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代表人: 曹强 职务: 副主任电子邮箱:13796006580@163.com 授权代表人: 李萍 职务:政企客户部副总经理电子邮箱:liping165 @chinaunicom.cn
黑龙江省自然资源数据中心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
黑龙江省自然资源业务专网线路采购业务服务合作协议
2021 年 12 月
甲方:xxxxxxxxxxxx
xx: xxxxxxxxxxx 000 x
授权代表人: xx 职务: 副主任电子邮箱:00000000000@000.xxx
合同联系人:xx电话:00000000000
乙方: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xxxxxxxxx: xxxxxxxxxx 00 x
授权代表人: xx 职务:政企客户部副总经理电子邮箱:liping165 @xxxxxxxxxxx.xx
合同联系人:xx电话:00000000000
甲方和乙方本着友好合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协作共赢的原则,在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指导下,就甲方租用乙方业务专网线路传输服务事宜达成本合作协议。
第一条 合作原则
1.1 双方本着友好务实、协商互利的原则共同处理在合作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创造一切条件和便利,全方位地开展业务合作。
1.2 双方将建立长期稳定的沟通渠道,及时沟通彼此在发展战略、项目开发、人事变动等重大事项方面的信息,共同督促本协议的贯彻
执行。
第二条 合作内容
2.1 业务需求描述:甲方因信息化建设需要,申请租用 2 条千兆互联网光纤及 WIFI 服务、1 条至纪监委(不动产登记 4 兆专线)、1 条至测绘局(大数据中心裸光专线)
2.2 甲方入网用途:信息化办公、数据传输。
2.3 进度安排:
2.3.1 交付时间、地点、方式
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12 个月内交货交付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交付条件:保障网络带宽,保证网络质量
联系人:甲方联系人:xx , 乙方联系人: xxx。
2.3.2 产品交付与验收
验收:保障网络带宽,保证网络质量第三条 费用条款
3.1 标准资费、给予优惠的折扣及优惠后的资费
序号 | 货物名称 | 带宽 | 安装数量(条) | 价格(元) |
1 | 千兆互联网光纤及 WIFI 服务 | 1000 兆 | 2 | 828084 |
2 | 至纪监委(不动产登记专线) | 4 兆 | 1 | 8316 |
3.1.1 月租费及一次性费用收入含税价(价款)80700 元/月、税率 6%和税款 4567.92 元/月;本合同价款为包含增值税税款的含税价,其中凡涉及基础电信业务,使用增值税税率为 9%;凡涉及增值电信业务,使用增值税税率为 6%。
3 | 至测绘局(大数据中心专线) | 裸光 | 1 | 132000 |
合计(大写):玖拾陆万捌仟肆佰元整 小写:968,400.00 元 |
3.1.2 如在合同期xx政府资费政策调整,本协议中所述资费发生变动,经双方协商并书面认可后,甲方按照新的资费标准向乙方支付服务的租用费用。
3.2 计费结算方式
3.2.1 月租费收费方式、付费周期
收费方式包括一点结算、分点结算、本地结算;双方约定采取:省一点结算的方式,由黑龙江省自然资源数据中心支付电路租金;结算的方式;付费周期包括按月付、季付、半年付、一年付。双方约定付费周期选择:一年付。
3.2.2 付费方式
甲方通过支票或转账方式向乙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支付相关费用;发票由乙方出具。
收款账户名称: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收款账号:3500040129005422017
开户行:工行大直支行行号:401
联行号:102261001141
3.3 起租时间确认
在合同中明确起租日期条款,具体条款内容为:起租日期以甲方
在业务开通测试报告中确认的开通日期为准,确认方式为甲方授权代表/合同联系人在业务开通测试报告上签字并加盖甲方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
如客户对以业务开通测试报告中的确认日期作为起租日期有异议,也必须在协议中明确起租事宜。
3.4 其他约定内容:
3.4.1 包装和运输
货物运输方式:该项目为网络通信服务非货物类实物无需运输货物运输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无
3.4.2 交付和验收
异议后解决期限(天):5 个工作日
3.4.3 安装和培训
培训时间地点:该项目为租用网络通信服务无需培训
3.4.4 售后服务
货物保修起止时间: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3.4.5 付款方式和期限
资金性质:支付比例 100%,一次性支付自筹资金:无
3.4.6 履约、质量保证金
保证金比例:经甲乙双方协定不收取此项费用
3.4.7 违约责任
解除合同期限(天):详见合同正文第七条违约责任
3.4.8 合同附件
投标人承诺具体事项:详见合同正文第二条合作内容、第 4.2 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售后服务具体事项:详见合同正文第 4.2 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保修期责任:详见合同正文第 4.2 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3.4.9 付款方式、时间及付款条件
付款时间及条件:合同签署后进行一次性支付付款方式:详见合同正文第三条费用条款
3.4.10 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质量保证期: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售后服务:详见合同正文第五条通信和服务质量
3.4.11 争议解决条款
解决争议的方法:详见合同正文第八条争议解决
3.4.12 合同附件:详见《网络信息安全责任书》
第四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4.1 甲方权利和义务
4.1.1 作为乙方的集团客户,优先享受乙方为集团客户提供的通信服务。
4.1.2 甲方如对乙方收取的通信费用有异议时,可在 3 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双方确认核对后,如确有错误的,乙方将在次月调整。
4.1.3 甲方应依照国家主管部门有关资费标准以及双方达成的协议按期向乙方及时、足额付费。如有逾期,甲方在向乙方补交通信
费用之外,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所欠金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4.1.4 甲方在协议租期xx自身原因提出退租要求,需向乙方支付退租补偿,即从退租之日起补齐原所享受的优惠租费,并向乙方支付未到期优惠租费的 20%作为违约金,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4.1.5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完成项目的实施工作,有责任为乙方放置在甲方的通信设备提供符合标准的运行环境,如因甲方机房环境或人为原因导致乙方设备受损,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1.6 本协议规定的业务内容及资费标准为乙方现有政策,在协议期内如遇乙方资费调整,经双方协商并书面认可后,甲方按照新的资费标准向乙方支付服务的租用费用。
4.1.7 甲方有义务提供真实有效证件的原件办理相关业务,具体如下:
1)个人客户、代办人、经办人个人有效证件是指:(1)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2)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为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3)香港、澳门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4)外国公民,为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2)单位客户有效证件是指:单位用户有效身份证件类别
(1) 营业执照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或加盖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或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5)社会团体组织可使用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原件或加盖公章的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6)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7)党政军(军队指团级以上单位)用户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介绍信;(8) 使领馆可使用照会;(9)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4.1.8 甲方单位的经办人有义务如实书面填写以下信息:(1)个人客户,填写个人有效证件类别、证件所载的姓名、编号、地址等资料;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包括代办人的有效证件类别、证件所载的姓名、编号、地址;(2)单位客户,填写单位名称、通信地址、证件类型及所载的编号和地址、有效联系方式,经办人有效证件类别、证件所载的姓名、编号、地址。
4.1.9 甲方在办理信息登记手续时,需经办人出示以下所有证明材料:集团(单位)客户有效证件、经办人有效证件和加盖公章的授权书(或单位介绍信)。
1)集团(单位)固网业务用户入网
甲方单位用户在办理固定电话、宽带(含无线接入方式)、专线等固网业务的装机、移机、过户等业务,以及办理其它业务需要登记时,应提供对应客户的有效集团证件、加盖公章的授权书,如实完整登记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配合乙方现场拍摄照片。
2)集团(单位)移动网、行业卡业务用户入网
甲方办理移动电话用户入网手续时,履行工信部、公安局及工商局关于实名登记义务,配合乙方对移动电话的实际使用人的身份证进行验证并登记身份信息,做到移动电话卡与实际使用人一一对应;甲方办理涉及行业应用的无线上网卡业务时,应配合乙方登记责任人单位及责任人信息。配合乙方现场拍摄用户照片。如为车联网、物联网、可穿戴设备等行业应用的无线上网卡业务,需配合乙方按照“功能最小化”原则,屏蔽语音、短信功能,并接受乙方对行业卡使用范围(包括可访问 IP 地址、端口、通话及短信号码等)、使用场景(如设备 IMEI 与号卡IMSI 一一对应)等限制和绑定。原则上新增的行业卡必须使用 13 位专用号段,并通过专用网络承载相关业务,特殊情况下
需使用 11 位号段且开通无限制的语音功能的,甲方必须按照公众移动电话用户配合乙方进行实名登记。甲方办理的 B2B 行业卡产品,只限于客户自用,不得进行二次销售和违规使用。
4.1.10 甲方存在如下行为之一的,乙方不得为其办理业务:(1)甲方拒绝出示真实有效证件原件;(2)拒绝如实填写相关信息;(3)冒用他人证件;(4)使用伪造、变造证件。
4.2 乙方权利和义务
4.2.1 乙方视甲方为重要集团客户,提供优质的通信服务,并为甲方提供各类业务的预约、咨询、建议等延伸服务。
4.2.2 甲方在使用乙方提供的通信服务过程中,如出现问题可通过 10019(客户故障响应热线)进行申告,乙方将负责通信故障的处理。
4.2.3 乙方应为甲方配备一名客户经理,作为甲方与乙方事务沟通的第一联络人,为客户提供热情、周到的上门服务,及时协调解决甲方提出的通信问题。
4.2.4 乙方应建立快速、高效的业务处理流程,确保业务开通和故障处理的时限。
4.2.5 对甲方出示的真实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进行核实后,乙方通过身份证阅读器、公安身份系统认证、使用电子实名客户端等方式,采集客户有效证件所载信息并上传系统中保存,以完成客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工作。
4.2.6 乙方为甲方办理用户入网手续时,应履行工信部、公安部及工商总局关于实名制登记义务,查验甲方提供的证明材料,留存加盖公章的集团客户有效证件复印件和授权书(或单位介绍信),并要求经办人书面填写相关信息。
1)集团(单位)固网业务用户入网
乙方为甲方单位用户办理固定电话、宽带(含无线接入方式)、专线
等固网业务的装机、移机、过户等业务,以及办理其它业务时,应对甲方提供的对应客户的有效集团证件、加盖公章的授权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查验,并现场拍摄和留存经办人照片,在用户资料中登记装机地址。
2)集团(单位)移动网、行业卡业务用户入网
乙方为甲方办理移动电话用户入网手续时,履行工信部、公安局及工商局关于实名登记义务,对甲方移动电话的实际使用人的身份证进行验证并登记身份信息,做到移动电话卡与实际使用人一一对应;甲方办理涉及行业应用的无线上网卡业务时,乙方登记责任人单位及责任人信息。并现场拍摄和留存办理用户照片。如为车联网、物联网、可穿戴设备等行业应用的无线上网卡业务,乙方按照“功能最小化”原则,屏蔽语音、短信功能,并对行业卡使用范围(包括可访问 IP 地址、端口、通话及短信号码等)、使用场景(如设备 IMEI 与号卡 IMSI一一对应)等限制和绑定。原则上新增的行业卡必须使用 13 位专用
号段,并通过专用网络承载相关业务,特殊情况下需使用 11 位号段且开通无限制的语音功能的,必须按照公众移动电话用户进行实名登记。如乙方发现甲方有二次销售和违规使用等违约行为,有权停止服务。
4.2.7 乙方应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对知悉的客户资料应严格履行其保密义务,应遵循甲方对客户资料保护管理、使用、处理等工作要
求;应采取充分的保密措施和制度,确保客户资料的信息安全,不得泄露、篡改或毁损、交易、非法向他人提供以及通过其他形式不当利用客户资料,不得为任何目的以任何形式将客户资料用于任何本协议约定范围外的用途。
第五条 通信和服务质量
5.1 双方承诺根据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履行本协议,维护双方权益。若协议执行期间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则按照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执行。
5.2 集团客户故障申告采取“就近申告、首问负责”的原则,乙方向甲方提供及时的服务。
5.3 甲乙双方维护界面按照通信设备及线路的产权归属进行划分,甲乙双方各自负责自有产权通信设备及线路的软硬件维护。
第六条 保密
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披露与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任何一方及其相关人员违反保密义务将承担对方由此遭受的一切损失。该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
7.2 因双方自身原因而单方提前终止本协议,应承担因提前解
约而给对方带来的经济损失。
7.3 如甲方违反合同中规定相关要求,一经查实乙方有权立即中止服务,并要求甲方在 15 日内予以改正,到期仍未改正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即从退租之日起补齐原所享受的优惠租费,并支付未到期优惠租费的 5%作为违约金,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争议解决
双方因本协议的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将争议交于乙方所在地的法院处理。
除正在诉讼的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行使其本合同项下的其余权利,并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其它义务。
第九条 免责条款
9.1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时,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 10 日内将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持续超过 60 天,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
9.2 如因国家政策调整,导致协议内容无法执行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约束条款
10.1 甲方不得利用所租用的服务从事违法犯罪、妨碍社会治安
的活动,不得通过互联网、网站发布淫秽、色情、反动言论等非法信息。否则乙方有权利终止服务,追究甲方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10.2 甲方应严格按照网间主叫号码传送的相关要求执行,不得
在线路及乙方设备上加装其他各种超出原有协议业务范围的设备及装置,不得擅自改变入网的用途,不得将乙方提供的业务转至第三方使用, 严禁利用乙方提供的业务与非法运营商进行任何形式的合作。否则乙方有权利终止服务,追究甲方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10.3 发生以下违规行为,乙方需立即收回资源网元,终止服务,并按照合同中明确的处罚条款,从合同签署之日起按合同中价格的两倍向甲方提出索赔:
1、经营性客户利用网元资源组建的传送网资源层层转租给其他互联单位、集团客户或经营性客户的行为;
2、以最终客户名义与乙方签署合同,却将网元资源进行转租的行为;
3、利用乙方网元资源组织从事非法互联网产品经营的行为;
4、其他一切利用网元资源传播违法、违规信息或从事非法业务运营的行为。
10.4 合作业务如为语音专线类业务,甲方不得利用语音专线违规开展虚假主叫号码传送,不得擅自隐示或非法更改传送的主叫号码,如有违规,甲方承担其行为所引发的一切责任;乙方发现甲方违规,有权利停止向甲方提供服务。
10.5 甲方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发现擅自改变用途、使用渠道或分
包转租、多级转租非法用于电信诈骗的,甲方承担其行为所引发的一切责任;乙方发现甲方违规,有权停止向甲方提供服务,并追究甲方的相关责任。
10.6 合作业务如为互联网专线业务,1、甲方利用互联网非法进行电信业务经营或非法转让该项服务或非法建立网站的,乙方可解除本合同,停止服务,删除甲方存储在乙方设备上的所有数据,并依法追缴各项通信费用和违约责任。
2、上网专线仅供甲方访问互联网使用,不开放建站服务端口。若在协议有效期间甲方需要建立网站,则应首先办理备案手续(非经营性网站)或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性网站),并将相关材料原件提交给乙方,经乙方审核合格后,代为网站备案,获得工信部备案号,方可开放建站服务端口网站发布。甲方不得利用该服务对外经营电信业务,也不得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10.7 合作业务如为国内 IP-VPN 业务和国际业务,甲方不得擅自改变租用电路用途或传输违法有害信息,出租方有权按照电信主管部门要求立即暂停相关服务。
10.8 禁止甲方将自带 IP 地址或乙方公司互联网带宽转租给互联单位、ISP。
10.9 禁止甲方利用乙方互联网非法经营互联网产品、非法 VOIP
电话。
10.10 如果甲方自带IP 地址入网:甲方不得将 IP 地址转租或提供
给互联网单位等单位使用。
10.11 当甲方业务使用用途发生变更时,必须书面告知乙方。第十一条 协议期限
11.1 本协议期限为一年,协议有效期从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年 12 月 31 日。
11.2 除非任何一方在本协议履行期届满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另一方不再续签本协议,本协议将自动逐年顺延。
11.3 在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立即终止本协议:
任何一方实质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未能在收到另一方提出该实质违约的书面通知后二十天内进行补救,非违约方有权终止协议;根据第十条,出现不可抗力时任何一方有权终止协议;任何一方终止协议时,应提前 90 天发出书面通知。
第十二条 其它
12.1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2.2 未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修改本协议,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12.3 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2.4 本协议所有附件作为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协议正
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