B-C×1.05;当人工价格下跌且跌幅超过 5%时,A=B-C×0.95;
式中:A 为人工差价:
B 为合同工期(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签证后的有效工期)的《宁波造价》发布的相应人工信息价的平均值。
C 为《宁波造价》(2024 年第 3 期)人工信息价。
人工数量按《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浙江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浙江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中的定额含量计算,差价部分另计税金且不下浮。
以上动态管理部分如遇施工单位原因工期延误, 按有利于发包人的原则确定, 即如遇人工涨价不补差,人工跌价则由发包人收益的原则确定(指受影响部分)。
(三)、除本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在结算时可调的人工及材料外,其他在结算时均不作调整。
(四)、各个施工期间中的时间结点按以下原则:若时间结点在 15 号(含 15 号)之前的按前期信息价调差,若时间结点在 15 号之后的按当月信息价调差;
(五)、若某种材料的信息价在后期信息刊物中无此价格的可参照该种材料在最后接近一期信息刊物中的价格;
(六)、机械台班中的人工费不调差;
(七)、以上的时间结点需经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共同签证认可。
工程结算造价根据国家政策税率调整作相应调整,具体根据《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投资项目结算中有关税率计算事宜》(专题协调会议纪要〔2019〕2 号)执行。
1. 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其风险范围包括除本合同条款第 11 条[价格调整]约定内容 及本合同中约定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外所有价格变动。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已计入签约合同价内。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详见第 11 条[价格调整]的有关约定及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承担相关费用条款。
2. 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3. 其他价格方式: / 。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合同签订且开工报告发出后 7 天内支付合同价款(暂列金额 除外)的 10%(中标人须先向招标人提供等额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保函时间与预付款全部扣回时间一致,预付款须专款专用)。
预付款支付期限: /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预付款在支付第 2、3、4、5、6 次工程进度款时等额扣回。当月 工程款不足以扣回预付款,则顺延至下月扣回。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工程量计算国家、浙江省标准及浙江省、宁波市指导性计价依据执行,补充清单项目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中所明确的相应计算规则及工作内容和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进行计算。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本项目的计量周期为月。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承包人应于每月的 25 日向监理人、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 单位提交经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的已完合格工程量报告,监理人、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已完工程量报告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并报发包人审批。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工程付款周期的约定:1、按月完成的合格工程量计量支付方式:承包人应于每月 的 25 日向监理人、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提交经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的已完合格工程量报告及计量款支付申请书,监理人、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已完工程量报告及计量款支付申请书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并报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在 14 天内按进度款核定金额的 85%支付。
2、竣工验收合格且竣工验收资料完成后,发包人委托的跟踪审计初审结束且竣工档案 资料移交后 60 天内支付至初审价的 90%,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结算审核结束后 60 天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 98.5%,留总结算审计价的 1.5%作质量保证金,在整体竣工验收通过使用满二年无缺陷后 14 天内退还总结算价的 1.5%,均不计息且均扣除应扣费用)(若经相关部门结算复审抽查(如有)而产生结算造价核减,承包人须接受并及时退还相应结算核减费用及承担该核减部分发票(如已开)的税金)。
注 1:根据《余姚市建设领域务工人员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乙方负责 每月将工资性工程进度款申报资料提交甲方(资料信息真实性由乙方负责并经监理及甲方现场代表审核确认),甲方办理相关手续后,将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划入约定的托管账户,但最高不超当月应支付的工程进度款。
注2:每期工程款在发包人根据承包人当期履约情况扣除相应违约金或由承包人向发包 人交纳违约金后支付。
注 3:若承包人在施工中存在质量安全缺陷或者未能按工程计划施工,发包人有权从本
月进度款中暂扣本月工程价款的 10%,直到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完成整改以及工程计划赶上 后再进行补付。
注 4:变更费用原则上不计入工程进度款拨付范围。 注 5:支付比例最终以债券资金到位情况按实支付。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在编制每期进度付款申请单时,只计算经监理工程师
检验合格的工程量,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工程量不予计量,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内 容按本合同通用条款要求执行。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 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3. 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 小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14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28 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 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 7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不计违 约金。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且工程完成交付联合验收后 7
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不计违约金。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除承担自应接收工程之日起的工程
照管、成本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外,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工期延误赔偿标
准的 5 倍向发包人支付逾期移交工程的违约金。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
13.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但利润不予计取。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发包人在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 7 天前。逾期未完 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应在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 28 天内向发包 人、监理人、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包括一份竣工图的电子文档和隐蔽工程的影像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应符合发包人及其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的有关规定。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或者结算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的意见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申请单或结算资料,竣工结算申请的时间从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或结算资料起计算。承包人未能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工程结算书,由此引起的工程结算审计滞后,后果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 的款项;(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承包人在编制本工程结算时应当实事求是,不得高估冒算和漏算,若承包人高估冒算 超过送审价 5%的,超过 5%以上部分的核减追加审计费用及漏算部分的核增追加审计费用(费率为 5%)由承包人承担(包括跟踪审计的核增核减的效益费)。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监理人应在收到所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单,且提交 齐全的竣工资料和工程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5 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7 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如承包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和内容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经监理人催促后 14 天内仍未提交或者没有明确答复的,监理人和发包人、跟踪协审单位(如有)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审查确定的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和竣工付款金额视同是经承包人认可的工程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和竣工付款金额。
“不管通用合同条款如何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监理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后 56 天内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并报送第三方结算审核单位核准,工程结算以第三方结算审核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计结论作为依据。若经相关部门结算复审抽查(如有)而产生结算造价核减,承包人须接受并及时退还相应结算核减费用及承担该核减部分发票(如已
开)的税金。
结算款支付须同时满足以下五项条件:①发包人在已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②发 包人提供由余姚市城建档案馆出具的档案合格证(发包人原因致使余姚市城建档案馆不能出具档案合格证的情况除外),③工程结算经第三方结算审核单位审计并出具竣工结算审计结论,④承包人付清应承担的结算审查费,⑤承包人提供竣工付款申请单。”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8 天内提交竣工结算资料(一式叁份);结算资料至少须包括但
不限于如下内容:
1)结算书及电子稿;
2)工程量计算底稿及电子稿;
3)竣工图及招标用施工图纸、变更修改图纸等(需提供蓝图及 CAD 电子版);
4)全套工程竣工资料(主要包括开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及工程延期联系单、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证书、材料检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经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安装工程的调试方案和调试记录等);
5)图纸会审、设计变更、联系单、签证单、洽商记录、会议纪要等(需提供原件及 PDF
扫描件);
6)开工、主体验收、竣工验收报告及工程延期联系单;
7)其他结算资料。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整的、符合审计要 求结算资料后 60 天内上报审计部门审计,承包人有义务积极配合审计工作,确保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发包人在审计结束后 28 天内完成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审批,逾期未完成审批不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发包人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 60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 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第 16.1.2(2)条处理。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承包人对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有 异议的内容,应在收到竣工付款证书后 7 天内提出,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结算报告未明确违约金、赔偿金的,不表示发包人放弃权利。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一式二份。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 。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24 个月。
15.2.2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费用超出质量保证金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延长的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能超过 24 个月。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是。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3.7 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3)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或工程综合保险或担保保函,保证金额为: / ;
(2) /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1.5% 的工程结算款。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或(3)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保函或保险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审计后,扣留工程结算审计价 的 1.5%作为质量保证金,在整体竣工验收通过使用满二年无缺陷后 14 天内退还总结算价的 1.5%,均不计息且均扣除应扣费用。然后按第 14.4 款[最终结算]的约定颁发最终结算证书, 并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支付。
15.3.4 关于质量保证担保的补充约定:
(1)承包人与质量保证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由承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缺陷责任期延长的,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提供延期质量保证担保,继 续提供质量保证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缺陷责任期满后,发包人根据实际保修履约情况无息退回工程质量保证担保。 (3)在缺陷责任期内,当发包人在承包人不能及时维修的时候,可以委托他人按照本合
同约定的要求进行缺陷修复,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发包人有权从质量保证担保中直接扣除并支付给他人,发包人只需将相关费用和发生的情况事后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承包人。相关的维修金及罚款费用每半年结算一次,并直接从质量保证担保中扣除。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规定的期限。
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一)在保修期限内,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履行保修责任,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在质保期内,若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书面通知三日内及时进场维修,未能在三日内进场维修或无能力维修的,发包人有权可以委托他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缺陷修复,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发包人有权从质量担保中直接扣除并支付给他人,发包人只需将相关费用和发生的情况事后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承包人。相关的维修金及违约金每半年结算一次,并直接从质量担保中扣除。在质保期外,承包人仍应及时提供技术服务,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与发包人协商。质量担保在保修期满后视保修情况予以退还。
15.4.2 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但不支付利润。
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一般情况下在 6 小时以内到达工程 现场;紧急情况下 2 小时以内到达工程现场,按照上述的响应延迟导致影响甲方的正常使用的,甲方在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一定数量作为违约金 5000 元/次。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若在计划 开工日期前 1 天还未下达开工通知的,则实际开工日期顺延。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超过 30 天承担延期付款 部 分 的 银 行同期贷款利息,但不作为工期顺延的理由。经发包人、监理人、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如有)、承包人四方确定调整的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施工过程中,经发包人、监理人发现有施工质量问题或发生安全事故,在未按发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意见整改处理之前,发包人暂停支付一切工程款项,影响工程进度的由承包人负责。工程资料未按规定提交之前,发包人暂停支付一切工程款项,影响工程进度的由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违约金同步从同期进度款支付中扣除。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或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单位)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
(7)其他:①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或造成承包人费用 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责任,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种情况下,如果承包人有过错的,如设计有缺陷未提出的、或对发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使用前未按规定或约定检验的或在检验不合格情况下仍然使用的等,承包人需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责任等。承包人据此项约定主张发包人承担责任时负有举证责任,需要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是发包人原因造成的。
② 由发包人的原因或非合同当事人原因引起的合同约定的工期延误情况出现的,若只 是对局部工程有影响,承包人应采取合同措施予以弥补,而不能推迟工程的总工期。只有当发包人的原因或非合同当事人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必须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发包人方能考虑延长工期。
③按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按审计结论支付违约金。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未履行文明施工承诺、未履行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施工管
理人员到位率承诺、未履行主要机械设备到场、工程变更实施未及时上报工程变更联系单。
(2)承包人通过内部承包等方式将工程交由本合同约定的项目负责人以外的人实施的, 视为非法转包。
(3)承包人未按约定及时向发包人移交工程资料,以及未按要求办妥建筑工程竣工验 收备案及资料归档。
(4)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没有相应资质及施工能力的单位和个人的,视为违法分包。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行为及纠正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延误 工期的,根据实际延误的时间,按本合同约定的工期延误赔偿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限额不足时,发包人有权从结算价款中予以扣除。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①由承包人承担所有违约责任,给发包人造
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责任。
②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 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承包人应无条件返工,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发包人并可视质量情况对承包人处以不超过质量履约保证金限 额的违约金,若由于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或工程延期等原因,造成发包人损失的, 承包人还另需承担由此引起的发包人损失。
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可以就整改、返工的次数或期限对承包人做出限制约定, 如承包人多次返工或经约定的返工次数(或期限内)工程仍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完成工程,并由承包人承担返工、修复费用和工期延误损失。如第三方也无法完成工程修复或修复费用明显高于已完工程成本的,应视为工程质量最终不合格,承包人无权主张不合格工程的工程款,承包人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拆除等费用,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还另需承担由此引起的发包人损失。
(1)因承包人原因未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工程质量违约金金额为履约担保金额的
30 %;在发包人组织例行工地检查中,承包人出现检测不合格的,扣 20000 元/次;若收到监理单位或相关部门发出的整改通知书,发包人有权视情节轻重扣除承包人 5000~10000元/次;被相关质量监督部门处罚的,扣 5 万元/次;以上违约金从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未达到工程质量验收一次性合格标准违约金限额”中扣除,该项限额不足时,发包人有权在结算价款中扣除。承担质量违约金的同时,不免除承包人质量返工或整改的责任,直至工程达到合格标准。
(2)因承包人原因未履行安全文明施工承诺,在发包人组织例行工地检查中,承包人出现未能按规定做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如果在该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其他事故、一般事故及以上,处罚措施详见附表《安全责任事故处理》。若施工过程中发生被上级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停工整改时,承包人每次支付人民币 3 万元的违约金,安全文明施工的违约金限额为履约担保金额的 10%,该项限额不足时,发包人有权在结算款中扣除。
(3)未履行主要机械设备到场承诺违约金限额为履约担保金额的 10%,该项限额不足补偿发包人损失时,发包人有权进一步追偿。
(4)承包人若因特殊原因,发包人和监理人要求承包人对变更内容先予以实施,则承包人须在工程变更实施完后 14 天内上报工程变更联系单。
(5)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转包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因解除合同而致使发包人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承包人应补充赔偿。
(6)承包人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必须予以纠正,并且每发现一次,承担违约金 10000 元, 发包人有权从结算价款中予以扣除。发现二次及以上的,则发包人有权上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7)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同要求的,承包人必须立即自负费用整改至合格,整改期间不顺延工期。局部质量下降无法整改但不影响整体验收的,发包人除按招标文件扣除质量违约金外,还有权扣减其相应部位的工程款。重要部位质量不合格可能导致
工程竣工无法验收通过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工程完工后经发包人验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拒绝接收工程,不支付工程款,并要求承包人赔偿损失。
(8)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每发现一次,应向发包人承担违约金 30000 元, 发包人有权从结算价款中予以扣除。
(9)承包人私自将已进入现场的材料和设备撤离现场的,必须立即纠正。并且每发现一次,承担违约金 20000 元, 发包人有权从结算价款中予以扣除。
(10)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发包人应通知其立即纠正。承包人未在发包人通知的期限内纠正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通知承包人按未履行合同部分工程款的 5%的比例承担违约金。
(11)承包人拒不移交工程资料或逾期移交资料,参照工期逾期违约金处理。
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应付款项中扣除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发生多项违约行为的违约金累加扣除。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进一步赔偿,而不受违约金限额等限制。
以上违约金的处罚并不能解除本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如在限期内承包人未能按发包人要求及时更改的,发包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由此造成的各项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另行协商。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自接到发包人进场通知一个月内,承包人因非
发包人原因而未能正式进场施工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有权进行索赔。除承 包人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情形外,发包人行使合同解除权时,应通知承包人在 14 天内改正。仍不改正的,发包人位有权单方决定解除合同,解除合同通知送达给承包人后,合同解除。承包人必须在 28 天内退出现场,向发包人办理好工程移交及有关工程资料的移交手续。承包人拒绝退场或拒绝移交工程资料的,应当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00 元/天,发包人有权从结算价款中予以扣除。承包人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可以按争议解决途径处理,但应当先退出现场并移交资料。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裁决属于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由发包人承担不利后果。
解除合同后,发包人有权继续使用承包人留在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其费用 应当与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的费用相同,并与已完成工程量同时估价和清算。经清算应付承包人的工程款,发包人可以暂扣 25%至审计报告出具后 7 天内付清。承包人对估价和清算的异议,不得作为拒绝退场和拒绝移交资料的理由。发包人在清算中未列入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金及赔偿金,不表示发包人已经放弃。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材料价、设备租赁费按实支付给承包人,产 生的费用未超过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限额的,由承包人承担;产生的费用超出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限额部分,发包人有权从结算价款中予以扣除。发包人不承担临时设施相关费用。
16.2.6 承包人其他违约情况约定
1)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保修期内,由于承包人责任出现质量问题、劳资纠纷、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其他原因,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曝光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给发包人的形象和声誉造成损失的,每次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 3 万元违约金,从承包人当期工程款项中扣除 。
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员工或其分包人员(包括员工)到发包人办公室、政府部门或其他公共场所等处围攻、静坐等现象发生的,每发生一次承包人支付发包人违约金人民币 5 万元,违约金从承包人当期工程款项中扣除。
3)未按合同约定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管理机构配备和施工人员情况的,应尽快补交外,每份每延迟 1 天承包人承担违约金 1000 元。
4)未按合同约定提交开工报告,应尽快补交外,每延迟 1 天承包人承担违约金 1000
元。
5)未按合同约定提交月度各类计划和报表,应尽快补交外,每份每延迟 1 天承包人
承担违约金 1000 元。
6)工程机械设备配备未按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到场,应迅速改正外,每台机械设备每延迟 1 天承包人承担违约金 1000 元,违约金限额为履约担保金额的 10 %,该项限额不足时,发包人有权进一步追偿。
7)安全、文明施工违反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被执法部门查处或引起附近居民投诉,每发生一次承包人承担违约金 1000 元,后果严重的,加收承包人承担的违约金为履约担保金
额的 20 %。
8)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设备未按合同约定通知工程师清点和验收,除按合同约定改正外,每发现一次或一种规格的材料承包人承担违约金 1000 元,如已用于工程,除应拆除整
改外,每发现一个部位或一种规格的材料加收承包人承担的违约金 2000 元。
9)因承包人违约五次以上且在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内未能完成整改使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时,视作承包人无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诚信,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金为承包人履约担保金额的 70%,如由此导致购买该工程所组成的项目的业主和住用人提起投诉和索赔,承包人应参与理赔并全额承担发包人由此而支付的理赔和对购买该工程所组成的项目的业主和住用人的赔偿费用,同时发包人有权单方面无条件解除或终止合同,由此造成进退场、招投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承包人未按其与分包人(或供应商)约定时间比例支付工程款(或材料款)的,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进度款审批,直到其付清所拖欠的工程款(或材料款),或到与分包人(或供应商)达成和解协议为止。
以上违约条款承包人承担的违约金均从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具体数额以现场签证单为准,当期工程进度款不足以扣除的,顺延到下一期。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1 台风灾害;② 造成工程损失的暴雨、冰雹和大雪灾害;③其它被有关气象、地质等行业主管部门按标准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发包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发包人向余姚市属地保险机构投保。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应投保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险和工伤保险,所需保险费 由承包人承担,已包括在签约合同价中,由承包人向余姚市属地保险机构投保。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 。
投标方在中标后,向余姚市属地保险机构办理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险的投保手续。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 。
19.发包人逾期答复承包人索赔要求的,不视为发包人对承包人索赔的承认,发包人未按 通用条款中的索赔条款约定时间提出索赔的,不视为放弃索赔权利。各方对索赔的提出与答复时间与专用条款其他约定不一致的,按专用条款其他约定处理。除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承认承包人的索赔要求的,同意支付的有关金额列入结算价款。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不同意。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余姚市人民法院起诉。
1.承包人必须制定并实施一切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保证工程安全施工,同时每天做好周边道路的清洁卫生工作。施工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的处理及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如对发包人的原有设施或成品造成损坏,须及时免费进行修理或修复,否则发包人有权扣留安全文明施工费及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2.承包人必须按照《宁波市建设工地围挡指导及标准范例(2018 版)》规定的要求,做好相应的工地围挡,此项费用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不另行计算。
3.建筑渣土处置手续由承包人办理,费用(包括运输车辆密封措施费、运输费、路面清扫费用和由于未及时清扫路面而发生的各种事故处理费用、建筑渣土处置费等)已包括在签约合同价中。对建筑渣土和工程运输车辆的管理,承包人应严格按相关文件和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余姚市城管局)的要求执行。
4.本工程承包人不得出现转包、不适当的分包和挂靠现象,一经发现,发包人有权阻止或单方面终止施工合同,并向余姚市住建局和余姚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报告,可作出因承包人违约或不恰当履约引起的合同中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5. 本工程关键岗位人员一般不得更换,开工后 3 个月内不允许更换项目经理,期间更换均扣除违约金 100000 元/人次。如确因特殊情况(仅指离职、大病、死亡)需更换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经批准同意,且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业绩条件。其中被更换的项目经理在原承担的合同工程未通过验收前,不得参加依法进行发包的其他国有投资工程建设工程的投标活动。本工程在竣工验收前,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更换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包括项目经理、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第一人次不予处罚。以后的每人次更换,在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批准同意外,承包人将被扣除违约金 100000元/人次。上述违约金及专用合同条款 3.2、3.3 中所述的违约金如产生,在工程进度款支付时一并计算。
6.合同明确的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到岗情况,如监理人、发包人认为不理想时,有权
责令承包人改正,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改正的,监理人、发包人有权责令其停工直至改正为止,承包人除按前述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外,监理人、发包人还将报请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承包人进行查处。
7. 如果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开工严重滞后或承包人技术力量、机械设备人员不足,给工程的顺利开工造成严重影响,发包人有权进行强制分包直至清退承包人,相应的损失由 承包人承担。
8. 承包人在本招标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发包人因前期工作问题而影响施工进度,工期经发包人及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认可并签证后适当顺延,其可能引起的经济损失承包人应在投标报价中作综合考虑,不得另向发包人提出经济索赔(本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9. 对于因发包人原因推迟施工的那部分工程量,恢复施工时,工期重新计算,工期由各方协商确定,并以该推迟施工那部分工程量复工日开始计算合同工期,原已施工完成的那部分工程,施工工期由合同当事人、监理人三方共同确定,并另行组织验收和结算,其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按已完和未完部分工程量工程造价占签约合同价同比例划分,项目经理和主要施工管理人员(项目部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仍按有关规定配备,费用一律不补。
10. 承包人的工期延长超过了发包人的计划时,监理人、发包人可发出通知对承包人书面警告, 若承包人仍不采取措施赶上的,发包人可终止对承包人的雇佣,并可将本工程中的一部份工作交由其它承包人或特殊分包人完成,在不解除本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和义务的同时,承包人应承担此项费用。
11. 持续雨天等极端气候经监理人、发包人确认确实影响工程进度的,可考虑延长工期,但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提出索赔、补偿要求。
12. 依据现行国家施工验收规范而要求的有关工程材料的检测费和力学试验费均按规定计入签约合同价内。
13. 承包人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若需专家论证,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4. 若工程需现场检测,承包人应积极配合为现场检测提供方便条件,所有检测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价格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
15. 承包人应对施工原因引起的质量缺陷而导致的损失负全部责任。
16. 在工程施工前,承包人应将所用材料根据材料品牌选定表所确定的品牌报业主书面同意,当材料品牌选定表所确定的材料品牌、型号、规格、产地出现供货商价格垄断或市场无货等特殊情况时,发包人有权选择增加不低于原有材料品牌、型号、规格、产地及材质的材料,且相应价格按投标价不变,承包人须无条件接受。
17.暂列金额作为估算、预测资金,在投标时计入报价,且不得变更,否则作投标无效处理。暂列金额不应视为承包人所有,竣工结算时应按实际完成的工作内容结算,剩余部分仍归发包人所有。对暂列金额部分工程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范围达到国家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18.本工程进度款、变更、设备、材料价格签证等由施工方提交经监理、发包人审核同
意后,须报跟踪协审单位(如有)审核,跟踪协审单位(如有)在审核过程中,不影响项目参建各方合同的继续履行,参建各方不得以此为由而拒绝继续履行相应的合同。若参建各方对跟踪协审单位(如有)的审核意见存在争议,经协商未能达到一致的,可作为争议在结算时解决。
19.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自行计取本工程的施工管理配合服务费、总包配套费及其他 专业工程配合费(包括协调管理、现场配合及招标人另行采购的其他安装工程项目等所有费 用),如中标后其发生的施工管理配合服务费、总包配套费及其他专业工程配合费由中标人 向相关施工单位交纳。中标人须积极配合发包人另行发包的其它工程,中标人应根据相关施 工单位明确的各项措施要求,经监理方和发包人确认后,按相关施工单位要求组织施工,配 合好各项专业施工单位的施工工作,否则将视作违约行为,按合同有关条款计罚违约金。如 果中标人与其他施工单位在配合管理方面产生争议,则由监理方和发包人协调处理,协调处 理结果各方必须服从。因发包人另行发包的其它工程影响本工程施工,中标人应采取赶工措 施,不得向发包人要求工期顺延和费用补偿(若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顺延,由业主确认,工期可作相应顺延)。
20.承包人在施工时,在每月 25 日前提供本月该工程量情况及下月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21.本工程由相关部门实行跟踪管理(如有),由发包人监管资金流出状况。
22.中标人在实施本招标工程时,须对已完成的工程或设施、线缆等所有工程内容进行妥善保护和保管,如有损坏或灭失(含被盗),应及时进行修复、赔偿,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修复经费或其他经费,此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23.竣工后一个月内承包人按要求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 4 套及电子资料(竣工资料扫描件)。竣工资料移交要求按相关文件规定,且相关费用已包括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4.合同各方确认,本合同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文件组成部分中的各项约定都是通过法 定招标过程形成的合法成果,不存在与招标文件和承包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条款。如果存 在任何此类不一致的条款,也不是合同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各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 法律约束力。合同各方也不存在且不会签订任何背离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如果存在或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也不是合同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各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
25.中标人进场时,有可能土建单位的交付施工面,跟图纸存在差异,中标人因修整完成后施工,此部分的修整费用,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结算时不得增加相关费用。
26. 总体建设工程“确保钱江杯、争创鲁班奖”的质量目标。相关费用由投标人考虑在 投标报价中,招标人不另行计取。如因本项目中标单位原因造成总包单位未创出相关奖项,本项目中标单位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及费用。
27.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使用业主指定已安装的电梯,承包人须对电梯进行保护,如有损坏须修理完整,等施工结束后完好无损的交付给甲方,并对使用的电梯进行延长维保(延长时间与承包人使用时间一致,包含延长维保期间的年度检测费、维修费等一切费用),延
保费用(全保)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承包人拥有电梯的使用权,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包含其他参建单位在使用电梯时发生的安全事故)。在移交时签订相应承诺书。
28.《廉政合同》和《安全生产承诺书》作为施工合同的附件,由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签署或承包人作出承诺。
第四部分 合同附件格式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附件壹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并参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余姚市第四人民医院(前湾新
区医院)建设工程-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管理规定和各方约定,承担本工程的质量保修责任。
二、保修期
各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及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3、装修工程 2 年;4、电气管线、给
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个采暖期、供冷期;6、给排水设
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2 年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保修责任
1.属于在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书之日起 7 天内派人进行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进行修理的,发包人可派人进行修理,修理费用从质量保证金内扣除或通过诉讼解决。如承包人对发包人(监理人)提出的存在质量问题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经再次提出后,仍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发包人可单方面终止合同,并另择他人进行保修管理,承包人余下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将被没收。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应在接到事故通知后,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全部由承包方承担(人为因素除外)。五、其他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施工质量原因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如承包人不履行或不及时履行保修义务,以致于造成恶劣影响的,除被没收工程质量保修金外,另还将被列入发包人登记的施工企业信誉度较差的不良行为记录黑名单,以后不准其在发包人处参加施工招投标。
六、质量保证金的支付
本工程约定的质量保证金为相应工程结算款的 1.5%,在本工程结算款支付中留置。七、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本工程约定的质量保证金返还时间及比例:本工程保修期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之规定,保修期从甲方批准的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扣留工程结算审计价的 1.5%作为
质量保证金,在整体竣工验收通过使用满二年无缺陷后 14 天内退还总结算价的 1.5%,均不
计息且均扣除应扣费用。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附件贰
发包人: 承包人:
项目名称:余姚市第四人民医院(前湾新区医院)建设工程-装修工程
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各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一、各方的责任
1.1 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1.2 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 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
1.4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二、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2.1 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2.2 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2.3 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2.4 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2.5 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三、承包人责任
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
3.1 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3.2 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3 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3.4 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违约责任
4.1 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2 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3 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各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五、责任书有效期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各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六、责任书份数
本责任书一式十一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叁份,另各壹份在建设工程合同报送余姚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心、余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时留存。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安全生产合同
附件叁
为在余姚市第四人民医院(前湾新区医院)建设工程-装修工程 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
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本工程发包人 (以
下简称:“甲方”)与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1、甲方职责
(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 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 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2、乙方职责
(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 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 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 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 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 乙方在任何时侯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 乙方必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按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程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
(6) 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前述同样行为。
(7) 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项目经理和安全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 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 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 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3、违约责任
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合同正本一式十一份,合同三方各执叁份,另各壹份在主体合同报送余姚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心、余姚市建设局备案时留存。本合同由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甲 方: 乙 方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地 址: 地 址:
电话: 电话:
编制依据及招标统一口径:
一、编制依据: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2、《浙江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用手册》
3、《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 版)
4、《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
5、《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
6、《浙江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
7、《浙江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
8、《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8 版)及相关文件
9、材料及人工价格依据:2024 年《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第 3 刊(期)余姚价(优先)或宁波价或同期浙江省价或市场价;增值税率按 9%;
10、套价软件:杭州品茗安控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品茗套价软件
一、装修工程统一口径:
1、工程量清单内涉及材料规格等参数单位除注明外均以“毫米”为单位;
2、本工程凡涉及墙、地砖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项目特征中不再描述“墙、地砖切割(包括对 开、四开等)、修边、抛光等(除磨边)”,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考虑上述工艺产生的费用,竣工结算不作调整;
3、本工程的墙体防潮处理(一般采用防潮纸),如柜背、踢脚、窗台、门窗套、装饰背景等处,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均应考虑上述工艺产生的费用,竣工结算不作调整;
4、不锈钢板的加工(包括折边),涉及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项目特征中有描述或未描述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均应考虑上述工艺产生的费用,竣工结算不作调整;
5、本工程内的所有石材必须为优等品,光洁度 90%以上;地面花岗岩表面需做防腐处理(进口材料);大理石或花岗岩材料价格中已包含六面防腐的费用;
6、本工程内所有型钢表面均按热镀锌考虑;
7、所有地面细石砼找平层均按商品混凝土考虑,强度及厚度按清单描述;
8、本工程砂浆均按预拌砂浆计入,强度按清单描述,若清单有描述不清楚的,按相应要求换算;
9、不锈钢板型号均为 304,质量达到国标标准;
10、本工程所有室内外防火门,外墙门均计入土建招标;
11、本工程内所有木基层均需做防火处理,涉及的清单项目特征中有描述或未描述的,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均应考虑相应的费用,竣工结算不作调整。
12、本工程所有乳胶漆,无机涂料,均已综合考虑颜色,涉及的清单项目特征中有描述或未描述的,均已综合考虑在内,竣工结算不作调整。
13、本工程大面积采用同种材料时按规范需设置的伸缩缝,均已综合考虑在综合单价中,竣工结算不作调整
14、本工程所有吊顶与墙体交接处均因按施工图做好相应收口处理,涉及的清单项目特征中有描述或未描述的,均已综合考虑在内,竣工结算不作调整。
15、门槛石按 20 厚黄金麻花岗岩考虑
16、强弱电井、管井以土建完成为准,装饰面层不做考虑
17、各类机房、库房、设备用房地面按无机耐磨涂料地面考虑
18、防水涂料按 2 厚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考虑
19、蹲坑部位均按回填考虑
20、瓦楞铝板按“面 1.0mm 厚背附 0.3mm 铝瓦楞,瓦楞高度 8mm”考虑,规格综合考虑
21、肠道门诊楼女更做法参照男更
22、淋浴隔断按 2200 高考虑,挡水条按配套挡水条考虑
23、门诊综合楼大厅背景石材按 25 厚雅士白大理石考虑
24、石英纤维装饰板粘贴系统基层均按 200 宽 8 厚硅酸钙板考虑
25、所有铝合金踢脚线均考虑做 12 厚阻燃板基层
26、包管高度均按吊顶以上 10cm 考虑
27、图纸中不同材质吊顶标高未注明的,均相连空间吊顶同一标高考虑
28、玻璃隔断上加固,隔断有防火要求的,按防火要求的计入,隔断无防火要求的,按无防火要求的计入,具体做法详见图纸及清单
29、成品不锈钢置物架仅考虑病人卫生间,其他卫生间不做考虑
30、立柱盆上银镜按 600*1200 规格考虑
31、图纸中标注 CT-03(800*800)的砖,如为湿滑空间按 CT-03(600*600)考虑,如果普通空间按 CT-02(800*800)考虑
32、有防水需要的房间,墙面防水高度按吊顶以上 20cm 考虑
33、北区电梯厅吊顶均按瓦楞铝板吊顶考虑,侧面及高差处均为瓦楞铝板
34、除北区电梯厅吊顶外,其余部分与瓦楞铝板相连吊顶及灯带,均按石膏板吊顶考虑,灯带收口按瓦楞铝板配套收口条收口
35、病房入口吊顶侧面风口处按瓦楞铝板考虑
36、病房四周下挂板按 9 厚阻燃板 9.5 厚石膏板考虑
37、除图纸标注灯槽口有不锈钢线条外,其他灯槽口均不考虑做不锈钢线条
38、木基层防火涂料均按 3 遍考虑
39、过道处扶手仅病房层考虑设置,其他部位暂不考虑
40、“DK”门洞面层图纸未明确的均按不锈钢门套考虑
41、电梯门套图纸未明确的,均按不锈钢门套考虑
42、四层大会议室吊顶均按瓦楞铝板吊顶考虑,墙面按吸音板墙面考虑
43、公共区域除图纸明确为硅瓷板区域,按硅瓷板考虑,其他面均按石英纤维板考虑
44、三层配餐间做法同开水间考虑
45、扶梯底及面层装饰不在本次招标范围内
46、一层均按落地窗考虑,窗台板按节点一考虑
47、一层血透中心等候接待室墙面按石英纤维板考虑
48、住院大厅柱子按石英纤维板考虑
49、楼地间装饰面层均按 20 厚山东白麻花岗岩考虑,加厚磨边(侧面均按加厚考虑),拉槽按 2 条考虑
50、外墙门侧、防火门侧、窗侧均按房间墙面相同材质计入
51、所有活动家具、窗帘、床帘、卫浴五金,电解钢板低柜吊柜,护士台,免漆板低柜吊柜等均未计入本次招标
52、所有金属面,石材面,玻璃面等开灯孔、开关孔等费用均已综合考虑在单价内,投标单位在报价时应综合考虑,结算不得增加
53、原 800*1600 的砖,均按 750*1500 计入。
54、材料品牌推荐并相当于以下品牌:
序号 | 材料名称 | 规格型号 | 品牌名称 |
1 | 墙地砖 | 优等品,通体砖,规格按图或清 单 | 广东新中源、广东萨米特、广东金舵、广东 金丝玉玛、广东新景象 |
2 | 塑胶卷材 | 规格按图或清单,同质透芯,T 级耐磨,无方向性同透地板,抗 73 项化学试剂 | 法国洁弗乐(Gerflor)美宝琳·新境系列、法国得嘉(Tarkett)Somplan~550 系列、美 国阿姆斯壮(Armstrong)优洁龙系列 |
3 | 长条复合地板 | E1 级,厚度按图或清单,耐磨系数大于 6000 转,大亚基材 | 久盛、大卫、圣象 |
4 | 石英纤维装 饰板 | A 级防火不燃、E0 级环保、芯材 采用纤维无石棉水泥板基材、双 | 上海威盛亚、浙江帝龙、瑞欣、德沃克 |
面复合技术、装饰层(面层)厚度不超过 0.2mm、表面耐磨 5000转、满足抽检要求、24H 抗菌率 大于等于 99.99% | |||
5 | 仿大理石硅 瓷板 | 规格按图或清单 | 蒙娜丽莎、简一、锐思 |
6 | 木质微孔吸 音板 | E1 级,杉木多层实木 | 百强板材、丽音、佰家丽 |
7 | 轻钢龙骨 | U50 等各型号 | 杰森、可耐福、博罗 |
8 | 石膏板 | 规格按图或清单 | 杰森、可耐福、博罗 |
9 | 高晶板 | 规格按图或清单 | 星牌、湖南康达、阿姆斯壮 |
10 | 铝扣板、铝 方通 | 规格按图或清单 | 欧陆、友邦、奥普 |
11 | 不锈钢板 | 规格按图或清单 | 宝钢、太钢、宝新 |
12 | 乳胶漆、无机涂料、腻 子粉 | E1 级 | 上海立邦、浙江卡诺尔、上海多乐士、上海浩佳尔 |
13 | 水性釉面漆 | E1 级 | 净柚、沃兔、品釉 |
14 | 瓦楞铝板 | 规格按图或清单 | 法狮龙、银飞、靓美 |
15 | 五金件 | 优等品,送样确定 | 坚朗、汇泰龙、雅洁 |
16 | 各类基层板 | E1 级 | 莫干山、千年舟、兔宝宝 |
17 | 硅酸钙板 | 规格按图或清单 | 广州埃特尼特、福建金强、汉德邦 |
18 | 人造石、石 英石 | 规格按图或清单 | 广东中迅、广东万峰、广东戈兰迪 |
19 | 防水涂料 | 厚度按图或清单 | 浙江百科高能、安徽五星凯虹、潍坊宇虹 |
20 | 医用扶手 | PVC 扶手铝合金骨架材质为6063牌号铝合金,PVC 扶手铝合金厚度为 1.2mm,表面高质量电化处理;安装底边厚度为 2.0mm,符合设计规范要求。PVC 饰面扣板厚度 2mm±0.1,饰面花纹细腻美观。弯头采用整体注压成型,三点式固定,采用专用垫片螺母固定。收头弯头和 PVC 扣板连接处采用插入式安装。支架两边卡住 扶手铝型材骨架,确保固定牢固。 | 上海富窗阁、浙江鱼禾、上海高唐 |
21 | 成品树脂门 | 门扇主要材料为聚氯乙烯,防水防潮离腐,燃烧性能 B1 级,配安恒“ROCK”不锈钢欧标系列五 金 | 海螺、航天康达、润尔 |
22 | 医用钢质门 | 规格按图或清单,五金选用安恒 “ROCK”不锈钢欧标系列、门框深度综合考虑 | 艾思迈尔、江苏亚亚、格善金花 |
23 | 瓦楞钢板 | 规格按图或清单 | 德沃克、裕砚、江苏亚亚 |
24 | 抗倍特板 | 规格按图或清单 | 富美家、威盛亚、瑞欣 |
25 | 衣柜 | 实木多层板,五金件采用坚朗 | 丽馨居、顶固、索菲亚 |
26 | 各类医用轨 道 | 按图或清单 | 上海富窗阁、浙江鱼禾、上海高唐 |
27 | 五金件 | 各类五金件 | 坚朗、汇泰龙、雅洁 |
28 | 砂 | 非海砂 | |
29 | 水泥 | 余姚舜江、宁波海螺、浙江明峰 |
二、安装工程统一口径:
1、所有带电源的医疗设备,电源接线已计入,设备均不计(由专业单位计入)。
2、部分桥架利旧(利用原有土建桥架由原土建单位完成),新增桥架由装修单位按照施工图完成,具体详见图纸。
3、等离子消毒器不计,但电源管线已到位。
4、医疗综合楼病房中卫生间的换气扇及风管不计(空调工程中已计入)。
5、有部分配电箱箱体(含双电源箱箱体)原土建单位招标已计入,本次仅对回路出线及元器件等进行修改及调整;装修新增配电箱的进线、出线、预埋管及配电箱箱体(含元器件等)按装修图纸计入;配电箱内回路在虚线内的原土建单位招标已计入,本次不计。
6、箱与箱之间干线,原土建单位已计入由原土建单位完成,本次装修招标不计。装修新增回路计入装修招标中。
8、配电箱出线端的管线、灯具、开关插座(含应急照明):原土建单位已计入部分由土建施工方完成,其余按装修图纸计入装修招标,根据业主要求增加的插座及管线,由于未出具体图纸,增加数量暂估。
9、空调电气管线从空调配电箱后开始计算至风机盘管,风机盘管接线计入本次装修中,风机控制箱后的管线也均计入本次装修中。
10、b2AL012-3 箱未提供系统图(需要厂家深化确认)暂时还未计入,箱体的进线及进线电缆已计入。
11、b2ALD11、m1AL021、m1AL031、m1AL041、m2AL021、m2AL031、m3AL011 七只配电箱体(含元器件等)总包单位已安装到位,本次不计。
12、配电箱 y1APX017-1~2 系统图未明确,本次不计。
13、m1APX041(牙片)、m1APX042(口腔 CT)、m3APF011-1 三只配电箱的进线及进线预埋管已计入,配电箱箱体(含元器件)及出线图纸中不明确不计入。
14、排水系统:排水立管原土建施工单位已完成,排水支管由装修单位按施工图计入本次装修中(卫生生间的排水管及洁具按系统图计算。科室内的排水管原土建单位已完成,局部不一致处由装修单位根据装修图调整位置安装)。
15、原有管道井内给水管、热水管、回水管及总水表由原土建单位施工到位,局部不一致处由装修单位根据装修图调整位置安装,水表后冷热给水管由装修单位按装修图纸计算到位。 16、原有喷淋上翻改为下翻由原土建单位根据装修图点位调整到位,不再单独计算,新增扶梯部分喷淋按装修图纸计算。
17、净化区域的给水管、排水管及洁具等本次不计入。
18、洗浴中心给排水管道大小未标识,深化设计后根据实际计入结算。
19、所有管道保温已包含管道上阀门保温,阀门保温不再单独计算。
20、光伏工程不计入。
21、婴儿成品洗澡盆、洗浴桶及医用无影灯不计入(院方自行采购)。
22、所有卫生器具综合单价均已包含相应洁具、龙头、托架附件、支架等,结算均不调整。
23、所有水表按智能水表(远程水表)计入。
24、所有配电箱组价应包含墙体开凿及修复费用。
25、所有不锈钢管、覆塑不锈钢管及管件(冷热水管道))按 316L 材质计算。
26、各专业的所有调试费用已综合考虑,不再另计。
27、系统图与平面图不符之处,以平面图为准。
28、工程量清单内容与图纸不符之处,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29、空调自控系统暂定 9 万元/除税价。
30、厨房排水专用环形通气管采用 HDPE 管。
31、变配电房(T7#变压器、T8#变压器)引至地下室空调冷冻机房配电柜(PD1~3)的低压封闭式母线槽(I-LINE 1000A/5)工程量暂按 130 米计入。
32、其余内容按图纸计入。
33、材料品牌推荐并相当于以下品牌:
序号 | 材料或项目名称 | 规格或型号 | 品牌名称 |
1 | 配电箱、柜 | 按施工图 | 余姚城北电器或余姚城区昌丰电器或宁波中 隆电气 |
2 | 配电箱、柜内电器元件 | 按施工图 | 施耐德或 ABB 或西门子 |
3 | 配电箱内浪涌开关 | 按施工图 | 上海雷源或晨曦电器或梅兰日兰 |
4 | 双电源开关 | 按施工图 | 正泰或德力西或天正· |
5 | 电线、电缆 | 国标 | 宁波球冠或浙江元通或杭州中策或上海浦东 或浙江万马或宁波东方或浙江中大元通 |
6 | 开关、插座 | 按施工图 | 欧普或雷士或西顿或三雄极光 |
7 | 桥架、线槽 | 按施工图 | 宁波信杰或恒艺永胜或宁波浩华 |
8 | 照明灯具 | 按施工图 | 欧普或雷士或西顿或三雄极光 |
9 | 集成灯具(含成品 LED 条形灯、300 宽双光槽集成灯具) | 按施工图 | 零佳或识勇或礼格威。 |
10 | 智能照明控制模块 | 按施工图 | 苏州嘉晟达或上海嘉良或浙江中一或上海凡 特或上海抚腾或上海澜昌 |
11 | 换气扇、排风扇 | 国标 | 乘风或美的或艾美特 |
12 | JDG 电线管及管件 | 国标 | 勤得或武陵源或天一 |
13 | 镀锌钢管、焊接钢管及 管件 | 国标 | 天津利达或浙江金洲或宁波宇盛 |
14 | 普通法兰闸阀(含不锈 钢阀) | 国标 | 上海沪工制造或上海冠龙或广东永泉 |
15 | 普通螺纹闸阀(含不锈 钢阀) | 国标 | 宁波埃美柯或上海沪工制造或上海白湖 |
16 | 水表 | 国标 | 宁波埃美柯或宁波水表或宁波东港水表 |
17 | 不锈钢管及管件 | 按施工图 | 广东美亚或浙江光丰或宁波华涛 |
18 | HDPE 排水管及管件管及 管件 | 国标 | 吉博力或上海宏添或上海白碟 |
19 | 抗震支架 | 国标 | 浙江索而或天津安固士或新尚品一 |
20 | 卫生器具 | 国标 | 箭牌或恒洁或东鹏或浪鲸 |
21 | 橡塑保温 | 国标 | 福乐斯或赢胜或华美 |
22 | 医用隔离变压器、医用 IT 隔离电源等 | 按施工图 | 安科瑞或本德尔或青岛云路 |
23 | UPS 不间断电源 | 按施工图 | 英威腾或艾腾或 ABB |
24 | 风口、风阀、防火阀及 其他通风配件 | 国标 | 上虞九阳或宁波东海或浙江双阳 |
25 | 低噪音环保风柜 | 国标 | 德粤或亿利达或科禄格 |
26 | 油烟净化器 | 国标 | 德粤或恒创未来或美控 |
注:1、施工图纸与工程量清单如有不一致,以工程量清单为准;工程量清单与工程量
清单说明及招标统一口径如有不一致,以工程量清单说明及招标统一口径为准;施工图纸与工程量清单说明及招标统一口径如有不一致,以工程量清单说明及招标统一口径为准;如某一专业材料无推荐品牌的,可参照其他专业。
2、招标文件所列的主要材料进场前,需提供样板及材料来源的相关证明,经各相关单 位人员核对后,符合招标文件、施工图纸、相关规范及文件要求后,方可施工;如施工单位未经各相关单位许可,擅自施工,建设单位有权让施工单位停工或返工,承包人需无条件接受,工期不得顺延,其费用结算时不得增加任何费用。
(内容由招标人提供)
“一般要求”直接引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0 年版)部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一节“一般要求”。
1.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
1.1 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如下:/。
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中如果出现了参考品牌或规格型号,其目的是为了方便承包人直观和准确地把握本工程所用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技术标准,不具指定或唯一的意思表示,承包人应当参考所列品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相当于或高于所列品牌技术标准的材料设备。
1.2 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材料设备选型允许的偏离如下:
序号 | 材料设备名称 | 技术指标 | 允许偏离范围 | 备注 |
1 | / | / | / | / |
2 | ||||
…… |
1.3 本工程施工现场所用混凝土或砂浆的供应方式为:/。
2.特殊技术要求
2.1 除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外,本工程的特殊技术要求如下:/。
3.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3.1 本工程涉及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及相应使用和操作说明如下:/。
4.其他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本工程要求投标人综合考虑节能、节水、环保、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因素,参
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提出绿色建材采购、绿色建筑施工的相关技术方案。
说明:本节内容只需列出规范、标准、规程等的名称、编号等内容。本节由招标人根据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标准、规范和规程等,以及项目具体情况摘录。
附表:
一、主要施工机械设备配备要求
序号 | 机械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国别产地 | 制造年份 | 定额功率 (KW) | 计划进场时间 |
/ | / | / | / | / | / | / | / |
注:表格中列具的机械设备是招标人要求的最低配置,投标人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配备,表格中未列但施工中需要的其他机械设备由投标人自行补充填写。
二、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备要求
岗位 | 数量 | 资格要求 | 备注 |
项目负责人 | 同招标公告要求 | ||
技术负责人 | 1 | 按要求配备 | |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3 | 具有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 类) | |
施工员 | 1 | 按要求配备 | |
质量员 | 1 | 按要求配备 | |
…… | |||
注:1.表格中列具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是招标人要求的最低配置,投标人也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提高人员配置情况;
2.除项目负责人外的其他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技术标“投标承诺书”
中以承诺的方式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三、主要材料(设备)参考品牌表
序号 | 材料(设备)名称 | 参考品牌 |
1 | 详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编制 | 详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编制 |
2 | ||
3 | ||
4 | ... | ... |
注:1.按照省级(含副省级)政府或其有关部门颁发的高端装备首台(套)产品推广 应用指导目录、或重点自主创新产品推荐目录、或优质产品推荐目录,满足本次采购要求的 同档次产品均纳入本参考品牌表。投标人应将选用品牌纳入上述目录的文件编入投标文件,否则,选用品牌不视为被纳入上述目录。
2.投标人选用本表所列参考品牌的,视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无需提供其他资料;选用本表所列参考品牌之外的品牌的,还须提供选用品牌的有关技术参数资料,且经评标委员会同意认定其品质、性能不低于本表所列参考品牌,否则视为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目 录
1. 投标文件商务标格式
2. 投标文件技术标格式
3. 投标文件资信标格式
4. 投标文件资格审查资料格式
施工投标文件
(封面)
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内容: 投标文件商务标
投标人: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 (项目名称) 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 大写) 元( ¥ )的投标报价, 项目负责人 , 身份证号码 ,工期 ,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 ,安全达到 。
2. 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我方承认投标函附录是我方投标函的组成部分。投标人投标函与投标函附录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为准。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交付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 。
投标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地址: 联系人: 电话: 邮编:
年 月 日
注:投标文件中投标函以电子投标系统生成的投标函为准。
(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 | 项目内容 | 合同条款号 | 约定内容 | 优于招标条件 (如有) |
1 | 履约担保 银行保函金额 履约担保书金额 | 3.7 |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 |
2 | 施工准备时间 | 7.3 |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 |
3 | 误期违约金额 | 7.5 |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 |
4 | 误期赔偿费限额 | 7.5 |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 |
5 | 提前工期奖 | 7.9 |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 |
6 | 创优质工程(如有) | 6.1 |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 |
7 | 工程质量违约金最高金额 | 3.7 |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 |
8 | 预付款金额 | 12.2 |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 |
9 | 预付款保函金额 | 12.2 |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 |
10 | 进度款付款金额 | 12.4 |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 |
11 | 竣工结算款付款时间 | 14.2 |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 |
12 | 保修期 | 15.4 |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 |
13 | 其他合同专用条款 |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
注:投标文件中投标函附录以电子投标系统生成的投标函附录为准。
(一)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进行编制:相关专业工程的国家标准《工程量计算规范》;省、市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颁发的相关计价规定;本企业定额或参照省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达到规定设计深度的施工图纸;与工程项目有关的规范、标准、技术资料;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工程特点和投标人自行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市场价格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其他相关资料。
(二)投标人应当根据本企业的具体经营状况、技术装备水平、管理水平,视工程的实际情况、风险程度,自主报价。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投标报价竞标。
投标人应根据其投标报价情况提供书面报价说明。报价说明的主要内容包括:投标报价的编制依据;对投标工期、质量、安全、材料、施工等方面的承诺;综合单价中考虑的风险因素、风险范围(幅度);措施项目的依据;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三)投标报价应按照以下原则计价:
1.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费用
(1)投标人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投标报价采用综合单价计价,投标人应根据综合单价的组成、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和工程内容确定综合单价。综合单价包括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一定的风险因素。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确定的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
(2)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的费用所涵盖内容可自主确定或按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确定。
(3)综合单价应包括招标人自行采购材料的价款。招标文件提供暂估价的材料,投标人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暂估价的材料如遇本省计价依据中无相类似的材料时,投标人应该在投标文件报价说明中明确该材料的损耗率。
(4)企业管理费、利润的费用计算由投标人自主确定或参照省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计算。
投标报价时,企业管理费中应包括施工企业现场监控和现场临时宿舍取暖降温费用,以及施 工企业对建筑以及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检验试验费等相关费用。为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企业管理费报价可参照省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相关取费计价 文件规定由投标人自主确定。
(5)综合单价中的风险费计算应根据招标文件中所明确的投标人应承担的风险范围和幅度由
投标人自主确定。
2.措施项目清单费用
(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和投标人自行确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填报数量和价格,不发生的措施项目金额以“O”计价。遇有措施项目清单未列项的,投标人可补充措施项目并报价。
(2)技术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报价可参照综合单价的组成自主确定或参照省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依据。
(3)措施项目中凡属周转使用的设备、材料,均应按单次使用摊销量报价。
(4)并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措施清单提供数量和报价。遇有缺项时,投标人可补充措施项目。
(5)施工取费费率依照本省现行计价依据的有关规定执行。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得挪作他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根据投标文件的承诺和合同约定,经监理单位审查认可后由建设单位足额支付。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取费计价文件规定的弹性费率下限计算值。
(6)投标人措施项目各分项之间不得重复报价。
3.其他项目清单费用
(1)暂列金额,投标人按招标工程量清单确定的金额填报;总承包服务费,投标人按招标工程量清单确定的项目内容和要求自主确定费率并报价;计日工费,投标人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项目内容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报价。招标人对计日工费内容和数量未作要求的,投标人不需要作出报价。
(2)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暂列金额和计日工,均为招标人估算、预测数量,投标时计入投标人的报价中,竣工结算时应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内容结算。
4.规费、税金
规费、税金按省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规则内容和计费标准计算报价。省、市政府及有关权力部门颁发的政策性文件对规费、税金的内容和计费标准有调整的,按其规定执行。
规费费率不得低于现行标准费率的 30%;
税金作为不可竞争费用,投标税率必须与现行规定相符;
(四)投标人不得擅自修改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内容。
工程量清单报价应与工、料、机报价及对应的报价分析相符,与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相符。
投标人应根据自己的企业定额或参照省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规则向招标人提供具体的报价计算分析,其各项报价分析表与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之间的金额(价格)应前后对应一致。
(五)清单报价中的任何算术性错误,招标人按下列原则予以调整:
1.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以大写金额为准;
2.合价金额与单价金额和工程量的乘积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合价累计金额与小计(合计)金额不一致的,以合价累计金额为准,并修改小计(合计)金额。
(六)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级造价主管部门对造价从业人员执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投标报价的编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投标报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投标人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投标报价书的,投标文件中应附情况说明、委托编制投标报价的咨询合同书等。
2.投标文件的编制人不得接受同一工程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文件(含招标控制价),并不得接受其他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文件。
附:
工程量清单及计价采用的表格格式如下(具体见附件):
1.工程量清单及计价表:
(1)投标报价封面
(2)投标报价扉页
(3)编制说明
(4)投标报价费用表
(5)单位(专业)工程投标报价费用表
(6)分部分项工程和施工技术措施费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7)综合单价计算表
(8)综合单价工料机分析表
(9)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10)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
(11)暂列金额明细表
(12)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调整表
(1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14)专项技术措施暂估价表
(15)计日工表
(16)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
(17)主要工日一览表
(18)发包人提供材料和设备一览表
(19)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20)主要机械台班一览表
2.根据招标人工程量清单编制要求填报具体的表格。
投标报价封面
工程
投 标 报 价
投 标 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投标报价扉页
投 标 报 价
招 标 人:
项 目 名 称:
投标总价(小写):
(大写):
投 标 人: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编 制 人:
年
月
日
编制说明
项目名称: 第 页 共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