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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骨
干网服务协议及补充协议关联交易的临时信息披露报告
临时信息披露报告〔2019〕44号
根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6〕 52号)等规定,现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关于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骨干网服务协议及补充协议关联交易的有关信息披露如下:
一、交易概述以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概述
2019 年 6 月 28 日,本公司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寿险”)签订了《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北京总部机房骨干网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北京总部机房骨干网服务协议>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本协议主要内容是本公司为人保寿险提供生产业务数据的承载网络,协议有效期为一年,协议到期后若双方无异议,则自动顺延 1 年。补充协议
主要约定了服务期限内年度预估上限金额,有效期自 2019 年
6 月 28 日至 2019 年 7 月 30 日。
(二)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通过本协议,本公司为人保寿险提供生产业务数据的承载网络,提供技术支持服务以及相关网络设备的租用、维护服务,并按实际使用量收取人保寿险服务费用。
二、交易对手情况
关联法人名称: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经营范围:在北京市行政辖区内及已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经营下列业务(法定保险业务除外):(一)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二)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三)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范围内,代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业务。(依法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资本:2576110.466900万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37022
与本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本公司与人保寿险为以股权关系为基础的关联方,二者共同的控股股东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主要内容
通过本协议,本公司为人保寿险提供生产业务数据的承载网络,提供技术支持服务以及相关网络设备的租用、维护服务。本协议服务有效期内,每年度预估上限金额(金额含法律规定的税项)为800万元。
(二)定价政策
与人保寿险的关联交易,整体定价主要基于人保寿险实际专用与分摊的网络线路、网络设备及技术支持服务使用份额,并依此确定支付费用,同时参考本公司与通信运营商签订的网络线路租用协议价格,以及相关网络设备采购、维护合同价格,相关定价处于合理区间。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
本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8 月 9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子公司续签<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北京总部机房骨干网服务协议>的议案》,独立非执行董事均投赞成票。
本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3 月 7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北京总部机房骨干网服务协议补充协议>的议案》,独立非执行董事均投赞成票。
五、交易的影响
为适应新时期公司发展战略,本公司承建人保集团骨干
网,并与人保寿险签订本协议,按实际使用情况向人保寿险收取相关费用。预计本协议对本公司本期和近期财务收益无重大影响。
六、本年度与该关联方已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
根据中国保险监管机构对关联交易的定义和关联交易额的计算方法,2019年截至第一季度末,本公司与该关联方已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约为人民币1.3857亿元。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