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 C1、D1(東半街廓)聯合開發區(捷)用地土地開發投資人須知
臺北市政府甄選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
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 C1、D1(東半街廓)聯合開發區(捷)用地土地開發投資人須知
一、 依據: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二、 申請投資標的及辦理方式
(一) 本案申請投資標的為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C1及D1(東半街廓)之土地開發建物,並採「C1基地徵詢C1用地地主優先申請投資意願」及「D1基地公告公開徵求投資人」兩種方式合併辦理。
(二) C1及D1兩基地得合併或分開申請投資,申請投資標別及其對應之申請標的,詳如下表(表1):
標 別 | 申 請 標 的 | 備 註 |
第一標 | C1及D1兩基地 | C1基地用地範圍: |
臺北市中正區公園段一小段 | ||
188-6、188-11、188-16、 | ||
188-18、188-29地號等5筆土 地,面積合計13,078平方公 | ||
第二(甲)標 | C1基地 | |
尺。 | ||
D1基地用地範圍: | ||
臺北市中正區公園段一小段 192、192-15、192-16、192-20 | ||
第二(乙)標 | D1基地 | |
、192-21、192-22地號等6筆 | ||
土地,面積合計18,515平方 | ||
公尺。 |
表1
同一申請人可分別繳納申請保證金及提送資格證明文件以申請投資不同標別,惟申請投資第一標及第二(甲)標者須為經本府捷運工程局(即本開發案之執行機構;主辦業務單位為聯合開發處第 6 課)審查符合地主優先申請投資資格之C1 用地土地所有人(詳xxxx、申請人資格條件)
。
(三) 各標別之審查及評選順序
1. 本府捷運工程局於所有標別之申請人資格審查完竣後,將
優先召開第一標之開發建議書審查及評選會議,第二(甲)標及第二(乙)標所提送之開發建議書及相關密封文件暫不予審查及評選。
2. 如第一標無人投標或其無申請人與本府完成投資契約書之簽訂時,則本府捷運工程局將再分別通知第二(甲)標及第二(乙)標之申請人召開開發建議書審查及評選會議。
三、 注意事項
(一) 申請人於提出申請前應詳閱本須知及全部甄選文件,並至現場實地勘查,以瞭解基地特性及其他所有狀況。如有疑問或不明瞭處,應於本府捷運工程局書面徵詢C1用地地主優先申請投資意願及同步公告D1基地公開徵求投資人之日(以下稱徵求基準日)翌日起至100年12月5日止,以書面掛號郵寄或自行送達本府捷運工程局請求釋疑,申請釋疑日期以交郵當日郵戳或機關收文戳認定,逾期不予受理。
(※徵求基準日:本府捷運工程局書面徵詢C1用地地主優先申請投資意願及同步公告D1基地公開徵求投資人之公文發文日期)
(二) 所有前置作業及基地勘查所需費用,悉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在執行本開發案時遭遇困難或估計成本發生錯誤,均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三) 申請人向本府捷運工程局提送申請書件後,即視為已詳閱並瞭解本須知全部文件及相關規定,並對其應承擔之風險及義務均已瞭解。
四、 甄選文件
x須知提供甄選文件如下:
(一) 96年11月2日公告之「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C1、D1東半街
廓聯合開發區(捷)開發內容及管制規定」(含C1及D1基地開發內容基本設計圖說)。
(二) 共構細部設計圖說。
(三) 共構結構計算書(含C1用地大樓風洞試驗報告及D1用地大樓風洞試驗報告)。
(四) 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設計手冊。
(五) 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契約書(以下簡稱土地開發契約書)。
(六) 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C1、 D1 (東半街廓)聯合開發區(捷)用地土地開發投資契約書(以下簡稱投資契約書)草案。
(七) 其他相關文件:
1.「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A1車站暨C1、D1東半街廓聯合開發大樓」都市設計審議報告。
2.「C1/D1開發大樓電子安全系統暨防恐系統建置及管理」規劃報告。
3.「C1/D1 聯開大樓自設 161KV 變電設施基本設計報告」(含相關建築及結構變更設計圖說)。
五、 申請人資格條件
(一) 申請人一般資格
1. 第一標及第二(甲)標之申請資格:
(1) 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C1用地範圍內之土地所有人。
(2) 申請人(土地所有人)至多可覓得五位國內外公司法人為合作人,並須於申請時檢附合作意願書。
2. 第二(乙)標之申請資格:
(1) 申請人可由本國或外國之公司法人單獨提出申請。
(2) 或由至多五位國內外公司法人共同申請,並於申請時檢附共同申請協議書。
3. 申請人、合作人或共同申請人(以下統稱「投資申請人」
)如為外國公司,除依「土地法」第17條至第20條及「外國人投資條例」規定辦理外,申請前未依我國法令辦妥外國公司之認許及分公司登記者,應依我國公司法第386條規定先向主管機關申請備案並設立辦事處,惟得標後仍須辦妥認許及設立分公司始得與本府簽訂投資契約書;投資申請人如為大陸地區法人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則另須符合「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規定。另投資申請人如為其他受有法定營業範圍或投資範圍限制之法人,申請投資時亦應符合法律規定或取得該管主管機關之核准,如保險業者應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後辦理。
4. 申請人得授權合作人或共同申請人代理本開發案有關事宜。
(二) 投資申請人之開發及財務能力資格
1. 開發能力
投資申請人中至少一法人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曾完成同性質或相當之建築開發實績(房地已銷售部分依各年度財務報告之損益表營收認列,未銷售部分則依資產負債表以成本認列),其單一實績金額或累計實績金額不得低於下表(表2)規定。
標 別 | 建 築 開 發 實 績(新台幣) | |
單一實績金額 | 累計實績金額 | |
第一標 | 100億元 | 300億元 |
第二(甲)標 | 40億元 | 120億元 |
第二(乙)標 | 60億元 | 180億元 |
表2
(2) 如採計外國公司之建築開發實績,所認列各年度財務
報表應依我國商業會計法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予以調整,並依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以新臺幣折算之。
2. 財務能力
投資申請人(申請投資第一標及第二(甲)標之C1土地所有人除外)中各法人之財務能力均應符合下列一般規定,惟下列財務能力特別規定之淨值得以合併計算。
(1) 一般規定
甲. 經我國會計師簽證之最近一年之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淨值三倍,速動比率不低於百分之十。
乙. 最近一年無不良票據信用暨金融機構授信信用紀錄。丙. 保險業之清償能力以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計算之資本適足性需符合保險法之規定,不受甲.有關
負債規定之限制。
(2) 特別規定
淨值不得低於下表(表3)規定,如以外幣計算,應依我國商業會計法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予以調整,並依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以新臺幣折算之。
標 別 | 淨 值 ( 新 台 幣 ) |
第一標 | 105億元 |
第二(甲)標 | 40億元 |
第二(乙)標 | 65億元 |
表3
上述所稱淨值應先扣除投資申請人於本開發案能力資格文件提送截止日前,已取得投資權但尚未取得使用執照之其他開發案所佔出資比例乘以各案預估工程費百分之三十之數額,必要時得經本府捷運工程局核定後增列扣除其他投資案數額。該出資比例以各開發案
之出資比例證明或經公證之出資比例證明為憑,無法提出證明文件者,依各開發案淨值按申請人數比例扣除。
3. 能力資格之採計,以列於申請書及合作人資料表之法人為限,不採計其控制公司、從屬公司或其相互投資公司之能力資格。如投資申請人委託他人代辦申請程序,需於申請時併附委託人及受託人用印之委託書始得受理。
六、 申請書件(格式詳附件1) (一) 一般資格證明文件:
1. 申請書:申請人須於申請書中明確勾選申請投資標別。申請人為自然人者應載明姓名、出生年月日、地址、身分證號碼(詳【附件1-1】);申請人為法人者應載明法人名稱
、主事務所地址、代表人姓名(詳【附件1-2】)。
(1) 申請投資第一標或第二(甲)標之C1用地土地所有人覓得公司法人合作者應另檢附:
甲.合作人資料表【附件1-3】。
乙.申請人(土地所有人)與合作人經公證或認證之合作意願書【附件1-4】。
丙.申請人(土地所有人)授權合作人代理本開發案有關事宜者,應檢附經申請人及其他合作人簽x之授權書【附件1-5】。
(2) 申請投資第二(乙)標者如非單一公司法人而為共同申請者應分別填列申請書,及檢附載明授權代表並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申請協議書【附件1-6】。
(3) 以上申請書或合作人資料表須隨附投資申請人之身分或登記證明文件如下:
甲. 自然人:a.身分證影本、b.印鑑證明正本
乙. 公司法人:
a.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影本 b.代表人身分證影本
c.當年度完稅證明或稅捐機關證明影本
※如為外國公司之相關證明文件須經該公司所在國公證機構及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並檢附中文譯本,另已依我國公司法第387條規定完成認許及分公司登記者須檢附認許及分公司登記表影本
,尚未完成認許及分公司登記者檢附向主管機關申請備案文件影本及允諾於得標後簽約前應在我國取得認許及設立分公司之允諾書【附件1-7】
。
丙. 申請人為機關法人者免附。
2. 申請保證金之繳納憑證、減繳證明或擔保物提供書(申請保證金金額及繳納方式另詳本須知「七、申請保證金」之規定辦理)。
3. 土地所有人對其合作人所出具之合作意願書及申請保證金減繳證明不以一申請案件為限。
4. 投資申請人如為外國公司,印鑑章得由經該公司之被授權人以簽名替代且應檢附經該公司所在國公證機構及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授權文件。
(二) 能力資格證明文件:
1. 「開發能力」應提送經我國會計師查核簽證之開發實績彙總表【附件1-8】及其所附各年度財務報表,並檢附會計師開業證明文件或會計師公會會員印鑑證明(註:開發實績彙總表與其所附各年度財務報表為不同之會計師簽證者,應分別檢附會計師證明文件)。
2. 「財務能力」應提送:
(1) 經我國會計師簽證之99年度或本項申請書件提送截止日前十二個月之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惟起迄期間僅限於本項申請書件提送截止日前十八個月範圍內,成立未滿一年之公司,則提送自公司成立後之全部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
甲. 所附報表:係指能顯示投資申請人之淨值、流動資產
、流動負債、總負債金額等之有關報表。
乙. 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應由會計師依「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之規定辦理查核簽證,表達明確查核意見,並檢附會計師開業證明文件或會計師公會會員印鑑證明(註:符合本開發案財務能力一般規定與其所附財務報表為不同之會計師簽證者,應分別檢附會計師證明文件)。
(2) 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本項申請書件提送截止日前半年內所出具非拒絕往來戶且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之查覆單。
(3)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於本項申請書件提送截止日前半年內所出具在金融機構無不良授信信用紀錄之信用報告。
(4) 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替代。
3. 投資申請人如屬外國公司,相關證明文件須經該公司所在國公證機構及我國駐外單位之認證並檢附中文譯本,另由我國會計師查核簽證者,應依我國商業會計法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予以調整,並依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以新臺幣折算之,而財務能力應提送之證明文件(2)(3)(4)項得提供該國主管部門出具之類似證明文件,如該國確無主管機關
可提供類似證明文件,則由該公司出具無所列情事之書面切結書。
(三) 開發建議書不得載明合作申請優先投資之地主,俾利審查及評選時更客觀公正,其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惟第14項應另以密封方式提送:
1. 基地位置、範圍與土地權屬。
2. 土地權利取得方法與使用計畫、開發成果處分方式。
3. 開發項目、內容與用途。
4. 建築計畫:建築設計、結構系統、設備系統、營建工法、建材規格、工程預算書及工程數量切結書【附件1-9】等
,並至少應包括:
(1)建築圖說:平、立面圖、建蔽率、容積率及獎勵容積檢討。
(2)工程預算書:總價表、詳細表。 (3)建材規格與設備系統說明:
甲. 外牆、門廳及梯廳、地坪、內牆及平頂裝修材規格及品牌。
乙. 門窗及五金、衛浴設備、廚具、給排水、電力及電氣
、電梯、空調(商場、辦公室及旅館等商業使用空間
)、保全及監控系統、消防、網路及通訊系統、停車場等設備規格及品牌。
(4)各樓層產權面積計算表。
5. 依建築相關法令應檢附之防災計畫。
6. 依水土保持、環境保護相關法令提送水土保持計畫、環境影響評估計畫等。
7. 與捷運系統相關設施銜接計畫。
8. 財務計畫:包括財務基本假設與參數設定、預估投資總金額、預估營運收支總金額、資金籌措與償還計畫、分年現金流量、投資效益分析。
9. 開發時程計畫。
10. 營運管理計畫。
11. 投資申請人與主管機關、土地所有人合作條件、分收比例及其他相關權利義務之分析與評估。
12. C1、D1(東半街廓)建物間之整體規劃構想。
13. 其他有關土地開發事項。
14. 另以密封提送之項目(請依申請投資標別以【附件1-10】
、【附件1-11】、【附件1-12】之「投資申請人承諾事項一覽表」填列):
(1) 承諾予地主之權配最低比例(詳本須知「十三、特別條款(一)」)。
其依照下列注意事項核計:
甲. 本案C1及D1(東半街廓)用地都市計畫之細部計畫規定依「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辦理開發時容積率可提高至1150%,其超出基準容積率800%之獎勵容積率為350%。惟該獎勵容積由本府以捷運主管機關身份取得並支付建造成本者,在C1基地部分本府為半數
(即175%);在D1基地部分本府為全數(即350%)。另投資申請人之建築設計於結構條件及相關建築法令允許下應儘可能達到允建容積上限。
乙. 投資申請人與地主之權益分配係依雙方之貢獻成本比例計算並以徵求基準日為勘估時點。
土地貢獻成本為辦理土地開發各地號土地合併後之整宗土地總市值(勘估時點之整宗土地總市值再加計開發年期之土地利息成本)。
建物貢獻成本包括共構歸墊款、建物設計費用(屬 C1 及D1 基地大樓共構下部結構及C1 基地大樓上部結構之細部設計部分已內含於共構歸墊費中)、建物建造費用(包括土木、機電空調、自動化、植栽及共
構裝修等材料設備之施工、監造、管線申請、證照、雜項等直接費用及包含安衛、保險、管理、稅利等以直接費用一定比例計算之間接費用,屬投資人必須支付營建業者所須相關費用,並以勘估時點之營建物價估算,但不包含已計入共構歸墊款中之營建成本,惟另含主管機關取得捷運獎勵之委建成本)、利息費用
、稅管費(屬開發土地分割、合併鑑界、所有權移轉
、登記規費、代書費、建物完成後合建分坪之土地建物相互移轉營業稅...等所需相關稅費及聯合開發投資人方案規劃、財務評估、風險分擔及分包廠商之管理、發包、雜項支出等費用及利潤)及其他經執行機構、投資人及公、私地主共同認定之必要費用(如變更設計、設備裝修費或處理費、本基地內與重慶北路上方之人工平臺費用、D1 基地南側之通風井美化工程設計施工費用、臺電 161KV 降壓至 22.8KV 之相關變壓設備費用及其他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之公共基金等屬本案投資人應辦理事項之相關成本)
;惟如屬投資申請人於開發建議書內另外承諾捐贈之
公益設施相關費用,則應由投資申請人自行負擔成本而不得計入權益分配之建物貢獻成本。
其權益分配計算方式之說明詳如本須知附件4。
丙. 投資申請人與地主權益分配比例中屬投資人貢獻總成本之計算結果,不因投資申請人是否選擇由本府參與本開發案之部分投資而有所變動。(本府參與部分投資所獲權益之計算方式,請參考本須知「十三、特別條款(三)」之規定)
(2) 要求政府出資情形(要求捷運主管機關取得之獎勵樓地板委建費用提前支付或政府部分投資,詳本須知「十三
、特別條款(二)及(三)」)。
(3) 承諾予地主及主管機關自起始營運日起十年內之最低年租金(以開發完成後地主或主管機關取得之不動產總值乘以投資申請人所提之年租率計算,詳本須知「十三、特別條款(四)」)。
以上三項投資申請人以密封方式提送之承諾事項,將於本府捷運工程局召開各標別之開發建議書審查及評選會議進行評分時開封且不得於審查及評選會議中另以口頭或書面要求作任何變動。
(四) 申請書件製作規則如下:
1. 本須知附件1之申請書件格式應打字或以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正楷填寫,並經簽名或蓋章;資格證明文件無法提供正本者得以影本檢附,惟本府捷運工程局得通知申請人或被授權人提出正本以供查驗。
2. 開發建議書中除本xxx、(三)第4.項之「工程數量切結書
」(2份)及第14.項以密封提送之項目(1份)須另行檢附外,應以A4尺寸(21公分×29.7公分)紙張由左到右横式直書撰寫,圖表摺成A4尺寸,裝訂成冊,並提供全部內容可供編輯之電子檔案乙份。
3. 投資申請人對本開發案基本(概念)設計有修正建議者,應製作修正前後對照資料表,附於開發建議書內,同意接受本府之基本(概念)設計者免送。
4. 開發建議書中應製作「目錄」,標示各章節名稱及包含但不限於本須知六、(三)內容,與本須知附件3「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投資申請案件審查及評選作業原則」之附表三「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評選投資申請人評分表」評分項目等所在頁碼以利評分作業。
5. 開發建議書本文(包含建築設計圖說)頁數不得超過200頁
,超過部分不列入評分依據,惟其「封面」、「封底」、「隔頁」、「目錄」、「附件」不計。
(五) 投資申請人應提送一般資格及能力資格證明文件2份(申請保證金繳納證明文件1份)及開發建議書30份,提送資格證明文件時應另行檢附經申請人或被授權人填列並簽章之自主檢核表(【附件1-13】或【附件1-14】)乙份。
(六) 本府捷運工程局收受各項申請書件後,除非為通知投資申請人辦理補正之必要,否則皆不予退還。
七、 申請保證金
(一) 申請投資各標別應繳交之申請保證金皆為1億3,000萬元,同時申請多數標者應依所投標數分別繳納申請保證金。申請人擁有第一標或第二(甲)標之C1用地土地或取得該土地所有人之同意書者,申請保證金依其擁有或取得該土地所有人同意書之土地面積佔第一標或第二(甲)標土地面積之比例減繳。
(二) 申請保證金得以下列一種以上型式繳納:
1. 現金
2. 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
3. 金融機構保付支票
4. 無記名政府公債
5. 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
6. 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
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並以「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基金臺灣桃園機場線計畫專戶」為受款人。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書面連帶保證繳納者,依其性質,應分別記載本府捷運工程局為質權人、被保證人,保證金繳納表件格式詳本須知附件2。
(三) 申請保證金繳納方法:
1. 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與無記名政
府公債:
(1) 投資申請人以現金繳納者,得逕向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屬各分行(以下簡稱台北富邦銀行
)繳入或由各金融機構電匯至台北富邦銀行營業部之
「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基金臺灣桃園機場線計畫專戶」 (帳號:20033175511-6),取得銀行核發之收據聯後,將該收據聯(正本)附於申請書件內寄(送)達。
(2) 除現金外,投資申請人得將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與無記名政府公債直接附於申請書件內寄(送)達,本府捷運工程局於收件後製發憑據送交投資申請人。或逕向本府捷運工程局出納單位繳納,取得本府捷運工程局製發之憑據後,將該憑據(影本)附於申請書件內寄(送)達。
2. 設定質權之定期存款單:
投資申請人應在截止收件五個辦公日前持財政部登記核准之金融機構簽發之定期存款單所附之空白定期存款質權設定申請書【附件2-1】,向本府捷運工程局申請在該申請書上用印,俟本府捷運工程局蓋妥後,攜帶該申請書逕向該簽發定期存款單之金融機構辦理質權設定,設定完妥後,投資申請人得將存單、覆函【附件2-2】、實行質權通知書【附件2-3】及質權消滅通知書【附件2-4】直接附於申請書件內寄(送)達,本府捷運工程局於收件後製發憑據送交投資申請人。或逕向本府捷運工程局出納單位繳納,取得本府捷運工程局製發之憑據後,將該憑據(影本)附於申請書件內寄(送)達。
3. 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
投資申請人自行向銀行申請辦理申請保證金連帶保證書
【附件2-5】,該保證書應由銀行負責人或代表人簽署並加蓋銀行印信,投資申請人得將該保證書直接附於申請書件
內寄(送)達,本府捷運工程局於收件後製發憑據送交投資申請人。或逕向本府捷運工程局出納單位繳納,取得本府捷運工程局製發之憑據後,將該憑據(影本)附於申請書件內寄(送)達。
(四) 申請保證金應以申請人或合作人名義繳納,以合作人名義繳納者,須提供擔保物提供書【附件2-7】。
(五) 投資申請人之申請保證金退還時機
1. 申請投資各標別之申請保證金:
投資申請人之一般資格及能力資格經審查不符規定者,或於開發建議書審查及評選會議中由本府捷運工程局開啟之密封文件承諾值未達本須知十三、特別條款(二十二)所訂門檻值,或評選會議中評比後之「總得分」不及門檻分數80分時,本府捷運工程局即以書面通知領回申請保證金
。
2. 申請投資第一標者之申請保證金:
本標別有投資申請人與本府完成簽訂投資契約書時,本府捷運工程局即以書面通知其他投資申請人領回申請保證金。
3. 申請投資第二(甲)標或第二(乙)標者之申請保證金:
(1) 本府捷運工程局召開第一標之開發建議書審查及評選會議後,如有投資申請人取得與本府簽訂投資契約書之權利時,第二(甲)標或第二(乙)標之申請保證金將先行退還。惟第一標之投資申請人若均未與本府完成簽訂投資契約書時,則已先行退還之第二(甲)標或第二(乙)標申請保證金應依本府捷運工程局通知期限繳回,否則即喪失投資申請資格且不得參與後續該標別之開發建議書審查及評選會議。
(2) 所申請標別如有投資申請人與本府完成簽訂投資契約
書時,本府捷運工程局即以書面通知其他投資申請人
領回申請保證金。
4. 前述未盡事項,依本須知附件3之審查及評選作業原則有關申請保證金退還之相關規定辦理。
(六) 依本須知規定應退還申請保證金時,以保證金繳納名義人為通知及退款對象,保證金繳納名義人應於本府捷運工程局通知期限內無息領回申請保證金。
八、 申請作業程序
(一) 本府捷運工程局以書面徵詢C1用地土地所有人優先申請投資意願及公告公開徵求投資人後,有意申請投資者應於徵求基準日翌日起至100年12月27日止洽本府捷運工程局購買本須知及甄選文件,欲申請投資第一標或第二(甲)標之 C1用地土地所有人,於上述期限內另須以書面掛號郵寄或自行送達本府捷運工程局答覆優先申請投資意願,答覆日期以交郵當日郵戳或機關收文戳認定,逾期視為放棄優先申請投資權利。
C1用地土地所有人之土地屬共有者,於答覆願意優先申請投資時,應一併檢附共有人持有土地面積合計逾三分之二
,或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持有土地面積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書
,未檢附或檢附不齊者,視為放棄優先申請投資權利;私有土地部分之面積及人數計算方式,係以與本府簽訂土地聯合開發契約辦理土地交換之私地主,其於交換前原持有地號土地為認定標準,且交換前任一地號土地由本府徵收部分之面積及人數均不列入計算(詳附件7)。
(二) 申請投資本開發案之所有標別者,皆應自101年1月9日起至
101年2月16日止之期間內繳交申請保證金並提送本須知六
、(一)(二)所列申請書件,C1用地之土地所有人申請投資第一標或第二(甲)標者,並須經本府捷運工程局審查符合優先
申請投資資格,且未依前述規定期限辦理者,視為放棄申請投資。
(三) 申請投資本開發案之所有標別者,經本府捷運工程局通知申請本開發案之一般及能力資格審查符合規定後,皆應於 101年5月16日前提送本須知六、(三)所列申請書件,未依前述規定期限辦理者,視為放棄申請投資。
(四) 申請書件應掛號郵寄或自行送達本府捷運工程局,提送日期以交郵當日郵戳或機關收文戳認定,未依前述規定期限提送者,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展延並視為放棄申請投資,已繳納之申請保證金無息退還。
(五) 投資申請人提送資格證明文件有缺漏時,應依下列規定補正:
1. 投資申請人應於接獲本府捷運工程局之書面補正通知後
,依通知期限將補正資料掛號郵寄或自行送達本府捷運工程局,提送補正書件日期以交郵當日郵戳或機關收文戳認定,逾期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2. 投資申請人對未通知補正之書件不得補正或要求更換,本府捷運工程局審查時仍以原提送者為準,非通知補正者不予採用,投資申請人對已送達之補正書件亦不得要求抽換
。
九、 甄選作業程序
(一) 本府捷運工程局對本投資申請案件之審查及評選依「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C1、D1(東半街廓)聯合開發區(捷)用地土地開發投資申請案件審查及評選作業原則」(詳本須知附件3)辦理。
(二) 申請作業程序開始後,本府捷運工程局得因投資申請人資格不符,以書面載明資格不符之理由駁回申請。
(三) 本府捷運工程局對投資申請案件之審查程序完成後,審查意見經報本府核定後即列為審定條件,由本府以書面通知獲得與本府簽訂投資契約書權利之投資申請人依審定條件簽訂投資契約書。
十、 簽約
(一) 投資申請人對非其開發建議書或於審查評選會議中之承諾事項之審定條件有意見時,應於本府書面通知送達日翌日起十日內敘明理由提出修正意見,否則應於本府書面通知送達日翌日起三十日內按審定條件簽訂投資契約書,未辦妥認許及分公司登記之外國公司並應於前述簽約期限前依我國法令完成認許及登記,逾期視為放棄簽訂投資契約書權利,本府捷運工程局由其他申請案件依序擇優遞補或重新徵求投資人,申請保證金不予發還。
(二) 投資申請人對前述非其開發建議書承諾事項之本府審定條件於期限內書面提出之修正意見,如本府不同意接受時,投資申請人仍應接受審定條件並於前述本府書面通知送達日翌日起三十日內按審定條件簽訂投資契約書,逾期視為放棄簽訂投資契約書權利,本府不負擔任何責任,本府捷運工程局由其他申請案件依序擇優遞補或重新徵求投資人
,申請保證金無息退還。
(三) 投資申請人簽約時應於本府捷運工程局備妥合約正本上簽名,逐頁蓋章,並同時繳交投資申請人開發建議書內預估投資總金額百分之三之履約保證金,除以申請保證金抵充外,不足之數比照本須知「七、(三)申請保證金」繳納方法於簽約同時繳足,未依期限繳交或未繳足者,視同放棄簽訂投資契約書權利,本府捷運工程局將由其他申請案件依序擇優遞補或重新徵求投資人,申請保證金不予發還。
(四) 投資申請人之淨值,若於本開發案申請期間已經提列其他本府捷運工程局辦理之開發申請案且與本府簽訂契約書者
,致投資申請人於簽訂本開發案投資契約書前之淨值不符合本須知五、(二)2.(2)之特別規定時,投資申請人應於本開發案簽約前按該開發案所佔出資比例乘以預估工程費(或預估開發費)百分之三十所得數額完成增資。
(五) 投資契約書正、副本之製作及裝訂費用由獲得簽訂投資契約書權利之投資申請人負擔,契約書正本2份由雙方各存乙份,副本12份供雙方使用(甲方10份、乙方2份)。
十一、 有關本府及投資人之各項權利義務事項詳如投資契約書(草案),惟該草案係以第一標之投資相關事宜而擬訂,未來若屬第二(甲)標或第二(乙)標之投資契約簽訂,將作部分文字之修正。
十二、 投資申請人與本府完成簽訂投資契約書成為投資人後之注意事項:
(一) 投資標的包含D1基地者應委託在內政部登記有案且加入建築師公會之開業建築師,且未受各級政府主管機關停業處分或未受各級政府機關依法公告停權者,負責本開發案 D1基地之設計及監造,並於簽訂投資契約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或依投資契約書規定期限將建築師資格證明文件提送本府捷運工程局審查,審查原則詳本須知附件3之附表六。
(二) 投資人應選擇符合下列條件之營造廠為本開發案之承造人:
1. 符合「營造業法」規定之甲級營造廠。
2. 外國營造廠應符合內政部函頒之「外國營造業登記等級及承攬工程業績認定基準」,並依「營造業法」之規定申請
營造業登記。
3. 曾完成25層樓以上建築鋼結構工程,並檢附相關證明。
4. 曾完成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承攬實績,其一次金額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投資人申請本開發案開發能力之規定(詳本須知「五、申請人資格條件(二)1.」表2)。
5. 未受各級政府營造主管機關停業處分或未經各級政府機關依法公告停止其投標權利者。
6. 前述審查原則詳本須知附件3之附表六。
(三)投資人選擇之水管、電器承裝業者及冷凍空調業者須符合各工程業規則規定,並依其登記類別承攬工程。
投資人應於申請建造執照三十日前將營造廠、水管、電器承裝業者、冷凍空調業者之資格證明文件提送本府捷運工程局審查,審查原則詳本須知附件3之附表六
(四)本案開發建物屬公有及投資人取得之產權,原則上應採分別共有方式辦理產權登記而由投資人統一經營,投資人應引入與開發建物營運項目相同或類似之營運經驗業者,並於建物申請使用執照前一年將業者資格證明文件提送本府捷運工程局審查,其分為物業管理(辦公室及停車場)
、百貨商場經營及旅館經營等三項目,每一項目應有三年以上之營運經驗,審查原則詳本須知附件3之附表六。
(五)投資人與土地所有人對本建物及土地之合作條件(合建分坪或由地主負擔取得建物之建築成本)、分收比例及其他相關權利義務,除應遵守投資申請本開發案時承諾予地主之底限外,另由投資人自行與土地所有人協商,就未達成權益分配協議之土地所有人,得申請本府捷運工程局代為協調,經協調二次仍無法達成本府與土地所有人簽訂之土地契約書所訂條件時,投資人應於協調會後三十日內交付仲裁,並依仲裁機構判斷辦理。
(六)投資申請人如未獲核定取得投資權,不得要求給付任何費用,如獲核定取得投資權,申請期間負擔之費用得經與土地所有人、主管機關協商後列入聯合開發成本,惟不得超過本須知「五、申請人資格條件(二)1.」表2建築開發實績累計金額千分之一。
(七)本須知對投資申請人之相關規定,視為爾後投資申請人簽訂投資契約書之一部分,與契約具有同等效力。
十三、 特別條款
(一) C1基地投資人與地主之權益分配以地主50%為最低比例, D1基地投資人與地主之權益分配以地主50%為最低比例。投資申請人所提C1或D1地主之權益分配比例將納入本府捷運工程局召開開發建議書審查及評選會議之評分項目(詳本須知附件3之附表五)。投資申請人提出之地主權益分配比例為承諾底限,屬市有地部分未來本府將依建造執照領得時所提送之工程預算書及當時之土地鑑價結果核算(雙方權益分配比例之計算方式同本須知六、(三)14.(1)乙.,惟勘估時點為投資人領得建造執照日),再與投資人協商調整,其他土地部分則由投資人自行與地主協商,惟兩者均不得低於投資申請人原承諾之最低比例。
(二) 本府以捷運主管機關身份取得之獎勵容積產權樓地板,原係以委建方式依投資人開發進度編列預算分期支付(開工時支付30%、完成建築物頂版時支付40%、取得使用執照時支付20%、完工交屋時支付10%)。惟投資申請人得選擇於與本府完成權益分配協商後,依未來計畫期程請求本府提前支付,其納入本府捷運工程局召開開發建議書審查及評選會議之評分項目(詳本須知附件3之附表五),相關本府所衍生之利息成本則於最後一期支付投資人時予以相抵,並於投資契約書中明訂相關信託機制以確保專款專用。
(三) 投資申請人可依本府捷運工程局所定額度選擇由本府參與本開發案之部分投資(本府投資額度上限,C1基地:新臺幣24億元、D1基地:新臺幣36億元),投資申請人所提本府投資額度納入本府捷運工程局召開開發建議書審查及評選會議之評分項目(詳本須知附件3之附表五),未來本府即依投資人開發進度編列預算分期支付(開工時支付30%
、完成建築物頂版時支付40%、取得使用執照時支付20%
、完工交屋時支付10%),並於投資人與本府完成權益分配協商之投資人比例所獲權值中(不含主管機關支付投資人捷運獎勵樓地板之建造成本),依本府投資比例註核計應分取之樓地板權值,其權值之計算與投資人和其他地主所達成之權益分配或委建之協商條件無涉。
註:本府投資比例
=本府投資額度÷(本府與投資人協商達成之單位建造成本
×總銷售產權面積-主管機關支付投資人之捷運獎勵樓地板建造成本)
(四) 投資申請人提出予地主及主管機關之統一經營年租金,自起始營運日起十年內應不低於地主及主管機關所取得開發後之不動產總值之2%(火險保費、地價稅及房屋稅由出租人負擔,水、電、瓦斯及管理費由承租人負擔,租約公證費雙方各負擔一半,免租金之裝潢期未來由雙方依實際需要協商議定),並納入本府捷運工程局召開開發建議書審查及評選會議之評分項目(詳本須知附件3之附表五)。未來無論投資人建議之統一經營租金計算採固定租金或包底抽成等方式,其支付予地主及主管機關之年租金,不得低於本府捷運工程局委託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價並經本府市有財產審議委員會審定後之不動產總值乘以投資申請人申請時承諾之年租率計算所得金額。
(五) 投資申請人於提送本須知六、(三)開發建議書時,應以專章
說明C1、D1(東半街廓)建物間之整體規劃構想,其內容包含但不限於建物外觀、樓層使用、地下層停車場管理、營運管理方式、平日及節慶燈光計畫、消防救災系統等,並以圖說顯示兩大樓之外觀、動線及使用之整體規劃構想,以作為評選之依據。
(六) 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C1、D1(東半街廓)開發建物之建築基本設計業經本府捷運工程局於捷運DA115設計標競圖甄選完成,委由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合作之日本建築師x總合計畫事務所及國內建築師xx聯合建築師事務所共同承攬,C1基地開發建物之建築設計、建造執照申請及施工監造事宜由xx聯合建築師事務所依相關規定辦理,投資人應配合本府捷運工程局核定之建築設計進行後續之施工及營運規劃,惟投資人得參與設計圖說審查,如投資人認為有修正設計之必要時,得提出修正方案經本府同意後辦理,且本府捷運工程局必要時得將DA115設計標顧問服務工作契約書中特定服務範疇(附錄D、2.2.6.4章節)所列項目,包括C1基地開發建物之建照申請、施工監造及建築師、相關技師簽證等工作(詳本須知附件6)
,以簽訂三方契約書方式委由投資人繼受本府捷運工程局
之相關權利義務;另D1基地開發建物,投資人應自行委託建築師配合基本設計進行後續之細部設計、建照申請、施工監造、施工及營運規劃,並應與C1基地整體考量配合,以塑造「國家門戶」之形象,其設計及營運規劃並應先送本府捷運工程局審查核定後方得據以辦理。
(七) 投資人對C1、D1(東半街廓)開發建物之外觀造型與開發規模應配合「國家門戶」整體意象,另因捷運設施之配置及兩開發大樓與捷運設施共構基礎業經本府捷運工程局完成設計並施工中,為避免影響捷運設施功能及通車時程,此部分如投資人認為有修正設計之必要時,應先提出修正方
案經本府同意方得變更。另C1基地大樓已由本府捷運工程局委託辦理細部設計,並據以完成共構基礎設計,投資人對於C1基地大樓之主要結構系統(包括結構柱、大樑、剪力牆、斜撐等以及相關之制震構材及設備等之結構體主要構件)設計原則不得更改以免影響結構設計安全。投資人認有設計變更之必要時,需提送本府捷運工程局審查核定後辦理,如因而衍生費用之增加,除經本府及相關地主同意納入開發成本者外,由投資人自行負擔。有關結構系統之變更,應符合已完成設計之共構基礎容許應力,並檢附結構技師簽證文件。
(八) 投資申請人於申請投資期間應依本府捷運工程局通知無償配合參與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三重至臺北段計畫設計標(以下簡稱DA115設計標)相關界面協商作業並提供有利提高開發效益之建物使用計畫,本府捷運工程局得就上述相關圖說為最終決定,投資申請人於取得投資權後須依照本府捷運工程局核定圖說配合辦理開發建物之興建事宜。
(九) C1、D1(東半街廓)開發建物相關外審作業由本府捷運工程局先行送審後,因投資人研議之開發建議或要求變更設計內容致衍生之重新送審費用應由投資人負擔。
(十) 投資人應配合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建設計畫時程作業,該計畫時程依本府捷運工程局通知辦理。
(十一) 投資人對於各樓層之用途、隔間及配置,不得超過各樓層之設計載重, 各樓層隔間牆其均佈重量不得超出 100kg/㎡。投資人對於C1、D1(東半街廓)開發建物之規劃設計,其各樓層之用途及配置,亦應符合都市計畫、建管及相關法令規定下整體規劃設計;依95年10月17日發布實施之「擬定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C1、D1東半街廓
聯合開發區(捷)細部計畫案」規定,本案基地開發不得為住宅使用,另為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17至22組及第 32組使用時,合計不得超過允建樓地板面積之40%。
(十二) C1及D1基地與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臺北站共構工程已由本府捷運工程局先行施作,共構施工範圍包含兩棟大樓之地下四層至地上二樓頂版,投資人應歸墊費用預估金額及時xxx須知附件5,實際金額及歸墊期限依本府捷運工程局核定為準。
(十三) C1、D1基地建築線以內及C1、D1基地間之重慶北路上方以及由C1連接至臺北車站間人工平臺(含臺北車站需配合施作事項)之設計、施工,與預留由C1、D1基地連接交六廣場、交八廣場、E1街廓、E2街廓間人工平臺銜接設施(人工平臺不含)均屬投資人應辦理範圍,其實際施作範圍及設計以本府捷運工程局核定為準。C1及D1基地內、重慶北路上方人工平臺設計、施工費用及預留與其他人工平臺之銜接設施費用納入投資人之貢獻成本,其中C1基地與D1基地間以重慶北路中心線為界分別計算
。其他基地外現階段已規劃之人工平臺設計及施工所需
費用,則由本府參與開發之C1基地應行分配之權值中抵付。若未來有必要時,基地以外之其他銜接人工平臺及其附屬設施本府亦得委託投資人一併設計或施工,投資人不得拒絕,其費用由本府捷運工程局與投資人另行議定。上述屬基地內之人工平臺、開發大樓產權範圍內之通道或公益設施,投資人應負責與相關主管機關協商完工後之管理維護權責,若無相關單位或機關同意負擔管理維護責任時,投資人則應於未來開發大樓住戶規約中明訂前述各項設施之管理維護方式,以確保大樓之整體營運品質;另由投資人於申請投資時所承諾額外捐贈且非屬基地內之公益設施,其管理維護權責則由投資人自
行負擔。
(十四) C1、D1(東半街廓)開發建物之整體外觀及內部使用規劃應整體考量且地下空間連通使用,依本案細部計畫之都市設計管制要點規定,兩基地設置汽、機車停車格位總和應達800格小汽車位、500格機車位,C1及D1基地個別應設置汽、機車位於扣除捷運停車轉乘需求後,依允建樓地板面積比例分配。所有停車位應整體規劃使用,投資人應將整體使用管理計畫及本開發建物停車管制計畫納入開發建議書,未來使用管理依本府捷運工程局核定為準。依目前規劃,C1基地地下計206個小汽車停車位, D1基地地下計630個小汽車停車位、520個機車停車位,依二基地允建樓地板面積比例計算,C1用地應提供346個小汽車停車位、215個機車停車位,故應分攤D1(東半街廓)用地140個小汽車停車位及215個機車停車位之設計、施工及相對應之土地費用,並取得其產權及土地持分,未來實際車位數則依投資人於法令規定許可下之建築設計為準。另有關投資申請人於計算C1及D1基地之權益分配中屬投資人貢獻總成本仍以各自基地內實設之車位數核計,未來C1及D1基地實際分配車位數再依前述管制要點規定辦理,並由相關權益人協商分配及找補差額費用。
(十五) 共構工程聯合開發空間之區位及面積依本府捷運工程局核定辦理,惟重慶北路下方樓地板空間原則上不得登記為聯合開發大樓所有。
(十六) 投資人應與CA450B標(CA441F〔A1車站與C1/D1共構土木結構工程〕、CA386〔A1車站之電扶梯、電梯及連通電動步道工程〕)、CA441H〔A1車站與C1/D1共構建築裝修工程〕、CA384〔三重站尾軌至A1車站間之水電、環控
工程〕廠商協調確認本大樓施工所需之塔吊預定位置及預埋件、開口、套管等相關處理方式。
(十七) C1基地開發大樓申請建照預繳設計費應由投資人依本府捷運工程局通知支付,另D1基地開發大樓之設計、監造及建造執照、使用執照相關作業均由投資人自行辦理, C1及D1基地開發大樓屬起造人應負擔之規費亦由投資人負擔,並分別納入各該大樓之開發成本計算。
(十八) 投資人應設置具統一操控功能之夜間照明設施並長期保持建築物外牆之美觀,且應提供包括規劃平日及重要節慶之燈光計畫,提送本府捷運工程局報本府核定後辦理
。
(十九) C1及D1兩基地開發大樓應有反恐考量,可參考DA115標提供之「C1/D1開發大樓電子安全系統暨防恐系統建置及管理」規劃報告,購買本須知者不得對外散布。
(二十) 本案地下共構工程已於重慶北路下方之地下 B2 層至 B4層預留足夠空間,提供聯合開發投資人自行規劃未來電源供應之可行方案,倘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未來無法提供 22.8KV 電源予本基地開發大樓,則投資人必須於本預留空間裝設 161KV 降壓至 22.8KV 之相關變壓設備,其費用納入投資人貢獻成本並依C1 及D1 兩基地面積比例分算,惟未來若確定無採購相關設備之必要,已計入投資人貢獻成本之預估費用應辦理找補。
(二十一) C1及D1兩基地開發大樓均採由投資人統一營運管理。
(二十二) 投資申請人之開發建議書評選時,承諾予地主之權益分配最低比例低於門檻比例50%或承諾予地主及主管機關自起始營運日起十年內之最低年租金低於地主及主管機關所取得開發後之不動產總值乘以門檻年租率
2%者,無法取得與本府簽訂投資契約書之權利;若符
合上述權益分配門檻比例及門檻年租率而「總得分」不及門檻分數80分者,亦無法取得與本府簽訂投資契約書之權利。
(二十三) 本投資申請案之第一標及第二(甲)標,需以地主名義與本府簽訂聯合開發投資契約為投資人,其後縱然經本府同意將投資人名義移轉為第三者,原簽約之投資人仍需列為投資契約之連帶債務人,於投資契約存續期間對本府負連帶債務責任,不得解除。
(二十四) C1及D1基地內南側現有臺鐵及高鐵地下穿越設施,投資人於本開發案興建或營運期間不得影響其正常營運
。
十四、 本須知附件
(一) 附件1、申請書件格式
(二) 附件2、保證金繳納表件格式
(三) 附件3、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C1、D1(東半街廓)聯合開發區(捷)用地土地開發投資申請案件審查及評選作業原則
(四) 附件4、投資人與地主權益分配計算方式之說明
(五) 附件5、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C1、D1(東半街廓)聯合開發投資人預估歸墊費用總表
(六) 附件6、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DA115 設計標顧問服務工作契約書(特定服務範疇:附錄 D、2.2.6.4)部分章節
(七) 附件7、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 C1 用地內私有土地與本府交換土地前後一覽表
(八) 附件8、「臺北市政府甄選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 C1、D1(東半街廓)聯合開發區(捷)用地土地開發投資人」作業流程圖
附件1
申請書件格式
申請書(土地所有人為自然人適用)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申請投資標別 (請勾選一項) | 臺 灣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聯 外 捷 運 系 統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 C1、D1(東半街廓)聯合開發區(捷)用地土地開發案 □第一標(C1 及 D1 兩基地) □第二(甲)標(C1 基地) | ||||||||||||
申 請 人 | 姓 名 | 身 分 證號 碼 | |||||||||||
出生日期 | 年 月 日 | 聯絡電話 | (日) (夜) | ||||||||||
戶 籍 地 | |||||||||||||
通 訊 處 | |||||||||||||
聲 | 明 | 事 | 項 | 申請人所繳交之申請書件保證無訛,證明文件影本均與正本相符,如有偽造、變造,應負一切損害賠償及法律責任,並同意由臺北市政府沒收所繳一切款項。 | |||||||||
檢 | 附 | 證 | 件 | 1.身分證影本 2.印鑑證明 |
此致
臺北市政府
申請人: (簽章)
註:本申請書請逕送本府捷運工程局
申請書(土地所有人為法人及申請第二(乙)標者適用)
申請投資標別 (請勾選一項) | 臺 灣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聯 外 捷 運 系 統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 C1、D1(東半街廓)聯合開發區(捷)用地土地開發案 □第一標(C1 及 D1 兩基地) □第二(甲)標(C1 基地) □第二(乙)標(D1 基地)※ | ||||
申 請 人 | 法 人 名 稱 | ||||
統 一 編 號 | (未辦妥認許登記之外國公司填具證明文件號碼) | 聯絡電話 | (日) (夜) | ||
主 事 務 所地 址 | |||||
代 表 人 | 姓 名 | 身分證號碼 | ( 外國人填具外國護照號碼 ) | ||
出生日期 | 年 月 日 | 聯絡電話 | (日) (夜) | ||
戶 籍 地 | |||||
通 訊 處 | |||||
聲 明 事 項 | 申請人所繳交之申請書件保證無訛,證明文件影本均與正本相符,如有偽造、變造,應負一切損害賠償及法律責任,並同意由臺北市政府沒收所繳一切款項。 | ||||
檢 附 證 件 | 1.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影本 2.代表人身分證影本 3.當年度完稅證明或稅捐機關證明影本(屬外國公司者之相關證明文件須經該公司所在國公證機構及中華民國駐外單位認證並檢附中文譯本,另已完成認許登記者檢附認許及分公司登記表影本,尚未完成者檢附備案文件及允諾書【附件 1-7】) |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此致 臺北市政府
申請人: (簽章)
代表人: (簽章)
申請投資標別 ( 請勾選一項) | 臺 灣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聯 外 捷 運 系 統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 C1、D1(東半街廓)聯合開發區(捷)用地土地開發案 □第一標(C1 及 D1 兩基地) □第二(甲)標(C1 基地) | ||||||
合 作 人 | 公司法人名稱 | ||||||
營 利 事 統 一 編 | 業 號 | (未辦妥認許登記之外國公司填具證明文件號碼) | 聯絡電話 | (日) (夜) | |||
主 事 務地 | 所址 | ||||||
代 表 人 | 姓 | 名 | 身分證號碼 | ( 外國人填具外國護照號碼 ) | |||
出生日期 | 年 月 日 | 聯 絡 電 話 | (日) (夜) | ||||
戶 籍 地 | |||||||
通 訊 處 | |||||||
聲 | 明 | 事 | 項 | 合作人所繳交之申請書件保證無訛,證明文件影本均與正本相符,如有偽造、變造,應負一切損害賠償及法律責任,並同意由 臺北市政府沒收所繳一切款項。 | |||
檢 | 附 | 證 | 件 | 1.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影本 2.代表人身分證影本 3.當年度完稅證明或稅捐機關證明影本(屬外國公司者之相關證明文件須經該公司所在國公證機構及中華民國駐外單位認證並檢附中文譯本,另已完成認許登記者檢附認許及分公司登記表影本,尚未完成者檢附報備文件及允諾書【附件 1-7】) |
合作人資料表(申請第一標或第二(甲)標者之合作人適用)
合作人: (簽章)
代表人: (簽章)
申請人: (簽章)
代表人: (簽章)
(申請第一標或第二(甲)標者適用)
【附件 1-4】
合作意願書
立意願書人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以下簡稱丙方)
(以下簡稱xx)
(以下簡稱戊方)
(以下簡稱己方)為合作投資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案,茲議定合作條款如下:
第一條 合作標的
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 C1、D1(東半街廓)聯合開發區(捷)用地土地開發案之
□第一標(C1 及 D1 兩基地)
□第二(甲)標(C1 基地)
(以下簡稱本開發案)。
第二條 合作期間
自本意願書簽訂日起至本開發案之權利義務全部履行或解除終止後為止。
第三條 合作關係
一 、 依 臺 北 市 政 府 96 年 11 月 2 日 府 捷 聯 字 第 09632606100號公告之「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 C1、D1東半街廓聯合開發區(捷)開發內容及管制規定」,甲方所有坐落 市( 縣)區(市、鎮、鄉) 段 小段 地號土地共 筆係屬本開發案用地範圍(土地面積及權利範圍詳土地清 冊), 經甲方表達優先投資意願並經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審查後, 獲 年 月 日府捷聯字第 號函通知符合優先投資資格。
二、甲方依「臺北市政府甄選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 C1、D1(東半街廓)聯合開發區(捷)用地土地開發投資人須知」規定,覓得符合能力資格之乙方、丙方、xx、戊方、己方合作本開發案。
三、乙、丙、丁、戊、己五方於參與合作前,對於本開發案內容及應遵守之「臺北市政府甄選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 C1、D1(東半街廓)聯合開發區(捷)用地土地開發投資人須知」相關規定均完全瞭解,甲方獲得投資權時,乙、丙、丁、戊、己五方就「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 C1、D1(東半街廓)聯合開發區(捷)用地土地開發投資契約書」內容與甲方負連帶履約責任,並明確簽認。
第四條 其他協議事項
第五條 爭議處理
關於本意願書之任何爭議,甲、乙、丙、丁、戊、己方均同意準據中華民國法令,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六條 合約簽訂
本意願書一式 份經公(認)證後,一份由公(認)證人收存,二份送交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餘由甲、乙、丙、丁、戊、己方各執乙份為憑。
立意願書人
甲方(C1 土地所有人):
(簽章)
乙方: (簽章)
代表人: (簽章)
丙方: (簽章)
代表人: (簽章)
xx: (簽章)
代表人: (簽章)
戊方: (簽章)
代表人: (簽章)
己方: (簽章)
代表人: (簽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授 權 書(申請第一標或第二(甲)標者適用)
【附件 1-5】
稱 謂 | 姓 名 ( 或 法 人 名 稱 ) | 身 分 證 號 碼 ( 或 統 一 編 號 ) | 戶 籍 地 址 ( 或 主 事 務 所 地 址 ) | 聯 絡 電 話 |
授權人 (申請人) | (日) (夜) | |||
授權人 (合作人) | (日) (夜) | |||
授權人 (合作人) | (日) (夜) | |||
授權人 (合作人) | (日) (夜) | |||
授權人 (合作人) | (日) (夜) | |||
被授權人 (代理人) | (日) (夜) | |||
授權事項 | 代理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 C1、D1(東半街廓)聯合開發區(捷)用地土地開發案第 標( 基地)之下列一切有關事宜: (不同意授權項目應劃刪除線並用印)一、申請事宜。 二、簽訂「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 C1、D1(東半街廓)聯合開發區(捷)用地土地開發投資契約書」。 三、執行「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 C1、D1(東半街廓)聯合開發區(捷)用地土地開發投資契約書」。 四、其他:(請自行填寫授權事項) |
註:授權人及被授權人為法人者,應同時填具代表人姓名及相關資料。
此致
臺北市政府
授 權 人: (簽章)
代 表 人: (簽章)
授 權 人: (簽章)
代 表 人: (簽章)
授 權 人: (簽章)
代 表 人: (簽章)
授 權 人: (簽章)
代 表 人: (簽章)
授 權 人: (簽章)
代 表 人: (簽章)
被授權人: (簽章)
代 表 人: (簽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 1-7】
(申請第二(乙)標者適用)
【附件 1-6】
共同申請協議書
(以下稱甲方)
立協議書人
(以下稱乙方)
(以下簡稱共同申請人) (以下稱丙方)
(以下稱xx)
(以下稱戊方)
為共同申請投資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案,茲議定條款如下:一、共同申請標的
「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 C1、D1(東半街
廓)聯合開發區(捷)用地土地開發案」之第二(乙)標(D1 基地,以下簡稱本開發案)。
二、共同申請關係
(一)共同申請人依「臺北市政府甄選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 C1、D1(東半街廓)聯合開發區(捷)用地土地開發投資人須知」規定,共同申請本開發案。
(二)共同申請人同意由 為授權代表,並以授權代表之負責人為代表人,負責與臺北市政府或其所屬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機關)意見之聯繫,授權代表人具名代表共同申請人之行為,均視為共同申請人全體之行為。機關對代表人之通知,與對共同申請人之通知具同等效力。
(三)投資權取得前,共同申請協議書之主體及內容均不得變更,否則視為資格不符,取消資格。惟投資權取得後,內容未經機關書面同意前不得
變更或終止。
(四)取得投資權後,共同申請人之各成員同意就與臺北市政府簽訂之投資契約所生之一切債務,對臺北市政府負連帶履約責任。
三、各申請人之主辦項目:甲方:
乙方:丙方:xx:戊方:
四、各申請人之出資比例
甲方:乙方:丙方:xx:戊方:
五、爭議處理
關於本協議書之任何爭議,全體共同申請人均同意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六、本協議書於取得投資權後納入投資契約。協議書內容與契約規定不符者,以投資契約約定為準。
七、其他協議事項:
八、本協議書由各申請人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簽署,分別加蓋公司印信,一式 份,經公證或認證後生效,1 份由公(認)證人收存,2份送交機關,餘由全體共同申請人各執 1 份為憑。
共同申請人
甲方: (簽章)
代表人: (簽章)
乙方: (簽章)
代表人: (簽章)
丙方: (簽章)
代表人: (簽章)
xx: (簽章)
代表人: (簽章)
戊方: (簽章)
代表人: (簽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允 諾 書
茲為申請投資「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 C1、D1(東半街廓)聯合開發區(捷)用地土地開發案」之第 標,允諾本投資申請人於得標取得簽訂投資契約書權利後辦妥外國公司之認許及分公司登記,且如未能依本投資申請案之甄選須知規定於簽約期限前辦理完成者,則本投資申請人同意放棄簽訂投資契約書之權利,並同意由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沒入申請保證金。
此致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立書人: 代表人: | (簽章) (簽章) |
立書人: | (簽章) |
代表人: | (簽章) |
立書人: | (簽章) |
代表人: | (簽章) |
立書人: | (簽章) |
代表人: | (簽章) |
立書人: | (簽章) |
代表人: | (簽章) |
立書人: | (簽章) |
代表人: | (簽章)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註:外國公司申請投資時尚未依我國公司法規定辦妥認許及分公司登記者,投
資申請人(含申請人、合作人或共同申請人)須全體同時簽具本允諾書。
開發實績彙總表
法人名稱: 會計師簽證:
設立日期: 簽證日期: 年 月 日
年 | 度 | 損 益 認 列 之 方 法 (全部完工法或完工比例法) | 營 | 業 | 收 | 入 | 備 | 註 |
年 | 度 | 出 租 資 產 及 待 售 房 地 (增列營業型之資產、存貨) | 帳 | 載 | 成 | 本 | 備 | 註 |
合 | 計 |
單位:新台幣/元填表說明: 1.上表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數之營業收入填載,惟如採財務簽證之營業
收入則各年度前後應一致採用,反之,採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數字亦同。
2.如採財務簽證之營業收入,如其會計師查核意見為針對營業收入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時,則該年度不予計入。
3.有關出租資產及待售房地係依最近一年財務報表之帳載成本認列。
4.如屬外國公司之建築開發實績,應依我國商業會計法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予以調整,並依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以新臺幣折算之。
工程數量切結書
茲切結於臺北市政府甄選「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 C1 、D1 (東半街廓)聯合開發區( 捷) 用地土地開發案」第 標
( 基地),投資人提送之開發建議書內工程預算書所列建材及設備系統等各單項工程數量,與未來建造執照圖說核算數量相較,除受都市設計審議、環境影響評估、結構外審或配合 貴府要求致新增之工作項目並經 貴府同意外,高估百分之十以上者,則依建造執照圖說核算數量調降立切結書人之權益分配比例,低估部分由立切結書人自行吸收,恐口無憑,特立此切結書,由投資申請人共同簽署。
此致
臺北市政府
立切結書人: (簽章)
代表人: (簽章)
立切結書人: (簽章)
代表人: (簽章)
立切結書人: (簽章)
代表人: (簽章)
立切結書人: (簽章)
代表人: (簽章)
立切結書人: (簽章)
代表人: (簽章)
立切結書人: (簽章)
代表人: (簽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註:本切結書請依本案甄選須知規定於提送開發建議書時另行檢附正本 2 份。
投資申請人承諾事項一覽表
(第一標適用)
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C1、D1(東半街廓)聯合開發區(捷)用地 申請標的:C1及D1基地 | ||||||
項 目 | (1) | (2) | (3) | |||
承諾予地主之權配最低比例 [門檻比例皆為50%] | 要求政府出資情形 | 承諾予地主及主管機關 自起始營運日起十年內之最低年租金 [門檻年租率為2%] | ||||
C1 | D1 | |||||
投 資 申 請 人 承 諾 內 容 | 承諾最低比例 % | 承諾最低比例 % | 主管機關委建費用支付投資人方式 [請勾選] (二選一) | 權益分配協商完成依工程進度付款 (開工30%、樓地板完成40%、 領得使照20%、完工10%) | 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委託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價並經臺北市政府市有財產審議委員會審定後之不動產總值乘以年租率 %計算 | |
權益分配協商完成且依投資人開發建議書之計畫期程付款 | ||||||
要求政府投資額度 (億元) [請勾選] (七選一) | 0 | |||||
10 | ||||||
20 | ||||||
30 | ||||||
40 | ||||||
50 | ||||||
60 |
填表說明:
1.本表應打字或以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正楷填寫並勿塗改。
2.(1)項及(3)項請填列數字,取小數點後兩位。
3.(2)項請依「主管機關委建費用支付投資人方式」(二選一)及「要求政府投資額度」(七選一)分別勾選。
申請人或被授權人: (簽章)
註:請依本案xxxxx、(三)第14項規定於提送開發建議書時另以密封提送,本府捷運工程局將於召開開發建議書審查及評選會議時開封且不得變動。
投資申請人承諾事項一覽表
(第二(甲)標適用)
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C1、D1(東半街廓)聯合開發區(捷)用地 申請標的:C1基地 | |||||
項 目 | (1) | (2) | (3) | ||
承諾予地主之權配最低比例 [門檻比例為50%] | 要求政府出資情形 | 承諾予地主及主管機關自起始營運日起十年內之最低年租金 [門檻年租率為2%] | |||
投 資 申 請 人 承 諾 內 容 | 承諾最低比例 % | 主管機關委建費用支付投資人方式 [請勾選] (二選一) | 權益分配協商完成依工程進度付款 (開工30%、樓地板完成40%、領得使照20%、完工10%) | 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委託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價並經臺北市政府市有財產審議委員會審定後之不動產總值乘以年租率 %計算 | |
權益分配協商完成且依投資人開發建議書之計畫期程付款 | |||||
要求政府投資額度 (億元) [請勾選] (七選一) | 0 | ||||
4 | |||||
8 | |||||
12 | |||||
16 | |||||
20 | |||||
24 |
填表說明:
1.本表應打字或以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正楷填寫並勿塗改。
2.(1)項及(3)項請填列數字,取小數點後兩位。
3.(2)項請依「主管機關委建費用支付投資人方式」(二選一)及「要求政府投資額度」(七選一)分別勾選。
申請人或被授權人: (簽章)
投資申請人承諾事項一覽表
(第二(乙)標適用)
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C1、D1(東半街廓)聯合開發區(捷)用地 申請標的:D1基地 | |||||
項 目 | (1) | (2) | (3) | ||
承諾予地主之權配最低比例 [門檻比例為50%] | 要求政府出資情形 | 承諾予地主及主管機關自起始營運日起十年內之最低年租金 [門檻年租率為2%] | |||
投 資 申 請 人 承 諾 內 容 | 承諾最低比例 % | 主管機關委建費用支付投資人方式 [請勾選] (二選一) | 權益分配協商完成依工程進度付款 (開工30%、樓地板完成40%、領得使照20%、完工10%) | 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委託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價並經臺北市政府市有財產審議委員會審定後之不動產總值乘以年租率 %計算 | |
權益分配協商完成且依投資人開發建議書之計畫期程付款 | |||||
要求政府投資額度 (億元) [請勾選] (七選一) | 0 | ||||
6 | |||||
12 | |||||
18 | |||||
24 | |||||
30 | |||||
36 |
填表說明:
1.本表應打字或以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正楷填寫並勿塗改。
2.(1)項及(3)項請填列數字,取小數點後兩位。
3.(2)項請依「主管機關委建費用支付投資人方式」(二選一)及「要求政府投資額度」(七選一)分別勾選。
申請人或被授權人: (簽章)
申請投資第一標或第二(甲)標者適用
投資申請人資格文件自主檢核表(1/4)
1 - 3
申請投資標別:□第一標□第二(甲)標(請勾選) 申請人:
項 目 | 份數 | 甄選須知相關規定 | 投資申請人自行檢核勾 稽 及 說 明 | 編號 | ||
一 般 資 格 | 申請書【須知附件1-1或1-2】及其應檢附證件 | 2 | 1.申請書內自然人應載明姓名、出生年月日、地址、身分證號碼等;法人應載明法人名稱、主事務所地址、代表人姓名等。 2.隨申請書應檢附之身分或登記證明文件如下: (1)自然人:a.身分證影本 b.印鑑證明 (2)公司法人 a.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影本 b.代表人身分證影本 c.當年度完稅證明或稅捐機關證明影本 (3)機關法人:(免附) | □申請人為C1土地所有人並經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審查符合地主優先申請資格 □申請書已填列並明確勾選申請標的及簽章 □申請人已檢附有效之身分或登記證明文件並與申請書內容一致 (機關法 人得免勾選) □申請人及合作人委託他人代辦申請程序,已檢附委託人及受託人用印之委託書(由申請人或合 作人中之代理人辦理者免勾 選) | ||
合作人資料表 【 須知附件 】 及其應檢附證件 | 合作人之一 : | 2 | 1.申請人覓得公司法人合作者,應檢附合作人資料表。 2.隨合作人資料表應檢附公司法人之登記證明文件如下: (1)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影本 (2)代表人身分證影本 (3) 當年度完稅證明或稅捐機關證明影本 3.合作人為外國公司者: (1) 相關證明文件須經該公司所在國公證機構及我國駐外單位之認證並檢附中文譯本。 (2) 依我國公司法規定完成認許登記者檢附認許及分公司登記表影本,尚未完成認許登記者檢附向主管機關申請備案文件。 | □申請人覓得合作之公司法人為 (≦5) 家, 並已分別填列合作人資料表及明確勾選與申請人相同之申請標的及簽章 □合作人皆已分別檢附有效之登記證明文件並與合作人資料表內容一致 □外國公司(合作人之 )之印鑑章係由該公司之被授權人以簽名替代 ,並已檢附由經該公司所在國公證機構及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授權文件。(無者免勾選) | ||
合作人之二 : | 2 | |||||
合作人之三 : | 2 | |||||
合作人之四 : | 2 | |||||
合作人之五 : | 2 | |||||
合作意願書【須知附件1-4】 | 2 | 申請人覓得法人合作者應檢附經公證或認證之合作意願書。 | □已依規定檢附 |
申請投資第一標或第二(甲)標者適用
標 別 | 建築開發實績 (新台幣:億元) | |
單一實績金額 | 累計實績金額 | |
第一標 | 100 | 300 |
第二(甲)標 | 40 | 120 |
投資申請人資格文件自主檢核表(2/4)
項 目 | 份數 | 甄選須知相關規定 | 投資申請人自行檢核勾 稽 及 說 明 | 編號 | ||
一 般 資 格 | 授權書【須知附件1-5】 | 2 | C1 用地土地所有人得授權合作人代理本開發案有關事宜並檢附授權書。 | □已檢附經申請人及所有合作人簽x同意授權(法人) : 代理之授權書 | ||
允諾書【須知附件1-7】 (※合作人無外國公司或其已 辦妥認許登記者免附) | 2 | 合作人若屬外國公司且申請投資前未依我國法令辦妥認許及分公司登記者,應另行檢附允諾於得標後簽約前應在我國取得認許及設立分公司之允諾書。 | □已檢附由申請人與合作人全體簽章之允諾書(合作人中無外國公司或其已辦妥認許登記者免勾選) | |||
申 請 保 證 金 | 繳納憑證 | 1 | 1.依本案甄選須知七之規定辦理並繳納申請保證金1億3,000萬元。 2.申請人擁有C1用地土地或取得該土地所有人之同意書者,申請保證金得依其所佔第一標或第二(甲)標土地面積之比例減繳。 3.以合作人名義繳納者,另須檢附擔保物提供書。 | □已檢附由 以 方式繳納N.T. 元之繳納憑證 (※分成幾筆繳納者請逐一註明) | ||
減繳證明 (※全額繳納者免附) | 1 | □已檢附地主減繳比例同意書,減繳比例為 % (全額繳納者免勾選) | ||||
擔保物提供書 【須知附件2-7】 (※以合作人名義繳納者須檢附) | 1 | □已檢附擔保物提供書 (由申請人繳納者免勾選) | ||||
能 力 資 格 | 開 發 能 力 | (1)開發實績彙總表 【須知附件1-8】 | 2 | 1.至少一法人曾完成同性質或相當之建築開發實績(房地已銷售部分依各年度財務報告之損益表營收認列,未銷售部分則依資產負債表以成本認列)並經我國會計師簽證。 2.前述建築開發實績之單一實績金額或累計實績金額不得低於下表規定: 3.如採計外國公司之建築開發實績,所認列各年度財務報表應依我國商業會計法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予以調整,並依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 以新臺幣折算之。 | □已檢附經會計師簽證之建築開發實績彙總表,採計 (法人) _ □單一實績金額□累計實績金額(兩者擇一): 新臺幣 元 ,不低於本案甄選須知規定之新臺幣 億元 | |
(2)開發實績彙總表中所列之各年度財務報表 | 2 | □已檢附開發實績彙總表中所認列之各年度( 年 ~ 年)財務報表 | ||||
(3)會計師開業證明文件或會計師公會會員印鑑證明 (註:開發實績彙總表與其所附各年度財務報表為不同之會計師簽證者,應分別檢附之) | 2 | □已檢附會計師開業證明文件或會計師公會會員印鑑證明 |
申請投資第一標或第二(甲)標者適用
投資申請人資格文件自主檢核表(3/4)
項 目 | 份數 | 甄選須知相關規定 | 投資申請人自行檢核勾 稽 及 說 明 | 編號 | ||
能 力 資 格 | 財 務 能 力 一 般 規 定 | (1)99年度或本項申請書件提送截止日前十二個月( 起迄期間限於本項申請書件提送截止日前十八個月範圍內)之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並經我國會計師簽證符合本案規定 (註:另檢附會計師開業證明文件或會計師公會會員印鑑證明 ,且符合本開發案財務能力一般規定之證明文件與其所附財務報表為不同之會計師簽證者,應分別檢附之) | 2 | 1.合作人之財務能力均應符合下列一般規定並經我國會計師簽證: (1)流動資產>=流動負債 (2)總負債金額<=(淨值× 3) (3)速動比率>=10% *合作人為保險業者,第 (1) 項之清償能力以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計算之資本適足性需符合保險法規定。 2.合作人如屬外國公司,相關證明文件須經該公司所在國公證機構及我國駐外單位之認證並檢附中文譯本,另由我國會計師查核簽證者,應依我國商業會計法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予以調整,並依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以新臺幣折算之,而左列財務能力一般規定應提送證明文件 (2)(3)(4) 項得提供該國主管部門出具之類似證明文件,如該國確無主管機關可提供類似證明文件,則由該法人出具無所列情事之書面切結書。 | □已檢附各合作人經會計師簽證符合如下列本案一般規定之證明文件 合作人之一( ) (1)流動資產: 流動負債: (2)總負債金額: 淨 值: (3)速動比率: 合作人之二( ) (1)流動資產: 流動負債: (2)總負債金額: 淨 值: (3)速動比率: 合作人之三( ) (1)流動資產: 流動負債: (2)總負債金額: 淨 值: (3)速動比率: 合作人之四( ) (1)流動資產: 流動負債: (2)總負債金額: 淨 值: (3)速動比率: 合作人之五( ) (1)流動資產: 流動負債: (2)總負債金額: 淨 值: (3)速動比率: *以上合作人之 為保險業,其第(1)項係以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計算之資本適足性( %)符合保險法規定(無保險 業者免填列) □外國公司 因無法提供如左列財務能力一般規定 (2)(3)(4)項類似證明文件,故已另行檢附書面切結書。(外國公 司已提供證明文件者免勾選) | |
(2)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本項申請書件提送截止日前半年內所出具非拒絕往來戶且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之查覆單 | 2 | |||||
(3)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於本項申請書件提送截止日前半年內所出具在金融機構無不良授信信用紀錄之信用報告 | 2 | |||||
(4)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 2 |
申請投資第一標或第二(甲)標者適用
標 別 | 淨 值 ( 新台幣) |
第一標 | 105億元 |
第二(甲)標 | 40億元 |
投資申請人資格文件自主檢核表(4/4)
項 目 | 份數 | 檢 核 內 容 | 投資申請人自行檢核 勾 稽 及 說 明 | 編號 | ||
能 力 資 格 | 財 務 能 力 特 別 規 定 | 99 年度或本項申請書件提送截止日前十二個月(起迄期間限於本項申請書件提送截止日前十八個月範圍內)之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 | 2 | 1.申請人及合作人合併計算之淨值不低於本案甄選須知之特別規定(如下表): 2.淨值如以外幣計算,應依我國商業會計法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予以調整,並依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以新臺幣折算之。 | □以下所列法人一~ _之淨值合併計算後為新臺幣 元 ,不低於本案甄選須知規定之新臺幣 億元。法人一: 淨值:N.T. 元 法人二: 淨值:N.T. 元 法人三: 淨值:N.T. 元 法人四: 淨值:N.T. 元 法人五: 淨值:N.T. 元 法人六: 淨值:N.T. 元 *以上法人 之淨值依甄選須知規定須扣除數額為新台幣 元 ,扣除後仍符合規定(無 此情形者免填列) □已檢附前述各法人之99年度或本項申請書件提送截止日前十八個月內起算之十二個月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 | (註:可沿用財務能力一般規定之證明文件) |
備 註 | 1.請依本表所列項目順序將相關申請書件分成兩份整理成冊並以編號識別之(申請保證金繳納證明文件 1 份除外),併同本檢核表提送本府捷運工程局。 2.各項規定須檢附之證明文件以 2 份為限(不同項目之證明文件相同時得以沿用),無法提送正本者得以影本檢附,惟本府捷運工程局得通知申請人或被授權人提出正本以供查驗。 3.本表投資申請人自行檢核內容可依實際狀況自行修改文字說明,惟若說明內容及所附證明文 件與本府捷運工程局審視結果不相符時,仍以本府捷運工程局最終之審定為準。 |
申請人或被授權人: (簽章)
投資申請人資格文件自主檢核表(1/3)
1-2
申請投資標別:第二(乙)標 申請人(授權代表):
【附件 1-14】
申請投資第二(乙)標者適用
項 | 目 | 份數 | 甄選須知相關規定 | 投資申請人自行檢核勾 稽 及 說 明 | 編號 | ||
一 般 資 格 | 申請書 【詳須知附件 】 及其應檢附證件 | 申請人之一: | 2 | 1.申請書內法人應載明法人名稱、主事務所地址、代表人姓名等。 2.隨申請書應檢附之登記證明文件如下: (1)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影本 (2)代表人身分證影本 (3)當年度完稅證明或稅捐機關證明影本 3.申請人為外國公司者: (1)相關證明文件須經該公司所在國公證機構及我國駐外單位之認證並檢附中文譯本。 (2)依我國公司法規定完成認許登記者檢附認許及分公司登記表影本,尚未完成認許登記者檢附向主管機關申請備案文件。 | □申請書已填列並明確勾選申請標的為第二(乙)標及簽章,共同申請者並已分別填列、一併送件 □申請人已檢附有效之登記證明文件並與申請書內容一致 □申請人委託他人代辦申請程序,已檢附委託人及受託人用印之委託書(由申 請人中之授權代表辦理者免勾選) □外國公司(申請人之 )之印鑑章係由該公司之被授權人以簽名替代,並已檢附由經該公司所在國公證機構及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授權文件。(無者免 勾選) | ||
申請人之二: | 2 | ||||||
申請人之三: | 2 | ||||||
申請人之四: | 2 | ||||||
申請人之五: | 2 | ||||||
共同申請協議書【須知附件1-6】 | 2 | 如非單一公司法人而為共 同申請者,應檢附經公證 | □已依規定檢附(單一公司法人申請者免勾選) | ||||
(※單一公司法人申請者免附) | 或認證之共同申請協議書 | ||||||
允諾書【須知附件1-7】 (※申請人無外國公司或其已 辦妥認許登記者免附) | 申請人若屬外國公司且申 | □已檢附由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全體簽章之允諾書 (申請人無外國公司或其已辦妥認許登記者免勾選) | |||||
請投資前未依我國法令辦 | |||||||
2 | 妥認許登記者,應檢附允 諾於得標後簽約前在我國 | ||||||
取得認許及設立分公司之 | |||||||
允諾書。 | |||||||
□已檢附由 | |||||||
申請保證金繳納憑證 | 1 | 依本案甄選須知七之規定辦理並繳納申請保證金 1 億 3,000 萬元。 | 以 方式 繳納N.T. 元 之繳納憑證 | ||||
(※分成幾筆繳納者亦請註明) | |||||||
能 力 資 格 | 開 發 能 力 | (1)開發實績彙總表 【須知附件1-8】 | 2 | 1.至少一法人曾完成同性質或相當之建築開發實績(房地已銷售部分依各年度財務報告之損益表營收認列,未銷售部分則依資產負債表以成本認列)並經我國會計師簽證。 2.前述建築開發實績之單一實績金額不低於新臺幣60億元或累計實績金額不低於新臺幣180億元。 3.如採計外國公司之建築開發實績,所認列各年度財務報表應依我國商業會計法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予以調整,並依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以新臺幣折算之。 | □已檢附經會計師簽證之建築開發實績彙總表,採計 (法人): □單一實績金額□累計實績金額(兩者擇一): 新臺幣 元 ,不低於本案甄選須知規定之新臺幣 億元 □已檢附開發實績彙總表中所認列之各年度( 年 ~ 年)財務報表 □已檢附會計師開業證明文件或會計師公會會員印鑑證明 | ||
(2)開發實績彙總表 中所列之各年度 | 2 | ||||||
(3)會計師開業證明文件或會計師公會會員印鑑證明 (註:開發實績彙總表與其所附各年度財務報表為不同之會計師簽證者,應分別檢附之) | 2 |
項 目 | 份數 | 甄選須知相關規定 | 投資申請人自行檢核勾 稽 及 說 明 | 編號 | ||
能 力 資 格 | 財 務 能 力 一 般 規 定 | (1) 99年度或本項申請書件提送截止日前十二個月(起迄期間限於本項申請書件提送截止日前十八個月範圍內) 之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並經會計師簽證符合本案規定【含會計師開業證明文件或會計師公會會員印鑑證明(註:符合本開發案財務能力一般規定之證明文件與其所附財務報表為不同之會計師簽證者,應分別檢附)】 | 2 | 1.申請人之財務能力均應符合下列一般規定並經我國會計師簽證: (1)流動資產>=流動負債 (2)總負債金額<=(淨值× 3) (3)速動比率>=10% *申請人為保險業者,第 (1) 項之清償能力以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計算之資本適足性需符合保險法規定。 2.申請人如屬外國公司,相關證明文件須經該公司所在國公證機構及我國駐外單位之認證並檢附中文譯本,另由我國會計師查核簽證者,應依我國商業會計法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予以調整,並依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以新臺幣折算之,而左列財務能力一般規定應提送證明文件 (2)(3)(4) 項得提供該國主管部門出具之類似證明文件,如該國確無主管機關可提供類似證明文件,則由該法人出具無所列情事之書面切結書。 | □已檢附各申請人經會計師簽證符合如下列本案一般規定之證明文件 申請人之一( ) (1)流動資產: 流動負債: (2)總負債金額: 淨 值: (3)速動比率: 申請人之二( ) (1)流動資產: 流動負債: (2)總負債金額: 淨 值: (3)速動比率: 申請人之三( ) (1)流動資產: 流動負債: (2)總負債金額: 淨 值: (3)速動比率: 申請人之四( ) (1)流動資產: 流動負債: (2)總負債金額: 淨 值: (3)速動比率: 申請人之五( ) (1)流動資產: 流動負債: (2)總負債金額: 淨 值: (3)速動比率: *以上申請人之 為保險業,其第(1)項係以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計算之資本適足性( %)符合保險法規定(無保險 業者免填列) □外國公司 因無法提供如左列財務能力一般規定 (2)(3)(4)項類似證明文件,故已另行檢附書面切結書。(外國公 司已提供證明文件者免勾選) | |
(2)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本項申請書件提送截止日前半年內所出具非拒絕往來戶且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之查覆單 | 2 | |||||
(3)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於本項申請書件提送截止日前半年內所出具在金融機構無不良授信信用紀錄之信用報告 | 2 | |||||
(4)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 2 |
項 目 | 份數 | 檢 核 內 容 | 投資申請人自行檢核 勾 稽 及 說 明 | 編號 | ||
能 力 資 格 | 財 務 能 力 特 別 規 定 | 99 年度或本項申請書件提送截止日前十二個月( 起迄期間限於本項申請書件提送截止日前十八個月範圍內) 之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 | 2 | 1.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合併計算之淨值不低於本案甄選須知規定之新台幣 65 億元。 2.淨值如以外幣計算,應依我國商業會計法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予以調整,並依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以新臺幣折算之。 | □下列所列法人一~ _之淨值合併計算後為新台幣 元 ,不低於本案甄選須知規定之新臺幣 65 億元。 法人一: 淨值:N.T. 元 法人二: 淨值:N.T. 元 法人三: 淨值:N.T. 元 法人四: 淨值:N.T. 元 法人五: 淨值:N.T. 元 *以上法人 之淨值依甄選須知規定須扣除數額為新台幣 元 ,扣除後仍符合規定(無 此情形者免填列) □已檢附前述各法人之99年度或本項申請書件提送截止日前十八個月內起算之十二個月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 | (註:可沿用財務能力一般規定之證明文件) |
備 註 | 1.請依本表所列項目順序將相關申請書件分成兩份整理成冊並以編號識別之(申請保證金繳納證明文件 1 份除外),併同本檢核表提送本府捷運工程局。 2.各項規定須檢附之證明文件以 2 份為限(不同項目之證明文件相同時得以沿用),惟本府捷運工程局得通知申請人或被授權人提出正本以供查驗。 3.本表投資申請人自行檢核內容可依實際狀況自行修改文字說明,惟若說明內容及所附證明文 件與本府捷運工程局審視結果不相符時,仍以本府捷運工程局最終之審定為準。 |
申請人(授權代表): (簽章)
保證金繳納表件格式
定期存款單質權設定申請書
一、貴行開發後列定期存款存單(以下簡稱存單)業由存款人(出質人) 為債務人(申請人/合作人/投資人) 提供質權人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作為質物,以擔保質權人對於「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 C1、D1(東半街廓)聯合開發區(捷)用地土地開發案」第 標( 基地)之申請/履約保證金之質物債權,茲由存款人申請辦理質權設定登記,請 貴行於註記後將該存單交付存款人提供質權人,嗣後非經質權人向 貴行提出質權消滅通知,不得解除其質權之登記,請 查照辦理見復為荷。
二、存款人茲聲明:茲授權質權人得就本設定質權之存單隨時向 貴行表示中途解約,以實行質權,並由 貴行逕依質權人提出之實行質權通知書所載實行質權金額而為給付, 貴行無需就該實行質權為實體上之審核,存款人絕無異議。
三、後列存單, 貴行同意拋棄行使抵銷權。
四、後列存單質權設定後,質權人同意存款人向 貴行辦理續存。但應領之中間利息,非經質權人同意,出質人不得向 貴行領取。
此致
銀行
存款人(出質人): (請加蓋原留存單印鑑)
地址:
債務人(申請人/合作人/投資人):地址:
質權人: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請加蓋印鑑)
代表人:
地址:10448 臺北市中山北路 2 段 48 巷 7 號 13 樓
存單種類 | 帳號或存單號碼 | 起訖日期 | 利率 | 存單本金金額(大寫)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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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物明細表
定期存款單質權設定覆函
一、中華民國 年 月 日定期存款單(以下簡稱存單)質權設定申請書敬悉。
二、後列存單係以擔保質權人對於「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
C1、D1(東半街廓)聯合開發區(捷)用地土地開發案」第 標( 基地)之申請
/履約保證金之質物債權。
三、本行已將後列質物明細表所載存單辦妥質權登記(登記號碼: 年 月 日 字第 號),嗣後質權人實行質權或質權消滅時,應檢附存單、本覆函影本並以「實行質權通知書」或「質權消滅通知書」通知本行,否則不予受理。
四、本行同意拋棄行使抵銷權。
五、後列存單應領之中間利息,非經質權人同意,出質人不得向 x行領取。此致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銀行 啟
質物明細表
存單種類 | 帳號或存單號碼 | 起訖日期 | 利率 | 存單本金金額(大寫)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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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行質權通知書
受文者: 銀行
主旨:茲檢附後列明細表所載存單實行質權,請貴行將新臺幣 元給付與質權人。
說明:
一、查存款人(即出質人) 前以 貴行存單設定質權與質權人,經 貴行辦妥質權設定登記(貴行登記號碼: 年 月 日 字第 號)在案。
二、存款人於「質權設定通知書」中載明授權質權人得將未到期存單中途解約,倘後列明細表中所載存單有未到期,且依 貴行現行規定得中途解約提取者,質權人依上開授權一併通知 貴行中途解約。
附件:定期存款單正本 份此致
質權人: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蓋原留申請書印鑑)代表人:
地址:10448 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 2 段 48 巷 7 號 13 樓電話:(02)00000000
實行質權存單明細表
存單種類 | 帳號或存單號碼 | 起訖日期 | 利率 | 存單本金金額(大寫)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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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權消滅通知書
受文者: 銀行
主旨:後列明細表存單所設定之質權,業已全部消滅,請 查照。說明:
一、查存款人(即出質人) 前以 貴行存單設定質權與質權人,經 貴行辦妥質權設定登記(貴行登記號碼: 年 月 日 字第 號)在案。
二、因質權業已消滅,檢附該存單,請為質權消滅之註記後交還存款人。附件:定期存款單正本 份
此致
質權人: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蓋原留申請書印鑑)代表人:
地址:10448 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 2 段 48 巷 7 號 13 樓電話:(02)00000000
質權消滅存單明細表
存單種類 | 帳號或存單號碼 | 起訖日期 | 利率 | 存單本金金額(大寫)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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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保證金連帶保證書
一、立連帶保證書人(保證人) 銀行 分行(以下簡稱本行)茲因 (以下簡稱申請人/合作人)申請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機關)執行之「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 C1、D1(東半街廓)聯合開發區(捷)用地土地開發案」第 標( 基地),依「臺北市政府甄選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 C1、D1(東半街廓)聯合開發區 (捷)用地土地開發案投資人須知」 (含其變更或補充,以下簡稱甄選須知)規定應向機關繳納申請保證金新臺幣(中 文 大 寫)元整(NT$ )(以下簡稱保證總額),該保證金由本行開具本連帶保證書負連帶保證責任。
二、機關依甄選須知規定認定有不發還申請人/合作人申請保證金之情形者,一經機關書面通知本行後,本行當即在前開保證總額內,依機關書面通知所載金額如數撥付,絕不推諉拖延,且無需經過任何法律或行政程序。本行亦絕不提出任何異議,並無民法第七百四十五條之權利。保證金有依甄選須知規定遞減者,保證總額比照遞減。
三、本保證書如有發生訴訟時,本行同意以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四、本保證書有效期間自本保證書簽發日起,(一)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二)至甄選須知規定之期限止。
五、本保證書正本一式二份,由機關及本行各執一份,副本一份由申請人/合作人存執。六、本保證書由本行負責人或代表人簽署,加蓋本行印信或經理職章後生效。
保 證 銀 行:負責人(或代表人) :地 址:
電 話:
履約/保固保證金連帶保證書
一、立連帶保證書人(保證人) 銀行 分行(以下簡稱本行)茲因 (以下簡稱投資人/合作人)投資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以下簡稱機關)執行之「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 C1、 D1(東半街廓)聯合開發區(捷)用地土地開發案」第 標( 基地),依「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 C1、D1(東半街廓)聯合開發區(捷)用地土地開發投資契約書」(含其變更或補充,以下簡稱投資契約書)規定應向機關繳納履約/保固保證金新臺幣(中 文 大 寫)元整(NT$ )(以下簡稱保證總額),該履約/保固保證金由本行開具本連帶保證書負連帶保證責任。
二、機關依投資契約書規定認定有不發還投資人/合作人履約/保固保證金之情形者,一經機關書面通知本行後,本行當即在前開保證總額內,依機關書面通知所載金額如數撥付,絕不推諉拖延,且無需經過任何法律或行政程序。本行亦絕不提出任何異議,並無民法第七百四十五條之權利。保證金有依投資契約書規定遞減者,保證總額比照遞減。但由本行代洽經機關審核符合「臺北市政府甄選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 C1、D1(東半街廓)聯合開發區(捷)用地土地開發案投資人須知」所訂資格之其他廠商,就未完成部分完成履約/保固致無不發還履約/保固保證金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三、本保證書如有發生訴訟時,本行同意以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四、本保證書有效期間自本保證書簽發日起,(一)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二)至投資契約書規定之期限止。
五、本保證書正本一式二份,由機關及本行各執一份,副本一份由投資人/合作人存執。六、本保證書由本行負責人或代表人簽署,加蓋本行印信或經理職章後生效。
保 證 銀 行:負責人(或代表人) :地 址:
電 話:
擔 保 物 提 供 書
茲提供後開擔保物供申請人 作為「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 C1、D1(東半街廓)聯合開發區(捷)用地土地開發案」第 標( 基地)之申請保證金,如經甄選獲得投資權,同意抵充履約保證金,如申請人或其合作人、代理人有違反「臺北市政府甄選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 C1、D1(東半街廓)聯合開發區(捷)用地土地開發投資人須知」相關規定,或嗣後有違反「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 C1、D1(東半街廓)聯合開發區(捷)用地土地開發投資契約書」或其他法令等情事,同意由 貴局處分擔保物以抵償申請人或其合作人、代理人因不合規定或違約所生債務或損害賠償。擔保責任解除時,擔保物應退還擔保物提供人。
此致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擔保物提供人:代 表 人:
住 址:
擔保物明細表如下:
名 稱 | 種 類 | 號 碼 | 數 量 | 金 額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註:本投資申請案第一標或第二(甲)標之申請保證金以合作人名義繳納者,請填列本擔保物提供書。
擔 保 物 提 供 書
茲提供後開擔保物供投資人 作為「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 C1、D1(東半街廓)聯合開發區(捷)用地土地開發案」第 標( 基地)之履約保證金,如投資人或其合作人、代理人有違反「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 C1、D1(東半街廓)聯合開發區(捷)用地土地開發投資契約書」或其他法令等情事,同意由 貴局處分擔保物以抵償投資人或其合作人、代理人因不合規定或違約所生債務或損害賠償。擔保責任解除時,擔保物應退還擔保物提供人。
此致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擔保物提供人:代 表 人:
住 址:
擔保物明細表如下:
名 稱 | 種 類 | 號 碼 | 數 量 | 金 額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註:本投資申請案第一標或第二(甲)標之履約保證金以合作人名義繳納者,請填列本擔保物提供書。
附件3
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
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C1、D1(東半街廓)聯合開發區(捷)用地土地開發投資申請案件審查及評選作業原則
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 C1、D1(東半街廓)聯合開發區(捷)用地土地開發投資申請案件審查及評選作業原則
100.10 修正版
一、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本府捷運工程局)為依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第十七條受理申請投資土地開發案件,辦理甄選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 C1、D1(東半街廓)聯合開發區(捷)用地土地開發投資人之審查及評選作業,特訂定本原則。
二、第一標及第二(甲)標之地主優先申請投資意願書件審查
申請投資本開發案第一標或第二(甲)標之C1用地土地所有人,應於本府捷運工程局書面徵求優先申請投資意願之徵求基準日翌日起至100年12月27日止明確答覆,逾期視為放棄優先申請投資權利,本府捷運工程局受理本項申請書件審查完成後以書面通知審查結果,審查原則如下:
(一)答覆意願書之內容缺漏或應檢附證件不全者,本府捷運工程局即詳為列舉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視為放棄投資申請,由本府捷運工程局以書面載明理由駁回申請。
(二) C1用地土地所有人之土地屬共有者,於答覆願意優先申請投資時,應一併檢附共有人持有土地面積合計逾三分之二,或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持有土地面積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書,未檢附或檢附不齊者,視為放棄優先申請投資權利,由本府捷運工程局以書面載明理由駁回申請;其面積及人數之計算方式
,係以與本府簽訂土地聯合開發契約辦理土地交換之私地主
,其於交換前原持有地號土地為認定標準,且交換前任一地號土地由本府徵收部分之面積及人數均不列入計算。
(徵求基準日:本府捷運工程局書面徵詢C1用地地主優先申請投資意願及同步公告D1基地公開徵求投資人之公文發文日期
)
三、第一標、第二(甲)標及第二(乙)標之一般資格及能力資格證明文件審查
申請投資本開發案之所有標別者,皆應自101年1月9日起至101年2月16日止之期間內提送資格證明文件並繳納申請保證金,
逾期不予受理,C1用地之土地所有人申請投資第一標或第二(甲)標者,並須經本府捷運工程局審查符合優先申請投資資格
,且未依前述規定期限辦理者,視為放棄申請投資。本府捷運工程局受理本項申請書件審查完成後以書面通知審查結果,審查原則如下:
(一)未依規定繳納申請保證金或所繳金額不足者,視為資格不符,由本府捷運工程局以書面載明資格不符之理由駁回申請。
(二)本府捷運工程局就投資申請人檢送之資格證明文件是否齊備依附表一進行審查。本項書件不全或內容缺漏者,本府捷運工程局即詳為列舉並以書面通知投資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視為資格不符,由本府捷運工程局以書面載明資格不符之理由駁回申請,所繳申請保證金無息退還
。
(三)本項書件內容齊全或經本府捷運工程局通知且依限完成補正者
,本府捷運工程局依附表二審查其能力資格,任一審查結果為不符合者即為資格不符,由本府捷運工程局以書面載明資格不符之理由駁回申請,申請書件不予發還,所繳申請保證金無息退還。
四、第一標、第二(甲)標及第二(乙)標之開發建議書審查或評選
經本府捷運工程局通知申請本開發案之一般及能力資格審查符合規定後,皆應於101年5月16日前提送開發建議書,本府捷運工程局受理本項申請書件截止收件次日起,於第一標有投資申請人時,將優先辦理第一標之審查及評選,於第一標無投資申請人或其經審查及評選後無投資申請人與本府完成投資契約書之簽訂時,再依序辦理第二(甲)標及第二(乙)標之開發建議書審查及評選。惟各標別之審查及評選結果均須於簽報市府核定審查意見後,再通知最優投資申請人辦理簽約。(各標別之審查時程原則均為三個月,但申請案件須變更都市計畫、區域計畫或案情繁複者,得延長之)
(一)審查或評選順序:
1.本府捷運工程局於所有標別之投資申請人資格審查完竣後,將優先召開第一標之開發建議書審查及評選會議,第二(甲)標及第二(乙)標所提送之開發建議書及相關密封文件暫不予審查及評選。
2.如第一標無人投標或其無投資申請人與本府完成投資契約書之簽訂時,則本府捷運工程局將再分別通知第二(甲)標及第二(乙)標之投資申請人召開開發建議書審查及評選會議。(倘已退還第二(甲)標及第二(乙)標投資申請人之申請保證金,則須依本府捷運工程局通知期限繳回)
(二)審查或評選原則:
1.投資申請人逾期未提送開發建議書視為資格不符,由本府捷運工程局以書面載明資格不符之理由駁回申請,所繳申請保證金無息退還。
2.審查申請案件時,除就各案開發能力及開發建議書審查外,並依下列評選因素進行評分及評比。
(1)評審委員就開發建議書及投資申請人簡報與答覆內容之評分項目(合計權重占50%,詳附表三):
‧投資申請人之開發及財務能力是否堅實良好
‧建築設計
‧營運及財務規劃是否健全
‧對都市發展之貢獻
(2)投資申請人所提條件之評分項目(合計權重占50%,詳附表五
):
‧承諾予地主之權配最低比例
‧ 要求政府出資情形(「主管機關委建費用支付投資人方式
」及「要求政府投資額度」)
‧ 承諾予地主及主管機關自起始營運日起十年內之最低年租金(以開發完成後地主或主管機關取得之不動產總值乘以投資申請人所提之年租率計算)
3.以上三項投資申請人以密封方式提送之承諾事項,將於本府捷運工程局召開各標別之開發建議書審查及評選會議進行評分時開封且不得變動,另簡報內容仍以原提送之開發建議書內容為主及進行評比。
(三)審查或評選程序:
1.本府捷運工程局受理本項申請書件後,依本作業原則四、(一)
之順序函送申請案件之開發建議書會同有關機關進行審查,
有關機關於接獲本府捷運工程局函送申請案件之開發建議書後,應於四十五日內將審查意見函覆本府捷運工程局彙辦。
2.本府捷運工程局彙整有關機關之審查意見後,應於二十日內召開審查及評選會議,必要時得延長之。申請案之評審作業其評選委員會之組成除主管機關(本府核派主席,不參與評分
)外,另由本府核派本府財政局、交通局、工務局、都市發展局、法規委員會及捷運局各1名委員,交通部核派1名委員
、臺灣鐵路管理局核派1名委員,並遴選9名具有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為委員會同審查。
3.本府捷運工程局召開之開發建議書審查及評選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及專家學者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由出席委員依「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評選投資申請人評分表」(詳附表三)進行評分後,由本府捷運工程局據以完成「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評選投資申請人評分統計表」(詳附表四),再將統計結果納入「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評比暨投資申請人順位表」(詳附表五)之「(1)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評分項目」欄位中,併同投資申請人依本作業原則四、(二)2.(2)密封所提送之相關承諾條件總體統計後,以「總得分」決定投資申請人之評選順位,評選為第一順位者取得優先與本府簽訂「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C1、D1 (東半街廓)聯合開發區(捷)用地土地開發投資契約書」之權利;惟前述投資申請人密封提送之相關承諾條件中,承諾予地主之權配最低比例低於門檻比例50%或承諾予地主及主管機關自起始營運日起十年內之最低年租金低於地主及主管機關所取得開發後之不動產總值乘以門檻年租率2%者,則不予計算「總得分」。上述審查及評選會議結論均作成書面審查意見,並發送投資申請人作為未來簽訂投資契約書之執行依據。
4.審查及評選會議中評比後之「總得分」相同時,以附表五「 (1)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就開發建議書評分結果」及「(2) 承諾予地主之權益分配最低比例」二項平均得分合計最高者為第一順位,次高者為第二順位,依此類推,決定投資申請人順位。
5.依前項作業方式仍無法決定相同平均得分申請案件順位時,則由審查及評選會議出席委員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以
決定投資申請人順位。
6.投資申請人如其承諾予地主之權配最低比例低於門檻比例50%或承諾予地主及主管機關自起始營運日起十年內之最低年租金低於地主及主管機關所取得開發完成後之不動產總值乘以門檻年租率2%者不予評選,或評選後「總得分」未達80分者
,將無法取得與本府簽訂投資契約書之權利,得由本府捷運工程局依規定另行辦理徵求投資人,投資申請人不得異議。
7.本府捷運工程局召開之審查及評選會議得通知投資申請人列席說明,投資申請人之簡報方式採POWER POINT,亦可視需要以動畫輔助說明,惟應自行確定是否符合簡報場地電腦之規格,本府捷運工程局將於會前安排時間供投資申請人測試。如投資申請人經評選後未獲與本府簽訂投資契約書之權利,本府捷運工程局不補助任何費用。
五、投資申請人所備申請書件不合規定且屬非契約必要之點者,於接獲本府捷運工程局之書面補正通知後,應依通知期限將補正資料掛號郵寄或自行送達本府捷運工程局,本府捷運工程局受理補正書件之審查原則如下:
(一)投資申請人提送補正書件日期以交郵當日郵戳或機關收文戳認定,逾期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二)投資申請人對未通知補正之書件不得補正或要求更換,本府捷運工程局審查時仍以原提送者為準,非通知補正者不予採用,投資申請人對已送達之補正書件亦不得要求抽換。
六、投資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屬資格不符,由本府捷運工程局以書面載明資格不符之理由駁回申請,所繳申請保證金無息退還:
(一)擅自修改本開發案之「臺北市政府甄選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C1、D1(東半街廓)聯合開發區(捷
)用地土地開發投資人須知」所附之表件格式內容者。
(二)於申請書件附加任何條款,以保留其接受或拒絕獲得投資權或簽訂「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C1
、D1(東半街廓)聯合開發區(捷)用地土地開發投資契約書」之義務者。
(三)變更申請書件內容致影響審查結果,而未蓋章者。
(四)投資申請人於最近一年內承攬本府或本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曾發生重大職業災害紀錄者。
(五)投資申請人提出之能力資格證明文件經本府捷運工程局查核結果,與事實不符或屬偽造或變造者。
附表一 資格證明文件審查表
開發標的:
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C1、D1(東半街廓)聯合開發區(捷)用地第 標
申請人:
審 查 項 目 | 是 | 否 | 說 明 | |
申請人(合作人): | 1.是否已檢附身分或登記證明文件且仍具效期。 | |||
2.欄框內填寫之內容是否與身分或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一致。 | ||||
3.簽章處所蓋印信是否與印鑑證明或設立(變更)登記表所載一致。 | ||||
4.是否已檢附經我國會計師簽證之開發實績彙總表及其所附各年度之財務報表。 | ||||
5.是否已檢附會計師開業證明文件或會計師公會會員印鑑證明。 | ||||
6.是否已檢附經我國會計師簽證99年度或資格證明文件提送截止日前十二個月(限於提送截止日前一年半內起始計算)之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成立未滿一會計年之公司,則提送自公司成立後之全部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 | ||||
7.是否已檢附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資格證明文件提送截止日前半年內所出具非拒絕往來戶且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之查覆單。 | ||||
8.是否已檢附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於資格證明文件提送截止日前半年內所出具在金融機構無不良授信信用紀錄之信用報告。 | ||||
9.是否已檢附最近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 | ||||
申請人(合作人): | 1.是否已檢附身分或登記證明文件且仍具效期。 | |||
2.欄框內填寫之內容是否與身分或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一致。 | ||||
3.簽章處所蓋印信是否與印鑑證明或設立(變更)登記表所載一致。 | ||||
4.是否已檢附經我國會計師簽證之開發實績彙總表及其所附各年度之財務報表。 | ||||
5.是否已檢附會計師開業證明文件或會計師公會會員印鑑證明。 | ||||
6.是否已檢附經會計師簽證99年度或資格證明文件提送截止日前十二個月(限於提送截止日前一年半內起始計算)之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成立未滿一會計年之公司,則提送自公司成立後之全部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 | ||||
7.是否已檢附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資格證明文件提送截止日前半年內所出具非拒絕往來戶且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之查覆單。 | ||||
8.是否已檢附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於資格證明文件提送截止日前半年內所出具在金融機構無不良授信信用紀錄之信用報告。 | ||||
9.是否已檢附最近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 |
審 查 項 目 | 是 | 否 | 說 明 | |
申請人(合作人): | 1.是否已檢附身分或登記證明文件且仍具效期。 | |||
2.欄框內填寫之內容是否與身分或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一致。 | ||||
3.簽章處所蓋印信是否與印鑑證明或設立(變更)登記表所載一致。 | ||||
4.是否已檢附經我國會計師簽證之開發實績彙總表及其所附各年度之財務報表。 | ||||
5.是否已檢附會計師開業證明文件或會計師公會會員印鑑證明。 | ||||
6.是否已檢附經會計師簽證99年度或資格證明文件提送截止日前十二個月(限於提送截止日前一年半內起始計算)之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成立未滿一會計年之公司,則提送自公司成立後之全部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 | ||||
7.是否已檢附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資格證明文件提送截止日前半年內所出具非拒絕往來戶且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之查覆單。 | ||||
8.是否已檢附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於資格證明文件提送截止日前半年內所出具在金融機構無不良授信信用紀錄之信用報告。 | ||||
9.是否已檢附最近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 | ||||
申請人(合作人): | 1.是否已檢附身分或登記證明文件且仍具效期。 | |||
2.欄框內填寫之內容是否與身分或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一致。 | ||||
3.簽章處所蓋印信是否與印鑑證明或設立(變更)登記表所載一致。 | ||||
4.是否已檢附經我國會計師簽證之開發實績彙總表及其所附各年度之財務報表。 | ||||
5.是否已檢附會計師開業證明文件或會計師公會會員印鑑證明。 | ||||
6.是否已檢附經我國會計師簽證99年度或資格證明文件提送截止日前十二個月(限於提送截止日前一年半內起始計算)之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成立未滿一會計年之公司,則提送自公司成立後之全部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 | ||||
7.是否已檢附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資格證明文件提送截止日前半年內所出具非拒絕往來戶且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之查覆單。 | ||||
8.是否已檢附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於資格證明文件提送截止日前半年內所出具在金融機構無不良授信信用紀錄之信用報告。 | ||||
9.是否已檢附最近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 | ||||
申請人(合作人): | 1.是否已檢附身分或登記證明文件且仍具效期。 | |||
2.欄框內填寫之內容是否與身分或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一致。 | ||||
3.簽章處所蓋印信是否與印鑑證明或設立(變更)登記表所載一致。 | ||||
4.是否已檢附經我國會計師簽證之開發實績彙總表及其所附各年度之財務報表。 | ||||
5.是否已檢附會計師開業證明文件或會計師公會會員印鑑證明。 | ||||
6.是否已檢附經我國會計師簽證99年度或資格證明文件提送截止日前十二個月(限於提送截止日前一年半內起始計算)之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成立未滿一會計年之公司,則提送自公司成立後之全部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 | ||||
7.是否已檢附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資格證明文件提送截止日前半年內所出具非拒絕往來戶且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之查覆單。 | ||||
8.是否已檢附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於資格證明文件提送截止日前半年內所出具在金融機構無不良授信信用紀錄之信用報告。 | ||||
9.是否已檢附最近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 |
審 查 項 目 | 是 | 否 | 說 明 | |
申請人(合作人): | 1.是否已檢附身分或登記證明文件且仍具效期。 | |||
2.欄框內填寫之內容是否與身分或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一致。 | ||||
3.簽章處所蓋印信是否與印鑑證明或設立(變更)登記表所載一致。 | ||||
4.是否已檢附經我國會計師簽證之開發實績彙總表及其所附各年度之財務報表。 | ||||
5.是否已檢附會計師開業證明文件或會計師公會會員印鑑證明。 | ||||
6.是否已檢附經我國會計師簽證 99 年度或資格證明文件提送截止日前十二個月(限於提送截止日前一年半內起始計算)之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成立未滿一會計年之公司,則提送自公司成立後之全部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 | ||||
7.是否已檢附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資格證明文件提送截止日前半年內所出具非拒絕往來戶且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之查覆單。 | ||||
8.是否已檢附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於資格證明文件提送截止日前半年內所出具在金融機構無不良授信信用紀錄之信用報告。 | ||||
9.是否已檢附最近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 | ||||
□符 合 審查結果: □不符合 | (一)表格內各欄項目未檢附或檢附不全或內容缺漏者(為「否」者),本局即詳為列舉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經通知補正仍不齊,或未依通知期限補正者,視為資格不符。 (二)請審查者於審查結果欄勾選「符合」或「不符合」 。 |
初審: 複核: 單位主管:
附表二 能力資格證明文件審查表
開發標的:
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C1、D1(東半街廓)聯合開發區(捷)用地第 標
申請人:
審 查 項 目 | 是 | 否 | 說 明 | ||
申請人(合作人): | 開 發 能 力 | 是否曾完成同性質或相當之建築開發實績 ,且一次金額不低於新臺幣[第一標:100億元;第二(甲)標:40億元;第二(乙)標: 60億元],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新臺幣[第一標:300億元;第二(甲)標:120億元;第二(乙)標:180億元]。 | |||
財 務 能 力 一 般 規 定 | 1.流動資產是否不低於流動負債。 | ||||
2.總負債金額是否不超過淨值 3 倍。 | |||||
3.速動比率是否不低於 10%。 | |||||
申請人(合作人): | 開 發 能 力 | 是否曾完成同性質或相當之建築開發實績 ,且一次金額不低於新臺幣[第一標:100億元;第二(甲)標:40億元;第二(乙)標: 60億元],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新臺幣[第一標:300億元;第二(甲)標:120億元;第二(乙)標:180億元]。 | |||
財 務 能 力 一 般 規 定 | 1.流動資產是否不低於流動負債。 | ||||
2.總負債金額是否不超過淨值 3 倍。 | |||||
3.速動比率是否不低於 10%。 |
審 查 項 目 | 是 | 否 | 說 明 | ||
申請人(合作人): | 開 發 能 力 | 是否曾完成同性質或相當之建築開發實績 ,且一次金額不低於新臺幣[第一標:100億元;第二(甲)標:40億元;第二(乙)標: 60億元],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新臺幣[第一標:300億元;第二(甲)標:120億元;第 二(乙)標:180億元]。 | |||
財務能力一般規定 | 1.流動資產是否不低於流動負債。 | ||||
2.總負債金額是否不超過淨值 3 倍。 | |||||
3.速動比率是否不低於 10%。 | |||||
申請人(合作人): | 開 發 能 力 | 是否曾完成同性質或相當之建築開發實績 ,且一次金額不低於新臺幣[第一標:100億元;第二(甲)標:40億元;第二(乙)標: 60億元],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新臺幣[第一標:300億元;第二(甲)標:120億元;第 二(乙)標:180億元]。 | |||
財務能力一般規定 | 1.流動資產是否不低於流動負債。 | ||||
2.總負債金額是否不超過淨值 3 倍。 | |||||
3.速動比率是否不低於 10%。 | |||||
申請人(合作人): | 開 發 能 力 | 是否曾完成同性質或相當之建築開發實績 ,且一次金額不低於新臺幣[第一標:100億元;第二(甲)標:40億元;第二(乙)標: 60億元],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新臺幣[第一標:300億元;第二(甲)標:120億元;第 二(乙)標:180億元]。 | |||
財務能力一般規定 | 1.流動資產是否不低於流動負債。 | ||||
2.總負債金額是否不超過淨值 3 倍。 | |||||
3.速動比率是否不低於 10%。 |
審 | 查 | 項 目 | 是 | 否 | 說 明 |
財務能力特別規定 | 申請人及合作人之財務能力依須知五、 (二)2.(2)特別規定所稱淨值是否不低於新臺幣[第一標:105億元;第二(甲)標:40億元;第二(乙)標:65億元]。 | ||||
審查結果: | □符 合 □不符合 | 1.資格證明文件提送齊備或經通知補正且依限完成補正者 ,進行能力資格審查。 2.本表格內各欄任何一項為否者,審查結果視為資格不符 。 3.請審查者於審查結果欄勾選 「符合」或「不符合」。 |
初審: 複核: 單位主管:
附表三 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評選投資申請人評分表
開發基地名稱:
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C1、D1(東半街廓)聯合開發區(捷)用地第 標
項目 | 投 | 資 | 申 | 請 | 人 | 配 分 | 甲 | 乙 | 丙 | ||
一 | 投資申請人之開發及財務能力是否堅實良好 | 15 | |||||||||
二 | 建築設計 | ﹙一﹚建築規劃設計及使用方式是否適當 及與鄰近地區整體考量 | 25 | ||||||||
﹙二﹚建築物對環境影響及資源再利用﹙ 如綠建築指標等﹚ | |||||||||||
﹙三﹚建築物之照明系統是否能突顯國家 門戶之地標性 | |||||||||||
三 | 營運及財務 | ﹙一﹚營運規劃是否可達成建物之有效使 用並創造國家門戶形象 | 40 | ||||||||
﹙二﹚營運管理計畫是否合理完善確保建 物營運期間之有效管理 | |||||||||||
﹙三﹚營運團隊之營運經驗是否頗具績效 | |||||||||||
﹙四﹚資金來源及現金流量是否合理可行 | |||||||||||
﹙五﹚財務收支之各項預估是否合理及財 務指標是否正確可行 | |||||||||||
四 | 對都市發展貢獻 | ﹙一﹚基地衍生交通是否已內部化以避免 對鄰近地區之交通衝擊 | 15 | ||||||||
﹙二﹚是否提供適當之綠地或開放空間以 提供行人之良好動線與景觀 | |||||||||||
﹙三﹚整體開發計畫是否完備可行及規劃 與設計是否合於本基地開發需求 | |||||||||||
﹙四﹚對鄰近地區之貢獻:如提供額外之 停車空間或廣場、綠地等 | |||||||||||
五 | 對開發案之簡報內容及開發理念說明 | 5 | |||||||||
得 | 分 | 小 | 計 | 100 | |||||||
一、 委員評分就不同投資申請人之得分小計以不相同為原則。 | |||||||||||
二、 委員評分之總得分若低於75分或高於85分應提出說明。 | |||||||||||
三、 各項評分如有修改,需由評分委員於修正處簽名負責。 | |||||||||||
附表四 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評選投資申請人評分統計表
開發基地名稱:
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C1、D1(東半街廓)聯合開發區(捷)用地第 標
投資申請人名稱:
評審委員編號 項目 | 委員 1 | 委員 2 | 委員 3 | 委員 4 | 委員 5 | 委員 6 | 委員 7 | 委員 8 | 委員 9 | 委員 10 | 委員 11 | 委員 12 | 委員 13 | 委員 14 | 委員 15 | 委員 16 | 委員 17 | 合計得分 | 平均得分 | ||
一 | 投資申請人之開發及財務能力是否堅實良好 | ||||||||||||||||||||
二 | 建築設 計 | ﹙一﹚建築規劃設計及使用 方式是否適當及與鄰近地區整體考量 | |||||||||||||||||||
﹙二﹚建築物對環境影響及 資源再利用﹙如綠建築指標等﹚ | |||||||||||||||||||||
﹙三﹚建築物之照明系統是否能突顯國家門戶之地標性 | |||||||||||||||||||||
三 | 營 運 及 財 務 | ﹙一﹚營運規劃是否可達成 建物之有效使用並創造國家門戶形象 | |||||||||||||||||||
﹙二﹚營運管理計畫是否合 理完善確保建物營運期間之有效管理 | |||||||||||||||||||||
﹙三﹚營運團隊之營運經驗是否頗具績效 | |||||||||||||||||||||
﹙四﹚資金來源及現金流量是否合理可行 | |||||||||||||||||||||
﹙五﹚財務收支之各項預估 是否合理及財務指標是否正確可行 | |||||||||||||||||||||
四 | 對都市發展之貢 獻 | ﹙一﹚基地衍生交通是否已 內部化以避免對鄰近地區之交通衝擊 | |||||||||||||||||||
﹙二﹚是否提供適當之綠地 或開放空間以提供行人之良好動線與景觀 | |||||||||||||||||||||
﹙三﹚整體開發計畫是否完 備可行及規劃與設計是否合於本基地開發需求 | |||||||||||||||||||||
﹙四﹚對鄰近地區之貢獻: 如提供額外之停車空間或廣場、綠地等 | |||||||||||||||||||||
五 | 對開發案之簡報內容及開發理念說明 | ||||||||||||||||||||
得 分 | |||||||||||||||||||||
平均得分=合計得分/評分委員數,並取小數後兩位四捨五入計算。 | |||||||||||||||||||||
委員簽名 |
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C1、D1(東半街廓)聯合開發區(捷)用地 第 一 標 | ||||||||||||||
評比項目 | (1)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 就開發建議書評分結果 | (2)承諾予地主之權配最低比例 [C1基準比例為50%,D1基準比例為50%,基本分數皆為80分] | (3)要求政府出資情形 [基本分數為100分] | (4)承諾予地主及主管機關自起始營運日起十年內 之最低年租金 | 總得分 =(1)*50/100 +(2)*40/100 +(3)*6/100 +(4)*4/100 ,並分別取小數點後兩位四捨五入合計 | 投資申請人 順 位 | ||||||||
[基準年租率為2%,基本分數為80分] | ||||||||||||||
計分方式說明 | (詳附表三) | 1.投資申請人承諾予C1或D1地主之權配最低比例與基準比例相同時可得基本分數 80分。 2.投資申請人承諾比例若較基準比例增加 1%時,則由80分增加1分(以此類推)。 3.分別計算C1及D1之得分後,再取兩者之 平均值為本項得分。 | 1.投資申請人同意主管機關委建費用依工程進度(開工30%、樓地板完成40%、領得使照20%、完工10%)付款且不要求政府部分投資者可取得基本分數100分。 2.否則即按「主管機關委建費用支付投資人方式」及「要求政府投資額度」兩項,分別依表列情形予以扣分。 | 1.投資申請人承諾予地主及主管機關所取得開發完成後不動產之年租率與基準年租率相同時可得基本分數80分。 2.若投資申請人承諾之年租率高於或低於基準年租率,則以[80分+20分×(投資申請人承諾之年租率-基準年租率)/基準 年租率]計算本項得分。 | ||||||||||
項目權重 | 50/100 | 40/100 | 6/100 | 4/100 | ||||||||||
單項分數 | 投資申請人承諾比例 | 單項分數 | 投資申請人要求內容 | 單項分數 | 投資申請人承諾之年租率 | 單項分數 | ||||||||
C1 | D1 | |||||||||||||
投 資 申 請 人 | 甲 | 主管機關委建費用支付投資人方式 | 權益分配協商完成依工程進度付款 (開工30%、樓地板完成40%、領得 使照20%、完工10%) | 0 | ||||||||||
權益分配協商完成且依投資人開發 建議書之計畫期程付款 | -5 | |||||||||||||
要求政府投資額度(億元) | 0 | 0 | ||||||||||||
10 | -10 | |||||||||||||
20 | -20 | |||||||||||||
30 | -30 | |||||||||||||
40 | -40 | |||||||||||||
50 | -50 | |||||||||||||
60 | -60 | |||||||||||||
乙 | 主管機關委建費用支付投資人方式 | 權益分配協商完成依工程進度付款 (開工30%、樓地板完成40%、領得 使照20%、完工10%) | 0 | |||||||||||
權益分配協商完成且依投資人開發建議書之計畫期程付款 | -5 | |||||||||||||
要求政府投資額度(億元) | 0 | 0 | ||||||||||||
10 | -10 | |||||||||||||
20 | -20 | |||||||||||||
30 | -30 | |||||||||||||
40 | -40 | |||||||||||||
50 | -50 | |||||||||||||
60 | -60 | |||||||||||||
丙 | 主管機關委建費用支付投資人方式 | 權益分配協商完成依工程進度付款 (開工30%、樓地板完成40%、領得 使照20%、完工10%) | 0 | |||||||||||
權益分配協商完成且依投資人開發 建議書之計畫期程付款 | -5 | |||||||||||||
要求政府投資額度(億元) | 0 | 0 | ||||||||||||
10 | -10 | |||||||||||||
20 | -20 | |||||||||||||
30 | -30 | |||||||||||||
40 | -40 | |||||||||||||
50 | -50 | |||||||||||||
60 | -60 | |||||||||||||
備註:承諾予地主之權配比例=[C1或D1]地主之土地貢獻值/([C1或D1]地主之土地貢獻值+[C1或D1]投資人及政府投資之總建造成本貢獻值) |
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C1、D1(東半街廓)聯合開發區(捷)用地 第 二(甲) 標 | |||||||||||||
評比項目 | (1)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 就開發建議書 評分結果 | (2)承諾予C1地主之權配最低比例 [基準比例為50%,基本分數80分] | (3)要求政府出資情形 [基本分數為100分] | (4)承諾予地主及主管機關自起始營運日起十年內 之最低年租金 | 總得分 =(1)*50/100 +(2)*40/100 +(3)*6/100 +(4)*4/100 ,並分別取小數點後兩位四捨五入合計 | 投資申請人 順 位 | |||||||
[基準年租率為2%,基本分數為80分] | |||||||||||||
計分方式說明 | (詳附表三) | 1.投資申請人承諾予C1地主之權配最低比例與基準比例相同時可得基本分數80分 。 2.投資申請人承諾比例若較基準比例增加 1%時,則由80分增加1分(以此類推),計算本項得分。 | 1.投資申請人同意主管機關委建費用依工程進度(開工30%、樓地板完成40%、領得使照20%、完工10%)付款且不要求政府部分投資者可取得基本分數100分。 2.否則即按「主管機關委建費用支付投資人方式」及「要求政府投資額度」兩項,分別依表列情形予以扣分。 | 1.投資申請人承諾予地主及主管機關所取得開發完成後不動產之年租率與基準年租率相同時可得基本分數80分。 2.若投資申請人承諾之年租率高於或低於基準年租率,則以[80分+20分×(申請人承諾之年租率-基準年租率)/基準 年租率]計算本項得分。 | |||||||||
項目權重 | 50/100 | 40/100 | 6/100 | 4/100 | |||||||||
單項分數 | 投資申請人承諾比例 | 單項分數 | 投資申請人要求內容 | 單項分數 | 投資申請人承諾之年租率 | 單項分數 | |||||||
投 資 申 請 人 | 甲 | 主管機關委建費用支付投資人方式 | 權益分配協商完成依工程進度付款 (開工30%、樓地板完成40%、領得 使照20%、完工10%) | 0 | |||||||||
權益分配協商完成且依投資人開發 建議書之計畫期程付款 | -5 | ||||||||||||
要求政府投資額度(億元) | 0 | 0 | |||||||||||
4 | -4 | ||||||||||||
8 | -8 | ||||||||||||
12 | -12 | ||||||||||||
16 | -16 | ||||||||||||
20 | -20 | ||||||||||||
24 | -24 | ||||||||||||
乙 | 主管機關委建費用支付投資人方式 | 權益分配協商完成依工程進度付款 (開工30%、樓地板完成40%、領得 使照20%、完工10%) | 0 | ||||||||||
權益分配協商完成且依投資人開發建議書之計畫期程付款 | -5 | ||||||||||||
要求政府投資額度(億元) | 0 | 0 | |||||||||||
4 | -4 | ||||||||||||
8 | -8 | ||||||||||||
12 | -12 | ||||||||||||
16 | -16 | ||||||||||||
20 | -20 | ||||||||||||
24 | -24 | ||||||||||||
丙 | 主管機關委建費用支付投資人方式 | 權益分配協商完成依工程進度付款 (開工30%、樓地板完成40%、領得 使照20%、完工10%) | 0 | ||||||||||
權益分配協商完成且依投資人開發 建議書之計畫期程付款 | -5 | ||||||||||||
要求政府投資額度(億元) | 0 | 0 | |||||||||||
4 | -4 | ||||||||||||
8 | -8 | ||||||||||||
12 | -12 | ||||||||||||
16 | -16 | ||||||||||||
20 | -20 | ||||||||||||
24 | -24 | ||||||||||||
備註:承諾予地主之權配比例=C1地主之土地貢獻值/(C1地主之土地貢獻值+C1投資人及政府投資之總建造成本貢獻值) |
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C1、D1(東半街廓)聯合開發區(捷)用地 第 二(乙) 標 | |||||||||||||
評比項目 | (1)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 就開發建議書 評分結果 | (2)承諾予D1地主之權配最低比例 [基準比例為50%,基本分數80分] | (3)要求政府出資情形 [基本分數為100分] | (4)承諾予地主及主管機關自起始營運日起十年內 之最低年租金 [基準年租率為2%,基本分數為80分] | 總得分 =(1)*50/100 | ||||||||
+(2)*40/100 | |||||||||||||
1.投資申請人承諾予D1地主之權配最低比例與基準比例相同時可得基本分數80分。 2.投資申請人承諾比例若較基準比例增加1%時 ,則由80分增加1分(以此類推),計算本項得分。 | 1.投資申請人同意主管機關委建費用依工程進度(開工30%、樓地板完成40%、領得使照20%、完工10%)付款且不要求政府部分投資者可取得基本分數100分。 2.否則則按「主管機關委建費用支付投資人方式」及「要求政府投資額度」兩項,分別依表列情形予以扣分。 | 1.投資申請人承諾予地主及主管機關所取得開發完成後不動產之年租率與基準年租率相同時可得基本分數80分。 2.若投資申請人承諾之年租率高於或低於基準年租率,則以[80分+20分×(投資申請人承諾之年租率-基準年租率) /基準年租率]計算本項得分。 | |||||||||||
計分方式說明 | (詳附表三) | +(3)*6/100 +(4)*4/100 ,並分別取 | 投資申請人 順 位 | ||||||||||
小數點後兩 | |||||||||||||
位四捨五入 | |||||||||||||
項目權重 | 50/100 | 40/100 | 6/100 | 4/100 | |||||||||
合計 | |||||||||||||
單項分數 | 投資申請人承諾比例 | 單項分數 | 投資申請人要求內容 | 單項分數 | 投資申請人承諾之年租率 | 單項分數 | |||||||
投 資 申 請 人 | 甲 | 主管機關委建費用支付投資人方式 | 權益分配協商完成依工程進度付款 (開工30%、樓地板完成40%、領得 使照20%、完工10%) | 0 | |||||||||
權益分配協商完成且依投資人開發 建議書之計畫期程付款 | -5 | ||||||||||||
要求政府投資額度(億元) | 0 | 0 | |||||||||||
6 | -6 | ||||||||||||
12 | -12 | ||||||||||||
18 | -18 | ||||||||||||
24 | -24 | ||||||||||||
30 | -30 | ||||||||||||
36 | -36 | ||||||||||||
乙 | 主管機關委建費用支付投資人方式 | 權益分配協商完成依工程進度付款 (開工30%、樓地板完成40%、領得 使照20%、完工10%) | 0 | ||||||||||
權益分配協商完成且依投資人開發建議書之計畫期程付款 | -5 | ||||||||||||
要求政府投資額度(億元) | 0 | 0 | |||||||||||
6 | -6 | ||||||||||||
12 | -12 | ||||||||||||
18 | -18 | ||||||||||||
24 | -24 | ||||||||||||
30 | -30 | ||||||||||||
36 | -36 | ||||||||||||
丙 | 主管機關委建費用支付投資人方式 | 權益分配協商完成依工程進度付款 (開工30%、樓地板完成40%、領得 使照20%、完工10%) | 0 | ||||||||||
權益分配協商完成且依投資人開發 建議書之計畫期程付款 | -5 | ||||||||||||
要求政府投資額度(億元) | 0 | 0 | |||||||||||
6 | -6 | ||||||||||||
12 | -12 | ||||||||||||
18 | -18 | ||||||||||||
24 | -24 | ||||||||||||
30 | -30 | ||||||||||||
36 | -36 | ||||||||||||
備註:承諾予地主之權配比例=D1地主之土地貢獻值/(D1地主之土地貢獻值+D1投資人及政府投資之總建造成本貢獻值 |
附表六 營造及營運能力資格審查原則
資 格 條 件 |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 |
營 造 能 力 | 投資人應委託在內政部登記有案且加入建築師公會之開業建築師,且未受各級政府主管機關停業處分或未受各級政府機關依法公告 停權者,負責本開發案之設計及監造。 | 一、建築師同意受託設計監造之投資人委託書。 二、建築師證書、開業證書及當年度會員證 。 |
投資人應選擇符合下列條件之營造廠為本開發案之承造人: 一、本國甲級以上營造廠,符合「營造業法 」之規定,並依其登記類別承攬工程。二、外國營造廠應符合內政部函頒之「外國 營造業登記等級及承攬工程業績認定基準」,並依「營造業法」之規定申請營造業登記。 三、曾完成25層樓以上建築鋼結構工程,並檢附相關證明。 四、曾完成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承攬實績, 其一次金額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投資人申請本開發案甄選須知開發能力之規定(詳須知五、(二)1.表2)。 五、未受各級政府營造主管機關停業處分或未經各級政府機關依法公告停止其投標權利者 投資人委託之水管、電器承裝業者、冷凍空調業者應符合各工程業規則規定,並依其登記類別承攬工程。 | 一、營造廠、水管、電器承裝業者、冷凍空調業者與投資人之合作書。 二、營造廠應檢附: (一)商業登記證明書或公司登記證明書 。 (二)承攬工程手冊。 (三)營造業登記證。 (四)當年度同業公會會員證。 (五)最近一期納稅證明。 三、水管承裝業者應檢附: (一)商業登記證明書或公司登記證明書 。 (二)承辦工程手冊。 (三)自來水管承裝商登記證。 (四)當年度同業公會會員證。 (五)最近一期納稅證明。 四、電器承裝業者應檢附: (一)商業登記證明書或公司登記證明書 。 (二)電器承裝業登記證。 (三)當年度同業公會會員證。 (四)最近一期納稅證明。 五、冷凍空調業者應檢附: (一)商業登記證明書或公司登記證明書 。 (二)冷凍空調工程業登記證。 (三)當年度同業公會會員證。 (四)最近一期納稅證明。 | |
營 運 能 力 | 開發建物統一經營者,投資人應引入與開發建物營運項目相同或類似之營運經驗業者,包含物業管理(辦公室及停車場)、百貨商場經營及旅館經營等三項目,每一項目應有 三年以上之營運經驗。 | 一、營運業者與申請人合作書。 二、商業登記證明書或公司登記證明書。三、最近一期納稅證明。 |
附件4、投資人與地主權益分配計算方式之說明(試算範例,僅供參考)
臺北市都市計畫C1基地細部計畫規定 | 投資人開發建議書(假設) | |
基準容積率 | 800.00% | A |
允建容積率(1150%)/實設容積率 | 1148.00% | B |
主管機關取得捷運獎勵容積率 | 174.00% | C=(B-A)*1/2 |
投資人及地主合計可取得容積率 | 974.00% | D=(B-C) |
總產權樓地板面積(含C1基地內之車公) | 63,700 | E |
總銷售價值 | 6,051,500 | F |
總銷售價值(不含捷獎) | 5,134,287 | G=F*D/B |
地主可分配權值 | 2,567,144 | G*50% |
投資人可分配權值(※倘投資人要求政府部分投資金額者,應依政府出資比例扣除其可分配權值) | 2,567,144 | G*50% |
主管機關取得樓地板權值 | 917,213 | F*C/B |
主管機關應支付投資人建造成本 | 366,885 | E*C/B*38 |
以C1基地為例(土地面積:13,078㎡)
坪 萬元萬元萬元萬元萬元萬元
備註:
1. 假設土地市價(加計開發期利息成本)每坪612萬元,則土地總價值為13,078*0.3025*612萬元
=2,421,130萬元
2. 假設投資人建造成本為每坪38萬元,則投資人貢獻總成本為63,700坪*38萬元=2,420,600萬元
3. 權益分配比例[地主:投資人]
=2,421,130/(2,421,130+2,420,600):2,420,600/(2,421,130+2,420,600)
=50%:50%
4. 各地主間之分配權值則以各地主持有之土地面積佔C1用地總面積比例計算,如臺北市市有地佔C1土地81.63%,即市有地權值為G*50%*81.63%。
5. 本表範例所列數據均為假設,其主要目的係為協助投資申請人核算各相關權益人分配權值之參考。
臺北市都市計畫D1基地細部計畫規定 | 投資人開發建議書(假設) | |
基準容積率 | 800.00% | A |
允建容積率(1150%)/實設容積率 | 1145.00% | B |
主管機關取得捷運獎勵容積率 | 345.00% | C=(B-A) |
投資人及地主合計可取得容積率 | 800.00% | D=(B-C) |
總產權樓地板面積(含D1基地內之車公) | 94,700 | E |
總銷售價值 | 9,470,000 | F |
總銷售價值(不含捷獎) | 6,616,594 | G=F*D/B |
地主可分配權值 | 3,308,297 | G*50% |
投資人可分配權值(※倘投資人要求政府投資部分金額者,應依政府出資比例扣除其可分配權值) | 3,308,297 | G*50% |
主管機關取得樓地板權值 | 2,853,406 | F*C/B |
主管機關應支付投資人建造成本 | 1,112,828 | E*C/B*39 |
以D1基地為例(土地面積:18,515㎡)
坪 萬元萬元萬元萬元萬元萬元
備註:
1. 假設土地市價(加計開發期利息成本)每坪660萬元,則土地總價值為18,515*0.3025*660萬元
=3,696,520萬元
2. 假設投資人建造成本為每坪39萬元,則投資人貢獻總成本為94,700坪*39萬元=3,693,300萬元
3. 權益分配比例[地主:投資人]
=3,696,520/(3,696,520+3,693,300):3,693,300/(3,696,520+3,693,300)
=50%:50%
4. 本表範例所列數據均為假設,其主要目的係為協助投資申請人核算各相關權益人分配權值之參考。
附件5、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 C1、D1(東半街廓)聯合開發投資人預估歸墊費用總表
一、C1 基地:2,523,287,228 元
(一) 共構費用
1. 細部設計費:15,,688,296 元(於共構工程交付時一次歸墊)
2. 施工費:2,389,519,005 元(依共構工程分年施工進度於每年 12 月 1 日歸墊,完工年於完工時歸墊 )
(二) 開發建物設計及施工中服務費
1.基本設計費:5,109,419 元(於簽訂投資契約書時一次歸墊)
2. 細部設計費:85,533,879 元(於共構工程交付時一次歸墊)
3. 施工中服務費:27,436,629 元,包含
(1) 開工至驗收合格服務費:13,940,095 元
(於開發建物施工期間依分年時間比例於每年 12 月 1 日歸墊,完工年於完工時歸墊)
(2) 審查竣工圖並提總結報告服務費:5,388,607 元(於竣工圖審查核可時一次歸墊)
(3) 監造簽證服務費:8,107,927 元
(比照開工至驗收合格服務費分年歸墊比例辦理歸墊)
(三) 其他相關外部審查費用(依捷運局通知金額及時間歸墊)
二、D1 基地:4,308,251,408 元
(一) 共構費用
1. 細部設計費:34,805,640 元(於共構工程交付時一次歸墊)
2.施工費:4,257,090,322 元(依共構工程分年施工進度於每年 12 月 1 日歸墊,完工年於完工時歸墊)
(二) 開發建物設計及施工中服務費
1. 基本設計費:7,644,815 元(於簽訂投資契約書時一次歸墊)
2. 施工中服務費:8,710,631 元,包含
(1) 開工至驗收合格服務費: 3,862,157 元
(於開發建物施工期間依分年時間比例於每年 12 月 1 日歸墊,完工年於完工時歸墊)
(2) 審查竣工圖並提總結報告服務費:1,492,934 元(於竣工圖審查核可時一次歸墊)
(3) 風洞實驗費、都審提送及財務分析:3,355,540 元(於簽訂投資契約書時一次歸墊)
(三) 其他相關外部審查費用(依捷運局通知金額及時間歸墊)
<C1+D1 應歸墊費用合計:6,831,538,636 元>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DA115 設計標顧問服務工作契約書
(特定服務範疇:附錄 D、2.2.6.4)部分章節
附件7、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C1用地內私有土地與本府交換土地前後一覽表
土地所有人 | 交 換 前 | 交 換 後 | ||||||||||||||
都市計畫用地編號 | 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面積 (㎡) | 權利範圍 | 持分面積 (㎡) | 都市計畫用地編號 | 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面積 (㎡) | 權利範圍 | 持分面積 (㎡) | |
臺灣銀行 | 交七 | 中正 | 公園 | 一 | 180 | 61 | 1 | 61.00 | C1 | 中正 | 公園 | 一 | 188-16 | 6,789 | 4270/678900 | 42.70 |
蘇○○ | 交二 | 中正 | 公園 | 一 | 139 | 73 | 1/10 | 7.30 | C1 | 中正 | 公園 | 一 | 188-16 | 6,789 | 12392/6789000 | 12.39 |
交二 | 中正 | 公園 | 一 | 140 | 14 | 1/10 | 1.40 | |||||||||
計畫公園路 | 中正 | 公園 | 一 | 139-1 | 40 | 1/10 | 4.00 | |||||||||
計畫公園路 | 中正 | 公園 | 一 | 140-1 | 5 | 1/10 | 0.50 | |||||||||
蘇○○ | 交二 | 中正 | 公園 | 一 | 139 | 73 | 1/10 | 7.30 | C1 | 中正 | 公園 | 一 | 188-16 | 6,789 | 12392/6789000 | 12.39 |
交二 | 中正 | 公園 | 一 | 140 | 14 | 1/10 | 1.40 | |||||||||
計畫公園路 | 中正 | 公園 | 一 | 139-1 | 40 | 1/10 | 4.00 | |||||||||
計畫公園路 | 中正 | 公園 | 一 | 140-1 | 5 | 1/10 | 0.50 | |||||||||
蘇○○ | 交二 | 中正 | 公園 | 一 | 139 | 73 | 1/10 | 7.30 | C1 | 中正 | 公園 | 一 | 188-16 | 6,789 | 12392/6789000 | 12.39 |
交二 | 中正 | 公園 | 一 | 140 | 14 | 1/10 | 1.40 | |||||||||
計畫公園路 | 中正 | 公園 | 一 | 139-1 | 40 | 1/10 | 4.00 | |||||||||
計畫公園路 | 中正 | 公園 | 一 | 140-1 | 5 | 1/10 | 0.50 | |||||||||
蘇○○ | 交二 | 中正 | 公園 | 一 | 139 | 73 | 1/10 | 7.30 | C1 | 中正 | 公園 | 一 | 188-16 | 6,789 | 12392/6789000 | 12.39 |
交二 | 中正 | 公園 | 一 | 140 | 14 | 1/10 | 1.40 | |||||||||
計畫公園路 | 中正 | 公園 | 一 | 139-1 | 40 | 1/10 | 4.00 | |||||||||
計畫公園路 | 中正 | 公園 | 一 | 140-1 | 5 | 1/10 | 0.50 | |||||||||
蘇○○ | 交二 | 中正 | 公園 | 一 | 139 | 73 | 1/5 | 14.60 | C1 | 中正 | 公園 | 一 | 188-16 | 6,789 | 24784/6789000 | 24.78 |
交二 | 中正 | 公園 | 一 | 140 | 14 | 1/5 | 2.80 | |||||||||
計畫公園路 | 中正 | 公園 | 一 | 139-1 | 40 | 1/5 | 8.00 | |||||||||
計畫公園路 | 中正 | 公園 | 一 | 140-1 | 5 | 1/5 | 1.00 | |||||||||
蘇○○ | 交二 | 中正 | 公園 | 一 | 139 | 73 | 1/5 | 14.60 | C1 | 中正 | 公園 | 一 | 188-16 | 6,789 | 24784/6789000 | 24.78 |
交二 | 中正 | 公園 | 一 | 140 | 14 | 1/5 | 2.80 | |||||||||
計畫公園路 | 中正 | 公園 | 一 | 139-1 | 40 | 1/5 | 8.00 | |||||||||
計畫公園路 | 中正 | 公園 | 一 | 140-1 | 5 | 1/5 | 1.00 | |||||||||
蘇○○ | 交二 | 中正 | 公園 | 一 | 139 | 73 | 1/5 | 14.60 | C1 | 中正 | 公園 | 一 | 188-16 | 6,789 | 24784/6789000 | 24.78 |
交二 | 中正 | 公園 | 一 | 140 | 14 | 1/5 | 2.80 | |||||||||
計畫公園路 | 中正 | 公園 | 一 | 139-1 | 40 | 1/5 | 8.00 | |||||||||
計畫公園路 | 中正 | 公園 | 一 | 140-1 | 5 | 1/5 | 1.00 | |||||||||
王○○ | 華捷變電站 | 中山 | 正義 | 四 | 509 | 32 | 1 | 32.00 | C1 | 中正 | 公園 | 一 | 188-16 | 6,789 | 2240/678900 | 22.40 |
張○○ | 華捷變電站 | 中山 | 正義 | 四 | 513 | 42 | 1 | 42.00 | C1 | 中正 | 公園 | 一 | 188-16 | 6,789 | 2940/678900 | 29.40 |
林○○ | 華捷變電站 | 中山 | 正義 | 四 | 514 | 49 | 1 | 49.00 | C1 | 中正 | 公園 | 一 | 188-16 | 6,789 | 3430/678900 | 34.30 |
姜○○ | 華捷變電站 | 中山 | 正義 | 四 | 511 | 34 | 1 | 34.00 | C1 | 中正 | 公園 | 一 | 188-16 | 6,789 | 2380/678900 | 23.80 |
xx○○ | 華捷變電站 | 中山 | 正義 | 四 | 512 | 38 | 1/3 | 12.67 | C1 | 中正 | 公園 | 一 | 188-16 | 6,789 | 798/611010 | 8.87 |
林○○ | 華捷變電站 | 中山 | 正義 | 四 | 512 | 38 | 1/3 | 12.67 | C1 | 中正 | 公園 | 一 | 188-16 | 6,789 | 798/611010 | 8.87 |
周○○ | 華捷變電站 | 中山 | 正義 | 四 | 512 | 38 | 1/3 | 12.67 | C1 | 中正 | 公園 | 一 | 188-16 | 6,789 | 798/611010 | 8.87 |
x○○ | 華捷變電站 | 中山 | 正義 | 四 | 510 | 32 | 1 | 32.00 | C1 | 中正 | 公園 | 一 | 188-16 | 6,789 | 2240/678900 | 22.40 |
陳○○ | 交八 | 中正 | 公園 | 一 | 194 | 321 | 73/10000 | 2.34 | C1 | 中正 | 公園 | 一 | 188-16 | 6,789 | 3024/6789000 | 3.02 |
交八 | 中正 | 公園 | 一 | 194-1 | 36 | 73/10000 | 0.26 | |||||||||
王○○ | 交七 | 中正 | 公園 | 一 | 167 | 72 | 2/1920000 | 0.000075 | C1 | 中正 | 公園 | 一 | 188-16 | 6,789 | 134/6789000 | 0.13 |
交七 | 中正 | 公園 | 一 | 172 | 101 | 4000/3000000 | 0.13 | |||||||||
交七 | 中正 | 公園 | 一 | 173 | 20 | 3/342912 | 0.00017 | |||||||||
林○○ | 交七 | 中正 | 公園 | 一 | 167 | 72 | 3/60000 | 0.00360 | C1 | 中正 | 公園 | 一 | 188-16 | 6,789 | 146/6789000 | 0.15 |
交七 | 中正 | 公園 | 一 | 172 | 101 | 4125/3000000 | 0.14 | |||||||||
交七 | 中正 | 公園 | 一 | 173 | 20 | 2/10716 | 0.0037 |
土地所有人 | 交 換 前 | 交 換 後 | ||||||||||||||
都市計畫用地編號 | 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面積 (㎡) | 權利範圍 | 持分面積 (㎡) | 都市計畫用地編號 | 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面積 (㎡) | 權利範圍 | 持分面積 (㎡) | |
張○○ | 交八 | 中正 | 公園 | 一 | 201 | 430 | 124/10000 | 5.33 | C1 | 中正 | 公園 | 一 | 188-16 | 6,789 | 6285/6789000 | 6.29 |
交八 | 中正 | 公園 | 一 | 201-1 | 82 | 124/10000 | 1.02 | |||||||||
王○○ | 交八 | 中正 | 公園 | 一 | 193 | 282 | 240/1680 | 40.29 | C1 | 中正 | 公園 | 一 | 188-16 | 6,789 | 64536/6789000 | 64.54 |
交八 | 中正 | 公園 | 一 | 193-1 | 32 | 240/1680 | 4.57 | |||||||||
黃○○ | 交八 | 中正 | 公園 | 一 | 193 | 282 | 6/168 | 10.07 | C1 | 中正 | 公園 | 一 | 188-16 | 6,789 | 16134/6789000 | 16.13 |
交八 | 中正 | 公園 | 一 | 193-1 | 32 | 6/168 | 1.14 | |||||||||
黃○○ | 交八 | 中正 | 公園 | 一 | 193 | 282 | 150/1680 | 25.18 | C1 | 中正 | 公園 | 一 | 188-16 | 6,789 | 40335/6789000 | 40.34 |
交八 | 中正 | 公園 | 一 | 193-1 | 32 | 150/1680 | 2.86 | |||||||||
黃○○ | 交八 | 中正 | 公園 | 一 | 193 | 282 | 100/1680 | 16.79 | C1 | 中正 | 公園 | 一 | 188-16 | 6,789 | 26889/6789000 | 26.89 |
交八 | 中正 | 公園 | 一 | 193-1 | 32 | 100/1680 | 1.90 | |||||||||
黃○○ | 交八 | 中正 | 公園 | 一 | 193 | 282 | 100/1680 | 16.79 | C1 | 中正 | 公園 | 一 | 188-16 | 6,789 | 26889/6789000 | 26.89 |
交八 | 中正 | 公園 | 一 | 193-1 | 32 | 100/1680 | 1.90 | |||||||||
黃○○ | 交八 | 中正 | 公園 | 一 | 193 | 282 | 100/1680 | 16.79 | C1 | 中正 | 公園 | 一 | 188-16 | 6,789 | 26889/6789000 | 26.89 |
交八 | 中正 | 公園 | 一 | 193-1 | 32 | 100/1680 | 1.90 | |||||||||
黃○○ | 交八 | 中正 | 公園 | 一 | 193 | 282 | 5/168 | 8.39 | C1 | 中正 | 公園 | 一 | 188-16 | 6,789 | 13445/6789000 | 13.45 |
交八 | 中正 | 公園 | 一 | 193-1 | 32 | 5/168 | 0.95 | |||||||||
黃○○ | 交八 | 中正 | 公園 | 一 | 193 | 282 | 5/168 | 8.39 | C1 | 中正 | 公園 | 一 | 188-16 | 6,789 | 13445/6789000 | 13.45 |
交八 | 中正 | 公園 | 一 | 193-1 | 32 | 5/168 | 0.95 | |||||||||
黃○○ | 交八 | 中正 | 公園 | 一 | 193 | 282 | 5/168 | 8.39 | C1 | 中正 | 公園 | 一 | 188-16 | 6,789 | 13445/6789000 | 13.45 |
交八 | 中正 | 公園 | 一 | 193-1 | 32 | 5/168 | 0.95 | |||||||||
朱○○ | 交八 | 中正 | 公園 | 一 | 201 | 430 | 234/60000 | 1.68 | C1 | 中正 | 公園 | 一 | 188-16 | 6,789 | 1977/6789000 | 1.98 |
交八 | 中正 | 公園 | 一 | 201-1 | 82 | 234/60000 | 0.32 | |||||||||
張○○ | 交八 | 中正 | 公園 | 一 | 194 | 321 | 319/10000 | 10.24 | C1 | 中正 | 公園 | 一 | 188-16 | 6,789 | 13199/6789000 | 13.20 |
交八 | 中正 | 公園 | 一 | 194-1 | 36 | 319/10000 | 1.15 | |||||||||
黃○○ | 交八 | 中正 | 公園 | 一 | 193 | 282 | 30/1680 | 5.04 | C1 | 中正 | 公園 | 一 | 188-16 | 6,789 | 8067/6789000 | 8.07 |
交八 | 中正 | 公園 | 一 | 193-1 | 32 | 30/1680 | 0.57 | |||||||||
黃○○ | 交八 | 中正 | 公園 | 一 | 193 | 282 | 30/1680 | 5.04 | C1 | 中正 | 公園 | 一 | 188-16 | 6,789 | 8067/6789000 | 8.07 |
交八 | 中正 | 公園 | 一 | 193-1 | 32 | 30/1680 | 0.57 | |||||||||
欣光華 | 交八 | 中正 | 公園 | 一 | 195 | 855 | 22648/153025 | 126.54 | C1 | 中正 | 公園 | 一 | 188-16 | 6,789 | 125487/6789000 | 125.49 |
股份有 | 交八 | 中正 | 公園 | 一 | 195-1 | 114 | 22648/153025 | 16.87 | ||||||||
限公司 | 交七 | 中正 | 公園 | 一 | 164 | 246 | 1 | 246.00 | C1 | 中正 | 公園 | 一 | 188-16 | 6,789 | 544100/6789000 | 1,544.10 |
交七 | 中正 | 公園 | 一 | 165 | 436 | 1 | 436.00 | |||||||||
交七 | 中正 | 公園 | 一 | 166 | 791 | 1 | 791.00 | |||||||||
交七 | 中正 | 公園 | 一 | 168 | 429 | 1 | 429.00 | |||||||||
交七 | 中正 | 公園 | 一 | 169 | 84 | 1 | 84.00 | |||||||||
江○○ | 交二 | 中正 | 公園 | 一 | 137 | 111 | 1/2 | 55.50 | C1 | 中正 | 公園 | 一 | 188-16 | 6,789 | 6199/678900 | 61.99 |
交二 | 中正 | 公園 | 一 | 138 | 19 | 1/2 | 9.50 | |||||||||
江○○ | 交二 | 中正 | 公園 | 一 | 137 | 111 | 1/2 | 55.50 | C1 | 中正 | 公園 | 一 | 188-16 | 6,789 | 6199/678900 | 61.99 |
交二 | 中正 | 公園 | 一 | 138 | 19 | 1/2 | 9.50 |
附件8、「臺北市政府甄選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
C1、D1(東半街廓)聯合開發區(捷)用地土地開發投資人」作業流程圖
書面徵詢 C1 用地地主優先申請投資意願暨
公告 D1 基地公開徵求投資人
徵求基準日
自徵求基準日翌日起至 100 年 12 月 5 日止得以書面掛號郵寄或自行送達請求本府捷運工程局釋疑
(販售甄選文件)
100年12月27日
審查 C1 用地地主優先申請投資資格
C1 用地地主函覆是否優先申請投資
101年1月9日
投資申請人提送申請保證金及資格證明文件
101年2月16日
投資申請人提送開發建議書
101年5月16日
本府捷運工程局召開開發建議書審查及評選會議
(視投資申請案件數量而定)
獲選最優之申請人繳交履約保證金及簽訂投資契約書
【備註】
(本府發文通知後 30 日內)
1.徵求基準日:函詢 C1 用地地主優先申請投資意願及公告 D1 基地公開徵求投資人之公文發文日。
2.本府捷運工程局於所有標別之投資申請人資格審查完竣後,將優先召開第一標之開發建議書審查及評選會議,如第一標無人投標或其無投資申請人與本府完成投資契約書之簽訂時,則再分別通知第二(甲)標及第二(乙)標之投資申請人召開開發建議書審查及評選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