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綜合行政大樓(含亞洲航空故事館空間)新建工程」
工程採購契約
招標機關(以下簡稱甲方):亞洲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及得標廠商(以下簡稱乙方):
雙方同意共同遵守訂定本契約,其條款如下:第 1 條 契約文件及效力
(一)契約包括下列文件:
1.招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2.投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3.決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4.契約本文、附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5.依契約所提出之履約文件或資料。 (二)定義及解釋:
1.契約文件,包括以書面、錄音、錄影、照相、微縮、電子數位資料或樣品等方式呈現之原件或複製品。
2.監造單位,受甲方委託執行監造作業之技術服務廠商。
3.分包,謂非轉包而將契約之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4.書面,指所有手書、打字及印刷之來往信函及通知,包括電傳、電報及電子信件。
5.規範,指列入契約之工程規範及規定,含施工規範、施工安全、衛生、環保、交通維持手冊、技術規範及工程施工期間依契約規定提出之任何規範與書面規定。
6.圖說,指甲方依契約提供乙方之全部圖樣及其所附資料。另由乙方提出經甲方認可之全部圖樣及其所附資料,包含必要之樣品及模型,亦屬之。圖說包含(但不限於)設計圖、施工圖、構造圖、工廠施工製造圖、大樣圖等。
(三)契約所含各種文件之內容如有不一致之處,除另有規定外,依下列原則處理:
1.招標文件內之投標須知及契約條款優於招標文件內之其他文件所附記之條款。但附記之條款有特別聲明者,不在此限。
2.招標文件之內容優於投標文件之內容。但投標文件之內容經甲方審定優於招標文件之內容者,不在此限。招標文件如允許乙方於投標文件內特別聲明,並經甲方於審標時接受者,以投標文件之內容為準。
3.文件經甲方審定之日期較新者優於審定日期較舊者。
4.大比例尺圖者優於小比例尺圖者。
5.施工補充說明書優於施工規範。
6.決標紀錄之內容優於開標或議價紀錄之內容。
7.同一優先順位之文件,其內容有不一致之處,以甲方解釋為準。
8.招標文件內之標價清單,其品項名稱、規格、數量,優於招標文件內其他文件之內容。
(四)契約文字:
1.契約文字以中文為準。但下列情形得以外文為準: (1)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
(2)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公會或商會所出具之文件。 (3)其他經甲方認定確有必要者。
2.契約文字有中文譯文,其與外文文意不符者,除資格文件外,以中文為準。其因譯文有誤致生損害者,由提供譯文之一方負責賠償。
3.契約所稱申請、報告、同意、指示、核准、通知、解釋及其他類似行為所為之意思表示,除契約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同意外,應以中文 (正體字)書面為之。書面之遞交,得以面交簽收、郵寄、傳真或電子資料傳輸至雙方預為約定之人員或處所。
(五)契約所使用之度量衡單位,除另有規定者外,以法定度量衡單位為之。 (六)契約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該無效之部分,甲
方及乙方必要時得依契約原定目的變更之。
(七)經雙方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署契約正本 2 份,甲方及乙方各執 1 份,並由雙方各依印花稅法之規定繳納印花稅。副本 4 份,由甲方、乙方及相關甲方單位分別執用。副本如有誤繕,以正本為準。(契約書由乙方裝訂製作)
(八)甲方應提供 1 份設計圖說及規範予乙方,乙方得視履約之需要自費影印使用。如無甲方之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提供上開文件,供與契約無關之第三人使用。
(九)乙方應提供 1 份依契約規定製作之文件影本予甲方,甲方得視履約之需要自費影印使用。如無乙方之書面同意,甲方不得提供上開文件,供與契約無關之第三人使用。
(十)乙方應於施工地點,保存 1 份完整契約文件及其修正,以供隨時查閱。乙方應核對全部文件,對任何矛盾或遺漏處,應立即通知監造單位及甲方。
第 2 條 履約標的
(一)乙方應給付之標的及工作事項:
亞洲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綜合行政大樓新建工程之建造工作,詳細範圍如契約詳細價目表、契約圖說、施工規範及「招標說明書及投標須知」所載內容。除本約另有規定外,所有爲完成本工程所需之材料、機具及各
項設施等必要程序皆由乙方負責辦理。
第 3 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
(一)本工程之契約價金總額計新台幣 元整,詳如契約詳細價目表。 (二)契約價金之給付,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因契約變更致履約標的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就變更部分予以加減價結算。若有相關項目如稅捐、利
潤或管理費等另列一式計價者,該一式計價項目之金額應隨與該一式有
關項目之結算金額與契約金額之比率增減之。但契約已訂明不適用比率增減條件,或其性質與比率增減無關者,不在此限。
(三)契約價金總額結算給付之部分:
1.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減達 10%以上時,其逾
10%之部分,依原契約單價以契約變更增減契約價金。未達 10%者,契約價金不予增減。
2.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加達 30%以上時,其逾
30%之部分,得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契約單價及計算契約價金。
3.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減少達 30%以上時,依原契約單價計算契約價金顯不合理者,得就顯不合理之部分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實作數量部分之契約單價及計算契約價金。
(四)契約價金,除另有規定外,含乙方及其人員依中華民國法令應繳納之稅捐、規費及強制性保險之保險費。依法令應以甲方名義申請之許可或執照,由乙方備具文件代為申請者,其需繳納之規費不含於契約價金,由乙方代為繳納後甲方覈實支付,但已明列項目而含於契約價金者,不在此限(如空氣污染防制費)。
(五)中華民國以外其他國家或地區之稅捐、規費或關稅,由乙方負擔。
第 4 條 契約價金之調整
(一)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監造單位及甲方檢討不必拆換、更換或拆換、更換確有困難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
1.採減價收受者,按不符項目標的之契約單價 50% 減價,並處以減價金
額 30% 之違約金。但其屬尺寸不符規定者,減價金額得就尺寸差異之比率計算之;屬工料不符規定者,減價金額得按工料差額計算之;非屬尺寸、工料不符規定者,減價金額得就重量、權重等差異之比率計算之。
2.個別項目減價及違約金之合計,以標價清單或詳細價目表該項目所載之複價金額為限。
3.若有相關項目如稅捐、利潤或管理費等另列一式計價者,該一式計價項目之金額,應隨上述減價金額及違約金合計金額與該一式有關項目
契約金額之比率減少之。但契約已訂明不適用比率增減條件,或其性質與比率增減無關者,不在此限。
(二)契約所附供乙方投標用之工程數量清單,其數量為估計數,除另有規定者外,不應視為乙方完成履約所須供應或施作之實際數量。
(三)採契約價金總額結算給付者,未列入前款清單之項目,其已於契約載明應由乙方施作或供應或為乙方完成履約所必須者,仍應由乙方負責供應或施作,不得據以請求加價。如經甲方確認屬漏列且未於其他項目中編列者,應以契約變更增加契約價金。
(四)乙方為履約須進口自用機具、設備或材料者,其進口及復運出口所需手續及費用,由乙方負責。
(五)契約規定乙方履約標的應經第三人檢驗者,其檢驗所需費用,除另有規定者外,由乙方負擔。
第 5 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一)甲方付款方式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付款: 1.付款條件:
(1)辦理第一次工程款應完成下列事項,支付契約價金總額之 5%。 1.完成施工相關書圖,包含整體施工計畫書、整體品質計畫書、工
地施工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書及擬定施工順序及整體預定進度表,並送經監造單位及甲方審查核可。
2.完成檢附契約規定相關保險資料。
3.經監造單位及甲方指示或雙方協議進場施工時,乙方出具開工證明。
(3)乙方自開工日起每三個月得申請估驗計價 1 次,估驗時應提出完成工程進度、估驗明細單及施工照片等資料,送經監造單位及甲方審查核可後,得向甲方請領支付契約價金總額之 85% 乘上當期完成之工程施工進度比率值(本期進度%-上期進度%)所計款項。
(4)全部工程竣工驗結完畢並取得使用執照(含室內裝修合格證明),乙方完成繳納保固保證金及工程保固書後,得向甲方申請結清本契約所餘款項(依實作工程數量結算)。
2.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暫停給付估驗計價款至情形消滅為止:
(1)履約實際進度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落後預定進度達 20%以上。 (2)履約有瑕疵經書面通知改正而逾期未改正者。
(3)未履行契約應辦事項,經通知仍延不履行者。
(4)乙方履約人員不適任,經通知更換仍延不辦理者。 (5)乙方有施工品質不良之情事者。
(6)其他違反法令或違約情形。
3.如有剩餘土石方需運離工地,乙方需依相關法令合法處置,如有違反
相關法令產生罰緩等相關責任,概由乙方自負與甲方無涉。
4.物價指數調整:履約期間不論營建物價各種指數漲跌變動情形之大小,乙方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指數上漲時不依物價指數調整金額;指數下跌時,甲方亦不依物價指數扣減其物價調整金額;行政院如有訂頒物價指數調整措施,亦不適用。
(二)乙方計價領款之印章,除另有約定外,以乙方於投標文件所蓋之章為之。 (三)契約價金總額,除另有規定外,含完成契約所需全部材料、人工、機具、
設備、交通運輸、水、電、油料、燃料及施工所必須之費用。
(四)如甲方對工程之任何部分需要辦理量測或計量時,得通知乙方指派適合之工程人員到場協同辦理,並將量測或計量結果作成紀錄。除非契約另有規定,量測或計量結果應記錄淨值。如乙方未能指派適合之工程人員到場時,不影響甲方辦理量測或計量之進行及其結果。
(五)乙方請領契約價金時應提出電子或紙本統一發票,依法免用統一發票者應提出收據。
(六)乙方履約有逾期違約金、損害賠償、採購標的損壞或短缺、不實行為、未完全履約、不符契約規定、溢領價金或減少履約事項等情形時,甲方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乙方給付或自保證金扣抵。
第 6 條 稅捐
(一)以新臺幣報價之項目,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應含稅,包括營業稅。由自然人投標者,不含營業稅,但仍包括其必要之稅捐。
(二)乙方為進口施工或測試設備、臨時設施、於我國境內製造財物所需設備或材料、換新或補充前已進口之設備或材料等所生關稅、貨物稅及營業稅等稅捐、規費,由乙方負擔。
(三)進口財物或臨時設施,其於中華民國以外之任何稅捐、規費或關稅,由乙方負擔。
第 7 條 履約期限 (一)履約期限:
1.工程之施工:
應於甲方通知日起 15 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 810 日內竣工。 2.本契約所稱日(天)數,除已明定為日曆天或工作天者外,以日曆天
計算。
(二)契約如需辦理變更,其工程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變更部分之工期由雙方視實際需要議定增減之。
(三)工程延期:
1.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乙方),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乙方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 10
日內通知甲方,並於 45 日內檢具事證,以書面向甲方申請展延工期。甲方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1 日者,以 1 日計。
(1)發生第 17 條第 5 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契約當事人之事故。 (2)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展延天數如下,其氣象資料以中央氣象局
當地最近觀測站所發佈為主。
(2.1)當日累積雨量達 130 毫米以上之降水現象,工期展延 1 天。
(2.2)依本市發布停止上班為準(不包含上班不上課)。 (3)甲方要求全部或部分停工。
(4)因辦理變更設計或增加工程數量或項目。 (5)甲方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6)由甲方自辦或甲方之其他廠商之延誤而影響履約進度者。
(7)因傳染病或政府之行為,致發生不可預見之人員或貨物之短缺。 (8)其他非可歸責於乙方之情形,經甲方認定者。
2.前目事故之發生,致契約全部或部分必須停工時,乙方應於停工原因消滅後立即復工。其停工及復工,乙方應儘速向甲方提出書面報告。 3.第 1 目停工之展延工期,除另有規定外,甲方得依乙方報經甲方核備
之預定進度表之要徑核定之。
(四)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起算者,應將當日算入。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後起算者,當日不計入。
(五)除不計工期、免計工期、契約變更増減數量或新增項目所致之展延履 約期限不得再請求外,因甲方因素所造成之延遲,經甲方同意展延工期,乙方得向甲方請求按原契約總價 0.6%除以原契約工期所得金額乘以展延日數之展延工期增加履約費用(以下稱展延工期費用),但以不超過契約總價 3%為限。本項展延工期費用已包含營業稅且涵蓋展延工期所衍生之任何損失,乙方不得請求甲方再予以任何補償。如因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者,乙方得申請之展延工期費用應予減半。
第 8 條 材料機具及設備
(一)契約所需工程材料、機具、設備、工作場地設備及各項設施等,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概由乙方自備。
(二)前款工作場地設備,指乙方為契約施工之場地或施工地點以外專為契約材料加工之場所之設備,包括施工管理、工人住宿、材料儲放等房舍及其附屬設施。該等房舍設施,應具備滿足生活與工作環境所必要之條件。
(三)乙方自備之材料、機具、設備,其品質應符合契約之規定,進入施工場所後由乙方負責保管。非經甲方書面許可,不得擅自運離。
(四)乙方領用或租借甲方之材料、機具、設備,應憑證蓋章並由甲方檢驗人員核轉。已領用或已租借之材料、機具、設備,須妥善保管運用維護;用畢(餘)歸還時,應清理整修至符合規定或甲方認可之程度,於規定
之合理期限內運交機關指定處所放置。其未辦理者,得視同乙方未完成履約。
(五)乙方對所領用或租借自機關之材料、機具、設備,有浪費、遺失、被竊或非自然消耗之毀損,無法返還或修理復原者,得經甲方書面同意以相同者或同等品返還,或折合現金賠償。
第 9 條 施工管理
(一)乙方應按預定施工進度,僱用足夠且具備適當技能的員工,並將所需材料、機具、設備等運至工地,如期完成契約約定之各項工作。施工期間,所有乙方員工之管理、給養、福利、衛生與安全等,及所有施工機具、設備及材料之維護與保管,均由乙方負責。
(二)乙方及分包廠商員工均應遵守有關法令規定,包括施工地點當地政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規定,並接受機關對有關工作事項之指示。如有不照指示辦理,阻礙或影響工作進行,或其他非法、不當情事者,甲方得隨時要求乙方更換員工,乙方不得拒絕。該等員工如有任何糾紛或違法行為,概由乙方負完全責任,如遇有傷亡或意外情事,亦應由乙方自行處理,與甲方無涉。
(三)適用營造業法之乙方應依營造業法規定設置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依營造業法第 31 條第 5 項規定,工地主任應加入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工地施工期間工地主任應專駐於工地,且不得兼任工地其他職務。應設置技術士之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技術士種類及人數,依附錄 2 第 9 點辦理。
(四)相關計畫書與報表:
1.(1)乙方應於簽約日起 15 日內完成提送整體施工計畫書、整體品質計畫書、工地施工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書及擬定施工順序、預定進度表等,並就主要施工部分敘明施工方法,繪製施工相關圖說,送請監造單位及甲方核定。監造單位及甲方為協調相關工程之配合,得指示乙方作必要之修正。
(2)於分項工程施工前 30 日內提報分項施工計畫及分項品質計畫。 2.對於汛期施工有致災風險之工程,乙方應於提報之施工計畫內納入相關防災內容;其內容除監造單位及甲方另有規定外,重點如下:
(1)充分考量汛期颱風、豪雨對工地可能造成之影響,合理安排施工順序及進度,並妥擬緊急應變及防災措施。
(2)訂定汛期工地防災自主檢查表,並確實辦理檢查。
(3)凡涉及河川堤防之破堤或有水患之虞者,應納入防洪、破堤有關之工作項目及作業規定。
3.預定進度表之格式及細節,應標示施工詳圖送審日期、主要器材設備訂購與進場之日期、各項工作之起始日期、各類別工人調派配置日期及人數等,並標示契約之施工要徑,俾供後續契約變更時檢核工期之
依據。乙方在擬定前述工期時,應考量施工當地天候對契約之影響。預定進度表,經監造單位及甲方修正或核定者,不因此免除乙方對契約竣工期限所應負之全部責任。
4.xxx繪製職業安全衛生相關設施之施工詳圖。監造單位及甲方應確實依乙方實際施作之數量辦理估驗。
5.乙方於契約施工期間,應按監造單位及甲方同意之格式,每日填寫施工日誌,每月 5 日前提送工作月報送監造單位及甲方核備。工作月報內容包括工作事項、工作進度(含當月完成成果說明及未來一月之人員使用計畫、預訂工作項目與時程)、工作人數及時數、異常狀況及因應對策等,倘實際進度落後甲方核定之工作執行計畫達(累計進度絕對值)5%時,乙方應提出解決措施及趕工計畫。
(五)工作安全與衛生:依附錄 1 辦理。 (六)配合施工:
與契約工程有關之其他工程,經甲方交由其他廠商承包時,乙方有與其他廠商互相協調配合之義務,以使該等工作得以順利進行,因工作不能協調配合,致生錯誤、延誤工期或意外事故,其可歸責於乙方者,由乙方負責並賠償。如有任一廠商因此受損者,應於事故發生後儘速書面通知監造單位及甲方,由監造單位及甲方邀集雙方協調解決。其經協調仍無法達成協議者,由相關廠商依民事程序解決。
(七)工程保管:
1.履約標的未經驗收移交接管單位接收前,所有已完成之工程及到場之材料、機具、設備,均由乙方負責保管。如有損壞缺少,概由乙方負責賠償。其經甲方驗收付款者,所有權屬甲方,禁止轉讓、抵押或任意更換、拆換。
2.工程未經驗收前,甲方因需要使用時,乙方不得拒絕。但應由雙方會同使用單位協商認定權利與義務。使用期間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遺失或損壞者,應由甲方負責。
(八)廠商之工地管理:依附錄 2 辦理。
(九)乙方履約時於工地發現化石、錢幣、有價文物、古蹟、具有考古或地質研究價值之構造或物品、具有商業價值而未列入契約價金估算之砂石或其他有價物,應通知甲方處理,乙方不得占為己有。
(十)各項設施或設備,依法令規定須由專業技術人員安裝、施工或檢驗者,乙方應依規定辦理。
(十一)轉包及分包:
1.乙方不得將契約轉包。乙方亦不得以不具備履行契約分包事項能力、未依法登記或設立之廠商為分包廠商。
2.乙方擬分包之項目及分包廠商,甲方得予審查。
3.乙方對於分包廠商履約之部分,仍應負完全責任。分包契約報備於甲方者,亦同。
4.分包廠商不得將分包契約轉包。其有違反者,乙方應更換分包廠商。
5.乙方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時,甲方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
6.前目轉包廠商與乙方對甲方負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再轉包者,亦同。 (十二)乙方及分包廠商履約,不得有下列情形:僱用依法不得從事其工作之人員(含非法外勞)、供應不法來源之財物、使用非法車輛或工具、提
供不實證明、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非法棄置土石、廢棄物或其他不法或不當行為。
(十三)乙方及分包廠商履約時,違法僱用外籍勞工者,甲方除通知就業服務法主管機關依規定處罰外,情節重大者,得與乙方終止或解除契約。其因此造成損害者,並得向乙方請求損害賠償。
(十四)採購標的之進出口、供應、興建或使用涉及政府規定之許可證、執照或其他許可文件者,依文件核發對象,由甲方或乙方分別負責取得。但屬應由甲方取得者,甲方得通知乙方代為取得,費用詳第 3 條第 4 款。屬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文件者,由乙方負責取得,並由甲方提供必要之協助。如因未能取得上開文件,致造成契約當事人一方之損害,應由造成損害原因之他方負責賠償。
(十五)乙方應依契約文件標示之參考原點、路線、坡度及高程,負責辦理工程之放樣,如發現錯誤或矛盾處,應即向監造單位反映,並予澄清,以確保本工程各部分位置、高程、尺寸及路線之正確性,並對其工地作業及施工方法之適當性、可靠性及安全性負完全責任。
(十六)乙方之工地作業有發生意外事件之虞時,乙方應立即採取防範措施。發生意外時,應立即採取搶救,並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等規定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且於取得必要之許可後,為復原、重建等措施,另應對甲方與第三人之損害進行賠償。
(十七)甲方於乙方履約中,若可預見其履約瑕疵,或其有其他違反契約之情事者,得通知乙方限期改善。
(十八)乙方不於前款期限內,依照改善或履行者,甲方得採行下列措施: 1.自行或使第三人改善或繼續其工作,其費用由乙方負擔。
2.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3.通知乙方暫停履約。
(十九)甲方提供之履約場所,各得標廠商有共同使用之需要者,乙方應依與其他廠商協議或甲方協調之結果共用場所。
(二十)甲方提供或將其所有之財物供乙方加工、改善或維修,其須將標的運出甲方場所者,該財物之滅失、減損或遭侵占時,乙方應負賠償責任。甲方並得視實際需要規定乙方繳納與標的等值或一定金額之保證金。
(廿一)契約使用之土地,由甲方於開工前提供,其地界由甲方指定。如因甲方未及時提供土地,致乙方未能依時履約者,乙方得依第 7 條第 3 款規定,申請延長履約期限。該土地之使用如有任何糾紛,除因可歸責於乙
方所致者外,由甲方負責;其地上(下)物的清除,除另有規定外,由乙方負責處理,已含於本工程。
(廿二)本工程使用預拌混凝土之情形如下:
乙方使用之預拌混凝土,應為「領有工廠登記證」之預拌混凝土廠供應。 (廿三)營建土石方之處理:
乙方處理營建土石方應依臺南市營建工程賸餘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堆置處理場設置管理自治條例辦理,或於不影響履約、不重複計價、不提高契約價金及扣除節省費用價差之前提下,自覓符合契約及相關法規要求之合法土資場或借土區,依契約變更程序經甲方同意後辦理(乙方如於投標文件中建議其他合法土資場或借土區,並經甲方審查同意者,亦可)。
(廿四)基於合理的備標成本及等標期,乙方應被認為已取得了履約所需之全部必要資料,包含(但不限於)法令、天候條件及甲方負責提供之現場數據等,並於投標前已完成該資料之檢查與審核。
(廿五)工作協調及工程會議:依附錄 3 辦理。 (廿六)施工基地及周遭植栽管理:
1.樹木修剪應參照「臺南市樹木修剪施工要領」辦理,並於相關工項施作前提送樹木修剪計畫書及臺南市(或其他政府機關核發)樹木修剪證照予監造單位及甲方審核。
2.基地範圍及xx植栽不得有下列行為:
(1)在樹冠投影範圍或植穴內堆置營建廢棄物。 (2)毀損植栽、護欄或支柱等設施。
(3)封閉植穴。
(4)未經許可懸掛或設置物品於樹上。
(5)未設置隔板等保護措施下,於植栽xx逕行施做混凝土或鋪設 AC。
(6)使用除草機割草未留意與植栽之距離,以致植栽受損。 (7)未經許可擅自移植或移除植栽。
(8)其他影響植栽生機之行為。
3.違反上揭 1、2 目規定致有下列影響植栽生機者,其懲罰性違約金計算基準每株每次扣款新臺幣 2,000 元,經甲方通知限期改善,乙方逾期仍未改善者,得連續扣罰至改善為止。
(1)樹冠毀損、樹皮擦損或其他影響植栽生機情形者,以計算基準 1倍計算違約金。
(2)大枝折損、根群 1/2 以上嚴重毀損、未使用三刀法施工以致樹皮撕裂、樹冠截頂或過度提升樹冠(樹冠高度小於 50%樹高)者,以計算基準 4 倍計算違約金。
4.主幹折斷、環剝樹皮、全株枯死或遭挖除者,依該毀損樹木之全株市價賠償。
5.因植栽個案差異大,如需要特殊處理者,應依甲方會勘意見或現場監管人員之指示施作。
第 10 條 監造作業
(一)契約履約期間,甲方得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指派監造單位駐場,代表甲方監督乙方履行契約各項應辦事項。如甲方委託監造單位執行監造作業時,甲方應通知乙方,監造單位變更時亦同。該監造單位之職權依甲方之授權內容,並由甲方書面通知乙方。
(二)監造單位之職權如下: 1.契約之解釋。
2.工程設計、品質或數量變更之審核。
3.乙方所提施工計畫、施工詳圖、品質計畫及預定進度表等之審核及管制。
4.工程及材料機具設備之檢(試)驗。
5.乙方請款之審核簽證。
6.於甲方所賦職權範圍內對乙方申請事項之處理。
7.契約與相關工程之配合協調事項。
8.其他經甲方授權並以書面通知乙方之事項。
(三)乙方依契約提送甲方一切之申請、報告、請款及請示事項,除另有規定外,均須送經監造單位核轉。乙方依法令規定提送政府主管機關之有關申請及報告事項,除另有規定外,均應先照會監造單位。監造單位在其職權範圍內所作之決定,乙方如有異議時,應於接獲該項決定之日起 10 日內以書面向甲方表示,否則視同接受。
(四)監造單位代表甲方處理下列非乙方責任之有關契約之協調事項: 1.工地週邊公共事務之協調事項。
2.工程範圍內地上(下)物拆遷作業協調事項。
第 11 條 工程品管
(一)乙方應對契約之內容充分瞭解,並切實執行。如有疑義,應於履行前向甲方提出澄清,否則應依照甲方之解釋辦理。
(二)乙方自備材料、機具、設備在進場前,應依個案實際需要,將有關資料及可提供之樣品,先送監造單位審查同意。如需辦理檢(試)驗之項目,得為下列方式,且檢(試)驗合格後始得進場:
■檢(試)驗由乙方辦理:監造單位會同乙方取樣後,送經監造單位提報並經甲方審查核定之檢(試)驗單位辦理檢(試)驗,並由監造單位指定檢(試)驗報告寄送地點,檢(試)驗費用由乙方負擔。
因甲方需求而就同一標的作 2 次以上檢(試)驗者,其所生費用,結果合格者由甲方負擔;不合格者由乙方負擔。該等材料、機具、設備進場時,乙方仍應通知監造單位或其代表人作現場檢驗。其有關資料、樣品、
取樣、檢(試)驗等之處理,同上述進場前之處理方式。
(三)乙方於施工中,應依照施工有關規範,對施工品質,嚴予控制。隱蔽部分之施工項目,應事先通知監造單位派員現場監督進行。
(四)乙方品質管理作業:依本條及附錄 4 辦理。
(五)依規定對重點項目訂定之檢查程序及檢驗標準:如設計圖及施工規範 。 (六)工程查驗:
1.契約施工期間,乙方應依規定辦理自主檢查;監造單位應按規範規定查驗工程品質,乙方應予必要之配合,並派員協助。但監造單位之工程查驗並不免除乙方依契約應負之責任。
2.監造單位及甲方如發現乙方工作品質不符合契約規定,或有不當措施將危及工程之安全時,得通知乙方限期改善、改正或將不符規定之部分拆除重做。乙方逾期未辦妥時,甲方得要求乙方部分或全部停工,至乙方辦妥並經監造單位審查及甲方書面同意後方可復工。乙方不得為此要求展延工期或補償。如甲方發現上開施工品質及施工進度之缺失,而乙方未於期限內改善完成且未經甲方同意延長改善期限者,甲方得通知乙方撤換工地負責人及品管人員或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3.契約施工期間,乙方應按規定之階段報請監造單位查驗,監造單位及甲方發現乙方未按規定階段報請查驗,而擅自繼續次一階段工作時,甲方得要求乙方將未經查驗及擅自施工部分拆除重做,其一切損失概由乙方自行負擔。但監造單位應指派專責查驗人員隨時辦理乙方申請之查驗工作,不得無故遲延。
4.本工程如有任何事後無法檢驗之隱蔽部分,乙方應在事前報請監造單位查驗,監造單位不得無故遲延。為維持工作正常進行,監造單位得會同有關機關先行查驗或檢驗該隱蔽部分,並記錄存證。
6.乙方為配合監造單位在工程進行中隨時進行工程查驗之需要,應妥為提供必要之設備與器材。如有不足,經監造單位通知後,乙方應立即補足。
7.契約如有任何部分須報請政府主管機關查驗時,除依法規應由甲方提出申請者外,應由乙方提出申請,並按照規定負擔有關費用。
8.工程施工中之查驗,應遵守營造業法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
(七)乙方應免費提供甲方依契約辦理查驗、測試、檢驗及驗收所必須之儀器、機具、設備、人工及資料。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契約規定以外之查驗、測試或檢驗,其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者,由乙方負擔所生之費用;結果符合者,由甲方負擔費用。
(八)依監造單位及甲方之工程督導結果,其品質缺失經通知乙方為無能力改善或未積極改善或經改善數次仍無解決之情形者,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之基準如下:
1.懲罰性違約金金額,每筆罰款金額:新臺幣 8,000 元。(得連續計罰)
3.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之支付,甲方應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
者,得通知乙方繳納或自保證金扣抵。
4.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之總額,以契約價金總額之 20% 為上限。所
稱契約價金總額,依第 17 條第 11 款認定。第 12 條 災害處理
(一)本條所稱災害,指因下列天災或不可抗力所生之事故:
1.山崩、地震、海嘯、火山爆發、颱風、豪雨、冰雹、水災、土石流、土崩、地層滑動、雷擊或其他天然災害。
2.核生化事故或放射性污染,達法規認定災害標準或經政府主管機關認定者。
3.其他經甲方認定確屬不可抗力者。
(二)驗收前遇颱風、地震、豪雨、洪水等不可抗力災害時,乙方應在災害發生後,按保險單規定向保險公司申請賠償,並儘速通知監造單位及甲方派員會勘。其經會勘屬實,並確認乙方已善盡防範之責者,乙方得依第 7 條第 3 款規定,申請延長履約期限。其屬本契約所載承保範圍以外者,依下列情形辦理:
1.乙方已完成之工作項目本身受損時,除已完成部分仍按契約單價計價外,修復或需重做部分由雙方協議。
2.乙方自備施工用機具設備之損失,由乙方自行負責。
第 13 條 保險
(一)乙方應於履約期間辦理下列保險,其屬自然人者,應自行投保人身意外險:
1.營造綜合保險。
2.營建機具綜合保險。
3.雇主意外責任保險。
4.附加條款之加保。
(二)乙方依前款辦理之營造綜合保險,其內容如下: 1.承保範圍:
(1)工程財物損失。 (2)第三人意外責任。
(3)修復本工程所需之拆除清理費用。
2.乙方投保之保險單,包括附加條款、附加保險等,須經保險主管甲方核准或備查;未經甲方同意,不得以附加條款限縮承保範圍。
3.保險標的:履約標的。
4.被保險人:以甲方及監造單位、施工廠商及全部分包廠商為共同被保險人。
5.保險金額:
(1)營造或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
○1 工程契約金額。
○2 修復本工程所需之拆除清理費用:__元(工程契約金額之 5%)。
(2)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1 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新臺幣 2,000,000 元以上。
○2 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新臺幣 15,000,000 元以上。
○3 每一事故財物損害:新臺幣 10,000,000 元以上。
○4 保險期間內最高累積責任:新臺幣 50,000,000 元以上。 6.每一事故之乙方自負額上限:
(1)營造或安裝工程財物損失:___。(為每一事故損失金額 10%) (2)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1 體傷或死亡:10,000 元。
○2 財物損失:10,000 元。
7.保險期間:自申報開工日起至履約期限屆滿之日加計 3 個月止(並需至驗收合格之日止)。有延期或遲延履約者,保險期間比照順延。
8.受益人:甲方(不包含責任保險)。
9.未經甲方同意之任何保險契約之變更或終止,無效。但有利於甲方者,不在此限。
10.附加條款及附加保險如下,但其內容不得限縮本契約對保險之要求:
■罷工、暴動、民眾騷擾附加條款。
■交互責任附加條款。
■擴大保固保證保險。
■鄰近財物附加條款。
■受益人附加條款。
■四十八小時勘查災損附加條款。
■雇主意外責任保險。
■定作人同意附加條款。
■設計者風險附加條款。
■已啟用、接管或驗收工程附加條款。
■第三人建築物龜裂、倒塌責任險附加保險。
■定作人建築物龜裂、倒塌責任附加條款。
(三)乙方依前款辦理之雇主意外責任險附加保險,其內容如下:
1.承保範圍:廠商及其分包廠商(再分包亦同)之人員在保險期間內,因執行職務發生意外事故遭受體傷或死亡,依法應由廠商負責賠償責任,而受賠償之請求。
2.保險金額:
(1)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新臺幣 5,000,000 元。
(2)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保險金額之 5 倍。
(3)保險期間內最高累積責任: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保險金額之 10倍。
3.每一事故之乙方自負額上限:10,000 元。
(四)乙方辦理之營建機具綜合保險之保險金額應為新品重置價格。
(五)保險範圍不足或未能自保險人獲得足額理賠,其風險及可能之賠償由乙方負擔。
(六)乙方向保險人索賠所費時間,不得據以請求延長履約期限。
(七)乙方未依本契約約定辦理保險者,其損失或損害賠償,由乙方負擔。
(八)保險單正本 1 份及繳費收據副本 2 份,應於辦妥保險後即交甲方收執。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須延長履約期限者,因而增加之保費,由契約雙方另行協議其合理之分擔方式。
(九)乙方應依中華民國法規為其員工及車輛投保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汽機車第三人責任險。其依法屬免投勞工保險者,得以其他商業保險代之。乙方並應為其屬勞工保險條例所定應參加或得參加勞工保險(含僅參加職業災害保險)對象之員工投保;其員工非屬前開對象者,始得以其他商業保險代之。
第 14 條 保證金
(一)保證金之繳納:
1.履約保證金(契約價金總額之 5%),繳納方式如投標須知及說明,於
決標之次日起十五日內繳納。
2.保固保證金(契約價金總額之 5%),於全案驗收合格後由履約保證金轉為保固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因故受扣抵時,廠商應補足保固保證金額度。
(二)保證金之發還情形如下
1.保固保證金,於保固期滿責任解除且無待解決事項後無息發還。保固項目期滿時間不同者,按比例分次發還。保固期在 1 年以上者,按年比例分次發還。
2.保固保證金發還方式按依乙方繳納方式做相應辦理。
(三)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全部終止或解除契約,或暫停履約逾 6個月者,履約保證金應提前發還。但屬暫停履約者,於暫停原因消滅後應重新繳納履約保證金。
(四)乙方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得部分或全部不予發還之情形: 1.違反規定轉包者,全部保證金。
2.擅自減省工料,其減省工料及所造成損失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3.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部分終止或解除契約者,依該部分所占契約金額比率計算之保證金;全部終止或解除契約者,全部保證金。
4.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其不合格部分及所造成損失、額外費用或懲罰性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5.未依契約規定期限或甲方同意之延長期限履行契約之一部或全部,其逾期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6.須返還已支領之契約價金而未返還者,與未返還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7.未依契約規定延長保證金之有效期者,其應延長之保證金。
8.其他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遭受損害,其應由乙方賠償而未賠償者,與應賠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五)保證書狀有效期之延長:
乙方未依契約規定期限履約或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有無法於保證書、保險單或信用狀有效期內完成履約之虞,或甲方無法於保證書、保險單或信用狀有效期內完成驗收者,該保證書、保險單或信用狀之有效期應按遲延期間延長之。乙方未依甲方之通知予以延長者,甲方將於有效期屆滿前就該保證書、保險單或信用狀之金額請求給付並暫予保管。其所生費用由乙方負擔。其須返還而有費用或匯率損失者,亦同。
第 15 條 驗收
(一)乙方履約所供應或完成之標的,應符合契約規定,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且為新品。
(二)驗收程序
1.乙方應於履約標的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將竣工日期書面通知監造單位及甲方,該通知須檢附工程竣工圖表。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以確定是否竣工。
2.工程竣工後,監造單位及甲方應於接獲乙方通知備驗或可得驗收之程序完成後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
(三)查驗或驗收有試車、試運轉或試用測試程序者,其內容:
乙方應就履約標的辦理試車、試運轉或試用測試程序,以作為查驗或驗收之用。試車、試運轉或試用所需費用,由乙方負擔。但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四)查驗或驗收人對隱蔽部分拆驗或化驗者,其拆除、修復或化驗所生費用,拆驗或化驗結果與契約規定不符者,該費用由乙方負擔;與規定相符者,該費用由甲方負擔。契約規定以外之查驗、測試或檢驗,亦同。
(五)查驗、測試或檢驗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者,甲方得予拒絕,乙方應於限期內免費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甲方得重行查驗、測試或檢驗。且不得因甲方辦理查驗、測試或檢驗,而免除其依契約所應履行或承擔之義務或責任,及費用之負擔。
(六)甲方就乙方履約標的為查驗、測試或檢驗之權利,不受該標的曾通過其他查驗、測試或檢驗之限制。
(七)乙方應對施工期間損壞或遷移之甲方設施或公共設施予以修復或回
復,並填具竣工報告,經監造單位及甲方確認竣工後,始得辦理驗收。乙方應將現場堆置的施工機具、器材、廢棄物及非契約所應有之設施全部運離或清除,方可認定驗收合格。
(八)工程部分完工後,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之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者,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並就辦理部分驗收者支付價金及起算保固期。可採部分驗收方式者,優先採部分驗收;因時程或個案特性,採部分驗收有困難者,可採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分段查驗之事項與範圍,應確認查驗之標的符合契約規定,並由參與查驗人員作成書面紀錄。供甲方先行使用部分之操作維護所需費用,除契約另有規定外,由甲方負擔。
(九)乙方履約結果經甲方驗收有瑕疵者,甲方得要求乙方於 30 日內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以下簡稱改正)。
(十)乙方不於前款期限內改正、拒絕改正或其瑕疵不能改正,或改正次數逾三次仍未能改正者,甲方得採行下列措施之一:
1.自行或使第三人改正,並得向乙方請求償還改正必要之費用。
2.終止或解除契約或減少契約價金。
(十一)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履約有瑕疵者,甲方除依前開規定辦理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十二)本案乙方提報之各項計畫書、自主檢查表、日誌、報表、檢測報告資料及材料送審資料含型錄、施工相片、聯絡單、督導紀錄、臨時交辦單、後續設備含設施之維護操作維護手冊及記錄等相關本案工程資料,應製作成電子檔,依所提計畫書內容之文件記錄管理系統分類歸檔,每月定期提送監造單位審核後送甲方存查,工程竣工後提送全卷工程紀錄資料(含電子檔案),該資料應列建立電子目錄後,將目錄內相關資料移送監造審查後,送予甲方備查。
(十三)乙方需配合甲方之財產列帳作業,施工中本案各材料及設備需配合甲方辦理拍照及建置電子資料檔案(需有廠牌名稱、設備型號、序號、安裝位置、價金...),驗收結案前彙整全部設備資料提送監造單位審查後,送予甲方備查。如有應修正處乙方須配合辦理修正或補正相關資料。乙方報竣完成開始,須派員至甲方相關單位確認資料齊全與否,不足部分,甲方得要求乙方人員於甲方指定地點修改或補充契約規定之資料完成為止。
第 15 條之 1 操作、維護資料及訓練乙方應依本條規定履約:
(一)資料內容:
1.中文操作與維護資料:
(1)製造商之操作與維護手冊。
(2)完整說明各項產品及其操作步驟與維護(修)方式、規定。
(3)示意圖及建議備用零件表。 2.上述資料應包括下列內容:
(1)契約名稱與編號;
(2)主題(例如土建、機械、電氣、輸送設備…); (3)目錄;
(4)最接近本工程之維修廠商名稱、地址、電話; (5)廠商、供應商、安裝商之名稱、地址、電話; (6)最接近本工程之零件供應商名稱、地址、電話; (7)預計接管單位將開始承接維護責任之日期;
(8)系統及組件之說明;
(9)例行維護作業程序及時程表;
(10)操作、維護(修)所需之機具、儀器及備品數量; (11)以下資料:
■操作前之檢查或檢驗表
■設備之啟動、操作、停機作業程序
■操作後之檢查或關機表
■一般狀況、特殊狀況及緊急狀況之處置說明
■經核可之測試資料
■製造商之零件明細表、零件型號、施工圖
■與未來維護(修)有關之圖解(分解圖)、電(線)路圖
■製造商原廠備品明細表及建議價格
■可編譯(Compilable)之原始程式移轉規定
■軟體版權之授權規定 (12)索引。
3.保固期間操作與維護資料之更新,應以書面提送。各項更新資料,包括定期服務報告,均應註明契約名稱及編號。
4.教育訓練計畫應包括下列內容: (1)設備及佈置說明;
(2)各類設備之功能介紹; (3)各項設備使用說明; (4)設備規格;
(5)各項設備之操作步驟;
(6)操作維護項目及程序解說; (7)故障檢查程序及排除說明; (8)講師資格;
(9)訓練時數。
5.乙方須依甲方需求時程提供完整中文教育訓練課程及手冊,使甲方接管單位指派人員瞭解各項設備之操作及維護(修)。
(二)資料送審:
1.操作與維護資料格式樣本、教育訓練計畫及內容大綱草稿,應於竣工前 60 天,提出 1 份送審;並於竣工前 30 天,提出 1 份正式格式之完整資料送審。製造商可證明其現成之手冊資料,足以符合本條之各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2.乙方須於竣工前 15 天,提出 5 份經甲方核可之操作與維護資料及教育訓練計畫。
3.乙方應於竣工前提供最新之操作與維護(修)手冊、圖說、定期服務資料及其他與設備相關之資料 5 份,使接管單位有足夠能力進行操作及維護(修)工作。
(三)在教育訓練開始時,乙方應將所有操作與維護資料備妥,並於驗收前依核可之教育訓練計畫,完成對甲方或接管單位指派人員之訓練。
(四)乙方所提送之資料,應經監造單位及甲方審查同意;修正時亦同。
(五)操作與維護(修)手冊之內容,應於試運轉測試程序時,經甲方或接管單位指派之人員驗證為可行,否則應辦理修正後重行測試。
第 16 條 保固
(一)保固期之認定: 1.起算日:
(1)全部完工辦理驗收者,自驗收結果符合契約規定之日起算。
(2)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之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辦理部分驗收者,自部分驗收結果符合契約規定之日起算。
(3)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逾第 15 條第 2 款規定之期限遲未能完成驗收者,自契約標的足資認定符合契約規定之日起算。
2.期間:
(1)非結構物,除下列項目外,由乙方保固 1 年:
■AC 銑鋪工程,由乙方保固 3 年。
■植栽工程由乙方保活 6 個月並依植栽驗收程序方法與標準辦理。
(2)結構物,包括護岸、護坡、駁坎、排水溝、涵管、箱涵、擋土牆、防砂壩、建築物、道路、橋樑等,由乙方保固 5 年。
(二)本條所稱瑕疵,包括植栽持續存活、損裂、坍塌、損壞、功能或效益不符合契約規定等。但屬第 17 條第 5 款所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所致者,不在此限。
(三)保固期內發現之瑕疵,應由乙方於甲方指定之合理期限內負責免費無條件改正。逾期不為改正者,甲方得逕為處理,所需費用由乙方負擔,或動用保固保證金逕為處理,不足時向乙方追償。但屬故意破壞、不當使用、正常零附件損耗或其他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所致瑕疵者,由甲方負擔改正費用。
(四)為釐清發生瑕疵之原因或其責任歸屬,甲方得委託公正之第三人進行檢驗或調查工作,其結果如證明瑕疵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所致,乙方
應負擔檢驗或調查工作所需之費用。
(五)瑕疵改正後 30 日內,如甲方認為可能影響本工程任何部分之功能與效益者,得要求乙方依契約原訂測試程序進行測試。該瑕疵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所致者,乙方應負擔進行測試所需之費用。
(六)保固期內,採購標的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造成之瑕疵致全部工程無法使用時,該無法使用之期間不計入保固期;致部分工程無法使用者,該部分工程無法使用之期間不計入保固期,並由甲方通知乙方。
(七)甲方得於保固期間及期滿前,通知乙方派員會同勘查保固事項。
(八)保固期滿且無待決事項後 30 日內,甲方應簽發一份保固期滿通知書予乙方,載明乙方完成保固責任之日期。除該通知書所稱之保固合格事實外,任何文件均不得證明乙方已完成本工程之保固工作。
(九)乙方應於接獲保固期滿通知書後 30 日內,將留置於本工程現場之設備、材料、殘物、垃圾或臨時設施,清運完畢。逾期未清運者,甲方得逕為變賣並遷出現場。扣除甲方一切處理費用後有剩餘者,甲方應將該差額給付乙方;如有不足者,得通知乙方繳納或自保固保證金扣抵。
第 17 條 遲延履約
(一)逾期違約金,以日為單位,按逾期日數,每日依契約價金總額 1 ‰ 計算逾期違約金,所有日數(包括放假日等)均應納入,不因履約期限以工作天或日曆天計算而有差別。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契約者,逾期違約金應計算至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日止。
1.乙方如未依照契約所定履約期限竣工,自該期限之次日起算逾期日數。
2.驗收有瑕疵,經甲方通知乙方限期改正,自契約所定履約期限之次日起算逾期日數,但扣除以下日數:
(1)履約期限之次日起,至甲方決定限期改正前歸屬於甲方之作業日數。
3.未完成履約或驗收有瑕疵之部分不影響其他已完成且無瑕疵部分之使用者(不以甲方已有使用事實為限),按未完成履約或驗收有瑕疵部分之契約價金,每日依其 3‰ 計算逾期違約金,其數額以每日依契約價金總額計算之數額為上限。
(二)採部分驗收者,得就該部分之金額計算逾期違約金。
(三)逾期違約金之支付,甲方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乙方繳納或自保證金扣抵。
(四)逾期違約金為懲罰性違約金,其總額(含逾期未改正之違約金)以契約價金總額之 20% 為上限。甲方如因此受有其他損害,乙方應負賠償之責。
(五)因下列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者,乙方得依第 7 條第 3 款規定,申請延長履約期限;不能履
約者,得免除契約責任:
1.戰爭、封鎖、革命、叛亂、內亂、暴動或動員。
2.山崩、地震、海嘯、火山爆發、颱風、豪雨、冰雹、惡劣天候、水災、土石流、土崩、地層滑動、雷擊或其他天然災害。
3.墜機、沉船、交通中斷或道路、港口冰封。
4.罷工、勞資糾紛或民眾非理性之聚眾抗爭。
5.毒氣、瘟疫、火災或爆炸。
6.履約標的遭破壞、竊盜、搶奪、強盜或海盜。
7.履約人員遭殺害、傷害、擄人勒贖或不法拘禁。
8.水、能源或原料中斷或管制供應。
9.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10.非因乙方不法行為所致之政府或機關依法令下達停工、徵用、沒入、拆毀或禁運命令者。
11.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
12.我國或外國政府之行為。
13.其他經甲方認定確屬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廠商者。
(六)前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事由發生或結束後,其屬可繼續履約之情形者,應繼續履約,並採行必要措施以降低其所造成之不利影響或損害。
(七)乙方履約有遲延者,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但經乙方證明縱不遲延履約,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八)契約訂有分段進度及最後履約期限,且均訂有逾期違約金者,屬分段完工使用或移交之情形,其逾期違約金之計算原則如下:
1.未逾分段進度但逾最後履約期限者,扣除已分段完工使用或移交部分之金額,計算逾最後履約期限之違約金。
2.逾分段進度但未逾最後履約期限者,計算逾分段進度之違約金。
3.逾分段進度且逾最後履約期限者,分別計算違約金。但逾最後履約期限之違約金,應扣除已分段完工使用或移交部分之金額計算之。
4.分段完工期限與其他採購契約之進行有關者,逾分段進度,得個別計算違約金,不受前目但書限制。
(九)契約訂有分段進度及最後履約期限,且均訂有逾期違約金者,屬全部完工後使用或移交之情形,其逾期違約金之計算原則如下:
1.未逾分段進度但逾最後履約期限者,計算逾最後履約期限之違約金。
2.逾分段進度但未逾最後履約期限,其有逾分段進度已收取之違約金者,於未逾最後履約期限後發還。
3.逾分段進度且逾最後履約期限,其有逾分段進度已收取之違約金者,於計算逾最後履約期限之違約金時應予扣抵。
4.分段完工期限與其他採購契約之進行有關者,逾分段進度,得計算違約金,不受第 2 目及第 3 目之限制。
(十)乙方未遵守法令致生履約事故者,由乙方負責。因而遲延履約者,不得
據以免責。
(十一)本條所稱「契約價金總額」為:結算驗收證明書所載結算總價,並加計可歸責於乙方之驗收扣款金額。有契約變更之情形者,雙方得就變更之部分另為協議(例如契約變更新增項目或數量之金額)。
第 18 條 權利及責任
(一)乙方應擔保第三人就履約標的,對於甲方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二)乙方履約,其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應由乙方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及費用,包括甲方所發生之費用。甲方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三)乙方履約結果涉及履約標的所產出之智慧財產權(包含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營業秘密等)者:甲方取得全部權利。
乙方依本契約提供甲方服務時,如使用開源軟體,應依該開源軟體之授權範圍,授權甲方利用,並以執行檔及原始碼共同提供之方式交付予甲方使用,乙方並應交付開源軟體清單(包括但不限於:開源專案名稱、出處資訊、原始著作權利聲明、免責聲明、開源授權條款標示與全文)。
(四)除另有規定外,乙方如在契約使用專利品,或專利性施工方法,或涉及
著作權時,其有關之專利及著作權益,概由乙方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處理,其費用亦由乙方負擔。
(五)甲方及乙方應採取必要之措施,以保障他方免於因契約之履行而遭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其有致第三人損害者,應由造成損害原因之一方負責賠償。
(六)甲方對於乙方、分包乙方及其人員因履約所致之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不負賠償責任。對於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之風險,乙方應投保必要之保險。
(七)乙方依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不因甲方對於乙方履約事項之審查、認可或核准行為而減少或免除。
(八)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遭受損害者,乙方應負賠償責任,其認定有爭議者,依照爭議處理條款辦理。
1.損害賠償之範圍,依民法第 216 條第 1 項規定,以填補甲方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2.前目訂有損害賠償金額上限者,於法令另有規定(例如民法第 227 條
第 2 項之加害給付損害賠償),或一方故意隱瞞工作之瑕疵、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或對第三人發生侵權行為,對他方所造成之損害賠償,不受賠償金額上限之限制。
(九)廠商履約有瑕疵時,應於接獲本公司通知後自費予以修正或重做。但以該通知不逾履約結果驗收後保固期內者為限。其屬部分驗收者,亦同。
(十)本公司依廠商履約結果辦理另案採購,因廠商計算數量錯誤或項目漏
列,致該另案採購結算增加金額與減少金額絕對值合計,逾該另案採購契約價金總額 5%者,應就超過 5%部分占該另案採購契約價金總額之比率,乘以本契約價金總額計算違約金。但本款累計違約金以本契約價金總額之 10%為上限。
(十一)派駐勞工:
1.廠商保證其派至本公司提供勞務之派駐勞工於本公司工作期間以及本契約終止後,在未取得本公司之書面同意前,不得向任何人、單位或團體透露任何業務上需保密之文件及資料。且廠商保證所派駐勞工於契約終止(或解除)時,應交還本公司所屬財產,及在履約期間所持有之需保密之文件及資料。
2.前目所稱保密之文件及資料,係指:
(1)本公司在業務上定義為密、機密、極機密或絕對機密之一切文件及資料,包括與其業務或研究開發有關之內容。
(2)與廠商派至本公司提供勞務之派駐勞工的工作有關,其成果尚不足以對外公布之資料、訊息及文件。
(3)依法令須保密或受保護之文件及資料,例如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
定者。
(十二)契約文件要求乙方提送之各項文件,乙方應依其特性及權責,請所屬相關人員於該等文件上簽名或用印。如有偽造文書情事,由出具文件之乙方及其簽名人員負刑事及民事上所有責任。
(十三)乙方接受甲方或甲方委託之機構之人員指示辦理與履約有關之事項前,應先確認該人員係有權代表人,且所指示辦理之事項未逾越或未違反契約規定。乙方接受無權代表人之指示或逾越或違反契約規定之指示,不得用以拘束甲方或減少、變更乙方應負之契約責任,甲方亦不對此等指示之後果負任何責任。
(十四)甲方、乙方、監造單位及設計單位之權責分工,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參照招標當時工程會所訂「公有建築物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或「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辦理。
第 19 條 契約變更及轉讓
(一)甲方於必要時得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乙方變更契約(含新增項目),乙方於接獲通知後,除雙方另有協議外,應於 20 日內向甲方提出契約標的、價金、履約期限、付款期程或其他契約內容須變更之相關文件。
(二)乙方於甲方接受其所提出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前,不得自行變更契約。除甲方另有請求者外,乙方不得因前款之通知而遲延其履約期限。
(三)甲方於接受乙方所提出須變更之事項前即請求乙方先行施作或供應,其後未依合意之期限辦理或僅部分辦理者,應補償乙方所增加之必要費
用。
(四)如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辦理契約變更,需廢棄或不使用部分已完成之工程或已到場之合格材料者,除雙方另有協議外,甲方得辦理部分驗收或結算後,支付該部分價金。但已進場材料以實際施工進度需要並經檢驗合格者為限,因乙方保管不當致影響品質之部分,不予計給。
(五)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得敘明理由,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甲方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但不得據以增加契約價金。其因而減省乙方履約費用者,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
1.契約原標示之廠牌或型號不再製造或供應。
2.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不再營業或拒絕供應。
3.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甲方更有利。
(六)契約之變更,非經甲方及乙方雙方合意,作成書面紀錄,並簽名或蓋章者,無效。
(七)乙方不得將契約之部分或全部轉讓予他人。但因公司分割或其他類似情形致有轉讓必要,經甲方書面同意轉讓者,不在此限。
乙方依公司法、企業併購法分割,受讓契約之公司(以受讓營業者為限),其資格條件應符合原招標文件規定,且應提出下列文件之一: 1.原訂約乙方分割後存續者,其同意負連帶履行本契約責任之文件;
2.原訂約乙方分割後消滅者,受讓契約公司以外之其他受讓原訂約乙方營業之既存及新設公司同意負連帶履行本契約責任之文件。
第 20 條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一)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乙方因此所生之損失:
1.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2.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3.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4.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5.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
6.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者。
7.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者。
8.乙方未依契約規定履約,自接獲甲方書面通知次日起 10 日內或書面通知所載較長期限內,仍未改正者。
9.缺失經本公司通知改正而未改正,情節重大者。
10.違反環境保護或職業安全衛生等有關法令,情節重大者。
11.違反法令或其他契約規定之情形,情節重大者。
(二)甲方未依前款規定通知乙方終止或解除契約者,乙方仍應依契約規定繼續履約。
(三)契約經依第 1 款規定或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者,甲方得依其所認定之適當方式,自行或洽其他廠商完成被終止或解除之契約;其所增加之費用及損失,由乙方負擔。無洽其他廠商完成之必要者,得扣減或追償契約價金,不發還保證金。甲方有損失者亦同。
(四)乙方未依契約規定履約者,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至情況改正後方准恢復履約。乙方不得就暫停執行請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增加契約價金。
(五)本契約終止時,自終止之日起,雙方之權利義務即消滅。契約解除時,溯及契約生效日消滅。雙方並互負保密義務。
(六)本公司得隨時終止契約,惟需對通知終止前已完成且可使用之履約標的給付契約價金。
第 21 條 爭議處理
(一)甲方與乙方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1.提起民事訴訟,並以甲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2.依其他法律申(聲)請調解。
3.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二)履約爭議發生後,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1.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應繼續履約。但經甲方同意無須履約者不在此限。
2.乙方因爭議而暫停履約,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無理由者,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
(三)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第 22 條 誠信條款
乙方不得對甲方之人員、其關係人或其指定人給付任何形式或名義 之金錢、餽贈、禮物、佣金、職位、服務、優待、回扣、疏通費、款待、應酬及其他不正利益。乙方之分包廠商亦同。
若違反規定者,甲方得隨時終止、解除合約,除將給付之不正當利益自合約價款中如數扣除外,乙方並應給付甲方所受之全部損害及契約總價百分之二十之懲罰性違約金。
若甲方之人員向乙方索取前項之不正當利益,乙方應於知悉後 7 日內檢具相關具體事證、聯絡資訊向甲方內部稽核、法務單位檢舉,如涉訟者,並負提出相關證物之義務。
附錄 1、工作安全與衛生附錄 2、工地管理
附錄 3、工作協調及工程會議附錄 4、品質管理作業
附錄 5、施工階段權責分工表
立契約人﹕
甲 方﹕亞洲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
地 址﹕臺南市仁德區機場路 1050 號電 話﹕06-2681911
統 一 編 號﹕11381701
乙 方﹕負責人簽章﹕地 址﹕
電 話﹕登 記 證 書﹕統 一 編 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錄 1、工作安全與衛生
1 契約施工期間,乙方應遵照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勞動檢查法及其施行細則、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等有關規定確實辦理,並隨時注意工地安全及災害之防範。如因乙方疏忽或過失而發生任何意外事故,均由乙方負一切責任。
2 凡工程施工場所,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施工基地四周設置圍牆(籬),施工架外部應加防護網圍護,以防止物料向下飛散或墜落,並應設置行人安全走廊及消防設備。
3 高度在 2 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勞工作業有墜落之虞者,應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規定,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得併入施工計畫或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內),採取適當墜落災害防止設施。
4 乙方應依勞動部訂定之「加強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第 7點,建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實施安全衛生自主管理,並提報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5 假設工程之組立及拆除
5.1 乙方就高度 5 公尺以上之施工架、開挖深度在 1.5 公尺以上之擋土支撐及模板支撐等假設工程之組立及拆除,施工前應由專任工程人員或專業技師等妥為設計,並繪製相關設施之施工詳圖等項目,納入施工計畫或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據以施行。
5.2 施工架構築完成使用前、開挖及灌漿前,乙方應通知監造單位及甲方查驗施工架、擋土支撐及模板支撐是否按圖施工。如不符規定,甲方得要求乙方部分或全部停工,至乙方辦妥並經監造單位審查及甲方核定認可後方可復工。
5.3 前述各項假設工程組立及拆除時,乙方應指定作業主管在現場辦理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規定之事項。
6 乙方應辦理之提升職業安全衛生事項
6.1 計畫:施工計畫書應包括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規定事項,並落實執行。對依法應經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者,非經審查合格,不得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
6.2 設施:
■20 公尺以下高處作業,宜使用於工作台即可操作之高空工作車或搭設施工架等方式作業,不得以移動式起重機加裝搭乘設備搭載人員作業。
■無固定護欄或圍籬之臨時道路施工場所,應依核定之交通維持計畫辦理,除設置適當交通號誌、標誌、標示或柵欄外,於勞工作業時,另應指派交通引導人員在場指揮交通,以防止車輛突入等災害事故。
■移動式起重機應具備 1 機 3 證(移動式起重機檢查合格證、操作人
員及從事吊掛作業人員之安衛訓練結業證書),除操作人員外,應至少隨車指派起重吊掛作業人員 1 人(可兼任指揮人員)。
■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所設置之護欄,應符合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20 條固定後之強度能抵抗 75 公斤之荷重無顯著變形及各類材質尺寸之規定。惟特殊設計之工作架台、工作車等護欄,經安全檢核無虞者不在此限。
■施工架斜籬搭設、直井或人孔局限空間作業、吊裝台吊運等特殊高處作業,應一併使用背負式安全帶及捲揚式防墜器。
■開挖深度超過 1.5 公尺者,均應設置擋土支撐或開挖緩坡;但地質特殊,提出替代方案經監造單位及甲方同意者,得依替代方案施作。
■乙方所使用之鋼管施工架,應符合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59 條第 1 款規定。
6.3 管理
6.3.1 全程依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規定辦理,並督導分包商依規定施作。
6.3.2 進駐工地人員,應依其作業性質分別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6.3.3 依規定設置職業安全衛生協議組織及訂定緊急應變處置計畫。
6.3.4 開工前登錄安全衛生人員資料,報請監造單位審查,經甲方核定後,由甲方依規定報請檢查機構備查;人員異動或工程變更時,亦同。
6.3.5 依規定設置之專職安全衛生人員於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不得兼任其他與安全衛生無關之工作。
6.3.6 於乙方施工日誌填報出工人數,記載當日發生之職業傷病及虛驚事故資料,並依法投保勞工保險。
6.3.7 依規定設置之非專職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應以辦理所屬事業單位之相關業務為主,且不得有同一人兼任不同事業單位(含不同工程)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或其他職務之情形。
6.4 自動檢查重點
6.4.1 擬訂自動檢查計畫,落實執行。
6.4.2 相關執行表單、紀錄,妥為保存,以備查核。
6.5 其他提升職業安全衛生相關事項。
7 安全衛生人員未確實執行職務,或未實際常駐工地執行業務,或工程施工品質查核為丙等者,可歸責於該人員者,甲方得通知乙方於 7 日內撤換之。
8 有多項工程同時進行時,乙方應負責:
8.1 主辦職業安全衛生設施之保養維修,所需費用由相關廠商共同分攤。
8.2 設置協議組織,負責全工作場所安全衛生管理責任。
9 契約施工期間如發生緊急事故,影響工地內外人員生命財產安全時,乙方
得逕行採取必要之適當措施,以防止生命財產之損失,並應在事故發生後 8 小時內向監造單位及甲方報告。事故發生時,如監造單位及甲方在工地有所指示時,乙方應照辦。
10 乙方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甲方得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依第 11 條第 8款處理、依第 5 條第 1 款第 2 目暫停給付估驗計價款,或依第 21 條第 1款終止或解除契約:
10.1 有重大潛在危害未立即全部或部分停工,或未依甲方通知期限完成改善。
10.2 重複違反同一重大缺失項目。
10.3 不符法令規定,或未依核備之施工計畫書執行,經甲方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正。
11 因乙方施工場所依契約文件規定應有之安全衛生設施欠缺或不良,致發生重大職業災害,經勞動檢查機構依法通知停工並認定可歸責於乙方,並經甲方認定屬查驗不合格情節重大者。
12 乙方於工程期限內,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臺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致甲方遭受行政罰鍰或其他處分時,概由乙方負責繳納罰鍰及履行相關行政法之義務,甲方並得自應給付乙方之契約價金中扣抵之。
13 乙方於履約期間應負責工地登革熱防治義務,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經相關單位裁罰或其他處分時,概由乙方負責繳納罰鍰及履行相關行政法之義務,甲方並得自應給付乙方之契約價金中扣抵之。
14 施工期間乙方違反勞工安全及環境衛生法規,致使甲方受罰,其罰款由乙方繳交。
15 懲罰性違約金
15.1 專職安全衛生人員違反第 6.3.5 點不得兼職約定者,每日處以乙方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 2,500 元。
15.2 其他:非專職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違反第 6.3.7 點規定有關不得有同一人兼任不同事業單位(含不同工程)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或其他職務之情形,乙方應即改善,並處以乙方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 3,000 元;自甲方通知之次日起每逾 10 日未改善且可歸責於乙方,累計加罰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 3,000 元。
15.3 上開懲罰性違約金之總額,一併納入契約本文第 11 條第 8 款所載上限計算。
違反勞工安全衛生規定罰款參考標準 | |||
項次 | 違反事項 | 罰扣對象 | 罰扣金額 |
一 | 未符合安全衛生行為 | 施工廠商 | |
1 | 未落實工地勞工安全衛生管理措施,導致 所屬施工人員發生工安意外。 | 每次 | 10萬元起並累計 |
2 | 承攬商施工人員進入工地未佩帶安全帽或 未扣安全帽扣。 | 每人次 | 500元 |
4 | 高空作業、高架作業未繫帶安全帶,或未 將安全扣環扣在安全欄杆、安全索等穩固設施者。 | 每次 | 1000元 |
5 | 於工區內隨意大、小便者 | 每次 | 500元 |
7 | 於工區內飲用含酒精性飲料 | 每次 | 1000元 |
9 | 於工區內違規聚賭 | 每次 | 1000元 |
12 | 承攬商所屬工地安全衛生人員,經通知未 到場執行任務者。 | 每次 | 3000元 |
二 | 未符合安全衛生設施 | 施工廠商 | |
1 | 工地未依規定設置滅火器 | 每次 | 1000元 |
2 | 作業區域內,於危險範圍未設置防護措施,經通知 仍不改善者 | 每次 | 2000元 |
3 | 高空作業無防範物體飛落措施者。 | 每次 | 2000元 |
4 | 在各樓層開口處未加防護措施防止人員墜 落 | 每次 | 2000元 |
5 | 安全繩索、安全欄杆及安全網不牢固或損 壞未修復 | 每次 | 2000元 |
6 | 工地臨時用電未設置漏電斷路器或未接地 | 每次 | 3000元 |
7 | 氧氣乙炔鋼瓶未直立固定放置或隨意丟棄 | 每次 | 1000元 |
8 | 結構體外牆施工架上,堆放任何材料 | 每次 | 2000元 |
三 | 其他相關事宜 | 施工廠商 | |
1 | 對業主或工安人員大聲叫囂或傷害行為 | 每次 | 行為人立即出場,並 扣罰承商10000元 |
2 | 承攬商所應配合辦理或提送之工安衛資料 未依限完成,經一次催告仍逾期者 | 每日 | 1000元 |
3 | 工區內對人施加暴力或聚眾滋事 | 每次 | 5000元 |
4 | 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經通知改善而 未改善者 | 每次 | 3000元 |
備註:本項罰款為懲罰性罰款,罰款金額由工程款中扣抵或廠商自行到校繳納。 |
附錄 2、工地管理
1 契約施工期間,乙方應指派適當之代表人為工地負責人,代表乙方駐在工地,督導施工,管理其員工及器材,並負責一切乙方應辦理事項。乙方應於開工前,將其工地負責人之姓名、學經歷等資料,報請甲方查核;變更時亦同。甲方如認為乙方工地負責人不稱職時,得要求乙方更換,乙方不得拒絕。依法應設置工地主任者,該工地主任即為工地負責人。
2 人員及機具管制
2.1 工作場所人員及車輛機械出入口處應設管制人員,嚴禁以下人員及機具進入工地:
2.1.1 非法外籍勞工。
2.1.2 未投保勞工保險之勞工(其依法屬免投勞工保險者,得以其他商業保險代之)。
2.1.3 未具合格證之移動式起重機、車輛機械及操作人員。
2.1.4 未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完成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未有適當之勞工個人防護具者,不得讓其進入。
3 工地環境清潔與維護
3.1 契約施工期間,乙方應切實遵守水污染防治法及其施行細則、空氣污染防制法、噪音管制法、廢棄物清理法及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等法令規定,隨時負責工地環境保護。
3.2 契約施工期間,乙方應隨時清除工地內暨工地週邊道路一切廢料、垃圾、非必要或檢驗不合格之材料、施工架、工具及其他設備,以確保工地安全及工作地區環境之整潔,其所需費用概由乙方負責。
3.2.1 施工期間以每天洗掃 1 公里為原則,且以洗掃靠近工區 1 車道寬或慢車道之道路為主。
3.3 工地周圍排水溝,因契約施工所生損壞或沉積砂石、積廢土或施工產生之廢棄物,乙方應隨時修復及清理,並於完成時,拍照留存紀錄,必要時並邀集當地管理單位現勘確認。其因延誤修復及清理,致生危害環境衛生或公共安全事件者,概由乙方負完全責任。
3.4 本契約工程如須申報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乙方應辦理空氣污染及噪音防制事項如下:
3.4.1 施工計畫應納入空氣污染及噪音防制相關法規規定事項,並包括空氣污染及噪音防制執行作業,並落實執行。
3.4.2 全程依空氣污染及噪音防制相關法規規定辦理,並督導分包商依規定施作。
3.4.3 進駐工地人員,應定期依其作業性質、工作環境及環境污染因素,施以應採取之空氣污染及噪音防制設施之注意事項宣導。
4 交通維持及安全管制措施:
4.1 乙方施工時,不得妨礙交通。因施工需要暫時影響交通時,須有適當臨時交通路線及公共安全設施,並事先提出因應計畫送請監造單位及
甲方核准。監造單位及甲方如另有指示者,乙方應即照辦。
4.2 乙方施工如需佔用都市道路範圍,乙方應依規定擬訂交通維持計畫,併同施工計畫,送請當地政府交通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施工。該項交通維持計畫之格式,應依當地政府交通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並維持工區週邊路面平整,加強行人動線安全防護措施及導引牌設置,同時視需要於重要路口派員協助疏導交通。
4.3 交通維持及安全管制措施應確實依核准之交通維持計畫及圖樣、數量佈設並據以估驗計價。
5 乙方為執行施工管理之事務,其指派之工地負責人,應全權代表乙方駐場,率同其員工處理下列事項:
5.1 工地管理事項
5.1.1 工地範圍內之部署及配置。
5.1.2 工人、材料、機具、設備、門禁及施工裝備之管理。
5.1.3 已施工完成定作物之管理。
5.1.4 公共安全之維護。
5.1.5 工地突發事故之處理。
5.2 工程推動事項
5.2.1 開工之準備。
5.2.2 交通維持計畫之研擬、申報。
5.2.3 材料、機具、設備檢(試)驗之申請、協調。
5.2.4 施工計畫及預定進度表之研擬、申報。
5.2.5 施工前之準備及施工完成後之查驗。
5.2.6 向監造單位及甲方提出施工動態(開工、停工、復工、竣工)書面報告。
5.2.7 向監造單位及甲方填送施工日誌及定期工程進度表。
5.2.8 協調相關廠商研商施工配合事項。
5.2.9 會同監造單位及甲方勘研契約變更計畫。
5.2.10 依照監造單位及甲方之指示提出施工大樣圖資料。
5.2.11 施工品管有關事項。
5.2.12 施工瑕疵之改正、改善。
5.2.13 天然災害之防範。
5.2.14 施工棄土之處理。
5.2.15 工地災害或災變發生後之善後處理。
5.2.16 其他施工作業屬乙方應辦事項者。
5.3 工地環境維護事項:
5.3.1 施工場地及受施工影響地區排水系統設施之維護及改善。
5.3.2 工地圍籬之設置及維護。
5.3.3 工地內外環境清潔及污染防治。
5.3.4 工地施工噪音之防治。
5.3.5 工地週邊地區交通之維護及疏導事項。
5.3.6 其他有關當地交通及環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應辦事項。
5.4 工地週邊協調事項:
5.4.1 加強工地週邊地區的警告標誌與宣導。
5.4.2 與工地週邊地區鄰里辦公處暨社區加強聯繫。
5.4.3 定時提供施工進度及有關之資訊。
5.5 其他應辦事項。
6 施工所需臨時用地,除另有規定外,由乙方自理。乙方應規範其人員、設備僅得於該臨時用地或甲方提供之土地內施工,並避免其人員、設備進入鄰地。
7 乙方及其砂石、廢土、廢棄物、建材等分包廠商不得有使用非法車輛、違約棄置或超載行為。其有違反者,乙方應負違約責任。
8 工程告示牌設置
8.1 乙方應於開工前將工程告示牌相關施工圖說報監造單位及甲方審查核可後設置。
8.2 工程告示牌之內容:
工程名稱、起造人、監造單位、施工廠商、工地主任(負責人)姓名與電話、施工起迄時間等。
9 乙方應於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施工期間設置技術士,其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技術士種類及人數如下:(依「營造業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應置之技術士種類比率或人數標準表」標準表設置)
9.1 鋼構工程
鋼構構件吊裝及組裝:□一般手工電銲_人、□半自動電銲_人、□氬氣鎢極電銲_人、□測量_人、□建築塗裝_人;或□前開種類技術士共_人。
9.2 基礎工程
9.2.1 擋土牆:□鋼筋_人、□模板_人、□測量_人、□混凝土_人;或□前開種類技術士共_人。
9.2.2 土質改良及灌漿:□鋼筋_人、□模板_人、□測量_人、□混凝土_人;或□前開種類技術士共_人。
9.2.3 錨樁工程:□鋼筋_人、□模板_人、□測量_人、□混凝土
_人;或□前開種類技術士共_人。
9.3 施工塔架吊裝及模版工程
結構體模板工程:模板_人。
9.4 庭園、景觀工程
9.4.1 造園景觀施工:造園景觀(造園施工)_人、□園藝_人;或
□前開種類技術士共_人。
9.4.2 植生綠化及養護:造園景觀(造園施工)_人、□園藝_人;或□前開種類技術士共_人。
9.5 防水工程
營建防水:營建防水_人。
9.6 預拌混凝土工程
預拌混凝土澆置工程:混凝土_人。
10 懲罰性違約金
10.1 工地主任違反第 9 條第 3 款不得兼職約定者,每日處以乙方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 2,500 元。
10.2 上開懲罰性違約金之總額,一併納入契約本文第 11 條第 8 款所載上限計算。
附錄 3、工作協調及工程會議
1 概要
說明執行本契約有關工作協調及工程會議之規定。
2 工作範圍
2.1 與下列單位進行工作協調:
(1) 甲方提供之履約場所內之其他得標廠商。
(2) 管線單位。
(3) 分包廠商。
2.2 工程會議應包括但不限於:
(1) 施工前會議。
(2) 進度會議。
2.3 會議前準備工作:
(1) 會議議程。
(2) 安排會議地點。
(3) 會議通知須於開會前 4 天發出。
(4) 安排開會所需之資料,文具及設備。
2.4 會議後工作:
(1) 製作會議紀錄,包括所有重要事項及決議。
(2) 會議後 7 天內將會議紀錄送達所有與會人員,及與會議紀錄有關之單位。
3 會議
3.1 乙方應要求其分包廠商指派具職權代表該分包廠商作出決定之人員出席會議。
3.2 施工前會議
3.2.1 由甲方在開工前召開施工協調會議。
3.2.2 選定開會地點。
3.2.3 與會人員:
(1) 甲方代表。
(2) 甲方委託之監造單位代表。
(3) 乙方之工地負責人員、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品管人員及安全衛生人員。
(4) 主要分包廠商人員。
(5) 其他應參加之分包廠商人員。
3.2.4 會議議程項目:
(1) 依契約內容釐清各單位在各階段之權責,並說明權責劃分規定。
(2) 講解設計理念及施工要求、施工標準等規定。說明各項施工作業之規範規定、機具操作、人員管理、物料使用及相關注意事項。
(3) 重要施工項目,由乙方人員負責指導施工人員相關作業程序並於工地現場製作樣品(如鋼筋加工、模板組立、管線、裝修等)及相關施工項目缺失照片看板,以作為施工人員規範及借鏡。
(4) 提供本工程之主要分包廠商或其他得標廠商資料。
(5) 討論總工程進度表。
(6) 主要工程項目進行順序及預定完工時間。
(7) 主要機具進場時間及優先順序。
(8) 工程協調工作之流程及有關負責人員。
(9) 解說相關之手續及處理之規定。例如提出施工及設計上之問題、問題決定後之執行、送審圖說、契約變更、請款及付款辦法等。
(10) 工程文件及圖說之傳遞方式。
(11) 所有完工資料存檔的程序。
(12) 工地使用之規定。例如施工所及材料儲存區之位置。
(13) 工地設備的使用及控制。
(14) 臨時水電。
(15) 工地安全及急救之處理方法。
(16) 工地保全規定。
3.3 進度會議
3.3.1 安排固定時間開會。
3.3.2 依工程進度及狀況,視需要召開臨時會議。
3.3.3 選定會議地點(以固定地點為原則)。
3.3.4 與會人員:
(1) 甲方代表。
(2) 甲方委託之監造單位代表。
(3) 乙方工地負責人員。
(4) 配合議程應出席之分包廠商人員。
3.3.5 會議議程項目:
(1) 檢討並確認前次會議紀錄。
(2) 檢討前次議定之工作進度。
(3) 提出工地觀察報告及問題項目。
(4) 檢討施工進度之問題。
(5) 材料製作及運送時間之審核。
(6) 改進所有問題之方法。
(7) 修正施工進度表。
(8) 計畫未來工作之程序及時間。
(9) 施工進度之協調。
(10) 檢討送審圖說之流程,核准時間及優先順序。
(11) 檢討工地工務需求解釋紀錄之流程,核准時間及優先順序。
(12) 施工品質之審核。
(13) 檢討變更設計對施工進度及完工日期之影響。
(14) 其他任何事項。
附錄 4、品質管理作業
1 須檢(試)驗之項目:
1.1 下列檢驗項目,應由符合 CNS 17025(ISO/IEC 17025)規定之實驗室辦理,並出具印有依標準法授權之實驗室認證機構之認可標誌之檢驗報告:
1.1.1 水泥混凝土
□混凝土圓柱試體抗壓強度試驗。
□混凝土鑽心試體抗壓強度試驗。
□水硬性水泥墁料抗壓強度試驗。
□水泥混凝土粗細粒料篩分析(適用於乙方自主檢查且作為估驗或驗收依據者。由監造單位會同乙方於拌合廠用以檢核是否符合配合設計規範者,得不適用)。
□水泥混凝土粗細粒料比重及吸水率試驗。
□可控制低強度回填材料(CLSM)抗壓強度試驗。
1.1.2 瀝青混凝土
□瀝青舖面混合料壓實試體之厚度或高度試驗。
□瀝青混凝土之粒料篩分析試驗(適用於乙方自主檢查且作為估驗或驗收依據者。由監造單位會同乙方於拌合廠用以檢核是否符合配合設計規範者,得不適用)。
□熱拌瀝青混合料之瀝青含量試驗。
□瀝青混合料壓實試體之比重及密度試驗(飽和面乾法)。
□瀝青混凝土壓實度試驗。
1.1.3 金屬材料
□鋼筋混凝土用鋼筋試驗。
□鋼筋續接器試驗。
1.1.4 土壤
□土壤夯實試驗。
□土壤工地密度試驗。
1.1.5 高壓混凝土地磚或普通磚
□高壓混凝土地磚試驗(至少含 CNS 13295 之 5.1 外觀狀態、5.2形狀、尺度及其許可差、5.3 抗壓強度等 3 項)
□普通磚試驗。
1.2 其他須辦理檢(試)驗之項目。
2 自主檢查與監造檢查(驗)
2.1 乙方於各項工程項目施工前,應將其施工方法、施工步驟及施工中之檢(試)驗作業等計畫,先洽請監造單位及甲方同意,並在施工前會同監造單位完成準備作業之檢查工作無誤後,始得進入施工程序。施工後,乙方應會同監造單位或其代表人對施工之品質進行檢驗。
2.2 乙方應於品質計畫之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明定各項重要施工作業
(含假設工程)及材料設備檢驗之自主檢查之查驗點(應涵蓋監造單位明定之檢驗停留點)。另應於施工計畫(或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之施工程序,明定安全衛生查驗點。
2.3 乙方應確實執行上開查驗點之自主檢查,並簽認留下紀錄備查。
2.4 有關監造單位監造檢驗停留點(含安全衛生事項),須經監造單位派員會同辦理施工抽查及材料抽驗合格後,方得繼續下一階段施工,並作為估驗計價之付款依據。乙方如擅自進行下階段施工,甲方得要求依契約拆除重作或重新施作,並視其情節依法令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撤換人員;其屬情節重大者,由甲方通知懲處。
2.5 乙方應依品質計畫,辦理相關材料設備之檢驗,由乙方自行取樣、送驗及判定檢驗結果;如涉及契約約定之檢驗,應由乙方會同監造單位及甲方取樣、送驗,並由乙方及監造單位依序判定檢驗結果,以作為估驗及驗收之依據。
3 品質管制
3.1 品質計畫
3.1.1 乙方應提報以下品質計畫,送監造單位及甲方核准後確實執行。
3.1.2 整體品質計畫之內容包括:
(1) 管理責任。
(2) 施工要領。
(3) 品質管理標準。
(4) 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
(5) 自主檢查表。
(6) 不合格品之管制。
(7) 矯正與預防措施。
(8) 內部品質稽核。
(9) 文件紀錄管理系統。
(10) 設備功能運轉檢測程序及標準。
(11) 其他。
3.1.3 分項工程品質計畫之內容包括:
(1) 施工要領。
(2) 品質管理標準。
(3) 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
(4) 自主檢查表。
(5) 其他。
3.2 品管人員之設置規定
3.2.1 人數應有 2 人。
3.2.2 基本資格為:應接受工程會或其委託訓練機構辦理之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課程,並取得結業證書;取得前開結業證書逾 4 年者,應再取得最近 4 年內之回訓證明,始得擔任品管人員。
3.2.3 品管人員得同時擔任其他法規允許之職務,但不得跨越其他標案,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
3.2.4 乙方應於開工前,將品管人員報監造單位審查並經甲方核定。
3.3 品管人員工作重點
3.3.1 依據工程契約、設計圖說、規範、相關技術法規及參考品質計畫製作綱要等,訂定品質計畫,據以推動實施。
3.3.2 執行內部品質稽核,如稽核自主檢查表之檢查項目、檢查結果是否詳實記錄等。
3.3.3 品管統計分析、矯正與預防措施之提出及追蹤改善。
3.3.4 品質文件、紀錄之管理。
3.3.5 其他提升工程品質事宜。
3.4 品管人員有未實際於工地執行品管工作,或未能確實執行品管工作,可歸責於品管人員者,由甲方通知乙方於 20 日內更換並調離工地。
3.5 營造廠商專任工程人員工作重點如下:
3.5.1 督察品管人員及現場施工人員,落實執行品質計畫,並填具督察紀錄表。
3.5.2 依據營造業法第 35 條規定,辦理相關工作,如督導按圖施工、解決施工技術問題;估驗、查驗工程時到場說明,並於工程估驗、查驗文件簽名或蓋章等。
4 乙方其他應辦事項
4.1 乙方應於施工前及施工中定期召開施工講習會或檢討會,說明各項施工作業之規範規定、機具操作、人員管理、物料使用及相關注意事項。
4.2 於開工前將重要施工項目,於工地現場製作樣品。
5 懲罰性違約金
5.1 品管人員違反第 3.2.4 點,每日處以乙方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 2,500元。
5.2 專任工程人員違反第 3.5.1 點未填具督察紀錄表,處以乙方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 2,500 元;專任工程人員違反第 3.5.2 點或第 3.5.3 點,每次處以乙方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 2,500 元。
5.3 上開懲罰性違約金之總額,一併納入契約本文第 11 條第 8 款所載上限計算。
附錄 5、施工階段權責分工表
一、本表格主要名詞之定義及使用符號。
名詞 | 定義 |
辦理 | 負責執行相關工作事項,製作相關文件以供審核,並針 對審核意見辦理後續工作。 |
協辦 | 協助辦理相關工作事項。 |
監督 | 督促辦理者執行工作,及檢視其辦理情形,如發現有未 符合契約與規範之處,並予以糾正。 |
督導 | 督促並指導辦理者依契約及規範執行工作。 |
審查 | 檢查辦理者之工作執行情形,檢視送審資料是否符合契 約與規範提出處置意見,要求辦理者修正或將檢視結果提供核定者(或審定者)決策之參考。 |
審定 (複核) | 檢視並就技術部分確認辦理者之工作成果或送審資料是 否符合契約與規範,將結果提供甲方備查或核定。 |
核定 | 甲方:對於辦理單位、審查或審定單位之陳報事項作成決定。 其他單位:審查或審定辦理者之工作成果或送審資料是 否符合契約與規範,作成決定並將決定送甲方備查。 |
備查 | 收執存查或核定後收執存查。 |
二、契約履約期間,廠商接受本公司或本公司委託之機構之人員指示辦理與履約有關之事項前,應先確認該人員係有權代表人,且所指示辦理之事項未逾越或未違反契約規定。廠商接受無權代表人之指示或逾越或違反契約規定之指示,不得用以拘束本公司或減少、變更廠商應負之契約責任,本公司亦不對此等指示之後果負任何責任。
三、本工程委託xxx建築師事務所為設計單位及監造單位,擔任設計工作及施工監造工作,授權代表本公司監督廠商履行契約各項應辦事項。
期程 | 項目 | 業主 | 設計單位 | 監造單位 | 承攬廠商 |
工程開 ︵施 ︶工前 | 1.申請建管單位各階段勘驗 | 督導 | 協辦 | 協辦 | 辦理 |
2.擬定施工進度表 | 核定 | 審查 | 辦理 | ||
3.合法土資場或借土區資料送審 | 依契約 規定辦理 | 依契約規定辦理 | 依契約規定辦理 | 依契約規定辦理 | |
4.向建管單位申報開 工 | 督導 | 協辦 | 協辦 | 辦理 | |
5.向業主申報開工 | 核定 | 審查 | 辦理 | ||
6.編擬監造計畫 | 核定 | 辦理 | |||
7.編擬及提報施工計畫書 | 核定 | 審查 | 辦理 | ||
8.編擬品質計畫 | 核定 | 審查 | 辦理 | ||
9.編擬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 核定 | 審查 | 辦理 | ||
10.辦理工程保險 | 核定 | 審查 | 辦理 | ||
11.向勞檢單位申請丁類危險性 工作場所審查 | 督導 | 監督 | 辦理 | ||
工程施工階段 | 1.填報建築工程監造(監督、查 核)報表 | 核定 | 辦理 | ||
2.填報建築物施工日誌 | 備查 | 核定 | 辦理 | ||
3.填報建築物施工中營造業專任 工程人員督察紀錄表 | 督導 | 督導 | 辦理 | ||
4.停工、復工報核 | 核定 | 審查 | 辦理 | ||
5.定期召開工程協調 會議 | 核定 | 協辦 | 辦理 | 協辦 | |
6.工程界面協調 | 備查 | 協辦 | 辦理 | 協辦 | |
7.工程材料送審進度管制 | 備查 | 核定 審查 | 辦理 | ||
8.繪製施工詳圖 | 備查 | 核定 審查 | 辦理 | ||
9.工程材料資料送審 | 核定 | 審查 | 辦理 | ||
10.工程材料資料送審 (同等品) | 核定 | 審查 | 辦理 | ||
12.工程材料試驗結果之查察(承 攬廠商自主品管部分) | 備查 督導 | 審查 | 辦理 | ||
13.工程材料樣品送審 | 核定 | 審查 | 辦理 | ||
14.施工材料與設備查核【包括檢 (抽)驗】 | 備查 督導 | 辦理 | 協辦 | ||
15.施工品質管理 | 備查 督導 | 監督 | 辦理 | ||
16.工地安衛與環境 保護 | 備查 督導 | 監督 | 辦理 |
期程 | 項目 | 業主 | 設計單位 | 監造單位 | 承攬廠商 |
工程施工階段 | 17.施工進度管制 | 備查 督導 | 審查 | 辦理 | |
18.擬定趕工計畫 | 核定 | 審查 | 辦理 | ||
19.施工中工期核計 | 核定 | 審查 | 辦理 | ||
20.工期展延 | 核定 | 審查 | 辦理 | ||
21.施工中估驗計價 | 核定 | 審查 | 辦理 | ||
22.工程變更設計作業(確定變更 後之作業) | 核定 | 辦理 | 協辦 | 協辦 | |
23.解釋合約﹑圖說與規範 | 核定 | 協辦 | 辦理 | ||
24.處理鄰房損害糾紛 | 備查 | 協辦 | 辦理 | ||
25.工程爭議處理 | 核定 | 協辦 | 辦理 | 協辦 | |
26.申請電信、消防、電、水、污 排等管線埋設事宜 | 備查 | 協辦 | 辦理 | ||
27.向建管單位申報竣工 | 督導 | 協辦 | 協辦 | 辦理 | |
28.準備使用執照、室裝申請事宜 | 督導 | 協辦 | 協辦 | 辦理 | |
工程完工驗收階段 | 1.辦理使用執照、室裝申請事宜 | 督導 | 協辦 | 協辦 | 辦理 |
2.向業主申報完工 | 核定 | 審查 | 辦理 | ||
3.竣工確認 | 核定 | 辦理 | 協辦 | ||
4.核計總工期 | 核定 | 審查 | 辦理 | ||
5.繪製竣工圖說 | 核定 | 審查 | 辦理 | ||
6.製作工程結算明細表及辦理工 程結算 | 核定 | 審查 | 辦理 | ||
7.測試設備運轉 | 核定 | 監督 | 辦理 | ||
8.辦理工程驗收 | 辦理 | 協辦 | 協辦 | ||
9.填具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其 他類似文件 | 辦理 | 協辦 | 協辦 | ||
10.辦理點交作業 | 核定 | 協辦 | 辦理 | ||
11.繕製工程決算書 | 辦理 | 協辦 | 協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