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文化传媒合作协议书
甲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乙方:新疆方大国际广告传播中心
为做好新疆医疗卫生、健康防疫等宣传工作,充分发挥电视宣传功能,经甲、乙双方商定,由乙方协调新疆广播电视台民生和对农节目中心承办《健康公开课》电视栏目,在新疆广播电视台七套、八套、九套播出,现就有关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宣传内容
栏目以健康新疆的工作思路、拓宽选题领域,传播健康理念
。栏目紧紧围绕卫生和健康重点工作,宣传普及健康素养、卫生保健
、优生优育、疾病预防等知识。 二、播出时间、长度、语种
播出时间:自 2024 年 9 月 1 日至 2025 年 8 月 31 日,在七套、八套
、九套分别播岀 24 期 48 次(每半个月正播一次、重播一次),每期
10 分钟。其中,七套(汉语)每周六 21:35 正播,下周六同一时间重播;
九套(维吾尔语)每周六 14:30 正播,下周六同一时间重播;八套(哈萨
克语)每周六 19:20 正播,下周六同一时间重播。(以上均为北京时间)
三、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负责制作每期 10 分钟的汉语节目并提供节目字幕文稿。乙方负责翻译制作成维吾尔语和哈萨克语并配音、制作,进行汉、维吾尔、哈萨克三种语言的审核、编排、编单、播出。甲方拥有三种语言节目(包括但不仅限于“节目”中所含的任何文字、图象、声
音、素材等)的知识产权。节目样片及最终播出的节目版权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用于本合同之外的用途、许可他人使用、转让他人使用。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额 10%的违约金。
2、为了保证翻译播出如期完成,甲方须在节目播出前 10 天将汉语节目成片以电子邮件形式送交乙方审核。乙方翻译制作完成后
,当期栏目正播之前须将汉语、维吾尔语、哈萨克语三种语言的成片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给甲方,并保证三种语言节目内容完整,以便甲方收录存档。如有内容缺失乙方应在五日内补录完成,并以电子邮件形式补发送交甲方。如乙方未按上述约定期限交送播出三种语言成片及节目播出单或进行补录的,则每逾期一日,按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甲方须保证其提供的节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稿、引用
、伴奏、素材等,不侵犯任何他人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若第三方向乙方或新疆广播电视台提出侵权指控,甲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给第三人和乙方、新疆广播电视台造成的所有损失
。甲方不要求解除合同的,乙方需退还未履行或逾期履行部分的费用,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 10%的违约金。
4、甲方保证,其向乙方提供的节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植入广告、盈利宣传性图片、文字等)真实合法,如因甲方提供的任何节目内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导致乙方或新疆广播电视台受到任何行政管理部门的经济处罚或因此产生各类经济纠纷导致乙方、新疆广播电视台承担责任的,甲方应向乙方或新疆广播电视台做出全额赔偿。
5、乙方制作时需根据节目语言,翻译并更换节目字幕。
6、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进行播出,如节目播岀时段需要进行调整,须提前三日告知甲方并经得甲方书面同意。如乙方无正当理由擅自更改播出时段,每擅自更改一次,应按合同总金额 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方承担守约方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等费用。
7、电视节目采用甲方以电子邮件形式送交乙方的样片,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动甲方节目样片(包括但不限于:植入广告
、盈利宣传性图片、文字等),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额 10%的违约金。在节目播出期间,甲方若更改样片内容,播出前需要提前七日通知乙方,但乙方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及自治区的相关政策要求及新疆广播电视台内部管理规定,对节目内容、播出样片技术标准可进行审核。乙方享有合作协议播出内容终审权。
8、乙方审查节目内容结果不符合相关广播电视政策法规等, 乙方应向甲方进行书面释明具体原因并要求甲方按照相关广播电视政策法规规定进行修改,甲方应按要求进行修改。在甲方做出相应修改前,乙方有权拒绝播出,由此造成的延期播放,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有权依据审核时间,顺延或更改播出时间,甲方对此不持异议。对乙方未提出修改要求的,一律视为符合播出要求并已通过乙方之审核。
9、乙方审片以政策法规及电视播出技术标准为主,可对甲方样片的创意,艺术创作,表现形式等提出合理建议,以供甲方参考。乙方如有修改意见须以电子书面形式并附主审片人签字交送甲方。
10、依据新《广告法》及《新疆广播电视台广告发布管理规定》
,乙方对节目中的广告实行三级连审制度。甲方在广告播出前,需向乙方提供广告中所涉及到的产品的合法手续。甲方在节目中不得
擅自发布未经乙方审核的产品广告。如发现甲方在节目中有擅自发布未经审核的产品信息,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除自行承担所受损失外,还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11、乙方有权审查甲方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做出修改,甲方做出修改前,乙方有权拒绝广告播出。乙方对广告的审查仅为形式审查
,甲方应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等负责,如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甲方应自行承担赔偿责任,与乙方无关;如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2、如出现错播(指按本协议约定,节目播错时段)情况,漏播
(指按本协议,播出次数不足的),由乙方在约定媒体、发布栏目按照错一补一,漏一补二的方式,在错播、漏播的次日起,3 个播出日以内在同一时段予以补播。错播后未如期补播的,按漏播处理
。出现上述情形,如乙方未按照上述约定在 3 个播出日内及同一时段内进行补播的,则每逾期一日,按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迟延履行金,如逾期 7 个播出日未进行补播的或错播、漏播合计三次以上的,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要求乙方退还未履行合同内容部分的价款(计算方式:退还合同价款=合同总金额÷48次×未播放次数),并按照合同总金额的 10%向甲方赔偿违约金及一切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保全费、差旅费、保全担保费等费用。)
13、因重大政治事件、现场直播、疫情等原因导致甲方节目不能按约定播出,乙方应在约定媒体、发布栏目同等时段以“漏一补一”的原则进行补播,乙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4、如因甲方在合作中未遵守乙方广告播出要求,所发布的节目
信息不符合国家政策法规的相关规定,被国家职能管理机关停播,乙方将不予甲方补播,也不核减甲方播出费用,所造成的各类纠纷由甲方负责。
15、xxxxx在《健康公开课》栏目播放之前、播放过程中及结束后,插播医疗卫生类的广告及可能使观众产生误导,认为与甲方有关的其他商业广告。
16、乙方违反本协议任何一项其他义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未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双方按实际的宣传发布数量进行结算,并且乙方应按照协议总金额的 10%向甲方赔偿违约金及一切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保全费、差旅费、保全担保费等费用)。
17.如甲乙双方产生争议纠纷,双方积极进行沟通协商,共同处理好相关事宜
四、费用及付款方式
1、甲方向乙方支付经费(含电台占频费)人民币 200000 元(大写:贰拾万元整);支付乙方汉语、维吾尔语、哈萨克语三种语言节目审核、编排、编单以及维吾尔语、哈萨克语节目译制等费用人民币 29500 元(大写:贰万玖仟xx元整)。合同总金额共计为人
民币 229500 元(大写:贰拾贰xx仟xxx整)。除此之外,甲方无须再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2、甲方在节目开播前三日内一次性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合同总金额人民币 229500 元(大写:贰拾贰万玖仟xxx整)。同时,乙方应在甲方付款前三日内,根据甲方要求提供合同总金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如乙方未向甲方提供相应发票,则甲方有权拒绝向乙方付款,同时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3、乙方指定账户信息
开户名称:新疆方大国际广告传播中心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乌鲁木齐市团结东路分理处账 号:65001616800050000378
五、违约责任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双方都应信守协议,除本协议对违约责任有明确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履行协议或履行协议不符合约定的,视为违约,届时,由违约方向协议相对方承担协议总额 10%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协议相对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协议相对方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方违约行为所产生的诉讼费、合理的取证费用、律师费、鉴定费、保全费、差旅费、担保费等费用。守约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或者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甲方对乙方交付的视频成品进行验收确认且乙方在履约过程中无违约行为。
六、不可抗力条款
1、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和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现象(如水灾、旱灾、地震疫情等),社会原因引起的社会现象(如战争、动乱、政府法令及政策等)。
2、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应本着互帮互谅、努力降低彼此损失的原则,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友好协商减少因不可抗力而给本合同的正常履行造成的不利影响。
3、如遇不可抗力,合同任意一方终止本协议的,必须提前 8 个工作日内通知对方;双方应友好协商合同终止事宜,达成终止协议后,合同方可终止。
七、 保密条款
1、本协议内容视为甲、乙双方的商业机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透露。
2、双方对在本协议下知悉的另一方的任何商业秘密均负有保密义务,任何一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的商业秘密,非经另一方书面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但以下情形商业秘密的披露不视为违反本协议:(1)该信息在披露时已为公众知悉;( 2)该信息及根据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而披露。
八、其他
1、为便于联系和工作,在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各自指定专人负责节目审稿、审片及联系播出等工作。
甲方指定联系人:xxx联系方式:18209918517
邮箱:000000000@xx.xxxxxxxxxx:xx 联系方式:18690816099
2、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管辖地所在法院提起诉讼。
3、对本合同的修改、变更及补充,须由本合同各方协商一致,订立书面补充协议后方才生效。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在相同事项的规定上,如果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存在冲突,以补充协议为准。
4、本合同尾部所列的双方有效联系方式,包括收件人、电话、传真、地址、电子邮箱等。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甲方与乙方之间的通知或其他通讯往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通知送达的时间按如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