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国联人寿〔2023〕疾病保险 023 号
国联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联人寿互联网女性特定恶性肿瘤(重度)疾病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4
👉
❖ 您有退保的权利 6.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2.2
❖ 本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您注意 …………………………………2.2/2.3/2.4/2.5/4.2/4.3/6.1/7.1/7.3/8/9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及时通知我们 4.2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6.1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7.1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8/9
👉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保险条款。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 条款目录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2.我们提供的保障
1.3 投保范围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与不保证续保
2.3 等待期
2.4 保险责任
3.我们提供的健康增值服务
2.5 责任免除
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健康增值服务
4.1 受益人
4.2 保险事故通知
4.3 保险金申请
4.4 保险金给付
4.5 宣告死亡处理
5. 如何支付保险费
4.6 诉讼时效
6.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5.1 保险费的支付
7.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7.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9.14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7.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9.15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3 年龄和性别确定与错误处理 9.16 遗传性疾病
7.4 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变更 9.17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7.5 联系方式变更 9.18 有效身份证件
8. 女性特定恶性肿瘤——重度、原位
癌
7.6 争议处理 9.19 现金价值
9.20 组织病理学检查
9.21 ICD-10 与 ICD-O-3
8.1 女性特定恶性肿瘤——重度、原位 附表一:保障计划表
9. 释义
癌 附表二:药品清单(中国境内上市药品)
附表三:药品清单(海外特定药品)
9.1 周岁 附表四:特定医疗机构清单
9.2 意外伤害
9.3 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女性特定恶性肿瘤——重度、原位癌
9.4 我们认可的医院
9.5 专科医生
9.6 医学必须
9.7 认可的药店
9.8 社保目录外药品费用
9.9 社保目录内药品费用
9.10 毒品
9.11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9.12 机动车
9.13 酒后驾驶
国联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联人寿互联网女性特定恶性肿瘤(重度)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保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与“本公司”指国联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国联人寿互联网女性特定恶性肿瘤(重度)疾病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或投保确认书及其他投保文件(含视听资料)、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签订的书面协议。电子保险单、电子投保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1.3 投保范围 本合同共提供两种保障计划,您在投保时可根据附表一:保障计划表中列明的保障计划选择其中一种保障计划。
其中保障计划一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 18 周岁(见释义)至 50 周岁。保障计
划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 18 周岁至 65 周岁。保障计划一经确定后,将载明于保险单上,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共提供两种保障计划,各保障计划中各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在附表一:保障计划表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与不保证续保
本合同为不保证续保合同。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您需要重新向我们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我们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若您在保险期间届满后 30 日内(含)重新向我们申请投保本合同,我们审核同意后承保,并不设等待期。
若您在保险期间届满后 30 日后重新向我们申请投保本合同,我们审核同意后承保,并重新计算等待期。
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我们不再接受您的重新投保申请:
(1)本产品已停售;
(2)重新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超过 65 周岁(不含)。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日(这 30 日的时间段称为“等待期”)xx意外伤 | |
害(见释义)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女性特定恶性肿瘤——重度、 | |
原位癌(见释义及条款第 8 条)或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药品清 | |
单对应疾病,无论后续产生特定药品费用的时间与本合同生效时间间隔是否超过 30 | |
日,我们都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无息退还本合同各项保险金额对应的已支 | |
付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
2.3 等待期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投保时约定的保障计划承担保险责任:
女性特定 恶性肿瘤
——重度 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见释义)专科医生(见释义)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女性特定恶性肿瘤——重度(见条款8.1),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女性特定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额给付女性特定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特定原位癌保险金责任,
若我们已按照上述约定给付女性特定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后,我们不再承担女性
但我们继续承担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责任。
女性特定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女性特定 原位癌保 险金
特定药品 费用保险 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女性特定原位癌(见条款8.1)的,我们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女性特定原位癌保险金额给付女性特定原位癌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确诊女性特定原位癌时已经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女性特定恶性肿瘤——重度 | ||
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我们仅给付女性特定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不再给付女性 | ||
特定原位癌保险金。 | ||
女性特定原位癌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或特定医疗机构(详见附表四:特定医疗机构清单)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药品清单(详见附表二:药品清单(中国境内上市药品)及附表三:药品清单(海外特定药品))对应疾病,且诊断必须使用特定药品治疗的,对于治疗该疾病所发生的,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药品(以下简称“满足条件的药品”)费用,我们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给付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药品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使用附表二:药品清单(中国境内上市药品)中特定药品的药品处方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开具,且符合医生诊疗规范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处方管理的相关规定;
使用附表三:药品清单(海外特定药品)中特定药品的药品处方是由特定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开具的且该特定药品须经相关监管部门审批通过并获得进口许可;
(2) 使用附表二中的特定药品对被保险人当前的治疗是医学必须(见释义)的,且其
使用须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和用法用量;
使用附表三中的特定药品对被保险人当前的治疗是医学必须的,且其使用须符合该药品出口地区管理部门批准的适应症和用法用量;
(3) 该药品属于本合同指定的药品清单(见附表二及附表三)中所列的药品,且药品的使用与清单约定的适应症范围一致;
(4) 使用附表二中的特定药品须在我们认可的药店(见释义)购买或在我们认可的医
院实施治疗;在我们认可的药店购买该特定药品必须按本合同约定的流程购药(详
见条款4.3.2);
使用附表三中的特定药品须在特定医疗机构购买且必须按本合同约定的流程购药
(详见条款4.3.2);
(5) 该药品的处方开具时间须在“本合同约定的特定药品清单对应疾病”确诊初次发生之日起1年内。每次处方剂量不超过1个月,但专科医生结合具体药品的使用特点开具的每次处方剂量不在此限。
除上述药品费用以外的其他医疗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的责
任。
用药期 在等待期后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药品清单对应疾 病,且已首次取得本合同约定的特定药品清单内的特定药品处方,则自其对应疾病确诊之日起 1 年为用药期,在这段期间内,我们承担给付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特定药品 费用保险 金给付比 例
我们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的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按以下方式计算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
1. 社保目录外药品费用(见释义)(以购药时药品属于社保目录内或社保目录外为标
准):我们对符合条款约定的实际药品费用按 100%的给付比例进行给付。
2. 社保目录内药品费用(见释义):如果被保险人以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投保,且经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结算,我们对符合条款约定的实际药品费用扣除取得的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按100%的给付比例进行给付;
如果被保险人以无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投保,我们对符合条款约定的实际药品费用按60%的给付比例进行给付;
如果被保险人以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投保,但未经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结算,我们对符合条款约定的实际药品费用按60%的给付比例进行给付。
任何情况下,我们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以特定药品费用保
险金额为限,我们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达到特定药品费用保
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补偿原则 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责任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对于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符合本合 同约定的特定药品费用,已从社会医疗保险、其他商业医疗保险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我们按照上述约定计算并给付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时,最高给付金额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补偿后的余额。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疾病或导致被保险人特定药品费用
2.5 责任免除
支出,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
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5)被保险人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车(见释义)、酒后驾驶(见
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释义);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遗传性疾病(见释义),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释义)。
(4)被保险人未经医生处方用药或每次药品处方超过一个月使用量部分的药品费用;
(5)被保险人未在本产品约定的医院、特定医疗机构或药店购买药品;
所患疾病符合使用特定药物的指征;
(3)使用附表二中特定药品的药品处方的开具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该药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和用法用量不符,或相关医学材料不能证明被保险人所患疾病符合使用特定药物的指征;使用附表三中特定药品的药品处方的开具与该药品
出口地区管理部门批准的适应症及用法用量不符,或相关医学材料不能证明被保险人
(2)药品处方的开具与附表二及附表三的适应症范围不符;
我们同意承保的除外;
3. 我们提供的健康增值服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特定药品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已患有且已知晓的有关疾病,但投保时已如实告知并经
(9)在中国大陆境外的国家或者地区接受治疗。
(8)经审核确定被保险人对药品已经产生耐药性而继续使用该药品产生的费用;
(7)进行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
未审核通过;
(6)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购药流程相关约定(详见条款 4.3.2)进行购药或购药申请
3.1 健康增值服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为被保险人提供如下健康增值服务,包括:
(1)HPV 预约;
(2)护理服务;
(3)牙科健康服务;
(4)优惠购药;
(5)药事服务。
上述服务的启动条件、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标准、服务期限、本公司的合作机构、注意事项等详见本产品对应的健康增值服务手册,上述服务手册在我们官方网站进行展示,您可通过下面网址进行查询:
“xxxxx://xxx.xxxxxxx-xxxx.xxx”。
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本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4.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及时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4.3 | 保险金申 |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 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请 | ||
4.3.1 | 女性特定 恶性肿瘤 ——重度 保险金、女 性特定原 位癌保险 金 | 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学检查、血液检验及其它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4.3.2 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申请与审核
一、在医院购药
在符合保险责任有关规定的条件下,由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的原件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特定医疗机构或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医疗诊断书、药品处方原件、医疗病历、住院证明、出院小结原始件、与诊断相关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查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在我们认可的药店购买
在我们认可的药店购买附表二:药品清单(中国境内上市药品)中的特定药品的,须按以下流程进行购药:
(一)理赔申请及药品处方审核
被保险人取得了符合本合同约定标准的药品处方,最晚应在该处方有效期到期前 1 个工作日,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向我们提交理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特定医疗机构或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医疗诊断书、药品处方原件、医疗病历、住院证明、出院小结原始件、与诊断相关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查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
(3)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对药品处方进行审核。如果药品处方审核出现以下情况,我们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与药品处方审核相关的医学材料:
(1)申请人申请时提交的医学材料不足以支持药品处方的开具或审核;
(2)医学材料中相关的科学检验方法报告结果不支持药品处方的开具。如果被保险人的药品处方审核未通过,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我们认可的药店购药
(1)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重度恶性肿瘤特定药品处方原件;
(3)受益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若受益人不享有基本医疗保险的则无需提
三、在特定医疗机构购买
供);
(4)若受益人委托他人代为购买重度恶性肿瘤特定药品的,还应提供委托授权书原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对于在我们认可的药店购买特定药品的费用,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通过与我们认可的
药店直接结算的方式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申请人无需支付该部分费用,但申请人应支付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特定药品费用。对于我们已经与我们认可的药店直接结算的特定药品费用,我们不再接受申请人对该部分保险金的申请。
在特定医疗机构购买附表三:药品清单(海外特定药品)中的特定药品的,须按以下流程进行购药:
(一) 海外药品适用性初审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特定医疗机构或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医疗诊断书、医疗病历、住院证明、出院小结原始件、与诊断相关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查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
(3)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对海外药品适用性初审,该适用性初审以药品说明书为依据并结合被保险人病情等材料进行审慎评估。若申请人提供的与被保险人相关的医学材料不足以支持海外药品适用性初审的,我们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与海外药品适用性初审相关的医学材料。
若申请人不提供相关医学材料或未通过海外药品适用性初审,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
(二)特定医疗机构病情诊断及海外药品使用申请
海外药品适用性初审通过后,被保险人需通过特定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进行病情诊断,经特定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认该海外药品为临床急需,并向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该海外药品使用申请。被保险人需自行承担在诊断过程中产生的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
若特定医疗机构提出的海外药品使用申请未获批准,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三)特定医疗机构购药
海外药品使用申请获得批准后,被保险人需要前往特定医疗机构接受相关的诊疗和购药。我们会为被保险人预约安排但不承担除附表三:药品清单(海外特定药品)中特定药品费用外的其他任何费用。被保险人需要自行承担前往特定医疗机构的交通及住宿费用以及特定医疗机构收取的其他医疗费用。对于在特定医疗机构购买特定药品的费用,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通过与特定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的方式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申请人无需支付该部分费用,但申请人应支付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特定药品费用。对于我们已经与特定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的特定药品费用,我们不再接受申请人对该部分保险金的申请。
若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以上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4.4 保险金给 我们在收到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保险事故通知后,将在 1 个工作日内一次
付 性给予理赔指导;在接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后,我们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于 2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
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
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给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4.5 宣告死亡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退还后本合同的效力由我们和您依法协商确定。
4.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5. 如何支付保险费
5.1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的保险费采用一次性交清的方式支付。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交费方式,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6.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6.1 | 您解除合 | 如您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
同的手续 | (1)保险合同; | |
及风险 |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 |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 ||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 ||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7.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 | ||
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 ||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 | ||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
7.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保险条款“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7.3 年龄和性别确定与错误处理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
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保险条款“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
我们行
有权作相应的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差额。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
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7.4 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变更
7.5 联系方式变更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被保险人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发生变化时,您或被保险人应在其变更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有关的变更通知我们。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变更时,我们依下列的约定处理:
一、被保险人变更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后按照我们的费率表其保险费降低时,我们自接到通知之日起退还变更前后现金价值的差额;
二、被保险人变更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后按照我们的费率表其保险费增加
时,我们自被保险人变更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之日起补收变更前后现金价值的差额。
若在发生保险事故前,您或被保险人并未依上述的约定通知我们,则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我们按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的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进行赔付。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7.6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8 女性特定恶性肿瘤——重度、原位癌
8.1 女性特定恶性肿瘤
——重度、原位癌
本合同约定的女性特定恶性肿瘤——重度、原位癌指原发于子宫、子宫颈、乳房、阴道、外阴、卵巢、输卵管的“恶性肿瘤——重度”、 “原位癌”。 但不包括原发于其 他器官或组织而浸润或转移的情形。
恶性肿瘤
——重度定义
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完全采用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 修订版)》中“恶性肿瘤——重度”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
“恶性肿瘤——重度”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见释义)(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
(ICD-10)(见释义)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
(见释义)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3、6、9(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1)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
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
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2)TNM 分期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
3)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4)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5)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6)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xxx氏病;
7)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 WHO 分级为 G1 级别(核分裂像<10/50 HPF 和 ki-67≤
2%)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原位癌定义
原位癌指恶性细胞局限于上皮内尚未穿破基底膜浸润周围正常组织的癌细胞新生物,须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属于《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规定的原位癌范畴,被保险人必须己经接受了针对原位癌病灶的手术治疗。
癌前病变、外阴/阴道/宫颈的上皮内瘤样病变(包括 CIN-1,CIN-2,重度不典型增生 | |
但非原位癌、VIN、VAIN、LSIL、HSIL)、感染艾滋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极早期恶 | |
性肿瘤或恶性病变不在本保障范围之内。对被保险人所患癌症在被诊时已经超越原位 | |
癌阶段者,不在本保障范围之内。 |
9 | 释义 | |
9.1 | 周岁 |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 |
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 ||
9.2 | 意外伤害 |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
本合同所述的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不包括猝死。“猝死”是指貌似健康的人因潜 | ||
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关 |
于猝死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件、医疗机构的诊断书等,则以上述法律文 件、诊断书等为准。 | ||
9.3 | 初次发生本 | 指被保险人患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疾病: |
合同约定的 | (1)被保险人自出生后首次被确诊患该疾病; | |
女性特定恶 | (2)符合本合同第 8 条的定义; | |
性肿瘤— — | (3)该疾病已在本合同中列明。 | |
重度、原位癌 | 对于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前出现的本合同所列的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
9.4 | 我们认可的 | 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 |
医院 | 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 | |
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 | ||
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 ||
9.5 | 专科医生 |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 ||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 ||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 ||
(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 ||
9.6 | 医学必须 | 指医疗费用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
(1)治疗疾病所必需的项目; | ||
(2)不超过安全、足量治疗原则的项目; | ||
(3)由医生开具的处方药; | ||
(4)非试验性的、非研究性的项目; | ||
(5)与接受治疗当地普遍接受的医疗专业实践标准一致的项目。对是否医学必须由 | ||
我们理赔人员根据客观、审慎、合理的原则进行审核;如果被保险人对审核结果有 | ||
不同意见,可由双方认同的权威医学机构或者权威医学专家进行审核鉴定。 | ||
9.7 | 认可的药店 | 指各地 DTP 药房,以及本产品特药直付和送药上门服务平台合作的药房。 |
9.8 | 社保目录外 | 满足条件的药品费用中未被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 |
药品费用 | 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 | |
9.9 | 社保目录内 | 满足条件的药品费用中被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
药品费用 | 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 | |
9.10 | 毒品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 |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 | ||
9.11 | 无合法有效 | 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指下列情形之一: |
行驶证 | (1)未取得行驶证; | |
(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 ||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
9.12 | 机动车 |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 |
9.13 | 酒后驾驶 | 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 |
9.14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9.15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9.16 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
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9.17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 体异常
9.18 有效身份证件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9.19 现金价值 指本合同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现金价值=本合同的保险费×65%×(1-n/m),其中 n 为本合同已生效的天数,m 为本合同保险期间的天数。合同已生效的天数不足一天的不计。
9.20 组织病理学检查
组织病理学检查是通过局部切除、钳取、穿刺等手术方法,从患者机体采取病变组织块,经过包埋、切片后,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
通过采集病变部位脱落细胞、细针吸取病变部位细胞、体腔积液分离病变细胞等方
式获取病变细胞,制成涂片,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属于细胞病理学检查,不属于
组织病理学检查。
9.21 ICD-10 与 ICD-O-3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是世界卫生组织
(WHO)发布的国际通用的疾病分类方法。《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
(ICD-O-3),是 WHO 发布的针对 ICD 中肿瘤形态学组织学细胞类型、动态、分化程度的补充编码。其中形态学编码:0 代表良性肿瘤;1 代表动态未定性肿瘤;2 代表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3 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6 代表恶性肿瘤(转移性);9 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或转移性未肯定)。如果出现 ICD-10 与 ICD-O-3 不一致的情况,以 ICD-O-3 为准。
附表一:保障计划表
保障计划表 | ||
(以下所有金额均以人民币计算,单位为元) | ||
保险责任 | 保障计划一 | 保障计划二 |
保险金额 | 保险金额 | |
女性特定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 | 100,000 | 50,000 |
女性特定原位癌保险金 | 10,000 | 10,000 |
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 | 1,000,000 | 1,000,000 |
附表二:药品清单(中国境内上市药品)
序号 | 商品名 称 | 通用名 称 | 厂家简 称 | 覆盖病 种 | 适应症 |
1 | 达希纳 | 尼洛替尼 | 诺华 | 白血病 | 1.用于治疗新诊断的费城染色体阳性的慢性髓性白血病(Ph+CML)慢性期成人患者及 2 岁以上的儿童患者; 2.用于对既往治疗(包括伊马替尼)耐药或不耐受的费城染色体阳性的慢性髓性白血病(Ph+CML)慢性期或加速期成人患者以及慢性期 2 岁以上的儿童患者。 |
2 | xx汀 | 曲妥珠单抗注射液 | 罗氏 | 胃癌 | 转移性胃癌:本品联合卡培他滨或 5-氟尿嘧啶和顺铂适用于既往未接受过针对转移性疾病治疗的HER2 阳性的转移性胃腺癌或胃食管交界腺癌患者。曲妥珠单抗只能用于 HER2 阳性的转移性胃癌患者,HER2 阳性的定义为使用已验证的检测方法得到的IHC3+或 IHC2+/FISH+结果。 |
乳腺癌 | 转移性乳腺癌: 本品适用于HER2 阳性的转移性乳腺癌:作为单一药物治疗已接受过 1个或多个化疗方案的转移性乳腺癌;与紫杉醇或者多西他赛联合,用于未接受化疗的转移性乳腺癌患者。 早期乳腺癌: 本品适用于HER2 阳性的早期乳腺癌: 接受了手术、含蒽环类抗生素辅助化疗和放疗(如果适用)后的单药辅助治疗。 多柔比星和环磷酰胺化疗后序贯本品与紫杉醇或多西他赛的联合辅助治疗。 与多西他赛和卡铂联合的辅助治疗。 与化疗联合新辅助治疗,继以辅助治疗,用于局部晚期(包括炎性)或者肿瘤直径>2cm 的乳腺癌。 | ||||
3 | xxx | xx替尼 | 北海康成 | 乳腺癌 | 适用于人类表皮生长因子受体 2(HER2)阳性的早期乳腺癌成年患者,在接受含曲妥珠单抗辅助治疗之后的强化辅助治疗。 |
4 | xxx | xx替x | x达 | 肺癌 | 适用于此前接受过克唑替尼治疗后进展的或者对克唑替尼不耐受的间变性淋巴瘤激酶(ALK)阳性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NSCLC)患者的治疗。 |
适用于间变性淋巴瘤激酶(ALK)阳性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 (NSCLC)患者治疗 | |||||
5 | 苏泰达 | 索凡替尼 | 和xxx | 神经内分泌瘤 | 本品单药适用于无法手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进展期非功能性、分化良好(G1、G2)的非胰腺来源的神经内分泌瘤。 |
本品单药适用于无法手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进展期非功能性、分化良好(G1、G2)胰腺来源的神经内分泌瘤。 | |||||
6 | 艾瑞颐 | 氟唑帕利 | 恒瑞 | 卵巢 癌、输卵管癌或原发性腹膜 癌 | 1、适用于既往经过二线及以上化疗的伴有胚系 BRCA 突变(gBRCAm)的铂敏感复发性卵巢癌、输卵管癌或原发性腹膜癌患者的治疗。 2、适用于铂敏感的复发性上皮性卵巢癌、输卵管癌或原发性腹膜癌在含铂化疗达到完全缓解或部分缓解后的维持治疗 |
7 | xxx | 恩曲替x | xx | 肺癌 | 本品适用于 ROS1 阳性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NSCLC)成人患者。 |
8 | 福可维 | 安罗替尼 | 正大天晴 | 肺癌 | 用于既往至少接受过 2 种化疗方案治疗后进展或复发的小细胞肺癌患者 的治疗。 |
用于既往至少接受过 2 种系统化疗后出现进展或复发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患者的治疗。对于存在表皮生长因子受体(EGFR)基因突变或间变性淋巴瘤激酶(ALK)阳性的患者,在开始本品治疗前应接受相应的标准靶向药物治疗后进展、且至少接受过 2 种系统化疗后出现进展或复发。 | |||||
肉瘤 | 用于腺泡状软组织肉瘤、透明细胞肉瘤以及既往至少接受过含蒽环类化疗方案治疗后进展或复发的其他晚期软组织肉瘤患者的治疗。 | ||||
甲状腺癌 | 用于进展性、局部晚期或转移性放射性碘难治性分化型甲状腺癌 (RAIR-DTC)患者的治疗。 | ||||
用于治疗具有临床症状或明确疾病进展的,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 性甲状腺髓样癌患者。 | |||||
9 | 百汇泽 | 帕米帕利 | 百济神州 | 卵巢癌 | 限用于存在已知致病或疑似致病的胚系BRCA 突变的既往接受过两线或两线以上化疗的晚期卵巢癌、输卵管癌或原发性腹膜癌患者的治疗。 |
10 | 爱谱沙 | 西达本胺 | 微芯生物 | 淋巴瘤 | 西达本胺片适用于既往至少接受过一次全身化疗的复发或难治的外周 T 细胞淋巴瘤(PTCL)患者。 |
乳腺癌 | 联合芳香化酶抑制剂用于激素受体阳性、人表皮生长因子受体-2 阴性、绝经后、经内分泌治疗复发或进展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乳腺癌患者。 | ||||
11 | 海乐卫 | 艾立布x | xx | 乳腺癌 | 本品适用于既往接受过至少两种化疗方案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乳腺癌患者。既往的化疗方案应包含一种蒽环类和一种紫杉烷类药物。 |
12 | xxx | xx替尼 | 石药 | 肺癌 | 厄洛替尼单药适用于表皮生长因子受体(EGFR)基因具有敏感突变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NSCLC)患者的治疗,包括一线治疗、维持治疗,或既往接受过至少一次化疗进展后的二线及以上治疗。 |
13 | 晴可依 | 氟维司群注射液 | 正大天晴 | 乳腺癌 | 本品可用于在抗雌激素辅助治疗后或治疗过程中复发的,或是在抗雌激素治疗中进展的绝经后(包括自然绝经和人工绝经)雌激素受体阳性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乳腺癌。 |
14 | 易安达 | 盐酸伊立替康脂质体 注射液 | xxx | 胰腺癌 | 与 5-氟尿嘧啶和亚叶酸联合用于接受吉西他滨治疗后进展的转移性胰腺癌患者 |
15 | 拓xx | 注射用戈沙妥 珠单抗 | 云顶新耀 | 乳腺癌 | 本品用于既往至少接受过 2 种系统治疗(其中至少 1 种治疗针对转移性疾病)的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三阴性乳腺癌成人患者 |
16 | 开坦尼 | 卡度x x单抗注射液 | 康方 | 宫颈癌 | 本品适用于既往接受含铂化疗治疗失败的复发或转移性宫颈癌患者的治疗。 |
17 | 帕捷特 | 帕妥珠单抗注射液 | 罗氏 | 乳腺癌 | 早期乳腺癌: 本品与曲妥珠单抗和化疗联合 •用于 HER2 阳性、局部晚期、炎性或早期乳腺癌患者(直径>2cm 或淋巴结阳性)的新辅助治疗,作为早期乳腺癌整体治疗方案的一部分。 •用于具有高复发风险 HER2 阳性早期乳腺癌患者的辅助治疗。 |
转移性乳腺癌: •帕妥珠单抗与曲妥珠单抗和多西他赛联合,适用于 HER2 阳性、转移性或不可切除的局部复发性乳腺癌患者。患者既往未接受过针对转移性乳 腺癌的抗 HER2 治疗或者化疗。 | |||||
18 | 凯丽隆 | 琥珀酸瑞波xx片 | 诺华 | 乳腺癌 | 本品适用于与芳香化酶抑制剂联合用药,作为激素受体(HR)阳性、人表皮生长因子受 体 2(HER2)阴性局部晚期或转移性乳腺癌绝经前或围绝经期女性患者的初始内分泌治疗,使用内分泌疗法治疗时应联用黄体生成素释放激素(LHRH)激动剂。 |
19 | 佳罗华 | 奥妥珠 单抗注射液 | 罗氏 | 淋巴瘤 | 与化疗联合,用于初治的 II 期伴有巨大肿块、III 期或IV 期滤泡性淋巴瘤成人患者,达到至少部分缓解的患者随后的单药维持治疗 |
20 | 优赫得 | 注射用德曲妥 珠单抗 | 阿斯利康 | 乳腺癌 | 本品单药适用于治疗既往接受过一种或一种以上抗HER2 药物治疗的不可切除或转移性 HER2 阳性成人乳腺癌患者。 |
注:1. 附表二:药品清单(中国境内上市药品)中药品清单可能发生调整,如有调整,将在本公司主页
(xxxxx://xxx.xxxxxxx-xxxx.xxx) 进行公示。
2.附表二:药品清单(中国境内上市药品)中的特定药品分类以药品处方开具时《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有效版本为准。
3. 附表二:药品清单(中国境内上市药品)中特定药品的适应症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为准。
附表三:药品清单(海外特定药品)
序 号 | 商品名称 | 通用名称 | 厂家简 称 | 覆盖病 种 | 适应症 |
1 | 那加硫酶 | galsulfase | BioMari n | 黏多糖贮积 VI 型 | 本品适用于 VI 型黏多糖贮积症患者(MPSVI)。 |
2 | 爱xx | 替吉奥 | 大鹏 | 胰腺癌 | 胰腺癌 |
3 | 朗斯弗 | 曲氟尿苷替 匹嘧啶 | 大鹏 | 胃癌 | 化疗后进展的不可切除的晚期或复发性胃癌 |
4 | 普吉华 | 普拉替尼 | 基石 | 肺癌 | 转移性转染重排(RET)基因融合阳性非小细胞肺癌的成人 患者(NSCLC) |
5 | 拓舒沃 | 艾伏尼布 | 基石 | 胆管癌 | 用于治疗携带 IDH1 突变的既往经治、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胆 管癌成人患者。 |
6 | xxx | Xxxxxxxxxxx d alfa-fcab/ 艾加莫德α | 再鼎医药 | 重症肌无力 | 适用于治疗乙酰胆碱受体(AChR)抗体阳性的成人全身型重症肌无力患者。 |
7 | 优赫得 | 注射用德曲妥珠单抗 | 阿斯利康 | 胃癌 | 本品适用于治疗既往接受过含曲妥珠单抗治疗方案的局部 晚期或转移性 HER2 阳性胃癌或食管胃结合部(GEJ)腺癌成人患者。 |
肺癌 | 本品适用于治疗既往接受过系统治疗的携带 HER2(ERBB2)激活突变(通过FDA 批准的检测确定)的不可切除或转移性 非小细胞肺癌(NSCLC)成人患者。 | ||||
乳腺癌 (海外) | 本品适用于治疗既往在转移性疾病治疗中接受过化疗,或者在辅助化疗期间或完成辅助化疗的6 个月内疾病复发的不可切除或转移性 HER2 低表达(IHC 1+或 IHC 2+/ISH-)乳腺癌 (通过 FDA 批准的检测确定)成人患者。 | ||||
8 | 伏佐高 | vosoritide/ 伏索利肽 | BioMari n | 软骨发 育不全 | Voxzogo 适用于 2 岁及以上骨骺未闭合的软骨发育不全患者 的治疗。 |
9 | Zynlonta | Loncastuxim ab Tesirine-lp yl/替朗妥昔单抗冻干粉 制剂 | 瓴路爱迪思 | 淋巴瘤 | 适用于治疗两线或多线系统治疗后复发或难治的大B 细胞淋巴瘤成年患者,包括非特指型 DLBCL、源于低级别淋巴瘤的 DLBCL 和高级别 B 细胞淋巴瘤。 |
10 | TRUSELTIQ | infigratini b/英菲格拉 替尼 | 联拓生物 | 胆管癌 | 用于成人既往接受过治疗的、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的伴有成纤维细胞生长因子受体 2(FGFR2)融合或其他重排 (可通过 FDA 批准的检测方法来检测)的胆管癌患者。 |
11 | Tazverik | tazemetosta t | 和黄医药 | 淋巴瘤 | 1.用于 EZH2 突变且既往接受过至少 2 种全身系统治疗的复发性或难治性滤泡性淋巴瘤成人患者的治疗 2.用于无合适的可替代治疗方案的复发性或难治性滤泡性 淋巴瘤成人患者的治疗 |
上皮样 肉瘤 | 用于治疗无法完全手术切除的转移性或局部晚期上皮样肉 瘤成人及 16 岁以上儿童患者 |
12 | Talzenna | 他拉唑帕尼 (talazopari b) | 辉瑞 | 乳腺癌 | Talazoparib 是一种聚腺苷二磷酸核糖聚合酶(PARP)抑制剂,适用于治疗有害或疑似有害生殖系 BRCA 突变 (gBRCAm)HER2 阴性局部晚期或转移性乳腺癌成人患者。 |
13 | Tabrecta | 卡马替尼 Capmatinib | 诺华 | 肺癌 | 治疗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NSCLC)成人患者,这些患者的 肿瘤突变导致间质-上皮转化(MET)外显子 14 跳跃突变 |
14 | Scemblix | Asciminib/阿思尼布 | 诺华 | 白血病 | SCEMBLIX 是一种激酶抑制剂,适用于治疗以下成年患者: 1.既往接受过≥2 种氨酸激酶抑制剂(TKI)治疗的费城染色体阳性慢性髓性白血病(Ph+CML)慢性期(CP)。 2.携带 T315I 突变的 Ph+CML 慢性期。 |
15 | Sarclisa | Isatuximab | 诺菲 | 多发性骨髓瘤 | 1.与泊马度胺和地塞米松联用,治疗既往接受过至少两种治疗(包含来那度胺和一种蛋白酶体抑制剂,并在最后一次治疗中表现出疾病进展)的复发和难治性多发性骨髓瘤成年患者。 2.与卡非佐米和地塞米松联用,治疗既往接受过至少一种治 疗的多发性骨髓瘤成人患者。 |
16 | Piqray | Alpelisib | 诺华 | 乳腺癌 | Piqray 与氟维司群联合治疗适用于治疗内分泌方案治疗期间或治疗后出现疾病进展、激素受体(HR)阳性、人表皮生长因子受体 2(HER2)阴性、PIK3CA 突变的晚期或转移性乳 腺癌绝经后女性和男性患者。 |
17 | PALYNZIQ | pegvaliase- pqpz | BioMari n | 苯丙酮尿症 | Palynziq 是一种苯丙氨酸(Phe)代谢酶,可降低在现有治疗方式下,成年苯丙酮尿症患者血苯丙氨酸浓度仍大于 600 微xx/升的血苯丙氨酸浓度。 |
18 | Padcev | Enfortumab vedotin | 安斯泰来 | 尿路上皮癌 | 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尿路上皮癌成人患者:既往接受过程序性 死亡受体-1(PD-1)或程序性死亡配体-1(PD-L1)抑制剂和含铂化疗。 |
19 | Onureg | 阿扎胞苷 | xxx | 白血病 | 强化诱导化疗后首次达到完全缓解(CR)或完全缓解伴血细胞计数不完全恢复(CRi)且不能完成强化治愈性治疗的急 性髓系白血病(AML)成人患者的持续治疗。 |
20 | Minjuvi | Tafasitamab | 诺诚健华 | 淋巴瘤 | 与来那度胺联用,随后继续使用Tafasitamab 单药治疗,用 于治疗复发性或难治性且不适合自体干细胞移植(ASCT)的弥漫性大 B 细胞淋巴瘤(DLBCL)成人患者。 |
21 | LUMAKRAS | Sotorasib/ 索托雷塞 | 百济神 州 | 肺癌 | 适用于治疗既往接受过至少 1 种全身治疗的 KRASG12C 突变 型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NSCLC)成人患者。 |
22 | LIVMARLI | Maralixibat /马昔xx口服液 | 北海康成 | 胆汁淤积瘙痒 症 | 适用于治疗 1 岁及以上的阿拉xx综合征 (AlagilleSyndrome,ALGS)患者的胆汁淤积性瘙痒。 |
23 | Jeselhy | Pimitespib | 大鹏 | 胃肠道 间质瘤 | 癌症化疗后恶化的胃肠道间质肿瘤 |
24 | Jelmyto | mitomycin | UroGen Pharma, INC. | 尿路上皮癌 | JELMYTO 是一种烷化剂药物,适用于治疗成人低级别上尿路尿路上皮癌 (LG-UTUC) 患者 |
25 | ISTURISA | osilodrosta t | 维健医 药 | 库欣综 合征 | 适用于治疗成人内源性库欣综合征。 |
26 | Imjudo | tremelimuma b | 阿斯利 康 | 肝癌 | 与度伐利尤单抗(durvalumab)联合治疗适用于治疗不可切 除的肝细胞癌(uHCC)成人患者 |
27 | Foscan | Temoporfin/ 替xxx | 佰礼医 药 | 头颈部 鳞癌 | 头颈颌面眼耳鼻喉部恶性肿瘤(鳞癌)。不能手术或不能放疗 化疗的恶性肿瘤。 |
28 | calquence | 阿卡替尼 acalabrutin ib | 阿斯利康 | 淋巴瘤 | (1)CALQUENCE 用于治疗至少接受过一次治疗的成年套细胞淋巴瘤(MCL)。(2)用于治疗成人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CLL) 或小淋巴细胞淋巴瘤(SLL)。 |
29 | Braftovi | 康奈非尼 encorafenib | xx法伯 | 黑色素 瘤 | 与 binimetinib 联合使用,用于治疗患有不可切除性或转移 性黑色素瘤伴 BRAF V600 突变的成年患者; |
结直肠癌 | 与西妥昔单抗联合使用,用于治疗患有转移性结肠直肠癌 (CRC)伴 BRAF V600E 突变,且曾经接受过系统治疗的成人患者。 | ||||
30 | Blenrep | belantamab mafodotin-b lmf | xx素史克 | 多发性骨髓瘤 | BLENREP 作为一种单药疗法,适用于单药治疗符合下列条件的成年多发性骨髓瘤患者:既往接受过至少四种疗法,对至少一种蛋白酶体抑制剂、一种免疫调节剂,一种抗 CD38 单克隆抗体难治,末次治疗出现疾病进展的多发性骨髓瘤成人 患者。 |
注:1.附表三:药品清单(海外特定药品)中药品清单可能发生调整,如有调整,将在本公司主页
(xxxxx://xxx.xxxxxxx-xxxx.xxx) 进行公示。
2、 附表三:药品清单(海外特定药品)中特定药品的适应症以该药品出口地区管理部门批准的适应症为准。
附表四:特定医疗机构清单
序号 | 医院名称 |
1 | 博鳌未来医院 |
2 |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海南医院 |
3 | 慈铭博鳌国际医院 |
4 | 博鳌超级医院 |
5 | 海南博鳌和睦家医疗中心 |
6 | 博鳌国际医院 |
7 | 海南省人民医院乐城院区 |
8 | 博鳌恒大国际医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