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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安盛人寿〔2019〕医疗保险 00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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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款包含保险责任条款、一般条款两部分内容,并且在正文结尾加注名词释义
☑ 保险责任条款 向您介绍该合同的基本构成、该合同所提供的保险责任以及责任免除事项。
☑ 一般条款 向您介绍您对该合同所拥有的权益和义务,以及保单服务、理赔的具体要求。
☑ 名词释义 向您解释该合同条款中所提到的一些专用名词,便于您更好地理解该合同。
为帮助您更好地了解该条款,我们先介绍几个保险条款中常用的术语
☑ 您 指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投保人。
☑ 我们 指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被保险人 指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 受益人 指发生保险事故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该合同提供的保障 1.5
☑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2.2
您应承担的主要义务
☑ 您需要按期足额交纳保险费 2.1
☑ 发生保险事故时您应及早通知我们 2.5
☑ 对于我们的询问,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2.9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我们不承担保险金给付的限制 1.6
条款目录
➊ 保险责任条款 | ➋ 一般条款 | 2.8 诉讼时效 |
1.1 合同的构成 | 2.1 保险费的交付 | 2.9 如实告知 |
1.2 投保范围 | 2.2 合同的解除 | 2.10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1.3 保险期间和续保 | 2.3 合同效力的终止 | 2.11 年龄及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 |
1.4 基本保险金额 | 2.4 受益人的指定 | 2.12 合同内容的变更 |
1.5 保险责任 | 2.5 保险事故的通知 | 2.13 职业或工种的变更 |
1.6 责任免除 | 2.6 保险金的申请 | 2.14 联系方式的变更 |
2.7 保险金的给付 | 2.15 争议处理 |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工银安盛人寿安享特药医疗保险条款
➊ 保险责任条款
1.1 合同的构成
《工银安盛人寿安享特药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我们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本合同的英文代码为 MSTD。
1.2 投保范围
..
凡出生满 30 天至 60 周岁1且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对于未满 18 周岁的被保险人,应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对于 18 周岁(含)以上的被保险人,可由其本人或对其有保险利益的人向我们投保。
1.3 保险期间和续保
您提出保险申请、经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足额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合同开始生效,本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以该日期计算。
除非有另外的约定,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自保险单所载生效日当日 24 时起计算。
您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向我们支付续保保险费以示续保,经我们审核同意,并按被保险人续保时的年龄及职业工种对应当时的费率收取续保保险费后,本合同将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进入下一个保险期间。
本合同为非保证续保合同,在每一个保险期间届满前,我们会审核被保险人是否符合续保条件,如果我们不接受续保的,我们将于保险期间届满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您。
若保险期间届满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不再接受续保:一、被保险人续保时已年满 81 周岁;
二、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不属于我们的承保范围的;三、本产品停售;
....
四、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2首次开具恶性肿瘤特定药品(以下简称“特定药品”)
处方。保险事故发生后,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按本合同第 2.5 条的要求及时通知我们,致使我们在不知情的状况下续保的,我们有权对该续保合同重新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变更续保条件或者解除该续保合同。
1.4 基本保险金额
x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1.5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3后首次发病4,并在医院5被专科医生6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定
...
.. ..
....
......
义的特定恶性肿瘤7(无论一种或多种),对于治疗该特定恶性肿瘤发生的、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特定药
品费用,我们根据下述“补偿原则及给付比例”,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合同效力自该保险期间届满日终止。
特定药品费用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首次特定药品处方开具时间在保险期间内,后续特定药品处方开具时间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日后
180 天(含);
二、该特定药品处方是由医院专科医生开具的、用于被保险人当前特定恶性肿瘤治疗必需且合理的特定药品,每次的处方剂量不超过 1 个月;
......
三、该特定药品属于本合同定义的特定药品清单8;
四、若在非就诊医院购买上述特定药品的,必须符合本合同第 2.6 条“一、通过非就诊医院购买特定药品”的约定。
除上述特定药品费用以外的其他医疗费用,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补偿原则及给付比例
一、本合同的保险责任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其他途径获得特定药品费用补偿,则我们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特定药品费用扣除其从前述途径所获特定药品费用补偿后的余额(以下简称“余额”)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给付。被保险人的社保卡个人账户部分支出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特定药品费用补偿。社会医疗保险是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其他政府机构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和大病医保等补充医疗保障项目。其他途径是指商业医疗保险、其他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任何第三方。
....
二、我们遵循上述补偿原则在扣除所获特定药品费用补偿后,若被保险人以社保身份投保或续保、且先以社会医疗保险进行特定药品费用结算的,我们按照余额的 100%进行给付。若被保险人以社保身份投保或续保、但未以社会医疗保险进行特定药品费用结算的,对于余额中特定目录9范围内的特定药品费用
我们按照 60%进行给付;对于余额中特定目录范围外的特定药品费用我们按照 100%进行给付。若被保险人以无社保身份投保或续保,我们按照余额的 100%进行给付。
费用限额及特别说明:
一、同一保险期间内,“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二、特定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的治疗逾保险期间,并在保险期届满后的 180 天内(含),则
其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给付金额归入首次特定药品处方开具当年度本合同的给付限额。三、单次药品以一张处方计算。
四、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病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有特定恶性肿瘤的,由治疗该疾病所产生的特定药品费用无论是否发生在等待期内,我们均不承担保险责任。
1.6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特定药品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10;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1,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2,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3的机动车;
....
..........
......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14、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15;
..... ..............
............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16;
..
10、被保险人醉酒17;
11、被保险人遭遇医疗事故;
12、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或症状(但您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如实告知且我们同意承保的除外);
13、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
14、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
二、下列情形之一,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处方的开具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该药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用法不符;
2、相关医学材料不能证明药品对被保险人所罹患的特定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有效;
3、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者批准的药品或者药物。
除上述责任免除款项外,本合同其他免除责任的条款,详见本合同“1.3 保险期间和续保”、“1.5 保险责任”、“2.1 保险费的交付”、“2.5 保险事故的通知”、“2.6 保险金的申请”、“2.9 如实告知”、“2.11年龄及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2.13 职业或工种的变更”以及尾注释义中相关黑体加粗内容。
➋ 一般条款
2.1 保险费的交付
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我们一次性支付保险费。
在本合同 1 年保险期间届满时,若您和我们均未提出不接受续保的要求,则您应当在本合同保险期满
日当日 24 时起的 60 日内,按照被保险人在续保时的年龄、职业情况,根据我们当时核定的保险费率计算交付续保保险费。在此期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本合同欠交的续保保险费。如果您在此期间后仍未支付续保保险费,则我们视同您放弃续保本合同的权利,我们自保险期间届满日当日 24 时起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2.2 合同的解除
如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一、保险合同原件;
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完整的解除合同申请材料之日 24 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自收到完整的解除合同申
请材料之日起 10 日内,在扣除手续费18后向您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保险费19,若未满期保险费不足以扣除
手续费,则退费金额为零。
...
......
您解除合同会受到一定损失。
若本合同已发生任何保险金给付或已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给付保险金的,则退费为零。
2.3 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终止:一、1 年保险期间届满且本合同未续保的;
二、您于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本合同的;三、被保险人身故时;
四、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效力终止的情况。
2.4 受益人的指定
除有特殊约定,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5 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2.6 保险金的申请
一、通过非就诊医院购买特定药品
在特定恶性肿瘤的治疗过程中,专科医生开具用于治疗该特定恶性肿瘤的特定药品处方(以下简称“处方”),被保险人若在非就诊医院购买该处方中所列明的特定药品,且该特定药品属于本合同定义的特定药品清单,必须按照以下流程进行授权申请、处方审核及特定药品购买。
1、 授权申请:
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向我们提交特定药品购买授权申请(以下简称“授权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资料原件:
⑴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⑵ 医院出具的医疗材料(包括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卡、出院小结等、必要的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诊断报告、诊断书及处方);
⑶ 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如被保险人未提交授权申请或授权申请审核未通过,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处方审核:
..........
我们安排授权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以下简称“服务商”)对被保险人提供的处方进行审核。对于处方审核中的特殊情形20,服务商有权要求客户补充其他与处方审核相关的材料。
如处方审核不通过,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注:
.........
本合同定义的特定药品清单中属于慈善援助用药项目的药品,且被保险人用药时长符合我.们.指.定或认可的慈善机构21援助项目申请条件的,被保险人须先进行慈善援助用药申请,服务商将
通知被保险人提供相关合理且必需的材料。援助用药项目的申请经慈善机构审核通过后,被保险人须到援助用药项目的指定药店领取援助用药。因被保险人未提交援助用药申请、或者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导致援助用药项目申请未通过审核、或者审核通过后被保险人未领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在申请资料齐备的情况下,若援助用药项目的申请未通过审核,则服务商将重新对该处方及用药申请进行审核。
3、 特定药品购买:
➢ 自行提取药品:
处方审核通过后,被保险人若选择自行提取药品,则须从服务商指定的药店列表中选定购药药店,服务商提供购药凭证。之后,被保险人须在服务商要求的时间内携带下列证明文件、资料原件至选定的药店购买特定药品:
⑴ 处方;
⑵ 购药凭证;
⑶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⑷ 被保险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
➢ 服务商送药:
处方审核通过后,被保险人若选择服务商送药,则服务商根据购药凭证在被保险人要求的时间将特定药品送至被保险人,同时被保险人须向服务商提供下列证明文件、资料原件:
⑴ 处方;
⑵ 购药凭证;
⑶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⑷ 被保险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
被保险人通过上述方式购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特定药品的,将由我们与服务商直接结算我们应付部分的特定药品费用,被保险人无需支付该部分费用,且不应向我们申请该部分保险金。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药品费用及其他费用,仍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并支付。
二、通过就诊医院直接购买特定药品,并申请保险金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文件、资料原件:
1、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医院出具的医疗材料(包括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卡、出院小结等、必要的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诊断报告、诊断书);
3、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单证(包括医疗费用正式发票、费用清单等);
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父母或监护人作为申请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
2.7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日内作出核定(若需补充资料,计算期间将扣除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2.8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2.9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申请变更时,您也应当如实告知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10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2.11 年龄及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年龄及性别在投保单上写明。
三、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我们规定的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可以解除合同,并按本合同第 2.2 条约定的方式退费。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时,适用于本合同第 2.10 条的规定。
四、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我们可以根据其真实年龄或性别进行如下调整: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有权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2.12 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申请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和我们订立变更合同内容的书面协议。
2.13 职业或工种的变更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您或被保险人应于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我们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者,我们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其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并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我们职业分类在我们拒保范围内而未依前项约定通知我们且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14 联系方式的变更
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您未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的,我们按保险单/附贴批单所载最后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
式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您。
2.15 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其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同选择的仲裁委员会仲
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 周岁:以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满一年为一周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2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3 等待期:本合同生效日起 90 天内(含第 90 天)为等待期,续保时无等待期。
4 发病:指被保险人出现疾病的前兆或异常的身体状况,或已经显现促使一般人引起关注并寻求诊断、治疗或护理的病症。
.........
5 医院: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22 的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评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
6 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7 特定恶性肿瘤: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特定恶性肿瘤指:
⒈ | 胃癌 | ⒏ | 胰腺神经内分泌瘤 | ⒖ 头颈癌 |
⒉ | 肺癌 | ⒐ | 卵巢癌 | 16. 白血病 |
⒊ ⒋ | 肝癌 肾癌 | ⒑ ⒒ | 黑色素瘤 鼻咽癌 | 17. 淋巴瘤 |
⒌ | 乳腺癌 | ⒓ | 前列腺癌 | |
⒍ | 结直肠癌 | ⒔ | 骨髓瘤 | |
⒎ | 胃肠道间质瘤 | ⒕ | 软组织肉瘤 |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
(1)原位癌 23;
(2)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xxx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8 特定药品清单:(通用名称)
1. 阿比特龙 | 12. xx替尼 | 23. | xx替尼 | 34. | xx非尼 |
2. 阿昔替尼 | 13. xx替尼 | 24. | 尼妥珠单抗 | 35. | xxxx单抗 |
3. xx替尼 | 14. 呋喹替尼 | 25. | 帕xx珠单抗 | 36. | 维莫非尼 |
4. 阿法替尼 | 15. xx替尼 | 26. | 帕妥珠单抗 | 37. | 西达本胺 |
5. xx替尼 | 16. 克唑替尼 | 27. | 哌柏xx | 38. | 西妥昔单抗 |
6. 阿来替尼 | 17. xx替尼 | 28. | 培唑帕尼 | 39. | 信迪利单抗 |
7. xx替尼 | 18. 来那度胺 | 29. | 硼替佐米 | 40. | xxxx |
8. 奥拉帕利 | 19. 利妥昔单抗 | 30. | 曲妥珠单抗 | 41. | xxxx |
9. xx替尼 | 20. 芦可替尼 | 31. | 瑞戈非尼 | 42. | xxxx |
10. 贝伐珠单抗 | 21. 仑伐替尼 | 32. | xx替尼 | 43. | 依维莫司 |
11. 吡咯替尼 | 22. 纳武利尤单抗 | 33. | xx替x | 44. | 重组人血管内皮抑制素 |
注:我们保留对上述特定药品清单进行变更的权利,将根据医疗水平的发展对其进行更新,并在我们的官方网站公布。
9 特定目录:指《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我们以药品处方开具时的有效版本为准。
10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1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
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2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 持审验不合格或过期的驾驶证驾驶;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13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未取得行驶证;
(2)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4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15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1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17 醉酒:即急性乙醇(酒精)中毒,是指人体因摄入过量乙醇而引起中枢神经由兴奋转入抑制的毒性生理
反应现象,导致醉酒人辨认和控制行为的能力有所降低、严重削弱或已经丧失。
18 手续费:指每份保险合同平均承担管理费用(含营业费用、各项税金、保险保障基金)和代理费用之和。手续费比例为本合同保险费的 35%。
19 未满期保险费:按本期应交保险费乘以本期保险费未经过日数除以本期保险费应承保日数计算的保险费。公式:未满期保险费 = 本期应交保险费×本期保险费未经过日数÷本期保险费应承保日数
20 处方审核中的特殊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授权申请时提交的与被保险人相关的医学材料不足以支持处方审核、医学材料中相关的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结果不支持处方的开具。
21 我们指定或认可的慈善机构:指依法成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
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机构。慈善机构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不包括台湾地区、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
23 原位癌:指恶性细胞局限于上皮内尚未穿破基底膜浸润周围正常组织的癌细胞新生物。原位癌必须经对固定活组织的组织病理学检查明确诊断。被保险人必须已经接受了针对原位癌病灶的积极治疗,所谓的积极治疗包含手术、化疗或放疗等治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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