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條款及細則適用於所有在奕豐金融(香港)有限公司開立及持有的證券賬戶。奕豐金融(香港)有限公司(中央號碼:AMY844)乃獲發牌進行
奕豐金融(香港)有限公司證券賬戶的客戶協議
以下條款及細則適用於所有在奕豐金融(香港)有限公司開立及持有的證券賬戶。奕豐金融(xx)xxxx(xxxx:XXX000)乃獲發牌進行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571 章)的受規管活動第一類(證券交易)、第四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及第九類(提供資產管理)之公司,其位於xxx
xxxxxxxx 00 x 0000 x。
1. 釋 義
1.1 在本協議中,除非文義另有所指,否則以下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賬戶」指客戶在奕豐金融持有的證券賬戶,該客戶根據本協議透過該賬戶進行交易;或如適用,指下文所定義的全權委託賬戶;
「協議」指不時修訂或補充之正本客戶協議,包括賬戶申請表格、附錄及附表;
「適用法例」指適用於香港或任何其他地方的所有相關或適用的法規、法例、規則、規例、指令、通知及通函(不論屬於政府機構或主管當局或奕豐金融是其會員的自我監管機構);
「申請表格」指奕豐金融就客戶申請開立賬戶而根據其一般運作程序而提供予客戶的申請表格;
「佣金」是每次買賣交易所買賣基金或其他於交易所買賣的證券時(如適用)向奕豐金融因著其提供的金融服務及/或交易而需繳付之交易費用;
「營業日」指奕豐金融開門營業的日子;
「客戶投資專員」指由xx金融委任,提供第 8 條的投資顧問服務的證監會認可持牌代表;
「客戶款項常設授權」指根據此協議第 20 條(或不時修訂)由客戶授權予奕豐金融處理其款項;
「客戶證券常設授權」指根據此協議第 20 條(或不時修訂)由客戶授權予奕豐金融處理其證券;
「代碼」應具有在第 10.2 條中所賦予的含義;
「託管人」指由奕豐金融就客戶透過賬戶認購或購買任何證券而不時委任的託管人(在香港或其他地方);
「客戶」指在奕豐金融持有及運作賬戶的任何一名或多名人士,並包括該客戶的所有權繼承人或法律代表(取適用者);
「交易日」指對於任何證券而言,就相關證券進行或實行交易的日子;
「全權委託賬戶」指客戶在奕豐金融持有的證券賬戶,該客戶委託授權奕豐金融透過該賬戶根據全權委託投資組合管理服務代客戶作出投資決定及執行證券交易,而有關賬戶須根據附屬協議(全權委託投資組合管理服務)所載的條文操作;
「全權委託投資組合管理服務」指奕豐金融透過附屬協議(全權委託投資組合管理服務)所述的全權委託投資組合管理而提供的資產管理服務;
「電子服務」應具有在第 10.1 條中所賦予的含義;
「收費附表」指包含根據 Xxxxxxxxxxxxx.xxx 網站所列,奕豐金融向客戶不時收取的費用及收費的附表;
「基金」指可不時透過奕豐金融分銷或提供的任何單位信託、投資基金、互惠基金或香港有關監管機構為向香港公眾人士發售及分銷而批准或認可的任何其他集體投資計劃;
「顧問服務」指由xx金融向客戶提拱的投資顧問服務,該等服務乃經考慮客戶的投資目標、投資經驗、財務背景及第 8 條所載的其他情況後,就透過賬戶進行交易的任何證券提供投資建議及投資推薦;
「奕豐金融」指奕豐金融(香港)有限公司;
「xx證券」指xx證券(香港)有限公司;
「指令」指任何由客戶給予或傳達予奕豐金融的授權、要求、指示或指令(以任何形式及任何方式發送),或者是奕豐金融或職員合理地認為是客戶的授權、要求、指示或指令,並包括任何撤銷、駁回或修改任何過往的授權、要求、指示或指令的授權、要求、指示或指令;
「損失」指任何及所有屬任何性質和無論任何原因所產生的虧損、損害、成本(包括集資成本)、費用及支出,包括按完全彌償基準的法律費用;
「經理」指任何基金的經理及/或發行人;
「職員」指xx金融任何職員或僱員;
「合約方」指奕豐金融及客戶;
「法人」包括任何個人、政府、法定團體、業務、商號、合夥商行、企業或非屬法人團體的團體;
「產品發行人」指任何證券的經理、發行人、供應商、次級市場交易商或莊家;
「有關監管機構」指聯交所、證監會或其他交易所或在香港或海外司法管轄區的監管機構;
「證券」指由政府、法人團體、非屬法人團體的團體或國際機構發行的任何債權證、股票、股份、債券、票據、權利、認股權證、任何基金的單位、存款證,並包括有關任何證券的任何衍生金融工具(包括任何認股權證、期權、可轉讓認購權、債權股額及可轉換權利);
「聯交所」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包括(如文義規定)其代理人、代名人、代表、高級職員及雇員;
「服務費」具有第 11.11 條規定之涵義;
「證監會」指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交易」指就任何證券在賬戶進行的任何交易,並包括在或透過奕豐金融的網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 或奕豐金融可不時建立或准許的其他媒介申請、認購、轉換、轉讓及贖回任何證券的單位;
「單位」指某證券的一股股份或一個單位;
「銷售費」指每次認購基金時所支付的費用。該費用只適用於 FSM 基本賬戶。該費用乃支付予奕豐金融的銷售費。該費用在已收到的總認購款項中預先扣除,其餘款項淨額則會用作認購相關證券之單位;及
1.2. 任何法定條款的提述應包括可不時予以修改、修訂或重新制定的條款,讓該修改、修訂或重新制定應用於或能夠應用於任何交易。
2. 適 用 範 圍 及 申 請
2.1. 本協議所載條款及細則應用於奕豐金融向客戶提供有關在賬戶及/或全權委託賬戶內所有證券的一切交易設施及服務。
2.2. 奕豐金融保留權利在任何時間按其唯一及絕對酌情權增補、修訂或修改本協議任何條款及細則,而任何增補、修訂或修改(「修訂」)均由奕豐金融訂明的日期起生效,並對每位客戶具有約束力,前提是奕豐金融須預先書面通知客戶,以郵遞、傳真、電子郵件或客戶可能同意的其他形式向客戶寄發修訂。
2.3. 客戶確認,奕豐金融代表客戶進行的交易須受有關市場、交易所、結算所或司法管轄區的法例、法規、附例、規則、慣例、慣常做法、法則和詮釋及交易徵費所規限。
2.4. 客戶謹此給予奕豐金融絕對酌情權進行交易。奕豐金融可按奕豐金融合理相信是由客戶或代表客戶以電子形式給予的指示行事。xx金融將無責任核實給予該等指示的人士(等)之權限。xx金融將以執行代理的身分行事,概不就交易的價值、可取之處或是否適當而向客戶作出保證,惟以下情況除外:
(i) 客戶獲客戶投資專員透過下述第 8 條所列之顧問服務提供建議;
(ii) 交易涉及認購任何衍生金融產品;或
(iii) 交易乃透過全權委託投資組合管理服務於全權委託賬戶執行。
3. 一 般 條 件 / 委 任 託 管 人
3.1. 客戶授權、同意及議同在奕豐金融按其唯一及絕對酌情認為屬適合或必要時或在披露乃根據適用法例進行時,由xx金融及/或其任何職員或代理隨時及不時向任何法人披露有關客戶、交易或賬戶任何詳情的任何或所有資料。
3.2. 在未有事先獲得奕豐金融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客戶不應將賬戶或客戶在當中的權利作出轉讓、押記或負有產權負擔,或者以信託或其他形式在任何賬戶為任何法人(xx金融除外)設立或准許設立任何權益。xx金融不應被要求承認任何客戶以外的法人具有任何賬戶的權益。
3.3. 在不損害第 3.4 條的原則下,但在遵照適用法例的規限下,奕豐金融可以在必要時及按其唯一及絕對酌情權,以託管人的身分代表客戶持有客戶已認購或購買的所有證券。若是按客戶所指示處理,奕豐金融亦應有權將任何贖回款項或該客戶存入奕豐金融的其他款項,存放到一個代表該客戶以信託形式持有的共用戶口內。在作為客戶的託管人行事時,xx金融的唯一責任是作為有關證券及現金的被動受託人,並如同處理屬於奕豐金融的財產或資產般謹慎處理該等證券及現金。在不損害前述的原則下,除非客戶另有指示,否則奕豐金融概無責任或義務就任何證券及現金採取任何行動或通知客戶。
3.4. 客戶謹此不可撤回地授權奕豐金融委任一名託管人或多於一名託管人(位於香港及/或非香港地區),在任何期間代表客戶持有任何及/或全部已認購或購買的證券。只要xx金融在有關期間內真誠行事,且採取合理審慎的措施挑選及持續委任該託管人,奕豐金融對託管人履行奕豐金融就賬戶或託管人代表客戶所持有的任何證券而委派予託管人的任何職責及表現,毋須負上任何責任或法律責任。
3.5. 在無論是由奕豐金融或託管人向客戶提供託管服務時,客戶應向奕豐金融支付奕豐金融不時按其唯一及絕對酌情權就此等服務向客戶徵收的費用及其他成本、收費及支出,前提是奕豐金融須預先書面通知客戶,以郵遞、傳真、電子郵件或客戶可能同意的其他形式向客戶寄發有關收費表;客戶亦謹此授權奕豐金融從賬戶中扣除所有相關費用、成本、收費及支出。
3.6. 客戶確認並同意在事實上,由客戶擁有而由託管人或奕豐金融持有的任何證券及現金可與該託管人或奕豐金融其他客戶所持有的證券及現金以綜合或共用基準持有(如法例並無禁止)。客戶明白以綜合或共用基準持有的證券及現金可能無法由獨立證明書、其他實質文件或對等的電子記錄作出明確識別,而客戶對於由奕豐金融或託管人持有的任何特定證券或現金並無任何權利,惟根據本協議的條文,即使在任何企業活動之下(如合併或分拆、資產重組等),客戶將有權獲奕豐金融或託管人交付相同類別、股份面額及面額的證券,而該等證券與由奕豐金融或託管人為客戶而接受及持有的證券享有同等權益。奕豐金融須保留及維持相關客戶以綜合或共用基準持有的任何證券及現金中的權益的記錄。
3.7. 在本協議或其他情況下,xx金融可能聘用或委任任何法人(並非職員或與奕豐金融相關的人士)執行任何指令或行使客戶授予奕豐金融的任何權限。在作出該項聘用或委任時,xx金融毋須就因該法人的任何行為或遺漏而導致客戶蒙受或招致的任何損失而向客戶承擔任何責任。
3.8. 客戶與奕豐金融的關係、賬戶的運作及所有指令的履行在任何時候必須符合適用法例。奕豐金融可採取或避免採取任何行動,而客戶亦應作出奕豐金融所規定的一切事情,以促致或確保符合適用法例。
3.9. 客戶謹此同意追認及確認由xx金融及/或託管人代表客戶就賬戶或代表客戶持有的證券而作出或致使作出或實行的所有交易及所有作為及事情,並同意該等交易、作為及/或事情亦受本協議所規管。
3.10. 客戶謹此不可撤回地委任奕豐金融指派其任何董事或職員作為客戶就本協議每項及所有條款及細則的受權人,並授權該等奕豐金融董事或職員,就有關賬戶或本協議的任何交易或任何須實行及/或實現的事情,以客戶的名義及代表客戶簽署及簽立所有文件及作出所有作為。為避免產生疑問,在此條款下,奕豐金融並無責任須就作為客戶的受權人而採取任何行動或行使任何權力,而xx金融在任何時候均擁有絕對酌情權決定是否行使其作為客戶的受權人的任何權力。
3.11. 客戶同意由奕豐金融或託管人保管的所有的款項(包括存放於在奕豐金融或託管人維持的現金賬戶或共用賬戶內的任何贖回款項或現金)及/或證券及/或客戶存放於奕豐金融或託管人的所有其他資產,均須受一項惠及奕豐金融的一般留置權所規限,以向奕豐金融解除客戶所有或任何債務及其他法律責任。若款項或證券是有待全數償還或賠償客戶欠負奕豐金融的任何債務或法律責任,客戶無權提取任何款項或提取或處置由奕豐金融持有的證券。
3.12. 在毋須通知客戶的情況下,奕豐金融有權以欠負客戶的任何金額抵銷客戶所欠的債務,無論該等債務屬實際或或然性質或/及不論是有任何貨幣差額。xx金融有權就實行該項抵銷而按其唯一及絕對酌情權決定的匯率進行貨幣兌換。
3.13. 客戶確認,作為一般規例,客戶多出的款項(除非發還予客戶)將與奕豐金融其他客戶多出的款項合併存放於一個共用信託賬戶,並確認由於有關信託戶口的集體基金的價值持續波動,試圖按個別基準分配各自應得的利息(若信託賬戶乃有息賬戶﹞在行政上而言乃不切實際或不可行,而在經濟上而言亦產生相反效果。客戶同意為奕豐金融免除及放棄在客戶分佔該信託賬戶中的資金所累計應享的任何及全部利息。當奕豐金融通過某家銀行存入客戶的資金時,奕豐金融就使用該銀行的服務而須對客戶承擔的責任,僅在於應合理謹慎地選擇有關銀行。奕豐金融毋須因銀行任何蓄意的行為、遺漏、失責、欺詐或疏忽,而對客戶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3.14. 客戶從奕豐金融收到就賬戶而提供與任何指令或文件有關的任何賬戶結單、成交單據(如適用)、確認書或通知書(「結單」)時,客戶同意,如有關結單有任何錯誤或遺漏或有不同意之處,將在收到有關結單日期後七(7)天之內通知奕豐金融,否則,客戶將被視為已同意該結單的內容,並且再無任何權利就結單的準確性提出爭議。此條款並不妨礙奕豐金融單方面在任何該結單修改其所發現的不準確之處。
3.15. xx金融或託管人毋須按照看來是由客戶以外任何人士給予的任何指示(口述或其他指示)行事,但xxx金融或託管人獲授權就奕豐金融或託管人真誠地相信,或有理由相信是由客戶發出及已獲奕豐金融或託管人收訖的指示行事,且毋須提供書面確認。xx金融及託管人毋須就客戶因奕豐金融或託管人如此行事而招致的任何損失、損害、成本、收費及開支負責。
3.16. xx金融對客戶概無責任或職責就接獲的代表委任文件、出席會議及於會上投票進行調查、參與或採取任何行動。
4. 現 金 賬 戶
4.1. 客戶會獲開立一個現金賬戶(「現金賬戶」),客戶根據本協議作出投資的款項可透過此現金賬戶進行交易。
4.2. 除非客戶另作指示,否則奕豐金融可酌情決定利用現金賬戶:
(a) 存入從客戶的投資所得之贖回款項及分派收入;
(b) 以現金賬戶內的可用款項支付相關服務費用、第 5.2 條所列的損失及奕豐金融不時收取的其他費用及收費;及
(c) 存入客戶的任何其他款項 。
4.3. 為免引起疑問,若現金賬戶內之結餘在任何時候不足以支付上述第4.2(b)的費用時,客戶不可撤回地指明及授權奕豐金融在毋須事先通知客戶的情況下:
(a) 首先由xx金融全權酌情從客戶投資的任何證券贖回權益或轉出;
(b) 其次,結合或綜合以客戶名義在奕豐金融開設之所有或任何其他賬戶(「其他賬戶」),將任何一個或以上其他賬戶內之結餘款項進行抵銷或轉賬,以付清任何未付之費用。若上述結合、抵銷或轉賬需要進行貨幣兌換,須按奕豐金融於結合、抵銷或轉賬當日確定為相關之外匯市場之有效現匯匯率計算。客戶須於全數贖回交易賬戶持有之證券前支付費用;及
(c) 最後,以奕豐金融要求的任何其他方法付清任何未付之費用。
4.4. 客戶確認,奕豐金融可將在現金賬戶內的款項存入有息銀行戶口。客戶同意為奕豐金融免除及放棄客戶在客戶分佔現金賬戶中的資金所累計應享的利息之某特定百分比,作為應付予奕豐金融的行政費用,有關百分比由奕豐金融不時決定,並已事先書面通知客戶即以郵遞、傳真、電子郵件或客戶可能同意的其他形式向客戶寄發有關通知。客戶在現金賬戶中的資金的最近期回報率及奕豐金融的行政費用會不時在奕豐金融的網站中更新。利息會每日計算,並在每個曆月底存入客戶的現金賬戶。
4.5. 奕豐金融保留權利訂明現金賬戶的存款及/或提款的最低限額。上述的最低限額(如適用)將會不時在奕豐金融的網站中更新。
4.6. 若客戶在現金賬戶中的結餘款項低於奕豐金融所定的最低額度,奕豐金融保留權利將現金賬戶中的結餘款項退還予客戶。
4.7. xx金融應遵照《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的條文及據此制定的相關規則處置及處理客戶的款項,而代表客戶不時收到的相關客戶款項將存入就客戶款項而在香港的認可財務機構或經證監會批准的任何其他人士開立的獨立賬戶內。
5. 證 券 條 款
5.1. 客戶可向奕豐金融下達指令以指示奕豐金融執行任何交易。在收到有關指令後,奕豐金融應向相關經理或產品發行人下達指令以執行交易。奕豐金融向相關經理或產品發行人下達指令以執行交易後,該指令即不可撤銷。如屬認購單位的指令,奕豐金融應在以下情況向相關經理或產品發行人下達指令以執行交易:
(a) 若以支票支付認購款項,交易會在收到指令及支票後執行。xx金融可隨時按其唯一及絕對酌情權,在任何情況下要求在下達指令前,先結算有關支票;或
(b) 若以網上繳費支付認購款項,交易會在收到指令及款項後執行。
5.2. 根據第 5.1 條,若奕豐金融在實際收到所需申請款項及費用前已執行認購交易,客戶應促致奕豐金融在奕豐金融不時按其唯一及絕對酌情權指定的時間內已收到經結算的款項。若奕豐金融未能在有關指定時間內收到款項或確定客戶的銀行戶口存款不足,認購會隨即取消或轉售予經理或產品發行人,而奕豐金融毋須負上任何法律責任或責任;在此情況下,客戶應對奕豐金融因客戶未能支付款項而蒙受的任何損失承擔責任。奕豐金融保留權利以在客戶的現金賬戶中的可用結餘抵銷上述損失。
5.3. 為了向相關經理或產品發行人下達指令,奕豐金融可每天或不時將客戶向奕豐金融下達的指令與奕豐金融其他客戶的或奕豐金融認為合適的任何其他人士的指令合計及合併。
5.4. xx金融在相關截止時間(由xx金融按其唯一及絕對酌情權指定)前任何交易日收到的指令(及款項)應與在同一個交易日的其他指令
(及款項)合併以下達予相關經理或產品發行人。在指定截止時間後收到的指令(及款項)應被視為奕豐金融在下一個交易日收到的指令,並只會在下一個交易日下達予相關經理或產品發行人。
5.5. 當奕豐金融已向相關經理或產品發行人下達認購單位或轉換單位的合併指令時,經理或產品發行人將(依據信託契據及/或相關基金或證券的說明書,經理或產品發行人有權拒絕或駁回任何該等指令)向託管人或客戶(取適用者)發行相關單位,並以託管人或客戶(取適用者)的名義登記單位。所發行單位將按由xx金融唯一及絕對酌情決定的任何次序或形式配發或分配予客戶及奕豐金融其他相關客戶。
5.6. 當客戶下達轉換單位的指令時,奕豐金融只會在贖回正在轉換的現有相關單位確定及完成後,才會認購客戶所要求的單位。
5.7. 客戶確認任何收到奕豐金融的指令的經理、基金或產品發行人概無責任接受部分或全部指令。xx金融毋須就任何經理、基金或產品發行人的任何行為或拒絕任何指令而承擔責任或負責。奕豐金融或託管人毋須就確保相關經理、基金或產品發行人配發單位或就客戶因經理、基金或產品發行人拒絕接受或延遲接受有關指令而蒙受或招致的任何損失(包括損失任何投資機會)而承擔任何責任或法律責任。
5.8. 客戶確認發行價及贖回(變現)價是由經理或產品發行人於任何交易日根據相關證券的組成文件或指定程序所決定。因此,奕豐金融向客戶所報的任何證券任何「單位」的任何價格或價值並非最終的價格或價值,並只供參考。客戶謹此同意在下達指令時不依靠奕豐金融所提供的任何資料,並確認與客戶的指令相關的適用發行或贖回價可能與指示價或報價不同。
5.9. 客戶確認他/她已知悉由經理或產品發行人決定有關索取及收取派息與獲得其他權利的安排。
5.10. 奕豐金融保留權利於其合理認為有理由時延遲或拒絕處理、檢查或核實交易及/或指令。
6. 風 險
6.1. 證券價格的波幅或會巨大。證券的價格可升亦可跌,甚至變得毫無價值。因買賣證券而招致的虧損或會多於所得的盈利。
6.2. 就投資證券而言,客戶確認,其在向奕豐金融下達認購有關證券的單位的任何指令前,已閱讀或將向奕豐金融或相關經理、基金或產品發行人索取最新版本的說明書或由相關經理、基金或產品發行人提供在交易當日已存在或客戶向奕豐金融發給指令當日已存在的任何資料。客戶確認並同意,對於由任何經理、基金或產品發行人所編製或發出的任何說明書或報告或任何其他資料中的任何錯誤、錯誤xx或遺漏,或經理、基金或產品發行人有意的行為、遺漏、失責、欺詐或疏忽,奕豐金融毋須向客戶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或責任。
6.3. 除奕豐金融根據第 8 條提供的顧問服務及xx金融於全權委託賬戶提供的全權委託投資組合管理服務外,對於向客戶作出應否投資任何證券或與任何基金表現有關的推薦建議或意見,xx金融毋須向客戶負上任何責任及將毋須向客戶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客戶確認就買賣或投資證券或投資機會而尋求獨立財務或專業意見的適切性及重要性。客戶確認,透過賬戶買賣或投資的任何該等證券乃僅由及純粹由客戶按照客戶本身的判斷及經過客戶對已作出的買賣或投資所附帶的風險作出本身的獨立評估及調查後而進行。
6.4. 客戶確認,他/她由奕豐金融在香港境外所收取或持有的資產須受有關海外司法管轄區的適用法例及法規所規管,而有關法例及法規與香港法律及在香港制訂的規則有別。因此,該等資產未必可獲得與客戶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資產所享有的相同保障。
6.5. 互 聯 網
(a) 客戶確認,由於不可預計的電訊網絡阻塞及其他理由,互聯網本質上是一項不可靠的通訊媒介,而該種不可靠性並非奕豐金融所能控制。 客戶確認,由於有關不可靠性,傳輸及接收指令及其他資料或會延遲,此可導致延遲執行指令及/或執行指令時的價格與發出指令當時的價格有別。客戶進一步確認及同意,任何通訊涉及誤解或錯誤的風險,該等風險應由客戶全權承擔。
(b) 奕豐金融毋須就因通訊設施的中斷或未能傳輸,或並非奕豐金融所能控制或預測的任何其他理由而導致延遲傳送、接收或執行指令負上責任。
6.6. 客戶確認和同意任何證券的回報(尤其是其投資以其申報貨幣以外的貨幣計值時)可能會在其有需要從投資的計值貨幣轉換為另一種貨幣的情況下受匯率波動影響。
6.7 除第 6.1 至 6.6 條之條款及細則列明的風險外,其他相關的風險均記載於不時修訂及增補的「風險披露聲明 - 證券戶口」及「相關衍生產品之風險披露聲明」。客戶應該前往 Xxxxxxxxxxxxx.xxx 網站參閱上述最新版本的風險披露聲明。
7. 定 期 投 資 計 劃
7.1. 若客戶於任何時候申請透過交易服務使用定期投資計劃(「定期投資計劃」)並獲奕豐金融接受,客戶須遵守本第 7 條之條款及細則。
7.2. 最低定期投資計劃投資額應與相關經理提供的相關產品說明書所載一致(「定期投資計劃最低賬戶限額」)。
7.3. 客戶確認和同意在任何時候均遵守定期投資計劃最低賬戶限額。
7.4. | 支付供款 (a) | 每月供款 |
(A) 直接付款授權(「直接付款授權」) (i) 定期投資計劃供款可透過直接付款授權從客戶在香港有關銀行以客戶名義持有之銀行賬戶(「定期投資計劃 | ||
銀行賬戶」)付入奕豐金融就上述供款指定之銀行賬戶。為客戶設立直接付款授權之安排需時至少四至六星 | ||
(b) | 期。 (ii) 奕豐金融將於每個定期投資計劃交易日之前四個營業日以直接付款授權從客戶之定期投資計劃銀行賬戶扣賬。 (iii) 若須進行外幣兌換,客戶之供款將按奕豐金融指定之銀行或人士提供之市場匯率兌換。 (iv) 客戶之供款將由奕豐金融按照客戶之指示投資於客戶不時指定之一種或多種證券。 (B) 現 金 賬 戶 (i) 定期投資計劃供款可透過客戶之現金賬戶支付。 (ii) 奕豐金融將於每個定期投資計劃交易日從客戶之現金賬戶扣賬。 (iii) 若須進行外幣兌換,客戶之供款將按奕豐金融指定之銀行或人士提供之市場匯率兌換。 (iv) 客戶之供款將由xx金融按照客戶之指示投資於客戶不時指定之一種或多種證券。應付未付供款 (A) 直 接 付 款 授 權 | |
客戶須確保客戶在定期投資計劃銀行賬戶內維持足夠資金,支付以直接付款授權每月扣除之供款。應付未付之直接付 | ||
款授權供款不能以任何其他付款方式替代,並且會導致無法根據客戶之指示作出有關投資。 (B) 現 金 賬 戶 | ||
客戶須確保客戶在現金賬戶內維持足夠資金,支付每月扣除之供款。應付未付之現金賬戶供款不能以任何其他付款方 | ||
式替代,並且會導致無法根據客戶之指示作出有關投資。 |
7.5. 更改供款及投資選擇
(a) 供 款 額
(A) 直 接 付 款 授 權
x客戶擬更改符合定期投資計劃最低賬戶限額之定期投資計劃供款額,客戶須於更改生效當月五日之前至少七(7)個營業日以指定格式向奕豐金融
發出書面通知。
(B) 現 金 賬 戶
x客戶擬更改符合定期投資計劃最低賬戶限額之定期投資計劃供款額,客戶須以指定格式向奕豐金融發出書面通知。除了每月十五日外,客戶可以隨時更改定期投資計劃的指示。於任一個別月份之十五日以後收到有關定期投資計劃指示之任何更改,於下一個供款日方會生效。
(b) 重 新 分 配 投 資
(A) 直 接 付 款 授 權
客戶可更改其於定期投資計劃下之全部或部分投資選擇,惟客戶須於更改生效當月五日之前至少七(7)個營業日以指
定格式向奕豐金融發出書面通知。
7.6. 贖 回 投 資
(B) 現 金 賬 戶
客戶可更改其於定期投資計劃下之全部或部分投資選擇,惟客戶須以指定格式向奕豐金融發出書面通知。除了每月十
五日外,客戶可以隨時更改定期投資計劃的指示。於任一個別月份之十五日以後收到有關定期投資計劃指示之任何更改,於下一個供款日方會生效。
(a) 客戶可贖回其於定期投資計劃下所作之任何或所有證券投資或終止使用定期投資計劃,惟客戶須以指定格式向xx金融發出書面通知。贖回日期是xx金融收到贖回通知當日起計所選證券之第一個交易日。
(b) 贖回款項將根據所選證券之結算期發放。客戶可贖回客戶透過定期投資計劃在一項證券之部分投資,惟:
(i) 客戶須以指定格式書面指示xx金融;及
(ii) 客戶在該證券之投資餘額須符合:
(A) 有關證券之最低投資額;及
(B) 定期投資計劃最低賬戶限額。
7.7. 定期投資計劃費用
客戶毋須就設立及維持透過定期投資計劃作出定期投資供款而向奕豐金融支付額外費用。但收費附表所列之服務費繼續適用於指令。
8. 投 資 顧 問 服 務
8.1. 若客戶在任何時候要求及申請由客戶投資專員提供的投資顧問服務(「顧問服務」),而奕豐金融接受向客戶提供該顧問服務,客戶將受此第 8 條的條款及細則約束。
8.2. 就顧問服務的提供,客戶必須向奕豐金融提前預留或預約。顧問服務將由客戶投資專員透過面對面會議、電話、電子郵件或奕豐金融與客戶可能協定的其它方式進行。
8.3. 提供顧問服務前,客戶投資專員將根據證監會可不時修訂的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進行「認識你的客戶」程序以收集及評估客戶的個人背景資料,包括但不限於他/她的投資目標、財務背景、風險承受能力及對衍生產品的認識。「認識你的客戶」所得結果將記錄於訂明的表格內。
8.4. 提供顧問服務時,客戶投資專員須盡力確保任何向客戶作出的投資或產品推薦或建議均因應客戶的個人情況及風險承受能力而屬適合及適當。客戶投資專員須向客戶解釋其推薦相關投資或產品的理據基礎及相關風險。若所推薦的投資或產品與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錯配,客戶投資專員須告知客戶有關錯配,並向客戶提供必要的警告。
8.5. 客戶投資專員須向客戶提供監管要求的產品相關文件,包括但不限於打印本或電子版本的產品銷售文件、產品資料概要及簡報。
8.6. xxx在訂明的表格內簽署並確認他/她同意並接受客戶投資專員所得的結果及推薦。該表格的副本將提供予客戶。
8.7. 就顧問服務的提供,客戶毋須向奕豐金融支付額外費用。惟xx金融可全權酌情不時徵收顧問服務的相關費用,前提是奕豐金融就有關的費用及收費向客戶作出事先書面通知,並以郵寄、傳真、電子郵件或其它奕豐金融可能決定的方式向客戶發出該事先書面通知。
9. 交 易 限 額 及 限 制
9.1. 奕豐金融可隨時按其唯一及絕對酌情權向客戶訂立任何持倉或交易限額或任何買賣或交易限制。有關限制可包括交易最低限額、向奕豐金融傳送指令的指定時間或程序或其他限制。有關限制亦可由監管機構、法定機構或監管交易的其他機構制定。在向奕豐金融發出指令時,客戶不得超出或違反奕豐金融或任何有關機構所訂立的任何限額或限制。xx金融擁有絕對酌情權決定是否接受及部分執行任何有關指令以確保所訂立有關限額或限制未有被違反或完全拒絕有關指令。
9.2. 若客戶之賬戶及現金賬戶內之結餘在任何時候為零,客戶不可撤回地授權奕豐金融以其唯一酌情權結束客戶的賬戶及/或現金賬戶,客戶並確認將按照上述第 4.3 條支付任何未付的費用(應付予奕豐金融的任何費用)。
10. 電 子 服 務
10.1. 奕豐金融可不時及按其唯一及絕對酌情權,為下達指令而向客戶提供電腦或電話服務或系統(包括但不限於透過奕豐金融專用軟件而可取用的服務或資料)(「電子服務」)。
10.2. 客戶負有全權責任及應負責客戶的賬戶號碼及由xx金融或由xx金融正式承認的任何認證機構為確保客戶可進入電子服務及賬戶而向客戶發出的任何及所有密碼、身分證明文件或其他代碼(「代碼」)的保安及保管。
10.3. 客戶同意奕豐金融有權依據所輸入的正確代碼以確定向奕豐金融下達的任何指令是否由該客戶發出,並按照該項假設行事。客戶應承擔全部責任及負責透過使用電子服務向奕豐金融下達的任何指令,不論該指令是否由獲授權或未獲授權代表客戶發出該等指示或指令的第三方所發出。
10.4. 在使用電子服務時,客戶同意不作出任何會違反、侵犯、損害或以任何方式影響奕豐金融或任何第三方的知識產權(「知識產權」)的事情,並應採取所有必要措施以保障及保護此等知識產權。由電子服務提供或產生的資料或報告中的所有知識產權(不論是版權或其他形式的知識產權)均純粹歸屬於及將保留為奕豐金融的專有財產。
10.5. 奕豐金融毋須就因客戶使用電子服務而導致或產生的任何損失向客戶負責,包括但不限於:
(a) 遺失或未經授權使用代碼;
(b) 未經授權使用或進入電子服務;
(c) 不論何種原因導致的電子服務有任何延遲、故障、失靈、進入失效或不可使用。
10.6. 使用電子服務時,客戶不應:
(a) 在未獲奕豐金融明示書面同意下以任何形式翻錄、轉發、散播、出售、發佈、刊登、廣播、傳閱、利用(不論是就商業利益或其他目的)從或通過電子服務取得的資料及/或報告,並不得運用此等資料作任何不當或非法用途或在違反適用法例的情況下運用此等資料;
(b) 增補、更改、調整或修改、擅動部分或改動從或通過電子服務獲得的任何資料或服務;
(c) 准許任何設備或軟件以任何方式連接或傳達或與其他服務或系統連接使用,據此,從奕豐金融取得的任何資料及/或報告可經過或透過該等其他設備或軟件進入、使用、儲存或再發佈;及
(d) 未按本協議或奕豐金融可不時規定的其他指示使用電子服務可提供的設施。
10.7. 在向客戶提供電子服務時,xx金融可按其唯一及絕對酌情權不時在毋須通知客戶的情況下:
(a) 修訂、修改、暫停或終止電子服務的運作;
(b) 暫停或終止客戶進入或使用電子服務;或
(c) 使代碼無效,並且毋須就以上任何行動導致客戶蒙受的任何損失承擔責任。
10.8. 就企業賬戶而言,客戶確認並同意任何透過使用代碼作單一登錄的電子服務所下達的指令應視為客戶對奕豐金融所作的有效及具約束力的指示,不論該指令是否與企業客戶董事會的決議有任何矛盾。
10.9 任何電子系統,包括但不限於為奕豐金融所使用的,在本質上均容易出現中斷、延誤或故障等現象。在奕豐金融未能為客戶提供應有的電子服務時,客戶必須自行採取後備交易方案以執行指示。客戶確保已有後備交易方案在手。
11. 費 用 及 付 款
11.1. 客戶應以奕豐金融按其唯一及絕對酌情權就執行任何交易或其他交易維持賬戶或就賬戶向客戶提供任何服務或設施而不時徵收及規定的費率及形式,從速向奕豐金融支付所有費用及/或其他收費,前提是奕豐金融須預先書面通知客戶有關費用及收費,以郵遞、傳真、電子郵件或客戶可能同意的其他形式向客戶寄發有關通知。
11.2. 客戶應在相關交易的到期日或在奕豐金融根據本協議所規定提出要求時,從速向奕豐金融支付任何未償還款項。
11.3. 奕豐金融有權就客戶欠負奕豐金融的任何款項或付款收取利息,有關利息乃以奕豐金融不時按其唯一及絕對酌情權徵收及釐定的費率計算及/或複合計算,以及從賬戶中扣除其所欠負的利息。
11.4. 除非奕豐金融與客戶另有協定,否則客戶支付予奕豐金融或奕豐金融支付予客戶的所有款項應以獲認購或贖回的單位所屬之基金或證券的相關貨幣(「基金貨幣」)結算。如奕豐金融所收取累計至賬戶的款項以基金貨幣以外的貨幣計值,有關款項應在奕豐金融存款到賬戶前按奕豐金融唯一及絕對酌情決定的匯率兌換成基金貨幣。若奕豐金融與客戶協定付款以基金貨幣以外的貨幣支付,有關付款應按奕豐金融唯一及絕對酌情決定的匯率結算。客戶對因貨幣兌換而產生的任何損失承擔全部責任及負責。如奕豐金融因任何理由而不能以基金貨幣或以奕豐金融與客戶所協定的貨幣實行付款或還款,奕豐金融可以奕豐金融按付款或還款到期當時的適用匯率所選擇的任何其他貨幣等值實行付款或還款。
11.5. 客戶支付予奕豐金融的所有款項必須是不附帶任何限制並屬確定的資金,且不得扣除和預扣任何款項。若客戶乃按照法例扣除款項,客戶應向奕豐金融支付較高的金額,讓奕豐金融在作出有關扣款後所收到的款項淨額,將相等於奕豐金融在毋須作出有關扣款項時所收到的金額。
11.6. 客戶確認,就任何證券任何認購交易作出的所有付款應支付予「iFAST Nominees (HK) Ltd」或奕豐金融不時指定的法人。
11.7. 奕豐金融因賬戶或就客戶而以其他形式招致的任何稅項(惟附屬協議(稅務要求)內提及的稅項除外)、稅款、開銷、成本及/或其他支出,應由客戶承擔,並應向奕豐金融付還奕豐金融代表客戶支付的任何款項。xx金融的所有利息、費用、佣金及其他收費並不包括任何商品與服務稅及應由客戶承擔及個別向客戶收取的任何其他適用銷售稅。
11.8. 奕豐金融所收取的贖回款項將根據本協議或客戶的指示或其他指示按適用法例所規定,支付或存入客戶的現金賬戶。贖回所得款項是扣除就贖回所招致的任何費用、收費及支出後所得的淨額。
11.9. 客戶確認,就投資於證券而言,經理、基金及/或產品發行人應就或有關向或為客戶發行單位或有關任何證券單位的其他買賣向奕豐金融支付款項(以佣金、折扣、酬金或其他形式)。客戶同意奕豐金融可以就其獨有的利益保留此等款項,且並無責任就有關款項向客戶呈交賬目。
11.10. 奕豐金融可按其完全及絕對酌情權,就認購任何證券的單位所收到的認購款項總額收取的銷售費。銷售費累計予奕豐金融,並從所收到認購款項總額中扣除,餘下款項淨額則會用以認購有關證券的單位。銷售費是由奕豐金融所收取,而相關證券的經理或產品發行人不會收取任何其他銷售費或首次銷售費。若奕豐金融並無收取任何銷售費,有關證券的經理或產品發行人將收取銷售費或首次銷售費。就收費附表所列,奕豐金融保留權利不時更改或提高銷售費。
11.11. 收費附表具體訂明客戶須支付予奕豐金融之費用及收費(「服務費」)。
11.12. 為免引起疑問,若現金賬戶內之結餘在任何時候不足以支付到期及應緻付的服務費時,客戶不可撤回地指明及授權xx金融在毋須事先通知客戶的情況下:
(a) 首先由xx金融全權酌情從客戶投資的任何基金贖回或轉出權益;
(b) 其次,結合或綜合以客戶名義在奕豐金融開設之所有或任何其他交易賬戶(「其他交易賬戶」),將任何一個或以上其他賬戶內之結餘款項進行抵銷或轉賬,以付清任何未付之費用。若上述結合、抵銷或轉賬需要進行貨幣兌換,須按奕豐金融於結合、抵銷或轉賬當日確定為相關之外匯市場之有效現匯匯率計算。客戶須於全數贖回交易賬戶持有之投資前支付費用;及
(c) 最後,以xx金融要求的任何其他方法付清任何未付之費用。
12. 受益人賬戶(不適用於全權委託賬戶)
12.1. 如賬戶是以超過一名法人的名義或以合夥的名義開立並維持:
(a) 「客戶」一詞是共同及各別指每名法人或合夥人,而每名法人或合夥人應共同或各別地向奕豐金融承擔責任;
(b) 奕豐金融有權隨時從賬戶中扣除開立或維持賬戶或組成客戶的任何法人所拖欠或欠負奕豐金融的任何款項。
任何組成客戶的法人不應被解職,或其責任不應因組成客戶的任何一名或多名其他法人隨時給予的任何撤銷、免除、時限、赦免、特權、豁免或同意而受到影響。
12.2. 就上文第 12.1 條所述各賬戶而言,應指派某名十八(18)歲以上的單一法人﹝「受任人」﹞就賬戶下達指令;該受任人以外任何法人不應下達指令。受任人的指令應被視為組成客戶的所有法人的指令,而奕豐金融傳達或寄送予受任人的通知亦應被視為已傳達或寄送予組成客戶的所有法人。如受任人已收到或被認為已收到任何該等通知或通訊時,組成客戶的所有法人應被視為已收到有關通知或通訊。除非受任人另有指示,否則於任何時間在適用法例的規限下,奕豐金融所收取的贖回款項或任何其他付款將支付到或存入客戶的現金賬戶內。
12.3. 生存者取得權的原則適用於以超過一名法人聯名或以合夥的名義開立的賬戶。因此,在組成客戶的法人或任何合夥人身故的情況下,賬戶應即時歸屬於尚存的法人或合夥人(視乎情況而定)。若尚存法人是法定未成年人士(即未滿十八(18)歲),xx金融應依據適用法例,按尚存法定未成年人士的合法監護人的指示行事;前提是該監護人同意就奕豐金融因按該監護人的指事行而可能招致的任何損失、損害及法律費用向奕豐金融作出彌償保證。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xx金融應將該尚存法定未成年人的親生父母視為合法監護人。
13. 更 改 資 料
13.1. 客戶同意並承諾,如客戶的資料或提供予奕豐金融有關賬戶或本協議的任何資料有任何更改,會即時通知奕豐金融,或在網上更新有關更改。除非奕豐金融獲客戶通知相關的資料有任何更改或客戶已在網上作出更新,否則奕豐金融有權在任何時間依賴客戶最近提交的申請表格中的記錄。奕豐金融概無責任核實客戶所提供或在網上更改的任何資料,而奕豐金融毋須就客戶或任何其他法人因在填寫申請表格或在提交或在網上更新資料時造成的錯誤或遺漏而蒙受或招致的任何損失承擔責任或負責。
14. 洗 黑 錢
14.1. 客戶謹此保證:
(a) 客戶是賬戶的相關主事人;
(b) 客戶以外任何人士概無或不會擁有賬戶任何權益;及
(c) 所有支付予奕豐金融的款項應不時來自於合法(並且不是非法)的來源。
14.2. 客戶同意提供所有必要的資料及文件以核實客戶的身分,並且作出必要的作為及事情以確保奕豐金融遵守所有適用的反洗黑錢及認識客戶的法例、規則及規例(不論是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包括但不限於《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客戶同意,對於因客戶未有從速向奕豐金融提供奕豐金融所要求的資料及文件而造成處理任何申請或交易有任何延遲或失誤所產生的任何損失,奕豐金融毋須承擔任何責任或負責,並應免受任何傷害。
14.3. xx金融將根據相關監管機構之要求披露客戶姓名、賬戶受益人、及其他客戶之資料。客戶承諾作出不可撤銷的授權,准許奕豐金融披露其他有可能需要的資料予相關監管機構,以確保奕豐金融遵守相關監管機構下的適用法例、法規、規章、規定及要求下作出此等披露。
15. 遺 產 代 理 人 的 權 限
15.1. xx金融在收到任何關於客戶身故、無行為能力或無能力的書面通知前所作出的作為應對客戶及客戶的所有權繼承人有效及具約束力。
15.2. 倘若客戶身故,奕豐金融根據本協議行事應受到無條件保障,直至奕豐金融收到客戶的合法遺產代理人或遺囑執行人有關身故的實際通知為止。客戶的合法遺產代理人或遺囑執行人將獲奕豐金融承認擁有唯一權限代表已故客戶根據本協議行事。
16. 一 般 彌 償 保 證
16.1. 在奕豐金融任何其他權利或補償之上及在毋損有關權利或補償的原則下(依據法例或其他條款),客戶應對由於以下原因導致奕豐金融蒙受或招致的損失作出彌償保證,並保證奕豐金融免受傷害:
(a) 客戶未能遵守本協議下的條款及細則;
(b) 奕豐金融遵照指令或依照本協議所准許的任何形式行事;
(c) 任何適用法例有任何更改;及/或
(d) 奕豐金融依據或參照本協議或任何賬戶或客戶的指示而作出或導致作出的任何作為或事情。客戶對奕豐金融負上賠償責任應尚存終止賬戶、本協議或電子服務。
17. 一般除外責任及法律責任的限度
17.1. 在任何可得的其他權利或補償之上及在毋損有關權利或補償的原則下(不論是否根據本協議或根據適用法例),且在奕豐金融一方並無作出欺詐行為時,xx金融及託管人及彼等各自的職員、受僱人、代理和僱員均毋須對客戶蒙受的任何損失承擔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因以下各項而產生的任何損失:
(a) 客戶依據不完整、不準確、訛誤、不真實或過時的資料及/或報告,不論有關資料及/或報告可否是為客戶所用而設,而該等資料及/或報告乃由任何經理或任何第三方編備、編纂或製作,並由奕豐金融真誠地收到及由xx金融轉發予客戶或透過電子服務提供;
(b) 任何損失或未經授權使用電子服務或透過任何設備或系統,包括由奕豐金融或代表奕豐金融所擁有及/或操作的任何設備或系統延誤傳送或錯誤中斷任何指令或合約;
(c) 不論任何理由導致電子服務出現延遲、故障、失靈或進入失效或不可使用;或
(d) 在執行客戶指令時,因任何並非奕豐金融所能控制的理由而造成的任何延遲、失靈或遺漏。
(e) 對由於奕豐金融酌情決定就轉交、處理、檢查或核實交易及/或指令下使客戶招致之任何種類之損失。不論本條款或條件如何規定奕豐金融就延遲或沒有處理、檢查或核實交易及/或指令所引起之損失或損害之責任總額,應限於客戶因相關證券之市價變動所蒙受之直接損失或損害,上限為每項交易要求 10,000 美元。
客戶對奕豐金融負上賠償責任應尚存終止賬戶、本協議或電子服務。
17.2. 為免產生疑問及在毋損前述條文的一般性的原則下,奕豐金融在任何情況下毋須對客戶任何間接或相應造成的損失,或懲罰性損害賠償承擔責任。
18. 終 止
18.1. 任何一方如要終止賬戶,需向對方發出七(7)個營業日的書面通知。
18.2. 終止賬戶不應以任何形式損害或影響奕豐金融根據本協議或根據適用法例對客戶的任何權利。
18.3. 儘管上文第 18.1 條另有規定,在以下情況下,奕豐金融有權即時及毋須通知客戶而終止或暫停賬戶:
(a) 客戶未能履行其根據本協議或任何賬戶或交易規定的責任;
(b) 產權負擔人接管,或接管人或財產接收人及管理人獲委派接管客戶任何財產或資產;
(c) 客戶與其債權人作出任何自願安排或服從一項行政命令;
(d) 客戶收到有關呈請或接到命令或通過決議案,以終止其業務、致令其破產、使其處於受司法監管或對客戶採取任何類似或相類的行動;
(e) 在適當時,客戶停止,或威脅停止業務;
(f) 客戶在本協議或申請表格或根據任何賬戶交付的任何文件作出的任何申述、保證或xx並未有遵從履行或在任何方面乃不正確或不完整;
(g) 奕豐金融真誠地達致觀點認為應採取行動以保留其與任何賬戶有關或根據其與客戶的關係的權利或權益。
(h) xxx金融於任何時候或不時由於其無法控制之情況而不能提供或不能繼續提供其服務。
(i) 客戶死亡或成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
19. 終 止 協 議 的 後 果
19.1. 倘若各方其中一方依據上述第 18.1 條終止賬戶,客戶應即時向奕豐金融支付客戶根據本協議或與賬戶或任何根據有關賬戶進行的交易相關而欠負奕豐金融的所有款項。
19.2. 倘若奕豐金融依照上述第 18.3 條終止賬戶,以及在毋損奕豐金融根據本協議或根據適用法例的任何其他權利之原則下,奕豐金融可以(但並非必須)即時或在其後任何時間採取以下一項或多項行動:
(a) 暫停(無限期地或以其他方式)或終止賬戶,或奕豐金融與客戶的關係及加速客戶欠負奕豐金融的任何及全部負債,致使有關負債成為即時到期或應付;
(b) 取消客戶任何未完成的指令;
(c) 將客戶任何性質的結存款項抵銷客戶欠負奕豐金融的任何款項(不論屬任何性質及因任何理由而產生,包括任何或有款項),或奕豐金融一般地對客戶行使奕豐金融的抵銷權;
(d) 行使其有關銷售客戶任何證券的權利或要求任何抵押,包括但不限於可能已向或為奕豐金融發出作為賬戶抵押的任何擔保和信用證。
(e) 要求客戶支付扣減上述(c)或(d)後的任何差額、持有未完全支付的客戶任何其他債務的任何多出款項,或以支票的方式向客戶支付任何多出款項,支票會寄至客戶最近所知的地址;及
(f) 行使本協議賦予奕豐金融的其他權限及權力。
19.3 若於處理終止賬戶指示時及/或賬戶終止後,奕豐金融就客戶之前使用服務所持有之投資收到股息(以任何方式,不限於現金、股份或單位)或其他利息,只要股息或利息總額相等於或多於 300 港元,奕豐金融將以支票匯付給客戶或付入客戶之指定銀行戶口。若該等股息或利息之現金價值或當時市值於奕豐金融收款時少於 300 港元或其等值外幣,將視作客戶放棄追討之款項。
20. 招 攬 銷 售 或 建 議
20.1. 假如奕豐金融向客戶招攬銷售或建議任何金融產品,該金融產品必須是奕豐金融經考慮客戶的財政狀況、投資經驗及投資目標後而認為合理地適合客戶的。本協議的其他條文或任何其他奕豐金融可能要求客戶簽署的文件及奕豐金融可能要求客戶作出的聲明概不會減損本條款的效力。
20.2 在本協議第 20.1 條中的“金融產品”指《證券及期貨條例》所界定的任何證券、期貨合約或槓桿式外匯交易合約。就“槓桿式外匯交易合約”而言,其只適用於由獲得發牌經營第 3 類受規管活動的人所買賣的該等槓桿式外匯交易合約。
21. 通 訊
21.1. 客戶確認及同意,奕豐金融給予客戶的任何通訊(包括但不限於發送通告、年報和中期年報、表現報表、或確認書或指令狀況(以適用於與相關證券有關者))可以電子郵件、傳真或郵遞等方式發送至奕豐金融所知的最新客戶地址。任何有關通訊在以下情況應被視為已獲客戶收訖:(a)如果是以電子郵件、傳真或電報傳送,則被視為在寄發時的同一時間收訖;或(b)如果是以郵遞方式傳送,則被視為在郵寄後的兩天收訖。
21.2. 客戶給予xx金融的任何通訊,不論該等通訊是否與任何賬戶或其他賬戶有關的指示,均應當遵循奕豐金融的一般運作程序發給。
22 常 設 授 權
22.1 本客戶款項常設授權涵蓋奕豐金融為客戶收取或持有並存放於任何帳戶內的款項(「款項」)。
22.2 客戶特此明確地同意及批准奕豐金融為客戶設立客戶款項常設授權以授權奕豐金融:
(a) 組合或合併奕豐金融、奕豐金融之有聯繫實體及∕或奕豐金融所屬的公司集團(「奕豐集團」)所維持的任何或全部獨立帳戶,此等組合或合併活動可以個別或與其他帳戶聯合進行,奕豐金融可將該等獨立帳戶內任何數額之款項作出轉移,以用作抵償客戶所奕豐金融的債務或負債,而不論此等債務或負債是否實際,或有、主要或附屬、有抵押或無抵押或共同或個別承擔;
(b) 從xx集團任何成員於任何時候維持的任何獨立賬戶之間來回調動任何數額之款項
22.3 客戶特此明確地同意及批准奕豐金融為客戶設立客戶證券常設授權以授權奕豐金融:
(a) 依據證券借貸協議運用任何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
(b) 將任何客戶的證券抵押品存放於認可財務機構,作為該機構向奕豐金融提供財務通融之抵押品;
(c) 將任何客戶的證券抵押品存於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中央結算」),作為解除奕豐金融在交收上的義務和清償奕豐金融在交收上的法律責任的抵押品。客戶明白中央結算因應奕豐金融的責任和義務而對客戶的證券設定第一固定押記;
(d) 將任何客戶的證券抵押品存放於任何其他認可結算所或任何其他獲發牌或獲註冊進行證券交易的中介人,作為解除奕豐金融在交收上的法律責任的抵押品;及
(e) 如奕豐金融在進行證券交易及奕豐金融獲發牌或獲註冊進行的任何其他受規管活動的過程中向客戶提供財務通融,即可按照上述
22.3條 (a)、(b)、(c)及/或(d)段所述運用或存放任何客戶的證券抵押品。
22.4 奕豐金融可不向客戶發出通知而採取上述行動。客戶確認本常設授權不影響奕豐金融為解除由客戶或代客戶對xx集團、奕豐金融之有聯繫實體或第三者所負的法律責任,而處置或促使奕豐金融及/或奕豐金融之有聯繫實體處置客戶之證券或證券抵押品的權利。
22.5 客戶款項常設授權、客戶證券常設授權或其他常設授權將在此協議簽訂後12個月內有效。以上授權會依照客戶的指示更新或根據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或其他相關法規(視情況而定)而被認為更新。
22.6 客戶可以向列明於賬戶開立表格內之奕豐金融的公司地址或其他奕豐金融不定期通知客戶的地址發出書面通知,以撤回客戶款項常設授權、客戶證券常設授權或其他常設授權。該等通知之生效日期為奕豐金融真正收到該等通知後之14個曆日起計。
22.7 客戶明白就算在沒有取得客戶的書面通知之下,xxx金融在常設授權有效期結束的最少14個曆日前向客戶發出延長常設授權的書面通知,以及在客戶在常設授權有效期結束前沒有反對被認為延長常設授權的情況下,客戶的客戶款項常設授權、客戶證券常設授權或其他常設授
權將會被視作同意延長有關的常設授權。
23. 詮 釋 及 規 管 法 例
23.1. 本協議、任何賬戶、以及客戶與奕豐金融之間的關係及因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應受香港法例規管及應按其詮釋。客戶及奕豐金融願受香港法院的非專屬司法管轄權管轄。
24. 語 言
24.1. 若本條款及細則、賬戶申請表或奕豐金融根據或就本條款及細則或服務提供給客戶之任何其他文件或通知之中、英文版本有任何歧義,在該等歧義之範圍內,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25. 身 分
25.1. 奕豐金融於 Xxxxxxxxxxxxx.xxx 所提供之投資產品的分銷中乃作為代理,除非奕豐金融在交易文件中明確披露奕豐金融將作為主事人身分行事
26. 獨 立 性
26.1. xx金融並非獨立的中介人。xx金融有收取由其他人士(可能包括產品發行人)就奕豐金融向客戶分銷投資產品而提供的費用、佣金或其他金錢收益。詳情請參閱奕豐金融按規定在訂立任何投資產品交易前或在訂立任何投資產品交易時須向客戶提供的金錢收益披露。
本協議會不時修訂或補充,客戶需以 Xxxxxxxxxxxxx.xxx 網站上不時經修訂或補充的版本之協議為準。
xx證券(香港)有限公司
證券賬戶內股票交易的客戶協議
以下條款及細則(或會不時增補)適用於所有在奕豐證券(香港)有限公司(「奕豐證券」)開立及持有的證券賬戶。xx證券乃獲發牌進行《證券及期貨條例》(中央號碼:ABQ890)的受規管活動第一類(證券交易)及香港聯合交易所之交易參與者之公司。
1. 釋 義
1.1. 在本協議中,除非文義另有所指,否則以下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賬戶」指客戶在奕豐證券維持的現金及/或保證金證券賬戶,並根據本協議透過該賬戶進行證券交易;
「適用法例」指適用於香港或任何其他地方的所有相關或適用的法規、法例、規則、規例、指令、通知及通函(不論屬於政府機構或主管當局或奕豐證券是其會員的自我監管機構);
「賬戶申請表格」指xx證券就客戶申請開立賬戶而根據其一般運作程序而提供予客戶的申請表格;
「協議」指不時修訂或補充之正本客戶協議,包括賬戶申請表格、附錄及附表。
「佣金」是每次買賣交易所買賣基金或其他於交易所買賣的證券時(如適用)向奕豐證券因著其提供的金融服務及/或交易而需繳付之交易費用。
「營業日」指奕豐證券營業的日子;
「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指由香港中央結算運作的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定義見下文);
「結算所」指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之交易及結算所(定義見下文);
「結算規則」指中央結算系統不時生效的一般規則、運作程序及其它適用規則、程序及規例 (視乎情況而定);
「客戶款項常設授權」指根據此協議第8條(或不時修訂)由客戶授權予xx證券處理其款項;
「客戶證券常設授權」指根據此協議第8條(或不時修訂)由客戶授權予xx證券處理其證券;
「客戶」指在奕豐證券持有及運作賬戶的任何一名或多名人士,並包括該客戶的所有權繼承人或法律代表(取適用者);
「代碼」應具有在第10.2條中所賦予的含義;
「託管人」指由xx證券就客戶透過證券賬戶認購或購買任何證券而不時委任的託管人(在香港或其他地方);
「交易日」指對於任何證券而言,就相關證券進行或實行交易的日子;
「交易所買賣基金」是於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旗下證券市場買賣的被動型管理開放式基金,其中包括槓桿及反向產品
「電子服務」應具有在第10.1條中所賦予的含義;
「收費附表」指xx證券不時修訂並透過任何已經客戶同意之渠道通知客戶有關費用及支出;
「香港中央結算」指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如文義規定)其代理人、代名人、代表、高級職員及雇員;
「xx證券」指xx證券(香港)有限公司;
「指示」包括由客戶向奕豐證券透過經奕豐證券同意及可能不時修訂之渠道發出的指示或指令,包括但不限於購買及賣出證券;
「損失」指任何及所有屬任何性質和無論任何原因所產生的虧損、損害、成本(包括集資成本)、費用及支出,包括按完全彌償基準的法律費用;
「職員」指xx證券任何職員或僱員;
「指令」指任何由客戶給予或傳達予xx證券的授權、要求、指示或指令(以任何形式及任何方式發送),或者是xx證券或職員合理地認為是客戶的授權、要求、指示或指令,並包括任何撤銷、駁回或修改任何過往的授權、要求、指示或指令的授權、要求、指示或指令;
「各方」指xx證券及客戶;
「法人」包括任何個人、政府、法定團體、業務、商號、合夥商行、企業或非屬法人團體的團體;
「有關監管機構」指聯交所、證監會或其他交易所或在香港或海外司法管轄區的監管機構;
「證券」指由政府、法人團體、非屬法人團體的團體或國際機構發行的任何債權證、股票、股份、債券、票據、權利、認股權證、任何基金的單位、存款證,並包括有關任何證券的任何衍生平台工具(包括任何認股權證、期權、可轉讓認購權、債權股額及可轉換權利);
「交易及結算所」指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包括(如文義規定)其代理人、代名人、代表、高級職員及雇員;
「交易及結算所規則」指當時有效的交易及結算所或由交易及結算所制定的規則、規例及程序,以及其不時生效的任何修改、補充、更改或修訂;
「服務費」具有第10.1條規定之涵義;
「證監會」指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交易」指就任何證券在賬戶進行的任何交易,並包括xx證券可不時建立或准許的購買、申請、認購、轉換、轉讓及贖回任何證券,包括但不限於證券保管及提供代名人或提供托管服務,以及依據本協議下進行其他交易;
1.2. 任何法定條款的提述應包括可不時予以修改、修訂或重新制定的條款,讓該修改、修訂或重新制定應用於或能夠應用於任何交易。
2. 適 用 範 圍 及 申 請
2.1. 本協議所載條款及細則應用於奕豐證券向客戶提供有關在賬戶內所有證券的一切交易設施及服務。
2.2. xx證券須預先以書面通知客戶的前提下,以郵遞、傳真、電子郵件或客戶可能同意的其他形式向客戶寄發修訂,並保留權利在任何時間 按其唯一及絕對酌情權增補、修訂或修改本協議任何條款及細則,而任何增補、修訂或修改(「修訂」)均由xx證券訂明的日期起生效,並對每位客戶具有約束力。
2.3. 客戶確認,xx證券代表客戶進行的交易須受有關市場、交易所、結算所或司法管轄區的法例、法規、附例、規則、慣例、慣常做法、法則和詮釋及交易徵費所規限。
2.4. 客戶謹此給予xx證券絕對酌情權進行交易。xx證券可按其合理相信是由客戶或代表客戶給予的指示行事。xx證券將無責任核實給予該等指示的人士之權限。按情況而定,xx證券將以執行代理的身分行事。xx證券不會就交易的價值、可取之處或是否適宜性而向客戶作出保證。
2.5 除非奕豐證券另行以書面明確地同意,否則xx證券不會就客戶所訂立的任何交易對客戶的價值或適宜性,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聲明或保證。
2.6 客戶謹此確認,即使xx證券傳遞由第三者服務供應商提供給客戶的任何資料是來自xx證券相信是可靠的來源,但有關資料並未獲奕豐證券獨立地作出核證,可能是不完整、不準確或在並無向客戶發出通知的情況下被更改。xx證券對於有關資料的正確性並無作出任何xx、保證或擔保。xx證券對於彼等或彼等的任何董事、高級職員、雇員或代理向客戶提供的任何資訊或發表的意見(不論是否應客戶要求而提供該等資訊或發表該等意見),概無任何責任亦無須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客戶應對自己作出的任何交易作出判斷和決定。
3. 一 般 條 件 / 委 任 託 管 人
3.1 對於奕豐證券在香港及/或非香港地區代客戶保管而持有的任何證券,xx證券可按其酌情權決定進行以下處理:
(a) 以客戶名義或xx證券指定之代名人的名義登記;或
(b) 以安全保管的方式存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所界定之認可財務機構、核准保管人或另一獲證監會發牌進行證券交易的中介人在香港開立的獨立賬戶。
3.2 若奕豐證券按照本條款安全保管而持有證券,xx證券或促使xx證券委任的代名人或託管人可以:
(a) 為客戶賬戶收取該證券帶來的任何股息或其他收益,並存入客戶賬戶或按照與客戶議定的方式支付予客戶。當該證券為奕豐證券的客戶持有的同一大量證券的一部分時,客戶有權根據該證券在奕豐證券持有的全部此種證券中所佔的份額,在持投產生的收益中得到相應的份額。當股息以現金、或其他形式派發時,如客戶沒有事先書面提出不同的指示,xx證券有權代表客戶選擇及接受現金股息;及
(b) 在有足夠的時間作出相應安排的前提下,xx證券可按客戶指示,行使該等證券附有或授與的投票權和其他權利。如果該行使需要支付有關該行使的任何費用及支出,除非及直至奕豐證券收到有關行使所需的全部費用,否則奕豐證券或其代名人將無需遵從客戶的任何指示。
3.3 客戶在此特別授權奕豐證券處置該等證券以清償客戶(或該等證券的權益所有者)因證券交易或因獲本來公司財務通融而欠奕豐證券之債務,而該債務是xx證券所有指定為擔保清償債務的抵押品的所有其他資產後而仍然結欠的。
3.4 客戶授權、同意及議同在奕豐證券按其唯一及絕對酌情認為屬適合或必要時或在披露乃根據適用法例進行時,由xx證券及/或其任何職員或代理隨時及不時向任何法人披露有關客戶、交易或賬戶任何詳情的任何或所有資料。
3.5 在未有事先獲得xx證券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客戶不應將賬戶或客戶在當中的權利作出轉讓、押記或負有產權負擔,或者以信託或其他形 式在任何賬戶為任何法人(xx證券除外)設立或准許設立任何權益。xx證券不應被要求承認任何客戶以外的法人具有任何賬戶的權益。
3.6 客戶謹此不可撤回地授權xx證券委任一名託管人或多於一名託管人(位於香港及/或非香港地區),在任何期間代表客戶持有任何及/或全部已認購或購買的證券。只要xx證券在有關期間內真誠行事,且採取合理審慎的措施挑選及持續委任該託管人,xx證券對託管人履行xx證券就賬戶或託管人代表客戶所持有的任何證券而委派予託管人的任何職責及表現,毋須負上任何責任或法律責任。
3.7 在無論是由xx證券或託管人向客戶提供託管服務時,客戶應向xx證券支付奕豐證券不時按其唯一及絕對酌情權就此等服務向客戶徵收的費用及其他成本、收費及支出,前提是xx證券須預先書面通知客戶,以郵遞、傳真、電子郵件或客戶可能同意的其他形式向客戶寄發有關收費表;客戶亦謹此授權奕豐證券從賬戶中扣除所有相關費用、成本、收費及支出。
3.8 客戶承認並同意在事實上,由客戶擁有而由託管人或xx證券持有的任何證券及現金,可與由該託管人或xx證券其他客戶所持有的證券及現金以綜合或共用基準持有(如法例並無禁止)。客戶明白以綜合或共用基準持有的證券及現金可能無法由獨立證明書、其他實質文件或對等的電子記錄作出明確識別,而客戶對於由xx證券或託管人持有的任何特定證券或現金並無任何權利,惟根據本協議的條文,即使在任何企業活動之下(如合併或分拆、資產重組等),客戶將有權獲奕豐證券或託管人交付相同類別、股份面額及面額的證券,而該等證券與由xx證券或託管人為客戶而接受及持有的證券享有同等權益。xx證券須保留及維持相關客戶以綜合或共用基準持有的任何證券及現金中的權益的記錄。
3.9 在本協議或其他情況下,xx證券可能聘用或委任任何法人(並非職員或與xx證券相關的人士)執行任何指令或行使客戶授予xx證券的任何權限。在作出該項聘用或委任時,xx證券毋須就該法人的任何行為或遺漏而導致客戶蒙受或招致的任何損失而向客戶承擔任何責任。
3.10 客戶與xx證券的關係、賬戶的運作及所有指令的履行在任何時候必須符合適用法例。xx證券可採取或避免採取任何行動,而客戶亦應作出xx證券所規定的一切事情,以促致或確保符合適用法例。
3.11 客戶謹此同意追認及確認由xx證券及/或託管人代表客戶就賬戶或代表客戶持有的證券而作出或致使作出或實行的所有交易及所有作為及事情,並同意該等交易、作為及/或事情亦受本協議所規管。
3.12 客戶謹此不可撤回地委任xx證券指派其任何董事或職員作為客戶就本協議每項及所有條款及細則的受權人,並授權該等奕豐證券董事或職員,就有關賬戶或本協議的任何交易或任何須實行及/或實現的事情,以客戶的名義及代表客戶簽署及簽立所有文件及作出所有作為。為避免產生疑問,在此條款下,xx證券並無責任須就作為客戶的受權人而採取任何行動或行使任何權力,而xx證券在任何時候均擁有絕對酌情權決定是否行使其作為客戶的受權人的任何權力。
3.13 客戶同意由xx證券或託管人保管的所有的款項(包括存放於在奕豐證券或託管人維持的賬戶或共用賬戶內的任何贖回款項或現金)及/或證券及/或客戶存放於奕豐證券或託管人的所有其他資產,均須受一項惠及奕豐證券的一般留置權所規限,以向奕豐證券解除客戶所有或任何債務及其他法律責任。若款項或證券是有待全數償還或賠償客戶欠xxx證券的任何債務或法律責任,客戶無權提取任何款項或提取或處置由xx證券持有的證券。
3.14 在毋須通知客戶的情況下,xx證券有權以欠負客戶的任何金額抵銷客戶所欠的債務,無論該等債務屬實際或或然性質或及不論是有任何貨幣差額。xx證券有權就實行該項抵銷而按其唯一及絕對酌情權決定的匯率進行貨幣兌換。
3.15 客戶確認,作為一般規例,客戶多出的款項(除非發還予客戶)將與奕豐證券其他客戶多出的款項合併存放於一個共用信託賬戶,並確認由於有關 信託戶口的集體基金的價值持續波動,試圖按個別基準分配各自應得的利息(若信託賬戶乃有息賬戶﹞在行政上而言乃不切實際或不可行,而在經濟上而言亦產生相反效果。客戶同意為xx證券免除及放棄在客戶分佔該信託賬戶中的資金所累計應享的任何及全部利息。xx證券運用銀行託管客戶的款項,並應對選擇銀行合理審慎。客戶將不會持有任何故意行為或疏忽、違約、欺詐或疏忽而引起的損失負責。
3.16 客戶從xx證券收到就賬戶而提供與任何指令或文件有關的任何賬戶結單、成交單據(如適用)、確認書或通知書(「結單」)時,客戶同意,如有關結單有任何錯誤或遺漏或有不同意之處,將在收到有關結單日期後七(7)天之內通知xx證券,否則,客戶將被視為已同意該結單的內容,並且再無任何權利就結單的準確性提出爭議。此條款並不妨礙奕豐證券單方面在任何該結單修改其所發現的不準確之處。
3.17 xx證券並沒有責任就所收到之委任代表書、會議之出席和表決進行調查、參加或表示贊成。
4. 現 金 賬 戶
4.1. 客戶會獲開立一個現金賬戶,客戶根據本協議作出投資的款項可透過此現金賬戶進行交易。
4.2. 除非客戶另作指示,否則xx證券可酌情決定利用現金賬戶:
(a) 存入從客戶的投資所得之贖回款項及分派收入;及
(b) 支付相關服務費用、第 5.2 條所列的損失及奕豐證券不時收取的其他費用及收費;
(c) 存入客戶的任何其他款項。
4.3. 為免引起疑問,若現金賬戶內之結餘在任何時候不足以支付上述第4.2(b)的費用時,客戶不可撤回地指明及授權xx證券在毋須事先通知客戶的情況下:
(a) 首先由xx證券全權酌情從客戶投資的任何證券贖回權益或轉出;
(b) 其次,結合或綜合以客戶名義在奕豐證券開設之所有或任何其他賬戶(「其他賬戶」),將任何一個或以上其他賬戶內之結餘款項進行抵 銷或轉賬,以付清任何未付之費用。若上述結合、抵銷或轉賬需要進行貨幣兌換,須按奕豐證券於結合、抵銷或轉賬當日確定為相關之外匯市場之有效現匯匯率計算。客戶須於全數贖回交易賬戶持有之證券前支付費用;及
(c) 最後,以xx證券要求的任何其他方法付清任何未付之費用。
4.4. 客戶確認,xx證券可將在現金賬戶內的款項存入有息銀行戶口。客戶同意為奕豐證券免除及放棄客戶所佔現金賬戶中的資金所累計應享的部份或全部利息。儘管如此,xx證券可全權酌情決定將部份利息付予客戶,而相關利息將列於發給客戶的賬戶月結單內。
4.5. xx證券保留權利訂明現金賬戶的存款及/或提款的最低限額。上述的最低限額(如適用)將會不時在奕豐證券的網站 中更新。
4.6. 若客戶在現金賬戶中的結餘款項低於奕豐證券所定的最低額度,奕豐證券保留權利將現金賬戶中的結餘款項退還予客 戶。
4.7. xx證券應遵照《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的條文及據此制定的相關規則處置及處理客戶的款項,而代表客戶不時收到的相關客戶款項將存入就客戶款項而在香港的認可財務機構或經 證監會批准的任何其他人士開立的獨立賬戶內。
5. 證 券 交 易 慣 例
5.1 如客戶在聯交所交易日結束之前、或奕豐證券與客戶同意的情況下下達證券買入和賣出指示,而該指示並沒有成交,該指示將被視為已自動取消。
5.2 客戶授權xx證券為獲得更好價格和/或減少指示的數量,可以在任何時候及據xx證券的唯一及絕對酌情權,將客戶的買入和/或售出證券的指示與奕豐證券收到其他客戶的類似指示合併/或拆散執行。客戶同意如果沒有足夠數量的證券去滿足合併後的買入或售出證券的指示,奕豐證券將根據收到的指示順序把實際買入或售出的證券數量分配予有關客戶。
5.3 客戶確認根據聯交所執行交易的慣例,客戶的交易指示未必可以「最佳價」或「市場價」執行,客戶同意在任何情況下,xx證券依照客戶發出的指示所進行的交易承擔責任。
5.4 有關監管機構或奕豐證券可撤銷在奕豐證券處理系統內指示。當賬戶內尚有未完成的指示,客戶有責任與xx證券保持充分的聯絡,以便能夠識別並重新提交被撤銷的指示。xx證券定當盡可能但沒有義務通知客戶有關被撤銷的買賣指示,亦不接受由客戶就撤銷或終止買賣指示的結果所直接或間接地產生的任何損失而承擔任何責任。
5.5 依據適用法例和規例及市場的要求,xx證券可依照其唯一及絕對酌情權考慮接收指示的次序,決定執行客戶指示的優先權。客戶不得對有關xx證券收到客戶指示的先後次序或執行交易提出異議。
5.6 除非與奕豐證券另有協定,xx證券已代表客戶就每一宗交易以客戶持有的現金或證券進行交易結算,客戶應按奕豐證券通知客戶的時間內向奕豐證券支付可使用的款項(包括以港幣以外的其貨幣支付),或向奕豐證券交付已繳清股款並擁有有效和完整的所有權及可交付形式的證券。客戶應對本公司由於客戶的交收失誤而導致的任何損失和費用承擔責任。
5.7 客戶在付款後應立即通知xx證券並將該付款的書面憑證交予奕豐證券,客戶確認,xx證券應先收到該通知,該款項才會被記入該客戶的賬戶內或反映在任何賬戶結單內。客戶同意按照此基礎計算應付或應收之利息。
5.8 賬戶應以港元或奕豐證券和客戶雙方不時同意的其他貨幣開設。如客戶指示xx證券以港元以外的其他貨幣進行任何交易,而因該相關貨幣的匯率波動而導致的任何收益或損失將由客戶獨力承擔。如果因本公司在履行本協議下的任何行動或步驟而需要由一種貨幣轉換另一種貨幣時,奕豐證券可按其絕對於貨幣酌情權下決定該轉換的方式及時間。客戶授權xx證券從客戶的賬戶中支付貨幣轉換的過程產生的任何費用。xx證券享有在任何時間拒絕接收客戶關於貨幣轉換指示的權利。
5.9 客戶確認或奕豐證券之間的電話通訊或其他形式的通訊可能會被錄音,或以其他電子形式被監聽而不予任何警示。倘若雙方發生爭論時,該錄音記錄可用作為指示的最終證據。
5.10 xx證券客戶確認他/她已知悉由產品發行商決定有關索取及收取派息與獲得其他權利的安排。
5.11 xx證券保留最終權利在合理及有理由的情況下延遲或拒絕執行及查詢或核實交易及/或交易指示。
6 指 示
6.1 所有指示應由客戶當面或通過電話口頭發出,或以書面方式、親手遞交方式、郵寄方式,或以本公司不時接受的其他方式發出。以書面形式說明的指示,無論是以傳真、電子郵件、或郵寄,xx證券將視為收到該指示。
6.2 xx證券或託管人毋須按照看來是由客戶以外任何人士給予的任何指示(口述或其他指示)行事,但xxx證券或託管人獲授權就xx證券或託管人真誠地相信,或有理由相信是由客戶發出及已獲xx證券或託管人收訖的指示行事,且毋須提供書面確認。xx證券及託管人毋須就客戶因xx 證券或託管人如此行事而招致的任何損失、損害、成本、收費及開支負責。
6.3 客戶確認並同意,任何客戶或其他渠道被客戶授權的人給予xx證券的指示,不論其指示是否由客戶所發出。xx證券在任何情況下都沒有責任調查或核實任何認可的方式給予說明人的身份或授權。
6.4 客戶確認一旦指示被發出後,該指示可能無法徹回或更改。
6.5 xx證券可運用其酌情權及無須給予解釋的情況下,在合理懷疑有關交易可以為可疑的情況下拒絕為客戶進行交易指示。
7 沽 空
7.1 客戶確認,xx證券將依照適用法例及規例禁止代表客戶發出出售客戶並沒有擁有的證券指示「賣空指示」,客戶承諾:
(a)在發出賣空指示前,客戶已訂立有效證券借貸安排或採取其他奕豐證券可接受的填補方式,保證相關證券於指定的結算日期前如期交付; (b)在執行賣空指示前,客戶將向xx證券提交按奕豐證券要求涵蓋的文件作保證。
7.2 客戶確認xx證券有權要求客戶交付關於證券借貸安排的副本證明文件,如貸方的書面確認。
8 常 設 授 權
8.1 本客戶款項常設授權涵蓋奕豐證券為客戶收取或持有並存放於任何帳戶內的款項(「款項」)。
8.2 客戶特此明確地同意及批准xx證券為客戶設立客戶款項常設授權以授權奕豐證券:
(a) 組合或合併奕豐證券、奕豐證券之有聯繫實體及∕或奕豐證券所屬的公司集團(「奕豐集團」)所維持的任何或全部獨立帳戶,此等組合或合併活動可以個別或與其他帳戶聯合進行,奕豐證券可將該等獨立帳戶內任何數額之款項作出轉移,以用作抵償客戶所奕豐證券的債務或負債,而不論此等債務或負債是否實際,或有、主要或附屬、有抵押或無抵押或共同或個別承擔;
(b) 從xx集團任何成員於任何時候維持的任何獨立賬戶之間來回調動任何數額之款項
8.3 客戶特此明確地同意及批准xx證券為客戶設立客戶證券常設授權以授權奕豐證券:
(a) 依據證券借貸協議運用任何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
(b) 將任何客戶的證券抵押品存放於認可財務機構,作為該機構向奕豐證券提供財務通融之抵押品;
(c) 將任何客戶的證券抵押品存於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中央結算」),作為解除xx證券在交收上的義務和清償xx證券在交收上的法律責任的抵押品。客戶明白中央結算因應xx證券的責任和義務而對客戶的證券設定第一固定押記;
(d) 將任何客戶的證券抵押品存放於任何其他認可結算所或任何其他獲發牌或獲註冊進行證券交易的中介人,作為解除xx證券在交收上的法律責任的抵押品;及
(e) 如xx證券在進行證券交易及奕豐證券獲發牌或獲註冊進行的任何其他受規管活動的過程中向客戶提供財務通融,即可按照上述
8.3條 (a)、(b)、(c)及/或(d)段所述運用或存放任何客戶的證券抵押品。
8.4 xx證券可不向客戶發出通知而採取上述行動。客戶確認本常設授權不影響xx證券為解除由客戶或代客戶對奕豐集團、xx證券之有聯繫實體或第三者所負的法律責任,而處置或促使xx證券及/或奕豐證券之有聯繫實體處置客戶之證券或證券抵押品的權利。
8.5 客戶款項常設授權、客戶證券常設授權或其他常設授權將在此協議簽訂後12個月內有效。以上授權會依照客戶的指示更新或根據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或其他相關法規(視情況而定)而被認為更新。
8.6 客戶可以向列明於賬戶開立表格內之奕豐證券的公司地址或其他奕豐證券不定期通知客戶的地址發出書面通知,以撤回客戶款項常設授權、客戶證券常設授權或其他常設授權。該等通知之生效日期為xx證券真正收到該等通知後之14個曆日起計。
8.7 客戶明白就算在沒有取得客戶的書面通知之下,xxx證券在常設授權有效期結束的最少14個曆日前向客戶發出延長常設授權的書面通知,以及在客戶在常設授權有效期結束前沒有反對被認為延長常設授權的情況下,客戶的客戶款項常設授權、客戶證券常設授權或其他常設授
權將會被視作同意延長有關的常設受權。
9 風 險
9.1 xx證券指引客戶閱讀在此客戶協議附錄之風險披露聲明書。
9.2 證券價格的波幅或會巨大。證券的價格可升亦可跌,甚至變得毫無價值。因買賣證券而招致的虧損或會多於所得的盈利。
9.3 對於向客戶作出應否投資任何證券或與任何證券表現有關的推薦建議或意見,xx證券毋須向客戶負上任何責任及將毋須向客戶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客戶確認就買賣或投資證券或投資機會而尋求獨立財務或專業意見的適切性及重要性。客戶確認,透過賬戶買賣或投資的任何該等證券乃僅由及純粹由客戶按照客戶本身的判斷及經過客戶對已作出的買賣或投資所附帶的風險作出本身的獨立評估及調查後而進行。
9.4 客戶確認,他/她由xx證券在香港境外所收取或持有的資產須受有關海外司法管轄區的適用法例及法規所規管,而有關法例及法規與香港法律及在香港制訂的規則有別。因此,該等資產未必可獲得與客戶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資產所享有的相同保障。
9.5 客戶承認和同意,任何證券,尤其是其投資並非以其報告貨幣計值之證券,由於可能需要將投資之計值貨幣折算為另一貨幣,其回報可能受匯率波動影響。
9.6. 互 聯 網 :
(a) 客戶確認,由於不可預計的電訊網絡阻塞及其他理由,互聯網本質上是一項不可靠的通訊媒介,而該種不可靠性並非奕豐證券所能控制。客戶確認,由於有關不可靠性,傳輸及接收指令及其他資料或會延遲,此可導致延遲執行指令及/或執行指令時的價格與發出指令當時的價格有別。客戶進一步確認及同意,任何通訊涉及誤解或錯誤的風險,該等風險應由客戶全權承擔。
(b) xx證券毋須就因通訊設施的中斷或未能傳輸,或並非奕豐證券所能控制或預測的任何其他理由而導致延遲傳送、接收或執行指
令負上責任。
9.7. 除第9.1至9.6條之條款及細則列明的風險外,其他相關的風險均記載於不時修訂及增補的「風險披露聲明 - 證券戶口」及「相關衍生產品之風險披露聲明」。客戶應該前往Xxxxxxxxxxxxx.xxx網站參閱上述最新版本的風險披露聲明。
10. 電 子 服 務
10.1. xx證券可不時及按其唯一及絕對酌情權,為下達指令而向客戶提供電腦或電話服務或系統(包括但不限於透過奕豐證券專用軟件而可取用的服務或資料)(「電子服務」)。
10.2. 客戶負有全權責任及應負責客戶的賬戶號碼及由xx證券或由xx證券正式承認的任何認證機構為確保客戶可進入電子服務及賬戶而向客戶發出的任何及所有密碼、身分證明文件或其他代碼(「代碼」)的保安及保管。
10.3. 客戶同意xx證券有權依據所輸入的正確代碼以確定向xx證券下達的任何指令是否由該客戶發出,並按照該項假設行事。客戶應承擔全部責任及負責透過使用電子服務向xx證券下達的任何指令,不論該指令是否由獲授權或未獲授權代表客戶發出該等指示或指令的第三方所發出。
10.4. 在使用電子服務時,客戶同意不作出任何會違反、侵犯、損害或以任何方式影響奕豐證券或任何第三方的知識產權(「知識產權」)的事情,並應採取所有必要措施以保障及保護此等知識產權。由電子服務提供或產生的資料或報告中的所有知識產權(不論是版權或其他形式的知識產權)均純粹歸屬於及將保留為奕豐證券的專有財產。
10.5. xx證券毋須就因客戶使用電子服務而導致或產生的任何損失向客戶負責,包括但不限於:
(a) 遺失或未經授權使用代碼;
(b) 未經授權使用或進入電子服務;
(c) 不論何種原因導致的電子服務有任何延遲、故障、失靈、進入失效或不可使用。
10.6. 使用電子服務時,客戶不應:
(a) 在未獲奕豐證券明示書面同意下以任何形式翻錄、轉發、散播、出售、發佈、刊登、廣播、傳閱、利用(不論是就商業利益或其他目的)從或通過電子服務取得的資料及/或報告,並不得運用此等資料作任何不當或非法用途或在違反適用法例的情況下運用此等資料;
(b) 增補、更改、調整或修改、擅動部分或改動從或通過電子服務獲得的任何資料或服務;
(c) 准許任何設備或軟件以任何方式連接或傳達或與其他服務或系統連接使用,據此,從奕豐證券取得的任何資料及/或報告可經過或透過該等其他設備或軟件進入、使用、儲存或再發佈;及
(d) 未按本協議或奕豐證券可不時規定的其他指示使用電子服務可提供的設施。
10.7. 在向客戶提供電子服務時,xx證券可按其唯一及絕對酌情權不時在毋須通知客戶的情況下:
(a) 修訂、修改、暫停或終止電子服務的運作;
(b) 暫停或終止客戶進入或使用電子服務;或
(c) 使代碼無效,並且毋須就以上任何行動導致客戶蒙受的任何損失承擔責任。
10.8. 就企業賬戶而言,客戶確認並同意任何透過使用代碼作單一登錄的電子服務所下達的指令應視為客戶對xx證券所作的有效及具約束力的指示,不論該指令是否與企業客戶董事會的決議有任何矛盾。
10.9 任何電子系統,包括但不限於為奕豐證券所使用的,在本質上均容易出現中斷、延誤或故障等現象。在奕豐證券未能為客戶提供應有的電子服務時,客戶必須自行採取後備交易方案以執行指示。客戶確保已有後備交易方案在手。
11 交 易 限 額 及 限 制
11.1. xx證券可隨時按其唯一及絕對酌情權向客戶訂立任何持倉或交易限額或任何買賣或交易限制。有關限制可包括交易最低限額、向奕豐證券傳送指令的指定時間或程序或其他限制。有關限制亦可由監管機構、法定機構或監管交易的其他機構制定。在向xx證券發出指示時,客戶不得超出或違反奕豐證券或任何有關機構所訂立的任何限額或限制。xx證券擁有唯一及絕對酌情權決定是否接受及部分執行任何有關指示以確保所訂立有關限額或限制未有被違反或完全拒絕有關指示。
11.2. 若客戶之賬戶及現金賬戶內之結餘在任何時候為零,客戶不可撤回地授權xx證券以其唯一酌情權結束客戶的賬戶,客戶並確認支付任何未付的費用予xx證券的任何費用)。
12. 費 用 及 付 款
12.1 收費附表具體訂明客戶就交易須支付予聯交所、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經紀公司徵收的所有適用徵費、印花稅、銀行收費、轉讓費用、利息及代名人或保管費用(「服務費」 ) 。
12.2 客戶應根據奕豐證券、聯交所或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按其唯一及絕對酌情權及不時訂立之規定支付服務費,以作處理交易指示或維護賬戶服務或設施之相關費用。就這項服務費通知的規定,xx證券將通過郵寄、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通知客戶有關費事宜。
12.3 客戶應在相關交易的到期日或在奕豐證券根據本協議所規定提出要求時,從速向xx證券支付任何未償還款項。
12.4. 客戶不可撤回且無條件授權xx證券、無論有否預先知會的情況下、抵銷及預扣一個或多個客戶於奕豐證券的現金或款項以抵銷部份或全部客戶對奕豐證券的任何債務、擔保、應付未付款項或責任。
12.5 奕豐證券有權就客戶欠xxx證券的任何款項或付款收取利息,有關利息乃以xx證券不時按其唯一及絕對酌情權徵收及釐定的費率計算及/或複合計算,以及從賬戶中扣除其所欠負的利息。
12.6 客戶應在賬戶之借貸餘額(包括其他不時欠xxx證券的任何金額)根據xx證券不時通知客戶之利率支付利息。上述利息應累積每天計算,並應在每個月最後一天按奕豐證券之要求支持。逾期利息均應為複利息,客戶並應自行承擔利息支出。
12.7 除非奕豐證券與客戶另有協定,否則客戶支付予奕豐證券或奕豐證券支付予客戶的所有款項應以獲認購或贖回之證券的相關貨幣(「相關貨幣」)結算。如奕豐證券所收取累計至賬戶的款項以相關貨幣以外的貨幣計值,有關款項應在奕豐證券存款到賬戶前按奕豐證券唯一及絕對酌情決定的匯率兌換成相關貨幣。若奕豐證券與客戶協定付款以相關貨幣以外的貨幣支付,有關付款應按奕豐證券唯一及絕對酌情決定的匯率結算。客戶對因貨幣兌換而產生的任何損失承擔全部責任及負責。如xx證券因任何理由而不能以相關貨幣或以奕豐證券與客戶所協定的貨幣實行付款或還款,奕豐證券可以奕豐證券按付款或還款到期當時的適用匯率所選擇的任何其他貨幣等值實行付款或還款。
12.8 客戶支付予奕豐證券的所有款項必須是不附帶任何限制並屬確定的資金,且不得扣除和預扣任何款項。若客戶乃按照法例扣除款項,客戶應向奕豐證券支付較高的金額,讓xx證券在作出有關扣款後所收到的款項淨額,將相等於奕豐證券在毋須作出有關扣款項時所收到的金額。
12.9 客戶確認,就任何證券任何認購交易作出的所有付款應支付予奕豐證券之獨立的信託賬戶或xx證券不時指定的法人。
12.10 奕豐證券因賬戶或就客戶而以其他形式招致的任何稅項、稅款、開銷、成本及/或其他支出,應由客戶承擔,並應向xx證券付還xx證券代表客戶支付的任何款項。xx證券的所有利息、費用、佣金及其他收費並不包括任何商品與服務稅及應由客戶承擔及個別向客戶收取的任何其他適用銷售稅。
12.11 奕豐證券所收取的贖回款項將根據本協議或客戶的指示或其他指示按適用法例所規定,支付或存入客戶的賬戶。贖回所得款項是扣除就贖回所招致的任何費用、收費及支出後所得的淨額。
12.12 客戶確認,就投資於證券而言,產品發行商應就或有關向或為客戶發行單位或有關任何證券單位的其他買賣向奕豐證券支付款項(以佣金折扣、酬金或其他形式)。客戶同意xx證券可以就其獨有的利益保留此等款項,且並無責任就有關款項向客戶呈交賬目。
12.13 證券的類別可能隨著時間而改變,亦有部份證券同時屬於超過一個類別。客戶確認xx證券有絕對酌情,決定有關分類並據此徵收有關收費。
13 聯 名 賬 戶
13.1 如賬戶是以超過一名法人的名義或以合夥的名義開立並維持:
(a) 客戶一詞是共同及各別指每名法人或合夥人,而每名法人或合夥人應共同或各別地向奕豐證券承擔責任;
(b) xx證券有權隨時從賬戶中扣除開立或維持賬戶或組成客戶的任何法人所拖欠或欠負奕豐證券的任何款項。
任何組成客戶的法人不應被解職,或其責任不應因組成客戶的任何一名或多名其他法人隨時給予的任何撤銷、免除、時限、赦免、特權、豁免或同意而受到影響。
13.2 就上文第11.1條所述各賬戶而言,任何在該賬戶名下(並年滿18歲)的單一法人(「受任人」)均可就賬戶下達指令(即買入或賣出相關證券)。所有其他不涉及買入或賣出的證券指示,須由全部聯名賬戶申請人共同下達。
13.3 奕豐證券傳達或寄送予受任人的通信、郵件、通知或通訊應被視為已傳達或寄送予所有該聯名賬戶內的法人。xx證券所收取的贖回款項或任何其他付款將支付到或存入客戶的現金賬戶內。為免生疑問,若受任人指示將贖回款項或現金賬戶提款以支票或獲奕豐證券認可的其他方式支付,該支票或其他付款方式將只會支付給主要賬戶持有人。
13.4 在聯名賬戶中,xxx證券原先按其中一名戶口持有人以簽署形式發出的指示,並同時收到另一戶口持有人所簽署的具矛盾性指示,xx證券往後將按照該聯名賬戶所有持有人簽署的指示行事。
13.5 若聯名賬戶中其中一名人士年齡未滿18歲﹝即未成年人士﹞,xx證券只會根據申請表格上年滿18歲的主要申請人(主要客戶)所給予的指示行事。
13.6 生存者取得權的原則適用於以超過一名法人聯名或以合夥的名義開立的賬戶。因此,在組成客戶的法人或任何合夥人身故的情況下,賬戶應即時歸屬於尚存的法人或合夥人(視乎情況而定)。若尚存法人是法定未成年人士(即未滿18歲),xx證券應依據適用法例,按尚存法定未成年人士的合法監護人的指示行事;前提是該監護人同意就xx證券因按該監護人的指事行而可能招致的任何損失、損害及法律費用向xx證券作出彌償保證。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xx證券應將該尚存法定未成年人的親生父母視為合法監護人。
14 更 改 資 料
14.1 客戶同意並承諾,如客戶的資料或提供予奕豐證券有關賬戶或本協議的任何資料有任何更改,會即時通知xx證券。除非xx證券獲客戶通知相關的資料有任何更改,否則xx證券有權在任何時間依賴客戶最近提交的申請表格中的記錄。xx證券概無責任核實客戶所提供的任何資料,而xx證券毋須就客戶或任何其他法人因在填寫申請表格更新資料時造成的錯誤或遺漏而蒙受或招致的任何損失承擔責任或負責。
14.2. 客戶同意提供所有必要的資料及文件以核實客戶的身份,並且作出必要的作為及事情以確保奕豐證券遵守所有適用的反洗黑錢及認識客戶的法例、規則及規例(不論是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客戶同意,對於因客戶未有從速向xx證券提供xx證券所要求的資料及文件而造成處理任何申請或交易有任何延遲或失誤所產生的任何損失,xx證券毋須承擔任何責任或負責,並應免受任何傷害。
15 洗 黑 錢
15.1 客戶謹此保證:
(a) 客戶是賬戶的相關主事人;
(b) 客戶以外任何人士概無或不會擁有賬戶任何權益;及
(c) 所有支付予奕豐證券的款項應不時來自於合法(並且不是非法)的來源。
15.2 客戶同意提供所有必要的資料及文件以核實客戶的身份,並且作出必要的作為及事情以確保xx證券遵守所有適用的反洗黑錢及認識客戶的法例、規則及規例(不論是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包括但不限於《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客戶同意,對於因客戶未有從速向xx證券提供xx證券所要求的資料及文件而造成處理任何申請或交易有任何延遲或失誤所產生的任何損失,xx證券毋須承擔任何責任或負責,並應免受任何傷害。
15.3 xx證券將根據相關監管機構之要求披露客戶姓名、賬戶受益人、及其他客戶之資料。客戶承諾作出不可撤銷的授權,准許xx證券披露其他有可 能需要的資料予相關監管機構,以確保xx證券遵守相關監管機構下的適用法例、法規、規章、規定及要求下作出此等披露。
16 遺 產 代 理 人 的 權 限
16.1 xx證券在收到任何關於客戶身故、無行為能力或無能力的書面通知前所作出的作為應對客戶及客戶的所有權繼承人有效及具約束力。
16.2 倘若客戶身故,xx證券根據本協議行事應受到無條件保障,直至奕豐證券收到客戶的合法遺產代理人或遺囑執行人有關身故的實際通知為止。客戶的合法遺產代理人或遺囑執行人將獲xx證券承認擁有唯一權限代表已故客戶根據本協議行事。
17 一 般 彌 償 保 證
17.1 在xx證券任何其他權利或補償之上及在毋損有關權利或補償的原則下(依據法例或其他條款),客戶應對由於以下原因導致xx證券蒙受或招致的損失作出彌償保證,並保證奕豐證券免受傷害:
(a) 客戶未能遵守本協議下的條款及細則;
(b) xx證券遵照指令或依照本協議所准許的任何形式行事;
(c) 任何適用法例有任何更改;及/或
(d) xx證券依據或參照本協議或任何賬戶或客戶的指示而作出或導致作出的任何作為或事情。客戶對xx證券負上賠償責任應尚存終止賬戶、本協議或電子服務。
18 排除、一般除外責任及法律責任的限度及賠償
18.1 在任何可得的其他權利或補償之上及在毋損有關權利或補償的原則下(不論是否根據本協議或根據適用法例),且在奕豐證券一方並無作出欺詐行為時,xx證券及託管人及彼等各自的職員、受僱人、代理和僱員均毋須對客戶蒙受的任何損失(包括但不限於因以下各項而產生的任何損失)承擔責任:
(a) xx證券欠缺能力、不能或延遲遵守或執行任何指示或該指示含糊或有不完善之處;或
(b) 奕豐證券忠誠地按照或信賴客戶的指示行事,無論該指示是否在奕豐證券或其聯營公司或其任何董事、高級職員、僱員或代理人給予提議、建議或意見後發出;或
(c) xx證券因任何不受其控制的原因導致其不能履行本協議下的責任,包括任何政府或監管機構的限制、任何交易所(或其個別部門)的關閉、暫停交易、傳遞、通訊或電腦設備出現的故障或失靈、郵政或其他罷工或其他類同的工業行動、任何交易所、結算所、業務代理或其他人士不能履行其責任;或
(d) 任何交易所、結算所、業務代理或其他人士因任何原因停止承認任何交易的存在或有效性,或不能履行或撤銷任何上述交易之合約,但任何上述情況的發生不能影響客戶在此合約下對該等合約或從其產生的責任和義務;或
(e) 任何以口頭或電子通訊方式發出的指示被錯誤理解、錯誤詮譯,或電子訊息傳遞出現擠塞情況或任何其他原因導致傳遞上出現延誤或錯誤,或奕豐證券用作接收及處理透過電訊裝置傳遞指示的電話或電訊系統或裝置及其他有關設備、設施及服務出現任何機械故障、暫停或停止持續運作或有效。
18.2 客戶同意向xx證券、其聯營公司和業務代理及其董事、高級職員、僱員和代理人(「獲賠償人士」)全額賠償或保持全額賠償由交易引 起或與有關,或本公司根據本協議採取或未有採取的行動,或客戶違背本協議規定的任何義務導致的任何損失、費用、索償、債務或開支,
包括法律費用、本公司在收取客戶所欠債務和賬戶結欠過程中招致的費用、xx證券在行使本協議下的權利或與終止賬戶有關的合理費用,及因交易導致聯交所及/或結算所向奕豐證券徵收罰款。
19 終 止
19.1 任何一方如要終止賬戶,需向對方發出7個營業日的書面通知。
19.2 終止賬戶不應以任何形式損害或影響奕豐證券根據本協議或根據適用法例對客戶的任何權利。
19.3 儘管上文第19.1條另有規定,在以下情況下,xx證券有權即時及毋須通知客戶而終止或暫停賬戶:
(a) 客戶未能履行其根據本協議或任何賬戶或交易規定的責任;
(b) 產權負擔人接管,或接管人或財產接收人及管理人獲委派接管客戶任何財產或資產;
(c) 客戶與其債權人作出任何自願安排或服從一項行政命令;
(d) 客戶收到有關呈請或接到命令或通過決議案,以終止其業務、致令其破產、使其處於受司法監管或對客戶採取任何類似或相類的行動;
(e) 在適當時,客戶停止,或威脅停止業務;
(f) 客戶在本協議或申請表格或根據任何賬戶交付的任何文件作出的任何申述、保證或xx並未有遵從履行或在任何方面乃不正確或不完整;
(g) xx證券真誠地達致觀點認為應採取行動以保留其與任何賬戶有關或根據其與客戶的關係的權利或權益;或
(h) xxx證券於任何時候或不時由於其無法控制之情況而不能提供或不能繼續提供其服務。
20 終 止 協 議 的 後 果
20.1 倘若各方其中一方依據上述第19.1條終止賬戶,xx證券有權從客戶的現金賬戶中扣除任何相關服務費,並在有需要時贖回客戶賬戶內的證券單位,以支付客戶根據本協議或與賬戶或任何根據有關賬戶進行的交易相關而欠xxx證券的款項。
20.2 倘若xx證券依照上述第19.3條終止賬戶,以及在毋損奕豐證券根據本協議或根據適用法例的任何其他權利之原則下,xx證券可以(但並非必須)即時或在其後任何時間採取以下一項或多項行動:
(a) 暫停(無限期地或以其他方式)或終止賬戶,或奕豐證券與客戶的關係及加速客戶欠負奕豐證券的任何及全部負債,致使有關負債成為即時到期或應付;
(b) 取消客戶任何未完成的指令;
(c) 將客戶任何性質的結存款項抵銷客戶欠負奕豐證券的任何款項(不論屬任何性質及因任何理由而產生,包括任何或有款項),或xx證券一般地對客戶行使xx證券的抵銷權;
(d) 行使其有關銷售客戶任何證券的權利或要求任何抵押,包括但不限於可能已向或為奕豐證券發出作為賬戶抵押的任何擔保和信用證。
(e) 要求客戶支付扣減上述(c)或(d)後的任何差額、持有未完全支付的客戶任何其他債務的任何多出款項,或以支票的方式向客戶支付任何多出款項,支票會寄至客戶最近所知的地址;及
(f) 行使本協議賦予奕豐證券的其他權限及權力。
20.3 若於處理終止賬戶指示時及/或賬戶終止後,xx證券就客戶之前使用服務所持有之投資收到股息(以任何方式,不限於現金、股份或單位)或其他利息,只要股息或利息總額相等於或多於300港元,奕豐證券將以支票匯付給客戶或付入客戶之指定銀行戶口。若該等股息或利息之現金價值或當時市值於奕豐證券收款時少於300港元或其等值外幣,將視作客戶放棄追討之款項。
21 招 攬 銷 售 或 建 議
21.1. 假如xx證券向客戶招攬銷售或建議任何金融產品,該金融產品必須是奕豐證券經考慮客戶的財政狀況、投資經驗及投資目標後而認為合理地適合客戶的。本協議的其他條文或任何其他奕豐證券可能要求客戶簽署的文件及奕豐證券可能要求客戶作出的聲明概不會減損本條款的效力。
21.2 在本協議第 21.1 條中的“金融產品”指《證券及期貨條例》所界定的任何證券、期貨合約或槓桿式外匯交易合約。就“槓桿式外匯交易合約”而言,其只適用於由獲得發牌經營第 3 類受規管活動的人所買賣的該等槓桿式外匯交易合約。
22 通 訊
22.1 客戶確認及同意,xx證券給予客戶的任何通訊(包括但不限於發送通告、年報和中期年報、表現報表、或確認書或指令狀況(以適用於與相關證券有關者)可以電子郵件、傳真或郵遞等方式發送至奕豐證券所知的最新客戶地址。任何有關通訊在以下情況應被視為已獲客戶收訖:(a)如果是以電子郵件、傳真或電報傳送,則被視為在寄發時的同一時間收訖;或(b)如果是以郵遞方式傳送,則被視為在郵寄後的兩天收訖。
22.2 客戶給予xx證券的任何通訊,不論該等通訊是否與任何賬戶或其他賬戶有關的指示,均應當遵循奕豐證券的一般運作程序發給。
23 詮 釋 及 規 管 法 例
23.1 本協議、任何賬戶、以及客戶與xx證券之間的關係及因而附帶的權利和義務,應受香港法例規管及應按其詮釋。客戶及奕豐證券願受香港法院的非專屬司法管轄權管轄。
24 身 分
24.1 除非xx證券在交易文件中明確披露xx證券將作為主事人身分行事,否則xx證券將在執行證券買賣中根據客戶協議以代理人身分行事。
25 語 言
25.1 若本條款及細則、賬戶申請表或奕豐證券根據或就本條款及細則或服務提供給客戶之任何其他文件或通知之中、英文版本有任何歧異,在該等歧異之範圍內,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26. 獨 立 性
26.1. xx證券並非獨立的中介人。xx證券有收取由其他人士(可能包括產品發行人)就奕豐證券向客戶分銷投資產品而提供的費用、佣金或其他金錢收益。詳情請參閱xx證券按規定在訂立任何投資產品交易前或在訂立任何投資產品交易時須向客戶提供的金錢收益披露。
本協議會不時修訂或補充,客戶需以 Xxxxxxxxxxxxx.xxx 網站上不時經修訂或補充的版本之協議為準。
附屬協議
(FSM 基金靈賬戶)
1. 如適用,此協議乃附屬於並構成客戶協議的其中一部分。除本協議中另有指明之外,客戶協議中所定義的詞彙在此處所運用或引述時,應含有相同的意義。除非條款遭明確修改或替代,否則客戶協議仍然具全面的效用及效力。
FSM 基金靈賬戶
2. 客戶已經或將會接受奕豐金融提供的有關客戶投資的資產組合管理服務,而客戶同意支付奕豐金融相關之服務費用。就此,客戶將在 FSM
基金靈賬戶中綜合其投資並用作投資證券。
3. 客戶同意並承諾,如因任何原因終止奕豐金融與客戶之間就上文第 2 段所提及提供服務的協議,會即時書面通知奕豐金融。當xx金融收到上述通知,以及在毋損奕豐金融的權利之原則下,FSM 基金靈賬戶將自動被視為終止。
4. 為方便支付因 FSM 基金靈賬戶運作而產生與招致的相關服務費用,xx金融有權酌情以第 11.12 條所規定之方法收取相關費用。
5. 有關客戶協議第 11.12 條,客戶同意、贊成並授權xx金融因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於終止賬戶或從賬戶轉出客戶資產)代表客戶以其名義(奕豐金融全權酌情決定)在每季或事先未計劃的情況下贖回或轉出有關基金單位。贖回單位乃按資產淨值計算,而所得款項將用以支付相關服務費用。支付相關服務費用後餘下的贖回款項,將存於現金賬戶中。
6. 倘客戶提取資產後,客戶結餘的價值不足以支付未繳的相關服務費用,奕豐金融有權保留足夠資產,以支付相關之服務費用。
7. 客戶確認及同意,xx金融可根據賬戶協議,自行酌情把 FSM 基金靈賬戶中任何並非用作投資的款項(包括現金),以及來自出售投資的所得款項存入客戶之現金賬戶中。
免責聲明
8. 客戶同意及知悉,xx金融並不會就客戶因xx金融根據此協議而進行 FSM 基金靈賬戶或現金賬戶運作而蒙受、招致或承擔的任何行動、索償、成本(包括全數賠償之法律成本)、損失、費用、開支及賠償,又或奕豐金融的行為、疏忽、xx或建議承擔任何責任(如有)。
(稅務要求)
1. 如適用,此協議乃附屬於並構成客戶協議的其中一部分。除本協議中另有指明之外,客戶協議中所定義的詞彙在此處所運用或引述時,應含有相同的意義。除非條款遭明確修改或替代,否則客戶協議仍然具全面的效用及效力。
2. 本協議載列關於預扣稅、報稅及其他稅務相關要求的條款,此等條款對奕豐金融的客戶適用及具約束力。
3. 就本協議而言,「奕豐金融」指奕豐金融(香港)有限公司及其任何分行、控股公司、代表辦事處、附屬公司及聯屬機構(包括該等附屬公司或聯屬機構的分行或辦事處)。
4. 在本協議中,「合規要求」指根據下列各項對奕豐金融施加的義務:
a) 不論於香港境內或境外及不論目前或將來存在的對其具法律約束力或適用的任何法律;
b) 不論於香港境內或境外及不論目前或將來存在的任何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作出或發出的任何指引或指導;
c) 奕豐金融因其位於或跟相關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的司法管轄區有關的金融、商業、業務或其他利益或活動,而向該等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承擔或被彼等施加的任何目前或將來的合約或其他承諾。
5. 資 料 披 露
客戶同意並授權奕豐金融、其職員及任何其他因工作、能力或職權範圍而可接觸到奕豐金融內有關客戶個人及戶口資料的紀錄、登記冊或任何通訊或材料(「個人資料」)的人士,根據任何適用的合規要求,向以下機構披露任何該等個人資料:
a) 奕豐金融任何分行、控股公司、代表辦事處、附屬公司或聯屬機構,不論是位於何處及在香港境內或境外;及
b) 任何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包括但不限於不論目前或將來存在的任何結算及交收機構。
客戶承諾及同意,就按照任何合規要求所須作出的披露,向客戶任何相聯者(包括客戶法律及衡平法上的擁有人和付款的收款人)索取此項同意及授權。
6. 就查詢予以合作
客戶將對xx金融為遵守任何合規要求而作出的任何查詢予以充分合作,包括盡速提供所有必需的相關資料、詳情及/或文件,以便奕豐金融遵從該等要求。
7. 情況變動通知
客戶將盡速以書面通知xx金融下述任何變動:
a) 客戶的資料、狀況、身分,包括任何有關公民身分、居所、稅務上的常駐國家、紀錄上的地址、電話或傳真號碼及電郵地址的變更;及
b) (如適用)客戶的組織章程、股東、合夥人、董事或公司秘書,或客戶業務的性質。
8. 預 扣 付 款
奕豐金融應向客戶支付的任何款項須受所有適用法律和法規約束,包括合規要求及相關結算及交收機構訂明的規則、任何預扣稅要求、外匯限制或管制。客戶同意及確認,奕豐金融可依據上文履行或安排履行下述事宜:代扣任何應付予客戶的款項、將任何該等款項存入雜項或其他戶口及
/或保留該等款項以待釐定上述預扣稅要求、外匯限制或管制的適用性,而毋須通知客戶或對客戶負上任何責任。對於因上述代扣、保留或存入款項而可能導致的任何推算稅前收益(gross up)或虧損情況,奕豐金融概不負責。
9. 賬 戶 終 止
客戶同意,假如客戶未能遵從本協議內任何要求,奕豐金融有權隨時凍結任何交易、轉移任何安排,或終止客戶所有或任何戶口或與奕豐金融訂立的協議或安排,而毋須給予任何理由或通知。
10. 條款不一致
倘本文所列條款與客戶與奕豐金融訂立的客戶協議及/或安排內任何其他條款不一致時,凡涉及奕豐金融對合規要求的遵守,均須以本文所列條款為準。
11. 中英文版本如有任何歧義,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全權委託投資組合管理服務)
1. 如適用,此協議乃附屬於並構成客戶協議的其中一部分。除本協議中另有指明之外,客戶協議中所定義的詞彙在此處所運用或引述時,應含有相同的意義。除非此等條款遭明確修改或替代,否則客戶協議仍然具全面的效用及效力。
全權委託投資組合管理服務
2. 客戶應與奕豐金融開設並持有全權委託賬戶以開通奕豐金融的全權委託投資組合管理服務。客戶在此委任奕豐金融為其委託賬戶經理以提供全權委託投資組合管理服務。客戶接受此服務,即代表同意並委託授權奕豐金融可按照此協議的條款及細則全權代客戶執行證券交易及採取任何行動,以管理客戶於網上或非網上申請表中所釐定的投資組合中的投資資產。除認購及贖回全權委託投資組合外,客戶承諾將不會作出或授權其他人作出任何,包括但不限於購買、出售、認購、贖回、轉換、轉入或轉出其全權委託賬戶內任何證券之交易要求。本協議內的投資資產是指所有現金(不限貨幣),證券及其他資產。該項委託授權應同時包括奕豐金融就相關證券每個企業行動而決定採取適當的行動或不採取行動的權利。就執行交易指示而言,奕豐金融可酌情於客戶現金賬戶中扣除有關金額。客戶授出的該項委託授權不適用於客戶因取消或終止其賬戶,或自賬戶提取款項至一個銀行戶口時進行的任何證券(包括但不限於基金)轉出、贖回(其贖回款項不會存入客戶的現金賬戶)或出售。
3. 客戶應透過網上或非網上申請表開通全權委託投資組合管理服務。在開通此服務前,客戶應閱讀此協議內附上之投資組合說明及主要風險披露,以理解所選投資組合的投資目標、資產類別、市場比例及相應的風險程度。xx金融須致力確保投資組合中執行的交易與各別投資組合的投資策略及目標相符,而任何就全權委託投資組合管理服務所作出的投資決定均符合證監會的相關規例。
4. xx金融確認,客戶開立全權委託賬戶乃經奕豐金融的高級管理層審核及批准。
5. 客戶同意及確認,由於奕豐金融操作全權委託賬戶,奕豐金融不可能就其代表客戶進行交易的證券提供產品資料或銷售文件。
6. 客戶確認,xx金融不會就其透過全權委託賬戶代表客戶執行的證券交易提供任何確認書或成交單據,而全權委託賬戶乃根據證監會規例獲豁免遵守有關條文規定。xx金融須就投資組合的現況向客戶提供月結單。
7. 奕豐金融向客戶提供的全權委託投資組合管理服務由xx金融所通知的生效日期起計為期不多於十二(12)個月,而奕豐金融會於十二
(12)個月期限屆滿前十四(14)個營業日內透過電郵或郵遞方式向客戶發出續期通知。除非客戶於上述到期日前以書面方式明確撤銷全權委託投資組合管理服務的委託授權,否則上述委託授權將自動續期,而奕豐金融會於有關服務續期後七(7)個營業日內向客戶發出有關續期的確認書。
8. 客戶的相關全權委託賬戶一經關閉,本協議所述的全權委託投資組合管理服務應即時終止。
9. 在全權委託投資組合管理服務管理下的賬戶於所有交易及開戶表格內均指明為「全權委託賬戶」。
10. 客戶謹此確認提供本協議所述全權委託投資組合管理服務所涉及的投資風險,並確認奕豐金融於其認為衍生金融產品及/或非認可產品適合並合乎相關投資組合的投資策略及目標時,可能會代表客戶就該等產品進行交易。
11. 客戶謹此同意,xx金融有權就為客戶的全權委託賬戶提供全權委託投資組合管理服務而收取收費附表所載的費用。客戶確認並同意,奕豐金融有權就其代表客戶於客戶的全權委託賬戶中執行的證券交易向經理或產品發行人以回扣形式收取參照客戶持有資金任何部分的價值或單位數目而計算之任何管理、分銷或其他行政費用(不論為每年或以其他定期方式計算或應予支付)的任何部分的佣金,或收取按有關費用計算的佣金。客戶同意奕豐金融收取該等金錢收益,金錢收益詳情如下:
投資產品種類 | 奕豐金融及/或其有聯繫者可取得的金錢收益 |
互惠基金/單位信託 | 管理佣金:從產品發行商收取上限為年度管理費及/或其他相等之費用的 60%作為在閣下的整段投資期間內每年持續收取的佣金 證券轉換費:從產品發行商收取於收費附表內列明之 100%指定證券轉換費 |
債券 | 從產品發行商收取上限為閣下交易金額的 3% |
12. 客戶確認並同意奕豐金融及/或其有聯繫者有可能就為客戶進行交易或持有投資資產而從產品發行商收取非金錢收益,包括但不限於奕豐金融及/或其有聯繫者視為合適之服務、分析、旅遊、住宿、娛樂。
13. 客戶確認,倘奕豐金融通過經理或產品發行人為客戶的全權委託賬戶執行交易,奕豐金融可與有關經理或產品發行商訂立非金錢利益協議。奕豐金融只會在物品或服務對客戶有明顯利益的情況下訂立有關協議。xx金融將確保經紀佣金比率不高於一般提供全面服務的經紀所收 取的零售佣金比率,並同意所執行交易的質素將符合最佳執行標準。客戶同意奕豐金融收取上述非金錢利益的行為。
14. 就上文第 13 段而言,該等物品及服務可包括:研究及顧問服務;經濟及政治分析;投資組合分析,包括估值及衡量業績表現的分析;市場分析、數據及報價服務;與上述物品及服務有關的電腦硬件及軟件;結算及代管服務,以及與投資有關的刊物。該等物品及服務並不包括旅遊、住宿、娛樂、一般行政所需的物品或服務、一般辦公室設備或處所、會籍費用、僱員薪酬或直接金錢支付。
15. 奕豐金融應就全權委託賬戶每月向客戶提供估值報告。估值報告的基本內容包括已收取的所有收入、徵收的所有費用、現金及投資價值、委託賬戶的總值以及價值的變動情況。估值報告將在登入奕豐金融指定網頁後以電子方式提供。
16. 客戶謹此不可撤回地授權奕豐金融委任奕豐金融及/或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571 章)成立之有聯繫實體為託管人,在任何期間代表客戶持有任何及/或全部投資資產,包括但不限於款項或證券。奕豐金融及/或該有聯繫實體需根據《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
(第 571I 章)於認可財務機構開設一個或多於一個獨立賬戶以收取或持有客戶款項。
17. 直至全權委託賬戶完全終止前,xx金融於本協議下之委託授權仍然有效。客戶同意奕豐金融在完成本協議時可於終止日期前安排任何結算或完成任何未完成之交易及義務。
18. 客戶必須將其全權委託投資賬戶贖回所有全權委託投資組合並提取所有現金以完成終止賬戶程序。
19. 客戶承諾不斷更新其風險承受能力。xx金融將定期檢閱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並以電郵、信件、或其他方式向客戶發出更新風險承受能力提醒。除非客戶向奕豐金融更新其風險承受能力,否則客戶之最近風險承受能力將維持不變。
20. 任何一方如要終止全權委託投資賬戶,需向對方發出不少於六十(60)日的書面通知。客戶根據上文第 7 條所發出之撤銷委託授權書面通知將被視為終止全權委託投資賬戶的書面通知。儘管上述規定,客戶無權在欠款、未平倉或有其他未償還之債務或責任時終止本協議或其全權委託投資賬戶。
21. 儘管上文第 20 條另有規定,如客戶作出任何違反本協議的行為,奕豐金融有權即刻終止其全權委託投資賬戶而毋須知會客戶。
投資組合說明及主要風險披露
進取型投資組合
投資目標:此組合主要投資於多元化的基金組合(主要為股票基金,餘下則為債券基金),從而達到長遠資本高增值。組合可投資於均衡基金、另類投資基金及貨幣市場基金;另外亦可投資於指數基金及交易所買賣基金(ETF),以涉足某特定的行業、市場或資產。
市場:此組合可靈活投資於環球市場。
主要特色:此組合適合能夠承受較高風險,並理解投資股市會帶來波動的進取型投資者,亦適合投資年期長、可承受市場暫時下跌的投資者。短期內並無財務責任的單身人士,或正與伴侶為退休作長線儲蓄的人士,均適合購此組合。
低 | 低至中 | 中 | 中至高 | 高 |
建議投資年期:三至五年或以上管理組合風險程度:
中度進取型投資組合
投資目標:此組合主要投資於多元化的基金組合(主要為股票基金,餘下則為債券基金),從而達到較高長遠資本增值。組合可投資於均衡基金、另類投資基金及貨幣市場基金;另外亦可投資於指數基金及交易所買賣基金(ETF),以涉足某特定的行業、市場或資產。
市場:此組合可靈活投資於環球市場。
主要特色:此組合適合尋求良好回報,並願意承受組合內一些短期波動以達成目標的中度進取型投資者,包括單身人士、正累積財富的年輕伴侶及正為退休儲蓄的中年人士。
建議投資年期:三至五年或以上
管理組合風險程度:
低 | 低至中 | 中 | 中至高 | 高 |
xx型投資組合
投資目標:此組合主要投資於多元化的基金組合(主要由股票基金及債券基金組成),從而達到適度長遠資本增值。組合可投資於均衡基金、另類投資基金及貨幣市場基金;另外亦可投資於交易所買賣基金(ETF),以涉足某特定的行業、市場或資產。
市場:此組合可靈活投資於環球市場。
主要特色:此組合適合尋求合理而不俗的回報,並能承受一些風險的投資者,包括並無即時現金財務責任的中年人士,以及正準備中長線退休儲蓄計劃的人士;亦適合擁有中長線財務目標(例如為子女教育或改善家居而儲蓄)的投資者。
低 | 低至中 | 中 | 中至高 | 高 |
建議投資年期:三年或以上管理組合風險程度
中度保守型投資組合
投資目標:此組合主要投資於多元化的基金組合(主要由股票基金及債券基金組成),從而達到中等偏低的長遠資本增值。組合可投資於均衡基金、另類投資基金及貨幣市場基金;另外亦可投資於交易所買賣基金(ETF),以涉足某特定的行業、市場或資產。
市場:此組合可靈活投資於環球市場。
主要特色:此組合提供每季按 3%年利率派息的選擇,適合尋求合理而不俗的回報,並能承受一些風險的投資者,包括正準備中線退休儲蓄計劃的人士;亦適合擁有中線財務目標的投資者。
低 | 低至中 | 中 | 中至高 | 高 |
建議投資年期:兩至三年或以上管理組合風險程度:
保守型投資組合
投資目標:此組合主要投資於多元化的基金組合(主要為債券基金,餘下則為股票基金),從而達到中等偏低的長遠資本增值。組合可投資於均衡基金、另類投資基金及貨幣市場基金;另外亦可投資於交易所買賣基金(ETF),以涉足某特定的行業、市場或資產。
市場:此組合可靈活投資於環球市場。
主要特色:此組合提供每季按 2%年利率派息的選擇,適合希望投資組合表現穩定、附帶風險低的保守型投資者,包括退休人士及避險投資者,亦適合投資年期較短的人士。
低 | 低至中 | 中 | 中至高 | 高 |
建議投資年期:兩至三年或以上管理組合風險程度:
月供投資組合 – 增長型
投資目標:此組合採用平均成本法的策略,有紀律地每月投資固定金額,以達到長遠資本增值。此組合主要投資於股票基金,並可投資於債券基金、均衡基金、另類投資基金及貨幣市場基金。此外,組合亦可投資於交易所買賣基金(ETF),以涉足某特定的行業、市場或資產。
市場:此組合可靈活投資於環球市場。
主要特色:此組合適合尋求出色回報,並能承受組合內短期波幅的中度進取型投資者;亦適合希望對沖市場波動(一筆過投資的風險相對為高),而起始投資金額較低的投資者。此外,對擁有長線財務目標(例如為子女教育或退休儲蓄)的人士來說,此組合也是合適的選擇。
建議投資年期:三至五年或以上
管理組合風險程度:
低 | 低至中 | 中 | 中至高 | 高 |
月供投資組合 – xx型
投資目標:此組合採用平均成本法的策略,有紀律地每月投資固定金額,以達到長遠資本增值。此組合傾向均衡投資於股票基金和債券基金,並可投資於均衡基金、另類投資基金及貨幣市場基金。此外,組合亦可投資於交易所買賣基金(ETF),以涉足某特定的行業、市場或資產。
市場:此組合可靈活投資於環球市場。
主要特色:此組合可供尋求合理而不俗的回報,並能承受一些風險的投資者作考慮;亦希望對沖市場波動(一筆過投資的風險相對為高),而起始投資金額較低的投資者。此外,對擁有長線財務目標(例如為子女教育或退休儲蓄)的人士來說,此組合也是合適的選擇。
建議投資年期:三至五年或以上管理組合風險程度:
低 | 低至中 | 中 | 中至高 | 高 |
月供投資組合 – 防守型
投資目標:此組合採用平均成本法的策略,有紀律地每月投資固定金額,以達到長遠資本增值。此組合主要投資於債券基金,並可投資於股票基金、均衡基金、另類投資基金及貨幣市場基金。此外,組合亦可投資於交易所買賣基金(ETF),以涉足某特定的行業、市場或資產。
市場:此組合可靈活投資於環球市場。
主要特色:此組合主要投資於多元化的基金組合(主要由股票基金及債券基金組成),從而達到中等偏低的長遠資本增值。此組合可供希望對沖市場波動(一筆過投資的風險相對為高),而起始投資金額較低的投資者考慮。此外,對擁有長線財務目標(例如為子女教育或退休儲蓄)的人士來說,此組合也是值得考慮之選。
低 | 低至中 | 中 | 中至高 | 高 |
建議投資年期:三至五年或以上管理組合風險程度:
單位信託、互惠基金相關主要風險
不同投資策略因應其投資的相關證券而附帶不同程度的風險,該等風險包括:
• 投資組合的價值會有所變動;
• 投資回報會有所變動,而未來回報或有別於過往回報;
• 並無保證任何回報,而客戶或會損失其投資的部分資金;
• 股息及其他收入或會低於預期,甚或並無任何上述收入;
• 海外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可影響國際投資的回報;及
• 影響投資組合的法律或會不時更改。
投資組合可投資於固定收益證券、股票、投資於新興市場的證券、具衍生工具的證券、非認可證券及另類資產類別。有關投資因應其相關證券及投資策略而承受以下重大風險:
投資風險──過往表現未必是將來表現的可靠指標。相關投資的價值及其衍生的回報會有所波動,可升亦可跌。概不能及不會保證投資組合將達到其投資目標,亦不保證客戶可收回本金。
市場風險──影響整個股市(包括投資者情緒、經濟影響、監管狀況、政治及災難事件)的風險。
新興市場風險──投資組合可投資於新興市場的股票及固定收益證券,使客戶涉足傾向較成熟市場波動的新興市場,而其價值或會大幅上落。新興市場較有機會出現政治風險及不利的經濟狀況,威脅客戶投資的價值。
波動風險──客戶投資組合內投資的價格或會變動,有時可能是顯著變動及於短期內發生。一般而言,潛在回報愈高,回報於短期內大幅波動的機會
便愈大。尤其是股票證券投資傳統上風險回報程度較高,或會導致客戶投資的價值波動,包括於作出提款要求至付款時間期間的波動。市況是波動的,而部分市場的波動性經常甚高。
單一國家/行業風險──投資組合可投資於資產集中於單一國家或行業的證券,相對將國家風險分散於多個國家的證券而言,該證券或就該特定國家或行業而承受更大的市場、政治、法律、經濟及社會風險。因此,單一國家或行業證券的價值或會較分散投資於更多數量國家或投資項目的證券波動。
貨幣風險──港元兌外幣匯率波動或會導致國際投資的價值顯著下跌的風險。倘客戶賬戶涉足國際投資,或其投資的公司有外國投資或承受相關風險,該等投資或不會對沖為港元,因此客戶的投資組合或承受貨幣風險。
貨幣對沖風險──投資組合可投資貨幣對沖類別證券。貨幣對沖工具可降低證券承受的貨幣風險,但亦可能涉及對手方違約的風險(對手方風險)。
利率風險──本地及國際利率的變動或會導致客戶投資的價值下跌。
實施風險──受現金流、工具的流動性、組合重新分配比重及時間差距等多項因素影響,客戶投資組合的表現或有別於相關投資組合的表現。
投資經理風險──投資經理不能達到表現目標或提供可媲美同儕的回報的風險。此外,亦有經理的投資策略或未能證實有效的風險。能對經理於其投資管理過程中提供合理回報的能力產生負面影響的因素有很多,其中包括流失主要員工。另一方面,奕豐金融亦可能會中止、更改或終止投資組合。
對手方風險──對手方未有兌現承諾而可能致使客戶賬戶的價值下跌,從而導致損失的風險。對手方包括保管人、經紀及結算所。
固定收益證券及評級下調風險──投資組合可投資於固定收益證券。 固定收益證券承受發行人履行支付本金及利息能力的風險(信貸風險),亦可能因利率敏感度、有關發行人借貸能力的市場看法及一般市場流通性等因素而承受價格波動的風險(市場風險)。投資組合可投資於對利率敏感的固定收益證券。利率上升一般會降低固定收益證券的價值,而利率下降一般會增加固定收益證券的價值。因此,投資組合的表現將部分取決於預測及應對市場利率波動,以及盡量減少投資資本相關風險的同時運用適當策略獲取最大回報的能力。固定收益證券亦承受評級下調的風險,有關下調可導致投資組合價值大幅下跌。
信貸及主權債務風險──投資組合可投資於政府╱主權及企業的固定收益證券。投資於由政府發行或擔保的主權債務及由企業發行的證券涉及高風險,因為倘若政府或企業實體於到期時未能或不願償還本金及╱或利息,則會出現違約的情況。
較低評級證券風險──投資組合可投資於較低評級或未獲評級(即非投資級別或高收益)的證券。相對於較高評級的證券而言,該等證券更有可能 對影響市場及信貸風險的發展有所反應,而較高評級的證券則主要對一般利率水平的變動有所反應。投資者應審慎考慮投資於高收益證券的相關風 險,並明白該等證券一般不作短期投資。由於質素相若的較低評級及未獲評級證券一般為無抵押,且還款優先次序通常次於優先債務,故此等證券 的發行人違約而導致損失的風險明顯較高。因此,投資組合可能較難出售該等高收益證券,或只可按低於該等證券廣泛交易時的價格出售該等證券。此外,投資組合可能在某些時候難以對若干證券進行估值。
固定收益產品相關主要風險
信貸風險──債券附帶發債機構違責的風險。另一點應注意的是,信貸評級機構給予的信貸評級並非對發債機構信用可靠程度的保證。
流通風險──某些債券的二手市場可能並不活躍,令投資者難以甚至無法在債券到期前將之出售。債券的流動性可能有限,並且可能不會被市場中的經紀人主動交易及/或報價。因此 (i) 不可以在任何時間均能提供債券的市值及/或參考買入/賣出價,因其將取決於市場的流動性和情況;(ii) 可能需要較長時間或無法於市場上出售債券及;(iii) 所執行的賣出價可能與本行參考買入價有很大的差別,對投資者不利。
利率風險──債券較易受到利率波動的影響。一般來說,利率上升,債券價格便會下跌。
匯率風險──如果債券以外幣訂價,持有人將要面對匯率波動的風險。若債券持有人將收回的外幣本金及利息兌換為本地貨幣時適值外幣貶值,其收益將會減少。
事件風險──每當發債機構進行合併或收購等企業活動,其信貸評級可能會下調。此外,若發債機構須發行大量新債以集資進行企業重組活動,該公司贖回現有債券的能力亦會減弱。
市場風險──投資價值可能會因政治、法律、經濟條件及利率變化而有波動。這些變化在全部市場及資產類別上都很普遍,投資者取回的投資金額有可能少於初次投放的資金。
外幣風險──以外幣報價之債券,當把贖回之金額轉換為本土或基本貨幣時,投資者有可能出現兌換損失。
碎股交易風險──xxx為債券交易的主事人,閣下應注意由於此交易數目可能低於刊列於發行章程中的最少認購金額,該債券的在二手市場的流通性受到限制,甚至沒有流通性。閣下持有之債券可能未能輕易沽出,或以比二手市場上提供相似收益率之同類投資產品低的市價沽出。若閣下欲在債券到期前沽出債券,奕豐或其聯屬公司可能爲債券的唯一流通量提供者。投資於此債券需承受更大的流通性風險。另外,閣下對於該債券的權利亦可能與其他該債券的持有人不同。
較高的信貸風險──高息債券的評級通常低於投資級別,或不獲評級,因此涉及的發債機構違責風險往往較高。
受制於經濟周期的轉變──經濟下滑時,高息債券價值的跌幅往往會較投資級別債券為大,原因是(i)投資者會較為審慎,不願承擔風險;(ii)違責風險加劇。
具有某些特點的債券
某些債券可能別具特點及風險,投資時須格外注意。這些債券包括:
屬永續性質的債券,其利息派付取決於發債機構在非常長遠的時間內的存續能力;
後償債券,發債機構一旦清盤,投資者只可在其他優先債權人獲還款後才可取回本金;可贖回的債券,當發債機構在債券到期前行使贖回權,投資者便會面對再投資風險;
具有浮息及/或延遲派付利息條款的債券,投資者無法確定將收取的利息金額及利息派付的時間可延遲到期日的債券,投資者沒有一個訂明償還本金的確實時間表;
屬可換股或可交換性質的債券,投資者須同時承受股票及債券的投資風險;及/或
具有或然撇減或彌補虧損特點的債券。當發生觸發事件時,這些債券可能會作全數或部分撇帳,或轉換為普通股。
風險披露聲明- 證券戶口
下列風險披露聲明是由xx金融(香港)有限公司、xx投資平台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及xx證券(香港)有限公司按照《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及/或香港交易所的《上市規則》予以提供:
1. 證 券 交 易 的 風 險
證券價格有時可能會非常波動。證券價格可升可跌,甚至變成毫無價值。買賣證券未必一定能夠賺取利潤,反而可能會招致損失。
2. 買 賣 創 業 板 股 份 的 風 險
創業板股份涉及很高的投資風險。尤其是該等公司可在無需具備盈利往績及無需預測未來盈利的情況下在創業板上市。創業板股份可能非常波動及流通性很低。
你只應在審慎及仔細考慮後,才作出有關的投資決定。創業板市場的較高風險性質及其他特點,意味著這個市場較適合專業及其他熟悉投資技巧的投資者。
現時有關創業板股份的資料只可以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所操作的互聯網網站上找到。創業板上市公司一般毋須在憲報指定的報章刊登付費公告。
假如你對本風險披露聲明的內容或創業板市場的性質及在創業板買賣的股份所涉風險有不明白之處,應尋求獨立的專業意見。
3. 買 賣 牛 熊 證 之 風 險 強 制 收 回
牛熊證並不適合所有投資者,投資者在買賣牛熊證前應先考慮本身能承受多少風險。在任何情況下,除非投資者清楚明白牛熊證的性質,並已準備好隨時會損失所有的投資金額,否則投資者不應買賣牛熊證,因為萬一牛熊證的相關資產價格觸及收回價,牛熊證會即時由發行商收回,買賣亦會終止。N 類牛熊證將不會有任何剩餘價值。若是 R 類牛熊證,持有人或可收回少量剩餘價值,但在最壞的情況下亦可能沒有剩餘價值。經紀代其客戶從發行商收回剩餘價值款項時或會收取服務費。
一般來說,收回價與相關資產現價的相差越大,牛熊證被收回的機會越低,因為相關資產的價格需要較大的變動才會觸及收回價。但同一時間,收回價與現價的相差越大,槓桿作用便越小。
當牛熊證被收回後,即使相關資產價格反彈,該隻牛熊證亦不會再次復牌在市場上買賣,因此投資者不會因價格反彈而獲利。若屬海外資產發行的牛熊證,強制收回事件可能會於香港交易所交易時段以外的時間發生。
槓桿作用
由於牛熊證是槓桿產品,牛熊證價格在比例上的變幅會較相關資產為高。若相關資產價格的走向與投資者原先預期的相反,投資者可能要承受比例上更大的損失。
限定的有效期
牛熊證有一固定有效期,並於指定日期到期。有效期可以是 3 個月至 5 年不等。若在到期前遭提早收回牛熊證的有效期將變得更短。期間牛熊證的價值會隨着相關資產價格的變動而波動,於到期後或遭提早收回後更可能會變得沒有價值。
相關資產的走勢
牛熊證的價格變動雖然趨向緊貼相關資產的價格變動,但在某些情況下未必與相關資產價格的變動同步(即對沖值不一定等於一)。牛熊證的價格受多個因素所影響,包括其本身的供求、財務費用及距離到期的時限。此外,個別牛熊證的對沖值亦不會經常接近一,特別是當相關資產的價格接近收回價時。
流通量
雖然牛熊證設有流通量提供者,但不能保證投資者可以隨時以其目標價買入/沽出牛熊證。
財務費用
牛熊證在發行時已把整個年期的財務費用計算在發行價內,雖然當牛熊證被收回時其年期會縮短,持有人仍會損失整筆財務費用。投資者需注意牛熊證推出後,其財務費用或會轉變,流通量提供者在牛熊證推出時未必會根據財務費用的理論值價格開價。
接近收回價時的交易
相關資產價格接近收回價時,牛熊證的價格可能會變得更加波動,買賣差價可能會較闊,流通量亦可能較低。牛熊證隨時會被收回而交易終止。
由於強制收回事件發生的時間與停止牛熊證買賣之間可能會有一些時差。有一些交易在強制收回事件發生後才達成及被交易所參與者確認,但任何在強制收回事件後始執行的交易將不被承認並會被取消。因此投資者買賣接近收回價的牛熊證時需額外小心。
發行商會於強制收回事件發生後 60 分鐘內通知市場確實的收回時間,交易所亦會把於強制收回事件發生後才達成的交易資料發布給有關的交易所參與者,讓他們通知其客戶。若投資者不清楚交易是否在強制收回事件後才達成或有否被取消,應查詢經紀。
海外資產發行的牛熊證
以海外資產發行的牛熊證,其價格及結算價均由外幣兌換港元計算,投資者買賣這類牛熊證需承擔有關的外匯風險。外匯價格由市場供求釐定,其中牽涉的因素頗多。
若屬海外資產發行的牛熊證,強制收回事件可能會於香港交易所交易時段以外的時間發生。 有關的牛熊證會於下一個交易時段或發行商通知交易所強制收回事件發生後盡快停止在交易所買賣。強制收回事件發生後,AMS/3 不設自動停止機制。若屬 R 類牛熊證,剩餘價值會根據上市文件於訂價日釐定。
4. 投 資 衍 生 權 證 涉 及 的 風 險
買賣衍生權證涉及高風險,並非人皆適合。投資者買賣衍生權證前必須清楚明白及考慮以下的風險:發行商風險
衍生權證的持有人等同衍生權證發行商的無擔保債權人,對發行商的資產並無任何優先索償權;因此,衍生權證的投資者須承擔發行商的信貸風險。
槓桿風險
儘管衍生權證價格遠低於相關資產價格,但衍生權證價格升跌的幅度亦遠大於所對應的股票。在最差的情況下,衍生權證的價格可跌至零,投資者可能會損失全部資金。
具有效期
與股票不同,衍生權證有到期日,並非長期有效。衍生權證到期時如非價內權證,則完全沒有價值。
時間耗損
x其他因素不變,衍生權證價格會隨時間而遞減,投資者絕對不宜視衍生權證為長線投資工具。
波幅
x其他因素不變,相關資產的波幅增加會使衍生權證價值上升;相反,波幅減少會使衍生權證價值下降。
市場力量
除了決定衍生權證理論價格的基本因素外,所有其他市場因素(包括權證本身在市場上的供求)也會影響衍生權證的價格。就市場供求而言,當衍生權證在市場上快將售罄又或發行商增發衍生權證時,供求對衍生權證價格的影響尤其大。
5. 投資交易所買賣基金涉及的風險市場風險
交易所買賣基金主要為追蹤某些指數、行業/領域又或資產組別(如股票、債券或商品) 的表現。交易所買賣基金經理可用不同策略達至目標,但通常也不能在跌市中酌情採取防守策略。投資者必須要有因為相關指數/資產的波動而蒙受損失的準備。
追蹤誤差
這是指交易所買賣基金的表現與相關指數/資產的表現脫節,原因可以來自交易所買賣基金的交易費及其他費用、相關指數/資產改變組合、交易所買賣基金經理的複製策略等等因素。(常見的複製策略包括完全複製/選具代表性樣本以及綜合複製,詳見下文。)
以折讓或溢價交易
交易所買賣基金的價格可能會高於或低於其資產淨值,當中主要是供求因素的問題,在市場大幅波動兼變化不定期間尤其多見,專門追蹤一些對直接投資設限的市場/行業的交易所買賣基金亦可能會有此情況。
外匯風險
x投資者所買賣結構性產品的相關資產並非以港幣為單位,其尚要面對外匯風險。貨幣兌換率的波動可對相關資產的價值造成負面影響,連帶影響結構性產品的價格。
流通量風險
證券莊家是負責提供流通量、方便買賣交易所買賣基金的交易所參與者。儘管交易所買賣基金多有一個或以上的證券莊家,但若有證券莊家失責或停止履行職責,投資者或就不能進行買賣。
交易所買賣基金的不同複製策略涉及對手風險
(a) 完全複製及選具代表性樣本策略
採用完全複製策略的交易所買賣基金,通常是按基準的相同比重投資於所有的成份股/資產。採取選具代表性樣本策略的,則只投資於其中部分(而不是全部)的相關成份股/資產。直接投資相關資產而不經第三者所發行合成複製工具的交易所買賣基金,其交易對手風險通常不是太大問題。
(b) 綜 合 複 製 策 略
採用綜合複製策略的交易所買賣基金,主要透過掉期或其他衍生工具去追蹤基準的表現。現時,採取綜合複製策略的交易所買賣基金可再分為兩種:
i. 以 掉 期 合 約 構 成
• 總回報掉期(total return swaps)讓交易所買賣基金經理可以複製基金基準的表現而不用購買其相關資產。
• 以掉期合約構成的交易所買賣基金需承受源自掉期交易商的交易對手風險。若掉期交易商失責或不能履行其合約承諾,基金或要蒙受損失。
ii. 以 衍 生 工 具 構 成
• 交易所買賣基金經理也可以用其他衍生工具,綜合複製相關基準的經濟利益。有關衍生工具可由一個或多個發行商發行。
• 以衍生工具構成的交易所買賣基金需承受源自發行商的交易對手風險。若發行商失責或不能履行其合約承諾,基金或要蒙受損失。
交易所買賣基金即使取得抵押品, 也需依靠抵押品提供者履行責任。此外, 申索抵押品的權利一旦行使, 抵押品的市值可以遠低於當初所得之數, 令交易所買賣基金損失嚴重。
投資者是否了解並能審慎評估不同的交易所買賣基金結構及特色會有何影響極為重要。
6. 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的風險
持牌人或註冊人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 是受到有關海外司法管轄區的適用法律及規例所監管的。 這些法律及規例與《 證券及期貨條例》( 第 571 章) 及根據該條例制訂的規則可能有所不同。因此, 有關客戶資產將可 能不會享有賦予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的相同保障。
7. 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買賣納斯達克-美國證券交易所證券的風險
按照納斯達克- 美國證券交易所試驗計劃( 「 試驗計劃」) 掛牌買賣的證券是為熟悉投資技巧的投資者而設的。 你在買賣該項試驗計劃的證券之前, 應先諮詢有關持牌人或註冊人的意見和熟悉該項試驗計劃。 你應知悉, 按照該項試驗計劃掛牌買賣的證券並非以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主板或創業板作第一或第二上市的證券類別加以監管。
8 . 保證金買賣的風險
藉存放抵押品而為交易取得融資的虧損風險可能極大。你所蒙受的虧蝕可能會超過你存放於本公司作為抵押品的現金及任何其他資產。 市場情況可能使備用交易指示, 例如“ 止蝕” 或“ 限價” 指示無法執行。 你可能會在短時間內被要求存入額外的保證金款額或繳付利息。 假如你未能在指定的時間內支付所需的保證金款額或利息, 你的抵押品可能會在未經你的同意下被出售。你應密切留意帳戶狀況, 在市場波動下, 本公司未必能聯絡你或提供足夠時間予你存錢,
而你的持倉將有可能被強制平倉。 此外, 你將要為你的帳戶內因此而出現的任何短欠數額及需繳付的利息負責。 因此,你應根據本身的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 仔細考慮這種融資安排是否適合你。
9. 提供將你的證券抵押品等再質押的授權書的風險
向持牌人或註冊人提供授權書, 容許其按照某份證券借貸協議書使用你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 將你的證券抵押品再質押以取得財務通融, 或將你的證券抵押品存放為用以履行及清償其交收責任及債務的抵押品, 存在一定風險。
假如你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是由持牌人或註冊人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 則上述安排僅限於你已就此給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方行有效。 此外, 除非你是專業投資者, 你的授權書必須指明有效期, 而該段有效期不得超逾 12 個月。若你是專業投資者, 則有關限制並不適用。
此外, 假如你的持牌人或註冊人在有關授權的期限屆滿前最少 14 日向你發出有關授權將被視為已續期的提示, 而你對於在有關授權的期限屆滿前以此方式將該授權延續不表示反對, 則你的授權將會在沒有你的書面同意下被視為已續期。
現時並無任何法例規定你必須簽署這些授權書。 然而, 持牌人或註冊人可能需要授權書, 以便例如向你提供保證金貸款或獲准將你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借出予第三方或作為抵押品存放於第三方。有關持牌人或註冊人應向你闡釋將為何種目的而使用授權書。
投資賬戶客戶協
議
倘若你簽署授權書, 而你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已借出予或存放於第三方, 該等第三方將對你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具有留置權或作出押記。 雖然有關持牌人或註冊人根據你的授權書而借出或存放屬於你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須對你負責,但上述持牌人或註冊人的違責行為可能會導致你損失你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
大多數持牌人或註冊人均提供不涉及證券借貸的現金帳戶。 假如你毋需使用保證金貸款, 或不希望本身證券或證券抵押品被借出或遭抵押, 則切勿簽署上述的授權書, 並應要求開立該等現金帳戶。
1 0 . 額外交易風險
存放的款項及財產
對於因應本地或外國的交易而存放的款項或其他財產會有多少保障, 尤其是遇上有關公司破產或無力償還債務的時候,閣下必須瞭解清楚。 能取回多少款項或財產可能要受特別的規例或當地法例所規管。 在某些地區的法例, 當閣下無力
償還債務的時候, 被認定屬於閣下的資產也會像現金一樣按比例分配支付。
佣金及其他收費
在開始交易之前, 閣下先要清楚瞭解需要繳付的所有佣金、 費用或其他收費。這些費用將直接影響純利( 如有) 或增加你的損失。
在其他司法地區進行交易
在其他司法地區的市場( 包括與本地市場有正式連繫的市場) 進行交易, 或會帶來額外的風險。 根據這些市場的規例,投資者享有的保障多寡或會有所不同。 交易之前, 必先要查明有關該項交易的所有規則。 投資者本身所在地的監管機構將不能迫使進行交易的其他司法地區的監管機構或市場執行有關規則。 故交易之前, 應先向經紀行查詢本身國家所屬的司法地區以及其他司法地區所提供的賠償種類詳情。
貨幣風險
以外幣計算的合約買賣所帶來的利潤或虧蝕( 不論交易是否在本身所在的司法地區或其他地區進行) , 均會在需要將合約的單位貨幣轉為另一種貨幣時, 受到匯率波動的影響。
交易設施
電子交易的設施, 莫不由電腦系統來進行買賣盤傳遞、執行、 配對、登記或交易結算等工作。 但所有設施及系統, 均有可能遇到臨時中斷或失靈, 而閣下在此等情況下所能取得的賠償或會受到系統供應商、 市場、交易所﹑ 結算公司及/或交易所參與者所負的有限責任所限制。由於這些有限責任可以各不相同, 投資者請向經紀行查詢有關詳情。
電子交易
透過電子交易系統做的買賣, 不僅和公開叫價市場不同, 甚至會和在其他電子交易系統的不一樣。 若選擇透過某電子交易系統做買賣, 就要承受該系統帶來的風險, 包括系統硬件或軟件的失靈。系統失靈可能會導致你的買賣盤不能根據指令執行, 甚或沒有執行。
你確認並承擔因網路擠塞或其他原因而引致通過互聯網傳送的訊息有所延誤的風險。 持牌人或註冊人不會就有關延誤所構成的後果( 包括但不限於延誤向交易地點發出指示或命令, 或因任何通訊設施故障而延遲向你發出執行報告, 或其他不能合理地由持牌人或註冊人控制的延誤) 負責。
互聯網上的通訊可能暫時中斷、 傳遞終止或截取, 或因互聯網的公眾背景或其他持牌人或註冊人不能控制的理由引致資料傳送有失誤。 透過互聯網發出的訊息無法保證完全安全。 你應注意, 任何經持牌人或註冊人系統發出或接收的訊息/ 指示均可能出現被延誤、遺失、 轉換、更改、 訛用或被病毒感染的風險, 你須為有關風險負責。 持牌人或註冊人不會就有關的損失及損害負上責任。
電子結算單的風險
互聯網及其他電子媒介的接達可能因為高峰期、 市場波動、 系統升級或維修或因其他原因而受到限制或未能提供。 透過互聯網及其他電子媒介進行的任何通信可能會受到幹擾、 出現傳輸中斷, 及由於未能預測的互聯網通信量或因其他不受持牌人或註冊人控制的原因而導致傳輸延誤。基於技術所限, 互聯網本身為不可靠的通信媒介。 因此, 可能會出現資訊傳輸及接收之延誤, 以及結算單未必能傳送到指定的電郵帳號。 此外, 未經授權第三方可能獲得通訊及個人資料, 及你須要完全承擔任何誤解通信或通信錯誤之風險。
場外交易
在某些司法地區, 同時在特定情況之下, 經紀行可以進行場外交易。為你做交易的經紀行可能是閣下買賣中的交易對手。 在這種情況下, 不論是要平掉既有倉位、 評估價值、 釐定公平價格又或評估風險, 都是比較困難甚或辦不到的。因此, 這些交易或會帶來更大的風險。 另外, 場外交易的監管或會比較寬鬆, 又或有另一套的監管制度; 在從事此類買賣之前, 應先瞭解有關的規則和風險。
海外市場
你應明白於海外市場進行證券、 期權、 期貨或任何投資產品均涉及投機性並存在高風險。 你於不同市場及交易所下進行之交易有可能會收到非同等程度及種類的保障。
風險披露
x風險披露聲明可能沒有披露所有涉及風險。在進行交易及投資前,你應搜集資料。你應按本身的財政狀況及投資目的作為考慮投資的大前提。你在交易或投資前應考慮尋求或諮詢專業意見,以及應先瞭解有關的風險。
本風險披露聲明會不時修訂或補充,客戶需以 Fundsupermart 官方網頁上發佈的最新版本為準。
本風險披露聲明僅供客戶參考。如若客戶對本風險披露聲明的內容有任何疑問,客戶可瀏覽香港交易所(xxx.xxxx.xxx.xx) 及/或證監會
(xxx.xxx.xx) 的官方網頁以獲取更多資訊。
一般常見的交易所買賣衍生產品之風險披露聲明
下列風險披露聲明是由xx金融(香港)有限公司、xx投資平台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及xx證券(香港)有限公司按照《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及/或香港交易所的《上市規則》予以提供:
1. 買 賣 牛 熊 證 之 風 險 強 制 收 回
牛熊證並不適合所有投資者,投資者在買賣牛熊證前應先考慮本身能承受多少風險。在任何情況下,除非投資者清楚明白牛熊證的性質,並已準備好隨時會損失所有的投資金額,否則投資者不應買賣牛熊證,因為萬一牛熊證的相關資產價格觸及收回價,牛熊證會即時由發行商收回,買賣亦會終止。N 類牛熊證將不會有任何剩餘價值。若是 R 類牛熊證,持有人或可收回少量剩餘價值,但在最壞的情況下亦可能沒有剩餘價值。經紀代其客戶從發行商收回剩餘價值款項時或會收取服務費。
一般來說,收回價與相關資產現價的相差越大,牛熊證被收回的機會越低,因為相關資產的價格需要較大的變動才會觸及收回價。但同一時間,收回價與現價的相差越大,槓桿作用便越小。
當牛熊證被收回後,即使相關資產價格反彈,該隻牛熊證亦不會再次復牌在市場上買賣,因此投資者不會因價格反彈而獲利。若屬海外資產發行的牛熊證,強制收回事件可能會於香港交易所交易時段以外的時間發生。
槓桿作用
由於牛熊證是槓桿產品,牛熊證價格在比例上的變幅會較相關資產為高。若相關資產價格的走向與投資者原先預期的相反,投資者可能要承受比例上更大的損失。
限定的有效期
牛熊證有一固定有效期,並於指定日期到期。有效期可以是 3 個月至 5 年不等。若在到期前遭提早收回牛熊證的有效期將變得更短。期間牛熊證的價值會隨着相關資產價格的變動而波動,於到期後或遭提早收回後更可能會變得沒有價值。
相關資產的走勢
牛熊證的價格變動雖然趨向緊貼相關資產的價格變動,但在某些情況下未必與相關資產價格的變動同步(即對沖值不一定等於一)。牛熊證的價格受多個因素所影響,包括其本身的供求、財務費用及距離到期的時限。此外,個別牛熊證的對沖值亦不會經常接近一,特別是當相關資產的價格接近收回價時。
流通量
雖然牛熊證設有流通量提供者,但不能保證投資者可以隨時以其目標價買入/沽出牛熊證。
財務費用
牛熊證在發行時已把整個年期的財務費用計算在發行價內,雖然當牛熊證被收回時其年期會縮短,持有人仍會損失整筆財務費用。投資者需注意牛熊證推出後,其財務費用或會轉變,流通量提供者在牛熊證推出時未必會根據財務費用的理論值價格開價。
接近收回價時的交易
相關資產價格接近收回價時,牛熊證的價格可能會變得更加波動,買賣差價可能會較闊,流通量亦可能較低。牛熊證隨時會被收回而交易終止。
由於強制收回事件發生的時間與停止牛熊證買賣之間可能會有一些時差。有一些交易在強制收回事件發生後才達成及被交易所參與者確認,但任何在強制收回事件後始執行的交易將不被承認並會被取消。因此投資者買賣接近收回價的牛熊證時需額外小心。
發行商會於強制收回事件發生後 60 分鐘內通知市場確實的收回時間,交易所亦會把於強制收回事件發生後才達成的交易資料發布給有關的交易所參與者,讓他們通知其客戶。若投資者不清楚交易是否在強制收回事件後才達成或有否被取消,應查詢經紀。
海外資產發行的牛熊證
以海外資產發行的牛熊證,其價格及結算價均由外幣兌換港元計算,投資者買賣這類牛熊證需承擔有關的外匯風險。外匯價格由市場供求釐定,其中牽涉的因素頗多。
若屬海外資產發行的牛熊證,強制收回事件可能會於香港交易所交易時段以外的時間發生。 有關的牛熊證會於下一個交易時段或發行商通知交易所強制收回事件發生後盡快停止在交易所買賣。強制收回事件發生後,AMS/3 不設自動停止機制。若屬 R 類牛熊證,剩餘價值會根據上市文件於訂價日釐定。
2. 投 資 衍 生 權 證 涉 及 的 風 險
買賣衍生權證涉及高風險,並非人皆適合。投資者買賣衍生權證前必須清楚明白及考慮以下的風險:發行商風險
衍生權證的持有人等同衍生權證發行商的無擔保債權人,對發行商的資產並無任何優先索償權;因此,衍生權證的投資者須承擔發行商的信貸風險。
槓桿風險
儘管衍生權證價格遠低於相關資產價格,但衍生權證價格升跌的幅度亦遠大於所對應的股票。在最差的情況下,衍生權證的價格可跌至零,投資者可能會損失全部資金。
具有效期
與股票不同,衍生權證有到期日,並非長期有效。衍生權證到期時如非價內權證,則完全沒有價值。
時間耗損
x其他因素不變,衍生權證價格會隨時間而遞減,投資者絕對不宜視衍生權證為長線投資工具。
波幅
x其他因素不變,相關資產的波幅增加會使衍生權證價值上升;相反,波幅減少會使衍生權證價值下降。
市場力量
除了決定衍生權證理論價格的基本因素外,所有其他市場因素(包括權證本身在市場上的供求)也會影響衍生權證的價格。就市場供求而言,當衍生權證在市場上快將售罄又或發行商增發衍生權證時,供求對衍生權證價格的影響尤其大。
3. 投資交易所買賣基金涉及的風險市場風險
交易所買賣基金主要為追蹤某些指數、行業/領域又或資產組別(如股票、債券或商品) 的表現。交易所買賣基金經理可用不同策略達至目標,
但通常也不能在跌市中酌情採取防守策略。投資者必須要有因為相關指數/資產的波動而蒙受損失的準備。
追蹤誤差
這是指交易所買賣基金的表現與相關指數/資產的表現脫節,原因可以來自交易所買賣基金的交易費及其他費用、相關指數/資產改變組合、交易所買賣基金經理的複製策略等等因素。(常見的複製策略包括完全複製/選具代表性樣本以及綜合複製,詳見下文。)
以折讓或溢價交易
交易所買賣基金的價格可能會高於或低於其資產淨值,當中主要是供求因素的問題,在市場大幅波動兼變化不定期間尤其多見,專門追蹤一些對直接投資設限的市場/行業的交易所買賣基金亦可能會有此情況。
外匯風險
x投資者所買賣結構性產品的相關資產並非以港幣為單位,其尚要面對外匯風險。貨幣兌換率的波動可對相關資產的價值造成負面影響,連帶影響結構性產品的價格。
流通量風險
證券莊家是負責提供流通量、方便買賣交易所買賣基金的交易所參與者。儘管交易所買賣基金多有一個或以上的證券莊家,但若有證券莊家失責或停止履行職責,投資者或就不能進行買賣。
交易所買賣基金的不同複製策略涉及對手風險
(a) 完全複製及選具代表性樣本策略
採用完全複製策略的交易所買賣基金,通常是按基準的相同比重投資於所有的成份股/資產。採取選具代表性樣本策略的,則只投資於其中部分(而不是全部)的相關成份股/資產。直接投資相關資產而不經第三者所發行合成複製工具的交易所買賣基金,其交易對手風險通常不是太大問題。
(b) 綜 合 複 製 策 略
採用綜合複製策略的交易所買賣基金,主要透過掉期或其他衍生工具去追蹤基準的表現。現時,採取綜合複製策略的交易所買賣基金可再分為兩種:
i. 以 掉 期 合 約 構 成
• 總回報掉期(total return swaps)讓交易所買賣基金經理可以複製基金基準的表現而不用購買其相關資產。
以掉期合約構成的交易所買賣基金需承受源自掉期交易商的交易對手風險。若掉期交易商失責或不能履行其合約承諾,基金或要蒙受損失。
Ii. 以 衍 生 工 具 構 成
• 交易所買賣基金經理也可以用其他衍生工具,綜合複製相關基準的經濟利益。有關衍生工具可由一個或多個發行商發行。
• 以衍生工具構成的交易所買賣基金需承受源自發行商的交易對手風險。若發行商失責或不能履行其合約承諾,基金或要蒙受損失。
交易所買賣基金即使取得抵押品,也需依靠抵押品提供者履行責任。此外,申索抵押品的權利一旦行使,抵押品的市值可以遠低於當初所得之數,令交易所買賣基金損失嚴重。
投資者是否了解並能審慎評估不同的交易所買賣基金結構及特色會有何影響極為重要。.
風險披露
x風險披露聲明可能沒有披露所有涉及風險。在進行交易及投資前,你應搜集資料。你應按本身的財政狀況及投資目的作為考慮投資的大前提。你在交易或投資前應考慮尋求或諮詢專業意見,以及應先瞭解有關的風險。
本風險披露聲明會不時修訂或補充,客戶需以 Xxxxxxxxxxxxx.xxx 官方網頁上發佈的最新版本為準。
本風險披露聲明僅供客戶參考。如若客戶對本風險披露聲明的內容有任何疑問,客戶可瀏覽香港交易所(xxx.xxxx.xxx.xx) 及/或證監會
(xxx.xxx.xx) 的官方網頁以獲取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