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2017年计划选派青年专业人员(Junior Professional Officer,简称JPO)6人。 国家留学基金将参照国际贸易中心相应国际职员同等待遇标准向青年专业人员提供资助。青年专业人员初始入职身份为初级业务官员P2级。 第十六条 不得与国际贸易中心正式员工或其他员工有如下关系:父亲、母亲、儿子、女儿、兄弟、姐妹;且以往没有担任青年专业人员(JPO)的经历。 第十九条 网上报名时间为20 17年9月1日-...
2017年国际贸易中心青年专业人员选派办法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04日 来源:国家留学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服务国家外交工作,培养和储备一批国际组织人才,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设立并实施国际组织实习项目。
第二条 根据与国际贸易中心签署的合作协议,国家留学基金委将选拔资助优秀人员赴国际贸易中心工作。
第二章 选派计划
第三条 2017年计划选派青年专业人员(Junior Professional Officer,简称JPO)6人。
第四条 留学期限
青年专业人员初始任期一般为12个月,具体以录用通知为准。初始期满后,可根据国际贸易中心意见及本人意愿,经国家留学基金委同意后,延长任期,最多不超过3年。
第五条 资助内容
国家留学基金将参照国际贸易中心相应国际职员同等待遇标准向青年专业人员提供资助。青年专业人员初始入职身份为初级业务官员P2级。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质。
第七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不具有国外永久居留权,无违法违纪记录。
第八条 申请时年龄满18周岁,不超过35岁(1981年9月1日以后出生)。
第九条 身体健康,心理健康,诚实守信,意志坚定。
第十条 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具有国际视野和多元文化意识。
第十一条 熟悉国际合作规范,具有在国际机构、特别是有在国际贸易中心工作的经验者优先。
第十二条 具备优秀的计算机及社交媒体方面的知识,以及熟练运用办公软件的能力。
第十三条 精通英语,同时掌握其他联合国官方语言者优先。每个岗位要求略有不同,详见岗位需求。
第十四条 国内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科研机构的正式工作人员,具有岗位相关领域的硕士及以上学位,至少2年相关工作经验(具体以岗位需求为准)。曾享受国家公派留学、目前已回国人员亦可申报。
第十五条 符合岗位的其他要求。每个岗位对专业背景等要求不同,详见岗位需求。
第十六条 不得与国际贸易中心正式员工或其他员工有如下关系:父亲、母亲、儿子、女儿、兄弟、姐妹;且以往没有担任青年专业人员(JPO)的经历。
第四章 选拔办法
第十七条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
第十八条 申请人根据国际贸易中心公布的2017年岗位,选择1-2个意向岗位,并在个人xx中予以说明。
第十九条 网上报名时间为2017年9月1日-15日。申请人须在此期限内登录国家公派留学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上报名(xxxx://xxxxx.xxx.xxx.xx),按照《2017年国际贸易中心青年专业人员网上报名指南》在线提交申请材料。所有材料应确保齐全、真实有效。
第二十条 推选单位应对申请人进行政治把关,对其申请资格、综合素质、发展潜力、国际交流能力、品德修养及身心健康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核后出具有针对性的单位推荐意见。推选单位在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后,将申请材料统一提交至相关受理单位或国家留学基金委。
第二十一条 委托以下单位(以下简称受理单位)负责申请受理工作:“211工程”建设高校负责受理本校人员的申请;其他人员的申请由所在省/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国家留学基金申请受理机构负责受理(详见国家留学网受理机构通讯录)。
国家留学基金委不直接受理个人申请。
第二十二条 受理单位应在2017年9月20日前将书面公函及推荐人选名单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并同时通过信息平台提交申请人的电子材料。申请人的书面材料由受理单位留存,留存期限为2年。
第二十三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于2017年10月对申请人进行材料审核并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候选人并向国际贸易中心推荐。
第二十四条 国际贸易中心于2017年11月对候选人进一步进行考核(电话面试/视频面试等)后,根据自身岗位要求确定最终录取人员。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应充分考虑家庭、事业等因素,慎重申报,推荐单位应合理安排其工作,避免录取后放弃资格的情况。
第五章 派出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被录取人员与国际贸易中心签订合同,并按合同规定按期派出。未按期派出者留学资格自动取消。未经批准放弃资格或不按期派出者,5年内不得再申请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第二十七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将对录取人员开展行前集训。
第二十八条 对选派人员按照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人员派出前,须与国家留学基金委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并办理公证、国际旅行健康证书等。xxxxxxxxxxxxx.xxx.xxx.xx,参阅《出国留学人员须知》。
第二十九条 按照《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规定,留学人员自抵达留学所在国后10日内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办理报到手续。
第三十条 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际贸易中心的相关规定、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推选单位和驻外使(领)馆的管理。每年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交工作鉴定。
第三十一条 任职结束后,留学人员应当按期回国并履行在国内工作、学习两年(以下简称服务期)的义务,及时向国家留学基金委办理报到等手续,并提交工作报告及外方工作鉴定。在服务期内可以出国留学,但是服务期顺延计算。
第三十二条 支持留学人员继续留/赴国际组织工作,在服务期内留/赴国际组织工作,时间计入服务期。留学人员按期回国后,再次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时,不受回国后满五年方可再次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的限制。
第三十三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将建立信息库,对留学人员的工作表现、考核评估情况、个人诚信等进行跟踪和管理。
第六章 其他
第三十四条 2017年国际贸易中心青年专业人员岗位及《2017年国际贸易中心青年专业人员网上报名指南》请查阅附件。
第三十五条 如有咨询事宜,请联系国家留学基金委规划发展部,联系人:xxx/xxx;电话:000-00000000/3960;传真:010-66093954;电子邮件:xxxx@xxx.xxx.xx。
附件:1.青年专业人员岗位
2.网上报名指南